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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職安連線⼁落實預防責任 莫讓職場霸凌再發生
文/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近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一名公務人員在辦公室內輕生的憾事,之後爆出該員工生前可能遭到職場霸凌而引起社會關注。不只是勞動部,職場霸凌事件時有所聞,台灣在2013年就已修正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2014年7月3日施行相關的預防措施。但實際上,勞動部對於職場霸凌並無明確定義,也僅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讓企業參考執行,對於發生霸凌的職場與受害者,主管機關既無監督也無積極協助,讓職場霸凌的問題一再發生,受害者求助無門!勞動部應檢討制度未能確實執行的原因,正視自身的監督責任,莫讓悲劇再發生。
職場霸凌是近年來受到諸多關注的職業健康議題,但實務上往往對於是否為職場霸凌事件,在認定有其一定程度的困難,且沒有清楚的處理程序,使得職場霸凌事件的受害者求助無門。這些困難其來有自,正是因為目前台灣現行制度上的不足,讓法條上的保障規範徒具形式。
一、職場霸凌無明確定義
在現行的法規裡,對於什麼是職場霸凌,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僅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上述條文雖提到雇主有「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但什麼是不法侵害?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裡,針對不法侵害列出了包含肢體攻擊、精神攻擊、隱私侵害、要求過高、要求過低等五種行為,但職場霸凌是否涵括在前述的樣態之中?當法規無明確定義時,要如何預防職場霸凌與保護受害者?
二、預防不法侵害的雇主義務流於形式
雖然《職安法》規範雇主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的義務,但主管機關沒有相應的監督落實機制,雇主只要建立預防計畫、設置申訴流程與調查機制即符合法規要求,對於雇主是否真的落實自己所訂定的預防計畫、確實展開申訴調查,主管機關並未有積極的行政管制措施。這麼一來,當勞工在職場遭遇霸凌事件,即使不滿雇主的處置,也沒有直接的救濟、協助管道,除非這些事件有違反其他法令,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等,主管機關則可依此介入處理,但對於職場霸凌事件,則無積極的行動。
對於遭遇職場霸凌的勞工來說,定義不清與主管機關缺乏積極的管理監督,不僅讓他們的困境未能獲得正視,且求助過程中一次又一次遭遇傷害。職安連線認為勞動部應反省此次不幸的事件,正視職場霸凌問題的嚴重性,以及目前制度所存在的問題。針對既有的問題,勞動部應儘速邀集專家學者尋求解決之道,且應以預防為優先考量,具體化雇主的預防義務,賦與雇主接受申訴與調查的義務,同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保護申訴人的權益,以及加強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責任,才能落實對勞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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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SRF管制立法仍不夠周延 勿假資源循環之名 美化燒廢棄物事實
文/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近年SRF(固體再生燃料)爭議不斷,環境部預告SRF管理辦法草案後,11月20日和21日兩天將於北中南召開「共通性事業廢棄物作為固體再生燃料原料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研商會,關心SRF問題的民間團體代表在中部場會前舉辦記者會,針對草案內容的問題點公開提出批判與六大訴求,要求刪除氯汞含量過高的品質分級第5級、應有GPS與申報資料勾稽確實追蹤流向、「得」字改成「應」字避免主管機關怠惰包庇、應有「郭再欽條款」防不肖廠商更名換人頭、混樣檢測前應先以XRF初篩確認均質情況,以及SRF使用宜限制用於取代燃煤。
環團強調SRF管辦草案不夠周延,請環境部別美化SRF,其本質就是燒垃圾,並要求環境部修正相關條文,讓SRF管理更明確且嚴格,不能藉循環經濟之名,不好好做源頭減量及回收,反而會造成本末倒置,形同鼓勵產生更多廢棄物來製造SRF。
第5級氯汞含量高太劣質 應刪除該分級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指出,目前SRF的分級依淨熱值分成4級,氯含量及汞含量分成5級,但據環境部的SRF體檢報告書,SRF製造廠的氯含量及汞含量在最低等級第5級的廠商是0間,即國內SRF製造廠100%有能力製造4級以上的SRF,另在日本韓國最低等級的SRF是氯含量2%以下,優於草案上第五級的3%。林政翰強調,既然國內廠商都做得到,建議環境部跟上國際腳步,讓氯含量及汞含量跟淨熱值一樣到目前的第4級就好,不需要品質最低劣最容易造成汙染的第5級。
製造廠無5級劣質SRF 使用廠允收標準卻用5級?要混燒什麼?
林政翰表示,如果環境部堅持保留第5級,可能就是要讓使用SRF的這些大廠能用SRF的名義去燒相對劣質的廢棄物,據環境部SRF體檢報告書,使用廠SRF氯含量的允收標準有27%在最劣質的第5級,汞含量更是有75%在第5級,這就很奇怪,明明SRF來源製造廠做出來的品質都沒這麼低,為何允收標準都設這麼寬鬆?難道不是為了有機會另外混燒其他廢棄物嗎?
應有GPS與申報資料勾稽 確實追蹤流向
根據SRF體檢報告,最大問題是近五成的SRF製造未符合廢清書內容,更有許多申報不實的狀況,環保單位對SRF的流向根本沒有完全掌握,環境部先前聲稱沒有國外進口的廢棄物作為SRF的說法完全沒有可信度!林政翰認為,既然做完總體檢訂定管理辦法,就要將此大漏洞補起來,SRF流向追蹤不只要有CCTV錄影,同時也要有GPS進行流向追蹤,進場地磅處也應設置CCTV,並跟申報數量及GPS勾稽,落實流向追蹤。此外,應增列條文明文禁止進口廢棄物或產業用料作為SRF料源,台灣不要幫國外燒垃圾。
得、應之差 主管機關可怠惰包庇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草案中第4條、第18條和第19條關於SRF再利用者有污染之虞、違反規定及未改善的話,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其再利用、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以及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銷售或運送固體再生燃料至使用者的規定太過佛心,以上條文「得」字均該改成「應」字,以避免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怠惰包庇不作為。
應有「郭再欽條款」 防不肖利用廠更名及換人頭
許心欣指出,草案第20條「遭撤銷或廢止廢清書之再利用者及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或從事再利用相關作業」的規定,並無法杜絕業者更名或新設公司換人頭經營之弊端。就像知名的學甲爐碴案,主嫌郭再欽的明祥馨公司假再利用真掩埋爐碴,出事後同一地址再設立德鑫公司,換人頭當負責人,仍繼續從事爐碴的再利用工作。環境部這樣形同虛設、自欺欺人的條文,對不肖業者來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用嗎?要求應有郭再欽條款,防止業者在同地同址用人頭設新公司,換湯不換藥的常見樣態。
混樣檢測前應先以XRF初篩確認均質情況
此外,SRF管理辦法僅有得令停止收受及自行再利用之事業生產SRF仍應每月逐批採樣檢測,不該有免採驗的但書。而SRF燃料本身就不是均質狀態,每批品質組成有差異,所以規定每月要逐批採樣,但每批最少採樣24次進行混樣分析的做法恐有稀釋有害物質的問題,應在混樣前先以XRF初篩重金屬含量,判斷均質化情況,避免有樣品重金屬含量較高卻在混樣過程中遭稀釋降低,造成沒超標,每批SRF都合格沒問題。
SRF專燒爐及電廠免環評?使用宜限取代燃煤
關心SRF的彰化縣議員吳韋達表示,彰化溪州焚化爐每日燒900噸垃圾,有20幾MW發電,只要是焚化爐就需要環評,而專燒事業廢棄物製成SRF的電廠,卻因規模都在 50 MW以下,卻通通免環評,非常不合理。吳韋達議員認為,SRF轉廢為能的用途應限於取代部分燃煤發電或燃煤汽電共生,以降低空污及碳排,不該發展專燒SRF的事廢燃料焚化爐及電廠,更不應使之規避環評且大開後門。
先前揭露SRF製造廠空污的大里居民鄒明諺表示,SRF製造廠及使用廠的作業區,常會產生粉塵瀰漫或是塑膠加熱異味,去年揭發大里SRF製造廠的汙染事件,當時在工廠外看見粉塵飄散及聞到塑膠異味,周遭有社區民宅,未做好空汙防制,空污逸散對周遭居民的生活品質及健康影響極大,對廠內員工也有勞安問題,這是當時呼籲廠商改善的部分。然而在環境部的SRF體檢報告中,雖然提到 「SRF製造廠輔導發現樣態及改善建議」需要改進,但管理辦法草案卻對此隻字未提,呼籲環境部針對第十一條規定,應規定業者增設粉塵及異味的收集處理設備,做好空污防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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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零死亡紀念日:守望微光
文/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
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於11/17響應聯合國在2005年設立「 #世界交通事故受害者紀念日」,邀請各黨派代表、交通官員、民間團體及KOL,一同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舉辦「零死亡紀念日:守望微光」守夜紀念活動,進行零死亡點燈儀式,手拿燭光與各項交通安全倡議手牌,將原本預估今年交通意外死亡人數的「3000」燭光,改成「0」,象徵 #死亡人數歸零,藉此響應聯合國通過「改善全球道路安全」決議並提出2030年減少50%交通傷亡的目標,旨在為無辜的生命哀悼紀念,也勉勵持續努力推動改革的倡議者,並提出改善建議,要求政府部門改善交通政策,致力達成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
▍出席來賓
出席零死亡紀念日的來賓,包含政黨代表林月琴委員、游毓蘭教授、王婉諭主席、黃珊珊辦公室、李明賢辦公室、台灣綠黨發言人王彥涵、台灣基進陳杰揚專員等前來支持表態。
交通官員有交通部的劉簡正及內政部國土署的蔡組長到場關心,傾聽各團體的政策改善建議。
民間團體包含台灣安全駕駛聯盟、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臺北市多元化計程車產業工會、台灣摩托車友協會等,眾多關心交通不同各個面向問題的代表,包含行人、機車、汽車職業駕駛等議題,都到場發聲支持倡議、紀念傷亡也鼓勵彼此。
KOL包含通勤者之歌、貓頭鷹交通書、交通安全唬平安、企鵝的交通手札等,除對主管機關當面提出改善訴求,也關懷現場的事故受害者及家屬。
▍關於大客車撞人事故頻傳
由於當天上午在活動地點旁發生公車事故死傷意外,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理事長陳愷寧提出中央政府、台北市府、業者都要共同檢討, #改善駕訓制度及解決大眾運輸業管理問題,並請北市府儘速公布是否有司機過勞或聘任不適任駕駛的情形。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提出3項改革,包含全面檢討 #交通工程標誌標線規範,使各縣市樣式一致,避免因地制宜;重視 #危險駕駛 包含無照、酒駕等造成社會成本,檢討駕訓制度;以及 #改善隔熱紙過 黑駕駛視距不良等問題。
時代力量王婉諭主席說,台灣各地都有發生類似事件,顯示 #評鑑制度 有大問題,業者的 #退場機制與監管 也必須加強。
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理事長林美娜指出,目前大客車考照的訓練跟方式並不符合實際道路狀況,才會導致營運風險,且司機若處在 #低薪環境 薪資就只能靠獎金易導致超速違規,會陷入惡性循環。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副理事長林志學說,駕照訓練與考驗 #不應是加嚴的問題,而是上路該學的都要教,駕駛人應具備的交通常識都要考,考照及駕訓制度都應該改善。
▍交通零死亡宣言
在所有與會者發言後,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也帶領現場參加者共同宣讀「交通零死亡宣言」,內容包含:
一、支持交通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
二、保障用路人通行自由與平權
三、建立老幼友善的都市規劃
四、融入無障礙通用原則
五、普及公共運輸完善建設
六、打造人車共榮的未來城市。
▍受害者故事分享
活動尾聲,幾名事故受害者親友及身障者向大家分享了他們的受害故事,也讓大家體認到交通死傷不只是交通部「道安總動員」網站上的一串數字,更是真實的、活生生的家庭破碎經驗和身體傷殘,這些事故造成很多用路人一輩子的遺憾,更讓我們堅信「#任何交通死傷在道德上都是不能被接受的」,我們會持續努力透過交通3E(工程、教育、執法)的倡議與推廣,推動台灣道路安全的改善,直到台灣達成零死亡願景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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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捍衛公民罷免權
文/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提高罷免門檻:投票率不同,可以直接比票數嗎?
罷免附身分證:請黃國昌不要神隱,出席朝野協商
立法院選罷法攻防進入關鍵時刻,台灣公民陣線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日(11/20)舉行記者會提出重要呼籲。今(11/20)內政委員會將排審許宇甄提高罷免通過門檻的提案,該案要求同意罷免票數必須大於被罷免人原當選票數才算通過;此外,韓國瑜院長亦預告本週將續行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的選罷法修法協商。如協商過水結束後,週五(11/22)院會就可以變更議程強行表決三讀通過。台灣公民陣線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宣布:上周五開始的「志工應變小組排班,輪流監看立院動態,隨時準備抗議」的行動,會持續十一個週五,到明年一月二十四日農曆年假前或立法院休會為止。
▍黃承瀚:將投票率、總投票人數不同的大選與罷免相比,極為荒唐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研究員黃承瀚指出,立法委員許宇甄所提出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也就是「提高罷免通過門檻」的提案,竟完全不考慮罷免投票與原始競選投票二者投票率的高低、總投票人數的多寡,直接拿同意罷免票數與原當選票數相比較。這就有如:兩個分數,分母不同,直接拿分子比大小,台灣的立法院竟然要討論這麼荒謬的提案,不禁要問提案委員許宇甄,你的數學老師是這樣教你的嗎?
黃承瀚指出:依照現行選罷法,「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現行條文係以同意罷免票數與不同意罷免票數比大小,然後,「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作為分母,若同意票數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之四分之一,罷免案即為通過。然而,許宇甄版本之提案,卻是將罷免案通過的門檻,修正為「且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並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在許宇甄版本中,罷免案要通過,必須同時滿足「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以及「同意票數超過『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之四分之一」兩項條件。在此規範下,假設一個選舉人總數為 25 萬人的選區,大選競選時有八成投票率、20萬人投票,當選人獲得 10 萬票當選,其後罷免投票有四成投票率、 10 萬人投票,並有 8 萬人同意罷免,2萬人不同意罷免;在現行選罷法規範下罷免案通過,然而在許宇甄版選罷法規範下,將因「同意票數未超過當選票數」之高門檻而不將被罷免。許宇甄版本將大選、罷免兩個投票率與總投票人數多寡皆不同之投票情境互相比較,設定高門檻,是刻意刁難罷免。
8萬同意 得票10萬當選
—————— ﹤ ——————— :罷免不通過
罷免10萬投票 選舉20萬投票
黃承瀚研究員最後說明,大選是全國選舉、各方動員、多方競爭,投票率較高;然而罷免案僅有一地選舉、一方至多雙方動員,無其他候選人競爭,投票率較低。以兩項不同投票率基礎的數字做為罷免案通過與否的門檻,無異於刁難罷免,要沒收人民罷免權。經驗顯示,選舉與罷免的「投票數」是完全不同的母數。分母不同,直接比分子,是很荒唐的事情。根據中選會選舉資料庫之統計資料(收錄1994年12月3日以後選舉、罷免及公投投票資料),過去三十年,台灣曾經舉行八次中央及縣市層級罷免投票(議長罷免不論),八次投票中,罷免投票率介於24.98%到51.72%之間,均遠低於被罷免人員原選舉投票率,約為原選舉投票率的三成到八成。在罷免投票率與原選舉投票率如此懸殊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如修正草案通過,未來在所有單一選區選舉,幾乎不可能有通過罷免門檻的案例。
罷免投票與選舉投票率對照表
罷免投票日期 罷免對象 罷免投票率(A) 原選舉投票率(B) A/B 2022.01.09 立法委員林昶佐 41.93% 75.64% 55% 2021.10.23 立法委員陳柏惟 51.72% 77.20% 67% 2017.12.16 立法委員黃國昌 27.75% 63.74% 44% 2015.02.14 立法委員蔡正元 24.98% 77.98% 32% 2024.10.13 市長謝國樑 50.44% 60.16% 84% 2020.06.06 市長韓國瑜 42.14% 73.54% 57% 2021.02.06 市議員黃捷 41.54% 60.98% 68% 2021.01.16 市議員王浩宇 28.14% 72.91% 39%▍賴中強:韓國瑜預告連署附身分證本周協商,請黃國昌出來打球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說明,韓國瑜院長已預告本周將續行罷免連署附身分證影本的選罷法修法協商,協商過水後,週五(11/22)院會就可變更議程強行表決三讀通過。然而,至今民眾黨黨團總召黃國昌一再迴避出席選罷法朝野協商,不敢面對自己在 2013 年說過的話:「某些立委預知到他接下來會做很可怕的事情,於是決定提案讓罷免程序變得繁瑣困難,當中就包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賴中強表示:太陽花運動的黃國昌,批判代議政治失靈。島國前進的黃國昌,推動公投法補正。憲法133的黃國昌,參與割闌尾計畫。黃國昌曾經是直接民權(公投、罷免)的倡議者。而今,歷史的檢驗時刻到了。網路社群上已發起「老戰友集結:敦請黃國昌勿迴避選罷法朝野協商——罷免附身分證?國昌老師出來打球!」線上活動。要求黃國昌委員不要再迴避,出席朝野協商,向十年前並肩的老戰友、過去十年來給予支持的民眾,以及本案牽涉的全體國人說清楚對此提案的立場,說明自己為何改變立場。到底是黃國昌背叛了自己的理念,還是當年一張張的公投與罷免連署書、一次次的志工活動,只是黃國昌邁向權力之路的墊腳石,只是黃國昌蒐集樁腳名單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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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國民黨無恥立委沒收人民罷免權,逃避政治責任!公督盟號召全台民眾一同揪出「反民主」立委!
