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RSS feed
紀錄、捍衛、行動
已更新: 7 分鐘 38 秒 前

【新聞稿】37個和解不等於2259個原諒 加害者無權為被害者代言

2025, November 27 - 19:46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

藝人黃子佼透過非法平台,付費購買並持有2259部未成年性影像影片,一審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二審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較重的罪名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法院考量因其與提告的37名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獲緩刑4年,幾乎可以確定免於入監 。

購買就是犯罪   剝削犯行不容卸責

黃姓藝人遭查獲購買的時間點,落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之前,因而適用刑度較低的舊法,無法反映其行為的嚴重性。我們雖能理解二審法官為求從重量刑而改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論罪,但這樣的處理也讓案件焦點從「兒少性剝削」被移轉到「不當使用個資」,模糊了犯罪本質。

針對本案判決,本會深感遺憾,因為緩刑不僅未能實質對加害者施以與其行為相稱的懲罰,更向社會傳遞了極度危險的訊息:只要達成和解、金錢賠償,就可以卸除所犯重大兒少性剝削的責任,更對於蠢蠢欲動的犯罪社群釋放出錯誤的訊息。

我們必須嚴正重申:犯罪就是犯罪,無論修法前後,購買、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本質就是重大兒少性剝削。新法上路後,已有多起首次被查獲犯案的行為人遭判處 3 年以上刑期,提醒潛在犯罪者切勿以身試法。相比之下,黃姓藝人卻因行為「剛好發生在舊法期間」而逃過重刑,已經享有極大的法律寬縱。然在此情況下,他卻仍試圖以「適用舊法」為藉口試圖淡化自身罪責,實在令人憤怒,也對所有被害者極不公平。

37個和解不等於2259個原諒  加害者無權為被害者代言

在判決前夕,黃先生刻意公開聲明強調已與提告的 37 名被害人「全數和解」,並以近乎「代言」的口吻表示所有被害人皆已原諒,試圖利用被害者立場作為公關操作的工具。

然而,下載持有超過 2,000 部兒少性影像,能查出的被害人僅 37 人,其餘上千名受害者的處境與傷害迄今無從得知,黃先生竟以「受害者也同情他」的說法,指稱社會「過度放大」他的加害情節。我們必須嚴正指出:黃先生不但無權替受害者發聲,更不該以受害者之名為自己卸責。這種挪用受害者立場替自己辯護的行為,是對所有影像性暴力受害者的再次侵害。

我們在實務中看見,和解往往是被害人為了終結程序煎熬、減少訴訟支出或避免身分曝光的無奈選擇。和解金無法修復心理創傷,更無法阻止影像被無限複製、永久流傳。影像性暴力的傷害沒有終點,緩刑期滿後加害人重獲自由,但被害人終其一生都被判處「終身數位監禁」。 因此,和解不等於犯罪可以被原諒,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處境嚴重不對稱,也凸顯司法系統長期低估影像性暴力的本質與傷害。

需求創造供給:購買就是影像性暴力的犯罪根源

「受害的當事人都這麼年輕,人生還沒開始,就被這些購買性影像的加害者摧毀。」

性剝削平台能夠存在,全仰賴付費購買者創造的市場需求。平台「客製化」的商業模式,靠的正是購買者對性剝削產業鏈的資金挹注。從拍攝者、平台營運者、付費購買者到下載轉傳者,構成完整的剝削共犯結構。只要有需求,剝削就會持續。

因此,應該承擔最大責任的,正是那些以金錢支持剝削產業的人。他們不僅不是食物鏈的末端,反而更是能決定剝削是否繼續發生的核心角色,不但沒有卸責的餘地,責任也不會比平台輕,更應被社會嚴厲譴責。

現今尚有大批成人非法性影像遭散布,對被害者造成嚴重侵害,但現行法對於持有、購買者卻無任何約束。對此,本會呼籲將成人影像非法性影像之持有、購買行為納入處罰,檢警單位持續追查性剝削平台所有付費會員的責任,司法單位應正視是受害者傷害、不輕縱加害者。社會各界亦應共同努力,從需求端斬斷性剝削產業鏈,保障身處社會中的每一個我們,免受侵害的權利。

這篇文章 【新聞稿】37個和解不等於2259個原諒 加害者無權為被害者代言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從「抗拒改革」到「退步修法」 醫事鑑定不應走回頭路

2025, November 27 - 19:41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昨(26)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林淑芬等委員關於《醫療法》第100條之1的增訂案,將「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受理鑑定委託時,應「由鑑定人具結、於書面報告具名」的義務規定,修改為「由委員會名義具名」,明文排除《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的適用。除上開提案外,劉建國等委員也有類似意旨的提案,即將於明日一讀付委。

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皆已聲明表示反對。本會亦反對上開修法內容,呼籲鑑定制度的改革不應走回頭路,爰聲明如下

一、對鑑定人的對質詰問制度,不應遭到架空
二、退步修法,將使鑑定制度改革前功盡棄
三、醫審會拒審致生本次爭議修法,本會呼籲切勿首開惡例

一、對鑑定人的對質詰問制度,不應遭到架空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定:「前項(囑託機關、機構鑑定)情形,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應由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人充之,並準用第二百零二條(按:應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該條項源自2023年的鑑定制度改革,目的為落實鑑定人應到庭應受對質詰問的義務,使檢辯各方得以就該鑑定意見對質詰問,以擔保該鑑定意見可信性。

然而,本次該修法草案中,以新增條文中另訂:「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出具之書面報告,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將使醫審會鑑定之案件,因專家未具名致法院不能傳喚其說明,而變相架空該類案件中的對質詰問制度。

二、退步修法,將使鑑定制度改革前功盡棄

於2023年12月《刑事訴訟法》鑑定節修法前,早已有學者批評實務上於委託「機關鑑定」情形例外無庸命具結的作法強烈批評,並認為所謂「到場義務」、「具結義務」、「言詞報告義務」,原則上皆為「鑑定」經過嚴格證明後方能具備「證據資格」的程序要求。甚至認為2023年該次修法仍大開無須具結的例外情形,而為德不卒。

本會認為,於鑑定要求鑑定人「具結」並「到庭接受對質詰問」,並非無端徒生的要求。回顧過往,雖然於大部分案件中的鑑定意見,通常可以信賴專業人士所為的鑑定意見,然而在過往,亦有案件中的鑑定錯誤,是於當庭對質詰問中所發現。

例如於著名的死刑冤錯案徐自強案中,蕭開平法醫鑑定現場照片後研判屍體曾遭噴灑大量硫酸,但直到更七審出庭,直接面對律師質疑「照片上的屍體皮膚為何完好沒有腐蝕?」的時候,蕭開平法醫回覆「濃硫酸需要很長時間浸泡才會腐蝕皮膚」,才突顯他對濃硫酸會迅速造成皮肉炭化的化學特徵相當無知,而讓法院不採信他照片鑑定的結論,從而作出對徐自強有利的認定。由此可見,鑑定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重要性。

據此,鑑定的程序強化並不單單只是一個法庭程序的技術問題,要求鑑定人具結並到場對質詰問,是一個使「鑑定意見是否專業?」、「鑑定意見有無疏漏?」、「有沒有錯誤可能?」的重要檢證機會。少了對質詰問的程序檢驗,將使所有無論優劣的鑑定意見一概單方面呈現於法庭之上,卻難以檢證。

三、醫審會拒審致生本次爭議修法,本會呼籲切勿首開惡例

自2023年鑑定節修法後,醫審會拒絕依新制進行鑑定,以致實務上待鑑定案件塞車停擺。本次該草案說明中亦有說明,因於「修法內容(2023年鑑定節)於施行後,對現行醫事鑑定制度造成巨大衝擊,實務上醫事鑑定多由醫院或醫療中心派員執行,具名與個人責任連結,造成參與醫師可能面對日後訴訟、壓力與名譽風險,亦可能使鑑定醫師受到關說請託或騷擾甚至報復,而有心理壓力;又醫師本業為醫療照護,現行臨床業務已十分龐大,難以負荷出庭,導致多數醫療機構拒絕提供人力參與,造成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刑事醫事鑑定全部停擺」。

本會認為,醫事及其他專業知識人員,對於法律上徒增出具專業意見時的義務難免有排斥心理,甚至可能不願再受托鑑定。然而,2023年鑑定節的修法,其意義在於使法庭上可能出現「良莠不齊」的鑑定情形加以改善,避免過往因於錯誤鑑定的「冤獄/誤判」再次出現。若醫事鑑定可以首開惡例,其他的專業人員鑑定不也可以全部要求比照辦理?如此一來,法院要如何發見真實,得到勿枉勿縱的判決結果?此例一開,受損的是所有人的權益;其中,自然也包含面對司法審判、各行各業的專業人員。

本次修法,提案委員林淑芬於今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中表示,本次修法並非對於鑑定程序完備的反對,而是為解套實務困境所採的政策立法。司法院在其書面報告中亦表示:「112年12月15日經總統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修法目的,為機關實施鑑定之人應『具名』,以利將來『到庭言詞說明』,實屬『問責制度』核心,透過『具名』,使檢辯雙方得以進一步對質詰問出具鑑定意見之人並檢驗其資格、專業性、中立性及實施鑑定經過,確保鑑定結果之可信性,以保障被告訴訟權。旨揭草案規定為『由委員會名義具名』,似與上開基本原則未盡相符,惟為紓解目前實務運作之困境,本院尊重立法委員及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

對於醫審會以「拒審」方式抵制正當法律程序應有要求,而致實務上待審案件累積延宕,進而產生本次修法爭議,本會深表遺憾。正本清源之道,乃我國鑑定程序的法制完備,亦應使受託鑑定人受完善對質詰問程序之餘,不置生額外法律上、精神上壓力,以避免受託鑑定的專業人士,於正當程序要求之外,因其他因素產生拒審的心理,方能就立法完備及實務運作兩全兼顧。

這篇文章 【聲明】從「抗拒改革」到「退步修法」 醫事鑑定不應走回頭路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關於「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

2025, November 27 - 19:36

文/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針對立法委員林淑芬等人提出「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讓醫事審議委員會迴避刑事訴訟法具名鑑定之要求,本會深感疑慮。

我國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2月三讀通過鑑定新制,其中第206條第3項參酌美國聯邦證據規則,明文規定鑑定報告應說明鑑定人之專業能力、鑑定之基礎事實資料、鑑定之原理、方法等,方能取得證據能力。

關於「機關鑑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規範機關鑑定之鑑定人應具結與具名,嘗試解決過往為人所詬病之「匿名」機關鑑定之問題,以供法院檢視該鑑定人就其鑑定事項是否具備專業能力。倘若檢辯雙方對於鑑定之方法、結果有疑慮,法院亦可裁量是否請實際鑑定之人到庭言詞說明,釐清爭點。

新制初步解決機關鑑定不具結、不具名之問題,然而「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讓醫事審議委員會出具之書面報告排除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2項之適用,試圖使醫審會之醫療鑑定再次以匿名形式呈現,不僅增加法庭檢驗機關鑑定之專業性、中立性之阻礙,也影響檢辯雙方對於鑑定證據的攻防。當鑑定專家不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將削弱科學證據經辯證、挑戰、檢驗的機會,顯與刑事訴訟法發現真實、程序保障等目的背道而馳,更可能侵害被告的訴訟權益。

本會認為,為提升科學證據之嚴謹度以降低冤錯誤判之風險,實有必要保留實施鑑定人之具結及具名制度,俾使鑑定證據相關事項能公開透明以供檢驗。因此,本會呼籲立法機關不應貿然修法,大開倒車。

有關鑑定新制致現行醫審會刑事鑑定停擺部分,本會認為跨領域交流確屬不易,懇請相關機關單位再行協商,提出可能之配套措施,嚴謹鑑定證據,也保障國民之訴訟權益。

📌延伸閱讀──────

相關參考資料: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
立法院議事轉播

這篇文章 【聲明】關於「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為高屏空污與淨零把關-呼籲環境部、高雄市府盡速通過鋼鐵業空污加嚴標準

2025, November 26 - 18:47

圖說:中鋼所在臨海工業區之夜晚空照圖(傅志男攝,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文/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南部辦公室、美濃愛鄉協進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

最近幾天中南部的民眾又感受到空污的威脅了,雖然有部分來自境外,但在地的污染減量難道沒有空間了嗎?

