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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不適任校長侵害師生權益層出不窮 要求主管機關落實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不適任校長侵害師生權益層出不窮
全教總:要求主管機關落實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
並保護吹哨者與師生基本權益
近年來,不適任校長事件頻傳,嚴重侵害教師工作權益、破壞校園和諧,並對學生受教權造成負面影響。全教總、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桃學產)、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教產)今(12/23)聯合召開記者會,針對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之缺失,以及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案、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北科附工)校長等案例,強烈要求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應嚴肅面對不適任校長問題,完善並落實退場機制,以杜絕權力濫用,維護教育現場公義。
首先,關於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案。此案源於2021年該校代理音樂教師莊老師因長期超時工作、不堪壓力而過勞猝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認為「職業性過勞死亡」,揭露校內嚴重超鐘點、行政霸凌等管理失當問題。同校代理教師勇於出庭作證,陳述校內真實工作環境,卻遭校長秋後算帳:多次在主管會報、擴大導師會議及公開信中影射其「作偽證」,並強行推動召開校事會議討論其不適任,甚至影響服務成績、扣留服務證明,嚴重構成職場霸凌。
2025年10月底,屏東縣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正式認定蘇傳桔校長職場霸凌成立。日前監察院亦完成調查,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蘇傳桔,涉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該校校長職務,監察院並已通過葉大華、施錦芳委員所提糾舉案。
屏教產指出,針對莊老師過勞猝死案及阿邦老師遭受職場霸凌案,積極協助教師爭取公道、維護勞動安全與校園正義。工會主張,教育不應建立在犧牲之上,更不應讓教師成為制度失靈的代價。
既然監察院已正式宣告蘇校長不適任,並認定其行為對校園治理造成嚴重威脅,屏教產再次要求屏東縣政府:
- 立即將蘇校長調離現職:落實監察院「急速處分」要求,確保琉球國中師生不再受不當領導之侵害。
- 立即啟動不適任調查:依據《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針對其霸凌與管理失職等重大情節,執行終局解聘處置。
- 嚴防報復行為:確保調查期間校內教職員不受任何形式的秋後算帳,重建校園基本人權。
工會呼籲縣府切勿拖延,應立即展現端正教育風氣的決心,還給琉球國中一個健康、尊嚴的教育環境。
其次,北科附工校長處理學生服儀爭議,於公開場合將著便服學生叫上台,顯已涉及霸凌與不當管教,甚或發生歧視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或是對教育法令認知不足,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或是未依校務章則主持會議等處理校務行為失當,明顯損害教職員或學生權利之情事。校長領導風格過於僵化,忽略學生個別差異與心理健康,導致校園氛圍緊張,教師亦感壓力沉重。此案凸顯部分校長管理理念落後,未能體現現代教育尊重多元與人權的精神。
桃學產陳俊裕理事長指出,相關爭議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橫跨校務治理、師生權益與財務運作等多面向之長期失序情形,包含於升旗典禮中不當服儀管教與處罰措施、對學生施以羞辱性言語、教評會與校務會議程序違失,以及家長會運作與學生繳費流向不明等重大問題,至今仍未獲得充分釐清與妥善處置。諸多明確的事證,已嚴重侵害學生人格權與受教權,並損及教師專業自主與校園治理正當性,主管機關有責任儘速調查且依法究責,避免校園治理失靈持續擴大。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強調,吹哨者保護機制刻不容緩,教育現場絕不能容忍權力濫用壓制真相!我們嚴正要求屏東縣政府及周春米縣長,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將蘇傳桔停職並調離現職,並立即完成不適任校長調查程序,徹底調查其管理失當與報復行為。
全教總同時呼籲教育部應落實調查北科附工校長是否涉及管理失當,構成校長不適任情形,除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消極條件外,尚應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七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之規定覈實審議。另應依規定準用國中小校長處理機制,其情節雖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但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各款情形,就相關之各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應落實退場機制,而非僅以懲處結案交代收場,避免類似爭議一再發生。
綜觀上述兩案,反映出台灣校園不適任校長問題的系統性缺失。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雖已訂定,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常消極以對,調查拖延、懲處輕縱,甚至允許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形同給予「兩次機會」,無法有效保障師生權益。教師工會長期觀察,校長職位權力集中,常成為濫權溫床:職場霸凌、整肅異己、僵化管理等事件層出不窮,卻鮮見嚴懲,導致教育現場人心惶惶,教師荒更趨嚴重。
教育是國家百年大計,校長素質攸關校園品質。全教總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不適任校長續掌權力,盼教育部及各縣市主管機關正視問題,嚴肅處理不適任校長,共同守護純淨校園,讓教師安心教學、學生快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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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癱瘓政府預算,趕往中國邀功?立委預算不審,赴中規避監督,國家安全大破洞!
文/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對社會大眾而言,立法院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把關國家如何使用人民的納稅錢,確保國家能夠正常、持續運作與進步,特別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更是和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然而,距離年底僅剩不到十天,明年度攸關國防、體育、醫療、防災、社會福利與國家運作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至今仍然卡在立院,對社會各項政策造成實質衝擊;與此同時,在預算未審的情況下,卻傳出多名國民黨立委赴中國私下交流,相關行程、接觸對象與目的,引發社會高度關切,徒增境外勢力滲透風險。
公督盟理事長謝東儒表示:「這幾天,社會也注意到,有些國民黨立委在總預算仍然一元未審、國會持續延會的情況下,選擇前往中國進行交流,對外的事後說法是關心台商;但公督盟要強調的是,不論是否使用公費,是否為正當交流,立法委員身為中央民選公職,掌握國家預算監督權,涉及國防、國安與重大公共政策。在這樣的身分之下,對外接觸卻無須申報、無須揭露、無須接受任何事後檢驗,這對民主制度而言,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破口。」
公督盟理事李酉潭認為:「台灣民主體制,正面臨國會多數專制的威脅,許多西方民主理論大師,早就提醒,多數統治如果缺乏節制,就可能演變成對民主制度的壓迫;這樣的風險,已經具體呈現在立法院運作當中,國會多數聯盟選擇以程序操作卡住中央政府總預算、延宕國防與民生相關法案,不僅嚴重背離國會自律原則,更正在削弱台灣的國家安全韌性,形成不容忽視的國安風險。」
因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今(23)日將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正視制度警訊,立即補救預算審查與立委赴中資訊揭露的雙重失能,避免國會失職成為常態,全面卡住政府正常運作!
立法院別再亂「卡」!惡意癱瘓政府運作,侵蝕台灣民主韌性!
公督盟常務監事林美娜強調:「本屆立法院,從程序委員會就開始違法『卡』住各項國家政策,在野黨多次違法將不順眼的法案『暫緩列案』,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確規定程序委員會僅能『形式審查』,過去八年也幾乎沒有惡意擋案的情形,不過過去一年多,立院卻做出最壞示範,違法阻擋上百案,從立委赴中揭露法案、NCC人事案、政院版《財劃法》、中央政府總預算,以及封殺1.25兆元的國防特別預算,將程序委員會作為太上委員會,破壞民主議事程序!」
公督盟強調,民主憲政運作應該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相互合作,作為掌握議事主導權的的國、眾聯盟不應恣意濫權,卡預算、卡國安,讓國家體制陷入僵局,削弱台灣人民對於民主體制的信任!
立院無限延會,「卡」住上兆國家民生預算,讓多項新興民生計畫陷停擺危機!
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強調:「本會期是預算會期,社會也高度關注政府的預算是否合理。立法委員如果認為行政院預算浮報、有問題,最合理的做法,就是進入委員會逐項審查、凍結或刪除不合理預算,這才是對人民負責的監督。但我們現在看到的,卻是預算長期不排審,國會監督功能幾乎停擺,這是非常荒謬的狀況!同時在明年度總預算持續卡關的情況下,逾 2,000 億元的新興民生計畫,正面臨無法如期推動,甚至全面停擺的風險!」
張育萌強調,人民沒有義務為立法院怠惰失職買單,呼籲立法院朝野各黨,朝野應在兼顧民主制衡與監督下,以全體國民福祉為優先考量,盡速進行總預算審查,而不是放著一堆正事不做,安排大量考察行程進行選舉綁樁,或推動各類政治爭議性法案,刻意癱瘓政府新興民生計畫運作!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對於明年度攸關全台2300萬人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督盟多次強調,人民無法接受行政部門亂編、亂用國家預算,同樣地,人民也絕對無法接受立法院亂砍、亂凍國家預算,但是現在國、眾兩黨所主導的立法院卻選擇更糟糕的『不審預算』,將明年度的逾9兆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卡關將近三個多月,至今仍未交付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張宏林補充:「如今,國家總預算目前一毛未審,立法院還要再度延會到一月底,形成『延會不斷、預算躺平』的荒謬現象,公督盟再三強調,『預算審查』是立法院監督行政權的核心職責,真正的監督不是透過不斷地程序性杯葛,而應依法準時嚴審,才是國會應有的專業態度!」
刻意隱匿立委赴中資訊,「卡」住國安法案,削弱民主監督機制!
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表示:「目前是立法院預算會期進行中,國民黨立委除了亂『卡』預算以外,近期更再被媒體爆出,包含:林思銘、翁曉玲、邱若華、葉元之、鄭正鈐、呂玉玲、涂權吉…等七名立委,低調前往中國廈門參與台商協會活動,甚至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葉元之委員在機場面對媒體提問,一概回答「我不曉得」,公民社會要問的是,為什麼掌握預算與國安相關權力的立法委員,對外接觸卻完全不需要接受制度性監督?」
張育萌強調,更諷刺的是,過去立法院已有多次提案,要求立委赴中應比照其他公職人員進行申報與揭露,但這些提案同樣在程序委員會被擋下。這讓人不得不質疑,程序委員會是否正在成為阻擋監督、製造黑箱的工具,鄭重呼籲不分黨派的立委赴中交流都應事前申報,讓陽光照進立法院!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在共機、共艦頻繁擾台、統戰壓力升高的政治情勢下,民意代表更應提高警覺,建立立委赴中資訊申報與揭露制度,補上長期存在的國安破口,但國民黨、民眾黨卻在程序委員會惡意擋住立委赴中揭露法案超過四百次,試圖逃避公民監督!」
公督盟政策部主任陳利益強調,開大門走大路,立委出國交流本身並非問題,民主社會也不應禁止正當交流,但真正的問題在於,立委身為國家重要公職人員經常接觸國家預算、國安法制,與其他敏感政策資訊,在兩岸關係高度緊張的情勢下,民意代表卻享有特權,赴中、港、澳不必事前申報,甚至無須公開行程與目的,讓公民社會難以監督!公督盟呼籲國民黨立委別再惡意阻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盡速建立民意代表赴中資訊揭露機制,以免造成國安破口進一步擴大!
本次記者會,公督盟強調:
1. 延會別擺爛,立即依法將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交付委員會審查!
