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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民團反對立委提案延長女性強制產假,憂惡化職場歧視

2025, August 4 - 19:22

文/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

近期多位在野黨立委提案勞基法第五十條修正案,欲將女性強制產假從8週延長到12週,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今日召開記者會反對提案,強調這將導致女性孤立育兒時間延長,更會加深職場歧視,反增女性生育後的離職率,徹底違反伴侶一起育兒的「雙就業、雙照顧」理念,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王兆慶指出,提案立委認為國際的產假天數都比台灣長,但是以西班牙為例,其16週的產假當中,其實只有6週是「強制性且連續」,剩下10週是可以自由在孩子1歲以前彈性使用(可不連續天數),和台灣產假的「強制停工」完全不同。

王兆慶補充,托盟近期發布500人網路問卷發現,66.5%填答者對職場環境沒信心,認為延長產假會造成更嚴重的懷孕歧視。另參考西班牙「生產者與伴侶都有一樣產假的制度」,有九成填答者同意應給男性(伴侶)新增一個月強制有新產假。他建議更多的產假應該要彈性化且優先給伴侶,不應一昧增加女性照顧責任,而政府也要協助負擔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指出,根據國際公約產假是建議不少於14週沒錯,但同一條其實還寫道,強制休假是建議6週,其他週其實是彈性運用,代表國際趨勢是增加非強制性的彈性育嬰假,而不是延長強制性產假,無助於女性留在職場。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著任李盈學指出,強制產假希望讓女性休息,但是現在公共托育的品質與量能皆不足,以及伴侶缺乏好用的彈性育嬰假,讓女性請產假在家是忙著照顧新生兒,而沒辦法達成真正的休息。李盈學說明,2021年育嬰假改革後爸爸請假比例卡在25%上不去,應讓育嬰假有彈性,並提高育嬰假津貼的實質薪資替代率,改變制度邏輯,而非停留在產假的數字表面,才能讓家長雙方共同承擔照顧責任。

教保產業工會監事陳亮吟分享,女性教保人員懷孕期間身體不適想要請假,卻遭遇同事與主管的歧視與霸凌,導致許多女性不會選擇請產假,而是會直接離開職場,先前的調查更發現有70%-80%的女性教保人員從沒請過產假。強制產假延長看似貼心,但實質為看得到吃不到。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楊廖敏芳認為,現在職場對於請假育兒的氛圍已相當不友善,繼續延長強置產假恐有疑慮,立法方向應是讓男性(伴侶)有彈性育嬰假共同育兒,對雙薪家庭更友善。

會前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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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32集|從照顧到絕望:上百位照顧殺人當事者的自白

2025, August 3 - 19:01

文 / 李玥希

相較於台灣,日本更早進入高齡社會,擁有比台灣更完善的長照制度,照顧者殺害被照顧者的案件卻一再發生?為何憾事不斷重演?和鄰國相比,台灣可以借鏡什麼?本集節目邀請到國立台北健康護理大學,長期照護系的陳正芬教授,與我們談談日本長照悲歌與台灣相似之處,以及應該如何改進。

《我殺了我的家人:「照顧殺人」當事者的自白》為日本NHK調查小組撰寫,在超高齡化的日本,長照已成為許多人生活的日常。書中提到不同案例,如高齡配偶間彼此照顧、為照護而辭職的照護離職,多種照顧狀況顯示家庭照顧者的痛苦與難處。陳正芬解釋,NHK在本書不只是分析各個案例,更有預防性功能,達到防患於未然的效果,避免發生同樣的案件。日本家庭照顧者殺人的原因有兩個面向,第一種是照顧者看到被照顧者長年的痛苦,心有不忍及無力感,因此選擇殺人;另一種則為平均年齡逐年增長,導致照顧時長沒有盡頭,只能日復一日無限循環,令人感到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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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長照 避免更多照顧殺人

對某些照顧者來說,殺人是為了解決彼此的痛苦,但為什麼照顧會成為痛苦之事?陳正芬說,日本提倡零家庭照顧者,便是希望透過國家的福利資源,讓長照由專業人員服務,而非家庭照顧者獨自扛住照護責任。但實際卻沒辦法真正落實,即使使用居家服務或日間照護,長照人員只會在特定時段服務特定項目,假如一天服務四小時,仍有剩下二十小時以及整整兩天的周休二日需要由家庭照顧者承擔。

陳正芬表示,很多照顧者長年耗費精力照顧家人,最後自己也成了病人,因為資源不足,逐漸產生無助感,無法抽身喘息,反倒成了病人照顧病人的情況,如何不讓照顧者患病?如何讓照顧者得以喘息?節目主持人管中祥提到個人助理制度,個人助理相較長照資源有更多的空間,時間上較彈性,不是框架住照護服務,以固定程序及內容服務每個人,相反的,是因應每個被照顧者的需求,做出個人服務。陳正芬回應,現今社福教育並沒有這樣的訓練,未來需要提供相關的培訓,並謙卑地面對家庭,讓個人助理與長照銜接搭配,減緩家庭照顧者壓力。

台灣長照的課題 司法上的判刑

和日本不同,台灣家庭照顧者殺人分為四類:成年子女殺害父母、配偶照顧者的殺害、父母殺害身心障礙之子女,及手足間的照護殺害。照顧殺人的案件中,有部分的照顧者會在殺害被照顧者後自殺,演變成自殺殺人。陳正芬說,自殺殺人的議題,往往都是照顧者為逃避社會的譴責、對自己做出殺害行為的自責,而在殺害被照顧者後選擇輕生,這其實是社會沒辦法接住照顧者的後果。

在台灣殺人是重罪,殺害父母更是社會文化與道德不允許的行為,刑責更加。照顧殺人是照顧者長期照顧家人,感到無力、沒有盡頭所做出的決定,不該將其視為一般殺害親人之案件,用普通標準判刑。不過,若以台灣的減刑要件來看,自首、精神鑑定以及其情可憫是主要的條件,也就是法官可以視事件不同,給予不同的處分,而緩刑的部分則為兩年以下才能申請。以第三項其情可憫來說,和法官個人的生命經驗息息相關,每位法官對於父母、子女、手足在家庭之中的責任皆有不同的認知,判決結果會有極大的落差,在殺害父母之案件中,更只有微乎其微的機會能申請緩刑,在照顧殺人的案件中,從寬量刑的機會非常小。

陳正芬表示,在家庭照顧協議中,長照服務法第十三條便寫道,在成為家庭照顧者後,國家有責任提供照顧者所需要的知識技能與喘息服務,全台目前有超過一百五十個家庭照顧者據點提供服務。即使設立多處據點,許多照顧者仍不會向外界求助,因為這和家庭照顧者如何認知自己的角色有關,一般來說,兒女會認為照顧父母是自己的責任,而非「照顧者」,便不會求助相關資源,擔心會顯現自己不夠盡責。

喘息不是不負責 而是讓生活更好維持

陳正芬說,在企業中,若發現有人因為家庭照顧而離職,應引進長照資源,鼓勵立法家庭照顧假,讓照顧者有互助喘息的機會,也可以有更多時間安排照顧,能夠實行至少周休一日的權利。家庭照顧者一旦離開職場,對國家與個人經濟都有很大的損失,期許民眾與國家都能有進步的思想,讓長照介入家庭,避免自殺殺人的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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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2025年法律界反對「核三重啟公投」連署書

2025, August 3 - 02:57

文/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連署連結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第3項第2款:「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

「非核家園」係我國法定目標,2002年環境基本法立法,歷經二十多年,於2025年5月17日核三廠2號機40年運轉執照到期後,終於實現。現卻因「核三重啟公投」投下變數。

核三廠有恆春活動斷層通過,廠址曾發生地下沼氣外洩。2013年12月「台灣核能電廠壓力測試之歐盟同行審查報告」曾指出:「由於台灣獨特的板塊構造與氣候環境,台灣核能電廠露於天然危害例如地震、海嘯、水災、與颱風下的機會,遠高於2011至2012年間進行歐盟壓力測試的歐洲國家」;「恆春活動斷層對電廠的安全構成嚴重挑戰」,核三廠的事故風險,遠高於地質條件穩定的電廠。

核三廠40年運轉期間,曾多次發生輻射外洩、起火、喪失電源等種種事故,其中2001年喪失電源達2個小時8分鐘,差點釀成核災的「三一八全黑事件」,更是我國史上最嚴重的核安事件。重啟核安紀錄不良且設備老舊的核三廠,顯將埋下安全隱患。

核三廠承受地質條件不良的天災風險,但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卻將「重大天然災害」列為免責事由。核三廠若發生重大核災,將影響眾多國人的健康權、居住權、工作權,甚至生命權。但該法卻限定每一核子事故賠償責任最高限額42億元」,萬一發生核子事故,受害人很可能無法獲得合理賠償。

我國核廢料相關法令不足,迄今尚無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選址的法律。今年5月核三廠運轉執照到期,進入除役階段,放射性極強的高放射性廢棄物(用過核燃料),迄今仍暫放廠內,不知何時才能覓得最終處置場址。放射性較低但仍有健康風險的低放射性廢棄物,則於核三廠內以「焚化」方式減少體積,且核三廢料廠房檢整場區域水溝,曾多次測得鈷-60核種。若核三廠重啟,無疑將增加核廢料及相關健康風險。

呼籲各界於2025年8月23日,就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即「核三重啟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

連署發起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團體連署(按加入時間排序):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永社、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持續增加中…)

個人連署(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法律學者:

王毓正(成功大學 副教授)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學院 教授)、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明芝(政治大學地政系 助理教授)、林木興(中研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 博士後研究學者)、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林政佑(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系 教授)、林慈偉(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胡心蘭(東海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范揚弦(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助理教授)、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涂予尹(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張之萍(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張鑫隆(東華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郭明政(政治大學法學院 退休教授)、陳韋樵(高雄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黃志堅(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廖宜寧(政治大學法學院 助理教授)、潘怡宏(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助理教授)、蔡岳勳(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鄭光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魏培軒(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潘怡宏(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戴秀雄(政治大學地政系 副教授)(持續增加中…)

律師

丁俊和律師、王俞堯律師、王瑞奕律師、王萱雅律師、吳致頤律師、呂冠輝律師、李艾倫律師、李奇芳律師、李宣毅律師、周宇修律師、周亞恬律師、房彥輝律師、林三加律師、林仲豪律師、林宗穎律師、林念平律師、林朋助律師、林俊儒律師、林羣期律師、邱顯智律師、施淑貞律師、柯劭臻律師、柯佾婷律師、張家瑋律師、張譽尹律師、許嘉容律師、郭釗偉律師、陳又新律師、陳友炘律師、陳文傑律師、陳怡融律師、陳采邑律師、陳雨凡律師、陳保源律師、陳建佑律師、陳柏舟律師、陳家慶律師、陳塘偉律師、陳敬人律師、陳憲政律師、陳錦昇律師、傅祖聲律師、喬政翔律師、曾雪雲律師、游鉦添律師、楊淑玲律師、葉貞汝律師、詹文凱律師、鄒永禎律師、廖郁晴律師、趙珮怡律師、劉中城律師、劉明昌律師、劉俊霙律師、劉思龍律師、劉秋伶律師、劉嵐律師、蔡沂秦律師、蔡雅瀅律師、鄧為元律師、盧于聖律師、盧世欽律師、賴秋惠律師、錢建榮律師、戴心梅律師、謝幸伶律師、謝采薇律師、謝英吉律師、簡凱倫律師、顏士程律師、顏紘頤律師、羅士翔律師、羅芳晨律師、朱O君律師、李O苓律師、林O妤律師、林o宏律師、林O辰律師、邱O璞律師、許O盛律師、黃O玢律師、趙O琪律師、劉O承律師、劉O婷律師、蔡O羽律師、蔡O賢律師(持續增加中…)

法律系所學生:

曾薇安(東海大學法律系學生)、黃慕天(雲科)、劉妙慈、謝宗翰(台大法研所)、郝思傑(台大法研所)、林峰寧、李o珊、林o慧、陳o良、陳o嚴(持續增加中…)

其他法律人:

李孝濂(東吳大學法律系 98級畢業生)、邱彥霖、涂又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執行長)、洪意凌(清大社會學研究所 副教授)、陳昕、陳家榆、黃柏仁、楊士慧(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主任)、楊惠中(太瑿生醫集團 總經理)、鄭凱榕(台灣公民媒體文化協會 理事)、莊烈權、王O雁、王O芳、汪O影、林O廷、黃O真、廖O雯、蔡O恒、羅O恩、(持續增加中…)