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明日(20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再度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其中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提案,限制民眾罷免提議和連署,並且大幅度提高罷免門檻,要求罷免同意票數要高於被罷免者的當選票數,才能通過罷免案!該項提案在今年七月才引起社會軒然大波,因而將提案撤出委員會,如今才相隔不到四個月,卻又再度死灰復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強調立法委員是身為民意代表接受人民監督是天經地義,如今國民黨惡意沒收人民罷免權,讓「鳥籠罷免」復辟,顯然是嚴重侵害人民基本參政權,剝奪人民制衡黑心無良政客的政治手段!
公民社會和無恥政客不同,我們的立場始終如一,從十年前割闌尾運動,公督盟就大聲反對立委惡意墊高罷免難度,並和許多公民團體成功打破「鳥籠罷免」限制,現在國民黨立委再度提案,執意破壞台灣民主憲政運作!公督盟強烈警告國民黨立委許宇甄主動撤案!並號召全台民眾致電去提案立委辦公室抗議,並分享圖卡,和更多公民一起捍衛人民基本參政權!
譴責國民黨別再惡意踐踏台灣民主!提醒民眾黨別助紂為虐!
自從今年五月,反國會濫權行動有超過十萬公民上街包圍立法院抗議後,國民黨包含:許宇甄、傅崐萁、徐欣瑩、蘇清泉、高金素梅和鄭天財等立委,就想方設法試圖墊高罷免難度,先從罷免連署程序複雜化下手,再來實質提高罷免門檻!利用沒收罷免的兩階段提案,一步步侵蝕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體制,尤其是過去八年,民進黨也有許多政治人物被提出罷免案,就不見國民黨立委有任何發聲,公督盟強調民主政治要穩定運作,罷免制度修正就更不應該雙標,因人設事;立法委員是人民一票票所投出,在討論罷免制度上,不討論如何保障人民參政權,反而沒收罷免權,完全愧對選民信任!
其中,國民黨立委宣稱墊高罷免難度是為了維護民主,讓有心人士無法操弄罷免制度,但事實上從2016年我國罷免新制實施以來,罷免成案數僅24件,且大多集中在村里長層級,且將近四分之三的罷免案結果為不通過,可見當前要罷免全台上千名民選代表並不容易,本次修法更完全忽視「罷免」與「選舉」的不對稱性,公督盟強調再多冠冕堂皇的藉口都難以掩蓋「沒收罷免,逃避監督」的事實,呼籲國民黨團盡速懸崖勒馬,若是膽敢逆流修法將被人民優先淘汰!
號召全民一起揪出「反民主」立委,捍衛人民參政權!
「立法委員做得好,幹嘛怕罷免?」這是許多台灣公民對於當前國民黨立委強推「提高罷免門檻」修法最大的疑惑!公督盟強調罷免制度是我國公民重要的問責手段,如今國民黨立委違背民意,執迷不悟要沒收人民罷免權,公督盟要號召全台民眾明日緊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會,揪出反民主立委,並致電去提案立委辦公室抗議,分享圖卡,讓更多公民一起捍衛人民基本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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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響應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 現代婦女基金會辧理實務研討 呼籲公私齊力 Leave no one behind!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
適逢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11月25日)二十五週年前夕,現代婦女基金會聚焦於實務工作的深化發展,於今日(19)辦理「深耕.開展.影響力 – 實務工作研討會」,現場邀請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司長、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李昆霖副廳長蒞臨開幕式與主持論壇,並邀請到長期推動兒少司法權益的知名家事律師賴芳玉,以兒少表意權的實踐與現況為題進行專題演講,探討111年憲判八號造成監護權案件必須傳喚兒少出庭的效應與省思。
現代婦女基金會潘維剛董事長表示,此刻辦理實務研討會別具意義,不但展現基金會成立37年來推動性別暴力防治及家事事件法等法案的成果,更是時候檢視長期協助受暴婦女、高衝突家庭所累積的影響力,並對政府相關制度提出建言。潘維剛強調,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提醒著我們,對女性的暴力行為在許多地方仍然存在,需要持續努力來改變這一現狀,只有不分你我,公私協力行動和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實現性別平等,Leave no one behind,不遺落任何一個人,並為所有女性創造一個安全和有尊嚴的世界。
本次研討會以現代婦女基金會深耕發展多年的高衝突家庭暨兒少服務、受暴婦女經濟賦權,以及同志親密暴力個案服務三大領域的實務經驗與工作心法為主軸,同時邀請兒童福利聯盟、勵馨基金會林口服務中心、高雄巿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共同與會,期盼激發更多火花,開展出更貼近當事人真實需求的創新服務。
兒少表意是權利不是義務 勿讓法庭造成孩子二度傷害
民國112年司法院統計有2,838個孩子需透過地方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意即平均每天有約8個孩子捲入離婚家長間的監護權大戰,離異父母搶小孩、親子會面發生嚴重衝突,更是時有所聞。身為我國家事事件專業先趨,也是程序監理人制度重要推手的賴芳玉律師,以兒少表達意見權利的實踐與現況為題進行專題演講,先介紹各項國際公約中兒少應享有的權利、涉及兒少表意權的家事事件中的案類和狀況,再從實務案例與判例提出反思。
現代婦女基金會長年提倡「合作父母」理念,呼籲父母即使分居或離婚,仍應共同合作支持孩子的成長。基金會駐新竹地方法院家庭暴力暨家事事件服務中心訪談了多位接受服務的家長,分析離婚夫妻在實踐「合作父母」時所面臨的困難及應對策略,發現多數家長都提及自己在訴訟後才了解「合作父母」的概念,但雙方關係已因訴訟逐漸惡化,因此實踐起來困難重重。
徐名筠督導表示,為了讓離異家長共同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社工必須先評估家長、孩子的各種因素,配合家長狀態和階段,在適當的時機投放適當的服務;此外也必須提升家事服務中心資訊的可近性和可及性,讓有需要的家長都能有機會接觸和使用服務。此外針對有暴力議題、反覆訴訟,或信任關係已破壞、難以合作的家庭,則建議採用平行式合作父母模式,減少直接溝通就是最好的溝通,以詳細約定來維持親子關係。
危機之外的財務陪伴 家暴防治中的賦權與挑戰
現代婦女基金會家庭暴力防治組與議題倡議組透過參與性行動研究,探討社工在現行家暴防治體系案件負荷量大、行政要求繁重及資源不足的現況中,服務重心傾向於短期危機管理,難以提供穩定、長期陪伴的嚴峻挑戰下,如何發展受暴個案財務陪伴,以促進提升婦女的經濟能力。家庭暴力中的經濟暴力型態隱微性高、不易發現,許多經濟控制的暴力樣態被包裝成合理的社會期待,常讓受害者難以察覺。基金會摸索了十多年,從實務案例中萃取出財務陪伴處遇方法,幫助婦女逐步取得財務及生命的自主。然而,若要真正促進婦女的經濟賦權,必須體認到社會安全網的政策設計與現場實務之間存在落差,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調整政策方向與資源配置,賦予民間組織更多的空間與支持,整體社會才可能投入長期賦權的協助資源,讓受暴婦女真正獲得自主與重建生活的機會。
看見多元性別需求 反思家暴體系的二元限制
基金會教育宣導組透過第一線社工的服務經驗,運用行動研究方法,深入探討家庭暴力防治體系在處理同志伴侶暴力案件的挑戰與不足。研究結果顯示,危機導向服務模式容易忽視同志個案對親密關係的需求,而通報單資訊設計的侷限性、現行防治網絡的性別刻板印象與二元框架,都對同志個案的服務態度產生負面影響,讓同志個案進得來但留不住。黃傳馨強調,專業人員需看見冰山下的多元性別需求,反思家暴防治體系的二元限制,重視同志族群的情感需求與壓力,理解其生活中的交織性壓迫,持續創造多元性別者適用的處遇服務,如使用同志社群熟悉的語言與空間、評估服務對象的出櫃與歧視風險、建立友善的醫療、法律、諮商網絡、開創適合同志族群的各式方案活動。
本次研討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各與會機構團隊分別針對高衝突家庭服務與性別暴力防治兩大領域,分享實務工作經驗、策略及對現行體制的省思,透過交流學習激勵持續耕耘的熱情,期盼藉由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提醒社會,「攜手終止暴力」、「共創平等未來」「Leave no one behind!」,不遺落任何一個人,共同開創下一個性別暴力防治新世紀。
這篇文章 【新聞稿】響應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 現代婦女基金會辧理實務研討 呼籲公私齊力 Leave no one behind!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全球上百個倡議團體、研究機構與企業 呼籲各地金融機構切斷與台塑集團的關係
文/美國地球之友、監督台塑越鋼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聯合新聞稿
超過100個來自全球各地的民間組織、研究機構和企業向金融機構發送公開信(英文、中文),要求它們停止對台塑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的支持。信中指出,繼續資助塑膠生產不僅是不道德的,還是財務上不負責任的行為。
台塑的做法已對全球社區造成環境和公共衛生危害。2016年,台塑旗下的一家鋼鐵公司造成了越南歷史上最嚴重的環境災難之一,污染了海洋並毀壞了當地生計。在美國德州,台塑向水道排放大量塑膠污染物,並於2019年達成5000萬美元的和解。自2021年6月以來,該設施每週檢測三次,每次檢測均確認持續違規。在路易斯安那州聖詹姆斯教區,社區居民及公民團體正在反對台塑計劃中的「陽光計劃」,這是一個佔地2400英畝的石化工業園區,將會摧毀這個本來就已經受到高度工業污染的地區。
這封公開信也發佈於即將在釜山舉行的全球塑膠公約談判前,環境運動者除了呼籲逐步淘汰塑膠生產並確保受影響社區的公正轉型外,還要求各界終止對塑膠產業的支持。今年十月,多個國際和美國環境組織發佈了一份報告,其中指出投資塑膠生產所帶來的財務風險,並提供金融機構有責任的退出石化產業的相關建議。
美國環境組織地球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的石化議題資深倡議員 Paloma Henriques 表示,「台塑集團的每一步都造成破壞並缺乏問責,但金融機構可以打破這一循環。繼續資助塑膠生產的擴張已不再具有財務可行性,因為這不僅不受歡迎,還會繼續摧毀全球的社區。台塑不能繼續為了追求利潤而踩踏人民和地球,資金支持者應該阻止這一切。」
RISE St. James創辦人兼執行董事 Sharon C. Lavigne 則表示,「台塑集團反覆無視全球社區的健康、安全和權利。從癌症巷的毒性污染,到越南和台灣的工業災難,他們留下的是一片災難。作為一名祖母、倡議者和前線居民,我親眼目睹了這些環境犯罪對我們人民和土地的傷害。我們不會再袖手旁觀,看著台塑從我們的痛苦中獲利。金融機構必須拒絕與台塑及其附屬公司有任何關聯。這不僅僅是關於財務,而是關於社區的基本權利,即能夠在無毒空氣、水和土壤的環境中生活。」
美國德州草根環境組織聖安東尼奧灣水守護者(San Antonio Bay Waterkeeper)兼高曼環境獎(Goldman Environmental Prize)得主 Diane Wilson 表示,「我是一名來自德州墨西哥灣的四代漁婦,36年來,我一直與那些因台塑漠視安全、以及那些因公司數千次非法排放污染物而生計幾乎被消滅的越南和西班牙裔漁民站在一起。台塑對德州漁民做的事情,正是它在越南漁民身上所做的,也是台塑在路易斯安那州聖詹姆斯教區興建一個120億美元塑膠工廠的悲劇。台塑必須被阻止。我們的生命和我們船下的水源依賴於此。」
台塑受害者正義會(Justice for Formosa Victims Association)創辦人兼外部事務副總裁 Nancy Bui 則表示,「將客戶資金投資於像台塑這樣的公司,該公司在德州南部、路易斯安那州和越南有多次環境和人權違規記錄,對這些銀行的道德承諾提出了質疑。這也帶來了重大財務損失的風險,正如台塑的股價從去年96美元跌至56美元所證明的。如果銀行停止資助台塑,我們就能改變他們的商業運作方式,保護人類健康與環境,為當前及未來的世代著想。」
台灣彰化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台塑集團是不誠信的企業,這也是金融機構應該趨避的風險之一。台塑企業設置於雲林縣的六輕石化園區,奪取大量濁水溪流域的水源,引發農業與生態的用水及增加揚塵的衝擊等,根據環保署於 2018年 第 335 次環評大會要求三年內(2011年)完成設置海水淡化廠,但台塑集團至今還用許多理由不願意啟動,只為奪取便宜的溪水,也不願自費高價的海淡水;但不只如此孩也許多承諾未做到。這種企業為順利開發,總是先承諾可以做到,但後來總是不認帳、不斷拖延,這種不誠信的企業,恐造成金融業巨大風險,請金融業謹慎評估台塑集團的誠信風險,呼籲不該把錢借貸給不誠信的台塑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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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郭議長收錢有罪,重劃禿鷹廖堅志送錢沒事?四重劃自救會建請台南地檢署上訴
文/立法委員陳昭姿、監督施政聯盟
烏龍判決!郭議長收錢有罪,重劃禿鷹廖堅志送錢沒事?
