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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不能再讓老師用肉身擋危險 台中教師受學生攻擊重傷 全教總提六訴求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台中市一所國中於8月5日發生嚴重校園暴力事件。一名具有情緒障礙身分的國一學生,在暑期科學營課程中情緒失控,持折斷的掃把柄攻擊授課教師,造成教師恐有失明之虞。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對受傷教師表達最深切的關心,並要求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完整的醫療、心理、法律及職災補償協助,不能讓教師在因公遭受重傷後,還必須自己面對漫長的治療、訴訟及生涯衝擊。
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強調,這起事件不能再被簡化為單一學生情緒失控,也不能用一句「加強正向管教」交代。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雖做了種種繁複的規定,這些規範多停留在原則文字,學校普遍缺乏足以立即到場的專業人力、危機處理團隊及適當安全空間,對於家長更無力要求,最後仍由第一線教師承受危險。
本案件亦應同步重視現行融合教育的不足。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認為,真正的融合教育絕不是將學生安置在普通班後,便要求普通班教師自行承擔所有教學、輔導與安全責任。《特殊教育法》雖明載學校應依學生需求提供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家庭支持及其他支持服務,然現行教學現場經常沒有具體人力、經費與執行標準。當學生已有反覆攻擊紀錄,卻仍由一名普通班教師單獨授課,這不叫融合教育,而是把制度風險轉嫁給教師及同班學生。
對此,全教總提出六項訴求:
第一,建立校園重大情緒行為危機分級制度。
主管機關不應以是否具有特教身分作為判斷標準。對有反覆暴力、持械、自傷或傷人風險的學生,必須在入學、轉銜或事件發生後立即召開跨專業評估會議,訂定明確的預防措施、撤離流程、危機處理方式及人員分工。
第二,設置安全隔離與情緒降躁空間。
學校或區域特教資源中心應設置符合安全、人權及專業要求的危機安置空間。這不是懲罰學生或把學生關起來,而是在學生失去情緒控制、可能傷害自己或他人時,讓其暫時離開一般教學現場,由受過訓練的人員陪同降躁、評估及處理。
第三,建立可實際啟動的專業支援人力。
任何已知具有重大攻擊風險的學生,都不應在沒有支援人力的情況下,由一名普通班教師單獨面對。對具高度情緒行為風險的學生,應依個案需求配置特教教師、教師助理員、心理師、社工師或其他支援人力,必要時採雙師入班、部分抽離、個別或小組教學、高關懷課程及替代性教育安排。
第四,真正課予家長教育及配合責任。
孩子的受教權應受保障,但不能把家庭本應共同承擔的照顧與管教責任,全部丟給學校及教師。當學生經專業評估認定學生具有立即傷人風險、或經專業會議通過應帶回自行管教時,法定代理人有到校協助、配合專業評估、醫療、輔導及必要期間帶回照顧的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持續不配合者,應由教育、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介入,並建立相應的行政責任。
第五,建立教師因公受傷的完整支持制度。
教師因執行職務遭受暴力傷害,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醫療費用、職災認定、公傷假、心理復原、法律扶助、薪資與生涯保障; 對本案受傷教師,教育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窗口,持續協助治療、復健及後續法律程序,並確保其工作權與待遇不受影響。
第六,進行修訂輔導管教辦法及特教融合支援制度。
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正視本案,立即邀集教師組織、特殊教育團體、家長團體、心理、社工、醫療及法律專業,共同檢討現行輔導管教與特殊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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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NCC 廿年首度零委員,經民連示警重要業務全面癱瘓中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NCC 委員陳崇樹、王正嘉及王怡惠於上週五(7 月 31 日)任期屆滿,8 月 1 日開始,NCC 廿年來首度面臨無任何委員可行使職權之情形,進入通訊與傳播重要業務完全無人可審議之空前癱瘓狀態。經民連智庫整理 NCC 主管之四大領域業務,示警當前台灣面臨通訊傳播業務治理空窗,呼籲立法院勿再惡意封殺被提名人,儘速排審人事案,讓各領域重要機關得以正常運作。
經民連智庫整理 NCC 主管之四大領域業務,包含電信與電信管理、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與衛星廣播電視。電信領域主管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重大消費爭議案件的介入與處理、關鍵電信基礎設施、無線電頻率等;廣播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與衛星廣播電視之許可與審核、服務品質、假新聞防治、置入性行銷管理、境外人士持股與天災或緊急狀況時之頻道徵用等。其中,所有的許可案及公告案,以及重大違規之裁罰,都需經 NCC 委員會議審議,如今 NCC 陷入無委員可開會之癱瘓狀態,這些業務徹底停擺。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 8 月 6 )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提醒國人當前我國通訊傳播業務所面臨的嚴峻考驗,說明在 NCC 全面癱瘓狀況下,上述領域面臨停擺的業務及其重大影響。經民連並製作「政府癱瘓警示鐘」網站,供社會檢驗本屆立法委員對政府癱瘓之惡行與其影響。
▌ 新業者無法加入市場、既有業者無法變更營運計畫,民眾、業者皆受害!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陳思妤指出,根據《NCC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所有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以及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審議,皆需委員會議決議。NCC 停擺後,《電信法》、《電信管理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條文中所有涉及「核准/許可」、「公告」及「經營權變動」之事項,均面臨癱瘓!
根據中央社去(2025)年 03 月報導,NCC 於 2025 年面臨委員會人數不足、無法召開委員會議的困境,當時台視、中視、華視、公視、中廣與警廣等 37 家廣電事業執照到期,NCC 代理主委陳崇樹針對後續如何避免頻道無法繼續播出的問題表示:「目前因無法召開委員會,不能完成頻道換照,有關衛廣頻道陸續到期部分,近期有先告訴頻道業者換照審查進度,業者沒有故意跟過失問題,NCC 也有告知有線電視系統、中華電 MOD 等業者,建議平台基於公共利益與視聽眾權益繼續播出。」
然而,如此的做法,一方面形同萬年執照;另一方面,所謂的「繼續播出」,意味著只能維持現狀,在沒有委員無法審議的情況下,不能增設頻道節目,也不能變更營運計畫。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陳思妤示警以下三大業務面臨停擺。
➤ 一、新的廣播電視事業無法申請營運,無法加入市場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 NCC 審查許可,並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後,始得營運;而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也應由其在國內之分公司向 NCC 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發給執照後,始得在台灣播送節目或廣告。調整頻道的營運計劃時亦同。
盤點近兩年 NCC 所經手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相關議程,其中就有英國「BBC Entertainment」、瑞士串流娛樂電影頻道「wedotv Movies」、酷兒主題專門頻道「OUTtv」、汽車專題紀錄片與特輯頻道「車迷TV」、高畫質現場演唱會表演轉播「FUN探索娛樂台」、美國派拉蒙電視網「Paramount Network」設立申請案,以及「韓國娛樂台KMTV」頻道營運計劃中節目規劃變更討論案。
前述頻道皆是經過 NCC 委員會審查許可後,才得以上架有線電視或中華電信 MOD 等家戶小螢幕,如今 NCC 委員會癱瘓,國內外影視將無法在台設立或變更營運計劃,國人將無法享受國內外新設的電視頻道娛樂。
➤ 二、既有業者的營運計畫無法申請營運計畫變更和換發執照
NCC 委員會遭癱瘓,影響的不只一般民眾,系統經營業者同樣遭殃。根據中央廣播電台去年 11 月報導,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指出,有新設頻道自當時起便因 NCC 無法組成委員會,業者花錢買節目卻無法順利上架,造成收入損失與財務負擔,「業者也覺得很冤枉」。
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經營,需經 NCC 委員會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若要擴增經營地區、換發經營許可執照,也應經過 NCC 委員會許可營運計劃之變更。例如,NCC 委員會曾經審議年代電視、壹電視新聞台營運計畫中節目規畫變更案,也曾處理凱擘、台固、中嘉、台數科集團所屬與大新店、屏南、天外天、 大台中數位、新彰數位、聯維、寶福、北港、世新及國聲共 45 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中基本頻道變更涉國家地理頻道等 5 頻道下架及頻位替補討論案。
如今 NCC 委員會癱瘓,像前述經營地區、系統設置時程與預定開播時間、財務結構、組織架構、頻道之規劃與其類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收費標準與計算方式、訂戶服務等營運計畫事項的變更案件,都將無法處理,只能「維持現狀」持續營運。
➤ 三、既有業者無法轉讓股權、變更名稱或負責人,造成責任不清
依照《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事業應經 NCC 委員會許可,並發給廣播、電視執照,始得營運;變更營運計劃、執照換發、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亦應向 NCC 委員會申請核准。如今 NCC 委員會癱瘓,以上業務無法審議,將無法轉讓股權、變更營運計劃,若廣電事業恰好於 NCC 癱瘓期間經內部程序決議通過變更名稱、負責人或轉讓股權,卻因 NCC 無法審議而只得維持原本的營運,不僅不利產業運作,更將造成廣播電視事業責任不清,導致政府機關的失能影響組織自治。
▌ 電視台重大違規皆無法裁罰,嚴重損害台灣媒體環境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亭偉說明,依《NCC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28 款、同點第 2 項第 11 款規定,NCC 委員會其中一項重要職權為審查超過 50 萬元之罰鍰案件,若委員會議無法召開,則所有 50 萬元以上之裁罰案件,以及節目、廣告之停播、電視台執照註銷等都無法審議,亦即重大違規無法執行任何處罰。
檢視 NCC 各業管法規,管理第四台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中,包含新聞台製作假新聞導致損害公共利益、電視台不配合播送天災或重大事故消息、違反黨政軍條款、境外人士持股過半等,都是罰鍰金額可超過 50 萬元的裁罰案件。在 NCC 人事持續癱瘓的狀況下,這些違法案件都將無法被審議而一拖再拖,不僅關乎媒體自律與品質管理,更涉及如黨政軍涉入媒體、境外人士控制媒體,甚至關乎人命的天災或重大事故資訊傳播,其管理規範、違規裁罰都需要由委員會議審議。
除此之外,違規電視台、節目或廣告的停播與執照註銷,也都是 NCC 的主管範圍,都是需要委員會審查的處分案件。當一家電視台重大違規而需要透過停播、註銷執照處理時,都是再嚴重不過的違法樣態,不論是對訂戶、視聽眾的權益,或是公共利益損傷,都必然非常嚴重。然而,在立法院惡意封殺人事案的狀況下,包含 50 萬元以上的罰鍰、停播、註銷執照,現在遭受全面癱瘓的NCC都無法執行。黃亭偉鄭重警告,主管機關癱瘓下,媒體環境要維持健全恐怕極其困難。
黃亭偉表示,以上案例皆只是冰山一角。NCC 主管法律及法規共 271 部,行政規則共 213 部,遑論包含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兒少性剝削防治、無人機管理都有 NCC 主管之業務,影響範圍甚巨。據 NCC 統計,2024 年 12 月 1 日到上週五為止,尚有 748 件審議案件留待委員會議審議,這些包括法令的訂定、修改與廢止、電視台的換照、董監事或營運計劃變更,以及網際網路傳播的政策、制度訂定與審議等。國家通訊傳播業務「七百廢而待舉」,呼籲立法院儘速排審包括NCC在內各癱瘓機關人事案,勿再以黨意惡意阻擋人事案,損害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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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督盟聲明:別犯「兩年預算同時審」憲政惡例!杜絕濫刪濫凍政治報復,五大預算惡搞別強推
文/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立委審查預算本應是代表民意嚴肅把關的法定職責,如今,中央政府總預算到了八月還尚未三讀,而下一年度總預算又將於八月底送入立法院,恐創下「兩年度總預算同時審」的憲政惡例,造成國家預算機制混亂,以及行政作業流程被大幅壓縮。
為此,立法院長韓國瑜喊出八月七日三讀目標,黨團協商在過去一週內倉促處理千餘件提案,平均一案處理不到20秒,第一輪跑完仍有超過 650 案毫無共識,包含:公共電視、無人機、監察院、憲法訴訟…等。若朝野未能在今日(6)的第二輪協商中相互溝通,恐重演去年「通宵舉手表決、最終連精確數字都算不出來」的立法醜聞。公督盟列出黨團提案當中五大荒謬提案類型,嚴正呼籲全民共同緊盯協商,絕不能讓攸關人民權益的預算審查被盲目犧牲
預算延宕逾340天!協商急就章,恐創「兩年度預算同審」憲政惡例!
明年度11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週已經依照《預算法》時程,完成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籌編工作,不過今年度115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卻還卡在立法院,若創下「兩年度預算同時審查」的憲政惡例,恐讓考核基準及數據資料相互混淆,大幅增加審議出錯的風險。
此外,在過去一週,國民黨、民眾黨團有許多的黨團提案,還是以全年度進行大幅度的減列、凍結,並未考慮到總預算審查已延宕超過340天,行政部門依法執行至今已逾七個月,刪減額一旦超過未執行餘額,結果不是替人民省錢,而是水電繳不出、已發包的契約被迫變更、剩餘月份的業務直接停擺。
拒絕將預算提案「武器化」!公督盟明列本會期五大荒謬提案類型!
人民期待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應是提案中具體點出政策缺失,對症下藥!除了守護人民荷包,更希望透過預算提案點出政策改進方向,提升政府施政效能,不過在總預算第二輪協商當中,國民黨團、民眾黨團所提近1700筆提案,卻有許多提案說不清楚審查標準和評估依據,公督盟明列本會期五大荒謬提案類型,呼籲各政黨應擋下毫無監督品質的預算提案!
(一)癱瘓政府型:如藍白黨團提案將監察院除人事費外的「業務費」2億3,749萬4千元全數減列,導致調查、財產申報乃至機關基本水電無法運作,遠超合理監督範圍。
(二)偷懶通刪型:如民眾黨團提議通刪592億6,400萬元,在今年僅剩不到五個月的情況下,刪減比率竟不減反增,要求行政機關自行補齊,顯屬無差別統刪。
(三)政治報復型:如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凍結行政院長4個月薪資,或因不滿政務官發言而提案刪減預算,將官員薪水變成逼迫行政機關服從的「政治人質」。
(四)民主倒退型:如提案針對「憲法法庭審判業務」凍結70%預算(491萬6千元),要求補足大法官人數始得動支,變相癱瘓人民憲法救濟管道。
(五)權責錯置型:如以公務員職場霸凌為由連帶凍結勞動部預算,實則張冠李戴(公務員霸凌主管機關為保訓會與各機關防護會),提案權責顯有不實。
公督盟強調,全民都期待立法委員能用「理性、科學、務實」的態度去審查預算,糾舉出實質的行政浪費,而非用這五大荒謬預算提案類型,讓預算審查被政黨惡意操作、鬥爭!
杜絕去年「盲目表決」重演,呼籲全民緊盯預算協商進度!
預算案的每一分錢都是納稅人的血汗錢,絕不能在急就章與政治算計中被盲目犧牲。面對即將展開的第二輪協商,和總預算表決,公督盟呼籲,國、眾兩黨應立即停止政治報復與荒謬提案,回歸專業監督與理性對話,切莫讓立法院淪為癱瘓政府運作的工具。公督盟更要提醒,莫讓去年「深夜舉手粗暴表決、最終連精確數字都算不出來」的立法醜聞重演!全民將持續嚴密緊盯審查進度,若在野黨仍堅持以粗暴表決強推荒謬提案,癱瘓政府機關運作,終將面臨民意的嚴厲反噬與歷史的審判!
本次聲明稿,公督盟呼籲:
- 撤回五大荒謬提案,切勿以政治報復癱瘓政府運作!
- 嚴禁盲目表決,杜絕連精確數字都算不出的黑箱醜聞!