高雄市政府去年(2024年)4月25日預告《高雄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並於12月12日報請環境部核定(註1)。未料,今年(2025年)8月環境部於會商會議後卻未能核定。此項加嚴標準自2020年起歷經6次公聽研商會,包括地球公民基金會在內的環保、公民團體,積極出席並提出建言,5年過去了,至今卻未能拍版定案,我們呼籲環境部及高雄市政府積極面對鋼鐵業的污染管制,強化行政效能,盡速通過加嚴排放標準,改善高屏空氣品質、促進鋼鐵業百萬噸減碳效益。

加嚴鋼鐵業排放 減污上千噸  改善高屏空污

高雄市是台灣的鋼鐵業重鎮,帶來全國的經濟發展,但也造成地方嚴重的環境污染與負荷。據高雄市府2022年之統計,全高雄市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中,鋼鐵設施之排放占比,分別為粒狀污染物42%、硫氧化物30%及氮氧化物20%。

多年來,在民間團體不斷倡議改善空污、強化鋼鐵業空污管制的呼籲下,高雄市政府終於在2020年啟動《高雄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法制作業。排放標準通過後,預計可為高雄帶來每年空氣污染物的減污效益約有1,379公噸(粒狀污染物51公噸、硫氧化物1,127公噸及氮氧化物201公噸),將對高雄市及下風處屏東縣的空污改善有很大的正面效益。

鋼鐵業空污標準加嚴卡關  辜負高屏市民減污期待

據了解,環境部8月舉辦的會商會議並未核定高雄市政府提出的加嚴標準,要求高雄市政府確認防制技術可行性並與相關機關及管制對象協商或進行說明後,再重新報請環境部核定。但過去已辦理6場公聽研商會,經鋼鐵業者、環保團體及市民等利害關係人討論得到結論,環境部對於加嚴標準未予核定,實在有違社會對於減少鋼鐵業污染的期待。

就防制技術可行性的管制現況來說,高雄鋼鐵業者僅有部分設備不能達到新的草案標準,而我們認為「設備過於老舊、空間不足」,不能作為放寬標準、停滯改善的藉口,政府應藉此機會鼓勵高污染、高碳排的鋼鐵業,盡速汰除老舊設備、強化產業轉型與升級,讓鋼鐵業善盡SDGs責任的永續未來。

鋼鐵業空污管制,環境部必須積極擔起責任

我們也認為,鋼鐵業空污排放標準加嚴,不應只由地方政府推動加強管制,環境部也有責任。環境部所主管的《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自2004、2005年公布以來已超過20年,至今仍未修訂。《鋼鐵業燒結工場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上次修訂已是2012年,距今13年。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戴奧辛標準從2001年訂的0.5ng I-TEQ/Nm3至今沒有修訂。綜合以上, 我們認為環境部在鋼鐵業相關空污標準的檢討與修訂,長期過於消極,未能與國人對空污與健康風險的關注同步精進。

鋼鐵業減污減碳是高雄永續的關鍵  陳市長應守住承諾

11月1日,民間發起「為氣候而走 打造韌性台灣」氣候遊行,超過上百團體協辦連署、上千人在台北街頭遊行,顯見人民對於加嚴氣候減碳承諾,要求政府及企業落實減碳的期待。近期於巴西舉辦COP30,各國的減碳行動及進程備受關注,台灣有一半的碳排放來自製造業,而鋼鐵業更是重中之重,我們認為鋼鐵業空污標準的加嚴,不僅對空污改善有所助益,更能夠帶動鋼鐵業積極減碳,促進台灣產業低碳競爭力。

圖說:管制鋼鐵業污染 終結寬鬆標準(何俊彥攝,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依高雄市碳預算報告書推估2026高雄市的碳排為5,476萬噸CO2e(二氧化碳當量),而工業部門為4,574萬噸CO2e (二氧化碳當量)。2024年中鋼公司永續報告書,其範疇一溫室氣體排放約為1,758萬噸CO2e (二氧化碳當量),是高雄市的碳排冠軍,佔比約三成,中鋼的減碳對於高雄市達成淨零目標,有關鍵的影響。

雖草案允許未符合標準之污染源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但若無法達標之老舊設備儘速汰除退場,應更具減污減碳之效益。以中鋼為例,若能及早展開高爐、煉焦爐的汰換,改採「直接還原鐵或電弧爐等低碳製程」,除可避免高爐設備投資帶來的碳鎖定效應(註2),更有百萬噸以上的減碳效益 。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 (TCAN)研究中心也曾指出中鋼作為全台唯一使用高爐一貫煉鋼的泛國營事業,應肩負起帶頭轉型的責任。我們認為中鋼應與民間共同支持加嚴標準,同步規劃部分高爐設備的退場時程,以實現真正的低碳轉型。

高雄市陳其邁市長於2020年上任時,就曾對外公開表示非常關注鋼鐵業帶來的碳排及污染,2024年還率市府首長取得國際碳中和證照。時至今日,市長任期只剩下一年,我們期待市長必須守住對市民的承諾,讓《高雄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順利達陣,還給市民好空氣。

註1:「高雄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歷經4年多共6次研商會議討論。2024年3月14日召開第6次公聽會後,市府於同年4月25 日預告「高雄市鋼鐵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內容,12月12日報請環境部核定,環境部於 2025年8月19日辦理會商會議。

註2:鋼鐵業碳鎖定(carbon lock-in)的風險:一般高爐使用年限為15年左右,煉焦爐使用年限甚至達20年,中龍更新、大修高爐和煉焦爐,意味著到2040年甚至2050年,中鋼仍將持續仰賴高爐生產體系,這將嚴重衝擊中鋼、甚至國家的減碳目標。連結

聯合聲明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南部辦公室、美濃愛鄉協進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

這篇文章 【聲明】為高屏空污與淨零把關-呼籲環境部、高雄市府盡速通過鋼鐵業空污加嚴標準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民團發布政策建議書:呼籲社會防衛韌性納入性別與多元人權視角

2025, November 26 - 18:42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面對中國對台灣明確的侵略意圖與複合式威脅,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合作夥伴弗里德里希諾曼自由基金會在台辦事處 (Taiwan Office, Friedrich Naumann Foundation for Freedom)、熱吵民主與沃草,於昨(25)日舉辦政策建議發表會,發布《建構堅韌與包容的全民防衛》政策建議書,本政策建議書內容彙整超過三十個民間團體以審議民主形式討論之結果,此三十多個民間團體之領域包含長期關注女性權益、多元性別、身心障礙、原住民、新住民、公共托育等廣泛領域。報告核心指出,現行民防規劃預設了單一、均質的「全民」想像,實質上卻因全面性不足,造成防衛缺口;政府應轉而以「多元社會共同體」的角度重新定義社會韌性與防衛政策,才能捲動更多人,凝聚全體民主社會的防衛意志。

打破「均質全民」迷思,正視戰略缺口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在發表會中強調,現行民防體系常預設公民為一個「標準化」的人或「單位」,卻忽略了社會中每個公民或群體有所不同,需要不同的制度設計。例如:物資配給若以戶籍為單位,忽略了現代多元家庭與非婚伴侶的需求;避難收容規劃未考量身心障礙者的維生輔具需求(如呼吸器斷電風險),也缺乏對女性與多元性別在戰時可能面臨的性別暴力預防機制 。

以「多元社會共同體」的角度來定義民防議題,不是錦上添花的權利倡議,而是攸關國家安全的戰略選擇。當政策制定者能看見並回應不同群體(女性、身障者、移工、長者等)在危機中的具體需求,廣納社會意見與民間力量共同應對,才能將這些社會潛能轉化為實質的復原力,這正是民主政體區別於威權體制、最具韌性的根本力量 。

政策核心建議:以「多元社會共同體」重塑防衛體系

這份建議書針對政府與全體社會提出許多能完善民防政策的具體的方向與行動,例如:

  • 制度化女性、多元性別、兒少事務等社會多元群體代表在全體社會防衛政策決策機制的參與: 呼籲政府在組成「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等決策單位時,必須打破由男性主導的傳統國防思維,制度化地納入女性、多元性別、身心障礙者、兒少事務及不同族群代表。唯有決策組成夠多元,才能避免政策盲點,制定出真正能涵蓋所有群體且可行的民防計畫 。

  • 制度化支持女性在民防事務的參與:教育、護理、社工等女性從業比例高的領域,政府應提供充足的支持與培訓。正視女性在戰時承擔家庭與社區照顧的關鍵角色,給予相應的資源,而非將其視為被動的受保護者。

  • 建立「社會韌性溝通小組」: 針對敵對勢力利用台灣內部性別、族群矛盾進行的認知作戰(如散佈性別對立言論),政府應建立跨部門且納入公民社會代表的溝通機制,以「爭議性議題溝通」取代單純的「假訊息澄清」,主動化解社會分歧,避免弱弱相殘。

  • 落實民防資訊平權與設施包容: 打造能回應多元溝通需求(例如含東南亞語、手語、點字版、語音版等)的中央級民防資訊平台,並提出具體可行做法,讓條件不同的各地防空避難所、避難收容處所,都能做到符合無障礙與性別友善(如坡道、扶手、多元生理用品、隱私空間),確保沒有任何一個社群在危難中被遺棄 。

  • 建立政府與民間常態化協作機制: 將公民社會視為防衛韌性的核心夥伴,建立正式的緊急應變協作機制。將長期關注多元社群(如身障者、移工)的公民團體,納入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與民防演練的「規劃、執行與評估」流程,並以台灣全民安全指引為基礎,開放公民協作,發展符合不同群體需求的民防指引。

政策建議全文預計年底公開,期盼激發更多合作與行動

昨日發表會亦邀請烏克蘭自由民主聯盟東亞辦事處代表 Mariia Makarovych、央廣副總臺長劉嘉偉、熱吵民主創辦人林心乙、台灣政治暴力創傷跨專業療遇協會理事長張先甫等人進行跨界對話,內政部與國防部亦有代表與會。

這份匯集三十多個團體智慧的建議書僅是起點,仍有其侷限與未盡之處。由於本次參與者多來自都市,對於鄉村高齡人口的避難資訊接收、以及偏鄉在能源短缺下的維生困境,討論仍顯不足。此外,原鄉部落、離島居民(如金馬地區)的特殊撤離與補給需求,以及移工、無家者等群體的細緻處境,皆有待未來納入更多元的聲音進行深化。期盼以這份政策建議書拋磚引玉,激發更多後續研究、倡議與跨界合作行動的可能,讓全民防衛的拼圖更加完整。

完整中文版與英文版政策建議書將於年底上網公開,期盼引發更多關於台灣防衛韌性的公共討論。

這篇文章 【新聞稿】民團發布政策建議書:呼籲社會防衛韌性納入性別與多元人權視角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桃市產總針對勞動部長洪申翰上任週年聲明

2025, November 26 - 18:40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

今天是勞動部長洪申翰上任滿週年的日子,也看到勞動部粉絲專頁上洋洋灑灑列出超過30項政績。但是,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桃市產總)以聲明強調,當初洪申翰部長就是因為勞動部發生職場霸凌案件導致基層公務員輕生,接替臨時下台的何佩珊部長,為了處理這個政治危機而上任,也是這個悲劇引發台灣社會各界對於霸凌的關注,才在今年8月底於職安法修法草案中納入霸凌專章。

而近日,因長榮、台鐵員工請病假遭刁難引發的各種悲劇,才導致工會接連抗爭,社會和政府也才開始重視勞工的「請假權」,基本上同樣是因為重大案件,導致勞動部被迫積極修改制度,桃市產總想問,難道處理政治危機、善後補漏洞,竟然都可以當作部長政績?