四重劃自救會建請台南地檢署上訴廖堅志有罪、法院求刑
台南市佃西(ㄧ)自辦重劃案被訴案,本月1日台南地方法院宣判重劃禿鷹廖堅志以鉅額金錢行賄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等人,法院判決內容為收錢的郭信良有罪,卻判送錢的重劃禿鷹廖堅志「免刑」。針對此烏龍判決,立法委員陳昭姿、監督施政聯盟與南部四個自辦市地重劃受害地主等召開記者會,建請台南地檢署提起上訴,對擅用重劃會帳戶行賄的廖堅志在二審具體求刑,期望高等法院能將繩之以法,還給受害地主應有的司法正義。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重劃禿鷹廖堅志在台南及高雄多個自辦市地重劃案,虛灌人頭地主、把持重劃會運作等種種違法作為,台南地檢署跟橋頭地檢署在起訴書裡面一一把這些犯罪行為都點出來。但很遺憾的是11月1日台南地方法院針對台南市佃西(一)自辦重劃案進行宣判,認定收受重劃禿鷹廖堅志鉅額金錢的前台南市議會議長郭信良有罪,但卻對送錢行賄的廖堅志判決「免刑」,這非常離譜,也等於是重重打擊當初辛苦偵辦的檢察官跟調查人員。
陳昭姿指出,檢察官起訴廖堅志的引用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及第4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但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主文卻認為廖堅志「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免刑,完全忽視前開條文第4項規定非公務員犯罪者仍有適用之規定。陳昭姿再次強調,這樣的判決是非常離譜的違法判決,痛批是瞎了眼嗎?檢察官應積極提起上訴。
烏龍判決 應提上訴
監督施政聯盟陳椒華召集人表示,對於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台南市議會前議長郭信良免刑的判決,深感不解。經詳閱判決書發現,該判決認定廖堅志因恐遭郭信良施壓而影響台南市政府的行政作業,故同意給付1300萬元,已有行賄事實。
陳椒華認為,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重劃禿鷹廖堅志「免刑」與符合自首條件是烏龍判決,廖堅志並未符合自首法規條件,此「烏龍判決」有護航不當市地重劃之嫌疑。陳椒華鄭重籲請台南地檢署上訴,針對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且應求刑,勿讓行賄市地重劃的人逍遙法外。
台南市佃西(一)自辦重劃區地主權益自救會地主吳樹欉表示,台南的「綠金」、「土金」是地方勢力與黑道競逐的巨大利益,身為佃西(一)重劃區地主深深瞭解「土金」的作用力,稍有不慎就會遭惹災禍,這是升斗小民的悲哀。 很慶幸台南地檢署、橋頭地檢署的檢察官與高雄鳳山調查站有正義感的調查人員,共同鍥而不捨的偵查很久,才將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犯罪起訴。怎奈台南地方法院的烏龍判決,又將廖堅志縱放歸山,讓辛苦偵辦的檢察官與調查人員情何以堪。
吳樹欉請教台南地方法院,如判決書所載,已客觀足認廖堅志涉嫌行賄,難道不就是貪污治罪條例所明定的「發覺」?橋頭地檢署檢察官與高雄鳳山調查站調查人員不就是有偵查職權機關及公務員?而將案件移到臺南地檢署,主要在於涉嫌人皆設籍台南市。台南地方法院豈能離譜的認為廖堅志於112年7月6日遭臺南地檢署執行搜索前屬於行賄犯行「未發覺」,而於搜索受調詢、偵訊時坦承行賄犯行,符合自首要件而給予「免刑」。難怪廖堅志曾經向自救會放話,他很有人脈,我們奈何不了他。吳樹欉懇請台南地檢署鍾檢察長指示檢察官,對廖堅志行賄免刑的離譜違法判決,積極上訴。
自白不是自首 法院不要縱容
監督施政聯盟副召集人陳憲政指出,有關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自首,係指犯人在其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而接受裁判而言,如果僅是陳述經過,未自承犯罪,且又堅決否認犯罪,應與刑法上自首條件並不相符。(參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1278 號函)
本件判決指出,「廖堅志雖有主動向檢調供述郭信良、高進見有以高進見曾以吳樹欉名義預購佃西重劃案抵費地為由,向廖堅志索取款項,廖堅志因恐遭郭信良施壓影響市政府作業程序,故同意給付1,300萬元之事,並提及禮貌上會說請郭信良讓地主趕快領到權狀,然其未具體坦承行賄犯意,並否認有行賄犯行。」顯然在橋頭地檢署另案偵查時,僅是陳述經過,未自承犯罪,且又堅決否認犯罪,按實務多數見解,應與刑法上自首條件並不相符。至於台南地檢署部分,廖堅志縱有承認犯罪,然當時已有發動搜索,顯然偵查機關對於犯罪事實有一定程度之掌握,此即與「犯罪未發覺」之自首要件不符,至多只是自白犯罪,非自首犯罪。
徐世榮教授表示,1.建請要再審視是否符合自首要件。2.建請與此犯罪行為有關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應予以撤銷。(其他意見詳附件)
深受重劃禿鷹廖堅志迫害的苦主之一高雄市大樹區湖底自辦重劃區自救會地主黃富華表示,大樹區湖底重劃區受欺壓地主們在陳昭姿委員、陳椒華召集人及徐世榮教授的大力協助下,走過向高雄市政府的陳抗、向監察院的陳情,甚至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與記者會等行動,結果是高雄市政府冷漠的不作為,甚至重劃禿鷹廖堅志在本重劃區虛灌人頭、偽造文書而遭橋頭地檢署提起公訴,及重金五百萬元交保,也無法讓高雄市政府撤銷湖底重劃案。好不容易在台南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合力下,將重劃禿鷹廖堅志交付賄賂罪嫌給予起訴,及法院審理,讓受欺壓地主們慶幸得到遲來正義。
但是這遲來的正義曙光,卻被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廖堅志「自首」免刑,對受欺壓地主們來說是何等驚悚,難道真的是「有錢判生」?黃富華身為受害地主,深受廖堅志官司威逼,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官員百般刁難,但不氣餒,呼籲台南地檢署上訴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讓弱勢地主不再暗地哭泣。
高雄市大樹區維新自辦重劃區自救會地主張簡春成表示, 維新重劃區也是重劃禿鷹廖堅志的囊中物,而廖堅志同樣因虛灌人頭、偽造文書而遭橋頭地檢署提起公訴,及重金五百萬元交保。廖堅志擅用台南市佃西(一)重劃會的專款1千萬餘元來進行維新重劃工程,尤如「以重劃養重劃」。像這種壓榨地主,欺凌弱勢地主的重劃禿鷹,地主們強烈建請台南地檢署上訴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才能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台南市安北(一)自辦重劃區自救會地主蔡良炫表示,安北(一)重劃區雖然不是重劃禿鷹廖堅志所主導,卻在廖堅志行賄的判決書發現,安北(一)重劃區籌備會歷經十餘年未被台南市政府廢棄,應該也有民代關切。地主們期待台南地檢署能公開相關民代關切原佃重劃區(即安北一)的內容,讓地主有充分資訊。蔡良炫也支持台南地檢署上訴重劃禿鷹廖堅志行賄民代有罪。
<附件>
廢除違憲的「自辦市地重劃」!
文/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兼任教授
理論上,所謂的市地重劃乃是依照都市計畫的規劃內容,進行重劃區內土地整理及交換分合,讓每個地塊皆成為形狀方整的可建築用地,配合興建公共設施,並按原有位次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一般咸認它是一種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土地改良事業;在台灣,它又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兩種。惟不論是公辦或是自辦,近年來卻都引發了龐大的爭議,其中又以自辦市地重劃屢屢造成激烈的抗爭。為何會如此?這是因為上述市地重劃的定義恐已經失真,我們有必要重新來認識自辦市地重劃。我們自救會認為它絕不僅只是土地改良事業,而是已經變質成為是政府及重劃會合謀,一起來欺壓人民的土地掠奪事業。要問,雙方如何運作?
第一、政府圈地。政府透過都市計畫將該地區劃設為「整體開發區」,並指定應以市地重劃來開發。根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簡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範圍。」而第3條第2項也硬性規定,「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即政府透過強制性的法規,幫重劃會圈地,讓該整體開發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被迫一定要參加,無路可逃。
第二、重劃會掠地。重劃會只要能夠掌握1/2的多數,就可以透過多數決來掠奪另外未達1/2的相對少數。根據前述《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因此,例如非常重要的重劃前後地價要如何評估、費用要如何計算、土地要如何配置等等,完全都掌握在這1/2多數的手中,而這相對多數所組成的組織就是重劃會。
針對第一點,我們要問,為什麼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皆要被強制成為重劃會會員呢?其實「自辦」二字僅是簡稱,並不表示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皆願意參加該重劃事業,而僅憑都市計畫將其指定為「整體開發區」就能夠強制土地所有權人都必須要加入嗎?憑什麼「整體開發區」就能夠擁有那麼大的法律效力?為什麼?而這樣強硬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加入重劃會的規定難道沒有與《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的規定相牴觸嗎?
針對第二點,眾所皆知,重劃會的本質其實都是地方上的政商權貴菁英、財團建商派系等有力人士,政府與其合作聯盟,構成了所謂的「都市政權」,渠等用1/2相對多數就可以掠奪另外那1/2相對少數者的權益。但是,那些被掠奪的權益絕不僅只是重劃會用土地價格評估的「等值交換」就可以劃上等號的,這其實還包括了那群相對少數者的自由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而這原本都是《憲法》第15條及第10條中所應獲得保障的基本權益,但在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中,卻是完全消失殆盡了。因此我們以為,現行自辦市地重劃若無100%同意,那就是牴觸了《憲法》,而這也就是日本自辦市地重劃必須是100%同意的主要原因。
而這樣強制逼迫人民參加的制度法規設計及實質的政商權貴合謀掠地,已經使得台灣的「自辦市地重劃」脫離了「市地重劃」的原本範疇,而是變成了「土地徵收」了!這也就是說,政府釋出公權力給政商權貴及地方派系,讓渠等在掌握1/2相對多數後就能夠擁有土地徵收的權力。這是一件非常恐怖的事情,也就是我們可能都錯誤的以為在台灣只有政府可以進行土地徵收,但其實不然,現行「自辦市地重劃」其實就是一種另類的土地徵收,它是「私徵收」,是虛偽的以「自辦市地重劃」之名掩蓋了其「自辦土地徵收」的真面目。因此,建議我們應將現行「自辦市地重劃」正名為「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
但非常可懼的是,這個「自辦土地徵收」或是「權貴徵收」是完全不用符合土地徵收所需具備的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迫不得已手段等要件,這完全違背土地徵收法理及《憲法》基本權益的保障,讓人完全無法接受!而這也難怪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屢屢告誡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台灣的自辦市地重劃制度已嚴重違背了聯合國人權相關公約的規定,我們因此要求主政者應立即廢除這種違憲的自辦市地重劃!。
21世紀的台灣,在人民屢屢激烈抗爭之下,竟然還繼續執行這麼落伍及侵害《憲法》基本權益與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制度,讓無辜老百姓被迫流離失所,無法在這塊土地上安身立命,這實在是執政者及當權者極大的恥辱與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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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判刑
文/香港邊城青年
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是《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最大規模的案件之一,從2021年1月6日的大逮捕,到2021年2月28日以《港版國安法》正式起訴,部分參與者自被拒保釋以來,已被還押逾1,300天,今天終於被判刑。這場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且不設陪審團的「審判」,最終裁定45名被告罪成,判刑4年2月至10年不等。儘管結果並不意外,但依然令人憤慨。除了判刑標準完全缺乏邏輯,無論被告是否認罪、是否求情,都未能改變判決,這起本質上以法律介入公民政治參與的荒謬劇,早已顯示過去象徵香港的法治與司法獨立,如今已蕩然無存。
「47人案」的參與者,原是經民間初選投票產生的候選人,預備代表民主派陣營參與原訂2020年9月舉辦的立法會選舉。他們的目標,僅是透過合法途徑成為服務市民的立法議員,究竟何罪之有?然而,港府卻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扣押他們,並展開《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大規模的搜捕行動。許多被告被上門拘捕及搜查,逮捕的規模與對公民參與政治的直接迫害形同「港版二二八」。在荒謬且不再獨立的法律制度下,他們的自由遙遙無期。對於港共政權而言,只要不喜歡的人,便可以隨意將其羈押、控罪,甚至刑滿後再以其他罪名繼續監禁。即便部分人僥倖獲釋,亦難以真正重獲自由,因為各種形式的監控、限制行動以及噤聲仍然持續存在。
身處自由台灣的我們,雖然所能做的有限,但仍舊必須繼續為這些人發聲並採取行動。請勿忘記他們的經歷,亦不能遺忘這些勇敢對抗不公的人們。中共與香港政府對抗爭者的打壓並未停止,未來亦必定會持續。因此,我們呼籲台灣政府繼續支持香港抗爭者,特別是明年即將有機會符合條件取得台灣身分的專案庇護者,甚至未來因為受到政治迫害而可能會出現的流亡者。同時,我們亦希望台灣能持續促進並保障在台港人的基本權益,讓他們能夠在台灣安心生活,能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不再受中共跨境鎮壓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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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為野生動物而走」遊行 2千人上街呼籲加強遊蕩犬貓管理與減量
文/公庫特約記者童建儒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在11月10日於立法院濟南路發起第二屆「為野生動物而走」遊行並舉辦短講活動。去年遊行約4000人參與,今年仍吸引2000多人參加。本屆遊行呼籲政府強化遊蕩犬貓管理與減量、精進與擴增生態熱區遊蕩犬隻管理計畫,並將犬貓列入課綱外來入侵種之案例。
遊行路線沿著中山南路、青島東路、林森南路、忠孝西路、紹興南路,最終回到立法院前。現場除了有25個動保團體的生態市集、保育相關展覽,還邀請9位專家短講,希望大家看見野生動物的需求。
本次遊行中,農業部動保司司長江文全與立法委員洪申翰、張雅琳、張智倫、洪孟楷皆到場接受訴求書。張雅琳指出遊蕩犬問題不只是野生動物的問題,同時也造成農損、逐人追車問題。而張智倫承諾,將在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提出主決議,要求農業部充實地方資源,強化動物保育與野生動物相關教育。
江文全在短講中強調未來政府將加強飼主責任,並表示本次遊行訴求農業部皆有收到,會帶回討論。不過聯盟並不領情,指出江文全雖於短講中屢次強調飼主責任,卻未明確說明如何落實「飼主責任的定義」,並將遊蕩犬貓責任推給立法單位、飼主。聯盟呼籲政府正視遊蕩犬貓對環境的威脅,著手制定策略,而非僅口頭表態。
TNvR無法有效減少遊蕩犬 十年內石虎恐永久性滅絕
針對本次「強化遊蕩犬貓管理與減量」訴求,遊行總召吳奕達指出,現行《動物保護法》對飼主的定義為「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理動物者」,而未被歸類其中的遊蕩貓犬,便成了動物保護法中的管理漏洞。他認為若要精進遊蕩犬貓管理,應明確將民間收容所管理者與定時定點餵食者視為飼主,要求其負起管理犬貓的飼主責任。
自2017年實施零安樂政策後,捕捉犬隻、結紮、施打疫苗、回放(Trap、Neuter、Vaccinate、Return,下稱TNvR)成為我國當前管理遊蕩犬貓的主要策略,以減少台灣遊蕩犬數量。透過TNvR策略減少犬隻需具備三項條件,包含結紮率達八成以上、該區域不得有外部犬隻移入,以及持續監測。