2. 反對以杯葛、拖延取代監督,呼籲週二程序委員會勿違法阻擋國安法案、國防預算!
3. 杜絕國安破口,呼籲立法院建立立法委員赴中、港、澳交流的制度化揭露與申報機制!
4. 全民共同關注,逾2000億新興民生計畫恐停擺,勿讓政治操作犧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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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住宅法》明日續審,內政部仍全面反對修法呼籲朝野委員補齊制度缺口,落實居住權保障
文/OURs都市改革組織
《住宅法》自2011年立法以來,已成為我國住宅政策最重要的法制基礎。隨著近年社會住宅、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等政策快速擴展,現行法制逐漸出現與執行現況脫節之處,也累積了大量實務困境(參見附件)。
為回應這些問題,民間團體自去年開始倡議修法改革,目前已經有40部跨黨派委員提出的修法草案,且已完成公聽會、法案詢答與大體討論,並於8月14日進入逐條審查,朝野委員對多數改革方向共識十分明確。
內政部的自我矛盾,正在拖累住宅改革
但遺憾的是,內政部自去年修法倡議啟動以來,對於《住宅法》修正始終選擇一再無視目前法規問題,強烈反對所有修法內容,至今未曾正面回應這些已被反覆檢證的制度性問題。
當前社會住宅推動面臨土地不足、財政受限、興辦量能有限等現實困境。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當修法正是為了解決土地取得、引入民間量能、降低中央興辦成本、強化制度工具時,內政部卻幾乎對所有解套方案一概反對。
若住宅政策只能在非理性的抗拒中反覆打轉,卻不允許立法部門處理結構問題,那麼所謂的「政策困難」,終將淪為行政怠惰的藉口。
明日繼續審查,給民眾一份安居的聖誕禮物,讓居住政策走得更長遠
而明日(12/24)住宅法將繼續審查,目前各修法版本裡面有許多有助於內政部既定政策方向的內容,甚至協助其取得社宅用地的法規解套。本次逐條討論,正是此跨越黨派的民生議題法案修正之關鍵階段。
OURs都市改革組織長期關注住宅制度改革,並積極參與本次修法相關討論。法律的修正,不僅是對過去執行問題的修正,更是對未來政策路徑的定錨。《住宅法》修法已歷經多次討論,相關問題亦在行政與立法體系中反覆被檢視,正是將共識轉化為可執行制度的關鍵時刻。
我們誠摯期待,即將在聖誕佳節展開的逐條審查,朝野委員能夠回到制度如何補強、政策如何落地的理性討論,讓修法順利完成審議、盡速三讀,為後續住宅政策推動提供清楚而穩定的法制基礎。
附件:呼籲五大修法方向補齊「需求、土地、量能、資訊與福利」的制度缺口
基於過去十餘年《住宅法》實施經驗,以及近年社會住宅、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政策快速擴張所累積的實務回饋,民間團體整理出目前法制中最具共識、也最迫切需要透過修法加以回應的五項制度課題。
這些修法方向,並非另起爐灶推翻既有政策,而是在既有政策架構下,補齊長期缺乏明確法源、權責不清或制度設計不足之處。使政策推動更具可預期性,也有助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執行上取得一致依循。
𝟭.有效掌握社宅需求
現行制度中,各級社宅興辦機關掌握的申請者需求,僅侷限某一社宅個案,無法掌握整體社宅需求。因此,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社宅需求登記平台,以有效掌握整體民眾需求,作為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依據。
𝟮.都市整體開發取得社宅
基於行政院認為內政部編列「百萬租屋計畫」800億購地預算負擔過重,加上《財政收支劃分法》統籌分配稅款大幅調整後,六都在新制下將各自增加數百億元的財源。期將社會住宅列為區徵、公辦重劃地區應取得設施,並將上述取得的土地採「合建分屋」興辦社宅。以引入民間量能,加速社宅興辦。
𝟯.精進包租代管機制
「包租」不僅在比例上失衡,在照顧易受租屋歧視之社會弱勢、照顧經濟弱勢等指標上,也全面落後於「代管」,嚴重偏離照顧弱勢政策初衷。期明訂更有保障的「包租」應達一定比例,建立弱勢處遇協助機制。並提高業者與房東採取「包租」的誘因。
𝟰.強化租屋資訊透明
為擴大發放租金補貼數量績效,放寬民眾申請提供資訊要求,至此即便補貼發放,仍無法掌握該租屋物件重要資訊,無法反饋於資料彙整、分析與發佈。期優先分析並公布社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物件資訊,並明定主管機關應蒐集、分析與公布完整有效資訊(如「物件型態」、「屋齡」、「每坪租賃單價」)。
𝟱.社會住宅導入社會福利機制
目前住宅法中,就如何與《社會福利基本法》銜接、社政部門與住宅部門如何分工協作、以及福利如何導入住宅政策等,仍欠缺相關法源、權責機制與相關項目規範。期將居住福利相關事項明文入法,亦增列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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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52集|長照殺人84命 障礙者盼自立生活才能終止悲歌
文/曾霈榆
今年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為了替84位長照殺人案被害者哀悼,也疾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失去保障權利功能,許多障團成員在行政院前舉辦「告別式」,為被害者與《障權法》寫訃聞,期盼政府能夠修正18年未大修的《障權法》 ,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人權精神真正納入其中。在這場「人權喪禮」行動中,統整過去8年發生的長照殺人案,發現大多輕判,近來台北地院甚至在判決呼籲「特赦加害者」。這類長照悲歌已經發生數十年,社會普遍同情擔負著沉重照護責任的照護者,近期甚至延伸討論到重度障礙者「安樂死合法化」、「斷食善終」等議題。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三位障礙者現身說法,分別是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Yukih Pupuy及個人助理服務使用者劉哲彰,究竟他們會怎麼看待這些長照現象?既然有長照政策,為何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仍存在沉重負擔?儘管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國內法化已經11年,明年將進行第3次國際審查,為何障礙者的生活還是沒有因此而進步?
👉🏽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障權法》18年未大修 寫「訃聞」抗議
今年國際身心障礙者日,障礙者團體選擇以「訃聞」抗議,訴求《障權法》的失能。林君潔指出,他們期望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修訂《障權法》,已長達三年,但行政部門始終抗拒,導致修法進程停滯。他強調,《障權法》已 18 年未大修,身心障礙者在交通、歧視及長照上悲劇事件頻傳,生活過得愈發艱辛,讓他們感嘆生活沒有「選擇」。
近年「長照殺人事件」頻發,社會輿論普遍對照顧者抱以同情,法院也大多輕判照顧者,甚至還被大眾呼籲特赦。另外,醫界還出現重度障礙者應該「安樂死合法化」以及「斷食善終」的討論。「這件事情看起來好像是有選擇,但老實說我們的生活根本沒有什麼選擇。」林君潔沉痛地指出,他們連擁有一個安全空間生活都十分困難,更遑論要如何選擇死亡,上述討論忽略了障礙者的生命權利。
劉哲彰分享,出門常遇到陌生人告訴他:「你要多唸佛,下輩子就不會再受到這樣子苦痛的命運。」卻讓他質疑,憑甚麼大家認為他的生命就是痛苦的,將這樣的心態套用在長照殺人事件,大眾通常會用「解脫」來看待障礙者,並同情照顧者的沉重負擔。他則認為,社會如此大聲量去同情照顧者,是對障礙者生命的漠視。
因此,此次「訃聞」抗議不僅象徵障礙者的權利已消失在生活中,也悼念因法律保障不足而逝去的生命。障團希望透過這種形式,讓社會正視這個「死掉的法律」所造成的生命代價,抗議後他們還前往立法院,決心讓《障權法》獲得「滿血復活」。
交通、文化差異 原民障礙者社福資源使用不易
來自苗栗縣泰安鄉部落的Yukih Pupuy,以自己成長經驗和部落觀察為例提到,部落的醫療和照顧知識普遍缺乏,以他爸媽為例,起初不知道該如何照顧障礙者,甚至不清楚他的障礙原因是如何造成,當年非常辛苦地拉拔他長大。不僅如此,他更觀察到原住民部落內,障礙者多被「放在家裡」,剝奪了他們出門的意願。
Yukih Pupuy表示,原住民族群的障礙者「黑數」龐大,原住民障礙者僅佔障礙者全體2%,官方數據卻遠低於實際情況,能看出政府對原民障礙者的忽視。他們在長照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資源取得,面臨許多困難。Yukih Pupuy家位於泰安鄉的邊緣部落,由於部落位置分散,交通不便,光設置據點就十分不易,最後只能設點在最中間的部落,但距離其他部落的車程仍很遙遠,面臨極大的交通挑戰。
除了地理距離,Yukih Pupuy亦點出服務與文化間的隔閡。臺灣原住民族有十六族、上千個部落,每個部落的生活習慣與文化皆不同。非原住民的居服員對部落長者傳統的飲食習慣較不熟悉,若提供不合習慣的食物,反而造成長者選擇不吃,導致營養缺乏。
資源停留在表面功夫 自立生活難!
