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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十年殉職四十三,何時出入能平安?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記者會訴求:全面納入職安法
本會今(1)於立法院群賢樓前召開記者會,10年來已經有43位消防員殉職,顯示消防人員納入職安法刻不容緩。
114年7月8日新北市發生消防隊員救溺勤務殉職,眼看將滿一個月,然而對於本會所提出的納入職安法相關訴求,遺憾執政黨僅回覆需要有社會共識,在野黨雖有提出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相關修法草案,但在立院程序僅一讀,未見後續排審程序。
尤其內政部於7月10日針對本會訴求召開之記者會僅卸責回復將消防員殉職問題歸咎于刪減預算,以及忽視基層要求納入職安法訴求,拿出基層一再反對的消防職安專章當作政績。透過消防法保障消防人員職業安全,不僅缺乏完整外部監督機制、職業醫學專業,更有球員兼裁判的狀況,消防員是高風險職業,但不應於犧牲性命的前提下進行救災工作。
面臨危險之時,退避權也因職安法跟消防法,有著決定性的不同,職安法可以依人員自身的判斷、風險管控。如此一來,消防人員就可以採取較安全的方式進行救災工作。但消防法卻只要有人員疑似待救,不管是多危險的情境,消防人員依舊得以命相搏,最後天人永隔。
更甚者,內政部於7月29日更違反殉職調查機制保密原則,在召開中央層級調查會議前就擅自發布新聞稿貼出現勘照片及針對水域救援行動提出強化方向,不僅是忽視基層意見,更完全凸顯本會長期指出消防法職安專章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職業安全保障是雇主應提供基層的最低保障,更是普世價值,消防隊員不是英雄,應在有適當風險管控及完整職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工作,因而政府所推動的消防人員職安納入消防法,無法根本保障消防人員的職業安全,要求消防員在缺乏完整職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進行救災形同殺人。
本會呼籲執政黨和在野黨,執政黨若要真心檢討執政方向,在消防員的職安保障上面請立刻納入職安法,不需要立法也不需要修法,僅需行政機關指定納入。在野黨部分應加速公務人員納入職安法相關修法程序,要改變消防員一再殉職的悲劇宿命,請從給予消防員完整的職安法保障開始!
主辦單位: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聲援團體: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貨運暨倉儲產業工會、臺大醫院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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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暴力升級,加劇約旦河西岸屯墾區巴勒斯坦人心理創傷
【新聞照片一】無國界醫生在金巴社區流動診所,為一名母親提供心理健康諮詢。照片攝於2025年5月13日。©MSF
文/無國界醫生
無國界醫生(Medecins Sans Frontieres, MSF)數據顯示,過去一年來,約旦河西岸希伯倫地區多數前往該組織流動診所尋求心理健康支持的新病患,皆因暴力事件而就診;僅在2025年6月,此類病患就佔了94%。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Humanitarian Affairs, OCHA)指出,在此期間,約旦河西岸總計有14名巴勒斯坦人死亡、355名巴勒斯坦人受傷。
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的侵略與暴力,令約旦河西岸的巴勒斯坦人深陷無止境的恐懼,對他們的心理健康造成巨大損害,尤其對生活在希伯倫南部郊區,例如馬薩費爾亞塔(Masafer Yatta)的巴勒斯坦人而言。恣意毆打、強行移送、封鎖道路與拆毀房屋等,在當地已成日常,近期甚至開始出現死亡威脅。
無國界醫生在希伯倫地區設有流動診所,但以色列定居者暴力升級等安全問題,已嚴重干擾醫療活動。無國界醫生指出,由於暴力情勢惡化,團隊前往巴勒斯坦人社區的通道遭受極大限制,使當地民眾更難獲得醫療服務。以色列軍事檢查站、近期以色列與伊朗的12日戰爭也使安全情勢更加動盪不安,目前整個約旦河西岸普遍面臨援助介入延遲、道路封鎖、需求飆升等多重挑戰。
無國界醫生在希伯倫的人道事務經理弗雷德里克.梵.東根(Frederieke Van Dongen)表示:「我們曾多次目擊以色列軍隊進入馬薩費爾亞塔的村莊大規模拆毀房屋。部分村莊已有高達85%的房屋被拆除。以色列政府在西岸的擴張政策,正對病患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如今幾乎每天都有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協同發動的攻擊,且這些攻擊將變本加厲,導致更多人受傷和住院。」
今年5月,以色列定居者攻擊了馬薩費爾亞塔的金巴(Jinba)社區。一名居民回憶:「他們擊中一名老人的頭,他縫了超過15針。有一個人在加護病房住了兩週,出現嚴重的心理問題。」另一名在一次攻擊後跛行了好幾週的18歲青年說:「他們毆打我、我父親、我哥哥,我們的救護車被圍困了一個多小時才被放行。他們幾乎每天都來,晚上也不例外,摧毀我們的房屋、診所、清真寺。從心理上來說,這真的很難承受,但我們會留下來。我希望有一天他們會離開,而我們能擁有和平的生活。」
孩童自幼便暴露於暴力、恐嚇與軍事化的環境,導致他們出現創傷反應的徵狀,例如反覆做惡夢、恐慌發作、在校無法集中精神學習等。梵.東根表示:「每個人都受到影響,持續的暴力威脅讓人們在腦中不斷演練各種情境——當以色列定居者來到他們的家中時,會發生什麼事?若家中有孕婦或女兒,他們能否保護妻女?若被迫流離失所該怎麼辦?」
【新聞照片二】無國界醫生在金巴社區流動診所收治病患。然而近期以色列定居者和軍隊暴力升級,令無國界醫生醫療活動遭受嚴重干擾。照片攝於2025年5月13日。©MSF
聯合國人道事務協調廳統計,自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在約旦河西岸被以色列定居者或軍隊殺害的巴勒斯坦人高達647人,傷者則有5,269人;35,969名巴勒斯坦人流離失所。無國界醫生在約旦河西岸的希伯倫(Hebron)、奈卜勒斯(Nablus)、蓋勒吉利耶(Qalqilya)等地提供基礎醫療照護與心理健康支持,透過流動診所為受以色列定居者攻擊影響的孩童、婦女與長者提供醫療服務,也援助因以色列定居者暴力、房屋遭拆毀而被迫流離失所的巴勒斯坦人。