其他未公開姓名之法律人:11人(持續增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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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捍衛台灣,深耕民主,823中台灣接棒

2025, August 2 - 22:45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中部五區罷團集結提出罷免理由及質問】

今(8/2)日中部五區罷團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台中潭水亭舉行記者會,由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從四個面向說明此次罷免運動在深化民主的意義,接著由中部五區罷免團體提出顏寬恒,楊瓊瓔,江啟臣,馬文君,游顥應被罷免的兩項重要理由,並提出對被罷免人的執問;曹興誠董事長也出席記者會。同一地點並接續舉行「台灣自由民主之路:向黨外運動致敬」集會及市集,並邀請到陳玉鈴(南投縣議員)、苗博雅(臺北市議員)、閩南狼(創作饒舌歌手)、楊舒雅(音樂創作者)、高英傑 (高一生次子)、吳文慧(吳三連孫女、吳逸民長女)、陳彥升(福和會理事長)出席短講及演出。

▍中二(罷免顏寬恒):中二解顏 林宣宏
➤ 同意罷免顏寬恒的理由一:
顏寬恒提案讓中國人依親來台使用台灣的健保,這樣會讓台灣的醫療體系崩潰,民眾要看病的等待時間會越來越長。健保放寬中國人,看病苦等台灣人。
➤ 同意罷免顏寬恒的理由二:
我們希望能有一個沒有「顏」色,沒有顏家色彩的中二選區,一個充滿希望、充滿未來的中二選區。
中二選區長期被地方勢力綁架,而且就算顏寬恒已經被判刑了,他還是繼續吸著中二的血,我們有很多基本民生建設都還沒完成,他卻只會跟地方議員、里長一起掛紅布條,炫耀他所謂「照顧鄉親」的政績,他是一個稱職的里長,但非常不適合擔任立法委員。
➤ 對顏寬恒的提問:
所以請問顏寬恒立委,為何涉嫌拿貪污而來的助理費去繳瑪莎拉蒂的尾款,而不是請一位有能力的助理來建設中二選區呢?

▍中三(罷免楊瓊瓔):中三拒瓔 Amy
➤ 同意罷免楊瓊瓔的理由:
楊瓊瓔委員在選舉時宣稱「將堅持優質、專業的問政,致力於改善民生」,然而實際表現卻與此承諾背道而馳。她所支持並推動通過的多數法案,與改善民生毫無直接關聯,甚至包含如《老人福利法》等引發世代對立、造成社會撕裂的爭議性法案。此舉不僅偏離了其競選政見中強調的「專業問政」精神,也未展現出應有的社會責任與監督政府的職責。
➤ 對楊瓊瓔的提問:
請問楊瓊瓔立委專業問政在哪裡?
造成世代對立的拉扯,楊瓊瓔立委的社會責任難道沒有嗎?

▍中三(罷免楊瓊瓔):希望無瓊 機關槍
➤ 同意罷免楊瓊瓔的理由:
楊瓊瓔立委在有眾多以農業為生的選民的地區,刪除農業部的業務費。
➤ 對楊瓊瓔的提問:
從二階開始的一個月,幾乎整個潭雅神后都在進行道路修建工程,造成居民使用不便,而完工的路仍然凹凸不平,楊瓊瓔立委是否需要負責?

▍中八(罷免江啟臣):一罷擊臣 Miso
➤ 同意罷免江啟臣的理由一:
豐原山城人口老化嚴重、產業持續外移,年輕人只能離鄉工作,整個地方像是被按下了「暫停鍵」,一點進步都沒有。
這不是一年兩年的事,而是江啟臣當了整整12年立委後的結果。他說要為家鄉打拚,但鄉親們等到的,只有停滯、流失、衰退。
➤ 同意罷免江啟臣的理由二:
江啟臣身為立院副院長,但他同時也是中八鄉親帶著期待選出的立法委員。可是他對地方事務不聞不問,躲在臺北當他的副院長,甚至已經在盤算接手下一任台中市長。
但他連最基本的議事中立都做不到,配合傅崐萁等人刪凍人民的民生預算、國防預算等,完全無視台灣民眾的福利與國家安全。這樣的人,我們要如何繼續相信?

▍投一(罷免馬文君):All 罷馬 KK
➤ 同意罷免馬文君的理由:馬文君於任內刪除凍結潛艦國造續艦籌建二十億元預算。
馬文君刪除凍結潛艦國造續艦籌建二十億元預算,將削弱潛艦國造的時程與士氣、並造成技術斷層的風險。尤其「符合作戰需求才編」的說法更站不住腳,若沒有先建造潛艦,我們該如何在戰時保護、防衛國家?
➤ 對馬文君的提問:
埔里水變成垃圾水,馬文君你做了什麼?
埔里麒麟里水源地於去年爆出水源地興建廢棄物掩埋場爭議。馬文君除了於網路上反對興建,並未進行任何追蹤關心。為何馬文君身為埔里的女兒未有任何表現?

▍投一(罷免馬文君):草屯罷馬志工團 周楚陽
年近八十歲的草屯罷馬志工團代表周楚陽回憶自身經歷,五十年前在台灣曾經歷遭中共試圖吸收為共諜,慶幸當年保密防諜的宣導使其有所警覺;因工作經常至大陸地區出差,二十三年前常駐大陸地區擔任台籍幹部,也曾遭「匪幹」接觸,願提供報酬以換取軍事基地情報。
周楚陽批評,「共慘黨是所謂中華大地五千年來最邪惡魔性的組織」,建立七十六年來發動各種運動殺害自己人民,以延續政權。如今亦不能安心,因中共對台灣不放棄武統,想殺害台灣人來延續其獨裁專制政權,甚至已在出兵前用滲透埋伏內應,不幸立法院國民黨籍立委已經明顯是被滲透埋伏的內應。
周楚陽痛斥,草屯選區馬文君阻擋國防潛艇、無人機經費的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讓中共能順利侵略中華民國嗎?匪共不放棄武統,準備殺害中華民國台灣人妳不懂嗎?還是妳接受「共慘黨」的吸引為共諜了?馬文君明顯的賣國配合中共亂政,國人沒有理由不趕她下台,中華民國台灣繼續保有國泰民安,必須罷免馬文君!

▍投二(罷免游顥):去游除垢 林敬桐
➤ 同意罷免游顥的理由:
游顥是讓中國籍配偶身分證年限六年改四年的提案人,讓中配更容易取得身分證,同時也讓中配在中國的家人能夠依親來台使用台灣的健保,造成醫療體系崩潰,南投縣內有許多偏鄉,許多長輩都要仰賴健保跟醫療照顧,游顥作為南投的立委,不僅沒有為南投爭取更多的醫療與福利,還試圖讓中國人來使用健保,將南投鄉親的性命棄之不顧。
➤ 對游顥的提問:
請問游顥委員,你作為一位南投的立委,為什麼要提案讓中國人來使用健保?又為什麼上任不到半年,跑去澎湖設立服務處?

【填補政黨缺位,改變選舉文化,重建台派基層,重塑政治溝通,賴中強提出罷免運動深化民主四面向】

今(8/2)日中部五區罷團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台中潭水亭舉行記者會,由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從四個面向說明此次罷免運動在深化民主的意義,接著由中部五區罷免團體提出顏寬恒,楊瓊瓔,江啟臣,馬文君,游顥應被罷免的兩項重要理由,並提出對被罷免人的執問;曹興誠董事長也出席記者會。同一地點並接續舉行「台灣自由民主之路:向黨外運動致敬」集會及市集,並邀請到陳玉鈴(南投縣議員)、苗博雅(臺北市議員)、閩南狼(創作饒舌歌手)、楊舒雅(音樂創作者)、高英傑 (高一生次子)、吳文慧(吳三連孫女、吳逸民長女)、陳彥升(福和會理事長)出席短講及演出。

▍賴中強:罷免運動深耕民主四面向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首先說明罷免運動的意義。2025年的公民罷免運動,必將在四個面向,深化台灣民主。第一填補政黨缺位。往後的選舉罷免,都會有獨立於政黨之外的公民團體扮演積極角色。因為台灣政黨體系不健全,國會裏面沒有效忠台灣民主共同體的反對黨,加上台灣民眾已厭倦藍綠對決,唯有積極公民的行動,可以填補政黨的缺位。726罷免投票結果雖不如預期,但是積極公民不會放棄行動,已轉進823罷免投票,未來也將轉進2026與2028落選運動。

第二改變選舉文化。罷免運動必將改變未來的立委選舉文化,人民會強化對立委的問責,認真檢視立委選舉的政見與院會表決提案連署紀錄。如同經民連在各地舉行的濫權立委究責會,如同罷團志工深入鄰里的連署徵求與街講宣講,只要這樣的公民行動持之以恆,決定選舉勝敗的關鍵因素將不再只是地方派系利益與人情動員,不再只是新政治美學個人形象包裝。

第三重建台派基層。青鳥公民運動與罷免運動這股力量將重建台灣民主派的基層組織。從726罷免投票政黨動員來看,中國國民黨結合地方派系與社會組織確實展現強大的基層動員實力,而民進黨雖是街頭起家,但民進黨當年廢除鄉鎮區黨部,加上黨員扈從個別公職後援會後,民進黨已無黨的基層動員系統,僅剩下個別公職的動員系統。泛台灣民主派需要在基層與中國國民黨組織相拚搏,與中共及其代理人的耳語部隊相抗衡,唯有青鳥公民運動與罷免運動這次連結的一百三十萬人,足堪此重任。第四重塑政治溝通。具有親身與不同政治立場民眾對話經驗的罷團志工,必將在檢討反省中,重塑台灣民眾的政治溝通文化,改變社群媒體不同立場者極化無法溝通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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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倡議團隊再次呼籲,應強制提供Wi-Fi給外籍漁工以保障其勞工權益

2025, August 2 - 20:34

文/「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倡議團隊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倡議團隊再次呼籲
應強制提供Wi-Fi給外籍漁工以保障其勞工權益

漁業產業協會和漁業署持續否認CNN報導中的嚴重勞動侵權

【台北】鑑於CNN在7月13日的一則深度專題報導中詳細描述台灣遠洋漁業(DWF)中存在的強迫勞動與惡劣條件,各漁業產業協會和漁業署的回應卻是淡化實際情況。對此,「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倡議團隊做出回應。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表示,台灣海鮮產業應停止否認遠洋漁業中存在的強迫勞動和其他普遍的、系統性的侵權行為,而應採取緊急行動以解決問題,包括為每艘漁船上的漁工提供安全的Wi-Fi通訊,使漁工能夠行使結社自由的基本權利。

然而,各漁業產業協會和漁業署非但沒有承認CNN所揭露的虐待行為,反而淡化了這些有憑有據的個案問題。海鮮產業團體聲稱,CNN報導的案件是「單一的、已獲解決的案件」,而漁業署則聲稱這些案件不能代表整個產業,無視整體遠洋漁船中存在有據可查的結構性驅動因素所造成的強迫勞動狀況。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施逸翔表示:「漁業產業想讓我們相信CNN揭露的只是孤立事件,但這其實只是冰山一角。這些並非個案,反而是台灣遠洋漁業深層結構性問題的情況,包括孤立、債務拘束、無法與工會溝通,或提出申訴就會遭到遣返、實質報復,以及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東港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屏東縣漁工職業工會(FOSPI-PMFU)倡議者與前主席艾哈邁德·穆扎基爾(Ahmed Mudzakir)表示:「漁工一出海就要在海上被孤立好幾個月,無法與工會和家人聯繫,無法核對是否收到工資,也無法舉報遭虐待的行為。當漁工無法發聲或組織起來維護自身權利時,虐待行為就會持續發生,無人制止。」

台灣漁業強迫勞動風險高,美國勞工部自2020年起持續將台灣漁業海鮮產品列入「童工或強迫勞動製品清單」。

台灣遠洋漁船船隊的外籍漁工自入職之日起就面臨嚴重的勞工和人權侵犯。印尼的仲介機構收取高額的招募聘僱費,可能導致漁工債務拘束,而工作綁定簽證的政策,則將他們的法律地位與特定雇主綁在一起,使他們陷入容易遭致虐待的處境,持續的關於遣返的威脅則使他們無法發聲。漁工在海上被孤立數月,無法聯繫工會和透過申訴機制來舉報侵權行為,例如加班、工作條件惡劣、缺乏醫療救治或船長虐待。