- 號召全民緊盯協商,嚴格把關納稅人的每一分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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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處理不適任教師不必再設第三方機構 全教總主張廢除校事會議、重大案件專責處理、一般案件回歸教育專業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團體主張由教育部設立第三方機構,處理教師不適任案件,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示,不適任教師當然應依法處理,但制度改革的關鍵,在於案件分流、專業判斷與權責明確,而不是再成立一個新的第三方機構,增加更多調查層級與程序。
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指出,現行校事會議制度本身,就已經具有高度的第三方介入性質。案件進入調查程序後,即由外聘調查人員組成調查小組。然而,校事會議實施至今,卻衍生小案大辦、調查品質不一、程序冗長、認定標準分歧、行政資源大量耗損,以及親師生長期陷入調查程序等問題,更已成為教師工作環境惡化與教師荒加劇的原因之一。這些事實足以證明,第三方並不是處理教師不適任案件的萬靈丹。
葉青芪表示,判斷教師行為是否違法失當、是否達到懲處或不適任程度,涉及教育、法律、兒少保護、心理輔導、特殊教育及班級經營等不同專業,必須綜合案件事實與教育現場脈絡判斷。第三方只代表調查者來自學校以外,並不代表一定了解教育現場,更不代表必然具備案件所需的專業;若調查制度脫離教育現場,反而可能加深親師生彼此猜疑,進一步撕裂校園信任關係。
因此,真正應該追求的,不是迷信第三方身分,而是依照案件性質,由具備相應專業與權責的機制處理,讓教育專業問題回歸教育專業審查。這才應是教育部本次修法的重點。全教總主張,制度改革應做減法,而非持續堆疊程序,將校園變成各方勢力角力的場域。涉及性別平等、體罰、兒少傷害或其他重大違法情事者,應回歸現有專責機制,由具備相應專業的人員處理;至於性質輕微的事件、一般親師生互動爭議、行政管理問題,或涉及教師平時工作表現、考核及懲處事項,則應回歸學校既有的輔導改善、行政處理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機制。
教師權益與兒少保障從來不是對立關係。真正健全的制度,應該既能迅速處理重大違法及不適任案件,也能避免輕微爭議無限上綱、動輒啟動繁複調查。近年校事會議制度造成教師寒蟬效應、行政負擔加重及校園信任崩解,已直接影響教師留任意願與教育現場穩定。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正視制度失靈的後果,廢除校事會議,以尊重教師專業、恢復校園信任為前提,重新建立明確的且專業處理機制,才能同時保障學生、支持教師,也讓教育現場恢復正常運作。
否則,當制度持續以不信任為前提,以層層調查取代專業判斷,最終不僅留不住有能力、有熱忱的教師,真正承受後果的,仍是每一名需要穩定教育與專業照顧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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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校事會議制度爭議,應思考各方主張,也需考量第三方機制
文/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於今年7/27,決議退回教育部同年1/12對校事會議的修正條文。目前僅剩不到兩個月時間,來提出新的修正條文,否則原本分流機制等階段性努力,都會失效。然而,就現實而言,恐怕也不是討論現行校事會議制度的修正,就足以完滿。停留在校層級的處理,恐怕再怎麼修,也會再度落入現在這樣的處境。
今年6/15的公聽會,針對制度改善,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學生、部分教師團體,雖然都提出了具體的訴求論述,重要的主張與思考,例如三段式分工的精準分流機制、分東南中北建立第三方調查處理機制、對於有證據的匿名事件受理等,攸關整體制度提升優化等意見,但很可惜,事後看來,各方提出的重要考量與方法,沒有機會受到充分重視與納入公眾討論,而是被情緒性行動的聲量掩蓋掉。
維護公共政策的討論空間,是民主社會中極為重要之事。一旦這樣的討論空間,被情緒對立擠壓掉,對於台灣民主,極為不利。透過今天記者會,我們希望可以開啟持續的討論對話,團體們協同創造一個機會,透過主張論述,讓社會大眾能夠較全面的看到,目前校事會議以至於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在各方不同視角下,有哪些亟待處理困境。也許許多主張還需要進一步討論,然而只要能進入實質討論,將有機會可以促成制度環境更加完善。
目前的實質困境,並不是選擇校事會議存或廢就可處理(引用自監察院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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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仍然無法充分淘汰不適任教師,需拉高層級增進公正性
日前監察院剛公布西螺國中羽球教練案糾正案,就呈現了典型的,調查屬實並建議解聘,但教評會卻並未能通過解聘處置;另一個大家熟悉的,就是師大女足隊周台英教練的案子,當時也是調查屬實建議解聘,但直到開記者會揭露前,臺師大教評會只做出輕微的五項行政調整。
也不只個案有此情形,依照監察院「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明確指出:「成案理由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事件中,只有解聘8人,有超過一半(53.45%,31/58件)的事件最後僅有申誡以下的懲處」。成立了足以終身解聘的事由,卻仍然不會被解聘。
影響公正性也不只教評會,現有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委員能力也有明顯落差,有些案件調查不確實以至於事實認定有誤;也有些案件經調查行為成立且明顯達解聘門檻,但卻做出不解聘的建議。
制度目前的面對的困境,一部分是教評會的制度缺陷。要求同校同事來決定自己同事的去留,本來就太違反人性,徒增職場困境與壓力,這是由制度創造的身分衝突。這個身分衝突對教師也不利,因為將處理交給人脈與票數,造成學校高層或政治勢力修理老師,例如:蕭曉玲老師案,因討好政治勢力而隨意虛構理由解聘教師的情形。
校事會議透過調查小組由外部專家擔任,減少了身分衝突,但還有另一個困境沒有被處理,就是目前的訓練時數有限,難以確保委員的調查能力及適用法規能力,到達充分的程度。
提高層級由主管機關直接處理案件,調查人員的專業化及專職化,就明顯是在面對這項困境時應當考慮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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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掉校事會議並無法處理「濫訴」問題,我們需要更有肩膀的處理機制
所謂「濫訴」,應當是指不合理投訴,以及無端投訴(也就是事實不存在或捏造)的投訴。這些不應被處理的案件,若是沒有有效過濾或阻擋的機制,會造成教學現場不必要的困擾,也是制度需要審慎面對的困境。
但是,即便廢除校事會議,制度退回到由教評會處理,前述不合理、無端投訴,在1999的受理案量,預期也不會減少。
要真正能處理這個困境,我們考慮創設有擔當的篩選、分流機制。這個擔當不能只是個別處理人員或公務員的擔當,重點是需要有依據支持。事件受理與否,以及分流的標準,需要進一步具體化、細緻化;處理人員也需專業化及公正化,這些制度中待改善細節,都不會因為廢除校事會議就自動建立。
此外,教師團體對於不合理或無端投訴,有提出濫訴者應當負擔成本的訴求,但對於如何在制度上創設這樣的機制,目前還沒能看到具體做法被提出。
本會思考現行制度可資參照的方向,願與教師團體共商,在「檢舉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規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這樣的要件下,是否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罰。
此事涉及制度重大變革,需要更多的討論與考量。尤其不能一如許多人所擔心的–被誤用為箝制檢舉的管道或權力。此一議題的討論至少會涉及以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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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參照行政訴訟法的做法,這樣的裁罰是在事件處理調查確定的狀況下才會進行,是否需要為此開啟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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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兼顧讓真正的被害者不會被制度誤傷,而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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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被裁罰的人有充分資訊來進行救濟,未來相關報告、會議紀錄,也應該在做成時同步提供給檢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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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辦傷行政效能,大案小辦傷公義,需建立明確有效標準
「小案大辦」或「大案小辦」也是制度須面對的困境,但不管是小案大案,都是有實質違法不當的行為,所以不能與不合理、無端投訴的「濫訴」混為一談,否則會讓討論混淆而不充分。
目前,案件在分流上,讓學校承擔主要的分流壓力,造成許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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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預算、補助、校長人事,地方支持等,長期與地方政治掛勾較深,案件由學校分流,依照經驗,有時會有政治不透過正常監督溝通的不正當介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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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以下學校目前3849所,且處理人員經常職務異動,若要每校都有能依法細緻分流的人員,考慮到行政人員高流動率,可能需要上萬名受過法規訓練的人員,不只難以確保人員專業性,實質效率也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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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直接承擔內外壓力,會使得案件難以在分流上保持中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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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前述,目前尚未有明確,易具體於個案操作的分流判斷標準。
其他國家,舉英國為例,將案件由學校處理,或由校外辦理,就透過制定指引(KCSIE),訂下可操作的標準「傷害門檻」(Harm Threshold),且該門檻主要由校外專家協助判斷,也可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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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不力的處理及輔導也應以專業水準判斷為核心,以優化制度
教學不力的處理制度,就目前教育部的函示,將體罰、言語羞辱、不當管教未達嚴重身心侵害,也納入教學不力的判斷項目中處理。這樣的做法並非全然不合理,施暴作為一種嚴重違背教育專業倫理的行為,這些類型確實需要有具體的處理制度。但這樣安排也產生困境,使得教學、輔導等專業能力未達執業水準的情形,反而因為沒有獨立被處理,而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除了對學生施以身心暴力的不適任教師,也存在工作能力不足的教師。這在各行各業中,都普遍存在,並不是教師獨有的困境。但因為「教學不力」概念,與身心暴力間有混雜,所以對於教師專業水準的判斷,也較為模糊。
在目前的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制度上,即使被判斷教學不力,政府動用了昂貴的專審會制度專案輔導,雖有進步但未能達到一般水準的教師,依然會因為「輔導有成效」繼續留在教學現場。若制度在汰選上無效能,將會拖累到整體教師專業的形象。
公正、透明、倫理、保障的第三方機制,才能真正面對困境為了真正解決上述困境,人本提出以下可能的制度樣貌,希望進一步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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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進制度公正性,建立第三方機制:
要讓事實及事理主導相關事件處理,而不是讓關係、人脈、票數來作為決定的關鍵,外部化是必然走向。舉例而言:學術要有外部專家審查、兒虐處理則是由政府作為第三方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第三方、審判體系則建構了法院這個第三方來處理兩造爭議。這些安排,都是為了避免徇私。
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也是一樣,唯有往公正、透明發展,才能夠不冤枉被指責的人,也不辜負受害的人。
本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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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運用行政法人的模式,聘請專職調查人力,調查人員由中央主管機規定資格考核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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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職人員運用時,訓練後考核專業調查能力及法規適用能力時,可以設定遠高於目前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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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以「實質傷害」、「嚴重違背專業倫理」、「明顯教學不力」三項為具體分流標準,達到任一項門檻,則案件交由第三方調查機制調查,調查結果送交主管機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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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項門檻具體內容及判斷標準,本會研擬中,會盡快提出版本與主管機關及公眾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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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機制處理「濫訴」問題
本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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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篩選,分流由主管機關就上述標準篩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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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主管機關篩派避免學校直接承壓,雙方之一對案件篩派有疑義時,由主管機關說明,說明後仍無法接受,則交由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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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有新證據、新情形,使案件符合前述三項門檻之一,主管機關可以改變篩派結果並通知雙方,避免案件需要一再重送,增加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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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較複雜時,主管機關可以將案件交由第三方處理機制,進行初步了解,並就案件篩派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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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應就目前已有校事會議調查報告,進行分析研究,以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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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辦、大案小辦、不合理或無端案件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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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上述案件具體態樣,形成案件篩擋、分流的具體樣態與細節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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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上述情形的成因,提出預防處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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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公開數據及研究成果,促成公眾檢視與解方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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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辦」問題處理方式之一,親師溝通先行
案件分流是避免小案大辦的重要方式,但增進親師溝通,也是目前多方建議的可行有效方法,目前也已有許多縣市提出具體做法,例如:高雄市提出〈校園親師生溝通調處作業要點〉,主張「預防優先,溝通先行」,並視情況引入外部專家協助;臺南市提出透過行政晤談的強化等,都是重要的嘗試。
就親師溝通制度,本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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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未達前述三項門檻,案件分流由學校自行處理時,親師溝通機制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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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有投訴,學校認為有必要時,也可啟動親師溝通協助機制,進一步收預防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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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行政晤談或外部資源協助,使親師溝通制度應注重降低雙方情緒,提升溝通意願的能力,並蒐集有效方法形成參考文件,且過程中不進一步激化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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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溝通過程中發現新事證,發現事件達前述三項門檻時,應轉為第三方機制調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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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師溝通程序暫告一段落,也應留下有利溝通管道,以降低再發生溝通不良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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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制度透明性,公平對待投訴及被投訴雙方
也是以英國為例,學校相關教師不適任事件的報告,會向公眾公開,以昭公信並受監督,讓制度兼具透明度及可課責性,我國制度發展或可考慮。
此外,校事會議、考核制度下,不論是校事會議正式成立調查小組、學校派員簡易調查或是轉為考核會處理時,絕大多數情形,被害學生及家長拿不到調查報告,也無法陳情救濟。依照現行規定,只有教師受身分變動,受解聘、停聘、不續聘等較嚴重終局處置時,被害學生及家長可以獲得調查報告,並提出陳情。也就是,監察院報告顯示過半的「大案小辦」案件,家長及學生依規定無法取得調查報告,也不能陳情。
本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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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透明度、可課責性,應考慮公開未來第三方機制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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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應受充分保障,而且應當公平保障雙方,受投訴的教師,疑似被害的學生及其家長,都應當能夠獲取完整調查報告,並且都要有有效的申訴或再申訴等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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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不力要有具體處理,確保現職教師都有具備基本專業能力
