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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48團體2000人連署搶救橋頭糖廠百頃防洪森林,反對國土署延續「郝柏村33年前失敗的都市計畫」

2025, December 24 - 20:20

文/森林城市協會

#守護10萬棵樹、守護人民免受洪患之苦 #Al城市,不要悲哀的都市計劃。
#百頃森林空拍影片

1902年成立的橋頭糖廠,是北高雄最重要的文化觀光景點之一,但近期國土署在高市府的默契許可下,進行219公頃的橋頭新市鎮第三期的規劃,延續「33年前郝柏村過時的都市計畫」,將溪流自然洪氾區域(防洪森林區)填土變更成建地,導致嚴重淹水的典寶溪沿線,再次損失超過175萬噸滯洪量,變更為建地,導致糖廠有保育類保育類環頸雉、黃鸝、草鴞棲息,約180公頃的森林綠地破壞,十萬棵樹消失,糖廠眾多文化資產如五分車面臨破壞,也破壞全台少數僅存的平地森林馬術中心。1-1六十米巨大馬路也將將糖廠與森林一分為二,摧毀橋頭糖廠觀光發展的利基,可說是相當粗暴。

為了反對不當規劃的都市計劃,我們連署48個團體,5主要政黨,2000人加入社團聯合抗議反對,並要求變更設計,保留森林綠地,1-1道路等交通系統改道避開森林與糖廠,發展觀光產業,用森林綠地,提升周邊住宅區優質環境。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 發起人 莊傑任表示:「新市鎮一期開闢快30年,空地還超過7成,橋頭閒置的建地將近300公頃,最高可以容納18萬人,橋科+白埔園區依據計畫書所說,也只能引進1.8萬人定居,在少子化浪潮下,我們國土署卻要拿33年前規劃失敗的造鎮計畫,要把台糖國有地的上百公頃的森林綠地破壞又做成建地,這完全違反邏輯。

典寶溪過去因溪流沿線過度開發,導致在楠梓、橋頭、岡山、梓官造成嚴重水災,而這片低窪森林農地、典寶溪的支流三塊厝水溝都將被建地與道路填平,填土1.6-2公尺,粗估將損失175萬噸以上滯洪量的天然滯洪空間,也導致溪流沿線上萬淹水災民將承受更嚴重的淹水問題。」

台灣河溪網協會也以書面意見陳述給國土署,認為本開發計畫會導致淹水疑慮。

台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說:「這案子9成是台糖這些國有土地,1成的私地主要開發我們並沒有反對,我們只是很單純訴求國有土地能保留森林綠地給後代子孫,結合橋頭糖廠的文化觀光,留下十萬棵樹,保護環頸雉、黃鸝、大冠鷲等10種以上的保育類鳥類棲地(草鴞也在附近出沒),森林可以開闢步道、自行車道,有潛力成為高雄遊客最多的地方。」

政大地政系大學生/高雄年輕世代代表 林世均,希望1-1道路調整,保住工業城市難得的森林:『大家好,我是來自高雄的學生,現在就讀政治大學地政學系一年級。我主張重新檢視這個早已經過時,大量住商用地閒置的都市計畫,將第三期開發區內的從糖廠一路到典寶溪的森林,劃設保留區,嚴禁建案開發。同時,調整計畫中剖過森林與橋頭糖廠的1-1號60米計畫道路,從芎林路、清豐六路繞開接到經武路,同樣達到連結橋科和第一期發展區的目的,然後住商空間的開發集中於捷運青埔站周圍臨近鐵路的土地,保護這個高雄最後的百頃森林,讓全世界看到高雄不只是成功的將這座重工業城市轉型為移居與半導體之都,更是對於橋頭森林這樣的城市綠肺有妥善的保護,而不是只為了短期的土地開發利益,就犧牲了讓市民和下一代能夠繼續的看到和享受這片綠意的機會。謝謝。』

橋仔頭文史協會 榮譽理事長 蔣耀賢表示:『高雄新市鎮是台灣威權時期1992年規劃的「國家重大建設」,威權時代「由上而下」的都市規劃,向來妄顧在地現實和永續原則,台灣民主化後,強調「由下而上」的政策參與。當年郝伯村擔任行政院長,1990年強力通過五輕設廠案,同樣是一件與民意站在對立面的「國家重大建設」。五輕25年關廠,已經從重症病房進入復建階段,而高雄新市鎮的癌細胞,卻持續在蔓延,在政治的怠惰下進入第三期。歷經30餘年的台灣民主轉型與政黨輪替,始終沒有對這個潛伏的癌細胞進行有效的作息調整和治療,一再放任癌細胞的擴散,如今成為高雄邁向永續城市和AI智彗城的最大病灶。

高雄新市鎮第三期現在的開發方案,完全是一個反時代潮流的破壞行為,造成無可逆的環境代價,也將使經濟發展倒退,政府債務高築,開發綜合成本和環境負債將高達仟億以上,要多少個「美濃大峽谷」才能填平這個滯洪森林?這個錯誤投資的財務支出,足以讓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

我們期待民主台灣,AI智慧城市,不要用威權時代的BI(悲哀)計畫,2026年有意參與公職選舉的朋友,要一起正視這個悠關「台灣價值」的公共議題。』

台灣基進秘書長吳欣岱:『各位媒體朋友、各位關心橋頭糖廠與城市未來的夥伴,大家好,我是台灣基進秘書長吳欣岱。今天我想從一個常被忽略的角度談這個案子:破壞綠地,影響的是下一代的生活條件,也會影響城市未來的經濟。橋頭糖廠周邊的森林不只是景觀,而是調節氣溫、吸收暴雨、降低災害風險的自然系統。一旦綠地消失,承擔後果的不是現在做決策的人,而是未來要在這裡生活的孩子與年輕世代。在永續經濟越來越被重視的現在,忽略森林與生態系功能的都市規劃,代價一定會反映在生活成本上,高溫、淹水與公共支出都會增加,城市競爭力也會下降。因此,我們主張都市計畫不該延續過時思維,而應納入氣候風險、綠地保留與長期經濟影響。保留森林不是阻礙發展,而是讓城市能安全走向未來。謝謝大家。』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 何語蓉:「各位媒體朋友大家好,我是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 何語蓉。今天站在這裡,是因為橋頭新市鎮第三期開發,正好碰觸到我們長期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 我們要不要用 30 年前的都市計畫邏輯,來決定今天,甚至下一代的生活環境。
橋頭糖廠不是一塊空地,它是一片百頃森林,是文化資產、生態棲地,同時也是北高雄重要的防洪空間。一旦被 60 米道路切開、填土、轉作建地,這些功能,就不可能再回來。而這個計畫延宕將近 30 年,卻沒有重新檢視人口成長、空屋現況與防災條件,在高雄已經有大量閒置住商用地、新市鎮第一期仍高比例空置的情況下,我們看不到「非開不可」的公共必要性。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的立場很清楚:不是反對發展,而是拒絕用過時的都市計畫,犧牲一片能防洪、降溫、育人的森林,只為換更多用不完的建地。
謝謝大家。」

