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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運動部不要成為兒少安全網的漏洞

2026, January 22 - 18:10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狼教練四處橫行、兒少持續受害

呂智惠、呂智和兄弟曾於新北市新埔國小擔任棒球隊教練,卻因長期性侵及猥褻多名球員而非別判刑入獄十年、九年六個月。然而現在居然仍持續擔任「影武者」社區棒球隊教練,不僅長期參與多項少棒錦標賽,甚至在運動部列名支持的賽事轉播中,被捕捉到上場指導的特寫鏡頭。該球隊更曾透過台北市立大理國小家長會租借學校場地,並鎖定低收、單親等脆弱家庭兒少加入,目前更仍持續借用雙園國小棒球場招生。

目前我國對於社區中的運動場館,完全沒有任何針對不適任運動教練的管理機制,導致有性侵、兒虐等前科的「狼教練」能持續任教。基金會在去年七月記者會就以個案指出,目前主管機關缺乏對民間運動場館教練的資格審核,導致曾利用教練權勢性侵小孩的人,還能繼續對兒少指導運動;並且毫無調查規定,就連性侵害事件主管機關也可以不啟動行政調查:

l   花蓮羽球社區俱樂部「羽之鷹/羽動羽球館」,主要帶領教練李建緯,也曾在國中擔任羽球教練時對其指導學生指侵、揉胸,經法院認定性侵並判刑。

l   新竹縣桌球教練黃毅鎮,曾在多幾間學校和民間運動館場授課,最近因其中一所學校爆出性侵事件,被處分終身不得任用。然而對於其他黃教練曾任職過的學校與場館,即便基金會持續要求,新竹縣政府普查卻不確實,有被狼教練接觸過的兒少家長卻未被通知。

公立場館對授課教練完全無把關、接獲檢舉也不重視

呂姓雙胞胎教練在已有性侵前科的狀況下,竟還能長期在雙園國小的球場收費訓練,甚至一度利用家長會的關係進到大理國小,針對弱勢低收的孩子招生;花蓮羽球教練李建緯也是透過妻子的公司,租用交通部所轄港務公司的場地。由此可見,不論是雙園國小、大理國小又或是交通部,就連公立運動場地也完全沒有對使用人員資格審查。

更嚴重的是,當基金會檢舉時,這些公家單位竟表示:「因為是家長會使用與學校無關。」,甚至在有貼文、報導等具體證明,仍回應:「俱樂部表示與該教練無聘用或合作關係」僅將俱樂部的回應複製貼上、草草了事。

「運動教練不適任資料庫」資訊不齊全、揭露不完全

運動部雖設有「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但該資料庫內僅有因性犯罪遭法院判刑者,其他諸如:曾在學校內嚴重體罰、霸凌學生或因性平事件而解聘的、曾被社會局認定兒童虐待並開罰者,皆不在運動部的公開系統內。且單就呂姓教練兄弟案件,在運動部的系統上也查詢不到性侵判刑紀錄,顯示資料庫不論在整合和更新上都有嚴重漏洞。運動部資訊揭露不完全,大眾與家長不但無從查詢與辨識,反而因為查詢系統中看似無不適任情事,覺得安心而降低防備。

社區運動教練無調查處理機制、未禁止無照教學

現行制度上,當社區教練有像是體罰、性侵、霸凌等不適任的行為,運動部和各縣市體育局完全沒有任何調查或處理機制。
倘若是持有單項運動協會(指政府認定重要運動項目的代表協會)的教練證照,雖可交由該協會的紀律委員會處理,然主管機關列管程度卻極低,例如新竹縣政府遲遲不願意對黃姓教練曾待過的場館進行普查;而在此列外的體育團體,就更加無法可管。
且即便被協會懲處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證,也會因為目前政府不禁止無照教學,可以像李教練和呂姓雙胞胎等人,繼續自行開課、招收兒童學生。

運動部還要繼續視而不見嗎?

基金會最早自2023年11月,即透過立法院公聽會「要運動不要傷害」呼籲,民間運動教練缺乏有效管理機制,導致兒童可能因為參加社區運動,而曝露於遭受不當對待、性侵的風險中,必需盡速建立對全國兒少教練的監管制度,然而從當時的體育署到現在的運動部,皆毫無作為。而後續爆發2024年台中國小少棒隊性侵案、2024苗栗縣某幼兒園直排輪教練性侵案、2025年新北圍棋教室性侵案,多名兒童被已有性侵前科的教練,藉由運動指導的機會加害。已經有多起悲劇發生,主管機關要到什麼時候才願意有所作為、阻斷傷害?

一、運動部應盡速建立制度:不適任運動教練資料庫、調查機制與「兒少訓練認證」管理

無論是幼兒園教保員、補習班教師或安親班的課後照顧人員,民間的各種兒少服務人員都有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並且須定期和主動報主管機關查詢,否則最重可以被撤銷立案許可,唯有運動教練沒有任何查詢機制,是兒少安全網的大漏洞。

運動部應立即建立不適任運動教練資料庫與查詢規定,並且訂立運動教練涉及不適任情事的調查與處理機制。並且有鑑於民間體育和運動協會龐雜,各協會有各自發放的證照,中央必須建立「兒少運動指導人員訓練制度」,搭配基礎兒少運動知能訓練和實習制度,並對未獲認證而從事兒少訓練者應予以裁罰。

二、兒少安全不能等!運動部應立即採取「暫行保障措施」

在制度建立前,運動部不得再拖延對兒少參與運動最基礎的安全保障,應立即實施以下暫行措施:

1.  要求公立場館嚴格把關:明令全國公立場地在審理借用時,必須查驗「指導人員清冊」。一旦發現有「狼教練」任職或實質指導之團隊,應立即拒絕借用或解約,並將其列入黑名單。

2.  提供民間場館查詢任用人員是否有不適任情事。

3.  橫向連結教育主管機關協助示警:運動部查獲有不適任人員狼教練任職情形後,除了通知場館以外,並應同步轉請教育部函知地方政府向轄內學校發出預警,透過教育網絡提供兒少與家長警訊,阻斷不適任人員接觸兒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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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費醫學生制度再魔改:綁約15年、最狠賠千萬

2026, January 21 - 21:03

(圖片來源:衛福部)

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與公費醫師協會

由於偏鄉醫事人力流失嚴重,加以特定科別專科醫師招募困難,衛福部推出公費醫學生政策,希望透過公費制度吸引有意到偏鄉服務的青年學子。但此政策上路後爭議不斷,除傳出公費醫師綁約結束後留任率低、勞動條件差之外,高額的賠償金和綁約年限也令人質疑其合理性。

近期衛福部在未經團體共識的情況下,直接將公費醫學生政策再延長5年,預計再招募750名,此舉已引起廣泛批評;然而在爭議聲中,衛福部再提草案,預計將部分科別的綁約期由10年延長至15年,違約金額則由訓練費用的4倍提高為6倍,等於是用更嚴厲的懲罰,逼使公費醫師償還更久的債。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批評,縱使條件如此修惡,預計仍可能會有海量的高中及大學畢業生,在不了解臨床勞動條件的情況下擠破頭,令人更加擔憂。

在本次衛福部草擬的版本中,違約金額由原先的600萬直接暴增為1000萬元,此外所有的公費醫學生都至少要有10年的義務服務期,若選擇「重症醫學科、臨床病理科、小兒外科、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科、司法精神科」,則必須綁約達15年!工會評價此政策,認為其中許多都是屬於次專科,絕大數的醫師經歷漫長的住院醫師訓練後才確立興趣,而今天卻可能因應政策需求,提早被指定走上窄路,過程中缺乏可以轉換跑道的彈性。此外,如果沒有考過國考,還要被追回4倍訓練費用,幾乎等同高中畢業就要確定自己可以考過醫師國考,完全不顧及入學後可能的不適應,堪稱前所未聞的制度。

去年充滿爭議的第三期公費醫學生招募確定上路後,曾有台灣醫學生聯合會等團體前往拜會衛福部長,當中確立對於公費醫學生制度的共識,並信誓旦旦稱若有政策變動會再找利益相關團體商議。而今卻又打算私下召開會議,通過此影響劇烈、惡化勞動條件的公費醫師制度。

工會批評衛福部為達目的想方設法,就是不願面對低留任率問題,以及科學推估實際偏鄉醫師人力缺口。工會也呼籲面臨升學重要關卡的高中生看清公費的糖衣,做出讓自己不後悔的決定。

(圖片來源: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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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全台廢土之亂別從基隆擴大,協和污染廢土別添亂!

2026, January 21 - 20:58

文/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基隆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即將於明日(2026.1.22)審查台電自行送件的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應變必要措施,該局昨日記者會回應環團略以:

(1)協和電廠1、2號機組的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超過管制標準42.4倍,污染事實明確,且屬於嚴重污染。
(2)市府已收到環境部函文,明確指出鑒於歷經多年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仍偏高,污染源可能來自已停止運作的1、2號機組,認為移除地上機組設施有降低污染危害的效益。
(3)協和電廠在去年10月提送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提及對污染風險的判斷,目的為儘速控制污染造成的危害。
(4)近期將審查應變必要措施等計畫,待審查過後,協和電廠將再提出土壤污染整治計畫,交由改善推動小組審查。

對此,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兼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王醒之今日再度表示,完全沒有辦法信任台電的「應變必要措施計畫」!他特別提供台電內部吹哨者提供的資訊,具體爆料指出,台電準備中的「土壤整治草率版」其實就是要讓汙染土壤「離廠處理」,同時用「客土回填」的方式簡易處理;但這種作法不只是表面工夫,更致使完整的土壤污染調查結果失真。更嚴重的是,這些受汙染的廢土去化疑義,台電過去從未交代清楚。

王醒之舉例說明,經污染篩選後判定為高污染土壤,外運前應檢測污染物溶出試驗(TCLP)與確認土壤污染管制項目,以確認是否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且符合處理場之相關允收標準。但之前協和電廠內「汙水池/廢水處理池工程」所挖出的汙染土方,台電自主檢查明明已經遭受重金屬與多氯聯苯等各項毒物嚴重汙染,但事後仍送到一般棄土場處理!恐早已經造成汙染擴散的後果。

王醒之呼籲基隆市政府必須要嚴格把關,駁回草率的應變必要措施計畫,要求先提出完整的土壤污染整治計畫。此刻國內廢土之亂已經難以處理,若協和電廠土汙問題再由基隆擴散,只會亂上加亂!