教學不力處理上,本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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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暴力、違背專業倫理、教學不力三標準明確分類開來,使標準更為明確,處理更為確實。教學不力單純處理教師的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教能力水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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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教學不力的客觀指標、樣態明確化,例如:常態性以放影片替代授課怠於教學、僅朗誦課本而不解說授課、不合理拒絕回答學生與課程相關之合理提問、不協助檢討、解說評量題目、與授課無關內容佔課程時間比例過高、解說學習內容能力嚴重不足,授課知識或內容經常包含錯誤、課程進度嚴重缺漏或遲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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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於教學不力,專審會輔導是相當昂貴的處理方式。在進入專審會前,如何評估是否能以輔導進行改善,抑或是資遣較為合宜,需要有更具體有效的評估標準,若無法期待以輔導改善,應運用資遣手段保障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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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審會輔導通過而認為輔導有效的比例甚高,但目前對於情況是否改善到具有一般程度教學能力,或是否再犯或產生新的不當行為,則缺乏後續評估機制及相關數據。如何具體,合宜評估輔導是否有效,也需要後續追蹤機制。
我們認為,各方所觀察到的困境都實際存在,而且處理上並沒有真正互相衝突:
針對目前困境,參與記者會的各方團體,分別提出以下主張,希望能讓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更加公正完善。
台灣教師聯盟建言(潘威佑理事長發言):
校事會議制度應回歸改革初衷 拒絕政治對立 共同完善教育制度。
2019年教育部推動校事會議制度,其最初的目的,是希望建立一套更加公開、公正、透明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讓校園事件能夠透過專業調查、程序正義與外部監督,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權以及校園安全,避免過去僅由校內教評會處理所可能產生的人情壓力、資訊不透明及處理標準不一致等問題。這項改革的出發點,本來就是希望讓教育現場更加健全,而不是製造新的對立。
政策實施多年以來,在實務運作上確實逐漸暴露出不少問題,包括案件分流不夠明確、調查品質參差不齊、程序冗長、教師承受過大的行政壓力,以及部分案件出現小案大辦、大案小辦、甚至濫訴等情形,這些都是教育現場真實存在的困境,也值得政府正視。
因此教育部近年來廣泛蒐集教師、家長、學生、教育團體及各界專家的意見,提出分流機制、程序調整及政策修正,希望兼顧學生保護與教師權益,使政策更加成熟完善。這本來就是公共政策持續檢討與修正的正常過程,也是民主社會政策治理應有的態度。
令人遺憾的是,原本應該回歸專業討論的政策改革,卻逐漸被政治化操作,甚至遭到部分政治勢力與有心人士刻意簡化、扭曲,將政策修正誤導為「放寬不適任教師」、「保護違法教師」,或將所有教育問題完全歸咎於校事會議制度本身,使社會失去理性討論空間,也讓第一線教師承受更多不必要的誤解與壓力。
政策不是只有存廢兩種選項,更重要的是如何讓其真正發揮功能。
我們支持政府持續改革,也支持建立更加完善的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但改革必須建立在事實、專業及程序正義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政治口水與情緒動員之中。
首先,應建立更明確的案件分流標準,讓真正涉及學生安全、重大違法或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的案件,能迅速進入專業調查程序;至於一般親師溝通、班級經營或教育方式爭議,則應優先透過行政協調、專業輔導及親師溝通機制處理,避免所有案件都以最高規格辦理,增加教師與行政系統負擔。
其次,我們支持建立更具公信力的第三方專業調查機制。教育案件涉及法律、教育專業、兒少保護及行政程序,不應完全由校內自行承擔,而應透過專業化、制度化的調查團隊,提高調查品質與社會信任,降低校內人際關係及外部壓力所造成的影響。
第三部分政策改革必須兼顧教師程序保障。教師依法執行教育工作,不應因惡意檢舉、不實指控或濫用申訴制度,而長期承受名譽損害與心理壓力。對於惡意或重大過失的不實檢舉,也應研議建立合理責任機制,但同時必須避免影響真正受害學生及家長依法申訴的權利。
此外,政府更應同步建立完善的教師支持系統,包括行政協助、法律諮詢、心理支持、專業培訓及親師溝通資源,讓教師能安心投入教育工作,也讓家長與學生在政策中獲得充分保障。
教育改革從來不是教師與家長、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對立,而是共同建立一個更值得信任的教育環境。唯有回歸專業、理性與對話,才能真正完善制度,提升教育品質。
台灣教師聯盟呼籲,朝野各界應停止將教育政策淪為政治攻防工具,讓制度回歸教育本質,以學生最佳利益、教師專業發展及教育公平正義為共同目標。只有透過持續檢討、充分對話與專業改革,才能建立兼顧學生權益、教師尊嚴及社會信任的教育制度,這也是我們對台灣教育最深切的期待。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主張(李昭瑢秘書長發言):
校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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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不力教師與對學生造成傷害教師,應分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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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成立第三方處理機制,從成案、調查、評定、申訴都應有明確標準,並可供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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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於校園建立【緩衝機制】,第一時間先做了解與接納,基本溝通,避免因細故興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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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對雙方均應提供公平對待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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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充分告知進入處理機制後的流程,以避免濫訴。但不建議收取保證金之類影響受害人權益的措施,亦不得帶有任何威脅恐嚇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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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應完全秉持中立立場。
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主張(諶淑婷常務監事發言):
我是以家長的身份來到這裡發言。這兩年,校事會議在網路上被罵得很厲害,甚至形塑成校事會議造成的「濫訴」讓全台灣沒有人想當老師。但我們不能忘記,當初為什麼需要校事會議?正是因為原有的教評會是由同校老師審查老師,陷入「師師相護」與「身分衝突」的困境,導致許多對學生造成嚴重傷害的事件「大案小辦」、甚至不了了之。
現行的校事會議不夠周全,但大家常拿校事會議「最終停解聘比例低」來指控家長爛訴,這其實有可能正是「大案小辦」的證據。而調查不成案的案件中,65%是「情節輕微」,正代表行為行為屬實但懲處程度不同,並非無中生有的濫訴;另外35%則是法律要件或證據不足,也可能是難以蒐證的言語羞辱、排擠或隱性不當對待,不見得全是無中生有或惡意投訴。若把未能解聘的案件都認定濫訴,只會加深親師之間的誤解。
身為家長,我們想知道,若是廢除校事會議,請問替代方案是什麼? 某些團體一直主張要廢除校事會議,那麼廢除後又退回原點,回到教評會「師師相護、大案小辦」的時代嗎?監察院專案報告指出,就連體罰霸凌調查屬實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且達解聘標準的案子,仍有高達 53.45% 的案件在教評會最終僅有申誡以下處分。
作為家長,我們期盼的是孩子安全學習、老師安心教書。現行的校事會議不夠周全,需要的是升級與優化,而不是倒退廢除,我們認為成立第三方「地區調解與調查中心」,養成專職專責調查人力,是真的能徹底改革的方向。運用第三方機制,由中央與主管機關培訓「專職專責」的專業調查人員,解決目前調查委員多為兼職,訓練時數有限,能力落差大的問題;同時成立地區性的調解與調查中心,將「溝通調解」放在前端,小事在親師溝通與調解中化解,重大事件由專業第三方公正調查。
我們希望能建立公正、透明、專業且具調解功能的第三方機制,有專職的行政與調查,能把學校和老師從校內人際壓力和繁重辦案工作中解放出來,回歸教育專業,才能真正解決困境,達成親師生共好的目標,謝謝大家。
國教行動聯盟主張(王瀚陽理事長發言):
「修制度、不廢制度,親師生權利要同時保障」,支持全面檢討校事會議,不贊成廢除。
國教盟立場:支持全面檢討校事會議,但不支持直接廢除。現行校事會議制度是為處理「不適任教師」而設置,幾年實施結果確有「啟動門檻過低」、「程序冗長」、「小案大辦」及「教師身心壓力」等問題,必須更正;但制度有缺失,不代表外部監督可以消失。若把重大案件退回校內教評會,由同校同事以票數決定去留,社會必然質疑:能否排除人情壓力與權力介入?如此是否退回到早年被詬病的「師師相護」情況。
國教盟主張「修制度、不廢制度」,建立三段式分流:一般親師生爭議先由校內溝通調處;涉及違失但未達重大程度者,依明確標準進入考核與輔導;涉及重大體罰、霸凌、持續侵害或不適任疑義者,必須由主管機關負責,交由獨立、跨專業的外部機制調查。每一階段都要有具體門檻、處理期限、書面理由及雙方救濟。濫訴要阻擋,教師工作權需要要程序保障;但學生的受教權也不能被犧牲。改革的重點是:重大案件不能漏接、小案不能大辦。國教盟主張:親師生權利都要保障。修制度、不廢制度。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
各位媒體朋友、各位關心教育的夥伴,大家好,我是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
今天站在學生團體的立場,我們想說的是,校園需要的不只是改革,更是能夠被校園場域內所有人可信任的制度。
近年來,無論是學生、教師、家長,甚至學校行政人員,都認為現行制度存在許多問題。學生擔心自己的聲音沒有被聽見,教師擔心制度遭到濫用,行政人員則承受龐大的程序負擔。當一套制度讓所有人都感到不安,這代表我們應該思考的,不是讓哪一方輸贏,而是如何重新建立彼此的信任。
因此,我們支持校事會議制度的檢討與轉型,但我們也認為,改革不能只是把權力從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而是要建立更公正、更透明、更專業的第三方調查機制。唯有讓調查獨立、程序公開、標準一致,才能同時保障學生受教權,也保障教師的專業與正當程序。這也是目前許多討論所共同期待的方向。
另一方面,我們也想提醒,教育政策的討論,不應該被政治化,更不應該透過片面的發言,加劇學生、家長、教師與民間團體之間的對立。教育制度的改革,需要更多對話,而不是貼標籤;我們需要更多證據與專業,而不是情緒動員。
最後,我們呼籲教育部,在推動校事會議改革的過程中,應持續與學生、教師、家長及民間團體展開公開對話,讓真正受到制度影響的人,都能參與制度的設計。唯有透過民主參與,才能建立一套讓各方都願意信任、也真正守護學生權益的教育制度。
謝謝大家,我是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
EdYouth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理事長蔡其曄:
EdYouth認同校事會議制度仍有檢討與改善空間,也希望能真正回應學校行政負擔增加,以及教師端面臨不當申訴、濫訴等壓力。因此,EdYouth自去年起即表態支持建立校外專責調查機制,建議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統籌,並針對案件初步過篩、分流,除降低學校行政負擔,亦可提升案件處理的公平性。
蔡其曄並強調,校事會議作為目前處理教師疑涉體罰、霸凌、教學不力及其他不適任行為的重要機制,其制度設計直接影響學生權益,不應陷入存廢二元討論,而應回到如何完善制度、建立親師生互信的討論中。特別是近期相關制度改革討論中,學生與兒少聲音仍未被充分納入,EdYouth呼籲未來制度研議應納入學生、兒少代表及民間團體參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CRC)兒少表意權精神。
蔡其曄也表示,教育部今年1月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刪除匿名檢舉制度,其修法方向雖強調「完善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然而,倘若未能同步建立足以讓學生信任的保密及外部處理機制,刪除匿名檢舉恐使部分校園事件因缺乏安全申訴管道而「被看不見」。蔡其曄指出,過去已有多起校園案件發生檢舉人個資外洩情形,顯示學生隱私與安全保障仍有不足。EdYouth建議,教育部除應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確保參與調查及審議之相關人員落實保密義務外,針對涉及校園霸凌、性別平等、體罰等敏感案件時仍可在由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統籌的校外專責調查機制下,保留多元且安全的申訴管道,同時兼顧學生與教師權益保障。
此外,EdYouth也認同,不應將家庭應負的教育責任持續「外包」給學校。過去EdYouth多次指出,家庭教育中心長期面臨資源不足問題,且服務模式多侷限於定點宣導,難以有效深入社區與家庭。教育部應同步強化家庭教育資源,並思考如何降低校園衝突與對立,真正聽見學生、教師與家長的聲音,共同打造更完善且能保障各方權益的校園環境。
這篇文章 【新聞稿】校事會議制度爭議,應思考各方主張,也需考量第三方機制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少繳碳費又放寬先期專案 碳費修法別再給事業送幸福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環境部於今日上午召開「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民間團體認為本次修法既讓首次納管企業無條件少繳一年碳費,同時又放寬品質較差的先期專案使用,根本是給企業福利大放送。
計畫繳交期限可延期 碳費不可免繳一年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任湯琳翔認為,讓首次納管事業能免繳一年碳費,跟給予其提交自主減量計畫的時限延後應分開看待。基於鼓勵事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本次修正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延後首次納管事業繳交計畫的期限,讓事業能有更充裕的時間準備計畫提交應是值得肯定。但這樣的緩衝與彈性不應該讓事業免繳碳費,本次碳費收費辦法新增第三條之一,讓前一年首次達到2.5萬公噸排碳量的納管事業,即便今年經查驗後去年排碳量仍超過2.5萬公噸,事業卻得以免繳前一年的碳費,只要從明年開始繳納今年的碳費即可。氣候署這樣的赦免與放寬對減碳沒幫助,更是破壞污染者付費的碳費基本原則,平白無故地幫事業省錢,還減少碳費收入。且隨著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在2025年擴大碳盤查範圍,多數的製造業未來都能提前開始執行碳盤查,企業完全有能力與責任得以預見自己的排碳量是否可能在未來成長到2.5萬公噸而需要繳交碳費,因此能預先準備。再加上還可扣除2.5萬公噸的免徵額,實際上應繳交的碳費即便以一般費率300元計算都不至於負擔過重,環境部實不應為企業大開後門,令其合法逃避污染者付費的責任。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也指出,環境部應提出相關證據及充分的政策評估,說明修正此條款的必要性為何。例如,首次納管企業實際需投入的盤查及查驗成本,以及與其他已納管企業在負擔上的差異為何、若未提供一年緩衝期將造成哪些具體困難,以及是否曾評估其他替代方案,如延後繳納期限、先繳後退等。若缺乏上述分析,外界將難以判斷此次修法直接免除一年度的碳費義務是否合理。此外,本次修法使首次納管事業無須提出任何減量承諾,即可免除一年度的碳費義務,有違污染者付費原則。環境部宜進一步說明,在已調整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時程的前提下,為何仍有必要免除首次納管企業一年度碳費義務。
碳費緩衝期應區分既有與新設廠區,避免削弱減碳誘因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表示,碳費制度旨在提高企業減碳誘因,修法除考量行政銜接,也必須兼顧公平性。本次修法使首次納管事業多一年緩衝期,亦即2025年排放量首次超過2.5萬公噸者,2026年完成盤查、查驗及自主減量計畫後,2027年才繳納2026年度碳費,2025年度排放量不納入收費。
這對過去未達門檻的中小企業既有廠區,給予時間建立盤查能力及規劃減量措施具有合理性;但大型企業新設廠區,在規劃階段通常已能掌握產能、能源需求及排放規模,不應同樣享有首年免徵。否則不僅可能削弱企業在建廠初期採用高能效設備、低碳燃料及最佳可行減碳技術等積極減碳誘因,甚至可能產生拉高初期排放基線的問題。
曾虹文認為不應將所有首次納管事業一體適用相同緩衝規定,建議區分既有廠區與新設廠區,要求新設廠區從投產初期承擔碳成本,以促使減碳措施提前納入投資與建廠決策。此外,環境部也應說明新增納管對象的組成,包括多少是中小企業既設廠區、多少是大型企業新設廠區、及其排放量及免徵碳費規模,評估其對整體減量目標及碳費的影響。行政緩衝不應成為大型排放源的免責期,才能維持碳費制度的公平性與促使大型企業積極減碳。
勿再放寬先期專案使用條件,等同變相補貼高碳洩漏產業
針對第9條欲放寬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使用條件,林雨璇指出「碳費收費辦法」最初未允許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正是因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已是所有收費對象中享有最多優惠的一群,包括適用費率折算後僅為每公噸新台幣10至20元,相較其他採用優惠費率的事業已至少減少八成的碳費負擔。如今若又鬆口允許其使用先期專案減量額度扣抵碳費,即使折算比例僅為0.1,本質上仍等同於再次提供額外優惠,恐削弱碳費制度的價格訊號。其次,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真實減量效益本就備受質疑,其核發標準與現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的減量額度也大不相同,並未使用嚴謹的方法學。若允許企業使用這類型的減量額度來降低碳費負擔,將損害碳費政策的環境完整性。第三,即使本次修正將先期專案減量額度的折算比例限制為0.1,目前仍有超過4400萬噸尚未使用的先期專案減量額度。若被允許使用,恐造成碳費收入減少,進而排擠可投入減碳投資的財源,也等於變相補貼這些已享有多重優惠的高碳洩漏風險產業。若此次又再因產業壓力而放寬先期專案減量額度使用條件,碳費制度恐猶如大賣場一樣任人喊價,嚴重損害政策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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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從封殺、修法到凍結預算:立法權步步緊逼憲法法庭,三位大法官勿讓憲政防線失守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近日翁曉玲委員提案凍結「憲法法庭審判業務預算」70%,相關議案雖於本周陸續於黨團協商保留,但仍有可能在8月7日表決通過。若本提案通過,將再次打擊影響憲法法庭的運作。這是自去年底憲法法庭復活後,新一波的危機。
自2024年以來,憲法法庭遭遇到了評議門檻的提高修正,7名大法官人選的二度懸缺,如今又再度遭遇到了凍結審判業務預算危機,是以權力分立之名,惡意破壞憲政秩序!對此,本會聲明如下:
一、在野黨立委三度出手癱瘓憲法法庭,民主防線不容政治權力摧毀
二、憲法法庭再陷危機,拒絕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應出席評議,勿負人民所託
針對憲法法庭的預算提案,翁曉玲委員領銜提案要求:在補足10名大法官前,凍結「憲法法庭審判業務」的70%預算。翁委員所要凍結的預算,是憲法法庭用於鑑定人旅費、郵資、購入文書消耗品等用途;而凍結的理由,是因為在野聯盟聯手通過提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經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此次提案,顯然是透過影響憲法法庭的日常運作(無法寄開庭通知、無法支付鑑定人旅費),達到癱瘓的目的。
這已經不是翁委員第一次試圖停擺憲法法庭了。2024年翁委員便曾提案修法提高評議門檻,甚至表示:「如果說真的會造成長時間憲法法庭沒辦法運作,我認為也是好的,因為我與其讓大法官做出錯的憲法裁判,都比他不作為要好。」其後,在野聯盟後續二度封殺7名大法官人選的提名,直至今日憲法法庭仍有7位大法官的懸缺。
翁委員對於憲法法庭的態度可以說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前述翁委員所謂的「出錯判決」,依其過往發言可知,無非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年改、黨產、同婚等議題,可見翁委員心中的「符合民主機制的憲法法庭」,無非是由合乎其意的人選組成、作出合乎其志判決的憲法機關罷了。
此次,翁委員再度以「權力分立」之名,凍結預算方式,便是延續其擔任立委以來的「別有用心」。很清楚地,在野黨不斷運用修法、凍結預算、人事封殺等方式三管齊下地向憲法法庭施壓,這並非是權力分立的真諦,而是以「魔鬼引用聖經」之姿,暗示著「我就是比你大」的政治意志。
二、憲法法庭再陷危機,拒絕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應出席評議,勿負人民所託 (一)維護憲法法庭運作,是守護人權與憲政秩序的關鍵本會立場一貫認為,依據權力分立框架與《憲法》第78條明文,憲法法庭是個別法律是否違憲的最終解釋權者;也是權力分立下,解決憲法機關爭議與人權保障的不可或缺的一環。過往亦有透過釋字371號與釋字585號解釋,宣告《憲訴法》前身《大法官會議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違憲的先例。故為了不間斷地忠實履行職務,並基於「憲法」優先於「法律」的法律優位原則,大法官不受位階為「法律」的《憲訴法》拘束,進而宣告《憲訴法》新法評議門檻違憲,是合乎權力分立原則的權力行使。
若憲法法庭未能不間斷地持續運作,諸如「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效案」、「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民法請求權時效案」、「侮辱國旗案」等涉及人權保障的重要案件,不知道要待到何時才能被解決。
如今,翁委員再度假「權力分立」之名,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本會必須指出,憲法法庭等待一年始宣告新評議門檻違憲,已經是在折衝立法權行使空間與憲政秩序維護後,司法自制精神的充分體現了。真正破壞權力分立的並非憲法法庭,而是無視人民權益救濟無門、放任院際爭議滋生,不懷好意提高門檻、不斷否決大法官人事案的立委。
(二)三位大法官應回歸評議,履行憲法義務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作成後,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3位大法官另以「投書」方式表達不同意見,並持續拒絕評議至今。
針對3位大法官組的意見,已有許多法律學者提出批評。很清楚的是,回顧2024年底至今立法院的作為,客觀上顯難相信立法院「提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二度全面封殺大法官提名」的理由是為了「制度性制衡」。3位大法官持續拒絕評議,將解方寄託於製造癱瘓者的善意,並非司法自制,實為棄守憲政職責。如今翁委員更是再度出招,意圖透過預算凍結的方式,想要再度癱瘓憲法法庭,規避來自司法權的監督。
在上述憲判作成後的下一個判決(115憲判字第1號判決),本會公開呼籲3位大法官應履行職責、出席評議,責無旁貸地一同捍衛人民權益後便再無聲明,便是能對其保留最基本的尊重。然而,經過半年有餘,3位大法官在後續的4則判決始終拒絕評議、更持續於審判外發表投書。3位大法官造成憲法法庭的長期分裂,無異給了藉故擴權者可趁之機。
如同114憲判字第1號判決以及本判決尤伯祥大法官意見書所述,歷來釋憲實務早已揭示了「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是依憲法規定,並非必須來自法律」。正如同今天我們看到的,在野黨立委已計畫透過凍結預算的手段,再度癱瘓憲法法庭。我們要請教3位大法官:
第一,當立法委員透過透過凍結預算再次癱瘓憲法法庭,您們是否認為這仍只是立法權對司法權的制衡?
第二,若您們認為立法權不得以此方式癱瘓憲法法庭,為何在立法權逐步削弱憲法審判功能之際,您們選擇的回應方式,卻造成憲法法庭無法運作的結果?
第三,如果未來立法院持續以修法、預算等方式干預憲法法庭運作,您們是否仍將拒絕評議?若答案為肯定,請問人民應如何相信,憲法法庭的癱瘓不是您們選擇的結果?
