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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衛福部請積極回應三黨立委!切莫變成身權法最大的修法障礙
文/人民民主黨
十八年未修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歷經兩次障礙團體夜宿街頭,到現在修法進度還停留在黨團協商,而攸關障礙者能否獲得穩定充足的個人助理(下稱個助)時數的關鍵條文,依舊沒有定案。8/27(四)的黨團協商中,藍綠白跨黨派立委出現高度共識,認為應參考障礙團體們的意見,將制度細節的相關條文更清楚納入身權法,而不只是用服務辦法來行政處理。全體立委的看法相當一致,包括:廖偉翔、陳昭姿、林月琴、王育敏、邱慧洳、王正旭、陳菁徽、劉建國等委員,卻因衛福部長石崇良、社家署長周道君再三表達不同意,導致黨團協商依舊空轉!個人助理相關條文至今仍未定案!
台灣的自立生活服務從2012年起陸續由政府主導提供,個助制度理應是實現障礙者生活自主的核心支持,卻被衛福部片面解釋成「僅限外出社會參與」使用,這讓無數障礙者在申請個助服務時被限縮審查、否准增加必要性的生活需求協助,更讓障礙自主的精神幾乎消失殆盡。
人民民主黨認為,此次身權法修法是個助制度的生死關頭,原則和底線必須清晰的在母法身權法明訂,才能保障台灣下一代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權益。今天我們和許多長期倡議個助制度的障礙團體一起到衛福部抗議,就是提醒衛福部作為障礙政策的主管機關,切莫變成身權法修法的最大障礙!我們呼籲,衛福部應採納三黨立委建議,9月11日今天下午的身權法修法研商會議、及9月14日下週一的自立生活服務原則會議,正面回應障礙者的需求,讓修法真正落實,不要讓障礙者再等下一個十八年!
9/11修法研商:個助制度的核心底線必須立法保障,不能只交給「辦法」
今天9/11下午,衛福部再度找障礙團體召開身權法修法的研商會議,道理上應依照8/27黨團協商中三黨立委的發言建議,告訴大家會如何把個助相關的制度細節增訂到身權法中。立委們的建議包括:可申請每日最多24小時的個助服務、應明訂時數審查標準、規範自負額上限、確保使用者主導精神等等,也就是衛福部不能再用「另訂辦法」來迴避修法。
衛福部屢次堅持不肯在身權法中明文規範個助制度,恐怕是要規避服務細節被立法院檢視。實際上,現有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早已明定自立生活服務應依需求提供24小時服務,但十多年來卻從未落實。衛福部讓重大原則都保留到辦法中處理,這條老路已經走了14年根本行不通,最終的苦果就是障礙群體承受,止不住持續發生的長照悲劇。
9/14保險會議:個助應協助障礙者生活需求,不該侷限在「社會參與」
下週一9/14,衛福部同步要召開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原則暨責任保險會議,而社家署先前在討論個助服務的範疇定義時,已再三主張「個助僅限協助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反對將日常生活的身體照顧和協助納入原則文字。然而,障礙者之所以能順利外出工作、就學、發展各種社會參與,必須要先有充足的身體協助為前提,若個助的服務原則排除了這些協助,將使障礙者落入無人協助的處境。
既然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的身權法第50-1條中已經明文規定,個助應涵蓋「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人力」,社家署就該主動將日常生活中的如廁、移位、進食、穿脫衣物、盥洗、沐浴、翻身等身體協助都納入原則文字中,才能落實制度保障。
建置完善個助制度,落實自立生活服務精神,讓障礙者不再被踢皮球
現行的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欠缺完整人力支持架構,由個人助理、長照居服、校園助理、職場助理等多套制度拼裝運作。因不同服務各有規定,製造大量「三不管」空窗,導致障礙者常被不同行政系統踢皮球,難以實現自立生活。正因如此,本次修法必須明定個助制度的法律地位、並提升個助為自立生活服務的核心骨幹,才不會讓障礙者在不同制度中求助無門。
以重度腦性麻痺的賴宗育為例,以街賣維生,卻卡在個助、職場協助與居家服務三套制度之間:個助不能提供工作協助、街賣又申請不到職場助理、全程在戶外又不能符合居服規定,導致他街賣工作期間無人協助如廁,長期憋尿導致排尿功能受損。又如重度肌肉萎縮的周志文,夜間的上床睡覺與翻身都需要協助,卻被認定屬長照業務,所以申請增加個助時數遭拒。
這些都不是單一個案,而是亟待修法解決的制度問題。正如廖偉翔、劉建國立委在黨團協商中提到的「玉姐案」,她作為重度身障者,夜間生活的安全風險極高,因此需要的不只是社會參與協助,而是攸關生命安全的全天支持。她從2021年提起行政訴訟後終於獲得勝訴,但至今卻依舊用專案在處理,每天平均不到8小時的個助時數!這些例子,都讓障礙團體根本無法相信衛福部長石崇良所宣稱用行政辦法解決就好的說法!我們主張,這次身權法的修法,必須作出制度性的突破,反對仍然只用行政辦法處理!
三項修法訴求:服務不縮限、審查不黑箱、決定權不旁落人民民主黨提出以下三項修法訴求:
- 服務不縮限:個助應涵蓋日常生活與社會參與所需之基本身體協助,包括如廁、移位、進食、盥洗等日常照顧,不能限縮為個助僅提供社會參與服務。
- 審查不黑箱:主管機關若要否准或刪減個助時數,應具體說明理由,同時負舉證責任,建立公開透明的協商機制,落實個照辦法第71條「依需求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的承諾。
決定權不旁落:服務內容與時數運用,應由障礙者本人決定;專業評估僅在有疑慮時介入,不應取代本人意願,並應逐步建立個人帳戶制度,讓障礙者自主調度個助資源。
發起團體:人民民主黨
聲援團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自立生活人權陣線、
臺灣失序者聯盟、
臺灣障礙青年協會
發言稿彙整
1、周志文(人民民主黨 成員)發言稿
各位媒體以及關心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朋友,大家好。我是人民民主黨周志文。今天我們來到衛福部,就是要抗議,8月27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的時候三黨立委建議把個助相關的制度細節增訂到身權法中,立委們的建議包括:可申請每日最多24小時的個助服務、應明訂時數審查標準、規範自負額上限、確保使用者主導精神等等,照理說衛福部不能再用「另訂辦法」來迴避修法。但石崇良、周道君說:「個人助理用第 51 條處理就好了,其他細節用辦法規定就好,不需要寫進母法。
為什麼他們要一直這們說呢 , 因為一旦所有重要細節都被放進行政辦法,最後誰來決定?就是行政機關。今天可以這樣解釋,明天可以換一個解釋;今天可以給這麼多時數,未來也可以用行政規則把服務限縮。以重度腦性麻痺的賴宗育為例,他以街賣口香糖維生,卻卡在個助、職場協助與居家服務三套制度之間:個助不能提供工作協助、街賣又申請不到職場助理、全程在戶外又不能符合居服規定,導致他街賣工作期間無人協助如廁,長期憋尿導致排尿功能受損。又如重度肌肉萎縮的周志文,夜間的上床睡覺與翻身都需要協助,卻被認定屬長照業務,所以申請增加個助時數遭拒。因為這樣,宗育和我都被迫提起行政訴訟,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
所以今天人民民主黨提出三項非常清楚的修法訴求。第一,服務不限縮。在家基本身體照顧沒被滿足的狀況下那障礙者要如何外出參與社會談自立生活
第二,審查不黑箱。以我為例,我申請拜訪親友每月56小時,但核定時數只有給我28小時,專家學者可以決定我每個月要拜訪親友的次數,這不是很荒謬嗎?至今完全沒有公開透明的審核時數標準。我們認為,主管機關若要否准或刪減個助時數,應具體說明理由,同時負舉證責任,建立公開透明的審查標準以及協商機制。
第三,決定權不旁落。在自立生活計劃裡,不是我決定服務內容與時數運用,而是由行政機關決定我可以用什麼服務,這是完全違反自立生活精神,服務使用方式應由障礙者本人決定。未來我們更希望逐步建立個人帳戶制度,讓障礙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需求自主調度個助資源。所以今天我們的訴求非常簡單:請衛福部回應立委的問題,不要拿障礙團體當擋箭牌,立委已經很清楚的說明方向,請衛福部說明什麼可做到什麼做不到。
我們要正告衛福部,千萬不要變成《身權法》修法最大的障礙。謝謝大家。
2、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秘書長)發言稿
障礙者的人權應該穿越黨派,存在於每一個人的心中,落實在每一個人的實踐當中,不論是誰不論是什麼黨派。
在這次修法我們與許多身心障礙團體拜訪了跨越黨派超過16位立委,希望在這18年來沒有大修的法律,與時俱進盡速修法,防止障礙者及其家屬的人權不斷受到侵害。
許多條文都獲得眾多委員們的支持,大家皆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作為指標,唯有衛福部不斷抗拒。作為身心障礙者權利以及福利服務維護的主管機關。每一次花大筆的經費邀請國際委員來到台灣做C R P D審查,但另一方面又不斷做出違背國際人權趨勢以及國際委員建議的言行。
特別是讓障礙者可以擁有自主人生的個人助理服務,在許多障礙團體共同努力下,已於2011年入法。當時我們期待的是一套以障礙者為主體,讓障礙者可以減輕障礙困境的個人助理服務。但是到了2026年的今天,政府卻不斷地在制度上製造出障礙,讓服務不斷被限縮。有的障礙者無法開案、有的基本身體協助生活協助被排除,甚至被要求轉往長照,讓障礙者逐漸失去選擇生活方式與決定自己人生的權利。
國家人權委員會第三次CRPD獨立評估意見已指出,個人助理服務範圍被限縮、核定過程透明度不足及人力量能不足等問題;2020至2024年間,核定時數的實際使用率只有約50%至58%。
衛福部的資料也顯示,2024年全台個人助理只有733人,服務使用者僅1,326人,2025年整體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經費竟約有4億元。而長照體系光是居家服務,衛福部原先推估2025年的經費規模就達143.88億元,兩者政策資源規模相差約36倍。
政府不能一方面長期不投入足夠資源發展個人助理服務,另一方面再以人力不足,量能不足為由,把障礙者推往長照。長照著重照顧,自立生活強調的是障礙者的選擇、控制與自我決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十多年的經驗已經證明,如果權利只留在服務辦法裡,就可能被行政解釋、審查與預算一步一步限縮。所以這一次我們堅持把最基本核心原則寫進法律:服務不限縮、審查不黑箱、生活決定權不退讓。
11月即將在台灣舉辦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我們的政府對外招標花了2300多萬元,準備審查過程包含上百位人力工作人員、參與者,以及其時間與各項成本的投入。我們在此宣示絕對不會容許衛福部如此浪費公帑,一邊舉辦公約國際審查向國際社會宣示台灣人權立國,另外一方面卻建置與C R P D 背道而馳、無法保障障礙者權利的法律與制度。當障礙者的權利沒有受到保障,整個社會以及政府要付出的代價將超乎想像!
我們需要一個負責的政府,我們也呼籲所有的黨派以及政治人物,繼續一同堅守人權,不要在需要的時候,才將身心障礙者當作政治工具以及關懷對象。我們要的是成為權利的主體。我們會持續監督下去。謝謝大家。
3、孫嘉梁(人民民主黨 身權法工作小組)發言稿
長久以來,我享有的個人助理服務補助時數都不足以完整支持我的自立生活。
我目前的補助時數是每個月100小時,這是新北市政府在2023年所做的核定,「100小時」就是當時計畫的補助上限。「玉姐案」的判決明確指出,「補助上限」不應該存在,個人助理服務必須依照障礙者的需求來提供。我研究了2012年7月發布的「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之後,確認法官是對的:真的可以從這個辦法推導出「個人助理應依障礙者需求提供個人生活協助服務」。那為什麼14年後的今天,許多申請個助服務的障礙者仍然被社工告知,每月最多只能補助60小時、甚至30小時,而且只能在外出時使用?
2023年8月,我決定開啟法律程序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我自己寫訴願書,嚴謹地從各個既有的法條推導出自己的主張:政府應該依照我的自立生活計劃,提供每月277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並且不得收取服務自負額。對於科學背景的我而言,我當時提出的推導,幾乎沒有瑕疵。面對新北市社會局後續提出的答辯,我在前兩天提出了更縝密的回應,結論是我都主張依然站得住腳!
這時部長可能會說:既然如此,就不必將個助服務在障權法中多做規範,個人照顧服務辦法就夠了!然而,請大家反過來思考:雖然可以從目前既有的法律推導出個助制度應有的樣貌,為何障礙者仍然無法使用個助來好好生活?我的答案是:針對一些關鍵事項,目前的法律規定地太不直接,甚至容易誤導!例如:個人照顧辦法第71條第2項說:「個人助理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於活動與社會參與中所需之協助」,明明「活動與社會參與」也可能在家中進行,而且從其他條文可以看出,這一項規定只是特別強調:「不像居服員主要聚焦在身體照顧,個人助理也必須支持障礙者進行社會參與。」但許多地方政府就硬要把這一項規定解釋成:障礙者在家中不得使用個人助理!
另外,讀過幾份社會局提出的荒謬答辯,我也明白了一件事:既然他們都敢對著法官胡說八道了,那麼透過社工向障礙者與個助布達一些錯誤的規定,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
所以,我堅決主張:個助制度的核心底線必須立法保障,不能只交給「行政辦法」!