「做為佔領國,以色列有義務保護巴勒斯坦人,但以色列軍隊卻縱容甚至參與定居者對巴勒斯坦人的攻擊。」梵.東根呼籲:「國際社會早已對此袖手旁觀太久,現在該是時候採取行動,必須對以色列當局施加實質的政治和經濟壓力,以制止其蓄意將巴勒斯坦人驅離家園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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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界醫生自1988年起在巴勒斯坦提供醫療服務,除了在加薩工作以外,團隊目前持續在約旦河西岸的希伯倫、奈卜勒斯、土巴斯、傑寧、圖勒凱爾姆、卡爾基里雅開展工作,提供緊急醫療照護,透過流動診所提供基礎醫療服務及心理健康支持,為醫務人員和急救人員提供緊急照護培訓,並捐贈救護車輛與基本救援物資。2024年1月至10月,無國界醫生進行近3,500次心理健康諮詢,舉辦505次心理健康活動,培訓逾1,7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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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恐提高冤案風險?上百法學者連署法務部抗議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法務部今年3月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原本規定只要有受死刑宣告者遞狀聲請非常救濟的動作即不可執行死刑,修正為非常救濟在請求及聲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在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法學界、人權團體發起連署,共有109位學者參與,廢死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司改會及台權會等民團昨天(7/31)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批評法務部在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死刑執行修法程序具有重大瑕疵,且本次修法提高冤案的風險,呼籲法務部應依照「113憲判8號判決」意旨重新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民團已在7/23將連署書遞給法務部,要求法務部正視民間抗議及意見。
防堵錯誤判決及冤案歷經30多年 修惡規則僅在一夕之間?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台灣人權及司改團體從台灣戒嚴時期1984年陸續成立,民間及法界學者投入在人權司法改革並關注死刑議題,也救援了很多死刑冤案,花了近30多年時間,才讓台灣的《執行死刑規則》相關辦法越修越嚴謹,以避免國家進行錯誤判決並錯誤執行冤枉死刑犯,然而「修惡卻是一夕之間」。
今年3/24法務部突然預告《執行死刑規則》修正,短短不到1個月之內,在4/16公告、4/18即施行。
《執行死刑規則》舊規定為目前執行死刑必須沒有再審、非常上訴與釋憲的程序進行,只要有遞狀聲請,無論受理與否都不能槍決;新規變成非常救濟在請求及聲請獲准後才能不執行,除非在獲准前有被裁定能夠暫停執行。 (修正前後對照表)
台灣廢除執行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律師錢建榮表示,目前已平反的死刑犯有7人之多,7位死刑犯平均耗費7-8年時間才完成平反,正是因為《死刑執行規則》的規範讓受死刑宣告者提出聲請非常救濟途徑就得停止執行程序,才能好好檢視判決有無問題。現在法務部修正讓受死刑宣告者提起程序時,政府照樣可以殺,如果過往沒有較嚴謹的《死刑執行規則》,7位死刑冤案者當年就被國家殺掉,「這是多麼可怕且難以想像的情境」。
台灣廢除執行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律師錢建榮
36死刑犯提起死刑憲法判決 國家殺人前須闡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連署發起人之一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表示,法務部2010年曾發布新聞稿宣示廢除死刑是人權的核心領域,台灣政府走向逐步廢除死刑,並說要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當時144個國家或地區中,廢除死刑的國家有81個,15年後增加到113個。
2024年1月時憲法法庭公告受理死刑釋憲案,以年齡最大的死刑犯王信福為主案,合併其他36名死刑犯相關聲請審理「處理刑法殺人罪、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中條文關於死刑是否合憲」。同年9月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指出:只有在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而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下,才屬於合憲。
本次法務部修正的方向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了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了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此舉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的執行。他批評法務部本次修正,非本於其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出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
徐偉群說,113憲判8號主文意見約1萬5千多字裡,只用48字交代死刑的合憲性,但用上萬字篇幅、約六成內容闡釋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三成內容是關於何謂最嚴重情節,可見大法官是在想盡辦法要為死刑及死刑執行設立最嚴格的程序條件,以彌補無法充分說明死刑為何合憲的虧欠;但是法務部不可能讀不懂113憲判8號的意旨,卻以113憲判8號之名,大幅放寬了死刑執行的阻礙。
徐偉群批評,法務部這次放寬修正立刻會侵犯到36位釋憲申請人的程序救濟權,且36位申請人中,有冤錯判的情況存在,法務部利用規則修訂,是否執行死刑交給檢察總長裁奪,是增加了113憲判8號所沒有的權力限制,也是讓檢察總長取得僭越的權利。「法務部的修法顯然是增加了再度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都承擔不起的責任。」
連署發起人之一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
