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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惡法成為壓垮教師的最後一根稻草!全教總要求徹查教師墜樓事件、廢除不良校事會議制度

2025, November 25 - 16:04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惡法成為壓垮教師的最後一根稻草!
非痛下決心改革 不足以救教育
全教總要求徹查教師墜樓事件、廢除不良校事會議制度

針對近日連續發生兩位教師不幸離世的悲劇,全教總對此感到難過及惋惜,先對兩位教師家屬致以深切慰問。

事發之後,教育界瀰漫著低氣壓。地方官員急著澄清這是「個別事件」,或用「案主有情緒困擾」這類言辭來推卸責任,至今更未聽聞教育部長公開的慰問話語。面對教育官員如此消極冷漠的態度,全教總更感憤怒。因為,我們深知這並非單一的偶發悲劇。

翻開教育部近三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令人顫慄的事實就擺在眼前:「教職員自殺、自傷案件」通報數從110年65件、111年70件,在112年飆升至 148件,增幅超過2倍;更令人痛心的是,教職員工自殺死亡人數由110年8人、111年10人,112年更暴增至19人。這些統計數字無疑宣告:台灣教育現場已瀕臨崩潰,第一線教師的壓力鍋正式引爆!

事實上,當前國教現場呈現「三高」危機:高行政負載、高情緒勞動與高投訴風險。教師普遍面對的是無止境的行政壓力、日益惡化的投訴文化,以及孤立無援的不友善職場環境。

行政減量淪為口號,繁瑣的評鑑與專案讓教學成為教師最奢侈的副業。同時,管教空間萎縮與濫訴文化,逼迫教師在「管教」與「擔心被告」的恐懼中走鋼索。加上校園體制封閉,提出建言或異議者往往遭受打壓化,形成「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霸凌文化。這種讓教師身陷過勞、恐懼與噤聲的絕境,正是導致悲劇頻傳的結構性元兇。

特別是原本旨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校事會議」,如今已異化為整肅教師的工具。在主管機關「小案大辦、案案必查」的僵化指令下,校事會議成為濫訴者的尚方寶劍。即便只是微小的親師誤會,教師都得被迫經歷漫長、甚至羞辱般的調查與公審。這種有罪推定的程序折磨,讓教師不只要面對教學,還得隨時準備為自己的清白辯護,更是徹底摧毀了教育現場的安全感。

全教總認為,這兩位教師的離世,是在向社會發出最後的警語:老師已經撐不住了!我們更要嚴正指出,這絕非官員口中的「個別事件」,而是政府長期漠視現場教師壓力所導致的系統性災難。為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項要求:

第一,徹查新竹縣教師墜樓事件,反對草率歸因個人情緒問題

鑑於校園權力結構封閉,且為杜絕球員兼裁判之嫌疑,本案應有拉高調查層級之必要。全教總促請國教署介入,針對近日相關傳聞(包含職場霸凌、教師申訴評議爭議)進行客觀公正的完整調查,還原事實真相。

第二,即刻廢除異化的校事會議制度,停止對教師的行政霸凌與程序濫訴

目前的校事會議制度,早已徹底變質,無法達成原先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設立宗旨,反而異化為惡意投訴者的報復工具或以及摧毀教師教學熱誠的行政夢魘。加上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修正草案,完全無助解決學校困境,只會更加犧牲教師權益。為讓教育現場回歸到以往的寧靜,全教總要求廢除校事會議,才能避免更多師生權益繼續受到制度的傷害。

第三,避免教育政策死當,部長應下定決心根本解決,切勿固守113年修法的錯誤框架,任由制度繼續壓垮教師

全教總對於鄭部長就任以來,處理教育現場危機的表現給予「瀕臨死當」的評價。面對史無前例的教師離職潮,以及早已天怒人怨的校事會議濫訴亂象,我們嚴正指出:113年的修法方向完全錯誤,這才是導致今日亂象加劇的禍首!

面對近日教師以死明志的悲劇,身為教育界大家長的鄭部長,不能再以沈默冷眼旁觀。我們要求鄭部長必須展現魄力與決心,徹底檢討113年修法之惡,停止在錯誤的道路上盲目暴衝。唯有立即承認並修正錯誤,廢除這套折磨基層的法規,才能阻止教育現場繼續崩壞,這才是對逝者與全體教育工作者最起碼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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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融合教育變懲罰?高中酌減特生形同具文!全教總:莫讓師生成為制度犧牲

2025, November 25 - 16:02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在教育部長期致力於融合教育推展的政策下,班級當中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以下簡稱特生)已屬常態,而有鑑於教師對於特生的輔導需要花費較多心力,且為保障特生與普生的受教權益,法規訂有針對安置特生班級可酌減班級人數的規定。然而在現行的高中招生制度下,卻讓酌減人數規定因為與招生員額核定規範相矛盾,而使酌減人數規定形同具文;使第一線教師長期處於「只見特生逐年遞增、依法減生從未成真」的困境當中。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融合教育不僅只是將特生安置於普通班的普特共融,更應該是讓普生與特生都能獲益的普特共榮,因此請教育部要正視法規執行矛盾所造成的現場災難,全面檢討制度缺失,絕不能讓第一線教師與學生成為制度設計不良的犧牲者,更不能讓融合教育淪為口號,侵損學生受教品質。

根據教育部統計,雖然少子化導致學生總數下降,但特生的鑑出率與安置人數卻逐年提升。112學年度資料顯示高中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共有 2 萬 3834 人,其中有 2 萬 1142 人安置在普通學校,也就是近九成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一般高中。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普通班每安置 1 名身心障礙學生,得減少 1 至 3 名學生,這是為了保障師生教學品質的基本設計。然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特生卻是採「外加名額」方式安置。這形成教學現場極為荒謬的狀況:法規本意是「減法」(34人 – 減生人數),行政操作卻變成「加法」(34人 + 外加名額)。在核定招生名額未預留彈性的僵化機制下,學校無法落實減生,導致班級人數不但沒有依法減少,反而因為「外加」而突破班級人數上限。

在學生組成愈加多元、需求愈加複雜的情況下,現行公立高中 34 人的大班規模早已超過合理負荷。而當特生以「外加」方式進入班級,但受限於招生員額未事先調整下,造成編班時無法依法減少班級學生人數,教師被迫在學生數超額的班級中,同時兼顧班級經營、個別化支持、輔導需求與行政配合。這種班級中有特生,班級學生數卻「不減反增」的不合理現象,讓教師疲於奔命,不僅特生得不到適性支持,一般生的權益也會遭到排擠,明顯違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適性教育」的保障。

全教總認為,依法行政不是選擇題,教育部不應該坐視特生外加名額制度與安置特生班級可酌減人數這兩項保障學生就學權益的規範相互衝突。教育部應於招生規劃階段即考量特教安置需求,將於招生總額內預留安置特生的員額,而非「外加」於滿額之上。

依法行政是最低要求。融合教育不能靠教師燃燒自己,或強迫學生承擔制度缺陷。全教總要求教育部立即解決「外加名額」與「減生規定」的法規衝突,建立可操作的配套措施,讓融合教育回歸「保障每一位學生」的初衷,而非成為現場難以承受的負擔。

107-112 學年度高中階段安置普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占比

學年度 高中階段
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 安置普通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 安置普通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比例 112 23834 21142 88.71% 111 23728 20878 88.00% 110 23794 20806 87.40% 109 24022 20841 86.80% 108 24038 20613 85.80% 107 24893 21051 84.60%

資校來源:特殊教育統計年報、教育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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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駁「好奇心誤觸」!婦援會:數千部下載是滿足性慾,104年就已犯法!

2025, November 25 - 15:58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114.11.25)今天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1年6月徒刑,緩刑4年,需服義務勞役180小時,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可上訴。這判決結果讓黄姓資深藝人暫緩執行,不用進入監獄服刑,但在四年期間只要再犯罪可能就會被徹銷。為何會改由違反個資法呢?是因為由於黃姓資深藝人購買持有的影片內有被害人個人資料。婦援會認為如果法官只依違反個資法無法呈現該案件全貌,並且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

黃姓資深藝人於11月24日判決前夕對外發出聲明稿,其聲明稿中有提到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和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表示道歉外,同時也提到其下載影像多數為成年性影像,以及在112年2月修法前下載,會下載是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此避重就輕之聲明內容顯示其意圖轉移大眾視聽、規避其根本問題。以下是婦援會針對上述提出回應,並提出訴求,期待各界可以共同防堵數位性暴力發生與蔓延。

1、 下載持有兒少性影像104年早已犯法

兒少性剝防制條例於104年就已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等物品被查獲者,便會處以罰款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112年2月才修法入罪,因此黃姓資深藝人其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早已構成犯法行為,而非112年後才被認定為犯法。

2、 購買下載時間與數量已超過好奇心範圍,滿足個人性慾才是購買原因

黃姓資深藝人聲明稿中提到,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然而若只是好奇心,通常也是少數幾片滿足後好奇心即停止,但實際上其持續購買上千部,且查得出來的被害人就有30位被害人,這應該已不是好奇心,而是滿足個人性慾,甚至有習慣或上癮的可能性,恐需要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或治療。

3、 只要下載購買非法性影像,不管被害人成年或未成年都將造成終生傷害影響

聲明稿提到其下載性影像多數是成年性影像。眾所皆知,黃姓資深藝人下載的性影像不管是未成年或成年都是非法,且該影像是透過偷拍、誘騙、強暴脅迫拍攝製造而成,均造成被害人嚴重身心傷害外,被害人還需要面臨其性影像在網路上不斷被散布、販賣、下載的性暴力循環,對其生活和未來影響都相當大。

婦援會認為,黃姓資深藝人不應該找任何藉口理由合理化購賣非法性影像,而是應該真正反省其行為,對於所有非法性影像中被害人造成傷害影響,進而對所有被害人與社會道歉,因為有購買者才有人願意冒著犯罪風險拍攝錄製造、散布與販賣。同時要承諾未來不會再購賣下載各種非法性影像,並呼籲社會大眾勇於檢舉或不購買下載。

婦援會呼籲刑法應該修法,將購買成人非法性影像入罪化,才能遏止被害人性影像不斷被進行散布、販賣行為。同時,國內應該要仿效澳洲等國制定網路安全法,要求境內境外網路業者須負起法律責任,共同防堵各種新興網路數位犯罪行為,讓民眾有個安全、放心的網路數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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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公正、透明、倫理、保障是校事會議制度前進方向的四大共識

2025, November 24 - 19:34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校事會議制度,應朝進步價值修正,而不是花力氣倒退

校事會議制度爭議至今,不論是關心教育的團體、家長、教師團體或是政府所提出來的正式主張,方向上不外乎是要求公正的調查處理、使制度透明可課責、能夠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來提升教師職業尊嚴、制度能夠同時保障學生及教師的權益。在這四個重要價值作為前提之下,也要盡可能提升制度效率,減輕學校負擔。若有團體正式表明不認同這四個主要價值,本會願與其公開討論重獲共識。

在這四個原則之下,校事會議制度的修正可以作為短期目標,但長期而言,我們認為建立第三方處理機制取代校事會議制度,將更能夠根本性處理問題。請參考下表相關處理模式的比較。