4、謝睿原(臺灣障礙青年協會 理事)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臺灣障礙青年協會理事謝睿原。**障礙者要的,不只是活著。**我們要上學、工作、參加社團、看電影、甚至談戀愛。但現在很多制度,還是習慣先問:有沒有身心障礙證明?是什麼疾病?需要多少照顧?卻很少問我們:**你想怎麼生活?你需要什麼支持?**所以這次修障權法我想講三件事。
**第一,自我決策。**障礙者不應該只是被照顧、被安排的人,而是可以自己做選擇、規劃生活的人。我們應該自己決定要接受什麼教育、做什麼工作、過什麼樣的生活,而不是因為有障礙,就先被別人決定什麼適合、什麼不適合。
**第二,平等參與。**很多時候,不是障礙者不想參加,而是制度根本沒有提供我們參與的方法。在學校,社團需要合理調整;離開學校之後,也需要有社會參與的銜接。醫療也是一樣。很多醫療服務集中在上班時間,工作的人要看醫生,就得在工作和就醫之間做選擇。諮商如果也只有上班時間,對正在工作的人來說,同樣很難使用。所以無障礙、合理調整,不是特殊待遇。**它是讓我們能夠參與社會的基本條件。**
**第三,獲得真正需要的支持。**現在很多制度還是在看:「你有沒有資格獲得相應的服務?」但人的需求,不會照著資格表走。有些夥伴因為有鑑輔會證明,在學校有支持,畢業之後卻突然沒有;有人明明有實際需求,卻因為不符合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只能自己想辦法。所以制度應該從「你夠不夠障礙」,轉向問:**「你現在需要什麼支持?」**
障礙不是我人生的全部。我們除了是障礙者,也可以是學生、工作、社團成員、朋友、伴侶。也可以只是單純發展自己興趣的人。**我們不是只想活著,我們也想好好生活。**這十八年來,社會環境已經快速變動,大眾對障礙者的想像也不應該侷限在醫療、上學、上學,我們有出去玩、交朋友、親密關係跟自我實現的需求。**我們要的是一部真正看見障礙者生活的障權法。**讓障礙青年不再只是被照顧、被安排、被代表的人,而是可以平等參與、自我發聲、決定自己人生的人。我們每天都與自己的障礙共處,是最知道自己需要什麼的人,障礙者就是自己障礙經驗的專家,我們的聲音值得被聽見,**障礙青年要的不只是被納入制度**
**在討論修法的過程,我們也有權利參與、決定自己的未來。**
5、楊正宇(自立生活人權陣線 成員)發言稿
第 16 條合理調整立場聲明
拒絕合理調整,就等同歧視
合理調整不是恩惠,而是讓障礙者能與其他人平等參與社會的基本條件。
今天一個障礙者要工作、上課、接受服務、參加活動,遇到障礙就是現在遇到,不會等三年之後才遇到。所以我們無法接受,把合理調整的重要保障一拖就是三年。我們理解政府需要教育、宣導,也需要讓各單位知道合理調整到底該怎麼做。因此我們認為,3 到 6 個月作為教育、宣導與行政準備期,是可以討論的合理時間。但是時間到了,就應該開始執行。
現在政府一直提出,希望建立評議委員會來處理合理調整的爭議。但我們要問:是不是一定要等評議委員會全部建置完成,障礙者才有合理調整的權利?我們認為不是。CRPD 對合理調整的基本原則與方向早就已經存在,各行政機關面對申訴、爭議或差別待遇,也不是完全沒有既有的處理機制。既然已經有原則、有行政體系,也有可以處理問題的管道,就不應該因為新的評議委員會還沒有建置完成,而讓合理調整繼續停在原地。評議委員會可以建立,但不能把它變成合理調整開始施行的前提。否則我們還要問:評議委員什麼時候產生?由誰組成?用什麼標準判斷?如果三年後機制還沒有準備完成,是不是障礙者又要繼續等下一個三年?這些問題政府都應該說清楚。
我們主張很簡單:3 到 6 個月完成宣導、教育及行政準備,之後就應正式執行。遇到問題,就在實務中修正;不懂,就接受教育;制度不足,就持續改善。不能因為政府還沒有百分之百準備好,就要求障礙者繼續等待自己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就應該明確構成歧視。這個原則不能模糊,也不應該再往後拖。
核心立場:評議機制可以建立,但不能成為合理調整延後上路的理由。
6、詹紹鈺(使用者個人代表)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詹紹鈺。我是一個努力在新北生活、工作的身心障礙者。目前,我沒有父母在身邊照顧,必須完全依靠自己來面對生活的每一天。 說到「自立生活」,我想先和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數字:56。這是我每個月能獲得的個人助理服務時數。沒錯,只有少得可憐的56個小時。
大家可以幫我算算看,56個小時分攤到一個月30天,等於一天能用幾個小時?答案是一天不到2個小時(大約只有1.8小時)。 或許有人會想,政府不是還有提供居家服務可以申請嗎?但我必須沉痛地告訴各位,就算把居服的時數全部加進去,我一天能得到的協助,也只有少少的 2.5 個小時。 一天有24小時,我卻只有 2.5 小時的資源,剩下的 21.5 個小時我都必須自己苦撐。請問大家,這點時數真的夠嗎? 這讓我每個月在分配時數時,都像在玩一場殘酷的生存遊戲。我必須精打細算,每一天都要提心吊膽,生怕到了月底時數見底,生活就會直接停擺。沒有基本的生活品質,我就無法維持好的工作品質;沒有好的工作品質,我就無法養活我自己,這是一個可怕的惡性循環。
我今天站在這裡,最想問衛福部一句話:為什麼個人助理的相關規定,不能統一寫成一條真正的「法律」?為什麼一直堅持只能用「辦法」來規範? 我想告訴大家,為什麼我們必須要爭取「法律」。因為在法庭上,法官看的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機關的「辦法」。這兩者在法律位階上是完全不一樣的!只有白紙黑字的法律依據,對於那些正在為自己生存權利奮鬥、甚至被迫打官司的身障者來說,才是真正的保障;同時,這也能讓在第一線協助我們的個人助理,獲得應有的工作保障。
因此,我們堅決反對只用「辦法」來規範自立生活的相關事項。唯有將它提升為「法律」,這項制度才有真正的價值。更重要的是,這部法律必須要有明確的「罰則」。只有設立罰則,我們才能真正監督各縣市政府依法行政,不再讓身障者的權益被地方政府忽視或打折。 請把真正的自立生活,用真正的法律還給我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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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中港百億填海案改填五縣市廢土 規避白海豚野保審查
文/監督施政聯盟
台中港百億填海案改填五縣市廢土 規避白海豚野保審查
告發港務公司、交通部、海委會、環境部歷任首長護航
臺中港南填方區填海案正破壞瀕危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之前台中港務分公司及交通部涉嫌以不實資料魚目混珠規避《野生動物保育法》重棲審查,監督施政聯盟偕同多個公民團體上午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正式對交通部、臺灣港務公司及海洋委員會、環境部等歷任首長提出刑事告發,陳請檢察官詳細調查本案。團體指出,本案如今更進一步擴大變更,自本(9)月起大量引入營建廢土與再生粒料,使用比港區疏浚土方更不恰當的填海物質破壞一級保育類台灣白海豚的重要棲息環境。環團痛批,官方為了護航開發規避審查,聯手玩起「時空錯亂」的法理詐欺,當年申請免重棲審查時就魚目混珠規避,現在還變更填海物質,依然規避審查,罪證明確,請檢方立刻分案偵辦!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指出,過去開發單位台中港務分公司及其主管機關交通部都一再聲稱本案係屬已核定的「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以下簡稱106商港計畫),早於109年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公告之前,因此獲得海委會認定免經野保法重棲審查。但根據海委會今年8月31日提供的公文,所謂106計畫的第三次修正核定時間是109/9/21,根本晚於白海豚重棲公告日期(同年8/31)!況且,106商港計畫內 28 億元的離岸風電專區計畫,根本不含金額高達 104 億元的南填方區填海工程(台中港新建填方海堤工程)!台中港務公司用列在111-115年商港計畫的海堤工程,移花接木稱是106商港計畫內的風電專區,根本是為了規避審查而偽造公文、魚目混珠!(請參考附圖說明)
荒野保護協會副理事長廖梅雅書面意見表示,荒野保護協會重申守護臺灣白海豚的核心就在於「守護棲地」!台中港外圍海域是珍貴的臺灣白海豚重要棲地,是經過調查團體多次目擊證實、無可取代的重要生存廊道。填海造陸最殘酷的代價,就是海洋生態系的徹底消失,同時也會失去僅存不到50隻的臺灣白海豚。今天對交通部及臺灣港務公司等提出刑事告發,揭穿交通部及港務公司為規避重要棲息環境審查無所不用其極的惡行,行政院應該正視超過3.4萬公民槍救白海豚的連署,從善如流,依法帶領中央相關部會落實重要棲息環境公告對於臺灣白海豚的保護,停止一切未經合法審查的破壞行為,為瀕危的臺灣白海豚留下一線生機。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研究員林政翰表示,彰化長年承受全台最密集的離岸風電開發,我們比誰都清楚海岸線正在面臨什麼樣的壓力,臺中港外海剛好位於臺灣白海豚重要棲息地的正中間,現在白海豚的數量已經剩下不到50隻,族群極度脆弱,在白海豚重要棲息地正中間進行如此大規模的填海造陸,等同於在白海豚的客廳中間築起一道高牆,直接把苗栗與彰化、雲林的族群切斷,一旦南北生態廊道被阻斷,白海豚將面臨嚴重的近親繁殖與棲地破碎化,這等於宣告這個物種走向滅絕,請問交通部跟海委會承擔得起這個歷史罪名嗎?
而填海造陸不只用營建剩餘土石方,更有所謂的「再生粒料」,就是像焚化爐底渣這樣的廢棄物再利用,我們長期追蹤彰化的廢棄物,看過許多用營建剩餘土石方作為掩護,混拌含有重金屬的廢棄物,而台中港回填土方的檢查站我們已經去看過,根本沒有地方讓土方可以倒出來,抽樣檢測或看內部有沒有混拌的情況,簡單來說只核對文件,因為這些行政機關知法玩法規避了海審及環評,台中港的回填可說是完全沒有任何可信任的監督機制。
我們彰化環境保護聯盟今天強烈支持這項刑事告發!要求檢調單位不僅要查文件造假,更要查「再生粒料與營建廢土進場的背後,到底有沒有龐大的廢棄物處理利益輸送?」我們絕不容許港務公司跟海委會聯手,把臺灣白海豚逼上絕路!
三大造假與違法鐵證,官員難辭其咎:
- 時空錯亂,公告後才備查: 海委會於 109年8月31日 正式公告白海豚重要棲息環境;但行政院備查106商港計畫「第3次修正計畫」的日期竟是 109年9月21日,整整晚了三週。開發單位卻以此後發之修正計畫作為免重棲審查的護身符,明顯涉及偽造文書,涉犯刑法 §213、§214 公務員登載不實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移花接木,拿舊計畫掩護新工程: 港務公司聲稱本案屬「106-110年計畫」。但查前瞻計畫網站,預算約28億元的臺中港離岸風電專區(106-109年)早已完工結案;而本案實質為高達104億元的臺中港填方區新建海堤工程(屬111-115年計畫),港務公司與交通部公然將百億新工程塞進已結案的舊框架,涉嫌偽造事實與不實背書。
- 基礎事實變更,當初免審查不等於今日可合法免審倒廢土: 港務公司當年用來逃避野保審查的申請基礎,根本與後續變更填海、收容大量營建廢土的實質內容完全不同。主管機關在基礎事實已發生巨變、甚至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仍舊護航到底,涉犯刑法 §131 圖利罪涉,公然圖利特定廢土與營建業者。
搶救白海豚團隊強調,本案不只是行政怠惰,更是跨部會的系統性造假犯罪。隨著今年大量營建廢土全面進場,海洋生態正面臨萬劫不復的浩劫。環團今日正式按鈴遞狀,除追究歷任首長與承辦的刑事責任外,也正告中央主管機關切勿繼續包庇開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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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詐領助理費、國安疑慮連環爆!黑箱立委還想選縣市首長?不揭露助理、兼職資訊請拒投
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近期政治人物涉及利益衝突與公帑使用的爭議接連發生,從立委陳雪生涉嫌詐領助理費遭搜索,到高金素梅辦公室主任張俊傑涉助理費等案件遭起訴後,竟在科技監控期間棄保潛逃,案件更牽涉自中國輸入快篩等爭議,再次敲響國會廉政與國安警鐘!
公督盟常務監事林美娜表示,年底九合一大選將至,多位現任立委投入縣市首長選舉,更應接受更高標準檢視。一名立委每年使用於公費助理、考察及服務處等相關補助,規模約上千萬元;一旦轉任縣市首長,手中掌握的將是數百億、甚至上千億元地方政府預算,以及更龐大的人事、採購、工程、補助與對外交流資源。權力與資源愈集中,不只利益衝突風險升高,也可能增加境外勢力透過人脈安插,或組織關係滲透的空間。公督盟呼籲尚未揭露的朝野立委,尤其投入年底縣市首長選舉者,應於9月18日前自主公開相關資訊,別讓立法院裡的廉政黑箱與國安漏洞一路帶進地方政府。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強調,公督盟要求立委自主揭露公費助理聘用、出國考察、兼職與重要職務、遊說往來,這些問題與政黨對立、意識形態無關,就是最基本的責任政治,若立委任內都不願透明,轉任掌握更龐大人事與預算資源的縣市首長後,只會放大黑箱風險,選民應用選票要求政治人物負責。
國、眾兩黨立委助理聘用全黑箱,轉戰地方首長用人恐成國安破口!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公督盟自2013年起推動立委自主揭露利益衝突資訊,但截至目前,本會期僅48位立委主動公開,國民黨、民眾黨更是無人揭露。他強調,公督盟從來不是要求「把資料交給民團」,而是立委主動向人民公開,讓選民知道助理聘用、兼職及相關利益關係。張宏林指出,國民黨過去也曾拒絕揭露,選舉失利後才重新公開,如今又再度重蹈覆轍,顯見選民應用手中的選票制衡。立委不能平時要求行政部門透明,輪到自己時卻「雙標」,把利益關係留在黑箱裡。
尤其今年共有19位現任立委投入地方首長選舉,創下直轄市長、縣市長同步改選來新高,更應接受人民檢驗。其中目前仍未自主揭露利益衝突資訊的參選人,包括國民黨江啟臣(台中)、謝龍介(台南)、柯志恩(高雄)、徐欣瑩(竹縣)、張嘉郡(雲林)、吳宗憲(宜蘭)、陳玉珍(金門)。
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痛批,並以高金素梅相關案件為例指出,許多助理費、親屬掛名及實際任職情形,往往都是等到檢調搜索、偵辦後才逐步曝光,更別說這次辦公室主任棄保潛逃,平時和中國的關係甚深,「如果事前就讓陽光照進來,許多疑點其實可以更早接受社會檢驗。」他強調,地方首長未來掌握的人事任用、採購、補助與對外交流資源都遠高於單一立委,若現在連助理聘用與利益關係都不願公開,進入地方政府後,用人黑箱、利益衝突甚至國安風險都可能進一步放大。
助理人事黑箱不只傷廉政,更傷國安!小黨齊呼:立委利益衝突揭露修法別再拖!
台灣基進松山信義區議員候選人鄧樂強示警,利益衝突資訊若到選後才揭露,就失去作為選民投票判斷依據的功能。地方首長掌握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公共工程、開發許可等高度集中的行政裁量,一個決策就可能直接影響特定土地、企業或家族利益,因此透明義務不限於中央民代。他以日本為例,指出地方首長與地方議員同樣建立財產與利益揭露制度,呼籲台灣候選人在選前主動說清楚本人、家族、企業與地方標案、土地開發間是否存在利益關係。
時代力量新竹縣竹北東區議員參選人張育慈指出,兼任企業或團體職務、公費助理使用情形,本來就應是民意代表最基本的透明要求,但現行制度仍高度依賴立委自律,如今這些黑箱立委即將投入選戰,選民能夠安心將手中的一票託付給他們嗎?其中新竹縣長參選人徐欣瑩目前仍未自主揭露相關資訊。她呼籲,不論哪一黨、哪一位候選人,只要要從國會走向地方行政,就應在投票前公開兼職、政商關係與助理聘用資訊,讓選民自己判斷是否值得信任。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認為,一般民眾申請托育、社福或勞工給付,往往為了幾千、幾萬元補助就必須提出各種證明;NGO接受政府補助,也要逐筆核銷。但政治人物進入權力核心後,每年使用上千萬元公共資源,助理聘用、兼職與利益關係卻不一定要完整公開,形成明顯落差。她強調,資訊透明對沒有政商人脈的一般選民尤其重要,「選舉不是權力的洗白機制」,立委過去如何用人、如何使用公帑,就應成為選民判斷其能否掌握更大行政權的重要依據。
台灣綠黨中正萬華區議員參選人王振庭表示,立委除了薪資,還能使用公費助理、出國考察等大量公共資源,因此資訊公開本來就是對納稅人最基本的責任。但目前助理聘用、兼職、公費考察,甚至自費赴中港澳等資訊,仍缺乏完整強制揭露。尤其國會助理可能接觸法案、預算及敏感資料,透明不足不只涉及公帑,也可能形成國安疑慮。他主張,國會與地方議會都不能再只靠自律,而應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資訊公開。
連立院自己都知道規範不足!呼籲韓國瑜院長應啟動利益衝突揭露改革!
