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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開悼念六四35周年 香港「敏感日子」前抓捕鄒幸彤等8人

2024, June 4 - 22:21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今年是六四天安門事件35週年,今(4)天台灣多個民團包含華人民主書院協會、民間司改會、台權會等在中正紀念堂的民主大道廣場上舉辦「追求民主,無畏無懼」悼念活動,豎立起「恥辱柱」雕塑品,佈置「悼念亭」擺放電子燭光與白色花束,上千人到場抗議中國獨裁政權。晚上6點半舉辦紀念晚會,邀請六四親歷者方政、周鋒鎖、吳仁華及台灣民團代表發表談話。

六四悼念活動從下午2點展開,主辦單位安排「悼念亭」供民眾寫下留言悼念,廣場上設置「民主市集」,許多人權團體向民眾進行議題宣講,中正紀念堂中央通廊也有設置為期三週的六四事件歷史展覽。下午4點播放紀錄中國一胎化政策的美國紀錄片「獨生之國」,讓更多民眾看到中國共產黨控制生育的實驗性社會政策所帶來的影響。

中正紀念堂的民主大道廣場上舉辦悼念六四35周年「追求民主,無畏無懼」悼念活動,豎立起「恥辱柱」雕塑品

廣場上設置「民主市集」

「悼念亭」供民眾寫下留言悼念

六四參與者、歷史文獻學者吳仁華表示,在台灣紀念六四,讓他想到35年來中國許多民眾無法公開紀念六四民運,中國人權律師紛紛被中國政府入罪,「天安門母親」群體第35次發表連署要求中共公佈真相,追究六四屠殺責任,但是上百位受害者的家屬等不到真相即去世,讓他非常傷心。

吳仁華提到這幾天港府搜捕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8人,今天大家在台灣更有必要站出來紀念六四,這是對香港還在獄中曾經為紀念六四做出巨大貢獻的人士的聲援跟致敬。

過往香港舉辦維園悼念六四行動的主辦團體、現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其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即因鼓勵大家悼念六四而被關押至今。

今年鄒幸彤的臉書專頁從4/30起陸續發布與六四天安門事件相關貼文,香港警方國安處5/28時以香港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安條例》的「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逮捕6人,除仍在關押的鄒幸彤外,還包括鄒母劉華珍、前區議員陳劍琴、牙醫李盈姿、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和關振邦,後再捕關振邦妻子潘幼翠及鄒幸彤的舅父,目前共8人。

台灣社運工作者李明哲,是第一個被中國政府扣上「顛覆國家政權罪」並入獄服刑5年的台灣人。他提到六四之前中國人還有一點點上街抗議跟貼大字報的自由,在六四之後完全沒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中國的維穩體制,用科技監控人民。

李明哲認為六四象徵的是中國更不可能走向民主自由,反而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口號作為對外侵略的代名詞,要求人民為了群體放棄個人自由,中國侵害圖博人及新疆人,損毀香港一國兩制,這樣反人類的政府,反而沒資格平反六四,中共政府的罪行更需要被清算。

六四參與者、歷史文獻學者吳仁華

台灣社運工作者李明哲

——八九六四親歷見證——

1989年4月中旬,許多中國大學生從悼念前任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一事為導火線,聚集在北京天安門前,爾後示威訴求擴大到新聞自由、民主制度以及官員腐敗問題等等,呼籲中國政府進行民主改革。其長達兩個月的示威抗議,最後遭政府派軍槍殺及駕駛坦克車輾壓人民,以血腥鎮壓結束抗議,六四天安門事件至今成為中國政府的禁忌,中國人民不得談論六四案件。

六四參與者吳仁華,當時為中國政法大學教師,由於當時親眼看見編號六號坦克碾壓學生,場面極其血腥,為了對抗中共政府「沒有開槍、沒有用坦克車碾壓任何人」的謊言,因此他成為六四資料搜集者及研究者。

六四參與者、中國民主教育基金會會長方政用錄製影片的方式在晚會上表示,他自己當時在西長安街上被中共軍隊的坦克追殺而失去雙腿,慘案過去35年仍未得到平反,中國人民仍被中共政權用殘酷手段鎮壓及對待,不僅如此還剝奪香港自由,還用武力威脅台灣的民主自由。他呼籲大家團結攜手阻止暴政,相信民主必勝,獨裁必敗。





——香港悼念六四現況——

過往台灣、香港兩地每逢六四都會舉辦悼念活動,唯香港在2019年歷經「反送中」抗議、2020年中國政府通過「港版國安法」後,香港地區的言論自由已遭中國當局緊縮,香港維多利亞公園萬人集結、持燭光悼念六四晚會已成違法行為。

為了六四期間不讓港人聚集維園,從去年開始香港同鄉會會在六四前後租用維園的足球場和中央草坪,舉辦「家鄉市集嘉年華」活動,改成慶祝「回歸祖國」的市集活動。

六四期間港警會在街道上加強巡邏,只要看見民眾悼念標語、攜帶花束等行為皆加以阻止、驅離,部分港人仍以各種方式悼念六四。

香港藝術家陳式森去年就曾上街高喊呼籲香港人不要忘記六四。今年6/3晚間9點,陳式森身穿白衣,在銅鑼灣駱克道散步,一語不發用手劃出「八九六四」等字並做出祭酒動作,隨即被多位港警包圍,帶上警車離去。據稱陳式森的律師表示不久後陳就無條件釋放。


現場民眾晚間8:09分悼念64秒

各民團代表晚間8:09分悼念64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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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監控開大門,國會同意嗎?

2024, June 4 - 18:38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針對立法院將於本週陸續排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法》。行政院提出之草案內容涉諸多爭議,尤其就《詐防條例》、《通保法》,民間團體聯合發表聲明如下:

一、巨幅擴增監控項目、下修監控門檻:《通保法》草案侵害隱私、資訊自主
二、《詐防條例》提供封網捷徑:政府不但沒有補破網,反而送上空白支票
三、《詐防條例》業者責任真空:毫無門檻的豁免條款,民眾究責,門都沒有!
四、《詐防條例》凍結帳戶規範混亂且欠缺救濟程序,疑似涉詐就剝奪金融信用
五、《詐防條例》檢舉條款:恐徒增基層警察負擔,或甚適得其反
六、《詐防條例》三振條款:不當連結、雙重處罰,且徒增監所負擔

一、巨幅擴增監控項目、下修監控門檻:《通保法》草案侵害隱私、資訊自主

本次《通保法》修法草案涉及了諸多侵害隱私、資訊自主的條文。

從112年法務部的統計來看,警察調取門號登記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繫方式等「通訊使用者資料」的80,578件刑案中,由檢察官直接調取的則有62,792件;由警察聲請檢察官審查的案件有14,250件,核准率為99.61%;由法官審查的案件有3,536件,核准率為89.14%。

而本次修法,行政院認為不需要「檢察官保留」或「法官保留」,警察偵辦所有的刑事案件,皆可逕行取得嫌疑人的使用者資料;對此重大變革,行政院提出的理由僅為「使用者資料涉及隱私程度較低,因此並非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我們認為此一政策轉變的正當性有疑問,說明也不充足。

首先,雖然駁回率不高,但112年仍有439件調取被駁回。草案施行後,相應的救濟與監督機制為何?再者,警察人員的數量約是檢察官的60倍,政策上如何能夠確保開放調取不會被濫用?上述問題,豈是「使用者資料涉及隱私程度較低」一語可以說明的?

與此同時,本次修法使檢警可比照過往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的方式,取得嫌疑人的「網路流量紀錄」。依草案3-1條的定義,這包含了手機使用行動網路,所產生的「手機辨識碼」、「IP位址」、「連線時間、用量」、「瀏覽過的網址」。除此之外,由於本條定義是採取「舉例」的方式,只要非屬「通信內容」,未來也可能屬於得調取的「網路流量紀錄」。

從前述的統計資料來看,本草案如通過,9成的案件都不會經過法院,檢警便可取得上開「網路流量紀錄」。對此,行政院也未公布對人權的負面影響,缺乏有具體的評估及說明,僅是舉起「打詐」的大旗,便要人民及立法院同意這張空白的政策支票。

對此我們表示嚴重的擔憂與關切,呼籲立法院應嚴格把關;並要求行政院對於此一政策的擬定及實務需求,提出完整的說明「人權影響評估」。

涉及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草案(政院版2024-05-09)條文:

第3-1條第3項(新增)
III. 本法所稱網路流量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紀錄。

第11-1條
I.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無須法官保留)
II. 檢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改後不限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

二、《詐防條例》提供封網捷徑:政府不但沒有補破網,反而送上空白支票

目前我國執法單位所常用的封網方式為透過TWNIC的DNS RPZ機制,將DNS予以不解析,使一般網路使用者無法接取(access)到相關網頁,此即為俗稱「封網」的其中一種方式。DNS RPZ的機制本身,並無法律授權或規範,而是由網路業者「自律」而逐步形成。目前,DNS RPZ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基於法院裁定而做成,另一種,也是最受公民組織詬病的一種,是緊急案件(RPZ 1.5)。RPZ 1.5 號稱可以在半天之內就將可疑網站封鎖,可謂繞過司法公正檢核程序的高速公路,近兩年廣為使用。

而如此大量被使用的封網捷徑,竟然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如此嚴重的法治汙點長期卻被數發部視為亮點,更陸續將封網情境從一開始有資安疑問的網站,大幅擴張到下架有詐欺、賭博等嫌疑的網站,甚至擴增到選舉期間「打擊假訊息」,這些不論事前事後皆未經獨立機關審核的封網措施,罔顧民主法制社會對於言論自由和網路自由的基本正當程序。這個跳過法律規範又欠缺監督的封網捷徑,看似便捷,卻也已經發生過數次「誤封」的烏龍事件,今年4月廣受使用的WordPress網站建置平台就發生被烏龍封鎖事件,頓時所有透過WordPress架設的網站皆被停止解析,影響甚鉅。事實上,台灣在去年(2023年)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網路自由度評比,就是因這樣的封網機制而被扣分。

如今,政府不但沒有全盤檢討改善這樣的封網捷徑,反而在《詐防條例》制定了極為空洞的授權,看似是補了長期欠缺法律保留的破洞,實則任由破洞繼續明正言順地惡化。

確實,在特定危急情形下,緊急處置有其必要性。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亦允許緊急無令狀搜索,但前提是必須符合特定要件並且執行後應報請法院准許等事後審查規範。同理,在立法允許緊急封網的同時,亦應制定出相關要件與程序以確保不遭濫用,例如:緊急封網的具體發動要件;緊急封網發動單位在封網完成後的幾小時內必須向獨立機關提出審核申請;獨立機關應於幾小時/幾天內完成審核;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權利;當事人之救濟制度等。

為了確保緊急封網機制不受濫用而侵害言論自由與網路自由,司改會呼籲在相關發動門檻與事後審查規範尚未制定之前,不應縱容無所拘束的封網空白支票合法化。

涉及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政院版2024-05-09)條文:

第42條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三、《詐防條例》業者責任真空:毫無門檻的豁免條款,民眾究責,門都沒有!

《詐防條例》第12、14、38條,一概豁免眾多業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此免責條款所設定門檻極為寬泛:只要是執行本條例的「防詐措施」或是配合政府機關「所為之處理」,一概無條件免責。

或許如此的豁免條款是出於美意,希望業者們可以放心出手,大刀闊斧來打詐,但卻因嚴重缺乏明確性、沒有實質門檻的法規設,例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等條件,恐導致免責範圍無限上綱。

況且,條文所涉業者多元,包含電商業、網路廣告平臺業、金融業(含虛擬貨幣平台業者)、電信業、網路連線遊戲業等等,將來只要這些公司主張他是為了配合政府打詐,過程中所對任何人所致的任何損害,依目前的毫無門檻的條文,一概不需要負任何賠償責任,對人民日常生活及數位權利可能產生的影響,令人憂心!