  公正 透明可課責 專業倫理 權利保障 教評、專審會 成員以同校教職員為主,制度使人宥於人際關係或利益代表身分,而對公正性產生重大障礙。 被害者無從了解決議過程及理由,大部分被害者無法取得調查報告。教評會、專審會有權無責。 公正性不足且無一致標準。對教師倫理的建立造成重大障礙。對於能力不足的教師也難以汰除。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對事實認定或嚴重程度判斷有疑義時,毫無救濟管道。 校事會議現狀 由經訓練的校外委員組成,主管機關提供3-5倍名單供學校遴聘。降低身分代表及利益關係的影響,但未徹底解決。 只有做出解聘、不續聘、停聘處理時,家長才能拿到調查報告及進入陳情機制。學校或主管機關都不對最終結果負責,會以尊重調查機制來推托。 比起教評會或專審會有部分改善,比較能期待處理身心暴力及其他違法行為或教學能力不足情況,但仍有不足。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及家長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狀況下陳情。 校事會議修正 建議進一步排除所有身分、利益代表的參與。同時提升對不適任調查委員的處理效能。也可考慮未來採調查委員抽選制,來進一步排除校方對調查委員的影響。 本次修正應確保讓雙方都可獲得完整的調查報告。校事會議不依調查報告建議處理時,應提出理由,受主管機關監督,以示負責。(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 建議進一步制定明確且符合CRC的案件受理、處理判斷標準,使處理結果更一致。將有助於提升公正性,並教師專業倫理界線更明確。 本次修正應確保不服處理結果的被害者及家長都能陳情。陳情結果及理由也應蓋完整提供給被害人及家長。(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建議明定主管機關應對陳情結果負責。法規應使主管機關有權力重開程序。 第三方處理:

兒少權法模式、幼教法模式、國家兒童權利機構模式 由第三方處理,最可能降低人際關係及身分利益的影響。集中處理亦可使處理人員受更專業訓練並累積處理經驗,增進調查能力。 依責任政治的原則,由第三方處理單位直接對調查報告內容及最終處理結果負責,使其權責相符。調查處理結果可適當公開,使其能受公眾監督。 處理單位可藉由個案處理,建立更具體的教師專業及倫理指引或準則,提升教師專業標準並建立界線。 當案件處理是以兒少權利保障為核心,就可安排制度,使教師及被害者雙方在程序中都能參與,較可期待能夠有對等公正之救濟管道。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是否受理及處理結果 被害者及家長 教師 不受理不轉交考核會 可陳情 有利無需救濟 不受理改以考核會處理 無法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對不受理陳情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不受理有利無需救濟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但處理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

(可能涉輕放)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教學不力但僅資遣或

進入輔導期後輔導有效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結果為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在目前的校事會議及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以及教育部於2025年11月21日預告的版本中,大多被害者和家長,無法透過調查報告來瞭解做了那些調查以及結論的具體理由,在資訊不足之下,完全無法具體主張,而且,後續也幾乎無法陳情。這樣的制度,實際上會讓真的有被打、被言語羞辱或被霸凌的孩子和家長,在學校派員簡易調查認為證據不足不成立時;在調查委員調查不確實、用錯條文導致不成立或懲處過輕時;在行為人沒有悔意但被認為有輔導的可能而逃進輔導期時,家長都完全拿不到調查報告,完全無法陳情!

制度的透明可責及救濟保障,絕大多數只提供給被投訴者一方。被害者及家長遇到包庇或輕放時完全無法看到調查報告也無法處理,反倒是行為人受到較重的解聘、停聘、不續聘終局處置時,被害者才可完整閱覽報告和用陳情方式救濟,制度設計極度不合理!

這等同是制度在鼓勵、獎賞包庇、輕放,毫無公義可言。就此部分,本會強烈建議要立即修正!

**本檔案所提及的「陳情」都是指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進行的陳情,並非一般陳情。

需處理效率問題,明訂「分流」的嚴重標準,且分流後仍確保公正

效率問題在所有制度的都應當被考量到。但古往今來,公眾對事件處理機制的期待,向來是公正先於效率。過度放大所謂「濫訴」的說法,無助於制度的進步。經國教署調查,校事會議的實際召開數量,已呈現以下事實:

一、校事會議的召開並非浮濫:

根據統計,113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正式教師人數為196,859人,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為30,988人,合計229,647人。以教師人數來看,校事會議每年的案件1,372件,受理1,124件,可以算出,每年接受校事會議調查的教師,僅佔不到千分之六。這樣的比例在任何工作領域中,都難以被稱為「浮濫」,反而應視為制度運作下的常態監督,是確保專業與倫理的基本機制。

二、校事會議的檢舉並非無端生事

由校事會議確定教師有違法不當行為的比例,明顯大於調查不成立的案件數量。可看出多數學生、家長所提出的檢舉,並非所謂無端「濫訴」。

超過半數的學生或家長投訴有其道理,比起其他領域的類似投訴機制上是相當難得的狀況,用「濫訴」來指責大多數的學生與家長,有失公允。

數據以外,還有以下實務問題:

一、未解聘不代表案件不嚴重,而是「嚴重」的標準不合理:

嚴重標準的不合理,是普遍狀況,光是近期就可以看到相當多案例:

(一) 高雄青年國中代理老師用曲棍球桿打傷五位學生,還被社會局以違反兒少權法開罰,校事調查卻認定是:「情節輕微之不當管教行為,建議申誡一次」。

(二) 臺北市士林某國中老師將學生壓到牆上並抓出傷痕,並被以傷害罪起訴,也僅認定為「輕微不當管教」,後續教師考核會更決議不予處分。

(三) 新北市蘆洲某國中,班導連續多天處罰學生上百下開合跳,最終導致學生心悸住院,調查小組也僅建議老師考核處分。

這樣的案件在現場並非個案,嚴重標準不合理,是因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將事件嚴重與否,定在「造成後果嚴重」、而非「行為嚴重違背倫理」。

舉英國中央主管機關今年4月公告的師對生身心暴力事件調查報告〈Mr Ho (Shing Calvin) Cheng: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為例,案件中何老師因為將學生雙手反扣到頸後並整個人抬離地面,導致學生立即哭泣及肩膀疼痛,只要是涉及對兒童的身心暴力,就是嚴重到需中央機關介入調查的案件。本案何老師被認定有「專業上不可接受」、「可能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而被給予終身不得任教的禁令。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56點次中,國際專家強烈要求:「教師的懲處與個別兒少受到影響的嚴重程度關連,並且需要兒少及其家人自行舉證。委員會強烈敦促政府將其替換為提供明確指導的法規,指出何為構成暴力、殘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並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8號與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之定義。」上述教師法的定義,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也不符合人權標準。

我們認為,「分流」的標準,要符合CRC及國際人權標準。也就是:當教師行為有涉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對待,就要進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

二、分流後,仍應維持對不當管教調查處理的公正、透明、可課責:

在分流後,可以想見沒有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行為,大多會直接以考核會處理。但依照目前考核會成員大多為同校教職員的情形,恐怕仍然會產生不公正的問題。

目前透過校事會議,其實這一類案件的調查品質也有提升,長久下來可以期待能減少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目前校事會議制度所產生的正向效果,不該倒退,在分流的制度上,應確保被害者考核會直接處理的案件,被害者仍然能拿到簡易調查報告,以及對於報告中不合理之處,可以進行相關救濟的權利。

三、體罰就是體罰,不要與教學不力混淆:

目前體罰、羞辱、不當管教而尚未「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的情形,都被列在「教學不利」的判斷標準中。但如同前述,一旦是對兒少的身心暴力,依照國際普遍標準,就是嚴重行為。我們主張,對兒童身心暴力對待的行為不應與教學不力混淆,應單獨作為嚴重違背教師專業倫理的行為加以處理。

至於教學不力,應該完全以教師教學、輔導能力是否能夠勝任進行專業工作來進行判斷與處理,比較不會因為混淆,而使得處理機制中教學不力這個項目,無法用來專注處理教師專業不足的情形。

四、處理後再犯調查屬實,不應有無數次機會侵害兒少並消耗國家教育資源:

目前,只要體罰、羞辱、或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只要沒有「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或被認定教學不力,不管是第幾次再犯,或造成多少學生受害,所有案件像是第一次發生,通常會給予行政懲處。對於這一類行為,目前法規缺乏再犯處理機制,以至於陳淑妍老師一再用身心暴力行為侵害學生,還是被制度縱放14年,造成大量學生權益遭受侵害。

我們主張,一旦行為涉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不論後果輕重都應永久留下紀錄。法規中也應加入,再次對兒少為身心暴力,依其情節解聘或資遣的條款。

對教師保障不能只有避免懲處的粗淺作法,在程序中的陪伴與照顧也很重要

我們有實際協助過行為較輕微的教師面對處理程序,我們發現在面對行政調查時,老師會感覺到無助或不知所措,以至於即使瞭解自己的行為不見得完全正確合宜,但在接受調查時,會因為情緒而展現出抗拒或敵意,這樣的反應也容易被理解為犯後態度不良或無悔意。

在我們的協助經驗中,如果老師在過程中能夠有良好的陪伴與照顧,讓老師知道制度目的並不是在找老師麻煩,而是在協助老師瞭解哪些行為踰越界線,那些手段必須調整,即便最終結果也有行政上的懲處,老師也能理解與接受,而且能認知自己行為不當之處,進一步覺察內在原因,而調整作法。

我們主張在教師面對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要能夠提供協助與正向支援,使老師在專業及倫理上能有所發展,讓處理機制不只是調查事實及決定懲處,而是能真正發揮改過及正向成長的重要效能。

這才能讓制度真正保障到老師這個人,而不是淺薄的只在懲處上攻防與算計。

長期而言,用第三方處理制度,才能在公正、透明、倫理、保障四面向有本質上進展,在效率上也可明顯提升

大部分教師團體對於制度公正性的擔憂,最主要是擔心校長或學校行政人員利用制度排除異己或進行鬥爭。

教師團體作為一個專業職業的代表,我們認為不太可能只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制度倒退。教師團體希望避免有心人士利用制度內鬥,最徹底達成目標的方式,應當是不要讓原校自行進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而交給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徹底解決各方利益代表可能「插手」個案的情形。

這其實從嘉大附小案件處理上,全教總與全教產的爭執,就可以看出,一旦事件處理機制放在校內,那校內不同的身份及利益代表,就會產生各自的視角與基於團體利益的主張,那就很難對事件事實以及處理方式提出公正判斷。

要做到公正,重新創設由校外第三方單位主導並負責、完全由專業調查人員組成,不納入任何一方利益代表,並向公眾公佈調查結果接受監督的調查處理制度,最有可能避免濫權、私相授受或無法公平審視各方主張的情形。讓第三方處理機制取代目前由學校召開校事會議的作法,也能符合教師團體避免制度遭任何勢力濫用的期待。

第三方處理制度除了在公正、透明、倫理、保障四個面向上都可以帶來徹底的革新機會,在效能、效率上也可以有下列好處:

一、集中處理避免程序重複疊床架屋。

二、調查人員統一聘任,可避免個案分別聘請調查委員,耗時又耗用更多公帑。

三、不適任機制不由學校處理,學校可以更專注在精進教育專業的本務工作上。

第三方機制有多種可行方案可選,且有國內外執行經驗可以參考

一、對兒少身心暴力,可考慮改以兒少權法機制處理(違反兒少權法以外案件仍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衛福部近期於立法院厚生會所舉行的「114年度專家會議」中發表的數據,家外成人施暴案件中,近3成施暴者是學校職員,且案件發生是於校園中。可見,目前衛福部對於校內師對生暴力對待事件是有實際處理經驗的。

我們理解這些案件若由社政單位調查,目前會遇到人力不足問題。但在目前兒童及家庭署成立之際,若未來校內案件也納入調查處理的範圍,或可採取於機關下設行政法人的形式來充實事件調查人力,調查後再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也可以獲得調查專業化,且使調查方法、判斷標準更趨一致,可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二、建立兒童權利機構,使其權責包含針對嚴重案件進行調查及處理(參考兒童權利監察使制度)。

波蘭及部分歐陸國家的兒童監察使制度,以兒童權利保障作為制度核心目的。兒童權利保障機構,在人員、預算與工作運作上擁有高度獨立性與充分法定權限,且機構人員具備完整的兒童權利知識、觀點與調查實務能力。若參考此制度處理嚴重案件,除了能在案件中有效保障兒童權益與安全。由於這個制度設計能夠綜整全國兒童權利發展與保障事務,範圍涵蓋公私部門,能在個案處理、教育訓練、法規研議、意識提升等領域產生綜合性的整體效益,是一種更整全有效的兒童權利保障措施。