個人助理服務使用者劉哲章以政府廣設「自立生活中心」為例,他說明,政府投入預算廣設中心、增加行政人力,但最關鍵的個人助理時數卻沒有相對應增加。他進一步表示,時數不足導致個人助理這項職業難以維持生計,流動率高,最終受影響的仍是使用者,儘管資源投入了,卻沒有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Yukih接著以一位新竹縣尖石鄉部落的原住民障礙者經驗為例,他發現,因為部落資訊推廣不足,他竟從未接觸過公費服務,直到遇見他才提出申請。當他申請個人助理或居服員,以維持就學生活時,卻面臨學校排斥外人進入宿舍的阻礙;且由於居服、個人助理、乃至教育部在學助理服務經費來自不同部門,銜接不同服務時,各部門不願主動協調資源,更導致障礙者的生活支持出現「片段化」,無法維持連貫性的自立生活。
自立生活核心價值:像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
劉哲章認為,「自立生活」的核心意義,是讓障礙者可以像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擁有居住、交通或生活安排等能力。他以自身使用居家服務洗澡為例,居家服務主要於白天進行,若他生活型態改變,希望調整到晚上洗澡,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同意調動。若不同意,他又必須在晚上洗澡,只能壓縮原本就不多的個人助理時數,來達成需求。政府「居家服務優先,個人助理其次」的規定,卻又不允許他可以自由調動生活安排,讓他感嘆,自己沒辦法像「一般人」生活,仍像活在機構裡一樣,處處受限。
接著劉哲章提到,個人助理服務最大的困難是時數不足,過去有60小時的上限,雖然有漸漸放寬,但仍舊非常不足。自今年四月開始,又因個人助理轉為「聘僱制」,而引發第三責任險問題,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計算各項外出的保費額,服務項目被限制,例如個人助理不能協助洗澡,只能交給居服員。這種片段化的服務,讓日常生活變得支離破碎。
《障權法》未保障人權 對閣揆回應心寒
林君潔認為,臺灣在2007年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卻沒有「保障權利」的概念,現行制度仍抱持著「政府補助一點、家庭承擔大部分」的觀念,高昂的輔具費用(例如她 29 萬的電動輪椅僅獲五、六萬元補助)、個人助理高自費額,都讓障礙者不敢多加利用,導致他們寸步難行。因此她強調,《障權法》必須重新檢討,觀念轉換,落實人權保障。他感嘆,障礙者爭取的不是奢華生活,而是基本生存的權益保障。若社會提供足夠支持,讓障礙者能夠自立,也能促進輔具、服務、設計等相關產業發展,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與經濟循環。
12月3日抗議現場,面對行政院長卓榮泰的回應,林君潔感到失望,院長僅勸大家「天氣冷趕快回家」,卻未意識到他們在家中無人協助,加上復康巴士僅營業到下午五點,交通不便,在此重重重重困境下,他們「在家裡更冷」。由於行政院長當下沒有任何初步承諾,加上過去衛福部討論數次仍無進展,障團將持續監督政策。
林君潔強調,明年即將到來的 CRDP 第三次國際審查,他們不希望再進入無謂的循環,將採取更具體的行動,與大眾溝通,以期《障權法》能真正符合 CRDP 精神,讓障礙者轉變為有尊嚴、有選擇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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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找回淡水河蘆堤灘地的生物多樣性
發稿日期:2025/12/23
淡水河左岸蘆洲堤防外的灘地,因長期泥沙淤積與紅樹林擴張,造成灘地嚴重陸化,不利於水鳥前來覓食棲息;甚至形成了茂密的紅樹林,使棲地環境變得單一化,泥灘地的生物多樣性下降,也降低了河川通洪能力,並攔截了大量垃圾,讓環境更加劣化。
為解決蘆堤紅樹林生長過多的問題,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自110年起,即分年分期每年辦理淡水河左岸蘆洲疏濬工程,藉由疏濬及紅樹林伐除,逐年改善蘆洲堤防外的陸化環境,希望有朝一日能恢復蘆堤廣大泥灘地的樣貌。
第十河川分署年復一年藉由工作坊邀請專家、保育團體與地方公民對話,充分溝通廣納建言,改進方向,逐步營造出潮池、潮溝及人工島,營造出蘆堤棲地多樣性,也找回泥灘地的生物多樣性。
▲ 圖/十河分署提供
泥灘地是水鳥的重要棲地
移除紅樹林,恢復了泥灘地的樣貌。泥灘地孕育了許多底棲生物,冬季吸引了大量水鳥前來覓食與棲息,尤其是有上百隻黑腹濱鷸穩定在此度冬;而潮池及潮溝,提供了雁鴨們覓食與休息的環境,近年來吸引了不少小水鴨、尖尾鴨、綠頭鴨等前來,甚至還有難得一見的巴鴨現身於此;黑面琵鷺及白琵鷺近年來也穩定在此度冬,今年4月淡水河流域同步鳥類調查時,記錄到24隻黑面琵鷺。蘆堤灘地恢復了往日熱鬧的樣貌,吸引許多人前來欣賞水鳥們的倩影。
各界合作,守護淡水河生物多樣性
為了持續守護這片珍貴的棲地,各單位持續關注這片灘地的狀況,也希望更多人了解濕地的重要性,因此不定時辦理守護灘地生物多樣性的活動。第十河川分署、荒野保護協會及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共同合作,在12月5日進行了一場"找回蘆堤灘地生物多樣性活動,分署同仁、荒野夥伴及60位國中生前來協助拔除水筆仔的胎生苗,撿拾河岸旁及灘地上的垃圾,並透過臺灣國際淨灘行動記錄表(ICC表)做記錄,了解這些河畔廢棄物的組成,發現最多的垃圾是寶特瓶,其他垃圾也幾乎都是跟飲食有關的一次性垃圾,顯見此處的垃圾與人類活動有很大的關係。透過大家實際行動的努力,讓泥灘地重新恢復生機。
荒野保護協會台北分會副主任許元俊表示,荒野長期關注淡水河流域,發覺淡水河畔的泥灘地面臨許多的挑戰,除了紅樹林的擴張外,還有外來入侵種互花米草擴散的問題,以及人類活動造成的河岸廢棄物等問題,讓依賴泥灘地環境的水鳥面臨生存的挑戰,因此守護泥灘地環境對保育水鳥至關重要,唯有更多人願意親近淡水河畔,關心淡水河,淡水河的狀況才有可能變得更好。
三和國中謝老師及王老師表示:「鼓勵學生參與環境行動,是深化其環境意識的關鍵途徑。透過實際參與環保工作,學生能直觀感受淡水河生態系統的重要性,進而全面提升對當前環境現況的理解。也要特別感謝荒野保護協會與第十河川分署的協助與支持,讓學生能有這樣的活動體驗。」
未來期待經由類似的活動與共作,以行動持續維持泥灘地環境的健康,將蘆堤逐步打造成為北臺灣水鳥的重要棲息地。同時,也讓更多人有機會認識到濕地的重要性及環境中存在的垃圾問題,並願意進一步以行動來支持濕地守護。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51集| 槍決盧正25年 諸多「荒謬證據」仍待釐清
文 / 黃苡甄
盧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最具爭議的案件之一。1998年,盧正捲入一起擄人勒贖兇殺案,在程序疑點未被釐清、缺乏可靠科學證據的情況下被定罪,最終於2000年執行死刑。2019年,盧正的姊姊向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求助,協會介入調查後,透過科學驗證,逐步證明本案證據、調查過程的矛盾與破綻。本集邀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與副執行長柯昀青,分享他們在救援過程中的所見所感,以及為何在二十多年後仍堅持為盧正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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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的台灣,嫌犯的「自白」常被視為最直接的證據,警方以快速破案為目標,刑求、逼供與缺乏適當的被告權利保障,使許多案件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倉促定案,盧正案就發生在這樣的時代背景。當時盧正接到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隊(以下簡稱五分局)的電話,以關係人身份接受偵訊,一開始盧正否認犯案,但在偵訊時,出現非警方的第三人「協助調查」,31小時後,盧正承認犯案。
長時間偵訊後,盧正被要求還原現場,但在影片紀錄中,除了有影像中斷的問題,過程中更聽見有聲音指引盧正,顯示盧正不清楚犯案細節。調查過程不僅程序不合法,也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令人懷疑盧正自白是否出於己意。後續盧正開始申冤後,並沒有發現刑求痕跡,也無法解釋為何隔了一個多月的時間才又否認犯案,因此他的自白仍是判刑的重要依據。
證據的漏洞 當自白凌駕於科學證據
除了自白,警方查獲的物證上完全沒有盧正的指紋,現場更沒有任何證據指向盧正是兇手,唯一驗出DNA的菸蒂也非盧正所有,但,判決書卻未解釋其來源。羅士翔說,這是他們在研讀冤獄判決最常出現卻最難以理解的情況。
一審死刑判決後,二審法官曾發公文要求重新調查,後來卻突然不了了之。在死刑執行前,監察委員已經提出調查,但死刑執行沒有暫緩。隔年第一份監察報告出爐,對調查程序有疏失的五分局提出糾正案,可惜當時《刑事訴訟法》420條尚未修法,無法成為新的再審事宜。
2020年,第二份監察報告要求重新檢視當年的證物,法律上死刑案的證物應永久保存,但盧正案的證據卻在2010年被銷毀。2024年,監察院委託三位專家依科學角度重新審視盧正自白,首先,鞋帶是自白中關鍵的殺人工具,但鞋帶上沒有任何污跡,與被害人頸上勒痕也不相符。另外,被害人身上的膠帶並沒有盧正的指紋,當時盧正說是因為自己雙手套上襪子撕膠帶,後來專家同樣做了實驗,但結果是膠帶的撕痕與被害人身上平整的撕痕不符。此外,專家根據警方當時抵達棄屍現場的紀錄畫面,控制環境因素,透過「法醫昆蟲學」以生物死後分解者的活動,推算被害人死亡時間,以與人類腐化速度相近的豬隻實驗,結果是腐化狀況與被害人不同,證實當時認定的犯案時間不符合客觀事實,要求檢察官發動救濟。
憤怒、悲傷與期待 以盧正案反思台灣司法
柯昀青說,最讓人難過與生氣的是,2024年的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大家才看見盧正直到死前還在替自己申冤。二十多年來台灣的司法制度確實有所進步,但對盧正家屬而言,人死無法復生,再多改革也無法彌補一條生命的消逝。因此,持續救援盧正案的意義不僅在於釐清真相,更要修正錯誤的判決,讓盧正在歷史上被正確記住。她強調,盧正案並非單一辦案人員的疏失,而是多重問題所造成的錯誤累積。然而在法律上,盧正仍被視為罪犯,國家從未正式承認錯誤,她感到憤怒,也看見國家暴力真實發生,而這股憤怒成為她的動力,這也是為何平反行動至今仍要繼續、為何繼續的原因。
羅士翔在救援盧正案的過程中,再次深刻體會死刑一旦執行便無法挽回。他說,2019 年是平冤行動的新起點,他們運用法醫昆蟲學、司法心理學與現場重建等多項科學方法,逐步驗證盧正自白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推翻了當年定罪的核心依據。他認為,司法體系終有一天必須回應盧正與他的家屬,正視國家當年犯下的錯誤。除了憤怒與悲傷,越來越多人願意以現在的視角重新檢視90年代的冤案,在這些改變中,他期待著盧正案有一天能夠獲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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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芳苑火葬場登載不實 先射箭再畫靶 立即撤案
文/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自救會
芳苑火葬場將於12/22 上午9:00彰化環保局局將召開「彰化生命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會議第二次初審會。於環評會召開前進行記者會,直指芳苑火葬場是先射箭再畫靶,要呼籲王惠美縣長不要把黑手伸入環評會干預審查。上週12/18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自救會 前往彰化地檢署按鈴申告 ,對彰化縣政府委託之「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的承辦單位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以及本案縣府承辦科員林廷憲科員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特此依法告發。
芳苑二林地區空氣品質長期超標,老舊的芳苑工業區及二林榮成紙廠還要擴建,空汙是有增無減,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免環評的生質能電廠開發案(漢博綠能公司 /雞糞沼氣發電廠、芳苑廚餘發電廠)要開發,就會增加空汙量,若是再增加芳苑火葬場,勢必影響芳苑二林地區居民健康增加癌症風險心血管疾病,以及雞蛋、牛奶、豬、雞的戴奧辛增加風險等等。
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副會⾧ 林麗美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環評委員、主席您好:
首先,謹代表全體居民,誠摯感謝您與各位環評委員的專業與英明。您們要求縣府重新提出選址評估報告,不僅是對民意的尊重,更是對程序正義的維護,有效遏止了選址決策可能存在的黑箱作業。
我們對選址過程持保留態度,懷疑這是「先射箭再畫靶」的做法。
從這些資料中可以看出,我們的疑慮並非空穴來風。根據縣長在111年12 月17 日的鹿港國小校慶媒體問起(圖一),縣府已經在評估三處火葬場預定地,選址地點包括1 北2 南。根據圖二,芳苑鄉民代表會於112 年11 月1 日的綜合質詢中,林冬戶代表曾詢問,既然已經有了納骨塔和殯儀館,是否還需要建設火葬場。鄉長回應稱,縣府確實在規劃三個選址,包括彰化市、芳苑鄉和溪湖鎮,這與縣長所提的「1北2 南」計劃相符。在此,我們附上兩屆(第18、19 屆)芳苑鄉長競選公報(圖三和圖四),以釐清相關人員的關係。現任芳苑鄉長林保玲女士在民國107年11 月24 日落選後,被當時 當選的王惠美縣長任命為縣府顧問。
此外,我們也隨信附上民國111 年12 月17 日《自由時報》對王惠美縣 長的專訪(圖一),該報導內容對於火葬場的選址有著明確的表述。相信您在閱覽此報導後,便能理解我們對選址決策背後存在「內幕」的疑慮。 回顧8 月12 日在彰化縣體育場舉行的環評會上,反火葬場代表曾三次舉手,就縣府選址程序不符行政程序提出質疑。這與《自由時報》的採訪報導內 容相互印證,加深了我們對於選址過程「黑箱作業」的強烈懷疑。懇請各位環評委員,在第二次審查會議中,能夠基於事實與專業,為我們廣大居民主持公道。再次感謝您們的付出與協助,敬祝 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發言:
總結 否決或進入第二階環評本案開發!!