涉及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政院版2024-05-09)條文:

第12條
II.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客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第14條
III. 電信事業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第38條
II.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或配合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理,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四、《詐防條例》凍結帳戶規範混亂且欠缺救濟程序,疑似涉詐就剝奪金融信用

去年6月《洗錢防制法》修正增訂「無故收受/交付帳戶罪」時,本會即再次強調詐欺犯罪中既存的「主觀要件認定寬泛」的爭議,並不會因為此罪增設而消失。如今《洗錢防制法》已經上路一年,相關問題並未緩解,人頭帳戶冤案當事人的處境卻越發艱困。

今年3月1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範,行為人若有違反《洗防法》第15-2條、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者,凍結帳戶之效力自告誡日起算5年,比《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2年規定影響更劇烈。人頭帳戶冤案當事人除了需面對司法的無情追訴,更需要面對嚴重混亂的日常生活,不知何時自己的帳戶才能解凍繼續使用。

孰料,本次《詐防條例》條文更是不擇手段,連「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都出現凍結帳戶的規範。細究草案,金融機構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者」的「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竟然可以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此已非單純影響刑事案件被告的權利,更完全擴張了政府對人民財產權的管控範圍。甚至,條文中也未見前述處分的效力期間、未有受相關處分之人民應如何爭執救濟的規定。

打詐有急迫需求,金融端的管制固然是防制詐騙的重要一環,但現行詐騙許多已經靠虛擬貨幣進行,透過金融業者的管制,究竟可以擋住多少案件,已是未知,如連可能「誤殺」的救濟都不給人民,更顯失當。

更甚者,本次《詐防條例》草案第43條、44條,又再次加重了刑罰,是否在打詐目標上有幫助?又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也令人質疑。

涉及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政院版2024-05-09)條文:

第8條
I. 金融機構對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及信用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對虛擬資產帳號,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或虛擬資產、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管控信用卡及暫停信用卡帳戶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
II.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執行前項後段規定作業時得照會同業,受照會者應提供相關資訊。
III. 前二項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認定基準、照會程序與項目、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

第9條
I.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依前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時,應保存該客戶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得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於合理期間通知金融機構或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該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
II. 前項資料及交易紀錄,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一項應保存資料、交易紀錄之 範圍、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之方式、程序與就異常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解除控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43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44條
I.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  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
II.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III. 犯第一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

五、《詐防條例》檢舉條款:恐徒增基層警察負擔,或甚適得其反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的獎勵機制,從基層員警觀點看來,其實有定義不明,除實務上常見對辦案獎金分配爭議事件,詐欺工作除了查緝,亦有宣導工作、前端攔阻等等面向,以獎金部分而言,國家預算必然為有限而要取捨,也可能對負責不同項目的人員不盡公平,影響實際政策運作。

我國的刑事工作獎金制度,其根本問題在於造成實務上混淆「常態給付」與「非常態給付」的狀況。基層警察人員對於加入刑事工作意願低落,主要仍回歸在「常態工作量過高」的問題,獎金制度固然能獎勵辛勞人員,但其本質仍然是「非常態」的,要總體提升意願,除基本的總體人力不足的結構問題要解決,在人事政策應從提升常態給付(如加給)為主、獎金制度為輔。

更何況具體操作上,第一線員警也需面對檢舉後的篩案負擔。除一般民眾一窩蜂「熱心」檢舉需辨別線報品質,採取或不採取也需再與檢舉人說明,另外其中亦可能有涉及窩裡反、不同組織互相陷害等如何評價的問題,其混亂可想而知。獎金制度雖可提升舉報意願增加線報,但後續是否造成額外工作負擔或法律爭議,也需審慎考量。

涉及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政院版2024-05-09)條文:

第56條
I.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
II. 前項獎勵核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六、《詐防條例》三振條款:不當連結、雙重處罰,且徒增監所負擔

本次草案中還設計了針對詐欺犯罪的三振條款。然而,所謂三振條款,在限制的是「假釋」的權利,「假釋」所著眼的是監所受刑人矯正的狀況,與「犯罪的防治」完全是不同階段的不同考量。

本次草案用「限制假釋」來「打擊犯罪」,恐在目的與手段上有不當的連結。況且,目前刑法對詐欺累犯已有加重刑度的規定,若再對假釋條件加以限制,恐有雙重懲罰之嫌,甚至可能是處罰到了本已處於社會底層而被詐團利用的弱勢青少年族群。

又尤其考量我國監獄長期擁擠的情況,法務部應先研究「延長刑期」和「限制假釋」是否真能降低詐欺犯罪率。否則,這只是將社會成本轉移到矯治程序,並未真正解決詐欺犯罪問題,更無法滿足受害者對賠償的需求。

涉及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政院版2024-05-09)條文:

第49條
犯詐欺犯罪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三,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假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
二、犯詐欺犯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詐欺犯罪。

記者會出席
林俊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
高烊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
邱啟鴻/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委員
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李柏鋒/開放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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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漢校方違法亂紀,過半學生要求解除董事長職務,董事會改組!教育部應立即介入!

2024, June 4 - 18:25

文/高教工會

大漢校方違法亂紀,系學會聯合發起意見調查
過半學生要求解除董事長職務,董事會改組!教育部應立即介入!

大漢技術學院今年2月傳董事會違法對外宣布停辦,引發師生強烈抗議,然而董事會依然不願改正,甚至打壓反對停辦的教師與學生。對於大漢董事會擅自停招學校、剝奪師生權利的行為,由土環系學會會長曾阿明、企管系學會會長林宏瞬、休旅系學會會長李文軒,於4月聯合發起全校性「在校生意見問卷調查」,並於上週由曾阿明會長向學生公布調查結果。

大漢技術學院學生總人數 498人(不含延修生),此次學生意見調查有效回覆 287人,逾全校在校生之半數。根據系學會聯合發的聲明顯示,堅持原校原班畢業者 260人(90.6%),反對停招停辦者270人(94.1%),應該解散董事會者 270人(94.1%),對董事會不信任者273人(95.1%)。基於調查結果,大漢技術學院系學會發表聲明,並提出4點訴求:

一、建請教育部就本案後續處理決策,學生「受教權」必須做為首要考量。

二、系學會強烈要求教育部依國家法律所賦予之權責和義務,就不適任之董事解除其職務,並組董事會。本校在教育部尚未正式同意「停招停辦」期間,亦請教育部責成相關專責部門接手董事會,並維持本校正常校務運作,以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益。

三、本校在校生依個人初始學習規劃,不接受董事會未經「校務會議」做成決議之校外安置規劃,堅持原校原班完成學業。

四、為避免教育部淪為失職,建請教育部限期指派專員蒞校視察,就花蓮0403 震後,大漢校舍軟、硬體設施受損,校長於說明會對同學們承諾的改善作為,迄今仍未見實質作為。

遺憾的是,大漢校方面對反對的聲音,完全是不理不睬,甚至進一步打壓工會。大漢校方將於明日(6/5)再次召開校務會議,由於過半數的教師皆加入工會,並團結起來採取行動,成功的讓3月27日及4月10日兩次校務會議因缺少1至2席出席未能達全體半數,皆無法合法召開,以至於校方無法將停辦計畫送至主管機關。校長林岳輝為了達成董事會的指令,不惜以獨裁手段違法更換校務會議委員,並違法將工會會員之行政職務解職,違法亂紀之誇張,卻不見主管機關有任何反應。且面對工會提出的團體協約協商,大漢至今未提出合理回應,聲稱因舉行畢業典禮,需於6月18日之後才願意協商,但事實上畢業典禮在6月2日就已經舉辦完畢,可見校方乃故意拖延,逃避與工會協商之義務。

除了對於教師的打壓,主任秘書邱天佑(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也對參與工會活動的學生進行霸凌,於課堂上公開逼問學生,對其施壓。且班上3名同樣支持工會的學生,期中考成績皆剛好為60分,分數明顯低於班級平均,顯然是邱天佑先生在對學生施壓。邱天佑行為不但違反教師倫理,也構成妨害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大漢技術學院企圖擅自停辦不只是個案,而是私校退場條例施行後第一個利用漏洞規避退場條例,企圖以私校法退場的案例。這種規避退場條例的方式,不但讓教師的慰助金短少近兩個月數額,還會直接剝奪教師至少兩年的薪資與工作權。而學生則是失去了在原校就讀至畢業的權利,很可能被迫轉學甚至輟學。高教工會認為,學生受教權的保障應該被視為優先的考量,根據過去退場學校的經驗,被「安置」轉往其他學校就讀的學生,其休退學率都明顯偏高,顯見如同「放生」的轉學措施並沒有辦法有效的保障學生權利。過去也曾發生過校方為了儘早清空校園,威脅學生不要註冊,並強迫轉學。而教育部對此毫無作為,不但沒有調查校方的不當行為,甚至主動配合校方粗暴的轉學措施。

事實上,在大漢董事會擅自宣布停招停辦時(2/21),校務會議通過了一項提案,內容為「花蓮在地學生無法以及不便到外縣市上課,花蓮地區亦無學校有相關科系。不論停辦或者續辦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現有學生皆只能在校本部接受上課及在此畢業。」該提案在表決中以出席27位,同意19票、反對0票、棄權7位,決議照案通過。校務會議作為大學的最高決策機構,其通過的決議除非有違反法令的狀況,否則就應該依照決議執行,這是大學自治的基本條件。

高教工會對於學生主動發起意見調查維護權利的行為感到敬佩,這同時也凸顯了這次大漢企圖擅自停辦,同時侵害了教師與學生的權利,師生皆反對董事會及校長違法亂紀的行為。高教工會要再次呼籲,教育部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應該正視學生的聲音,主動介入調查大漢技術學院的違法行為,並積極保障師生的受教權與工作權。

附件:大漢技術學院系學會聯合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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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香港國安惡法箝制六四紀念言論 呼籲港府應立即撤回對人權律師鄒幸彤等七人之追訴

2024, June 3 - 18:06

文/司法改革基金會、團體聯合聲明(文末名單)

針對2024年5月28及29日香港國家安全處引用依《基本法》23條所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簡稱《國安條例》),以「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之罪嫌拘捕人權律師鄒幸彤、其母親、及五位民運人士共七人,本會發表聲明如下並提出3項訴求:

一、香港政府應立即釋放七人,停止打壓悼念六四的活動
二、香港政府應全盤修正《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違人權之處
三、台灣社會及政府應持續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空間

一、香港政府應立即釋放七人,停止打壓悼念六四的活動

鄒幸彤大律師等七人被香港政府(簡稱「港府」)認定他們在Facebook專頁「小彤群抽會」發布六四相關資訊涉嫌違反《國安條例》第24條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然而,這些被指控的貼文僅是單純分享「參與六四晚會」、「訪問天安門母親」等經驗圖文,隻字未提「平反六四」的口號,也沒有號召人們參加六四集會或自發紀念六四。僅是單純的心得分享,自然不應構成意圖引起人們對中國或香港政府產生憎恨或藐視的「煽動意圖罪」,而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本案如果被認定有「勾結境外勢力」者(包含台灣),徒刑上限可能升高至10年。

另一令人憂心之處,在於同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即屬犯罪」,最高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萬一一般香港民眾,將「小彤群抽會」貼文擷取留存,可能因港府的擴張解釋而被司法迫害,甚至判刑。

民間團體呼籲,港府應立即釋放鄒幸彤等七人,並撤回本案之追訴。尤其港府應即刻釋放鄒幸彤,停止對鄒幸彤的長年騷擾與任意剝奪人身及言論自由。此外,除了停止對本案當事人的無理拘捕之外,港府應停止恫嚇自己的人民,終止箝制人們紀念六四的言論與集會自由。

二、此次拘捕印證了國際各界對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之質疑,港府應全盤修正國安條例有違人權之處

此次港府對鄒幸彤等七人之拘捕,是依「基本法23條」制定的《國安條例》自3月23日刊憲生效後,港府首次引用《國安條例》而做出的拘捕。《國安條例》立法時,國際各界就已經嚴正警告該法的罪名將遭到濫用,透過把法律「武器化」,港府繼續強化對言論自由的箝制,藉由制裁異己來形成寒蟬效應,企圖按熄香港公民社會僅存的一點點活力。《國安條例》生效短短一個月之內,就已造成獨立書店關閉,連「自由亞洲電臺」成立將近30年的香港辦事處也熄燈;甚至連香港立法會的議員,也不堪壓力自行移除社群媒體上評論時政的專頁。

如今,距離《國安條例》生效也才2個月左右,中國與港府就已經開始以此惡法消滅自由言論、展開對公民社會的肅清。尤其刻意在六四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首次動用《國安條例》,試圖殺雞儆猴,壓制任何六四紀念行為與言論。

本次拘捕無非是自我印證了今年初《國安條例》立法過程中,國際各界對該立法的嚴正質疑。《國安條例》不論是在訴訟程序上或是實體要件上,均有明顯嚴重的缺漏與破綻。就程序而言,《國安條例》掏空了被拘捕之人理應享有的正當程序,例如第79條限制被拘捕之人選擇律師的權利、第80條限制以被拘捕或尚未被拘捕之人尋求法律意見的權利。而實體罪名而言,也充斥著含糊寬泛的構成要件。以本件為例,所涉「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中對「煽動意圖」的定義,以《國安條例》第23條第2項b款為例,包含「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但所謂「憎恨或藐視」究竟為何?如何定義?範圍邊界為何?法條均無界定。此類欠缺明確性而產生漫無邊際的詮釋空間的法條,充斥在整部《國安條例》之中。即便司法騷擾的程序走到最後,法院未必會認定為有罪,但在無罪判決定讞之前,被告所遭受的身心打壓,都足以營造出自我審查的寒蟬效應。遑論第100條明文「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均須由指定法官審理」,法院判決的公正性與中立性亦大受質疑。