桃市產總強調,我們不會說洪申翰部長完全沒有作為,但是當前台灣勞工面臨的三項重大困境:工時過高、低薪處境、退休保障,政府實在不能再迴避。

首先是「工時過高」的問題。最近新聞顯示,台灣已經成為全球排名第五高工時的國家,5月上旬在台灣自主工運推動十年後,好不容易促成五天國定假日增加,幾乎是今年最重大的勞工政策,但非常遺憾的是洪申翰部長在修法過程中可以說毫無建樹,始終強調這是內政部的權責範圍,即使洪部長承認台灣勞工的工時過高,應予以降低,但卻從來沒有提出實質方案。

桃市產總理事長施淑華強調,近日「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五千位民眾連署通過「週休三日」提案,顯現的正是台灣工時過高的問題已經深植人心、使勞工深惡痛絕。桃市產總也呼籲,政府應該趁機修法增加「特休假」來降低工時。可是新聞報導中,洪部長在回應公民提案時,卻以「繼續蒐集意見」、「需要專業研判」來推托,不願意拿出任何一種增加勞工休假天數的方案來回應民眾、進行社會對話,我們看到勞動部洋洋灑灑的政績中充滿各式申請休假的彈性方案,但是過勞的台灣勞工真正需要的是整體休假天數增加。

其次是「低薪」問題,台灣的低薪狀況已經是長年問題,而洪申翰部長的政績當中,竟然出現政府日前提出的本勞一人加薪2000元,雇主就可以再增加一名移工的政策。桃市產總強調,持續引進低薪移工才會讓台灣整體勞工薪資無法提升,尤其是在9月下旬,巨大公司強迫勞動案發生後,政府持續開放引進移工的同時,究竟是否要處理長期以來的各種制度性歧視,包括移工被收取高額仲介費,或是在制度上未將移工納入勞退新制,這些問題,請問何時能成為洪部長的政績。

桃市產總秘書孫語謙強調,這種以移工名額來做為台灣勞工加薪誘因的政策,實在無法讓基層接受,今天究竟是加薪給哪些勞工根本都無法確定的狀況下,可以預期受惠的都是老闆的親戚、高層的親信和主管的愛將,甚至是否有可能都是高階主管本人在加薪,基層勞工卻無法受益?桃市產總主張,台灣勞工需要的是更多組織工會、自己跟老闆談判的權利,希望社會運動出身的洪申翰部長立刻降低籌組工會的30人門檻,讓更多勞工擁有工會。

最後,在「勞工退休保障」上,今年已經是勞退新制上路滿20週年,從勞委會主委陳菊提出「先求有、再求好」的說法之後,已經過了整整20年,6%的勞退提撥竟然從來沒有提高過任何一點,甚至根據政府資料,2024年台灣勞工領取勞退新制平均額僅有六千元。

但同時,政府只會不斷呼籲勞工要考慮自提退休金,桃市產總強調,勞工是否要選擇自願提繳退休金是一回事,政府遲遲不肯增加勞工退休金條例中雇主的法定提撥,就是在傷害勞工權益。再加上勞保年金的部分,根據政府統計,目前過半數的勞工勞保申請退休後,每月領不到兩萬元的勞保年金,合起來只有兩萬五左右,這樣的退休金水準明顯已經無法支應勞工老年生活,相信全國勞工都很重視政府何時要予以改善。

這篇文章 【聲明】桃市產總針對勞動部長洪申翰上任週年聲明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連署】廢止「憲訴法」、「選罷法」惡修公投告急!呼籲民眾踴躍公投電子連署

2025, November 26 - 18:18

文/人民作主志工團

🔰廢止憲訴法荒謬門檻公投案
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憲法訴訟法第30條增訂第2項即「前項【按指:憲法法庭判決時】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之規定,應予廢止?
🔰廢止罷免「提議」需附身分證影本公投案
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3項及第79條第1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提議人於『提議』時需附上提議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2025年2月18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
🔰廢止罷免「連署」需附身分證影本公投案
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0條第4項及第83條第1項之修正,即罷免案之連署人於『連署』時需附上連署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嗣由總統於2025年2月18日公布)之規定,應予廢止?
🔰廢止罷免涉及偽造另科百萬罰金公投案
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0日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98條之2即「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應予廢止?

喚回憲法法庭的最後機會

你知道嗎?我們的憲法法庭已經被癱瘓近1年了;
在這1年裡,已經有27個兒童性侵案被迫擱置,
也就是說,這些被害者又成為了另一個被害者
憲法法庭無法運作,導致許多亂七八糟的法條一一通過,像是:

反年改:導致目前已退休公務員薪水比在職時還高,而年輕一輩因為財政被掏空,很可能就沒退休金了

中配6年改4年入籍進行中!
而就在今天(11/24),立院提出四等親內可結婚!也就是你可以和自己的表兄弟姐妹結婚生小孩!
這是何等的不倫不類?
憲法法庭癱瘓的惡果正反噬著我們,而現在我們唯一能做的,就是利用電子連署,把憲法法庭救回來!只有這樣社會才能再有正義。

如果你已經有自然人憑證,請務必前往
用讀卡機與你的自然人憑證連署

如果你還沒有自然人憑證,請至隨意一個戶政事務所就可以辦理,這不受戶籍地限制,而且10分鐘就可拿到;戶政事務所中午不休息;前往的時間最保守是在8:30-17:00之間

請幫忙阻止這場荒謬的鬧劇,否則再這樣下去,你能想像我們的社會及下一代會變成什麼樣子嗎?
感謝魔法部幫忙設計的搶救憲法法庭文件檔

這篇文章 【連署】廢止「憲訴法」、「選罷法」惡修公投告急!呼籲民眾踴躍公投電子連署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勿讓國會走向一院獨大! 嚴正譴責藍白違法剝奪政院提案權,破壞程序正義!

2025, November 25 - 20:50

文/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今(25)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再度爆發重大程序爭議。民眾黨團提出將政院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暫緩列案」,在藍、白人數優勢下,公然逾越《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所賦予的權限,以政黨的意識形態取代法律程序,強行「違法」表決通過。使行政院依法所提出的法律案,連院會一讀宣讀都無法進行,形同被剝奪政院的提案權,完全喪失進入公開審查與付委討論的機會。

這是本屆行政院所提法律案直接在程序委員會遭到封殺,公督盟嚴正強調,程序委員會應回歸「形式審查」,絕非國、眾兩黨任意操弄,否決不順眼法案的政治工具。如此濫權行為不僅破壞行政—立法之間的憲政制衡,更讓國會民主程序嚴重倒退!尤其《財劃法》攸關國家財政的根本制度,牽動全台各地方縣市的教育、社福、交通與公共建設等資源分配,更應回到委員會進行專業討論,而不是被惡意政治封殺,阻斷人民知情權與政策的民主辯證。

高達509 案被消失-本屆程序委員會已淪為「提案墳場」!

依照《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其職掌僅限於「形式審查」,而不能針對法案內容實質討論,杜絕惡意的政治攻防,讓提案直接消失,在2016年,公督盟成功倡議,推動程序委員會直播後,立法院幾乎沒有政黨敢在程序委員會的報告事項違法擋案,但是本屆國會,藍、白兩黨高舉「國會改革」的大旗,卻在程序委員會讓過去立院「違法濫權」擋案的陋習死灰復燃!

根據公督盟統計,截至 11 月 4 日,本屆程序委員會惡意違法阻擋高達 509 件提案,包括:立委赴中申報、立委性騷處理機制、議事規則修正…等提案,全數遭否決,無法交付委員會審查,形同直接沒收立委的提案權。如今,國民黨、民眾黨更變本加厲,將行政院提出的法律案擋於程序委員會之外,等同完全架空行政院的提案權,嚴重動搖我國憲政體制,讓國會民主嚴重倒退回十年前!

民主可辯論,但不應惡意封殺,《財劃法》改革應回歸理性審查!

立法院本來是一個高度政策辯證的民主場所,其中行政院的法案版本,反映出第一線的可行性,理應和其他立委提案併案,尤其是《財劃法》是國家財政的根本大法,更應當回歸委員會重新檢視、相互折衝,而非放任,立法院每週一修《財劃法》瘋狂爆衝,使中央政府增加逾 2600 億元舉債,卻未對水平分配與事權調整進行必要辯證!公督盟強調,法案內容可以辯論,但民主不能被關在門外;國會可以有不同意見,但不能不守程序、違法暫緩!呼籲《財劃法》改革應納入行政院版本,回歸到委員會逐條討論、公開比較各版本試算,讓全民共同檢視,回歸理性的政策辯論!

這篇文章 【聲明】勿讓國會走向一院獨大! 嚴正譴責藍白違法剝奪政院提案權,破壞程序正義!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守護蓮池潭風景與軍港國防,抗議都市計劃樓高管制與綠地樹木保護放水

2025, November 25 - 16:18

文/蓮池潭守護聯盟、社團法人台灣森林城市協會、台灣樹人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行動聯盟

(更新:本案被全案退回專案小組,今天沒有通過)

高雄左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於11/25日上午9:30國土署601室,於內政部都市計畫變更大會闖關,本案為第七案,但本案牽涉四大問題未解,主因乃樓高限制放水,導致國際景點-蓮池潭的景觀、老樹、綠地的破壞,全台最重要的軍港-高雄左營軍港,也遭大樓環繞危及國家安全,整個計畫也導致綠地損失3.9-8.5公頃,故眾多團體集結會,高舉【賴清德勿當歷史罪人】、【陳其邁承諾勿跳票】、【軍港高樓恐成敵軍砲塔】、【蓮潭高樓將觀光景觀】,要求本案退回內政部專案小組審議,並修正本案四大問題。

本案四大問題如下:

1. 高雄僅存的國際景點蓮池潭的綠地景觀保護的失能,在本次通過的都市設計基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針對蓮池潭湖岸山景附近建地無樓高限制保護景觀,舊左中綠地(原觀光發展特定專用區(第724案))變更文大用地,允許蓋50-60公尺的高樓,龍虎塔的背景建地也無樓高限制,導致湖岸持續建起高樓,正持續破壞環湖山景與龍虎塔的背景,嚴重損害高雄觀光產業的永續,故建議應限制湖岸樓高矮於18公尺高,並可允許容積轉移。龍虎塔與湖岸山景需都市強制設計審議環湖360度的遊客角度去模擬,以確保景觀無損害變化,以符合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目前無要求環湖全角度無損景觀)。

2. 蓮池潭湖畔舊左中綠地(原觀光發展特定專用區(第724案)),變更文大用地時(將轉作研教園區開發),都市計畫並未如市府對外承諾,明定要求臨湖岸要退縮80-100公尺設為法定空地(舊建物除外),並原地保留基地既有樹木,不得移植砍除,建築規劃與施工不得入侵樹冠投影範圍外移2公尺處。本案甚至允許地下室開挖率達70%,老樹群將可能因地下室開挖而工程牴觸。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準則明文規定,滿足上述要求。

3. 綠地(含公兒用地)用地,減少約3.92公頃,若加上原本舊左中4.67公頃特觀用地原本已經將專案變更為公園用地,現又通檢改為文大用地,加總綠地損失8.59公頃。綠地損失在本次變更過於明顯,以高雄綠地比例尚不足都市計畫法45條10%之規定,此變更明顯違反法規規定,與其背道而馳。

4. 台灣海軍軍港旁的眷村土地等並未限高,導致涉及抗中保台的重要海軍基地,軍港邊高樓林立,可能成為敵軍進駐的砲塔,軍港若面臨敵軍以微型武器閃電戰轟炸,恐將無抵抗力,弱化台灣國防安全。故,請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準則限制樓高與開窗陽台位置、頂樓觀景視野設計,確保軍港不會曝露在被攻擊的風險下。

●本案訴求:本案涉及十幾的案件土地變更,與都市設計基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建立,加上我們盤點的四大問題未解,不應直接大會粗暴草率通過,應循慣例退回小組會議討論,改善上述四大問題,才重回大會通過。

●聯合聲明團體:蓮池潭守護聯盟、社團法人台灣森林城市協會、台灣樹人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行動聯盟、台灣綠黨、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桃園護樹聯盟…持續增加中。(前四為發起團體)

這篇文章 【新聞稿】守護蓮池潭風景與軍港國防,抗議都市計劃樓高管制與綠地樹木保護放水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以故鄉稅深化民主,化解《財劃法》朝野僵局