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和台灣前進的甘崇緯:「各位媒體朋友、市民朋友,我是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和台灣前進的甘崇緯。台灣綠黨和全球各國的綠黨不斷在捍衛更好的地球環境與更好的生活品質,而今日我們站出來,是要對抗一個來自1992年、延續郝柏村時代舊思維的「殭屍計畫」。現在氣候變遷這麼嚴重,國土署卻想把這片可以吸納大水的森林填平,拿去蓋房子。大家知道這多嚴重嗎?這等於是把一個能裝175萬噸水的大水庫填掉。我想請問政府,以後颱風大雨一來,水沒地方去,是不是又要淹到旁邊土庫、楠梓居民的客廳裡?這種「以鄰為壑」的做法,絕對不是我們想要的進步。這裡也是保育類環頸雉和黃鸝鳥最後的家,樹砍光了,牠們要去哪裡?綠黨相信,真正的進步是學會「和大自然共存」,而不是把水泥鋪滿每一寸土地。
綠黨堅守「生態智慧」的價值,因此我們嚴正提出兩大訴求:一、拒絕舊思維:立即撤回這份33年前無視現實環境的過時規劃。二、採納替代方案:支持民間版路網,將1-1號道路與捷運紫線改道,避開森林核心;並透過容積轉移保障地主權益,達成生態與發展的雙贏。 請政府懸崖勒馬,將這片珍貴的「都市之肺」完整留給下一代。」

時代力量政策顧問林佳瑋:
「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時代力量政策顧問林佳瑋,同時也是淡海公七森林公園自救會的成員。

我們看到高雄市政府將澄清湖高爾夫球場收回,改造成讓市民親近的果嶺公園,心中對高雄市民感到非常的羨慕,相較於侯友宜破壞自然公園、原始森林,我們原本以為高雄會是一個更好的宜居城市。

然而,沒想到,橋頭糖廠居然也同樣發生了森林遭到迫害的危機。

新市鎮的發展,絕對不是只有引入人口而已,而是要思考如何維持優良的居住環境,不要讓外界對於高雄的印象只停留在工業城市,保留糖廠森林,留下城市之肺,讓外界知道,高雄可以成為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相互平衡的典範城市

同期開發的淡海新市鎮正在失去最後一片原始森林,希望橋頭不要重蹈覆徹

時代力量反對無法與時俱進的新市鎮計劃,將橋頭糖廠森林開腸剖肚,請國土署停止錯誤的政策,也請高雄市政府清楚表達捍衛珍貴自然生態的決心。」

●48個連署團體清單,上千連署書遞交陳情信。
●郝柏村大型半身像+對話框「我33年前的計畫,現在還要沿用?」
●記者會發言人:
森林城市協會 理事長/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 共同發起人 莊傑任、橋仔頭文史協會 榮譽理事長/在地代表 蔣耀賢、政大地政系大學生/高雄年輕世代代表 林世均、台灣樹人會 秘書長 潘翰疆、台灣綠黨 共同召集人 甘崇緯、台灣基進 秘書長 吳欣岱、時代力量 政策顧問 林佳瑋、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 秘書長 何語蓉

民眾黨陳昭姿委員派組長參加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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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衛福部帶頭侵害人權隱私? 全教總:強制上傳「監管雲」恐讓嬰兒私密影像數位裸奔

2025, December 24 - 20:14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今年12月初衛福部在托育專法的相關協商會議當中,幾乎已經確定要求托嬰中心將監視影像強制上傳到統一的雲端伺服器並保存30天(監管雲)。

台灣的托嬰中心早已立法強制裝設監視器,如今更要求強制上傳雲端保存畫面,同時賦予主管機關可以有「抽查」的權限,當看到有一些疑似不當的動作就直接進行介入。全教總對此強烈表達反對,並認為此舉將是罔顧幼兒的隱私權且侵害托育人員之人權。

強制上傳踐踏人權隱私,嬰兒淪為數位監控下的赤裸羔羊

全教總強調,嬰幼兒是社會中最脆弱的群體,他們無法為自己的隱私權發聲。在托嬰中心裡,尿布更換、安撫哭鬧、甚至只是午睡時的憨態,這些極度私密的瞬間,都將被記錄、上傳、並儲存在衛福部「統一」的雲端伺服器中。此外,在高互動的幼托現場,托育人員也會因為嬰幼兒拉扯導致衣衫不整,或因忙碌而儀容狼狽,這些涉及個人極度私密的形象畫面,卻都會遭攝錄甚至上傳監控,毫無個人隱私與專業自主可言。

這種未經當事人同意,無差別強制蒐集並上傳私密影像的手段,已嚴重違反憲法對隱私權的保障及國際人權標準。政府假借保護之名,行全面監控之實,是對基本人權的粗暴踐踏。

近期韓國爆發超過12萬支IP攝影機遭駭客入侵的重大資安事件,大量家庭、商店甚至連婦產科醫院等的私密影像被非法竊取、製成影片在網路上販售,震驚國際社會。韓國的慘痛教訓殷鑑不遠,證明了再嚴密的系統都可能存在漏洞。

全教總質疑,當連一般民用、商用、醫院等的監視系統都無法倖免於難,衛福部是哪來的勇氣,能確保這個「集中全國嬰幼兒」最私密畫面的「監管雲」,不會成為駭客覬覦的下一個目標?一旦資料庫遭入侵,後果不堪設想。嬰幼兒更換尿布、哭鬧、午睡等極度私密的瞬間,將淪為可被竊取、販售、永久流傳的商品,為他們的人生烙下不可抹滅的數位傷痕。