外籍漁工被迫忍受在剝削條件下繼續工作,而任何虐待行為即使曝光也往往被掩蓋數月,有時甚至接近一年。通報個案的漁工在返回港口後往往會面臨立即解僱和遣返出境。這對漁工如果想要正式申訴,產生了寒蟬效應,導致侵權行為無法處理,雇主也難以承擔責任。

通報與救濟措施的延遲,導致台灣漁業產業中的職業安全衛生之違規行為頻繁。此外,漁工經常因不衛生的環境或營養不良,而發生意外事故或生病,並且經常被拒絕醫療救治或無法靠岸下船就醫。

英國的社會企業「憫研顧問」(Humanity Research Consultancy)對台灣漁業的健康和安全狀況進行了調查,根據政府記錄和媒體報導,從2022年到2024年中,共有63人死亡,33人失踪,29起落水事件,以及18起受傷或患病的報告。平均而言,每週就有一名漁工死亡、失蹤或落水,每八天就有一名漁工受傷或重病。光是在2025年1月至3月,FOSPI-PMFU就記錄了在四艘懸掛台灣國旗的漁船上工作的四名成員死亡。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倡議團隊與勞工和人權盟友攜手,呼籲在遠洋漁船上提供免費、無障礙且強制性的Wi-Fi,以便漁工能夠享有通訊權並維護其勞工權利、聯繫其所屬工會或倡議人士,以及可以獲得醫療服務。海上Wi-Fi已在遠洋漁船上廣泛普及,但外籍漁工卻無法取得。

全球勞工正義(Global Labor Justice)副主任瓦萊麗·阿爾加薩(Valery Algaza)表示「真正的改革必須保障漁工的結社自由,這從根本上包括獲得通訊的權利。Wi-Fi並非奢侈品,反而是串連起紙上權利和實際權利之間的橋樑。漁業署正在推動為漁工建立團體協約(CBA),但如果沒有Wi-Fi,漁工就無法執行該協約。一個無法即時通報或防禦的CBA,根本就無法提供真正的保護。台灣產業界和政府似乎更注重表面的解決方案,而不是真正的實質影響。」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倡議團隊呼籲漁業署和漁業產業全面落實其發布的《無線網路通訊與漁工權利示範操作指南》,以確保每位漁工在漁船上都能使用無線網路。此外,該倡議團隊還敦促政府解決強迫勞動的其他根本原因,例如該倡議團隊提出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劃》修正案台灣與印尼目前正在談判的雙邊勞工移民協議中的擬議條款,以及國內法規的擬議修正案。然而,台灣漁業署和其他台灣政府機關皆未能有效採納這些建議,該倡議團隊在後續信函中對此進行了回應。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的汪英達主任表示:「政府已經收到了明確、可行的建議。現在是時候停止否認問題,並開始保障這個產業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了。」

(「Wi-Fi Now for Fishers’ Rights 」是一項國際性倡議運動,與美國、台灣、日本和印尼盟友共同發起,其中包括印尼海員同鄉聯誼會-屏東縣漁工職業工會(FOSPI-PMFU)、全球勞工正義(GLJ)、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高雄海星國際服務中心(Stella Maris Kaohsiung)、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SPA)、日本亞太資源中心(P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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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殉職43人 消促會揭露災調會諸多疏失、高呼納《職安法》

2025, August 2 - 19:45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新北市新店廣興橋7月8日發生救溺殉職案,造成一名民眾溺水身亡、兩名消防員吳恩碩、張敬謙殉職。「10年間已經累計殉職43位消防員,消防員每天持續著救災救護的勤務,卻仍沒有完整的《職安法》保障。」

殉職案即將要滿一個月,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昨(8/1)天時前往立法院群賢樓召開記者會,揭露新北市消防局與內政部災害事故調查會在新店殉職案調查程序上重大疏失,並呼籲立法院不分黨派,應盡速將消防員及全體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

地方、中央災調會敷衍真相?消促會揭露調查程序疏失

現職外勤消防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副理事長鄭少書表示,高雄氣爆案至今11年,基層消防員長年訴求納入《職安法》未果。今年7/8再度發生救溺殉職案,其中殉職者之一的吳恩碩也是消促會會員代表,生前經常為消防員勞權上街倡議。

鄭少書說常言「今天公祭,明天忘記」,他痛批現在是「還沒公祭,已經忘記」,他認為台灣政府從中央到地方無視災調會法定調查程序,敷衍真相,污辱基層委員。

首先他提到依照《消防法》及《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發生消防員殉職案應在兩日內啟動調查會進行災害事故調查,可是新北市消防局一直到7月18日災調會開會前都不給消促會代表委員相關資料,刻意封鎖資料內容,後來才發現新北市消防局無視調查程序,先由自己委外的職安團隊先觀看了現場資料,製作訪談,不予外部委員共享。

消促會曾在7/18開調查會前要求新北市消防局給予委員案發現場資料,新北市消防局拒絕給予,回應開會時才能給資料,使外部委員無法預先審視資料、做調查分析。直至開會當下更羞辱消促會代表委員不准帶走資料,只能現場觀看、手抄資料及案件概況、筆記無線電譯文。鄭少書痛批:「我們是法律授予有權力調查的單位,我們到底是去西天取經還是去做災害調查?」

鄭少書更表示,內政部在7月29日針對新店殉職案發了新聞稿,說事故隔日由內政部災調會副召集人消防署副署長簡萬瑤與新北消防局到現場會勘,完全沒有知會災調會其他委員,「這種行為對災調會的機制是莫大的侮辱」。更甚者災調會調查都還沒結束,資料尚未齊全,訪談也還沒完成,內政部就可以發新聞稿說,針對此次殉職事件有三大方向要全面強化水域救援管理,遑論對殉職案真相的建構,更凸顯「球員兼裁判」的規定與機制。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常務理事朱智宇表示,內政部面對消防員殉職案件一年不如一年,甚至不惜做出違法行為,依照《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明確指出,調查過程必須要保密,如果沒有經過調查、檢討,怎有改革方向?內政部卻在尚未經過調查的狀況下發佈三大檢討面向,作為召集人的內政部長應對此負責,政務官必須要負上政治責任。

朱智宇提到,新店發生兩位消防同仁殉職,是台灣政府在人力、資源運用上的失敗,其中殉職的吳恩碩是高級救護員,乃至所有基層公務員都是耗費人民納稅錢、上百萬成本培訓,政府卻不思未專責化 而導致人員死亡的情形。他批評內政部長劉世芳在這幾年來發生的殉職調查案件調查上的怠惰、破壞遊戲規則,甚至是沒有徹底執行業務專責化,都足以讓民間懷疑他繼續擔任內政部部長的專業,所以必須要點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下台。

醫療體系公務員可納入《職安法》 其他公務員要等到何時?

「殉職,不是英雄的終章,而是制度的恥辱。」臺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常務理事潘泓甫表示,工會支持所有公務體系受僱者全面納入《職安法》。他說明臺大醫院屬於公立醫院,有著眾多的公職護理師,同樣具有公務員身分,但他們已全部適用《職安法》,因此在醫療行業裡都是《職安法》的適用對象,然而為何換成其他公務體系的受雇者,包含消防員就有如此差別待遇?

對於執政黨經常以社會共識不足為由不將消防員納入《職安法》保障,鄭少書說:「機場跟煉油廠都有自己的消防隊,他們都受到職安法保障,每個受領薪水的勞工都應該受到職安法的保障,包含警消人員。」

鄭少書強調,為什麼消防員呼籲要納入《職安法》,因為各行政機關永遠是解釋遊戲規則的人,然後犧牲、殉職或受傷的都是基層公務員承擔。消促會呼籲,民進黨在大罷免失敗後檢討執政方向,在消防員職安保障部分,先從納入《職安法》開始,納入適用範圍不需要立法與修法,只要勞動部以公文直接指定消防員、甚至是全體公務人員納入即可。

消促會也呼籲,在野黨將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的草案一讀,應盡速排審,加快修法速度,別讓基層消防員現在在缺乏完善的《職安法》保障來執行救災工作,面臨殉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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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課綱運動十週年提三訴求:深化台灣公民教育、拒絕中國教育統戰、重建青年組織行動

2025, August 1 - 19:42

文/反課綱運動十週年活動籌備小組

反課綱運動十週年活動籌備小組今(1)日於教育部前舉行記者會,由小組成員蕭任佑、許冠澤、廖崇倫,以及公民團體代表,包含台灣教授協會會長薛化元、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針對反課綱十周年之回顧及展望,以及本日晚會訴求及流程進行說明,台灣人權促進會亦到場聲援。

蕭任佑表示,反課綱學運是十年前的事情,當年的高中生已經在社會各行各業深根,為了自己的理想以及生活而努力,因此今天的晚會是非常難得的重聚時光,籌備小組也特別在晚會入口安排影像展,讓大家共同回顧這場台灣史上參與者最年輕的社會運動。

蕭任佑指出,今天的晚會不只是紀念性質,更提出「深化台灣公民教育、拒絕中國教育統戰、重建青年組織行動」三大訴求。這幾年中國對台統戰的目標年齡越趨下降,甚至有教師在教學現場宣揚統一,因此期盼可以藉由深化台灣公民教育,強化學子對民主制度及資訊判別的認識,才能防範獨裁政權的滲透。同時也期待藉由重建青年組織行動,在校園、社會持續維護台灣的民主制度以及本土人文教育。

許冠澤表示,課審會納入學生代表,是反課綱學運最重要的成果,透過學生參與課綱審議的過程,讓受教者的回饋可以納入課綱設計的考量,達到雙向教育的目標。很遺憾在本次課審會委員審查委員名單中,充斥國民黨所提名的統派代表。更令人憤慨的是,昨(31)日的課審會委員審查委員會遭到杯葛,不只造成課綱審議程序延宕,變向阻撓了學生參與,違背當初將多元聲音納入課綱審定程序的初衷。

許冠澤強調,本次國民黨提名的課審會委員審查委員名單,包含統派教師區桂芝、段心儀、周惠民等人,周惠民過去曾表示「離大陸越來越遠,記憶越來越模糊不是好事情」、段心儀則投書表示本土化課綱是洗腦,而最離譜的莫過於區桂芝高喊「中國能保護台灣」,由這些與台灣社會認知脫節的教師來審查課審委員名單,形同是將統一思想暗度陳倉,打擊本土化課綱。許冠澤質問國民黨,是否課審委員都要由統派擔任,你們才要通過資格審查?

廖崇倫表示,過去幾年,社會對青年組織有個誤會,認為它得像反課綱微調一樣,必須以衝撞政府或走上街頭為手段。但是,經過十年的觀察與反省,青年不必再去等待大型社會運動到來,而是從各自的校園、地方環境中開始關心,從小小的行動、小小的聚集開始,彼此培力,發展屬於自己的社會運動與切入方法,例如文化、空間、歷史、教育、生態或各種人權議題。廖崇倫強調「small is beautiful」 面對極化的公共討論空間,我們惟有讓議題重新長出肉,用自己可及的力量投入在每個中堅位置,才可能保持韌性,在更大的框架上去回應中國挑戰。

薛化元表示,當年課綱爭議時有177位歷史學教授共同聯署,最終包含教師、學生、社會人士共有5300人參與,最主要的兩個訴求是反對違背行政程序,且不符合歷史專業的課綱。薛化元同時也呼籲新一屆的課綱應注意是否考量公民培育的素養,且行政權責無旁貸應維護台灣主體性的教育。最後薛化元也再次強調,當初製造課綱爭議的主管機關及相關人事至今仍未被究責,呼籲主管機關盡速調查並公布問題之所在,避免日後再次發生。

馮喬蘭表示,十年前的運動是由年輕人帶頭翻動體制的運動,而台灣文化是由一代一代的年輕人創建屬於台灣自己的文化,反課綱運動就是代表的案例,包含更早之前的廢除髮禁運動,都顯示學生思想、身體的自由不應被體制束縛。馮喬蘭也指出當前面臨到新的局勢,面對網路統戰及新媒體社群挑戰,需要更多的對話,也期許未來十年能夠進行台灣民主的深化運動。

張育萌表示,十年來青年對各地及各級機關公共事務的參與程度雖然有提高,但仍需繼續深耕,同時行政體系與青年的溝通機制亦有需改善,前陣子行動載具管制引發的爭議,就凸顯行政權的失靈。同時張育萌也呼籲,中國教育統戰透過學校機制滲透,在疫情後有復甦且更深入的現象,相關行政機關應該要對教育統戰有所掌握,了解行程是否與登載不符或與中國公部門是否有所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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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社工勇敢申訴職場霸凌 卻遭懲罰性處置 社工師全聯會嚴厲譴責澎湖縣政府

2025, August 1 - 19:30

文/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澎湖縣社會工作師公會

社工勇敢申訴職場霸凌 卻遭懲罰性處置
社工師全聯會嚴厲譴責澎湖縣政府漠視專業與踐踏正義!