但此方式涉及建立國家級兒童權利機構,會需要較長期的發展研議。

三、升高處理層級,直接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及處理。

(一) 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對嚴重案件進行調查及處理(參考英國TRA、PCP的處理模式)

英國TRA、PCP制度,是以公聽會方式調查處理教師不當行為,將嚴重案件交由中央機關統一處理。此制度在案件審查時會大量引用教師專業倫理相關指引,因此不僅能確保處理一致性與專業性,更有助於透過個案累積建構完整的教師專業倫理體系,形成明確的行為界線,並長期促進教育專業倫理的發展。公聽會的形式本身即帶來極高透明度,英國教師將案件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永久公開公佈於政府網站,社會大眾可隨時查閱,非常有利於公眾監督。

我國若欲採取此制度,在公聽會模式上將面臨較高的挑戰,或許可以維持我國行政調查的模式,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更具體、可操作的教師專業倫理標準及指引,讓制度也能在發展及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上產生實效。

(二) 由縣市主管機關直接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參考幼教法處理模式)

此模式有現行幼教不適任人員處理制度做為立法先例,制度建置成本較低。且目前校事會議制度中累積已受訓的專業調查人才,或許可以藉由加強訓練及剔除調查有重大瑕疵或不公正之人員,來沿用大部分調查人員,在運作上具高度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4條所設計的審查小組機制,能在調查程序啟動前有效篩選、分流案件,將大幅提升制度效率,並降低對「濫訴」的疑慮。

此種處理模式仍可考慮將對兒少有身心暴力的事件優先分配由社政機關處理,以避免程序疊床架屋。同時,此種模式在分流上,也可以考慮將重大案件直接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教學不力不能只有「輔導期」,而沒有汰除不具教學能力教師的效能

除了前面討論到身心暴力行為跟教學能力之間的混淆外,對於純粹教學、輔導上有狀況的教師,諸如講課內容明顯錯誤或讓大多數學生聽不懂、上課只放影片、大部分時間在閒聊而導致實質教學過少、考試只對答案不透過檢討協助學生從錯誤學習等情形,縱然部分案件在教學上嚴重不具能力以至於毫無進展,但絕大多數仍會認為有輔導可能性進輔導期,且大多數案件依然會以輔導有成效結案。

這樣的情形使得本應具備一定程度教學能力才能任職的教育專業工作,變成即便能力嚴重不足亦難以汰除的情形。其實這樣的狀況不只是使得學生學習受阻及家長擔心,很多時候導師、該校同科老師也看不下去,有時甚至造成下一年級的其他老師苦於補先備知識,在教學上也造成極大困擾。

在革新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或修正校事會議制度上,也應一併考量目前教學能力不足的教師難以汰除的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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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強烈譴責高市早苗欲武力介入台海之言論!強烈抗議民進黨當局附和高市主張,罔顧日本侵華史實及台灣人民生命安全

2025, November 24 - 19:31

文/社團法人釣魚台教育協會

今天立法院就「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台灣有事說』及『安保三文件修正』對區域安全及台海穩定的情勢研析」進行備詢。

《釣魚台教育協會》以聲明表達抗議,附上聲明稿,譴責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鼓吹以武力介入台海,並批評民進黨政府附和相關立場,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聲明指出,日本藉「自衛權」之名意圖重返亞洲軍事領域,與美日安保體制相互勾連,實為軍國主義復辟的危險信號。本會呼籲團結反對美日帝國主義,共同維護台海與東亞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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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臺灣全民安全指引」應納入不同族群與暴力預防因應機制

2025, November 24 - 19:28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最近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2025年出版已陸續分送給民眾的《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內容,新增嬰幼兒、高齡者、寵物準備事項以及心理支持。婦女救援基金會肯定政府新版手冊考量不同年齡、毛小孩需求,但亦發現此改版內容缺乏對於123萬的身心障礙者族群面對危機災難時的需求與因應內容,以及災難時常見物資缺乏產生搶奪物資暴力和性別暴力預防與因應相關內容,因此參考各國資料提出四點建議並提出具體作法,期盼政府補強內容,使全民在危機前、中、後都能受到完善保護。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2023年已有提出《全民國防應變手冊》,於2025年9月再發布出版《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內容新增不同年齡、心理及毛小孩需求與因應,例如新增嬰幼兒、高齡者、寵物的日常備災建議,並加入心理支持篇章,如「當我感到焦慮」以及「如何與孩子討論危機與軍事侵略」等,使得手冊更為符合現實需要。然而,婦援會進一步檢視發現手冊缺乏不同障礙族群之視角,對於避難所/收容所/救濟站等設施空間未有不同性別、年齡、障礙者的隱私使用指引,也未有危機發生時常伴隨生存暴力與性別暴力預防與因應指引,更無身心障礙者或兒童所需的易讀版圖文指引。因此,婦援會特以收集參考瑞典、挪威、英國、韓國、日本、以色列和聯合國等出版的相關指引手冊,提出期待可補充之建議內容。

首先,針對身心障礙者族群,建議宜納入不同障礙族群的危機準備指引,包括視障者、聽障者、心智障礙者、行動輔具使用者與特殊醫療需求者等,應提供清楚的避難步驟、可攜物品建議、溝通方式與協助工具,確保各族群能安全避難。

其次,對於避難空間宜有完善安全空間的隱私與需求規畫及指引。空間需兼顧性別、年齡及障礙者需求,如性別分隔與可上鎖的盥洗空間、明亮無死角的環境、無障礙動線、設置意見箱等,而政府可針對管理使用者及民眾者分別指引手冊,以免造成混淆。

第三,國內外不管各種的天災人禍,例如地震、水患、武裝衝突等,經常可看到危機中常伴隨暴力風險上升,例如物資缺乏的生存暴力事件或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應清楚提供如何預防、因應、求助及蒐證,尤其對於性侵害受害者的醫療處理、身心安全維護與支持、報警與求助流程等。

最後,目前指引手冊以一般民眾進行編寫與排版,但對於心智障礙者、兒童閱讀吸收不容易,應製作易讀版與圖文版的安全指引,讓他們與不擅長閱讀文字的民眾能快速理解與配合。

《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肩負危難時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責任,婦援會呼籲政府,不能忽略任何族群的需求,應納入障礙者視角、避難空間安全規範及暴力預防措施,才稱得上真正的「全民」指引。期盼政府補強內容並加以安排,保障每一位民眾的生命安全與心理安全,達到全民防衛與危機應變的指引目標。

《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建議書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2025年出版的《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相比2023年出版的《全民國防應變手冊》呈現內容更豐富:提到嬰幼兒、高齡長者與寵物的日常居家與緊急避難準備,並加入「當我感到焦慮」、「如何與孩子討論危機與軍事侵略」等心理支持篇章,值得肯定。但審視後仍缺乏不同處遇族群之視角,且未討論危機事件時的暴力預防。因此,本基金會提出此份建議,期待政府將以下建議納入,確保「全民」遇到危機前事先準備及危機期、危機後的安全指引可涵蓋至各性別、年齡、障礙,未遺漏任何人。

  1. 全民指引內容宜加入不同障礙族群視角

《臺灣全民安全指引》缺乏不同障礙族群之視角,建議宜加入視障者、聽障者、心智障礙者、行動輔具使用者與特殊醫藥需求者等族群之指引章節,包含額外準備哪些物資、如何接收緊急警報並前往避難。可徵詢相關團體專業意見,提供符合各族群需求的危機情況安全指引計畫。以下針對不同障礙者提出建議:

  • 視障者:

事先了解前往安全空間的路徑,預先清除潛在的障礙物。如有導盲犬,也準備導盲犬識別證或影本、導盲鞍、一張導盲犬的相片以防走失。

  • 聽障者:

(1)建議與緊急聯絡人事先確認遭遇緊急狀況時的避難步驟,該怎麼通知、緊急避難包放在哪裡、緊急時雙方如何會合。

(2)告知緊急聯絡人什麼時候不會使用助聽器、電子耳,以及當下該如何聯絡。

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輔具充電座、備用電池,可與緊急避難包一同放在容易取得之處,發生緊急狀況時第一時間就能帶走這些輔具與緊急避難包。

(3)緊急避難包中可準備幫助卡、紙筆來協助溝通。

(4)聽障者可裝置各種警報提示器,例如:嬰兒哭聲探測器、電話鈴聲警報器、敲門或門鈴響的提示器。

  • 心智障礙者:

(1)照顧者制定應急計畫,考量障礙性質與需求,預想心智障礙者在安全空間內長時間滯留的情況最好與心智障礙者做好演練,確保緊急狀況發生時應有的應變。同時與心智障礙者進行實際演練。

(2)緊急避難包中可準備藥品、輔具及設備,並準備一張個人緊急聯絡卡並在緊急狀況下讓心智障礙者配戴,聯絡卡資訊包含:姓名、照片、正在服用的藥物清單、特殊需求、血型、過敏史、家庭成員和親屬的聯繫方式等。

  • 行動輔具使用者:

(1)事先了解前往安全空間的路徑,並清除潛在的障礙物。

(2)如果使用輪椅或電動代步車,做好輪胎被扎的準備​​。準備一個補胎工具,並

根據需要準備充氣工具,或準備備用內胎和打氣筒。準備一副厚手套,以便在崎嶇不平的道路上轉動車輪。

(3)將緊急避難包儲放在輪椅、助行器附近,發生緊急狀況時第一時間就能帶走這些輔具與緊急避難包。

  • 特殊醫藥需求者:

在急難準備包準備或隨身攜帶詳細記錄特殊醫療需求的文件、用藥清單。

備妥應對緊急狀況所需的藥品

可參考以色列《做好準備以防萬一:危機情況準備指引》[1]針對各類特殊需求族群提供的準備建議。

  1. 增加不同族群之隱私與需求的安全空間管理原則

《臺灣全民安全指引》中可提供避難所、收容所、救濟站等設施如何顧及不同性別、年齡與障礙者之隱私、需求和制訂秩序,並分別提供給設施管理者以及使用者參考。

  • 緊急避難規劃時應顧及不同性別、年齡、特殊需求(例如懷孕/哺乳婦女、)的使用者的隱私和需求,需要徵詢不同族群的意見,並留意是否女性和男性皆公平的參與討論。
  • 緊急避難空間應注意有無適當的隱私,如區隔性別或家庭的睡覺區域、區隔性別的盥洗空間、區隔性別的晾衣與洗衣空間、可上鎖的廁所與盥洗間、可上鎖的個人置物櫃。
  • 緊急避難空間規劃時應確保不會造成年長或行動不便的人障礙。
  • 緊急避難空間應保持明亮,避免安全死角。
  • 設置意見箱,提供任何人留言反饋。
  • 張貼暴力預防指引與求助管道資訊。

可參考瑞典《性別平等工具包:國際行動實用建議》[2] 第三章節,納入性別視角。

  1. 增加暴力預防措施、暴力發生應變及蒐證之相關指引

有鑑於緊急危難發生時,伴隨暴力風險的增高,《臺灣全民安全指引》中可說明當危機來臨時,民眾能採取哪些行動預防暴力,避免秩序失衡。也提供若目睹或遭遇暴力時要怎麼應變及蒐證等相關資訊,提供因應當下暴力情境的參考資訊,該篇章可列入預防暴力措施、初次接觸、如何確保受害者安全、性侵害的檢查與防護、蒐集證據、關心受害者……等資訊。