公督盟副執行長陳利益表示,立委助理聘用資訊公開,不只是防止詐領助理費,更涉及國會安全。近年立院助理、政黨幕僚涉共諜案件接連發生,國安局也曾示警,應研議建立國會助理接觸機密資訊的安全查核機制;若連誰被聘用、誰能接觸敏感資訊都不透明,國安風險就難以及早防範。他並指出,本屆立法院法制局及秘書長周萬來過去都曾提出,現行立委利益衝突規範和國外相比嚴重不足。既然朝野立委過去都認同資訊重要,就不該「找藉口」,而應主動公開並推動修法。公督盟呼籲,韓國瑜院長儘速召集朝野,將利益衝突揭露、機敏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化,讓權力看得見,建立人民信任!
本次記者會,公督盟呼籲:
- 尚未揭露利益衝突資訊的立委應於9月18日前(開議前)公開,參選縣市首長者更應向選民揭露。
- 韓國瑜院長應儘速推動國會自律改革,將立委利益衝突揭露正式制度化。
- 立法院應建立國會助理機密接觸分級、安全查核與保密責任機制,補上國安漏洞。
這篇文章 【新聞稿】詐領助理費、國安疑慮連環爆!黑箱立委還想選縣市首長?不揭露助理、兼職資訊請拒投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89集| 「履約人員」成剝削移工新管道?別讓境外聘僱成人口販運
文 / 机瑋琪
台灣能源轉型正加速推進,離岸風電、造船、煉油與大型工程等產業對外籍專業技術人力的需求也隨之攀升。然而,在龐大的能源與產業建設背後,部分外籍技術人員以「履約人員」名義來台工作,實際上長期在台灣提供勞務,工作內容、工作場所乃至管理方式都和台灣境內的勞動者無異,卻可能因勞僱關係被認定存在於境外,而無法適用我國的勞動法令保障。
人已經在台灣工作,卻因一紙境外契約而被排除於勞動法制之外,這不僅涉及個別勞工的權益,也凸顯全球化產業分工下,跨境勞務關係與既有勞動法制之間明顯的落差。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專訪台灣移工聯盟(MENT)議題工作者藍雨楨,以及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副秘書長鄭中睿,從兩名印尼籍專業技術人員阿潘、阿努的遭遇出發,進一步來談「履約人員」制度,究竟如何形塑勞動保障的灰色地帶,又留下哪些可能被利用的制度漏洞?
從近五萬元月薪到百元時薪
阿潘、阿努來自印尼巴淡島(Batam),兩人都有超過十年的鋼構工程與裝配經驗,曾在造船廠、煉油廠等場所工作。2025年5月,兩人透過新加坡公司「謝菲爾德綠能」應徵來台從事工程技術工作,同年9月19日取得勞動部核發的工作許可,並據此辦理來台簽證。10月22日,兩人在印尼簽署勞動契約,約定履約對象為台灣的圓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內容為管線裝配,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屏東,月薪約定為新台幣 48,596 元,且契約載明享有勞健保等法定保障。
👉🏽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11月6日,兩人與其他十多名印尼籍技術員從小港機場入境台灣,入住屏東宿舍。然而,入境隔日晚間,謝菲爾德綠能台灣分公司的管理者卻要求重新簽約,形成入境前後兩套條件天差地遠的「AB約」(陰陽合約),並表示不簽就須即刻回國。原本近4萬9千元的月薪,變成時薪台幣100元,承諾的勞健保與相關保障全數取消,工作內容也從原先的專業技術工作,變成磨砂、清潔、綁管、搬石頭、搬水泥等雜務。
發生嚴重職災 第一反應卻是不要開刀
2026年3月10日,阿潘在屏東工作場所發生嚴重職災。當時工頭指揮他使用吊臂搬運鋼材,鋼材掉落後砸中他的左腳,造成腳踝多處骨折。送醫後,阿潘第一時間竟要求醫師不要開刀,並非因為傷勢不需手術,而是因為擔心自己沒有勞保、健保,無法負擔近20萬元的醫療費用。雖然最後醫療費用由資方支付,但醫師原先建議阿潘休養8週,資方卻要求他4週後就須返回工作,否則可能扣薪。
直到一名印尼籍看護告訴阿潘可以撥打1955申訴,他才於4月22日鼓起勇氣尋求協助。然而,申訴之後,事情並未因此解決。屏東縣勞青處雖曾視察,但無具體改善作為;健保局及勞保局則回應,這類外籍勞工工作半年內本來就沒有勞健保保障,並表示查無不法情形。同年7月,阿潘與同事阿努決定蒐集契約、薪資與工作內容等證據,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正式陳情,希望不要再有其他人遭遇類似情形。
四方關係下 究竟誰是雇主?
本案最棘手的地方,在於阿潘、阿努的勞務關係並非單純的「勞工、雇主」二方關係。兩人透過新加坡公司招募,再以「履約人員」名義來台,名義上的履約對象是台灣圓翔營造,實際工作場所則包括位於高雄小港的中油大林煉油廠,及屏東銘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
從境外雇主、台灣承攬公司、實際用人單位到勞工本身,形成高度複雜的跨境四方關係。鄭中睿解釋,一般派遣勞動關係已涉及勞工、派遣公司與要派單位三方;本案更增加境外公司與跨國契約等因素,當勞工發生欠薪、工作內容遭變更,甚至發生職災時,極有可能出現責任歸屬不清的問題。
若要追究新加坡公司,可能被認為勞務關係在境外;如要追究台灣公司,又可能被主張台灣公司不是直接雇主。當一名外籍勞工每日實際在台工作,卻因法律上的聘僱關係存在於境外,而無應有的法律保障。
「履約人員」制度彈性 卻變成勞動保障漏洞
所謂「履約人員」係基於契約履行的需要,由境外雇主指派外國人來台工作。這項制度原是為因應跨國工程與專業技術人力需求,讓企業能在不同國家之間調度專業人才,如造船、風電等產業,確實需要大量短期或特定工程的專業技術人力。但,當制度提供跨境人力移動的彈性,勞動監督與救濟機制卻未能同步跟上,制度彈性便可能轉化為勞動保障的漏洞。
藍雨楨指出,阿潘與阿努並非個案,過去已有類似爭議。境外公司以履約人員名義將外籍技術人員帶入台灣,再派往不同企業或工程場所工作,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往往面臨責任歸屬與法律適用的問題。其實兩三年前,也有類似的爭議,但政府當時只回應「目前沒有辦法」,後續並無任何改善措施,甚至要求勞工若有問題,須赴境外提起訴訟,形同將經濟責任轉嫁給外籍移工。
工作許可一旦消失 勞工連留下來申訴的機會都沒有
一般移工如果遇到雇主違法、欠薪或職災,在一定條件下仍有轉換雇主、安置或其他救濟機制。然而,對以履約人員身分來台的外籍人士而言,如果境外雇主解除聘僱關係,在台工作許可便會受到影響,進一步牽動在台居留資格。
當勞工最需要留下來申訴、蒐證與接受調查時,卻可能因為工作關係終止,而失去續留在台灣的機會。藍雨楨指出,這種處境與境外聘僱的遠洋漁工存在相似性:勞工在台灣工作,卻因特殊的跨境聘僱關係而被排除在勞動保障之外。如此處境,就如同已被公認強迫勞動高風險的境外聘僱遠洋漁工,可說是「陸地版的境外聘僱移工」。
能源轉型建立在勞動剝削之上
台灣能源轉型與大型基礎建設需要國際人才與技術人力,是產業發展不可避免的一環。當台灣需要大量外籍技術人力時,更應同步建立完整的勞動保障。藍雨楨與鄭中睿提出幾項建議:移民署應針對本案是否涉及人口販運展開調查,並保障調查期間的居留權益;勞動部應針對謝菲爾德綠能進行專案勞檢,調查是否存在強迫勞動或工作內容與許可不符的情形,且應建立履約人員的申訴、安置與職災救濟機制。同時,政府也應重新檢討「履約人員」制度,建立從申請、入境到實際工作的完整監督機制;要求中油落實與圓翔勞務採購契約中「勞工權益保障條款」,相關企業與國營事業,應落實人權盡職調查,避免企業在追求工程效率與成本控制的同時,將勞動人權的代價轉嫁給最弱勢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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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Foodpanda發薪日仍拒發報酬,勞動部確認違法,外送工會協助檢舉且不排除刑事告發
文/全國外送產業工會、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與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
針對Foodpanda日前惡意栽贓外送員拖延並違法扣除報酬之行徑,全國外送產業工會、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與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今日再次表達嚴正抗議。工會與聯盟指出,今日適逢發薪日,平台卻仍未補足外送員應得的法定報酬,勞動部已確認此舉確定違法。此次受害的外送員雖以台南、高雄與屏東等南部地區為大宗,但中北部亦有不少外送員受害,近期適逢中元普渡檔期,民眾大量採購造成量販店撿貨大幅延遲,加上連日豪雨導致各地路況不佳且意外頻傳,許多外送夥伴在惡劣天候與商家卡單的雙重夾擊下艱辛值勤,送達時間僅比系統預期多出不到1至5分鐘,竟遭平台無端指控為「惡意拖延」,並以此為由拒絕依法補足費用。
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嚴正表示,依據外送專法規範,除法定必要費用或雙方另有特殊約定外,平臺不得任意扣減外送員應得報酬。
Foodpanda此次逕行扣薪的做法已明確違反專法規範。更荒謬的是,現行機制根本是「先定罪、再叫外送員自己證明無罪」。
陳昱安強調,若平臺指控外送員違規,就應由平臺負起舉證責任,提出具體證據、認定依據並經過調查,而不是先扣錢、先定罪,再叫外送員自己證明「我沒有違規」。絕不能讓平臺自己當檢察官、自己當法官、自己判有罪,最後還要外送員自己證明清白。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建明指出,在今日發薪日平台仍拒絕補足法定報酬且經勞動部確認違法的情況下,工會絕不姑息且將堅守勞工陣線。他宣告工會將全面協助所有受害的外送夥伴,依法向各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舉發,確保每一位外送員的合法所得都能討回,絕不讓平台以任何藉口規避責任。
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重申,若個別外送員真有違法疑慮,平台理應尋求正常的司法途徑進行追償,直接栽贓與扣薪是現代法治社會絕對不能容忍的惡行。為捍衛外送員的合法權益,對於平台未經調查即惡意扣薪與栽贓的舉動,工會絕對追究到底,後續也不排除對平台提出刑事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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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呼籲環評大會否決二林精機產業園區開發案
文/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二林精機12年前發霉發臭環評書!守住二林台糖農地
呼籲環評大會否決二林精機產業園區開發案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施月英總幹事表示,彰化縣政府早於民國103年推動二林精機產業園 區,開發面積高達352公頃,然而本案環評及開發依據已歷經十多年,部分調查資料、供水供電文件及產業需求評估早已年代久遠。我們質疑:這份「發霉的環評」,如何證明今天仍有開發的合理性與必要性?!二林中科園區開發631公頃至今近17年,轉型低污染精密 機械等產業發展,但招商、招人及土地利用仍未達原先期待,在選前提出來根本就是騙選票!!
北彰化工業聚落與台中產業鏈緊密結合,南彰化則是重要農業生產區。王惠美縣長任內在北彰化陸續通過打鐵厝、水五金、惠來、鴻大等產業園區,總面積高達841公頃,這些園區與二林精機要引進產業具有相當程度重疊,到處開發呈現浮誇的用地需求。而目前機械產業正受到美國關稅、國際景氣及供應鏈變動衝擊,去年起就出現無薪假;產業可能十 年、二十年就換一輪,但農地一旦水泥化就很難再回來。當年中科二林園區因應友達等面板產業投資需求大規模開發,後來產業情勢卻快速改變,友達光電業變成慘業,這就是面對全球化發展下,最清楚的警訊。
南彰化是農業重鎮,本案開發環評書是嚴重的承諾瑕疵!,廢水排放說會全回收再利用, 卻又評估排放廢水到彰濱工業區,甚至提到做不到的海洋放流,前後矛盾不一。又承諾水質排放標準,但放流水的標準卻相差20倍,例如總鉻0.1變成2mg/l;銅0.2變成3mg/相差15 倍,鉛0.1變成1mg/l和砷0.05變成0.5mg/l相差10倍,讓人驚嚇。除此之外在結論建議上,提及台糖土地不開發,若維持蔗田土地利用是無產業效益,這顯然對於全球極端氣候下衝 擊,農地的效益是完全漠視的。我們呼籲環評大會否決二林精機產業園區,守住南彰化農業重鎮、守住台糖農地,也守住台灣未來的糧食安全!
2.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表示,二林精密機械園區開發案的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中,關於「用地供給需求分析」的論述嚴重失真,脫離現實!該環評書件竟然引用長達十年前,民國 103 年至 107 年間對產業成長的過時樂觀預測,以此作為開發決策的依據, 就是在製造「缺地假象」,為盲目的開發護航。
更荒謬的是,與其緊鄰的中科二林園區,全區規劃 344 公頃的產業用地,目前出租率僅31.3%,有高達 236 公頃的產業用地長期閒置。而此處租金為全台科學園區最低,每平方公尺僅 12.62 元,大約是台中科學園區(每平方公尺 34.88 元)的三分之一。在享有全台最廉價科學園區土地成本的優勢下,廠商仍無意進駐,足證市場根本不存在環評書件聲稱之迫切需求,二林地區也不具備支撐該產業聚落的條件。
支持農業部明確要求二林中科園區進駐應達70%,並重新確認產業需求後,才有資格討論二林精機;目前不具備逕行開發的合理性。 台灣土地資源有限,產業發展不應盲目推動新園區的開發,而是積極活化既有的閒置工業用地。區域發展也不應建立在假性需求的盲目擴張之上,否則就是變相鼓勵土地炒作。台糖農地具備單一產權與大面積完整性,是台灣極其稀缺的資源,更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防線,在國土永續發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價值。我們堅決反對二林精機的圈地毀農,將珍貴的良田完整留給下一代!