2025年5月中旬,本會接獲通報指出澎湖縣政府社會處 疑涉嚴重職場霸凌事件。經初步了解後,我們已正式函請衛生福利部即刻介入,要求正視並妥善處理社工夥伴所面對的惡劣工作處境。然而,令人震驚與憤慨的是,7月中旬我們再度接獲回報,該名依法申訴職場霸凌的社工竟在調查程序尚未結束前,遭縣府單方面調職並降薪,明顯違反其本人意願,形同對申訴人進行「變相懲罰」。

澎湖縣政府此一作為,已公然違反《澎湖縣政府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第九條第八款規定,該條明文保障申訴人不得因申訴或配合調查而遭差別待遇。縣府卻以調職與降薪懲罰申訴者,這不僅是血淋淋的職場霸凌,更是對社工專業的踐踏、對正義程序的羞辱!

身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澎湖縣府本應成為第一線社工人員的堅實後盾,如今卻轉而成為壓迫與打壓的力量。社工師全聯會在此嚴正聲明:我們全力支持每一位挺身而出、勇於揭露不當對待的社工夥伴,並對澎湖縣政府知法犯法、打壓申訴者的惡劣行徑提出最嚴厲的譴責!

我們絕不容許以權勢打壓申訴人、打壓專業發聲!我們更不能接受任何單位將揭弊者當成代罪羔羊,破壞社工職場的安全與尊嚴!

社工師全聯會嚴正呼籲澎湖縣政府:
1. 立即撤回對申訴者的不當人事處置,恢復其原職原薪;
2. 落實職場霸凌防治規定,保障申訴人身心安全與基本勞動權;
3. 接受第三方專業單位全面調查本案,並對外說明;
4. 重新檢討縣內公部門社工人員職場文化,防止相同情事重演。

同時,本會也提醒社會大眾,社工人員長期處於高壓環境下默默承擔照顧社會弱勢的重要任務,唯有保障他們的勞動尊嚴與職場安全,才能真正實踐「以人為本」的社會正義。

聯合聲明:
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澎湖縣社會工作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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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十年殉職四十三,何時出入能平安?

2025, August 1 - 19:22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記者會訴求:全面納入職安法

本會今(1)於立法院群賢樓前召開記者會,10年來已經有43位消防員殉職,顯示消防人員納入職安法刻不容緩。

114年7月8日新北市發生消防隊員救溺勤務殉職,眼看將滿一個月,然而對於本會所提出的納入職安法相關訴求,遺憾執政黨僅回覆需要有社會共識,在野黨雖有提出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相關修法草案,但在立院程序僅一讀,未見後續排審程序。

尤其內政部於7月10日針對本會訴求召開之記者會僅卸責回復將消防員殉職問題歸咎于刪減預算,以及忽視基層要求納入職安法訴求,拿出基層一再反對的消防職安專章當作政績。透過消防法保障消防人員職業安全,不僅缺乏完整外部監督機制、職業醫學專業,更有球員兼裁判的狀況,消防員是高風險職業,但不應於犧牲性命的前提下進行救災工作。

面臨危險之時,退避權也因職安法跟消防法,有著決定性的不同,職安法可以依人員自身的判斷、風險管控。如此一來,消防人員就可以採取較安全的方式進行救災工作。但消防法卻只要有人員疑似待救,不管是多危險的情境,消防人員依舊得以命相搏,最後天人永隔。

更甚者,內政部於7月29日更違反殉職調查機制保密原則,在召開中央層級調查會議前就擅自發布新聞稿貼出現勘照片及針對水域救援行動提出強化方向,不僅是忽視基層意見,更完全凸顯本會長期指出消防法職安專章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職業安全保障是雇主應提供基層的最低保障,更是普世價值,消防隊員不是英雄,應在有適當風險管控及完整職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工作,因而政府所推動的消防人員職安納入消防法,無法根本保障消防人員的職業安全,要求消防員在缺乏完整職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進行救災形同殺人。

本會呼籲執政黨和在野黨,執政黨若要真心檢討執政方向,在消防員的職安保障上面請立刻納入職安法,不需要立法也不需要修法,僅需行政機關指定納入。在野黨部分應加速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相關修法程序,要改變消防員一再殉職的悲劇宿命,請從給予消防員完整的職安法保障開始!

主辦單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聲援團體: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臺大醫院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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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暴力升級,加劇約旦河西岸屯墾區巴勒斯坦人心理創傷

2025, August 1 - 19:12

【新聞照片一】無國界醫生在金巴社區流動診所,為一名母親提供心理健康諮詢。照片攝於2025年5月13日。©MSF

文/無國界醫生

無國界醫生(Medecins Sans Frontieres, MSF)數據顯示,過去一年來,約旦河西岸希伯倫地區多數前往該組織流動診所尋求心理健康支持的新病患,皆因暴力事件而就診;僅在2025年6月,此類病患就佔了94%。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OCHA)指出,在此期間,約旦河西岸總計有14名巴勒斯坦人死亡、355名巴勒斯坦人受傷。

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的侵略與暴力,令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深陷無止境的恐懼,對他們的心理健康造成巨大損害,尤其對生活在希伯倫南部郊區,例如馬薩費爾亞塔(Masafer Yatta)的巴勒斯坦人而言。恣意毆打、強行移送、封鎖道路與拆毀房屋等,在當地已成日常,近期甚至開始出現死亡威脅。

無國界醫生在希伯倫地區設有流動診所,但以色列定居者暴力升級等安全問題,已嚴重干擾醫療活動。無國界醫生指出,由於暴力情勢惡化,團隊前往巴勒斯坦人社區的通道遭受極大限制,使當地民眾更難獲得醫療服務。以色列軍事檢查站、近期以色列與伊朗的12日戰爭也使安全情勢更加動盪不安,目前整個約旦河西岸普遍面臨援助介入延遲、道路封鎖、需求飆升等多重挑戰。

無國界醫生在希伯倫的人道事務經理弗雷德里克.梵.東根(Frederieke Van Dongen)表示:「我們曾多次目擊以色列軍隊進入馬薩費爾亞塔的村莊大規模拆毀房屋。部分村莊已有高達85%的房屋被拆除。以色列政府在西岸的擴張政策,正對病患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如今幾乎每天都有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協同發動的攻擊,且這些攻擊將變本加厲,導致更多人受傷和住院。」

今年5月,以色列定居者攻擊了馬薩費爾亞塔的金巴(Jinba)社區。一名居民回憶:「他們擊中一名老人的頭,他縫了超過15針。有一個人在加護病房住了兩週,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另一名在一次攻擊後跛行了好幾週的18歲青年說:「他們毆打我、我父親、我哥哥,我們的救護車被圍困了一個多小時才被放行。他們幾乎每天都來,晚上也不例外,摧毀我們的房屋、診所、清真寺。從心理上來說,這真的很難承受,但我們會留下來。我希望有一天他們會離開,而我們能擁有和平的生活。」

孩童自幼便暴露於暴力、恐嚇與軍事化的環境,導致他們出現創傷反應的徵狀,例如反覆做惡夢、恐慌發作、在校無法集中精神學習等。梵.東根表示:「每個人都受到影響,持續的暴力威脅讓人們在腦中不斷演練各種情境——當以色列定居者來到他們的家中時,會發生什麼事?若家中有孕婦或女兒,他們能否保護妻女?若被迫流離失所該怎麼辦?」

【新聞照片二】無國界醫生在金巴社區流動診所收治病患。然而近期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暴力升級,令無國界醫生醫療活動遭受嚴重干擾。照片攝於2025年5月13日。©MSF

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統計,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在約旦河西岸被以色列定居者或軍隊殺害的巴勒斯坦人高達647人,傷者則有5,269人;35,969名巴勒斯坦人流離失所。無國界醫生在約旦河西岸的希伯倫(Hebron)、奈卜勒斯(Nablus)、蓋勒吉利耶(Qalqilya)等地提供基礎醫療照護與心理健康支持,透過流動診所為受以色列定居者攻擊影響的孩童、婦女與長者提供醫療服務,也援助因以色列定居者暴力、房屋遭拆毀而被迫流離失所的巴勒斯坦人。

「做為佔領國,以色列有義務保護巴勒斯坦人,但以色列軍隊卻縱容甚至參與定居者對巴勒斯坦人的攻擊。」梵.東根呼籲:「國際社會早已對此袖手旁觀太久,現在該是時候採取行動,必須對以色列當局施加實質的政治和經濟壓力,以制止其蓄意將巴勒斯坦人驅離家園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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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界醫生在約旦河西岸

無國界醫生自1988年起在巴勒斯坦提供醫療服務,除了在加薩工作以外,團隊目前持續在約旦河西岸的希伯倫、奈卜勒斯、土巴斯、傑寧、圖勒凱爾姆、卡爾基里雅開展工作,提供緊急醫療照護,透過流動診所提供基礎醫療服務及心理健康支持,為醫務人員和急救人員提供緊急照護培訓,並捐贈救護車輛與基本救援物資。2024年1月至10月,無國界醫生進行近3,500次心理健康諮詢,舉辦505次心理健康活動,培訓逾1,700人。

無國界醫生以巴戰爭區域救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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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恐提高冤案風險?上百法學者連署法務部抗議

2025, August 1 - 17:03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法務部今年3月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原本規定只要有受死刑宣告者遞狀聲請非常救濟的動作即不可執行死刑,修正為非常救濟在請求及聲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在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法學界、人權團體發起連署,共有109位學者參與,廢死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司改會及台權會等民團昨天(7/31)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批評法務部在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死刑執行修法程序具有重大瑕疵,且本次修法提高冤案的風險,呼籲法務部應依照「113憲判8號判決」意旨重新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民團已在7/23將連署書遞給法務部,要求法務部正視民間抗議及意見。

防堵錯誤判決及冤案歷經30多年 修惡規則僅在一夕之間?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台灣人權及司改團體從台灣戒嚴時期1984年陸續成立,民間及法界學者投入在人權司法改革並關注死刑議題,也救援了很多死刑冤案,花了近30多年時間,才讓台灣的《執行死刑規則》相關辦法越修越嚴謹,以避免國家進行錯誤判決並錯誤執行冤枉死刑犯,然而「修惡卻是一夕之間」。

今年3/24法務部突然預告《執行死刑規則》修正,短短不到1個月之內,在4/16公告、4/18即施行。

《執行死刑規則》舊規定為目前執行死刑必須沒有再審、非常上訴與釋憲的程序進行,只要有遞狀聲請,無論受理與否都不能槍決;新規變成非常救濟在請求及聲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在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修正前後對照表)

台灣廢除執行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律師錢建榮表示,目前已平反的死刑犯有7人之多,7位死刑犯平均耗費7-8年時間才完成平反,正是因為《死刑執行規則》的規範讓受死刑宣告者提出聲請非常救濟途徑就得停止執行程序,才能好好檢視判決有無問題。現在法務部修正讓受死刑宣告者提起程序時,政府照樣可以殺,如果過往沒有較嚴謹的《死刑執行規則》,7位死刑冤案者當年就被國家殺掉,「這是多麼可怕且難以想像的情境」。

台灣廢除執行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律師錢建榮

36死刑犯提起死刑憲法判決 國家殺人前須闡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連署發起人之一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表示,法務部2010年曾發布新聞稿宣示廢除死刑是人權的核心領域,台灣政府走向逐步廢除死刑,並說要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當時144個國家或地區中,廢除死刑的國家有81個,15年後增加到113個。

2024年1月時憲法法庭公告受理死刑釋憲案,以年齡最大的死刑犯王信福為主案,合併其他36名死刑犯相關聲請審理「處理刑法殺人罪、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中條文關於死刑是否合憲」。同年9月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指出: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而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下,才屬於合憲。

本次法務部修正的方向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了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了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此舉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的執行。他批評法務部本次修正,非本於其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出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