托育人員代表萱萱老師痛心表示,政府強制推動影像上傳雲端,形同將合法工作的照顧者預設為罪犯,嚴重踐踏職業尊嚴。雲端監控讓陌生視線隨時介入,不僅日常照顧動作恐遭過度解讀,幼兒如更換尿布等私密畫面更有外流風險,嚴重侵犯隱私。她呼籲政府應正視基層心聲,保障托育人員的隱私權與人權,勿以監控手段製造職場恐慌,還給專業工作者應有的尊重。

雙重監控與資安風險,已釀托育現場「離職潮」

全教總必須指出,台灣的托育人員早已在「強制裝設監視器」的法令下工作,一舉一動都被記錄,毫無個人隱私與專業自主可言。如今,政府更變本加厲,要求將這些影像「強制上傳雲端」,這無疑是將托育人員的個人肖像與工作紀錄,完全暴露在不可預測的資安風險之中,甚至還授予「抽查」的權力,等同就是把托育人員完全當作潛在的犯罪者,更是採取「有罪推定」,形成「職場監控」與「雲端暴露」的雙重壓迫。

此舉已在托育現場引發恐慌與寒蟬效應,嚴重打擊工作士氣,更加劇了早已嚴峻的人力缺口。當一個職業的專業不被尊重,隱私飽受威脅,每天提心吊膽,試問還有誰願意投入這個行業?衛福部與立法院的政策正在親手摧毀台灣的托育根基。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暨全國教保產業工會陳亮吟表示,政府近年強化托嬰監視法規,兒虐卻未減,近期推動「監管雲」更引發基層反彈。陳亮吟指出,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工會調查顯示逾九成托育人員感到隱私受損、壓力倍增,恐加劇離職。政府忽視低薪、高工時等結構性困境,僅以監控虛應民怨。本會呼籲,應提升公共化、改善勞動條件並加強親師溝通,才是預防兒虐根本之道,過度監控只會讓缺工雪上加霜。

監控無法取代互信,建構「透明開放」的托育關係才是安全基石

全教總主張,真正的托育安全網,應建立在「親師互信」與「關係連結」之上,而非雲端監控。政府強推監管雲,是試圖用科技手段掩蓋制度上的怠惰,將托育場域異化為彼此防備的監獄。我們認為,更積極的做法應是推動托育現場的制度透明化,建立家長與托育人員的「共育夥伴關係」。

透過開放的溝通機制、定期的照護對話與參與,讓家長能實質理解托育過程,讓托育人員的專業被看見。唯有拉近人與人的距離,強化托育場域的情感連結與開放性,才能真正化解焦慮,給孩子一個充滿信任而非充滿鏡頭的成長環境。

全教總呼籲衛福部與立法院應正視韓國資安災難的警訊,撤回強制影像上傳「監管雲」的規劃。請停止將托育人員當作潛在罪犯,並正視此政策對師生隱私人權的雙重侵害。我們期盼政府與托育現場進行真誠對話,共同尋求提升托育品質的根本之道,而非創造一個讓孩子、家長與老師三方皆輸的監控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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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假函釋之名 行打壓之實 臺南市教育局違法限縮會務活動

2025, December 24 - 20:13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南市教產)

假函釋之名 行打壓之實
臺南市教育局違法限縮工會法會務活動教師請假權
惡意癱瘓教師工會

針對臺南市教育局近期行政濫權、粗暴打壓教師工會之行徑,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南市教產)今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兩會理事長連袂出席,嚴正譴責台南市教育局假借「議會決議」之名,惡意擴大解釋並違法限縮教師請假權,企圖全面癱瘓教師工會運作。本會將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捍衛工會勞權。

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陳葦芸指出,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自108年起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合意教師工會會務公假核給方案,然,自114年起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除片面毀棄核給會務公假之慣例,114年12月更以錯誤的函釋要求各校不得核予會務活動公假,不僅阻撓工會理監事會務公假核給,更是全面禁止全市教師參加教師工會的會務活動的權利。該函文不僅針對性地限縮工會理監事出席會議之權限,更將禁令擴大至全市基層教師,禁止所有老師依《教師請假規則》參與工會活動。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更嚴厲抨擊,此舉已屬不當勞動行為:

1、明確違反「法律位階原則」: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教師請假規則》為中央法規,地方教育局無權逕自「函釋」《教師請假規則》之內涵,況且是進一步剝奪教師請假權益。

2、公然干預、妨礙教師工會活動:透過「全面禁止」會務假核給,使工會理監事會議面臨流會,及錯誤函釋《教師請假規則》公假內涵,要求學校對教師參與會務活動不得核給公假,已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之不當勞動行為,教育行政機關公然帶頭違法,實為民主法治之恥。

兩位理事長共同表示,工會是教育改良的重要推手,臺南市教育局無視「工會法」係屬法規,無視其保障受僱者團結權,更無視身為雇主應克盡「工會法」之義務。對於提升台南市教育環境,臺南市教育局原應該支持教師工會正當會務活動,共同努力優化台南市教育環境,但可惜的是身為臺南市教育主管機關,反而是將行政資源當作私鬥工具,刻意操作造成臺南市教師工會會務活動停滯,製造校園寒蟬效應,影響會務活動、組織運作甚大。試想,當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可以隨意「擴大解釋」法規內涵來剝奪法定教師權益,這不僅是臺南教師工會的危機,更是整體臺南市教育體制的法治危機。

針對臺南市教育局違法打壓教師工會事實,南市教產將於今日記者會後,立即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期待主管機關勞動部積極處理臺南市教育局的行政擴權、惡意打壓工會運作之不當勞動行為,盡快要求臺南市教育局撤銷違法限權之函釋,恢復臺南市教師參與工會活動之合法請假權限,並依法追究相關行政人員擴權解釋、毀壞勞權之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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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電影《自殺通告》遭香港禁映

2025, December 24 - 20:09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轉

香港反送中紀錄片《時代革命》的導演周冠威,今年在台灣拍攝的新電影作品《自殺通告》,探討高壓校園的自殺議題,卻在12/12正式收到通知,因「不利國家安全」在香港禁止上映。

