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聲明】安全改革要以身作則,工會移送違法高層,落實部長問責文化
文/臺灣鐵路產業工會
昨(8)日據報載,交通部長陳世凱特別指示政務次長陳彥伯因應即將到來的白沙屯媽祖進香活動,前往各鐵、公路交通接駁點視察,然而卻驚訝地在視察白沙屯車站的畫面看到,除了值班站長等少數現場人員穿著反光背心外交通部次長陳彥伯、台鐵董事長鄭光遠等人均未依規定在橫跨軌道時穿著反光背心!
讓基層感到諷刺的是,台鐵近期事故頻傳,陳世凱部長才在立法院說要建立問責文化來達到安全改革,如今交通部與公司高層卻帶頭違反,被要求的永遠都是基層,正是產工所提出的問責只問到基層、問責無助於改革。
依照《鐵路法》第 57 條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及場、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以及涉及違反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範與公司規章,未穿著反光背心也有相關裁罰。
產工主張,台鐵近期事故頻傳、社會高度重視台鐵安全改革,交通部與公司也不斷強調安全改革,甚至要求現場基層拍照、錄影向高層證明足夠安全之際,交通部與台鐵高層更應該以身作則,將安全改革放在公司首要目標,不能以「視察」之名迴避個人未盡到安全之名。
因此產工認為,既然部長要落實所謂問責文化,那就請從本次事件開始,產工將會彙整本次視察相關報導圖片行文至鐵道局檢舉,請鐵道局依法行政落實裁罰,不要只針對基層,卻對於真正掌握資源與權力改善結構的長官高層輕放,產工也呼籲交通部長陳世凱表態、檢討,要求交通部及公司高層至現場視察都要依規穿戴安全設備,展現高度重視安全改革的決心與立場。
回應公司說明;台鐵回應答非所問,齊心協力勇於改革在哪?
而產工也收到台鐵公司說明「此疏運作法行之有年,屬相關業務同仁皆知之配合疏運臨時措施」,產工認為完全是答非所問,疏運措施尚未執行之時,交通部與公司內部安排的視察行程,現場基於安全仍應該要依照規定配戴安全設備,以用「行之有年」、「視察」為理由迴避違反規定之作法,只會加深社會台鐵對於安全改革決心疑慮,員工更是感受不到公司高層齊心協力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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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立院明排18歲公民權入選罷法,青年團體籲三黨、政院延續支持
文/台少盟、世代共好、青年思潮、臺學聯、一滴優
明(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將詢答選罷法,「18歲公民權入選罷法」也包含在內,多個青年團體因此在今天召開記者會,呼籲三黨團延續支持修法立場、也期待行政院加入支持。
台少盟秘書長張祐嘉說明,自2005年起,民間團體就合作推動降低投票年齡,從20年前有近8成民眾不支持,到2022年推動修憲複決取得53%同意票,再到去年底推動立法院共識將「應保障18歲公民權」入《青年基本法》,到現在修正相關條文落實。
世代共好理事長張育萌說,2022年曾進行「18歲公民權」修憲,但結果顯示,「問題不在於民意、而在於門檻」。當時雖取得近六成同意,卻因憲法設下「同意票達全體選舉人過半」的極高制度門檻,最終未通過。也因此,公投後立法院並未停止討論,立委鍾佳濱隨即召開公聽會,邀集法學專家釐清:憲法並未明文將選舉年齡「鎖死」在20歲,而是透過法律具體化選舉制度。
青民協理事長楊姿潁指出,到去年《青年基本法》通過,朝野立委都表達支持18歲公民權、也提出選罷法草案,僅行政部門對是否須修憲、如何修法的不同意見,目前正在研議中。因此,明日的委員會詢答非常關鍵,期望能基於既有共識,往前推進、穩健修法。
對於「直接修法是否違憲」?青年思潮發起人蔡璟鴻說明,經過青年律師及法學研究者整理,公法學界目前主流、穩定見解,已傾向認為憲法解釋上有空間、可能「修法即可」。自2011年廖元豪副教授初步提出此見解後15年間,歷經2022年修憲前後、2024年憲法學會專題研討會,公法學界已累計10位學者紛紛公開表態,包含李念祖、林佳和、胡博硯、顏厥安、林明昕老師及陳新民前大法官等。不僅遠多於早年持保留態度的3位學者、已成為晚近學說多數,去年也出現法院實務見解支持修法。
臺學聯理事長陳昱仁則強調18歲公民權的重要性,我國民法、刑法的成年年齡,都已界定在18歲,因為隨著時代改變,18歲青年的心智年齡已比過去成熟。這也是國際共識,許多國家都已紛紛將成年年齡和選舉年齡同步降至18歲。
關於修法上路時間一滴優理事長蔡其曄說明,《青年基本法》第20條要求「兩年內完備相關法制」,代表立法院最晚須在2028年總統大選前完成相關法制。蔡其曄表示,青年團體尊重立法院的審議程序,但若能在選務可行的前提下提前完成,讓更多青年提前行使公民權,青年團體樂見其成。
0408更新回應:
關於今日內政委員會18歲公民權入選罷法詢答,民間團體台少盟、世代共好、青年思潮、臺學聯、一滴優共同回應如下。
針對內政部引用的「修憲」附帶決議,青年團體說明所知:雖於去年8月14日《青年基本法》初審時,因各黨團尚在諮詢專業意見,因而提出「修憲」附帶決議。然而,到12月18日,朝野協商時,各黨已明確表示將「修選罷法」,並直接「以此精神入《青年基本法》第20條」,附帶決議無法反映立法者原意。
近年多數公法學者已形成主流、穩定見解,認為憲法130條解釋上有空間,立法院可以修法實現18歲公民權,不必擔憂違憲。
我們肯定跨黨派委員對18歲公民權入選罷法的支持,也呼籲立院穩健推進、早日進行逐條審查,實現18歲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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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鄭習會、徐春鶯案與台灣黎巴嫩化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2016年12月13日,中共海外黨媒《環球日報》社論「不抱各種幻想,準備與特朗普掰手腕」,提出「我們需要有能力在必要時將臺灣『黎巴嫩化』」經民連總結過去十年的觀察分析,我們認為民進黨執政時期的中國對台統戰,包括即將登場的鄭習會以及最近起訴的徐春鶯案,其目標都是「台灣黎巴嫩化」。也就是「癱瘓台灣民選政府,境外勢力地方割據,並伺機主導政局」,一如伊朗神權政府,扶植黎巴嫩真主黨,癱瘓黎巴嫩民選政府,並且在貝卡山谷等地建立親伊朗的地方割據勢力。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將於4月9日晚上七點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行「2026年經民連講堂第二季第一堂:台灣黎巴嫩化-經民連總結過去十年,中國對台統戰目標」,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將詳細說明經民連過去十年的總結觀察。本會並於今日上午先舉行記者會,向媒體朋友說明即將登場的鄭習會以及最近起訴的徐春鶯案,與中共推進「台灣黎巴嫩化」的密切關聯。
▌賴中強:鄭習會體現中共操縱「台灣黎巴嫩化」的方針: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即將登場的鄭習會體現中共操縱「台灣黎巴嫩化」的方針。中共扶植鄭麗文當選中國國民黨主席,結合立法院傅崐萁集團,以達到「癱瘓台灣民選政府,境外勢力地方割據,並伺機主導政局」的目標,此與伊朗神權政府,扶植黎巴嫩真主黨,癱瘓黎巴嫩民選政府,並且在貝卡山谷、貝魯特南郊、南黎巴嫩建立親伊朗的地方割據勢力,相比較,有高度的神似。
第一個相同:區域霸權,操縱他國少數教派或族裔政黨,影響政局。黎巴嫩三大教派,基督教佔人口41%,回教遜尼派佔人口27%,回教什葉派佔人口27%;伊朗什葉派神學政權,透過金錢、武裝與政治影響力,扶植同為什葉派的真主黨,真主黨在黎巴嫩國內政治、國際政治,甚至軍事行動上與伊朗同盟。台灣政治結構雖然沒有教派的分歧,但「台灣人」與「中國人」的認同差異,確實是關鍵的政治分歧。根據政大選研中心2025年底的統計,在台灣,認同自己是台灣人者占62%,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者占32%,認同自己是中國人者占3%。約有六成五的台灣住民,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所謂鄭習會,就是在六成五以上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的台灣,以中國為名的「中國國民黨」主席鄭麗文,高舉「中華兒女不自相殘殺」,呼應中國共產黨主席習近平的「中華民族共同體」,要在「反對台灣獨立,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建立所謂「兩岸和平制度框架」,以便在2049年前完成習近平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強逼六成五的台灣人改做中國人,還不許國際援台,不許國際介入。
這裡必須特別強調,我們認為,政大選研中心統計所反映的台灣國族認同差異,不完全來自各族群間血緣或移民台灣歷史經驗的不同,有更大比例是來自於台灣教改之前,中國國民黨政權透過國立編譯館教科書,強加於五代台灣人民的大中國史觀黨化教育。
第二個相同:因為有區域霸權撐腰,境外勢力代理人政黨,即使選舉選輸,在政治上仍有呼風喚雨的能力。在過去二十年的大選中,黎巴嫩真主黨及其盟友輸多贏少,但卻始終在黎巴嫩政壇,擁有超越其席次比例的影響力。中國支持的中國國民黨在過去十年,亦是如此。
第三個相同:境外勢力代理人政黨對於區域霸權的扈從,遠大於對全體人民的忠誠。黎巴嫩多數民意不樂見黎巴嫩捲進美國、以色列與伊朗間的戰爭,黎巴嫩真主黨卻聽從伊朗革命衛隊的指揮,對以色列發射上百枚火箭攻擊。台灣多數民意支持不對稱作戰軍購特別條例,支持強化國防,歡迎各國表達對台灣的聲援,中國國民黨卻迎合中國立場阻擋軍購特別條例及國防預算,並且阻擋國際援台。
▌黃承瀚:徐春鶯案是台灣司法首次完整揭露中共透過中配群體滲透選舉政治的案件
針對徐春鶯案,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承瀚指出:今年3月23日,新北地檢署依《反滲透法》起訴徐春鶯、鍾錦明等人。起訴書認定,徐春鶯受中共民政部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主任楊文濤、民革上海市委祖統會副主任孫憲之指示,先後於2022年台北市長選舉為黃珊珊、2024年總統大選為柯文哲站台造勢,構成違反《反滲透法》之罪嫌。本案同時涉及地下匯兌近2,900萬元、偽造文書詐貸2,697萬元,以及協助統戰幹部孫憲隱匿身分入境等多項犯行。
起訴書揭露的運作模式是:徐春鶯每一次政治動員,都事先向北京報告並取得授意。中共民政部官員楊文濤每次都給予明確指示,且徐春鶯也明確清楚自己為中國統戰滲透的一環,這是台灣司法首次完整揭露中共透過中配群體滲透選舉政治的案件,也為經民連所提出的台灣黎巴嫩化理論提供相當充分的實證證據。
▌徐春鶯案就是中共推動「台灣黎巴嫩化」培植在地代理人的實證
經民連所提出的「台灣黎巴嫩化」分析框架,如同前述,是指中共「癱瘓台灣民選政府、境外勢力地方割據,並伺機主導政局」,一如伊朗扶植黎巴嫩真主黨的模式,徐春鶯案告訴我們,在「黎巴嫩化」的框架下,境外勢力究竟如何在台灣社會內部培植代理人、建立動員網絡、介入選舉。
起訴書呈現了一條完整的代理人培植路徑:以「民間交流」為掩護,以「社會服務」建立信任(急難救助金、快篩試劑、落地參訪),以「組織整合」為手段(整合全台40個陸配團體成立聯盟),以「選舉參政」為目標(推動中配進入不分區名單),以「情報匯報」為回報(持續向楊文濤、孫憲匯報台灣政情)。這與伊朗透過革命衛隊聖城旅經營真主黨的模式,在結構上高度對應。中共在台協力者甚至希望透過跨黨派佈局、各取一席不分區立委、再以「陸配大聯盟」推動立法,若當時真的成功促成所謂「陸配大聯盟」,那中國根本不用武力佔領,只要用選舉機制滲透國會,就可以以極低成本癱瘓台灣民主,這就是黎巴嫩真主黨參與國會運作的台灣版本。
▌徐春鶯案揭露的恐怕只是部分的「黎巴嫩化」手法
本案更令人不安的發現,包括:統戰幹部孫憲潛台長達21年;孫憲自稱國民黨中常委中有「四位朋友」;共犯羅穎經營的集智公司同時承攬調查局雲端系統、國防部資安訓練等9項政府標案;起訴書附表更顯示,「中配六改四」法案確有中共勢力穿針引線。檢察官在求刑意見中警告:「倘被告徐春鶯於112年仍獲提名,實際成為立法委員,手握制訂、修正法律公器,卻事事匯報中共,依中共所屬人員指示行事,無異直接對我國民主憲政秩序產生重大危害。」從鄭習會到徐春鶯案,從國會搶權到基層滲透,中共推動台灣黎巴嫩化的戰略已經清晰呈現。台灣社會必須認清:中共的目標不只是改變台灣的外交處境,而是從內部瓦解台灣的民主運作。
附表:徐春鶯案統戰模式與黎巴嫩真主黨經營模式的比較