  • 預防暴力措施

(1)事先進行宣傳危機時,可能有哪些暴力行為出現,例如用暴力搶物資、性猥褻、性侵害等事件,以及發生暴力時求助各種方式和管道。

(2)針對因應暴力發生時可採取方式,當獨自一人與多人時因應方式。

(3)相關場所建議可增加明顯預防暴力求助裝置或器具,例如哨子、緊急連繫電話或按鈕。

  • 發生暴力及發生暴力

(1)發生暴力時,可盡快撥打110電話,或是採取安全暴力因應方式以中斷暴力或減少傷害。

(2)暴力發生後,先確認被害人安全與傷害狀況,並協助安排處理,例如是否需要立即就醫?還是只要擦藥就好。

(2)協助收集證據:例如詢問受害者是否能辨識或描述嫌疑人?協助現場或外觀明

顯傷勢拍照等。

(3)協助撥打報案電話,向警方提供資訊,並支持安撫情緒,陪同警察到達或陪同報警處理。如需要可以通報請求社工、心理師、輔導人員協助。

  • 性侵害被害人的協助

(1)安撫支持被害人,並盡快前往醫療驗所驗傷診療,建議驗傷前先不要清洗

身體。

(2)3天內提供女性受害者提供緊急避孕,儘早提供以達最佳效果。

(3)如發現加害者有疑似愛滋病可盡快通知並提供受害者愛滋病接觸後預防。

(4)提供性傳播疾病的接觸後衛教課程或資訊。

  • 蒐集證據

(1)若安全,可用各種方式協助記錄事情經過。

(2)請受害者簡單說明事件經過。做紀錄時,務必如實紀錄受害者所說的話。

(4)尋找目擊證人、蒐集證人的第一手資料,並留下與證人的聯繫。

  • 關心受害者

(1)關心受害者身體狀況,例如是否有割傷、瘀傷、衣服撕裂或缺失、行動受限、疼痛或身體不適等。

(2)關心受害者心理狀況,若受害者情緒難以穩定,可先帶受害者去私密場所緩和情緒。若受害者願意說,保持溫和不批判的態度聆聽。

可參考聯合國《婦女、和平與安全:給烏克蘭國防部和參謀總部指南》[3],提供接觸暴力事件受害者的原則。

  1. 應增加安全指引易讀版、圖文版,以協助民眾快速吸收記憶

現行《臺灣全民安全指引》,以一般閱讀能力與知識背景的閱聽人基準做撰寫,著重資訊完整與正確,文字密度較高。但應考量不同能力讀者之需求,提供易讀版以及圖文版,協助孩童、心智障礙者、樂齡讀者,提供無障礙資訊,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之精神,避免剝奪障礙者獲取資訊和服務的權利。

有些民眾不習慣對於閱讀多文字的內容,建議可增加淺顯易懂圖文版,讓其可快速掌握概念、吸收與記憶。

[1] Home Front Command (2024) , Be Prepared…Just in Case : Emergency Situation Preparation Guide

[2] Swedish Civil Contingencies Agency (2019) , MSB Gender Equality Toolkit Practical advice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3] Suslova, O. (2016). Women, peace and security: Guide for Ministry of Defence and General Staff of Ukraine. United Nations Entity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Empowerment of Women (UN W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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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七度流會裝成會,長勤工會違法不甩桃市府

2025, November 24 - 19:22

文/長榮航勤勞方連線

桃園市政府已經依依法命長榮航勤工會停止召開11/24的會員大會,但長榮航勤工會仍堅持召開違法無效的會員大會,並進行理、監事改選,長榮航勤勞方連線代表主張開會、選舉跟停權決議都違法無效的會員,到場表示異議:

1.長榮航勤不斷違法,還違法停權會員,桃園市政府已經依據工會法第43條,停止長榮航勤工會辦理業務的權力,也命長榮航勤工會停止召開今天(11/24)的會員大會,就算長榮航勤工會自行召開,也是違法的會議,桃園市政府已經說了這是無效的會議和無效的選舉,不會備查,所以我們提出異議。

2.長榮航勤工會停權會員違法,就應該至少以465人為全體會員人數,不能將被違法停權的會員,從成會人數的門檻中剔除。依據工會法第27條,工會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會員人數過半才能成會,應該要有233人以上出席才可以合法成會,所以現場至少要有175人到場+58委託才能成會,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會員大會成會後才能選舉,但現場人數根本沒有過半,這顯然是無效會議,也是無效選舉。

3.長榮航勤工會大規模停權會員後,只用267人當作會員大會成會的有效人數,完全不符合法制,而且現場出席+實際委託人數約170人,比被違法停權的會員人數還少,少數決定多數,更證明長榮航勤工會的各項決議,毫無正當性,只是藉此手段操弄會員大會和理、監事改選!

4.我們要發言請工會說明開會跟選舉的有效性,以及清點人數,但工會不斷禁止我們發言,連基本的言論自由都沒收不給會員!

😡桃園市政府務必堅定立場,不要屈服於被長榮集團主管控制、而且不斷違法的工會,長榮航勤勞方連線也會對會議無效和選舉無效採取法律行動,維護基層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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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48集|台鐵產工「依法休假」爭得勞權 卻遭秋後算帳?

2025, November 22 - 20:18

文 / 蕭瑞燕

台灣鐵路產業工會於2025年11月6日發起為期五天的絕食行動,起因是苦爭八年的「依法休假」訴訟在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專訪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帶大家深入了解8年前的「依法休假」的訴求是什麼?為何他們認為「依法休假」是一場不得不持續抗爭的制度性問題?

長期疲勞與制度困境:工會行動的起點

2017年,台鐵站務人員「日夜休」三班制的工作方式引發社會關注,當時有台鐵員工早上8點上班,晚上8點下班;隔天再從晚上8點上班到早上8點。朱智宇表示,這種不斷重複的輪班方式不只讓員工無法有完整的休息時間,更影響員工的社交時間與身體健康。台鐵產業工會與台鐵局、交通部多次協商未果,因而在2017年春節發起「依法休假」行動。

👉🏽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

制度還是法律?台鐵與工會八年的拉鋸

工會的「依法休假」行動促成部分改革,台鐵也增設夜間津貼,但參與此行動的337位員工卻被視為曠職而遭懲處。台鐵認為這些員工僅於行動前一天告知,不符合規定。不過朱智宇強調,一個公司的工作規則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勞基法明定國定假日放假,所以春節期間應該是台鐵公司要確認員工的出班意願,而不是將班表排好後,就認為員工一定要上班。於是,臺鐵鐵路產業工會開始了漫長的訴訟過程。

此案先後經歷勞動部、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雖然高等行政法院一度判決工會勝訴,但勞動部與台鐵上訴後,今年10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反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鐵是24小時運作的機構,工會主張休假行動時應同步考量公司營運會不會受到影響,同時台鐵有排班方式已有慣例,資方認為「班排好了就應該來上班」。

朱智宇表示,當員工在過勞狀態中工作,工作風險就可能增加,甚至影響到公眾服務,真正該被檢討的是造成員工過勞的公司制度。他進一步指出,雖然,不少人認為交通運輸業或醫護等行業具特殊性,是不能停止的行業,但若僅因這些行業具特殊性就將其排除在「國定假日應休假」的法律保障外,並不合理。因此,當站務人員不得不停止服務,捍衛自己的休假權益時,並不是要造成不便,而是已無法提供安全、穩定服務的警訊。

絕食行動:對抗判決、也陪著會員走下去

談及此次絕食行動,朱智宇表示有三個主要目的。

1.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表達強烈抗議,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就像在否定終於爭取到一部分訴求的台鐵員工,重新將他們推回原本日夜輪班、休息時間被壓縮的高壓工作環境。

2. 工會想透過此次行動告訴社會,台鐵至今在改善待遇與推動安全政策上仍不夠主動,是靠著外部的監督機制才慢慢改善工作條件。

3. 工會不會因為敗訴而認輸,也希望讓當初參與「依法休假」行動並被懲處,或後續加入的會員了解,工會會持續陪著大家走完後續的法律救濟程序。

最後,他也強調國定假日的權益不能用「特殊職業」的理由就將勞工排除在法律保障外。若是妥協,這樣的判決可能成為先例,使台灣 900 萬名勞工未來的休假權益都蒙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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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賀!地方民代選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終於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

2025, November 22 - 19:29

文/婦女團體(羅列文末)

婦女團體歷經14年倡議,《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5項、第6項昨(11/21)天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代選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終於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婦運前輩彭婉如擔任民進黨婦女部主任時,於1996年推動黨內通過「黨公職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條款」,國民黨後來也通過此條款,朝野兩大黨又於1999年在立法院通過《地方制度法》地方民意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條文。

「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多年來給予政黨在地方民代選舉中提名優秀女性候選人的誘因,然隨著女性地方民代當選比例越來越高,且實力堅強的女性候選人眾多,近幾次地方選舉,少有女性候選人因為婦女保障名額當選,「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促進女性參政的作用已經飽和。

同時,台灣地方選舉中,女性參政的城鄉差距仍非常明顯,特別是應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下的小選區,不受「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規範,女性被提名、進而當選的機會仍少。根據台大政治系黃長玲教授的研究,若先不計入直轄市選區,2022年全國135個地方議員區域選區中,有30%的選區是所謂的「零女性選區」,當中一位女性議員都沒有,若將原住民選區分開計算,平地原住民的「零女性選區」佔比達38%,山地原住民的「零女性選區」高達42%。鄉鎮市區層級的選區,更有高達47%是「零女性選區」,幾乎都發生在人口較少的鄉鎮小選區。

因此,為持續推進地方女性參政,將「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是十分重要的改革。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函頒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的第三項具體行動措施,即明定:「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30%為中程目標,並以達成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

然而,作為選制政策主管機關的內政部,過去歷任部長卻消極以對,直到14年後,現任內政部長劉世芳才明確表示,為拓展基層女性參政機會,內政部將研擬草案,並在立院委員會審查時表達支持修法的立場。感謝立法委員跨黨派支持,得以促成修法,特別是范雲委員、黃捷委員、賴惠員委員、張宏陸委員、蘇巧慧委員、許智傑委員、何欣純委員等多位立委提出修法草案,以及吳思瑤委員今年初出席婦女團體聯合記者會表達支持。期待地方基層女性參政進一步開展,持續朝向50:50的性別均勢前進。

聲明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台灣女人連線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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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臺灣障礙研究學會與社會團體聯合聲明:關於近期重度障礙者生命終結事件之立場

2025, November 21 - 22:25

文/臺灣障礙研究學會

完整聲明

重度障礙者的生命不應由家人、醫師或他人代替決定,而是應被完整保護、擁有自主決策權的公民。

因此,障礙研究學會呼籲:
一、任何涉及生命終止的討論,必須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唯一核心。
二、政府必須承認並改善長照服務與障礙支持不足,而非以終結障礙者生命作為替代方案。
三、社會需停止以「生命品質低落」、「成為負擔」作為衡量障礙者生命價值的標準。
四、醫療體系需接受障礙人權培訓,以避免對於生命品質衡量的偏見導致偏頗的醫療決策。
五、檢察與司法機關應審慎檢視「非自主斷食死亡」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犯罪。
重度障礙者的生命,與所有生命一樣珍貴。我們呼籲社會正視生命倫理、法律與人權的底線,不再讓障礙者的生命被噤聲、替代或犧牲。

共同發起社會團體(依筆畫排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 臺灣障礙青年 臺灣障礙研究學會 臺灣失序者聯盟

2025年11月21日

========⁩完整聲明========

臺灣障礙研究學會與社會團體聯合聲明:關於近期重度障礙者生命終結事件之立場

近來台灣社會接連出現兩起涉及重度障礙者生命權的爭議:一是家屬不堪照顧壓力致殺害障礙者後,面對刑責由法官提出的特赦請求,二是醫事專業人員公開宣稱協助重度障礙者家人對其進行「非自主斷食善終」。這兩起事件雖然形式不同,卻有著共同點:死亡的當事人皆為重度障礙者,且死亡並非當事人自主決定。這隱含著同一種危險的邏輯:將國家照顧與支持系統不足,以及家人沈重的照顧負擔,錯誤地轉化為「障礙者的生命不值得繼續」、把障礙視為「沒有生活品質」的結論。本會深切憂慮台灣社會正逐漸形成一種危險觀念:障礙者的生命價值較低,甚至可由他人代為決定其死活。