是以,民間團體呼籲香港政府不僅應立即撤回對鄒幸彤等七人的追訴,亦應全盤檢視《國安條例》,修正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報告中所指出條例中有違《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處,停止以國家安全之名,行剷除異己之實,還給香港民眾自由的空間、無所畏懼的家園。

三、《國安條例》之域外效力將使中國言論打壓之範圍擴及台灣和世界各地,但面臨威權擴張,台灣應持續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空間

更甚者,《國安條例》的打壓範圍,不僅僅限於香港與中國地區,更擴及世界各地。

國安條例在弁言(序言)中「在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應當在上述機關依法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時,應其要求依法提供協助。」無非開宗明義地將執法範圍擴及任何在香港的個人與組織,即便是外國人,只要他當時身在香港,也都被網羅在國安條例的打擊範圍內。

除了對外國人在其境內的打壓,香港人和香港組織即便離開香港到了境外,亦受到《國安條例》的域外效力而難以自由發聲。舉例而言,本案鄒幸彤等七人被控涉及的「第四分部—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依《國安條例》第28條,任何香港居民、在香港成立的團體、在香港有業務地點的團體,在境外的作為假若在境內會成罪的話,「該居民或該團體即屬犯該罪行」。

本案證明,僅僅網路上紀念六四之言論都可能被入罪,且刑度高達7至10年,對任何人,尤其是台灣人和在台港人,皆是嚴重的威脅。這是繼2020年6月30日港版《國安法創設第37條和38條的境外效力之後,港府又在《國安條例》增添對境內外國人、境外香港人皆一網打盡跨境鎮壓利器。

即便如此,台灣仍應持續支持香港的自由民主。尤其今年適逢台灣318十週年,也同時是香港雨傘運動十週年、香港反送中運動五週年,當時台灣與香港兩個民主運動活躍地交流,互相在道義上與行動上給予彼此支持與砥勵。在近期青鳥行動中,即便是深受威脅的在台港人也沒有缺席,除了個人或結伴前往支持的港人之外,許多香港相關公民團體,包含香港邊城青年台灣香港協會台灣民間支援香港協會等,也都以各自的方式支持青鳥行動。民間團體期待台灣政府以及社會大眾持續提供香港最堅實的道義支持。且道義上的支持,必須轉化為有持續性的實際行動,民主運動是個漫長的馬拉松,唯有持續不斷、細水長流,才有機會脫離威權。

六四紀念日即將到來,邀請大家到自由廣場紀念,以行動撐香港,以及世界上所有堅守信念、捍衛自由的人權行動者!

六四三十五週年晚會-追求民主,無畏無懼。Ideals are bullet-proof】

日期|2024年6月4日
時間|18:40
地點|中正紀念堂民主大道

團體連署名單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民間支援香港協會
四二四教育基金會
華人民主書院協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陳文成基金會
台灣香港協會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
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港守護民主關注組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人權促進會
香港邊城青年
全球綠人台灣之友會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台灣永社
(陸續連署中,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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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EA報告書的問題—福島漁民為反對核污水海放控告政府(下)

2024, June 3 - 16:46

*圖說:「ALPS處理污染水禁止海放訴訟」網宣。(來源:風のたよりー佐藤かずよし

文/宋瑞文(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特約撰述)

續前文)國際原能總署IAEA沒有強烈要求東京電力,要用統計上能夠正確反映儲水塔內物質的方法來進行檢測,也沒有考慮到初期在儲水塔堆積的污泥與廢棄物並不均質(下圖);考慮到作業的大規模與複雜程度,使用ALPS檢測的量並不充分。

*圖說:儲水塔內七成左右的福島(一次)處理水超標,1倍以上到19909倍都有。(來源:牧內昇平

再者,對於生態學上的影響與對生物濃縮的研究,很明顯是不足的;推測出來的影響程度,沒有出示足以信賴的根據。

*圖說:訴訟團律師海渡雄一於2024年2月在線上的演講,簡報在說政府規定的檢測核種數目後來減半。(出處:原子力市民委員會YT

關於氚的狀況,為推測有機氚所使用的飲用水評估模型,無法適用在海洋生態系及其相關的生物樣貌,因此產生偏誤;鍶90等幾種放射性核種,因為海洋生態系而有級數倍的再濃縮,也不在考量之內。

「稀釋是解決污染的辦法」這樣的假設就科學而言已經過時,就生態學而言也不適當;對日本國內外漁業產品聲譽的莫大影響,更突顯出污染處理水海放計畫不恰當的地方,有必要用別的方法處理。

*圖說:日本國會議員山本太郎用IAEA報告書原文,向民眾說明,IAEA並未對海放政策背書。圖片經翻譯軟體處理,字意略有誤差,以正文為準。(來源:令和新選組

IAEA報告的問題點

日本龍谷大學政策學部教授大島堅一指出,儘管國際原能總署IAEA在海放政策的報告書(註1)裡表示:「和國際標準一致。」、「其中微量的放射線,對於人與環境的影響,是可以無視的程度。」但不是為政策背書。

IAEA報告書並沒有對海放以外的處理方法做評估;IAEA的基本原則規定,在不得不把放射性物質排放到環境之時,全體利益需大於弊害。排放要經過正當化(justification)的程序處理,需要在輻射防護之外,考慮到經濟、社會、環境等各方面的影響(參考下圖)。換言之,IAEA對海放政策的評估,不包括正當化程序的詳細狀況。

*圖說:科普自媒體網紅媽咪叔解析IAEA報告書,該機構並未分析海放政策在輻射防護之外,如經濟、社會等其他層面。(來源:媽咪說

IAEA署長Rafael Mariano Grossi更在總結報告的序文最後一段寫道:「把儲存在福島核電廠的污染處理水海放,是日本政府的決策,這份報告不是在推薦或支持這個做法,我希望能強調這一點。」(原文附於文末)

大島堅一指出,IAEA報告書有幾個問題。一是ALPS在二次處理的經驗極少(約七成的儲水塔污染水需要二次處理、參考下圖),長期而言是否能維持性能、妥善處理汙染水,尚在未定之數,報告書對此也沒有評估。

*圖說:綠色和平核能專家Shaun Burnie表示,二次處理的樣本量比例太小。(來源:福島之殤

第二,東京電力對於最終放出的放射性物質之總量與排放期間,還沒有明確的報告。即便是現在有做評估的64種放射性物質的輻射源項,資料的基礎只是對三個儲水塔的檢測而已(編注:儲水塔數量在一千個以上),換句話說,放出水的全貌為何,現在還不明朗。

第三,關於放出水的資訊,有可能沒有適當揭露。過去,關於儲水塔內氚以外的放射性物質為何的資訊,一直到2018年有媒體揭露才為人所知(編注:超標最高達2萬倍),在此之前,政府審議會議與對一般民眾的說明會、公聽會等,發佈的資料都說在標準以下。

第四,IAEA報告書沒有評估意外發生的狀況,容許政府與東京電力如此樂觀的「前提」,意外事故並不在他們的安全性評估之中(編注:例如2024年2月外洩1.5噸的高濃度核污水)。

第五,IAEA沒有評估2011年福島核災以來核污水大量外洩,放射性物質長期累積起來的影響。必須先瞭解到目前為止的環境影響,對於追加的污染處理水海放,才能正確地加以評估。

*圖說:東京新聞報導,日本政府支付與捐助了鉅額的國際原能總署IAEA經費,確保日本在IAEA決策時的份量,讓IAEA中立性受到質疑。(來源:東京新聞記者望月衣塑子推特、同報導

此外,IAEA的運作經費,仰賴會員國繳交的費用。日本在義務性的分攤費用,在2019年之前都高居第二(註3、參照上圖)。自願性的捐款,在2019年之後也高居第二。2023年度,因為美國義務分攤費用只付1/4,中國付一半,因此實際上日本是繳費最多的國家(下圖)。

*圖說:美、中、日、德在IAEA的義務分攤費用及實際繳納狀況。(來源:日本經濟新聞

除付費佔比高外,日本又把許多政府職員送進IAEA,確保日本在該機構決策的份量(官方文件記載的施政目標)。即便如此,也未能得到IAEA的背書,這是在看待IAEA跟海放政策保持距離時,需要理解的背景。

※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本文由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獨家授權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轉載。

註1:該報告書全名為 IAEA COMPREHENSIVE REPORT ON THE SAFETY REVIEW OF THE ALPS-TREATED WATER AT THE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STATION 連結

註2:IAEA署長原文為 “Finally, I would like to emphasise that the release of the treated water stored at Fukushima Daiichi Power Station is a national decision by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at this report is neither a recommendation nor an endorsement of that policy. However, I hope that all who have an interest in this decision will welcome the IAEA’s independent and transparent review, and I give an assurance, as I said right at the start of this process, that the IAEA will be there before, during and after the discharge of ALPS treated water.”(出自 IAEA COMPREHENSIVE REPORT ON THE SAFETY REVIEW OF THE ALPS-TREATED WATER AT THE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STATION 連結

註3:據東京新聞報導,2020年日本付給IAEA的金錢為63億日圓(分擔比例8.35%)。據韓民族日報報導,2021年度,日本對IAEA正規預算的分擔比例為8.32%,義務性的分攤費為38億6000萬日圓,另外捐款(拠出金)11億4000萬日圓(合計50億日幣)。2023年度日本的分攤費用金額為52億日元。反對海放的中國,2023年度在義務性的分攤費佔比(14.5%),是日本(7.8%)的兩倍左右,但實際支付沒有日本多,見前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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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愚弄福島到什麼程度”—福島漁民為反對核污水海放控告政府(上)

2024, June 3 - 16:37

*圖說:對於污染水海放,福島縣民憤怒不已。(來源:東京電視台

文/宋瑞文(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特約撰述)

「到底要愚弄福島到什麼程度?」為阻止福島核污染處理水放流,打算告政府的福島縣民,在記者會上生氣地說。

日本政府在2023年8月將福島核污染處理水海放,國內外抗議不斷。8月21日,廣田次男、河合弘之、海渡雄一等律師發佈消息,為停止ALPS處理污染水的海洋放流政策,將組成「ALPS(多核種過濾設備)處理汚染水停止海放辯護團」(以下簡稱為辯護團),對日本政府提起訴訟。

率先擔任原告的福島民眾,包括漁業相關人士,因為污染水海洋放流,首當其衝的就是他們。在日本政府背棄和漁民的約定後(東京電力曾約定未得漁民同意不放流),一部份人站了出來。

*圖說:記者會上,律師指出日本政府毀棄對漁民的承諾。(來源:東京電視台

為了回應福島及其周邊縣市人民,難能可貴的提告決心,律師們號召其他人民一同擔任原告(每人需負擔官司費用一萬三千日圓),目標在百人以上。今後並預定成立聲援原告的團體,陪伴官司進行。

同年9月8日,辯護團於福島地方法院第一次提告,並於10月底前第二次提告。

律師們表示,提告的理由在於,福島核污染水,是東京電力與政府在福島核災後,未能阻止地下水流入融毀的爐心所產生的。這是東京電力與政府的責任,製造污染的人,應該到最後都要負起管理的責任。

過去沒有把放射性廢棄物故意丟到海洋的例子。即便用稀釋的方式降低濃度,放射性物質的總量也不會改變。

所謂經過過濾的污染處理水,不只有放射性氚,還有銫134、137,鍶90、鈾129、碳14等放射性核種。這些污染物對健康的影響未經評估,也沒有確認過安全與否。

在福島核電廠廠區內外,有為了蓋7號機8号機等等的土地,可以再蓋儲水塔的地方很多。而且,除了海洋放流之外,還有增設大型儲水塔、砂漿固化等有效的替代方案,政府卻沒有好好檢討。

*圖說:朝日新聞2023年3月報導,福島溶融核燃料取出作業進度極為有限。(來源:朝日新聞

儘管政府表示,污染水海洋放流,是為了福島復興,讓取出的融溶核燃料碎塊有地方可以放置,但取出的工程至少要30年以上(編注:取出的量極其有限,上圖),沒有必要現在就撤掉儲水塔。