徐偉群說,113憲判8號主文意見約1萬5千多字裡,只用48字交代死刑的合憲性,但用上萬字篇幅、約六成內容闡釋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三成內容是關於何謂最嚴重情節,可見大法官是在想盡辦法要為死刑及死刑執行設立最嚴格的程序條件,以彌補無法充分說明死刑為何合憲的虧欠;但是法務部不可能讀不懂113憲判8號的意旨,卻以113憲判8號之名,大幅放寬了死刑執行的阻礙。

徐偉群批評,法務部這次放寬修正立刻會侵犯到36位釋憲申請人的程序救濟權,且36位申請人中,有冤錯判的情況存在,法務部利用規則修訂,是否執行死刑交給檢察總長裁奪,是增加了113憲判8號所沒有的權力限制,也是讓檢察總長取得僭越的權利。「法務部的修法顯然是增加了再度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都承擔不起的責任。」

連署發起人之一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

行政權應制衡司法及執行權 不可將執行死刑權力集中在一權上

錢建榮說,以前民進黨與國民黨最大的差別是反威權及反濫殺,扁、蔡政府時期至少都未放寬執行死刑程序,但是號稱最反威權的總統賴清德卻大走回頭路,讓執行死刑變得輕而易舉,「簡單的講,就是司法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在賴政府就可以拉去殺人?」

錢建榮澄清,「法官判決完就是要依法執行」是假議題,如果民主法治國家,將國家的權力通通集中在一權的身上,要把執行死刑的權力,通通集中在法官判決、法官執行的話,的確是速審速決,但可能就造成冤判,而且會產生威權統治的情形。

他強調所謂的依法執行是指行政權監督執行權,,並藉此審核司法判決是否違反正當程序,讓權力間除了分立,重點在於相互制衡,「不然我們回到以前的年代,包青天自己判完自己狗頭鍘拉出來就可以執行掉了。」

錢建榮認為,行政權必須發揮自己能夠制衡立法及司法的權力,這才是人民期待的,之所以讓行政機關訂出《死刑執行規則》,就是要行政機關發揮行政權監督司法權的功能,反過來去檢視司法權有沒有可能違憲及違法的情形。如果行政院自訂的《死刑執行規則》,只是複誦法律規定,把目前法律規定的開啟再審及非常救濟程序獲准後即不可以執行死刑,訂在行政規則裡,根本毫無意義。

錢建榮呼籲賴政府維持過往慎重執行死刑的法治狀態,不要輕易的放棄行政權,放棄行政機關唯一能夠監督司法權、保障生命權的做法。

民團批評法務部修法程序有瑕疵 放寬死刑執行障礙要件違反兩公約

民團批評法務部本次修法程序有瑕疵,公告期間只有10天,不符「行政院秘書長 112.10.23 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天的原則,且預告不到一個月,4/16就公告兩天後施行。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表示,目前法務部放寬《死刑執行規則》執行障礙要件是違反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有關於受死刑宣告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其意旨是要讓受死刑宣告者的程序保障權利獲得充分保障,與憲判8號文指出執行死刑的前提是必須經過最嚴密且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一致。

民團訴求法務部應召開縝密的諮詢會議後重新修正,涂予尹提到涉及到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死刑執行程序,很難想像行政機關沒有透過聽證程序來修正法規命令。他認為依照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有必要時得舉行聽證,聽證程序可以讓各方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在同個程序裡暢所欲言,才是處理跟解決問題的方式。

訴求法務部立即依照113憲判8號判決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該要召開公開透明的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和民間團體的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的法規執行死刑。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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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守護台灣安全 重啟核三不同意 核三公投反方辦事處 民間推派代表參加電視發表會

2025, July 31 - 20:50

文/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由民眾黨提案、國民黨支持在立院匆促強行通過的「核三重啟」公投案,即將在8/23舉辦全國公投,歷年來全國性公投,大多經過提案及連署程序,有較長的社會溝通期,但本次「核三重啟」公投既未經過公民連署,也沒有社會溝通,甚至大多數民眾不知道八月有一場全國性公投,民間團體緊急募集了2000份連署書成立反方辦事處,推派代表參與八月上旬即將登場的公投電視發表會,為守護台灣的永續與安全,表達反對核三重啟的立場。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與台灣綠黨共同收集反方意見連署書,在民間團體與小黨的共同努力下,短短的時間內,就募集了2000份連署書,並於7月14日上午送交中選會審查通過,公投反方辦事處代表人李春祥表示,第21號核三重啟公投案並未經過公民連署,是少數人抄近路成立的公投,主文含有假設性的前提,邏輯錯亂。

台灣綠黨負責統籌民間連署的行政工作,短短10天就取得超過門檻2倍的公民連署,成立反方辦事處是要讓民間反核的聲音也可以被聽到。核能發電雖然較少空汙,但歷史證明,核能災變意外無法完全排除,一旦發生事故,對國土、對人民都是巨大的衝擊,地狹人稠的台灣將難以承受。更何況科學驗證核三廠的廠址地震風險明顯存在,核三廠好不容易安全下莊,豈能繼續拿屏東人的安全幸福做賭注?源源不絕產生的核廢料也是區域、世代及族群三方面的不正義。儘管如此,擁核方誇大用電的成長預估,並不惜以不實語言污名化再生能源的建設,使台灣朝再生能源轉型,建構永續環境的努力蒙上陰影。

公投反方辦事處於7月16日提交反方代表人選,民間推出小市民代言人、新世代首投族、南部居民聲音的三位代表,第一位是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代表的是小市民的聲音,是兩個孩子的爸爸,也是一位工程師。長期關注環境、土地與動物的處境,用科學的角度理解世界,也堅持以人性的關懷面對世界。

他認為,在能源議題上,考量到核分裂發電所伴隨的核災風險,以及核廢料長達十萬年的處置問題,核電並不適合地狹人稠、地震頻繁的台灣。尤其在再生能源技術持續進步、儲能技術日益提升的今天,應該選擇更低風險、更低碳的再生能源,而不是重啟已運轉超過四十年的核三廠。他表示「我選擇站出來,反對重啟核三的公投。因為我相信,安全、永續的能源轉型,才是真正負責任的選擇。」

第二位是今年剛滿20歲、首投族的代表吳亞昕,是親子共學暖暖蛇共學團自學畢業生,代表的是新世代的聲音,這次公投是她第一次行使公民投票權,從小學二年級開始自學至高中畢業,期間加入親子共學暖暖蛇,長期一同關注並參與社會議題,重視環境與能源、性別平權與國家主權的議題。

吳亞昕表示。從小學開始接觸環境與能源的議題,當時常跟著爸媽上街、投入反核運動,對核電最深刻的印象,便是福島核災帶來的毀滅性影響,以及處理高階核廢料所需花費的長時間、高風險成本。沒想到十幾年過去,台灣社會對於核電的討論仍舊停留在表層,憑著過去核電廠安檢的預算、發電成本紀錄,直接套用到幾年後的今天、甚至未來幾十年,便向社會大眾掛保證核電的價格低廉,吳亞昕認為「這是完全不具備科學素養,也十分不負責任的行為。」

第三位代表則是屏東出生的立委莊瑞雄,代表的是來自南部居民的聲音,他表示屏東與台東已經為核電與核廢料承受了數十年的風險與代價,如今還以重啟核電為名要求地方再度承擔,這不僅是對地方的不尊重,更是對居民安全與尊嚴的嚴重漠視。他強調,在核廢料問題尚無解方前,強行討論重啟核電,不僅是推卸責任,更是極度不負責任的作法。因此,他決定親自參與本次辯論,為地方與居民發聲。

民間三位代表與行政院兩位代表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曾文生、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將出席8月7日、8月9日、8月11日、8月13日及8月15日,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的5場發表會,面對民眾黨提出的代表黃國昌、童子賢,以及國民黨提出的葉宗洸、翁曉玲、黃士修。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其實在國民黨、民眾黨主導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中已有明文,法律規定內容跟公投主文幾乎一樣,公投已無實質意義,未來即便公投過關,也還是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安全審查,不是說重啟就可以隨便重啟,耗費11億舉辦公投只為政治鬥爭?公投無法決定安全與風險,政治也不能凌駕專業,安全第一才應該是最優先的考量,為了守護台灣的永續與安全,民間選擇站出來表達反對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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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恐怖情人因復合不成而預謀殺人,婦援會呼籲應嚴懲加害人,積極協助被害人家屬

2025, July 31 - 20:47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據新聞報導,7月30日晚上一位女性上班前,在停車場遭到前男友殺害,而其才獲得家庭暴力保護令,如今卻不幸遭到報復殺害,婦女救援基金會感到難過、遺憾與不捨。呼籲司法單位對於該男子因復合不成而預謀殺人的行為,應該嚴懲重罰,也呼籲政府對於被害人家人應該提供後續協助。

報導中提到被害人在5月遭到前男友嚴重施暴,之後對其或其公司、同事不斷跟蹤騷擾,被害人到警局報警,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被害人才剛獲得保護令,加害人拒收保護令之際,就發生此憾事。婦援會多年服務親密關係被害人實務經驗,對於類似恐怖情人案件提供以下建議:

一、許多恐怖情人案件,分手後求復合不成,容易有預謀性傷害行為,被害人需要小心因應與求助防治網絡或周遭親友協助。

不管是媒體報導或實務經驗發現,許多被害人因為分手而後遭跟蹤騷擾、傷害甚至被殺害。尤其有暴力傾向加害人提出分手談判時,通常會有預謀復合不成的報復行為,可能帶水果刀等器械前往分手談判。當任何親密關係面臨結束時,被分手一方情感可能無法接受而出現高張情緒、衝動、無法控制行為。

婦援會建議面對有恐怖情人談分手,被害人要小心因應,採取緩合、漸進式方式談分手,最好有分手計畫,包含方式、可能發生反應、分手後的注意事項與發生危險的預防因應方式等。需要時,可以求助家暴/親密防治網絡專業人員討論分手計畫,或與周遭親友討論並請他們協助。

二、保護令不是萬靈丹,暴力預防需要詳細危險評估,並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人身安全計畫、約制加害人預防計畫。

實務上,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是想要透過法院告誡加害人,不要再對其跟蹤騷擾、暴力、等行為,有時聲請加害人處遇計畫,透過個人或團體輔導治療協助加害人。保護令核發後,警方會進行執行,告誡施暴者停止暴力方式,如果有需要也有社工人員輔導協助施暴者。保護令八成以上是有效果,可以停止或降低暴力行為。但對於一些加害人,可能無法有效發生預防效果。

因此,要預防暴力,網絡人員及被害人都要進行人身安全危險評估,包含加害人暴力史、有無內外控的系統、過往犯罪紀錄、個人特質性格進行綜合性評估,如果是評估分數具有高危險,網絡人員提報高危機會議,透過會議中討論,以被害人為中心,討論因應策略以保護被害人,約制加害人。反之,不是屬於高危險分數,社工人員也會與被害人進行人身安全計畫討論,並提醒可能風險。被害人與周遭親友也需要留意與共同協助預防暴力。

三、評估人身安全風險高時,未能進行羈押或預防性羈押,除了警方告誡約制外,被害人需要進行人身安全計畫,出入行動留意安全,必要時可申請居住庇護所。

當評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風險高,但暫時無法進行羈押或預防性羈押時,除了警方告誡約制加害人外,被害人和親友要留意人身安全,包含出入路線/動線是否安全、上下班時間調整、工作地點有無多處出口,外出有人陪伴,如果對方要求要談談,要選擇白天、有錄影公共場所等場域較佳。如果對方持續跟蹤騷擾、暴力威脅,被害人可以向社工、家防中心申請庇護所暫時居住。透過時間延長和空間轉換可以讓對方情緒冷靜下來,漸少衝動性暴力行為出現。

四、恐怖情人面對分手時,周遭親友可協助提供安撫支持陪伴,以協助其度過分手的低潮期。

恐怖情人面對分手事實,心理、情緒都需要時間適應,請周遭親友可以提供安安撫、支持、陪伴,例如一起唱歌發洩情緒。請不要出現有訕笑、諷刺話語或是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行為,以協助度過分手的低潮期。

婦援會呼籲民眾,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是破壞情感、關係的原因,透過跟騷、傷害、殺人報復,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或挽回關係外,也會讓自己因為一時衝動而後悔自責、失去自由、陷入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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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捐款徵信

2025, July 31 - 14:37

圖片來源:unsplash Wren Meinberg

【六月工作報告】

→國際人權災難←

2025.06.20 來台難民審查卡關、生存問題不保 民團呼籲台灣政府建立難民庇護法制

2025.06.16 家事移工沒勞保是制度性歧視 移工團體要求勞動部修法強制納保

2025.06.22 聲援加薩「拉紅線」全球串連 要求以色列終止種族滅絕

→毋忘殉職工殤者←

2025.06.30 彰化喬友大火四週年 民間首創立碑紀念殉職消防員

2025.06.03 台積電工安意外6年10死 勞團、職災家屬前往股東會抗議

更多議題:

2025.06.09 艋舺公園將全面施工 無家盟憂配套不足、驅離街友成「最大社會排除」

2025.06.21 新店瑠公圳老宅將強制拆屋還地 憲法、行政訴訟仍未果

2025.06.23 重障者申請個人助理困難多、遭委員咆哮歧視 呼籲政府確保自立生活人權

《燦爛時光會客室》

第527集|「未滿五人」被制度性排除?誰來保障家事移工?