行政權應制衡司法及執行權 不可將執行死刑權力集中在一權上
錢建榮說,以前民進黨與國民黨最大的差別是反威權及反濫殺,扁、蔡政府時期至少都未放寬執行死刑程序,但是號稱最反威權的總統賴清德卻大走回頭路,讓執行死刑變得輕而易舉,「簡單的講,就是司法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在賴政府就可以拉去殺人?」
錢建榮澄清,「法官判決完就是要依法執行」是假議題,如果民主法治國家,將國家的權力通通集中在一權的身上,要把執行死刑的權力,通通集中在法官判決、法官執行的話,的確是速審速決,但可能就造成冤判,而且會產生威權統治的情形。
他強調所謂的依法執行是指行政權監督執行權,,並藉此審核司法判決是否違反正當程序,讓權力間除了分立,重點在於相互制衡,「不然我們回到以前的年代,包青天自己判完自己狗頭鍘拉出來就可以執行掉了。」
錢建榮認為,行政權必須發揮自己能夠制衡立法及司法的權力,這才是人民期待的,之所以讓行政機關訂出《死刑執行規則》,就是要行政機關發揮行政權監督司法權的功能,反過來去檢視司法權有沒有可能違憲及違法的情形。如果行政院自訂的《死刑執行規則》,只是複誦法律規定,把目前法律規定的開啟再審及非常救濟程序獲准後即不可以執行死刑,訂在行政規則裡,根本毫無意義。
錢建榮呼籲賴政府維持過往慎重執行死刑的法治狀態,不要輕易的放棄行政權,放棄行政機關唯一能夠監督司法權、保障生命權的做法。
民團批評法務部修法程序有瑕疵 放寬死刑執行障礙要件違反兩公約
民團批評法務部本次修法程序有瑕疵,公告期間只有10天,不符「行政院秘書長 112.10.23 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天的原則,且預告不到一個月,4/16就公告兩天後施行。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表示,目前法務部放寬《死刑執行規則》執行障礙要件是違反兩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有關於受死刑宣告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其意旨是要讓受死刑宣告者的程序保障權利獲得充分保障,與憲判8號文指出執行死刑的前提是必須經過最嚴密且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一致。
民團訴求法務部應召開縝密的諮詢會議後重新修正,涂予尹提到涉及到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死刑執行程序,很難想像行政機關沒有透過聽證程序來修正法規命令。他認為依照現行《行政程序法》規定,有必要時得舉行聽證,聽證程序可以讓各方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在同個程序裡暢所欲言,才是處理跟解決問題的方式。
訴求法務部立即依照113憲判8號判決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該要召開公開透明的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和民間團體的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的法規執行死刑。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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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守護台灣安全 重啟核三不同意 核三公投反方辦事處 民間推派代表參加電視發表會
文/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由民眾黨提案、國民黨支持在立院匆促強行通過的「核三重啟」公投案,即將在8/23舉辦全國公投,歷年來全國性公投,大多經過提案及連署程序,有較長的社會溝通期,但本次「核三重啟」公投既未經過公民連署,也沒有社會溝通,甚至大多數民眾不知道八月有一場全國性公投,民間團體緊急募集了2000份連署書成立反方辦事處,推派代表參與八月上旬即將登場的公投電視發表會,為守護台灣的永續與安全,表達反對核三重啟的立場。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與台灣綠黨共同收集反方意見連署書,在民間團體與小黨的共同努力下,短短的時間內,就募集了2000份連署書,並於7月14日上午送交中選會審查通過,公投反方辦事處代表人李春祥表示,第21號核三重啟公投案並未經過公民連署,是少數人抄近路成立的公投,主文含有假設性的前提,邏輯錯亂。
台灣綠黨負責統籌民間連署的行政工作,短短10天就取得超過門檻2倍的公民連署,成立反方辦事處是要讓民間反核的聲音也可以被聽到。核能發電雖然較少空汙,但歷史證明,核能災變意外無法完全排除,一旦發生事故,對國土、對人民都是巨大的衝擊,地狹人稠的台灣將難以承受。更何況科學驗證核三廠的廠址地震風險明顯存在,核三廠好不容易安全下莊,豈能繼續拿屏東人的安全幸福做賭注?源源不絕產生的核廢料也是區域、世代及族群三方面的不正義。儘管如此,擁核方誇大用電的成長預估,並不惜以不實語言污名化再生能源的建設,使台灣朝再生能源轉型,建構永續環境的努力蒙上陰影。
公投反方辦事處於7月16日提交反方代表人選,民間推出小市民代言人、新世代首投族、南部居民聲音的三位代表,第一位是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代表的是小市民的聲音,是兩個孩子的爸爸,也是一位工程師。長期關注環境、土地與動物的處境,用科學的角度理解世界,也堅持以人性的關懷面對世界。
他認為,在能源議題上,考量到核分裂發電所伴隨的核災風險,以及核廢料長達十萬年的處置問題,核電並不適合地狹人稠、地震頻繁的台灣。尤其在再生能源技術持續進步、儲能技術日益提升的今天,應該選擇更低風險、更低碳的再生能源,而不是重啟已運轉超過四十年的核三廠。他表示「我選擇站出來,反對重啟核三的公投。因為我相信,安全、永續的能源轉型,才是真正負責任的選擇。」
第二位是今年剛滿20歲、首投族的代表吳亞昕,是親子共學暖暖蛇共學團自學畢業生,代表的是新世代的聲音,這次公投是她第一次行使公民投票權,從小學二年級開始自學至高中畢業,期間加入親子共學暖暖蛇,長期一同關注並參與社會議題,重視環境與能源、性別平權與國家主權的議題。
吳亞昕表示。從小學開始接觸環境與能源的議題,當時常跟著爸媽上街、投入反核運動,對核電最深刻的印象,便是福島核災帶來的毀滅性影響,以及處理高階核廢料所需花費的長時間、高風險成本。沒想到十幾年過去,台灣社會對於核電的討論仍舊停留在表層,憑著過去核電廠安檢的預算、發電成本紀錄,直接套用到幾年後的今天、甚至未來幾十年,便向社會大眾掛保證核電的價格低廉,吳亞昕認為「這是完全不具備科學素養,也十分不負責任的行為。」
第三位代表則是屏東出生的立委莊瑞雄,代表的是來自南部居民的聲音,他表示屏東與台東已經為核電與核廢料承受了數十年的風險與代價,如今還以重啟核電為名要求地方再度承擔,這不僅是對地方的不尊重,更是對居民安全與尊嚴的嚴重漠視。他強調,在核廢料問題尚無解方前,強行討論重啟核電,不僅是推卸責任,更是極度不負責任的作法。因此,他決定親自參與本次辯論,為地方與居民發聲。