*圖說:赤旗新聞報導阻止污染水海放提告記者會。(來源:臉書

替代方案未討論

1996年的《倫敦議定書》(London Protocol),禁止世界各國在海中傾倒核廢棄物。福島核污染水海洋放流,有違反《倫敦議定書》之虞。

另一方面,日本民間曾經提出以砂漿固化的方式取代海放,並在2022年8月17日和國會議員一起跟政府進行交涉。

*圖說:工廠工程專家川井康郎簡報,以砂漿固化方式處理核廢水,在國外核設施已有實例。圖片經翻譯軟體處理。也可參考中文媒體對他的專訪。(來源:川井康郎

當時東京電力回答,官方會議(ALPS小委員会第14回)在2019年9月已經討論過了。然而,實際查看該會議的紀錄,關於砂漿固化的討論只有兩行字而已,根本不算討論。

未回應專家們的質疑

訴訟團反對海放的理由,得益於科學家團體的識見。「ALPS處理汚染水停止辯護團」律師海渡雄一表示,由太平洋島國論壇委託的獨立專家小組,曾基於日本政府與東京電力提供的資料,進行詳細的檢討。

專家小組認為,關於福島核污水儲水塔內的特定核種,東京電力的「輻射源項」(Source term:為調查環境影響所需的放射線劑量與核分裂生成物質之總稱),其資訊嚴重不足。檢測方法在統計上也不完備而有所偏差,很可能無法如實呈現儲水塔內放射性物質的狀況。

再者,檢測次數稀少。而且,在日常檢測裡被排除的55個放射性核種,是基於ALPS的處理結果、最後會做稀釋,與預定要排放至海洋的計劃而決定的,缺乏合適的科學根據(待續)。

※ 本文相關編譯與轉寫,承蒙上前万由子女士審閱。

※本文由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獨家授權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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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肯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消防員身高限制需有科學基礎

2024, June 1 - 13:28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陳韻宣

有關昨日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身高限制案),宣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違憲,本會及聲請人陳韻宣聯合聲明如下:

1.本會自創立初即支持種族及性別平權,支持不分性別及種族皆能獲得平等對待,並消除對不同族群的歧視。

2. 針對此案,本會肯定大法官給出進步且正確的違憲判決,使釋憲人及未來有熱忱從事消防工作的人們,得以跨越性別歧視的高牆,得到公平的機會,對於消防人力極度缺乏的消防體系,無疑是注入一劑強心針。

3. 本會呼籲考試院及內政部在未來針對公務人員進用標準修正時,應採用科學、客觀、可量化之標準,取代僵化的年齡、身高、性別比例限制,以能達到消防工作所需之能力要求,做為人才進用標準,以符本次憲法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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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立院忙鬥爭,勞權不順遂—台灣移工聯盟針對印度移工MOU聲明

2024, May 31 - 18:37

文/台灣移工聯盟

自從2023年底媒體報導勞動部將與印度商討簽署MOU引進印度移工開始,台灣移工聯盟(MENT)不斷透過各種方式以及管道,對政府呼籲、對民間社會倡議,訴求在引進印度移工時全面採用政府對政府(G to G)直接聘僱模式,廢除私人仲介。然而,《台灣政府與印度政府簽訂之勞工合作備忘錄(MOU)》(以下簡稱印度移工MOU)經2024年4月19日因民眾黨、國民黨立委提出異議,從院會查照,改為拉下衛環委員會後,經過60日,由於衛環委員會的國民黨及民進黨兩位召委,並未將此案排入委員會審查的議程,因此印度移工MOU將於2024年6月13日照案通過。

台灣移工聯盟對此深感憤怒,並提出以下聲明:

一、立法行政忙鬥爭,無人在意勞權

在我們持續爭取印度移工MOU在衛環委員會排審期間,立法院爆發了重大衝突,引起各黨派立委拳腳相向,而其核心看似「行政立法鬥爭」,實際為政黨權力惡鬥。這次事件尚未落幕,我們也無意在此辨析其中對錯,而是要強調:無論立法權、行政權之間如何博弈,各黨派立委孰多孰少,許多真正關乎底層勞動者的議題永遠是最容易被放棄,無法進入民主議事內的,包括這次印度移工MOU牽涉的移工議題。

立法院內的權力衝突引發了廣大民眾的不滿,一句流行的口號是「沒有討論,不是民主」,主要批評的是立法院內佔據多數的黨派立委沒有給予充分討論空間,試圖強過法案。而印度移工MOU則是根本連被排入議程的機會都沒有。

自民眾黨和國民黨於2024年4月19日提出異議以來,該MOU被從院會查照改為拉下衛環委員會審議。終於有人提出異議,進入審議,我們繼續奮力讓立院內諸位代議士可以至少將其排入委員會議程,讓各類聲音——尤其是來自移工立場的聲音——能夠在立法院內出現,在增加新移工來源國之際認真反思、改善此前的移工制度。然而,在接下來的60天內,衛環委員會的國民黨及民進黨兩位召委王育敏和黃秀芳竟一改此前質詢咄咄之姿,拖推拉地都不願意將此案排入委員會審查的議程,再遇立院惡鬥,導致該MOU將於2024年6月13日「順理成章」地被自動通過。究竟兩大黨召委,只是忙著打架奪權,已然忘記自己的職責所在?或是被壟斷移工就業市場三十年的龐大私人仲介利益結構挾持,與行政機關共同棄守了「政府對政府直接引進」這個政府應負起的責任?

當然,立法院並不是唯一怠忽職守的地方,勞動部、外交部在簽署此一重要引進文件時,也從未開放社會討論。MOU的細節內容在此過程中一致被保密,只有當簽署完成後,社會方才知曉。而此時,現有制度則不給予立法院修改其中細節內容的機會。我們認為,這也是一種行政濫權——行政官僚凌駕於人民主權。

於是,行政權凌駕立法權,立法權又漠視移工勞權,這將讓移工制度持續惡化。未來印度移工來台,也即將繼續重複現有菲、泰、印、越四國工人遭遇的結構性剝削。

二、私人仲介制度是政府包庇下的剝削移工機制

台灣政府自1992年開放引進移工以來,私人仲介制度便成為移工就業市場的主導力量。這股力量不是單純的媒合服務,而是長成了政府包庇下的剝削機制。

這一制度下,私人仲介業者利用現行引進機制,壟斷市場,進行高額收費和剝削,導致移工處於極度弱勢的地位。過去三十年,私人仲介業者已經發展到不僅收取高額仲介費,更壟斷了藍領移工的就業市場。仲介業者在「市場/逐利」邏輯下,寧願自境外引進以賺取暴利,也不願幫雇主承接顯然可以當面面試、聘僱流程更省時省力的在台轉出移工。

2023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仲介」佔了移工逃逸原因的大宗:「過高的仲介費」是失聯推力之首;而結構性問題裡的推力部分,7項裡就有3項直接與仲介有關:「網路科技與牛頭的招攬讓仲介費用脫離政府的規範」、「不受控管的仲介業者」及「仲介品質參差不齊」。這些問題凸顯出私人仲介制度在政府包庇下的剝削本質。

私人仲介制度壟斷移工就業市場三十年,如今,當出現新的移工來源國時,台灣面臨一個重要的轉折點,我們本可以亡羊補牢,以政府對政府直接引進取代私人仲介引進模式,逐步改善移工在台勞動環境以避免「移工越悲慘 本勞越悲哀」的整體勞動條件下降問題。遺憾的是,政府部門、代議士們選擇了延續包庇私人仲介合法剝削機制。行政立法都不與備受政策之害的勞動者討論,是民主嗎?

三、立委熱衷黨派鬥爭,代議何益?

在討論印度移工MOU的過程中,台灣移工聯盟與多個聲援團體多次拜會各黨派立委,並舉辦兩次記者會,呼籲將印度移工MOU從「查照」改為「審查」,要求透明公開的程序,要求廢仲介、反雙軌、唯一G to G。當MOU由從「查照」改為「審查」之後,聯盟除了訴求程序上應排進議程外,更將G to G訴求,具體化為三項完全可以執行的政策,持續向多位衛環委員推動召開公聽會、推動衛環委員於委員會中提出臨時提案:

1. 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召開跨部會會議,協調如何參考韓國G to G之「SPAS系統」,將駐外辦事處、勞動部、外交部、移民署、勞保局、健保局、就服站等移工入台相關行政單位串聯,完成台灣的G to G直接引進線上選工系統。
2. G to G直接引進線上選工系統應於正式引進印度移工之前完成。
3. 引進印度移工前三年,應採取唯一G to G管道,落實優先採用政府對政府直接引進之政策。

必須提醒的是,即便依據印度移工MOU第八條,目前引進管道為「雙軌制」,然而MOU第八條也同時提到「雙方應為直接聘僱計畫設立單一窗口及選工機制」。退萬步言,即便引進管道為「雙軌制」,然而「政府對政府直接引進」之「這一軌」勞動部具體規劃到底爲何?且勞動部官員及勞動部長多次於媒體訪問以及立院答詢時,承諾「此次引進印度移工,將參考韓國引進移工制度,優先採取G to G管道」。試問究竟勞動部要如何落實優先採用G to G的承諾?難道立法院真的要放任勞動部光說不練、政府官員的承諾可以隨口說說敷衍了事?

台灣移工聯盟及眾多聲援團體在這段時間盡各種努力四處奔走倡議遊說,甚至已經提出如此具體的訴求與政策建議,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召委們最終不但沒有召開公聽會,也沒有提出臨時提案,甚至最終都未能將此案排入衛環委員會審查的議程。在政黨權力鬥爭的立院紛亂大戲成為「理所當然的理由」之下,MOU最終仍照案通過。除了私人仲介制度繼續壟斷移工市場、「移工越悲慘 本勞越悲哀」的局面無法改變外,同時更顯示出代議士在處理勞權議題上的虛偽。

這次印度移工MOU事件再次證明,行政權確實坐大,輕易得以不透明的MOU簽訂方式便決定勞工權益這等重大議題;應反映民意、重視法制的立院代議士們,卻是將政黨間的權力鬥爭放在所有重大議題之上。對於被政策欺壓的勞動者,「正義」這回事,該期待行政權還是立法權呢?在政黨鬥爭成為台灣政壇的常態時,何謂「民」誰是「主」呢?沒有討論確實不是民主,然而誰跟誰討論呢?台灣移工聯盟要求廢除私人仲介制度,實行政府對政府的直接引進,從根本上解決移工被剝削的問題。然而回到現實中的立法院生態,勞團奮力提出了意見,卻沒人要討論,整體台灣勞動環境仍然是血汗之島。

聲明團體:
台灣移工聯盟Migrant Empowerment Network in Taiwan (MENT):
天主教明愛會(Caritas)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TIWA)
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 Hope Workers’ Center(HWC)
桃園市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Domestic Caretaker Union (DCU)
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移工服務中心 Hsinchu Diocese Migrants and Immigrants Service Center(HMISC)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 Labor Concern(LCC)
海星國際服務中心 Stella Maris International Service Center(St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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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捐款徵信

2024, May 31 - 18:06

【四月工作報告】

2024.04.01 憂「營區在職專班」賣文憑 南亞通識教師拒教被資遣

2024.04.10 反對修法放寬核電廠延役 民團號召427「不核作」立院前靜坐

2024.04.16 建國啤酒廠割地北科大案 都委會審議未通過 決議再開專案小組討論

2024.04.17 大漢師生痛批董事會違法退場、佔十億校產 要求教育部介入調查

2024.04.19 台印移工MOU黑箱又未保障勞權?勞團要求立法院實質審查

《燦爛時光會客室》

第462集|原資中心將原民學生「商品化」? 校園微歧視真難消除?

第463集|監控下的和諧 中國如何再造獨裁統治系統?

第464集|香港基本法23條通過!還能在夾縫中抵抗?

第465集|台灣黑金歲月與末代礦工!猴硐礦工文史館

第466集|超高齡社會來臨!從《老窮奇幻紀事》看台灣準備好了沒?

第467集|割地給大學使用!建國啤酒廠文化區恐成泡影?