誠如學者的評論所述:「大法官的參與本身就是對憲政體制的維護,而缺席則是對憲法法庭功能的實質否定。」在國會一再試圖癱瘓憲法法庭之際,本會必須再次呼籲3位大法官參與評議,守護權力分立,使憲法審查權免遭立法權的侵奪。
這篇文章 【聲明】從封殺、修法到凍結預算:立法權步步緊逼憲法法庭,三位大法官勿讓憲政防線失守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屋頂光電少六成 ,四年努力不如建商兩天遊說 拒絕半套光電,年底歸還公民完整新制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TRENA)秘書長高茹萍強調,放眼德國、日本東京都與法國,屋頂光電早已是淨零與安全的標準配備,台灣絕不能在此時退縮,屋頂光電是國家韌性基礎,12月1日屋光新制完整上路。)
文/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等多個民間團體(羅列文末)
賴清德總統曾公開宣示「綠電極大化」,如今新建物設置屋頂光電政策卻不斷退縮,嚴重違背了能源轉型的承諾與社會期待!推動屋頂光電,是台灣邁向淨零碳排、提升能源韌性及擴大公民參與的重要一步。攸關此發展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即屋光新制),歷經近四年的討論、召開八次研商會議,並多次於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中討論。原本已初步整合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建築界、光電產業與環保團體等各方利害關係人意見,期待建立更完整的機制,最終卻在正式上路前夕推翻原先共識,無預警排除「住宅類」與「服務場所」的適用範圍。如此大幅度的政策退讓,令民間深感失望,更強烈質疑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的決心。
環團指出,自2025年2月21日預告政策草案,到2026年8月1日正式上路,政府整整擁有526天(近18個月)的準備期,絕對足以逐步說明政策、凝聚社會共識、回應各界疑慮並完善配套措施。然而,賴政府卻在政策即將上路的最後關頭,非但沒有堅守既定方向,反而聽信部分建商的錯誤資訊與片面疑慮,倉促大幅限縮適用範圍。讓這項攸關國家能源韌性、建築能源責任與淨零轉型的重要政策,硬生生被砍成向少數利益妥協的「半套政策」,不僅辜負民間各界長期的推動與期待,更削弱政策效益、嚴重消耗社會對政府能源轉型的信任。
台灣能源轉型不能等,民間絕不接受政策做半套、屋頂光電少六成!為此,10多個民間團體與公民代表於今(5)日齊聚行政院門口,強烈要求賴總統及行政院應正視公民社會對綠電的需求,拒絕向少數利益妥協,並承諾於今年12/1前將屋光新制完整上路。藉由完善相關配套機制,落實建築部門能源責任、建構「都市用電、都市發電」,真正強化全民參與及地方能源自主,為台灣邁向淨零與下一代的永續未來奠定基礎。
準備526天仍喊配套不足,是怠惰還是妥協?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專員林冠伶質疑,賴政府嘴上宣示「綠電極大化」,面對最能擴大公民參與、提升社區韌性的住宅及辦公、服務類建築屋頂光電,卻在上路前夕因部份建商壓力退讓。她指出,高雄、臺北自多年前早已施行相似規範,住宅光電並非難以管理的新事務。部分業者以安全及維管疑慮反對政策,容易使民眾誤以為屋頂光電缺乏管制,但中央新制已納入受光不足等免除條件、17級陣風耐風標準、技師結構簽證及每兩年定期檢驗;新建物從設計階段整合光電與建築結構、防水及維修空間,更能提升安全與施工品質,不能以「配套不足」為由整體排除住宅。
林冠伶痛批,從草案預告到政策上路,政府共有將近18個月可以溝通並完善配套;若至今仍無法執行,就是行政怠惰,若相關規範已經完備,卻在上路前臨時退縮,就是向少數利益低頭。更令人質疑的是,政府直到8月3日才正式公告法規,媒體卻早在7月31日率先披露內容,形同由媒體代替政府公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154條規定,修正法規命令,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週知者外,應先預告;〈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也規定至少要預告60天,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及促進人民參與。
我們要問的是,究竟發生了什麼急迫情況,讓政府不惜犧牲民眾信任,省略預告程序、倉促改變政策?民間團體要求行政院與內政部完整公開決策時間軸、會議記錄、與會部會、政策轉彎依據及決策層級,說明這項充滿程序疑義的決策過程,切勿讓公民社會四年的努力,不如建商最後幾天的遊說。
集合住宅光電實證可行,專業維管、降溫省電讓住戶受益
有限責任新北市智慧綠能社區合作社副理事主席李鎮榮 表示,合作社已協助建置數10座公民電廠,實務上常接獲許多大樓管委會的建置需求詢問。集合式住宅的屋頂光電極具開發潛力,如今卻受限於跨部會溝通不足而難以發展。以近期在桃園楊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案場為例,強調屋頂光電裝設技術上早已能克服漏水問題。透過防水支架與新設頂蓋設計,不僅能徹底解決強降雨滲漏,還能讓頂層降溫3~5度,大大延長建物壽命。針對政府擔憂的維管問題,李鎮榮指出,若採租賃模式,後續的巡檢、清洗與維護皆由專業廠商負責,管委會完全無須負擔維護責任。他呼籲政府正視住宅光電的實務可行性與多重效益,不應將集合式住宅排除在外。
高雄遠見青山大樓管理委員會主委李翰林 表示,部分地方政府與建商以住宅屋頂光電「難以管理」為由,要求暫緩政策,但其住宅近8 年的實際經驗並非如此。遠見青山大樓2018年完工時,即在頂樓水塔上方設置8.12kW太陽光電,既不影響空中花園、曬被區等公共空間,日常也不需管委會特別保養或投入額外人力,設備若有狀況,聯繫專業廠商維護即可,至今少有問題。
李翰林指出,該大樓光電所發電力直接供應電梯、公共照明等設施,近8年累計發電約8萬度,節省近30萬元公共電費,平均每戶每年可省下約900至1,000元。他強調,高雄住宅長期經驗證明,只要建置與維護責任清楚,屋頂光電並非管委會難以承擔的負擔,反而能穩定降低公共電費、讓住戶實際受益,政府不應以「難以管理」作為政策退縮的理由。
屋頂光電是國家韌性基礎,12月1日屋光新制完整上路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TRENA)秘書長高茹萍 沉重地表示,屋頂光電不只是氣候變遷的解決方案,更是地震與颱風來臨之際,保護台灣最關鍵的戰略物資。她回顧日本熊本大地震與俄烏戰爭的經驗,強調當集中式電網遭受重創時,分散在各家戶、具備「光電與蓄電池」的屋頂系統,就是維持通訊與醫療應急電力、推動「藏電於民」的最強大後盾。高茹萍強調,放眼德國、日本東京都與法國,屋頂光電早已是淨零與安全的標準配備,台灣絕不能在此時退縮。她呼籲:「政府應依原訂規劃具體落實屋光新制,同時積極建立『民間團體、建築業界與利害關係人』的對話機制,將建築界的疑慮轉化為實際施行的改善指引,切勿臨陣退縮造成雙輸局面。」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 指出,針對政府暫緩將辦公、服務及住宅建築納入屋頂光電新制,接下來最重要的是盡快完成相關制度建構,像是住宅與商辦屋頂光電已有許多地方政府與民間實務經驗,政府應系統性盤點既有案例,建立從規劃設計、施工、安全管理、維護更新到除役的完整規範,並釐清社區管理與權責機制,建立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間的溝通平台,同時透過充分的社會溝通,凝聚各界共識,讓住宅與商辦順利納入新制,擴大分散式能源發展,落實「公民即是能源」的能源轉型目標。
民間團體要求政府於今年12/1前完成相關機制完備 ,並讓兩大類別正式納入,真正落實「都市用電、都市發電」;公民團體後續也將舉辦公聽會,促使政府展開更實質、涵蓋多方利害關係人的社會對話。
面對「屋光新制」政策的嚴重倒退,10多個民間團體對賴總統及行政院提出四點嚴正訴求:
一、拒絕半套光電,今年12/1前完整全面實施:政府應將「G-3類組(辦公、服務類)」與「H類組(住宅類)」兩大類納回適用範圍,確保今年12/1前全面實施,還給公民完整新制。
二、公開政策退縮決策轉彎過程,接受社會檢驗:行政院應公布決策時間軸、會議紀錄、與會部會、意見及影響評估,說明決策層級、事證與法規依據,並交代是否依法重新預告,避免少數利益黑箱左右公共政策。
三、全面公開各類建築光電潛能,建立客觀對話基礎:政府應主動揭露本標準適用範圍內,A類至H類建築之光電潛力占比及相關資訊,建構各縣市屋頂光電典範案例,促進全民參與公民電廠機制。
四、充實配套機制,建立中央與地方協調平台:中央應主動建構與地方政府之溝通協調平台,針對產權釐清、維護管理及地方法規競合等議題,展開實質研商與法規調和,完備屋光新制配套措施,早日落實政策。
能源轉型不應是少數利益團體私下協商的籌碼,而是全體公民共同參與、打造國家韌性的關鍵防線。民間團體將持續監督政府的後續作為,呼籲行政院正視公民社會的訴求,切勿在邁向淨零碳排的道路上開倒車。今年12月1日屋光新制全面實施,政府唯有兌現「綠電極大化」承諾才能守住能源轉型的方向,讓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突破停滯,大步向前。
共同聲明團體: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有限責任新北市智慧綠能社區合作社、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綠色和平、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野薑花公民協會、台北信義新城前主任委員陳有鵬、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綠主張綠電合作社、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台南新芽、社團法人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這篇文章 【新聞稿】屋頂光電少六成 ,四年努力不如建商兩天遊說 拒絕半套光電,年底歸還公民完整新制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沒有達成共識、沒有海域調查,開發計畫屢屢跳票 都蘭開發案一審再審,ATT就是不及格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都蘭部落土地政策小組
【會後聲明+審查決議】
開發單位對於旁聽民眾與環評委員的意見皆無具體回應,開發單位無法說服環評委員,也沒有論證觀光旅次如何計算確認評估合理性、沒有說明承諾之「開發監督與敦親睦鄰委員會」如何運作及部落如何參與,更因為缺乏海域調查資料而無法在今日確實回應開發行為對於加母子灣海域的衝擊,甚至開發污水究竟是零排放還是全回收,處理程序如何規劃,開發單位在今天的回應階段仍然沒有清楚交代。
今日的環評會議歷時3小時,環評委員決議「補件再審」,讓本案需要再次進入第5次審查,再次給予開發單位機會的同時,也繼續消耗了環境部的行政資源。開發單位低落的書件品質、模糊不清的回應及不願意好好執行環境調查,本案根本不是有縝密規劃後的開發計畫,而是土地炒作的程序要過關而已,更造成當地許多不必要的衝突,唯有讓這樣的開發計畫退出東海岸,才有機會讓大家坐下來好好的思考這片土地將來需要如何發展。
【會前聯合聲明稿】
ATT吸引力集團位於都蘭部落的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以下簡稱:都蘭ATT),由於過往的報告書件品質低落,在地溝通與環境生態承諾不足,因此一再被歷屆環評委員要求補件再審,今日已是第四次初審會議。本案位於都蘭部落傳統領域Kakahalay(地名:五線),在持續崩移的海階地形上,開發規模將近7公頃,興建7棟6層大樓與18棟豪華別墅的大型旅館開發案,一口氣引入520名遊客,超過都蘭部落常住人口的一半以上。
儘管過去3次審查時,在地社群與環評委員均強烈要求下,開發單位去年9月19日終於第一次前往都蘭部落辦理說明會議,但會後並沒有回覆會議中的任何問題,拖延將近一年,直到此次會議前不到一個月公佈的環評報告中,族人才得以知情當時會議的回覆,儘管加母子灣海域直接承受本案廢污水排放,但時至今日ATT集團仍然沒有進行任何海域生態調查,因此在地族人與環評委員也無從檢證開發單位提出的因應對策是否得以保育當地敏感的生態系統。
開發基地位於都蘭五線的海階平台上方,旁邊是崩塌的懸崖,下方的加母子灣是部落重要的漁場。(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尊重都蘭部落主權,監督機制別跳過部落
都蘭部落族人 Tupang Kiciw Nikar 姜憲銘 強調都蘭部落有嚴謹的年齡組織,長久以來部落組織海洋保育隊與山林巡守來照顧與管理部落的傳統領域,近年更透過「部落公法人」 相關計劃,建立部落與國家間共同的制度與管理模式。然而ATT集團於環評報告承諾的「開發監督及敦親睦鄰委員會」竟然由鄉公所主導,不僅架空部落的主權,讓都蘭部落無法直接參與管理發生於都蘭部落傳統領域的大型開發案,關於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管理機制與成員的權利義務更完全沒有說明。
說明會後理都不理,就業培訓機制不明
都蘭部落族人Papah Tupang姜憲宏提及去年說明會後,儘管部落主動發文要求開發單位儘速回覆會議提問,但開發單位完全無視部落提出的意見,直到審查前不到一個月才在環評報告中看到回應,期間更完全沒有與都蘭部落進行進一步的溝通,在整個開發案中都蘭部落成爲被告知、被決定的角色,沒有在來回的溝通協商中取得共識。此外族人潘智忠更指出,開發單位以提供「就業機會」爭取地方支持,但開發單位缺乏跟部落溝通取得共識,根本不知道部落的人才與專長有哪些,就要大家遷就旅館開發,甚至會如何培訓族人從未清楚說明,更不用說台東已經有太多宣稱帶來大量就業機會的開發案不曾順利營運,因此開發單位根本無法承諾這些就業機會何時能夠成真。
部落自主保育海洋,財團開發卻不調查
都蘭部落海洋保育隊成員潘文生對於開發單位未曾進行海域生態調查感到不解,因為都蘭部落海洋保育隊長期結合傳統生態知識、海洋文化實踐與當代科學方法,投入部落傳統海域調查,至今已投入上百人次,累積上萬筆資料,而加母子灣就是受到本案首當其衝的海域,如果開發單位沒有調查任何海域資料,要如何確保提出的對策能夠因應開發案的衝擊?甚至開發單位針對海域水質設定的停工機制僅提出「描述性」的標準,監控機制全是空口白話,因為開發單位並沒有提出能夠測量與檢驗的數值據以落實。
缺乏基線擬定對策,停工機制空口白牙
自然保育與環境資訊基金會環境議題部主任陳姿蓉與專員周諾恆皆聲明ATT集團從未於加母子灣海域進行生態調查。本次審查書件仍未提出加母子灣多季、多點、分深度、固定測線的施工前生態基線,也沒有完成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歷次審查要求的海洋生態評估。自然環資基金會自行辦理的珊瑚礁體檢已確認海灣具有重要珊瑚群聚,有全臺最高的珊瑚屬多樣性。
開發單位的鹽度模擬與停工機制皆無法完全排除風險。泥沙與淡水物理性質不同,不能以鹽度快速擴散推論泥沙也會迅速離開,「鹽度仍可生存」絕不等於「生態沒有顯著影響」。停工機制未定義「顯著下降」或「異常上升」, 讓ATT集團的承諾淪為空口白牙。
開發單位的污水「零排放」已被本次審查書件打臉,書件中承認貯槽滿載時可能緊急排放,而甲類海域的水質標準也不是緊急排放的法律依據,並且不能取代排放量、頻率、污染負荷及珊瑚礁影響的實質審查。
錯誤推估旅宿需求,屢屢跳票缺乏誠信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議題部專員梁聖岳揭露,ATT集團採用錯誤的「趨勢延伸法」推估台東縣未來的旅宿需求,並沒有說明需求成長的極限,若依此趨勢(每年3~3.5%成長率),50年後國人每年旅遊的次數為45至58次,是當前的5倍以上,完全脫離常理。更沒有考慮疫情、地震、颱風等災害對東部觀光產業與人次造成的波動與衝擊,甚至沒有思考東海岸的區位特性,反而以整個台東縣作為需求預測的對象,表明ATT集團根本沒有認真評估過台東整體的旅宿需求,根本不知道趨勢與市場區位在哪裡。
ATT集團不僅缺乏持續經營大型觀光旅館的實績,過去在台東舊火車站與花蓮東大門規劃的商場開發皆跳票,讓居民期待的就業與發展商機落空,更不用提近年台東縣一般旅館的平均住用率僅在3成多徘徊,根本不是開發單位所言之「供不應求」,亦非開發單位所預估之線性成長趨勢,甚至開發單位申請是管制強度較低的「一般旅館」,卻屢次使用「觀光旅館」的數據在報告中試圖欺騙環評委員,讓人對於開發單位的專案執行能力與誠信皆無法信任。
考古遺址草率調查,開發成本全民承擔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賴沛蓮指出,開發基地緊鄰多處遺址範圍,甚至500公尺內就有三處列冊建檔的考古遺址,而開發單位把「事後監看」當成預防與減輕對策,是將保護遺址的責任轉嫁給考古團隊,迴避遺址破壞的最終責任。因此,我們主張開發單位必須就建築密集區主動加強調查取樣,並提出「工程迴避方案」,說明地基深度與施工手法,針對靠近五線IV與新橋遺址邊界之建物,提出具體的退縮與降載方案,因為這片土地孕育了東部獨特的繩紋紅陶富山類型文化,一旦破壞便難以挽救。
此外,依據國土計劃功能分區,本案開發範圍為農業發展區第三類(以下簡稱農發三),在此興建大型渡假村,已經違反農發三的核心功能 — 坡地水土保持、農業永續與低強度利用。開發單位引進500多名旅客、興建多棟 Villa 與高強度設施,將與農發三的土地使用性質產生衝突,更將交通、用水還有邊坡災害等面向的開發成本外部化,我們呼籲開發單位不要再用過去先圈地、再硬推變更、把公共成本轉嫁給政府、社區來推進開發計畫。
最後根據環境部的環評書件系統,目前台東縣累積通過環評在案的旅館開發有11案,累積開發135公頃,原先期望引入1.3萬多名遊客,創造將近1,800名員工的就業機會,並沒有任何一案在此時此刻帶來經濟效益,也沒有為地方帶來整體發展,除了讓炒地皮的事實不證自明外,只有帶來上漲的地價與環境爭議,也給環境部留下了「老舊環評爭議」的燙手山芋,我們呼籲在交通部觀光署擬定東部觀光的整體政策,設定開發總量前,不要再浪費環境部的行政量能,相關開發計畫暫緩送入環境部審查。
附件、ATT「都蘭渡假村」開發計畫大事記
2010年間 開發單位ATT集團陸續收購都蘭五線地區土地。
2016年 開發單位ATT集團提出「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假村」開發計畫。
2016年7月 開發單位ATT集團於東河鄉公所舉行「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假村」第一次說明會。
2017年7月 ATT集團未履行「台東縣政府鐵花村魅力商圈」標案遭解約。
2018年4月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本案主管機關應轉移為中央環保署。
2018年5月 台東縣政府召開「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假村」第一次環評審查會,決議補件再審。
2019年5月 開發單位ATT集團於東河鄉公所舉行「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假村」第二次說明會。
2019年10月 環保署召開「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假村」第一次程序審查,確認本案主管機關由台東縣政府轉移為中央環保署。
2023年4月 開發單位ATT集團於東河鄉公所舉行「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度假村」第三次說明會。
2024年6月 環境部召開「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假村」第一次環評初審,審查結論補件再審。
2024年8月 聯合報踢爆ATT集團於花蓮七星潭以切割面積,規避環評之方式開發渡假村,總計切割為7案,總面積將近20公頃,房間數約3500間。
2024年11月 環境部召開「台東縣南都蘭段休閒渡假村」第二次環評初審,審查結論特別提及開發單位應加強書件品質。
2025年7月04日 開發計畫於2024年改名為「都蘭休閒渡假村」,環境部召開第三次環評初審,預期將產生審查結果。
2025年9月19日 ATT集團第一次到都蘭部落辦理說明會,其後並未確實回覆會議相關提問
2026年8月 環境部召開「都蘭休閒渡假村」第四次環評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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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與時俱進,刻不容緩——籲立院速修《大學法》聚焦五大訴求
文/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臺灣教育產業工會、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大學法改革陣線2.0、台灣青年思潮協會、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臺灣學生聯合會、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臺灣學生自治學會
「與時俱進,刻不容緩——籲立院速修《大學法》聚焦五大訴求」師生團體聯合聲明
《大學法》自2005年全條文修正迄今,已逾二十年,高教環境轉變劇烈,舊法規早已不能因應現下變局,高教改革勢在必行。
師生團體感謝立院三黨黨團支持,也感謝朝野教育文化召委都積極推動高教改革,這也足以證明《大學法》修正不分朝野,是超越政黨鴻溝的共識。
明(5)日上午,伍麗華召委將排審《大學法》共20案。師生團體肯定伍麗華委員聽取各界意見,本週排審。也期待本次會議能在既有公聽會及各界討論的基礎上,逐步收斂行政、立法及民間意見,進行實質討論;對已有共識的改革方向優先推進,並建立明確的後續審查與溝通機制。
師生團體對於《大學法》修正的內容,聚焦以下五點訴求:
一、第九條校長遴選及續任:校長作為校務決策的最高首長,無分公私立學校,在遴選過程均應保障教師、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在遴選委員會中均有席次,遴選會議及過程也應予以公開;同時,校長續任的過程,也應有制度保障校內師生對校長任內品質的意向完整表達。
二、第十五條校務會議:校務會議作為校內重要事項的最終決策會議,是校園共治的重要場域,也是校園民主的根本。我們呼籲,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應為未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基層教師,同時作為最大主體的學生代表席次,應佔全體代表的8分之1至5分之1以上。
三、第十八至二十一條教師評鑑改革及教評會三級三審等教師權益保障:為兼顧師生權益,我們認為,應全盤檢討當前的教師評鑑制度,並完整落實校內「三級三審」,杜絕三級三審前的預審、及審後仍有更終局審判的可能。
四、第三十三條,學生參與校內各級會議:學生作為大學校園中的最大主體,應更加全面保障學生參與校園共治的權利。因此我們呼籲,《大學法》應保障學生出席參與包含但不限於所有有關學業、生活、獎懲規章制定的校內會議,讓校園治理兼具公平與周延;在教師事涉性平、霸凌或其他可能改變教師身分的案件時,也應有學生代表參與教師評議委員會,以保障課程品質與學習權益。
五、學生會專章入法:學生自治是落實大學自治、校園民主不可或缺的一環,而保障學生自治組織的組成及運作,更是校園民主的展現。因此,我們呼籲,學生自治應在《大學法》中有獨立專章的地位,特別保障其地位、空間、財務運作的自主,以彰顯學生自治在法律制度性保障的價值與意義。
師生團體要再次強調,在眾多團體與關心台灣高教發展的眾人倡議下,本次《大學法》修法修法機會,是二十年來台灣社會,最有共識的時刻。
最後,師生團體再次肯定本屆立法院不分黨派立委的支持與重視,以及所有教育團體、師生團體、教育部對於推動大學法的努力。
師生團體也期待《大學法》在當前離修法完成最接近的時刻,能在本會期結束以前,送出委員會,完成二十年來最有共識的修正工作,讓兼具公平正義與時代意義的《大學法》一舉修正通過。
署名團體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臺灣教育產業工會、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大學法改革陣線2.0、台灣青年思潮協會、臺灣青年民主協會、臺灣學生聯合會、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臺灣學生自治學會
這篇文章 【聲明】與時俱進,刻不容緩——籲立院速修《大學法》聚焦五大訴求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托盟民調:精準公共化+整合0-6歲托育 最能贏得民眾好感度
文/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向來主張:政府財源應優先用於創造真正的「公共化」托育服務,而不是拿去扶植私人托育產業。因為私人托育機構在本質上就有監督管理的困難,超收、黑牌、不當管教,甚至性暴力,屢屢震驚社會。不好好建設公共托育,一味發錢補貼私人托育市場,政府將永遠買不到家長的安心。
不過我們也覺察到,政治人物屢勸不聽。因此,父親節前夕,托盟決定用問卷調查,請示更大的民意:談到托育政策,大家到底想要的是「公共名額」還是「私立補助」?政治人物編列預算、大撒幣,補助您把小孩送到私立托育機構,真的會提升您投票給他的意願嗎?