一、從特赦請求到「非自主斷食善終」:重度障礙者的生命權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威脅

上述案件敘事都有一個共同邏輯,就是把障礙視為「沒有生活品質」。這種社會看法正是國際間許多身心障礙團體長期警告的危險趨勢:

・美國智能與發展障礙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AIDD)在障礙者臨終照顧立場聲明中明確指出:生命與平等是障礙政策的核心原則,不應以障礙為由弱化生命價值。

・自閉權益倡議聯盟(Autistic Self Advocacy Network, ASAN)強烈警告:當法院、醫院或家屬能夠以「生活品質太低」為理由終結障礙兒童生命時,會造成重大且不可逆的系統性歧視。
台灣近來的社會討論正在複製這些危險的國際案例,把障礙者生活沒有尊嚴、國家支持系統不足,家人沈重的照顧負擔,錯誤地轉化為「障礙者的生命不值得繼續」。

二、「非自主斷食善終」不是善終,而是加工死亡,更可能涉及刑法責任

國內已有醫事專業人員以「愛」、「放手」、「天使」等語言包裝,公開宣稱協助重度障礙者透過斷食死亡。然而:

1. 停止提供食物與水分直到死亡不是「自然善終」
在醫療倫理中,停止提供食物和水分造成死亡並不被視為自然發生,而是主動加速死亡的加工行為。台灣安寧緩和醫學學會的立場聲明亦指出「斷食」不是善終,亦不屬自然死亡的範疇。

2. 未取得障礙者同意而停止提供食物與水分,是嚴重違法行為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協助或教唆自殺(刑法第 275 條)為犯罪、對無行為能力者使其死亡,可能構成殺人罪(刑法第 271 條)。若障礙者無法表達意願,他人卻替其做出死亡決定,並以「放手」為名停止水分與食物補給,使其餓死和脫水至死,無論動機如何,都可能違反憲法與刑法最基本的生命權保護規範。

3. 國家與檢察體系的沈默,是對障礙者生命權的輕賤
當社會允許原本應搶救生命、而非傷害生命的醫師分享「如何讓重度障礙者非自主斷食死亡」,而國家和檢察系統卻未採取行動介入,便等同於默認「障礙者的生命不值得保護」。而這正是國際身心障礙者團體(如ASAN、起草美國身心障礙法案“ADA”的National Council on Disability、Disability Rights Education and Defense Fund等)一再強調的最嚴峻歧視形式,也就是對生命價值的制度性否定。

三、生命自主需由「本人」決定,不能由家屬、醫師或社會代替決定死亡

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核心精神非常清楚:「撤除醫療」須由本人表示意願、若無法表示則需事前預立醫療決定(AD)、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縮短其生命。然而在近期事件中,出現了極度危險的情況:

1. 當事人無法表達意願,卻被他人替代表達「願意死」
這完全違反病人自主精神。AAIDD對此指出,即使法律行為能力受質疑,障礙者仍可能有能力表達偏好,而其偏好應受尊重。在不能表達意願時,任何「家屬認為他會希望如此」、「醫師覺得他已受苦太久」的推測,都不能構成合法的死亡決定。

2. 自行扮演「上帝」決定障礙者的生命,是倫理與法律上的犯罪
身心障礙組織NotDeadYet指出,協助自殺的主要理由常是「覺得自己是負擔」、「失去尊嚴」等身心障礙者常遭賦予的刻板印象。而在醫療體系中,障礙者的生活品質常被醫師嚴重低估。這些偏見會讓醫療人員與家屬認為「死亡是更好的選擇」。然而,依照國際人權規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0、12、25 條):障礙者生命權應受等同保護,不得因生活品質或障礙程度就被視為可終結生命的理由。任何代替障礙者決定死亡的作法,不僅是生命的剝奪,亦是對自主的歧視,皆已嚴重違反法律與醫學倫理的要求。

重度障礙者的生命不應由家人、醫師或他人代替決定,而是應被完整保護、擁有自主決策權的公民

因此,障礙研究學會呼籲:
一、任何涉及生命終止的討論,必須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唯一核心。
二、政府必須承認並改善長照服務與障礙支持不足,而非以終結障礙者生命作為替代方案。
三、社會需停止以「生命品質低落」、「成為負擔」作為衡量障礙者生命價值的標準。
四、醫療體系需接受障礙人權培訓,以避免對於生命品質衡量的偏見導致偏頗的醫療決策。
五、檢察與司法機關應審慎檢視「非自主斷食死亡」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犯罪。

重度障礙者的生命,與所有生命一樣珍貴。我們呼籲社會正視生命倫理、法律與人權的底線,不再讓障礙者的生命被噤聲、替代或犧牲。

共同發起社會團體(依筆畫排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台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臺灣失序者聯盟
臺灣障礙青年
臺灣障礙研究學會
(持續更新)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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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伴盟聲明:從監察院調查結果開始,停止讓跨性別無意義受苦!

2025, November 21 - 18:40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昨日(11/20)是跨性別追悼日,監察院通過監委紀惠容針對「內政部繼續延用97年發布之行政命令以強制手術作為性別變更要件」之調查報告,結論認定強制手術要件「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CEDAW及兩公約意旨,嚴重侵害人民身體權與健康權」,並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改進。

監院發布新聞稿,明確指出強制手術要件造成重大人權侵害,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與各國性別變更政策明顯趨勢,且已有瑞典、荷蘭等國家為此過去的錯誤政策而賠償跨性別者,我國司法更已對此有穩定見解,行政法院普遍認定強制手術要件侵害人民權利過鉅,而於個案判決中紛紛改採「弱醫療」模式(僅需提出精神科醫師證明,不以手術為必要)。

2021年伴盟律師團義務代理跨性別女性原告小E,獲得全台第一起廢除強制手術要件全面勝訴案,過去5年來迄今,行政法院已累積11起判決認定內政部強制手術函釋違憲而拒絕適用,其中9起判決跨性別者全面勝訴而得以直接換證(另外兩起,其中一個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另一個則牽涉非醫療證據之適用,但亦均認定內政部行政命令要求強制手術要件係屬違憲)。

我們都知道行政院雖於數年前即已委託學者進行相關主題之法制化研究案,卻至今未肯善用研究結論和建議,具體朝「弱醫療」法制化方向前進,而本來解鈴還須繫鈴人的內政部亦始終消極以對、怠不作為,伴盟對此予以嚴厲譴責。

我們衷心感謝監委紀惠容正視跨性別公民長期受國家機關侵害的基本人權,受理陳情並展開本次調查。我們注意到紀委員在調查報告更進一步呼籲「跨性別者態樣類型多元,所面臨心理或生理治療需求亦不相同,行政院允宜會同所屬機關瞭解跨性別者所面臨之生活處境及需求,以提供適當之社政醫療、法律扶助等資源挹注及支持,並強化社會溝通及教育,以消除社會對於跨性別者之偏見及歧視。」對此,我們敬表贊同並深切期待行政院與內政部能遵照以上調查結論之要求:

一、儘速廢除強制手術要件,停止國家暴力,還給跨性別公民完整的身體自主權和性別自主決定權,停止讓跨性別人民無意義的受苦,回復完整的人性尊嚴。

二、政府應積極研議與提供有助於消除相關「性別認同」歧視的法律與政策,加速綜合性「反歧視法」之立法。

三、應提供跨性別者在醫療、法律扶助、心理健康等資源與支持,讓跨性別公民無分年齡、階級、城鄉⋯⋯都可以享有適足的生活所需,安居樂業在這一片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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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多項制度缺乏公共討論、恐衝擊急診量能與病患安全

2025, November 21 - 18:34

文/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

醫界痛批特管辦法修法程序粗糙!!!
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多項制度缺乏公共討論、恐衝擊急診量能與病患安全

針對衛生福利部近期提出的特管辦法修法預告,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常務理事邱正宏醫師指出,本次修法程序缺乏透明度、公聽與討論不足,內容涉及評鑑制度、急診人力與後送管理等重大變革,若倉促通過,將對民眾醫療安全造成長期影響。醫學會並逐項回應外界關注的四大疑問,盼主管機關正視醫界意見。

一、公告期被縮短 缺乏「預告 收意見 公告」的完整程序

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指出,以往特管辦法修法皆採「預告 → 收意見 → 公告」之標準程序,並遵循法務部明訂的「公告 60 日原則」。但本次修法公告僅 30 日,理由為「強化美容醫學管理、保障民眾安全」,卻未說明「急迫性」或「特殊情況」,程序上難以服眾。醫學會質疑:「美容醫學在台灣發展數十年,究竟是哪一項急迫情況,使主管機關連 60 天的公告討論都等不及?若沒有證據與必要性,程序被縮短反而顯示行政單位的專斷。」

二、評鑑制度名義多元、實際單一,恐形成實質壟斷

針對外界問到「草案允許多個單位受託為何仍有壟斷之虞?」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進一步說明,草案雖稱可委託「多個受託機構」,但制度設計卻是所有醫美診所都必須通過「醫策會」的評鑑或認證,形成實質上的單一來源。醫學會指出:「醫策會屬民間團體,評鑑需高額收費,但權力與責任卻未對等。若發生醫療糾紛或評鑑不當,醫策會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目前制度完全不清楚。」

醫界並強調並非反對評鑑,而是反對「由單一團體壟斷公共權力」。理想評鑑應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專科醫學會(整外、皮膚科、耳鼻喉科等)、其他具醫療專業的法人或公會團體共同參與,確保制度多元透明並可監督。

三、急診醫師轉任醫美過於容易 恐進一步加速急診量能流失

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指出,本次草案開放急診專科醫師可執行更多醫美手術,外界稱之為「急診大利多」,實則反映醫界的無奈。依急診醫學會資料,急診醫師自醫院體系流向診所與醫美機構的趨勢近年持續上升,部分地區增幅甚至超過三成。急診醫療長期負荷沉重,單一醫師需同時照護十餘名患者已是常態,加上值班壓力,使得醫師離職與轉職成了不可忽視的結構性問題;而醫美領域因無需值班、工時固定且待遇相對優渥,自然成為急診醫師轉任的主要選項。

醫學會進一步表示,修法前,急診醫師與其他專科醫師均可依法轉任醫美;修法後,卻對部分專科(如家醫科)設下更高門檻,而急診專科卻仍被保留較大跨足空間,等同於在制度上形成「只鼓勵急診、排除其他專科」的不對稱設計。在急診人力本已嚴重短缺的前提下,此舉恐加速急診醫師流向醫美市場,不利於急診量能維持與醫療體系穩定。

四、後送契約不該凌駕專業判斷,建議整合既有緊急醫療體系

針對後送契約制度,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澄清並非反對後送,而是反對讓行政契約取代醫療專業。實務上許多診所在現行八大品項後送制度下,就已面臨醫院拒絕簽約或收費過高的問題,若擴大到所有項目,恐使大量診所無法完成要求。醫學會指出真正風險在於:緊急狀況下,救護車可能被迫送往「已簽約但更遠」的醫院,無法依照現行「最近且最適當醫院」原則送醫,延誤黃金救命時間,反而更危險。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提出明確建議:後送制度必須整合現行緊急醫療網,而非另建行政流程。主管機關應協助醫療機構媒合後送資源,而非要求診所自行承擔。後送應採專業判斷優先,而非契約優先。「我們願意配合制度,但制度不該讓病患更危險。」醫學會強調。

形體美容外科醫學會呼籲:修法必須回到透明程序與醫療專業

形體美容外科醫學常務理事邱正宏醫師表示,本次修法涵蓋範圍廣、影響重大,程序粗糙、內容仍存疑點,呼籲主管機關應:延長公告期、舉行公聽會與公開討論、檢討評鑑制度權責是否合理、審慎評估急診量能與後送風險。醫界重申:「我們不是反對管理,而是反對缺乏程序、缺乏證據、可能讓病患更危險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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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COP30談判會場20日下午發生火災 談判進度遲滯、大會恐延時閉幕