3.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表示,二林精密機械產業園區開發面積高達352公頃, 環評審查已超過10年,距109年第5次專案小組審查也已超過6年。本案最根本問題是欠缺現 在的開發必要性:二林已有中科二林園區,彰化近年亦持續新增產業用地,當年提出的產業需求、廠商進駐意願,以及部分供水、供電資料均已年代久遠,不能拿十多年前的預 測、意願與函文,作為2026年再犧牲352公頃土地的依據。開發單位應以最新資料公開說明中科二林實際進駐、營運及剩餘產業用地、原有意願廠商目前真實需求,以及現今水電供應、污染與健康風險,重新證明本案是否仍有開發必要。
本案又涉及大面積台糖土地,在極端氣候、戰爭及國際糧食供應鏈風險升高下,大面積、完整且由國家掌握的農業土地,其糧食安全與國家戰略價值比十年前更加重要;農地一旦填土、鋪路、蓋廠,就是不可逆的損失。環評審查的是現在與未來,不是替十多年前的預測蓋章。因此,本案產業需求、水電供應、污染及健康風險均應以2026年最新資料重新檢驗,並退回專案小組重新審查;如果無法證明現在仍有新增352公頃產業園區的必要,就應否決開發。
4.彰化青農廖崇倫表示,我是一位青農,之所以回到彰化務農,是因為2020年參與反二林 精機的啟發。當時我們在念大學,有些支持開發的政治人物嗆我們,你們小時候又沒有務農,不懂農業的辛酸,說甚麼要保留農地?我氣不過,就決定身體力行。我想,現在我可以說點話了吧?緊密學習耕作數年之後,反而讓我更堅定認為,台灣不能沒有農業,彰南平原這塊台灣最宜於耕種的土地,也最最不能放棄農業的天命。 現在,這個世界、這個國家都有太多的危機,無法預料明天會變得怎麼樣。
你站在田邊,看到的是一塊甘蔗田,我看到的,是它在抵抗社區過熱,是它在守護糧食國安,是農業用水不斷挹注回地底,還有黑翅鳶等等珍貴的鳥類的家。可能還有,小朋友寫作文的靈感,這是我們贏過都市小孩的地方。 彰化縣政府說,既有工業區無法滿足單一大廠,連隔壁六百多公頃的中科四期,他們也說裡頭只有35%是精機 業,無法滿足。我覺得這真是似是而非。那假如這次讓你開發去了,是不是幾年後,又需要全新的工業區呢?精機業者需要,其他傳產業者也需要,半導體業者也需要……那我們本來在這裡的農民算甚麼?其實,各行各業都有技術,也都需要尊嚴和肯定。把農地當成提款機的時代,應該趕快過去了。 因為別人說哪裡是風頭水尾,我們就放棄自己本來有的東西,這是有毒的!那是因為他們的眼睛看不見農業的價值。但是我們彰化人,又何必拿以前受到的歧視,來懲罰自己呢?
5.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精密機械產業不像台積電在全球市場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且面臨日本因為日圓貶值而在高階工具機市場上更具競爭力及中國在中低階市場的饞食鯨吞,過去幾年許多業者不支倒地,只有搭上AI及半導體產業爆發浪潮的工具機業 者,才能在中、日雙面夾殺下,取得一席之地,該產業目前急需轉型,而非擴張,應輔導無法渡過危機的業者釋出廠房土地給有能力轉型精進的業者,而非把台糖這塊這麼完整、優良的大片農地,變更為精密機械產業園區,何況彰北近年已經新增八百多公頃的產業園區,二林科學園區的進駐率也還沒有飽和,實在看不到這開發案有何必要性。且在氣候越來越極端的今天,我們更需要保留農地以提升我們面對洪水、乾旱及飢荒的韌性,而非犧牲農地換取可能必須面對廝殺越來越激烈、未來前景充滿不確定的產業。
6.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副執行長許博任表示,國土利用的合理性不該被政治交換。二林精機環評大會之所以停了超過五年未開,就是因為以農業部為主的中央部會,堅持二林精機應等到隔壁同樣以精密機械為主的中科園區二林基地進駐率超過七成後,再啟動開發。到今天為止,中央部會堅持拒絕的理由仍然存在,中科二林基地至今不僅進駐率低,甚至還有將近280公頃的用地尚未開發完成。緊鄰的中科園區都還是蚊子園區的此刻,352公頃的二 林精機完全不具備任何開發條件,國土利用的合理性,不應該被一次的選舉拿來作政治交換。此外,二林精機計畫地點存在土壤液化、地層下陷及地下水管制等敏感區位,而且緊鄰二林優質農業生產地帶,國土利用上本就不適合作工業開發。將來有開發需求,也應該由受到科學園區政策環評約制,相對具較高環境治理能力的中科來合理規劃利用,二林值得更永續的發展,不應該任由縣府胡搞瞎搞。同時,本次書件完全未見109年第五次初審至今的展延審查申請文件,本案早已超過環評法規定的審查及補正期限,環評大會應該依法直接駁回。
7.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研究員暨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本案在廢水處理與替代方案的邏輯上有嚴重的結構性瑕疵,而且論述避重就輕,甚至玩文字遊戲,宣稱「再生水全回收不排放」,實質上卻在報告中拒絕真正的「全回收零排放」。環評書件更預留漏 洞,只要遇上梅雨季等氣候,工業廢水便可「合法溢流」至周邊排水路,完全是掩耳盜鈴的虛假承諾!而且環說書中將部分再生水用於綠地澆灌的規劃,根本是「假澆灌、真排 污」!精密機械產業廢水潛藏重金屬與毒性化學物質,將其用於澆灌,重金屬必然於土壤中長期累積,彰化的土壤排水性極佳,易向下滲透污染彰化地區賴以維生的地下水層。彰化為農業重鎮,地下水一旦遭重金屬毒害,將對在地農漁業與民眾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毀滅性打擊。本案嚴重低估環境外部成本,企圖以虛假的低污染粉飾太平,況且本案環評初審通過六年後才送環評大會審查,時空環境大不相同。強烈呼籲環評委員秉持事實證據,戳破這份充滿自相矛盾的報告,將此威脅海洋生態與區域水體的開發案予以否決,絕不容許粗糙環評護航污染擴張!
8.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陳秉亨表示:本案預計將廢水排放至彰濱工業區海域,此舉將對名列「極度瀕危」(CR)的台灣白海豚造成無可挽回的衝擊。自2002年首次科學調查以來, 台灣白海豚族群數量已從預估的99隻驟降至僅存48隻。令人憂心的是,20年前僅約30%的 白海豚個體帶有傷口,如今該比例已飆升至82%,更有高達58%的白海豚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皮膚病變。這些科學數據明確顯示,台灣西部海域的污染問題非但未見改善,反而日益惡化。若本案再疊加新的污染源,無疑會將早已陷入「滅絕螺旋」(Extinction vortex) 邊緣的白海豚推向深淵。當前彰化沿岸早已承受密集的既有工業與污染,環境涵容能力與十幾年前相比截然不同。我們呼籲,政府應嚴格落實污染總量管制,並以搶救瀕危物種為絕對優先,立即終止本案開發計畫。
(20:00更新)環評結論:
決議
(一)今日與會環評委員所提意見及書面意見,經彰化縣政府現場答覆後,採甲、乙兩案進行投票表決,甲案為「補正後提委員會再審」,乙案為「補正後送專案小組再審」,在場出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環評委員包含主席共13人,在主席未參與投票下,表決結果:6票贊成採甲案,5票贊成採乙案,1票無效票。因此今日審查結論為採甲案「補正後提委員會再審」。
(二)請開發單位依下列意見補充、修正評估報告書初稿,於115年12月31日前送本部,經相關委員確認後,提本委員會討論:
因應時空背景變化,強化說明本案開發之必要性及合理性,蒐集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出租率偏低可能原因,據以分析該園區與本案園區之競合分工規劃。
本案採用空氣污染排放清冊(TEDS13)模擬本園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包含一氧化碳(CO)等濃度圖及與中部科學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之疊加效應,並提出營運期間二氧化氮(NO2)增量之減排措施。
檢核本園區開發全時期用水平衡圖之正確性;重新檢討污水處理系統單元,加強無機廢水處理能力;補充說明本案污水「零排放」且再生水7,550CMD之去化途徑可行性(含分析進駐廠商自行負擔管線興建之意願),並訂定用水回收目標,量化園區廠商迴用上限。
補充說明51公頃土石方暫置區之必要性,具體說明土石方最大堆置量、高度、進退場時程及對周邊環境衝擊分析,並據以提出具體管理計畫(含智慧空污監測計畫)及防塵措施。
建議更新相關建設計畫、土壤、地下水、地層下陷、自來水主管機關及電力主管機關明確同意供水、供電文件等調查資料,並逐一檢核相關法規修正規定,以利增加本案審查判斷所需資訊。
補充本案開發基地之地層下陷趨勢,並針對淺層地下水與疏鬆砂土/軟弱黏土層,補充鑽探及液化分析,研擬地盤改良基準、廠房基礎及土壤液化因應措施。
檢核溫室氣體排放量推估之合理性,強化說明營運期間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與2050淨零路徑之相容性,並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補充抵換來源(應不含區內)、方式與每年抵換量。
強化生態保育對策,針對黑翅鳶及燕鴴等珍貴稀有保育類動物研擬具體營造替代或補償棲地規劃,並將保育成效納入環境監測計畫項目。
補充本園區開發範圍之每木現況調查資料,強化樹木移、補植計畫。
補充極端降雨、颱風及高溫之調適措施;滯洪池改採極端氣候情境模擬,並納入開發前農地蓄水量計算。
環境監測計畫應補充空氣品質監測點位圖示(須含基地範圍與空氣品質標準項目)、施工期間之地面水質監測項目增加「大腸桿菌」、施工及營運期間環境監測項目增加「水文」,且水資源中心水質之監測頻率應為每2週1次,並評估建立即時監測機制。
建立利害關係人動態資訊溝通平台,明確規劃資訊公開與意見回應機制。
有關委員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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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外資企業壓榨台灣勞工!?不只美光爭議,AGC工會取得罷工權!96%同意票挺罷工
文/艾杰旭工會
跨國企業在臺灣是否有讓台灣勞工受到合理對待?是近來備受重視的議題。在美光企業的工會提出罷工行動之際,日資AGC集團的艾杰旭顯示玻璃公司也發生調薪爭議。工會於9月4日宣布已經以高達96%的同意率,依法取得罷工權。位於雲林、擁有近千名會員的艾杰旭顯示玻璃(股)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艾杰旭工會)表示:將要求公司實施具體且有感的全體調薪制度,否則工會將依法進行罷工行動。這是雲林縣有史以來第一次的依法罷工投票通過事件。
艾杰旭工會指出:自25年前艾杰旭顯示玻璃公司在雲林設廠以來,公司就從未實施全體調薪制度。員工的底薪長期維持兩萬多元的水平,必須依靠考核調薪或其他津貼來讓薪資超過基本工資。特別是近年基本工資持續調漲,明年將破30,000元,基層情何以堪。這四五年來,工會持續提出全面調薪訴求,卻遭公司無視。甚至在今年7月底,公司表示臺灣公司已決議調薪,只待日本總社審核相關配套後通過;但在8月17日於雲林縣府調解會議,台灣公司的社長卻表示「這是誤會,從未有相關決議」。這使得工會不得不透過罷工來展現員工的憤怒。
工會強調在本次投票中,包括斗六廠、臺南廠,共高達89%的會員參與投票。這也讓工會能以全體會員942人的85%同意的高比例,超過法定的五成罷工門檻,確定獲得罷工權。具體來說,在「你是否同意工會發動罷工?」和「你是否同意設置罷工糾察線?」兩個投票議案,都以高達96%的同意票通過,表示了會員的強烈不滿。
工會質疑:艾杰旭公司身為知名的日資國際企業,近來AI景氣也讓AGC大賺,卻長期讓台灣勞工維持低薪。這根本是把臺灣當作壓榨的殖民地!同樣是雲林的企業,相較於台塑集團每年勞資協商調薪,明年更宣佈調薪4.5%,含伙食津貼、地區津貼等已達到9.6%,日資AGC集團的低薪政策簡直是踐踏台灣勞工。
目前全台有越來越多的工會以勞資爭議爭取調薪,包括也正在進入法定罷工程序的中華電信工會、美光晶圓工會、華通電腦工會、桃勤工會、乖乖工會。工會將繼續和全台工會串聯,不惜發動更多抗議行動,以獲得合理的回應。
艾杰旭工會收到消息,資方已承諾在9月16日回覆日本總社對調薪訴求的決議。工會要求資方應認真研擬與推動普遍調薪方案,若是敷衍應付,工會絕對會依法行使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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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不只讓選手無辜失去世錦賽資格,翁士航團隊用人頭會員「吃下」了體操協會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兩名台灣女子體操選手,依國際體操總會(FIG)積分規則遞補,取得2026年鹿特丹世界體操錦標賽單項參賽資格。對選手而言,是累積積分,獲得各大比賽參賽權的重要機會。
但中華民國體操協會未通知選手與教練就回覆放棄名額,把名額平白送給他國。選手表示:「我一直在想,在決定放棄之前,為什麼沒有人問過我?」
運動協會,是選手參與國際賽事的唯一窗口。同時,還肩負照顧選手、教練、運動專業人員權益的重要任務。帶領這樣的組織,要真心在乎選手、教練、運動專業人員。但這次事件,我們看到的是,目前的體操協會,只在乎自己方便,不理會選手、教練、裁判、運動專業人員的權益與想法。
目前,協會已道歉,但這道歉完全沒有實質效果。協會的聲明也寫得很清楚,「本案結果已底定」,協會根本沒有能力彌補,且截至目前理事長、秘書長也未下台負責。
本會要指出,如此荒腔走板的體操協會,在這本屆理事長、理事的選舉上,也有非常嚴重的問題。翁士航教練的團隊,利用人頭會員,操縱了本次選舉。相關疑義,本會今年四月已向運動部檢舉,但至今都還沒有看到實質處理。
人頭會員的操作方式:我幫你繳會費,你幫我投票「吃下協會」
本會掌握的證據(詳附件證據及資料夾)顯示,2024年,翁士航所帶領的臺師大體操隊教練團成員,招攬了該校學生、小師大家長、小大師家長等人入會,並藉由人際關係不斷取得新名單或對象繼續招攬。
本來,招攬加入運動協會,並不是問題。翁士航團隊的訊息,明白表示:「我們師大想吃下中華民國體操協會需要票源」、「會費會由我們公司(疑似是小大師)來負責」(證1)。
而且,這些人頭會員的入會手續,是逼迫師大體操隊學生,無償處理入會作業,學生因出賽、學分掌握在教練手上不敢不從,形同強迫工作。入會申請表的內容欄位,是由教練團成員指示(證2),連入會後的帳號、密碼設定也是。人頭會員在體操協會會員系統上的各種操作,翁士航團隊都可以利用自己設定好的帳號密碼,直接處理。
會費部分,則由少數幾組帳戶按「第幾位」序號,集中由蓊是的團隊繳納(證3)。
2026年1月,協會察覺會員入會異常情形,進行電話查核時,教練團成員於群組發訊息,要求受查核的人頭會員一律表示「加入會員是個人的意願」(證4)。另有教練團成員提供人頭會員回信範本,要人頭會員回信表示「本人委託申請入會之人員」(證5)。來規避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四條「代理申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之規定。
現行制度為什麼讓協會可以被長期有效把持
一、有人頭,就有位置
依前述管理辦法第29條以及體操協會章程的限制,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該批會員2025年入會、2026年即投票,正好跨過門檻,且只要有人持續代繳會費,選舉權未來還是會有。
二、席次可操作
同辦法第6條規定,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原意保障少數,但一方掌握數百位可指揮的人頭會員時,只要配票精準,就可以拿下多數理監事席次。
2026年,會員大會出席行使權利者,409人中192人為委託出席,要動員這個數量的人頭會員並不困難,尤其是有這麼高比例的委託出席(證6)。而常務理事選舉,出席理事17人,一席得8票、其餘六席各得7票,如果沒有事前配票,怎會有如此精準分配的票數?