【急拆已停役的1、2號機,卻放任3、4號機持續排污?】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依基隆市政府環保局所述,台電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宣稱:申請移除1、2號機,是為盡速控制污染造成的危害。然而協和1、2號機自2019年起已停機多年,停機後繼續排放污染物之風險應極為有限。

反倒是原訂2024年12月除役的協和3、4號機,目前仍持續運轉中,污染風險更高。台電若真有心面對污染,與其假借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實質開發協和四接(「先拆後建」中的「先拆」),不如先停下協和3、4號機,停止排放含重金屬的空氣污染物(過去的調查報告顯示,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成因包含「飛灰飛散」),並於進行完整的土壤污染調查後,再提出周延的整治計畫送審。

【比照RCA案,協和審查應開放民間列席並公開資訊公開】 另謝國樑市長過去曾表示:以市民的安全為最重要考量,透過審查小組不同背景的專業,大家一起做決策,而非市長一人決策。盼基隆市政府應比照桃園市政府RCA污染案的處理方式,於環保局網站設置「監督小組資訊公開平台」公開相關資訊,並開放民間列席會議共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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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外送專法正式公告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表肯定

2026, January 21 - 20:56

文/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

總統府今(21日)正式公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外送專法),由總統賴清德簽署公布,確立台灣外送產業首度以專法制度納入國家治理體系。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對此表達高度肯定與感謝,並向長期以來協助推動制度改革、關心外送勞動權益的社會各界致上最深謝意。外送專法能走到總統簽署公告,背後仰賴外送員第一線的真實處境被社會理解,也仰賴各界願意在制度改革的路上持續支持、協助與推進,才能讓台灣外送產業迎來關鍵的歷史時刻。

外送產業長年存在高風險、低保障與規則不透明的結構問題,包括計價方式難以檢驗、權益缺乏明確依據、停權爭議處理機制不足,以及保險與職災風險長期被忽視。如今外送專法完成總統簽署公布,代表外送產業正式進入法律治理範疇,平台責任與外送員保障有法可依,也為主管機關後續配套、子法訂定與執行監督建立基礎,對外送員安全、產業秩序與社會信任具有重大意義。

依據外送專法規定,本法將自7月21日正式生效。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強調,生效後外送產業將進入制度落實階段,主管機關必須加速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平台業者也應遵循法律精神履行責任。工會將持續協助外送員了解制度內容,並密切關注政策落地情形,確保法律規範能被有效執行,避免出現規避、稀釋或形式化落實的狀況。

外送專法推進至今日能完成總統簽署公告,臺中在地立法委員的支持與協助極為重要。本會特別感謝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廖偉翔委員在法案審議推進過程中積極排案、協調與推動議程,讓外送制度改革得以順利向前。同時也感謝長期關注外送勞動權益、協助溝通協調的臺中立委,包括何欣純委員、羅廷瑋委員、蔡其昌委員、楊瓊瓔委員等人,對外送專法推進提供關鍵支持,讓改革可以持續前行。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建明表示,總統賴清德簽署公布外送專法,象徵台灣外送產業正式進入制度元年,也讓外送員多年等待的基本保障終於有了明確法律依據。李建明指出:「外送員的辛苦與風險長期被忽視,今天看到專法由總統正式簽署公告,對第一線而言是很大的安定力量。制度終於開始成形,外送產業元年正式啟動,這是所有外送員與支持者共同努力的成果。」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發言人蘇柏豪表示,外送專法能夠完成總統簽署公告,是外送員的堅持、工會的倡議,以及社會各界長期支持共同累積的結果。本會要感謝願意協助制度改革的學界、律師團、公民團體與媒體,也感謝主管機關投入制度設計與政策推動,以及跨黨派立委承擔壓力、協助推進改革。蘇柏豪強調:「今天外送專法由總統賴清德簽署公布,代表政府正式承接外送產業治理責任。接下來工會將把重心放在監督落實與制度執行,確保平台不能鑽漏洞,確保法律的保障能落到每一位外送員身上。」

本會最後再次向所有關心外送勞動權益、協助推動外送制度改革的社會各界表達誠摯感謝。外送專法公告後,台灣外送產業將進入新制度時代,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也將持續站在第一線,協助外送員面對制度轉換,並與社會共同守護外送專法的落實與完整性,讓制度真正成為外送產業健全發展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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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嚴正譴責蘇清泉,醫療崩壞兇手!放寬護病比,就是增加死亡率!

2026, January 21 - 20:49

文/臺灣護理產業工會×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

針對近期立法委員蘇清泉領銜,公然附和醫院資方團體,以「護病比入法將造成關床」、「醫院將失去經營彈性」等說辭,提出嚴重倒退、實質削弱病人安全與護理勞動保障的《醫療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本會表達最嚴厲的譴責!

目前法定的「全日平均護病比」,對於護理師的保障遠遠不足,因此護理團體才大聲疾呼,要讓「三班護病比」入法。萬萬沒想到,蘇清泉委員居然不進反退,要修法再解除「全日平均護病比」規範,令人匪夷所思!如此惡質的修法,根本倒退20年!

蘇清泉委員的修法條文與理由,不僅刻意混淆因果、顛倒是非,更赤裸裸地無視第一線醫療現場的崩壞現實,逃避長年制度失靈所造成的護理人力危機。本會認為,相關主張已非單純政策歧見,而是對醫療專業與公共安全的公然踐踏,特此提出以下嚴正說明與駁斥。

▎一、關於「護病比入法將導致關床潮」之回應

資方與部分立委聲稱,護病比入法將使醫院因無法符合標準而被迫關床。此一說法根本顛倒因果關係!
事實上,當前所謂的「關床潮」,並非法律過嚴所致,而是長期制度縱容下的必然結果,包括:
1.護理人員長期承受超負荷、不人道的工作強度
2.長期以來不合理的人力配置
3.政策缺乏強制力,醫院就算違規,也毫無代價

在此結構性剝削環境下,護理人員大量流失,才是真正導致病床無法運作的根本原因。蘇清泉委員意圖「剝奪」護病比,只會讓關床問題更嚴重惡化!

▎二、關於「各醫院條件不同,護病比不應入法」之回應

本會必須嚴正澄清,「護病比」必須入法,正因為這是最基本、不可退讓的底線。就像最低基本薪資一樣,如果連這麼基本的對護理師的權利保障都做不到,那是醫院的經營大有問題。

工會期待的「三班護病比」入法,已經納入多元考量:
1.訂定具法律效力的護理人力配置標準,是最基本的要求
2.依醫院層級與三班班別,分別訂護病比數字
3.建立公開透明、可監督、可申訴的制度架構

入法的目的,在於建立最低安全底線,而非「一刀切」。真正的一刀切,正是目前這種「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完全不用負後果」的荒謬制度!

▎三、關於「護理人力不足屬市場問題」之回應

將護理人力危機簡化為市場供需問題,是對現實的刻意誤導。本會嚴正指出,臺灣並非缺乏護理人員,而是有大量具備專業執照的護理人員,被迫離開臨床。

造成此現象的原因,在於長期缺乏法律保障的勞動環境,使護理工作成為高風險、高責任、卻低支持的職業。若制度持續放任護理師過勞、責任失衡與人力壓榨,即使不斷培育新人,也只是在加速人才流失,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四、關於「入法將削弱醫院經營彈性」之回應

本會必須嚴正聲明,任何建立在護理人員健康犧牲與病人安全風險之上的所謂「經營彈性」,本質上就是制度性的暴力。

醫療機構的調度與彈性,應來自合理的人力規劃、資源配置與公共政策支持,而不是長期超收病人、壓縮休息時間,將系統性風險全部丟給第一線人員承擔。這種以犧牲專業與安全換取帳面運作的作法,根本不配稱為「彈性」。

▎本會嚴正重申:

護病比入法不是過度管制,而是醫療體系不可再退讓的底線與制度責任!若連護理人力配置的基本安全標準都無法透過法律加以保障,任何關於醫療品質、病人安全與健康政策的宣示,都只是空洞的口號。

本會期望立法委員站在民眾健康、病患安全、醫療人員保障的立場上,推動「三班護病比」入法。我們嚴正譴責蘇清泉立委的《醫療法第十二條》修法版本,請蘇清泉委員放過護病比、放過護理師,正視護理人力危機的制度根源,與第一線醫療工作者共同承擔改革的政治與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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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先審中選會人事案,緩議不在籍投票

2026, January 21 - 02:43

文/台灣前進陣線、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台灣前進陣線與經民連呼籲民眾黨懸崖勒馬

立法院民眾黨團提案之《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未經委員會審查討論,即於 12 月 12 日抽出逕付二讀,1 月 15 日舉行朝協商,最快將於 1 月 23日闖關表決。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前進陣線今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呼籲民眾黨懸崖勒馬,立法院應緩議民眾黨團《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先審查中選會人事同意權案,待新一屆中選會產生後,聽取新任中選會主委之可行性檢討與分析報告後,再來審議《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經民連:民眾黨搶當白老鼠,全面不在籍投票倉促上路,葬送選舉公信力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去年底立法院所通過的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總選舉人數只有43萬餘人,而且只適用於山地原住民立委與平地原住民立委兩種選票的移轉投票。民眾黨的《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要推動所有選舉及公投的全面不在籍投票。以 2026 年底九合一地方大選為例,全面不在籍投票意味著:全國 1,954 萬選民都可以申請從 1 萬 7 千多個投票所移轉至其他 1 萬 7 千多個投票所投票,而且涉及 8 896種選票(一個選區就有一種選票)的申請移轉、列造名冊、移交點交、領票、開票、計票、統計,其複雜程度與所需人力,遠遠超過原住民立委選舉不在籍投票。

▍賴中強(經民連智庫召集人):免親自查核將導致「冒名移轉」,重演扣身分證式賄選

賴中強指出:依照民眾黨版草案,選民僅需於投票60日前「書面申請」並「送達」戶籍所在選舉委員會,即可不在籍投票。竟然不要求本人親去戶政事務所核對人別。他認為,此一漏洞極其危險,若有心人士隨便冒名盜刻印章,選民本人直到投票當日才發現投票權已被移轉至他處,將產生大量的投票糾紛與法律爭議。

賴中強強調:過去台灣曾經存在的賄選方式,是到敵對優勢選區「扣留選民身分證」,直到投票結束後才歸還。若此版寬鬆的不在籍投票實施,賄選集團甚至不用扣留身分證,不用花錢,只要針對對手的優勢選區,進行大量的「冒名移轉申請」,將選票移轉到偏遠地區,即可達成實質剝奪投票權的效果,而且,沒有金流,難以追查實際行為人。

▍賴中強(經民連智庫召集人):非郵寄非電子投票,實體選票移轉的不在籍投票難度更高

民眾黨為了去除人民對電子投票(可能發生系統舞弊)及郵寄選票(無法擔保本人投票)的疑慮,一再強調其版本是保守謹慎的實體選票移轉的不在籍投票。殊不知,如此所涉及的行政作業有多龐大。以九合一大選為例,8896種實體選票的運送,點收是高難度動作。即使只以縣市選委會為單位,把22縣市選委會印的選票,運到其他21線市選委會,光這第一層就有462組運輸路線的安全與防弊問題要處理。然後,台灣選舉實務計票鐵律,帳要平,零瑕疵。有效票+無效果+已領未投票=選舉人名冊領票數。選舉人名冊領票數+用餘票數=選舉人數=領取選票總數。如果數字不相等,必須反覆檢查找出原因。九合一選舉,一個投開票所結九個選票計票公式,已屬吃力。在民眾黨的草案下,每個投開票所,邏輯上,最多有8896種選票,就算只有100種選票,那開票絕對不會只有一天。如此,勢必影響到人民對選舉結果的信任。

▍吳欣岱(台灣基進台北黨部主委 台北市內湖南港市議員參選人):深化民主,不在於「方便投票」,而在於公民親自走進投票所、親手投入選票,共同承擔共同體的未來。

今天我們站出來,是要清楚表達台灣基進的立場:台灣不需要不在籍投票,更不能在中國高度介選風險下,自己替民主打開破口。

中國介選從來不只是假訊息干擾,同時還是透過炒作選舉爭議、破壞制度公信力,讓人民不再相信投票結果。台灣目前的投開票制度公開、透明、可監督,是國際公認的模範生。去年韓國大選因提前與海外投票亂象,引發社會質疑,民間甚至出現「只要台灣式人工記票」的訴求。

世界在學台灣,我們卻要倒退引進高風險制度,這完全沒有必要。

而且不在籍投票勢必衝擊現有投開票流程,增加登記、運送、保管風險,在偏鄉更可能破壞秘密投票原則,更重要的是台灣根本沒有投票率過低問題,沒有必須為了表面上提升投票率,犧牲制度安全。

如果要降低青壯族群返鄉投票的負擔,政府可以提供交通補助、抵稅或優惠措施,解決成本問題,而不是引入會被境外勢力操作的制度破口。

最重要的是,台灣的選舉一直處在中國介選威脅之下。中國不只想影響結果,更想製造爭議,讓人民懷疑民主本身。俄羅斯在侵略烏克蘭前,就已多次干擾其選舉;韓國大選期間,也出現中國疑似偷拍投票、代理投票等等爭議,難道中國會介選韓國,卻放過台灣嗎?