「結紮回置在台灣幾乎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吳奕達以高雄壽山地區為例,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於2018至2019年在壽山地區進行高強度TNvR,壽山區母犬絕育率達85%。他分析,壽山區確實達到八成以上的結紮率,不過該區持續有人餵食遊蕩犬隻,導致外部犬隻不斷移入,即便符合TNvR條件,在透過模型模擬與實際觀察中,皆顯示需花上十年以上才可將遊蕩犬隻淨零。但在十年間遊蕩犬隻仍會持續攻擊野生動物,數量不到500隻的石虎、草鴞並無足夠的族群與遊蕩犬抗衡,可能地區性或永久性的滅絕。
生態熱區禁餵政策成空談? 聯盟籲政府強化生態熱區管理
「政府提出生態熱區政策中雖訂定不可餵食區域,卻僅具呼籲效力,若在生態熱區餵食,實際上無法可罰。」吳奕達指出,無論現有針對行為規範的相關法規,包含《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或農業部2023年啟動的「於特定生態熱區試辦特定臺灣原生種野生動物因犬隻侵擾改善專案」計畫,皆並未明定禁止餵食遊蕩犬貓。
吳奕達強調,該政策的初衷就是保護不在國家公園內的野生動物,但目前卻仍持續發生野生動物被犬隻追咬的案例。他呼籲政府應明定禁止餵食之規範,並賦予地方政府稽查與取締餵食等權責。
臺灣爬行類動物保育協會理事長游崇瑋補充,遊蕩犬貓對野生動物的危害不僅是直接追咬攻擊,間接的病原體攻擊也會嚴重影響到石虎的棲息。在屏科大陳貞志研究團隊調查中發現,石虎在感染犬小病毒後,遭車輛路殺的機率是健康石虎的25倍。游崇瑋指出,民眾以為被路殺的動物,事實上是受到遊蕩犬貓糞便感染犬小病毒,失去警覺後間接導致的死亡。他申明,政府除應規範民眾禁止餵養遊蕩犬貓外,也應積極移除定時定點餵食者的餵養點,確實管理遊蕩犬貓。
犬貓為外來入侵種 民眾普遍缺乏相關認知
犬、貓在2022年被台灣物種名錄定義為入侵種,同時也早已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為外來入侵種。不過日前農業部動保司副司長陳中興卻在媒體聯訪中表示「犬貓應該不是外來入侵種。」吳奕達認為,陳中興的發言反映民眾對遊蕩犬貓造成的生態問題普遍認知不足,強調應在課綱中將犬貓列入外來入侵種,說明犬貓對生態威脅。此外,也應加強教職員與地方動保人員的相關知識,避免誤導大眾。
「犬貓在過去幾千年就已脫離野外自然演化被人類馴化。」吳奕達認為如今犬貓若再回到野外,在野外無足夠資源供其使用情況下,便會對環境造成破壞,就是所謂的外來入侵種。他申明,外來入侵種並非只有撲殺這條路可以解決,而是應努力將犬貓帶離野外,讓犬貓做好伴侶動物的角色,也避免野生動物受到犬貓的侵擾。
吳奕達強調,從第一屆遊行至今,政府部門與國會有越來越多的民代發聲支持遊蕩犬貓管理議題,討論度也有所提升,不過政策實行上卻仍未到位,因此在今年舉辦第二屆為野生動物而走,希望不要讓相關議題只是曇花一現,透過遊行讓更多人繼續關注下去。他表示遊行訴求並非製造野保與動保間的對立,而是讓大家看見議題,一起思考如何打破野生動物與流浪動物都活得不好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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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勞動部勞發署職場霸凌事件 公部門基層團體聯合聲明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會、台灣書記官工會
【公務員要全面適用職安法、職場霸凌防護要法位階保障】
公務員自殺反覆上演!11月4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一位公務員於辦公室輕生,目前一一對外揭露的證據,均指向機關首長對當事人及眾多同仁施以霸凌,才造成這起無法挽回的悲劇。
更遺憾的是,這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官僚體制的系統性問題。今年初迄今公務員自殺事件即頻傳,包括警察、法官、錄事等,涵蓋各種身分及機關類別,絕大多數與職場問題脫不了關係,其中霸凌尤為公部門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但身為雇主的政府始終拿不出具體有效的防治及因應對策,只能放任問題不斷發生。
我們認為,公部門職場霸凌遍地開花的主要原因有兩個:
1. 機關充斥權威文化,缺乏對等協商機制
多數職場霸凌發生在上下從屬關係之間,在科層式官僚組織尤其嚴重。除了傳統命令控制系統容易引發管理者的「權力慾」之外,組織內部缺乏制度性對等協商管道也是主要原因。在德國,政府員工可組成人事代表會與機關協商各種勞動事件並簽訂「職務協定」,若協商不成還可移送勞動法院仲裁。但在台灣,本應代表基層聲音的公務人員協會及考績委員會,受限於組織既有的權力結構,多屬聊備一格,難以保護員工免受壓迫或為侵害事件發聲,而「懼怕權力」的文化更連帶削弱了現有職場霸凌防治制度的效力。
2. 法規空泛薄弱,內部調查如球員兼裁判
目前政府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制度是參考自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勞動部所訂《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但這些法規及指引均著重在程序面,也就是預防、因應、善後、教育訓練等,並未明確界定不法侵害的要件,實務上會以「沒有霸凌故意」迴避不法侵害的事實,例如在本案,即使發生自殺事件、自殺跟管理行為間顯有因果關係,也可能以沒有故意而不成立霸凌,讓制度沒有效用、也欠缺對加害者的究責,這使得後續政府為公務員量身訂製的版本更加虛弱無力。
現行「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即規定各機關應組成「防護小組」防治、調查及處理員工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事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亦訂有「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但這些主要是規範霸凌事件發生前、後對受害者的關懷,至於事件中對加害者的調查、仲裁及究責,可以說空泛薄弱。
另外,防護小組依然只是機關內部機制,實難期待小組能突破組織權力結構,為受害者主張權利及促使機關自我矯正;即便尋求保訓會從外部介入,但從過去復審案件決定結果來看,絕大多數都很難實質審查機關的作為,最後皆以駁回收場。同樣的,官方力推的「員工協助方案」(EAP),也多半淪為辦辦講座、帶帶活動、填填問卷、拍拍安慰這類軟性措施,對於杜絕職場霸凌發揮不了任何作用。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2點訴求:
1. 勞動部應將現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提高至法位階,並比照性騷擾強化實質救濟管道
霸凌與性騷擾同屬職場不法侵害的一環,而性騷擾另有性平三法強化實質救濟程序,員工除了內部申訴外,還可向外尋求救濟,由外部組織進行調查、仲裁、究責及事後保護。
因而職場霸凌應比照性騷擾,勞動部應將不具法效力的指引提升至法位階,明確訂定不法侵害構成要件,及建立復審以外的專門救濟管道,才能真正對加害者究責、有效保護被害人。
2. 勞動部應函示開放公務員一體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場不法侵法事件不分公私部門,也不分職業類別,《職業安全衛生法》應依上述精神修法,並且將所有職業的受雇者納入。目前僅修正《消防法》是遠遠不足的,沒有任何認真從業的員工該被遺漏,而從教師、公職醫護人員開放適用的前例即可得知,公務員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僅需依法函示指定即可。
官方宣示建立友善職場已經多年,霸凌及自戕事件卻不減反增,本次發生事件更是在主管《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勞動部下的公務員,是該法長期以來遺漏的保障對象,基層團體早已多次倡議,請勞動部、人事總處、銓敘部別再視而不見!立即啟動修法,不要再讓這些寶貴的人命白白犧牲了。
這篇文章 【聲明】勞動部勞發署職場霸凌事件 公部門基層團體聯合聲明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96集| 沒有所有權為何主張居住權?新店瑠公圳老宅拆除在即
文 / 吳桂芳
新店瑠公圳老宅迫遷案原先傳出將在11月21日執行強拆命令,在公民團體長達兩周的聲援下,18日早上終於等到執行命令取消的消息。
在此之間,迫遷案正在進行憲法訴訟,屋主賴碧珍與民間團體也多次召開記者會,希望國家人權委員會介入協調,阻止本案迫遷並改善我國居住權相關保障制度。民間團體也呼籲重視老宅的文化資產價值,並正視土地轉型正義問題,保障人民的居住權。
《燦爛時光會客室》426集曾訪問屋主賴碧珍,本集節目則邀請本案辯護律師葉恕宏,一起來討論這個議題。究竟新店瑠公圳案有什麼重要性?私人產權的爭議有什麼好討論的?為何有這麼多公民團體介入聲援?老宅見證了什麼樣的歷史?沒有所有權為何主張居住權?兩公約如何保障居住權?
水利會規避法律 無視當地住戶的居住權
1940年代的萬新鐵路身兼載貨、觀光、通勤等功用,屋主賴碧珍的外公蔡金木和外婆陳罔市看中鐵道周遭的工作機會,因此選擇在萬新鐵路新店站和瑠公圳旁定居。陳罔市一家向當時的地主瑠公水利組合借地,並協助維護瑠公圳圳道。直到中華民國時期,長達七十年來,屋主一家繳交房屋稅、維護圳道邊坡,地主瑠公農田水利會也未曾要求拆除房屋,讓賴碧珍一家四代合法佔有土地。
台北市政府在2010年舉辦瑠公圳270周年紀念活動時,曾邀請陳罔市等多名在地耆老拍攝宣傳影片,感念沿岸住戶們多年來見證瑠公圳歷史。不料2012年水利會卻規避《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未給予土地佔用人優先的購買權或承租權,也沒有向住戶揭露土地標售資訊的情況下,將土地賤價賣給建商。等到居民被迫面臨「拆屋還地」的訴訟時,才得知生活70多年的土地已被水利會販售。
早在1965年起,沿岸住戶曾多次向瑠公農田水利會申購土地,卻屢屢碰壁,水利會以「機關用地,歉難照辦」為由,表示不願出租、出售公有土地。即使附近住戶多次向水利會申購土地,當時瑠公農田水利會辦公場域距老宅100公尺、步行不到3分鐘,水利會卻宣稱不知瑠公圳旁有房屋和住戶。後續水利會又改口,找出一張承辦人員拿著標售公文站在老宅門口的照片,宣稱已告知屋主賴碧珍。【延伸閱讀】
葉恕宏質疑:水利會與建商之間早有默契
葉恕宏表示,《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條》明訂土地須公開標售,而且建屋所有權人享有債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若水利會未通知屋主就販售土地,屋主可向水利會請求損害賠償。葉恕宏特別強調,此案並非是私人買賣的糾紛,水利會具有行政法人的性質,管理的是公有財產,附有一定的行政目的存在,而《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即是為了解決此類財產糾紛。
遺憾的是,水利會並未確切落實規定告知屋主應行使優先購買權,導致標售案僅有一組建商投標,投標金額竟比底標高出2,712元的金額,就順利得標約80坪的土地面積。水利會將土地販售給建商後,不再是行政法人對私人的訴訟,轉為私人對私人的訴訟,而水利會藉機規避本身具有公益目的的存在,讓建商處理原先的土地產權糾紛,最後由建商向屋主提出訴訟。以上種種不禁讓葉恕宏質疑,水利會與建商之間早有默契。
葉恕宏指出,一旦轉為私人之間的訴訟,就會適用《民法》規範,而非《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建商的起訴狀往往忽略過去的歷史脈絡,將原住戶形容為土匪般的存在,強調住戶強佔土地建屋,導致屋主的舉證責任的壓力非常大,若無法說服法法官,就會面臨敗訴風險。
監察報告也沒用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訴訟案遭駁回
整體訴訟過程中發現,水利會跟原地主的土地移轉過程中不合法之處,因此向監察院提出陳訴。監察委員高涌誠認為,台北市管轄的瑠公農田水利會應依《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通知屋主行使優先購買權,水利會卻反駁內部未仿照農委會規定擬定相關的財產處理要點,因此未違反法定作業原則。
葉恕宏則回應,優先承買權的法制設計同時適用在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以避免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不一致的糾紛,所以在民法或土地法都會賦予承租人、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葉指出,若私有財產保有優先購買權,而公有財產富有更大的公益價值,更應強調屋主的優先購買權。
最後監委高涌誠的調查報告指出,水利會在本案確實有違法、失職之處,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居住權、財產權,同時也違反了《兩公約》的「適足居住權」規定,並提出糾正案。後續因為組織變動,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併入到農業部的體系,改組為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法院認為被告人「瑠公農田水利會」已經不存在,最後駁回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行政訴訟案件。
拆的不只是房子 而是老屋、老樹與老人瑞的故事
這起案件表面上看似單純的拆屋還地,但其背後蘊含了更深層的文化與人權議題。屋主賴碧珍一家自外公外婆一代便居住於此,已有七十年的歷史,這棟老屋承載著他們的家庭記憶與文化情感,更是台語俗稱的「起家厝」。此外,老屋旁還有一棵樹齡超過百年的老樹,與瑠公圳交織出獨特的地方風貌。然而,屋主因土地使用權爭議,面臨被迫搬離的風險。
葉恕宏表示,他們訴訟過程中不僅運用法律途徑,包括時效取得地上權、誠信原則等,來爭取屋主一家的住房權,也結合訴訟外的努力,喚起社會對老屋、老樹與老人瑞的重視。同時也邀請環保團體現場會勘,並成功申請老樹維護。他也說,新北市文史學會的夏聖禮老師等專家對老屋進行文化價值評估,向文化局提報文化景觀保存,逐步凝聚文史團體與公民社會的關注。
案件曝光後,媒體與地方民意代表相繼加入支持,進一步讓更多人了解這些元素對新店瑠公圳的重要意義,也讓人反思臺灣歷史。在長期被殖民與資源掠奪的背景下,臺灣人逐漸意識到主權與土地的關聯,並開始珍視自己的文化資產與生活環境。
《兩公約》僅呼口號 居住權未被重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提到法院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審理適足住房權爭議的案件時,必須確保程序正義,包括完整的磋商、通知、安置,以及提供法律救濟。只有完成這些程序後,才能決定是否拆除或保留房屋。
葉恕宏認為,雖然兩公約已在我國施行多年,但實際落實的情況並不理想。許多案例顯示,兩公約的精神與規範未被充分融入法院與行政系統的運作中,往往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口號,未能真正體現其核心人權價值。葉提到,即使在訴訟過程中,反覆懇求法院依據兩公約的規定重新檢視案件,結果卻往往流於表面。僅在135地號案件的一審判決中,輕描淡寫的提及《兩公約》施行法。【延伸閱讀】
長期佔有就能取使用權嗎? 應考量佔有目的與地主反應
然而,可能有些民眾會擔憂,若僅以長期使用作為主張居住權的依據,是否會衍生成「佔地為王」的亂象。對此,葉恕宏認為應考量佔有目的與地主的反應,若佔有者是希望將土地價值利用殆盡、而非落地生根,顯然不符合《兩公約》的精神;另一方面,地主如果對長期佔有行為未表達反對,甚至默許,便形成了法律上的信賴基礎。
葉恕宏表示,《兩公約》雖已在我國內國化多年,但並未真正落實於法院與行政體系,導致法院體系跟行政體系,未能跟上其核心精神。葉認為,此舉導致法院審判被現有的法律僵化,將《兩公約》的理念落實在實務審理上。
以瑠公圳案例為例,住戶已和平居住超過70年,但因無法提供合法佔有權證明,法院判定應拆屋還地,迫使高齡住戶離開他們熟悉的家園。葉認為,此種作法不僅忽視了長期建立的信賴基礎,也違背了《兩公約》保障居住權的初衷。葉恕宏期盼國內應落實《兩公約》精神,在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找到公平解決方案,避免對弱勢群體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同時防範濫用制度的可能性。
事實上,台灣佔用土地的情況常涉及複雜的歷史與社會背景,像是許多城鄉移民、都市原住民,以及來台的外省老兵,最初只是暫時安置於某些土地上,卻因時空變遷逐漸演變成長期居住的現象。像高雄的拉瓦克案與華光社區正是這類問題的縮影。這些問題的核心,已遠超過所有權的單一議題,而需要從更細緻的層面,探討歷史、文化與社會的因素。
臺灣又沒加入聯合國 《兩公約》關我什麼事?
聯合國憲章中強調《兩公約》的重要性,是作為民主國家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而臺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國民亦期望能夠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並融入全球的普世價值。
葉恕宏認為,在臺灣,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立法機關應該進一步落實兩公約精神,將人權精神納入具體法律條文中,避免司法機關僵化適用法律。葉恕宏表示,國內如今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似乎都未能落實兩公約的價值觀,反而時常僅將其作為政治口號。在需要彰顯形象時,會高舉兩公約的旗幟;在處理實際問題時,則往往退回現有法律規定,忽視了兩公約所倡導的普世人權精神。
迫遷在即 如何延緩拆除?