伊朗—黎巴嫩真主黨模式的政治社會經營 徐春鶯案揭露的中國對台統戰滲透 伊朗(區域霸權) 中國(區域霸權) 伊朗革命衛隊聖城旅(滲透來源) 中共民政部海峽婚姻中心楊文濤+民革祖統會孫憲(滲透來源) 真主黨(境外勢力代理人) 徐春鶯、鍾錦明(境外勢力代理人)
婚姻家庭服務聯盟+新住民發展協會
整合在台40個中配團體 真主黨經營:慈善貸款聯盟、學校、醫院、社會福利
(社會經營) 徐春鶯、鍾錦明長期從事中配家庭服務。楊文濤透過海峽婚姻中心提供急難救助金、快篩試劑、服務費用。孫憲提供學生實習名額。 (社會經營) 真主黨參與國會選舉(佔128席中15席)
並透過真主黨,結盟其他政黨。
(選舉政治經營) 推動中配進入不分區名單:先國民黨(史雪燕、牛春茹)、後民眾黨(徐春鶯本人)
(選舉政治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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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塑關係企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就近期國際戰事對產業衝擊之說明
文/台塑關係企業工會
近期國際地緣政治局勢持續緊張,中東戰事升高,已對全球能源與石化上游原料之供應與運輸造成明顯衝擊。原油及相關石化原料價格劇烈波動,天然氣等能源市場亦面臨高度不確定性,進一步推升乙烯等上游原料成本。此類變動屬於全球性供需結構調整,對各國石化產業均產生壓力,並非單一企業所能左右。
在此客觀情勢下,國內聚乙烯市場價格與供應出現波動,社會各界關注本屬正常。然而,近日有民意代表在未與企業或第一線工會充分溝通、亦未掌握完整產業運作資訊之情況下,即對特定企業提出「假減產、真哄抬價格」之指控。相關說法多以片面資訊進行推論,易造成社會誤解,亦不利於產業穩定發展,並嚴重影響本企業之形象,本會對此深表遺憾。
就目前所掌握之資訊與各廠區勞工之回饋,相關生產線未見明確減產之情形;整體供應措施,亦多基於市場秩序維持與供應調節之考量,例如透過分批供料方式,降低短期集中採購與囤積之情況發生。石化產業供應鏈本具高度複雜性,涉及原料取得、庫存調度與下游需求變動等多重因素,相關情形仍有待以完整資料進行整體判斷,不宜以單一標籤化語言加以簡化。
台塑集團聯合工會一貫支持依法行政與制度運作,並期待檢調及相關主管機關秉持專業與公正立場,依據客觀數據與事實進行全面查核,釐清各界疑慮,以維護市場秩序、產業正常運作及社會整體信任。
本會亦呼籲,各界在面對國際局勢高度不確定之際,應以更審慎、理性的態度看待產業變動,避免過度簡化或政治化解讀,共同維護台灣產業環境之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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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沙崙園區突襲變更闖關
文/監督施政聯盟
監督施政聯盟等多個NGO上午在國土署前召開記者會,因今早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第47次大會將審查台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但議程中卻有台南市政府突襲插隊提出的沙崙農場上千公頃農2土地要變更為城鄉2-3的案件,團體抨擊台南市政府及國科會企圖以「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大南方新矽谷計畫之一),在尚未取得開發許可之際,就闖關要將大面積農地變更為科學園區開發用地,不僅嚴重衝擊草鴞、環頸雉等超過35種保育類動物的棲地生態,更危及此區域的生物多樣性,訴請國審會拒審或否決,阻止中央和地方圈地破壞沙崙農場環境生態!
反對上千公頃農地變更毀生態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指出,此次會議資料竟出現南市府要新增超過一千公頃的「沙崙農場未來發展地區」變更案的突襲闖關,呼籲國審會不能讓此案通過,無論是北沙崙還是南沙崙的開發案!許心欣強調,此案基地現為台糖農場,在2024年底初審時國土功能分區是劃為農二,雖遭市府指認為未來發展地區,但不能想變更就變更,在大會前突然提案。許心欣指出,縱使台南市政府於昨天下午發出新聞稿表示將撤回提案,但市府的說法不清不楚,不知究竟是全案撤回,還是只撤北沙崙的部分,因此照常在會前開記者會抗議,並將至會議上反對變更。而去年環境部審國科會的科學園區擴增政策環評時,環團提出「褐地優先」訴求有納入結論,本案卻仍使用上千公頃農地,顯示國科會完全不甩環評結論!
政院核定≠開發許可
這次北沙崙區卻在缺乏實質開發計畫下就提出要變更427公頃農地為城鄉2-3的提案,根本是程序違法、插隊變更,形同架空《國土計畫法》的分期分區發展原則。至於南沙崙區的沙崙生態科學園區,台南市政府及國科會以「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當無敵金牌,事實上重大建設計畫只代表國家有「發展意向」,但不代表該計畫已具備實質開發的合法性與可行性,仍待環評審查和取得開發許可。目前沙崙生態科學園區的環評尚未展開,也還未取得開發許可,市府就急著要將508公頃大面積農地闖關變更為城2-3,轉為科學園區的開發用地,這是違反正常程序的突襲硬闖,顯示市府企圖在「還沒確定能否開發(無環評、無許可)」的情況下,就想先把土地從「農二」變更為「城鄉2-3」,這是先幫開發單位國科會及廠商台積電把地目變更準備好,完全是「先射箭再畫靶」的圈地行為。市府怎能在程序未完備之時就提前闖關,將於國審會主張本變更案程序不合法,要求委員退回拒審或駁回!
台積電需要多大面積設廠?
監督施政聯盟國土保育組組長暨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表示,草鴞棲地1000公頃,開發531公頃的沙崙生態科學園區,想要保護生態環境的人希望社會大眾看到的,是破壞面積高達531公頃,而開發單位和推動開發的人,希望社會大眾看到的,是保留469公頃。要是沒有"一級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特有亞種台灣草鴞",也不會是問題,然而這麼大面積棲地的減損,對台灣草鴞將會是不可忽視的打擊!有人會說為了台積電的擴廠,沙崙科學園區勢在必行,但想問,台積電所需面積實際是多少?如果台積電沒要這麼大,額外多出來的開發面積,是為了什麼?難道不用先說明清楚?
政府浮濫毀農炒地
大地心環境關懷協會執行長徐宛鈴表示,從這次要闖關的台南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草案,可以看出台南市政府蔑視國土計畫有序發展、守護農地原則,面對脆弱、易受干擾農地不是積極保護,而是見獵心喜的直接將距離非都市工業區和都市發展用地100公尺的優良農地劃為農發2,還沒有完成審查報編中的9個產業園區,也要直接變更為城鄉2-3,更離譜的是,趁著還沒有進入環評的沙崙生態科學園區開發規劃,順勢再擴大427公頃,竟敢宣稱未來五年開發,浮濫毀農炒地,是政府最糟示範!徐宛鈴表示,中央的南科沙崙生態科學園區,也以行政院重大建設凌駕國土規劃,跳過前面公展、地方審議、民眾參與程序,硬是直接送大會破壞大面積優良農地及生態棲地,國審會不應該讓他貿然通過!徐宛鈴強調,南科必須要講清楚在這麼多保育類動物棲地上開發,要如何落實沙崙「生態」科學園區,如何彌補大量損失的優良農地,否則連政府都把國土計畫踐踏成炒地計畫,台灣小島在如此摧殘之下還能撐多久?
生態重地應優先迴避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目前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的台糖沙崙農場,雖遭台南市國土計畫指認為中長期未來發展用地,但是根據TBN與iNaturalist等線上資料庫,在這農場活動過的物種高達360種,其中保育類動物有35種(包括一級保育類的草鴞)、受脅動物3種(小雲雀、棕背伯勞、粉紅鸚嘴)、受脅植物4種(無柄田香草、台灣蕨藜、菲島福木及毛柿),顯然這是生態重地,是開發選址時應優先迴避的區位。而且,2024年4月,環境部才以平地造林有成、避免破壞保育物種棲地、加劇淹水風險為由,否決台南市府以此農場為基地規劃的88公頃沙崙綠能園區的環評;結果國科會只因台積電等旗艦廠商於2025年1月來函提出用地需求,並表明希望選在南科周邊地區,就大筆一揮圈定南沙崙農場531公頃土地為基地,完全鄙視環境部2024年環評對這農場生態重要性的「認證」,更陷具有生態保育責任與義務的台積電於不義!儘管籌設計畫中強調生態先行、永續生態,並在科學園區前面掛上生態二字,但原本531公頃的生態場域只剩下175公頃為綠地與水域(滯洪池),其中適合草鴞棲息的空間只剩下園區南端43公頃草生地,還不到基地面積十分之一。
台南水電能滿足台積電需求?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23條:「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具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依據這樣的原則,沙崙農場應維持農用,不應變更;旗艦廠商的用地需求,應由既有城鄉發展地區中去選址。而且,國科會與台南市府更應該考量,小小台灣是否能承載那麼多先進製程的晶圓廠?光是這個園區,就新增2.3GW的用電需求(超出一座核二廠)、每日27萬噸的用水量(目前台南工業用水量為每日32萬噸,幾乎倍增),真的有辦法滿足?何況還有橋頭、嘉義、屏東、楠梓等眾多園區已在開發中,政府必須審慎思考這近乎瘋狂的開發腳步,總不能為了鞏固那些短期看好的護國神山,毀了後代子孫的生存基地!
市府圈地缺具體規劃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洪碩辰表示,這案最有疑慮的部分是這次新增427公頃「支援產業發展需求地區」(城鄉發展需求地區),沙崙生態科學園區的選址錯誤,是國科會和臺南市政府的共同責任,但這次台南市政府還藉機額外劃設427公頃的城鄉發展需求地區。但依國土署訂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若要以城鄉發展需求地區的條件劃設城鄉發展地區2-3,需提出「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
其中「具體規劃內容」至少要包含:a.規劃原則,b.土地使用、產業活動、交通運輸及公共設施與公用設備等計畫發展構想。c.實施年期,以不超過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目標年為原則。另台南市政府表示要以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方式辦理,所以依照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經地政、財政等單位評估財務可行性。才可以認定為具有「可行財務計畫」。
但在市府書面資料中,並沒看到實質的「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這是相當於空頭支票。同時依照手冊規定,若要新訂擴大都市計畫,必須要能在未來5年內預計可完成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程序,但目前連台南市政府要提出什麼都市計畫都不知道,真的只是單純想要藉機圈地。總之這項變更不僅內容缺漏,也不符合國土署訂定的規範,因此委員們應駁回此次變更。
台灣不適合發展高耗水高耗電產業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黃安調書面意見指出,沙崙農場開發案預定建造531公頃的沙崙生態科學城,將引進一奈米製程及AI相關之尖端產品。而科學園區屬於特殊性工業區,其製程多屬於高耗水高耗電,且又是高排污的廠商。目前曾南烏白鏡五大水庫,依集水區土壤層的不穩定程度,其淤積率分別為30%~33%、43%、48%、62~72%、63~73%。故以水庫的可靠性評估,庫容因淤積快速遞減,不利設置高耗水產業。
用電方面,台灣的能源完全倚賴進口,而且又無區域供電系統,目前已是需電孔急,台電如何穩定供應日後沙崙科學城的高耗電需求?沙崙科學城為「特殊性工業區」,空水廢噪的排放,絕對有諸多化學污染物,及有害環境之鉛、鋅、汞、銅、鎘、鉻、鎳、砷,對下風處的住民,恐將造成無時無刻之危害;至於對周遭的瀕危物種,及一、二級保育類動物,將是無形的嚴重浩劫。
維護生態寶地 另覓替代場址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書面意見表示,台南沙崙農場是全台最容易看到一級保育類-草鴞且密度最高的重要棲地。原本是上千公頃國營農地,台南市政府要把1028公頃的農業發展地區變更城鄉發展區。這裡除了草鴞,更是超過35種保育類的重要棲地,至少300種以上動物棲息於此,台灣不可能沒有其他替代選址,為何非要這樣硬幹?