沉澱數日後,周冠威導演發文表示:「我的回應是——我要繼續拍電影!」
全文(臉書連結

後天12/25下午2:30在台北有一場《自殺通告》的包場放映,周導也會來現場談話,歡迎媒體朋友來看電影以及採訪周導。

《自殺通告》聖誕節包場——
地點:真善美劇院
日期:12月25號(星期四)
電影放映:2:50-4:50pm
映後座談:4:50-5:50pm
>周冠威導演親身出席1小時QA

周冠威導演臉書全文:

《自殺通告》被禁映
8月4號繳交香港電檢,超過4個月的無理拖延,終於收到香港政府信件,拒絕核准《自殺通告》於香港上映:

//經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項和因素,並對該影片進行全面評估後,檢查員認為整體來說,該影片的上映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條例》第 10(2)(d)條) ,因此不宜上映。⋯⋯請注意, 《條例》第 7 條訂明,任何人上映影片,而該影片未獲發給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我已經諮詢律師,曾經考慮司法覆核控告政府,但律師意見不出所料,在司法崩壞的時代,控告政府,沒有太大意義。如果敗訴,更有可能被政府追討過百萬的訴訟費。

《自殺通告》列為禁片,依據的法例只是寫上這七個字「不利於國家安全」,而再無進一步解釋,國安法就是不用解釋,荒謬、過份、粗暴、不公義,國安法遺禍香港,再多一個案例。

本身是商業電影,現在被動地變成政治事件,被荒謬判斷為不利國家安全的電影。香港上映不到,接受這個現實很痛苦,這套電影命途多坎坷,當然不只這套電影,包括我的電影事業,也包括———香港。

投資者、演員、工作人員⋯⋯這套電影是很多人的心血,不能在香港面對觀眾,很傷感。面對不公與荒謬,當想不到還有什麼可以做的時候,很憤怒。但不要忘記,我還可以祈禱,我還可以向天父申訴,哭喊耶穌,相信面對這個遭遇,祢也可以化成祝福。面對這個打擊,我的回應是——我要繼續拍電影!

期待未來,《自殺通告》在香港公開放映的一日,願公義臨到香港,我信神不會放棄香港,我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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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企業與人權2.0」工作坊登場 跨界對話聚焦政策更新與實務落實

2025, December 24 - 20:02

文/台灣勞工陣線

為深化企業與人權議題的政策理解與實務操作,台灣勞工陣線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共同於12月24日舉辦「企業與人權2.0:政策、機制與實務操作」工作坊,邀集來自公民團體、政府部門及產業界的代表齊聚一堂,針對台灣在企業人權政策、制度建構與實務推動上的現況與挑戰,並邀請經濟部江文若政務次長、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林沛君主任以及勞動部李健鴻政務次長進行專題演講,工作坊最後則以情境演練的方式,讓不同關係利害人進行深入交流與對話。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台灣公民團體長期關注並揭露企業涉及強迫勞動等侵害人權的問題。近年來,隨著全球供應鏈中相關案例不斷浮現,從涉及新疆棉花、遠洋漁業,到近期引發高度關注的巨大遭發暫扣令事件,都清楚顯示企業與人權議題已不再只是道德或企業形象問題,而是直接關係到國際貿易、投資風險與產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

對高度依賴出口、深度嵌入全球供應鏈的台灣而言,企業與人權已是無法迴避的核心議題。勞陣認為,政府近年在此領域已有初步制度性進展。行政院於2020年發布《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以聯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為政策架構,嘗試建立「國家保護、企業尊重、有效救濟」的治理基礎。

勞陣認為,在供應鏈人權盡職調查方面,經濟部也在民間團體長期倡議與對話下,提出「台灣企業供應鏈尊重人權方案」草案,並規劃於2026年完成企業操作指引。勞動部則於2023年完成禁止強迫勞動參考手冊,並預計於明年初完成強迫勞動風險評估指引。這些發展顯示,台灣正逐步從「原則宣示」,邁向「制度設計」與「實務操作」的階段。

人權會副主任委員紀惠容則指出,企業責任已從過去的自願性企業社會責任,逐步轉向以人權風險管理與制度化治理為核心。隨著各國推動HRDD相關規範,勞動權益、環境保護、性別平等、原住民族權利等議題,已成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指標。紀惠容強調,《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的研擬,正是回應國際趨勢的關鍵舉措,並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持續監督政策實施,確保人權原則貫徹於政策制定與執行中。

台灣勞工陣線與國家人權委員共同希望,本次工作坊的定位,不僅在於理念交流,更希望促進不同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實質對話,聚焦包括《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的更新方向、國家聯絡點(NCP)制度的建立,以及企業人權盡職調查(HRDD)的國際趨勢與實務應用等關鍵議題。透過此次討論,能為未來相關政策修正、制度建構與企業實務推動提供重要參考,促使台灣成為全球供應鏈中尊重人權、值得信賴的夥伴,也讓台灣的勞工享有尊嚴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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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政府為剴剴道歉,承擔制度崩壞責任|社工工會記者會 聲明稿

2025, December 24 - 19:01

文/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花蓮縣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嘉義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只要一個孩子沒有被接住,社會的憤怒情緒就不會止息

▌面對接不住孩子的悲劇:政府必須立即向社會公開道歉,並承擔制度崩壞的責任

2023 年 12 月 24 日,男童剴剴因遭保母虐待,最終不幸離世。這場悲劇讓我們社工界省思,台灣兒少權益沒有好好被重視。過去兩年,仍有許多相關制度沒有根本重新檢視,依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更造成社會大眾的情緒從未平息,撕裂社會造成對立。

在剴剴逝世兩周年的今天,我們在衛福部前重申:

一、社會安全網不能只靠「政策亮點」補破網,要系統性思考及通盤改革

2024年底我國有4591個兒少被安置,384個孩子等待出養,這些像剴剴一樣的孩子。被安置或出養的兒童,通常是家庭經濟困頓無力扶養或是面臨暴力議題。許多一線社工反應,如果在前線能獲得更實質有效的資源,或制度能支持到更複雜困難的家庭,許多兒童將可以不被安置或被出養,且能在適切的支持下回歸原生家庭。