2025, November 21 - 18:31

文/媽媽氣候行動聯盟

今(2025)年聯合國氣候高峰會COP30,由媽媽氣候行動聯盟、台灣青年氣候聯盟、氣候對策協會等組成COP30民間觀察員訪問團,前進巴西氣候高峰會談判現場。21日是大會原定閉幕日,然而直至巴西貝倫時間20日上午,COP30決議文草案要包含的實質議題皆尚未產出,包括2035 NDC 目標、全球調適指標、汰除化石燃料路線圖與巴庫—貝倫財務路線圖等重要談判主題,都還進入達成共識的定案階段。

雪上加霜的是,20日下午,藍區談判會場發生火災,談判代表與場內人員皆被要求安全撤離,消防隊與聯合國安全團隊到場後,在6分鐘內控制火勢,但仍有13人因吸入濃煙送醫,談判議程則是全面停擺。媽媽氣候行動聯盟氣候政策專員、台灣青年氣候聯盟共同執行長 吳昀芳說明,以目前情況看來,很有可能要加開延時會議,身為少數仍留在COP30會場的台灣公民團體,會盡力將現場的狀況和談判進程回報台灣。

儘管如此,媽盟仍在會議期間於「世台聯合永續行動館」與台灣進行周邊論壇連線直播,邀請關注COP30議題的民眾線上參與。針對議題知識轉譯、應對錯假資訊和青年如何關注和促進氣候行動的議題,媽盟邀請台灣知名網路媒體「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楊貴智、社群總監劉珞亦,和國際珍古德教育與保育協會印度分會青年領袖理事會亞太區顧問 Shawn Hung 進行對談。

昨(20)日晚間,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秘書長 黃品涵與巴西現場直播連線,針對全球矚目的「氣候金融」議題追蹤COP30的談判進展,同時反思台灣若要推動誠信投資,達成氣候正義,政府應有哪些政策應對,民間如何加強「透明度」的倡議。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COP30代表團團員 陳婉昀表示,今年 COP30 中,聯合國氣候青年社群YOUNGO對氣候金融的觀察,主要聚焦在締約方對資金相關條文的立場。YOUNGO認為,已開發國家應該承擔更多對於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氣候變遷的歷史責任,提供足夠的氣候資金以協助開發中國家落實氣候轉型。

陳婉昀強調,綠色氣候基金 (GCF)、歐洲投資銀行 (EIB) 以及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國際金融公司 (IFC) 都有明確的投資機制訴求,包含支持弱勢、性別等脆弱群體,但對於氣候變遷調適的資金挹注,仍要先解決調適定義不清的困境,也需要創造商業銀行的投資動機與誘因。關於COP30期間發動的「熱帶雨林資金」(Tropical Forests Forever Facility, TFFF),各國認為應加強投資氣候和自然的共效益,並制定更細緻的分類法,確保資金可以落實在真正對氣候與自然有益且無害的行動。

德國氣候公民團體 Urgewald 研究員 林蓉表示,歐洲公民團體近年積極運用開放資料與數據分析,遊說金融機構減少對化石燃料產業的投資。Urgewald 建置的開放資料庫,目前已被 31 個國家逾 600 家金融機構參考,用於制定自身的轉型策略。她指出,不少國際金融機構近年對化石燃料投資愈趨保守,主要擔憂相關開發案最終將成為「擱淺資產」,成本無法回收。

針對仍在進行中的氣候談判,身為觀察員的林蓉也分析歐盟在各項氣候金融議題上的立場。她表示,「公正轉型」是今年由全球南方國家力推的談判焦點;然而,在美國政府缺席、歐盟內部政治氛圍右傾的情況下,歐盟在氣候金融上的態度仍相當保守。為此,多個公民團體在會場內發動多次集會,表達訴求,要求已開發國家提出更具體的承諾。

環境正義基金會氣候專案主任 陳庭毓表示,金融體系在淨零轉型的推動上佔據核心地位。要實現氣候正義,公、私領域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展現誠信,並逐步撤離化石燃料投資,轉向真正永續的產業。其中管理全民資產的政府基金,更肩負高度的忠誠義務。

陳庭毓指出,目前台灣四大基金仍缺乏充分的氣候資訊揭露、與國家淨零路徑一致的目標,以及降低氣候曝險的可靠策略。這種不透明,使社會難以有效監督,也削弱基金推動轉型的力量。台灣人民值得擁有一個能夠同時保障生計,與守護地球的政府基金制度。

媽盟原定最後一場周邊會議將探討「災害重建與氣候變遷調適的匯流」主題,邀請巴西、菲律賓、日本、賴比瑞亞青年與台灣青年對談各國如何讓地方知識、社區為本的行動與科學輔助,成為因應災防與氣候變遷調適的條件。當大型風災重創國土,在災後重建上,如何摒棄單純工程思維,轉向提升社區韌性、以自然為本的解方亦是此次COP30的談論重點。該場會議因火災影響告停,目前仍在協調21日舉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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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針對勞動部「強化病假權保障新措施」聲明

2025, November 20 - 19:59

文/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

今日勞動部召開記者會,公佈對於長榮航空公司過世空服員案件的調查結果,以及強化病假權保障新措施,對於勞動部規劃修改「勞工請假規則」推動病假權保障措施,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提出三點意見:

一、保障勞工請假權,應以30日病假不得不利對待為目標。許多基層勞工擔心,目前勞動部方向為「明定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為不利之處分」,是否合法化雇主在病假10日後對勞工進行不利益處分,工鬥總工會主張,依法勞工一年有30日半薪病假,也就是勞工申請病假已經犧牲了自己的部分工資,為何雇主還可以連結其他不利益處分,扣全勤獎金、扣年終獎金,形同一罪數罰,所以政府應該朝向勞工全部病假申請,雇主皆不得不利益對待的方向前進。

二、請政府立刻調查、盤點各國營事業及其子公司、孫公司,以及各公部門機關,是否有自行訂定妨礙受雇者請病假之規定或「內規」,並立刻予以糾正。110年,阿里山林鐵處擅改「管理要點」,規定員工「事假及病假合併不得超過21天」,導致多名員工考績遭列丙等,影響年終及考核獎金;114年,臺鐵公司台北站站長改變過去慣例,誣指員工提供的病假證明不符合規定,更記曠職處分員工,目前仍在勞資爭議中,可見政府部門、國營事業過去就是妨礙病假的惡質雇主,請立刻改正。

三、請各級政府立刻規劃預算,針對勞工請假導致遭受不利益待遇之狀況,進行全面性專案勞動檢查,並請各級政府發文事業單位,要求各單位自我評估工作規則、人事制度甚至各項管理公告,是否有違反勞工請假規則修訂後條文之狀況,才能真正落實保障勞工請假權,停止臺灣勞工過勞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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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長榮航空與楊姓座艙長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盡速和孫姓空服員家屬誠意協商

2025, November 20 - 19:53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記者會回應勞動部11/20記者會
📍長榮航空與楊姓座艙長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盡速和孫姓空服員家屬誠意協商
📍 《勞工請假規則》修法面向仍欠缺「不利處分」樣態的明確化

勞動部於稍早記者會中公布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離世一案初步調查結果,以及病假權法制化的詳細內容。針對本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再度表達深切遺憾,我們認為,有關孫姓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離世,以及孫姓空服員所面臨到涉及職場不法侵害等,不管從制度面或個人行為面,孫姓空服員都是受害者,長榮航空和楊姓座艙長應負起賠償責任,並積極與家屬協商,以實際行動展現誠意。

長榮航空10月17日記者會公開聲稱:「已取得家屬諒解」,然而,本會須嚴正指出,此一說法並非事實。家屬至今仍未獲得長榮航空及楊姓座艙長的具體賠償承諾,亦未感受到其誠意。我們呼籲長榮航空與楊姓座艙長,不應僅以片面說詞試圖平息輿論,而應正視自身責任,主動與家屬展開實質協商,提出具體賠償方案。

本會強調,本案不僅涉及個人責任,更反映出長榮航空在請假制度與管理、監督機制上的缺失。長榮航空不僅自身有責任,也應對其員工的職務行為負起連帶責任,並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本會主張,長榮航空與楊姓座艙長共同承擔法律與道德責任,儘速與家屬達成協議,給予合理賠償。

同時,本會也呼籲勞動部應繼續監督本案,維護家屬權益、更撫平家屬傷痛,協助家屬與長榮航空和楊姓座艙長進行協商。本會也期待社會各界能共同關注本案,促使長榮航空正視問題,展現企業社會責任和對員工的關懷。

其次,針對勞動部公布的《勞工請假規則》四大修法面向,讓台灣勞工在請假權的保障上已相對完善,但本會須強調,上面的四大修法面向中,仍欠缺「不利處分」樣態的明確化,不利處分不限於全勤獎金和考績,本會擔心,新法仍有空間,讓雇主玩文字遊戲,將懲罰曲解為獎勵,在過往幾年中,長榮航空就是不斷用這種方式,對空服員進行職場PUA,才會導致空服員不敢請假、抱病上班,希望勞動部跟社會大眾不要忘記,所以更希望勞動部在日後完整跟正式的法條中,對這部分能再予以加強。

最後,長榮航空10月底所定的2026年考績評核標準等請假規範,只保障三天病假不會被不利處分,顯然落後於勞動部預計修法訂定的十天。請長榮航空以及各大國籍航空、各行各業,都應盡速跟工會協商,訂定符合新法、能保障員工病假權和健康權的請休假規定,才不會再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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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光電修法有突破 但仍有漏洞與問題—國家公園、山坡地、水面、農地仍可規避環評

2025, November 20 - 19:49

文/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上週立法院三讀通過光電三法,在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山崩地滑、地質遺址)明訂原則禁建,其餘環評納管的修法,包含位於國公有地或國營公股事業土地上的政府獎勵造林地,遏止毀林種電的生態浩劫,是環境景觀保護重於光電開發的一大步,值得肯定,然而對比10月27日多個NGO在行政院前提出聯合聲明的十大訴求,尚有未盡之處,如國家公園、山坡地、水庫、濕地、農地,仍可大面積迴避環評設置光電,而目前恆春半島、高雄山區、彰化潮間帶正面臨大規模光電破壞壓力,亂象仍難遏止,故發起連署的各地環團再次集結,於立院前表達對光電三法的看法,盼能獲正視、持續完善不足之處。

出席團體包括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

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會長黃惠敏表示,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光電三法 」修法,是臺灣多年來因太陽能開發引發毀山滅林問題的一個重要轉折點。黃惠敏強調,過去很多光電案根本不用做環評,讓不少優良農地和生態敏感區被開發破壞,光電產業背上「假綠能、真破壞」的罵名,而這次的修法讓綠能發展與國土保育進一步取得平衡,不要再用犧牲環境的方式換取能源。

黃惠敏表示,新法上路後,未來光電案場的選址會變得更嚴格,像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帶這些高風險地帶,都不能再輕易開發,土地安全能更有保障,以泥岩地質為主的高雄馬頭山為例,原本規劃約 55 公頃的開發案,就位在活動斷層和山崩地滑的敏感區,新法上路後,這種區域可能會被直接列為禁建,而其餘範圍也必須強制送環評接受更嚴格的審查。黃惠敏強調,這次修法代表臺灣的綠能政策從以前「拼裝置容量」的思維,轉向「兼顧永續與品質」,未來光電發展可以不必再和環境保育對立,而是朝向守護國土安全前進。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過去台糖造林地砍樹種電引起居民強烈抗爭,也重創光電的「減碳」功效,今年初環境部修法前,監督施政聯盟等環團也曾提出在國公有或國營公股事業土地上的政府獎勵造林地設置光電應該要環評,應刪除「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即免環評的霸王條款,無奈環境部仍不為所動並未採納,顯見政府仍將光電開發效率凌駕於環境保護之上,即使毀林種電也在所不惜。上週在民眾黨團提案、國民黨團支持下,終於刪除這個霸王條款,讓造林有成的固碳成果及生態棲地,若要設光電能在環評中被好好檢視、保護,並接受公民監督,是這次修法令人振奮的一大步,希望光電發展能因此而避免再隨意毀掉已對環境有巨大貢獻而無可替代的森林。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目前室內型漁電共生存在重大漏洞,缺乏公民參與及監督機制,沒有環評、也不用環社檢核,以彰化漢寶光浴公司要開發40公頃的漁電共生為例,該區已是經濟部能源署指認具生態棲地功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地面型漁電共生被嚴格禁止,室內型的漁電共生卻成為漏網之魚,此外光浴公司的示範廠還回填大量的營建廢棄物。養殖專家更指出,台灣靠室內養蝦難盈利,賺的其實是光電補貼,呼籲應立即補這個大洞,否則台灣會出現更多「假養殖、真種電、真回填廢棄物」的假漁電共生廠。