莊傑任強調,這區變更只有計畫名稱卻看不見背後具體需求,計畫背後的需求報告非常空洞,必要性弱,沒看到任何其他選址的可能供大眾參考,令人搖頭。其中南部科學園區沙崙生態科學園區籌設計畫高達508公頃,沒有具體的需求報告書,放風聲講台積電要來,就要大面積圈地。若台積電實際需要土地遠低於200公頃,匡列這麼大的面積是否是拿台積電當令箭,用小需求圈大面積土地?請台積電出來說明需要多少土地,與台積電無關的產業用地又有多少需求?台積電是否願意背負毀掉草鴞棲地的生態惡名?
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聲明對沙崙草鴞保護的立場始終如一:
1.沙崙農場要如現在晚上90%可看到草鴞。
2.目前依南科的規劃只保留43公頃的草生地扣掉綠籬未來看草鴞需靠運氣,台積電也未依AR3T的精神選擇適度的縮小與迴避,是無法被認同的。
3.草鴞保育其日棲地+夜棲地 +繁殖區 +覓食區同等重要。
4.沙崙農場出現過161種鳥類,其中36是保育類。沙崙農場是動物們的共同覓食區。
5.生物多樣性淨增益BNG-科學園區內大面積的保育區被劃設,其增益性是最優先與也最符BNG的精神的規劃,園區外的增益是次要方案。
(※新聞稿直播聽打補充)
「台灣樹人會秘書長 潘翰疆」:
首先、不管是「國土計畫」或是「區段徵收」,不應該個案凌駕通案,特別是不該以行政院層級的重大計畫試圖闖關。就算是行政院的重大計畫,也必須仍與「區段徵收」一樣,具備合理性、公益性與必要性,並應具備緊迫性。特別是此次的計畫,理應是可長可久的好好規劃。
其次,「國土計畫」裡,國家的重大建設是否有針對,森林、野生動物的保育進行重大建設?
國土計畫應針對「農業」、「保育」的目的好好進行規劃。
為了達成這些目的,國土計畫應好好從全國性上位的國土計畫-臺南市的國土計畫進行規劃。
第三、此次計畫的一千多公頃中,南沙崙的508公頃,或是「支援產業發展需求地區」的427公頃,
一千多公頃中的這九百多公頃,計畫空泛無具體可行性、財務性的諸多規劃,也無生態保育必須進行的減輕、迴避策略。
第四、如果臺南市政府昨日發新聞稿宣佈要撤回,我們要求就應該盡快撤回。
這九百多公頃新增的計畫,一定要針對「保育」、「農業」從上位的國土計畫好好規劃,不應所有的用地都採用「城鄉2-3」的高度發展模式進行。
第五、此案利害關係人眾多,應補辦「公開閱覽」,不然明顯違反《國土計畫法》當中所有的行政程序。不應以行政院的層級去破獲所有應執行的行政程序。
聲援團體:台灣樹人會、荒野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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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六六大不順 懇請賴總統特赦冤獄死囚邱和順
文/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暨救援大隊
邱和順是台灣著名的死刑冤案,也是歷史上等待死刑執行時間最長的囚犯。本案中存在刑求自白、證物遺失、證據矛盾、法官未迴避及被告遭受酷刑等重大瑕疵,且監察院也多次提出本案相關執法人員的彈劾及調查報告,是毫無疑問的不公平審判,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曾多次為邱和順提出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的請求。
本案受到社會各界與國際的高度關注,2013年及2022年兩公約國家審查結論性意見中,國際專家均要求我國政府應對邱和順減刑或特赦。2020年,在救援團隊的邀請下,來自台灣及全球39個國家與地區,橫跨法律、政治、學術、藝文、宗教、公民社會等各界總計超過10萬多人曾共同向蔡前總統請求特赦。然而38年過去,邱和順仍在臺北看守所服刑。
今天(4月7日)是邱和順的66歲生日,但邱和順的健康狀況卻每況愈下,長期受心臟病、低血壓、皮膚病及牙齒脫落等諸多病症所苦。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在台北賓館外舉行記者會,再次代邱和順向賴清德總統提出特赦請求,並於記者會結束後步行至總統府側門遞交特赦請求書,期盼賴總統能展現關心人權的高度,終結邱和順的不順。
一、司法自我糾錯已失能,特赦是聽見冤案呼喊的唯一出口邱和順義務律師團召集人林俊宏律師發言時提到,邱和順的審判是毫無疑問的不公平審判。監察院出了4次調查報告認為是冤案、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認為是冤案,國際專家認為是冤案,但司法仍然不願意面對本案的錯誤,希望總統可以願意面對,可以行使憲法上的權利,特赦邱和順,讓他可以在外面過他66歲的生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李明洳律師也感嘆,救援是在跟時間賽跑。邱和順的母親於2014年過世前,始終奔走為兒喊冤,邱和順卻連見母親最後一面的機會都沒有。如今邱和順已身陷囹圄38年,是全世界遭關押最久的人。今日滿66歲的他,心肺功能與免疫系統衰弱,急診送醫已成常態,甚至開始交代後事。李明洳強調,特赦在台灣雖如奇蹟般罕見,但這已是司法救濟窮盡後唯一能聽見冤案呼喊的出口。
二、社會各界與國際高度關注,呼籲賴清德總統特赦邱和順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秘書長張馳(完整發言)指出,邱和順案早已超越個案範疇,成為國際社群持續關注的人權指標。兩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從2013年建議減刑,到2022年明確建議應予赦免,訊息始終一致。2019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更宣告台灣政府在本案中明確違反禁止酷刑及保障公平審判的國際公約義務。張馳呼籲,台灣正站在選擇的時刻,應展現高度承認錯誤並勇於修正,終結這個歷史性的制度錯誤。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徐偉群教授最後提到(完整發言),邱和順的有罪判決是建立在受刑求的被告自白,以及違背科學方法的聲紋鑑定上。即便當年負責刑求的員警已被定罪,司法體系卻仍對刑求下的自白產生深層依賴,不願自我糾錯。徐偉群認為,邱案本質上是系統性國家暴力下的產物,屬於必須平復的司法不法。他呼籲賴清德總統擔起國家代表人的責任,不要重蹈江國慶案覆轍,盡快赦免邱和順,還其應有的自由。
義務律師團與救援大隊已經於今日向賴清德總統府正式遞交特赦請求書。我們再次重申,只要邱和順蒙冤關押一日不終,對人權之侵害就一日不止。今年是邱和順的66歲生日,但「六六大不順」——司法不順、人權不順、邱和順不順。
懇請賴總統,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給予邱和順罪刑全免之特赦,終結這場跨越38年的大不順,實現邱和順遲來的正義與自由。
出席團體-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 社團法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 社團法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召集人 林俊宏律師
-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李明洳執行長
- 社團法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副秘書長 張馳副秘書長
- 社團法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長 徐偉群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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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消防員不是你家雜工,苗縣府勿濫用消防資源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苗栗近進來連日豪雨因積水產生道路污損,縣府派員清潔理所當然,而我們看到的卻是消防局在粉專上發文表示已動用消防人車處理完畢,本會認為極度不妥,清潔隊能量即便不夠,縣府也不應派遣消防隊員處理,如此作為恐讓鄉親蒙受火災及救護時沒有充分資源投入搶救的風險,嚴重影響公安量能,本會呼籲苗栗縣府莫再濫用救災救護資源,尊重消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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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台灣虎航4月3日機上暴力事件聲明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台灣虎航4月3日機上暴力事件聲明:
呼籲台灣虎航盡速公佈研擬結果,宣示拒載機上暴力的乘客
台灣虎航4月3日福島往桃園的IT753航班途中發生機上暴力行為,一名乘客對空服員賞巴掌,直接傷害人身,更嚴重威脅機艙秩序和飛航安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本會)對此旅客的暴力行為予以強烈譴責,更呼籲台灣虎航宣示拒載機上暴力的旅客,以表明保護員工和飛航安全的立場,本會也已準備好法律資源,將全力協助本會會員應對訴訟,維護空服員的尊嚴和權利。
空服員應負責維護機艙秩序和飛航安全,但肢體暴力絕非空服員等所有航空業員工應承受的職業風險,本案已非第一次有乘客在交通工具上發生嚴重的脫序行為,本會均主張,但凡有乘客對空服員施以肢體暴力或性騷擾,航空公司均應拒載,才能以儆效尤。台灣虎航4月3日的聲明稿則表示,正在「研擬將涉事乘客列入拒載名單,最嚴重可能為永久禁止搭乘。」,本會呼籲,台灣虎航應盡速公佈研擬結果,宣示拒載機上暴力的乘客,讓施暴者為自己的言行負起應有的代價,以正航空業和服務業之風氣。
同時,本會也強調,乘客或同事對空服員的不當行為,包含肢體暴力和性騷擾在內等不時發生,航空公司應站在支持員工維護自身權利的立場,提供法律資源給員工因應訴訟,以免員工受限於法律資源不足而被逼著息事寧寧人。如果虎航不提供法律資源給承受肢體暴力的空服員,保護本會會員誠是本會職責之所在,我們也隨時準備好充裕的法律基金,對傷害空服員的不肖人士提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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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軍購條例立院應如期協商,拒絕境外勢力違法遊說 鄭麗文不應與習近平談台灣國防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中國國民黨主席鄭麗文預計4月7日至12日前往中國,並會見中國共產黨總書記習近平。立法院原訂4月9日舉行的外交國防委員會軍購條例朝野協商,昨天竟傳出中國國民黨團發函要求改期至四月十五日或十六日舉行。民進黨立委林楚茵批評,中國國民黨難道要領完習近平旨意才知道軍購要怎麼談嗎?根本自證是中共傳聲筒。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明年2027年,是中國解放軍建軍百年,中國已定下提高「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戰略能力」的建軍目標,劍指台灣的意圖非常明顯。相對地,我國《不對稱作戰及作戰韌性特別預算條例》具高度時效性,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排定的朝野協商,本應如期舉行,在野黨立委更不可因為「鄭習會」,等待中共軍委主席習近平之指示,而有所耽擱。
賴中強律師表示,《反滲透法》第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鄭麗文與中共軍委主席習近平就台灣軍購事宜有任何討論,並將習近平之意見直接或透過中間人轉達予藍營立委,那就是鄭麗文與中間人違反《反滲透法》第五條規定,對藍營立委違法遊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藍營立委再將此等意見於立院朝野協商時提出,那就是藍營立委違反《反滲透法》第五條規定,對綠營立委違法遊說,也應處藍營立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賴中強指出:鄭麗文根本不應該與中共軍委主席習近平就台灣國防與軍購事宜進行任何洽談,經民連將密切關注並蒐集各項事證,如有違法,社團法人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將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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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67集|不甩「強迫勞動」罵名? 泰博資方為何要向移工工會宣戰?