2025, November 25 - 16:13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台灣首任民選總統李登輝於晚年倡議「第二次民主改革」,主張「改革應從人民權益開始,要解決人民就業的問題、生活問題,解決各地區資源分配不平均所造成的不公不義的問題..以地方共同生活的議題來切入,由人民共同處理本身的公共事務,才會得啟發出人民的熱情,透過這種政治參與的過程,建立出 一個新的民主治理文化」。

為響應李前總統「第二次民主改革」的主張,並嘗試化解財劃法朝野僵局,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倡議效法日本住民稅之制度,引進「故鄉稅」,讓人民可自主決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11%部分之歸繳對象。經民連於11月25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之一條修正草案,並拜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鍾佳濱、書記長陳培瑜。

高鉦詠:傅崐萁版財劃法重北輕南,惡化區域均衡

記者會首先由經民連智庫研究員高鉦詠分析去年底立法院三讀的傅崐萁版財劃法,是如何重北輕南,惡化區域均衡。

  • 傅崐萁以烏溪與中央山脈劃分台灣地方財政的溫拿與魯蛇(winner & loser)

高鉦詠表示,在直轄市、縣(市)水平分配上,新版《財劃法》分配公式,「企業營業額及人口數」分配權重占比過高(70.5%),完全刪除舊法『最近三年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之分配指標(原占非六都分配權重的85%),造成統籌分配稅款「水平調節功能」喪失,將來窮的縣市只會更窮。反之,國家統籌分配稅款資源往中北部五大都會區集中,人口、就業與企業不斷集中,也將更推升五大都會區房價及交通擁擠,惡化居住品質,惡化區域均衡。

經民連調查發現,以六都與非六都兩組分別做內部比較,可以發現統籌分配稅款成長率高於(或接近)六都平均值的,以及高於非六都平均值的,贏家十個縣市,全部集中在「烏溪以北,中央山脈以東」(烏溪是台中與彰化的界河),包括台北、新北、桃園、台中、竹科周圍(竹竹苗)的中北部五大都會區,以及以面積取勝的花蓮、台東、宜蘭。

反之,六都中統籌分配稅款成長率低於平均值(63.6%)的台南(51.8%)與高雄(49%),以及本島十三縣市中統籌分配稅款成長率低於平均值(161.6%)的南投縣(154.2%)、嘉義市(153.9%)、嘉義縣(136.4%)、雲林縣(123.4%)、基隆市(122.1%)、彰化縣(113.6%)、屏東縣(111.7%),除了北部基隆市外,其他全部在烏溪以南,更有六個在濁水溪以南(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二、立院第二會期中國國民黨黨團三長傅崐萁、林思銘、王鴻薇,根本是立法自肥:

經民連再分析,為何中北部五大都會區及花東宜成為《財劃法》的贏家?背後的因素直指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第二會期通過《財劃法》修正案時中國國民黨的黨團三長的權力黑箱。高鉦詠指出:該會期首席副書記長王鴻薇代表的是中北部四都,特別是台北市的利益,修法後,台北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從700億成長到1149億,佔全國八分之一!書記長林思銘代表的是竹科周圍三縣市利益,新竹市統籌分配稅款成長254.8%、新竹縣成長254.7%、苗栗縣成長165.4%!傅崐萁代表的是花蓮、台東與宜蘭的利益,這三個東部縣市統籌分配稅款的成長比率分別是206%、207.2%與200.7%。

賴中強:用稅投票,以故鄉稅深化民主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日本故鄉稅是住民稅的變形。住民稅是居住滿一年的居民,按年收入的百分之十,向所居住之地方政府繳納之稅捐。2008年起施行之故鄉稅,允許居民對特定地方政府,指定捐贈,捐贈金額扣除2000日圓手續費後,可以抵繳次年之住民稅,且受指定之地方政府可提供禮品回饋予納稅人。2023年10月起,日本稅法規定地方政府回櫃禮品的價值與運費等費用,不可超過民眾捐贈的50%。

台灣較接近日本住民稅之制度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其性質屬國稅,但其稅額之百分之十一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參採日本故鄉稅的棈神和設計,爰於所得稅收入百分之十一劃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架構下,允許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

經民連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之一條修正草案,立法重點為: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於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一,且不逾新台幣一百一十萬元之限額內,指定歸繳特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直轄市原住民區。
  2. 經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之稅額,應自納入中央統籌分配之所得稅收入中扣除。

按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1%,即是依《財政收支劃分法》應劃歸統籌分配稅款之部分,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11%,營業稅的100%,貨物稅的10%,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1%中之納稅義務人未指定歸繳部分,仍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由中央依法統籌分配予地方政府,不受此修正影響。

  1. 地方自治團體得於受納稅義務人指定歸繳稅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供在地農特產品或在地消費抵用券回饋納稅義務人。

本項立法,將有助於:(1)促進區域與城鄉均衡,(2)鼓勵地方創生與在地產業發展, (3)增進個人與地方之連結,強化共同體團結,(4)為直轄市原住民區自治增加自治財源,(5)讓地方政府以施政績效競爭,讓人民用納稅投票,強化地方政府課責,深化在地民主。

賴中強最後強調:經民連選擇此時提出「故鄉稅」之倡議,一方面要紀念台灣史上第一次選舉:1935年11月22日,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舉行的「第一回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另一方面延續李前總統「第二次民主改革」的理念,希望為近期朝野對立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僵局,提出更寬廣的視野及更能深化民主的可能方案。

這篇文章 【新聞稿】以故鄉稅深化民主,化解《財劃法》朝野僵局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醫界性暴力零容忍,預警懲戒不能等

2025, November 25 - 16:09

(圖:左起,現代婦女基金會張妙如總督導、王如玄董事、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林雅惠執行長,照片由團體提供)

文/現代婦女基金會x醫療改革基金會x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今年多起醫界性侵與性騷擾事件陸續曝光,包括日前涉嫌下藥性侵三名女性、潛逃出境後遭押返的前台大婦產科醫師鄭文芳案件,再度引發社會對狼醫監控與懲戒機制的高度關注。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及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特於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11 月 25 日)共同召開記者會,點出醫界性暴力防治制度上的多重困境與漏洞,並提出四大訴求,呼籲政府與醫界攜手完善預警與懲戒體系。

機制不透明、監督不足  防治責任難落實

衛生福利部資料顯示,109 至 113 年醫病關係中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調查成立案件共有 67 件;現代婦女基金會同期亦受理 63 人次醫病性騷擾諮詢,以及協助 11 位涉及狼醫性侵害的被害人,顯示相關案件並不少見。另一方面,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公布的調查指出,高達 58% 的女性醫師曾遭遇性騷擾,但申訴率僅有 4.6%。其中六成以上為來自上級或指導者的權勢性騷擾,加害者常為醫院高層或醫學會要角,使得受害者因擔心職涯影響、對申訴機制缺乏信心等因素而不敢舉報。醫界普遍存在官官相護、息事寧人及保守文化,反映醫療職場在性暴力防治制度設計上存在嚴重缺陷,也讓許多受害者被迫選擇沉默。

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性平委員會主任委員于政民呼籲,醫療院所性平會應定期公布性騷擾申訴案件的類型、數量及處理結果等統計資料,以提升透明度,減少工作者疑慮,並有助促進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他強調,制度必須讓人清楚看見加害者確實受到懲處,性平申訴機制才能重建信任。

于政民也指出,主管機關應完善懲戒啟動機制,由縣市衛生局定期彙整與回報醫師懲戒結果並上傳至公開查詢平台,避免資訊斷裂與不一致;同時建議將性平申訴處理情形、性平會運作成效及雇主防治措施等納入醫院評鑑,監督醫療院所落實相關制度,並全面檢視醫療人力與勞動條件,以杜絕權勢性騷。

完善資訊揭露   保障民眾與基層知情權

儘管在社會輿論下,衛福部八月在醫事人員查詢平台增設「性別事件資訊專區」,公布112年性平三法修正後,經司法判決或懲戒確定的性平案件(10位狼醫)。揭露範圍過度限縮,形成嚴重「黑數」。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雅惠指出,現行系統存在三大漏洞,首先是前述期間內的判決定讞案件未被全部公開;其次是僅行政認定、懲處或112年前遭判決確定者不在公告範圍內;第三,目前合法執業的醫師,只要不同意公開就無法查詢相關資訊。

除此以外,懲戒資料也存在散見各地、匿名或無法追溯的情況,這些層層堆疊的查詢門檻,讓人無法得知還有多少「黑數」,仍安逸躲在政府與醫界共築的保護傘,隱身執業。只要有一件沒有被揭露,就代表還有民眾與基層醫事人員會在不知情中承擔風險。

林雅惠強調,護短的體制是惡行的溫床。無論是針對婦女、未成年或下屬,都是利用對彼此的信任、醫病資訊或權勢落差所犯下的罪刑。而性暴力案件往往因權勢不對等與創傷影響,未必會提出申訴、未必會進入司法程序,但未提告並不代表行為人可免責;只要調查認定屬實,就應啟動自律與懲戒程序,並公開揭露。

針對平台建置,應參考國內律師查詢平台與英美等制度,針對詳細背景、執業與否、有無違反專業倫理紀錄、可供辨識身分資訊都有完整揭露,並設立統一的懲戒查詢專區。處分也會納入行為人的悔意、心理健康與行為改變等層面,並設有連續、加重懲戒的機制。

因此,為強化民眾的知情與選擇權,醫改會提出四項建議,包括資訊揭露平台也應比照國內外作法,只要有醫師證書就應該被公開,增加可供辨識身分的資訊,並全面揭露違反醫療論理紀錄。其次,懲戒記錄應設統一公告專區。

第三涉及到對於權勢強迫、累犯或侵害未成年等重大情節的性暴力案件,政府更需建立跨院所、跨縣市與跨醫療體系的資訊整合與預警機制,避免加害者透過轉院、轉任或更名規避監督,強化地方與雇主責任。第四,政府要盡速提出具體改革方案與時程。及時程透明是提升信賴的開始,完整揭露不僅是對病人最基礎的最基本的尊重,其實也是對醫療專業最深的守護。

懲戒啟動過慢、處分過輕 現行制度形同保護傘

此外,現行狼醫懲戒程序多僅在司法判決確定後才啟動,使得從案件發生到懲戒往往跨越三年以上,不僅成為加害者的保護傘,也讓被害者及不知情的民眾長期暴露於風險中。近期案例亦顯示,性騷擾累犯醫師僅遭停業三個月,性侵判刑確定的醫師僅被廢止執業執照而未廢止醫師證書,停業一年後仍可繼續執業,引發社會譁然。

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呼籲,懲戒程序應「及時且持續」進行,否則如同臺大婦產科黃信穎醫師案例,其於110年擔任住院醫師期間對被害人權勢性騷擾,被害人當年即向臺大醫申訴並成立,而黃信穎仍取得了婦產科專科醫師資格,並於114年判刑後才經懲戒廢止其執業執照。

王如玄建議懲戒程序應納入外部性平專業者參與監督,建立明確時限與追蹤機制,以提升懲戒之公正性與有效性。她也指出,主管機關應依性暴力犯行之嚴重程度制定明確懲戒指引,包括犯行該當之警告、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的處分標準,使各縣市能依一致原則執行。另外也建議修正《醫師法》28條第4項,增訂「犯性侵害或重大性騷擾罪判決確定者,應廢止執業執照及醫師證書」之規定,以終結現行僅停業或廢照一年即可復業的陋習。

王如玄指出,現行醫界性平制度的處理困境除《醫師法》條文過少、無醫療行為規範外,醫師公會章程及醫師倫理準則均無性平相關規範,對比我國律師倫理相關案件須受風紀委員會審查,醫師執行醫療行為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卻無明確的規範及懲戒標準,亦無警示制度,呼籲應仿造其他專業或國外相關機制,也讓醫師的養成教育有所依循。

最後,為防止狼醫轉換職場後繼續犯案,縣市政府之教育、勞動、社會及衛生主管機關亦應依性平三法,建立醫療院所與主管機關間的預警流程與追蹤機制,當行為人轉任其他醫療院所時應主動通報,並督促行為人任職的醫療院所落實職場雇主與場所主人的防治責任。