瑠公圳老宅迫遷案已歷經各項訴訟長達13年,目前正在等待憲法訴訟排審。不料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卻傳來11月21日強拆執行令,已通知警方在前一天20日封鎖老屋週邊出入口,禁止人車進入,並先行斷水、斷電。葉恕宏認為,此次行動快速且陣仗龐大,令人不解執行處為何如此著急。
葉恕宏已向憲法法院申請暫停執行,並聲明異議,指出案件仍在憲法訴訟中,強行拆除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同時,在臺灣人權促進會的協助下,國際反迫遷法庭(I.T.I.)已行文給總統府、司法院、新北市政府及國家人權委員會,呼籲臺灣避免進一步迫遷,並警告若無適當回應,將通報聯合國及其他國際人權組織。
葉恕宏希望透過暫停執行申請、聲明異議以及國際與公民團體的關注,促使執行程序得以暫緩,讓雙方重新回到談判桌,協調居住權與所有權的平衡,尋求一個雙方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所幸在多方努力下,18日早上傳來好消息,執行處已取消21日強拆執行令。
公民的力量:我會陪你們一起走下去
最後,葉恕宏說起12年前剛接下此起訴訟案,當時不曾想過會引發如此多的社會關注,只是單純的希望協助屋主一家爭取應有的權利。幸運的是,許多文史工作者、護樹團體以及NGO都投入關注與協助,為案件增添了更多支持。
葉恕宏最印象深刻的是,一個公民團體曾告訴他,讓他們決定聲援這個案子是因為在法庭旁聽時,聽到他對法官說:「我會窮盡一切的努力來去協助我的當事人,尋找法律上一切可以救濟的權利,讓這個房子繼續保留下來,讓陳罔市老阿嬤能夠住在這個裡面,所以我絕對不會放棄這個案件,我會陪著我的當事人一直走下去」,當時並未意識到這些話會帶給旁聽者這麼大的觸動,或許這些公民團體在面對人權迫害的議題中,也希望有人能陪著他們,走過人生煎熬的這一段路。
對於屋主賴碧珍一家來說,這是他們首次面臨法律訴訟,加上可能失去家園的壓力,讓他們既緊張又不安。葉恕宏誠懇地說:「接下來的訴訟過程不管會走多久,不管會走多遠,不管會走多累,我都會跟著你們一起走下去。」無論最後結果如何,只要我們都盡最大的努力,就不會留下任何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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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北市與業者應通盤檢討 還給行人安全的交通環境
文/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
今(17)日早上9點,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鎮江街口發生公車追撞公車的死亡車禍,造成1名行人死亡,乘客共15傷。
此事件突顯台北市雖為資源較豐富的首度直轄市,行人安全問題依然嚴峻。尤其今天正是「#世界交通事故受害者紀念日」(World Day of Reamembrance for Road Traffic Victims),我們也在今晚預定於濟南路舉辦紀念守夜活動,旨在紀念偉大的生命,並提醒政府兌現交通政策改革的承諾,以免重蹈覆徹產生更多無辜的死傷。很遺憾地,在這樣日子,卻在本次活動地點的周圍,依然發生了如此危害重大致死的事故。
我們再次強調,零死亡願景(Vision Zero)的本意是,沒有任何人應該在道路上無辜被殺死,也沒有任何一個傷亡事件在道德上是可以被理所當然接受的。請主管機關務必作出改善,以免傷亡再度發生!
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對業者與政府有以下幾點提醒:
▌對於公車業者
台北市已經推動路口指差確認多年,是否有個別駕駛人未配合指差確認,或未保持安全距離等不良駕駛習慣?是否有過量的排班以及低薪環境導致過勞、恍神等勞動環境的問題?都希望業者能做出通盤檢討,更警惕管理及教育駕駛人,#勿再傷害無辜的用路人了!
▌對於台北市政府
台中市前陣子才發生公車撞死行人的事故,今台北市又再次發生公車追撞事件,做為直轄市,應有更多資源來管理、檢視大眾運輸業者。近期頻繁的發生公車撞人事故, #是否對業者的管理失當,或是 #勞動環境出問題以致於司機過勞,都請台北市政府儘速調查清楚,出面說明解釋。
尤其公車是行人在市區內最常使用的大眾運輸工具,若一再發生事故,行人如何安全、安心地走在路上?「下了車,你我都是行人」,不能預期所有人都有板金保護才會上路。且為了城市的減碳、淨零、運具減量、排解交通壅塞等問題,政府常鼓勵民眾多走路、多搭乘大眾運輸,那就請政府與大眾運輸業者共同檢討,還給行人一個安全出行的交通環境!
▌對於中央政府
台灣的駕駛執照是世界上最好考取的,也未有駕駛人定期回訓制度,在這樣的情況下,取得小客車駕照滿兩年並參與駕訓班課程,便得跳級晉升考取大客車駕照,對於道路上的弱勢用路人保障實在不足!
我們也提出「台灣交通駕訓教育:檢討駕訓、考照、回訓制度與優化對策報告」給予交通部,包含考試內容過於僵硬死板、考官兼教練容易放水、路考範圍與道路真實性不足等問題,希望中央能夠對駕訓制度與回訓教育,從根本作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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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11/16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法,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
文/153位律師
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惡,維護憲法法庭正常運作
由 153 位律師發起的「11/16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法,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今(11/16)日下午二時從襄陽路出發,左轉公園路、右轉忠孝西路、經忠孝東路、右轉林森南路,最後在濟南路進行集會短講。
現場人潮踴躍,經統計超過 2,000 位民眾參與,超過 300 位律師出席,許多律師亦穿著律師袍加入遊行,抗議《憲法訴訟法》修法。
153 位律師發起人再度聲明:憲法法庭是我國憲政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當憲政出現危機、當人民的基本權利遭到侵害,憲法法庭是最終的裁決機制。憲法體制是保障每一位臺灣人民基本權利和人性尊嚴的根基,而憲法法庭的存在,正是為了確保此根基不會動搖。
憲法法庭一旦停擺,違憲的情況將無法被糾正,人民的權利將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憲法訴訟是人民的最後依靠,然而這個依靠,卻可能因為這次修正案而難以運作。屆時,律師將無法再透過憲法訴訟捍衛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受害的將是每一位需要伸張正義的人民。保障人權、追求社會正義、維護民主法治,是律師堅持的信念;為當事人的權利盡一切的努力更是律師的使命。憲法訴訟法若因政治計算而修惡,將是對我國憲政體制的嚴重威脅。
今日(11/16)穿上律師袍走上街頭,象徵著律師不只是在法庭上守護憲法,當憲政制度遭受危機的時候,律師們會團結一致,走到這塊土地需要我們的地方,共同守護憲法,守護自由民主法治。今日號召所有的律師一起站出來,用行動向立法委員們表明我們守護憲政體制的決心。當大家團結一致,就會有力量守護我們共同信仰的憲法價值。
林俊宏律師:法案明顯惡意,呼籲立委放過國家使國家好好運作
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俊宏律師說明修法內容,這次調整的是的大法官人數計算,從「現有總額制」改成「法定總額制」,簡單地說,開會人數至少要 10 位大法官,做成憲法判決也必須有 10 位以上大法官。這樣的修法將會造成兩個現象:第一個現象,若開會人數不足(低於 10 人),憲法法庭則無法開會、也不能作成決議,這樣的修法缺乏防止癱瘓的機制,無法處理大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這是很明顯的問題。
第二個現象是「可決人數」,其最大的盲點為,每個憲法裁判皆須有 10 位以上大法官,才能做出判決。如此修法將會造成「6 大於 9」的狀況:只要有少數的人不同意,憲法判決就會做不出來,造成少數大法官擁有「少數否決權」的情形。
林俊宏律師表示,不樂見看到憲法判決做不出來的狀況。立法委員先創造「大法官只有 8 個人」的現實,接著推動修法,要求憲法法庭至少須 10 位大法官才能開會,須有 10 位以上同意才能做出裁判。林俊宏律師痛批,立法委員的目的很清楚,就是刻意不希望憲法法庭做出裁判!
林俊宏律師最後表達律師的擔憂,痛批本次修法是很明顯的惡意,不希望法案通過,並呼籲立法院好好改善我國法制,希望立法委員放過國家、放過這片土地,讓國家可以好好運作。
詹博聿律師:律師和台灣民主站在一起,不接受憲法法庭停滯
維欣聯合律師事務所受僱律師詹博聿律師高呼,律師及各界民眾走上街頭,是因為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強推癱瘓憲法法庭的法案,然而立法委員翁曉玲昨日卻將挺身而出的律師貼上政黨標籤,指控律師們都是維護民進黨的律師,詹博聿律師痛斥,律師吞不下這口氣!
詹博聿律師表示,今天所有律師和上千位朋友站在一起,一起反對中國國民黨無知的修法。無法想像世世代代在台灣生活、努力的前輩,花了數十年創造出台灣人的民主、憲政體制,卻被今日的國會癱瘓民主,詹博聿律師高喊,我們沒辦法認同這些民主的根基受到惡意破壞,也不容許憲法法庭停擺,律師會繼續跟大家站在一起。
陳建廷律師:憲訴法修法不合理,憲法訴訟制度不容癱瘓
陳建廷律師回應立法委員翁曉玲,表示自己不是民進黨的律師,也不是任何政黨的支持者,今日站出來,完全是因為《憲法訴訟法》修法並不合理。
陳建廷律師說明,《憲法訴訟法》修法之後,大法官透過憲法訴訟制度解決許多現行法的荒謬問題,例如:辯護人在陪偵時能否抄筆記、被告在路上接受臨檢時可否強制將其抽血、被告被逮捕後警察得否將導尿管插入其性器,全是大法官所解決的。陳建廷律師痛陳,無法想像在缺少憲法訴訟制度之後,人民的權益應該如何被保障。在場的律師就是因為目睹當事人面對不合理的情況,今天才會走上街頭。
陳奕廷律師:律師憑心中公義行事,盼立法院傾聽律師心聲
上誠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奕廷律師指出,某位立法委員認為大家都是某個顏色的側翼。律師就是秉持自己所理解的公平正義在行事,每個律師都有各自的人格及思考,在不同的案件中為各自的當事人、心裡的良心及公義在奮鬥。每個律師都有心中的一把尺及價值判斷,大家相互尊重,沒有絕對不能被溝通的事情。然而,為了毀憲亂政的群體及法案,律師們今日齊心一致挺身而出,一起阻擋這個毀憲亂政的重要時刻。
陳奕廷律師嚴厲批評,難道不贊同法案的律師,通通都是「側翼」或「阻擋國家改革人士」嗎?難道律師們不能在議題上有不同意見嗎?這顯然不是台灣現在民主法治之下的基本價值。
陳奕廷律師最後呼應,諸多學者已經提出德國、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各國面對大法官空窗期的應對策略,相信有學識之人有能力可以試讀這些資訊。立法院如今的修法,將導致憲法法庭空窗期的嚴重產生,並將導致人民基本權益求助無門。權力分立雖有風雨,但是對於人民基本權益的保護從不間斷,大法官從來沒有卸下重責大任;然而今天立法院卻意圖透過修法,意圖使大法官無法做出保障人民權益的憲法判決,這樣的後果將導致台灣民主及權益保障嚴重倒退,絕非任何人所樂見,希望立法院傾聽律師們的心聲。
呂政諺律師:法案惡搞憲法法庭,立委應跨黨派反對修法
呂政諺律師回顧修法歷程:今年七月,立法委員翁曉玲首次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正好是大法官審理「國會擴權法案」案件的時候。在大法官審理「國會擴權法案」的同時,立法委員提案恐嚇大法官。雖經社會反彈,《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被退回程序委員會,然而今年十月,憲法法庭做出「國會擴權法案」多數條文違憲的判決,翁曉玲再次提出法案,如此做法就是在威脅大法官,當大法官作出立法委員所不支持的判決時,他們就提出惡搞憲法法庭的修法。
立法院召開委員會時,立法委員提出外國法制都訂有最低人數的門檻,但其實這些國家都有避免憲法法庭被癱瘓的機制。以德國為例,若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沒有產生,將由原本任職的法官暫時執行職務,直到憲法法庭可以繼續運作;而美國在憲法法庭缺額時,可將案件交由其他法院審理;加拿大在缺額時,亦可以透過專案法官的制度,使整個憲法法庭的組成合法。
無論哪個國家,即便有最低開會人數限制,也不會讓憲法法庭直接癱瘓。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翁曉玲如今所提出的修正條文,沒有任何配套措施,一旦通過,現在只剩下八名大法官,憲法法庭將會無法運作。這樣的狀況,在我們保衛人權、捍衛公平正義時所不樂見。
呂政諺律師呼籲,接下來《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的協商冷凍期馬上即將屆至,下禮拜及下下禮拜,《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就會進入中國國民黨隨時可以通過的狀態。現在民眾黨尚未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表態,呼籲所有政黨,尤其是民眾黨,要好好思考,這個提案是福國利民的法案,還是政治惡鬥的產物?我們一起呼籲支持人權保障的立委們,應該跨黨派的的反對修法。
林詩梅律師:盼立法委員聽取律師意見,而非抓律師背景
澄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詩梅律師表示:憲法法庭最重要的是權力制衡。透過大法官會議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保障同性婚姻、原住民族權益,讓台灣變成更包容更具有人權的國家,不要想到憲法訴訟案件只有一些有名的案件,其實憲法法庭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
立法委員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的理由為,避免少數意見,加入多元意見。林詩梅律師提出疑問,憲法機關並不是民意機關,立法院應該更重視民意,立法院提到多元意見,真的是自己要涵蓋多元的意見嗎?立法委員希望避免憲法法庭剩下三個或四個大法官的狀況,我們捫心自問,過去憲法歷史,真的有發生過這種問題嗎?是不是要修法,是要重新審視,是不是應該要有配套措施,從《公司法》,一般公司都有保障機制,很想問修法的立法委員,是不是自己的私心意見?
林詩梅律師呼籲,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應該花點時間聽進律師們的意見,而不是抓律師們的背景。我們最終的本業,同時也是《律師法》的重點,是律師應該讓保護人民權益。政黨競爭應該是良性互動,不是透過貼標籤,呼籲立法院懸崖勒馬,思考修法。
▍遊行資訊:
➤ 遊行時間:2024 年 11 月 16 日(六)下午14:00 – 16:30
➤ 集合地點:二二八和平公園北側門(近台灣博物館),襄陽路X館前路口集合。
行前演講:林俊宏律師,林詩梅律師
➤ 遊行路線:經襄陽路、左轉公園路、右轉忠孝西路、經忠孝東路、右轉林森南路、右轉濟南路。
➤ 集會地點:預計 15:15 抵達濟南路立法院群賢樓前集會地,15:25 開始進行演講活動,預計 16:30 結束。
演講名單及順序:1. 錢建榮律師、2. 洪偉勝律師、3. 范耕維教授、4. 涂予尹教授、5. 林永頌律師、6. 賴中強律師、7. 蘇彥圖教授、8. 陳孟秀律師。
▍發起及協辦單位:
➤ 活動發起:林俊宏律師(活動發言人)等 153 位律師。
➤ 協辦團體:台灣公民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青年法律人協會。
➤ 參與成員:號召全國律師加入,並竭誠歡迎所有關心台灣民主與人權的民眾自行加入。
這篇文章 【新聞稿】11/16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法,律師界守護憲法遊行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95集|沒有所有權為何要求安置?高雄大寮市地重劃案有什麼爭議?
文/吳容璟
高雄市大寮區「第81期市地重劃案」10月15日發生迫遷憾事,在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針對現居戶執行地上物拆除作業時,發現61歲李姓男子在住屋內輕生過世,死者在住家門口寫下詛咒文字反對拆遷。對此,附近居民及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成員到高雄政府抗議,控訴高市府無視人民居住權,毫無安置作為,只有微薄的拆遷補償金根本不足以讓他們另覓住所。
高雄大寮市地重劃案發生什麼事?公辦市地重劃制度為何不用負責安置居民?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居民憑什麼主張「居住權」?政府如何兼顧「公共利益」和避免人民流離失所?本集節目邀請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成員徐世榮教授,從大寮案到市地重劃制度的缺失,從土地所有權談到居住權,盼大家一起關心台灣的土地制度爭議。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國有地上的長期租戶被迫遷 微薄的救濟金該如何生存?
高雄市大寮區「第81期市地重劃案」面積約48.78公頃,土地大多為國防部所屬國有地,為國軍眷村原址,過往為果協新村、商協新村、影劇七村、精忠四村等眷村,經國防部辦理遷建騰空眷村土地,原住戶大部分已搬遷。還有部分居民向國有財產局租賃土地使用,租期到116年底。
徐世榮說明,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公辦市地重劃的辦理權力掌握在政府手裡,只要政府報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就一定可以辦,不需諮詢民眾意見,完全只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而長久居住於此的承租戶或是未持有土地所有權者的權益直接被忽視。
原本居住於眷村的住戶多數已搬離,因此目前主要爭議在於向國有財產局租賃土地者,包含輕生過世的李先生,還有部分參與記者會抗議的人。雖然租約到116年底,其實應該還有三年時間,但國有財產局規定若政府要進行市地重劃,租戶就必須無條件離開,且政府並未有任何輔導安置的措施。
明明是公辦市地重劃,但市府卻不用負責安置?徐世榮提到,本案政府只給予救濟金約十萬元至二十萬元,最高不超過四、五十萬元,但房價這麼貴,這些租戶也早已沒有賺錢能力,「他們離開這個地方,大概就沒有地方可以住了,到外面要租房子,其實都沒人願意租給他們了」。他感歎,租戶年紀都很大、都是社會經濟弱勢者,其中還有身心障礙者,生活移動都不方便,連開記者會都要大老遠騎乘代步車從大寮區一路騎到高雄市政府,非常艱辛。
雖然政府的作為看似都「合法」,但徐世榮希望大家思考這樣的規定和處理方式是否合情理。主持人管中祥表示,因為合約還沒到期,這些人住在這邊也是合法的,如果政府在規劃期間讓他們可以先住在原地,再想其他安置的方法是否也能減少爭議?