文 / 机瑋琪
泰博科技公司移工勞資爭議延燒至今,從宿舍管理、薪資制度到工會運作,事件已不僅是企業內部衝突,更牽動外界對強迫勞動與人權保障的關注。首次勞資協商後,部分勞動條件似乎改善,然而,後續幹部遭解雇、資方要求工會會員退會,勞資關係不僅未見緩解,反而逐步升高對立。這起爭議是否能迎來轉機,仍有待觀察。
本集節目,邀請泰博工會秘書長汪英達,從第一線參與者的角度,談這起事件的來龍去脈,也進一步檢視,在全球供應鏈壓力與現實考量之下,台灣如何面對移工勞動權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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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在去(2025)年六、七月間,汪英達認識泰博移工,逐步了解移工的生活與工作環境。他指出,移工宿舍過去設有嚴格規範,包括宵禁、禁止外宿,移工甚至需每日定時在監視器前回報姓名與編號,個人行動長期處於監控之下。
宿舍內另設有由移工擔任的「leader」,透過定期選舉產生,表面上具備一定自治形式,但在實際運作中,仍難以脫離管理層的控制。這樣的制度安排,使得移工的生活空間不僅受限,也強化了權力關係的不對等。
工作與生活界線模糊 無給付勞務成常態
除了生活管理,移工亦被要求承擔額外勞務。汪英達指出,移工需負責打掃宿舍及廠區,包括餐廳與廁所,但這些工作並未計入工時,也未提供加班費或額外工資。
以新北五股廠為例,宿舍設置於工廠一樓,資方常以「清理宿舍」為由,要求移工進行廠區清潔。只要一日未依規定上傳清掃成果,就可能被處五次勞動服務。工作與生活界線的模糊,使移工難以拒絕這類要求,也加深勞動剝削的疑慮。
女性移工與續聘制度 多重壓力下的弱勢處境
泰博公司內部的《外籍同仁人事管理規章》明文規範受僱期間結婚、懷孕者,需負擔「辭職罰款」,甚至自費購買機票返國。曾有泰博子公司女工因懷孕遭遣返,最終在工會介入調解後,才獲得較合理的處理結果。
此外,移工若希望續聘、延長在台工作期限,還需再次支付公司費用。在低薪與額外支出的夾擊下,實際可支配所得大幅縮減,也進一步限制選擇與行動空間。不少移工自嘲「像在監獄裡生活」,反映他們難以擺脫多重限制與負擔的處境。
調解改善有限 薪資問題仍未觸及
自去年11月開始抗議後,在首次勞資調解中,工會已提出宿舍管理、勞務分配及女性勞工權益等問題。汪英達指出,調解後確實有部分改善,例如宿舍不合理規定暫時取消,但在最核心的薪資問題上,資方並未做出任何調整。
抗議行動後,爭議並未落幕,資方後續又進行一系列打壓作為,除了多次要求勞工退出工會,今年2月6日與2月9日,更有多名工會幹部遭解雇,並被排除於勞資會議之外。工會隨即聲請假處分並獲准,相關幹部已暫時恢復職務,案件預計於4月17日再次開會審理。
移工可以組織工會?
針對「外籍移工是否可以組織工會」的質疑,汪英達強調,台灣《工會法》並無明文禁止外國人組織工會,移工不僅可以加入,也可擔任幹部。
勞動權是基本人權,不應因國籍而有所差異。工會本質上是獨立運作的組織,會務人員並不限於企業內部人員,「外部人員不得參與工會」的說法,屬於常見誤解。汪英達也提到,包括他在內的協助者,多為公益性質參與,並未領取報酬。
申訴制度與實務的落差
即便進入正式申訴程序,移工仍面臨重重障礙。對多數移工而言,要透過既有制度維權並不容易,語言與制度門檻,使移工在面對侵權時難以自保,也因此更需要外部支持。
汪英達舉例,曾有移工錄下雇主要求其從事「非契約工作內容」的證明,但因為沒有拍攝到雇主本人,被認定證據不足,申訴未能成立。現行制度在證據認定與執行上,對弱勢勞工仍存在不利情況,也讓許多移工在面對侵權時選擇沉默。
個案還是通案?企業治理與權力結構的影響
汪英達認為,泰博事件既是個案,也反映普遍現象。他雖曾主動聯繫企業高層反映問題,但未獲回應。公司高層領導風格強烈,治理模式偏向傳統,即使人資與法務部門理應熟悉相關法規,在高層壓力下,仍可能難以發揮專業。
從產業面來看,移工涵蓋製造業、漁業與家庭看護等不同領域,過去仲介較多關注家庭看護工的動向,如今連產業移工也遭到打壓,顯示問題已擴及不同領域。
國際壓力升溫 強迫勞動影響企業出口
在全球供應鏈日益重視人權標準的趨勢下,勞動條件問題已直接影響企業競爭力。包含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捷安特)在內的企業,曾因涉及強迫勞動疑慮,產品遭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攔截,無法進口。泰博董事長曾坦言,公司產品在出口時亦曾因類似問題卡在港口。
隨著歐盟推動人權盡職調查(HRDD),以及美國301條款,皆強調「禁止強迫勞動產品進口」的政策。供應鏈中任何環節出現不當勞動情形,都可能導致整體出口受阻。這已不是單一企業的問題,而是整個產業與國家要面對的挑戰。
制度改革的可能 從成本結構著手
面對結構性困境,汪英達認為政府應更積極介入。中小企業對於負擔移工聘僱成本,確實存在壓力,行政機關若能透過輔導同業公會分攤成本,將有助於降低資方對仲介制度的依賴,並減少對勞動條件的影響。
從宿舍管理、勞務分配,到工會運作與國際貿易壓力,泰博移工事件所揭示的,不只是單一企業的勞資衝突,更是台灣在全球供應鏈之中,如何重新檢視移工制度與勞動人權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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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旺號案未決、受害漁工等7年 民團呼籲臺灣政府盡速改革遠洋漁業
圖: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左)、「大旺號」受害菲籍漁工Manny(中)、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右)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2019年發生臺人經營、掛籍萬那杜的權宜遠洋漁船「大旺號」剝削外籍漁工、致印尼籍漁工Sunoto死亡一案,2022年遭高雄地檢署以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起訴被告 9 人,至今未一審宣判,5/18將召開準備程序庭。同船菲籍漁工Manny是大旺號人口販運受害者及本案證人,從2020年在臺靠岸後配合司法程序近7年,無法回鄉陪伴家人與小孩,錯過孩子的成長,為了爭取同船漁工的正義,過程煎熬。
對此外籍漁工保障人權聯盟在兒童節前夕(4/2)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政府盡速改革台灣遠洋漁業,建立企業人權盡職調查,行政院盡速通過國際勞工組織(ILO)C188漁撈工作公約施行法審查,讓整個海鮮供應鏈盡速消除強迫勞動,要求下游品牌商、消費者、廠商都要分攤強迫勞動的責任,也希望行政跟司法雙管齊下,建構透明負責任的海上職場環境。
血汗漁船時有所聞 臺灣何時改善不人道對待?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大旺號船上有船長、4名台灣人及25名外籍漁工,2019年4月時從高雄旗津港出發到南太平洋進行捕撈作業。據受害漁工稱在船上工作時常被船長毆打辱罵,6月中旬發生了印尼籍漁工Sunoto在甲板工作時被船長重擊後腦倒下,但當時Sunoto仍有起身工作,直到隔天早上被其他漁工發現口鼻流血死亡。
同船菲籍漁工Manny說,當時漁工們在船上幾乎每天都會被打,他親眼目睹Sunoto被毆打倒下。船上雖然有夥伴死亡,遺體被船長要求包起來與其他魚貨放進冷凍庫,但是船長還是要求其他人繼續工作,漁工們以集體罷工要求船長必須將船靠岸先處理此事。等到船到斐濟靠港時,漁工們向斐濟官員集體申訴,以為「得救」了,然而過了6天仍被要求得與船長、大副回到船上繼續工作。雖然有多名漁工就此解約離開,但他為了生活所需只好妥協。
大旺號上工作時間是14-20個小時,許多穆斯林漁工不吃豬肉,卻被迫以吃豬肉為主,受傷漁工在船長的脅迫下不得不繼續工作,因此發生一名漁工中風,直至大旺號2020年在高雄靠港後,Manny才逐一揭露。
Manny說,在高雄靠岸後,船長及仲介全天監視著他,讓他只能曝曬在甲板上生活,爾後他發生氣喘不讓他就醫也不給藥物,再將他監禁在房間裡像對狗一樣的給予食物,並通報他逃逸,企圖先製造他有罪在先,因此他在甲板上錄下氣喘曝曬及被監禁的證據影片,不斷的對外求援。「我已經7年沒有回家,但是我要爭取死亡漁工還有我的正義,想盡速解決,期待台灣司法給我一個公平的決定。」
「大旺號」受害菲籍漁工Manny求救影片截圖
「大旺號」受害菲籍漁工Manny求救影片截圖
「在大旺號每一位外籍漁工都是受害者。」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主任汪英達表示,大旺號受害者不只是死者Sunoto,他說船上還有另外一位菲籍漁工在靠港高雄前中風,到港時幾乎不能走路,協會有前往救援,原本請漁工錄製影片親自表達將授權協會申訴案件,然而隔天他因受到資方施壓,要求協會撤銷申訴,黯然回國。
汪英達認為,檢調或司法單位若想要積極辦案時程是可以加速的,但大旺號一案幾乎一年開一次庭,恐怕顯示臺灣司法機構並不把本件嚴重的人口販運當一回事,5/18將召開程序準備庭,距離上一次開庭是一年半前,令人感到非常遺憾。汪仍呼籲臺灣司法機構能夠儘快辦案,幫所有大旺號漁工討回公道,也希望所有台灣相關業者,不分產業及仲介,碰到任何關於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勇於認錯,面對風險也要盡速改革,否則對於解決強迫勞動跟人口販運是完全沒有幫助的。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強調,過去一年工會與綠色和平共同調查及救援臺灣遠洋漁船強迫勞動案件,非常頻繁、普遍,大部分都是由民間團體揭露,幾乎很少有政府機關揭露的強迫勞動案件,例如臺籍遠洋漁船新聯發168號積欠11名印尼籍漁工長達10個月工資,且食物供應不足、沿近海漁船日德鴻號剝削並毆打漁工,再由仲介聯手雇主報復漁工、進良滿18號東港籍漁船造成印尼籍漁工Suparman落海失蹤、南方澳籍漁船金慶富66號造成印尼籍漁工Tito Suhendro Mokodompit延誤就醫死亡等案件。
李麗華說,政府部門對於顯而易見的強迫勞動當作沒看到,即使民團通報揭露,仍不予處理,每年卻編列許多wifi、用油補貼、捐助款等名義的預算交給漁業團體或資方團體運用,他強烈建議對於漁船強迫勞動的監督工作應該交給民團,應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觀察機構。
「大旺號」受害菲籍漁工Mann
撕掉臺灣強迫勞動的標籤 臺灣產業須跟上國際人權標準
立委林月琴表示,大旺號權宜遠洋漁船2020年因強迫勞動疑慮遭美國發布暫扣令,後來高雄地檢署也依人口販運等罪起訴,加上2025年巨大集團因類似問題遭美發布暫扣令,這顯示台灣已非單一船隻或單一產業個案問題,而是國際供應鏈正在用更嚴格的標準檢視台灣產業。他認為臺灣政府應拒絕我國在國際上被指控成直到21世紀、其供應鏈裡還有「奴工」疑慮的國家。「台灣不能一邊出口產品,一邊出口人權的風險,真正的競爭力不是把成本壓在最弱勢的人身上。」
林月琴強調,他將盡力推動禁止留置移工證件、使被害移工在司法調查過程中可取得陪同及信任、督促各部會正視遠洋漁工的職災與勞動保障、仲介評鑑制度改善及供應鏈盡職調查等面向,也喊話政府機關,經濟考量不能大過於人權評估,臺灣的產業利益不能大過基本人權,盡力在國際上撕掉臺灣強迫勞動的標籤。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郭珮嫻表示,大旺號是典型的供應鏈失控的案例,也是引爆美國勞動部首次把台灣的遠洋漁業納入強迫勞動製品清單的緣起,且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才剛發布了2026年貿易障礙報告,針對台灣的部分首次納入強迫勞動,也提到大旺號案件,可見美國對這件事情的重視程度。
郭珮嫻說,大旺號漁獲被證實流入美國鮪魚罐頭品牌大黃蜂,其背後母公司是台灣豐群水產,然而到現在這些跨國大型水產貿易公司對強迫勞動的情形是不用負任何責任。他提到臺灣豐群水產貿易年營收600億,而台灣遠洋漁業的總出口額也才400億,因此不能忽視遠洋漁業的貿易商也有責任,不應該只把焦點放在製造業。
郭認為,臺灣政府對於強迫勞動的改善,除漁業署執行4年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還有經濟部因為捷安特事件而研擬「臺灣企業供應鏈尊重人權方案」草案,其草案沒有包括在台灣強迫勞動風險最高的遠洋漁業。然而看到草案中給供應商做的自評問卷,讓他們去瞭解背後的強迫勞動風險時,套用在遠洋漁業上則是毫無疑問的達到強迫勞動,例如工人他需要付像是仲介費、服務費,或者是押金等費用嗎,工人有沒有可以持有自己的護照或證件,他們每個禮拜加班幾個小時,如果他們不想加班的話,會不會面臨懲罰、威脅或者是恐嚇他們?每個禮拜是不是至少有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他們有沒有因為工作而受傷或者是死亡。
郭呼籲行政院,應立即推動具有強制力的人權盡職調查法案,納入遠洋漁業,不只可滿足台灣對美國301調查的要求,更可以讓下游的供應商、品牌商一起分攤成本,控管強迫勞動風險,保有台灣400億元外銷的競爭力。
台灣人權促進會研究員施逸翔則表示,今年簽訂臺美貿易協定中,對於遠洋漁業強迫勞動議題,台灣承諾要在3年內讓境外聘僱漁工或不適用勞基法的漁工,其勞動條件保障可以等同我國境內勞工,也包括提到配置wifi等。直到5天前才看到臺灣政府終於在美國301調查期間,在高雄前鎮針對權宜船啟動跨機關聯合稽查,調查船上漁工有無充分醫療用品及wifi,期待台灣政府可以持續有策略地回應對我國遠洋漁業衝擊很大的301調查,臺灣民團也會盡其所能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美方作為參考。