此次修法未將潮間帶列為禁建區也感到非常失望,潮間帶是生物多樣性豐富的棲息地,具護岸防洪、防災及海洋生態平衡功能。大量光電鋪設會造成物理壓迫與生存空間損失,影響底棲生物、甲殼類、魚類和藻類,且光電板遮蔽光線會抑制海藻光合作用,降低底棲動物數量及多樣性,破壞生態鏈與功能,水鳥覓食資源也連帶跟著減少。我們要再次強調,潮間帶禁設太陽光電是基於避免生態系破壞、生物多樣性減少及棲地流失的科學合理理由。

此外一般農地要40公頃以上才需環評,還允許20公尺以上分割迴避環評,農地面臨威脅仍大。一般農業區並非不是優良農地,當初劃分一般農跟特農是基於具備完善水利灌溉排水設施與否,主要考量水稻種植的條件。但農民會因地制宜種植,像彰化大城的一般農地不適合水稻,土壤砂質且保水差,卻適合種甘藷、花生,產量品質都優良,絕不該被汙名化為「低地力」的綠能開發區,台灣糧食自給率僅三成,不應如此粗暴掠奪農地。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表示,這次修法前,光電若設在國家公園1至2公頃以上面積應環評,但修法後卻變成無論面積多大都免環評,導致國家公園反而成為本次唯一光電環評解禁的區域。原本,民眾黨提《國家公園法》修法,是要比照國家風景區1公頃以上禁建光電,1公頃以下100平方公尺以上要環評(屋頂型除外),但最後卻因被國家公園署誤導,誤以為國家公園已有法令禁止光電而撤案,最後環評規定也意外被拿掉。但經我們調查,國家公園確實在玉山、東沙、太魯閣有施作地面型光電的紀錄,可見官員解釋法規有誤,故懇請立法委員明察,盡速修法補漏。

莊傑任表示,水面型光電原本不用環評,本次修法提升至5公頃以上要環評,看似加嚴,但因地號相隔20公尺以上面積就可不併入計算,因此只要善用地號分割,多大面積都能免環評,形成法律漏洞,若能以無條件環評,或限制單一水域不得分割環評,便可免此弊端。在連署訴求中,針對爭議最大的水庫及潮間帶光電,基於火災產生的汙染風險以及風災產生的廢棄物清理問題、生態景觀衝擊,我們認為應該禁建,但若依上述漏洞,仍可免環評大面積開發,希望能立法院能協助修正此問題。

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理事長陳祺忠表示,地面型光電在山坡地開發大面積剔除植被,破壞生物棲地,也造成水土嚴重流失,高雄大樹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而原本年初環境部修法只要求15公頃以上才要環評,這次修母法加嚴到5公頃以上就要環評,是好的方向。然對比連署訴求,此次修法未能將山坡地全面納入環評,也未能針對規避環評的漏洞進行處理,應該要間隔500公尺以上才能不併入面積計算,否則用地號分割的方式,只要間隔20公尺就能讓大規模案場輕易規避環評開發,因此山坡地開發亂象恐仍未解。

陳祺忠強調,分割地號規避環評的問題,也可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處理,在前端就處理光電案場分割,又或者成立各種分公司來規避後續法規監督的問題,解決進入到後續審查階段時各種規避環評或其他審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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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打到骨折的退出權,在「法定職權」大旗下灰飛煙滅

2025, November 20 - 19:44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立法院於11月13日進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法案的黨團協商,提出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要件。這項條文,若完成二、三讀程序,將影響人民日後健保個資退出權的行使:即便人民已向健保署申請就其健保個資「停止目的外利用」,包括其就醫資料在內的各項健保個資,仍會被健保署或衛福部提供給以行使「法定職權」為名,要求分享健保個資的機關。

退出權,在法律上稱為請求停止利用權(亦即:別把我的資料拿去做其他事),是人民得以在資料已被處理利用的情況下,得以事後控制其個人資料利用的最後手段。台灣政府長期將基於計算健保給付目的、向人民蒐集而得的就醫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從事研究等其他用途;此舉非但未經人民事前同意,更未提供人民於事後請求停止此等目的外利用的機會。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指出此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立法院於三年內完成修法,並應於法律內建立獨立監督機制,讓民眾得以請求主管機關停止健保個資的利用。

在前述脈絡下,政府得基於何種要件限制人民退出權的行使,遂成為立法院研議修法以來的焦點之一。本次立法院黨團協商,除維持行政院版條文「為免除人民生命、安全、財產之急迫危險」,得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規定外,另外增訂政府機關必須公開其在蒐集目的外利用健保個資的目的,及其從事目的外利用的必要性、期限與資料運用情形等,值得肯定。

然而,針對其他政府機關向健保署要求提供人民就醫資料的部分,行政院版草案要求須依「其他法律」規定方得為之;但黨團協商後,卻擴增了限制人民退出權行使的範圍:除了在其他政府機關依訴訟法、監察法等強制處分內容,得向健保署請求提供人民就醫資料外,連機關依其「法定職務」申請利用健保資料,也被規定為得據以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事項。

若政府機關得僅憑其組織法上「法定職權」的存在,即要求個資蒐用機關提供其所蒐集的人民個資,從事蒐集目的外的處理、利用,一直都有範圍過於寬泛、不明確,甚至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舉例來說,交通部如果用「制定交通安全政策規劃」這項組織法上的權限或職權,要求提供並利用健保個資,是合法的嗎?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龐大、邊界模糊,更重要的是它僅具有組織法上事務權限分配的意義而已,完全不具有作用法上就特定事務進行授權的意義。

在欠缺法律明確規範、也未公開健保個資從事蒐集目的外利用相關情形,且缺乏任何有意義的外部獨立監督機制,審核所謂為執行法定職務而利用健保個資之手段目的密合性、乃至於基此限制人民行使退出權的必要性、急迫性等情況下,貿然使政府得以「機關行使法定職權」的名義,全面限縮人民退出權的行使,將難以建立安全、自主、健康、互信的健保資料利用環境。此種以「法定職權」為大旗,越過明確法律條文以及獨立監督機制全盤限制人民行使停止利用權的修法,嚴重違法憲法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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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呼籲賴總統召開財政國是會議-用更大的民主,化解民主的紛爭

2025, November 19 - 21:18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11月19日(週三)下午1點由會長賴中強、副會長張信堂、周婉窈偕同本會幹部拜會民進黨中央黨部,呼籲賴總統召開財政國是會議「用更大的民主,化解民主的紛爭」。並於下午1點45分舉行記者會,說明拜會經過、呼籲賴總統召開財政國是會議的五點理由,並向朝野政黨提出對《財政收支劃分法》再修正的原則建議。

參考李前總統先例,以國是會議化解紛爭,凝聚改革動力

「民主的紛爭,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未來希望一起匯聚更大的力量,守護民主台灣。」這是去年12月20日立法院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後,賴總統隔天的呼籲。

台灣公民陣線執委羅宜指出,立法院再次惡修《財政收支劃分法》,然而,憲法法庭已然癱瘓,再次罷免已不可能,國家財政益形嚴峻。回顧李前總統任內,1990年國是會議達成「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回歸憲法」、「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等共識,李前總統藉由國是會議成功凝聚國人共識,突破黨內保守勢力的阻擾,成為台灣民主改革的助力,此一前例,值得賴政府參考。

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昨日已說明立法院再次惡修《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嚴重性:「2026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 3兆350億歲出,已經舉債了3,000億元,如果依照上周五通過的國民黨版的《財劃法》,擴大計畫型補助地方,中央政府必須再多舉債2,600億元,會達到5,600億元舉債規模。這已經完全超出、也違反了《公共債務法》第5條15%流量的管制。如果硬逼中央政府編出這樣的預算,就是違法的政府,編出來的就是違法的預算」「若要中央政府自行刪除原來其中相關預算,難道要刪國防預算嗎?難道刪科技預算嗎?或者是公共建設預算,或是社福預算,或是教育預算,或是治水預算?立法院有能力負起這個責任嗎?」

面對此一嚴峻情勢,我們呼籲賴總統廣納雅言,慎思如何「依照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守護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並呼籲賴總統優先推動召開財政國是會議,先以總統統籌國家大政方針的全局視野,讓全體國人理解當前國家面臨內外情勢的整體財政需求與困難,廣邀各界會商形成國人多數意見,再以總統協調五院的高度,懇切溝通,說服各界採納財政國是會議結論。

五點理由,總統有必要召開財政國是會議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會長賴中強說明建議總統召開財政國是會議的五點理由:

  • 因應《財劃法》再次修正,避免政府因屈從藍白黨人的無理補助要求,違反《公共債務法》15%舉債上限,違法超額舉債,遭國際信評機構調降台灣主權信用評等,影響企業與銀行籌資,損害企業勞工、股東與全體國民經濟利益。

主權信用評等是一個國家信用品質的重要指標,用以反映信評機構對該國政府能否完全且準時償還債務的能力及意願的評估。2025年9月12日,惠譽把法國主權信用評等從「AA-」降為「A+」。原因即為:法國總理貝魯的440億歐元財政撙節方案不獲國會支持,惠譽指出,法國國民議會表決結果,使貝魯在2029年將赤字降到符合歐盟規範的(GDP)3%的目標難以達成。

根據國際三大信用評等機構的最新報告,台灣目前的主權信用評等為 AA3(穆迪)、AA+(標準普爾)和 AA(惠譽),展望均為「穩定」。如果明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真的超出或逼近《公共債務法》15%上限,信評機構必須重新評估台灣政府「能否完全且準時償還債務的能力及意願。」

一旦國際信評機構調降台灣主權信用評等,直接影響,將是政府發行公債的利息成本上升。又因為公債利率是企業與民間借貸利率的參考指標,公債利率上升會影響整體市場利率跟著走高。進而影響企業與銀行籌資成本、擴大利息支出,損害企業勞工、股東與全體國民經濟利益。

  • 因應《財劃法》再次修正,避免地方大幅膨脹的統籌分配稅款與補助款,排擠各項國民社會福利給付。日前卓榮泰院長已指出:「長照0、0-6歲國家養、生育給付每胎補到10萬等計畫,甚至勞健保的撥補,都會因為財劃法修正案掏空中央政府,難以執行。」青年人更關心:近年來政府擴大租金補貼、學費補助與學貸減免等重大政策,是否無以為繼?
  • 因應健保財務缺口、勞保潛藏負債、公務員與教職員退撫基金撥補等四大社福財政難題。

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險是影響國民人數最廣的社會保險制度,全民健保估計每年有700億元的財務缺口;勞工保險潛藏負債13.5兆元,2020年以來,政府每年撥補200億元到1300億元。又公務員與教職員退撫基金,因2023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導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早發生的財務缺口,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規定應由政府分年撥補。以上四大社福財政難題,冰凍三尺,雖非一日之寒,但本於社會安全制度永續之原則,政府必須籌畫因應方案。