11 月 25 日為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聯合國呼籲各國積極預防性別暴力,並要求政府與企業合作採取更完善的法律與政策。面對醫界長期存在的性別不平等與權勢性暴力問題,嚴重影響專業人員的就業與民眾的就醫安全,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及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提出「性平防治成效  納入醫院評鑑」、「完整揭露資訊  保障民眾知情」、「訂定懲戒指引  處分及時持續」及「主動通報監督  落實防治責任」四大訴求,呼籲政府與醫界必須正視狼醫懲戒與預警機制,打造「性暴力零容忍」的醫療文化,以保障從業人員與民眾的安全。

這篇文章 【新聞稿】醫界性暴力零容忍,預警懲戒不能等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惡法成為壓垮教師的最後一根稻草!全教總要求徹查教師墜樓事件、廢除不良校事會議制度

2025, November 25 - 16:04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惡法成為壓垮教師的最後一根稻草!
非痛下決心改革 不足以救教育
全教總要求徹查教師墜樓事件、廢除不良校事會議制度

針對近日連續發生兩位教師不幸離世的悲劇,全教總對此感到難過及惋惜,先對兩位教師家屬致以深切慰問。

事發之後,教育界瀰漫著低氣壓。地方官員急著澄清這是「個別事件」,或用「案主有情緒困擾」這類言辭來推卸責任,至今更未聽聞教育部長公開的慰問話語。面對教育官員如此消極冷漠的態度,全教總更感憤怒。因為,我們深知這並非單一的偶發悲劇。

翻開教育部近三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令人顫慄的事實就擺在眼前:「教職員自殺、自傷案件」通報數從110年65件、111年70件,在112年飆升至 148件,增幅超過2倍;更令人痛心的是,教職員工自殺死亡人數由110年8人、111年10人,112年更暴增至19人。這些統計數字無疑宣告:台灣教育現場已瀕臨崩潰,第一線教師的壓力鍋正式引爆!

事實上,當前國教現場呈現「三高」危機:高行政負載、高情緒勞動與高投訴風險。教師普遍面對的是無止境的行政壓力、日益惡化的投訴文化,以及孤立無援的不友善職場環境。

行政減量淪為口號,繁瑣的評鑑與專案讓教學成為教師最奢侈的副業。同時,管教空間萎縮與濫訴文化,逼迫教師在「管教」與「擔心被告」的恐懼中走鋼索。加上校園體制封閉,提出建言或異議者往往遭受打壓化,形成「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的霸凌文化。這種讓教師身陷過勞、恐懼與噤聲的絕境,正是導致悲劇頻傳的結構性元兇。

特別是原本旨在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校事會議」,如今已異化為整肅教師的工具。在主管機關「小案大辦、案案必查」的僵化指令下,校事會議成為濫訴者的尚方寶劍。即便只是微小的親師誤會,教師都得被迫經歷漫長、甚至羞辱般的調查與公審。這種有罪推定的程序折磨,讓教師不只要面對教學,還得隨時準備為自己的清白辯護,更是徹底摧毀了教育現場的安全感。

全教總認為,這兩位教師的離世,是在向社會發出最後的警語:老師已經撐不住了!我們更要嚴正指出,這絕非官員口中的「個別事件」,而是政府長期漠視現場教師壓力所導致的系統性災難。為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項要求:

第一,徹查新竹縣教師墜樓事件,反對草率歸因個人情緒問題

鑑於校園權力結構封閉,且為杜絕球員兼裁判之嫌疑,本案應有拉高調查層級之必要。全教總促請國教署介入,針對近日相關傳聞(包含職場霸凌、教師申訴評議爭議)進行客觀公正的完整調查,還原事實真相。

第二,即刻廢除異化的校事會議制度,停止對教師的行政霸凌與程序濫訴

目前的校事會議制度,早已徹底變質,無法達成原先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的設立宗旨,反而異化為惡意投訴者的報復工具或以及摧毀教師教學熱誠的行政夢魘。加上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修正草案,完全無助解決學校困境,只會更加犧牲教師權益。為讓教育現場回歸到以往的寧靜,全教總要求廢除校事會議,才能避免更多師生權益繼續受到制度的傷害。

第三,避免教育政策死當,部長應下定決心根本解決,切勿固守113年修法的錯誤框架,任由制度繼續壓垮教師

全教總對於鄭部長就任以來,處理教育現場危機的表現給予「瀕臨死當」的評價。面對史無前例的教師離職潮,以及早已天怒人怨的校事會議濫訴亂象,我們嚴正指出:113年的修法方向完全錯誤,這才是導致今日亂象加劇的禍首!

面對近日教師以死明志的悲劇,身為教育界大家長的鄭部長,不能再以沈默冷眼旁觀。我們要求鄭部長必須展現魄力與決心,徹底檢討113年修法之惡,停止在錯誤的道路上盲目暴衝。唯有立即承認並修正錯誤,廢除這套折磨基層的法規,才能阻止教育現場繼續崩壞,這才是對逝者與全體教育工作者最起碼的負責!

這篇文章 【新聞稿】惡法成為壓垮教師的最後一根稻草!全教總要求徹查教師墜樓事件、廢除不良校事會議制度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融合教育變懲罰?高中酌減特生形同具文!全教總:莫讓師生成為制度犧牲

2025, November 25 - 16:02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在教育部長期致力於融合教育推展的政策下,班級當中有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以下簡稱特生)已屬常態,而有鑑於教師對於特生的輔導需要花費較多心力,且為保障特生與普生的受教權益,法規訂有針對安置特生班級可酌減班級人數的規定。然而在現行的高中招生制度下,卻讓酌減人數規定因為與招生員額核定規範相矛盾,而使酌減人數規定形同具文;使第一線教師長期處於「只見特生逐年遞增、依法減生從未成真」的困境當中。

全教總呼籲教育部:融合教育不僅只是將特生安置於普通班的普特共融,更應該是讓普生與特生都能獲益的普特共榮,因此請教育部要正視法規執行矛盾所造成的現場災難,全面檢討制度缺失,絕不能讓第一線教師與學生成為制度設計不良的犧牲者,更不能讓融合教育淪為口號,侵損學生受教品質。

根據教育部統計,雖然少子化導致學生總數下降,但特生的鑑出率與安置人數卻逐年提升。112學年度資料顯示高中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共有 2 萬 3834 人,其中有 2 萬 1142 人安置在普通學校,也就是近九成的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一般高中。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普通班每安置 1 名身心障礙學生,得減少 1 至 3 名學生,這是為了保障師生教學品質的基本設計。然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特生卻是採「外加名額」方式安置。這形成教學現場極為荒謬的狀況:法規本意是「減法」(34人 – 減生人數),行政操作卻變成「加法」(34人 + 外加名額)。在核定招生名額未預留彈性的僵化機制下,學校無法落實減生,導致班級人數不但沒有依法減少,反而因為「外加」而突破班級人數上限。

在學生組成愈加多元、需求愈加複雜的情況下,現行公立高中 34 人的大班規模早已超過合理負荷。而當特生以「外加」方式進入班級,但受限於招生員額未事先調整下,造成編班時無法依法減少班級學生人數,教師被迫在學生數超額的班級中,同時兼顧班級經營、個別化支持、輔導需求與行政配合。這種班級中有特生,班級學生數卻「不減反增」的不合理現象,讓教師疲於奔命,不僅特生得不到適性支持,一般生的權益也會遭到排擠,明顯違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適性教育」的保障。

全教總認為,依法行政不是選擇題,教育部不應該坐視特生外加名額制度與安置特生班級可酌減人數這兩項保障學生就學權益的規範相互衝突。教育部應於招生規劃階段即考量特教安置需求,將於招生總額內預留安置特生的員額,而非「外加」於滿額之上。

依法行政是最低要求。融合教育不能靠教師燃燒自己,或強迫學生承擔制度缺陷。全教總要求教育部立即解決「外加名額」與「減生規定」的法規衝突,建立可操作的配套措施,讓融合教育回歸「保障每一位學生」的初衷,而非成為現場難以承受的負擔。

107-112 學年度高中階段安置普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及占比

學年度 高中階段
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 安置普通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 安置普通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比例 112 23834 21142 88.71% 111 23728 20878 88.00% 110 23794 20806 87.40% 109 24022 20841 86.80% 108 24038 20613 85.80% 107 24893 21051 84.60%

資校來源:特殊教育統計年報、教育統計

這篇文章 【新聞稿】融合教育變懲罰?高中酌減特生形同具文!全教總:莫讓師生成為制度犧牲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駁「好奇心誤觸」!婦援會:數千部下載是滿足性慾,104年就已犯法!

2025, November 25 - 15:58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114.11.25)今天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改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1年6月徒刑,緩刑4年,需服義務勞役180小時,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可上訴。這判決結果讓黄姓資深藝人暫緩執行,不用進入監獄服刑,但在四年期間只要再犯罪可能就會被徹銷。為何會改由違反個資法呢?是因為由於黃姓資深藝人購買持有的影片內有被害人個人資料。婦援會認為如果法官只依違反個資法無法呈現該案件全貌,並且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

黃姓資深藝人於11月24日判決前夕對外發出聲明稿,其聲明稿中有提到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和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表示道歉外,同時也提到其下載影像多數為成年性影像,以及在112年2月修法前下載,會下載是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此避重就輕之聲明內容顯示其意圖轉移大眾視聽、規避其根本問題。以下是婦援會針對上述提出回應,並提出訴求,期待各界可以共同防堵數位性暴力發生與蔓延。

1、 下載持有兒少性影像104年早已犯法

兒少性剝防制條例於104年就已修法,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等物品被查獲者,便會處以罰款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112年2月才修法入罪,因此黃姓資深藝人其購買持有兒少性影像,早已構成犯法行為,而非112年後才被認定為犯法。

2、 購買下載時間與數量已超過好奇心範圍,滿足個人性慾才是購買原因

黃姓資深藝人聲明稿中提到,因為愚蠢好奇心誤觸法律。然而若只是好奇心,通常也是少數幾片滿足後好奇心即停止,但實際上其持續購買上千部,且查得出來的被害人就有30位被害人,這應該已不是好奇心,而是滿足個人性慾,甚至有習慣或上癮的可能性,恐需要接受心理諮商輔導或治療。

3、 只要下載購買非法性影像,不管被害人成年或未成年都將造成終生傷害影響

聲明稿提到其下載性影像多數是成年性影像。眾所皆知,黃姓資深藝人下載的性影像不管是未成年或成年都是非法,且該影像是透過偷拍、誘騙、強暴脅迫拍攝製造而成,均造成被害人嚴重身心傷害外,被害人還需要面臨其性影像在網路上不斷被散布、販賣、下載的性暴力循環,對其生活和未來影響都相當大。

婦援會認為,黃姓資深藝人不應該找任何藉口理由合理化購賣非法性影像,而是應該真正反省其行為,對於所有非法性影像中被害人造成傷害影響,進而對所有被害人與社會道歉,因為有購買者才有人願意冒著犯罪風險拍攝錄製造、散布與販賣。同時要承諾未來不會再購賣下載各種非法性影像,並呼籲社會大眾勇於檢舉或不購買下載。

婦援會呼籲刑法應該修法,將購買成人非法性影像入罪化,才能遏止被害人性影像不斷被進行散布、販賣行為。同時,國內應該要仿效澳洲等國制定網路安全法,要求境內境外網路業者須負起法律責任,共同防堵各種新興網路數位犯罪行為,讓民眾有個安全、放心的網路數位環境。

這篇文章 【新聞稿】駁「好奇心誤觸」!婦援會:數千部下載是滿足性慾,104年就已犯法!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公正、透明、倫理、保障是校事會議制度前進方向的四大共識

2025, November 24 - 19:34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校事會議制度,應朝進步價值修正,而不是花力氣倒退