在剴剴案當中,我們看到如果有更好的托育資源或是社會救助支持著剴剴家庭,也許剴剴就能夠繼續留在原生家庭被照顧。但過去兩年,政府並不是著手在前線布建更多類似的資源及思考政策執行上如何改善,也未端正民眾對社福政策的誤解,只是多利用社會安全網2.0。

增聘社工、優化通報機制和修訂收出養辦法,以調整評估單位,改訂「SOP」流程和增加確認手續來回應對社會大眾,並且宣稱已有許多「精進」社會安全網的策略。此舉讓一線社工疲於進行調查與評估,但沒有量能可以作最重要的家庭陪伴及處遇。也欠缺在社區建構更完整的家庭教育與支持資源,甚至規劃運用非專業人員執行需要專業評估的接案篩案派案工作。彷彿政府只要動口喊句口號,就不會再有任何社會不幸的事情發生。

此外這種作法只是把制度漏洞被包裝不負責任的「政策亮點」。當悲劇再度發生,第一時間,民眾無法看見政府反省制度缺漏,往往是先看見政府邀集專家以會議形式追究檢討第一線基層工作人員及機構責任。當政府不是先反省制度為何未能接住孩子,而是將責任歸咎給第一線的社工是否具有足夠專業敏感度,那就是規避保護政策制定者的責任。事實上,國家在貧窮(社會救助)、居住、就業服務、公托、早療等政策,至今仍缺乏系統性的盤整與改革,與兒少權利相關的立法與資源配置也未跟上目前的需求。

二、安置與替代性照顧資源及量能不足,孩子權利在制度斷裂中被犧牲,照顧單位長期處於高風險運作

當家庭因貧窮、暴力或其他結構性因素而無法善盡照顧責任時,國家本應承擔最後責任,確保每一位孩子都能被妥善接住。然而,在剴剴的案例中,我們清楚看見,當孩子因原生家庭因素準備進入出養流程時,卻未被納入正式的安置體系,使其在制度縫隙中失去應有的照顧保障。這正顯示出政府並未實質承擔「國家親權」的角色,而是讓最需要保護的孩子暴露在高度風險之中。

更值得正視的是,即使剴剴當時未因虐待而喪命,長期遭受不當對待與忽視所造成的創傷,極可能在其後續發展中轉化為情緒調節困難、行為失控或人際適應受挫等後遺症,使他成為一個「不容易被照顧的孩子」。在現行制度下,這樣的孩子往往需要更高密度、更具專業性的照顧與穩定關係支持,然而我國的替代性照顧與安置體系,至今仍未具備足以全面承接這類高需求兒少的量能與配置,使得孩子即便活下來,也未必能在制度中獲得適切而穩定的照顧。

自 2012 年起,政府將收出養制度調整為以機構為主要服務單位,形式上回應了《兒童權利公約》與《海牙公約》的要求,實務上卻未同步建立國家應負責的照顧與安置配套。出養前的兒童長期未被視為國家照顧責任的一環,而是被排除在正式安置體系之外,使收出養機構必須自行承擔照顧安排與風險管理。即便制度歷經修正,近年才將部分評估責任回歸縣市政府執行,實務現場仍普遍面臨量能不足、流程延宕的困境。

對於已確認具有出養必要性的兒童,無論是親權已停止,或經專業團體決策認定,仍常因收出養機構量能有限而長時間等待。對孩子而言,這並非單純的行政排程問題,而是其受照顧與被保護的權利,在制度設計與資源不足下被迫讓位。這樣的結果,反映的並非單一機構的失能,而是國家未能確保替代性照顧體系具備足以回應需求的整體量能。

同樣的結構性問題,也長期存在於整體安置體系之中。安置費用未能反映實際照顧成本,相關人力配置不足且流動率高,直接影響照顧的穩定性與品質。孩子在安置過程中因頻繁轉換環境而累積創傷風險,照顧單位也在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承擔高度工作風險。若國家未能投入足以支撐照顧品質的經費與人力,並系統性地強化照顧者的訓練、培力與留任機制,再多的制度要求與責任歸屬,都無法確保孩子真正被接住。

三、社工不是問題的根源,卻成為社會情緒出口

咎責文化的盛行,就正是透過府不負責任的「政策亮點」行銷口號開啟。如此下去,誰還願意冒著風險開案服務,提供兒少保護資源。

每次兒少悲劇的發生,都會勾動社會的情緒,這樣的悲痛與憤怒絕對合理。但政府機關及政治人物,不應該隔空觀火或發起政治鬥爭,指責社工或是機構是罪魁禍首。社工不是問題的根源,社工站在政策的最末端,協助政府解決問題,縫補政策承接不住的破口。然而這些破口因發生悲劇而面臨綻裂時,社會大眾看見的、檢討的卻常常只有社工,一線社工面臨肉搜及其家庭親友遭受騷擾,甚至到其工作地點惡言相向,造成許多社工恐懼與不安。

政府單位應在其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呼籲民眾冷靜,停止公然侮怒謾罵與撕裂社會,並且政府更應率先反省自身。缺失避免讓社工成為社會情緒的出口,甚至成為政府卸責的替罪羔羊。社會大眾的恐懼與悲傷之所以無法平息,不是因為大家不夠理性,而是當制度至今仍無力接住這些孩子。社會就會失去受政府保護的安全感,而這份不安會隨著沒有被接住的孩子增加,持續反覆蔓延,甚至成為認知作戰的火苗。要停止悲劇重演,需要的不是政治口號、不是政策亮點,而是真正的制度改革與資源投入。

▌訴求:

一、政府應該要道歉。正視制度未能接住孩子的事實,公開承擔責任,並向社會大眾說明制度缺失與改革方向,而非僅止於個案檢討。

二、停止以「政策亮點」與「精進」流程,加碼回應兒少悲劇。全面盤點制度性在托育、社會救助、住宅政策、家庭支持與兒少保護間的斷裂,進行系統性改革。

三、將所有需替代性照顧與出養的兒童,明確納入國家照顧責任範圍。並且確保安置與收出養體系具備足以回應需求的量能與資源。

四、重新檢視安置與替代性照顧的補助與成本結構,確保照顧費用、人力配置與專業培力能反映實際照顧需求,降低制度性風險。

五、政府應主動對外說明制度限制,避免誇大不實及咎責文化蔓延,停止將第一線社工與單位作為社會情緒與政治操作的出口,並且阻止破壞國家社會團結的認知作戰,提高我國社會韌性。