三、換人不動搖結構
理事長由理監事互選產生,依同辦法第八條,理事長出缺應按原選舉方式辦理補選。也就是即便現任理事長引咎下台,仍是同一批多數被掌控的理事,再選出理事長(證7、證8)。
四、內部監督必然失效
當會員入會、選舉產生疑義,本來,可以用監事制度,來進行內部監督。但,同辦法第24條規定,監事之糾正意見須送理事會處理,理事會不處理才提報會員大會,而兩者都由同一批人頭會員產生。
實際上,還是有監事想依法查核,但受到秘書長的干擾,主張要先經監事會決議、限制監事閱覽的資料,拒絕提供會員委託書。在監事依法查核後,理事會更錯誤引用章程,將進行監察的監事,違法移送紀律委員會(證9)。監事想查閱的委託書,是驗證委託出席是否出於本人意志的關鍵文件,但還沒看到,就被修理。
依國民體育法第39條,理事長每任4年、連選得連任1次。而體操選手的黃金競技期通常只有4到6年。
只要人頭會員不處理,一整代選手從入選到退役,都將在同一批人的選訓、裁判與紀律權力之下度過。而且,只要人頭會員還在,下下次再選出另一位自己人當理事長,難道會困難嗎?
這就可以看出,為何翁士航的團隊成員,當時會說要「吃下協會」,吃了,是不用吐出來的。
這麼威權的人「吃下」協會,怎麼會好好照顧選手?
一、威權統治的習慣成為協會習慣
如同這次被體操協會放棄資格的無辜選手所說:「我一直在想,在決定放棄之前,為什麼沒有人問過我?」
翁士航教練的團隊,已被證實,會霸凌學生,要求學生要跪著跟教練講話,會把幼童脫進廁所教訓,會罰好幾個小時倒立、拱橋、會罰幼童不准上廁所直到失禁。
試問,這個天天被學生跪的教練,在團隊「吃下協會」後,做的決定怎會去問選手意願?
二、沒有公正,只有背後的翁士航心意
(一) 2025年,現任理事長還是教練時,於群組中向翁士航報告說,他擔任裁判時:「有抓在0.1~0.3的偏心」(證10)。這樣的人,現在是理事長,他對於選出裁判、選訓委員會委員時有影響力(他們自己人掌握了多數理事席次)。
(二) 上述選出裁判、選訓委員會委員的標準極端不合理,也有顯例。經學校調查認定霸凌成立、教育部核准解聘之麥劉湘涵教練,曾被選為選訓與裁判委員會委員。(目前雖然有選上的會議紀錄,網站名單已沒有麥劉湘涵。不過,選上有正式會議紀錄,撤職卻無正式會議紀錄,體操協會究竟如何解釋這個情形,麥劉湘涵到底還是不是委員,體操協會並沒有透明公正把資訊公開)。
要讓協會正常化,就要處理「被吃下」的狀態
目前體操協會荒腔走板的作法,說到底,是源自翁士航團隊的威權劣習。這樣的協會,要怎能了解大家的困難來協助排除?要怎麼真正用心在照顧廣大的選手、教練、裁判、運動專業人員,而非只照顧自己人?
國民體育法第43條已授權主管機關警告、撤銷決議、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停止補助、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或命令解散。
本會建議運動部:
一、依國體法第43條,就人頭會員疑義啟動調查,進一步查核會費是否由本人帳戶繳納、聯絡資料是否重複、入會意願回覆是否雷同、是否有一人為多人代理入會,並公開調查結果。若查證屬實,應認定選舉舞弊無效。
二、要求限期整理,清查人頭會員並退會,其後改選理監事。限期整理的過程,由運動部派員監督。
三、修正相關法規,明定監事得獨立行使職權,查有不法時得獨立向運動部檢舉,向運動部檢舉之身分資訊,應予保密。
四、經有關機關調查,認定對選手施以身心暴力或性暴力者,不得擔任理監事及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委員會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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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堅決反對興達二期改建,拒絕一期問題再重演,台電要向居民真溝通
文/烏林投居民連線
去年9月9日,興達電廠新機組於測試階段發生爆炸,雖然無人傷亡,但爆炸與一期改建計畫執行以來造成新港里及周邊地區的影響,已經造成了居民非常大的不滿,引發居民數次的抗爭。
而興達電廠第二期改建計畫今日(7)進行環評初審,台電規劃新建2部總裝置容量280萬瓩以下燃氣複循環機組及相關設施,從開發計劃書表示改建目的是因應半導體擴廠、AI科技發展等因素下,要確保南部區域供電穩定進行改建,且環境影響說明書表示已經經過辦理公開會議、民意調查方式,獲得在地居民的高度支持。然而烏林投居民連線的代表,明日將遠從高雄北上至環境部,告訴環評委員與環境部,實際上根本不是如此!
台電所謂的公開說明會,僅有舉辦在永安區公所中正堂,但卻忽略了距離興達電廠最近又受爆炸及施工影響的新港里民!許多居民並沒有收到公聽會舉辦的資訊,僅有網路公告,居民連線必須要強調,去年爆炸至今已經不斷提醒台電,新港里有許多老年居民甚至連手機都沒在用,對於電廠爆炸恐懼歷歷在目,台電應針對距離最近的新港里額外召開說明會,消除里民對於電廠的不信任,包含若發生相關事故如何補償、施工期間如何預防噪音及汙染,展現台電的誠意。
另外,對於計畫調查表示60%居民贊成第二期改建計畫,居民連線更要說這是「刀架在脖子上強迫居民」的結果,早在去年居民連線抗爭要求事故補償之時,就有傳聞台電將針對抗爭民眾採取不予補助的方式,在二期環評即將初審之際,地方團體正式收到台電發出「行為誠信切結書」要求所有向台電公司南部施工處申請活動補助案的簽署,當中要求申請團體不可以進行陳抗行為,如果被台電認為是「非理性陳抗或阻礙」將會撤銷或不予補助。
這份切結書正證明了台電試圖打壓當地居民對於電廠意見表達,針對反映意見的團體,居民連線嚴肅地認為這樣的舉動,實質上影響了二期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民意調查的方向,讓居民擔心若表達不贊成對於後續的補助有所影響,在這樣背景下做出的民意調查無法採信。
居民連線要再次強調,配合國家發展追求穩定能源,是在地居民願意支持的方向,但配合不等於要毫無條件的犧牲,居民也不接受以取消或限制任何補助為前提的條件,來表達對於電廠改建的實際意見。
因此至環境部前召開記者會並參與初審會議提出以下訴求:
1. 台電公司應針對新港里居民再次召開公開說明會,實際面對直接受影響的里民,消除對於電廠改建得種種疑慮。
2. 台電公司應公開宣布撤銷「行為誠信切結書」,在地溝通不應以脅迫居民為前提之下提出。
3. 呼籲初審會議委員應要求台電承諾以上兩點訴求,否則居民堅決反對二期工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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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科學事證,平反盧正:義務律師團為死刑冤案 盧正聲請再審
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盧正逝世26週年,律師團提出五組新事證爭取清白
1997年12月18日,台南市發生一起綁架撕票案,被害人詹姓女子於18日傍晚失聯,丈夫於晚間接獲勒贖電話,隔日詹女屍體於台南龍崎山區被發現,警方展開調查,案發近一個月後,1998年1月16日下午2點30分,盧正經警方通知到案「協助」調查,盧正原先向警方表示自己並未涉案,但在警局留置31小時後,盧正於警局作出自白,1月18日在檢察官訊問後遭法院羈押。遭羈押46天之後,盧正於3月5日檢察官訊問時,撤回自白主張未涉案,此後一再堅決喊冤,但盧正仍遭臺南地檢署以擄人勒贖而殺人罪起訴,一審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處死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於2000年6月29日駁回上訴,盧正遭判死刑確定,法務部於2000年9月7日執行死刑。盧正至死前仍在喊冤。
被害人詹女之配偶曾重憲為盧正的高中同學,曾重憲與詹女經營廣告公司。有罪判決認定盧正需錢孔急,意圖勒贖,於1997年12月17日已在廣告公司外觀望,18日見詹女外出便尾隨詹女,隨後以要返還廣告費為由誘使詹女上車,於車上以鞋帶自後方勒斃詹女,再於國民路上甘蔗園,在被害人臉部、四肢纏繞透明膠帶,再將屍體棄置龍崎山區。
但有罪判決所依憑的主要證據是盧正於警局留置31個小時之後的自白以及盧正車上扣案之鞋帶。但鞋帶上並無任何生物跡證顯示與本案有關,本案也沒有任何目擊證人。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於2019年接獲盧正胞姊陳情,展開調查,認為案件確實有冤,組成義務律師團展開救援。過去數年透過卷宗研究、監察院調查、委託專家分析,找出原有罪判決所未調查釐清的事實與證據,選擇於盧正遭執行的9月7日,亦即今日為盧正聲請再審。
律師團提出五組再審新證據,並於9月5日的「盧正逝世26週年紀念活動」中舉行律師團記者會說明。
該來的,沒有來:蒼蠅還給盧正清白
死亡時間是這起案件的一項重要爭點,根據監察院調查資料,員警於詹女失蹤後隔日1997年12月19日即有跟監盧正,並發現盧正前往安南區公所,而盧正偵查中的律師也曾經在當年提出一份書狀,表示自己於12月19日前往安南區公所協助調解。這一天也正是詹女的遺體於龍崎山區被發現的日子。
義務律師團陳于晴律師表示:「如果依照原判決認定被害人在12月18日死亡,19日7點被抬至路邊,屍體是否可能沒有任何昆蟲的跡象?」律師團向臺大昆蟲系蕭旭峰教授諮詢,蕭教授提到可透過豬屍來進行實驗,原來豬隻與人體的肌肉、脂肪、毛髮、體型都與人接近,是法醫昆蟲學領域常見的實驗動物。
律師團與蕭教授合作,在2023年進行了實驗,如同原判決所敘述的時間,並透過氣象局確認相近的日出時間與氣溫,在第一天傍晚讓豬隻死亡,晚上八時棄置於現場,直至隔日晚間七時再觀察豬屍身體的「昆蟲相」,結果發現豬屍身上已有諸多蒼蠅卵塊,事後蕭教授團隊進行孵化確認為麗蠅科的大頭金蠅、紅顏金蠅。
但現實上,1997年12月19日員警發現詹女時,身上並無相關蒼蠅留下的跡證。換言之,原先認定的死亡時間有疑。死者應有可能19日遇害,而這一天盧正有不在場證明。
鞋帶試驗,膠帶試驗,凸顯自白之疑點
原判決援引盧正的自白,認定盧正以鞋帶涉案,並曾經雙手套襪的方式纏繞透明膠帶。對此,義務律師團陳偉仁律師表示,本案詹女傷勢為寬度0.4公分的單股索狀痕,扣案之鞋帶則為寬度0.8公分的菱形交叉緻密細條紋,法醫雖然曾表示鞋帶拉緊後可符合為凶器,但也提及「電話線也有可能」,有罪判決以鞋帶來認定有罪已有疑義。
陳偉仁律師提出第二組新事證為鑑識人員藍錦龍提出的現場重建鑑定,藍錦龍為本案進行鞋帶實驗與膠帶實驗。鞋帶實驗顯示如果以鞋帶進行絞勒,將出現捲曲的勒痕,並非單股索狀痕。而如果嘗試雙手套襪來纏繞膠帶、撕開膠帶,一方面會再膠帶上留下織物纖維,一方面則是切口處並不會是如現場蒐證所見的平整斷口。
第三組新證據則是兩位法醫曾在判決確定後接受監察院的諮詢,也表示電話線可能為本案凶器,並且將鞋帶送鑑定,確認鞋帶上並無任何生物跡證,在在顯示鞋帶並非本案凶器。
陳偉仁律師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還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但根據鞋帶實驗與鑑定,本案的物證鞋帶無法形成被害人的傷勢,因此也不能作為自白的補強。」再考量盧正的自白也有任意性與真實性的疑點,本案應已足以動搖原判決。
律師團所提出的第四組新證據為影像分析意見,原判決引用盧正1998年1月18日的現場模擬表演稱盧正「知道帶錯路」,但根據影像分析專家解析這段現場模擬表演,發現影像曾經中斷,錄影機「關機再開」,隨後畫面中的盧正才舉手轉頭,影像中斷顯示盧正可能有受警方引導,原判決對於這段現場表演的判斷也有疑義。
現場遺留菸蒂為血型B型,盧正為O型,應排除盧正涉案
第五組新證據則是在棄屍現場員警採集到的菸蒂,經過鑑定,菸蒂為B型血的人所遺留,然而盧正血型為O型,真正行為人另有他人,但原判決對這項有利盧正的血型鑑定隻字未提,該血型鑑定仍具有新證據的要件「未判斷資料性」,盧正確實受冤。
義務律師團在2022年透過〈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陳情,讓檢察官檢視盧正的有罪判決並審查律師團所提的意見,雖然最高檢察署在2025年舉行了六次諮詢會議,進行對話,但未及在前任總長邢泰釗總長任期內提出,上週五8月28日收到最高檢不予救濟的決定,救援團隊雖感遺憾,最高檢察署沒有接住這個機會,但律師團也告訴盧正的兩位姊姊,兩位姊姊可依法為盧正提出再審聲請。
盧正的自白暴露出無知,有罪判決讓人不安
義務律師團羅秉成律師於記者會指出,一起判人死刑的有罪判決主要證據就是被告的自白,沒有DNA、沒有血型、沒有目擊證人、沒有任何可靠的證據,法院用自白拼揍有罪,卻發現自白內容與事實不符,還得大幅度的改寫犯罪經過。
羅秉成律師:「真正行為人的自白會說出檢警所不知道的資訊,這叫做秘密的暴露,而有冤者的自白則剛好顛倒過來,會暴露出無知。盧正的自白正顯示出他的無知。對這樣引用盧正自白的有罪判決,我不服氣!」
羅律師強調,司法最大的價值,也是法官的第一使命,乃至法官的天職,是「不可以使無辜的人被判有罪」,死後也應還予清白。羅律師於記者會上特別感謝盧正兩位姊姊的堅毅、毅力與韌性,奔波至今,讓司法有機會再次檢視盧正案。
盧菁、盧萍:我們要的是真相,我們絕對堅持到底!