深化民主,不在於「方便投票」,而在於公民親自走進投票所、親手投入選票,共同承擔共同體的未來。

最後我們要強調三點:

第一,台灣投開票制度已成熟透明,引入不在籍投票只會增加風險;

第二,台灣投票率本就名列前茅,沒有引入不在籍投票的迫切必要;

第三,在中國因素下,任何可能製造爭議的制度,都可能被拿來「以民主顛覆民主」。

台灣基進堅決反對不在籍投票,我們認為,守住投開票作業的公信力,就是守住台灣民主的命脈。

▍甘崇緯(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新北新莊市議員參選人):移轉投票制度,必須有相當多的細節、配套要考慮,應該要經過公聽會和內政委員會,與中選會委員完整的溝通下,才能在確保在不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下進行。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我是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也是即將代表台灣前進參選新北新莊的市議員候選人。

我要先講清楚:如同2024年,綠黨支持國會改革,讓國會有聽證調查權,但堅決反對濫權違憲法案一樣;台灣綠黨支持「國內移轉投票」,但我們反對把一個超高風險、超高複雜度的制度,硬塞進一個人事不齊、責任不明的選務體系裡,然後期待它不出事。

我請大家想像一個很真實的畫面,

一位戶籍在屏東縣恆春鎮墾丁里的年輕人,申請在新北新莊投票。結果那個投開票所,可能就只有他唯一一張來自「墾丁里」的選票。

開票時一亮票,大家不只知道「這張選票來自墾丁里」,還會同時知道他縣長投給誰、縣議員投給誰、鎮長投給誰、鎮民代表投給誰、里長投給誰。

哇!憲法保障的秘密投票原則被違反了,那是不是又是一部違憲的法律?

再來是行政災難。大家還記得2018年公投綁大選的排隊惡夢嗎?那時只是多領10張全台灣一樣的公投票,選務就已經癱瘓。

但2026年是九合一,台灣光是村里就有接近8000個,加上原住民族要去投原住民議員,所以全台選票組合接近九千種。也就是我們要怎麼設計,才有辦法讓一個投開票所不會出現選務爆炸,本身就是一個超高難度的事情。更何況是這會決定我們國家命運的制度。不可不慎。

所以,移轉投票制度,必須有相當多的細節、配套要考慮,應該要經過公聽會和內政委員會,與中選會委員完整的溝通下,才能在確保在不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下進行。

若非如此,這不是改革,這會讓我們引以為傲的選舉制度,毀於一旦。

再強調一次,我們不是反對改革,我們反對拿選舉制度當政治操作的工具。

所以我呼籲民眾黨與國民黨:先把中選會人事審完,再來談移轉投票修法。不要為了政治鬥爭,拿台灣最神聖的民主基石開玩笑。謝謝大家。

▍徐鶯慈(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媒體公關部主任):制度要想辦法讓人民投票不要那麼困難;但我們反對在還沒有準備好的情況下,就把這麼大的制度一次推上路。

大家好,我是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的徐鶯慈。

可能會有一些民眾感到疑惑,小歐盟的黨名裡就有「小民參政」,不就是希望降低政治參與的門檻嗎?那不在籍投票不是讓投票更方便嗎,我們為什麼要反對?

我想先說清楚一件事:

小民參政要降低的,是參與政治的門檻,不是把制度風險往下丟。

對我們來說,能不能參與投票,不只是投票那一天能不能到場。

還包括三件事:

第一,大家能不能看得懂這個制度;

第二,大家相不相信這場選舉是公平、可信的;

第三,如果制度真的出問題,承擔後果的,會不會正好是最沒資源的人。

不在籍投票看起來很方便,但它其實是一個非常吃制度信任、也很吃行政能力的制度。而這種信任,並不是用口號建立的,而是來自人民能不能理解、能不能確認這張票是怎麼被處理的。

當投票不再只是走進投票所、親眼看到開票,而是牽涉到申請、移轉、運送、點交等一連串不在人民眼前的流程,一旦發生爭議,選民其實很難知道問題出在哪一個環節。當制度變得看不懂、也說不清楚,對選舉結果的信任,就會開始動搖。

台灣的民主投票,是花了很長的時間,經歷多次的衝突和改善,才讓人民慢慢相信,自己手中的那一票真的有價值。

也正因為走過那些歷史,我們才更不希望,再重演像中壢事件那樣,因為選舉不被信任,而引發社會衝突的狀況。所以在討論投票制度要不要調整的時候,我們才會一直提醒,一定要更謹慎。

我們擔心的是,現在連實際負責選務執行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都還沒有完成審查,專業評估也根本還沒出來,卻要推動全面不在籍投票。在這種狀況下,說是降低門檻,其實比較像是要大家先接受一個風險不明、責任不清的制度。

也因此,我們要說清楚,小歐盟支持改善投票制度。

但對我們來說,改善不是只有一條路。無論是移轉投票、投票假,或其他降低返鄉投票成本的方式,都應該優先選擇不拉長選務流程、不增加制度風險的做法,而不是一次把整個民主制度推到高風險狀態。

所以我們支持的是,制度要想辦法讓人民投票不要那麼困難;但我們反對在還沒有準備好的情況下,就把這麼大的制度一次推上路。

小民參政最怕的,不是投票麻煩,

而是投完票,卻沒有人再相信那一票。

也因此,我們主張,應該先把中選會人事補齊,

讓專責機關站出來,誠實說清楚:能不能做、怎麼做、要準備多久,

再來討論其他制度調整,這才是我們認為對民主負責的作法。

謝謝大家。

▍鄭宇焱(時代力量發言人):唯有確保「投、開票」過程萬無一失,移轉投票這個制度才能走得穩、走得遠,真正成為台灣民主的驕傲。

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

時代力量一直以來,無論是在公民投票或是公職人員選舉上,都認為應該在台澎金馬境內推動「移轉投票」。

因為,不論是因為工作限制或返鄉路途遙遠,都不應該成為國民行使投票權的障礙。推動「就近投票」,不僅是民主制度的進一步深化,更是落實公民權、提升「投票進用性」的必要進程。

然而,2026 年即將迎來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從縣市長、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到村里長,選區極其繁雜,選務難度本身就是一項巨大的挑戰。為了讓「移轉投票」這項良政能夠在台灣穩健落地,時代力量認為,「審慎的規劃」與「充足的評估」是成功的唯一前提。

特別是目前中選會的主委、副主委及委員名單仍待立法院審議通過。移轉投票涉及極為複雜的技術環節與行政配套,我們需要一個穩定的中選會領導團隊,進行務實的選務執行評估。倉皇立法,缺乏立院、中選會跟社會的溝通,只會傷害了移轉投票的落實。

基於此,時代力量提出兩點明確立場:

我們支持「移轉投票」: 但這必須建立在嚴謹的行政配套與技術準備之上,確保每一張選票都能被公正、安全地紀錄。

必須完善立法程序: 我們呼籲立法院在修法落實移轉投票前,應優先處理中選會的人事審查。讓新任的領導團隊帶領專業選務同仁來到立法院,針對法案實質內容與執行細節,進行充分且透明的討論。

最後,我們要強調,任何新制度的第一次落實,都直接影響大眾對該制度的信心。唯有確保「投、開票」過程萬無一失,移轉投票這個制度才能走得穩、走得遠,真正成為台灣民主的驕傲。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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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嚴厲譴責內政部:欺騙國人、玩弄文字,行政不容睜眼說瞎話!

2026, January 21 - 02:35

文/反對廢土進農地連署發起團體

針對內政部今天聲稱「從未宣布」營建土方可入農地的聲明,對此大謊話表達最嚴厲的譴責。內政部此舉不僅是公然撒謊,更是對行政誠信的徹底踐踏!

一、 鐵證如山,內政部不容抵賴

國土管理署於 1/14 之記者會簡報及說明中,明確將「農地改良回填」列為土石方最終去處的擴增項目。署長的發言歷歷在目,官方簡報白紙黑字,豈是內政部一句「嚴正澄清、從未宣布」就能抹滅的?這種死不認錯還撒謊的傲慢態度,究竟是內政部自己失憶簡直是把全民當作失憶症患者。

二、 錯誤政策應坦承轉彎,而非以謊言掩飾

國土署原欲推土石方用農地改良回填方式去化,引發社會強烈反彈與環境憂慮,內政部理應:

-坦承錯誤: 承認當初決策思慮不周,危害國土安全。

-公開道歉: 為國土署的違法亂紀、胡言亂語向國人道歉。

-說明歷程: 清楚解釋為何政策反覆,而非用謊言掩蓋決策髮夾彎。

三、 農發條例施行細則#2-1為守護農地安全鐵則,不容侵犯

若非先前各界奔走,強烈要求農委會將多年函釋的「農地填土原則」正式入法,此次「廢土之亂」下,國土署覬覦台灣廣大農地去化營建土方,恐將淪為營建廢土的合法掩埋場。內政部今日的「不敢承認」,正說明了其政策的荒謬與違法本質。

我們要嚴正警告內政部: 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建立在「誠實」之上。請停止玩弄文字遊戲,收回那套「從未宣布」的鬼話。請內政部立即針對 1月14日 記者會內容與今日聲明的矛盾之處,給全民一個合理的交代!

發稿單位:反對廢土進農地連署的發起團體(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社區大學環境小組、看守台灣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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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千位居民連署直送內政部 社子島人反對區段徵收

2026, January 21 - 02:29

(內政部張視察收社子島自救會陳情書)

文/社子島自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千位居民連署直送內政部 社子島人反對區段徵收
呼籲內政部拒收、拒審社子島區段徵收計畫書

社子島自救會於去年12月展開全島掃街,短短一個月內即蒐集超過1156份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成年居民親筆簽署的「反對區段徵收」意見書,連署門牌數達615戶,已超過社子島2423個門牌的四分之一。社子島自救會今日1/20(二)將千位居民的陳情意見副本親送內政部。呼籲內政部要當社子島人的後盾,拒收、拒審社子島區段徵收計畫書,並要求北市府立即與社子島居民協商保留社子島既有聚落的新都市計畫草案。

社子島自救會發言人李華萍表示,這批總計615個門牌,共1156份的意見書,都是由社子島所有權人,或設籍於島上的成年居民親筆簽署,白紙黑字顯示,社子島區段徵收案至今完全未取得居民的多數共識。李華萍呼籲內政部,要為真正的社子島在地居民伸張正義,在台北市政府未重新與居民商議保留社子島既有聚落的都市計畫前,內政部應拒收、拒審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計畫書。

李華萍強調,社子島居民並不反對發展,反對的是導致留島不留人、居民被迫離開原有生活圈的全面區段徵收。區段徵收下即便有所謂的安置,實際上是要求居民背負高額貸款,才能繼續居住在原本生活的家園,年輕世代仍難以回流、長輩被迫還是會被迫離開世代居住的家園。李華萍重申自救會的訴求:解除禁建、原地改建、九大聚落完整保留;呼籲內政部應命北市府,重新擬定可完整保留社子島現有聚落的都市計畫草案。