聲明發起單位(以筆畫順序排列):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花蓮縣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嘉義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本日社工代表念的悼文: 剴剴你好,今天是2025年12月24日,距離你離世的日子正滿兩週年,不知道你是不是已經去了更好的地方,不論你是否能聽見,在場的社工哥哥姊姊們,仍有些話想對你說。 儘管從未見過你,只能從片段的資訊知道,你出生的時候父母就不在身邊,年邁的外婆也無力照顧你,之後你輾轉於不同保母家中生活,但你生命的最後一站,面對的是照顧者惡意的凌虐,難以想像當時的你有多麼無助、痛苦與恐懼,其他人沒有察覺你真實的處境,讓你此生的生命永遠靜止在一歲半的時候,這個結果讓人感到非常遺憾、也非常痛心。也許你所遇見的很多大人,都有他們生命的困頓或是限制,但無法讓你好好長大、體驗更多美好可能性的巨大缺憾,是大人們及這個社會,需要面對的缺失及責任。 我們相信,每個生命都是接受神的祝福來到這世界的,我們也希望每個孩子都能在愛與安全的環境中成長,雖然社工哥哥姊姊們並不是完美的大人,也不是不會疏忽或犯錯的社會工作者,但對於每個生命都是充滿敬意的。這兩年間我們有很多的檢討,到底在我們自己的工作、制度與專業養成上,還有哪裡做得不夠好、不夠完善,也迫使這個社會重新看見,那些被制度縫隙吞沒的孩子。 即使再怎麼反省、追究,也換不回你逝去的生命、無法撫平你家人的傷痛,但我們仍要致上最深的歉意與敬意,對不起,也謝謝你,因為你的離去敲醒了世人一記響鐘,也讓我們有很多的學習及反省,該如何讓制度及這個社會,更好地承接每個孩子。 讓每一個孩子平安、快樂地成長,在這個艱困的世道中,也許是個奢侈的祈願,但我們仍會為此努力、修正,並各自承擔起該負的責任。 雖然來得有點晚了,我們仍想在此,一起送你最後一程,望你已不再感到痛苦與恐懼,遠離世界的紛亂,在另一個世界裡,得到真正的安寧與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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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人權保障怠惰,民主憲政受挫 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發布

2025, December 23 - 20:08

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今 (23) 日與32個民間團體共同發布中英雙語《2025兩公約平行報告》,系統性盤點台灣過去四年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整體情形、提出政策建議。平行報告撰寫計畫特別感謝歐盟的資助與支持,惟報告內容僅反映台灣民間團體之觀察與立場,未必代表歐盟之觀點。整體而言,民間團體指出台灣的人權保障仍明顯存在制度性缺失,部分領域甚至出現倒退跡象,政府各部門亟需正視問題,補強制度設計,切實承擔保障人權的義務。

本次記者會聚焦人權保障機制、障礙者權益、原住民族權益、語言平權、貧窮議題、移工權利、國內勞動權利、性別議題、居住權、司法權及科技/數位人權等11項關鍵議題。各議題代表分別就當前最迫切的人權困境提出重點觀察與具體呼籲,並共同將平行報告正式提交跨黨派立法委員及其辦公室代表,期盼立法院透過問政監督與修法推動,強化國家人權保障、實踐與救濟制度,回應脆弱與邊緣群體處境,推動台灣朝向更全面、具實效的人權保障國家持續前進。

政府權力制衡未發揮 民團示警台灣人權保障倒退風險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針對台灣整體人權保障機制指出,本次民間平行報告彙整的各項人權議題,皆指向三個核心制度問題:現行法律與政策是否足以保障人權、特別是最脆弱群體的權利;台灣是否具備有效的人權監督機制;以及當立法或行政權違背憲法與人權公約精神時,是否存在可信賴的裁判機制。

依憲法權力分立要求,立法、行政、監察與司法部門應充分發揮制衡功能,但自上次國際審查4年過去,整體發展令人憂心。立法院未建立有效人權把關機制,甚至大幅刪減中央政府預算,影響多項人權政策推動;行政部門提出的「終身監禁不適用假釋」修法草案,未經人權影響評估即送出,亦被指出涉及違反《公政公約》多項條文,引發民間高度質疑。

此外,國家人權委員會長期偏重個案處理,尚未建立系統性人權監測與政策建議能力;作為人權保障最後防線的憲法法庭,也曾因政治干預而長期停擺。黃嵩立強調,台灣民主與人權保障制度仍然脆弱,政府各部門必須正視問題並負起義務與責任。

 

從決策排除到人權侵害  障礙者的主體性與交織身分被漠視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指出,障礙者權益幾乎橫跨生命權、平等不歧視、司法近用、居住、教育、勞動、社會保障、氣候變遷與數位人權等多項議題,卻長期在政策中被忽略。障礙者同時面臨性別、障別、年齡與族群等多重身分交織的結構性壓迫,甚至可能同時是移工、難民或受刑人,但政策與行政體系缺乏障礙者實質參與,特別是在醫療與司法制度中,仍普遍存在他人替障礙者決定人生與生活方式。

此外,政府雖持續增加預算,但多數政策未能回應障礙者實際需求。更令人痛心髪指的是,民團統計公開資料發現,2017年至2025年間發生84起長照殺人事件,政府卻未進行制度性檢討,反而社會上鼓吹安樂死、減刑或特赦的聲音此起彼落,使得障礙者群體感到極度錯愕與恐懼;為了抗議政府制度失能,正是把人一步步逼上絕路的主因,全台障礙者與公民於12月3日夜宿行政院

障礙者仍普遍面臨行動遭阻、環境充斥危險、資訊不可及,及無障礙住宅、輔具、長照與個人助理服務申請困難等問題。並提出三項訴求:儘速依各公約精神修訂反歧視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確保障礙者在政策中的實質代表性、比例與決策權,並有計畫建構無障礙社區支持系統,落實自主與平等生活。

平行報告揭原權破口 籲落實參與與自決權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理事長Savungaz Valincinan指出,平行報告原住民族專章係由多個原住民族團體共同撰寫,目的為揭示原住民族權利在制度層面長期存在、卻未被正視的結構性問題。