這份問卷的大標題是「幼兒家庭心聲:台灣0-6歲兩段式托育與托育政策偏好調查」,採網路調查方式,共蒐集到1061份填答,填答時間為6月29日至7月15日。因為是網路調查,所以有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的「自我選擇」(self-selection)問題,例如看到標題之後,關心托育政策的人才有興趣填問卷。不過,調查資料真的讓我們頗為驚訝,所以托盟還是野人獻曝,將民意調查結果提供社會各界參考。
市長候選人的政策好感度?公共托育遠勝私立補助
問卷一題詢問:「下列哪一項托育政策最能增加您對縣市長候選人的好感?」填答選項有三個,依序為:「增加公共托育招生名額(公托、公幼、非營利)」、「增加家長送托私人托育的補助」、「不太會因托育政策改變支持度」。調查結果如下圖。
如何增加民眾對候選人的好感度?公共托育的效果幾乎是私立補助的3倍!雖然對於托育政策無感的填答者也是有27%,但想要「公共名額」的人有55%,相比於想要「私立補助」的18%,乃是壓倒性多數。
另外,為了避開填答者支持特定政治人物的堅固立場,我們設計了兩題:第一、「如果候選人主要托育政策方向是『增辦公共托育服務設施』,是否會影響您對他的支持度?(例如近日部分地方政府喊出『校校有公托』,每一間國民小學都要開辦一間公共托嬰中心)」第二、「如果候選人的主要托育政策方向是『補助私立托育開辦費用』,是否會影響您對他的支持度?(例如近日部分地方政府因為公共托育蓋不出來,改推動『直接補助每間私立托嬰中心業者三百萬元開辦費』)」
這兩題,其實是兩位市長候選人真實提出的政見!但題目並沒有呈現是誰提出的。調查結果如下圖。
答案揭曉——「校校有公托」是蔣萬安市長的政見,「補助私托業者三百萬開辦費」是張善政市長的政見。在隱去政治人物姓名的情況下,「校校有公托」會讓24%的填答者大幅提高支持度、35%略為提高,總計六成表態支持,且幾乎無人反對。
反觀「補助私立開辦費」,雖然也有近三成表態支持,但也有三成對此明顯不滿。有趣的是,強烈反對張善政政見的人有19%,甚至高於略微反對的11.5%,可見這項政策引來的「惡感度」不可小覷。
托盟想藉此提醒政治人物——托育政策這一局,「公共名額」還是王道。至於「私立補助」(無論補助家長或補助業者),不再是加分題,甚至可能成為扣分題了。
政治人物的進階挑戰:改善0至6歲托育服務的斷裂
本次調查也發現,我國0至2歲托育(衛福部的托嬰中心)、2至6歲教保服務(教育部的幼兒園)分屬不同體系,服務斷裂的問題,已經成為幼兒家庭的明顯痛點。問卷詢問:「目前台灣托育制度中,0-2歲托嬰與2-6歲幼兒園分屬不同體系管理,家長必須在孩子滿2歲後重新申請或抽籤新的托育機構。請問您認為這種制度對家庭造成的困擾程度如何?」結果如下圖。
民眾感到困擾的比例高達七成!詳細追問造成困擾的原因,則有69%的人勾選「發生銜接空窗期,可能導致家長(特別是女性)被迫中斷職涯」;66%的人勾選「孩子需要重新適應環境」。對家長、對孩子,這種「兩段式托育」,顯然都是民眾感到困擾的來源。
如何解決「兩段式托育」帶來的困擾?47.5%的人填答「全面整合為0-6歲一段式體系」,比例最高;23.8%的人填答「由個別園所申請試辦0到6歲一段式托育」。無論是激進的整合派,或者溫和的試辦派,加起來也已經高達七成!托盟認為,0至2歲、2至6歲的兩段式托育斷裂問題,政治人物需要納入議程了。
少子女化時代,公共托育還有必要嗎?
本次問卷還有一題詢問:「台灣出生人口雖持續下降,但部分地區目前公共托育(特別是0歲、1歲、2歲)的抽不中籤、排隊候補仍多。面對這樣的情況,您建議政府的資源投入應如何調整?」調查結果如下圖。
53.5%的受訪者選擇「針對目前排隊候補的地區,公共托育擴充名額」。另有35.6%也選擇,可以在公共托育的供給量上,「維持現狀,但允許個別園所將出現缺額的3、4、5歲托育空間,改修為有需求的0、1、2歲托育空間」。兩者合計顯示,還是有高達九成的壓倒性民意,支持政府以「熱點擴充」或「向下轉型」這兩種方法,維持公共托育施政。
這題也提供「減少現有公共托育,轉為其他社區用途」的選項,但是只有3%的人支持。可見,即使少子女化嚴峻,閉上眼睛放任不處理,或者要求公共托育退場,都不是民選政治人物該做的事。「孩子愈生愈少,就不用再增加公托了吧?」這種想法,民眾並不買單。
政治人物該做的事,不是撒錢,是托育服務的結構改革
今年5月,桃園市一間地下托育業者被抓到超收。不到10坪的空間塞進20名嬰幼兒,現場只有2名外籍人士和1名無照人員照顧,業者還是被查過的累犯。沒想到,桃園市政府張善政市長隔幾天之後,並沒有宣布增設公共托育,反而是砸大錢,每間最高三百多萬元,補助業者設立私托。張善政市長似乎以為,違法的經營者拿到納稅人的錢,就不再會違法開業了。
隔不到一個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審「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草案。多名國民黨立委主張,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人每月至少補助1萬5千元;私立幼兒園業者團體也同聲一氣,大喊「私幼的孩子也是國家的孩子」,政府的錢也要拿來補助私幼市場。
兩則新聞形成一個矛盾迴圈:家長送托需要信任和安心,但政府對私立托育市場的管制及稽查效果,卻永遠會有漏洞。但是部分政黨政治人物又同時主張,應該繼續加碼補助這個難以管控的私人市場。
這些主張甚至將政府財政資源的濫發濫用,包裝成「平權」,不分公共、私人服務體系,人人領錢。乍聽之下很公平,但仔細估算就會發現,並不是那麼一回事。因為私立托育服務所費不貲,還有經營者必須從中抽取利潤,國家資源將陷入肉包子打狗的窘境。而且,經營者永遠有動機要喊「還不夠!要漲價!」同時,這也是讓納稅人的錢,大筆大筆流進一個連基本品質、安全都極難管控的服務系統。不增設公共托育,這種結構性困境不會解決。
另外,托盟也鼓勵政治人物提出能整合0至6歲托育的對策。這可以解決服務體系斷裂造成的痛苦,也能夠協助公共托育精準打擊,針對地區需求、調整名額,向低年齡層收托。
韓國同樣也有類似經驗。過去韓國同樣分為3至5歲幼兒園(Kindergarten),歸教育部管轄;0至5歲托兒所(Daycare Center/어린이집),則歸保健福祉部管轄。雙軌制導致師資養成、政府經費補助與硬體標準有巨大落差。為了徹底解決不平等,韓國政府自2023年開始研議「幼保整合」,並採取「先統一中央主管機關,再逐步整合地方與體制」的策略,目標要在2027年讓教育部與地方教育廳成為全國0至6歲幼兒托育與教育服務的主管機關。
根據本次民調,托盟提出兩項呼籲:第一、民眾要的是「公共名額」,不是「私立補助」。第二、民眾要的是0-6歲完整服務,不是斷裂、轉換、再抽籤帶來的痛苦。
少子女化時代,仍需政治人物承擔托育政策結構改革的責任。
發言摘錄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 王兆慶
公共托育不能放棄,0-6歲應該整合!今天的兩項訴求,公共托育不能放棄其實是因為,現在我們有觀察到了兩個政治風向,就是對公共托育好像開始有一點退縮。
那第一個政治風向是,有些政治人物在公共托育匱乏的狀況下,民眾排隊候補名單很長、民怨很高,那就開始想出一些怪招。比方說,乾脆任何想要開私立托育的人,政府都補助你300萬的開辦費,你就多開私立托育,那幫我化解公共托育不足的壓力。但是這個怪招就是我們就覺得我們出來再砲轟其實就很老套,我們想說換個方法好了,就是做做問卷看看民眾是不是真的很關心就是公共托育比較是大家在乎的,而不是說就是補助私立。
我們的問卷設計是這個樣子的。就是先問民眾,如果有個政治人物他的政見是「校校有公托」,就是每個國小都有一個公共托嬰中心的話,那你會支持他嗎?結果看出來,校校有公托的支持度會有59%這麼高。那我們又另外一題問民眾,那如果政治人物不是蓋公托,是「補助私托成立」,比方說每個私托業者開一間私托我就補助他300萬,那這個政策你會支持他嗎?當然也有人支持,但是不支持的人很明顯有3成。
這個題目我們沒說是誰的政策,但這兩個政策其實是分別是蔣萬安及張善政提出的政見。透過民調,我們想呼籲,推動公共托育,政治支持度還是很高的,如果你只想抄捷徑,認為蓋公托麻煩,所以去補助民間私托,民間其實有明顯不支持的傾向。所以這是第一個不能放棄公共托育的理由。
那第二個公共托育不能放棄的理由是,我們也聽到有政治風向說,「台灣少子女化這麼嚴重都沒有小孩了,公共托育以後都會變蚊子館,就不要再蓋公托了吧。」真的有這種聲音。
那所以我們也用這次的民調想問問看民眾的意見。那我們有設計選項就是,民眾會不會覺得少子女化不用蓋公托,那你覺得是不是可以維持現狀就好?比方說公托3到6歲的公共幼兒園有多少名額就多少名額,0到2歲的公共托嬰有多少名額就多少名額,維持現狀,就不要再動了,結果只有5%的人選這個選項。那我們也有問民眾說,那是不是乾脆減少公共托育,轉作其他社區用途好了?不好意思,只有3%的人選。都非常少。即使題目已經指出有「少子女化」的問題,仍然很少人認為要減少公共托育。反而,有53.5%認為要擴充候補地區的名額,35.6%認為可以把3-6歲招不滿的名額,轉化到0-2歲的名額,所以兩個加起來,接近九成民眾認為要增加或調整公共托育,而不是放棄公共托育。
那這次問卷也問了一個比較新的課題,可能是台灣民眾比較不熟悉的課題,就是我們台灣大家很習慣是0到2歲是一個托育階段,3到6歲又是另外一個托育階段。那政府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因為0到2歲歸衛福部管,3到6歲歸教育部管。那一個叫做托嬰中心,一個叫幼兒園,這個兩段式的托育大家習以為常。坦白講是這個樣子,因為其他國家其實不見得是這樣子的。
我們這次在沒有引導民眾的狀況下,問說「兩段式的托育對你來講你覺得是個問題嗎?」結果我們很意外,其實有將近7成的人(34%加38%)是覺得困擾的!我們也有問困擾的原因是什麼。
第一個,家長自己覺得困擾,因為如果我有找到0到2歲公托,結果到3到6歲階段就又斷裂了,假設我又抽不到3到6歲的公幼的話,那我可能會有一段時間,第一個是要去找私立托育,很慘的是如果找不到,就乾脆在3歲前再請一次育嬰假,這是家長的困擾。
第二個是,大家覺得小孩也會有麻煩、小孩會不適應,因為小孩才0到6歲階段這麼小就要適應兩個托育場所,他們也覺得對小孩不好。所以其實有將近7成的家長對這個是感覺到困擾。
這件事情過去台灣社會沒有討論,政治人物也沒有討論。但是我們這次收集了一些國外資料,比方說韓國。韓國大家最近不是在說很夯嗎,好像生育率回升,是不是應該要借鏡韓國多學一下,不好意思,韓國這幾年就是在推動0到6歲的整合。他們原本也是一樣,0到2、3到6各切一段,但韓國現在就是在慢慢把它全部整合給單一主管機關,韓國是整合給教育部。那瑞典非常早就已經是單一系統了。你在瑞典生小孩的話,你是瑞典人的話,0到6歲就只有讀一種幼兒園,從頭開始讀,讀到最後然後去上小學。不會把它切成兩段。
所以我們呼籲,0-6歲應該要整合。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楊書瑋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指出,現行「準公共化」政策本質上就是補助私立業者,在勞動條件與法遵表現上並令人憂心,卻持續獲得大量補助,已產生制度信任危機。同時,政府以補貼私人市場因應少子女化,無助降低養育成本,反而可能加劇資源錯置。加上0至6歲托育體系分裂,造成家長銜接困難與職涯中斷風險。勞陣呼籲,政府應回歸擴大公共托育、推動0至6歲一體化制度,重建托育體系的公平性與信任基礎。
托盟最新的調查顯示,高達55%的家長希望政府「增加公共托育名額」,而支持「私立托育補助」的僅有18%。這項數據清楚顯示,家長要的不是政府大撒幣的補貼,而是安心、可近且高品質的公共化服務。
台灣勞工陣線今天從「勞動環境」與「制度信任」兩個面向,提出目前托育政策的結構性問題。
「準公共」非公共
社會大眾常被「準公共」這個名詞誤導,以為領有政府補助品質就有保證。但是,我們從勞動部雇主違法名單發現,事實完全相反:
- 托嬰中心(0-2 歲):近三年違反勞基法件數,私立為15件,準公共高達 49 件;反觀公辦民營與社區公共托育家園,違法件數各為1件。
- 幼兒園(2-6 歲):準公共違法件數高達 100 件,私立 74 件,遠高於公立與非營利幼兒園合計的 27 件。
近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狀況
類型 私立 準公共 公立 托嬰中心(0–2歲) 15件 49件 2件 幼兒園(2–6歲) 74件 100件 27件大量領取公帑補助的「準公共」體系,缺乏權益與義務對等關係,等於是政府持續補貼違法事業單位,如果一個單位連勞工權益都無法保障,我們如何相信它能提供穩定且專業的照顧?