這篇文章 大旺號案未決、受害漁工等7年 民團呼籲臺灣政府盡速改革遠洋漁業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揭穿Uber Eats漲價藉口!臺中市外送工會批:無關外送專法,純屬推卸責任之詞
文/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
針對Uber Eats向合作商家發布通知,宣布自今年7月21日起將調漲美食外送商家合作夥伴之外送訂單服務費(抽成)2.5%,並將漲價主因歸咎於即將實施的《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外送專法),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今日(2日)發布嚴正聲明,強烈反駁平台企圖混淆視聽、將營運成本轉嫁並甩鍋給專法的推託之詞。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建明直言,平台聲明稱漲價是為因應法規帶來的「重大成本變化」,根本是胡說八道。李建明指出:「Uber Eats過去不斷對外宣稱外送員平均時薪落在270至290元之間,近期更砸下資源大打廣告,宣稱尖峰時段外送員每小時收入可達400元。而即將上路的外送專法,其保障的底線僅為每小時245元。如果平台過去的數據與廣告宣傳屬實,專法根本不會實質增加其發放外送員報酬的成本。如今平台卻拿保障勞工的專法作為調漲店家抽成的擋箭牌,這完全是邏輯不通的惡意栽贓。」
針對平台長期以來的收費策略,工會發言人蘇柏豪則進一步揭露其營運手段。蘇柏豪表示:「外送平台過去每年都在對消費者與商家進行『漲價的壓力測試』,單方面調高各種費用與抽成上限;但更惡劣的是,在向店家與消費者多收錢的同時,平台還不斷苛扣、大砍外送員的每單收入。今天就算立法院沒有通過外送專法,平台依然會為了追求利潤極大化而做出一模一樣的漲價行為。這次的聲明,說穿了只是把長期以來的獲利手段,順水推舟地推卸給外送專法,試圖找理由轉移剝削商家的責任,並惡意挑起店家、消費者與外送員之間的對立。」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強調,外送專法的設立初衷是為了解決平台長期濫用強勢地位、缺乏監管的亂象,保障基層從業人員的最基本權益。工會呼籲全台合作商家與消費者認清事實,切勿被平台片面的聲明誤導;同時也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應密切關注平台是否利用其市場寡占優勢,以法規為藉口進行不合理之漲價與聯合壟斷行為,以維護外送產業的健全發展與各方權益
這篇文章 【新聞稿】揭穿Uber Eats漲價藉口!臺中市外送工會批:無關外送專法,純屬推卸責任之詞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大旺號7年未結,美國啟動301調查 漁工盟籲改革台灣遠洋漁業終止強迫勞動
文/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
【 2026 年 4 月 2 日臺北】兒童節前夕,當年爆發疑似外籍漁工遭強迫勞動致死的遠洋漁船「大旺號」案件已屆滿七年,船上的人口販運受害者 Manny (化名),苦等正義未果,也錯過孩子完整的成長期。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漁工盟)今(2)日協同立法委員林月琴及 Manny 召開記者會,要求臺灣遠洋漁業儘速改革,避免成為國際貿易制裁的對象。
2019年,臺灣人投資權宜船「大旺號」爆發印尼籍漁工 Sunoto 疑似遭虐死案,同船菲籍漁工 Manny 於隔年抵臺尋求庇護,被鑑定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為了等待司法正義, 也是證人的 Manny 獨自滯臺配合審判至今 7 年,只能透過手機看著孩子長大。 Manny 沉痛表示:「我也想回家陪孩子過節,但如果我走了,Sunoto 的死就沒人記得。我留在這裡,是為了讓臺灣法律證明,移工的命也是命。」
2020年美國海關(CBP)對大旺號下達漁獲暫扣令(WRO),並續於2022年認定存在國際勞工組織(ILO)全數 11 項強迫勞動證據。儘管高雄地檢署已於 2022 年起訴船東、船長等 9 人,但時至今日司法仍無定論,導致證人返鄉遙遙無期。
立法委員林月琴表示,強迫勞動不是成本問題,不是技術問題,而是人權底線。大旺號案件已清楚證明,這不是國外抹黑,而是已進入國際制裁與臺灣司法程序的真實案件。她強調,臺灣面對的早已不是單一船隻、單一產業的個案,而是整體供應鏈的人權風險。林月琴直言,拒絕臺灣在二十一世紀還被貼上「供應鏈仍有奴工疑慮」的標籤,臺灣不能一邊出口產品,一邊出口人權風險。她指出,真正的競爭力,不是把成本壓在最弱勢的人身上,而是政府敢不敢把制度補起來。林月琴也表示,已在下週衛環委員會排定外籍移工強迫勞動議題,邀請勞動部、經濟部、農業部等相關單位備詢,要求政府拿出具體改革。
今日記者會無法到場的立法委員王安祥指出,漁工問題涉及國際人權標準與臺灣國際形象,當全球供應鏈愈來愈重視ESG與人權治理時,海上工作者勞動條件的改善,絕對是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條件。
Manny的法扶律師表示本案牽涉複雜,也的確超過一年未開庭。他認移工就是弱勢處境勞工中最具代表性的,更期許為人口販運防制法能夠真正保障所有弱勢處境的勞工。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表示,大旺號上的臺籍幹部常使用暴力對待外籍漁工,而在2019年6月,一名印尼漁工就在遭受毆打的隔天去世。漁工們群情激奮,罷工以示抗議。船上剩餘的數名印尼漁工在船隻在斐濟靠岸後下船回國,並向工會投訴,才讓大旺號被列名為綠色和平2019年12月出版的「Seabound」報告當中的十三艘有強迫勞動風險的漁船之一。
Manny當時就在大旺號上,並持續工作到次(2020)年4月才隨漁船返臺。那時,Manny因氣喘而呼吸困難,但僱主和仲介非但未積極協助就醫,還因為怕他帶有新冠病毒而命他不准進入船艙,而在甲板上生活了多日,幾乎脫水成人乾。大旺號回臺兩年後,檢察官在2022年4月正式起訴九名被告,但起訴後到現在整整四年,連一審都尚未宣判。希望本案能儘快水落石出,更希望所有有強迫勞動風險的僱主,不管是哪個產業,都能勇於面對問題、檢討改進,而不是反過來指責移工、工會和支持的團體,用極盡侮辱的方式說他們是「勞團蟑螂」,那樣子完全無助於解決問題,且會讓自己陷入更嚴重的危機。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臺灣遠洋漁業的悲劇一再重演,從福賜群號 Supriyabto被虐致死,再到大旺、金春案,這些案件全都是靠民間團體揭露才浮上檯面。更令人震驚的是,大旺號雖經政府許可登記在萬那杜,卻成為「合法掩護非法行徑」的典型案例,顯示制度漏洞與政府縱容的嚴重性,為臺灣帶來國際信譽的挑戰與經濟制裁的風險。
美國政府在2025年人口販運報告(TIP Report)中督促臺灣要積極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對人口販運嫌犯起訴及判決,處以應有刑罰,更強調臺灣需要增加勞動檢查次數,並提升蒐證能力。若政府繼續將審查與監督的公權力與經費交付資方團體,不僅是助紂為虐,更讓漁工淪為法外孤兒,我們強烈要求設立獨立的人權監督機制,提供安全且有效的救濟管道,才能杜絕強迫勞動。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施逸翔表示,《臺美對等貿易協定》勞動章中不斷提到臺灣的遠洋漁業,尤其在該條款指出「臺灣政府承諾在三年內讓遠洋漁工的勞動保障,等同於國境內其他國民」,就相當於臺灣的漁業必須「廢除聘僱雙軌制」。且臺灣遠洋漁業的強迫勞動,勢必是現在美國啟動的「301條款調查」重點項目。
搭配《臺美對等貿易協定》中美對臺消除強迫勞動的規範,已逼得臺灣區鮪延繩釣漁業同業公會林涵宇總幹事無奈表示:「遠洋漁⼯薪資調整需相當謹慎,若業者不堪成本會退出經營」,另逢甲⼤學楊明憲教授的評論則是「遠洋漁工適⽤《勞基法》及相關標準仍有待商榷,若是標準過於嚴苛,漁船可能改掛其他國籍成為權宜船,恐更難管理。」楊教授如此站在資方與產業的觀點,恐無濟於事,事實上,大旺號作為權宜船,早已被美國發暫扣令,美國對臺灣人投資的遠洋漁船,不論是不是權宜船,全都算在臺灣頭上。
再者,歷年美國務院的人口販運報告,也都把臺灣人投資的權宜船上的人口販運,全部都算在臺灣頭上,因此漁船改掛他國籍,反而會增加臺灣遠洋漁船的風險,更引起美歐的警戒與關注。其實,漁業署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也已要求權宜船的漁工權利,要比照我國內法規,加強包括權宜船在內所有遠洋漁船的監管,臺灣政府責無旁貸。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郭珮嫻表示,臺美簽署對等貿易協定後,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隨即於今年三月針對「強迫勞動管制」對台發動 301 調查。大旺號命案正是供應鏈失控的典型案例,船上的血汗漁獲曾流入美國知名鮪魚罐頭品牌「大黃蜂」,品牌的母公司則是臺灣水產貿易商豐群水產,豐群水產亦承認與大旺號交易過。然而現行法律讓位居供應鏈要角的貿易商,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讓消費者吃進血汗海鮮,同時也迴避禁止強迫勞動的責任。但是危機可以化為轉機,呼籲行政院應立即推動具強制力的「盡職調查法案」,並納入遠洋漁業等高風險產業,將人權合規轉為貿易競爭力,才可以保住遠洋漁業每年400億外銷產值,維護台灣在國際上的人權形象。
綠色和平美國分部全球漁業人權資深顧問Sari Heidenreich指出,臺灣遠洋漁業政策與執法存在系統性失靈;臺灣將遠洋漁工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且其法律對人口販運的定義未達國際標準,導致漁工在海上處於孤立且缺乏有效救濟的困境。
漁工盟強調,大旺號是台灣遠洋漁業制度失靈的縮影,不應讓「血汗海鮮」持續阻礙臺美對等經貿盟友關係。《臺美對等貿易協定》中有關消除遠洋漁業強迫勞動的訴求,早已是公民社會倡議將近十年的訴求,漁工盟呼籲臺灣政府不應再等三年才啟動改革,應在《臺美對等貿易協定》簽署百日內,提出明確改革路徑圖,達成三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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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漁工勞權保障:廢除遠洋漁業聘僱雙軌制,政府跨部會應逐步研議遠洋外籍漁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其他保障遠洋漁工不低於勞基法與國際勞工標準的規範,並儘速通過《漁撈工作公約》(C188)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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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業人權盡職調查責任:除了臺灣政府承諾的既有國家行動計畫與政策指引,也應立即推動具強制力的企業供應鏈盡職調查法,要求海鮮供應鏈下游廠商分攤合規責任,消除強迫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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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海上勞力剝削:透過行政與司法雙管齊下,確保臺灣海鮮供應鏈免受血汗海鮮汙染,保障海上人權,建構永續、透明、符合勞動尊嚴的海上職場環境。
「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成員:
台灣人權促進會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環境正義基金會
綠色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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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問責的終點不是安全,陳部長問責員工不如先問責自己
文/台鐵產業工會
台鐵產業工會回應交通部長問責說聲明
稍早交通部長陳世凱對於台鐵事故頻傳,回應將要求台鐵建立問責文化,台鐵產工有以下回應:
首先,問責的終點不會建立安全,就連負責我國運輸事故調查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都在其《運輸事故調查法》中明文表示「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從根本原因分析解決制度問題,調查會也透過後續追蹤列管要求單位提出改善與進度,不以個案式的懲處作為安全的解方。
現如今部長公然宣示以問責追求安全,再次暴露部長以政治、媒體掛帥的行事作法,毫無交通專業,此番言論,正是讓員工萌生「懲處調離現職就是救贖。」的念頭來源!