負責社子島案環評的本全律師事務所詹順貴律師說明,社子島位於台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卻遭禁限建長達56年。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應每三至五年辦理一次通盤檢討,但台北市政府長期漠視社子島的發展,不僅未進行通盤檢討,反而持續以禁限建方式處理,已嚴重違背都市計畫制度的基本原理。

詹順貴律師指出,柯文哲市長任內,為追求政績和政治野心,以「生態社子島」之名,實質上卻是要抹除既有聚落與人文紋理,並透過《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迅行變更」程序,快速推動區段徵收開發,讓都市計畫,淪為服務政治目的的工具,甚至還在議會公開宣稱,若有居民反對「就要輾過去」。他進一步說,現任蔣萬安市政府仍受既有投資利益綁架,沒有勇氣修正錯誤政策。居民的訴求其實非常清楚且簡單,就是「解除禁建、原地改建」。最直接、合法且負責任的作法,是回到《都市計畫法》的軌道,重新啟動通盤檢討,實地調查聚落紋理,決定哪些應保留、哪些可調整,逐步解除禁限建,而非以區段徵收方式將整個社子島「輾平」,進一步助長土地炒作。

詹順貴律師最後誠懇呼籲,內政部,包含都市計畫委員會與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不應助紂為虐,應立即駁回區段徵收申請,因為還沒公告,尚未成為法規命愣,只要重新回到委員會審議、重新決議,就可以退回台北市政府,依法以通盤檢討方式重辦,這才是兼顧居民發展需求、符合都市計畫法理的負責任作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表示,內政部除了要當社子島居民最後的後盾外,更應儘速啟動《土地徵收條例》修法。區段徵收的本質是「強迫」,在現行制度下,需用土地人(如北市府)即使不與居民溝通、不修改都市計畫,甚至不剔除反對土地,仍能持續推進徵收進程。這種居民「沒辦法不參與」的強制性,正是區段徵收最嚴重的制度缺陷。

此外,區段徵收運作實際上是讓大財團得利。在處分前,土地便已面臨炒作;進入配地後,大資本家往往能透過規則取得最佳區位,反觀小產權與無產權者,常受限於「最小配地面積」而被迫離鄉背井,形成土地集中化的「逆分配」。政府透過徵收私地轉售財團來充盈財務,已違反公平負擔原則,明顯有違憲疑慮。余宜家最後指出,區段徵收的弊端不只深受民間批評,更已受國際標準與台灣司法認證。即將到來的第四次兩公約審查,迫遷問題始終是國際專家焦點;而內政部在航空城案接連敗訴,亦顯示司法認定「恣意徵收」違法。內政部應回應國際與司法的修正建議,儘速啟動修法、廢除區段徵收。若有大規模開發需求,應朝真正的「協議開發」為方向。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副執行長許博任表示,1156份社子島成年居民的連署,是今年地方選舉絕對不容小覷的民意,已經超過社子島總選舉人數的十分之一,放在前屆議員選舉會是社子島上的第二高票。民間團體一再指出,社子島都市計畫卡關的根源,在於柯文哲市長一意孤行,不依循全國各地都市計畫開發多會主動保留密集聚落的慣例,堅持要將社子島由超過兩千棟建物組成的現有聚落全數納入區段徵收,以致聚落內居民高比例強烈反對。

而市府為了剷平聚落,也將要付出全國前所未見,超過1300億的安置成本,興建社子島原居民多數仍無法負擔的安置住宅。此舉將使台北市財政為了單一地區開發,就要負債最高超過1800億,平均每個市民要為社子島開發案負債超過7萬元。許博任呼籲,包含蔣萬安市長在內,今年有志參與台北市各級地方選舉的候選人們,應該拿出勇氣為社子島居民與全體台北市民「除錯」,一起站出來終止現行錯誤的社子島計畫,重頭與社子島居民商議新的都市計畫草案,才能真正加速社子島地區環境改善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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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基隆市府將針對協和電廠召開土壤汙染審查會議 環團聯合聲明

2026, January 21 - 02:03

文/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看守台灣協會

遽聞基隆市政府即將於1月22日(星期四)針對協和電廠召開土壤汙染審查會議,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及長期研究廢棄物與土壤汙染的看守台灣協會為此特別發出聯合聲明,呼籲基隆市政府別軟化,繼續堅守保護基隆的立場:
(1)駁回台電「偷吃步」的應變計畫,依法要求完整的土壤整治計畫!
(2)比照桃園市公開資訊並納入公民監督!
(3)協和三四號機組除役才能停止繼續汙染!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表示,台電被爆料長期重金屬與多氯聯苯等各項毒物嚴重汙染土壤情事,依照土污法規定,基隆市政府公告協和電廠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後,台電就應該依法停止一切開發行為、進行全廠的土壤細密調查,並且提出「完整的」土壤汙染整治計畫;

王醒之指出,台電不但未公開道歉,還想要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竟然提出「土壤整治草率版」蒙混,希望市府能先同意拆除煙囪、已經除役的一二號機組與部分辦公室,但這其實已經是協和四接「先拆後建」的實質開發計畫!即台電以「應變必要措施」之名,企圖蒙混過關,變相推進協和四接陸域工程之實。他怒批這種走後門、抄近路、包藏禍心的做法就是把基隆市民、基隆市府、審查委員當成笨蛋。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對於台電「自提」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書,企圖以粗糙的污染土壤開挖、暫存、清運處理作業,迴避土壤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整治過程的法定程序,不表認同,建議基隆市府應直接予以駁回!

因為根據土污法第七條五項或第十五條,應變必要措施的發起人應為基隆市府,而非台電;目的是為減清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而非讓污染行為人急就章,草率移除污染土方後趕緊開發。

謝和霖指出,土污法中關於「應變必要措施」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非私利;這也反映在應變必要措施的法定手段,包括,要求污染行為人停止污染行為(如停工停業)、告知居民停止使用受污染之水源並提供乾淨之替代飲水、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對有受污染之虞之農漁產品進行檢測,必要時對農漁產品與農漁活動進行管制或銷毀並補償受害之農漁民、疏散居民或管制人員活動、移除或清理污染物及其他作為,而非台電為了「拆除廠房」偷天換日。

謝和霖說明,其中「污染物」一詞根據土污法定義係指「任何能導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外來物質、生物或能量」,因此移除污染物,以協和電廠一案為例,應指找出會繼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洩漏管線設備,停止其運作,排空其中物質或予以封閉隔離;而非在還未進行完整的污染調查工作之前,即把污染土方開挖送出。

謝和霖也呼籲,基隆市府應嚴審台電的污染控制計畫(其內容包括「依土污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六個月內應完成的調查工作之方式及結果」),同時呼籲基隆市府考量本案有眾多環團與民眾關心,於召開審查會議時,能依行政程序法第23條規定,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的相關團體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之一)身份出席會議,落實民主、公正、公開之行政原則!

應先除役協和三、四號機停止繼續污染
比照桃園RCA案公開資訊並納入民間監督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過去台電就協和電廠土壤污染的調查報告顯示:污染成因包含「飛灰飛散」。協和3、4號燃油機組原定2024年12月除役,目前卻繼續使用,較原定除役期程拖延1年多,若要改善土壤污染,應早日除役,停止繼續排放富含多種重金屬的空污,而非一邊繼續排放污染,一邊審查應變計畫。

桃園市政府就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設置「監督小組」,納入RCA員工關懷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民間團體及附近里辦公室代表共同監督污染整治狀況;並於該府環保局網站設置「監督小組資訊公開平台」,完整公布整治相關報告及審查會議紀錄。

盼基隆市政府比照桃園市政府,就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整治案,設置「監督小組」,納入民間團體及附近里辦公處共同監督污染情形及整治進度;並於環保局網站設置「監督小組資訊公開平台」,向社會大眾充分揭露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情形及整治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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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國安不容意外 違規應訂罰則 呼籲立法院修訂過時保密法規 落實嚴格

2026, January 21 - 02:01

文/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昨日(19日),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邀請國防部長顧立雄報告,針對新一輪軍購特別預算條例草案及細節進行機密會議,會議過程,卻發生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將機密文件帶離會場,並由國防部軍官即時追回之情事。對此,當事人雖澄清係「不慎」且於「前後不到30秒」內即行繳回,但是此事件結合過去曾有立委拒簽保密切結書、在機密會議中使用PHS…等爭議,再次引發國人憂慮!

公督盟鄭重呼籲:面對中國軍事威脅持續升高,立法院更應即刻補強內部保密制度,全面檢討並修正已逾25年未曾修正的《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建立具層級控管與強制力之機密會議標準作業程序,方能確保國會監督職能的正當性,並重建社會對立法院的信任。

「意外」不能成為藉口,程序違規即是國安風險!

在《立法院議事規則》中,關於秘密會議之程序與保密義務,規範對象並非僅限於立法委員本人,亦及於列席之行政機關人員與立法院工作人員,其目的在於確保機密資料於會議全程嚴格控管。立法委員不僅是國家立法規則的制定者,更是監督行政部門之責任主體,若連最基本的保密程序都無法被確實遵守,國會又如何要求行政機關承擔國安責任、落實有效監督?

公督盟強調,針對立委於機密會議中將機密文件帶離會場一事,即便當事人表示並非出於故意,然而,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8條規定,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應「當場分發,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該規範並未因時間長短或主觀意圖而有所例外。凡機密文件一經離開管制範圍,即已構成程序違規,立法委員自應以最高標準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範。

法規嚴重過時,應全面檢討「立法院秘密會議制度」,確保機敏資料不外洩!

本次事件凸顯現行機密會議在動線控管、文件回收及人員管制上仍存制度性風險,而且對照德國國會可以針對違規行為罰鍰,英、美國國會有倫理委員會進行主動調查,目前我國立法院對於有違反保密義務的相關人員處置相當雞肋,公督盟呼籲,應參考國際案例,修法賦予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權,若涉及國安法規的洩密行為,更應主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絕不寬貸!

此外,《立法院秘密會議注意事項》最後一次修正已經是民國89年,超過25年未曾與時俱進。現任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也曾主張立法院要檢討保密規範不足之處,隨著日新月異,現行規範早已無法應對現代科技與國安威脅。公督盟強調,雖然外交國防委員會曾訂出內規,但是其他委員會同樣會接觸機敏資料,呼籲立法院應針對秘密會議相關法規進行通盤檢討,確保秘密會議之內容不對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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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已公告,施行與配套不應再延宕

2026, January 20 - 16:23

(高雄市屋頂強制興設光電,推動迄今已近十二年。傅志男攝,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

《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已公告,施行與配套不應再延宕
讓屋頂光電設置義務在4月真正施行

關乎屋頂光電設置義務與普及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以下簡稱《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已於2025年12月19日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不過由於該標準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第二項規定訂之,而該條例已於2023年三讀通過,二年多過去了,迄今行政院施行日期未定,使得《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恐「形式上公告,實質上形同懸置」無法執行。

因此,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以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嚴正呼籲,行政院相關制度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程序,並於今年4月讓《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正式施行,深化能源民主,促進台灣平衡城市能源責任的制度建制。

六個月變兩年半,行政延宕到何時?