✓本案依據殯葬條例不符開發,請環評委員立即否決本案!!
✓芳苑火葬場殯葬用地總面積達14.2288公頃。卻未整體規劃只針對1.9363公頃(13.6%)討論;「彰化生命園區開發計畫」
✓空汙不良日:現況9天有1天有害健康日;實測9天有2天有害健康!!
✓空汙汙染源未納入芳苑工業區、二林中科、二林精機重大汙染源及其他核發許可證之固定汙染源。空汙被嚴重低估,空汙季。
✓空汙未減、火葬場的空汙排放還是最寬鬆!!健康風險危害高!!
更新:
芳苑火葬場有條件通過
彰化縣環境深表失望與痛心,二林地區空污未改善卻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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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空未妥善規劃和落實員工突發疾病的緊急應對措施,工會申請勞動檢查
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
【聲明稿:長榮航空未妥善規劃和落實員工突發疾病的緊急應對措施,工會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應要求長榮航空負起責任】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雇主應要預防員工因執行勤務而被他人行為侵害身體和精神,也應妥為規劃「急救」等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但針對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過世一案,勞動部11月20日公布的調查報告中,明指「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MedLink,多數組員普遍認為主要提供乘客使用),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家屬及部分組員表達孫員抵臺後處境未獲最適當之處置」,均顯示本案不只可能涉及嚴重的職場霸凌,長榮航空也沒有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
顯然長榮航空在照顧和保護孫姓空服員的層面,不僅道德責任有欠,也沒有充分負起法律責任,在事發後兩個月,仍沒有和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妥善處理後續,更拒絕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委託工會參與職場霸凌調查,長榮航空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極可能在明年1月20前要完成的調查報告中,繼續推諉和切割雇主責任,為了維護孫姓空服員家屬的權益,以及確保日後機組人員突發疾病時,能得到急救保護,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已公開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以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開罰長榮航空,並要求長榮航空應面對自身的過失,對孫姓空服員家屬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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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針對「台北捷運攻擊事件」聲明
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針對近日台北捷運發生的攻擊事件,我們深感震驚與悲痛,並向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屬致以最深切的慰問。這樣的暴力行為不僅傷害生命,也動搖了人們對公共空間安全的信任。每個人都應享有安全、尊嚴與免於恐懼的人權,公共交通應是人們安心往返的場所,而非恐懼的來源。
在這艱難時刻,我們呼籲社會展現同理與責任:
請尊重隱私,不要揭露傷者的醫療病史,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不要將特定族群或團體當成宣洩情緒的代罪羔羊;
不要轉傳未經查證的消息,以免錯誤資訊擴散造成恐慌。
我們也呼籲媒體與社群平台,避免反覆播放兇手行兇畫面,因為這不僅可能引發模仿效應,更會讓受害者與家屬再次受傷。
如果因新聞或網路評論與臆測感到焦慮,請給自己一段安靜的時間,關掉電視、暫時遠離社群平台,讓心情獲得喘息。
此刻,溫暖與信任比以往更加重要,讓我們攜手守護公共空間,並向受影響者傳遞最真誠的關懷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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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衛福部強推「監管雲」形同數位極權 全教總痛批:嚴重侵害幼兒隱私與人格發展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衛福部與立法院近期無視托育現場的意見,要在托育專法內,推動托嬰中心監視影像強制上傳「監管雲」政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日(22日)表達最強烈的譴責。
一、 嚴重侵害幼兒隱私權,阻礙人格正常發展
全教總指出,嬰幼兒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並非國家的財產或被監管的物件。衛福部強制將全國嬰幼兒的每日生活影像上傳至中央伺服器,意味著嬰幼兒們最私密的生理需求處理、情緒宣洩、更衣沐浴等畫面,都將被政府無差別地永久建檔。此舉嚴重踐踏了《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童隱私的保障,更對幼兒的人格發展構成潛在威脅。
請問立法的官員們,你能接受自己嬰幼兒的私密成長過程,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政府強制蒐集?更令家長擔憂的是,這些影像一旦進入政府資料庫,是否會被挪作他用?是否會因管理疏失而外流?當嬰幼兒長大後,發現自己幼時的私密影像曾被國家機器長期監控與儲存,這將對其心理造成何種不可逆的傷害?政府此舉完全無視家庭對隱私的期待,是對親權與兒童人權的粗暴侵犯。
二、 違反比例原則,將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罪犯
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對人民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目前托嬰中心已依法裝設監視器並在地保存影像,這已足以作為釐清爭議的證據。衛福部在毫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全面上傳」甚至要「抽查」影像畫面,這根本是採取「有罪推定」的立場,將所有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的虐童嫌疑犯,並將托育場所視為犯罪熱點進行高密度監控。
這種針對特定職業類別的歧視性監管,嚴重損害了托育人員的職業尊嚴與人格權。當政府帶頭不信任專業人員,不僅會加劇親師之間的對立,更將導致優秀人才因不堪受辱而加速流失,最終受害的仍是需要照顧的幼兒。
三、 資源嚴重錯置,數十億公帑應解決根本問題
防制兒虐的核心在於「預防」,而非「事後監控」。全教總嚴厲批評,衛福部寧願編列數十億預算建置維護高風險的雲端系統,卻不願正視托育現場「高工時、高壓力、低薪資」的結構性困境。
當前托育品質不穩定的主因,在於師生比過高與勞動條件惡劣。政府捨本逐末,將鉅額公帑投入於無助於提升照顧品質的監控設備,卻吝於投資在第一線的人力資源上。這種「重硬體、輕軟體」、「重監管、輕輔導」的政策邏輯,完全是本末倒置,更是對納稅義務人的背信。社會更不要忘了,在近期的一些兒虐案件當中,某些握有權力資源的立法與行政相關人員,都還是當時案件的督導,這種掌權者的不負責任,不僅沒有被檢討,如今卻還要犧牲全國幼兒與托育人員的隱私?
四、 資安風險轉嫁全民,政府無力承擔後果
在駭客攻擊頻傳、個資外洩事件層出不窮的今日,衛福部宣稱能確保雲端資料庫「絕對安全」,純屬欺人之談。將全國嬰幼兒的私密影像集中儲存,無異於建立一個高價值的攻擊目標。一旦發生資安破口,導致影像外流至暗網或色情網站,這將是國家級的災難。
全教總嚴正警告衛福部:私密影像一旦被外流,對嬰幼兒與家庭造成的數位烙印就是永久的毀滅,即便官員下台、廠商賠償,都無法挽回已逝去的隱私。政府根本沒有權力拿全國幼兒的隱私去進行一場註定有風險的豪賭,全教總堅決反對這項將嬰幼兒推向險境的錯誤政策。
全教總重申,安全不能建立在剝奪人權與隱私的基礎上。我們要求衛福部立即撤回「監管雲」計畫,停止對幼兒與托育人員的數位監控。政府應回歸正途,將資源挹注於降低師生比、改善勞動環境、建立完善的輔導機制,這才是保障托育安全的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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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化解立法、行政惡鬥,全民聲援憲法法庭!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立法院於去(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條文提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並一再封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令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將近一年,學界以及公民團體屢籲憲法法庭自主回復運作。今憲法法庭於本月19日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同時有3位大法官未參與判決評議,選擇另行投稿「不同意憲法法庭判決法律意見書」表示不同意見),宣告立法院首揭修法違憲。
本會認為本判決避免司法權遭立法權架空,回復其節制立法以及行政濫權之功能,既維護權力分立原則,也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
當下政治極化及對立愈加嚴重,本會呼籲社會大眾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共同支持本判決,確保憲法法庭發揮穩定憲政秩序的力量。
基此,本會提出3項聲明如下: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違憲審查權,為了不間斷地忠實履行職務,並基於「憲法」優先於「法律」的法律優位原則,大法官理當不受位階為「法律」的《憲訴法》拘束。舉例而言,若立法院修正《憲訴法》要求所有憲法判決皆須由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始能作成,便是藉「技術性修正」之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其違憲性不言可喻。
故而,本會認為本判決已充分分析《憲訴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理由,並期待憲法法庭此後重啟運作,儘快就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案件進行審理及裁判。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本判決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作成,另見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判決評議,卻投書雜誌表明不同意之法律意見。
此一大法官內部意見分歧的核心問題,在於少數大法官認為在野聯盟通過的《憲訴法》,對於大法官有「絕對拘束力」。對此,本判決基於司法自治,認為司法權應有審判規則制定權之論理,清楚指出:正在被審查「是否違憲」的《憲訴法》,不能同時作為審查它自己的程序規則。如果讓有違憲疑義的《憲訴法》來決定審查自己的程序,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與荒謬:
- 如果最後宣告「違憲」,便承認大法官用了一個違憲的、無效的程序,來作出判決,這在邏輯上是自我矛盾的。
- 如果最後宣告「合憲」,這會讓人懷疑大法官是不是為了避免上述的矛盾,才作出合憲的結論,等於是「還沒審就先有答案」。
為了避免這種「自己審判自己」的循環論證和不公正,當一個程序規定「本身」成為被審查的對象時,大法官就不能再依循這個規定來進行審理。
再者,上述的意見分歧,本應經過憲法法庭評議後,以「5:3」的票數作成判決。然而,少數大法官卻以拒絕出席評議的方式表達反對。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少數大法官此舉已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依據憲法意旨不計入個案審判中大法官現有總額。
況就3位採不同意見大法官所主張:「憲法訴訟法組織建構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之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等語,亦悖於違憲審查制度之本旨,且與我國釋憲實務不符,並無可採。就此,憲法法庭於本判決理由第35段及尤伯祥大法官所提協同意見書「四、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不是法律保留事項」均闡明:「就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且創設該法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司法院釋字第218號、第725號解釋參照)及暫時處分制度(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由此益證3位不同意見大法官指摘本判決因「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而「當然無效」,顯然欠缺憲法理論依據,並與釋憲實務不符,實非確論。
因此,本會認為: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憲法法庭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透過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雖僅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其程序並無瑕疵;本判決為正當、有效的憲法判決,應有拘束全國人民以及各機關之效力。
本會期許:大法官今後應持續參與憲法法庭後續案件的評議,以忠實履行其《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憲法法庭不容停擺,補足大法官的缺額仍為當務之急。然而,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4日及2025年7月25日一再全數否決14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同意案,其中大多數的否決完全缺乏說理。再加上立法院審查人事同意案的過程毫無章法,也消磨了優秀法律人才接受被提名的意願。在立法院高度對抗的情勢下,縱使有人願意接受提名,也可能落得「被消耗」的結局。
近來,「行政院長不副署」的憲政問題致朝野對立再度升高,越來越多人意識到若無憲法法庭進行中立、客觀的裁判,則政治上劇烈衝突無從化解,將使政府機能陷入停擺,從而損害每一個人的權益。就此而論,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後,並未偏利於執政黨,在野黨亦能就「行政院長不副署」之憲政爭議聲請釋憲,其訴訟權利亦同受保障。
立法權及行政權皆應忠實遵守憲法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並透過憲法法庭解決權力分立的爭議,不應自行恣意詮釋憲法,加劇憲政衝突。本會呼籲:朝野應優先就此進行對話、控制衝突,儘快處理大法官懸缺以及各項憲政爭議,避免政治衝突對憲政秩序帶來進一步的負面影響。
同時,本會也呼籲:賴清德總統盡速與立法院進行實質協商,納入更多元的審薦代表,儘快完成第3次提名作業。
本判決指出:「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大法官職權的順利行使,不可一時或缺,也不受到其他憲法機關不當的限制或影響,也正是在確保憲法意旨貫串落實的重要機制。」
本會認為:本判決為憲法法庭為捍衛憲政秩序避免立法權以及行政權持續衝突,化解憲政僵局所做出的努力。本會誠摯期盼:社會、公眾間能共同支持本判決,讓憲法法庭化解立法權與行政權間的惡鬥,維護臺灣人民歷經百年追求、得來不易的憲政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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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 -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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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讓因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惡修憲訴法而癱瘓的憲法法庭復活,癱瘓日數計時器停止在328天。身為關心台灣憲政民主發展的一份子,我們堅定支持這份判決,因為這是我們面對台灣的憲政爭議,包括基本權保障跟權力分立的種種難題之解決,總算踏出泥淖,使憲政民主回歸正軌的第一步。
在過去一年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日益加劇,面對不少牽涉權力分立相關爭議的法案,扮演中立仲裁者的大法官卻無法進行裁決,司法權失去制衡行政與立法的功能。再者,以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訴訟權保障不足為例,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大量案件無法被審理,也使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理想被架空 。因此,我們肯定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回復憲法法庭解決爭議、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在這次的判決中,適用「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標準,指出立法院的法案制訂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時,將被宣告違憲無效。這促使立法者未來必須避免濫用多數暴力,使立法程序回到公眾充分知情、溝通與充分審議的正軌。同時,本判決也透過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所賦予的程序自主權,確立大法官僅受合憲憲訴法拘束的原則,劃出司法權與立法權間的分際,確保憲法法庭受立法院癱瘓的困境不再發生。我們肯定本判決的這些努力,使我們可期待更健全的憲政民主運作。