第526集|是改建還是驅離?艋舺公園改建案恐成「最大社會排除」!

第525集|原民工傷(二)生命被「外包」的底層勞工

第524集|原民工傷(一) 每一個職災都要成警愓

更多報導請上公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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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2025年6月份帳戶餘額

台灣銀行:185,329元(含提撥基金150,000元)

中華郵政:73,913元(郵撥帳戶 42,770元、郵局31,143 元)

藍新:43,907元

零用現金:73元

2025年6月份捐款徵信

單筆捐款:黃O宜 100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600、蘇O志 200、管O祥 20000、發票獎金 1100

定期定額捐款:Yuhui Tai 250、小渝 100、公庫之友 200、公庫之友 500、公庫之友 500、孔O廉 200、方O萱 1000、王O思 500、王O荃 500、江O凡 1000、江O凡 300、何O幸 500、吳O牧 300、吳O珈 500、吳O澄 500、吳O輝 100、呂O廷 300、呂O瑩 150、李O忠 1000、李O柱 1200、李O庭 100、李O婷 300、李O勲 113、杜O瑜 1000、阮O慧 500、林O伊 300、林O伊 500、林O如 500、林O豪 500、林O儀 200、林O儀 600、邱O仕 400、邱O瑤 3000、施O君 300、柯O庸 500、唐O哲 1000、徐O榮 500、翁O思 300、翁O德 300、高O想 200、高O誠 1000、張O 555、張O芬 300、張O玲 200、張O健 500、張O智 1000、張O綸 300、許O芳 200、許O愷 300、許O綾 100、郭O竹 200、郭O佳 300、郭O齊 500、郭O燁 500、陳O之 100、陳O合 500、陳O行 1000、陳O亮 300、陳O庭 500、陳O綸 300、陳O蓉 300、陳O儀 300、陳O龍 500、曾O婷 300、曾O琳 500、曾O瑋 600、湯O鈞 200、黃O君 500、黃O展 300、黃O斌 300、黃O菁 350、黃O新 500、黃O達 200、黃O儒 500、楊O宇 50、楊O芳 500、楊O崑 500、楊O範 200、葉O君 500、葉O華 1000、管O祥 2000、趙O宇 300、趙O雯 500、劉O怡 10000、劉O倫 500、劉O書 300、劉O蕙 500、劉O龍 1000、鄧O聖 1000、鄭O柔 500、鄭O從 300、鄭O憶 700、謝O清 1000、謝O龍 1000、簡O志 300、藍O寧 300、顏O家 500、魏O 1000、羅O翔 300

捐款說明:公庫的捐款平台設定每月20日扣款,定期定額首次授權捐款者,平台會先執行10元驗證金,確認信用卡有效後即退款。也提醒各位經由台銀、郵局及劃撥的捐款者們,捐款後請記得來信至:「civilmediatw@gmail.com」告訴我們帳號、金額、地址、電話等資料,以便寄送捐款收據。

若您的捐款需要上傳財政部國稅局(捐款收據電子化),需請您提供捐款者的身分證字號及本名,填寫《捐款申報資料方式表單 https://reurl.cc/7Vrd5  》,同意用作 「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申報資料。

我們會在隔年2月底前上傳您的單筆或多筆捐款金額申報資料,多筆捐款將合併為一筆款項申報。捐款人於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載扣除額資料浮貼於申報書上,或網路申報使用列舉扣除自動匯入,免附紙本收據,快速完成報稅。

以上捐款名單如有疏漏,還請來信告知,確認後立即補上,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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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百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

2025, July 31 - 11:23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

109位(連署持續增加中)來自法律、社會、犯罪防治等領域學者,包括黃榮堅、李念祖、李茂生、徐偉群、謝煜偉、吳志光、蘇彥圖、錢建榮、羅秉成,以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長期關注死刑議題之民間團體,共同連署發聲。

民間團體及學者代表特地於今天召開記者會,主持人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已經將連署書提交給法務部,連署指出,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4月16日公告、4月18日施行的《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期間不足一個月,不僅未能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保障之要求,甚至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三十年努力一夕倒退。因此,大家嚴正呼籲法務部:立即依憲判8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法規執行死刑。

連署發起人之一,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指出,法務部在2010年,發布新聞稿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稱「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並就逐步廢除死刑「應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在今年4月,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執行」。

在113憲判8中,大法官花了九成的篇幅想盡辦法要為死刑及死刑執行設立最嚴格的程序條件,以彌補他們無法充分說明死刑合憲的虧欠,然而,法務部卻以113憲判8之名,大幅放寬死刑執行的通行證。法務部這次做的修法決定,不是本於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本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又這36位113憲判8的聲請人中,原本即有冤錯判決的存在,這次修法顯然增加了再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承擔不起的責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錢建榮則直言,健全的民主法治國家根本不需要死刑,死刑是威權封建國家用來統治人民的工具遺跡,相信最反威權的賴總統也不會同意此制度。很遺憾,賴總統執政後卻不是如此,大法官沒有勇氣宣告死刑違憲,113憲判8僅透過正當程序提高判決與執行死刑的門檻。

目前已經被證明的死刑冤案平反者已多達7人,這些冤案不只是戒嚴時期,也包括解嚴後的司法程序所產出,可見司法程序不可能完善。而所謂「依法執行」,其實是個似是而非的說法,執行權與審判權分立的意義在於權力制衡,《執行死刑規則》本應是行政權節制司法權,保障人民生命權的重要規範。若行政權僅「複誦」立法限制,卻未從尊重生命、防範誤判角度另定更嚴密規範,形同放棄憲法賦予保障生命權之功能。過去的《執行死刑規則》尚符合憲政要求,如今卻越修越惡,反成侵害生命權、行政權自我輕蔑之表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洳指出,全球已有113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總計145個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中國、北韓和越南等國家仍廣泛使用死刑,這些領導人將死刑作為武器,並聲稱死刑會改善公共安全,甚至利用死刑在民眾中灌輸恐懼。民進黨政府此刻面對死刑議題,想要速審速槍決的政治意志,擺明與國際上支持人權的大多數國家唱反調,罔顧人權價值,以換取政治上利益。並質疑民進黨政府及法務部明年將如何面對兩公約國際審查,以及如何自稱有資格作為「人權大步走」兩公約事務的主管機關。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認為,法務部負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意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之義務,且應依憲法法庭判決及《行政程序法》規定重新檢討修正。此外,《執行死刑規則》是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法務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及《公政公約》修正。然法務部今年4月修正發布的規則,限縮執行障礙適用範圍,顯然弱化死刑犯救濟權利,與《公政公約》第6條第4款旨在保障死刑犯完整救濟權利之意旨相違背。

憲判8雖未宣告死刑違憲,但認定死刑執行是對生命權之剝奪,一旦誤判不可回復,故應透過嚴格審查基準判斷其合憲性,且強調死刑案件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規範死刑執行的《執行死刑規則》,執行障礙規定不應恣意限縮,其訂定或修正程序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考量到死刑執行對受宣告者權利影響的嚴重性與終極性,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舉行公開聽證,確保修正過程受公民檢視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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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嚴正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對生命權之最高保障

2025, July 31 - 11:17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多個律師公會(羅列文末)

執行死刑相關規則在1948年就已經訂定,直到1999年周峋山事件後,引發民間團體及法界的不滿,促成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該要點當時即規定了「死刑案件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其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2005年再次修正時則加上「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2020年為了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將上列的死刑執行障礙事由納入《執行死刑規則》當中。台灣花了將近30年的時間,讓死刑執行變得比過去稍微嚴謹,希望避免錯誤發生。

本次修法程序具有重大瑕疵

然而,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其程序顯有瑕疵:不僅公告期間僅有10日,違反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1125021127號函所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日之原則;更甚者,竟於預告後不到一個月,便於4月16日公告將於4月18日施行,此舉使專家學者和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無法實質表達意見。法務部以因應《憲法訴訟法》施行為由,縮短本次修正的預告期間,然《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施行至今已有3年,這3年來卻未見法務部有任何因應《憲法訴訟法》而進行修正的舉動。若真有急迫性,也理應是針對113憲判8的意旨來進行修正,而非如此倉促草率。

本次修法提高死刑冤案風險

此外,本次修正內容不僅未回應113憲判8對程序保障與生命權保障所提出之具體要求,反倒實際上限縮了構成執行障礙之適用範圍,限縮至非常上訴需經「檢察總長提起」、再審需有「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憲法訴訟需有「暫時處分之裁定」,致使保障更加薄弱,嚴重違反憲法生命權應受最高程度保障之原則。此舉無疑是讓法律學界與實務界的多年努力一夕間倒退回20年前,令人難以接受。

尤有甚者,本次《執行死刑規則》修正不僅嚴重限縮了死刑案件的救濟權,也會提高死刑冤案的風險,這20多年來,已有7位被平反的死刑冤案,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每位平均的救援時間都超過十年,經過許多救濟途徑,不斷的嘗試才有機會平反。目前至少還有邱和順、王信福兩位死刑冤案當事人正由民間團體救援中。如今,將執行死刑障礙事由更加限縮,勢必會提高死刑冤案被執行的風險。我們絕不能忘記,1997年的江國慶案,即是在不嚴謹的程序保障之下被執行死刑的沉痛教訓。

應依113憲判8之意旨,再次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法務部作為113憲判8之相對機關到庭參與言詞辯論,已居於該案當事人之地位,復依憲法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應受該判決之拘束,不得違反判決意旨。

誠如113憲判8的判決理由第65段,「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基此,執行死刑涉及對生命法益之直接剝奪,為確保避免冤錯案的發生,理應採取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憲法保障生命權之要求。然而,法務部本次修法不僅未能確保此一程序應有的「避免錯誤冤抑」功能,反而增加了113憲判8所無的多重限制,更加限縮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顯然不符合113憲判8所要求的「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再者,113憲判8於主文十、十二、十三特別對釋憲案各聲請人就各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事實是否屬於情節最嚴重,是否於第三審經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以及評議是否為一致決等,賦予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旨在確保各聲請人所受法院終局判決必須符合憲法判決之要求,始堪稱為「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據此,審查各終局判決之權限絕不應由檢察總長僭越代行。

因此,學界嚴正呼籲法務部:

應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立刻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法庭判決要旨。

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以納入專家學者與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的意見。

在修正前,切勿依據違反憲法意旨的法規執行死刑,落實對人民生命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執行死刑規則》已實施多年,對外已產生善意信賴保護利益,故現行更不利之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已判決確定之死刑個案。