首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涉及原住民族議題時,明顯缺乏專業理解與實質對話,相關會議未能落實包容與參與原則,顯示制度設計本身排除族群經驗。其次,在土地與諮商同意權,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限縮於公有土地屬違法,但相關法規迄今未修,企業開發仍持續繞過諮商同意程序,已直接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兩公約。再者,政府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專法取代全面修法,延續殖民分類邏輯,無法確保平埔族群自決權與平等權;原委會官派結構亦缺乏族群推舉與監督機制,使政策正當性長期不足,轉型正義相關機制流於空轉。更強調,族語教育、文化近用權及氣候與綠能政策排除原住民族參與,並非個案,而是長期忽視集體權利的結果。

呼籲政府跨部門承擔責任,並在兩公約自決權前提下,確保原住民族實質參與立法修法過程,落實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FPIC) 原則,真正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利。

語言平權團體籲終止獨尊華語之違法政策

中研院歐美所研究員洪子偉與台語路協會、李江却基金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台語政策聯盟、北市台灣語協會就語言平權議題指出,台灣本不通行華語,戒嚴時期「國語政策」是對各族群的文化清洗,侵害人性尊嚴。民主化後《國語推行辦法》與《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分別於2003、2014年廢止。立法院亦完成《經社文公約》與《公政公約》在內五個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更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確認各國家語言平等的法律地位。

然而,現行在軍隊、政府、司法、立法、教育及國家考試等中,仍獨尊華語而排除其他語言,既無法律依據,更牴觸多項已國內法化的人權公約。台灣近九成人口屬台語、客語與各原住民族語族群,卻被迫以華語作為唯一學習與評量語言。強制學習他人語言並不公平,更侵害《消除教育歧視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教育自主權。

民團強調,政府應依法解禁,終止獨尊華語的違法政策。應將華語列為選修,並開放在校能以各族語學習數學、自然、社會等科目。確保學生能以各本土語言平等參與升學、國家考試之權利,恢復台灣寶貴的多語文化傳統。

威權思維未除 社救法脫離貧窮現實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共同發起人、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倡議專員王今暐針對貧窮與社會救助議題指出,貧窮民眾在現行社會救助制度中面臨重重障礙,已直接影響《兩公約》保障的社會保障權、適足生活權,並連動侵害健康、教育與工作等基本權利。

《社會救助法》作為社會安全網最後一道防線,法制架構卻仍沿襲威權時期思維,透過嚴苛審查與「虛擬收入」等過時規定,預設窮人為潛在福利詐欺者,並將扶貧責任過度轉嫁家庭,政府未能承擔主要責任。結果導致九成以上無家者無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努力工作繳稅的新住民亦遭排除在救助體系之外。近十年來,低收與中低收入人口比例不增反減,顯示制度已嚴重脫離貧窮現實。

他還指出,低收入戶資格亦攸關身心障礙支持、租屋補助、社會住宅、醫療與教育減免等多項福利,一旦漏接,將全面削弱脫貧機會。社救盟近三年已提出兩版修法草案,呼籲衛福部正面回應改革訴求,儘速提出大幅修法版本,並落實2017年結論性意見,制定無家者權益保障專法。

簽署公約不等於保障 在台移工仍遭剝削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秀蓮針對移工權益指出,台灣引進移工已36年,歷經四次政黨輪替,政府一方面以「守護人權」形象爭取國際認同,通過包含兩公約、CEDAW在內等施行法,但對於近82萬名沒有政治權利的移工,實質保障仍停留在口號層次提醒,制度性侵害持續存在。

現行制度仍透過私人仲介壟斷、高額仲介費、限制自由轉換雇主等設計,系統性製造移工人權問題。看護工與遠洋漁工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缺乏勞動保障,引進移工的產業更存在高度強迫勞動風險,使移工在缺乏制度保護下,長期受制於雇主與仲介,性騷擾、人身傷害、職業災害與強迫遣返等侵害事件層出不窮。部分移工因制度壓迫選擇逃跑,進入地下勞動市場,卻面臨政府強力查緝無證移工,甚至出現如阮國非案等違反比例原則的公權力執法,顯示制度環環相扣,持續加深移工處境的脆弱性。

陳秀蓮強調,制度性壓迫至今未被正視,政府簽署人權公約卻缺乏實際改革行動,移工勞動剝削問題仍使台灣長期被列為國際人權保障黑名單,呼籲政府正面面對結構問題,落實人權承諾。

脆弱勞工難自立 就業政策不到位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馬明毅針對國內勞動權益議題指出,政府應以「尊嚴勞動」作為勞動政策的核心原則,全面檢視現行法律與制度,落實《經社文公約》精神。

經社文公約第6條保障人民工作權,政府有責任採取積極措施協助就業。然,現行就業媒合制度多要求求職者自行尋找機會,缺乏系統性的工作能力評估與配套,難以真正提升就業自立效果;尤其脆弱處境勞工,更容易因制度缺口陷入長期失業與污名循環,呼籲政府全面檢討並建立更完善的就業支持機制。此外,台灣長期存在過勞與低薪的結構性問題,已違反經社文公約第7條保障的合理勞動條件。台灣工時名列全球前段,保全業過勞死比例高達56%,最低工資調整亦未反映外食與居住成本的實際負擔。勞工團體要求政府立即檢討責任制,讓基本工資調幅真正回應生活所需,並補強對部分工時工作者的保障,避免雇主透過減班規避資遣費責任。

馬明毅強調,政府應停止打壓「產業民主」,回歸經社文公約第8條精神,取消《團體協約法》第10條的行政審核權,還給勞工實質集體協商權。並呼籲政府立即行動,讓尊嚴勞動不再只是口號,而是所有勞工的基本權利。

平權不等於到位 民團籲補齊LGBTI+制度保障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副秘書長彭治鏐針性別與LGBTI+權利指出,台灣雖看似邁向平權,但在落實性別平等與LGBTI+人權保障上,仍存在多項結構性問題。