撒錢救不了少子女化
中研院 2026 年 7 月的最新研究已明確指出,台灣不願生養的主因是「養育成本過高」。政府若一味補貼私人市場,業者自然有動機調漲價格來吸收補助,家庭負擔根本沒減輕。
此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家長最重視的是「環境安全」與「照顧專業」,比例均逾40%。然而,卻有 20% 的家長因為「不信任托育」而不願送托。這種不信任感,正是源於私立托育長期存在的監督困境。
托育服務制度斷裂
目前 0-2 歲歸屬衛福部, 2-6 歲則是歸屬教育部,這樣的分裂體系,從這份問卷調查顯示,已讓超過70%的家長感到困擾。資訊分散在不同主管機關、不同網站,家長得像大海撈針般尋找資訊。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發生銜接空窗期,可能導致家長(特別是女性)被迫中斷職涯」以及「孩子需要重新適應環境」,恐怕會直接影響女性的勞動參與。
台灣勞工陣線在這裡呼籲政府,不要再用「準公共」的包裝,取代真正的公共化建設。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政府應優先擴大公共托育名額,發展公辦民營、非營利與社區型服務,並朝向0到6歲一段式托育體系整合,才能真正減輕家長負擔,重建社會對托育制度的信任。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 李盈學
我們主張,托育政策不能單純是「家庭或人口政策」,更是勞動、性平政策。托盟的調查,提供蠻好的切入點來看公共托育目前存在的問題。
首先,對媽媽而言,兩段式托育,不單是孩子要換地方上學,對媽媽來說,可能也是中斷職涯的時間點。第一個經常發生職涯中斷的時間點是孩子出生後,但是公托名額不足,私托太貴,導致有人要退出職場或長期請假。另一次時間點則是,幼幼班到幼兒園,又要再經歷一次中斷。如果家庭沒後援,經常是薪水低的人離開職場回到家中照顧小孩,而我們知道性別歧視的薪資差距在擴大,誰會回家?通常都是媽媽。所以托育的斷裂,反而會中斷媽媽的職涯發展。
補助私立的這件事情,到底為什麼會是一個我們一直反對它,甚至是一個就是扣分題呢?事實上,補助私托、私幼是一種對於民間托育需求答非所問的回應。我們調查發現,補助私立業者的政見,強烈反對的比例,是比稍微反對的比例還大的,顯示民眾態度明確。因為家長托育的困境不只是單純的價格問題而已,而是:托育服務有沒有名額、幾點放學、可否延拖、寒假暑假有無開放⋯⋯這些都是服務供給的問題,攸關到家長需不需要請假、提早離開(這些需求又經常是媽媽來處理為主),這些都不是補助業者開辦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我們也擔心政府補多少,業者就有可能會漲多少的問題,補助最終流入的都是難以被有效監督的私人的市場,而家庭實際上面對的照顧缺口並沒有因此而縮小。所以這是我們為什麼主張資源應該優先投入公共服務的建置,而不是私人市場補貼的理由。
我們主張,政府財源應該是要擴充或調整公共托育名額,而非補助私立市場。也應該要整合0-6歲的托育服務。更應該掌握第一現場的教保人員的勞動待遇及品質。
托育政策不單單是家庭政策,而是勞動、性平政策,莫把補助當作萬靈丹,以長久考量,公共化建置是最重要的。
|台灣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 楊廖敏芳
我自己是一個媽媽,我來自雲林,雲林屬於非都市區域,斷層對媽媽們來說非常困擾,尤其是有特殊兒的家庭。0-2歲、3-6歲都是早療黃金發展時期,如果政府資源沒投入公共,而是私立業者,他們能保證能請到足夠的師資嗎?是一個問號。
站在家長、孩子的立場來看,我們希望資源能投入公共,因為公共資源比較多,也比較廣。比如說,早療、特教、一般教育都是穩定的。準公共是私幼轉型而來,裡面的師資、品質真的是一個問號。
現在早療的孩子容易被發現,比較多,但在私立、準公的老師,有投入相當的特教資源嗎?我在雲林的經驗是很少,原因是「費用」。雖然政府有補助,但是他們都會巧立名目跟家長收費,而孩子也不一定真正有收到補助,資源等於打水漂。
我們希望政府可以把資源投入公幼。政府資源下去,學校資源下去,孩子比較能得到保障。保母、幼教師的福利薪資,也應該要加高。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 黃雅雪
其實從這一次的托育政策的調查結果可以看出,其實超過一半以上的家長,他第一個選項就是公共化的幼托機構。更有高達6成的家長很明確的表示,他們要的就是政府可以真正建置公共托育,而不是政府爛竽充數,把補助推向私立或者是準公共的機構。
廣大家長已經受不了私立業者頻繁發生超收、違規收費、師生比不符等亂象。有時候家長根本沒選擇,因為缺乏公共化名額,只好往私立送,而有些私立機構又沒品質。
根據立法院的評估報告顯示,幼兒園違規裁罰,私立+準公就佔了整體受裁罰的九成,這是很可怕的數字,意味著有七成的孩子被迫送到這些良莠不齊的私立機構當中。
政府只擔心自己的績效有無達成,這種互相推諉、切割的情況,沒依照民眾真實需求,依照不同區域需求規劃,只會用大撒幣來討好民眾及業者。我們很擔心,這十幾年來的公共化托育量能原地踏步,沒提升,也沒辦法滿足民眾需求。托育資源區域分佈嫉妒不均,有的地方招不到人,有的一位難求。政府還把公帑送到業者的口袋中,換不到品質、也換不到家長安心。
因此全國教保產業工會聲明:
第一,我們堅決反對政府持續擴大現金的補助,拿稅金去幫助私立與準公共機構的買單。政府必須要回歸正途,請立即建置平價、優質、普及的真公共化的幼托服務。
第二,我們強烈呼籲政府要重啟0到6歲的幼托整合,徹底整頓目前的亂象,前後斷裂的幼托機制要給孩子跟教保人員一個真正友善跟安全的環境。
這篇文章 【新聞稿】托盟民調:精準公共化+整合0-6歲托育 最能贏得民眾好感度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跨性別男性換證勝訴 社工米奇:希望有一天,不再需要透過司法證明自己
(圖說:跨性別男性米奇,於2026/7/31至三重戶政換證)
文/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26年6月11日判決跨性別男性米奇(化名)全面勝訴,認定米奇無須提出性器官摘除手術證明,即可辦理性別登記變更。此案是台灣第12起未提出性器官摘除證明即可完成性別登記變更之全面勝訴案件,再次確認強制手術作為性別登記變更要件,已違反憲法保障之人格權、性別自主決定權與人性尊嚴。
米奇於判決後,特別趕在七月底前完成換證,對他而言,這不只是一張身分證的更新,更是人生重要階段的完成。兩年前的七月,米奇加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伴盟)擔任社工,正是因為已準備好面對自己的生命經驗,也希望能陪伴更多跨性別夥伴走過相似歷程。如今完成換證,對米奇而言,是一段旅程的終點,也是另一段生命的開始。
法官:「其實你不用解釋這些」──跨性別者真正需要的不是證明,而是尊重
回顧訴訟過程,米奇表示,最讓他印象深刻的是郭銘禮法官在開庭時,專注聆聽他的生命歷程,並要求書記官一字一句記錄他如何從小認知自己是男性、如何實踐自己的性別認同,以及一張與性別認同不一致的身分證,如何讓他在求職、就醫及各種行政程序中,一次又一次被迫向陌生人解釋自己、被迫出櫃。
在米奇陳述完自己的生命故事後,郭銘禮法官感慨的回應:「其實你不用解釋這些。前陣子我們和比利時的法官交流,在他們的國家,性別變更只要向戶政機關提出一份聲明,就可以完成,不需要把自己的生命故事攤開來證明。你所說的這些,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情。」
米奇表示,那一刻自己突然沉默。「第一次有人不是要求我證明自己,而是告訴我,其實我不需要證明。那句話讓我感受到,自己不是站在被審視的位置,而是被真正理解、被尊重。」米奇指出,跨性別者真正需要的,不是更多證明,而是一個願意相信人民、尊重性別自主決定權的制度。
完成換證不是終點 米奇:希望沒有人再透過司法證明自己
然而,即使完成換證,他的心情仍是悲喜交集。這張新的身分證,讓他多年來反覆被迫出櫃的日子終於告一段落,但身為社工的他,仍持續陪伴許多跨性別夥伴走在相同的道路上。「我很幸運,遇到願意傾聽、理解我的法官,但我知道,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有這樣的機會。還有很多夥伴仍在漫長的訴訟中等待,甚至因為經濟、家庭或其他因素,連踏進法院的機會都沒有。」
米奇表示:「我希望有一天,跨性別者不用再一次次證明自己是誰。一個人的性別認同,不應該由手術決定,也不該由訴訟換來。我期待未來大家不再需要像我一樣,把人生最私密的經歷攤開,只為了換得一張與自己一致的身分證。」
潘天慶律師:內政部拒絕修正違法函釋,應負起國家賠償之責
米奇的訴訟代理人潘天慶律師表示,米奇的勝訴判決,再次延續近年行政法院一系列全面勝訴判決所採行的見解。法院明確認定,「性別認同」屬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每一個人對自身性別的自主決定權,都應受到法律及憲法保障。國家若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登記的前提,不僅欠缺法律依據,更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人民基本權利構成不當限制。
潘天慶律師指出,行政法院已透過多起判決,一再重申保障性別自主決定權的重要性,相關法律見解早已相當明確。然而,內政部至今仍堅持要求跨性別者提出手術證明,作為辦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要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面對法院質疑其何以無視行政法院一貫見解,內政部不僅將責任歸咎於衛生福利部,更完全無視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8號判決所揭示的法律意旨,仍主張我國戶籍性別登記制度登記的是「生理性別」。
潘天慶律師批評,內政部身為戶籍登記主管機關,面對司法已反覆確認的違法問題,卻遲遲未依法檢討並修正行政措施,放任違法狀態持續存在,使跨性別者長期陷於權利受侵害的處境,不僅損及其人格尊嚴與性別自主決定權,也迫使人民一再透過訴訟才能獲得依法應有的保障。對於因此造成跨性別公民所受的損害,國家自應依法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五年倡議、十四件勝訴:伴盟呼籲政府應立即停止讓人民為權利付出代價
伴盟自2019年起即透過策略性訴訟及各式倡議,要求政府取消性別登記變更之強制手術要件,保障跨性別者的性別自主決定權。至2021年第一起勝訴後,截至2026年7月31日,台灣已累積至少14起全面勝訴案件,而於此期間監察院、國際人權專家也早已明確指出,現行制度造成跨性別者不必要的身體侵害與權利限制,政府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範。
然而在國際壓力、司法已形成明確且穩定的見解的狀況下,這五年期間行政機關仍持續怠惰行事,導致跨性別者需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與心力,透過訴訟或手術爭取本應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我們強力譴責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以及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不重視,呼籲內政部應盡速廢除強制手術要件,真正的拿出決心、改正錯誤,不要再讓更多跨性別者被迫走上勞民傷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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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軍公教調薪不能再靠政治宣布 全教總:本會期完成法制化,讓調薪從政治恩給走向制度正義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3)日舉行「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與人事制度變革」公聽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張瓊方出席表示,軍公教待遇影響數十萬名受僱者及其家庭,不應繼續由行政部門在欠缺明確法定程序、基層代表實質參與及充分說理的情況下決定。全教總、全教會要求立法院於本會期完成待遇調整法制化,讓調薪從政治恩給走向制度正義。
全教總分析105年至115年間各項經濟數據,105年臺灣人均GDP為2萬3,091美元,115年預估將達4萬2,000至4萬4,000美元,成長約81.89%至90.55%;最低工資月薪由2萬零8元提高至2萬9,500元,成長47.44%,時薪由120元提高至196元,成長63.33%。
然而,同一期間軍公教待遇累積調幅僅約14.74%,不但遠低於國家經濟成長及最低工資漲幅,也落後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漲幅17.84%。若依不同基期進行連鎖換算,17項重要民生物價指數累積漲幅更達24.74%,顯示軍公教待遇已追不上實際生活成本,實質購買力持續縮水。
張瓊方指出,教育現場面對的不只是少子化,更是教職吸引力持續下降。許多學校已出現教師甄選缺額多於報考人數、代理教師反覆招考仍無法補足的情形。當教師工作責任不斷增加,待遇競爭力卻逐年下降,優秀人才自然選擇離開教育現場。是以,為健全現行軍公教待遇審議制度,全教總具體提出五項主張:
一、建立每年定期審議機制:主管機關應配合總預算時程,每年提出待遇評估報告並召開審議會;累積物價漲幅達到法定門檻時,應強制提出調整方案。即使決定不調整,也必須具體說明理由。
二、明定客觀指標及其功能。待遇調整至少應反映前次調整以來的累積物價變動,並納入重要民生物價等,作為審議的客觀基準,再依人才招募、留任及財政條件進行調整。
三、保障受僱者實質參與。審議委員會應納入現職軍人、全國性公務人員組織及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並給予足以實質參與的席次及表決權。代表應由具代表性的組織自行推派,不得由行政機關代為挑選。
四、落實資訊公開及決策責任。主管機關應於會前提供完整研究報告、經濟指標及不同調整方案的財務影響,會後限期公開會議紀錄、決議理由及表決結果。行政院若變更或不採納審議結果,也應提出具體事證並接受立法院監督,不能再以「整體考量」作為空白授權。
五、建立通案調薪與待遇結構雙軌檢討制度。教師待遇除本薪外,還包括學術研究加給、導師職務加給、特殊教育職務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各項鐘點費。這些給與分別反映專業、責任、工作負荷及特殊風險,不能因通案調薪而長期凍結。主管機關也應建立公立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私立學校教育人員的合理連動或保障機制。
全教總呼籲朝野立委共同支持於本會期完成立法,建立公開、透明、客觀、可預測,並由受僱者實質參與的待遇審議制度,使政府真正成為一個負責任的雇主,也讓軍公教待遇調整從政治恩給走向制度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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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84集|號召障礙青年貢獻經驗「找自己」 集體發聲、反思社會標準
文 / 李玥希
特教生的自我認同與汙名
美國社會學家高夫曼於其著作《汙名》指出,障礙者透過矇混過關隱瞞與掩飾自我,設法不讓外人察覺身體或心理上的狀況,將自己偽裝成「正常人」以融入社會。這些設法融入社會的策略, 雖顯示障礙者具有應變能力,卻也代表障礙者的自我否認。
《特殊教育法》修法後,雖納入許多身心障礙學生的聲音,不過理事長李坤榮指出,孩子們卻依然不知道該如何為自己發聲。因此,在2025年創立臺灣障礙青年協會,期許透過機構,讓他們了解如何發聲與為何發聲。李坤榮也認為,障礙者在「自我認同」上仍需多加努力,不因自身障礙感到丟臉,而是能認知障礙身分對自己是有意義的。
👉🏽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李坤榮說自己在國小二年級時,得到特殊障礙的認證,身為一名學習障礙者,自幼最害怕遇到的便是在某些課堂要去資源班。走入資源班讓他覺得自己和別人不同,好像是需要特別被照顧。對顯性障礙者而言,面臨到的是更赤裸的社會排除,除了課堂參與受限,基本社交互動更是無法進行。在障礙身分之下,能否理解自己,如何理解自己,以及想要如何被他人理解,是臺灣障礙青年協會的目標。
社會環境的支持與標籤化
提到特教生的養成環境,大致能分成三種,一是完全的特教學校,學校只收特教生;二是部分安置,如在普通學校中的特教生班級;第三種則是將特教生融入在普通班級,只在某些課堂至資源班上課,而李坤融就是在這樣的環境學習。第三種的融入教育,是大多數人期許特教生能融入社會的方式,調查卻顯示,特教生所感受到的幸福感卻是最低,李坤榮質疑,是不是因為教育體制對特教的支持性仍不足,特教生在普通班容易感到格格不入,甚至認為自己低別人一等?我們對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殊教育,是否造成了反效果?
若是如此,身心障礙者該如何理解自己與障礙的關係?