更多報導請上公庫網站 我們的經費來自公眾捐款,透過您的定時定額捐助,可以讓我們穩定前進,作好更多報導,期待您能捐款挺公庫捐款請按這裡)。公庫也出版《光影游擊最前線:華人獨立媒體觀察》、《公民不冷血:台灣公民行動事件簿(經典增修版) 》,並且製作公庫毛巾,若您願意,也可用贊助公庫出品的方式支持另類/獨立媒體。 【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2024年4月份財務收支】 分類 項目 說明 支出 收入 收入 單筆捐款 7500 定時定額 49551 人事費 薪資 67,632 稿費 燦爛時光節目撰稿費 4,800 剪輯費 燦爛時光節目及Podcast剪輯費 19,000 勞保費 5,697 健保費 3,222 雇主提撥勞退 3,996 會計顧問費 2000 水電費 水費 68 租賦費 5,500 行政手續費 跨行轉帳手續費 50 郵政劃撥手續費 0 信用卡中心手續費 162 藍新科技手續費 1,174 伺服器維護費 1,667 網路使用費 447 小計 115,415 57051 結餘 -58,364

台灣公民行動紀錄協會2024年4月份帳戶餘額

台灣銀行:549,915元(含提撥基金150,000元)

中華郵政:134,388元(郵撥帳戶 86,010元、郵局 48,378 元)
藍新:40,297元
零用現金:5,260元

2024年4月份捐款徵信

單筆捐款:黃O宜 100、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1至4月捐款 2400、鄭O勉 3000、蔡O均 2000

定期定額捐款:Lin Yizhu 60、公庫之友 100、公庫之友 200、公庫之友 500、公庫之友500、公庫之友500、公庫之友300、方O萱 1000、王O思 500、王O荃 500、古O薰 300、江O凡 300、何O 300、何O幸 500、何O輝 510、吳O如 500、吳O牧 300、吳O珈 500、吳O勝 500、吳O澄 500、吳O輝 100、呂O廷 300、李O柱 1200、李O庭 100、李O婷 300、杜O瑜 1000、阮O慧 500、阮O慧 500、周O彥 100、林O伊 300、林O伊 500、林O葦 200、林O豪 500、林O儀 200、林O儀 600、林O穎 300、阿猴 300、施O君 300、柯O庸 500、洪O育,吳O蓓 200、唐O哲 1000、徐O榮 500、翁O思 300、翁O德 300、高O想 200、高O誠 1000、張O芬 300、張O玲 200、張O晴 1000、許O芳 200、許O綾 100、郭O竹 200、郭O佳 300、郭O燁 500、郭O薇 300、郭復齊 500、陳O山 300、陳O合 500、陳O杏 300、陳O村 300、陳O村 300、陳O庭 500、陳O筑 300、陳O萍 500、陳O綸 300、彭O恩 300、曾O桓 300、曾O傑 300、曾O婷 100、曾O婷 200、曾O琳 500、曾O華 1200、曾O瑋 500、湯O鈞 200、黃O君 500、黃O傑 300、黃O揚 700、黃O斌 300、黃O菁 300、黃O新 500、黃O達 200、黃O綺 500、楊O羽 881、楊O君 500、楊O範 200、葉O華 1000、管O祥 2000、趙O雯 1000、劉O中 200、劉O怡 1000、劉O倫 500、劉O書 300、劉O德 1000、劉O蕙 500、劉O龍 1000、蔡O如 300、蔡O荀 300、鄭O從 300、鄭O憶 500、鄭O翰 300、蕭O芳 300、蕭O寬 500、簡O志 300、藍O寧 300、顏O家 500、魏O陽 1000、羅O翔 300、譚O瑛 300、蘇O佳 300、蘇O禎 500

捐款說明:公庫的捐款平台設定每月20日扣款,定期定額首次授權捐款者,平台會先執行10元驗證金,確認信用卡有效後即退款。也提醒各位經由台銀、郵局及劃撥的捐款者們,捐款後請記得來信至:「civilmediatw@gmail.com」告訴我們帳號、金額、地址、電話等資料,以便寄送捐款收據。

若您的捐款需要上傳財政部國稅局(捐款收據電子化),需請您提供捐款者的身分證字號及本名,填寫《捐款申報資料方式表單 https://reurl.cc/7Vrd5  》,同意用作 「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申報資料。

我們會在隔年2月底前上傳您的單筆或多筆捐款金額申報資料,多筆捐款將合併為一筆款項申報。捐款人於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載扣除額資料浮貼於申報書上,或網路申報使用列舉扣除自動匯入,免附紙本收據,快速完成報稅。

以上捐款名單如有疏漏,還請來信告知,確認後立即補上,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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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位置足跡就是隱私,應釐清電信資料利用要件

2024, May 30 - 18:16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27日在政論節目上表示,透過電信資料能比對國會濫權抗議現場民眾與519民進黨部前集會、今年初總統大選前晚造勢活動參與者群眾屬性之異同。姑不論其從事比對之具體實踐形式為何,王義川言論內容中所指涉的位置資料分析,已涉及個資目的外利用(或過度寬泛以致消費者無從得知的目的內利用)。台權會建請電信主管機關、數位廣告與行銷業者之主管機關、政黨,應釐清及說明包含手機信令分析、基地台位置分析、Beacon室內定位等資料蒐用現況、法律依據等,並檢視其已否落實消費者的知情同意與退出權利。

位置資料能透露個人或群體的政治傾向、宗教、性傾向、興趣與社交圈。即使去除姓名、門號,仍然能從位置軌跡,判定個人住處、工作地,推定職業、常聚集的群體。更別提若單純作為交通流量統計分析,理應只需要人流的總數,而不需要其餘諸如性別、年齡等結合基地台位置與電信使用者資料而來的人口屬性資料。

台灣電信資料從事商業利用已不是新聞,除了地方政府外,房地產、數位廣告等相關業者可藉由電信資料從事商圈分析、或從事廣告的精準投放,早已是公知之事實。從電信資料分析的應用層面也可以說明:只要資料具串聯能力,該項資料就不是經「去識別化」後的資料。

經歷過疫情,人民已從萬華註記案認識到,政府與電信業者是以位置資料與時間區分誰是高風險族群,且未告知資料主體即予以註記。當人民被掌握的生活資訊越多,被貼上的標籤也越多。即使電信資料的再利用為純商業利用,主管機關仍須釐清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當中的「去識別化」、「統計」、「行銷」等詞彙,是否足以讓消費者認知到生活的軌跡會被提供給第三方做精準投放,或從事集會抗爭等社會、政治活動的分析。主管機關與業者則須釐清商業利用的電信資料如何釋出?如何與其他業者聯盟合作分析?如何杜絕任何有資金的單位(比如中國、詐騙集團、資料掮客等)購買取得後,進而再自行與其他資料進行串聯分析?

本次事件凸顯台灣不少資料蒐用者長期存在「只要資料不是個資,就能愛怎麼用就怎麼用」的腐敗邏輯,既無視於移除姓名或身分證字號本身,並不等於讓資料變成「不是個資」,也無視於「去識別」本身也是一種需要取得合法基礎的一種資料處理方法。再加上,Metadata(關於資料的資料)仍有間接識別可能,當然也是個資法所規範的個資,其處理、利用仍須受到個資相關規範的相當檢視。

回歸正常的資料治理,主管機關應主動掌握相關業者蒐用個資的法律依據,同時檢討服務條款當中,同意蒐用資料的類別與目的是否足夠清晰,並明確落實事前知情同意與事後控制等個資權利保護機制。只要仍有拼湊出個人圖像的可能,就不是「去識別化」,至多僅能說是資安保護手段之一,不能取代個資保護的規範基礎。對於「去識別化」定義的理解過度天真,會有架空個資保護規範的風險。

預防操弄、貼族群標籤、分化群眾、建構強健的民主基礎,隱私權補破網的工程需要各政黨與主管機關正視,個資保護的漏洞正隨著時間越破越大,個資串聯與利用滲透只會愈加綿密。無損於民主的正規資料分析與商業利用,必須仰賴落實個資保護與健全配套的作為,而非一再便宜行事,天真地解釋「去識別化」以求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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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木柵路受保青楓老樹死亡、速遭解編 護樹民眾質疑台北市文化局”澄清”新聞稿

2024, May 30 - 18:10

文/筑樹小丘工作室

木柵路一段238巷兩棵受保護青楓老樹,8個月即離奇死亡速遭解編案,針對文化局”澄清”新聞稿,護樹民眾質疑如下:

1.文化局2月與5月數次會勘,未依行政法通知護樹陳情人,無解釋。

2.樹木列保後兩個月,即出現異狀,但半年內未得任何醫治或養護。依照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文化局有責任督導協調處罰並通知工務局協助養護,卻毫無作為,任憑樹況惡化。無解釋。

3.受保樹列保4個月後才掛牌,過程嚴重瑕疵,樹保委員在場放任地主直接從技師手中拿樹牌去掛,不勘查樹況,等於未完成程序。嚴重包庇,無解釋。

4.樹保委員們認真大陣仗現場會勘,目的都是解編,且不經幹事會,神速就地迅速解編。是否方便建商加速申請建照? 無解釋。

6.建商地主針對受保樹三次違法,為何只這次在媒體追問下,才對外公布裁罰?多次違法是否應加重處罰? 未解釋。

8.連任5屆的樹保委員,對外謊稱護樹民眾不關心樹,收通知卻不參加會勘,抹黑行為顯然有失樹保委員職守,文化局要如何處理?未解釋。

9.兩棵老樹列保了八個月就離奇死亡,文化局內部可有檢討疏失?未解釋。

10.同地址多棵老樹均快速死亡,文化局到底有何保護?如何嚇阻地主繼續不當毀樹?無回答。

護樹市民感謝文化局,做了一個發新聞稿的動作。

相關法規: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得委任所屬機關執行。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劃分如下:
一、文化局:
(一)本自治條例之督導及協調。
(二)受保護樹木之列管。
(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罰。
(四)私有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

二、都市發展局:受保護樹木地區之都市計畫相關配合事項。

三、工務局:
(一)受保護樹木之普查及執行。
(二)第八條技術援助之提供。
(三)第九條之追蹤處置。
(四)工務局管理用地及本市公告山坡地範圍內受保護樹木之維護。
(五)因天災、病蟲害或人為事故等緊急狀況,致公私有受保護樹木有危害民眾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公共安全之虞,經文化局認有立即處理之必要而通知協助處理之扶正、加固、修剪、病蟲害救治等養護工作。
(六)私有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不明或權屬關係複雜,致難以履行維護責任,經文化局認有協助必要而通知處理之樹木修剪及病蟲害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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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環團回應 經濟部稱協和電廠改建「沒有替代方案,必須推動」

2024, May 30 - 17:57

文/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

針對經濟部今天對外發布的新聞稿中指出協和電廠改建「沒有替代方案,必須推動」。對此,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表示,經濟部長日前才表示針對四接爭議會傾聽基隆市的地方意見,沒料才過三天,一次就把話說死了,讓基隆人退無可退!王醒之說,經濟部這種說法若不是被台電蒙蔽,就是自打嘴巴。一方面說台灣不缺電,但是又說有電力缺口。

王醒之強調,依照台電2022年七月記者會公布的資料顯示,未來北東電網的電力缺口僅50萬瓩,但才過兩年,就暴增為470萬瓩?為了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台電不斷對國人玩弄數字遊戲。當年經濟部「蓋三接即可滿足北部電網缺口」還言猶在耳,而今又翻臉不認。

就像是自來水管線漏水問題不先解決,卻一直到處興建水庫般的荒謬,王醒之呼籲,面對50萬瓩的用電需求,而且是僅占全年2%時間的尖峰用電,經濟部長應先要求台電做好用電管理與強化電網韌性,而不是一昧地用缺電威脅強蓋天然氣接收站,同時犧牲基隆的海洋生態、基隆港營運與城市安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瑩則指出,過度依賴高碳排、有空污的天然氣,不僅有害國民健康,並將排擠國家發展節能、儲能及再生能源的資源,對產業發展不利,且萬一發生戰爭,無法順利進口天然氣,將面臨能源危機。

蔡雅瀅表示,面對未來的國際局勢,不能再用傳統的能源開發思維因應,協和電廠的改建案應該發展為兼具節能、儲能、再生能源(地熱)等「三能」的「能源轉型示範園區」,並以整個北部為範圍,檢討節能、儲能及再生能源(地熱、屋頂型光電等)發展,將原欲投入燃氣火力電廠及接收站的資源,轉投入更永續的方案。

蔡雅瀅強調,協和電廠裝置容量僅100萬瓩,且因燃料成本及空污管制要求,長期低度使用,2023年兩部機組使用率僅28.69%及26.52%,實際發電量僅佔全國用電量0.8%,期待賴總統落實競選期間「深度節能」政見,推動省下一座協和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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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廉價碳費優惠企業,氣候成本全民倒貼:勿讓碳費淪為「折扣大拍賣」

2024, May 30 - 17:51

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

關心氣候變遷及企業責任的公民團體,今日(30日)齊聚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將現場布置為「大賣場」,正告賴清德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所領導的「AI內閣」,必須正視當前碳費三項子法草案,嚴重破壞污染者付費的真義,以及大肆給予企業碳費折扣優惠的亂象。

新政府沒有蜜月期,應積極召開部會協商會議,並以2030年40%減碳目標為前提,停止碳費折扣戰,推動實質且經得起公民社會檢驗的減碳策略。

據目前碳費三子法草案,石化業、鋼鐵業及水泥業等不僅享有碳費2折的優惠,能透過購買碳權最高抵扣10%~15%不等的減碳義務,國內碳權更放大1.2倍計算。引人頓足的是,握有制定法規政策權力的政府,竟不以2050淨零排放的合理路徑、污染者付費等原則審視碳費制度,自願降格為優惠企業的促銷員,公共政策的審議精神,淪為放縱企業私相遊說殺價的地下賣場,實有辱民主社會和政府施政的主體性。