(四)因應《不對稱作戰及作戰韌性特別預算條例》,包括「台灣之盾」(T-Dome)所需之財源。

又媒體報導包括攻擊型無人機、無人艇、台版鐵穹防空系統在內的《不對稱作戰及作戰韌性特別預算條例》,預計分七年編列,總預算規模高達一兆元,平均每年需要1428.6億元。

(五)因應長照3.0、國民年金、社會救助、家庭照顧假等新社福改革,所需之財源。

《財劃法》修正,應各退一步,追求中央、地方與人民三贏

賴中強並指出,《財劃法》修正,朝野應各退一步,追求中央、地方與人民三贏。針對去年《財劃法》修正,傅崐萁從中央挖走的四千多億元,建議朝野以「一千億留地方」「一千億還中央」「一千億應撥補:勞健保及公教退撫基金財務缺口」「一千億新社福:用於長照3.0、國民年金至少八千、社會救助與家庭照顧假等新社福改革。如果以上財源尚且不足,應考慮一併推動賦稅改革並修法適度放寬政府年度舉債上限。

至於《不對稱作戰及作戰韌性特別預算條例》等特殊國防支出,考量台海軍事力量的平衡,中國解放軍2027年建軍百年的整體情勢,確實有必要於中短期內完成,建議應以「排除年度舉債上限」之方式特別立法,但基於財政健全之考慮,仍應計入累計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行政院版《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的提出,不妨礙財政國是會議的召開

賴中強強調:雖然行政院已宣布將於本週四院會後提出院版《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然而,院版的提出不妨礙更周延地聽取各方意見,且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及整體財政健全方案尚且涉及勞健保財務、年金制度、國防預算與新社福財政需求。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慎重建議賴清德總統召開財政國是會議,廣邀中央、縣市、鄉鎮三級政府之首長、財政主計官員、衛生社福及相關部會官員與民意代表,各政黨代表,學者、專家與公民團體代表,青年與學生代表,以全國各界會商,討論《財劃法》再修正、勞健保、年金、國防及新社福需求之財政規劃,並一併討論中央與地方經費分攤、稅制改革甚或適度放寬每年15%之舉債上限。財政國是會議討論結果,有把握形成國人多數支持方案,就向國會提出,放手推動。若無法形成多數支持方案,那也讓國人知道問題在哪,未來幾年該努力的方向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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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伴盟體檢性別友善廁所:35.9%拿到環境部補助,全台抽查卻僅3.4%符合環境部自訂標準!

2025, November 19 - 21:16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環境部去年宣示投入新台幣2.8億元推動「性別友善廁所倍增行動方案」,目標五年內將全台性別友善廁所數量翻倍。然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盟)籌組的「好所在工作團隊」今日發布最新調查報告指出,實際走訪全台149座環境部列管的性別友善廁所後,發現亂象叢生。扣除設計嚴重缺失者,僅剩三成多勉強符合基本原則;若嚴格檢視隱私與安全指標,合格率更崩跌至 3.4% 。調查更發現名單中充斥著「幽靈廁所」與佔用無障礙空間的「假友善」廁所,顯示政策執行嚴重「重量不重質」。

預算到位,品質卻沒到位

環境部提出的「倍增方案」強調性別友善廁所應達到「平等、理解、隱私、安全、尊嚴」五大核心價值。然而近年來相關負面新聞頻傳,多源於設計不良導致使用者尷尬或困惑。為體檢政策成效,伴盟邀請紅絲帶基金會旗下台北紅樓部屋、桃園部屋、新竹風城部屋、嘉義諸羅部屋,以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教育小組,共動員 44 位調查員,針對環境部列管的性別友善廁所進行實地調查。

五項關鍵指標檢測是否為性別友善廁所,結果只有35%

調查團隊比對環境部名單並抽查 149 座廁所,結果顯示除有按地址卻找不到的「幽靈廁所」外,亦有完全不符合性別友善概念者。最終僅 54 座(約 35%)符合基本要求。

好所在工作團隊提出五項關鍵指標如下:

一、不分性別均可使用

此為環境部倍增方案對性別友善廁所的明確定義。不合格 5 座。

二、不得佔用無障礙或親子廁所

無障礙與親子廁所原本就無性別區分,但並非因此即可宣稱為性別友善廁所。佔用反而壓縮原使用者空間,應立即移除掛牌。共有 15 座不合格。

三、傳統男女廁改建時應同步改建

若僅改建男廁、保留女廁,女性多會顧慮而減少使用性別友善廁所,實質上仍是男廁;若僅改建女廁,則排擠壓縮本就匱乏的女廁空間。此項有 11 座不合格。

四、應具備可辨識的性別友善廁所標誌

環境部「倍增方案」預期達成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增強公眾對性別友善廁所的理解與接受度。若無法辨識,則無法達到倍增方案溝通目的。共有 44 座不合格。

五、小便斗必須具備完整隔間

確保隱私、安全並避免尷尬。不合格 13 座。

綜觀上述指標,目前名單中仍有大量濫竽充數、不當挪用、缺乏隱私措施的情況。這 75 座不符規格的廁所不應列入名單,環境部應立即下架,誠實面對目前性別友善廁所數量「非常骨感」的現況。

挑選14項指標進行檢視:合格率只有3.4%

若進一步依照環境部「倍增方案」中的具體指標(如:廁間門板無縫隙、設有性別友善廁所理念說明牌、設有緊急求助鈴、提供清潔液等)進行檢核,全數符合規範的廁所竟只剩下 5間,換算合格率不到 3.4%

好所在團隊指出,這 14 項指標並不算嚴格,已排除許多難以檢測或較具主觀性的指標(照明、清潔、反偷拍檢測等),合格率卻依然低落,顯示制度性問題嚴重。

防偷拍關鍵:廁間隔板必須貼地

因反跨群體多年來將廁所作為攻擊跨性別者的主要場域,因此隱私與安全更需被重視。調查發現,最常被忽略的是「搗擺」(隔板)下緣與地板的距離。倍增方案僅提及需「頂天」,卻未對下緣提出明確規範。

因此本調查採用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廁所設置參考手冊》之建議標準:隔板應與地面無縫銜接,以確保防偷拍安全。

理解第一步:設置理念說明牌至關重要

另一項被普遍忽略的指標是廁所內外的「性別友善理念」說明牌。多間式廁所中,僅約 55% 有設置說明。調查員現場觀察也發現,民眾經常對性別友善廁所感到困惑、不確定是否能使用,或家長不知道如何向孩子解釋其意義。這些觀察都指向:設置理念說明牌對引導社會理解至關重要,尤其是一般人習慣傳統男女性別二分廁所,新的廁所設置需要有充分溝通和說明,避免民眾困惑與不安。

紅絲帶基金會林俊宏:需要提升社會理解,而非只掛上標示

財團法人紅絲帶基金會副秘書長林俊宏在會中分享參與調查計畫時的觀察,發現民眾對於性別友善廁所的認知普遍仍模糊,甚至存在嚴重誤解。例如很多民眾站在門口猶豫:「我到底可不可以進去?這是什麼?算了,我還是去找別的廁所好了。」這再次凸顯說明牌的重要性。

林俊宏表示:「我們必須讓社會大眾理解性別友善廁所的核心,是友善、是包容,是拆除不便的圍牆。」政策推動不應僅止於硬體,更應強化社會對話與公眾教育。

熱線蔣書弘:跨性別者能順利、安全如廁,是奢侈的期待

同志諮詢熱線常務理事蔣書弘也參與了本次調查,他分享對跨性別者來說每一次的如廁,都是一場挑戰。「我該去男廁還是女廁?」「最好整個廁所不要有人」、「還是我先忍一下?」、「還是我到遠一點的地方上?」「我要用小便斗還是隔間?」、「我的聲音會不會被識破」……諸如此類的千百個疑問是跨性別者每次踏入廁間的心情;甚至有跨性別者隨身攜帶精神科醫師證明以備不時之需,聽了讓人心疼。為了上個廁所,真需要這樣嗎?

在壓力緊繃的如廁經驗下,性別友善廁所對跨性別者來說,聽起來是個不錯的選擇。然而性別友善廁所的設計不良,尤其是挪用無障礙廁所,對跨性別者來說使用時也備感壓力,「跨性別者會擔心門外有人等候,自己佔用了『有需求的人』的廁所,但明明自己也是有需求的人。」

書弘分享,自己曾經被清掃人員指責「無障礙廁所是給需要的人使用」,因此特別有感於性別友善廁所不只應該加強硬體設備,清潔人員的訓練也應該納入重點工作。

伴盟三點訴求:下架不合格廁所、公開補助流向

調查中最啟人疑竇的是:過去六年環境部宣稱已補助 224 座性別友善廁所,等於名單中有 36% 領有補助;但合格率竟僅約 3.6%。好所在團隊致電環境部要求補助名單,環境部卻表示「沒有資料」;要求其說明列入標準時,環境部也回覆「目前沒有任何機制」,地方政府提報即可入列。

對此,伴盟提出三項嚴正訴求:

  1. 誠實面對,下架濫竽充數者: 環境部應立即盤整現況,將幽靈廁所、濫竽充數的廁所、以及不當挪用無障礙和親子需求的廁所踢除,誠實面對性別友善廁所就是不足的現況。
  2. 先有完善檢測機制,再談增加數量: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四間合格的多間式性別友善廁所全部位在新北市,顯示新北市其自 2021 年推動的標章制度與明確檢核標準具成效。好所在強調,「倍增計畫」內容原本就有涵蓋「性別友善標章認證機制」,然而環境部卻在還沒有訂出認證機制前,就先急著倍增廁所,這也是造成亂象的原因。針對現有及未來新增的廁所,環境部應依「倍增計畫」訂出標章、指標與檢核方式,逐一檢測並要求限期改善;不符標準者應追回補助款。
  3. 資訊透明化: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環境部應主動公布獲得補助的廁所名單與地點,並承諾公開五年倍增計畫2.8億經費流向,供全民監督 。

伴盟強調,性別友善廁所立意良善,但絕不能淪為政府妝點門面的數字遊戲。唯有同時重視硬體設計與社會溝通,方能真正落實「不遺漏任何人」的政策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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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衛福部醫美《特管辦法》草案 北市醫師工會回應

2025, November 19 - 20:45

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衛福部日前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特管辦法)修正草案,擬將光電治療、針劑注射等醫美處置納入更嚴格管理,未來必須由完成 PGY(畢業後臨床醫學訓練)並修畢 32 小時課程的醫師才能施作;醫學美容手術則限定由外科系專科醫師執行

上開草案不只對醫美產業,也對整體醫療人力生態影響甚鉅,並非僅限特定領域,工會對此亦有相當之討論與評價。倘若草案上路,首當其衝的是過往畢業逕直投入醫美產業的醫師,可能必須重返醫院進行兩年之PGY訓練,若未有銜接期間的配套,除了勉強部份醫師接受未必與醫美安全相關之臨床負荷,對於醫院教學行政而言亦是陌生的挑戰與成本,強摘的瓜不甜莫過於是。

綜觀本次公告草案,除將進行醫療美容之初階門檻訂於PGY訓練以外,也將醫美手術劃分類型並授予特定專科具有執業之權限,背後邏輯自然是基於提升醫美病人安全之意識,但仍必須面對多重質疑,例如過去爆發重大病安疑雲者並非未經專科訓練之醫師。在推動限縮政策同時,衛福部自然應對以下內容提出服眾之數據佐證,包含過往未完成PGY而從事醫美者人數、非外科系與未具PGY資格之醫師涉及醫療事故比例及調查等。

若本次修法核心關懷在於病人安全,衛福部顯然在草案挑起醫界敏感神經同時,更應拋出不僅是直覺的實證基礎,避免淪落「修理小孩給外人看」的疑聲,也能夠回應外界「為鞏固臨床人力關閉『直美』大門」的奚落。而究竟醫美工作有何致命之吸引力,又或者醫院工作如何刀口舔血,致使逃離醫院者如過江之鯽,盼望在本次修法塵埃落定時仍能是大眾有心探究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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