李坤榮以自己為例指出,他的口語表達沒有問題,不過背誦的能力不好,上了高中才將應為字母A至Z記起來,不過平時的打字表達可靠輔具「電腦」,因此並無太大的障礙。之所以是學習障礙者,為社會對於成績標準的要求,導致自己被定義為「學習障礙者」,一旦離開教育界,不再以考試成績評斷學習成果,特教生便會成為普通生。
李坤榮說,他希望能讓障礙者了解,「障礙其實並不是他們個人的問題,障礙不是他們的錯,障礙是來自於環境」,被貼上標籤,也不代表自己不夠努力,只是被期許能夠符合社會的要求。有時在被套上障礙者的標籤後,眾人反而不會去質疑你不夠努力,能體諒身為障礙者的你標準沒辦法訂得太高,某部分的障礙被醫療化了,被認為障礙者是需要被幫助,因此不會有太多的責難。
近年來,政府有持續為障礙者做出合適適應社會的策略,不過在轉型上,以職務設計上作為主要改善,在教育上似乎還未有太多的著墨。「台灣的融合教育,其實在做的是整合」,特教生很難去做一個合理的策略,具體怎麼做會比較好?每個障礙學生對「融合」有不一樣的想像,更重要的是障礙者本身如何看待自己?普通生如何看待障礙這件事。
臺灣障礙青年協會的特殊性
臺灣障礙青年協會內共有十一個法定的障礙類別的障礙者,平時的聚會如何進行?李坤榮回應,他們的集會成本確實比較高,最基本的要求是開會的場域要有無障礙設施,而部分障礙者需要同步聽打或是手語的需求,他們也會盡力配合。不過這是一個較新的組織,沒有那麼多的資源與成本支持,雖然無法做到一百分,但成員會盡力協助彼此的需求,例如透過指背語,在手上敲擊或點按字母與符號握為訊息的傳達。這樣的方式可能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不過這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了解不同障礙者的困境,希望可以透過這種方式,能夠更接納、更認同自己。
臺灣障礙青年協會今年開始入校培力計畫,與國高中特教老師合作,邀請特教學生進入學校分享自己是如何面對障礙處境;另外也持續透過分享關於障礙者有趣的知識,期許大眾能更理解障礙、發覺障礙可以具有力量。
這篇文章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84集|號召障礙青年貢獻經驗「找自己」 集體發聲、反思社會標準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83集|《獨奏者之舞》 紀錄白恐壓迫下的樂章 李哲洋如何譜寫台灣音樂史
文 / 張啟敏
2019年,導演李立劭因北藝大一場淹水事件,被校方通知前往查看父親捐贈給該校的資料。但卻發現,父親李哲洋的手稿、錄音、幻燈片與底片捐出近30年後,竟仍幾乎維持當年的包裝,沒有經過整理與妥善保存,非常震驚。面對這批可能隨著時間損壞、消失的資料,他與家人開始翻拍、掃描,但也使他開始追尋:父親在三十歲到五十歲之間,究竟做了些什麼?
這批資料後來成為紀錄片《獨奏者之舞》的起點。《獨奏者之舞》循著李哲洋留下的聲音與文字,回望他如何在白色恐怖的陰影下,靠著自學走出體制外的音樂道路,也重新梳1960年代民歌採集運動中,曾被忽略的參與者與歷史。這部紀錄片榮獲2026年台北電影節最佳紀錄片及百萬首獎。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導演李立劭,分享搶救父親史料、拍攝紀錄片的過程,以及他如何透過影像,重新認識已故的父親。
一場淹水 喚醒被擱置近30年的檔案
1991年,李哲洋的研究資料被送進北藝大保存,起初曾設有專室、展櫃供人參觀。然而,李立劭2019年再次看見這些檔案時,錄音、幻燈片與底片仍放在當年的盒子裡,未放入適合防潮保存的空間。由於校內整理與數位化需要經過行政程序,心急的李立劭便帶著家人到儲藏室旁借桌子,先從翻拍與掃描開始。
👉🏽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整理手稿與檔案的過程,也讓他逐漸拼回童年時未曾理解的父親。過去,他只知道父親長時間忙於編輯《全音音樂文摘》,自己甚至曾替雜誌畫過封面,卻從未真正讀過內容。直到重新閱讀資料,他才看見父親如何蒐集素材、分析原住民族音樂,並以文字討論音樂理論與文化問題。
同一時期,李立劭也從研究早期原住民族音樂傳播史的朋友口中得知,部分後來出版的民歌採集錄音,雖能聽見李哲洋報出錄音時間、地點與採集者姓名,但相關出版品與音樂史論述卻忽略他的參與,有些版本甚至剪去開頭報幕。長期拍攝邊陲與被忽略議題的李立劭因此形容,自己像是被這些資料「喚醒」了:「結果這下子怎麼輪到我們家?」感嘆自己家人的也被「邊緣化」了,從2019年起投入資料整理,並進一步發展成書籍與紀錄片。
白色恐怖的陰影 從體制中消失的音樂學習者
李哲洋是白色恐怖受難者二代,他的父親李漢湖遭羅織罪名槍決。李立劭表示,祖父遭槍決後,父親接下來數十年的歲月,也都在戒嚴體制下度過。 ;在那個年代,說出家庭遭遇只會讓生活更加困難。隔年,原本就讀北師音樂科的李哲洋遭校方以操性成績不及格為由要求離校,不只沒有退學證明,連成績與就學紀錄也未被留下,彷彿整個人就此從教育體制中消失。
離開學校後,李哲洋與手足在基隆過著克難生活,靠四處打工維生,後來才進入臺肥擔任工友並學習製圖。取得教師資格後,他仍須每年請人作保才能獲得聘任;家中也頻繁面對警察或不明人士上門。即使後來已經賣掉房子、辦妥出國留學所需事項,最終仍無法離開臺灣。
李立劭認為,這些經歷使父親習慣謹慎、低調地生活。即使與他人有不同意見,也總是以迂迴而客氣的文字提出論證。父親平時笑臉迎人、很少說重話,背後卻嚴肅看待自己的研究,也持續透過書寫與體制對話。李哲洋的文化實踐就像「溫柔的復仇」,在不能直接反抗的年代,他沒有陷入自哀自憐與沉默,而是以採集、研究、編輯與書寫,建立自己的知識道路。
走入部落 保存正在消失的聲音
李哲洋對民間音樂的關注,與他的登山經驗密切相關。李立劭轉述母親及父親友人的說法,李哲洋在登山時接觸到不同族群的朋友,聽見他們哼唱自己的歌曲,因而開始進入部落採集音樂。身處日本教育、國民政府來臺與美國文化影響交錯的年代,他也在多種語言與文化的碰撞中,將目光轉回臺灣土地。
依李立劭整理的資料,1966年至1967年上半年,李哲洋與劉五男等人蒐集的原住民族音樂數量近千首,卻未在後來流傳的民歌採集運動敘事中獲得相稱的重視。李立劭認為,父親並非只將部落音樂視為創作素材,而是透過音樂理解人們的歷史、文化與社會關係。拍攝時,他也帶著錄音回到部落;一位當年曾見過李哲洋的長者,數十年後仍清楚記得,有一名漢人騎著腳踏車進入部落,以日語和族人交談並錄音。
這些早期錄音的價值,也在時代變遷後更加清楚。紀錄片中受訪者提到,過去部落歌手的唱法、音調與歌詞,和今日受到流行音樂影響的演唱方式已有差異;有些歌曲與記憶甚至已經出現斷層。留下來的聲音因而不只是研究材料,也成為族人重新追尋自身歷史的重要線索。
除了田野採集,李哲洋也透過《全音音樂文摘》介紹名曲、音樂家、樂理與國外音樂思潮,同時討論南管、北管、原住民族音樂、電子音樂,甚至分享錄音器材的使用方法。李立劭形容,父親以自學形成的視野觀看世界,也希望透過雜誌將吸收的知識傳遞出去。他曾寫下臺灣不應淪為西洋音樂的櫥窗,並從自己熟悉的音樂領域,持續思考臺灣文化的主體性。
父親留下聲音 兒子以影像完成跨世代對話
拍攝一位已離世近30年的父親,最大的困難是許多重要友人也已過世,無法再接受訪談。李立劭因此決定從檔案著手,先大量分析、梳理資料,再尋找與檔案相關的歷史現場。他也運用父親留下的登山用品與生活物件,重現老照片中人物離開後的空景,讓聲音、照片、物件與沉默彼此對話。
原本不喜歡使用旁白的李立劭,也不得不把自己放進作品。由於受訪的親友總是對著他說「你父親」、「你祖父」,如果隱去導演與被攝者的關係,反而無法完整呈現這段追尋。他說:「檔案才是主體,檔案延伸的這些面貌才是主體。」自己則成為串接資料、歷史與家族記憶的人。
「我覺得要共感他走過的年代,幾乎是不可能。」李立劭坦言,現在的人很難真正回到父親生活的時代,但追尋文獻與材料,讓他得以理解當時的社會面貌,以及父親生命中難以承受的壓力。他也在閱讀與拍攝中,看見父親親切外表下嚴肅、低調的一面,甚至想像:「假設我們可以跨時代做朋友,那應該是很有趣。」
李哲洋以錄音與書寫留下臺灣的聲音,李立劭則用影像重新整理、轉譯這些檔案。《獨奏者之舞》回顧了一位體制外音樂工作者的生命,也讓被擱置的史料再次發聲,使父親的「獨奏」在多年後,成為父子跨越世代的一場「協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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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工作報告】
2026.06.14 移工、障團齊呼籲衛福部 將家事移工納入長照人力
《燦爛時光會客室》
第579集|為什麼《我想假裝我沒有生病》?精神疾病經驗者邀請社會對話
第578集|移工作家寫下長照現場 《借來的阿公》看老後孤獨
第577集|李根政的《此岸與彼岸》 梳理社運30年的自我成長
第576集|宜蘭遇到「軌」 改善交通選台鐵還是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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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勿讓核三重啟審查淪為過水程序!落實在地知情同意,嚴審核安及環境影響
(地球公民基金會李根政董事長質疑核三重啟免環評。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屏南社區大學、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屏東縣愛鄉協會、社團法人好屏青年協會、屏北社區大學
今日,核能安全委員會(下稱核安會)在恆春舉辦「核三廠再運轉計畫」地方說明會。然而,目前核安會的再運轉計畫程序倉促,審查與溝通程序仍缺乏完整的資訊公開、轉譯以及公眾討論機制,不利於在地居民參與、表達意見,使攸關台灣安全的重大核能決策淪為形式作業。此外,包括核三廠是否能符合最新國際核安標準,以及核電廠再運轉是否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也仍有待釐清,令人質疑目前的程序是否能真正為全民安全嚴格把關。
公民參與程序倉促,資訊未實質傳達給在地居民
本次地方說明會,僅在兩週前才公告,卻包含內容高達數百頁的龐雜審查資料,嚴重壓縮社會大眾與團體消化資訊的時間。說明會時間選在恆春旅遊旺季舉辦,亦未能考量在地產業與居民的作息。目前核安會僅將資訊放置於網路,未能善用在地實體場館(如:台電南部展示館)及公布欄等公告資訊,也未深入社區建立對話通道,如何能稱得上有效的在地公民參與?
核安會雖已組成約 64 人的專案審查團隊進行再運轉計畫審查,然而在公民參與的程序上,除再運轉計畫審查的兩場地方說明會之外的規劃,至今仍付之闕如。包括後續台電將進行的自主安全檢查,以及去年修正之《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新增需檢附的「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其調查及評估方法為何?公民參與的程序為何?至今仍未見核安會及台電做出清楚的說明。
說明會應走向實質對話,深化地方民主參與
除程序不透明外,現有的說明會以「公民發言後、官方回應」一回一答的形式,往往變成單向溝通,無助於提升在地居民及公民社會對核電廠現況跟程序的認知,在地居民對於核電廠相關之重大決議亦缺乏實質否決權。
為扭轉這種過水式的溝通模式,官方應參照「審議式民主」的精神,落實社會溝通。核電重啟涉及極高風險,不能僅靠傳統單向宣導,更不應是簡單的投票對決,而應透過資訊轉譯、公民審議與充分對話,建立具備實質知情同意權與在地否決權的民主機制,讓地方民意在重大核安決策中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核電重啟不應只是專業部門內部的技術決定,而必須經過充分的資訊公開與民主授權。能源選項可以討論,但民主不能打折,我們要求核安會給在地居民一個真正能信任的決策過程。
2025年9月11日,屏東縣恆春鎮核三廠辦理核安第31號演習實兵演練,模擬核安事故情境下南灣海灘遊客之疏散與應變作業。(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核三廠需符合最新國際核安標準,確保核安無虞
首先,核電廠長期運轉會面臨材料老化、設備劣化及突發故障等問題,許多缺陷難以透過非破壞檢測完全掌握。雖然核三廠設有老化管理計畫,但隨著機組進入除役階段,部分維修與設備更新工作可能被延後,增加運轉風險。相較之下,歐洲核電廠若要延役,通常需經過長達十餘年至二十年的安全評估與設備升級,並非短時間檢查即可恢復運轉。
其次,核三廠採用 1970 年代的設計理念,與 2011 年福島核災後國際核安標準已有明顯落差。現代核電廠強調安全系統的多重備援與物理隔離,部分新型反應爐更設置爐心熔毀收集系統、壓力容器外部冷卻等嚴重事故防護設施。然而,核三廠受限於既有結構,無法加裝這些關鍵設備,事故應變仍高度依賴外部支援與移動式設備,安全度仍不足。
此外,耐震能力也是重大風險。核三廠原始設計基準地震僅 0.4 g , 2013 年歐盟核安專家來台審查即建議台灣採用機率式地震風險評估,重新檢討周邊已知及未知斷層。根據台電最新評估,核三廠所在地的最大地震加速度可達 1.384 g ,超過原始設計值 3.5 倍以上。加上核三廠位於板塊碰撞帶與活動斷層附近,顯示其地震風險與耐震能力問題仍須接受更嚴格的安全檢驗與重新評估。
核電廠申請再運轉,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台灣核三廠建於1980年代,而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直到1995年才正式施行,環境部目前也仍未決議將核電廠的再運轉納入《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中,導致核三廠從建廠到送再運轉計畫至今,都未曾經過現代環評制度的審查。
綜觀過去核三廠的負面核安紀錄層出不窮,去年更發生冷卻水塔火災事故,顯示核三廠的運轉對在地的環境及健康確有造成不利影響的風險。我們呼籲環境部應正視核三廠未曾進行過環評、恐造成環境不利影響的事實,儘速修法將核電廠再運轉納入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
2025年3月6日上午核三廠突然冒出黑煙,現場為廢棄空壓機廠房後方2座冷卻水塔起火。(附近居民提供)
反對核三重啟,落實核電三原則
我們要再次強調,核三重啟是攸關公共安全與世代正義的重大能源決策,而在上述問題均未被充分討論、解決的情況下,執政黨提出的「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核電三原則的具體標準根本難以被釐清,遑論要如何被落實。
我們呼籲核安會、台電以及環境部,儘速採取行動回應民間訴求,我們也堅決反對老舊危險的核三廠重啟,拒絕造成地方核災風險、製造更多難解的萬年核廢料。
【會後發言彙整】
今日,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在恆春舉辦「核三廠再運轉計畫」地方說明會,現場有許多在地居民及公民團體來到現場發表對核三重啟的疑慮,我們彙整摘要「核三廠再運轉計畫」地方說明會現場部分居民發言,居民嚴正要求補足核安、環評、核廢與民主程序。
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榮譽理事長江國樑表示,他是住在恆春五十年的老校長,恆春地狹人稠,禁不起一次的災變,一旦發生事情是走投無路的,請不要讓不周延的作為,成為未來子子孫孫的災難。
他指出,這一次核電廠重啟,並沒有經過環評,請問這一次是否應該要做環評?此外,核廢料的問題是在地非常關心的,永久處置場不會放在恆春,那到底要放在哪裡?有沒有更實際的作法?目前有哪個國家同意接受?或者我們自己有沒有土地可以存放核廢料?這是我們這一代和子孫都要承擔的事情——一旦重啟,核廢料就會持續產生。請問核廢處置的進度目前到哪裡了?