民間三位代表與行政院兩位代表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曾文生、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將出席8月7日、8月9日、8月11日、8月13日及8月15日,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的5場發表會,面對民眾黨提出的代表黃國昌、童子賢,以及國民黨提出的葉宗洸、翁曉玲、黃士修。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其實在國民黨、民眾黨主導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中已有明文,法律規定內容跟公投主文幾乎一樣,公投已無實質意義,未來即便公投過關,也還是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安全審查,不是說重啟就可以隨便重啟,耗費11億舉辦公投只為政治鬥爭?公投無法決定安全與風險,政治也不能凌駕專業,安全第一才應該是最優先的考量,為了守護台灣的永續與安全,民間選擇站出來表達反對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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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恐怖情人因復合不成而預謀殺人,婦援會呼籲應嚴懲加害人,積極協助被害人家屬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據新聞報導,7月30日晚上一位女性上班前,在停車場遭到前男友殺害,而其才獲得家庭暴力保護令,如今卻不幸遭到報復殺害,婦女救援基金會感到難過、遺憾與不捨。呼籲司法單位對於該男子因復合不成而預謀殺人的行為,應該嚴懲重罰,也呼籲政府對於被害人家人應該提供後續協助。
報導中提到被害人在5月遭到前男友嚴重施暴,之後對其或其公司、同事不斷跟蹤騷擾,被害人到警局報警,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被害人才剛獲得保護令,加害人拒收保護令之際,就發生此憾事。婦援會多年服務親密關係被害人實務經驗,對於類似恐怖情人案件提供以下建議:
一、許多恐怖情人案件,分手後求復合不成,容易有預謀性傷害行為,被害人需要小心因應與求助防治網絡或周遭親友協助。
不管是媒體報導或實務經驗發現,許多被害人因為分手而後遭跟蹤騷擾、傷害甚至被殺害。尤其有暴力傾向加害人提出分手談判時,通常會有預謀復合不成的報復行為,可能帶水果刀等器械前往分手談判。當任何親密關係面臨結束時,被分手一方情感可能無法接受而出現高張情緒、衝動、無法控制行為。
婦援會建議面對有恐怖情人談分手,被害人要小心因應,採取緩合、漸進式方式談分手,最好有分手計畫,包含方式、可能發生反應、分手後的注意事項與發生危險的預防因應方式等。需要時,可以求助家暴/親密防治網絡專業人員討論分手計畫,或與周遭親友討論並請他們協助。
二、保護令不是萬靈丹,暴力預防需要詳細危險評估,並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人身安全計畫、約制加害人預防計畫。
實務上,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是想要透過法院告誡加害人,不要再對其跟蹤騷擾、暴力、等行為,有時聲請加害人處遇計畫,透過個人或團體輔導治療協助加害人。保護令核發後,警方會進行執行,告誡施暴者停止暴力方式,如果有需要也有社工人員輔導協助施暴者。保護令八成以上是有效果,可以停止或降低暴力行為。但對於一些加害人,可能無法有效發生預防效果。
因此,要預防暴力,網絡人員及被害人都要進行人身安全危險評估,包含加害人暴力史、有無內外控的系統、過往犯罪紀錄、個人特質性格進行綜合性評估,如果是評估分數具有高危險,網絡人員提報高危機會議,透過會議中討論,以被害人為中心,討論因應策略以保護被害人,約制加害人。反之,不是屬於高危險分數,社工人員也會與被害人進行人身安全計畫討論,並提醒可能風險。被害人與周遭親友也需要留意與共同協助預防暴力。
三、評估人身安全風險高時,未能進行羈押或預防性羈押,除了警方告誡約制外,被害人需要進行人身安全計畫,出入行動留意安全,必要時可申請居住庇護所。
當評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風險高,但暫時無法進行羈押或預防性羈押時,除了警方告誡約制加害人外,被害人和親友要留意人身安全,包含出入路線/動線是否安全、上下班時間調整、工作地點有無多處出口,外出有人陪伴,如果對方要求要談談,要選擇白天、有錄影公共場所等場域較佳。如果對方持續跟蹤騷擾、暴力威脅,被害人可以向社工、家防中心申請庇護所暫時居住。透過時間延長和空間轉換可以讓對方情緒冷靜下來,漸少衝動性暴力行為出現。
四、恐怖情人面對分手時,周遭親友可協助提供安撫支持陪伴,以協助其度過分手的低潮期。
恐怖情人面對分手事實,心理、情緒都需要時間適應,請周遭親友可以提供安安撫、支持、陪伴,例如一起唱歌發洩情緒。請不要出現有訕笑、諷刺話語或是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行為,以協助度過分手的低潮期。
婦援會呼籲民眾,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是破壞情感、關係的原因,透過跟騷、傷害、殺人報復,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或挽回關係外,也會讓自己因為一時衝動而後悔自責、失去自由、陷入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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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得款使得情形報告】多元環境教育支持棲地守護計畫–多元守護・珍愛生物多樣性
【募得款使得情形報告】多元環境教育支持棲地守護計畫–多元守護・珍愛生物多樣性
活動編號
111000587
團體名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活動名稱
多元環境教育支持棲地守護計畫-多元守護‧珍愛生物多樣性
許可文號
衛部救字第1111364441號
勸募活動期間
准予勸募活動期間112/01/01至112/12/31
財物使用期間
勸募活動財物使用期間112/01/01至114/06/30
勸募活動期間收入(A)
勸募活動所得
87,990,972元
利息
438,721元
合計
88,429,693元
勸募活動期間支出
項目
募得款支應(B)
自籌支應
合計
必要支出- 活動及媒體宣傳費用
538,037元
0元
538,037元
必要支出- 人事費
3,526,968元
0元
3,526,968元
必要支出- 辦公費用、雜支