產工一再主張,台鐵是高度仰賴師徒制培訓,如今拿不出穩定留才與招募的就業環境、新進人員升遷管道不明,完全不是建立安全文化的土壤。
以及這種問責懲處的方案,更是向員工證明國家對於台鐵公司化改革只是利益分配!
政府當年打著安全改革的大旗公司化,公司化後唯一目標卻只有營收,不見安全。
若要問責,是否公司全體高層以及上級機關鐵道局、交通部全都有責任?不要再只是究責現場人員以及連帶處分。
如果真的要從建立問責文化開始,產工認為要從部長開始問責,請問部長:
1.台鐵員工待遇低落,現場人員薪資落後其他交通部轄下國營事業一萬餘元,各項水電費、加班費卻持續控管,導致人員士氣低落、公司招募不順又無法留才,今年出現延後招考、放榜當日即刻進用備取,部長是否有責?
2.主管加給、工程獎金、車長自助備勤津貼等待遇改善仍在行政院卡關,交通部作為主管機關廢時多年仍無法爭取,請問部長是否有責?
3.台鐵安全改革需要建立於穩定人才、有人力進行專業教育訓練,然而交通部失職協助台鐵,只會要求加開車、重懲,造成事故頻傳,安全文化難以建立,部長是否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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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教師停聘後復職 應補發完整薪資 全教總感謝行政、立法支持 籲盡速通過修法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4/1)日審查《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有關教師停聘原因消滅後,應回復原職及補發完整薪資,為攸關教師權益衡平的重要修法。全教總感謝朝野立委協助提案,並肯定教育部表態支持,還給教師基本的公平正義,期能盡速通過施行。
全教總於2024年7月間曾與教育部長鄭英耀當面對談,討論多項重要教育政策。當時即提出「停聘後復職應補發學術加給」的訴求,鄭部長當場明確表達支持,並立刻指示人事處就此案和本會聯繫研商。在基層教師因校園濫訴而感到不安紛擾之際,教育部願意做出重要改變,全教總給予高度肯定。
教師薪資結構主要由「本薪(含年功薪)」、「學術研究加給」組成,其中「學術研究加給」雖名為「加給」,實質上為固定給付項目,約佔整體薪資四成至五成,和執行特定職務或服務偏遠地區的津貼不同,屬於教師基本待遇,與本薪應同受完整保障,方能維持生活與家庭照顧所需。
依現行規定,教師涉及《教師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案件,服務學校經性平會、教評會認有必要者,教師須配合暫時停聘接受調查,依案件類型有不發給待遇,或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或另半數本薪(年功薪),但未包含學術研究加給。
教師在停聘事由消滅後復職,代表查無不適任之情事。對復職教師來說,在調查期間已蒙受身心煎熬,且為非自願停止工作,經過法定程序釐清事實、討回清白後,竟還須承擔經濟懲罰之後果,現行制度的不公不義昭然若揭。而在校事會議制度下,校園濫訴日益惡化,類似狀況層出不窮,修法更具迫切性。
此次修法獲得行政、立法部門全面支持,表示在我們不斷努力發聲下,教師處境漸受到社會重視。全教總對此深表欣慰,並呼籲盡速完成修法程序,讓正義的一線天光,早日照進烏雲遍布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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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0401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總統府行動後聲明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今(1)日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桃市產總)至總統府前行動,拉布條要求賴清德總統出來討論勞退政策改革,停止愚弄人民。勞工持續喊話一小時,賴總統仍不願意派人出面回應,甚至阻擋我們向總統府前進,目前有四個成員被保護管束。
桃市產總要強調,從賴總統上任以來,工會已經召開數場抗爭記者會,但只見賴清德總統持續右傾、毫不在意勞工,對20年不變的退休政策沒有回應,反觀對資本家與企業的要求盡數收下,是這次突襲行動的起因。
桃市產總表示一定會繼續行動,擴大串連更多領域的工會與基層團體,將抗爭升級升高,直到賴清德政府面對基層勞工的退休保障。
請所有勞工朋友支持我們的行動!
爭取勞退立即新制提高!改革退休制度!
【會前新聞稿】
賴清德政策說了算!勞退提高還在擺爛!
工會團體第一波前進總統府行動
活動日期:115年4月1日(三)10:00
行動單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推動提高勞退新制雇主提撥率,全台灣工會已經努力超過20年,原本今天的行動是要去佔領勞動部,要求勞動部檢討荒腔走板的退休政策,但從最近的事件看來,台灣的各項政策,無論是大幅度開放移工,以及能源或房屋政策,根本就都是賴清德總統一個人說了算,所以,我們決定直接前進總統府,到最靠近賴清德總統的地方。
賴清德總統身邊充滿資本家朋友,離基層人民很遙遠,政策思維全面右傾,賴總統你知道現在每人領取勞退新制退休金平均額僅6000多元,工會每次主張推動提高雇主提撥率,政府就只會說投資績效很好,宣傳新制投資收益平均每個人可以分5萬。
先不說這是「平均」5萬元,低薪勞工根本拿不到那麼多,就算真的有勞工投資收益5萬元,60歲開始請領分成平均餘命24年,每個月退休金也就多拿174元而已,請問賴清德總統你在乎這件事情嗎?你過去擔心資本家朋友企業經營的5缺,所以拼命幫他們解決問題,甚至不惜能源政策大轉彎,相對的,台灣基層勞工缺加薪、缺休息、缺退休金、缺工會,缺一個尊嚴的對待,請問總統你有放在心上嗎?
賴清德總統很想走出自己的路,你的前一任總統蔡英文曾說,台灣勞工是民進黨心中最軟的一塊,當時被說是欺騙勞工。現在的賴清德總統,你真的是毫無遮掩的露出真面目,與你的資本家好朋友們隨意指揮國家政策,台灣勞工通通被你們遺忘、拋棄。
既然如此,我們就會讓你看到,勞工運動是台灣社會運動中最硬的一塊。在愚人節行動,就是希望政府停止愚弄人民,不要再把台灣勞工當笨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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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悼念李昌鈺博士,堅持讓證據說話
文/蘇建和等三人刑事案件義務辯護律師團
李昌鈺博士辭世,蘇案義務律師團謹致哀悼與敬意。
李博士參與蘇建和案,始於2002年9月11日提出書面意見供台灣高等法院審酌,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方法與結論存在重大疑義。其後,台灣高等法院於2007年5月4日傳訊李博士出庭,說明其專業意見,並指出本案有進行犯罪現場重建之必要。經法院囑託,李博士於2008年6月20日赴汐止命案現場進行重建,並完成鑑定報告。2010年8月13日,李博士再以鑑定證人身分出庭,就其鑑定意見接受交互詰問,向法庭說明:依現場空間、血跡分布、傷口型態及相關跡證綜合判斷,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一人犯案。李博士的鑑定報告和法庭證詞,最終獲得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採納,成為蘇建和等三人獲判無罪的關鍵證據。
在蘇案中,李博士為台灣司法立下三個至今仍極其珍貴的典範。第一,向法庭提出的專家意見,必須建立在證據、方法與科學原則之上,而不是迎合檢警既有結論。第二,為法庭提供專家意見者,不能只停留於書面,必須親自出庭,接受交互詰問與公開檢驗。第三,專家有義務協助法庭理解其專業意見,而不是訴諸權威。這三個典範之所以珍貴,正因直到今日,它們仍是台灣司法亟待建立的原則與制度。
李昌鈺博士贏得眾多法律專業工作者敬意的原因,不在於他顯赫的學經歷與職銜,而在於他始終如一,願意為自己出具的專業意見站上法庭,接受所有人的檢驗,展現難能可貴的道德勇氣。他以行動實踐「讓證據說話,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信念,也讓我們看見,專業最可貴之處,不只是知識,更是在面對權力、偏見與既定成見時,仍能堅持真相與正義的勇氣。
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蘇案義務律師團共同悼念李昌鈺博士,也共同期許台灣司法記取其風範:讓證據說話,恪守科學方法,尊重公開檢驗,堅持程序正義,方能真正接近真實,回應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蘇建和等三人刑事案件義務辯護律師團
蘇友辰、許文彬、古嘉諄、顧立雄、羅秉成、尤伯祥、葉建廷 敬悼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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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兵役體位區分標準不當提高門檻,拒絕強迫跨性別者現/獻身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國際跨性別現身日」民團聯合記者會:反對兵役體位區分標準不當提高門檻,拒絕強迫跨性別者現/獻身
3月31日為「國際跨性別現身日」,本應是慶祝跨性別者主體性與多元認同的日子。然而,自去年底內政部與國防部預告《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以來,企圖將性別不安者(跨性別)由原本的「免役」改列為「替代役」,引發跨性別社群長達三個月的惶恐與不安。儘管性別與人權組織多次向政府遞交意見、表達強烈疑慮,內政部仍執意加高免役門檻,甚至對外宣稱「已與民團達成部分共識」。對此,民間團體嚴正駁斥:我們的意見自始沒有被採納,且不曾和內政部達成「共識」。
本次記者會我們將提出以下四個主張:
一、 嚴厲譴責內政部蔑視程序正義,拒絕淪為政策背書的橡皮圖章
內政部與國防部於草案研擬初期,僅片面聽取非跨性別專業之醫療意見,全然排除當事人與性別人權團體之參與。即便後續迫於壓力召開 數次協調會,仍無視多數民團已一致表達的核心訴求:「在未能確保軍中能達臻性別友善前,應維持現行性別不安免役標準」,最後僅採納部分醫學會之觀點。我們抗議政府這種設人入局的溝通方式,拒絕為內政部提出的加嚴門檻背書。
二、 未完成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前,兵役標準應立即停止修法
要求跨性別者服義務役屬於重大的性別與人權政策,尤其現行義務役仍未納入女性的情況下,無論是服儀規範(頭髮蓄留標準、服裝樣式)、硬體空間(如:宿舍、浴室),又或軍中的性別平等知能(例如:友善軍醫、反霸凌機制)都需要重新檢視是否符合性別平等與人權標準,否則就是將跨性別者置於風險之中。因此我們堅定主張:應先完成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才能談制度如何修正與上路。
三、 反對強迫醫療化,抗議修正案加劇跨性別者之人權侵害