對於三位大法官透過審判外的期刊投書,從法學論理上對本判決提出之批評,我們尊重。但我們也想表達:作成此次判決的憲法法庭絕非「未合法組成」。過去一年,三位大法官長期缺席評議會議,並選擇透過「職務外」行為發表公開聲明的狀況,已使社會大眾對憲法法庭之信賴造成傷害。而此狀況,也應視同三位自行迴避。因此,本案大法官的現有總額應為五人,舊法2/3評議門檻應為四人,五位大法官自得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進行合法審判,因而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為合憲之有效判決。我們深信三位大法官同樣對憲政民主的發展懷抱深刻的關懷,但仍須強調:任何關於本案審判庭合法性跟判決有效性的公共討論,無法漠視三位已構成迴避的狀況,以及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應屬合法之現實。
最後,我們想提出沈重的呼籲:即使憲法法庭重新運作,但無可迴避的現況是憲法法庭已在這次憲訴法修惡的憲法裁判中,成為前所未見的分裂法庭(divided court)。同時,我們也必須嚴肅地面對,分裂法庭可能源自台灣陷入分裂社會的現況。對此,我們呼籲關心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朋友們,正視彼此觀點的分歧,持續秉持憲政理念進行溝通與辯論。同時,當政治人物或媒體藉由為大法官們貼上政治色彩的標籤,來對司法發動攻擊時,所有朋友們能夠不隨威權民粹起舞而堅持理性對話,並堅定支持透過判決依法論法的大法官們。這是關鍵的憲法時刻,我們誠摯期盼持續的公共討論,讓我們走出憲政民主的困局,共同追尋自由民主憲政的最大公約數。
【第一波連署名單】
#學界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李仁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周廷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全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林建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邵允鍾|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弘儒|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玉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舜伶|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映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黃 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劉邦揚|中原大學法學院 專任助理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劉臺強|文化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官曉薇|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吳憲|台北商業大學貿易實務法律暨談判碩士學位學程 助理教授
李崇僖|台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 院長
梁志鳴|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
林春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孫迺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張文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特聘教授
薛智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謝煜偉|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蘇慧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王世安|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 特命副教授
陳冠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專案 助理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學院 特聘講座教授
王奕婷|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劉晏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俊儒|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張鑫隆|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傲予莫那 Awi.Mona|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簡至鴻|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周伯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張雁翔|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 專任助理教授
許春鎮|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教授
林倖如|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李怡俐|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林勤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洪淳琦|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陳仲嶙|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賈文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慈偉|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姚孟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雷化豪|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陳錫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王宏仁|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 教授兼西灣院長
邱花妹|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陳盈雪|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助理教授
陳美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兼社科院院長
彭渰雯|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教授
萬毓澤|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趙恩潔|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兼主任
劉景寬|國立中山大學 講座教授
陳瑞麟|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講座教授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介民|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特聘研究員
林耿慧|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研究員
祝平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張谷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副研究員
郭佩宜|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副研究員
陳偉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嘉銘|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 研究員
彭仁郁|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彭保羅|中央研究院社會所 副研究員
黃銘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劉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鄭瑋寧|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顏維婷|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顧銓|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高崇文|中原大學物理系 教授
王國臣|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 副研究員
譚偉恩|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教授
陳秋瑩|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系 教授
伍維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
張恒豪|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系 教授
何明修|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吳俊瑩|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翰|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周婉窈|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林亮瑜|國立台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 助理教授
范秀羽|國立台灣大學國發所 副教授
梁國淦|國立台灣大學物理學系 專案助理教授
梁晨|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許雅惠|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教授
陳炳煇|國立台灣大學機械系 教授
陳弱水|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講座教授
陳翠蓮|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特聘教授
葉虹靈|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研究學者
劉華真|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鄭欽仁|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韓承樺|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簡妤儒|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藍佩嘉|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 特聘教授
林嘉男|國立台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助理教授
張秉瑩|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劉恆妏|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教授
林果葶|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 助理教授
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傳媒研究院 副教授
葉耀元|美國聖湯瑪斯大學 國際研究講座教授兼系主任
王金壽|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易叡|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 教授
李韶曼|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 助理教授
沈筱綺|東吳大學政治系 助理教授
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陳方隅|東吳大學政治系 副教授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 教授
林子立|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張峻豪|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特聘教授
林達榮|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教授
張容嘉|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 助理教授
邱毓斌|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李衣雲|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
杜文苓|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 特聘教授
林元輝|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暨傳播學院 兼任特聘教授
金仕起|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 副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兼任特聘教授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 助理教授
陳儒修|國立政治大學廣電系 教授
陶儀芬|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黃兆年|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黃厚銘|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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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易澄|馬偕醫學大學醫學系 助理教授
余貞誼|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胡郁盈|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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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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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U=U 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 = 不具傳染力 在傷痛中,我們一起看見彼此
文/台灣露德協會
【在傷痛中,我們一起看見彼此】
昨晚的隨機攻擊事件震驚社會,受害者之一是一位愛滋感染者。面對這樣令人痛心的暴力,我們為所有傷者祈福,也願逝者安息。而在輿論發酵的同時,我們也想邀請社會一起釐清關於愛滋的誤解,用科學代替恐懼、以尊重取代標籤。
1. U=U 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 = 不具傳染力
當感染者穩定服藥、病毒量降至偵測不到的程度時,無論是性接觸還是日常互動,都不會傳染愛滋病毒。這項共識獲得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與各大醫學期刊的認可,是當代愛滋醫學的重要里程碑。
2. 暴露後的醫療協助:黃金 72 小時內的 PEP 投藥
若有疑似接觸感染風險(如血液、體液),可在72小時內盡速就醫,由醫師評估是否使用 PEP(暴露後預防性投藥),有效降低感染機率。
3. 法律與心理的雙重保護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保障感染者的隱私與基本人權。揭露他人感染身分不但違法,也可能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請將討論焦點回歸事件本身,讓對公共安全的關注不再傷害無辜。
面對暴力事件,我們需要更多的是同理與理解,而非以偏概全的恐懼與汙名。愛滋感染者不應被二次傷害,更不應被社會以健康為名標記差異。我們相信,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來自於彼此尊重與知識的力量。
#愛滋知識
#U等於U
#去除汙名
#反恐懼用科學
#守護隱私權
#尊重每個人
#公共安全
#關懷而非標籤
#不再二次傷害
#台灣露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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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空孫姓空服員家屬聲明稿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轉孫姓空服員家屬聲明稿
我的女兒已經走了兩個月。
我們養她長大成人,看她考上空服員,到桃園工作,我一直以為長榮航空是間體面的大公司,應該會好好照顧她吧,可是直到她躺在醫院,都還在害怕請假、害怕被罰,我才知道原來她竟然過著什麼日子。
可能誰家的小孩都是這樣子,在外面報喜不報憂,怕爸爸媽媽擔心難過。所以直到最後,我們才知道,她會冷,她需要一件毛毯,她很痛,想要救護車趕快載她到醫院,都沒有辦法。誰知道自己的女兒被這樣對待,不會不甘,不會天天想,如果再早一點請假、再早一點送到醫院,是不是不會發生這種事情。
我的女兒走了兩個月了,長榮航空不停說會積極檢討、會全力協助家屬,可是連派一個高層來家裡慰問都沒有,難道我的女兒因為你們的制度缺失、因為你們的職場霸凌,人就這樣沒了,也不值得你們高層花一點時間嗎?