自2022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啟動修法、2023年三讀通過,針對第12-1條「一定規模建物、設置一定比例屋頂光電」,立法院當時之附帶決議明確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及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認定準則、最低設置條件、排除要件及處置方式之研擬,並與地方政府研議子法訂定與施行措施。然而,相關作業歷經逾兩年半,直至2025年底《建物光電設備標準》始公告,且至今仍未同步訂定施行日期,致使制度實質上無法運作,明顯背離立法院決議與立法原意,令人質疑行政部門是否有落實法律之決心。

公民團體自《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以來,曾多次提出關於該標準之條文具體訴求,包括兩年一次檢討、光電板耐風壓與抗颱風要求、消防安全以及設備維運等部分強化規範,並要求針對儲能、自發自用及社區共享等民眾參與綠能之可能性,提出相關規劃、補助與機制措施等配套作法,下表彙整《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納入具體訴求之情形:

針對《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條文相關訴求 是否納入 施行日 X 維持A、B、C、D、F、G及H類建物適用範圍 O(第二條) 電網未能供電時,太陽光電電力仍供建物自發自用 O(第六條第二項) 發電設備抗風壓之規範 O(第六條第一項) 兩年一次檢討 X 消防安全 X 光電設備維運 △(第八條) 相關罰則 X

O:已納入;△:未臻完善;X:未納入(製表: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建物光電設備標準》雖已納入 A、B、C、D、F、G及H類建物為適用範圍,內政部仍應對外正式說明施行規劃及確切施行日期,並公告未來所有建物類型不分階段同步施行,以落實太陽光電設置義務等施行規劃,保障制度實質效力。

此外,《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亦應明定每兩年一次的定期檢討機制,檢討內容包括:逐步將義務設置光電之建物適用面積從1000平方公尺(300坪)下修至300平方公尺(90坪);重新檢視「受光條件不足」建物得以免設光電之作法,並要求改以「建置儲能」、「認購公民電廠綠電」等替代方案,承擔相應的再生能源供給責任;以及依整體制度的施行情形與執行障礙,建立必要的配套機制與適時調整。透過制度化的定期檢討與修正,因應建築型態、用電需求及再生能源技術快速變化,進一步強化城市能源韌性,推進建築部門的淨零轉型目標。

同時,「消防安全」向來是屋頂光電推動過程中不可迴避的關鍵議題,惟《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目前未將相關安全規範與配套納入制度設計,顯有補強必要。

而「制度執行」面,經濟部亦應針對依法應設置而未設置、設置後任意拆除,或因維運不當致使設備閒置或廢棄等情形,明確訂定相應罰則與管理指引,以確保法規具備實質拘束力,並落實政策目標。

讓屋頂光電制度落地,為城市能源責任奠定基礎

《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推動不應止於公告完成,仍須透過持續的社會溝通與制度配套,才能確保屋頂光電設置義務在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及後續維運、消防與責任歸屬等層面有效落實。內政部亦應主動召開法規說明與跨部會、多方利害關係人研商會議,並就現行《建物光電設備標準》第8條涉及之設備移交、維運責任與管理方式,訂定明確且可操作的指引,以避免制度落實出現管理真空。

長期以來,都市大樓因後期設置成本高、住戶共識不易形成,使屋頂光電推動受限,《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正是回應此一結構性困境的制度設計。將屋頂光電納入新建築設計與施工階段,可兼顧成本效益、結構安全與後續維運,避免既有建物「想裝卻裝不了」的困境。透過義務設置機制,建築相關單位與住戶得以及早理解屋頂光電的管理與運作,進一步開展自發自用、緊急供電、社區共享與公民電廠等多元可能,其核心價值在於促使用電最集中的都市空間承擔相應的發電與減碳責任,使屋頂光電成為城市基礎建設的一部分,並為公民參與能源民主奠定基礎,促進台灣平衡城市能源責任的制度建制。

因此,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以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聯合提出三大項訴求

一、內政部應公開說明《建物光電設備標準》之整體施行規劃與確切施行日期,並就適用樣態與計算方式及可設置位置提出清楚指引與主動釋疑,以避免社會誤解;會銜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儘速發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之生效日期。

二、經濟部應儘速完成「受光條件不足」之評定機構指定與評定辦法訂定,以利《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得以實質推動。

三、行政院應加速相關核定程序,終結延宕已逾兩年半之施行作業,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程序,並於今年4月讓《建物光電設備標準》正式施行,避免持續延誤用電端能源韌性與建築減碳效益之政策時程。

聯合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

台南市政府民治中心改建的「建築整合太陽能」BIPV牆面。(資料來源:台電月刊 )

台北信義新城社區共10棟,總裝置容量147KW每年約可帶來近100萬電費收入。,屋頂防漏、遮陽、降溫、省電還能分紅喔!(梁家瑋攝,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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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支持婦女福利獨立設組,深化與其他社福交織,反對併入保護司

2026, January 19 - 21:13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行政院於12月中旬公布衛生福利部組改方案,原本設在「社會及家庭署」下與「企劃」業務共組的「婦女福利」,將移往新成立的「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獨立成「婦女福利」單獨一組。1月19日衛生福利部組改方案將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聯席審查,據聞將有另一提案,即將「婦女福利」移往衛生福利部「保護司」,與保護業務合併。

特定業務在政府組織中的位置,影響到業務未來的發展空間與方向,至為關鍵。我們認為兩案相比之下,衛生福利部原本規劃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下將「婦女福利」業務獨立成組,有幾項好處:

  1. 清楚切合本次組改邏輯:台灣政府的社會福利體制,向來有以「功能別」或以「人口別」設計之辯論,先不論兩者優劣,長久以來台灣的社會福利體制以「人口別」區分,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少福利各有其負責部門,直到上次組織改造,試圖(但沒有非常成功地)打破「人口別」往「功能別」方向改革,例如心理健康、保護服務、社會救助皆成立專責的「司」負責部門,唯仍有「人口別」區分之業務留在社會及家庭署之下,在衛生福利部中形成清楚的組織邏輯,亦即「司」處理「功能別」業務、「人口別」業務則整併在「署」之下。本次因賴清德總統政見,欲成立獨立兒少專責機構,各項社會福利又出現回頭以「人口別」區分的趨勢,並分別成立兒少及家庭支持署、長照及社會發展署,將各「人口別」之福利業務清楚整合在署級單位之下。若獨獨將婦女福利抽出來與「功能別」的「保護業務」合併,將使組改邏輯顯得混亂。

  2. 維持婦女福利業務之主體性:婦女福利業務相較於其他「人口別」福利業務,有一特性,即各「人口別」業務都有專法規範,例如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唯獨婦女福利未單獨立法,此一發展有其歷史因素,亦即當年婦女運動推動性別主流化,目標即放在從總統府到鄉鎮村里、跨層級、跨部門整體政府之施政皆應有性別觀點,因此並未將主力放在爭取婦女福利;而婦女運動爭取成立行政院性平處的過程,當政者只願意在「高層監督」與「基層執行」兩者擇一成立負責推動性別平等之機關,因而當年運動者被迫做出選擇,先爭取到行政院性平處之成立,因此婦女福利一直未立專法、未有法定業務,在社會福利部門中並沒有穩定的人力及預算。以政府運作之潛規則,未有法定業務之部門雖然有其優勢,例如不受法律規格限制、保有更多空間發展切合民眾需求的服務,但也非常容易被邊緣化,長期下來人力、預算被其他業務挪去的狀況十分常見,若婦女福利終於獨立成一組,將有機會發展以婦女為主體之各項福利服務;但若將婦女福利移往保護司,與保護服務業務合併,恐將形成「小婦女、大保護」的排擠效應。保護服務體系(如家暴防治)非常龐大且綿密,當婦女福利服務併入其中,主體性很容易被淹沒,經費與人力的爭取可能更困難,甚至更依賴長官個人的性別意識,而非制度性保障。

  3. 實現交織性服務門檻較低:婦女需求是交織的,當婦女福利業務與其他「人口別」之福利業務同在一個「署」與署長指揮下之下,要談「高齡女性」、「身障女性」資源對接,語言相通、溝通較容易、合作門檻低。特別是在快速高齡化的社會中,女性不但是照顧需求者,照顧者亦是女性為多,就女性權益的落實而言,以女性為主體發展出的服務,勢必要同時衡平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權益,不但要維繫保障基本生活品質之公共照顧服務,亦要朝向落實「作為照顧者之就學、就業、公共參與等權益不因照顧負擔受影響,且可以在不受任何壓力的情況下隨時停止承擔照顧責任」。過去長照政策輕忽照顧者的福利資源,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也輕忽老年女性、身心障礙女性基於性別不平等的需求及處境,我們期待未來設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下的婦女福利組,更加重視與長照政策、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之間的交織性,加強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高齡女性服務、身心障礙女性服務。我們擔心若將婦女福利從「署」當中拿掉移往「司」,「署」與「司」之間作為「相敬如賓」的平行單位,將使類似之交織性服務發展門檻大幅提高。

基於上述三點理由,我們認為將「婦女福利」與各人口別之福利服務,共同放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下,獨立為「婦女福利組」,優於將「婦女福利」移去與「保護司」合併之方案。當然,組改後各項業務是否有開拓與蓬勃發展之可能性,關鍵仍是穩定的人力與預算分配,因此我們請委員審查衛生福利部組改法案時,強力爭取增加穩定的婦女福利業務人力及預算,也期待行政部門對此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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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制度應朝公正、透明、專業倫理、權利保障進步

2026, January 19 - 21:11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針對教育部長鄭英耀今日於立法院表示,「終極目標是廢除校事會議、回到教評會」的說法,本會深感訝異並嚴正反對。此舉不僅是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的嚴重倒退,更是無視過去教評會連性侵學生的教師都敢包庇的長期血淚事實。

制度不能走回頭路

校事會議制度爭議至今,不論是關心教育的團體、家長、教師團體或是政府所提出來的正式主張,方向上不外乎是要求公正的調查處理、使制度透明可課責、能夠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來提升教師職業尊嚴、制度能夠同時保障學生及教師的權益。在這四個重要價值作為前提之下,也要盡可能提升制度效率,減輕學校負擔。

過去教評會連性侵學生的教師都解聘不掉,一直到教師法修正,改為經性平會認定性侵、嚴重性騷擾的案件,不經教評會決議即應解聘,才有改善。當時教師法會配合性平法做這樣的立法,其實已經揭示:整體社會已經非常清楚,讓同校的同事們,處理自己學校的不適任教師,會因為同事情誼、擔心遭後續責難、怕遭到排擠或報復等壓力因素下,難以期待公正性。廢校事會議走回教評會機制,等同是教育部在向社會大眾表示,未來孩子在學校受到身心暴力對待,權益被侵害時,不需要獲得公正處理!