強烈反對修正草案中將免役門檻掛鉤於「荷爾蒙治療」或「長期精神科回診」等高度醫療化條件。此舉不僅違背國際「去病理化」的人權趨勢,更是變相強迫跨性別者進行非自願醫療,造成制度性的強迫醫療與人權侵害。
四、 兵役制度配套未臻完善,應立即停止修惡、維持現狀
基於上述所提及的程序瑕疵與軍中實質的性別平等未有具體改善,我們主張政府在無法保證提供安全、平等的服役環境前,應撤回本次修法建議,除了將189項次名更新為「性心理特定狀況」,免役體位標準應維持不變。
程序正義缺失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嚴正警告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開宗明義指出,伴盟與多個性別團體在參與內部協調會議過程中,始終一致要求內政部與國防部必須先完成「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並強烈反對片面調高免役門檻。簡至潔揭露,儘管民間團體不斷重申訴求,政府仍執意推動缺乏評估的修法,這種無視程序正義的作為,已引發社群極大的恐慌。
針對此案,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於 2026 年 1 月正式行文國防部及內政部,明確建議在性別友善配套未臻成熟前,應暫緩將跨性別者及雙性人納入替代役。人權會強調,政府首要任務應是建立性別友善的軍事環境,而非草率修法。針對內政部提出的「荷爾蒙治療一年」修正版本,人權會更於 2 月 23 日重申,該要求不僅違反法治原則,更存在「強迫醫療」之虞,具有嚴重的人權疑慮。
立法委員黃捷雖未能親自出席,仍透過文書表達深切關訴。黃捷指出,跨性別與間性人每年免役人數合計僅約七、八十人,僅佔役男總數約 0.04%,對改善整體兵源效益甚微。她批評,政府為此微小數據,卻讓脆弱族群在高度陽剛、缺乏隱私的換裝與住宿環境中,承受不成比例的身心風險。「在草案定案前,應先完成性別影響評估,並與當事人及專家展開實質諮詢。」黃捷呼籲,國防政策的調整不應建立在犧牲少數人的人權基礎之上。
拒絕錯誤的政策框架,反對將跨性別者作為「魯莽政策」的犧牲品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律師嚴正質疑,政府以「充實兵源」與「兵役公平」為由調高免役門檻,完全是「問錯問題、給錯答案」。她強調,現行兵役法僅限男性服役的基礎是建立在過時的性別刻板印象上,而整個義務役制度均以順性別男性為預設。在硬體、文化與制度尚未從根本調整前,強行將跨性別女性納入兵役框架,不僅是系統性的「性別錯稱」,更讓脆弱群體承受不成比例的人權風險,淪為魯莽政策下的犧牲品。
許秀雯呼籲,政府應跳脫男女二分的陳舊框架,從兵役義務的性別限制以及國防任務多樣化等根源重新思考,建立真正符合現代性別平等與公平正義的兵役體制。
國際人權趨勢與制度轉向訴求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平等與反歧視倡議專員吳鵬飛指出,根據國際人權標準,各級政府皆有義務防止並終結對跨性別者的人權侵害。然而,從現行的換證制度到本次引發爭議的《體位區分標準》,台灣政府仍深陷「性別認同病理化」的泥淖。吳鵬飛強調,無論是換證須提供診斷證明,或是草案中將「每月精神科定期就診逾一年」列為免役要件,均顯示政府仍將跨性別視為一種精神疾病,這將導致多元性別族群在生活各面向持續遭受歧視。
吳鵬飛進一步呼籲,全球已有22個國家落實「免醫療證明換證」,去病理化已是不可逆的國際人權趨勢。然本次修正草案第189項次,不論是沿用過往「性心理異常」的偏見,或是改採須經診斷的「性心理特定狀況」,本質上都是對性別認同的病理化。因此,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要求政府應立即暫緩該項修正,避免不當提升跨性別、非二元性別與雙性人(間性人)的人權風險;更要求政府在所有行政程序中,應全面廢除對性別認同的醫療診斷要求,以捍衛其人性尊嚴。
程序正義缺失與性別主流化失靈
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召集人林楷瀚嚴正指出,自去年 12 月啟動《體位區分標準》修正以來,從最初的預告到後續協商,皆充斥著嚴重的程序瑕疵。林楷瀚批評,此次倉促修法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無視性別團體多次提出的實質訴求;內政部在面對質疑時,竟試圖以「加高浴室隔板」、「邀請民團參觀成功嶺」等表層的硬體調整,規避理應落實的「性別影響評估」。
「這種只敷衍調整部分硬體設備,卻不願意落實性別影響評估,並以評估結果健全落實性別平等措施的作法,完全違背了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精神與性別主流化原則。」林楷瀚強調,當前的軍營環境仍處於高度「異男本位」,對多元性別者極其不友善。他主張,若國家確有兵源需求,應優先招募不分性別的志願服役者,或在當前的替代役制度中加入不同性別的人,提升軍中的性別涵容性,而非強行將跨性別者納入未經準備的體制中。
林楷瀚最後提出具體要求,政府應全面盤點軍中髮禁、服儀等涉及性別氣質的陳舊規定,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實證研究,作為翻轉軍中性別文化的基礎。他表示,唯有在尊重主體、建立健全配套的前提下,性別團體才可能與內政部達成有效溝通,共同落實公平且具韌性的全民國防願景。
揭露虛假共識,非二元社群拒絕被「強行塞入」二元框架
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專案小組組長有靈也憤怒指控內政部公然造假。有靈指出,內政部在 3 月 19 日研商會議後,翌日竟宣稱免役標準修正「已取得團體共識」,這完全是欺瞞大眾。他直言:「我們當天根本沒有達成共識,政府在整個過程中,甚至完全忽視、未曾聽取非二元社群的真實處境。」
有靈以自身血淚經歷揭露兵役體檢中對非二元性別的極端無知與暴力。他指出,台灣許多精神科醫師對「非二元性別」缺乏基本認知,醫師往往以狹隘的二元刻板印象來「篩選」跨性別者。有靈分享,他在第三次複檢時,竟遭到精神科醫師羞辱式的盤問性生活私隱;當他誠實表達非二元認同後,軍醫竟將其發言詮釋為「雙性戀」,甚至要求抽血檢驗荷爾蒙,聲稱要蒐集其「性傾向」的「證據」。
「兵役體制正以過時且具侵犯性的方式,試圖將我們編入『性異常』的病類。」有靈強調,無論是強迫非二元者符合「女性」刻板印象以換取免役,或是強行將其塞入仍以男性為規範主體的兵役體系,都是對非二元者性別認同的徹底否認。他質問,若政府在缺乏性別影響評估、程序極度不當的情況下強行闖關,「我們憑什麼說台灣還是一個尊重民間團體意見與多元性別價值的國家?」
內政部性別意識全無:稱跨性別女性為「役男」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理事長吳伊婷重砲批評內政部一意孤行。她質疑,部長劉世芳雖承諾增建女性宿舍與衛浴,但既然承認其女性身份,為何仍強推入伍?
吳伊婷揭露內政部新聞稿「露餡」:通篇以「役男」稱之,顯見官方根本未將跨性別女性視為女性。她痛批,政府連最基本的性別概念都付之闕如,卻奢談改善軍中性平,「連性別認同都無法尊重,我們不相信內政部能做到真正的友善!」
「深櫃11年」的血淚控訴:跨性別者芯葳揭露替代役體系對跨性別的忽視與踐踏
跨性別女性芯葳以自身服役經驗沈痛指出,現行替代役體系從新訓起便存在嚴重的性別隱私侵害。芯葳回憶,在成功嶺受訓期間,儘管浴室設有隔間,但門板長度僅及一半,且洗澡時間極度緊迫,完全無視個人隱私;而大通鋪的住宿環境更是缺乏任何遮蔽,讓性別不安者每一天都處於極度煎熬。她質問,若未來讓已完成女性化外貌、需穿著女性內衣的跨性別者,被迫穿著半透明的白襯衫與役男共處於集體生活中,這不僅是強迫出櫃,更是對性別隱私的粗暴踐踏。
「自一開始將性別不安者當作『役男』性別錯稱,就等於承認體系以二元分化的錯誤方式對待性少數。」芯葳強調,整個替代役環境的設計預設完全排除間性人、跨性別與非二元者,導致這群人在體檢與服役階段皆被強制以男性對待。她指出,這種制度性的性別錯稱,讓性別友善在體系中從起點就難以實現,政府若僅調整硬體卻不翻轉「役男」的二元預設,根本無法解決核心的人權衝擊。
針對內政部質疑免役診斷可能遭濫用的「合理懷疑」,芯葳則以自身跨越十一年的艱辛歷程予以反擊。她透露,從自我覺察性別不安到最終取得 GID 診斷書,她在社會壓力與家庭期待下「深櫃」長達十一年,並非如外界謠傳「心情好就能輕易取得證明」。她指出,許多跨性別孩子在家庭與大環境的雙重壓迫下,即便獲得家人支持也未必能順利銜接醫療與免役流程,政府不應以傲慢的行政猜忌,進一步加重這群脆弱群體的生存負擔。
強迫就醫的制度羞辱與首波役男的人權危機
跨性別當事人小竹以 19 歲首批受影響者的身分直言,內政部新版《體位區分標準》不僅門檻嚴苛,更是對跨性別主體性的二次傷害。小竹指出,對於像她這樣剛成年的跨性別女性而言,在缺乏家庭支持與經濟能力的前題下,要求「穩定荷爾蒙治療」或「規律精神科就診」幾乎是無法企及的奢求。她抨擊,這種制度強迫當事人必須透過「持續就醫」來證明自身認同,無異於將性別認同再次病理化,讓跨性別者在肯認自己的過程中,被迫陷入「我是不是有病」的自我懷疑。
「這不是一種選擇,而是一種被迫承受的羞辱。」小竹沈痛表示,台灣友善醫療資源長期稀缺,若修法強制跨性別者每月就診,將導致當事人為了滿足免役門檻,不得不投向不友善的醫療診間。她擔憂,在「不能停止就醫」的制度壓力下,即便遭受醫師不當對待也無力反抗,使醫療行為變相成為一種監控與羞辱。小竹呼籲,政府在未完成人權評估與環境配套前,不應草率將年輕學子推入這套充滿敵意且高度醫療化的兵役制度中。
▋統籌單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共同主辦: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
這篇文章 【新聞稿】反對兵役體位區分標準不當提高門檻,拒絕強迫跨性別者現/獻身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漁電共生大鬆綁?反對漁電脫鉤!無須養殖先售電?共生變寄生!本末倒置!
文/監督施政聯盟
漁電共生政策傳出將大鬆綁,朝向「漁歸漁·電歸電」的漁電脫鉤分離!對此,在意光電不當發展的環保團體協同立法委員陳昭姿、洪毓祥痛批光電魚塭七成有電無魚的弊端未解,如今光電業者竟卑鄙干預政策,要讓漁電脫鉤,不用再負養殖責任,顯示漁電共生政策失敗,豈能棄守政策原則,讓業者予取予求,本末倒置、共生變寄生?堅持反對政策鬆綁脫鉤大轉彎!
投入漁電共生的光電業者因長期無法取得養殖事實認定(養殖達原產量七成),形成太陽能發電設施已與台電電網並聯,卻無法售電開始獲利,業者透過各種管道對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政策干預,目前狀況是在行政院的指示下,漁電共生新制草案由漁業署、能源署、光電公協會研擬中,新制草案將改採「漁業經營」與「光電經營」分離。然而,審計部去年針對1/3的漁電共生案場查核,高達七成案場有電無漁,遭經濟部大力反駁,但近來有專題報導顯示僅4%併網容量的漁電共生案場,有通過養殖查核!在在顯示漁電共生政策的失敗!
立法委員陳昭姿表示,漁電共生政策是2021年開始,政府衝太陽光電發電量能主要開發類型,因此相關規定非常的鬆散,且有放水之嫌疑,推行至今5年,除了弊案頻傳,台南更是因為開發利益的爭奪,不時有黑道開槍恐嚇政治人物,與恐嚇在地居民的案件發生,光鮮的漁電共生政策背後,充滿黑暗!
陳昭姿指出,我們黨籍立委也有接到蠻多台南、嘉義的漁民、居民陳情,除了受到黑道威脅外,也提到因應鄉村人口高齡化、勞動力不足等因素,養殖漁民期待漁電共生的額外收入能夠讓漁民堅持下去的可能,只是過去政府都偏向讓業者主導,才導致現在漁電共生的失敗!