律師團在盧正遭執行的9月7日正式以五組新證據為盧正提出再審聲請,這將是盧正2000年遭死刑執行26年後,第一次的再審救濟,遞狀前,盧正大姐盧菁、盧萍指出,今天和律師團一起提出再審聲請狀,要的是「真相」,希望法院可以全面重新調查所有證據,給我們一個真相,還給盧正清白,「我們絕對堅持到底!」
盧正案大事紀
1997.12.18:詹OO失蹤,其配偶曾重憲於晚間21時26分接到勒贖電話,於晚間23時報案。 1997.12.19:下午4時許,詹OO屍體經人發現於龍崎山區,雙手雙腳與頭部經人以透明膠帶纏繞,頸部有二條單股索狀痕。 1998.01.16:下午2時30分,盧正經員警電話通知到警局協助調查,盧正至警局時,否認涉案。 1998.01.17:晚上9時30分,盧正於案外人潘敏捷在場時,在警察面前自白。 1998.01.18:凌晨,盧正經警方帶同進行現場模擬,警方將案件移送與臺南地檢,臺南地檢聲押,同日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盧正,盧正於當晚進入台南看守所。 1998.01.22:員警借提盧正,要求盧正再次模擬。 1998.02.06:盧正第二次偵訊筆錄,仍維持自白。 1998.03.05:盧正第三次偵訊筆錄,翻供,陳稱未涉案,在警局因受到警方不正訊問才自白。 1998.05.14:臺南地檢署起訴盧正。 1999.04.22:臺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盧正有罪,處死刑,盧正上訴。 1999.07.26:臺南高分院發函辯護人,提供本案疑點,擬要求國內三大知名法醫進行共同鑑定,但後續並未實際囑託。 2000.03.16:臺南高分院二審宣判,駁回盧正上訴。 2000.06.29: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2000.07.12:盧正第一次再審駁回。 2000.07.19:盧正第一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2000.08.10:盧正再審抗告駁回。 2000.08.18:盧正第二次非常上訴不受理。 2000.08.25:監察委員簽請調查,並去電最高檢聯絡調卷。 2000.08.29:監察院發文最高檢調卷。 2000.09.05:法務部簽署盧正死刑執行令。 2000.09.07:盧正遭死刑執行。 2001.09.05:監察院提出本案調查報告。 2002.02.27:監察院提案糾正。 2020.05.13:監察院第二份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證物保管問題。 2021.10.29:救援團隊第一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2022.04.19:最高檢函覆不受理。 2022.08.24:救援團隊第二次依據最高檢爭議性死刑審查要點提出救濟。 2024.06.20:監察院第三份調查報告,指出原判決認定的死亡時間、凶器與事實不符,函請法務部所屬研提非常上訴或再審 2026.08.28:最高檢發布新聞稿,不予提出救濟 2026.09.07:盧菁、盧萍向臺南高分院提出再審聲請這篇文章 【新聞稿】科學事證,平反盧正:義務律師團為死刑冤案 盧正聲請再審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勞動基金運用局首度承諾「2030年停止新的化石燃料投資」
文/環境正義基金會
退撫基金與中華郵政儲金承諾明年跟進宣示,國際環境組織給予肯定並呼籲對齊 1.5°C 減碳路徑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下稱勞金局)日前發布最新《2024-2025 永續報告書》,針對化石燃料產業,首度宣示自 2030 年起「自營部位不得新增未積極轉型之化石燃料業個股投資」,並預計於 2026 至 2027 年揭露國內外股票委託之碳排資訊,較原訂 2029 年後才開始盤查的時程大幅提前。勞金局管理臺灣最大的兩個政府基金,分別是勞退基金與勞保基金。環境正義基金會公開歡迎並肯定勞金局此一重要承諾,不僅展現勞動基金逐步正視化石燃料對基金帶來的風險,更爲台灣公共基金氣候風險管理立下重大里程碑。環境正義基金會經洽詢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局與中華郵政公司,獲得兩單位口頭承諾,表示將跟進勞金局公布的化石燃料政策方向,並規劃於明年發布的永續報告書中正式公開承諾。
環境正義基金會樂見國內四大基金在化石燃料風險管理上齊頭並進,展現公共資本轉型的決心。然而,環境正義基金會強調,此項政策的關鍵在於如何具體落實推動淨零,特別是對於「積極轉型」企業的認定標準,必須訂定嚴謹且有意義的檢驗標準與機制,以避免管控機制流於形式,甚至助長企業漂綠。
環境正義基金會執行長 Steve Trent 表示:「氣候危機正在威脅全球經濟與社會穩定。台灣政府逐步將認知轉化為行動,做出了不再新增投資化石燃料的具體承諾,為政府基金與公共資本樹立了典範。」Steve Trent 進一步表示:「台灣可以做得更好、更多。我們鼓勵台灣所有政府基金與公共資本,制定更有野心的化石燃料管控政策,且對於擬繼續投資的『積極轉型』公司,其定義應該要經過嚴格檢視。這樣才能以真正強化基金韌性、避免漂綠,並守護世代正義。」
環境正義基金會期待台灣的政府基金與公共資本作為全球永續金融的領航者,持續強化基金風險控管與資訊揭露,EJF 提出以下建議:
- 揭露現有化石燃料業曝險佔比,並訂定逐步退場路徑圖:盤點並揭露目前的化石燃料業投資佔比,自主評估基金整體氣候曝險與韌性。同時制定逐步減碼與退場的時間表與目標。
- 擴大限制化石燃料投資資產類別:應從「個股投資」擴及至「債券」等其他資產,以避免企業透過債券市場取得長期的資金挹注,進而維持甚至擴大高碳排營運。
- 逐步銜接國內外對化石燃料業的認定門檻:目前勞金局所定義的化石燃料產業為「最近一年度來自化石燃料之營業收入超過 50%」之企業。建議政府四大基金揭露評估公司營收佔比的依據與資料庫,並逐步調降營收門檻至國內金融業普遍採行的 5% 至 30%;若參考綠色證券認證制度,宜以一級綠色證券標章之 5% 門檻為目標逐步強化。
- 明確定義「積極轉型」,避免助長漂綠:基金管理單位應建立具有實質意義的認定標準,包含對齊巴黎協定 1.5°C 溫控的中長期路徑、訂定可信的轉型計劃、具體配置資本支出與展現實際減碳績效,且不再持續擴張化石燃料。
- 將投信業者之氣候行動與承諾納入委外投資遴選標準:為使代操部位同步深化氣候風險管理,建議將投信業者自身的化石燃料控管目標、氣候行動與承諾,列為委外投資遴選時獨立且重要的評分項目。
- 財務碳排放逐步涵蓋所有資產,並按產業別揭露:未來進一步按產業別(如石化、水泥、鋼鐵、油電燃氣等)揭露財務碳排放,以更精準辨識曝險部位,並作為擴大管控投資產業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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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南投縣殉職隊員伍程嶸家屬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共同聲明
文/南投縣殉職隊員伍程嶸家屬、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致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南投縣縣長許淑華,以及所有關心消防工作權益的隊員與夥伴:
在南投縣信義鄉濁水溪巴庫拉斯水域救援案中,我們的兒子、丈夫、父親、學長與朋友伍程嶸,不幸英勇殉職。
沒有人希望遇到這種變故,但既然發生了,我們就必須坦然面對,並思考我們能為未來留下什麼。
首先,家中主要的經濟支柱已經不在了,但日子還是要過下去。現在最小的兒子才5歲,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探視時已經承諾政府會負擔學費直到大學畢業,同時也承諾會協助家屬取得穩定工作;然而,目前媒合安排的職缺依然無法提供長遠穩定的收入,家屬至今仍要為未來的生活與經濟收入提心吊膽。
再來,事情既然已經發生,就必須釐清真相,未來才能確實改進。
「沒有真相,就沒有改革」,勇於面對制度上的缺失,才是對逝者的交代。災害事故調查會的目的不是為了找人究責,而是要給家屬一個交代、給第一線消防隊員一個說明,也是對現行體制提出警訊以及未來的改革方向。
然而,目前南投縣成立的災害事故調查會,並未依規定邀請「基層消防團體」派任委員,而是自行找了南投縣內隊員,甚至打算由專業委員兼任,這明顯不符合規定。所以現在各種消息混亂,我們什麼都不知道。
我們也很想要知道,為什麼受困者無立即危害的情形下,還要隊員冒險犯難?為什麼會有消息表示現場沒有大隊指揮官?而且就算有還可能沒有足夠專業?以及去救援的分隊人力是否不足?為什麼沒有備援船艇及人力?為什麼沒有架設攔截網?以及到底有沒有足夠多的攔截點?以及假教練的水域證照為什麼還可以有效?為什麼隊員遇難後才通知武界壩限制放水?為什麼南投有山有水的環境卻沒有專責的水域、山難事故分隊,這麼多的疑點跟資訊我們完全無法獲得釐清與說明,我們懇請許淑華縣長與南投縣消防局,切勿再阻擋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派任委員,讓事實真相水落石出,也讓南投的消防環境能真正獲得改善。
最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原訂在 9 月 10 日(四)舉辦的「南投縣消防基層座談會」,屆時也會舉行簡單的追思儀式。協會已邀請縣長、縣長候選人、議員及議員候選人出席。我們希望這場悼念是有意義的,是能真正推動消防體制改革的。
七年前,程嶸在山難救助受困獲救下山後,曾公開於媒體上主張應該成立「山難事故專責分隊」。我們相信,如果這次水域事故程嶸能平安上岸,他一定也會站出來,主張成立「水域事故專責分隊」。
程嶸上個月才在消促會推動消防改革的連署書上簽下名字、畫上「一隻蛇」,也為了推動消防改革提供了一己之力。因此,我們希望真正關心消防改革的政治人物能親自到場,簽下改革承諾書,而不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過往的遺憾已經無法挽回,但我們能一起為未來努力。
我們誠摯邀請所有縣長與議員參選人到場簽署承諾,也邀請南投縣的消防隊員、義消及廣大民眾到場一同見證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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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C肝群聚不是單一疏失!臺灣醫事檢驗產業工會籲全面強化基層醫療感染管制
文/臺灣醫事檢驗產業工會
針對新北市板橋區某診所發生急性C型肝炎群聚感染,目前已有11人確診,臺灣醫事檢驗產業工會表達高度關切。工會表示,若經調查確認與注射器材重複使用、藥品或注射系統遭污染等不當操作有關,本案不應僅視為單一人員操作疏失,更應全面檢討基層醫療院所的感染管制教育、標準作業程序(SOP)、人員訓練及稽核制度。
工會強調,「一針、一筒、一人、一用」是病人安全不可退讓的底線。針筒、針頭等器材一旦接觸病人,即可能受到血液或體液污染,不得再次使用於其他病人,也不得以使用過的針具再次接觸藥瓶或共用藥品,避免造成藥品及注射系統污染,形成醫源性交叉感染。
工會呼籲主管機關:
一、強化基層感染管制教育及定期訓練,讓感染管制落實於每一家診所及每一項醫療行為。
二、加強注射安全稽核及通報,針對重複使用針具、不當留置針頭、多劑量藥瓶管理及無菌操作等高風險行為,加強查核與改善追蹤。
三、建立跨專業感染管制機制,善用醫檢師在病原檢測、檢體安全、品質管理及生物安全等專業,與醫師、護理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共同提升基層醫療安全。
工會也提醒可能受影響民眾,若接獲衛生單位通知有暴露風險,應儘速接受檢驗及醫療評估。目前C型肝炎已有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治療效果良好,民眾不必過度恐慌,應及早檢查、及早治療。
理事長郭明坤強調:「感染管制不是出事後才補救,而是每一次醫療行為之前,就必須守住的病人安全防線。」此次事件應從個案究責進一步提升至制度改革,全面強化基層醫療感染管制,避免可預防的醫源性感染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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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美光工會、乖乖工會勞資爭議進入二調!華通工會、桃勤工會規劃跟進申請勞資爭議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在8月27日各工會團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宣布推動集體取得罷工權,並且預計10月份集結之後,各工會已經陸續開始推進。
9月3、4日這兩天美光工會、乖乖工會都已經在桃園市政府召開第一次勞資爭議調解,且都沒有達成協議,也已經與資方分別約定好下次調解會議時間,如果不成立,就會往下一階段前進。
除此之外,今年準備擴廠的「華通電腦工會」,也在9月4日星期五早上經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出席人員84%高比率同意通過,申請要求加薪的勞資爭議調解,改善資深員工低薪問題!
同時,屬於桃園機場重要部門的桃園航勤工會,也開始規劃推動相關程序,為提高勞退新制雇主提撥比率而努力。另外,中華電信工會在記者會後也逐步規劃罷工投票時間,極有可能以桃園分會作為第一波投票點。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孫語謙表示,各工會罷工推動程序,皆依法以及規劃進度進行,如果資方在高度獲利下,不願意提出利潤共享方案,那後續抗爭不會停止,且將有越來越多工會加入。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施淑華強調,賴清德總統推動「AI獲利,全民共享」,普發現金一萬元,但是勞工真正需要的是全面提高薪資,改革退休制度,政府和立法院應該拿出真正行動支持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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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Foodpanda惡意栽贓、違法扣薪!三大外送工會號召檢舉、絕不姑息
文/全國外送產業工會、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與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
針對Foodpanda昨日惡意栽贓外送員拖延並違法扣除報酬之行徑,全國外送產業工會、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與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今日嚴正抗議,並強烈抨擊此等片面扣薪的嚴重違法行為。此次受害的外送員大多集中於台南、高雄與屏東等南部地區。近期南部連日下雨,導致路況不佳且意外狀況多,許多外送夥伴的送達時間僅比系統預計多出不到1至5分鐘,竟遭平台無端指控為「惡意拖延」,甚至以此為由拒絕依法補足費用。
依據專法規範,除必要費用與特殊約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外送員報酬。Foodpanda逕行扣薪已明確違法,其用「栽贓」手法污衊外送員的行徑更是不可原諒。若平台認定個別外送員涉及違法,理應尋求正常的司法途徑進行追償,而非在沒有進行任何調查的情況下,直接採取栽贓與扣薪的手段,這在台灣這個現代文明社會中是絕對不能容忍的惡行。
對於平台的片面作為,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嚴正表示,工會堅決反對平台這種惡意且不當自我解讀法條的行為。若平台指控司機違規,就必須舉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絕對不是由平台單方面說不給報酬就不給。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建明則針對近期輿論指出,對於有其他工會支持平台相關報導的現象,臺中市工會表示完全無法理解。他強調,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的立場非常明確,絕對不會有這種站隊資方、背棄外送夥伴的行徑。
台灣外送產業權益協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重申,如果個別外送員真有涉及違法,平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未經調查就直接扣薪是法治社會無法容忍的底線。聯盟將協助所有受害的外送夥伴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面對平台這類惡意栽贓的違法行徑,三大工會與聯盟絕對追究到底、絕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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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沒有真相沒有改革 許淑華縣長有夠混
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31日南投縣發生消防隊員救溺殉職案,當天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發文表示哀悼外,同時亦都提及「相關災害事故調查程序已依規定啟動,檢視此次搜救勤務及相關安全措施,務必釐清事故發生原因。」
南投縣消防局發布新聞稿內更是提及局長高度關注此事,並宣布將立即成立「災害事故調查委員會」(災調會),深入調查翻覆及人員殉職原因。
根據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其中委員會組成應該要有「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結果南投縣政府不是跟其他縣市一樣函請本會推派委員,而是想要自己找出我們在南投縣的會員卡位佔掉這個委員,以符合設置辦法。
本會在從還沒有正式官方「災調會」,就已經在進行殉職案的調查,在災調會設立後,即有縣市邀請本會派員擔任委員,近日亦有新竹縣、苗栗縣、金門縣正式函請本會派任委員,結果南投縣只想著從自己原本的委員或是熟識的隊員中,看有沒有剛好有本會會員身分來省事。
本會要強調,災害事故調查就是要查出真相,若是南投縣政府現在自己找人,未來就極有可能打算透過上下級關係施壓,掩蓋真相。
這次的案件中,指揮體系、救援方案、備援計劃、人力配置、裝備等,就現有資訊來看都有非常多的疑點,而承認錯誤找出真相,才是改革可能發生的第一步。
南投縣政府補償加班費沒發,時數都在舊換新不斷重滾兩年,甚至隊員都還在進行其他縣市早就回歸農業處的捉蛇業務,人力嚴重不足還要負責這麼多雜事,本會甚至才在南投縣完成消防改革的300份的連署,達到外勤基層隊員的八成以上,伍程嶸學長亦是我們連署的一員。
現今南投縣發生殉職案了,請問許淑華縣長在幹嘛?還想要得過且過?忽視消防隊員權益?掩蓋殉職案真相嗎?