304,363元
14,759元
319,122元
一、環境教育
51,903,261元
687,885元
52,591,146元
二、棲地守護
24,739,859元
0元
24,739,859元
三、社會關懷
7,180,000元
2,484,423元
9,664,423元
合計
88,429,693元
3,187,067元
91,616,760元
勸募活動期間收支報告
勸募活動期間收入(A)
88,429,693元
勸募活動期間支出
募得款支應(B)
88,429,693元
自籌支應
3,187,067元
賸餘財物金額(A-B)
0元
荒野打開環境教育麥克風! 串聯食力媒體與志工,全國食育調查展現成果
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長李騏廷出席擔任頒獎嘉賓頒發五星城市獎項給予台北市副市長張溫德(《食力》編輯部提供)
「食育力城市大調查」頒獎典禮,於7月18日(五)在華山舉行。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長代表出席,頒發獎項給獲獎縣市之一的台北市受獎人,副市長張溫德,表彰北市在推動環境教育上的貢獻。 荒野參與調查指標設計,評比縣市食育成效 荒野保護協會行銷推廣部規劃參與由《食力》媒體主辦的第五屆「食育力城市大調查」。這項調查橫跨全台22個縣市,聚焦「農業與環境、教育與文化、健康與營養、食安與衛生」四大面向,評比各地政府在食育政策上的推動成果與實際影響。 今年的調查不僅擴增至 81 項客觀指標,更首次納入縣市居民、家長、營養師與教師等利害關係人的主觀回饋,透過「60% 客觀數據 + 40% 問卷回饋」的綜合評比方式,更加完整地呈現政策落實的真實樣貌。 因應本會長期推廣兒童環境教育及「餐桌零廢棄」等食農教育相關推廣,故協助規劃於《食力》第五屆「食育力城市大調查」五星城市中,於「教育與文化」項目新增「荒野保護協會兒童環境教育推廣之學校數」。由本會兒童環境教育組志工協助提供各縣市資訊,以利評選。 《食力》副總編輯林玉婷說明本次評選的指標項目 跨界合作展現環境教育影響力 此次大調查由荒野保護協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國教行動聯盟、灃食公益飲食文化教育基金會等單位共同合作,協助蒐集農業與環境面向的相關資料與實務經驗。這樣的跨界合作與異業結盟,不僅彰顯荒野在環境教育的專業角色,也展現異業資源整合的宣傳力量,讓理念能透過媒體擴散,進一步影響政策與社會關注。 根據調查的結果顯示,共有六個縣市勇奪五星評價,包括宜蘭縣、新北市、嘉義縣、桃園市、台北市、花蓮縣。《食力》指出,本屆為歷年來首次有三個六都城市同時擠入五星級距之中,代表「系統治理」與「市民有感」之間正逐漸搭起橋樑。 農業部肯定地方推動力 農業部主任秘書林家榮代表中央主管機關出席頒獎典禮給予獲獎縣市勉勵,林家榮表示,食農教育是農業政策的根基,而在推動食農教育上,地方政府的執行力與創新力是關鍵點,林家榮強調,未來農業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食農教育,讓每座城市都能發展出屬於自己的食農步調。 荒野志工共創食育影響力 能夠參與這項全國性的食農教育指標調查,是對荒野多年投入環境教育工作的肯定。也要由衷感謝一路參與協助的志工夥伴,正因為有志工的投入與支持,讓荒野的聲音能夠被更多人聽見與看見,並在公共平台上發揮影響力,推動正向改變。 「2025食育力五星城市頒獎典禮」圓滿落幕,獲獎縣市也盼持續推動食農教育。濕地文化✕藝術實境秀《大水新娘》重現利澤簡的百年記憶
又到燕子來訪的季節 7/26五股濕地夏日賞燕季開跑
荒野保護協會推動棲地守護 - 2號地 正式揭牌
光明抽蓄水力電廠評估不足 恐衍生災害與生態危機
- 在面臨氣候變遷下,應加強土石堆置區防護工程的穩定性評估。
- 評估土石堆置區防護工程失效時,對下游生態、居住安全及災害潛勢分析。
- 提出具體調適策略及應變對策,並說明其在未來極端氣候下的有效性與限制。
- 評估是否有更具安全性與永續性的替代堆置方案,以因應未來極端氣候。
荒野保護協會能源立場聲明
- 非核:既有核一、二、三廠應依期除役,核四封存,不啟用、不重啟。
- 節能:提高能源效率、落實節能行動,推動電價合理化,避免用電浪費。
- 減碳:降低對化石燃料依賴,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與2050淨零政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 增綠:守護自然棲地、審慎選址前提,推動多元再生能源,提升乾淨能源自給率。
聚陽實業攜手PaGamO五年共築環教百萬人次里程碑
【新竹橫山荒野4號地】專案人員
壹、需求及條件
1. 認同荒野保護協會之理念,願意付出體力和腦力一起推動棲地守護環境教育。
2. 喜愛野外環境工作,不怕蛇蟲鳥獸。
3. 有時間管理、獨立工作能力,並對臨時變動能保持彈性空間。
4. 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樂於分享與團隊合作。
5. 具駕照及交通工具並能上路。
貳、工作內容
1. 協助橫山棲地基地園區內的管理與維護例行工作。
(如硬體設備之建置、管理、維護,割草、修枝、倉庫空間整理)
2. 棲地教育活動規畫、執行與帶領,如工作假期、環境教育等活動。
3. 設備、工具採購。
4. 臨時交辦任務。
參、上班地點
新竹縣橫山鄉一處果園,位置鄰近中華科技大學新竹校區。
肆、加分條件
1. 具備生態相關科系或工作背景。
2. 具備基本動植物辨識能力並能設計相關教案、教材。
伍、工作待遇
月薪 $20,000 元(每週工作3天,每天8小時)
陸、特殊說明
本職缺由贊助計畫產生,屬約聘性質、一年一簽,本次簽約期間至115/5/31。
▍ 應徵方式
請備齊以下資料並寄至 HR@wilderness.tw
信件標題請註明:【姓名】應徵新竹橫山荒野4號地專案人員
1. 個人履歷(含自傳)
2. 求職動機與對該職位的期待(500 字以內)
3. 相關工作經歷與專案成果(如有)
4. 履歷請包含:
。可開始上班時間
。相關工作經歷
。執行專案成果(如有)
▍ 職務聯絡人
孫先生 / 03-5618255 / sowhc@wilderness.tw
我們將進行書面篩選,符合資格者將另行通知面試時間。
期待您的加入,一起為台灣的生態永續努力!
2025年6月捐款徵信
【六月工作報告】
→國際人權災難←
2025.06.20 來台難民審查卡關、生存問題不保 民團呼籲台灣政府建立難民庇護法制
2025.06.16 家事移工沒勞保是制度性歧視 移工團體要求勞動部修法強制納保
2025.06.22 聲援加薩「拉紅線」全球串連 要求以色列終止種族滅絕
→毋忘殉職工殤者←
2025.06.30 彰化喬友大火四週年 民間首創立碑紀念殉職消防員
2025.06.03 台積電工安意外6年10死 勞團、職災家屬前往股東會抗議
更多議題:
2025.06.09 艋舺公園將全面施工 無家盟憂配套不足、驅離街友成「最大社會排除」
2025.06.21 新店瑠公圳老宅將強制拆屋還地 憲法、行政訴訟仍未果
2025.06.23 重障者申請個人助理困難多、遭委員咆哮歧視 呼籲政府確保自立生活人權
《燦爛時光會客室》
第527集|「未滿五人」被制度性排除?誰來保障家事移工?
第526集|是改建還是驅離?艋舺公園改建案恐成「最大社會排除」!