看到副總在記者會說,取得家屬諒解,我們真的不懂,你們有時間做公關,就沒有時間好好跟我們談、還我們一個公道嗎?
我們不知道怎麼處理這種事情,所以委託工會幫忙,結果長榮航空的回應竟然是繼續說謊,説全力協助家屬的需要,但只是寄信給我們,說可以來申請喪葬補助,這不是做人的義理。
我的女兒走了,你們還可以繼續說謊,但她不能為自己發聲了。
我們家屬的需要很簡單,請公司讓工會參與調查,更請公司派高層來家裡跟我們談,我們要的全力協助就是這樣子,請長榮航空給我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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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針對 Uber Eats 台灣區總經理李佳穎「給全體用戶的一封信」
文/臺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
針對 Uber Eats 台灣區總經理李佳穎近日發出「給全體用戶的一封信」,臺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指出,這封公開信已清楚證實一項關鍵事實:外送專法從未禁止疊單。這也直接推翻了上週 Uber 全球執行長訪台時,對外宣稱「外送專法將禁止疊單」的說法,相關說法並不存在。
蘇柏豪表示,當平台高層對外散布與事實不符的說法,試圖製造社會恐慌、影響立法進程,卻又在公開文件中自行否定,完全是刻意以謊言影響台灣輿論。「外送專法並沒有禁止疊單,平台卻一再操作錯誤訊息,這樣的作為,社會必須看清。」
針對疊單制度,蘇柏豪直言,平台向餐廳收取完整抽成,向消費者收取完整外送費與平台費用,卻在外送端,以疊單為理由壓低外送員實際可得報酬,導致外送員、餐廳與消費者之間衝突頻傳。
完全不順路的疊單與異常等待時間拉長,也大幅拖延消費者收到餐點的時間,嚴重影響消費者體驗。「平台拿走最大利益,卻把風險與責任丟給第一線外送員,這才是問題核心。」
台北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表示,從第一線外送員的實際處境來看,疊單制度早已變成壓低報酬與轉嫁風險的工具。「外送員不是反對效率,而是反對在完全沒有保障的情況下,被迫承擔延誤、客訴與交通風險。」
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指出,外送專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最低保障與合理的市場邊界,而非干預平台創新。「平台業者不應該繼續用謊言試圖影響輿論,剝削與Bullshit平台都做到了」
新竹市平台外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文萬華則強調,第一線外送員長期承受趕單壓力與安全風險,卻未獲得對等回報。「外送專法不是阻礙產業,而是讓外送產業不再建立在犧牲勞動者的基礎上。」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建明則強調,工會早在五、六年前就不斷提醒平台,應積極加入外送專法的研擬與討論。「平台擁有完整法務團隊,全力捍衛自身不當利益,卻多年來缺乏任何誠意,與勞工、政府共同商討制度方向,這正是外送產業長期累積問題的根源。」
聯名工會:
全國外送產業工會
台北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
新北市機車貨物運送職業工會
桃園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
新竹市平台外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
彰化縣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
花蓮外送人員職業工會
這篇文章 【新聞稿】針對 Uber Eats 台灣區總經理李佳穎「給全體用戶的一封信」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工會嚴正駁斥 Uber Eats 總經理公開信:話術包裝不了剝削,謊言無法掩蓋事實
文/全國外送產業工會
【信件中直接承認Uber CEO稱「禁止疊單」是公開說謊】
【「Bull Shit」與「剝削」平台都做到了,又再度出招恐嚇】
工會嚴正駁斥 Uber Eats 總經理公開信:話術包裝不了剝削,謊言無法掩蓋事實
針對 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最近發給外送員的公開信,外送工會在此嚴正駁斥:該信非誠懇溝通,而是以「科技」、「內部數據」與「效率」為遮羞布,持續為平台的既得利益辯護;更令人憤慨的是,平台已一而再、再而三以威脅店家、司機與消費者來阻擋合理監管與勞動保障,這種做法絕不容忍。
我們提出以下嚴厲指控與回應:
一、以「效率」為名的說法,實質是公然承認隱瞞成本與轉嫁責任,完全是行「剝削」之實。
直接承認Uber全球執行長公然對外說謊,也承認專法並沒有禁止疊單一事,過往平台業者說謊成性,在專法訂定時刻還是改不了陋習繼續說謊欺騙大眾,毫無誠信可言。
二、「內部數據」成為萬用遮羞布,平台拒絕任何可檢驗的透明性
整封信大量引用「內部統計」與「內部分析」,但從未公開方法、樣本或實際運算。如此一言堂的數據陳述,是典型的資訊壟斷。若平台自信其主張正當,應當公開數據並接受獨立檢驗;拒絕透明,唯有一個解釋:數據無法自我證明,平台心虛。
三、嘴上說「沒有司機就不可能成功」,手段卻是片面砍薪與停權
平台一面喊話感謝,一面實施片面降價、無透明申訴的停權機制與其他懲罰性措施。這不是「夥伴關係」,而是權力極度不對等的管理模式:當外送員提出合理訴求,平台以停權、變更條款或流言施壓,企圖以恐嚇手段壓制聲音,這點尤其令人髮指。
四、所謂「每單省20元」只是內部算術,消費者、店家與外送員都沒有實質受益
平台宣稱疊單替消費者「每單省20元」,但消費者下單時的外送費仍照收,對店家也抽取多份完整抽成,外送員則承擔更多等待與風險。20元在哪裡省?省給誰?若不是公開可檢驗的折扣或退費,只是平台「內部數字遊戲」,我們絕不接受這種以消費者名義掩護剝削的說法。
五、對《外送專法》表面「樂見」,實際上不斷用成本恐嚇反對合理分配
平台聲稱支持討論,但不斷放話「成本會浮現」、「效率會受損」,將監管描繪成市場災難。這不是理性討論,而是以恐嚇策略阻止立法,其真意只有一條:平台不願意把利潤合理分配給真正出力的外送員。
六、「最大公約數」的真相就是平台利益優先
當「最大公約數」成為藉口,實務上,每次衝突的結局都證明:被犧牲的永遠是勞動者而非平台。工會要求的是:若真有最大公約數,必須以透明與公平為前提,而非事後包裝的平台優先決策。
七、平台自己揭露:疊單是制度化的剝削與拖延
平台在信中直接承認疊單能省成本,但若法規阻止,平台便可能取消此項做法。這等於明確揭露:疊單的目的不是為了提升勞動者福利或消費者體驗,而是以系統化方式剝削外送員、犧牲服務品質。這種「慣性惡招」已多次證明對外送員、店家與消費者造成傷害。
附件:
以下附上平台發布的信件全文及截圖
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給全體用户
您好,我是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李佳穎,感謝您這些年來與我們並晨前行。
這是我第一次寫信給大家,我想藕由這個機會,和大家聊聊平常我不太有機會對外說明的一些想法。
Uber Eats 從 2016年開始始在台灣提供外送服務,明年即將邁入第十個年頭。走過產業草創期與疫情,台灣的外送市場已日漸成熟·在UberEats全球市場中估有重要的一席之地。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外送產業仰赖平台上的外送合作夥伴、商家合作夥伴及消費者對平台的信任及付出,才有蓬勃發展的可能
沒有你們,Uber Eats 不可能持續為各位在平台上創造佳績。
在Uber,我們相信透過科技能創造跳脫框架的解決方案,為所有平台上的使用者創造價值。舉例來說,消費者希望透過平台以便宜的價格、方便又迅速取得外送:商家合作夥伴希望能透過平台擴大營業範圍,吸引更多原本接觸不到的消费者,同時維持足够的利潤空間;對外送合作夥伴來說,則希望在彈性自由的前提下,儘可能赚取更多的報酬。我和團隊的工作,便是要透過科技和營運的創新,讓這些其實相互衝突又矛盾的
期待,能夠在平台上找到最大公約數舉例來說,「疊單」便是一個結合科技創新與市場經驗累積的創意解方,也是一個因應台灣不同城市形態所產生的彈性運作機制。過去在台灣營運的經驗告
訴我們,若能讓外送合作夥伴在順路的方向上,增加取餐及送餐點,不但能夠增加外送合作夥伴的送單效率,在同樣的時間内完成更多訂單、更容易赚取费勵,也可透過效率的增加·讓平台有機
會推出「附近店家加購免運優惠」的功能,降低消費者付出的成本,提高點餐誘因,進而幫商家合作夥伴創造更多訂·「疊單」所產生的額外效益,在訂單密集、外送人力相對吃緊的情境下,能有效平衡供需並提升整體外送效率,更容易媒合到外送合作夥伴送餐、進而縮短消費者等餐時間。依據內部統計,「疊單」實際上幫台灣的消費者節省了每單至少20元的外送費用,每個月也幫外送合作夥伴減少了總計3000萬公里
的行駛里程,减少不必要的油電支出、機車損耗,更對節能滅破有所
贡献·
最近在立法院推動的《外送專法》是外送社群推動「提高行程費用、保障報酬樓地板」訴求的結果·如同執行長Dara Khosrowshahi 月初來台受訪時提及,Uber 樂見相關討論的展開,也希望能積極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但專法草案中的某些内容,儘管我認為立意良善,但在缺乏廣泛的討論以及對實際營運的理解下,很可能產生預期外的效果。
以「疊單」來說,儘管專法並未禁止平台採行此翠·卻因為定美的落差,會導致疊單可以帶來的效率與效益消失,平台自然没有繼續量單的誘因,原本因疊單而被「節省」掉、看不見的成本,因而浮現出來,進而得讓平台、消費者、外送合作夥伴與商家合作夥伴在新的制度下,共同承擔。而這只是從第一次正式公聽會到通過委員會審查僅僅花費不到一個月的《外送專法》所可能带來的潜在衝撃之一。
《外送專法》在立法院已經完成委員會的審議,作為平台的經營管理者,我們有責任提早針對專法通過後的新外送時代儘早作出准備,並找出對各方衝擊最小的方式來因應。
為了能夠適切、快速地遵守相關法規我和營運團隊已經放動了一系列的分析和準備工作,在未來幾個星期內,我們將進行相關的意見調查、營運測試,以搜集足夠的資訊,找出對各方來說衝擊最小、最可能接受的新營運模式。希望您能諒解並協助相關準備工作的進行,您可能會收到:對於專法施行後,營運可能調整方式的調查:瞭解您較能接受或較不能接受的營運方式。
ㆍ在疊單效益消失后,平台因應新變化的测試:為瞭解若平台取消規行
疊單作法,實際上可能會對消費者、商家與外送合作夥伴產生什么樣的效應、其嚴重程度為何。
·其他可能營運調整的意見微詢。面對即將來臨的新外送時代,我承諾會以平台所有參與者的最大利益為最重要的考量,確保未来因應新法案所需要做出的調整,也都能够在「最大公約数」做出改變從來都不是一個容易的選擇,
謝謝你願意和我們一起,打造下一個十年。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 李佳穎下推進。
客服中心
這篇文章 【新聞稿】工會嚴正駁斥 Uber Eats 總經理公開信:話術包裝不了剝削,謊言無法掩蓋事實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守護橋頭糖廠百頃森林公聽會 38團體連署疾呼留下糖廠防洪森林
文/森林城市協會
38團體連署疾呼留下糖廠防洪森林,道路改道避免切割破壞
1902年成立的橋頭糖廠,是北高雄最重要的文化觀光景點之一,有上百公頃的森林,同時也是台灣國寶級的保育類環頸雉、黃鸝、草鴞的棲地,有歷史悠久的五分車,有林蔭自行車道與馬術中心,但近期國土署橋頭新市鎮第三期的規劃,卻會導致上述豐富的觀光、文化、生態資產消失,1-1六十米巨大馬路也將破壞糖廠員工宿舍區與老樹群,將糖廠一分為二,也破壞興糖國小校門口老樹群,可能破壞國小森林教學環境。我們希望科技產業發展的同時,也能兼顧生態、人文、觀光,後代子孫除了都市鋼筋水泥外,還保有森林綠地。
典寶溪畔的低地森林在大雨時是河水洪氾區,經民間粗估,有175萬噸以上的滯洪量,也將因開發被剷平,並填土1.6公尺以上,典寶溪的支流三塊厝水溝也將被建地與道路填平,典寶溪洪氾區被縮小,將導致典寶溪沿線-楠梓清豐里、橋頭、岡山、梓官的淹水問題更加嚴重。上述問題該如何改善,需要更多的公共討論。
民間也發起【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運動,希望藉此保留防洪森林-製作步道、自行車道帶動觀光,幫市民做好防災減災,並仿效溪頭、東京市中心明治神宮的森林觀光,與糖廠的文化觀光結合,目標打造每年150萬遊客的橋頭糖廠觀光區。周邊社區將因大型森林公園,可複製美術館、澄清湖(含果嶺公園)、新加坡花園城市的發展模式,成為高品質社區。私人地主如有意願,也會協調做為建地集中捷運站旁,以確保私人地主權益。