2025年6月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國際法委員會

共同連署人(依姓氏及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1 王金壽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2 王鼎棫 (東吳、靜宜、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3 王增勇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教授)
4 王寶蒞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臺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5 成令方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退休教授)
6 江守寰 (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專班 兼任教授)
7 何明修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8 余明助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9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10 吳宗昇 (輔仁大學社會系學系 副教授)
11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2 吳鯤魯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 副教授)
13 李佳玟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4 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教授)
15 李怡俐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16 李怡修 (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誤判救濟研究中心 囑託研究員)
17 李柏翰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18 李茂生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19 李崇菱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 李韶芬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助理教授)
21 沈秀華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副教授)
22 周兆昱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3 周怡君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24 周欣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5 官曉薇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6 林士欽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7 林沛君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 副教授)
28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29 林政佑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0 林春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1 林昭志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2 林恩瑋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33 林書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4 林琬珊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5 林道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6 林慈偉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7 林瓊珠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38 法思齊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9 邱子宇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40 邱花妹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41 邱毓斌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42 邱靖凱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43 邵允鍾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44 金孟華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教授)
45 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46 范耕維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47 范揚弦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助理教授)
48 倪周華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 副教授)
49 夏傳位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50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51 徐揮彥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52 涂予尹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
53 翁瑞宏 (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教授)
54 翁燕菁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創新國際學院 副教授)
55 馬躍中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教授)
56 張之萍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57 張君玫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58 張明偉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59 張育銓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教授)
60 張恒豪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61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62 張嘉尹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特聘教授)
63 張鑫隆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64 梁志鳴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65 梁莉芳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66 許恒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67 許春鎮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教授)
68 陳弘儒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69 陳志輝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70 陳柏良 (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 助理教授)
71 陳韋樵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72 陳逸淳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73 陳運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74 陳耀祥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助理教授)
75 傅寶玉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助理教授)
76 彭保羅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77 黃兆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78 黃克先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79 黃志堅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80 黃若翔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81 黃嵩立 (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82 黃鼎軒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83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84 黃默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文理講座教授)
85 溫祖德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教授)
86 葉一璋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87 廖宜寧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助理教授)
88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89 廖緯民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90 廖蕙芳 (銘傳大學法律系 兼任講師)
91 劉邦揚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92 劉青峰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93 蔡侑霖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4 蔡聖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95 鄭祖邦 (佛光大學社會學曁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96 鄭斐文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7 鄭皓駿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98 盧映潔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教授)
99 錢建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伊達快樂腳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0 戴志傑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1 薛智仁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2 謝如媛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教授)
103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4 鍾芳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5 顏榕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6 魏培軒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107 羅秉成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講師/多羅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8 蘇彥圖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109 蘇慶軒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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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反對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司法定案前,公布陳社工倫理審查結果

2025, July 30 - 19:37

文/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連署連結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14年5月發函向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臺北社工師公會),申訴兒盟陳社工疑似違反《社工師倫理守則》一案。依據該公會《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調查小組應於小組成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近期,臺北社工師公會將面對公布倫理審查結果的時限。

對此,本會(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嚴正反對在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及判決未確定前公布相關倫理調查結果,理由如下:

一、行政權與專業調查權不應該影響司法結果
本會認為,不論調查結果好壞,都不應該在司法判決出爐前對外公布報告結果,或搶在司法真相出爐之前進行倫理審查,否則恐對司法程序及涉訟當事人產生社會及心理上的實質干預及輿論壓力。此先例一開恐怕會以專業團體自律之名妨礙司法公正。

更何況,目前司法正在進入審前準備程序中,正針對相關證據進行證據力確認。臺北社工師公會並未能夠掌握完整資料,請問臺北社工師公會,究竟是依據何種資料與證據,在正式進入司法攻防之前完成調查?故本會堅決反對在此階段進行調查,或公布倫理調查結果。

二、臺北社工師公會不應該淪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政治機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原本應扮演維護社工勞動權益、主責服務系統的角色。為何不是選擇等司法釐清後再作申訴?本會大膽挑戰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部門的角色是在政策性的系統改善,不是憾事發生後竟然找基層社工成為替罪羔羊,撇清自身責任。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利用社工師倫理審查機制,切割公部門應有的責任,面對人民的不滿與追究,有倫理責任的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社工師公會不應該淪為臺北政府社會局的政治機器,在審判前針對基層社工閉門公審,反而應該大膽指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到底那裡有缺失。與本會並肩成為基層社工最強的後盾。

三、臺北社工師公會倫理委員是否能真的堅守倫理專業?
在此重大事件所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過程中,本會理解臺北社工師公會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們,勢必承受來自各方的龐大壓力。然而,在這樣的壓力下,倫理委員是否仍能堅守專業立場、恪守程序正義,如何避免淪為輿論的附庸或行政機關的執行工具。

若最終調查報告被司法機關採用為審判依據,勢必將擴大倫理委員會對司法案件的關鍵影響力,使委員會擁有左右社工命運的「輿論審判權」。屆時,第一線社工或許會開始質疑,委員們的決議,可以決定基層社工上天堂還是墜地獄。這種權力膨脹的現象,極可能讓倫理審查從「專業自律」變質為「基層社工手足無措的刑場」,最終與當時成立社工師公會的目的背道而馳。本會不願見到一個應該保護社工專業與尊嚴的單位,變成為壓迫基層社工的工具。

請大家跟我們一起連署,反對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司法定案前,公布陳社工倫理審查報告結果。連署除了維護司法公正程序,也是審視跟監督倫理委員會是否能夠邁向「真.專業自主」及業界權力平衡重要的里程碑,我們社工團結起來發聲,也不要讓臺北社工師公會因為面臨到巨大政治壓力而需要走在司法真相之前公布調查結果。

此連署我們會保護大家的個資,僅作這次工會活動使用。將聲音傳達給臺北社工師公會,期望應該原本應該保護社工專業與尊嚴的單位,不要變成壓迫基層社工的工具。

如果你認同這份聲明的價值與立場,請和我們一起行動。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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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評比報告公布座談會

2025, July 30 - 19:16

(圖:淨零自治條例條例評比指標)

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隨著全球淨零排放進程加速,臺灣各地方政府也陸續訂定2050淨零目標,自2021年以來已有超過一半的縣市宣布相關承諾,目前依序有臺北市、高雄市、桃園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新北市與宜蘭縣共八個縣市,自發性制定淨零自治條例,展現出高度的前瞻性、政策引導力與積極作為。

為促進制度深化與經驗交流,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評比報告公布座談會」於今日(2025年7月30日)舉行,邀集地方政府代表與公民團體、專家學者,共同聚焦探討縣市在氣候法制設計與整體淨零治理的進展與挑戰。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表示,本此針對八個縣市之淨零自治條例進行條文內容與社會溝通品質的雙重評比,涵蓋政策目標與治理機制、再生能源推動、淨零建築、低碳運輸、公民參與等面向,共計16項指標,期盼透過評比,能強化對後續子法訂定與落實的監督,也呼籲其他尚未訂定的縣市能夠迎頭趕上。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資深研究員陳詩婷分析評比結果指出,宜蘭縣、新北市及臺中市整體表現最為亮眼,具備明確減碳目標、多元部門權責分工、再生能源義務與建築能效規範等制度設計。宜蘭縣結合地熱、漁業等在地特性,展現地方治理的積極性與因地制宜的策略思考。新北市與台中市則在建築、交通、工業部門皆有較為具體的管制目標,因此也取得亮眼成績。

陳詩婷指出,在條例訂定過程的社會溝通部分,則為宜蘭與台南表現最佳,宜蘭在溝通策略展現多樣性與創新性,除舉辦公聽會與專家會議外,更導入互動性較高的公眾工作坊,邀請社區組織、居民與NGO參與,並針對觀光與農業等在地議題進行溝通,且實際回應會議意見,調整條文內容如氣候調適、能源弱勢與綠建築規範,展現出凝聚共識與提升參與實質性的努力。臺南市則在溝通對象的多元性與資訊透明度上表現出高度執行力。其活動涵蓋各類群體,並在活動前後公開資訊與紀錄,有助於強化政策討論的延續性與增進社會信任。

陳詩婷強調,多數縣市在既有建築能耗改善、再生能源目標設定、用電大戶綠能責任規範、社會溝通與公民參與等面向仍有待加強,顯示地方法規制定雖已啟動,仍須持續強化策略完整性與管制強度等,以回應淨零轉型的多層次挑戰。

活動也邀請到宜蘭縣與新北市環保局代表,分享第一線推動經驗,期盼透過縣市間交流,推動更具前瞻性的地方氣候治理。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科長林修毅表示,宜蘭推動淨零自治條例的協作歷程,過程與青年、學界、民間團體等進行多方溝通,各局處之間也跟對縣內農業、觀光業、住商等部門的轉型議題進行深度討論,強調「條例不是終點,而是對話的起點」。

新北市環保局低碳社區發展中心股長許佳鳳說明,新北市在制定條例時,相當重視推廣及教育,並透過查核機制確保政策能落實。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管理師黃莉婷則分享實務執行的結構性困境,以及可能的解決辦法,從體制面到執行面的困境與挑戰。

陳詩婷最後並提出政策建議,呼籲未來欲訂定淨零自治條例的縣市,可先檢視與中央法規之銜接關係發揮互補效果,避免疊床架屋,根根據在地排放現況與難減排熱點,強化具體管制策略,避免流於政策宣示。此外,陳詩婷也強調,自治條例不只是一套法制工具,應視條例訂定為建立社會共識與公眾參與的過程,才能為地方的淨零轉型奠定社會正當性與支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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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稿】台灣民主選舉的奇蹟及重要省思議題建議

2025, July 30 - 18:42

(圖說:沉默的螺旋重出論壇)

文/程宗明(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士學程兼任副教授)

2025年7月26日這一天的選舉結果,是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里程,不會被遺忘且會持續深入地討論。

沉默螺旋的重出

這次台灣罷免選舉失敗後,許多論述重新提出「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 這個理論來解釋後來的選舉結果。自1986年德國回台學者翁秀琪提出這個理論的依據,特別奠基在民主國家長期的民意調查經驗之看見,從此,台灣的傳播理論與選舉行為解釋,多了這一個專業的觀察用語與深厚意涵。

然這個說法,當時也應驗了解嚴前後大選的結果與情勢,在「萬惡的國民黨」的各方管道壓抑下,雖自詡多數,但仍年年選舉輸下去,沒有回頭,證實沉默的多數 (民意調查上那一群沒有意見者),長期投票反制專制的國民黨。

如果今日這個理論復出,執政民進黨難道不需要徹頭徹尾檢討自己嗎。而且,這次有支持罷團者,動輒搬出蔣中正與蔣經國的反共大旗,也有引述早期國民黨科技官僚有國家發展卻沒有民主的經驗,來支持大罷免,這種精神錯亂,可以等閒視之嗎,更令人憎惡。

公民不是公民團體一部分嗎

這次罷選後,民進黨相當肯定公民團體的發起,但不感謝有大量公民參與 (59%) 民主政治的罷免過程嗎?台灣沒有公民,只有公民團體嗎?這是一個相當有盲點的政治認識。

民主國家的形成,我們盡皆先研究公民的社會身分:沒有厚實的公民權授予與保障,或者沒有明確的民族國家認同,以及黨與國之分立思考混淆,過去這些缺憾形成路徑上的障礙,我們盡皆走過,經解嚴後驚天動地的社會運動與遊行示威,之後才進入近三十年的推動公民運動時期,但也分階段達成。

首先,市民社會是一種自外於政治權勢與經貿交易的社會型態,也就是不以政權的獲取及利潤的累積為目標之社會活動,而且為民眾自發性的活動,學者蕭全政指出:「市民社會並不直接涉及公權力的控制或取得,而是期待透過社團活動、社會運動或對公共領域議題開放性討論以發揮影響力」。而台灣於2000年許多民間活動,如慈濟功德會、民俗活動、救災的捐助,都展現出一股民間的活力,然而這是民間傳統道德社會表徵,對於市民、或進一步到所謂公民社會而言,可能仍有一段距離。

下一步正如陳忠信指出,公民社會就是一種不在國家權力監督下的自主結社,而且是一種訴求於建立公共性格、不迴避與政治勢力互動的社會活動,具體成形於基金會、聯盟、組織、法人機構等形式。

這樣的社會性格,應該奠基於人民學習自我管理公眾事務,自我決定利益分配的方式與承接分配之後果等經驗;且不待聖賢之士處分,自行可對活動目的與社會潛力予以最佳之管理運用。在形式上,本次大罷免的公民團體是有此等的外在形式,但已經不是台灣第一次的成就;民進黨認為有史以來第一次的意義,應該是說:認同政黨政治運動的訴求下,第一次自發性的結社。這樣來說,我們不應該說這是自發性的公民組織與運動第一次,而是如同政黨運動的代理人(proxy),第一次由公民運動模式來承接此參政任務。

這樣,就有兩件事不意外地發生。一是公民運動的公民與中間選民,產生了差距。也就是公民團體應該是公民中,更為有政治性認同的單一價值擁護者,可為具體排他性的價值犧牲個人利益而投入者,而且不會迴避與政黨之間的權力交換與合作。但是,這與廣大公民社會中的基本成員,在生活價值與行動優先性產生差距。