第525集|原民工傷(二)生命被「外包」的底層勞工
第524集|原民工傷(一) 每一個職災都要成警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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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185,329元(含提撥基金150,000元)
中華郵政:73,913元(郵撥帳戶 42,770元、郵局31,143 元)
藍新:43,907元
零用現金:73元
2025年6月份捐款徵信
單筆捐款:黃O宜 100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600、蘇O志 200、管O祥 20000、發票獎金 1100
定期定額捐款:Yuhui Tai 250、小渝 100、公庫之友 200、公庫之友 500、公庫之友 500、孔O廉 200、方O萱 1000、王O思 500、王O荃 500、江O凡 1000、江O凡 300、何O幸 500、吳O牧 300、吳O珈 500、吳O澄 500、吳O輝 100、呂O廷 300、呂O瑩 150、李O忠 1000、李O柱 1200、李O庭 100、李O婷 300、李O勲 113、杜O瑜 1000、阮O慧 500、林O伊 300、林O伊 500、林O如 500、林O豪 500、林O儀 200、林O儀 600、邱O仕 400、邱O瑤 3000、施O君 300、柯O庸 500、唐O哲 1000、徐O榮 500、翁O思 300、翁O德 300、高O想 200、高O誠 1000、張O 555、張O芬 300、張O玲 200、張O健 500、張O智 1000、張O綸 300、許O芳 200、許O愷 300、許O綾 100、郭O竹 200、郭O佳 300、郭O齊 500、郭O燁 500、陳O之 100、陳O合 500、陳O行 1000、陳O亮 300、陳O庭 500、陳O綸 300、陳O蓉 300、陳O儀 300、陳O龍 500、曾O婷 300、曾O琳 500、曾O瑋 600、湯O鈞 200、黃O君 500、黃O展 300、黃O斌 300、黃O菁 350、黃O新 500、黃O達 200、黃O儒 500、楊O宇 50、楊O芳 500、楊O崑 500、楊O範 200、葉O君 500、葉O華 1000、管O祥 2000、趙O宇 300、趙O雯 500、劉O怡 10000、劉O倫 500、劉O書 300、劉O蕙 500、劉O龍 1000、鄧O聖 1000、鄭O柔 500、鄭O從 300、鄭O憶 700、謝O清 1000、謝O龍 1000、簡O志 300、藍O寧 300、顏O家 500、魏O 1000、羅O翔 300
捐款說明:公庫的捐款平台設定每月20日扣款,定期定額首次授權捐款者,平台會先執行10元驗證金,確認信用卡有效後即退款。也提醒各位經由台銀、郵局及劃撥的捐款者們,捐款後請記得來信至:「civilmediatw@gmail.com」告訴我們帳號、金額、地址、電話等資料,以便寄送捐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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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百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
109位(連署持續增加中)來自法律、社會、犯罪防治等領域學者,包括黃榮堅、李念祖、李茂生、徐偉群、謝煜偉、吳志光、蘇彥圖、錢建榮、羅秉成,以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長期關注死刑議題之民間團體,共同連署發聲。
民間團體及學者代表特地於今天召開記者會,主持人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已經將連署書提交給法務部,連署指出,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4月16日公告、4月18日施行的《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期間不足一個月,不僅未能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保障之要求,甚至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三十年努力一夕倒退。因此,大家嚴正呼籲法務部:立即依憲判8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法規執行死刑。
連署發起人之一,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指出,法務部在2010年,發布新聞稿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稱「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並就逐步廢除死刑「應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在今年4月,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執行」。
在113憲判8中,大法官花了九成的篇幅想盡辦法要為死刑及死刑執行設立最嚴格的程序條件,以彌補他們無法充分說明死刑合憲的虧欠,然而,法務部卻以113憲判8之名,大幅放寬死刑執行的通行證。法務部這次做的修法決定,不是本於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本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又這36位113憲判8的聲請人中,原本即有冤錯判決的存在,這次修法顯然增加了再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承擔不起的責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錢建榮則直言,健全的民主法治國家根本不需要死刑,死刑是威權封建國家用來統治人民的工具遺跡,相信最反威權的賴總統也不會同意此制度。很遺憾,賴總統執政後卻不是如此,大法官沒有勇氣宣告死刑違憲,113憲判8僅透過正當程序提高判決與執行死刑的門檻。
目前已經被證明的死刑冤案平反者已多達7人,這些冤案不只是戒嚴時期,也包括解嚴後的司法程序所產出,可見司法程序不可能完善。而所謂「依法執行」,其實是個似是而非的說法,執行權與審判權分立的意義在於權力制衡,《執行死刑規則》本應是行政權節制司法權,保障人民生命權的重要規範。若行政權僅「複誦」立法限制,卻未從尊重生命、防範誤判角度另定更嚴密規範,形同放棄憲法賦予保障生命權之功能。過去的《執行死刑規則》尚符合憲政要求,如今卻越修越惡,反成侵害生命權、行政權自我輕蔑之表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洳指出,全球已有113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總計145個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中國、北韓和越南等國家仍廣泛使用死刑,這些領導人將死刑作為武器,並聲稱死刑會改善公共安全,甚至利用死刑在民眾中灌輸恐懼。民進黨政府此刻面對死刑議題,想要速審速槍決的政治意志,擺明與國際上支持人權的大多數國家唱反調,罔顧人權價值,以換取政治上利益。並質疑民進黨政府及法務部明年將如何面對兩公約國際審查,以及如何自稱有資格作為「人權大步走」兩公約事務的主管機關。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認為,法務部負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意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之義務,且應依憲法法庭判決及《行政程序法》規定重新檢討修正。此外,《執行死刑規則》是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法務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及《公政公約》修正。然法務部今年4月修正發布的規則,限縮執行障礙適用範圍,顯然弱化死刑犯救濟權利,與《公政公約》第6條第4款旨在保障死刑犯完整救濟權利之意旨相違背。
憲判8雖未宣告死刑違憲,但認定死刑執行是對生命權之剝奪,一旦誤判不可回復,故應透過嚴格審查基準判斷其合憲性,且強調死刑案件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規範死刑執行的《執行死刑規則》,執行障礙規定不應恣意限縮,其訂定或修正程序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考量到死刑執行對受宣告者權利影響的嚴重性與終極性,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舉行公開聽證,確保修正過程受公民檢視與審議。
這篇文章 【新聞稿】百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連署】嚴正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對生命權之最高保障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多個律師公會(羅列文末)
執行死刑相關規則在1948年就已經訂定,直到1999年周峋山事件後,引發民間團體及法界的不滿,促成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該要點當時即規定了「死刑案件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其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2005年再次修正時則加上「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2020年為了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將上列的死刑執行障礙事由納入《執行死刑規則》當中。台灣花了將近30年的時間,讓死刑執行變得比過去稍微嚴謹,希望避免錯誤發生。
本次修法程序具有重大瑕疵
然而,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其程序顯有瑕疵:不僅公告期間僅有10日,違反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1125021127號函所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日之原則;更甚者,竟於預告後不到一個月,便於4月16日公告將於4月18日施行,此舉使專家學者和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無法實質表達意見。法務部以因應《憲法訴訟法》施行為由,縮短本次修正的預告期間,然《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施行至今已有3年,這3年來卻未見法務部有任何因應《憲法訴訟法》而進行修正的舉動。若真有急迫性,也理應是針對113憲判8的意旨來進行修正,而非如此倉促草率。
本次修法提高死刑冤案風險
此外,本次修正內容不僅未回應113憲判8對程序保障與生命權保障所提出之具體要求,反倒實際上限縮了構成執行障礙之適用範圍,限縮至非常上訴需經「檢察總長提起」、再審需有「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憲法訴訟需有「暫時處分之裁定」,致使保障更加薄弱,嚴重違反憲法生命權應受最高程度保障之原則。此舉無疑是讓法律學界與實務界的多年努力一夕間倒退回20年前,令人難以接受。
尤有甚者,本次《執行死刑規則》修正不僅嚴重限縮了死刑案件的救濟權,也會提高死刑冤案的風險,這20多年來,已有7位被平反的死刑冤案,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每位平均的救援時間都超過十年,經過許多救濟途徑,不斷的嘗試才有機會平反。目前至少還有邱和順、王信福兩位死刑冤案當事人正由民間團體救援中。如今,將執行死刑障礙事由更加限縮,勢必會提高死刑冤案被執行的風險。我們絕不能忘記,1997年的江國慶案,即是在不嚴謹的程序保障之下被執行死刑的沉痛教訓。
應依113憲判8之意旨,再次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法務部作為113憲判8之相對機關到庭參與言詞辯論,已居於該案當事人之地位,復依憲法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應受該判決之拘束,不得違反判決意旨。
誠如113憲判8的判決理由第65段,「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基此,執行死刑涉及對生命法益之直接剝奪,為確保避免冤錯案的發生,理應採取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憲法保障生命權之要求。然而,法務部本次修法不僅未能確保此一程序應有的「避免錯誤冤抑」功能,反而增加了113憲判8所無的多重限制,更加限縮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顯然不符合113憲判8所要求的「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再者,113憲判8於主文十、十二、十三特別對釋憲案各聲請人就各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事實是否屬於情節最嚴重,是否於第三審經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以及評議是否為一致決等,賦予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旨在確保各聲請人所受法院終局判決必須符合憲法判決之要求,始堪稱為「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據此,審查各終局判決之權限絕不應由檢察總長僭越代行。
因此,學界嚴正呼籲法務部:
應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立刻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法庭判決要旨。
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以納入專家學者與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的意見。
在修正前,切勿依據違反憲法意旨的法規執行死刑,落實對人民生命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執行死刑規則》已實施多年,對外已產生善意信賴保護利益,故現行更不利之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已判決確定之死刑個案。
2025年6月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國際法委員會
共同連署人(依姓氏及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1 王金壽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2 王鼎棫 (東吳、靜宜、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3 王增勇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教授)
4 王寶蒞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臺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5 成令方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退休教授)
6 江守寰 (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專班 兼任教授)