廢除校事會議回到教評會的主張,完全背離所有制度進步的方向與價值,教育部應該立即懸崖勒馬。

政策不能加強師師相護情形

目前校事會議+教評會的制度,至少有調查人員全員外聘的優勢,縱使教評會仍時常輕輕放過,但至少事實的釐清較以往更公正透明的方向一些。

光是現在外聘調查委員的校事會議制度,都仍然出了以下例子,現在教育部長教育部明知每年校事會議處理案件數量不過千餘件,比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9萬6千多名正式教師,或加上長期代理代課的23萬多名教師而言,進行行政調查的數量難稱浮濫。

還說要更倒退,真是匪夷所思:

一、高雄青年國中代理老師用曲棍球桿打傷五位學生,還被社會局以違反兒少權法開罰,校事調查卻認定是:「情節輕微之不當管教行為,建議申誡一次」。

二、臺北市士林某國中老師將學生壓到牆上並抓出傷痕,並被以傷害罪起訴,也僅認定為「輕微不當管教」,後續教師考核會更決議不予處分。

三、新北市蘆洲某國中,班導連續多天處罰學生上百下開合跳,最終導致學生心悸住院,調查小組也僅建議老師考核處分。

只有教評會的制度缺點,也已經廣為人知:

一、自己人查自己人:教評會成員以同校教職員(現行法加上同校行政人員可輕鬆過半)為主,制度使人囿於人際關係或利益代表身分,對公正性產生重大障礙 。學校內部處理同事的違法行為,當然難以取信於社會大眾,橫生更多爭議 。

二、權力不對等並極度偏向加害者:同校教職員以教職員視角處理案件,較難以同理學生被害人,並過度偏向同事。加上教育訓練中缺乏充分的兒童權利訓練,不論程序、調查、處理、獲取資訊、調查過程中安全保障等情形,都極度不利於被害人,每每造成被害者二度或多度傷害。調查過程難以避開同事或上下屬的人際壓力,導致案件容易往「輕放」或淪為排除異己的工具這兩個極端發展 。

三、資訊黑箱:在教評會制度下,被害者往往無從了解決議過程與充分理由,過去重大案件,教評會僅有一兩頁簡要理由的狀況,殷鑑不遠 。

檢討面對大案小辦問題

依照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研究結果,應解聘、終局停聘、不續聘的案件,被大案小辦的比例非常高。

依照現行教師法的規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教師「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但實際上,即使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過調查小組調查屬實,這些應解聘的案件,在經過教評會處理後,有還有5成4懲處只有申誡以下(106-111學年),有過半的極度嚴重案件,明顯過分的大案小辦,人權會都提出報告了,教育部居然還覺得可以倒退回只有教評會沒有校事會議的制度。這不只是忽視大案小辦情形,更是擺明要漠視遭到嚴重暴行對待的孩子,棄學生於不顧。

啟動第三方公正機制研議

本會認為,唯有讓調查、處理移出原校,交由較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才能徹底杜絕師師相護或用以排除異己的困境 。

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第三方機制,不論在國內或國外,都有現行制度可參考,例如:

一、兒少權法模式:涉及身心暴力案件直接由社政主管機關(如社會局)調查,確保兒童權利觀點 。

二、幼教法模式:由主管機關建置「審查小組」與「調查小組」,在程序啟動前有效篩選、分流案件,提升行政效率並減少濫訴疑慮 。

三、嚴重案件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英國):英國校內涉及暴力對待學生等嚴重案件,是由中央組成專業倫理小組,以公聽會模式公開調查,並公開出具報告,是以高專業性、公正性、透明度來維護教師專業倫理及兒童權利的制度先例。

四、國家兒童權利機構:參考國外「兒童監察使」,建立具獨立調查權與法律解釋權的機構,從根本保障兒少人權 。

教育部長鄭英耀在立法院說:「期待教師團體看到教育部的努力」,但「教育部的努力」,不該將學生安全與制度公平當作祭品 。

教育部應向全民負責,而不是只努力給教師團體看。本會再次重申,教育部應確保制度往公正、透明、專業倫理、權利保障的社會四大共識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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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灣樹人會回應,感謝監察院對台大強拆曹永和、陳奇祿故居及砍除老樹案的重視與關切

2026, January 19 - 21:05

文/台灣樹人會

針對監察院2026-01-15新聞稿《國立臺灣大學拆除陳奇祿故居、曹永和故居案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推派委員調查》,監院立案調查國立臺灣大學拆除陳奇祿故居、曹永和故居案及砍除老樹乙案,教育文化委員會決議推派范巽綠、蔡崇義、林盛豐3位委員調查,台灣樹人會感謝監察委員對台大砍伐老樹案情的重視

自2024年6月,監察院發佈調查報告,已明確要求台大及文化部,於文化資產保存業務:「校園文化資產分類、分級、分期修復整體藍圖、文化資產圮毀嚴重」應檢討改進。台大卻聽之藐藐,無視監院的調查報告作檢討改進,近四個月內,於2025年年9月21日「全國古蹟日」強拆曹永和故居、2025年12月24日強拆陳奇祿故居、2026年1月初伐除老樹。監院新聞稿中表示「火速拆除陳奇祿故居及曹永和故居,砍除老樹…等」、「有其保護緊急迫切性等情」,推派范巽綠、推派蔡崇義、林盛豐3位委員調查!!

台灣樹人會表示,感謝監院新聞稿提及「砍除老樹」乙案,感謝監察院教育文化委員會諸多監察委員作成決議。距離1月8日文資團體陳情監院,為第六個工作天,距離1月13日媒體報導老樹伐除事件,為第三個工作天,監察院即發佈新聞稿立案調查,顯示監察院對文化資產保存與老樹保護之重視,亦顯示對老樹伐除事件的社會輿情有所關切。

就陳奇祿故居週遭老樹「申請受保反成砍樹催命符」,護樹團體將會函文予三位進行調查的監察委員,提供具體相片證物與證詞,以助後續調查台大,於北市文化局收到公民申請受保、文化局通知土地管理人台大、至首次會勘前,台大涉砍除老樹之事實釐清。

台灣樹人會籲請台大,於監院明確立案調查期間,應尊重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監察院具有之調查權,配合監院調查。勿再伐除老樹,造成無可回復之破壞。

【參考資訊與連結】

台灣樹人會整理相關時間軸:
2026-01-06(週二) 陳勤忠建築師,以台北市1999錄案系統,公民提報陳奇祿故居週邊受保護樹木。
2026-01-08 (週四) 「搶救台灣文史故居聯合」於監院前召開記者會,文史團體攜帶陳情書及相關證物,入監院陳情,由輪值監察委員蔡崇義接見,蔡監察委員法學素養深厚,對本案深表重視,詢問諸多案情細節與爭點。
2026-01-09 (週五)早上10點,台北市文化局安排首次會勘,文資與護樹團體、在地居民,方得知,陳奇祿故居週遭老樹已遭伐除,僅倖存一棵橄欖樹及兩棵椰子樹。
2026-01-12(週一)護樹團體台灣樹人會發佈新聞稿,媒體於1月13日報導。
2026-01-16 (週五) 監察院發佈立案調查新聞稿

 (距離1月8日文資團體陳情監院,為第六個工作天,距離1月13日媒體報導老樹伐除事件,為第三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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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監院新聞稿:
(摘要)據訴,國立臺灣大學疑似為配合少量私地辦理都市更新,火速拆除溫州街52巷1、3號、陳奇祿故居及曹永和故居,訴請重建、修復,且該區域老樹多遭砍除,均引發社會批評聲浪及在地社區抗議,有其保護緊急迫切性等情,為瞭解實情,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6屆第66次會議決議推派范巽綠、蔡崇義、林盛豐3位委員調查。

國立臺灣大學拆除陳奇祿故居、曹永和故居案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決議推派委員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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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監察院2024年6月25日新聞稿
臺大創校近百年 未有校園文化資產分類、分級、分期修復整體藍圖 文化資產圮毀嚴重 公有文化資產容積移轉規制尚未健全 監察院函請臺大及文化部檢討改進/日期:113-06-25/監察委員:范巽綠

新聞稿連結

調查報告連結(含調查報告與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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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OURs駁斥內政部所謂「務實調整」:這就是總統選舉政見跳票

2026, January 19 - 21:02

文/OURs都市改革組織

今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賴清德總統興建13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無法落實」進行專案報告,但內政部通篇以「三軌合計100萬戶」作為政策主軸,刻意模糊租金補貼、包租代管與直接興辦社宅的本質差異。

無可抵賴的事實是,賴總統選前明確承諾的是「中央直接興辦13萬戶社會住宅」,而非將既有政策重新包裝後的加總數字。內政部偷換概念的舉動,形同以統計與話術掩蓋社宅政策的實質跳票。

一、內政部的「沒地」說詞,毫無誠意與說服力

1.社宅用地早已盤點,卻反過來成為下修藉口

根據《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114–121年)》草案,內政部早於2025年1月即盤點全國260處社宅用地,面積達265公頃,可興辦近9.4萬戶,並承諾持續滾動擴充。

然而今日卻又以「都會區精華土地不足」作為下修社宅目標的理由,前後說法明顯矛盾。若這些土地不具興辦價值,當初為何正式納入興辦計畫草案?若屬都市土地,何以又成為政府退縮的藉口?

2.行政院反悔「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卻對外宣稱無地可蓋

2023年底,行政院公布社宅用地精進措施,明定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應劃設社宅用地(六都5%、非六都3%),並專案讓售中央興辦。

然而當內政部依該政策於《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114–121年)》草案編列購地預算時,卻遭行政院要求「減少社會住宅購地費用」而否決。中央自己宣布政策說了不算數,卻反過來將土地不足作為理由,在政策邏輯上不僅矛盾,而且怠惰。

3.TOD政策僅拘束未來路線,對既有開發全面放水

OURs去年底召開記者會呼籲「TOD增額容積應與住宅政策有效連結」後,內政部回應交通部已修正TOD要點,要求增額容積應納入社宅規劃。

但交通部此要點,其僅適用於尚未核定可行性研究的新路線,對已通車、施工中或已核定的路線,根本毫無拘束力,不須取得任何社宅。內政部明知此制度漏洞,卻將其包裝問題已解決,自欺欺人而已。

二、政治責任無法迴避,選前承諾已被實質撤退

1.明知困難仍喊13萬戶,性質形同詐騙全民

蔡總統任內持續朝12萬戶社宅方向推進,從未因困難單方面調降政策目標,並努力達成其政見。因此,彼時的賴副總統與行政院賴院長,早應充分理解社宅推動的土地與財務挑戰,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新增「13萬戶」政見。

若賴總統當時就認為社宅目標「應該務實下修」,卻仍然對外提出13萬戶直接興辦的承諾,質即是對選民與民間政策評比的欺騙,跳票卻以「務實」包裝,完全背離政治誠信。

2.地方進度落後也沒放棄,中央卻直接交白卷

劉世芳部長於答詢中表示「各直轄市也尚未完全達成社宅承諾」為中央下修目標辯護,但地方政府即使推動進度落後,仍持續依原承諾規劃、編列預算並推動興辦,從未因困難自行修改政策目標或宣告退場。

兩者之間的差異,並非程度問題,而是態度與責任的本質差異。地方頂多是成績不理想但仍會繼續努力,中央現在是直接翻桌說不幹了。劉部長反覆強調「社宅不是跳票,而是務實調整目標」,那是否意味著地方政府也可依此邏輯來耍賴!

今天可以從13萬變成4萬,明天是不是就可以再變成1萬?當政見承諾與政策目標,可以在沒有任何執行成果(現在興建中、完工剪綵的都是蔡總統時的成績)下就任意縮水,這哪是務實修正,而是整個政府誠信的崩解。

3.辯稱包租代管也是社宅,那為什麼要承諾直接興辦數量?

內政部辯稱包租代管依法亦屬《住宅法》所稱之社會住宅,並試圖以此合理化將包租代管納入賴總統的社宅承諾。然而,若包租代管與直接興辦在政策本質與承諾範圍上當真相同,賴總統選前又何必刻意區分兩者,並以不同戶數分別提出承諾?