比較弔詭的問題二接續發生,如果不正視普遍公民的選擇價值,只說發起罷免的公民團體對台灣現今的重大價值,這種認知,好像一個無須認同公民而先去鼓勵公民團體,此團當下反而比較像革命團體 (早於常態性民主社會生成之預備活動),也可說民進黨與罷團之間共體一個中國共產黨代理人將淪亡台灣的危機,所以要用各種手段來反制顛覆政權的邪惡勢力。這樣台灣好像要返回前現代化的社會,直像「萬惡的國民黨」,為了避免共產中國的血洗台灣,用特別手段(戒嚴),不顧各種公民反對聲音,也要來保證國家民族命運 (復興中華文化與孔孟儒家道統))之純淨不被玷汙。

人民用古典方式投票表達意見終局 (德國ZDF當時完成新成立電視中心,可供現場論壇轉播,這是民主政治在1980年透過電視可以表達多元意見的典範機制)

國家安全用民間審斷

於是,在大罷免過程中,出現了民主社會應該不會有的反常現象。也就是在程序正義的法制過程中,由官方公辦的政見發表轉播記錄下,罷團的緣由之一居然不是公民內政的討論,而是上綱到與敵國串通的叛國 (Treason)之國安與外交爭議層次。這反而出現了國家失能的質疑,如果罪證明確到可以合理懷疑,而且還受到一定民主體系支持,動用國家資源來罷免叛國的嫌疑,那國安機制在做什麼 ? 完全無作為?這等同一個政權治理上的矛盾。

如此叛國通敵已經到達了國會層級,顯然就是明確而立即的國安危機(clear and danger),這種程度豈由民間團體發起,進而只在罷免程序中究責。如此,司法與國安體系居然可以毫無作為?所以這明顯是一齣演戲有餘的指控,能在台灣民主政治中上映,恐怕也是一項奇蹟。唯一可比擬的,比較像美國戰後麥卡錫議員在國會聽證上的演出吧,而無法發揮具體的刑事或國安的追訴定罪效應。

外媒看待台灣維持現狀保台不變(其實反對是一黨獨大)

系統性罷免到系統性失敗

本次發動無差別且系統性對同一政黨的罷免,也應當是源於以上這個中國共產黨的內應組織的指控,來正當化的提出,但是戲劇效果已經盡出,只是一種意識型態宣示,因為罷免結果無法定罪(convict criminalized)。但真正效果,反而出現在系統化對國民黨無差別行動的歇後語,就是罷免大成功,造就民進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執政事實。

所以反罷免的系統性結果出現,所謂訴求全面被否決,也是一個歇後語的意義,就是反對民進黨在國會形成第一大黨;反而不是台灣中間選民被共產黨滲透的合理懷疑,也非台灣民眾對於國家安全與中國威脅的冷感於不自覺的愚昧。因為罷免結果,不會將假設與中共串通的國會議員定罪,無法產生法律懲治作用。所以這怎麼解釋都不通,豈會如某些罷免團體領袖所言的荒謬性。

對Echo chamber 的反擊與止戰

回應所謂沉默的螺旋效應,也可推論出目前社群媒體上的強烈同黨回聲討伐現象(Echo Chamber)。但更應該說,台灣Echo Chamber現象,並不止於兩方政治主張激進的團體內部取暖而壯大,反而是從戒嚴後興起的社會反對勢力一方在社群媒體上獨大現象,這從國民黨勢力向來疏於做各種社會性動員的惰性可知。

在社群媒體上擁護罷團的力量,相對來說,本來就是善於解析,論理與演藝於一身的活絡體,而且搭配上有線電視上不均等大量支持民進黨的頻道,就可型塑一種優勢的言論力量。但是也很明確地,從各種民意調查結果來論,都看到反對罷免的民意一直高於罷免的民意,那他們為何不在社群媒體與大眾媒體上現身主動發言形成戰況的意義,反只出現在消極的個別意見調查的數據中。

所以這更顯示出,沉默的意義正反射在社群與有線電視的大眾平台上,但是反差的是,在物理世界的行動選項上,這股沉默的反對力量居然可以突破商業與自由媒體的高壓下,反擊出列投票,做出終局的決定性意義。這顯示出,對於echo chamber效應的反感與拒絕參與 (拒絕在社群上的對戰),而選擇政治行動上的古典動員來完現結果。這種現象如果真如此說,我們可以進行幾個重要觀察如下:

1. 德國哲學家Habermas在近期論說中,提出與echo chamber相關的論述,以「半公共領域」(Halboffentlichkeit)來形容 (引述自楊尚儒,2024)。

2. 這半公共領域是指一個開放社群,雖然可以自由加入,但是對於不同意不具包容性;活動特色在於強調自身視野,而非經過專業比較過濾後才出意見;而且對於有人超越自身視野而提出更普遍性關照的主張,給予攻擊並壓制,然後不斷發文持續擴張自我視野,以維持一致意見的聲勢

3. 這次在一般社群交友網絡中,與親族或者同事群組中,支持罷免的意見都時常強勢張貼正如前述,反觀反對大罷免的分析與主張,相較溫和與低調,甚至怯於發言,但更重要發現在下面

4. 以上「勿戰」這種網路上文化現象成形,成為一種厭惡撕裂族群與迴避網友親朋瞬間翻臉的行動抉擇,將力量化諸在能「容許個別理性判斷」與「作終局選擇」的行動與空間上。如果這是一個社會新趨勢,那這真得值得台灣民主深化發展上,當重視的深化反擊。

5. 支持良善治理的大眾,可能是這個時代需要新支持與關注的領域;這不是「萬惡的國民黨」當年宣稱的「小市民的呼聲」或者是「善良沉默的大眾」那一種類型,是想要來對比「國會亂象與群眾運動激情」的偽善意圖。這是經過民主化與多次政黨輪替淬鍊後,形塑出的新的中堅公民素質與行動選擇現象,也值得本次「大罷免」所引發的政治意義作嚴肅的考察。

6. 終究,沒有人能否定透過支持罷免訴求,所集結的新公民團體運動的行為外貌;但對峙於此的新沉默的螺旋意義與行動選擇,也是一樣重要的台灣民主新意,要珍惜與促興下去。

外媒對於選局不斷看為是一種惡性循環,如目前泰國

過去德國人對於選舉的觀察,其實有許多荒謬在其中,而過多選戰就是增加更多荒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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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大癌醫追補工資百般刁難 人力短缺加班黑數病入膏肓

2025, July 30 - 00:01

文/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台大醫院工會

▌記者會三項訴求:
台大癌醫應停止刁難五年加班費追補,與工會開展協商並延長三個月作業時間。
勞動部應精進完善現行勞動檢查制度,調查各醫院加班費計算暨回溯追補現況。
衛福部應盤點檢討臨床隱形工時違法熱點,嚴格監管醫療院所真實床位動態。

▌許銘修|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理事長

許銘修表示,我國醫療院所人力嚴重短缺,業務重擔卻只增不減,諸多臨床人員的辛勞付出,卻往往慘淪加班黑數,除了源自眾多醫院藉由設置「最小加班單位」來凹掉勞工的加班費之外,部分主管甚至會灌輸「申報加班費=能力不好=人格有缺陷」予以精神控制及情緒勒索,致使臨床人員在經濟及精神上遭受雙重打擊。

許銘修表示,工會在去年7月成功爭取「加班費計算至逐分鐘」並據民法「回溯追捕五年加班費」,自今年上路後在台大總院大抵施行順利,然在回溯加班費部分卻遭台大癌醫院方百般惡意阻撓,他直言台大癌醫長年人力短缺正是產生海量加班時數的核心原因,院方非但不深切檢討竟還有臉在加班費上賴帳,可謂荒謬至極。

▌林恆駿|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代表

林恆駿分析,同樣是據民法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的作業程序,癌醫分院的做法卻與總院截然不同,他彙整自己及身邊同事的申報經驗,列舉包含「不認打卡只認簽章」、「明確時數強行核刪」、「文件格式朝令夕改」、「恣意退件百般刁難」、「唐突公告期限縮短」等五大惡意刁難手段,再再顯示癌醫分院擺明不願認分還錢。

林恆駿痛批,癌醫院方這回竟不認打卡時間而只認電子簽章紀錄,撇除打卡時間在法律上本就推定為工時之外,舉凡交班、醫材點班、協助急救或困難放針等臨床業務,本就不會留下任何簽章紀錄,這難道代表護理師沒有加班提供勞務嗎?他估算院方藉此強行核刪,每名護理師將損失數萬至20萬餘元的鉅額加班費!

▌潘泓甫|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常務理事

潘泓甫補充,癌醫院方除了強行核刪加班費時數之外,更在作業程序上設下重重阻礙,藉由頻繁更改申報條件、步驟、格式,搭配短促作業時限,無限疊加作業繁瑣度與困難度,致使基層在臨床繁忙之餘還須來回奔波補件加重負擔,部分人員因而放棄作罷,癌醫院方如此刁難惡行,無疑將使醫療人力短缺雪上加霜。

潘泓甫直言,台大癌醫的人力短缺困境絕非一日之寒,例如內科重症床位數由16床降載至11床,降載幅度高達三成以上,人力不足導致輪班困難,大規模離職出走潮未曾緩解,更甚有護理師掛病號倒下的慘況,然而與此同時院方竟仍在加開高價病床,癌醫高層再不正視問題嚴重性,勢必擴大損及民眾就醫權利。

▌施駿沁|新光醫院工會理事長

施駿沁直言,台大癌醫的狀況絕非個案,以新光醫院的數據來看,全院床位原有800多床,如今專案保留已達200多床,實際運作僅剩500多床,如此龐大的「專案保留」床位數,實質涵義早已形同關床,這便是眼下護理人力嚴重短缺最赤裸的證明,他呼籲衛福部應有所嚴格監管措施,而非放任醫院雇主恣意妄為。

施駿沁分析,新光醫院預計要在明年8月啟用新大樓,總計300多床裡有200多床為單人病房,在此護理嚴重缺工之際,倘若為了新大樓須承接新的營利業務,醫院恐再將所剩無幾的護理師挪用至新大樓照護單人病房,那麼既有健保床的病患又要由誰照顧呢?這真的是我們想像中健全良好的醫療體系發展方向嗎?

▌黃甘迪|台北榮總工會理事長

黃甘迪直言,全國醫療院所形如法外之地,醫療業界長年有持無恐,主管欺騙員工醫療業是責任制,灌輸本就不應報加班的扭曲觀念,卻從不檢討非本職業務如何拖垮醫療人員,護理師被安排做儀器保養、清點財產、打掃清潔等,公私立醫院集體違法亂紀,如今醫療人員大舉出走,就是各家醫院聯手造成的共業惡果。

黃甘迪表示,台北榮總目前的加班申請還採用紙本作業,除了流程繁瑣之外,還時常被主管無理刁難或貶損,他呼籲醫療業界應與工會合作應對臨床勞動惡況,像是台大醫院已全面施行的「加班費計算至逐分鐘」及「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即應徹底落實並擴及到全台其他醫院,切莫再以共體時艱為由吞食員工應得報酬。

▌蔡婷婷|成大醫院工會理事長

蔡婷婷表示,每當談論到醫院雇主侵害基層勞動權益時,社會總是期待勞檢制度發揮成效,然而在過往數年期間,不論是台大癌醫或成大醫院,早有因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而遭勞檢裁罰在案的紀錄,然而事實證明,個案式的小額罰鍰不僅對醫院雇主毫無震懾效果,對於督導改正醫療院所長年違法惡況亦幾無成效。

蔡婷婷直言,以公立醫院為例,基層主管普遍對於勞動法令所知甚少,而高層主管則每每置身事外,她呼籲勞動部除應鬆綁現行同時段僅能裁罰一案的限制之外,也應建立深入、持續、可檢驗的追蹤改正機制,針對違法職場做定期回訪檢核,同時要求違法醫院之權責主管參與勞動法令講習,才有發揮成效的可能性。

▌楊心慧|台大醫院工會理事長

楊心慧表示,工會長年倡導基層踴躍申報加班時數,不僅為確保勞工獲取應得勞務報酬,也因唯有採行如此方式,才得以呈現臨床最真實的繁重業務與人力短缺困境,針對本次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事件,她呼籲台大癌醫院方別再逃避問題,應正視勞工明有出勤加班的工作事實,正視癌醫分院長年高離職率的未解沉痾。

楊心慧表示,工會始終秉持誠摯立場,期盼邀請台大癌醫高層與工會建立穩健溝通渠道,如今隨著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順利完成建置,同時眼下因應回溯加班費的爭議引發基層不滿、擴大延燒,她相信在此關鍵時刻,癌醫院方應能展現相當格局與智慧,藉由與工會開展協商方式,穩健妥善處理本次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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