民間團體為了達成上述的願景,1-1道路需改道走經武路-清豐六路-芎林路接橋科,1-3道路銜接省道一號,並確保典寶溪在土庫可以多一座橋,可直通經武路與橋科。捷運紫線也應往南微調,改行經楠梓清豐里(清豐六路或新創路),在保護森林的同時,也讓捷運站1000公尺服務圈,能服務更多民眾。都市計畫也應擴大整合楠梓土庫與新市鎮末期、一期、二期。故邀請各界參與討論,找出具體可行的多贏方案。
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臉書社團人超過1900人,本案已38個團體連署支持,希望保留森林與糖廠的完整性,團體名單如下:
森林城市協會、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橋仔頭文史協會、打狗文史再興會社、台灣濕地保護聯盟、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綠色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河溪網協會、台灣樹人會、社團法人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高雄暖暖蛇共學團、Beyond Playmaking 超越遊戲、社團法人台灣永續家園協會、台灣綠黨、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野鳥學會、守護茄萣濕地青年聯盟、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徐凱西FFI 高雄國際友誼團會長、好蟾蜍工作室、塵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城南老樹巡守隊、台南社區大學-人權志工社、守護港墘農場、大地心環境關懷協會、淡水公七自然公園自救會、幸町老樹保護行動、桃園護樹聯盟、新北看守土城愛綠協會、土城護樹者聯盟、青潭麵包樹守護小隊、雙和護樹聯盟、江翠護樹志工隊、萬芳9號公園自救會、金華國中校友護樹團、筑樹小丘工作室、迷和樂影像製作社
連署訴求:
1. 保留新市鎮三期-鐵路以東約180公頃森林與糖廠文史區域。
2. 保護環頸雉、黃鸝棲地,保留5分車軌道/自行車綠廊。
3.保留典寶溪與三塊厝水溝洪氾區,打造自然防洪溪流。
4.道路1-1、捷運紫線改道,避開糖廠與森林規劃,改走民間版替代方案。(以都計專案變更速件完成)
5.新市鎮三期撤案,擴大整合新市鎮四期與周邊重劃區重新整體規劃。(有利綠地集中與容積轉移)
註:也可三期先保留百頃森林做公園,配合替代道路專案變更,後再擴大整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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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芳苑「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登載不實 自救會前往彰化地檢署按鈴申告
文/社團法人彰化縣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刑事告發狀告發人:社團法人彰化縣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
受理機關:彰化地方檢察署
告發人懷疑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於承辦彰化縣政府委託之「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時,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並未表達同意設置火化場於該鄉境內,仍於報告中虛構、捏造鄉長林保玲同意配合設置之內容,致使彰化縣政府依據該虛偽報告內容向彰化縣議會提出「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並正式登載於議會公文書及紀錄中。此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特此依法告發。
二、犯罪事實- 彰化縣政府委託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彰化縣火化場選址評估」委辦計畫。
- 被告於該評估報告中,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從未同意於該鄉設置火化場,仍虛構記載「鄉長林保玲表示配合火化場設置」等不實內容。
- 該不實記載被納入以境建築師事務所所編製之「選址評估報告」綜合評分與結論中,使得芳苑鄉地點獲得較高評價,進而被縣府列為優先開發地點。
- 彰化縣政府後續即依該報告內容,於對議會所提出的「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中,將該虛偽事項正式登載,並經議會文件紀錄留存於「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專案報告紀錄」內。
- 上開情節,足證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之行為具備「明知不實」與「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犯意,而縣府及議會之公文書均屬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正式文書,符合刑法第214條構成要件。
- 刑法第214條:意圖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使登載不實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16條:前二條之罪,雖未遂亦罰。
- 若涉及其他公務人員之共同行為,應併依刑法第30條以下之共犯規定論處。
- 以境建築師事務所 所提交之「彰化縣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影本。
- 報告中涉及「芳苑鄉長林保玲同意」或「配合設置」之具體文字頁面。
本案中,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並非單純提供意見或技術評估,而是於官方委辦報告中虛構具體事實(鄉長林保玲同意),該虛構內容影響縣府重大行政決策,並經公務員登載於正式議會公文。行為符合:「明知虛偽事實」、「意圖使公務員登載」、「因果導致登載不實」,三者齊備,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2台上3585、92台上3153、104台上1595判決),已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犯罪。
六、結語本案涉及公文真實性及公共決策正當性,攸關政府誠信與人民信賴,告發人懇請貴署依法受理調查,以釐清被告是否違反刑法第214條及相關法令,並維護公務文書之真實與公務運作之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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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職業平等,持續撥補 勞保比照公教,2049不破產
文/經濟民主連合
今日(12/18)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將審議行政院提出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政府撥補明列為勞保基金財源,並明定中央政府負勞保最後支付責任。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天拜訪民進黨黨團,表達對此提案的支持,並呼籲執政黨在職業平等的理念下,繼續由政府編列預算大力撥補勞保基金,並比照公教保險,優先確保勞保基金於2049年不破產,以健全社會安全體制。經民連並呼籲賴清德總統召開財政國是會議,以解決財劃法惡修弱化中央政府財政能力,恐將使政府勞健保撥補政策無以為繼的難題。
▍黃亭偉:持續撥補,優先讓勞保2049不破產
勞保潛藏負債係對基金進行估算後,得出未來需給付年金總金額與現有基金間之短差。主計總處統計,我國勞保潛藏負債於2025年6月底已高達13.5兆元。為健全勞保財務,並確保勞工老年經濟安全,蔡英文政府任內編列預算,由政府對勞保基金撥補總共2570億元(2020年200億、2021年220億、2022年300億、2023年550億、2024年1300億)。賴清德總統接任後,於2025年撥補1300億元(總預算1200億、疫後條例100億),2026年並於總預算案編列撥補1200億元、韌性條例100億,共1300億元。
勞保潛藏負債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2020年以來,雖經兩任民進黨政府史無前例的大力撥補,其成效為讓勞保基金用罄的破產時點,從2028年延後到2031年,勞工朋友仍然不免擔心。是以,行政院於11月28日提出此勞保條例修正草案,明列撥補為勞保基金財源,並明定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經民連對此表達全力支持。
我國社會安全體制,因為歷史發展因素,過去遭批評偏厚軍公教人員。2017年公教年改已達成公務員退撫基金2049年不破產之目標,而勞工保險作為全國近半人口經濟安全保障之重要支柱,不應讓退休與在職勞工惶惶憂慮2028年或2031年勞保基金可能破產。經民連強力要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賴政府,在推動本項立法之同時,應規劃國家財政健全方案,並提出大力撥補勞保基金之分年分期計畫,優先確保勞保基金於2049年不破產,使全國勞工受保障之程度不劣於退休公務員。
▍賴中強:藍白三修財劃法,勞健保撥補無以為繼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立法院去年底以來三度惡修《財政收支劃分法》,惡化中央政府財政能力,政府未來每年大力撥補勞保與健保財務很可能無以為繼,經民連深感擔憂,並再次呼籲賴清德總統應召開財政國是會議,凝聚跨黨派全體國人共識,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改革方案。
賴中強表示,在財劃法修法前,2024年全國賦稅實徵3.76兆,中央政府稅課收入佔2兆6898億元,扣除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與計劃性補助款4329億元(11.5%)後,中央政府實際能用於施政的經費為2兆2569億元(占全國賦稅60%)。經民連推估,財劃法一修後,因統籌分配稅款擴大,中央政府税課收入降為2兆4807億,推估占全國賦稅總收入3.9兆元的63.6%,扣除中央對地方補助款2809億(7.2%)後,中央政府實際能用於施政的經費為2兆1998億元(占全國賦稅56.4%)。財劃法二修後,強制規定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款不能減少,中央政府税課收入仍為2兆4807億(占全國賦稅63.6%),扣除中央對地方補助款5455億(14%),中央政府實際能用於施政的經費為1兆9352億元(占全國賦稅49.6%)。
賴中強警告,在財劃法大砍中央財源的背景下,我們擔心2020年以來蔡政府與賴政府每年撥補勞保200億至1300億的政策,非常可能無以為繼。財劃法惡修的後果,將牽連全體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經民連再次呼籲賴清德總統應召開財政國是會議,凝聚跨黨派全體國人共識,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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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沒有資遣費!?高教工會發起全國連署求保障
文/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教工會發起全國連署,要求立法保障私校教職員法定資遣費、提高退撫金!