以及,包租代管在台灣本質仍是市場租賃,只是加上政府補貼與媒合機制,用國外將民間租屋認定為「準社會住宅」(Quasi-social Housing)的標準來看,既沒有公共分配權,也沒有長期穩定保障,更沒有去市場化的租金制度,其實是名不符實的。

最後,「直接興辦13萬戶」在選舉語境中具有高度明確性,即由政府主導興建或取得的公共住宅,而非市場租屋媒合機制。如今政府卻事後主張包租代管可替代、可折抵、可混算,不過是數字遊戲的詭辯,政見跳票就是政見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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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試題貼近教學現場 引導理解與應用之學習 多考自保恐成常態 呼籲整合大學招生制度

2026, January 19 - 21:00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15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已於1月17至19日舉行完畢,每年輿論對於學測辦理均予以高度關注,全國教師會(全教會)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為促進學校端教學與入學考試的良性對話,建構高中教師與大考中心的溝通平台,使考試更能貼近高中教學現場,於測驗當日分科辦理『115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試題評論會』,邀請近60名服務於全國各地公私立高中學校現職教師,對今年度的試題進行全面的專業檢視與評論分析。

本會教師群檢視各科試題後,認為整體命題方向延續108課綱素養導向精神,多數科目重視情境理解、跨科整合、圖表判讀與閱讀能力,而非單一知識記憶。試題取材貼近生活與時事,如自然科結合晶片製程、量子點、潮汐觀測;社會領域納入AI、國際衝突、公共政策;語文與數學亦融入日常經驗與真實文本。整體而言有助於引導教學回歸理解與應用,避免重複刷題。

在教學層面,多數科目試題顯示,未來課堂已難以僅用講述與解題技巧因應。自然領域強調探究與實作歷程,促使教師需強化跨科設計與實驗、資料分析的教學安排。社會領域教師則引導學生理解概念脈絡,培養以多元角度分析社會議題的能力。語文科目閱讀量大、文本類型多元,作文與寫作更著重觀點形成與生活反思,促使教學須回到閱讀理解、論述表達與批判思考的核心能力。數學科題幹文字增加、情境完整,要求學生先讀懂問題再建構解題步驟,也提醒教學必須從強背公式轉向概念理解與實際應用。

在學生學習層面,今年學測更明確檢驗學生是否具備穩定的閱讀耐力、圖表判讀與整合思考能力,對於擅長從題文中找線索的學生,較能發揮實力;反之,僅仰賴記憶與解題技巧者,面對混合題與非選題型,容易感到挫折。若課堂評量與教學方式未及時調整,恐進一步擴大學生之間的學習落差。

本會亦觀察到,111學年度學生平均報考4.38科、112學年度為4科、113學年度為5.02科,114學年度為5.05科,今年考生平均選考科目數高達5.10科,較去年再度上升,顯示學生在大學招生參採標準混亂下,被迫「多考自保」。學測逐漸偏離適性選擇,變成全面應戰的壓力來源,與108課綱強調的適性學習明顯背離。教育部應立即檢討並整合大學招生採計考科標準,要求各校系回歸課綱精神與人才培育目標,避免因招生制度失序,持續將壓力轉嫁給學生。

除試題外,本會也關切試務相關問題。今年學測試場未開放冷氣,南部地區考生反映試場悶熱,已影響應試專注力。大考中心應審慎檢討僅以單一溫度作為是否開放冷氣的標準,研議更具彈性的因應機制,以確保考試公平性。同時,考試期間每逢試題公布,大考中心網站即頻頻當機,顯示流量承載與資訊發布機制明顯不足,建議應全面檢討資訊系統規劃與應變能力,避免影響社會對考試專業性的信任。

整體而言,115學年度學測在命題理念上已逐步到位,但考試環境、行政配套與升學制度仍有改善空間。本會呼籲相關單位,除持續精進試題品質外,更應同步改善考場環境與招生制度,真正落實素養導向與適性學習,為學生打造公平、合理且符合教育初衷的評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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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抗議中信金濫訴 法院認證「高教禿鷹」要求道歉

2026, January 17 - 18:45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財團入主私校為可受公評之事,2024年時發生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因不滿被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指出「逼退師生」毀損校譽,對工會提起「回復名譽」民、刑事訴訟。高教工會則痛批中信金濫訴,打壓工會,並向勞動部提起不動勞動行為裁決。去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及民事判決結果出爐,中信金全數敗訴、目前宣布將上訴。

對此,高教工會1月16日時前往位於南港展覽館旁的中信金融園區抗議,工會成員與聲援者舉起「高教禿鷹」匾額前往園區門口,認為中信金管理學院行徑受到勞動部及法院認證敗訴,中信金不但沒有承認錯誤,還持續上訴,工會要求應出面向興國管理學院師生道歉。工會對於中信金上訴將抗爭到底,繼續監督並宣傳中信金入主私校的所作所為。

工會持續監督退場中的師生權益 守護高教公共資產反被告

2024年時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因不滿高教工會在「關切《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修正案」新聞稿中提及2015年「中信金接手興國管理學院後逼退師生」等內容,提告工會民、刑事訴訟,要求回復名譽。刑事訴訟隨即不受理,因學校本身只是法人設立的教育組織,並不具獨立法人格,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民事訴訟部分,工會邀請原興國管理學院師生出面作證,去(2025)年12月法院判決中信金敗訴,判決理由提到「高教工會辯稱其所為之逼退教師、學生人數減少、影響師生權益等系爭言論實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尚堪憑採。」

「原以為法院判決中信金敗訴,大企業用財團資源告工會、欺壓師生的鬧劇可以告一段落,沒想到法院通知工會: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決定要上訴。」高教工會成員陳志軒表示,對造律師是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時任財經法律系系主任劉邦繡,卻提出不被受理的刑事訴訟,質疑不但是濫訴,且缺乏專業能力,令人擔憂中信金辦學品質。

高教工會對於中信金的濫訴行為則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動部也在去年裁決認為中信金提告工會構成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中信金應在文到10日內在校方網站公告裁決主文,但是中信金卻不予理會,工會認為中信金利用財團力量打壓工會,要求工會噤聲,卻不敢公開於學校網頁向學生或學生家長說明敗訴結果,呼籲中信金應出面說明並道歉。

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中信金逼退師生、濫訴打壓工會的行徑,正是我國財團介入高教並政商勾結的一大例證。他提到根據知名財經雜誌報導,2015年5月時興國管理學院轉手給中信金一事,時任台南市長的賴清德曾對校長施光訓打趣說道「你把學校賣給財團喔?」當時校長施光訓對教職員表示中信金將捐贈數億元給學校,讓大家以為學校有發展空間了,卻是要求老師們得轉擔任職員、以兼課方式授課,不然就是領資遣費走人。

林柏儀質疑,中信金甚至可用經營台灣彩券公司、應該要捐給慈善企業的基金改捐贈給私校,一邊清空師生,一邊聘僱自己的高教門神,把公產變私產,成為退場高官最多的一間學校。包含前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到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擔任科技金融研究所的講座教授,立委王義川、前立委李桐豪、孫大千、 前行政院政務顧問陳錦稷,前行政院政務委員蔡政文、前交通部次長張政源、前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等人皆擔任講座教授,平均每學期授課時數是3學分,集體領走學校資產。

亞太公益董事教師代表黃惠芝表示,2019年時中信金代表施光訓跟劉邦繡等人也曾介入亞太退場過程,卻不是要來幫助學生被迫退學或老師遭違法欠薪等事,而是企圖阻撓學校退場後解散歸公。而亞太公益董事前不久才集體請辭,因教育部要求公益董事要將亞太校產進行拍賣,杯葛校產歸公,讓人不禁質疑教育部在處理亞太校產過程中,是否受到特定財團影響?

遠東科大前副校長余伯泉表示,教育部近10年放任中信金擴大禿鷹模式,甚至認為中信金是財團入主私校典範,使得中信金模式遍地開花。2023年發生中信金相關集團不正入主遠東科大董事會,中信金只有一席董事就能大量解僱教職員,教育部及金管會是否應調查可能具有非法交易行為?

記者會最後所有人前往中信金融園區門口,遭到中信金保全阻擋,要求不要影響公司運作,南港分局員警一路在旁跟隨。工會成員結束記者會後向警方喊話「勿淪為財團保全」引發分局長不滿,發生口角衝突,警方解釋是接到中信金集團報案才到場,工會成員認為「勞資爭議,和平集會,警察離開」。

中信金:投入教育公益20億元無藉此獲利 校方提告、無所謂中信金出面

中信金則在事後提出幾點聲明表示,自2015年迄今已捐贈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新北中信高中、中信科技大學及臺南中信國際高中四所學校,累計投入教育公益捐贈逾新臺幣20億元,造福逾7,300名學子就讀。所捐助之學校,皆是各校主動接洽、尋求中信金協助而來。在主管機關嚴格監督下,自投入教育公益以來從未藉此獲利,亦不求回報,並多次被社會各界稱許為企業公益興學助私校轉型的新典範。

中信金指出,該工會所提誹謗判決不成立,係法院認定其符合合理查證原則,並非認定其主張為事實。中信金捐贈各學校後,皆尊重學校董事會經營,期盼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持續與高教工會溝通,以達成共識。此判決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與該工會案件,自無所謂中信金出面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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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羅智強為弊案解套,強修眷改條例留後患 救國團、婦聯會、中天、顏寬恒月底解套?

2026, January 16 - 22:06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羅智強等人提案修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要將適用範圍擴大涵蓋1981年到1996年2月興建完工之軍眷住宅,即將於今(1/16)日闖關表決。根據羅智強的說法,此一修法是要為大安區慈仁八村的50眷戶解套。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日拜訪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並召開記者會,揭露羅智強所稱慈仁八村案,實為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調查的不法弊案,該案經軍事檢察官調查指出不法,移請國防部註銷原眷戶遷建資格,經訴願、行政訴訟均維持國防部註銷之處分確定,當事人二次聲請大法官解釋亦未獲受理。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羅智強企圖以立法院之修法,推翻從國防部、行政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到憲法法庭的所有決定,是在為違法特權者開法外之門,踐踏法治,侵害司法權。《眷改條例》修法,就是要為當年婦聯會向社會各界籌款興建的慈仁八村,違法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脫法解套。不僅僅如此,同係本月底可能闖關表決的:《不當黨產條例》修正,是要為婦聯會與救國團超過四百億的不當黨產解套;《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是要為違法中天電視台重新上架找出路;《立法院組織法》關於助理費性質之修正,是要為顏寬恒等立委助理費貪污案解套。這些個案都是經過法院多次判決當事人敗訴,中國國民黨立委都在為違法敗訴者個案修法,企圖解套。

賴中強強調:民主國會韓院長的「議事槌」,不應成為封建特權的復辟!立法院,也不應是違法敗訴者三審判決確定、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後的第五審。藍白如果自甘為特權違法者個案修法解套,經民連會協助「立(利)委們」在歷史留下罵名,在人民心中留下記憶!