校事會議制度爭議至今,不論是關心教育的團體、家長、教師團體或是政府所提出來的正式主張,方向上不外乎是要求公正的調查處理、使制度透明可課責、能夠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來提升教師職業尊嚴、制度能夠同時保障學生及教師的權益。在這四個重要價值作為前提之下,也要盡可能提升制度效率,減輕學校負擔。若有團體正式表明不認同這四個主要價值,本會願與其公開討論重獲共識。

在這四個原則之下,校事會議制度的修正可以作為短期目標,但長期而言,我們認為建立第三方處理機制取代校事會議制度,將更能夠根本性處理問題。請參考下表相關處理模式的比較。

  公正 透明可課責 專業倫理 權利保障 教評、專審會 成員以同校教職員為主,制度使人宥於人際關係或利益代表身分,而對公正性產生重大障礙。 被害者無從了解決議過程及理由,大部分被害者無法取得調查報告。教評會、專審會有權無責。 公正性不足且無一致標準。對教師倫理的建立造成重大障礙。對於能力不足的教師也難以汰除。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對事實認定或嚴重程度判斷有疑義時,毫無救濟管道。 校事會議現狀 由經訓練的校外委員組成,主管機關提供3-5倍名單供學校遴聘。降低身分代表及利益關係的影響,但未徹底解決。 只有做出解聘、不續聘、停聘處理時,家長才能拿到調查報告及進入陳情機制。學校或主管機關都不對最終結果負責,會以尊重調查機制來推托。 比起教評會或專審會有部分改善,比較能期待處理身心暴力及其他違法行為或教學能力不足情況,但仍有不足。 教師有申訴、行政訴訟等救濟管道。被害者及家長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狀況下陳情。 校事會議修正 建議進一步排除所有身分、利益代表的參與。同時提升對不適任調查委員的處理效能。也可考慮未來採調查委員抽選制,來進一步排除校方對調查委員的影響。 本次修正應確保讓雙方都可獲得完整的調查報告。校事會議不依調查報告建議處理時,應提出理由,受主管機關監督,以示負責。(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 建議進一步制定明確且符合CRC的案件受理、處理判斷標準,使處理結果更一致。將有助於提升公正性,並教師專業倫理界線更明確。 本次修正應確保不服處理結果的被害者及家長都能陳情。陳情結果及理由也應蓋完整提供給被害人及家長。(目前預告草案尚未達成)建議明定主管機關應對陳情結果負責。法規應使主管機關有權力重開程序。 第三方處理:

兒少權法模式、幼教法模式、國家兒童權利機構模式 由第三方處理,最可能降低人際關係及身分利益的影響。集中處理亦可使處理人員受更專業訓練並累積處理經驗,增進調查能力。 依責任政治的原則,由第三方處理單位直接對調查報告內容及最終處理結果負責,使其權責相符。調查處理結果可適當公開,使其能受公眾監督。 處理單位可藉由個案處理,建立更具體的教師專業及倫理指引或準則,提升教師專業標準並建立界線。 當案件處理是以兒少權利保障為核心,就可安排制度,使教師及被害者雙方在程序中都能參與,較可期待能夠有對等公正之救濟管道。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是否受理及處理結果 被害者及家長 教師 不受理不轉交考核會 可陳情 有利無需救濟 不受理改以考核會處理 無法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對不受理陳情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不受理有利無需救濟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但處理未達解聘、停聘、不續聘

(可能涉輕放)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教學不力但僅資遣或

進入輔導期後輔導有效 無法取得調查報告

無法對考核會結果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簡易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受理且調查成立

結果為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陳情

無法行政訴訟 可以取得調查報告

可以申訴

可以行政訴訟

制度應保障雙方都能獲得調查報告及救濟 

在目前的校事會議及教師成績考核制度,以及教育部於2025年11月21日預告的版本中,大多被害者和家長,無法透過調查報告來瞭解做了那些調查以及結論的具體理由,在資訊不足之下,完全無法具體主張,而且,後續也幾乎無法陳情。這樣的制度,實際上會讓真的有被打、被言語羞辱或被霸凌的孩子和家長,在學校派員簡易調查認為證據不足不成立時;在調查委員調查不確實、用錯條文導致不成立或懲處過輕時;在行為人沒有悔意但被認為有輔導的可能而逃進輔導期時,家長都完全拿不到調查報告,完全無法陳情!

制度的透明可責及救濟保障,絕大多數只提供給被投訴者一方。被害者及家長遇到包庇或輕放時完全無法看到調查報告也無法處理,反倒是行為人受到較重的解聘、停聘、不續聘終局處置時,被害者才可完整閱覽報告和用陳情方式救濟,制度設計極度不合理!

這等同是制度在鼓勵、獎賞包庇、輕放,毫無公義可言。就此部分,本會強烈建議要立即修正!

**本檔案所提及的「陳情」都是指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進行的陳情,並非一般陳情。

需處理效率問題,明訂「分流」的嚴重標準,且分流後仍確保公正

效率問題在所有制度的都應當被考量到。但古往今來,公眾對事件處理機制的期待,向來是公正先於效率。過度放大所謂「濫訴」的說法,無助於制度的進步。經國教署調查,校事會議的實際召開數量,已呈現以下事實:

一、校事會議的召開並非浮濫:

根據統計,113學年度全國高級中等以下正式教師人數為196,859人,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為30,988人,合計229,647人。以教師人數來看,校事會議每年的案件1,372件,受理1,124件,可以算出,每年接受校事會議調查的教師,僅佔不到千分之六。這樣的比例在任何工作領域中,都難以被稱為「浮濫」,反而應視為制度運作下的常態監督,是確保專業與倫理的基本機制。

二、校事會議的檢舉並非無端生事

由校事會議確定教師有違法不當行為的比例,明顯大於調查不成立的案件數量。可看出多數學生、家長所提出的檢舉,並非所謂無端「濫訴」。

超過半數的學生或家長投訴有其道理,比起其他領域的類似投訴機制上是相當難得的狀況,用「濫訴」來指責大多數的學生與家長,有失公允。

數據以外,還有以下實務問題:

一、未解聘不代表案件不嚴重,而是「嚴重」的標準不合理:

嚴重標準的不合理,是普遍狀況,光是近期就可以看到相當多案例:

(一) 高雄青年國中代理老師用曲棍球桿打傷五位學生,還被社會局以違反兒少權法開罰,校事調查卻認定是:「情節輕微之不當管教行為,建議申誡一次」。

(二) 臺北市士林某國中老師將學生壓到牆上並抓出傷痕,並被以傷害罪起訴,也僅認定為「輕微不當管教」,後續教師考核會更決議不予處分。

(三) 新北市蘆洲某國中,班導連續多天處罰學生上百下開合跳,最終導致學生心悸住院,調查小組也僅建議老師考核處分。

這樣的案件在現場並非個案,嚴重標準不合理,是因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將事件嚴重與否,定在「造成後果嚴重」、而非「行為嚴重違背倫理」。

舉英國中央主管機關今年4月公告的師對生身心暴力事件調查報告〈Mr Ho (Shing Calvin) Cheng: 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 meeting outcome〉為例,案件中何老師因為將學生雙手反扣到頸後並整個人抬離地面,導致學生立即哭泣及肩膀疼痛,只要是涉及對兒童的身心暴力,就是嚴重到需中央機關介入調查的案件。本案何老師被認定有「專業上不可接受」、「可能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而被給予終身不得任教的禁令。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56點次中,國際專家強烈要求:「教師的懲處與個別兒少受到影響的嚴重程度關連,並且需要兒少及其家人自行舉證。委員會強烈敦促政府將其替換為提供明確指導的法規,指出何為構成暴力、殘忍及有辱人格的待遇,並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8號與第13號一般性意見中之定義。」上述教師法的定義,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也不符合人權標準。

我們認為,「分流」的標準,要符合CRC及國際人權標準。也就是:當教師行為有涉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對待,就要進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

二、分流後,仍應維持對不當管教調查處理的公正、透明、可課責:

在分流後,可以想見沒有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行為,大多會直接以考核會處理。但依照目前考核會成員大多為同校教職員的情形,恐怕仍然會產生不公正的問題。

目前透過校事會議,其實這一類案件的調查品質也有提升,長久下來可以期待能減少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目前校事會議制度所產生的正向效果,不該倒退,在分流的制度上,應確保被害者考核會直接處理的案件,被害者仍然能拿到簡易調查報告,以及對於報告中不合理之處,可以進行相關救濟的權利。

三、體罰就是體罰,不要與教學不力混淆:

目前體罰、羞辱、不當管教而尚未「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的情形,都被列在「教學不利」的判斷標準中。但如同前述,一旦是對兒少的身心暴力,依照國際普遍標準,就是嚴重行為。我們主張,對兒童身心暴力對待的行為不應與教學不力混淆,應單獨作為嚴重違背教師專業倫理的行為加以處理。

至於教學不力,應該完全以教師教學、輔導能力是否能夠勝任進行專業工作來進行判斷與處理,比較不會因為混淆,而使得處理機制中教學不力這個項目,無法用來專注處理教師專業不足的情形。

四、處理後再犯調查屬實,不應有無數次機會侵害兒少並消耗國家教育資源:

目前,只要體罰、羞辱、或涉及身心暴力的不當管教,只要沒有「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或被認定教學不力,不管是第幾次再犯,或造成多少學生受害,所有案件像是第一次發生,通常會給予行政懲處。對於這一類行為,目前法規缺乏再犯處理機制,以至於陳淑妍老師一再用身心暴力行為侵害學生,還是被制度縱放14年,造成大量學生權益遭受侵害。

我們主張,一旦行為涉及對兒少的身心暴力,不論後果輕重都應永久留下紀錄。法規中也應加入,再次對兒少為身心暴力,依其情節解聘或資遣的條款。

對教師保障不能只有避免懲處的粗淺作法,在程序中的陪伴與照顧也很重要

我們有實際協助過行為較輕微的教師面對處理程序,我們發現在面對行政調查時,老師會感覺到無助或不知所措,以至於即使瞭解自己的行為不見得完全正確合宜,但在接受調查時,會因為情緒而展現出抗拒或敵意,這樣的反應也容易被理解為犯後態度不良或無悔意。

在我們的協助經驗中,如果老師在過程中能夠有良好的陪伴與照顧,讓老師知道制度目的並不是在找老師麻煩,而是在協助老師瞭解哪些行為踰越界線,那些手段必須調整,即便最終結果也有行政上的懲處,老師也能理解與接受,而且能認知自己行為不當之處,進一步覺察內在原因,而調整作法。

我們主張在教師面對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要能夠提供協助與正向支援,使老師在專業及倫理上能有所發展,讓處理機制不只是調查事實及決定懲處,而是能真正發揮改過及正向成長的重要效能。

這才能讓制度真正保障到老師這個人,而不是淺薄的只在懲處上攻防與算計。

長期而言,用第三方處理制度,才能在公正、透明、倫理、保障四面向有本質上進展,在效率上也可明顯提升

大部分教師團體對於制度公正性的擔憂,最主要是擔心校長或學校行政人員利用制度排除異己或進行鬥爭。

教師團體作為一個專業職業的代表,我們認為不太可能只為了自身利益,而要求制度倒退。教師團體希望避免有心人士利用制度內鬥,最徹底達成目標的方式,應當是不要讓原校自行進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而交給第三方公正單位,來徹底解決各方利益代表可能「插手」個案的情形。

這其實從嘉大附小案件處理上,全教總與全教產的爭執,就可以看出,一旦事件處理機制放在校內,那校內不同的身份及利益代表,就會產生各自的視角與基於團體利益的主張,那就很難對事件事實以及處理方式提出公正判斷。

要做到公正,重新創設由校外第三方單位主導並負責、完全由專業調查人員組成,不納入任何一方利益代表,並向公眾公佈調查結果接受監督的調查處理制度,最有可能避免濫權、私相授受或無法公平審視各方主張的情形。讓第三方處理機制取代目前由學校召開校事會議的作法,也能符合教師團體避免制度遭任何勢力濫用的期待。

第三方處理制度除了在公正、透明、倫理、保障四個面向上都可以帶來徹底的革新機會,在效能、效率上也可以有下列好處:

一、集中處理避免程序重複疊床架屋。

二、調查人員統一聘任,可避免個案分別聘請調查委員,耗時又耗用更多公帑。

三、不適任機制不由學校處理,學校可以更專注在精進教育專業的本務工作上。

第三方機制有多種可行方案可選,且有國內外執行經驗可以參考

一、對兒少身心暴力,可考慮改以兒少權法機制處理(違反兒少權法以外案件仍由教育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衛福部近期於立法院厚生會所舉行的「114年度專家會議」中發表的數據,家外成人施暴案件中,近3成施暴者是學校職員,且案件發生是於校園中。可見,目前衛福部對於校內師對生暴力對待事件是有實際處理經驗的。

我們理解這些案件若由社政單位調查,目前會遇到人力不足問題。但在目前兒童及家庭署成立之際,若未來校內案件也納入調查處理的範圍,或可採取於機關下設行政法人的形式來充實事件調查人力,調查後再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也可以獲得調查專業化,且使調查方法、判斷標準更趨一致,可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二、建立兒童權利機構,使其權責包含針對嚴重案件進行調查及處理(參考兒童權利監察使制度)。

波蘭及部分歐陸國家的兒童監察使制度,以兒童權利保障作為制度核心目的。兒童權利保障機構,在人員、預算與工作運作上擁有高度獨立性與充分法定權限,且機構人員具備完整的兒童權利知識、觀點與調查實務能力。若參考此制度處理嚴重案件,除了能在案件中有效保障兒童權益與安全。由於這個制度設計能夠綜整全國兒童權利發展與保障事務,範圍涵蓋公私部門,能在個案處理、教育訓練、法規研議、意識提升等領域產生綜合性的整體效益,是一種更整全有效的兒童權利保障措施。

但此方式涉及建立國家級兒童權利機構,會需要較長期的發展研議。

三、升高處理層級,直接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及處理。

(一) 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對嚴重案件進行調查及處理(參考英國TRA、PCP的處理模式)

英國TRA、PCP制度,是以公聽會方式調查處理教師不當行為,將嚴重案件交由中央機關統一處理。此制度在案件審查時會大量引用教師專業倫理相關指引,因此不僅能確保處理一致性與專業性,更有助於透過個案累積建構完整的教師專業倫理體系,形成明確的行為界線,並長期促進教育專業倫理的發展。公聽會的形式本身即帶來極高透明度,英國教師將案件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永久公開公佈於政府網站,社會大眾可隨時查閱,非常有利於公眾監督。

我國若欲採取此制度,在公聽會模式上將面臨較高的挑戰,或許可以維持我國行政調查的模式,同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更具體、可操作的教師專業倫理標準及指引,讓制度也能在發展及建立教師專業倫理上產生實效。

(二) 由縣市主管機關直接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參考幼教法處理模式)

此模式有現行幼教不適任人員處理制度做為立法先例,制度建置成本較低。且目前校事會議制度中累積已受訓的專業調查人才,或許可以藉由加強訓練及剔除調查有重大瑕疵或不公正之人員,來沿用大部分調查人員,在運作上具高度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4條所設計的審查小組機制,能在調查程序啟動前有效篩選、分流案件,將大幅提升制度效率,並降低對「濫訴」的疑慮。

此種處理模式仍可考慮將對兒少有身心暴力的事件優先分配由社政機關處理,以避免程序疊床架屋。同時,此種模式在分流上,也可以考慮將重大案件直接交由中央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教學不力不能只有「輔導期」,而沒有汰除不具教學能力教師的效能

除了前面討論到身心暴力行為跟教學能力之間的混淆外,對於純粹教學、輔導上有狀況的教師,諸如講課內容明顯錯誤或讓大多數學生聽不懂、上課只放影片、大部分時間在閒聊而導致實質教學過少、考試只對答案不透過檢討協助學生從錯誤學習等情形,縱然部分案件在教學上嚴重不具能力以至於毫無進展,但絕大多數仍會認為有輔導可能性進輔導期,且大多數案件依然會以輔導有成效結案。

這樣的情形使得本應具備一定程度教學能力才能任職的教育專業工作,變成即便能力嚴重不足亦難以汰除的情形。其實這樣的狀況不只是使得學生學習受阻及家長擔心,很多時候導師、該校同科老師也看不下去,有時甚至造成下一年級的其他老師苦於補先備知識,在教學上也造成極大困擾。

在革新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或修正校事會議制度上,也應一併考量目前教學能力不足的教師難以汰除的實際問題。

這篇文章 【新聞稿】公正、透明、倫理、保障是校事會議制度前進方向的四大共識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強烈譴責高市早苗欲武力介入台海之言論!強烈抗議民進黨當局附和高市主張,罔顧日本侵華史實及台灣人民生命安全

2025, November 24 - 19:31

文/社團法人釣魚台教育協會

今天立法院就「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台灣有事說』及『安保三文件修正』對區域安全及台海穩定的情勢研析」進行備詢。

《釣魚台教育協會》以聲明表達抗議,附上聲明稿,譴責日本首相高市早苗鼓吹以武力介入台海,並批評民進黨政府附和相關立場,危及台灣人民安全。聲明指出,日本藉「自衛權」之名意圖重返亞洲軍事領域,與美日安保體制相互勾連,實為軍國主義復辟的危險信號。本會呼籲團結反對美日帝國主義,共同維護台海與東亞和平。

這篇文章 【聲明】強烈譴責高市早苗欲武力介入台海之言論!強烈抗議民進黨當局附和高市主張,罔顧日本侵華史實及台灣人民生命安全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臺灣全民安全指引」應納入不同族群與暴力預防因應機制

2025, November 24 - 19:28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最近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2025年出版已陸續分送給民眾的《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內容,新增嬰幼兒、高齡者、寵物準備事項以及心理支持。婦女救援基金會肯定政府新版手冊考量不同年齡、毛小孩需求,但亦發現此改版內容缺乏對於123萬的身心障礙者族群面對危機災難時的需求與因應內容,以及災難時常見物資缺乏產生搶奪物資暴力和性別暴力預防與因應相關內容,因此參考各國資料提出四點建議並提出具體作法,期盼政府補強內容,使全民在危機前、中、後都能受到完善保護。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2023年已有提出《全民國防應變手冊》,於2025年9月再發布出版《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內容新增不同年齡、心理及毛小孩需求與因應,例如新增嬰幼兒、高齡者、寵物的日常備災建議,並加入心理支持篇章,如「當我感到焦慮」以及「如何與孩子討論危機與軍事侵略」等,使得手冊更為符合現實需要。然而,婦援會進一步檢視發現手冊缺乏不同障礙族群之視角,對於避難所/收容所/救濟站等設施空間未有不同性別、年齡、障礙者的隱私使用指引,也未有危機發生時常伴隨生存暴力與性別暴力預防與因應指引,更無身心障礙者或兒童所需的易讀版圖文指引。因此,婦援會特以收集參考瑞典、挪威、英國、韓國、日本、以色列和聯合國等出版的相關指引手冊,提出期待可補充之建議內容。

首先,針對身心障礙者族群,建議宜納入不同障礙族群的危機準備指引,包括視障者、聽障者、心智障礙者、行動輔具使用者與特殊醫療需求者等,應提供清楚的避難步驟、可攜物品建議、溝通方式與協助工具,確保各族群能安全避難。

其次,對於避難空間宜有完善安全空間的隱私與需求規畫及指引。空間需兼顧性別、年齡及障礙者需求,如性別分隔與可上鎖的盥洗空間、明亮無死角的環境、無障礙動線、設置意見箱等,而政府可針對管理使用者及民眾者分別指引手冊,以免造成混淆。

第三,國內外不管各種的天災人禍,例如地震、水患、武裝衝突等,經常可看到危機中常伴隨暴力風險上升,例如物資缺乏的生存暴力事件或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應清楚提供如何預防、因應、求助及蒐證,尤其對於性侵害受害者的醫療處理、身心安全維護與支持、報警與求助流程等。

最後,目前指引手冊以一般民眾進行編寫與排版,但對於心智障礙者、兒童閱讀吸收不容易,應製作易讀版與圖文版的安全指引,讓他們與不擅長閱讀文字的民眾能快速理解與配合。

《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肩負危難時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重要責任,婦援會呼籲政府,不能忽略任何族群的需求,應納入障礙者視角、避難空間安全規範及暴力預防措施,才稱得上真正的「全民」指引。期盼政府補強內容並加以安排,保障每一位民眾的生命安全與心理安全,達到全民防衛與危機應變的指引目標。

《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建議書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2025年出版的《當危機來臨時:臺灣全民安全指引》,相比2023年出版的《全民國防應變手冊》呈現內容更豐富:提到嬰幼兒、高齡長者與寵物的日常居家與緊急避難準備,並加入「當我感到焦慮」、「如何與孩子討論危機與軍事侵略」等心理支持篇章,值得肯定。但審視後仍缺乏不同處遇族群之視角,且未討論危機事件時的暴力預防。因此,本基金會提出此份建議,期待政府將以下建議納入,確保「全民」遇到危機前事先準備及危機期、危機後的安全指引可涵蓋至各性別、年齡、障礙,未遺漏任何人。

  1. 全民指引內容宜加入不同障礙族群視角

《臺灣全民安全指引》缺乏不同障礙族群之視角,建議宜加入視障者、聽障者、心智障礙者、行動輔具使用者與特殊醫藥需求者等族群之指引章節,包含額外準備哪些物資、如何接收緊急警報並前往避難。可徵詢相關團體專業意見,提供符合各族群需求的危機情況安全指引計畫。以下針對不同障礙者提出建議:

  • 視障者:

事先了解前往安全空間的路徑,預先清除潛在的障礙物。如有導盲犬,也準備導盲犬識別證或影本、導盲鞍、一張導盲犬的相片以防走失。

  • 聽障者:

(1)建議與緊急聯絡人事先確認遭遇緊急狀況時的避難步驟,該怎麼通知、緊急避難包放在哪裡、緊急時雙方如何會合。

(2)告知緊急聯絡人什麼時候不會使用助聽器、電子耳,以及當下該如何聯絡。

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輔具充電座、備用電池,可與緊急避難包一同放在容易取得之處,發生緊急狀況時第一時間就能帶走這些輔具與緊急避難包。

(3)緊急避難包中可準備幫助卡、紙筆來協助溝通。

(4)聽障者可裝置各種警報提示器,例如:嬰兒哭聲探測器、電話鈴聲警報器、敲門或門鈴響的提示器。

  • 心智障礙者:

(1)照顧者制定應急計畫,考量障礙性質與需求,預想心智障礙者在安全空間內長時間滯留的情況最好與心智障礙者做好演練,確保緊急狀況發生時應有的應變。同時與心智障礙者進行實際演練。

(2)緊急避難包中可準備藥品、輔具及設備,並準備一張個人緊急聯絡卡並在緊急狀況下讓心智障礙者配戴,聯絡卡資訊包含:姓名、照片、正在服用的藥物清單、特殊需求、血型、過敏史、家庭成員和親屬的聯繫方式等。

  • 行動輔具使用者:

(1)事先了解前往安全空間的路徑,並清除潛在的障礙物。

(2)如果使用輪椅或電動代步車,做好輪胎被扎的準備​​。準備一個補胎工具,並

根據需要準備充氣工具,或準備備用內胎和打氣筒。準備一副厚手套,以便在崎嶇不平的道路上轉動車輪。

(3)將緊急避難包儲放在輪椅、助行器附近,發生緊急狀況時第一時間就能帶走這些輔具與緊急避難包。

  • 特殊醫藥需求者:

在急難準備包準備或隨身攜帶詳細記錄特殊醫療需求的文件、用藥清單。

備妥應對緊急狀況所需的藥品

可參考以色列《做好準備以防萬一:危機情況準備指引》[1]針對各類特殊需求族群提供的準備建議。

  1. 增加不同族群之隱私與需求的安全空間管理原則

《臺灣全民安全指引》中可提供避難所、收容所、救濟站等設施如何顧及不同性別、年齡與障礙者之隱私、需求和制訂秩序,並分別提供給設施管理者以及使用者參考。

  • 緊急避難規劃時應顧及不同性別、年齡、特殊需求(例如懷孕/哺乳婦女、)的使用者的隱私和需求,需要徵詢不同族群的意見,並留意是否女性和男性皆公平的參與討論。
  • 緊急避難空間應注意有無適當的隱私,如區隔性別或家庭的睡覺區域、區隔性別的盥洗空間、區隔性別的晾衣與洗衣空間、可上鎖的廁所與盥洗間、可上鎖的個人置物櫃。
  • 緊急避難空間規劃時應確保不會造成年長或行動不便的人障礙。
  • 緊急避難空間應保持明亮,避免安全死角。
  • 設置意見箱,提供任何人留言反饋。
  • 張貼暴力預防指引與求助管道資訊。