政府稱碳費並非財政工具,而是「提供誘因,實質減碳」的說法,恐僅是掩耳盜鈴的託辭,根據現行子法草案估算,2030年台灣的減碳目標恐不到20%,距離台灣宣稱減碳24%的自訂義務,以及國際間減碳40%的共識,相差十萬八千里。政府攜手企業的減碳願景,實際上,企業反倒藉此尋租遊說,踩穩了推卸減碳責任的立基點,卻可能導致落後歐盟CBAM碳定價,反噬台灣經貿競爭力的風險。

基於上述,我們提出以下建言,呼籲新政府慎重察納:

1. 新政府應啟動跨部會協商,修正碳費子法漏洞,莫讓總統氣候承諾跳票。

2. 取消2.5萬噸免徵額、碳洩漏風險產業2折優惠。

3. 調降碳權扣減比例、勿放大碳權效益,拒絕排放大戶漂綠。

4. 公開企業自主減量計畫,未達成須設置追繳利息及罰則。

5. 碳費優先投入促進減碳、社會效益的公共投資

莫讓碳費優惠費率,成為氣候政策的破口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賴清德就職演說上,強調淨零轉型的重要性,更承諾要解決碳關稅問題。若要達到此目標,首要之務乃是確保碳費制度的完整性。全球各國均面臨通膨壓力,但加拿大、新加坡、歐盟依舊加嚴碳定價制度。臺灣碳費開徵日期若持續拖延,又因「碳洩漏」的考量,壓低費率跟提供大幅度免徵額時,最終反將使企業碳管理能力無法跟上國際淨零趨勢,不利綠色競爭力。

依據倫敦政經學院今年3月針對臺灣碳費制度的研究報告指出:「優惠費率的設計,將侵蝕台灣氣候政策的可信度。」目前子法中提出可適用優惠費率的指定目標訂定方法,正是如此,既不符合科學基礎目標(SBTi),也未助於2030年階段管制目標的達成。如以鋼鐵業為例,草案中指出其指定目標為25.2%,然而根據中鋼現況,其目標應為39%,方符合淨零路徑。呼籲行政院卓院長,應儘速啟動跨部會協商,修正碳費子法漏洞,莫讓就職演說中的氣候承諾跳票。

應取消2.5萬噸免徵額及碳洩漏風險係數值,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表示環境部日前公布的三子法條文設計複雜,給予廠商各種優惠,不僅徒增行政成本,變相補貼廠商,削弱碳費成效,更遑論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針對高碳洩漏風險產業,除優惠費率外,子法給予企業兩折折扣。換言之,企業可以得雙重折扣。令人不解的是,環境部未說明碳洩漏風險係數值第一、二、三期實施的具體年份為何,也未解釋0.2、0.4、0.6的數值如何計算而來,讓外界無從評估其合理性。而針對其他非高碳洩漏企業,則直接贈與2.5萬噸的免徵額,讓企業無需負擔相關成本,對此,環保團體及學者都已強烈表達反對意見,然而環境部顯然並未聽取,仍直接贈送企業免費排放量。

降低碳抵換扣減比例,勿開放先期專案及放大減量額度效益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進一步指出在碳抵換機制的設計上,則給予企業10-15%的碳權抵換,等於每間企業可以將自身10-15%的減量義務轉嫁給其他人。此外,子法將國內減量額度的減碳效益擴大1.2倍,讓企業可以以較少的減量額度來抵減更多的排放量。同樣,環境部也未說明1.2這個數字如何得出。子法對於碳抵換的設計不僅破壞環境完整性,更讓企業得以轉嫁減碳責任。

環境部給予企業如此慷慨之措施,有損碳費作為政策工具的可信度。我們估算,若將鋼鐵、水泥、石化視為高碳洩漏風險產業,將會導致約4千7百萬噸的排放量不需承擔任何成本,造成碳費235億的損失,而這些折扣所帶來的成本,最終將由全民共同承擔。

未說明碳費機制的預期減量成效,致面對經濟部門反彈毫無招架之力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認為,環境部不曾對外說明碳費政策想要達到的減量效益,導致面對經濟、產業部門時無力為自己的政策辯護,也導致碳費被當成出清特價商品一樣,無法對應污染者付費原則,及其作為減碳管制工具的功能。然而碳費的減量效益究竟佔2030年目標的多少比重?彭部長甫上任就強調了開放政府的重要方向,我們期待環境部盡快將內部評估減量效益的資料公開,否則如果最後訂出低於500元的超划算碳費,將無法促進企業投資減碳設施,因為「繳了碳費還比較划算」。

子法違反母法排放者責任之精神,侵害審議會決定優惠費率的權限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強調,即使讓企業達到一定減量目標後取得優惠費率,也至少應反映母法第29條立法理由所稱「排放者責任」、「外部成本內部化」的原則。但從子法的預告記者會可看出,環境部已完全放棄母法收取碳費的核心精神。碳費三子法另一個明顯的違法疑慮,是高洩漏風險的「二折再優惠」。既然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二條明訂碳費優惠費率之決定是審議會的權責,氣候法也明訂企業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後取得優惠費率,則疊床架屋的「二折再優惠費率」在法治架構內究竟如何理解?此「二折再優惠費率」不僅某程度架空費率審議會的權限、與審議會設置要點牴觸,母法也未授權環境部得於優惠費率外另訂「再優惠費率」。

自主減量計畫每年公開,未達成應設置追繳罰則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專員沈宜臻表示,目前企業只要提自主減量計畫,即可取得優惠費率。然而企業若未達成自主減量計畫,不僅毫無罰則,也無需追繳衍生利息。這造成了企業只要提自主減量,即可在不用負擔其他成本的前提下保留現金流。沈宜臻專員呼籲,環境部應該設計追繳罰則等制度,以避免企業無視減碳責任。此外,受管制排放對象,未來應完整公開逐年自主減量計畫,供政府及全民進行監督。否則,在尚欠缺實質監督方法的現況下,只會造成企業浮濫提交漂亮的報告書,卻無實質減碳成績的亂象。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最近出版的《2024企業永續追蹤報告》顯示,一些獲得永續獎的企業,其實在環境保護方面表現不佳,這進一步突顯了透明度和問責制的重要性。只有通過公開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確保企業真正履行其環境責任,推動實質性的減碳行動。

企業應停止落伍經濟思維,碳費用途優先投入社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鄭泰鈞直言,自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開始,國內企業早已明白汙染者付費的原則。然而,企業慣用的託辭,自始自終並未拋棄傳統經濟發展的卸責口吻,時空旅人般停留在20世紀的台灣社會,空、水、廢、土的汙染乃至如今的碳排放,均可以轉嫁給民間社會,而不需負擔任何成本。

如今,更以碳費不利經濟發展為由,屢屢遊說政府需索優惠,放話未來將造成「綠色通膨」,將自己應負的責任二次轉嫁,刻意引發社會恐慌。全球最大的工商組織,國際商會(ICC)的研究已指出,碳定價的實施並不會導致通膨危機。

我們更看到,已有部分立委提案修改《氣候變遷因應法》,推動碳費用途,投資於尚不具顯著減碳效益的碳捕捉技術。LSE針對台灣碳費研究的報告指出,碳費收入不應僅僅回歸到工業部門,更應同時提出促進社會效益的策略,氣候政策才有可能持久運作並被普遍接受。

發起聯合聲明團體: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

聲援團體:
荒野保護協會、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看守台灣、綠色和平、野薑花公民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蘇金勝主任,接受公民團體五大碳費訴求。圖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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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再立教師勞權保障與永續經營典範! 高教工會與聖約翰科大續簽團體協約!

2024, May 30 - 17:45

文/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教工會與聖約翰再次簽訂團體協約!此次續約不只更新了協約內容維護教師勞動權益,也確認雙方對於學校正常辦學的期待。高教工會呼籲各大專院校的受雇勞動者們集體加入工會,透過集體與校方簽訂團體協約來進一步保障正當與永續的勞動環境。

去年(2023)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與聖約翰科技大學簽訂團協後,成為國內工會與大專院校達成協議朝向永續經營的典範案例。今年初舊約到期,雙方依約展開續約協商會議。由於去年簽訂團協一事和緩了校內的勞資緊張關係,本次續約會議便在和平討論的氣氛中完成。經歷三次良性溝通後,雙方於4月正式簽訂新約,團協並在陸續完成向主管機關勞工局備查等相關法定程序後正式生效;現正給予聖約翰科技大學的專任教師們更完善的勞動保障。

針對高教工會教師會員們所關注之勞權議題,雙方經過回應與交流後,在會議上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共識與成果。新約除了再次承諾變動教師重大權益應先與教師代表協商外,也明文保障於團協期間不會強制資遣任何一位專任教師。本次締結之團體協約,在攸關教師勞動權利的一些重要事項上皆有規範。針對這點,高教工會聖約翰分部召集人蔡麗惠表示:「老師在教學與排課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能更安心在授課現場上發揮專業」。本次團協取得的幾項重大成果包括:

一、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內不會對專任教師辦理強制資遣。

二、排課以專業專任為優先原則,保障全校教師授課權利。排課以符合教學品保原則為優先,維護排課公正與公平。

三、維持現行基本授課時數與授課不足時數之計算方式。

四、於教師輔導安置及資遣委員會增加一名教師代表。

五、增設或修正校內規章若涉及變動教師重大權益時,應先與教師會代表協商,落實校園民主精神。

對於聖約翰大學校方能再次透過簽署團體協約來讓學校朝向正常辦學發展與維護校園勞資和諧一事,工會給予高度肯定。在高教勞資爭議頻傳的現在,續約一事也更彰顯了團協對於學校穩定經營的正向幫助與價值。工會呼籲各個學校都能以聖約翰為典範,透過團體協約的方式保障教職員的權利與展現學校永續發展的決心,讓高教受雇者能更安心的發揮所長。

以聖約翰大學為首,過去一年多來高教工會除了已正式與大同技術學院簽訂團體協約外,也正與數間學校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中,其中不乏即將進入簽約階段的學校;這些團體協約都將在勞動權益保障上取得難得的成果。由這些進行中的案例可知,高等教育產業勞動者與校方簽訂團體協約已不再是種囈語,而將成為未來解決勞資爭議的關鍵管道。

簽訂團協是由勞動者團結得來的成果,工會也再次呼籲高教勞動者們集體加入工會,透過團協來進一步保障與改善勞動條件;高教工會也會繼續至各個學校協助教職員與校方協商,共同創造更加民主與永續的高等教育勞動與教學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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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第一起跨性別男性未經手術要求性別登記變更案全面勝訴

2024, May 30 - 17:41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跨性別男性尼莫在未摘除性腺器官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一案,今日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尼莫全面勝訴,法院命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應將尼莫的性別變更登記為男性,尼莫聽到消息後歡呼:「我終於可以正大光明地說我是男生了!」這是台灣第一起跨性別男性在未手術情況下要求變更性別登記的判決。

本案是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義務代理訴訟,謝孟釗律師到庭聽取宣判後,表示高度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看到每位跨性別者不同的生命處境,沒有強求尼莫另行接受醫療鑑定,也期待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能夠尊重跨性別者權利與本件法院判決,不再上訴,讓尼莫早日完成換證。

一路陪同與協助多位跨性別者的許秀雯律師則感性表示:「今天,我們有了一個很好的、開香檳慶祝的理由,這支香檳和它的萬千氣泡,是我們喜悅的淚和嘆息。因為內政部過時的強制手術要件,台灣有九成的跨性別者迄今無法換證,因此日常生活經常被冒犯、歧視、處處受苦,我們將繼續努力,直到所有人的性別認同都得到平等的尊重。」

潘天慶律師感慨,我們的社會充滿對跨性別者的敵意,直到現在仍有人主張性別概念只限於生理性別,並恣意否定他人的性別認同,甚至惡意出櫃跨性別者,或用「惡意錯稱」的方式傷害跨性別者,每看到一次我們都感到無比心痛。今天法院再一次用判決肯定性別認同屬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人格權核心,強調每一個人都享有性別自主決定權的此刻,希望本判決能夠還給當事人、以及所有的跨性別者應有的身分與尊嚴。

尼莫在伴盟律師團的協助下,於2022年6月間向台北市信義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遭戶所拒絕後再於同年7月間提起訴願後遭駁回,最後於同年12月初提起行政訴訟,前後經歷長達22個月的行政爭訟程序,今日終於獲得全面勝訴的大好結果!