賴中強並提醒,雖然羅智強口口聲聲此次修法只適用於慈仁八村的50眷戶,不會擴大到已完成眷村改建、住戶已取得所有權的大安新村、成功新村。然而,考量過去眷改案例,先「整村整建」再被列入《眷改條例》二次改建者,所在多有;且《眷改條例》第二十六條對於「不具原眷戶身分而領有房屋所有權狀者」明定「比照原眷戶規定」,羅智強此次的胡亂修法,恐留下將來各種要求「比照辦理」的爭議。

黃亭偉:「慈仁八村」案的本質為違法弊案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黃亭偉表示,經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監察院調查報告可知:

  • 慈仁八村自始即遭違法列入眷改總冊,該眷舍1989年12月興建完成撥交前聯勤總司令部,行政院1996年11月將其列入改建計畫,完工才七年,完全不符合眷改條例1980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老舊」定義。
  • 2011年4月軍事檢察官認定此案為國防部違法列冊,要求國防部註銷。
  • 2014年9月再由審計部認定國防部未依法行政,不符法令卻納入眷改總冊。
  • 2016年5月政黨輪替,新舊政府交接期間,看守行政院長張善政執意修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提請立法院審議,林全內閣上任後撤回。
  • 2024年4月,羅智強委員重新提案修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

依時間軸,黃亭偉整理慈仁八村弊案大事記如下:

▌1989.12-慈仁八村完工撥交前聯勤總司令部。

▌1996.02-《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公布施行。

▌1996.11-行政院11月4日函核定「慈仁八村」列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

距離慈仁八村撥交僅7年,完全不符合眷改條例1980年12月31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老舊」定義。

▌2010.07-國防部前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接獲檢舉「慈仁八村」於1989興建完成,不符眷改

條例規定應於1980年前興建完成之要件,不應納入眷改計畫。

眷改條例規定1980年12月31前完工者屬老舊眷村。慈仁八村1989年才完工。

▌2011.04-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案,認慈仁八村列入改建計畫違反眷改條例規定。

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移請國防部註銷原眷戶遷建資格,並依權責檢討改進。

▌2012.07-國防部依法註銷「慈仁八村」原眷戶遷建資格等各項權益。

▌2013.03-行政院駁回「慈仁八村」眷戶所提訴願。

▌2014.09-審計部認國防部未依法行政,「慈仁八村」不符眷改條例卻被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總冊辦理改建。

▌2014.11-國防部政戰局記過懲處業務副主管及承辦人,時任業務主管已於2014年死亡。

▌2015.0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慈仁八村眷戶之行政訴訟。

▌2015.07-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慈仁八村眷戶所提上訴。

▌2016.01-行政院前政務委員林政則邀集相關部會研討後,決議國防部提案修正「眷改條

例」第3條條文。

▌2016.04-「慈仁八村」眷戶首次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2016.05.11-行政院函送《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予立法院審議。

→此時為政府交接期,時任看守院長張善政卻執意提案修改。

▌2016.06.23-林全院長上任後,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撤回修法案,07.12立法院同意撤回。

▌2019.05-「慈仁八村」眷戶二度聲請釋憲,大法官再次決議不受理。

▌2024.05-羅智強委員重新提案修改《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

 

林芯羽:中國國民黨切勿逃避錯誤,大肆糟蹋民主制度

經民連智庫研究員林芯羽指出,中國國民黨可能於一月底闖關表決、要為違法敗訴判決解套法案,還有《不當黨產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立法院組織法》。

林芯羽說明,第一個解套法案《不當黨產條例》修法。大法官釋字793號解釋認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關於命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移轉財產予國有等之規定係合憲。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已經公開聽證,處分認定救國團與婦聯會是中國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命移轉不當取得之財產。雖經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且尚在訴訟中,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已確認婦聯會確實曾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曾不當取得財產;最高行政法院111年抗字第283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裁字第 335 號裁定則認為救國團聲請於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為無理由。然而,中國國民黨委員游顥提案修改《不當黨產條例》,企圖透過限縮「政黨附隨組織」的定義,以及將「曾經隸屬於國家」的組織排除於「政黨附隨組織」的範疇,都是在發現訴訟可能對其不利後的特權解套修法。

第二個解套法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中天電視台被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認定嚴重違規,不予換照,因此無法繼續在電視台播放新聞。中天電視台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在訴訟判決確定前應暫時許可換發執照,但是假處分已被法院駁回確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220號裁定)。中國國民黨人竟然想透過立法「創造」假處分,修法規定「在換照處分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前」可以繼續原執照的播出,擺明是最高法院不准許的(假處分),由我立法院來修法准許。甚至,該草案還要明定新聞台可以取得萬年執照。過去中天電視台多次踩紅線,在事實查證、妨礙公序良俗以及股東介入新聞等種種行為明顯有違媒體倫理,中國國民黨人竟企圖透過修法,讓這樣的中天電視取得萬年執照。

第三個解套法案,《立法院組織法》修正,台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 853 號刑事判決認定顏寬恒實際並未聘用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竟詐取108萬4,976元之公費助理薪資及年終獎金。法院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立委牛煦庭提案修正「立法院組織法」,要將立法院發給公費助理的公款,重新界定為對立法委員個人的補助款,就是在為顏寬恒的貪汙案脫罪。

林芯羽指出,上述三個法案及眷改條例都是為特權個案修法解套。請中國國民黨人尊重司法判決,不應該讓立法院成為弊案、特權、違法甚至貪污者的「解套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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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加速三班護病比入法,挽救全民醫療最後底線|醫療工會聯合聲明

2026, January 16 - 22:02

文/臺大醫院企業工會等六個醫療工會(羅列文末)

本週民眾黨團提案修正《醫療法》部分條文,推進三班護病比入法進程,草案中針對未達護理人力標準之違法醫院,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最重得予停業處分,故而引發資方團體反彈。本案於週四(1/15)進行黨團協商,決議由各黨提出各自版本、持續整合推進。

針對資方團體所述之反對理由,我們不以為然並予以譴責,我們重申現行三班護病比標準已是一再犧牲全民醫療品質、一再侵蝕護理人員勞動權益之妥協底線,中央政府更亦挹注百億公務預算支應醫院人事成本。護理缺工嚴峻之際,我們主張應加速三班護病比入法,重拾護理人員政治信任,挽救全民醫療最後底線。

對此,六大醫院工會(臺大醫院工會、臺大癌醫工會、成大醫院工會、臺北榮總工會、新光醫院工會、振興醫院工會)今日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一、倉促立法?真相:賴總統2023年所做政治承諾

醫院資方團體聲稱立法過於倉促,真相是,針對全日護病比計算失真的抨擊早在2018年就已湧現,賴總統後於2023年做出政治承諾,宣示兩年內將入法施行,後續衛福部邀集各界協商人力標準不下數十場會議,確立將以具強制力之入法作為政策方向,如今早已超過政見兌現期限而一再推遲,推動入法已是刻不容緩。

▌二、影響民眾?真相:護病比規範有效提升醫療品質

醫院資方團體聲稱立法影響民眾就醫權益,真相是,國際醫療期刊指出病患死亡率與護病比密切相關,工會推動三班護病比入法即是為了扭轉現行惡劣的醫療環境,藉由合理的人力配置,既能提升民眾醫療品質,同時也保障護理人員勞動權益,護病比一天不入法,無異於侵害全民健康保障、加劇護理人力流失惡況。

▌三、理想高標?真相:現行公式存有闕漏已退無可退

醫院資方團體聲稱立法為理想高標,真相是,現行公式已是存在闕漏的妥協產物,例如臺大醫院工會及成大醫院工會曾在2024年下旬召開記者會,揭露明有護理師照護的隔離病床卻不被計入的黑數問題,以及全月全院平均計算所導致的嚴重失真,後續卻均僅獲得衛福部「先求有再求好」的消極回應,已然退無可退。

▌四、衝擊小院?真相:地區醫院達標率高達九成以上

醫院資方團體聲稱立法衝擊偏鄉小型醫院營運,真相是,三班護病比的人力標準在協商制定之初,便已充分考量各層級醫院間的資源及區位差異,同時邀集醫院雇主代表進行充分協商,制定兼具政策意旨與可行性的數值基準,依據衛福部最新公告數據,地區醫院達標率已逾92.1%,屬各層級醫院間達標率最高之區塊。

▌五、配套不足?真相:百億納稅錢支應醫院人事成本

醫院資方團體聲稱立法過程配套不足,真相是,包含自2024年起的護理人力政策整備12項策略(如:夜班直接獎勵、護病比達標獎勵、新手導師獎勵等)、以及自2025年起的健康台灣深耕計畫,中央政府編列數百億餘元的公務預算,或直接或間接支應醫院雇主應負擔的人事成本,覆蓋之廣及力道之大均可謂空前。

▌六、窒礙難行?真相:總體達標率近九成且快速增長

醫院資方團體聲稱即刻施行將窒礙難行,真相是,依據衛福部最新公告數據,在全台400餘間醫療院所中,已有86.7%醫院達標三班護病比標準,較去年同期增長15.5%,各層級醫院均呈快速增長趨勢,顯示積極呼應政策方向之醫院占比大宗,針對未達標醫院應另行專案檢討或協助,而非藉此阻撓總體政策方向之推行。

▌七、加速三班護病比入法,挽救全民醫療最後底線

我們明確主張:「加速三班護病比入法,挽救全民醫療最後底線」。自COVID-19疫情以來,護理人員或因不堪低薪高壓勞動負荷,或感於政府及醫院未能提供充分後援,在灰心、失望及疲憊之下離職流失者眾,致使近年臨床經驗難以銜接,減損病患照護品質,惡化現職護理人員的勞動處境,臨床現場已是水深火熱絕望之地。

三班護病比入法,不僅為賴清德總統所做政治承諾,近兩年來,在中央政府各項資源挹注及配套措施等多管齊下之下,總體護病比達標狀況已呈顯著增長、時機條件已然成熟穩定。對此,我們誠摯呼籲賴總統、衛福部及各黨立法委員,齊心戮力加速入法時程,方有可能重拾護理人員政治信任,挽救全民醫療最後底線。

▌共同聲明團體: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企業工會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分院企業工會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企業工會
臺北榮民總醫院企業工會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企業工會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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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教總針對教育部「解聘辦法」修法說明之回應

2026, January 16 - 21:59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一、 關於「程序正當性」:溝通不等於達成共識

教育部雖稱經過一年多的數據蒐集與預告程序。全教總認為,但「有程序」不代表「有共識」。依據教師法第51條,全教會應有相關程序參與權。但此次修法,僅受邀一次國教署召開之團體座談,當時只有提供修法方向未提供明確條文草案,與會團體包括全教會、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家長團體與人本,均僅能就立場各抒己見且與會者並未有共識。之後僅有行政程序法之公告預告修法之意見表達機會,未再有任何正式條文草案討論會議。

二、 關於「濫訴與分流」:制度設計疊床架屋,受理定義混亂

教育部宣稱,新增「受理前判斷」與「分流機制」能解決濫訴。全教總認為,實際修法後匿名不受理僅限於涉及消極條件檢舉案件,涉及考核懲處案件並不適用匿名不受理,關鍵爭議,仍在對「受理」的定義混亂未處理。其次,受理審議更是創建一個與校事會議疊床架屋的類似組織與程式,增加學校行政負擔。

三、 關於「外聘調查人員」:例外恐成常態

教育部解釋教師成績考核案件仍應派校內人員調查,外聘調查僅限於校內確實無法組成調查人力等特殊、必要情形,並非全面或常態適用。全教總認為,立法意旨陳義過高,落實到學校現場最應擔心的是「寒蟬效應」,讓例外恐成常態。將導致校園內部的專業自治權被削弱。外聘調查人員雖具備法律素養,但若缺乏對校園環境與教學情境的深層理解,其調查結果恐導致「判決專業、教學外行」的憾事。

四、 針對「校長權責」:行政能量的實質削弱

教育部認為校長仍負責協調,並非架空。全教總認為,疊床架屋的受理審議機制,校長在校園衝突中扮演的「教育領導」與「專業仲裁」角色,便會轉向「行政庶務」,實質權力的調整確實產生了行政缺口,變相逸脫校長在校園治理上的應承擔責任,置校長於認為是巨嬰之質疑中。

五、 關於「司法化」與「名譽回復」:配套先行而非事後補償

教育部宣稱修法正是希望避免所有事件動輒進入調查或訴訟程序。全教總認為自解聘辦法制定以來,爭議一直是全外聘類司法偵查的調查制度,嚴重傷害教師尊嚴,此次修法卻完全未處理調查制度。引進輔佐人,原本就是行政程序法規定可採取模式,修法也只是在辦法中加以強調渠等之可行性與正當性。對於基層教師而言,光是應付調查程序的行政內耗,就已造成教學品質受損。補償機制不應只是「研議」,許多教師在被調查期間身心俱疲,甚至遭停聘後才證明清白,名譽受損已不可逆。教育部應在新法實施的同時同步公告明確的「冤案補償機制」與「教師支持方案」,而非事後才補程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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