本會要求南投縣政府正式函請本會推派委員,不要再私下找人來阻擋本會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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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人權保障不應淪為政黨對決的犧牲品 監委人事同意權應實質審查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14團體
聯合聲明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14團體
第6屆監察委員已於今年7月31日任期屆滿,第7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25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預定於本(9)月29日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在2024年7名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全數未獲同意、憲法法庭運作隨即受到嚴重影響之後,我們憂心,監察委員同意權可能再次依循政黨對立的劇本,於尚未逐一判斷人選是否適任的情況下,便以黨團立場全數否決,讓監察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長期陷入癱瘓。
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等14團體,共同提出以下訴求:
- 監察權的人權保障功能,不容立法院漠視。
- 癱瘓監察權,恐犧牲弱勢群體權益。
- 立法院應實質審查適任性,拒絕非理性的全面封殺。
監察委員人事案的國會同意權行使,這並非單純的人事空缺問題。監察院依法監督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並得提出糾正、彈劾及制度改善意見;國家人權委員會則負有調查人權侵害、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際人權接軌等職責。一旦監委缺位,上述功能勢必停擺或嚴重受限。
尤其在冤錯案件中,判決確定並不代表國家就無須繼續追問:是否有冤獄?錯誤如何發生?偵查、鑑識、起訴、審判行政或救濟制度是否存在結構性缺失?監察院的調查雖不能取代再審或非常上訴,卻是促使司法體系自省、督促相關機關改善的重要機制。以下為監察院歷年與民間人權團體交涉、協力推動的冤案案例:
團體 案件當事人 案號/時間與內容 司改會 邱和順 83年9月:糾正10名員警、2名檢察官(王清峰委員)。102年字號1010800016調查報告,指出本案有共同被告自白矛盾、檢警誘導威逼的問題。
109年6月:高涌誠委員第四份報告(重要證物遺失,建議總統特赦) 司改會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 84年7月12日,張德銘委員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警政署未盡監督與保障人權之責 平冤 蘇炳坤 早期報告「認同冤情、肯定特赦」。
091司調0095:特赦後之賠償與承辦人員責任。 司改會 徐自強 91年12月11日,司法及獄政會議:徐案僅依共同被告在沒有任何其他補強證據下,遭判死刑案。
101司調0049:言詞辯論前透過違法指派公設辯護人之手段要求徐自強認罪等,似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公平法院精神等情。 司改會 江國慶 99司正0004:糾正國防部。
調查報告字號0970800125。
調查報告字號0990800537。 平冤 王淇政、洪世緯(后豐大橋案) 101年8月15日,司法及獄政會議:本案在場證明與證詞等違失。請法務部提請再審與非常上訴。 司改會 羅明村 102年4月15日,院台司字第1022630157號函調查意見:認檢察官逾期上訴。
109年司調字第44號:函請法務部調查本案真相。 司改會 王隆昌 102年調查意見:指出污點證人證詞矛盾等疑點。104年檢察總長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平冤 鄭性澤 103年3月12日,李復甸委員:刑求後疲勞訊問、自白任意性、彈道與射擊位置事證不明,函請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107司調0003:主要認定事實基礎之證據有違法醫學學理。 平冤 謝志宏 107年7月11日,王美玉委員;原確定判決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函請研提非常上訴與再審。 平冤/司改會 王信福 113年3月13,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未經對質詰問、重要證人遭刑求及證據稀少等事由,呼籲法務部再審及非常上訴。
此外,在多元的人權議題議題上,監察院也扮演起有利的監督調查角色。從「疫情期間玉里醫院隔離措施嚴重不當案」及「外交部國籍查證瑕疵及在臺藏人居留爭議案」等,可以看到在行政機關不願面對的冷門議題上,監察院仍能發揮糾正、督促的功能。
而勞動議題上,光在115年,監察委員的調查就促成了各部會的數度介入與改進。政府機關中,監委糾正了教育部職場霸凌;非公家機關中,如:麥當勞公司前主管涉性侵未成年女工讀生案、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相關權益受損案等,也因為監委調查監督得到行政院跨部會的介入。
過往幾年,監察院也多次關注政府機關內部因權力不對等關係而長期被輕縱、難以究責的長官對部屬性騷擾、性侵事件。舉例來說:
- 針對司法體系的權勢性騷擾與強制猥褻案件,監察院經調查後通過彈劾、移送懲戒,並以調查報告揭露司法體系在申訴、調查與懲處上的縱容,要求司法院正視並改善。
- 針對調查局內部長期以輕懲掩蓋的職場性騷擾,監察院則作出調查報告與糾正,要求法務部徹底檢討其申訴、調查與汰除機制。
- 針對外交體系駐外館處的權勢性騷擾,監察院亦接連揭露駐菲律賓、駐泰代表處大使對女性部屬,以及外交部人員對下屬的性騷擾案件,分別以調查報告及彈劾咎責,並糾出外交部在申訴、調查與懲處各環節的消極怠忽,要求正視駐外機構封閉職場中權力不對等的結構問題。
除了性騷擾相關的調查案之外,監察院也關注更多元的性別議題,如:跨性別強制手術換證案、雙性人處境及權益保障調查案、長庚跨性別學生宿舍入住歧視案。甚至在某些案件中,間接地促進了制度改變,跨國同婚伴侶依親與居留權益調查案便是適例。就政府機關對女性外籍移工在台懷孕生子之權益保障與執行情形,監察院也曾作出調查報告與糾正,直指相關法規「看得到卻用不到」的困境。
針對監察院過去的調查、結論乃至於部分的不作為,民間團體也非全面肯定,過去也不乏有嚴厲的批評。但若是要癱瘓監察權,無異於因噎廢食,權益真正受損的,還是在這些調查案與人權問題下的民眾。
二、癱瘓監察權,是犧牲誰的權益?我們必須強調:民間團體並非要求立法院照單全收,也非為任何被提名人背書。總統的提名權應受國會制衡,立法院當然有權、也有責任嚴格審查被提名人的專業、操守、獨立性及人權理念;不適任者,本應否決。然而,同意權的意義正在於對「每一位」被提名人作成判斷。若對背景、專長及公共經歷各不相同的25名人選,不經個別評價便作成完全相同的否決結論,同意權就不再是實質審查,而可能淪為政黨對總統的包裹式不信任投票。
這場人事僵局的代價,已由人民承擔。由監察委員兼任、組成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於8月3日公告,第1屆人權委員任期屆滿後,雖仍照常受理並研析陳情申訴,卻已無法召開委員會議;案件能否立案調查、調查報告能否審議及發布,都必須等待新任人權委員到任。換言之,人民仍可把陳情送進門,制度卻無法作成實質決定。對身處監所者、遭受不當警察權力者,以及身心障礙者、兒少、移工、勞工、性別或性少數等不利處境群體而言,實是情何以堪?
監察院是否存續,社會當然可以討論;如要廢除,也應先建立足以承接監察院與人權會功能的替代制度。但在憲法及現行法律仍明定監察權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之際,任何政黨都不應以人事杯葛,造成實質上的機關失能。組織可以改革,權力可以重新配置,但監督政府、受理人民陳情、監督監所、警政及司法體系,以及依國際人權標準檢視國家施政的功能,不能在政治攻防中被一併犧牲。
三、立法院應實質審查適任性,拒絕非理性的全面封殺2024年大法官同意權的結果已經顯示,人事同意權一旦被當成政黨表態工具,受損的不只是被提名人或提名者,而是人民賴以維繫憲政秩序與保障權利的制度。因此,我們向立法院各黨團及全體立法委員提出三項訴求:
(一)逐人實質審查,拒絕預設全數否決
立法委員應依每位被提名人的專業能力、品格操守、政治獨立性及人權理念,逐一判斷是否適任,並對自己的投票負責。
(二)公開具體理由,讓同意權接受民主問責
各黨團及立法委員無論投下同意或不同意票,都應針對個別人選提出可受公共檢驗的具體理由,而不是只以抽象政治口號或一致的黨團結論取代判斷。
(三)完善人權會法制,避免人事僵局再次中斷人權保障
朝野應儘速建立人權委員缺位期間的持續運作及急迫案件處理機制;逐步推動專任人權委員制度,提升其組織與人事獨立性;並完成國家人權委員會專門職權行使法制,使其具備清楚、充分且符合《巴黎原則》的法定權限。
最後,我們再次呼籲:立法院不是只能在「全數接受」與「全數封殺」之間二選一。真正的國會監督,是願意辨別適任與不適任,提出理由,並為每一票承擔責任。監察院存廢可以討論,但在新的制度完成以前,監察權不能被架空,國家人權委員會更不能成為政黨攻防下的制度陪葬品。
這篇文章 【新聞稿】人權保障不應淪為政黨對決的犧牲品 監委人事同意權應實質審查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黃之鋒國安案答辯判刑 台灣公民團體立法院前聲援
文/香港人權陣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香港邊城青年、華人民主書院協會、經濟民主連合、世代共好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自由不是罪,台灣沒有忘記
黃之鋒國安案答辯判刑 台灣公民團體立法院前聲援
香港民主運動者黃之鋒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排定於2026年9月2日上午10時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答辯及判刑。台灣多個公民團體將於同一時間,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外召開記者會,聲援黃之鋒,要求香港政府撤銷控罪並立即無條件釋放黃之鋒及其他香港政治犯。
黃之鋒目前正因參與2020年民主派初選,在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服刑。2025年6月6日,黃之鋒在服刑期間再遭香港警方拘捕及起訴。控方指控他於2020年7月至11月期間,與羅冠聰及其他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及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本案是黃之鋒第二次遭《香港國安法》起訴。根據《國安法》,相關控罪一般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被認定為「罪行重大」,刑期可能達10年以上甚至終身監禁。這項新控罪可能令原定於2027年出獄的黃之鋒,面臨更漫長的囚禁。
共同主辦團體指出,和平政治參與、表達意見及尋求國際社會關注,不應被包裝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香港政府持續以定義模糊、刑責嚴厲的國安法律起訴異議人士,已嚴重侵害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和平集會及國際人權倡議,也對香港社會造成深刻的寒蟬效應。
記者會選在立法院前舉行,是要促請台灣政府及立法機關正視香港人權與法治持續惡化的情況。台灣不能只在香港民主人士遭到重判後表示遺憾,更應在判刑前後明確表達立場,並與國際民主社會共同關注香港政治犯的審判、刑期及獄中待遇。
共同主辦團體提出以下四項訴求:
一、撤銷對黃之鋒的所有控罪,立即無條件釋放黃之鋒。
二、停止利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打壓和平倡議、表達自由、結社自由及國際人權行動。
三、立即釋放所有因行使表達、結社及和平集會權利而被囚禁的香港政治犯。
四、要求台灣政府公開表態,並與國際社會共同關注黃之鋒案件、獄中待遇及香港政治犯處境。
記者會將由上述香港及台灣公民團體代表,分別從香港人權、國安法律、政治犯處境及台灣政府責任等面向發言,並共同向黃之鋒及所有香港政治犯傳達清楚訊息:即使香港的自由空間遭到全面壓縮,他們依然沒有被世界遺忘。
共同主辦團體:香港人權陣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香港邊城青年、華人民主書院協會、經濟民主連合、世代共好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發言稿:
各位關心香港的朋友,大家好!我是香港人權陣線的赴湯。
感謝大家今天來參加聲援黃之鋒的記者會。今天,是黃之鋒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答辯與判刑的日子。他被加控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根據相關法規,若該罪名被認定為「罪行重大」,最高可判處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這項新指控預期將使他的囚禁刑期大幅延長。
回顧反送中運動至今,香港政府拘捕了超過一萬人。他們被冠上各種嚴厲的罪名:破壞社會安寧、顛覆國家政權、甚至勾結外國勢力。
遭受這種對待的,不單是黃之鋒,還有黎智英、鄒幸彤,以及無數的香港人。
但在法庭上,我們看到的「證據」,與香港政府所指控的行為根本完全不符。
如果他們真的有罪,他們唯一的罪名,就是追求民主、自由、公平與正義。
2026年7月,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作出了一項具備高度指標性的裁定:確認香港民主派初選案被告、抗爭者鄒家成,遭到香港政府的長期拘留,屬於徹底的「任意拘留」,嚴重違反了國際法。
這份意見書並非只針對單一案件,而是直指香港《國安法》的制度性缺陷。
聯合國專家明確指出,國安法下將保釋淪為例外、拒絕設立陪審團等做法,剝奪了基本的司法程序正義。這不僅僅是鄒家成一個人的遭遇,這套國際法的標準,同樣適用於所有在《國安法》下被剝奪自由、面臨共同處境的其他政治犯。
這證明了,國際社會已經對這場系統性的政治迫害,給出了清晰的定調。
在此,我們必須嚴正譴責香港政府。
香港至今依然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適用地區,但港府卻公然、持續地背叛並踐踏其承諾遵守的人權公約。從嚴苛的保釋門檻到系統性的未審先囚,政權將法律武器化,作為報復異見的工具。
我們絕不接受這種對法治與人權的無恥踐踏。我們在此強烈要求香港當局,必須履行國際法義務,立即、無條件釋放黃之鋒,以及所有因追求自由而被囚禁的良心犯,並給予應有的賠償。
同時,面對一個無視國際法、甚至在聯合國申訴過程中逾期敷衍的政權,單憑譴責與道德呼籲,已經不足以制止他們的人權暴行。
因此,我們在此強烈呼籲全球民主國家採取實際行動。 各國政府必須將聯合國專家的「意見書」轉化為實質的行動,立即制定並啟動有效的拯救良心犯措施。
民主陣營必須針對那些制定惡法、執行濫捕、親手剝奪港人自由的官員與執法者,施加嚴厲且有效的制裁。侵犯人權者必須付出代價,我們絕不能容許任何侵害人權的官員,在摧毀了一個城市的自由後,還能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免責的特權。
極權的打壓不會抹殺真相,高牆也擋不住我們追求自由的意志。
只要還有一位抗爭者被任意拘留,我們的聲援與行動就絕不會停止。
謝謝各位!