7 何明修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8 余明助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9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10 吳宗昇 (輔仁大學社會系學系 副教授)
11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2 吳鯤魯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 副教授)
13 李佳玟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4 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教授)
15 李怡俐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16 李怡修 (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誤判救濟研究中心 囑託研究員)
17 李柏翰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18 李茂生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19 李崇菱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 李韶芬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助理教授)
21 沈秀華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副教授)
22 周兆昱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3 周怡君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24 周欣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5 官曉薇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6 林士欽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7 林沛君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 副教授)
28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29 林政佑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0 林春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1 林昭志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2 林恩瑋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33 林書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4 林琬珊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5 林道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6 林慈偉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7 林瓊珠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38 法思齊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9 邱子宇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40 邱花妹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41 邱毓斌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42 邱靖凱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43 邵允鍾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44 金孟華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教授)
45 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46 范耕維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47 范揚弦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助理教授)
48 倪周華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 副教授)
49 夏傳位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50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51 徐揮彥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52 涂予尹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
53 翁瑞宏 (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教授)
54 翁燕菁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創新國際學院 副教授)
55 馬躍中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教授)
56 張之萍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57 張君玫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58 張明偉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59 張育銓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教授)
60 張恒豪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61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62 張嘉尹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特聘教授)
63 張鑫隆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64 梁志鳴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65 梁莉芳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66 許恒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67 許春鎮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教授)
68 陳弘儒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69 陳志輝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70 陳柏良 (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 助理教授)
71 陳韋樵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72 陳逸淳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73 陳運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74 陳耀祥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助理教授)
75 傅寶玉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助理教授)
76 彭保羅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77 黃兆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78 黃克先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79 黃志堅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80 黃若翔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81 黃嵩立 (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82 黃鼎軒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83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84 黃默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文理講座教授)
85 溫祖德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教授)
86 葉一璋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87 廖宜寧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助理教授)
88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89 廖緯民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90 廖蕙芳 (銘傳大學法律系 兼任講師)
91 劉邦揚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92 劉青峰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93 蔡侑霖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4 蔡聖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95 鄭祖邦 (佛光大學社會學曁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96 鄭斐文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7 鄭皓駿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98 盧映潔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教授)
99 錢建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伊達快樂腳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0 戴志傑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1 薛智仁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2 謝如媛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教授)
103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4 鍾芳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5 顏榕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6 魏培軒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107 羅秉成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講師/多羅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8 蘇彥圖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109 蘇慶軒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這篇文章 【連署】嚴正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對生命權之最高保障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連署】反對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司法定案前,公布陳社工倫理審查結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14年5月發函向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臺北社工師公會),申訴兒盟陳社工疑似違反《社工師倫理守則》一案。依據該公會《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調查小組應於小組成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近期,臺北社工師公會將面對公布倫理審查結果的時限。
對此,本會(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嚴正反對在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及判決未確定前公布相關倫理調查結果,理由如下:
一、行政權與專業調查權不應該影響司法結果
本會認為,不論調查結果好壞,都不應該在司法判決出爐前對外公布報告結果,或搶在司法真相出爐之前進行倫理審查,否則恐對司法程序及涉訟當事人產生社會及心理上的實質干預及輿論壓力。此先例一開恐怕會以專業團體自律之名妨礙司法公正。
更何況,目前司法正在進入審前準備程序中,正針對相關證據進行證據力確認。臺北社工師公會並未能夠掌握完整資料,請問臺北社工師公會,究竟是依據何種資料與證據,在正式進入司法攻防之前完成調查?故本會堅決反對在此階段進行調查,或公布倫理調查結果。
二、臺北社工師公會不應該淪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政治機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原本應扮演維護社工勞動權益、主責服務系統的角色。為何不是選擇等司法釐清後再作申訴?本會大膽挑戰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部門的角色是在政策性的系統改善,不是憾事發生後竟然找基層社工成為替罪羔羊,撇清自身責任。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利用社工師倫理審查機制,切割公部門應有的責任,面對人民的不滿與追究,有倫理責任的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社工師公會不應該淪為臺北政府社會局的政治機器,在審判前針對基層社工閉門公審,反而應該大膽指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到底那裡有缺失。與本會並肩成為基層社工最強的後盾。
三、臺北社工師公會倫理委員是否能真的堅守倫理專業?