上一次跨性別者挑戰變更性別登記無需手術是2021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律師團義務代理的跨性別女性小E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小E全面勝訴,在被告桃園大溪戶政未上訴的情況下,小E已經成功變更性別登記。

本案案情與法庭爭執焦點,可參考稍早的新聞資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1469號原告盧○○與被告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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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71集|阿嬤被殺了竟然還支持廢死! 李宣毅:這是真正的復仇

2024, May 30 - 06:42

文 / 曾霈榆

4月23日憲法法庭展開「死刑釋憲」言詞辯論,由37名死刑犯聲請釋憲,其中一位聲請人代表是「被害人家屬」李宣毅律師。繼第468集和台大社工系副教授Ciwang討論「等死」的死刑犯如何等待死亡後,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人權律師李宣毅,一起討論為何要追究加害者的犯罪成因?被害者家屬遭遇著什麼樣的心理創傷?

從被害人家屬經驗出發 走出傷痛

李宣毅律師回憶,當年還在讀高中的他,突然接到噩耗,一手將他養大的阿嬤在路上遭歹徒搶劫,被推倒在地撞傷頭部,導致顱內出血,送醫後死亡。李宣毅坦言,當時看到母親泣不成聲的模樣,以及報紙上阿嬤當選模範母親的新聞,十分痛苦,兇手更始終沒找到,導致有一段時期產生暴力傾向,時常在路上和人打架。

因為阿嬤的離世,李宣毅轉而對刑法及犯罪學感興趣,因此大學選擇就讀法律系。儘管該案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沒有被告,詳細事情經過更是一片空白,幸而在大學求學期間,透過老師的引導,開始為當年阿嬤的事件經過「填空」。這促使他開始思考自己追求的目標,若是能更了解犯罪成因,並真正地根絕犯罪可能,阿嬤的死亡便能成為最後一個不幸案例,讓阿嬤的死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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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毅從自身經歷以及過去經手案件的經驗中歸納,認為在公民教育裡面需要多去分享如何面對「重大創傷」,讓人們傷痛遭遇時,不單純只是依循「放下」、「走出來」這類抽象的概念。他呼籲,國家需要吸收更多被害者經歷,以及增加對加害經驗的觀察,讓被害者及其家屬了解該如何度過初期的煎熬時刻,找回生命的脈動,同時和過去的傷痛和平相處。

國家具照顧被害者、防止犯罪發生的責任

李宣毅表示,國家應該更有能力去照顧被害者,以及防止犯罪成因發生,他認為目前政府的所作所為太不負責任,應該有的犯罪被害人保護以及犯罪防治政策。他進一步表示,在追蹤犯罪成因時,他發現有許多機制正陷於失能,例如潛在加害人所屬的社區、家庭或職場常接不住他們,或者有些具精神障礙的公民,在面對「運氣不好」的困境時,如何防止他們成為犯罪加害人,同時不被社會排除,將是一項具挑戰的任務,需花費大量資源及跨領域專業整合,不單單只是司法機關的任務。他也認為,國家在面對已犯罪的加害者時,除了採行「排除、淨化」的處理方式,也應有「矯正、調整」的可能性。

主持人管中祥回應,過去進行精障者成因研究時,發現往往與原生家庭,或者同學、朋友之間的競爭關係有關,致使產生挫敗感,得不到社會及家庭的滿足有關。李宣毅從過去承辦刑事案件的經歷,也歸納出被告的行為與親子關係具直接關聯,大眾需要去學習如何更恰當地對待小孩及身邊的人。

李宣毅說,「死刑」作為一種補償被害人的手段,對國家而言其實不需要花費太多力氣,是推卸責任的方法之一,不僅不需將事件調查透徹,更忽視追尋犯罪成因以及被害人長期保護的責任。過去討論死刑常聽見「一命換一命」的說法,他認為這個概念源自於在民主共和國出現以前的家父長制做法,在不平等的階級之下,性命僅是家父長擁有的財產之一,當家父長下某一人遭殺害,需要以對方家父長下某人的性命作為賠償。時至今日,李宣毅承認,若聽到兇手被殺了,身為被害者家屬的他可能會稍微緩解情緒,但進一步思考,阿嬤的性命和兇手的性命沒有可比性,所謂「一命換一命」實則相當不合理。

被害者家屬之痛 犯罪之惡源自社會

過去曾為小燈泡案被害者家屬告訴代理人的李宣毅,談及被害者家屬面對傷痛的反應,他認為,小燈泡的父母屬於「特別強壯」的被害者家屬,小燈泡媽媽王婉諭在事發後有別於大眾刻板印象中女性傷心哭倒、昏厥的形象,而是跑到第一線去問「為什麼?」,想了解這個事件為何會發生,作為委任律師的李宣毅這時提供了家屬多方觀點。

李宣毅表示,小燈泡案的加害者王景玉從開始偵查到審理開庭,皆展現出他異於常人的反應,後來開始用藥才趨於穩定。由心理學、精神醫學專家背景組成的醫療團隊鑑定下,能看見王景玉的成長史,他認為王景玉走到犯案的這條路完全不是必然。王景玉來自經濟拮据的家庭,父母與社會缺乏溝通及建立人際關係,沒有太多機會讓孩子到外界發展,加上他有藥物濫用的問題,導致進入職場後挫折不斷。

「對我來講犯罪之惡,是從這個社會的土壤裡面長出來。」李宣毅認為,如果我們從某個時間點做出行動,截斷因果關係,能夠接觸並擁抱他,讓他發展得更好,或許悲劇就不會發生。

跨部會業務 犯罪成因調查具挑戰

在討論加害者犯罪成因時,有些人主張要在量刑前來做社會調查,由專家、諮商師去了解他們的犯罪成因,行政機關也應瞭解他們的成長環境。然而,這些做法需要耗費大量資源,李宣毅表示,當時王景玉固定會去看診開藥的醫師曾至法庭上作證,指出矯正機關非常缺乏資源,更遑論社會安全網,這牽涉到國家預算的排擠。

李宣毅說明,在美國也有類似犯罪成因調查的機制,派出緩刑官以及社會工作者進行調查;日本也有情狀鑑定的類似調查;在台灣他也曾經看過花費兩萬元或者三、四十萬元的犯罪成因調查,產出的報告內容及調查方式各有不同。他質疑,國家若想將自己的國民殺掉,為何連成因都不想了解,他也疑惑,只透過幾次訪談是否足以了解加害者?

李宣毅補充,司法機關的職責在於審理構成該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事實,尋求犯罪成因並非主要審理範圍,而是行政機關所負責的任務。但往往案件發生後,行政機關常會以「尊重司法判決」為由卸責,他擔憂若犯罪成因的病灶仍舊留在社會未被發覺,案件將可能一再重演,他期待有一位穿針引線的人,將衛福部、法務部等跨部會資源串起,透由調查防範悲劇再發生。

管中祥表示,大學校園裡也有類似的狀況,最近幾年在大學裡,能感受到在精神或身體狀況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越來越多,但校內的支持系統卻非常貧乏,面對這樣的社會發展趨勢,若不去處理,將一直處於不安的狀況,甚至導致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

追究犯罪成因 被害者家屬的復仇

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大法官詹森林曾詢問李宣毅,儘管他外婆遭殺害,為何仍認為不應該追究加害人,而是應探究犯罪成因。李宣毅表示,這並非是自己有寬容氣度,他認為追究犯罪成因,才是「真正的復仇」,重新找回阿嬤的生命價值,要求國家必須調查清楚犯罪成因,了解被害者面對的困境,弭平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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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面納入職安法,勞動三權不打折

2024, May 29 - 23:08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時間:5月29日(三)早上10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1號)

記者會訴求:
1.開放完整勞動三權工會。
2.全體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保障。

2024年5月26日,新竹市東區發生集合住宅火警,造成兩名消防隊員李詠真及周立鑫於5月27日不幸殉職,10年間,已經有42名消防隊員不幸殉職,而本會在2023年9月22日明揚大火後提出的顧職安及組工會訴求至今也仍被政府以錯誤的政策規劃處理。

本會自2013年成立即持續推動開放消防員組織工會,2023年9月22日發生明揚大火後,銓敘部居然以殘缺團結權、限縮協商權的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公協法)草案回復「組工會」訴求,當時所提出的修法草案,團結權部份,不僅成立門檻高出工會10倍以上(工會成立門檻為30人、公協法草案成立門檻為400人),協商權部分,更是持續限縮警政、消防事項不得協商,甚至完全沒有爭議權,根本是敷衍基層消防員訴求,更是突顯我國的公務機關做為基層公務員的雇主,對於基層所提出的訴求仍抱持著威權的心態,本會要強調,基層消防員要的是開放組織完整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工會,而非打折版的公務人員協會!

而政府以納入消防法處理消防員職業安全訴求,不僅忽視了今年2月發生的基隆員警殉職案件以及苗栗地院書記官過勞死案件,現行公務人員職安法規為《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內容完全沒有提及要如何監督機關保障基層公務員的職業安全,遠遠不及勞工適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缺乏職安專業機關的監督、裁罰和勞檢機制,政府長期忽視公務體系的職業安全,僅是想要將消防員職安納入消防法,更是球員兼裁判,根本無法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監督精神,因此,更全面性的做法應該是讓全體公務員納入職安法保障。

因此本會要呼籲各黨立法委員,加速消防改革應開放完整勞動三權工會,改善公務體系職安不足的窘境,將全體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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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老舊核電不延役 國會不應放水核安

2024, May 29 - 15:02

文/綠色民行動聯盟

今日上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柯志恩以「展望全球核能發電趨勢,我國核電廠延役推動現況暨發展新型核能成為永續能源之規劃」為題,邀請核安會主委陳東陽及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列席就進行專題報告。遺憾的是這場由國民黨召開,並刻意以核電廠延役為主題的會議中,支持延役的國民黨立委整場並未提及老舊核電的安全問題以及核廢料如何處理,凸顯只是為了延役而延役,甚至打算無視安全考量,政治攻擊口水戰多過於專業討論。

今日發言的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柯志恩、葛如鈞、葉元之、羅廷瑋、張嘉郡、張智倫、羅智強等人,只提延役卻不提核安問題,去年已經除役的核二廠以及目前唯一在運轉、即將屆齡除役的核三廠,其中有許多設備早已老化,且在設計規劃之初並沒有經過完整的環境影響評估、地質調查。若要延役是否應重新進行環評審查?最新的地質調查?如何提升耐震係數?有多少設備要更新汰換?反應爐老化的現況為何?要編列多少預算?是否合於成本?能否確保安全?在這些關鍵問題上,國民黨立委閉口不提,顯見他們所謂的核能議題,只是單純的政治操作,對於核能安全專業不懂也不關心,但這些問題才是核電是否還能繼續使用的困難挑戰。

國民黨提出修法草案,意圖降低延役年限,為老舊核電解套,說是參考美國審查標準,事實上美國在延役核電廠的程序中,多次忽略掉科學家呼籲反應爐老化可能帶來的風險,審查標準過於寬鬆,絕非是最嚴謹的參考標準,因為核電廠所有零件都可以更換,唯有反應爐是無法更換的,但美國政府卻沒有掌握反應爐老化的數據,一旦在運轉過程中發生反應爐老化破裂後果不堪設想,美國憂思科學家聯盟的核能專家表示,在缺乏相關數據的情況下,政府不應該核發任何延役的執照。因此若要確保核電是否安全,應該把核電廠反應爐老化的情況納入評估標準。

根據德國環境部與經濟部在2022年聯合發表的報告指出,若要延役核電廠就需要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但這些安全評估在技術上難以達成,也無法評估更新的成本與時間,且延役核電所能帶來能源經濟附加價值有限。從國安觀點來看,由於俄烏戰爭戰爭後證明核電廠可能在戰爭被攻擊,考量到使用核能的風險以及對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威脅,延役核電最終將使國家承擔國安與經濟上的風險。因此德國環境部與經濟部兩個部門認為不應該對安全妥協,因此德國最終選擇不延役任何的核電廠。

從核廢料處理的觀點來看,延役核電將產生更多核廢料,對於核廢料處置的溝通更加困難,因為核廢料的數量是說服處置場所在地的重要數據,若未來核廢料會持續增加,恐難以說服當地社區,也難以尋找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例如核一、核二廠所在的新北市、核三廠所在的屏東縣都面臨核廢無處可去的問題,曾被低階核廢料選址的台東縣、金門縣都表達不願意接受,新北市、屏東縣未來是否就願意成為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區立委與縣長有問過選民的意願然後表態嗎?