徐世榮認為都有討論空間,但台灣的法律制度很缺乏「把土地當成一個安身立命的家園」,目前政府都只把土地當成金錢,只看見一坪土地有多少產值,看不見居住價值。比如土地徵收或重劃,即便是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意參加,為了完成徵收程序,政府也是直接「幫你提存」,將補償金提存到銀行的專門帳號,代表政府已經給予補償走完程序。
市地重劃是為了誰辦的?就算是地主也會被迫遷
徐世榮表示,市地重劃原本是為了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開發道路等,讓區域內土地大小適宜、形狀方整,重劃後扣除公共設施負擔後,按比例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看似提升生活品質提升理應皆大歡喜,實際上卻暗藏陷阱,讓一般小地主只能被迫遷。
徐世榮指出,市地重劃有「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的規定,當重劃後應分配回的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就不能分配回土地,只能得到現金補償,或是自己再加價購買土地以達成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實務上「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的坪數很大,許多市地重劃案中的一般小地主根本無法滿足這個條件,往往只能拿補償金走人,亦即遭到迫遷。
此外,他也提到,就算滿足最小建築基地面積的要求,地主最高只能分配回原有土地的55%,還要扣除政府規定的公共設施面積,分配回的位置也都由重劃會掌控,不禁感嘆:「這個市地重劃到底是為了誰辦的?不是為了人民,只是政府為了要開發」,當地人民的土地有的被迫遷、有的面積縮小被配回到偏遠的地方,「我住得好好的,政府一規劃完,我還要拿一大筆錢來買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還只是土地,房子還要重新拿自己的錢蓋」,因此很多市地重劃案都會引起很多抗爭。
聯合國人權公約強調「使用權」 重視居住權利在台灣的可行性
連地主都會被迫遷,那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居民處境就更糟了。徐世榮表示,台灣的土地所有權登記制度複雜,且經年累月依照不同時期的統治者有不同規定。有的人的土地是家族遺留下來的,早期在鄉下只登記在長子的名下,但其實次子、三子等所有人都共同居住,也造成子孫後代有實際居住事實,卻未有土地權利的問題。
管中祥提到,網友常常回應相關報導:「你們都是非法佔用,只是住在這裡,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沒有資格抗議」,難道長期居住者一點保障都沒有?不能要求保障居住權嗎?
徐世榮表示,國外在面對土地徵收或市地重劃的時候,不只考慮到所有權,還強調使用權。台灣已經通過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施行法,而國際審查委員會每四年都會審查一次,在2017年1月第二次審查時,就明確指出中華民國的法律只強調土地所有權,未保障居住權、使用權等是不符合聯合國公約的。
管中祥認為,使用權如何界定的問題在台灣或許較難解決,比如有的是過去法令並未明確記載,以過去都市河岸部落迫遷議題,這些人是擁有門牌號碼的,亦即政府某種程度是同意其在此居住。政府聲稱為了城市發展、為了公共利益而與私人土地所有權者或土地使用者之間發生衝突,可能一般人慣性思考認為「政府本來就有權力」、「本來就合法」,但參考國外的案例,居住權也是被國外政府和聯合國組織納入保障範圍。
專斷獨行的都市計畫 欠缺辯論而擅自定義的「公共利益」
管中祥提到,許多不願意搬離的人會被譴責是阻礙國家發展、侵害公共利益,政府某些政策確實有某種公共性也可能讓生活變得更好,但還是眾多迫遷案引發爭議,那麼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徐世榮表示,要探討何謂「公共利益」需先回到市地重劃的源頭,也就是各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一個地方是否要進行市地重劃由都市計畫決定,但都市計畫是非常專斷獨行,只由少數權力菁英決定如何擬定、如何變更,一般民眾毫無參與機會,而這樣只由少數人決定的都市計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不是政府說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徐世榮強調,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第709號、第739號解釋文,指出要定義「公共利益」必須履行正當行政程序,包括開放民眾公共參與討論,必須召開「聽證會」進行論辯,最後得到的結論才是所謂的公共利益。
但目前的都市計畫只舉辦形式化、無法律效力的「公聽會」,公聽會內容也只是單方面的蒐集民眾意見,並未達成「論辯」,因此他希望政府若要界定「公共利益」,至少按照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讓大家有參與論辯的討論機會。
日治時期多數土地都未登記?台灣移民歷史造就的複雜土地制度
為什麼沒有土地所有權,但他實際居住生活在此,我們也應該要給予保障呢?徐世榮認為,台灣擁有複雜的移民歷史,有些人因為統治者的改變,造成原來的土地權利喪失,比如原住民族原本生活在台灣也沒有「土地所有權」這樣的概念,是後來漢人從福建、廣東帶過來的,還有包括過去的「一田二主」、「番產漢佃」,有「大租戶小租戶」這樣的地權制度。
到了日治時期明治維新,殖民政府引入歐陸的土地權利概念,也就是目前「土地所有權」獨大,把台灣當作實驗的地方,但當時如何確認土地權利類型又與現在實施的不同,後來到了1945年國民政府又引入另一套與日治時期不同的地權制度,台灣的地權制度不是真正從台灣這塊土地長出來,無論是移民觀念還是歐陸觀念都不符合台灣實際生活的樣態和台灣民間的慣習。
*關於從清代到日治時期的土地制度,徐世榮推薦閱讀中研院柯志明教授撰寫的《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一書。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聯合國會要求,必須重視實際的使用狀況,因為那些地權制度都是後來設計的,而且原始來自於歐陸,然後當地的習慣法跟台灣民間的樣太是有落差的」,基於這樣的理由,聯合國才希望台灣要強調使用權,不能夠獨尊後來的土地登記。
徐世榮強調,國民政府來台之後並未辦理「土地總登記」,當時要求使用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就是採地主主動申報,有相關登記資料換發中華民國的土地所有權狀。然而問題是,日本時代絕大多數土地都沒有登記,有登記的只是少部分,又加上當時民間多數講日語、使用日文,要理解以華文撰寫的公告或會到區公所、鎮公所了解公告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但當時國民政府只公告一個月,一段時間沒有補繳相關憑證就會被登記為無主土地,後來直接變成國有土地,「中華民國為什麼有這麼多國有土地就是這樣來的,這不就是在搶人民土地嗎?」他舉例,宜蘭龜山島過去住了很多人,上面還有小學,後來大家都被遷出來,就是因為當初沒有登記,全部被收歸國有。
徐世榮表示,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不是對立的概念,根據聯合國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意見:「使用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房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聚居地,包括占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使用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保障,以保證得到法律保護,免遭強制驅離、騷擾和其他威脅。」而聯合國人居署對於使用權的範圍和類別,採取多元及連續的概念,而非獨尊財產權。因此,以土地登記的形式呈現的只是財產權的一部份,不能排除其他的非正式地權和使用權。
對於保障居住權的可能性?在拉瓦克部落一案看見曙光
管中祥提問,過去歷史制度造成的問題還需要討論和解決,但目前面對爭議時政府該如何處理?在高雄大寮案的記者會中,台灣居住正義關懷聯盟曾以高雄拉瓦克部落案為例,認為市府曾協助原住戶異地重建,主張對於81期重劃案應立即停止地上物拆除作業、停止強制驅離,應遵照《兩公約施行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的協商、安置、補償等。
徐世榮表示,高雄拉瓦克部落也是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最後有得到較好的安置或補償做法的案子,法院最後判決拉瓦克部落勝訴也是引用兩公約施行法及兩人權公約相關規定,並由政府協助其另外在鳳山地區重建,並給予五十年的地上權,相對之下算是處理方式較好的個案。
徐以店琉公圳迫遷案為例,賴家的房子從日治時期就存在,甚至比國民政府來台還早,過程中也有農田水利會的過失,在第一審中賴家是勝訴的,法院也是希望透過法令的規定銜接居住權,讓賴家能用時效取得地上權,這都是在制度中找尋銜接的方法。希望大寮的案子也能以拉瓦克部落案為例,找尋安置補償的措施,不要讓居民流離失所。
徐世榮感慨,政府一方面一直在蓋國民住宅,但一方面一直在驅趕迫遷社會弱勢,真的很矛盾,不是興建國民住宅才是居住正義,對於居住權使用權的保障也是居住正義,希望政府盡速補救法律制度的問題。
管中祥表示,沒有人反對城市發展,但城市要如何發展的過程中,是否有公民參與討論的空間,程序會不會造成部分人的損害,對於被損害的人是否有好的安置措施,都是需要大家思考關注的。很多國家在談城市發展的時候,就會驅逐所謂的低端人口,如果台灣是重視人權的國家,應該要嘗試其他的安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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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界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惡遊行 千人上街呼籲維護憲法法庭正常運作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憲法訴訟法》,提高憲法法庭的裁判的門檻,目前逕付二讀,引發律師界強烈反彈。有153名律師署名抗議,痛批國民黨的修法根本是癱瘓憲法法庭,侵害人民權利,今(16)天下午2點在二二八公園集結,號召外界上街遊行反修法。遊行行經館前路、忠孝東路,終點到濟南路立法院群賢樓外,約300名律師穿著律師袍,加上聲援民眾近千人走上街頭。
國民黨團所提出的《憲法訴訟法》草案,其中第4條、第30條、第43條及第95條修正案,將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及裁定的計算大法官人數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15人」,並將憲法裁判作成門檻提高為法定總額的3分之2。
也就是說現行憲法裁判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若修正後,憲法裁判至少須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10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憲法裁判。
目前憲法法庭有7位大法官在10月底卸任,由於立法院尚未排審大法官人事案,因此從11月起只剩8位大法官。律師錢建榮痛批,立法院放著不審議人選,反而去修法提高憲法法庭裁判門檻,根本就是惡意侵害憲法。錢重申立法院應確保憲法法庭有15位大法官再去修3分之2可決門檻,也就是要有配套措施,否則一邊放任大法官空窗期一邊修法,就是實質在癱瘓憲法法庭運作。
遊行前夕,提案立委翁曉玲質疑發起遊行的百位署名抗議律師只是少數,且都是親民進黨的「綠師」,根本沒代表性。律師林俊宏認為國民黨對於不同意見的表達就是貼標籤,卻不針對修法是否造成憲法制度危害進行實質討論,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林俊宏也反駁發起遊行的律師們並非少數,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南投、新竹、苗栗、台北、台南、桃園及屏東等地的律師公會共同聲明,此修法將造成憲法法庭實質停擺及癱瘓的結果,人民基本權利維護的需求遭實質剝奪,已嚴重動搖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根基,呼籲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切勿通過此極度不妥法案。
「我是被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按照翁委員的邏輯,那我是馬友友囉?」前大法官黃虹霞表示,憲法第80條即表示「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自己的實務經驗上,大法官討論過程相當激烈,15個大法官甚至有16種見解,無關藍綠立場,各種意見都有。
黃虹霞說到《憲法訴訟法》2019年施行至今才5年,當時可決門檻從3分之2調降至2分之1,背後的原因就是「反民主」,若再修法改回3分之2,將變成「少數決定」,不利於守護人民的權益。他提到「王瑞豐冤案」為爭取清白聲請大法官釋憲,正是因為調降門檻才終於讓此案獲得翻案機會。
許多律師說到憲法法庭對維護人民權利非常重要,目前有9成5以上都是人民權利的申請案件,現行法律、行政機關命令或法院判決侵害人民的權益、若有違憲疑慮,都是要交由憲法法庭審判。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舉例近期憲法法庭判決女性報考消防員有身高限制屬違憲,或是同性婚姻等都是因為憲法裁判才能獲得權利平反。
這篇文章 律師界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惡遊行 千人上街呼籲維護憲法法庭正常運作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及《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
文/台灣跨國企業監察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及《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
呼籲台灣政府儘速立法 企業落實永續盡職調查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本週正式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報告揭露台南企業、和碩科技、華新麗華與燁輝企業等四間上市公司在印尼涉及侵害人權與環境,台灣跨國企業監察呼籲上述企業立即提出改善措施,並與當地利害關係人妥善溝通。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也正式公布《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呼籲政府儘速完成立法,並針對《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更新版提出具體建議,包含政府應提出具體計畫,解決強迫勞動問題,以及儘速設立國家聯絡點,保障受到台商海外投資侵害的受害人等。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於11月10日舉行「新南向下的永續供應鏈挑戰:台資印尼影響報告暨台灣永續盡職調查法制論壇」,公開報告與草案,並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國家人權委員會王幼玲副主委擔任開幕致詞貴賓。
林明昕政務委員表示,經濟部正在研擬《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2.0版,鼓勵企業實施人權盡職調查,希望建立監管機制,確保企業遵守法規,並以國際法為基礎的人權價值引導企業行為,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權益。
王幼玲副主委表示,企業的海外行為與供應鏈管理,與人權息息相關,這不僅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更是全球永續發展的關鍵議題,國家人權委員會在企業與人權的議題上,不只是單純監督人權的落實,更是積極協助政府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提升台灣的全球人權形象。
四間台商於印尼侵害人權與環境 受害者親自來台呼籲母公司停止侵害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理事鄭中睿說明,臺灣每年對外投資原以中國為大宗,至2023年東協與中國的占比出現黃金交叉,印尼即係台資海外生產基地由中國轉出後重要的下一站,其中又以電子電機、成衣業的投資最穩定。另外,因應電動車業發展,供作電池原料之鎳礦需求隨之提升,印尼作為世界最大的鎳礦生產國即首當其衝。
印尼公共健康行動者協會(SAFETY)成員、印尼楠榜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福瓦德(Fuad Abdulgani)說明,台南企業位於雅加達的成衣廠,有打壓工會、普遍簽訂短至一個月的定期勞動契約規避雇主責任、非法解僱懷孕員工、職場性騷擾、廠內飲水與衛生設施條件惡劣等勞權侵害問題。至於和碩位於巴淡島的電子電機廠,則係製造印刷電路板(PCB),目前已有三個廠房,第四廠房尚在興建中,但工人已被要求在施工中、結構裸露而不時發生水泥或結構物墜落意外的廠房工作,且長期暴露於疑似有害化學物質中,勞工之防護設備、健檢與教育訓練皆不足。