這篇文章 【新聞稿】黃之鋒國安案答辯判刑 台灣公民團體立法院前聲援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犯保協會改選在即 犯保聯盟籲:停止兼任董事長,被害人服務不能因預算限制打折
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
犯保協會第10屆董事任期今年底屆滿,董事會必須在11月30前推舉下一屆人選送交法務部。《犯保法》雖將把犯保協會15席董事中的10席,留給律師、心理師、社工師、學者專家、公益人士,以及犯罪被害人與家屬等民間人士。但從1998年協會成立至今,董事長始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無給職兼任。
在去年度協會決算短絀約3,613萬元,今年度預算卻仍維持前一年規模的挑戰下,我們認為前述兼任董事長的慣例應被打破,應使本已分身乏術的檢察長能專注於檢察業務;並選任能夠全職投入犯保協會、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董事長,以落實《犯保法》導入民間力量、活化組織的目標。
一、高檢署檢察長分身乏術,犯保協會需要一位全職的董事長。
二、服務需求翻倍,預算原地踏步,被打折的將是被害人的保障。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10屆董事任期在今年底屆滿。依法,董事會必須在11月30日之前,把下一屆的董事人選名單送交法務部。這是2023年新法修正後,犯保協會第2次完整的董事會改選,法務部近期也將展開推舉的程序。
犯保協會是法務部依法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法律規定董事會的組成:15席董事裡,政府代表只有5席,其餘10席分別留給律師、心理師、社工師、學者專家、公益人士、相關團體代表,以及2席犯罪被害人或家屬代表。法律還要求,這些民間董事必須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或公益、弱勢議題。
一、高檢署檢察長分身乏術,犯保協會需要一位全職的董事長《犯保法》對於犯保協會的組織規劃其實相當明確,其重心,應該透過民間的活力,將重心放在專業社群和被害人。但從1998年協會成立至今,董事長始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無給職兼任。
現任董事長張斗輝檢察長曾任法務部常務次長、積極參與過《犯保法》的修法推動,對於犯保工作及組織的轉型上具有貢獻。依據《犯保法》法務部已經有二名法定董事代表,不需要控制董事長的位子。但問題出在堅韌的慣例本身:不論換成哪一位檢察首長,這個安排都會產生以下的難題:
(一)一個人,四個位子高檢署檢察長是全國二審檢察機關的首長,除同時又兼任智財分署檢察長外,日常要督導各類檢察業務及刑事政策,忙碌程度已是分身乏術。此外,高檢署檢察長還同時兼任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各種兼任召集人、委員的職務,更是多不勝數。但再認真的人,一天也只有二十四小時。一個必須全職領導二審檢察體系的人,必然需以其本職的檢察工作為優先,能分給犯保協會的時間及注意力必然有限。
與此相對,犯保協會現在需要的注意力,比過去任何時候都多。新法上路後,服務量急速擴張,業務也從訪視關懷延伸到協助訴訟參與、委任律師、心理諮商、重傷者的長照銜接,以及新設的申訴機制。這是一個正在快速長大的專業服務機構,需要的董事長是能夠實際投入時間、緊盯服務品質、延伸組織願景的人。
(二)不同職務間的張力依法律規定,犯保協會的業務不只是提供服務,尚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宣導、倡議與研究。而倡議、研議改革的對象,很大一部分正是刑事司法體系本身:檢警有沒有確實告知被害人權益?案件進度通知夠不夠即時?人身安全維護有沒有到位?由檢察長兼任召集人的補償審議會,會不會審得太慢太嚴?
此一角色上的衝突,客觀上很難透過檢察長自身加以化解。即使董事長本人願意直言,他要批評的是自己所領導、所指揮監督的體系。值得思考的,往往不是說了什麼,而是有些議題從一開始就難以被討論。
(三)立法精神:導入民間力量的組織活化犯保協會設立之初,立法者並未在法務部之下增設一個行政機關,而是選擇以財團法人的形式成立。這個選擇除了人事與財務的自主,更重要的期待是讓這個組織跳脫科層節奏,以責任導向與彈性經營,去做行政單位做不到的服務與關懷。2023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這個用意寫得更明白:15席董事裡,10席保留給民間專業人士與被害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現成的對照。它同樣由政府捐助設立、依專法運作、董事長同樣由董事互選,歷任董事長都是由學者、律師或卸任的司法人員擔任。
我們希望的是,從第11屆董事開始,董事的選任可以回到立法初衷,讓能夠全職投入、具有高度專業的人才擔任董事長及董事。如未來認有「專職化」的必要,或可借鏡《財團法人法》第52條但書的規定,再檢討現行規定。為了犯保協會的長期發展,我們謹建議張斗輝董事長和法務部,要使董事長的角色能夠全職化,不要再由首長兼任。
二、服務需求翻倍,預算原地踏步,被打折的將是被害人的保障新法上路後,犯保協會的服務人次從2022年的10萬1,709人次,成長到2025年的26萬 8,318人次,四年之間增加約2.6倍。除了人次外,「開案件數」與「服務被害人及家屬人數」,也提升了1.5倍。
這個服務人數的增幅,也代表著投入資源的擴張。翻開協會去年度的決算書,可以發現114年出現了約3,613萬元的短絀。值得注意的是,收入面其實正常,甚至比預算多了333萬;行政管理費用也沒有超支。短絀全部發生在被害人服務上:身心照護輔導服務支出來到預算的1.8倍,急難救助約1.7倍。從決算書上也可發現,直接發給、用於被害人的「資助及補助費」超支5,550萬,保護費用科目整體淨超支 4,064萬!
但與前年的大幅短絀相比,今年政府補助作為犯保協會的主要收入來源,卻仍然維持前一年的規模,只增加了570萬(1.65%)。如比較子計畫的項目,更是一目瞭然:
子計畫 114年度預算 114年度決算 114年度執行率 115年度預算 115年預算與114年決算之差額 1D被害人身心照護輔導服務 5,268 萬 9,649 萬 183.2% 4,984 萬 −4,665 萬(−48.3%) 1B被害人急難救助保護服務 2,336 萬 3,995 萬 171.0% 2,151 萬 −1,844 萬(−46.2%) 1A被害人法律訴訟補償服務 3,148 萬 4,213 萬 133.9% 2,947 萬 −1,267 萬(−30.1%) 三項合計 1億0,752 萬 1億7,858 萬 – 1億0,082 萬 −7,776 萬(−43.5%)也就是說,被害人服務需求的提升已經發生了,錢卻停在原地。法律承諾的保障,在預算這一關被打了折。
預算若編列不足,協會為了守住收支平衡,就必須從服務端「節流」。而「節流」往往會落在那些「可以核給、也可以不核給」的地方,像是:急難補助、醫療與照護補助、訴訟費用補助。結果上,審核標準可能被悄悄拉高、或是將額度悄悄調低、或把可核可不核的案件往「不核」的方向推。這些決定不會出現在任何一份公告上,卻確確實實讓一批原本符合資格的被害人拿不到應有的協助。
聯盟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預算編列的邏輯與新法的邏輯是脫節的。《犯保法》第15條、第16條把各項保護服務與經費補助訂為保護機構的法定義務,邏輯上而言,需求由個案評估決定,而非由年度預算的餘額決定;但預算的編列仍然沿用「以前年度數額為基準」的慣性。當法定義務逐年擴張、編列基準卻年年比照上年,中間的落差就只能靠兩種方式消化:一是動用累積賸餘,二是壓縮服務。前者總有用完的一天,後者則直接由被害人承擔。
預算的擴張並非小事,對於《犯保法》修正後舉辦許多大型活動、康樂活動,而未與服務效益進行連結、專業評估一事,我們也曾提出質疑。但上述支出的增加若是真正地用在被害人身上,就是當時修法、擴大保護範圍及服務品質的目的。對此,我們期待犯保協會更清楚、積極地向立法院、社會大眾說明服務能量的提升與成果,以爭取更多的預算投入。
我們也呼籲,立法院委員應傾聽被害人的需求,監督犯保協會因應新法要求,有規劃地逐步增加預算,提升服務量能;而非在大刀闊斧的預算刪減下,讓被害人成為無辜的犧牲品。
要向立法院與主管機關爭取預算,得先有人講得出被害人為什麼需要這筆錢。要讓它們變成一個站得住的預算主張,必須有人能夠具體說明重傷者的照護為什麼一年要花這麼多?急難救助為什麼擋不掉?協助委任律師為什麼是必要的?
反之,如果爭取不到足夠的預算,董事會就得在政策上決定砍在哪裡,而不只是默默接受第一線緊縮服務支出的現實。
114年的高額短絀及服務能量的提升,對於未來犯保協會以及其董事會是一個嚴峻的挑戰。從這個角度來看,更可以發現作為最後決策機關的董事會,需要的是一個能夠全職投入的董事長,以及一個具備足夠專業厚度的常務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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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消防員救溺殉職 消促會批政府改革不力、要求正視消防勤務專責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南投縣消防局信義分隊消防員伍程嶸8月31日為搜救信義鄉濁水溪上游泛舟民眾遇溪水暴漲受困,搭乘船艇前往救援時翻覆,遭大水沖走後不幸殉職死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9月1日前往行政院為伍程嶸默哀,並拉開寫滿殉職消防員名單白布條,將名單上再增加伍程嶸的名字。
「殉職尚未終止,救災安全空談,消防改革翻船。」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痛批政府針對消防改革不力,長年未重視消防員「分隊勤務化」、提高常備在隊人力及完整水域證照訓練制度,使得去年7月新店粗坑壩發生兩名消防員殉職案,到現在殉職調查報告尚未出爐,今年再度發生兩起消防殉職案。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參議蔡欽奇出面接受陳情,表示國家對於本次殉職案感到非常的沉痛與不捨。對於消促會三項訴求,涉及消防的人力、勤務制度以及教育訓練等各個不同層面,會確保各個權責機關可以務實的處理,會將訴求及資料完整攜回研議。
然而消促會不滿行政院派出層級太低的官員,根本無法回應並正面表態,為了要求院長卓榮泰出面,消促會一行數十人想要進入行政院,遭優勢警力包圍阻擋,發生數次推擠。現場雙方僵持近一小時,警方兩次舉牌警告,仍未有其他官員出面。最後消促會宣布將在10月中與其他工會集結,拉高抗爭層級,向政府採取更進一步行動。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參議蔡欽奇(中)
為了要求院長卓榮泰出面,消促會一行數十人想要進入行政院,遭優勢警力包圍阻擋,發生數次推擠。
訴求消防員好好做訓練、勤務與救人 才能保護民眾也保護自己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黃鈺翔表示,去年7月消促會幹部、消防員吳恩碩為救溺不幸殉職,與另一名殉職消防員張敬謙用生命帶來的教訓仍歷歷在目,事隔一年災調結果都還沒出爐,8/31再度發生消防員伍程嶸為救溺殉職。他強調,消促會長期向政府訴求「分隊勤務化」,消防隊唯一的責任就是訓練、執行勤務跟救人,若國家給予消防員的勞動環境未加以「分隊勤務化」,仍持續要求消防員處理不必要的行政事務與雜務,就難以讓消防員管理自身安全風險。
黃鈺翔提到,消防署公報紀錄顯示,每年救護勤務佔消防勤務的80%,但真正壓垮消防員的不只是救護勤務,還有行政協助、文書處理等雜務,舉凡各地消防安全檢查、到民宅安裝動輒數百顆住警器、或幫消防局拍攝行銷宣傳影片等,這些應該要有專責單位處理。另外,早期還有消防員去動物園幫動物洗澡、在橋上幫忙掃風飛沙或幫停水大樓送水等行政協助,都是政府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他強烈反對政治人物將消防員當成升遷或選舉的工具。
消促會副理事長鄭少書比喻,一般人生病看醫生都會找專科醫生,「如果有醫生什麼科都能看,你敢去掛號嗎?」他批評消防員正處於被要求必須做所有種類救援的荒謬處境。他表示消防隊需要有專科救援,能夠達到專科救援來自於足夠的人力,有人力才能分出許多專業單位,國家應該要處理及面對這樣的問題。
他提到12年前消促會舉辦「凱道公祭」的訴求就是「勤務專責化」,直到現在沒有任何進展,所以消防員還是每一項都要訓練、什麼都要會,但是根本沒有時間好好訓練,如此情況下進行的救災難以保障消防員自身的安全。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黃鈺翔
12年前消促會在高雄氣爆滿一個月之際辦理「91凱道公祭」悼念因公殉職的消防員,訴求消防改革,這12年間又陸續共有35名消防隊員救災殉職。去年到今年就累積有4人死亡。
在隊人力少、訓練不代表熟練 消促會:別再從殉職換改革
「試問大眾,你會希望遇到災害的時候,你家附近消防隊出勤只有4人嗎?」消促會提出第二個訴求是提高常備在隊人力,黃鈺翔說明,過去皆以消防人口比來看人力缺口,但現在更要檢視各消防隊備勤人員到底有多少?他以這次殉職案為例,轄區單位常備在分隊的人力只有5-6人,扣掉值班跟休息時間人力更少,在此情形下連一個救災模組都無法成立,更遑論有人力可以做備援機制。
鄭少書說,消防員人力不足的問題之一來自於勞動條件差,例如消防員訓練一年期間薪水只有一萬,除了應屆畢業生還有誰敢來考?而新人的加班費不到200元,自己做10幾年消防員的加班費也才200多元,更糟的是還有警消單位不讓消防員報加班費,或是加班到一定時數後就做白工,甚至好不容易報了加班費還被積欠,「政府怎麼可以帶頭做這種事情?」
消促會提出第三個訴求是完整水域證照訓練制度。黃鈺翔說到2020年監察院糾正消防署聘用不實資格急流救生訓練班教練,甚至進行消防員水域訓練教學近10年,這期間取得的證照都在監察院的糾正下全部失效,至今還有許多消防員證照失效後尚未接受水域訓練,也沒有完整的複訓制度。基層要詢問消防署,6年過去,消防署是否應承擔責任、持續建立完整的證照普及率制度及複訓制度?因為這關乎消防員救溺勤務的安全,也關乎指揮官能不能在現場做出合理的判斷。
本次伍程嶸殉職案,消促會呼籲中央在災調會應檢視以下幾點:大隊有無到場?指揮管理現場的指揮階層有無受過完整的水域訓練?指揮官有沒有到現場評估風險再下決策?有沒有尊重現場第一線執勤人員的意見?
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常務理事朱智宇表示,現在國家對於消防員及公務人員的整體待遇,都是「死一個改一個、死一群改好幾點」的做法,所以會看到內政部成立災害事故調查會,部長劉世芳成立勤務安全會議等,有更高層級出面想解決問題,但是殉職仍然不斷發生。他認為,因為政府對人民做出的承諾遠遠高過於所做的改革,所以第一線公務員永遠無法獲得足夠的支持來去面對超量的勤務,且問題核心不在於單一面向改革,國家應跨部門、整體性並符合基層需求的來檢討、改革公務人員的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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