可參考瑞典《性別平等工具包:國際行動實用建議》[2] 第三章節,納入性別視角。

  1. 增加暴力預防措施、暴力發生應變及蒐證之相關指引

有鑑於緊急危難發生時,伴隨暴力風險的增高,《臺灣全民安全指引》中可說明當危機來臨時,民眾能採取哪些行動預防暴力,避免秩序失衡。也提供若目睹或遭遇暴力時要怎麼應變及蒐證等相關資訊,提供因應當下暴力情境的參考資訊,該篇章可列入預防暴力措施、初次接觸、如何確保受害者安全、性侵害的檢查與防護、蒐集證據、關心受害者……等資訊。

  • 預防暴力措施

(1)事先進行宣傳危機時,可能有哪些暴力行為出現,例如用暴力搶物資、性猥褻、性侵害等事件,以及發生暴力時求助各種方式和管道。

(2)針對因應暴力發生時可採取方式,當獨自一人與多人時因應方式。

(3)相關場所建議可增加明顯預防暴力求助裝置或器具,例如哨子、緊急連繫電話或按鈕。

  • 發生暴力及發生暴力

(1)發生暴力時,可盡快撥打110電話,或是採取安全暴力因應方式以中斷暴力或減少傷害。

(2)暴力發生後,先確認被害人安全與傷害狀況,並協助安排處理,例如是否需要立即就醫?還是只要擦藥就好。

(2)協助收集證據:例如詢問受害者是否能辨識或描述嫌疑人?協助現場或外觀明

顯傷勢拍照等。

(3)協助撥打報案電話,向警方提供資訊,並支持安撫情緒,陪同警察到達或陪同報警處理。如需要可以通報請求社工、心理師、輔導人員協助。

  • 性侵害被害人的協助

(1)安撫支持被害人,並盡快前往醫療驗所驗傷診療,建議驗傷前先不要清洗

身體。

(2)3天內提供女性受害者提供緊急避孕,儘早提供以達最佳效果。

(3)如發現加害者有疑似愛滋病可盡快通知並提供受害者愛滋病接觸後預防。

(4)提供性傳播疾病的接觸後衛教課程或資訊。

  • 蒐集證據

(1)若安全,可用各種方式協助記錄事情經過。

(2)請受害者簡單說明事件經過。做紀錄時,務必如實紀錄受害者所說的話。

(4)尋找目擊證人、蒐集證人的第一手資料,並留下與證人的聯繫。

  • 關心受害者

(1)關心受害者身體狀況,例如是否有割傷、瘀傷、衣服撕裂或缺失、行動受限、疼痛或身體不適等。

(2)關心受害者心理狀況,若受害者情緒難以穩定,可先帶受害者去私密場所緩和情緒。若受害者願意說,保持溫和不批判的態度聆聽。

可參考聯合國《婦女、和平與安全:給烏克蘭國防部和參謀總部指南》[3],提供接觸暴力事件受害者的原則。

  1. 應增加安全指引易讀版、圖文版,以協助民眾快速吸收記憶

現行《臺灣全民安全指引》,以一般閱讀能力與知識背景的閱聽人基準做撰寫,著重資訊完整與正確,文字密度較高。但應考量不同能力讀者之需求,提供易讀版以及圖文版,協助孩童、心智障礙者、樂齡讀者,提供無障礙資訊,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1條之精神,避免剝奪障礙者獲取資訊和服務的權利。

有些民眾不習慣對於閱讀多文字的內容,建議可增加淺顯易懂圖文版,讓其可快速掌握概念、吸收與記憶。

[1] Home Front Command (2024) , Be Prepared…Just in Case : Emergency Situation Preparation Guide

[2] Swedish Civil Contingencies Agency (2019) , MSB Gender Equality Toolkit Practical advice for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3] Suslova, O. (2016). Women, peace and security: Guide for Ministry of Defence and General Staff of Ukraine. United Nations Entity for Gender Equality and the Empowerment of Women (UN Women)

這篇文章 【新聞稿】「臺灣全民安全指引」應納入不同族群與暴力預防因應機制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七度流會裝成會,長勤工會違法不甩桃市府

2025, November 24 - 19:22

文/長榮航勤勞方連線

桃園市政府已經依依法命長榮航勤工會停止召開11/24的會員大會,但長榮航勤工會仍堅持召開違法無效的會員大會,並進行理、監事改選,長榮航勤勞方連線代表主張開會、選舉跟停權決議都違法無效的會員,到場表示異議:

1.長榮航勤不斷違法,還違法停權會員,桃園市政府已經依據工會法第43條,停止長榮航勤工會辦理業務的權力,也命長榮航勤工會停止召開今天(11/24)的會員大會,就算長榮航勤工會自行召開,也是違法的會議,桃園市政府已經說了這是無效的會議和無效的選舉,不會備查,所以我們提出異議。

2.長榮航勤工會停權會員違法,就應該至少以465人為全體會員人數,不能將被違法停權的會員,從成會人數的門檻中剔除。依據工會法第27條,工會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會員人數過半才能成會,應該要有233人以上出席才可以合法成會,所以現場至少要有175人到場+58委託才能成會,依照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會員大會成會後才能選舉,但現場人數根本沒有過半,這顯然是無效會議,也是無效選舉。

3.長榮航勤工會大規模停權會員後,只用267人當作會員大會成會的有效人數,完全不符合法制,而且現場出席+實際委託人數約170人,比被違法停權的會員人數還少,少數決定多數,更證明長榮航勤工會的各項決議,毫無正當性,只是藉此手段操弄會員大會和理、監事改選!

4.我們要發言請工會說明開會跟選舉的有效性,以及清點人數,但工會不斷禁止我們發言,連基本的言論自由都沒收不給會員!

😡桃園市政府務必堅定立場,不要屈服於被長榮集團主管控制、而且不斷違法的工會,長榮航勤勞方連線也會對會議無效和選舉無效採取法律行動,維護基層員工的權益。

這篇文章 【聲明】七度流會裝成會,長勤工會違法不甩桃市府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48集|台鐵產工「依法休假」爭得勞權 卻遭秋後算帳?

2025, November 22 - 20:18

文 / 蕭瑞燕

台灣鐵路產業工會於2025年11月6日發起為期五天的絕食行動,起因是苦爭八年的「依法休假」訴訟在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專訪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秘書長朱智宇,帶大家深入了解8年前的「依法休假」的訴求是什麼?為何他們認為「依法休假」是一場不得不持續抗爭的制度性問題?

長期疲勞與制度困境:工會行動的起點

2017年,台鐵站務人員「日夜休」三班制的工作方式引發社會關注,當時有台鐵員工早上8點上班,晚上8點下班;隔天再從晚上8點上班到早上8點。朱智宇表示,這種不斷重複的輪班方式不只讓員工無法有完整的休息時間,更影響員工的社交時間與身體健康。台鐵產業工會與台鐵局、交通部多次協商未果,因而在2017年春節發起「依法休假」行動。

👉🏽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

制度還是法律?台鐵與工會八年的拉鋸

工會的「依法休假」行動促成部分改革,台鐵也增設夜間津貼,但參與此行動的337位員工卻被視為曠職而遭懲處。台鐵認為這些員工僅於行動前一天告知,不符合規定。不過朱智宇強調,一個公司的工作規則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勞基法明定國定假日放假,所以春節期間應該是台鐵公司要確認員工的出班意願,而不是將班表排好後,就認為員工一定要上班。於是,臺鐵鐵路產業工會開始了漫長的訴訟過程。

此案先後經歷勞動部、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雖然高等行政法院一度判決工會勝訴,但勞動部與台鐵上訴後,今年10月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台灣鐵路產業工會反為敗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鐵是24小時運作的機構,工會主張休假行動時應同步考量公司營運會不會受到影響,同時台鐵有排班方式已有慣例,資方認為「班排好了就應該來上班」。

朱智宇表示,當員工在過勞狀態中工作,工作風險就可能增加,甚至影響到公眾服務,真正該被檢討的是造成員工過勞的公司制度。他進一步指出,雖然,不少人認為交通運輸業或醫護等行業具特殊性,是不能停止的行業,但若僅因這些行業具特殊性就將其排除在「國定假日應休假」的法律保障外,並不合理。因此,當站務人員不得不停止服務,捍衛自己的休假權益時,並不是要造成不便,而是已無法提供安全、穩定服務的警訊。

絕食行動:對抗判決、也陪著會員走下去

談及此次絕食行動,朱智宇表示有三個主要目的。

1.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表達強烈抗議,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就像在否定終於爭取到一部分訴求的台鐵員工,重新將他們推回原本日夜輪班、休息時間被壓縮的高壓工作環境。

2. 工會想透過此次行動告訴社會,台鐵至今在改善待遇與推動安全政策上仍不夠主動,是靠著外部的監督機制才慢慢改善工作條件。

3. 工會不會因為敗訴而認輸,也希望讓當初參與「依法休假」行動並被懲處,或後續加入的會員了解,工會會持續陪著大家走完後續的法律救濟程序。

最後,他也強調國定假日的權益不能用「特殊職業」的理由就將勞工排除在法律保障外。若是妥協,這樣的判決可能成為先例,使台灣 900 萬名勞工未來的休假權益都蒙受風險。

這篇文章 【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48集|台鐵產工「依法休假」爭得勞權 卻遭秋後算帳?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賀!地方民代選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終於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

2025, November 22 - 19:29

文/婦女團體(羅列文末)

婦女團體歷經14年倡議,《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5項、第6項昨(11/21)天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代選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終於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婦運前輩彭婉如擔任民進黨婦女部主任時,於1996年推動黨內通過「黨公職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條款」,國民黨後來也通過此條款,朝野兩大黨又於1999年在立法院通過《地方制度法》地方民意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條文。

「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多年來給予政黨在地方民代選舉中提名優秀女性候選人的誘因,然隨著女性地方民代當選比例越來越高,且實力堅強的女性候選人眾多,近幾次地方選舉,少有女性候選人因為婦女保障名額當選,「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促進女性參政的作用已經飽和。

同時,台灣地方選舉中,女性參政的城鄉差距仍非常明顯,特別是應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下的小選區,不受「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規範,女性被提名、進而當選的機會仍少。根據台大政治系黃長玲教授的研究,若先不計入直轄市選區,2022年全國135個地方議員區域選區中,有30%的選區是所謂的「零女性選區」,當中一位女性議員都沒有,若將原住民選區分開計算,平地原住民的「零女性選區」佔比達38%,山地原住民的「零女性選區」高達42%。鄉鎮市區層級的選區,更有高達47%是「零女性選區」,幾乎都發生在人口較少的鄉鎮小選區。

因此,為持續推進地方女性參政,將「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是十分重要的改革。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函頒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的第三項具體行動措施,即明定:「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30%為中程目標,並以達成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

然而,作為選制政策主管機關的內政部,過去歷任部長卻消極以對,直到14年後,現任內政部長劉世芳才明確表示,為拓展基層女性參政機會,內政部將研擬草案,並在立院委員會審查時表達支持修法的立場。感謝立法委員跨黨派支持,得以促成修法,特別是范雲委員、黃捷委員、賴惠員委員、張宏陸委員、蘇巧慧委員、許智傑委員、何欣純委員等多位立委提出修法草案,以及吳思瑤委員今年初出席婦女團體聯合記者會表達支持。期待地方基層女性參政進一步開展,持續朝向50:50的性別均勢前進。

聲明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台灣女人連線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這篇文章 【聲明】賀!地方民代選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終於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