針對於印尼蘇拉威西島莫羅瓦利工業園區及北馬魯古省韋達灣工業園區投資鎳礦冶煉的台灣上市公司華新麗華及燁輝企業,印尼環境論壇中蘇拉威西分部(WALHI Central Sulawesi)理事長蘇納迪(Sunardi)指出,印尼大部分鎳礦業都集中於蘇拉威西地區,並以燃煤電廠供電,造成大量的碳排和空汙。華新麗華子公司營運的燃煤電廠,僅鄰近中小學一兩百公尺,對社區兒少健康造成危害;燃煤電廠更將熱廢水直接排入海中破壞生態,導致漁民必須花費多三、四小時航程才能捕到魚,生計嚴重受損。
蘇納迪也指出,今年9月28日華新麗華位於印尼莫羅瓦利工業園區的子公司華新鎳業,發生工人墜落死亡的工安事故,但公司迄今仍未公布事故調查的報告,蘇納迪呼籲華新麗華應儘速公開調查報告,全面檢討、改善職業安全與衛生系統,避免同樣的悲劇一再發生。
莫羅瓦利產業勞工工會(SPIM)的成員尤妮塔(Yunita Harita Pongarung)指出,莫羅瓦利園區工人處於低薪、高工時、高風險的勞動環境,爆炸與交通事故頻傳,且職災事件的賠償極為微薄。公司也未依法給予工人病假、生理假。希望台灣社會能關注並聲援廠區工人們。
印尼生態與人民解放行動(Action for Ecology and People’s Emancipation)的環境研究員利斯基(Riski Saputra)指出,韋達灣工業園區造成嚴重的環境問題,目前有11個運轉中的燃煤發電廠,加上興建中的3個電廠,年碳排量將與德國慕尼黑、美國舊金山等城市相當。水文因開發而被改變,有兩條作為飲用水主要來源的河流消失了,但政府還想要繼續擴張園區面積。在整個過程中,社區的知情權未受保障,居民不知道園區的開發目的,僅被空泛告知會增加工作機會。
印尼生態與人民解放行動的專案經理希緹(Siti Zulaika)說明韋達灣工業園區對周邊薩吉亞(Sagea)村莊的影響。該村莊的女性在嚴峻的父權體制下,必須負擔繁重家務和農漁勞動,許多女性仰賴在薩吉亞湖拾貝維生。當標榜環境永續的工廠破壞當地生態又沒有申訴機制,本已身處多重困境的女性勞動者,受到更深的壓迫。
拯救薩吉亞社區組織(Save Sagea)發起人阿德倫(Adlunfiqri Pramadhani Sigoro)表示,印尼中央和地方政府存在嚴重貪腐問題,政府數次擴張工業園區面積已違反國內空間規劃法,事前更無充分告知社區,當地居民不清楚園區用途就把土地賤賣,不僅失去土地還必須承受各種環境影響與人權侵害。阿德倫也譴責所有參與其中、枉法卻坐享利潤者,呼籲各界來了解電動車產業剝除「使用乾淨能源」的光鮮外衣後的醜惡真相。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靖豪總結調查報告對各方之呼籲:印尼政府應遏止過於浮濫的礦業許可,尤應重新檢討對森林、集水區、湖泊造成重大影響的生產許可;應啟動兩大工業園區的能源轉型;應改善園區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台灣政府則應制訂企業盡職調查法與加強對外投資的審查。台資應為在印尼廠的環境破壞與人權侵害負起責任,與利害關係人充分諮商,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民間提出首部《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草案 呼籲政府儘速完成立法
負責本次民間版草案主擬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顏士程律師,從實體、程序、監管與司法等四個面向,介紹《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實體面以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之公司、金融機構為適用主體,責任範圍涵蓋企業自身、從屬公司及價值鏈(產品或服務全生命週期之概念,及於上下游),並藉由國際公約清單表列本法所稱之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程序方面,盡職調查之流程包含:制定盡職調查政策;負面影響之辨識、評估、必要時排序;預防或減緩潛在負面影響;終止或最小化已發生之負面影響,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建立申訴處理機制並妥善保護申訴人;定期監測與檢討;定期公告盡職調查結果(永續盡職調查報告書);保存盡職調查文件或紀錄。在前述程序中,特別強調利害關係人(勞工、工會、消費者、受事業價值鏈影響者)在每個時間點的有效參與,並應滿足利害關係人適法之資訊請求。在司法面,設計民事侵權訴訟(包含團體訴訟)、民事禁制令程序作為救濟手段。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企業責任暨國際事務部主任孫興瑄繼而以法國2017年警戒責任法(Duty of Vigilance law)為例,呈現盡職調查法的運作實況。鑒於該法為企業帶來新的法律風險,企業可能在判決中被要求落實盡職調查義務,甚至不用等到訴訟結果確定,商業往來對象就會產生顧慮、終止往來,因而迫使企業必須調整商業行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邱羽凡表示,臺灣的盡職調查法應該本於台商全球供應鏈圖像設計,除了台商往東南亞地區投資設廠,更可上溯品牌商外包予台灣代工商的環節、接軌品牌商所在國家的盡職調查法。台灣民間社會可以協力監督位於下游的台商,使歐盟盡職調查法的效果擴及價值鏈下游。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黃海寧律師表示,永續資訊揭露和盡職調查有別,前者是對外以市場訊息引導資金流向永續表現較佳的企業,後者則是對內針對公司治理,促使企業調整商業決策與供應鏈管理模式。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梧桐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簡凱倫律師亦指出,永續管理相較於永續揭露,更重視企業管理措施之有無、資訊揭露之確實性。
政府承諾《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更新期限將至 公民社會呼籲應大幅修正計畫內容
臺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對第一版《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提出總檢討,認為該計畫太簡陋、沒有明確方向與目標、未明訂主管機關,亦未如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提及ILO等國際人權公約,民間團體所倡議之具體機制: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國家聯絡點也都沒有納入。而企業與工會本來應該是本計畫最重要之利害關係人,但實際上卻對計畫嚴重缺乏接觸與理解,顯示行動計畫之利害關係人諮詢非常不足。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企業責任暨國際事務部主任孫興瑄表示,2022年兩公約國家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已建議訂定企業盡職調查法制、建立國家聯絡點,但政府迄今作為消極。孫興瑄對更新版計畫提出以下建議: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應有具體立法期程;經濟部盡速公布企業盡職調查之正式指引使公司有操作方法可循;國營企業可先行實施盡職調查,再將經驗分享予民營公司;修正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對於國外投資案涉及之海外人權侵犯與環境破壞,更為嚴謹地實質審查。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2024年年底將有兩項國家行動計畫屆期,但政府在本期達標多少並不清楚;現行三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整合不佳,政府也未推動相應企業輔導。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通過後,民間積極引介新法下的實務策略,例如被害者如何依該法提起申訴、尋求救濟等,但政府並無積極動作。再以AI所關切的臺製商品涉入以色列、俄羅斯武器供應鏈問題為例,現行經貿法規與執行也有待加強。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聚焦於台灣遠洋漁業的強迫勞動問題,鑒於國際油價上漲、魚價不佳,遠洋漁工遭長期欠薪非常普遍(例如新聯發168號、銪富號印尼漁工遭欠薪累計一年有餘)。綠色和平基金會海洋專案主任黃馨儀則解說《黑腥企業:鮪魚罐頭的騙局》針對豐群水產的調查報告,運用豐群旗下鮪魚罐頭品牌大黃蜂(Bumbee Bee)的「Trace My Catch(追蹤漁獲)工具,爬梳漁獲來源船隻及漁船航行路線,發現豐群涉及非法捕撈、強迫勞動、人口販運。施逸翔與黃馨儀皆指出,即使水產公司因應第三方認證(例如漁業改善計畫)的標準,終止自強迫勞動漁船供貨,但並不會進一步採取措施改善漁工處境。唯有在更新版計畫中明確納入制訂盡職調查法,才能改善遠洋漁業的結構性問題。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林柏辰律師回顧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中「提供有效救濟」之面向,認為本計畫在理想上應該發揮整合企業與人權之指導原則、建構利害關係人溝通平台等功能,但本計畫僅做到現況盤點,殊為可惜。
印尼台商環境與人權影響報告: 《印尼台商環境與人權影響報告》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草案: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草案by環境權保障基金會_20241110.pdf
詳細議程:https://ttnc-watch.org/forum1110/
※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aiwa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Watch,TTNC Watch)成員: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勞動者協會、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這篇文章 【新聞稿】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及《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護病比數據全面造假 衛福部還在裝聾作啞
文/臺大醫院企業工會、成大醫院企業工會
▌醫療工會三大訴求:
一、邱泰源部長應就造假公式公開道歉
衛福部邱泰源部長應向全台護理人員公開道歉,承認藉由造假護病比公式踐踏護理人員辛勞付出、掩蓋人力短缺實質真相,藉此欺瞞台灣社會、粉飾太平。
二、立即修正護病比公式並回溯校正
衛福部應立即修正現行護病比公式,全面計入隔離及安寧等特殊病床,全面篩除主責護理師以外之所有功能性人力,經回溯校正後再重新公告,未達標病房應優先關床保障病人安全。
三、力促護理職場革新拒絕敷衍過水
衛福部、教育部、退輔會、軍醫局等國立醫院上級機關,應帶頭推動薪資結構透明化、基層參與院內委員會、制定雙向考核機制、擴大員工心理諮商資源等,促進護理職場實質革新改善。
我國護理人力自疫後大量流失出走,導致諸多醫院頻傳縮床、關床、急診壅塞等嚴峻狀況,而護理人力嚴重短缺、臨床經驗銜接不暇、職場環境未見顯著改善等困境,導致更多現任護理人員不堪沉重負荷而萌生退意,形成惡性循環。
對此,衛福部於113年1月底公告各層級醫院三班護病比標準,並高調宣示將以此作為政策核心目標,欲在114-117年期間連續四年投入百億元公務預算,開展「護理人力政策整備12項策略中長程計畫」各項措施,以期有效扭轉我國護理人力短缺困境。
然而,經臺大醫院工會及成大醫院工會詳加調查、彙整分析後,發覺衛福部現行公告護病比數據之所以與基層實務大相逕庭,既非計算誤差、也非採平均值所致,而源於衛福部在最基礎的公式設定上便大開後門,藉此全面造假、欺瞞社會。
工會團體指出,衛福部最主要的操縱手段有二,其一是在病床數量部分,全面排除計算隔離及安寧等特殊病床,即刻意低估實際照護量,其二是在護理人員數部分,全面計入所有類型的功能性護理人力,即刻意高估實際照護人力,在公式當中蓄意壓低分子並拉抬分母,最終即可得出現行的造假亮麗數據以欺瞞社會。
工會團體在記者會現場公開實際圖表數據,以臺大醫院13D腎臟內科病房、5E3綜合病房、14B感染內科病房等三個病房的數據為例,依據衛福部現行護病比計算公式,在三個病房總計九個班別當中,有其中的八個班別都能達成現行的護病比標準,部分單位的白班護病比甚至能壓到不可思議的1:3.8。
然而,一旦使用工會團體所提的真實護病比計算公式,即把護理人員也有實際提供照護的隔離病床計入之後,則達標的班別將從八個瞬間稅減為三個,從數據上來看,校正前後的照護量落差高達24%-53%,部分單位的大夜護病比甚至從原來的1:11.5直線衝上1:17.5,前後落差如此之大,正是衛福部用以欺瞞社會、粉飾太平的現在進行式。
除此之外,衛福部雖在前述「護理人力政策整備12項策略中長程計畫」中,連續四年編列百億元公務預算,提出所謂護理友善職場典範認證,然而,護理師遭遇加班申請被阻、自主休假被駁、薪資結構黑箱、職場霸凌騷擾、心理壓力過載等狀況一如既往,面對產業上的缺工浪潮抑或政策上的資源挹注,時至今日依然未能有效扭轉醫療院所內高度不對等的勞資權力關係。
工會團體在記者會現場公開實際截圖事證,揭露成大醫院至今仍然存有「負時數」的不法機制,只要護理師被登載為負時數狀態,即無法請領任何加班費而只能被迫選擇補休,此外,每逢年底欲申報加班費時,成大醫院的差勤系統竟會跳出「加班費已超過單位額度金額」的訊息通知後逕自駁回,如此荒謬不法狀況時至今日仍未見改善。
除了加班申請被阻之外,在薪資結構的部分也是完全黑箱,例如成大醫院每年依據「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所編列的十億餘元紅利績效獎金,在其114年度的預算提案中,紅利績效的額度占比甚至比本薪還高,然而每回發放時基層員工都僅能看到入帳紀錄,沒有任何公式、沒有任何明細、沒有任何說明,如此現狀之下,試問衛福部究竟談何「護理友善職場」?
近來,適逢立法院針對114年度預算提案開展審議工作,臺大醫院工會及成大醫院工會偕同各黨立法委員召開聯合記者會,工會團體藉由公開實際圖表數據,踢爆衛福部如何藉由現行護病比公式全面造假、粉飾太平,也藉由公開實際截圖事證,突顯醫院雇主阻擋護理師申報加班費、續行黑箱薪資結構及黑箱考核等陋習依舊,進而提出三項主要訴求,工會團體嚴正呼籲衛福部直面問題、正視真相。
▌楊心慧|臺大醫院企業工會理事長
楊心慧表示,政府在檯面上欲積極推動三班護病比入法,然而經工會深入調查後,發覺現行護病比在基礎的計算公式上具有相當嚴重的瑕疵,由此得出的造假美化數字,形成衛福部及醫院資方的自我安慰,到頭來只是為了達成政策上的KPI指標,根本與護理人員的實際照護量完全不符。
楊心慧指出,目前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隔離及安寧等特殊病房並不計入在護病比的公式當中,她以臺大醫院的配置為例,絕大多數的急性一般病房都設有2床以上的隔離病房,部分單位甚至多達10床以上,若以全院的狀況來看,設置在急性一般病房內的一般隔離病床及負壓隔離病床總計高達132床。
楊心慧質問「這132床難道不也是一般病房的護理師在提供照護嗎?」,答案當然是肯定的,然而諷刺的是,護理師明有實際的照護事實,這些照護量卻被現行的護病比公式完全被排除在外,她直言衛福部邱泰源部長應對此向全台護理人員公開道歉,承認藉由造假護病比公式踐踏護理人員辛勞付出、掩蓋人力短缺實質真相。
楊心慧表示,衛福部應立即修正現行護病比公式,全面計入隔離及安寧等特殊病床,經回溯校正後再做重新公告,除了明年度的達標獎勵僅限三班均達標的醫院可以請領之外,她也主張未達標的病房應優先關床,切實保障病人照護權益及健康安全,拒絕衛福部繼續踐踏護理人員的專業價值。
楊心慧主張,她認為若要營造實質的護理友善職場,主管機關應責成醫院雇主制定護理主管及基層人員間的雙向考核機制,同時增加護理師的心理諮商次數,護理師日常承受病人死亡的衝擊、家屬著急的情緒勞動,如何妥善調適是能否留任的關鍵因素,她呼籲衛福部和醫院雇主除了檢視人力和薪資之外,也應積極投入充足資源,保障護理師的心理健康狀況。
▌蔡婷婷|成大醫院企業工會理事長
蔡婷婷表示,全面修正現行的護病比計算公式已是刻不容緩之事,除了針對病床數部分應計入隔離及安寧等特殊病床之外,她也強調在護理人力的部分應僅計入主責護理師,明確篩除主責護理師以外的所有功能性護理人力,除了能避免高估實際照護人力之外,也能避免因人力配比不當而影響病人的照護品質。
蔡婷婷表示,為守護病人安全及照護品質,當病房內的護病比無法切實達標時,應優先考慮關閉部分病床,避免護病比過荷造成護理品質的削弱,確保合理妥適的護病比,保障護理人員的工作負荷,不僅能避免高壓護理職場加速人才流失,也能確保病人安全降低死亡率。
蔡婷婷同時披露,成大醫院內部至今仍然存在「負時數」的不法機制,基於勞動力不可存儲的基礎,負時數本身不僅於法無據,各醫院在過往數年期間也早已逐步革除改善,而成大醫院作為我國指標性醫學中心,時至今日竟仍堂而皇之地以負時數為名,迫使護理師無法請領任何加班費,實在令人瞠目結舌。
蔡婷婷表示,護理師申請加班費遭阻的狀況不僅發生在負時數的部分,包含院內員工每逢年底欲申報加班費時,院內的差勤系統竟會跳出「加班費已超過單位額度金額」的訊息通知後逕自駁回,工會向地方勞工局提起勞動檢查後,院方竟在檢查的前一天突然表示已緊急補足預算,檯面下的決策機制及資訊傳遞實在令人難以想像。
蔡婷婷表示,若要營造實質的護理友善職場,除了前述的不法陋習應該立即禁絕之外,主管機關也應責成醫院雇主切實推動薪資結構透明化,例如醫院在盈餘分配之下所發給的績效紅利獎金,應明確公告分配計算方式並檢附具體明細,除此之外,也應開放基層護理人員參與醫院內部各個決策委員會,讓基層護理人員的訴求能夠被充分傳達及採納,避免醫院雇主續行眼下的黑箱跋扈管理模式。
▌羅廷瑋|立法委員
羅廷瑋表示,國內護理人力職場環境惡劣,造成大量出走、院所關床潮,衛福部應該誠實面對問題,而不是拿錯誤的護病比來自我感覺良好,護理人員要的是能夠真正有餘裕提供病患優良有品質的照護專業,而不是實際上分身乏術,數字上卻粉飾太平。
羅廷瑋說明,衛福部將於114年編列40億元公務預算發放「三班護病比達標醫院獎勵」,如今衛福部卻以全院全月平均、病床總數少算、功能性人力不當計入等計算方式,稀釋護病比結果,最後宣稱由此得出的數字「合乎規範」,醫院進而坐領達標獎勵,卻放任醫護過勞。羅廷瑋質疑,難道國家預算可以如此隨便使用嗎?