在此重大事件所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過程中,本會理解臺北社工師公會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們,勢必承受來自各方的龐大壓力。然而,在這樣的壓力下,倫理委員是否仍能堅守專業立場、恪守程序正義,如何避免淪為輿論的附庸或行政機關的執行工具。
若最終調查報告被司法機關採用為審判依據,勢必將擴大倫理委員會對司法案件的關鍵影響力,使委員會擁有左右社工命運的「輿論審判權」。屆時,第一線社工或許會開始質疑,委員們的決議,可以決定基層社工上天堂還是墜地獄。這種權力膨脹的現象,極可能讓倫理審查從「專業自律」變質為「基層社工手足無措的刑場」,最終與當時成立社工師公會的目的背道而馳。本會不願見到一個應該保護社工專業與尊嚴的單位,變成為壓迫基層社工的工具。
請大家跟我們一起連署,反對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司法定案前,公布陳社工倫理審查報告結果。連署除了維護司法公正程序,也是審視跟監督倫理委員會是否能夠邁向「真.專業自主」及業界權力平衡重要的里程碑,我們社工團結起來發聲,也不要讓臺北社工師公會因為面臨到巨大政治壓力而需要走在司法真相之前公布調查結果。
此連署我們會保護大家的個資,僅作這次工會活動使用。將聲音傳達給臺北社工師公會,期望應該原本應該保護社工專業與尊嚴的單位,不要變成壓迫基層社工的工具。
如果你認同這份聲明的價值與立場,請和我們一起行動。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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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評比報告公布座談會
(圖:淨零自治條例條例評比指標)
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隨著全球淨零排放進程加速,臺灣各地方政府也陸續訂定2050淨零目標,自2021年以來已有超過一半的縣市宣布相關承諾,目前依序有臺北市、高雄市、桃園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新北市與宜蘭縣共八個縣市,自發性制定淨零自治條例,展現出高度的前瞻性、政策引導力與積極作為。
為促進制度深化與經驗交流,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評比報告公布座談會」於今日(2025年7月30日)舉行,邀集地方政府代表與公民團體、專家學者,共同聚焦探討縣市在氣候法制設計與整體淨零治理的進展與挑戰。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表示,本此針對八個縣市之淨零自治條例進行條文內容與社會溝通品質的雙重評比,涵蓋政策目標與治理機制、再生能源推動、淨零建築、低碳運輸、公民參與等面向,共計16項指標,期盼透過評比,能強化對後續子法訂定與落實的監督,也呼籲其他尚未訂定的縣市能夠迎頭趕上。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資深研究員陳詩婷分析評比結果指出,宜蘭縣、新北市及臺中市整體表現最為亮眼,具備明確減碳目標、多元部門權責分工、再生能源義務與建築能效規範等制度設計。宜蘭縣結合地熱、漁業等在地特性,展現地方治理的積極性與因地制宜的策略思考。新北市與台中市則在建築、交通、工業部門皆有較為具體的管制目標,因此也取得亮眼成績。
陳詩婷指出,在條例訂定過程的社會溝通部分,則為宜蘭與台南表現最佳,宜蘭在溝通策略展現多樣性與創新性,除舉辦公聽會與專家會議外,更導入互動性較高的公眾工作坊,邀請社區組織、居民與NGO參與,並針對觀光與農業等在地議題進行溝通,且實際回應會議意見,調整條文內容如氣候調適、能源弱勢與綠建築規範,展現出凝聚共識與提升參與實質性的努力。臺南市則在溝通對象的多元性與資訊透明度上表現出高度執行力。其活動涵蓋各類群體,並在活動前後公開資訊與紀錄,有助於強化政策討論的延續性與增進社會信任。
陳詩婷強調,多數縣市在既有建築能耗改善、再生能源目標設定、用電大戶綠能責任規範、社會溝通與公民參與等面向仍有待加強,顯示地方法規制定雖已啟動,仍須持續強化策略完整性與管制強度等,以回應淨零轉型的多層次挑戰。
活動也邀請到宜蘭縣與新北市環保局代表,分享第一線推動經驗,期盼透過縣市間交流,推動更具前瞻性的地方氣候治理。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科長林修毅表示,宜蘭推動淨零自治條例的協作歷程,過程與青年、學界、民間團體等進行多方溝通,各局處之間也跟對縣內農業、觀光業、住商等部門的轉型議題進行深度討論,強調「條例不是終點,而是對話的起點」。
新北市環保局低碳社區發展中心股長許佳鳳說明,新北市在制定條例時,相當重視推廣及教育,並透過查核機制確保政策能落實。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管理師黃莉婷則分享實務執行的結構性困境,以及可能的解決辦法,從體制面到執行面的困境與挑戰。
陳詩婷最後並提出政策建議,呼籲未來欲訂定淨零自治條例的縣市,可先檢視與中央法規之銜接關係發揮互補效果,避免疊床架屋,根根據在地排放現況與難減排熱點,強化具體管制策略,避免流於政策宣示。此外,陳詩婷也強調,自治條例不只是一套法制工具,應視條例訂定為建立社會共識與公眾參與的過程,才能為地方的淨零轉型奠定社會正當性與支持基礎。
這篇文章 【新聞稿】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評比報告公布座談會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