台灣最終核廢料處置場在哪裡?(地球公民基金會志工提供)
恆春在地農民、屏東縣監督核安委員會委員張清文指出,政府與台電一再強調核安,居民卻看不到具體安全措施。核電廠每年進行壓力測試與檢修,應公開過程並邀請居民實際參與,讓民眾真正了解安全標準,不能只靠書面說明。
他表示,在地居民也應參與相關審查機制。現行回饋金的計算、使用與分配方式都應重新檢討,可由政府協助成立公開透明的基金會,長期照顧弱勢、支持青年返鄉,也讓居民能隨時查閱經費流向。
張清文進一步表示,台電投入不少睦鄰經費,但居民感受有限。台電投入許多睦鄰基金,但是我們看不到。文字就是冷冰冰的,怎麼變成有溫度的?台電要重新檢討睦鄰基金的使用方式,要讓恆春居民有感,因為現在核三都躲在高牆內,沒有走入居民的生活中。
恆春在地居民林瓊瑤表示,台電宣稱再運轉計畫沒有盲點,但在地居民最關心的核能安全,從來沒有絕對保證。首先是斷層與地震風險,具有高度地質風險的核電廠主要集中在日本與台灣,沒有人能預測下一次地震是否會引發核災。其次是地緣政治風險,俄烏戰爭已顯示,核電廠及其周邊設施可能成為戰時的重要攻擊目標,恆春地區更鄰近重要軍事基地,相關風險不容忽視。
林瓊瑤指出,核廢料問題至今仍未解決。台電網站提到全球已有二十多個國家具備核電延役或持續運轉經驗,但這些國家多位於歐洲、非洲、美洲及亞洲大陸,與台灣、日本等島嶼國家的地理條件不同,台灣不能直接照搬國外經驗,仍須審慎評估。她也批評,政府雖宣稱已製作懶人包、公開資訊,但光是這次說明會的報名程序就十分繁瑣,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方式仍需與時俱進。
她進一步表示,目前台灣備轉容量率仍維持穩定,即使供電吃緊時也有一定餘裕。核安會與台電應審慎評估,台灣是否有必要承擔核安、地震、戰爭及核廢料等長期風險,只為增加約百分之三至五的發電量。烏克蘭的經驗已提醒台灣,發生軍事衝突時,核電廠可能成為首要目標;相較之下,烏克蘭也在戰爭期間透過太陽光電等分散式能源,強化電網韌性,值得台灣借鏡。
落山風解說工作室表示,核三廠興建時他還在讀小學,後來長期在外地工作,直到十年前撰寫博士論文、重新研究核三廠,才發現實際情況與自己過去的理解有很大落差。台電宣稱要建立公民溝通平台,但這次地方說明會,他竟然是透過外地公民團體通知才得知消息,顯示台電與在地居民的溝通明顯失靈。
他們指出,台電應向恆春居民道歉。當年興建核三廠時,恆春居民並未真正參與或同意;如今核三停役後的回饋金如何處理,也不是由恆春居民共同決定。核電廠最重要的基礎應是資訊公開,但恆春居民長期與核電廠共存,卻無法充分取得與自身安全相關的資訊。他的住家雖不在現行疏散範圍內,家人卻從事恆春觀光旅遊業,核災一旦發生,整個地區都會受到衝擊。然而,居民從未有機會參與疏散計畫的制定,也不清楚實際的疏散安排。
他們進一步質疑,美國及其他國家的核電廠延役,多半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但核三再運轉至今,相關程序中看不到針對環境與生態影響的實質評估。例如,若核三廠區增設太陽光電板,是否可能影響候鳥及當地生態,台電是否已進行調查?面對這些問題,台電僅回覆會依法辦理,卻未提出具體評估內容。
他們也指出,核三廠及其周邊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再運轉計畫是否應依規定保障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也應由主管機關清楚說明。
由日本民間團體整理的《福島十大教訓》已翻譯成14種語言,在網路上無償提供下載。(中文版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翻譯)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林正原指出,這次會議仍流於形式,不能真的回應問題。這報告書一千四百多頁,短短2週的會議準備時間,鄉親怎麼充分討論及參與?而審查委員會的委員不是清大核安所、前核安會背景,沒有地質專家,像是自己人審自己人,地方居民持續被邊緣化。
他說,核三用了40年,設備老舊風險上升,有很多零件目前也無法更換。而審查報告書的重點都是「是否能夠回到停役前的狀況」,卻沒有回應重啟之後能不能符合「現在國際的核安標準」。全球核安標準持續的加嚴,各國也都持續升級。核三廠都只證明還能繼續使用,這樣就夠了嗎?
他表示,恆春斷層也是一個不能忽略的問題。上次地動的數值,遠超過核三的設計,而台電2021之後就沒有再說明這些地質的說明。台電有必要重新檢視安全的問題,歐洲專家2013年就要求應該重新檢視安全問題,台電必須誠實在沒發生核災之前就面對風險,而不是事後才來解釋問題在哪。台電說審查沒有盲點,事實上就是最危險的事情。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長李根政表示,目前核三再運轉計畫審查開了 2 次聯席審查會議, 8 次小組會議,但是會議內容及一程都是事後公開,那這期間的揭露跟公民參與機制呢?完全沒有。而16個審查委員有 10 個是核工所跟前核安會成員,其他議題從會議紀錄來看都被邊緣化。核安會的審查就是封閉的審查,這就是科技獨裁。沒有居民的參與,憑什麼能說這是沒有盲點的審查。
他說,核三興建並沒有環評,環評制度也都是與時俱進的,現在不用環評只是因為當初沒有規範,不代表是合理的。光電只要山坡地5公頃以上就要環評,那核三重啟為什麼就不用?戒嚴興建的核三,現在要重新啟動就要走民主程序,而不是當年戒嚴的程序。
他表示,中間處置場最多就是40年,但對於許多人來說,就等於最終處置場,我今年58歲,死了都看不到核廢移出核三,我們就是把問題丟給後代子孫。
他指出,核電再運轉還在評估階段,現在台電可能就要設備更換,早於賴總統的三原則。假如最後社會仍沒有共識,那這些設備更新的投資誰來負擔?現在設備投資就是預設他要重啟,這是很矛盾的事情。
20260801核能安全委員會在恆春舉辦「核三廠再運轉計畫」地方說明會(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屏東縣監督核能安全委員會委員、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邱花妹表示,重啟核三的正當性嚴重不足,賴政府宣示的三大條件皆未完備,公投未通過且高階核廢缺乏法源。台電邊執行除役預算邊籌備重啟,不僅角色混淆,作業安全更難確保。此外,審查由除役委員會代行,成員缺乏地質、財務與民主程序專家,盲目套用美國耐震法規,更忽視台灣地質特性。
她指出,廠區除役依法需要環評,重啟卻不用,核安會與環境部甚至對權責互相推卸責任。相較於日本重啟核電時對海嘯防護、耐震分析與極端氣候災難的戒慎評估,台灣現行的評估完全欠缺重大事故對策,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她表示,重啟涉及的零件更換與未來災難因應等龐大真實成本從未精算。日本有案例因高達數兆日圓的重啟預算最終選擇放棄改為除役,台灣政府應將數百億的評估與財務負擔向大眾說明清楚,財務風險不該由社會與負債承擔。
她強調,審查資訊極不透明,身為監督委員竟然在開會前一天才接獲通知,會議資料更難以取得。在實質決策權歸屬不明的情況下,政府若忽視各層級民意與專業數據,將讓台灣的核安決策與民主程序倒退三、四十年。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專員林冠伶表示,《福島十大教訓》是日本公民整理核災經驗後,由世界各地公民共同翻譯的手冊,希望其他地方不要重複福島災民承受過的傷痛。手冊第一個教訓便是「別被核電是安全的宣傳所騙」。即使核安會與台電竭盡所能避免事故,仍沒有人能保證核電廠百分之百安全。
林冠伶指出,核災也許不會每天發生,但一旦發生,受到影響的不只是一座電廠,也包括居民的健康、農漁業、土地、家人與孩子,甚至決定人們能不能回家。當有人以便宜電價、經濟發展或缺電恐懼,要求一座已運轉四十年的核電廠重新運轉,社會必須追問:「風險由誰承擔?真正的電價是由誰支付?」作為民主國家,在地居民有拒絕的權利;恆春、車城、枋寮、滿洲及屏東居民,都有保護自身土地與生活方式的權利。
她也提醒,核安會目前完成的僅是台電「準備如何再運轉」的計畫審查,不代表核三已完成安全審查、取得新的運轉執照,更不代表已確定重啟。包括設備老化、耐震能力、輻射安全等核心報告,仍待後續提出與審查。「審查結案」容易讓民眾誤以為核三安全已獲得保證,但地質調查、設備老化、重啟成本及核廢料最終去處等關鍵資訊,目前仍未完整揭露。
林冠伶因此提出三項要求 : 第一,資訊公開不能只是將資料放在難以搜尋的審查網站上,應以居民看得到、聽得懂的方式,完整說明地質、重啟成本、核廢處理進度、審查中的不同意見,以及作成結論的理由。第二,後續每一個重要審查階段都必須讓地方實質參與,居民意見不能只在說明會上被動蒐集,而應真正影響是否重啟的決定。第三,政府必須建立地方同意機制,沒有地方居民的同意,核三不得重啟。
我們嚴正呼籲核安會:核三重啟不能只完成程序,更不能以「沒有盲點」這種傲慢的態度面對。面對運轉逾40年的設備老化、地震與地質、極端災害、戰爭風險,以及至今無解的核廢料處置,核安會應逐項提出具體、可驗證且公開透明的評估跟社會溝通,而非以書面審查草草帶過。同時,環境影響、地方疏散及財務成本等重大問題,也都必須納入完整評估。更重要的是,核安攸關恆春及屏東居民的生命、土地與生活,地方參與不能只是形式。
我們嚴正要求核安會重新檢視審查程序,完整公開資訊、納入多元專業與居民實質參與,建立地方同意機制,在核安、環評、核廢與民主程序均未獲充分保障前,不應推動核三重啟。
共同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屏南社區大學、瓊麻園城鄉文教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屏東縣愛鄉協會、社團法人好屏青年協會、屏北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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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空空服員請生理假被不利處分人數三年逾500人次 立即修正保障飛時核發基準,停止歧視女性空服員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長榮航空空服員請生理假被不利處分人數三年逾500人次,勞動部稱「應受責難程度重大」;請長榮航空立即修正保障飛時核發基準,停止歧視女性空服員】
勞動部日前作成訴願決定書,認定長榮航空因空服員請生理假超過3日,取消其當月「保障飛時60小時」的適用資格,是對空服員請生理假的不利處分,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訴願決定書更明指,112年至114年間,因請生理假而受害的空服員高達575人次,受害人數眾多,長榮航空應受責難程度重大。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下稱本會)呼籲,長榮航空應立即修正保障飛時核發基準,將女性受雇者年度總計12日生理假,全部納入保障飛時適用假別,並返還受害空服員的差額薪資,落實性別平權。
空服員薪資結構並不穩定,約三分之一薪資是依據飛行時數計算津貼,導致空服員和一般受雇者不同,申請特別休假等有薪休假、或因航空公司排班問題,都可能發生空服員被變相減薪的效果,故許多航空公司均會和空服員約定每月保障飛行時數,確保空服員的薪資結構穩定性。經本會和長榮航空勞資協商後,長榮航空108年公佈保障飛時60小時核發基準,空服員因請公傷假、產假、婚假、喪假、特別休假、會務假、有給天災假、年度前3日生理假等假別時,導致實際飛時少於60小時,仍可請領保障飛時60小時之津貼,但疫情或戰爭等導致航空公司經濟影響重大期間不適用。(空服員月平均飛時通常為75-80小時,故實際飛時少於60小時之比例極少。)
惟本會和長榮航空對每年度前3日生理假的適用情況見解不一,長榮航空主張每年度請超過4日生理假就不適用保障飛時,本會則主張空服員因請生理假導致需要適用保障飛時的情形,每年度超過第4次才不適用保障飛時。本會理事詹捷宇遂在114年間向桃園市政府申訴,因申請生理假而被長榮航空取消保障飛時適用資格是不利對待,桃園市政府經調查後,認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課以最高罰鍰30萬元。長榮航空不服桃園市政府之處分,仍拒絕修正規範並返還受害空服員之薪資,遂又向勞動部訴願,但勞動部日前仍認定長榮航空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前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這僅是規範請假日數如何計算,不代表第4日以後的生理假不受法律保障。故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勞動法訴二字第1140026798號明確表示,空服員因年度申請生理假超過3日為由,而無法請領保障飛時之津貼,是不利處分,減損空服員的原有權益。而有關長榮航空抗辯罰鍰金額之部分,勞動部更稱,112年至114年之三年間,因請生理假超過3日而不適用保障飛時的受影響人次達575人,受不利處分之勞工人數眾多,應受責難程度重大,以最高金額開罰並無違誤。
三年間累計575人次空服員受害,顯示本案並非單一個案,依法請生理假的空服員要承受取消適用保障飛時、收入減少的風險,甚至可能導致空服員不敢依法請生理假。為兼顧性別平權和避免文義解釋之爭議,本會呼籲長榮航空,應立即立即修正保障飛時核發基準將女性受雇者年度總計12日生理假,全部納入保障飛時適用假別,並返還受害空服員的差額薪資,停止用法律戰掩護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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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人本教育基金會對於聯合報的黑白集社論評論之回應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馮喬蘭執行長對於在某專題報導說經校事會議證明清白後『沒有實質傷害』,向教師致歉。當時的脈絡在於回應『經校事會議證明清白後』,『職位、薪資,仍然保有,不會失去』。但確實,這樣的說法,是錯誤的。首先沒有表達真實意思,再則對於面對申訴的教師而言,即使證明清白,整個過程所帶來的精神壓力、心理傷害,等等,對於個人確實有實質影響。這一點,是馮喬蘭執行長在發言時,沒有照顧到的,也該向教師致意的。尤其是,本來以為這樣可以安慰人,卻反而讓教師傷心,這確實有錯。
但,並沒有說『老師被冤枉沒關係』,這句話是黑白集自行延伸,而貼到人本頭上的。
人本教育基金會確實反對體罰與任何形式的暴力。但主張零暴力、訴求零體罰,並非主張零管教,也不是要剝奪教師權益。而,人本一直以來致力淘汰違法之不適任教師,也並非要塑造師生對立,主張更不是仇師。我們所說的淘汰不適任教師,意指,體罰、性平事件等違法事項,也就是涉及教師法所訂定之解聘事由的。至於教學不力如聯絡簿、寫黑板、親師溝通等事項,需要的是相關支援處理系統,而不是我們所說的淘汰。文中所提的偏執,我們不確定定義為何?然而至今為止,被貼到人本頭上的惡意標籤,都不是人本的行動與主張。
文中暗示人本主導教育政策,然而人本從2017、2018年就在倡議,將淘汰不適任教師的機制放到縣市政府,那怎麼還會出現一個校事會議呢?事實上,民間團體中最能跟各級政府議定相關制度的,還是教師團體,這也跟制度法令保障有關。
我們很認同,要重視教育、重視學生,必然要重視老師。這是基本。事實上,不是因為珍視學生才珍視老師,是因為珍視老師所以珍視老師。一旦有老師受委屈、遭受無理投訴,願意找人本,人本是絕對會設法協助,釐清與處理。
校事會議處理機制的改革是一定要的,同時校園也會需要支援系統,協助親師生溝通及教育輔導事件,甚或班級經營。如同社論所說,教育面臨衝擊,無論少子化或是社群時代的影響,需要更多正向力量,支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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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立院要求限期更正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把握校事會議改革契機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日前(7/27)終於做成決議,退回《解聘辦法》和《考核辦法》修正案,並要求主管機關教育部於兩個月內重新檢討修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對此表示欣慰與肯定,並感謝傾聽基層教師心聲的立法委員共同促成,呼籲教育部別再逃避,務實面對。
教育部今(115)年1月12日發布的《解聘辦法》修正版,雖做出案件分流、刪除匿名檢舉等微調,但未從根本解決濫訴問題;只看到表面案件數下降,看不到現場教師的恐懼與無助仍在升高。全教總強調,當時要求立院做出退回決議,不是單單針對年初的修正版,亦非完全否定教育部試圖緩解基層焦慮的努力,而是要求對整個校事會議制度的錯誤進行徹底檢討。
少數不適任教師必須退場是社會共識,不讓多數認真教學的教師身陷被高度懷疑、不當調查的處境,也是社會共識。「退回」是阻止教育現場繼續崩壞的必要手段,要求「更正」是創造重新對話的契機。全教總呼籲教育部尊重國會展現的民意,正視教師組織所提出的問題,盡速展開更正版的討論與協商。先求停止損害,再逐步向鄭英耀部長的終極目標:「廢除校事會議」前進。
全教總理事長葉青芪嚴正表示,教育環境不該存在被政治綁架的空間,而面臨史上最嚴重教師荒的此刻,相信教育部非常清楚,不當的校事會議制度所造成投訴武器化與親師生信任破裂的問題,就是教師受傷、心累而選擇離開的最大主因,而教育部需要的就只是導正錯誤的勇氣。
國會監督行政機關本屬憲法職責 退回修正案依法有據
全教總認為此次委員會決議完全符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行政命令如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立法院本應要求行政機關重新檢討修正,而非放任逾越法律授權的規定持續施行。
首先,《教師法》第29條僅授權《解聘辦法》規範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等程序事項。然而,現行《解聘辦法》所創設的校事會議制度,已將許多根本未達解聘或停聘程度的一般管教爭議、親師衝突及教學糾紛,全數納入調查、校事會議及後續處理程序,明顯超出母法授權範圍,不察不修才是無視違反法令立法意旨的謬誤行為。
另一方面,《考核辦法》的授權依據為《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有關辦理教師成績考核的規定,但修正草案新增要求學校重新調查、製作調查報告及報主管機關備查等程序,增加法律未授權的行政義務,同樣有逾越母法授權的疑慮。
全教總強調,依法行政與依法監督同樣重要。當行政命令有違反法律保留或逾越授權範圍之疑慮時,立法院要求教育部重新檢討修正,不僅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賦予的職權,更是落實權力分立、維護法治及保障人民權益的重要機制。
全教總提兩大修正方向:小案不進、濫訴有責
一、小案不進校事會議 落實調處先行原則
全教總主張,《解聘辦法》應回歸《教師法》授權意旨,建立「小案不進、調處優先」原則,讓校事會議專責處理已達解聘、不續聘或停聘程度的重大不適任教師案件。現行案件啟動門檻過低,使校事會議逐漸偏離制度設計目的,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也增加第一線教師的負擔。應落實一般校園爭議優先透過學校行政、教師成績考核及校內輔導等機制處理。
二、徹底杜絕匿名檢舉 建立濫訴有責機制
1月12日的修正版雖要求檢舉人具名,但仍保留多項啟動調查管道,只要學校「知悉」案件即可能被迫啟動調查,匿名檢舉仍有繞道空間,無法真正遏止濫訴,應於此次修法全面杜絕。另針對惡意、虛偽或明知不實檢舉,全教總強力主張應建立明確認定標準,透過課予行政裁罰或增加成本等手段,避免零成本又無責的檢舉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保障教師免於濫訴侵害,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與程序正義。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不要只追求案件數下降的表面數字,應把握立法院要求兩個月內重新檢討修訂的契機,重新建立一套兼顧兒少權益、教師程序保障及教育專業的制度。唯有讓重大案件依法嚴格處理、一般校園衝突回歸教育現場妥善解決,並杜絕匿名及惡意濫訴,才能重建親師生互信,讓教師敢於管教、安心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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