羅廷瑋指出,過去教育部轄下醫院(臺大醫院、成大醫院及陽明交大醫院)設有最小加班申請單位之不合理規定,形同醫院長年實質欠發員工工資。先前還收到員工陳情,院方以預算不足為由,明示暗示要基層員工審慎思考申報加班,顯然就是要基層做白工。
羅廷瑋表示,臺大醫院及成大醫院均明確承諾將自明年起,全院員工不分公職或院聘人員,加班費申報一律改採逐分鐘計算,切實給付員工依法應領加班費。
羅廷瑋強調,教育部應督促管轄醫院,務必遵守明年政策調整、依法補足增加之人事成本,讓員工可以依法申報請領加班費,別讓政策承諾跳票、迫使基層繼續無償加班做功德。
▌陳昭姿|立法委員
陳昭姿表示,自己過去也在醫院長年服務,她認為現行的護病比公式有明顯失真的狀況,不論是要採什麼樣的計算基準,核心重點都是要確保最終得出的數據是逼近臨床護理人員的實際照護量,未來包含公式的修正及強化稽核機制,這部分都應該要來逐步檢討改進。
陳昭姿強調,針對護理人力狀況,除了要嚴格檢視護病比之外,確保空缺率、離職率、流動率等核心人力指標的精準及公正性也是相當關鍵,她認為應該由勞保局及銓敘部依據實際加退保人數做勾稽查核,避免由醫院自行填報的數字有修飾美化的疑慮。
陳昭姿直言,衛福部在今年所發放的護理夜班獎勵金,因為區分為急性一般病床的27億元與特殊單位的13億元,導致兩者最終可領得的數額存有巨大落差,衍生諸多不必要的爭議與分歧,她也特別提醒衛福部和照護司,應該多聽取基層意見而非一意孤行。
陳昭姿表示,有關成大醫院發生系統鎖加班及護理人員遭不當調動的爭議,她在接獲陳情後也特別質詢了勞動部及教育部,她認為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竟帶頭違法亂紀,這是絕對不可接受的事情,難道作為主管機關的教育部是嫌護理師人才流失不夠快速嗎?
陳昭姿強調,病人的健康需要所有人接力合作,環節當中的每個醫療人員都缺一不可,我們正面臨護理人才出走的狀況,緊繃的醫療人力,將伴隨醫療品質的疑慮,她要請衛福部正視問題,解決問題,切實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穩定我國醫療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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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重返九大美麗海岸 2023年,海岸踏查報告發布記者會
文/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前稱: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於2012 年啟動台灣海洋守護計畫,透過環島進行海岸踏查,歷時 5 個月、橫跨 15 個縣市、338 個樣點,出版《台灣海岸調查藍皮書》記錄台灣海岸線問題,包含海洋廢棄物、海岸人工化、缺乏長期監控機制、不當的遊憩規劃等,並公布全台九大美麗、建議優先保護之海岸,呼籲大眾關心。
歷經 10 年,本會於 2023 年重返九大美麗海岸檢視其現況,全程逾 300 公里海岸線,調查人員透過樣點調查,就周邊的景觀、人造設施以及資源利用情形進行記錄,總結成 「九大美麗海岸 2023 年現況踏查報告」,並提出四點政策建議。
部分持平 但多數海岸威脅依舊依據 2012-2013 年間進行環島踏查盤點出全台九段美麗、建議優先保護海岸,針對其範圍內共 103 個海岸踏查樣點於2023年4月至11月間進行踏查,2023年九段踏查海岸範圍如下:
2023年回訪這些海岸,與2013年本會盤點九大美麗海岸狀況相比,不少海岸依舊維持天然海岸樣貌,如彰化海岸濕地、竹安溪口-南澳沙灘、花蓮石梯-台東長濱及屏東南仁漁港-台東南田。但也有海岸,如桃園草漯、桃園觀新藻礁、苑裡沙灘等,十年來幾無變化,但依舊可能面臨相同威脅,包含海洋廢棄物、海岸人工化、不當遊憩行為等問題;台南喜樹-雙春、滿豐漁場-南仁漁港等部分海岸則因能源轉型相關政策面臨了地景的改變。
由於本次踏查為針對2013年出版《台灣海岸調查藍皮書》中所盤點之九大美麗、建議優先保護的海岸,理應屬於人工化程度比較低的海岸,但此次103個踏查樣點中,無人造設施的天然海岸僅佔23.3%,而投放有消波塊、設有堤防或漁港等混凝土設施的樣點比例則為37.9%。
除人工化問題以外,也觀察到了部分海岸仍然面臨海洋廢棄物問題,以及不當的海岸遊憩行為,但若透過轄管機關的積極管理、巡查,應能有效改善。
而面對海岸人工化、水泥化問題,我們則觀察到以下面向:
(一)、消波塊投放無檢核機制不論本島東、西岸,台灣海岸線經常可看見大量消波塊。此次踏查103個點位,其中29個點位有投放消波塊(28.2%)。過去人們認為消波塊可阻擋海浪侵蝕、減緩海岸退縮,但人為硬性建設如堤防、消波塊等,一旦建設後將破壞海岸使其天然消波機制喪失功能,海浪直接衝撞水泥堤防或甚至帶動消波塊加重侵蝕海岸時,海岸就被越刷越深,侵蝕也越嚴重,陷入消波塊越丟越多或不斷擴大人工化設施的惡性循環。
而海岸不斷人工化的原因大致可總結幾點:
- 管理單位分散各機關
直至2015年通過的《海岸管理法》才正式將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過去營建署)歸為海岸主管機關。然長期缺乏主管機關導致業務分散各處,如海堤依使用性質不同分為水利署及漁業署管理;商港是交通部的權責;再依海岸所有權劃分又分別為國家財產署或地方政府。造成權責不明確,管理工作無法依循同一政策執行。 - 不合時宜防護觀念深植人心
海堤等硬體設施之施作,可能改變自然環境及生態棲地,加上投入大量消波塊,也難以完全抵抗大自然的力量,甚至導致沙灘流失。但實際上因過去以消波塊防護海岸的觀念還留存民眾心中,只要發現有沙灘退縮現象,民眾第一反應還是希望政府投放消波塊,也直接影響相關單位處理方式。 - 缺乏實際針對消波塊投放規範
法規尚未有消波塊投放相關的規範準則。僅有2015年時,監察院監委曾針對國內海岸疑不當設置消波塊及海堤,請經濟部、內政部檢討改進,然至現今(2024年)仍無下文。在此,本會也呼籲內政部與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研擬設置消波塊專業審核機制及認定標準。
早年政府為了推動漁業發展廣設漁港,卻缺乏整體環境規劃和評估,導致台灣海岸線長達1500多公里,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2016年公告,台灣共有231處漁港,平均約 6.5 公里就有一處漁港。以台灣的漁業規模與產量而言,這樣的數量確實不成比例,不僅是一種資源浪費,大量的水泥設施更破壞了天然海岸線,對當地海、陸域生態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建造堤防或港口後阻絕輸沙路線,導致輸沙上游側海岸堆積淤沙,輸 沙下游側侵蝕的現象,稱為「突堤效應」。
甚至部分漁港興建選址的時候,因缺乏整體環境規劃,忽略了周邊海流特性導致淤沙情形嚴重而無法有效利用。我們呼籲應重新盤點全台漁港使用率並拆除廢棄漁港,恢復自然海岸。
守護台灣海岸線自然海岸正增長台灣的海岸缺乏永續性及全盤性管理邏輯,自2015年《海岸管理法》——台灣第一部海岸管理機制上路後,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雖《海岸管理法》開宗明義便提到立法目的為「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主管機關也曾誓言政策方向會朝恢復自然海岸為目標,但我們的海岸依舊是光電、風機、消波塊、堤防等人工設施遍地設置,與「自然海岸零損失」仍有段距離。
面對上述情形,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 呼籲內政部與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應儘速研擬設置消波塊專業審核機制及認定標準。
- 落實「自然海岸零損失」,從中央國土計劃及地方政府規劃階段就嚴格保護國土保護地區、限制高生態價值區域被開發。
- 自然海/河岸「正增長」,開展全台海岸及河川去水泥化研究。
- 善用《海洋保育法》,落實現有保護區之管理及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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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瑠公圳老屋迫遷在即 國家人權委員會不管居住權?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再一周就迫遷!下週三(11/21)面臨迫遷在即的「新店瑠公圳老屋迫遷案」,起因為農田水利會不甩地方耆老陳罔市一家四代居住此地超過74年的歷史,優先將土地標讓售給建商,建商提告陳罔市外孫女、屋主賴碧珍要求拆屋還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預計在11月21日拆除。
台灣人權促進會、屋主賴碧珍與聲援團體昨(14)天前往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情,要求國家人權委員會介入協調,阻止迫遷。台權會秘書長余宜家表示,本案為維護人民居住權的重大案件,開記者會前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協調數次,委員會表示不會派人接受陳情,他批評如果國家人權委員會連接受人民陳情的意願都沒有,要怎麼倡議與保護人權,令人感到擔憂。由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也沒有專門接收陳情的窗口,賴碧珍與律師只能轉由監察院陳情櫃台遞交陳情文件。
瑠公圳老屋期盼憲法訴訟結果出爐前 暫停強拆
本案歷經各項訴訟長達13年,律師葉恕宏表示,本案目前正在打憲法訴訟,等待排審,不料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傳來11月21日強拆執行令,警方將在前一天20日封鎖老屋週邊出入口,禁止人車進入,當天先行斷水、斷電,如此大陣仗讓人感到害怕。
屋主賴碧珍不解本案正在進行憲法訴訟,為何法院執行處要急著拆屋,律師團目前已經緊急向憲法法庭提起暫時處分、向法院執行處提起聲明異議,希望暫緩執行。葉恕宏呼籲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負起保衛我國人權的重責大任。
屋主賴碧珍表示,2012年時農田水利會在未告知老宅屋主的情況下標售土地,侵害老屋屋主的優先購買權。他說農田水利會標售前一年還邀請他的外婆陳罔市出席瑠公圳紀念活動,後續卻把老屋坐落的土地切割成6小塊標讓售,並以「無人居住空地」的狀態讓唯一一組得標人新店在地建商得標,對此監察院也曾作出調查報告指出水利會標讓售程序有瑕疵。(相關報導)
律師葉恕宏說本案引起國際反迫遷法庭的重視,並認定為嚴重侵害居住權的人權侵害案件,並在10月28日緊急行文各項建議給台灣總統府、司法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新北市府及法院執行處,希望相關單位能重新審視案件,若無法獲得友善且妥適的回應,將不排除向聯合國提出報告。律師團與聲援團體對於目前為止國家人權委員會完全沒有回應國際反迫遷法庭聲明,感到失望。
老屋沒有土地所有權 居住權怎保?
台權會執行委員翁國彥則表示,瑠公圳老屋是「非正規住居」的迫遷,但是台灣政府在《兩公約》施行14年以來,歷經3次國際審查,國際人權專家都在結論性意見強調台灣政府有義務防止非正規住居迫遷的情形發生,也就是說就是因為在台灣土地上持續的發生迫遷,才會讓人權專家連3年持續建議,表示台灣政府在維護居住權部分做得遠遠不足,不管是大規模的區段徵收或是個別的非正規住居迫遷,都牴觸了國際人權法及《兩公約》對居住權的保障。他呼籲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要正視自己在法律上賦予的責任,積極居中協調,更要要求法院停止強制執行拆除。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表示,台灣政府對居住權毫無所知,普遍認為土地所有權凌駕於居住權之上。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至今只辦了許多研討會跟活動,對於人權侵害的案件、對於《兩公約》裡應該要被闡釋清楚的基本人權內容,尤其在居住權解釋中,第4號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都有強調強迫驅離跟居住權的實質內涵,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卻沒有對此發表過意見。
郭提到外界批評賴家強佔國有土地、是非法違建,但是大家都無視瑠公圳老屋存在早在於日治時期之前,輾轉變成制度上的非法建築物,是歷史造成的不正義,也是制度使然,希望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重視從清領、日治到中華民國之間制度轉變的不正義,居住正義也要轉型正義,才能真正解決多數非正規住居的問題。
提報文化景觀審議中 期盼勿強拆歷史遺跡
為了保留老屋與周邊重要的歷史遺跡,新北市文史學會及賴碧珍11月4日向新北市文化局提報文化景觀,前天(11/12)文化局官員及審議委員在提報範圍進行現勘。賴碧珍說,當天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代表居然說出「老屋所在地在日治時期是水路」的發言,讓人質疑是在否認老屋的存在。賴反駁瑠公圳老屋所在地是整個大台北盆地的高點,如果瑠公圳老屋存在於水路上面,那整個大台北盆地肯定是水鄉澤國。
「不僅牽涉居住權,更牽涉到新店的歷史記憶。」新北市在地深蹲協會理事長曾柏瑜及文山社區大學員工李明哲都表示保留瑠公圳及老屋歷史有其重要性。曾柏瑜說老屋位置坐落在瑠公圳頭跟萬新鐵路之間,是日治時期保留到現在的建築,更是新店歷史地標珍貴的景觀,目前新北市文化局還在審議文化景觀,若法院強制拆除,將毀掉新店人跟土地的連結。
李明哲認為瑠公圳保留200多年前獨一無二的水利相關歷史景觀,老屋更是本區僅存的日治時期建築,此處見證見證和美煤礦的興衰及萬新鐵路起點,也有紀念當年開鑿圳道殉職人員的衣冠塚,並且維持兩百年祭祀禮儀的歷史傳統,記錄先民開墾求生存的血淚,彰顯先民互相扶持的開闊眼界。但是此等珍貴歷史記憶在許多經濟開發者眼裡將不具價值,歷史地景消失後,後代子孫獎找不到歷史印證,艱辛開墾的歲月也永遠脫離日常生活,僅成為書本上的知識而已。
強拆令來了 生活怎麼過?
陳罔市老阿嬤住在瑠公圳老屋70幾年,直到2019年時以103歲高齡辭世。賴碧珍照護著阿嬤,阿嬤的舊旗袍都還掛在牆上,阿嬤年輕的照片也掛在電腦桌旁。
「大家都覺得我反迫遷很勇敢,但我覺得我只是在做正確的事情。」收到強拆令,賴碧珍都在想還能做什麼,自己平靜的生活瞬間被打亂,身心逐漸被影響。記者會後他回到家中又看到疑似建商人士張貼法院執行命令在他的信箱上,「這是在向我宣戰!」
賴碧珍持續與聲援者寫著抗議「水利會違法賣地」布條,也有人外牆願意借他懸掛控訴「建商強拆合法房屋違憲」的布條。被問到當天遭遇強制拆屋會做什麼打算,目前還沒打包的賴碧珍說,家的記憶與物品對他來說就是都有該擺放的位置,例如一幅與爸爸在黃山旅遊時買的掛畫,「它就該掛在那裡,我用電腦的時候一轉頭就可以看見它,就會想起跟爸爸之間的回憶。」
賴碧珍說,自己會帶著身分證、健保卡還有「尊嚴」在身上,將持續守護老屋,抗爭到底。
賴碧珍與民團最後的期待與向政府的喊話,希望國家人權委員會能接住即將墜落在地的人權,讓台灣人民的居住權受到保障,能有尊嚴地活下去,呼籲等候憲法法庭「時效取得地上權」判決,立即停止11/21強制執行。
這篇文章 下週瑠公圳老屋迫遷在即 國家人權委員會不管居住權?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