陳昭姿質問出席的漁業署和能源署官員,拿掉業者必須要能夠承擔漁電共生案場的養殖事實的責任,誰要負責將原本設計不良的案場,改成可以完成養殖事實認定的案場,誰來解決「跨距不夠大、漁池沒有高低差…等」養不出魚的問題?這些當前漁電共生面臨的問題要如何解決?讓漁電脫鉤、鬆綁能解決問題嗎?
立委洪毓祥表示,從養殖漁業發展的角度,養殖漁業利用以光電為主的再生能源本來應該是好的發展。實務上,台灣在鱸魚、白蝦、石斑等漁獲,皆已發展出適合室內養殖的工法,而室內養殖,水、氣循環過濾本就依賴電力,因此「屋頂型」光電自然會是養殖場的補充電源,既降低養殖業成本,也有利永續發展。
但台灣目前看到的發展方向卻令人擔憂,因為「養殖漁業有效運用再生能源」的政策方向已被扭曲,變成由期待發電、賣電的能源開發商主導。能源商與追求發電績效的政府單位,追求的是以「地面型」光電設施,以「圈地種電」為手段,本質上就偏離了發展養殖漁業的初衷。這種圈地種電的發展,顯然不利養殖漁業的永續發展,也違反農地農用的原則,所以會堅持反對漁電脫鉤的主張。
台南社大環境小組研究員晁瑞光透過短片表示,漁電共生怎麼會變成「漁電分家」?電歸電、漁歸漁,最後就是魚塭變成一大堆的光電場卻不能養魚。然後再把責任丟給漁民,這樣對嗎?應該養魚優先,發電為輔!看到業者大量設置光電場,其下之後卻不能養魚。在百姓眼裡,這就是假「魚電共生」,打著養殖的名義,實際上只是做太陽能光電。
晁瑞光強調,太陽能光電真的有那麼好賺嗎?魚塭本身是窪地,需要回填整地。但用來回填的材料往往不是乾淨的泥土,已看到太多案例,回填的都不是乾淨的土壤。結果是光電業者賺得飽飽,卻把養殖的責任丟給漁民,這不就是在殘害漁民嗎?這樣做對嗎?臺灣是民主國家,不應為了財團、替那些根本不是真正要養魚的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極力反對漁電分離!
監督施政聯盟國土保育組組長暨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表示,「漁電共生能夠成功的唯一路徑,必須要以養殖戶為主體」。今天僅環團和綠電開發受害者出席,養殖漁民表示漁電脫鉤的報導出來後,漁業署官員立即聯絡相關區域的養殖協會,表示政策還在擬定之初沒有決定,未來也會開說明會聽取養殖協會的意見,目前僅能採取觀望態度,看政策怎麼走下去,無法出席記者會,但是堅決反對「漁電脫鉤」的政策,這樣等於將漁電共生案場的主導權又交回到業者手上。
陳祺忠指出,想過找那些因漁電共生被趕走的漁民,以及像台南蘆竹溝這樣抗爭沒有獲得協助的在地居民,一起來抨擊,但後來還是決定由愛環境的環團站出來替養殖漁民發聲,因為不管光電業者多麼地財大勢大,透過卑鄙的手段去干預政策,但我們必定堅持將政策導引到正軌時,不能用卑鄙的手段!請媒體能夠幫幫養殖漁民,感謝!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喊出「漁歸漁、電歸電」口號者須先回答土地使用的基本問題,憑什麼光電可設在用來養殖的農地?明明是先有養殖,後來才有光電的需求,豈可「乞丐趕廟公」?獨讓光電業者賺錢,風險卻全部由漁民承擔?如果改成「漁歸漁、電歸電」,別談「漁電共生」了,光電業者走地目變更就好,哪還有甚麼正當性來蓋在農地上?
況且現行「漁電共生」仍有許多漏洞,其中「室內型」最為嚴重,在彰化芳苑就有光宜科技公司要開發40公頃室內型養殖白蝦的漁電共生,根據經濟部能源署制定的「彰化縣芳苑鄉高生態敏感區漁電共生開發管理機制」,這裡屬於環5,是經過指認的高生態敏感區,目前不開放地面型漁電共生設置,然而室內型卻荒唐地不受限制,大家可能誤會室內型蓋在屋頂上,以為影響比較小,但這邊都是養蛤蜊的魚塭,所以不僅養殖模式、物種都跟當地產業差異很大,還會大量填土,光宜現在的示範場就違法回填很多營建廢棄物進去。
室內型沒有環社檢核,還將40公頃案場做切割,規避環評及海審,只有舉辦說明會,這種承諾是沒有任何法律效益的空頭支票會議,另外本會兩次進示範場皆只有看到小蝦苗,也有多家媒體報導室內型高密度養蝦難獲利,高機率會「假養殖、真種電」,不僅毀壞農地,對原養殖環境造成影響,還讓高生態敏感區破碎化,呼籲漁業署及能源署應先正視這些室內型漁電共生的重大漏洞。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漁電共生政策打算鬆綁讓漁電脫鉤,向光電業者大幅傾斜,這是違背「以漁為本、光電加值」原則,嚴重損害漁民生計與環境永續,凸顯政府綠能轉型的光電政策本末倒置。一旦漁電脫鉤不再共生,未來勢必轉成寄生,甚至缺乏監督,恐助長棄養魚塭的情況再擴大,甚至加速沿海生態退化,也背離淨零永續的目標。如果漁電脫鉤,不僅是政策失敗,更是對農漁業與生態的背叛,強烈譴責經濟部及能源署,並呼籲立即對此錯誤政策踩煞車,並確實檢討改善當前漁電共生沒養魚的問題,而不是向光電業者妥協。呼籲政府轉推真正的共生模式,如與養殖協會媒合,嚴懲假養殖業者,維護農漁永續。
四湖反風吹自救會會長表示,嘉義布袋「嘉原案場」在尚未取得完整農業容許的情況下,即完成併網試運轉,質疑整體制度已出現「先運轉、後補正」的結構性問題。
吳連進表示,根據台電公文,該案場已於114年12月3日完成併聯試運轉,但嘉義縣政府資料顯示,案場229筆土地中,仍有77筆尚未取得農業容許使用,「也就是說,在法定條件尚未完備的情況下,案場已經進入電力系統並具備發電能力」。
他進一步指出,該案場總裝置容量高達17MW以上,但公文主旨僅以「逾2000kW」帶過,質疑是否低估開發規模,「這不是一般案場,而是大型開發,在這樣的規模下仍發生程序未完備即併網的情形,問題嚴重性不容忽視」。
吳連進也整理時間序列指出,從114年3月台電修正配電手冊要求須先取得容許才能併網,到114年11月業者提出申請、12月完成試運轉,再到115年1月新躉購費率公告與2月正式函文業者完成併聯試運轉,「整個時程高度集中」,他質疑:「這樣的安排是巧合,還是制度上已默許先運轉再補程序?」
在收益面向上,吳連進指出,該案場雖已具備發電能力,但其收益規模仍須從違規範圍加以檢視。他表示,若以229筆土地中77筆尚未取得容許使用的地號比例進行保守推估,相關發電規模所對應之潛在收益,若以目前保守推估的發電規模計算,其短期收益若能進入躉購階段將達千萬元等級。若進一步考量再生能源躉購契約長達20年,其潛在收益規模,約可達6億元以上。也就是說,這不只是短期問題,而是長期累積的制度性影響。他說,是否應在程序完備狀態下,收益才能被允許,這值得主管機關正面說明。
此外,他也批評目前審查制度可能存在「數字稀釋」問題,指出當個別魚塭遮蔽率過高時,透過納入未設置光電的地號進行平均,使整體數據看似合格,「這不是改善問題,而是用計算方式改變問題的樣子」。
在制度面上,吳連進質疑,農業部推動的「雙軌機制」已出現漁電脫鉤趨勢,「當光電業者不再負擔養殖責任,漁電共生就可能從『以漁為本』,變成『去漁留電』」。
他同時指出,審查過程中可能由光電產業相關團體參與評估,但實際從事養殖的漁民卻未充分參與,「當受影響者沒有發聲機會,而受益者可能影響審查,是否已違反程序正義與利益迴避原則?」
吳連進強調,此案不只是個案問題,而是制度設計正在發生轉變,「我們看到的,不只是違規,而是違規如何被制度吸收」。
最後,他提出三項訴求,包括立即檢討未取得容許即併網案場、釐清行政責任並公開決策過程,以及全面檢討漁電共生審查機制,確保漁民參與與制度透明。
他並表示,相關事證已整理完成,將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調查。
政策失敗不檢討,反替業者開後門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員洪碩辰表示,聽聞魚電共生政策即將鬆綁,令人十分擔憂,這項政策一但實施,形同為不負責任的業者大開後門,任憑外來者竊占土地。這些養殖用地本應給當地的農漁民使用,農漁民依靠土地為生,也是地方重要經濟支柱。當初魚電共生以提升產業價值之名,想要附加於養殖業,但發展至今,可見過度草率、缺乏評估的政策有許多問題,也已經對原有產業造成傷害。這時侯政府該做的事,應該是負起責任,立刻終止失敗的政策,並以民主的程序邀請各界一同來參與並檢討。怎麼會是將錯就錯,反而還想藉此大開後門,任憑這些外來的業者搶奪土地,剝奪當地人的生存權?這樣降低廠商進場的門檻,形同於官商勾結。在新政策下,原有的養殖漁民只會變得更加弱勢,而且可能有更多土地面臨使用方式變更,更是整體國土安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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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協和電廠淪廢棄物垃圾場?驚悚照片揭發廢棄物堆置及集塵灰污染!
文/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基隆市政府已於2026年3月19日核定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及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再度接獲台電吹哨者資料,踢爆該廠長期疏於管理,4部鍋爐機組正下方大量堆放未申報之廢棄物,且3、4號機組靜電集塵器灰斗正下方集塵灰直接落地且有積水,顯已溶出重金屬滲入土地。
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前於2026年3月23日進入協和電廠稽查,遭電廠內部人員故意帶著亂繞,避開許多嚴重污染區域,僅就稽查到的「加濕減容作業區暫存集塵灰及其混合物及貯存盛裝未採用適當貯存容器」、同時也「無防止集塵灰洩漏設施」,「污染物散落於暫存區周遭地面造成污染」部分,認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接獲檢舉資料,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一、立即補充稽查協和電廠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形:
王醒之指出,據台電內部吹哨者爆料,2026年3月23日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進廠稽查時,電廠內部人員故意帶著亂繞,避開許多嚴重污染區域(見附加檔照片),意圖避重就輕,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應即刻補充稽查協和電廠內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形,並開罰究責。王醒之吹哨者提供之照片令人怵目驚心,顯見台電並未真心解決土壤汙染問題,僅藉由草率版的土壤整治推動協和四接的開發進度,可以說是「草率後再打折」!為此,王醒之強調不排除提告究責。
二、完整調查包含3、4號機附近之協和電廠全廠土壤污染情形:
王醒之進一步說明,過去協和電廠就土壤污染之調查,偏重在已除役的1、2號機周圍,但運轉中之3、4號機同樣有堆放大量未申報廢棄物,不但集塵灰直接落地且同樣有積水之情形,恐早已溶出重金屬長期滲入土地,亦應進行土壤污染調查,方能完整瞭解廠內污染情,應完整調查包含3、4號機附近之協和電廠全廠土壤污染情形,並公布調查結果。
三、撤銷日前核定之「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
蔡雅瀅律師指出,基隆市政府前於2026年3月19日核定「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然廠內大量未申報廢棄物堆置及集塵灰直接落地且有積水之情形,係於該計畫核定後,始遭檢舉,並於同年月23日進廠稽查,確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等規定。上述情事顯見日前基隆市政府核定之應變必要措施計畫顯未考量相關問題,同時反映出台電草率執行計畫,應撤銷該急就章之計畫,重新檢討全廠土壤污染調查及整治計畫。
四、落實土壤污染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
蔡雅瀅律師強調,桃園市政府就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曾設置「監督小組」,納入民間團體及居民共同監督污染整治狀況;並於該府環保局網站設置「監督小組資訊公開平台」,公布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盼基隆市政府比照桃園市政府,就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整治案,設置「監督小組」納入民間共同監督,並於網站公開相關資料及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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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52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同法第53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一、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二、貯存、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物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依事業廢棄物主要成分特性分類貯存。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三、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四、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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