在少子化浪潮下,當前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遭資遣或逼退,時有所聞;然而,私校教職員遭資遣,竟然至今還沒比照勞工有法定「資遣費」!?而到了退休年齡要領取退休金,又因為現行提撥率偏低,以致所得替代率平均僅有三成!?
高教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串聯30位大專校院學者發起「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連署,呼籲立法院及教育部正視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資遣與退撫權益上的弱勢處境,要求立法保障私校教職員法定資遣費、提高退撫金!
高教工會指出,我國任職於私立學校的編制內教職員114年10月最新統計有41504人(教師30571人、職員10933人),其中私立大專校院有27162人(教師18875人、職員8287人),佔全體大專校院教職員近六成。但面臨少子女化、招生困難的衝擊,各私立大專校院往往將壓力轉嫁要教職員承擔,除了刪減福利、獎金、薪給外,甚至強制資遣與逼退教職員也頻頻發生。
資遣沒有資遣費!?學者連署,促修法保障私校教職員!
然而,依現行法令,私校教職員若被資遣,竟然法令沒有保障有資遣費!目前僅有私校若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列入「專輔學校」,才有保障資遣費;但大量私校在被專輔退場前,就已經在逼退與資遣教職員,因法律沒有規範,這些私校教職員就可能一毛資遣費都沒有。教育部固然有補助私校「鼓勵發放資遣費」,但性質只是「鼓勵」,卻無「強制」;結果導致大量私校教職員被強制資遣依舊沒有資遣費,距離退休年齡又還有一段距離,加上私校教職員加入公保並無失業給付可領取,生活立刻陷入困境。
在缺乏強制規範下,另外也導致亂象:有私校一手拿教育部的資遣補助,一手資遣教職員時要求其接受各種不合理的條件才給資遣費。例如高教工會就有任職於聖母醫護專科學校的會員投書指出,聖母醫護以系所精簡等理由強制資遣她,但竟要求老師若要領資遣費,就要簽署同意書接受「提前離退」,老師若不願意簽同意書,就不發資遣費!?去年惡性退場、曾不當減薪的大漢技術學院,通知教師領取資遣費時要其簽署同意書「學校已結清所有應得薪資,雙方無其他未結款項」,藉機把發資遣費不當連結要教職員同意並無不當減欠薪。
種種亂象都反映,當發資遣費淪為學校的「恩惠」而非「義務」,教職員的權利根本未受保障!是故,工會與學者們發起連署主張,《私校退撫條例》應當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若遭資遣,應立法保障其資遣費,至少比照一般勞工每1年資發給0.5個月的薪給。
私校退撫提撥率偏低,私校提撥負擔竟比一般勞工雇主負擔還少!?
另外,高教工會也強烈批評,現行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
因私校退撫提撥率偏低,且私立大專教職員提前遭資遣離退,根據推估,目前在大專校院工作的編制內教師年資僅約為25年,其退休後退撫給付加上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亦僅約3成,遠低於公教25年年資者光退撫給付的所得替代率修正後可達54%。這不但造成「公、私校不平等」,也影響公私校人才流動。
是故工會與學者同時連署主張,應「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以改善私校教職員退撫處境,並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而具體估算,一年僅需增加政府與學校共約增加提撥9億3579萬元(每位教職員一年增加提撥2.16萬元),如此之數額實為政府與學校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之極小部分,且與公教人員退撫每年獲政府撥補之數百億元相較亦微不足道,甚至也比當前政府補助一位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雜費3.5萬元還少!顯然並無窒礙難行。
相關主張其實在2016年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就有委員正式提案要求改正,且歷經教育團體一再倡議,2023年也有立委提議修正,但近來行政院預定提案修正《私校退撫條例》,卻仍無意處理改正!?甚至政府還曾混淆視聽回應稱教職員可以自行以薪資「增額提撥」來解決,無視私校作為雇主其法定提撥負擔僅3.9%遠低於一般民營事業雇主提撥負擔6%,顯然不公!
為了終結私校教職員被資遣沒資遣費,退撫金又偏低的情況,高教工會在記者會上喊話,廣邀全國大專校院公私校教職員生與社會大眾加入「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連署,強調在立法院與行政院忙著爭執公教年改是否應修正的同時,不該將佔六成的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權益視而不見。
工會將已正式向教育部提出修法草案,訴求「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應立法保障資遣費,每1年資發給0.5個月的薪給」、「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若有關當局再置之不理,放任顯然的社會和教育不公繼續延續,工會將與連署人們採取進一步的行動,爭取應有的社會正義!
請您共同連署—— 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臺灣高等教育的普及,孕育了優質公民與人才資源。為拓寬當年高等教育的窄門,私立大專校院發揮了關鍵作用——如今全臺約七成的大專為私校,僅三成為公立。然而,承擔重任的私校教職員,卻在制度上成了「勞權孤兒」。
當私校教職員遭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時,並無明確法律保障可獲得資遣慰助金。現行僅有教育部自110年起推動的「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非強制;僅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專輔的學校,才須強制給付。如今在少子化衝擊下,許多私校為縮編或退場,甚至以資遣費作為談判籌碼,迫使教師簽下不合理協議,放棄應有權益。
相比之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保障勞工在65歲前遭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至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於60歲起也仍可請領專戶之勞工退休金。
此外,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這造成私校教職員不易累積充足的退休金,難以因應離開職場後的晚年生活風險,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們主張:
一、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只要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皆應獲得資遣慰助金,其標準應至少達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給(含本俸與加給)。
二、修法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
不論您是公私校教職員生或公民大眾,請您一同連署,支持這項修法訴求,共同守護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權益!
連署發起單位: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發起人名單:按姓名筆劃排序
王乃雯(國科會人社中心博士級研究人員)
王嘉琪(中國文化大學大氣與地質科學系教授)
江正發(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專案講師)
何東洪(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李亞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博士後研究員)
李威宜(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暨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周平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周玠 (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服務管理系副教授)
林福添(東方設計大學室內設計系副教授)
林慧雯(前聖母醫護專科學校健康與休閒管理科講師)
邱毓斌(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邱榮舉(前台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胡嘉智(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副教授)
夏傳位(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連子彬(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兼任助理、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布倫環境科學與管理學院博士生)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政亮(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副教授)
陳書毅 (金門大學建築學系編制外專任助理教授)
彭鏡禧(台灣大學外文系、戲劇系名譽教授)
黃品堯(開南大學電影與創意媒體系副教授)
黃國超(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黃涵榆(台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葉晉彰(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助理教授)
翟敬宜(中國文化大學推廣部國際語文中心行銷組長)
劉黃麗娟(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蔡麗惠(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助理教授)
鄭亘良(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鄭斐文(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鄭執翰(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駱武昌(中國文化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謝雨潔(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生死學系教授)
顏亮一(輔仁大學景觀設計系教授)
連署人: 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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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意見
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就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意見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理由 第8條第4項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第8條第4項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一、 現行私校退撫儲金之「私立學校負擔」僅以教師薪給(以本薪加一倍推算)的12%之費率,負擔其中的32.5%(私立學校於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26%,私立學校另撥繳6.5%),核算私立學校負擔之私校退撫儲金約為教師薪給之3.9%(12%*32.5%),相較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現行私立學校之負擔責任竟更為低落,顯然有提升的合理性。
二、 再者,依現行適用於112年7月後入職公教人員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提繳百分之三十五,共同撥繳至個人專戶。」故提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費率比照公校新制標準,使公校私校教職員退撫待遇齊一化,應屬合理之方向。而藉由提撥費率之提高,亦同時合理提高私立學校之對教職員之退撫責任。
三、 綜合而言,若將費率自12%提高為15%,私立學校同樣負擔其中的32.5%,則其負擔率約為教職員薪給之4.8%,僅勉強接近一般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6%之標準,甚至還有提升空間,始足以合理改善私校教職員退撫待遇。 第23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新增23條第2項)
教職員如非出於自願受私立學校予以資遣或退休時,私立學校應加發資遣退休慰助金,其標準如下:
(一)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合計數額(每月薪資)為基數。於資遣或退休生效時,由私校按資遣對象服務於同一雇主之工作年資為限,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基數;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如已提供3 個月以上帶職帶薪參加校外轉職輔導措施者,得併入前項加發基數計算。 第23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一、 現行私立學校教職員若非出於自願遭遇私立學校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規定資遣或辦理退休,法制尚未保障私立學校應發給教職員資遣或退休慰助金;教職員僅得領回自身的私校退撫儲金,但學校不被強制要另外給付資遣費。相對而言,一般勞工若遭雇主資遣,則有勞動基準法第17條保障應發給資遣費,且若合乎勞工退休金之請領退休金資格時,亦得領取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故私校教職員尚無資遣費或資遣、退休慰助金之規範,相較於勞工之資遣退休保障基準更為低劣,明顯有待改正。
二、 現行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以提供補助之方式補助私校加發資遣慰助金。然而,實務上,一方面並非所有學校皆配合辦理,仍有諸多私立學校拒絕配合鼓勵加發,故導致諸多私立學校教師遭遇非自願資遣或退休也無法領取加發慰助金;另一方面,現行諸多私立學校藉由現行發給慰助金並非學校法定義務,故於發給慰助金時另設定核准條件,例如要求欲領取慰助金之教師應配合放棄與學校爭訟、接受於聘期結束前提前離退、或簽署自願資遣同意書等文件,導致教師為取得慰助金而有其他權益受損,顯不合理。
三、 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使「受專案輔導」之私立學校教職員有基本之慰助金保障。然而,諸多「尚未被專案輔導」、未預備退場之私立學校,實際上也已開始大量資遣教師、要求教師提前退休,故法制衡平上有必要比照退場條例標準,要求私立學校對於非自願資遣或退休之教職員,以提供合理之慰助金標準。而基於其中「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之限制並無合理依據,且教職員應獲資遣慰助之工作年資與退撫制度何時採新制儲金制並無關聯,故予以刪除。
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就教育部對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教育部114.9.8.草案)之意見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有客觀事實確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私立學校依前項規定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予以資遣,其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予以資遣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私
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
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 教育部如欲新增「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為私立學校教職員受資遣之事由,應考慮現行僅有私立學校教師受「教師法」規範不續聘及資遣之程序及實體要件,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相對而言私立學校「職員」目前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無其他相關法令具體規範其資遣或解雇之程序及實體要件。是故,若欲新增針對職員不適任而得資遣或解雇之規範,則有必要強化相關之程序與實體要件,以避免遭私立學校濫用。
二、 故程序上有必要規範私立學校職員之資遣應比照現行私立學校教師資遣規定「其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可參),及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可參),透過規範私校教職員資遣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調閱卷宗等規範,及資遣決議應經教育主管機關之核准程序進行審查,以強化私校教職員因不適任受資遣審查之正當法律程序;而實體要件上應強化確認審查該資遣是否已屬「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增加「有客觀事實確不適任」,強化判斷標準。
這篇文章 【新聞稿】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沒有資遣費!?高教工會發起全國連署求保障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