綠盟再次呼籲,國民黨立委諸公不應只為了延役而延役,更不該在缺乏專業的論述草率修法,國會應為人民安全把關,不該浪費時間和公共資源討論不切實際的老舊核電延役。

延伸閱讀:

  1. 美國核電延役爭議叢生,不應作為臺灣的借鏡對象
  2. 核電延役無足輕重,準時除役才是科學——來看德國如何做出核電不延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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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戰火不歇加薩醫療系統崩潰 無國界醫生籲以軍立即停火並開放人道救援

2024, May 29 - 14:59

無國界醫生呼籲各國應盡全力要求以色列立即停火,並停止在加薩地區一切的暴力行為。圖為在拉法市區的轟炸。拍攝時間2024年5月10日。圖片來源:無國界醫生

文/無國界醫生

2024年5月29日——以色列26日空襲加薩拉法市一座難民營,導致至少45人喪命,為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在28日召開緊急會議。無國界醫生(Médecins Sans Frontières, MSF)呼籲,以色列立即停止對拉法市的進攻,以及不停在加薩一帶發生的暴力行為,以軍反覆在人口密集區域發動攻擊,已造成大量平民傷亡。

無國界醫生秘書長克里斯多夫.洛克耶(Christopher Lockyear)表示,整個家庭,包括數十人被迫擠在帳篷裡,生活條件極為困難,從5月以色列提高對拉法的攻擊以來,已經有超過90萬人被迫遷移。根據當地衛生局表示,28日以色列軍隊再度於加薩拉法市西邊的馬瓦西(Al-Mawasi)地區,轟炸另一個難民營,造成21名巴勒斯坦人死亡,64人受傷。

5月27日晚間,因為攻擊行動加劇,無國界醫生位在拉法的塔爾蘇丹(Tal Al-Sultan)地區支援創傷穩定站的醫護人員及病患被迫撤離,導致所有的醫療行動都被迫停止,以色列軍隊針對「指定安全區域」進行空襲,醫療設施再度被迫撤離。這次空襲造成至少49人死亡,超過250人受傷,根據創傷穩定站醫療人員記錄,大量傷患湧入,共有180名傷者,和31名患者死亡,其中傷患受到嚴重燒傷、彈片傷、骨折及其它創傷性傷害。這些患者在情況穩定後被送到位在馬瓦西的前線醫院,因為已經沒有創傷醫院有處理這些重大傷亡的量能。

上週,國際法庭(ICJ)下令以色列「立即」停止在拉法的軍事攻擊,讓迫切需要人道救援進入,並確保援助抵達需要的人手中。但從5月6日以來,加薩地區並未收到任何有意義的援助,尤其加薩南部攻勢變得猛烈,針對醫療機構的系統性攻擊仍不斷發生。無國界醫生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支持以色列軍事行動的國家在道德和政治上都有共同責任,無國界醫生呼籲各國,特別是美國、英國、及歐盟成員國,都應盡其所能要求以色列停止對加薩的封鎖與停止持續對民眾及基礎設施的攻擊。

無國界醫生婦產科醫生莎法.賈比爾(Safa Jaber)表示,「整晚我們都聽到衝突、轟炸跟飛彈的聲音,但沒人知道發生什麼事」。目前賈比爾醫生和家人住在塔爾蘇丹的難民營,她表示「我們為孩子擔心、為自己擔心,沒有人料到突如其來的攻擊會發生,以及接下來我們要去哪裡,我們正努力的找尋每人所需的基本生存物資」。無國界醫生加薩醫療顧問卡琳.哈斯特(Karin Huster)也指出,數十萬的加薩平民遭受著殘酷且無情的集體懲罰,除了轟炸,嚴重的封鎖讓人道工作者沒辦法執行工作,導致更多人喪生。

以巴衝突已持續將近8個月,加薩地區沒有一個醫療機構有量能,可以處理如5月27日的重大傷亡,無國界醫生在塔爾蘇丹所運作的創傷穩定站關閉後,同一天在拉法的科威特醫院也遭受空襲,造成兩名人員死亡,醫院無法運作,幾乎在拉法的所有醫院都被迫撤離,或是停止運作,甚至勉強運作,醫院無法提供醫療服務,人們也難以獲得醫療資源。

目前加薩北部醫院受到砲火嚴重破壞,兩間重要醫院包含奧達醫院(Al-Awda)和阿德萬醫院 (Kamal Adwan),而阿德萬醫院在28日受到以色列軍隊的轟炸,其他地區的醫院如迪爾巴拉 (Deir al Balah)的阿克薩醫院(Al-Aqsa)和汗尤尼斯(Khan Younis)的納瑟醫院(Nasser),也回報燃料短缺,很快就會無法運作。

無國界醫生再次呼籲,所有交戰方應尊重並保護醫療設施、醫療人員和患者。也呼籲以色列立即停止對拉法的進攻,開放拉法過境點,大規模允許人道和醫療援助進入,並且立即在加薩全境永久停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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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憑空許願! 交通三法大錢坑 重大建設遵循程序,花東發展腳踏實地

2024, May 29 - 14:55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

立法院5/17、5/21朝野立委因「國會擴權相關修正草案」爆發激烈衝突外,國民黨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提出「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等三大花東地區交通特別條例,引起極大爭議,然而沸沸揚揚之際,卻少有機會聽見花東人的心聲。於花東深耕14年的地球公民基金會於5/28發起《跟花東一起 站上台灣民主前線》連署,表達「實質解決地方需求、撤回虛妄交通三法」的心聲,同時在立法院聚集現場發送「交通三法大錢坑-六大爭議」傳單,邀請全國人民與花東人民站在一起。

交通三法將壓縮評估及討論空間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靖庭說明,立法院長建議待新任交通部長上任再行討論交通三法,但沒做成明確的書面協商結論,而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三讀輾過經驗,未來國眾兩黨仍有可能隨時讓荒謬的交通三法成為國會擴權的下一個新戰場。這三條草案限縮建設案10年完成,但工程的地質探勘、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徵收等前置程序常需要數年,施工本身更常高達10年以上,草案給予的限期將十分壓縮上述專業與公共討論空間,甚至影響公共安全及人民權益的保障,這不是回應花東地方交通需求,而是政治鬥爭工具。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返回家鄉花蓮工作多年,她認為民主應該基於多元開放的自主發聲。地球公民發起「跟花東一起 站上台灣民主前線」連署行動,旨在引發更多討論,讓花東居民對交通三法發表看法。黃斐悅強調,無論支持與否,這些觀點都能揭示東部地區地質脆弱和交通不便帶來的發展難題。國會應針對這些意見進行充分的公共討論,而不是粗暴提出霸權法案。動輒數千億的公共建設,必須在公民自主、程序正義、充分評估、尊重環境與文化的基礎上進行。由於交通三法中的「國道六號」、「花東快」及「環島高鐵」都被宣稱為“平衡東西部發展”的措施,地球公民將邀請花東在地人與關注花東的民眾,共同探討台灣需要怎樣的東部建設。

地方的真實需求應被細緻討論

來自台東的獨立互助創藝工作室負責人兼餐飲業者林智偉認為,比起大興土木建設聯外道路,更應該務實地解決區域發展問題,如醫療、教育、環境和就業。快速聯外交通可能如同西部鄉村一樣加速人口外流,而引入外來大型資本,恐將推高地價、物價和生活成本,使東部的生活成本變得比台北等大城市昂貴。東部不需要不符合地方需求的道路,而是有尊嚴的發展方式。花東的自然和人文是獨一無二的,我們願意分享,但建設預算應該支持東部的永續發展,而不是追求快速、大量的觀光模式發展。

花蓮在地新創產業育成顧問賴冠羽指出,花蓮縣政府長年將地方的發展與大型商業開發和交通建設扣連,也忽略了東部在文化與自然真正的優勢。他點出大多數的業者都是小型企業,不能只依賴大量團客與連續假期。而放煙花式的演唱會和活動雖消耗了大量預算,不僅愈辦愈疲軟,也對在地產業提升品質與能見度毫無幫助。花東的聯外道路更必須考量到當地的環境限制,比起瘋狂而沒有節制的建設,真正安全的路應該是以最少的破壞來滿足的移動需求,而不是缺乏評估與規劃就引入大量的車流、人流,花東的觀光產業應該更重視在地獨特的文化與體驗,絕不是以大量的環境成本為代價,滿足對於地方發展的渴望。

臺灣原住民族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理事長Yabung Haning(吳雅雯)是來自花蓮加灣部落(Alang Qowgan)的太魯閣族(Laqi Truku),她指出花蓮北區在大地震後有些家戶無家可歸,還得自行貸款重建,傅崐萁立委對於人民的基本生活不管,卻提出不切實際的高鐵、打穿中央山脈的國道六號,讓剛經歷地震的花蓮人情何以堪?而0403地震也展現東部的地質脆弱,太魯閣族各個部落長年礦場炸山(包括亞洲水泥),土地持續被合法掠奪、生命被暴露在危險之中的經驗,難道要我們得一而再,再而三的經歷嗎?

另外,開路並不是就能帶來經濟發展,若無完善的產業規劃,即便開了花東快速道路,也是將更多人潮帶走,一樣無法深化部落的經濟。Yabung Haning,表示上述意見並非反對開發,部落族人期待的交通規劃是經過縝密的地質調查以及環境評估,並向部落會議及族人清楚說明規劃的內容、期程及影響,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取得各個部落的同意。

實質解決地方需求,撤回虛妄交通三法

地球公民花東辦公室專員梁聖岳指出,提案交通三法的傅崐萁立委能夠崛起,與花蓮地方社會背景有深層的緊密相連。大型公路和觀光建設反映了地方對發展的渴望,而「最後的淨土」則是城市對偏鄉刻板印象的投射。這兩個極端一直在拉扯花東居民對地方的認同與定位,也給了傅崐萁操作的空間,在混亂的政治現實中,難以進行地方為主體的發展模式討論。0403震災再次突顯了東部的長期困境,身為在地立委的傅崐萁卻未將震災重建列為優先法案,反而開出交通三法的空頭支票,忽視環境現實條件與花東整體發展,無論是濫用你我納稅人的錢,掏空國家預算,或是不切實際的引入外國資金(國家主權基金),地方需要的是解決真實問題,而不是空洞的承諾或是把花東變成他國的一帶一路。

0403大地震證明了過度依賴大型資本轉介大量遊客的觀光模式在花東地區並不可靠,而交通三法草案背後「快速道路會帶來更好生活」的思維,並不完全符合花東現況。每逢豪雨、地震後,交通要道土石崩落,存在中斷風險,花東需要打造出更有韌性的運輸系統,使災後的緊急醫療後送、農產與物資運輸、居民日常通勤等各項需求在災害中仍能正常運作,而砸錢興建的高鐵、國道六號、花東快並不見得能解決上述問題,可能還會陷入更多複雜的工程難題與財務困境。對此,地球公民已透過連署行動,未來將邀請群眾對於交通建設需求表達意見,促請所有的執政黨、在野黨正視花東的環境條件,給予實際解方而非虛華口號。

與花東一起站上台灣民主前線連署(https://cet.ngo/MrnW)訴求:

1.國會撤回交通三法,勿排擠真正迫切的基礎建設經費

2.政府正視東部震災後受創的觀光產業及各項社會發展

閱讀秘書:交通三案基本資訊

  • 花東快速公路建設:起點新城,銜接未來蘇花安,終點台東卑南,全長173.7公里,沿線設置17處交流道,2020年重啟可行性評估,交通部預計今年底前完成評估,規劃預算2555億。除了市區路段採取高架,多數路段以路堤為主,將切穿許多部落土地以及平地森林,更與嶺頂斷層、奇美斷層、玉里斷層、池上斷層、鹿野斷層、利吉斷層等斷層交會或是平行。
  • 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自埔里延伸現有國道六號,途經霧社、廬山、能高山、銅門於吉安與花東快(高)銜接,延伸路線總長90公里,其中約50公里為隧道,根據交通部2021年的評估,每公里估計平均造價89億元,總價約8000億元。國道六號東延打通能高山需要面對數千公尺厚的地層岩覆所帶來地熱、岩爆、湧水,還有沿途許多的地質破碎帶(包含斷層),更會穿越丹大野生動物保護區。
  • 環島高速鐵路建設:預計分別自宜蘭與屏東高鐵延伸計畫端點串連花蓮與台東地區,但目前尚缺乏評估資料,興建時程、計劃路廊、預定站位、運量評估目前皆無資訊可參考。目前可知的主要瓶頸有蘇花路段缺乏路廊需要大量的隧道穿越,花東路段需要面對許多斷層通過路線,南迴路廊除了與蘇花一樣需要大量隧道,若採取最短距離方案也會遭遇通過自然保留區的課題。

這篇文章 【新聞稿】憑空許願! 交通三法大錢坑 重大建設遵循程序,花東發展腳踏實地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