首先,法律保障仍有重大漏洞。《反歧視法》草案的「宗教豁免」條款,恐使歧視行為合法化,民事救濟門檻過高亦難以保障受害者。跨性別者仍被要求強制手術才能進行性別變更,人工生殖法排除已婚女同志伴侶與單身女性,同志家庭子女亦因缺乏婚生推定而影響親權。其次,社福與健康政策對LGBTI+群體長期忽視。政府缺乏心理健康本土數據,性別暴力防治計畫對LGBTI+的行動策略流於空泛,跨性別者就醫困難、醫療資源不足,性別友善廁所缺乏一致規範,長照體系亦未回應老年同志的歧視與創傷經驗。此外,全面性教育在校園中推動停滯,教師專業自主未獲保障,導致LGBTI+學生身處敵意校園;職場中申訴機制信任不足,LGBTI+勞工不敢揭露性騷擾與霸凌。

彭治鏐呼籲政府修正歧視性法規,投入實質預算與進行數據調查,全面檢討制度,落實人權公約保障。

從國際審查到國內判決:迫遷持續,各界直指土地開發體制需改革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表示,在歷次兩公約審查中,國際人權專家都曾針對居住權與迫遷議題提出明確的批評與具體建議。然而,政府雖然在後續的追蹤會議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屢次承諾將進行結構性的制度改善,至今卻仍難以看到實質成果。近年來,土地徵收與市地重劃相關案件依然頻繁發生;而因社會與歷史因素,長期無法取得土地產權的非正規住居者,也仍缺乏制度上對其居住權的正式肯認與保障。

迫遷問題並不會因為政府宣稱其不存在而消失。持續的迫遷案,正突顯政府遲遲不願正視我國現行土地開發制度本身,已與國際人權標準存在落差。從國內的機制可以看到,近年在航空城區段徵收案中,行政機關已多次於行政法院遭判決敗訴;而監察院亦在多起地方政府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中,明確指出重大行政疏失,並促請內政部檢討相關法制、強化監督與管理機制。由此可見,土地開發體制的結構性問題,早已不僅是國際人權專家的關切,國內司法與監督機關也一再指出同樣的缺陷。

最後,余宜家強調,政府應正面回應國際審查與國內監督機關的意見,儘速檢討相關法制,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制度性保障,真正回應居住權與迫遷問題長期被忽視的現實。

從死刑到監所 司法人權制度全面失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事務暨數位資安專案經理雷斯理針對司法人權指出,台灣在死刑、酷刑防範、司法救濟制度、監所人權及少年矯正等面向,出現明顯人權倒退與制度性缺失。

台灣在睽違五年後於2025年1月16日重啟死刑執行、執行黃麟凱,法務部未待非常上訴程序即行執行,剝奪受刑人窮盡司法救濟權利,違反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與《公政公約》。執行過程僅約九小時,欠缺合理事前通知與有效救濟,使死刑構成酷刑。立法機關同時推動極刑化修法,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與鞭刑,更嚴重違反不得倒退原則。酷刑防範方面,政府至今未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酷刑亦未設獨立罪名。民間統計2018年至今涉及刑求與違法暴力執法案件至少19件,警察用槍規範不明確,卻未見制度性檢討。

此外,刑事確定判決救濟存在真空,人民僅能仰賴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缺乏司法監督;對被告不利的再審規定亦違反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監所超收問題嚴重,台北看守所超收率達52.1%,少年矯正仍採監獄化管理。呼籲政府立即停止人權倒退,全面落實兩公約。

從隱私到AI 民團點出數位人權治理缺口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周冠汝科技與數位人權指出,平行報告涵蓋數位隱私、障礙者可及性、網路內容管制、科技偵查及人工智慧發展等面向,並從「基礎制度缺失」與「新興科技的人權風險」兩個層次,提出公民社會的關切與建議。

基礎制度方面,台灣至今未依憲法判決要求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導致個資濫用與外洩事件頻傳,持續威脅人民隱私權。民團建議政府在資源配置、組織層級與決策成員上,確保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實質獨立性,使其能有效監督大量蒐用個資或制定個資政策的政府機關,並建立公部門違反個資法的改正機制。同時,針對科技偵查手段及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的資料調取,也應補足救濟與安全配套。

此外,國家在發展新興科技時,應事前評估各項人權風險,並依不同風險制定相應法律與保護措施。凡涉及敏感資料或大規模個資的科技應用,皆應進行個資與基本權影響評估。對於近期試辦的數位皮夾,亦應透過明確立法,保障資訊自主權,防止過度蒐集個資或以數位身分工具作為取得公共服務的門檻。

記者會結束後,民間團體隨即於同一場地接續舉辦公開討論會,就兩公約平行報告內容與聚焦的11項重點議題,進一步深入剖析台灣現階段人權保障落實的制度問題與具體政策建議。

▋流程:

  1. 開場
  2. 議題代表發言
  3. 交託平行報告予出席立委及辦公室代表,邀請民意代表簡要回應

▋主持:江孟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

▋議題與發言代表:

  1. 人權保障機制: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
  2. 障礙者權益:林君潔| 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
  3. 原住民族權益:Savungaz Valincinan|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理事長
  4. 語言平權:洪子偉|中研院歐美所研究員
  5. 貧窮議題:王今暐|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共同發起人、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倡議專員
  6. 移工權益:陳秀蓮|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
  7. 國內勞動權益:馬明毅|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8. 性別議題:彭治鏐|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副秘書長
  9. 居住權: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10. 司法權:雷斯理|民間司改會國際事務暨數位資安專案經理
  11. 科技/數位人權: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出席立委與委員辦公室代表:

  1. 王正旭|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2. 伍麗華|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3. 林月琴|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4. 林倩綺|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5. 郭昱晴|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6. 陳培瑜|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7. 張雅玲|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
  8. 陳重仁|民主進步黨羅美玲委員辦公室助理
  9. 蔡旻諭|台灣民眾黨陳昭姿委員辦公室助理

▋主辦: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共33個民間團體)

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平行報告撰寫團體 (依英文組織名稱字母排序):

社會救助法修法聯盟、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社團法人人生百味文化建構協會、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李江却台語文教基金會、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享想原流原住民族倡議聯盟、台北市台灣語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社區實踐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社團法人臺灣教育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彩虹平權大平台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台語路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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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突破政策性宣示,即刻啟動保障人民的立法工程:司改會對立法院通過《AI基本法》之聲明

2025, December 23 - 20:05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針對立法院今日通過之《人工智慧基本法》(下稱《AI基本法》),司改會作為長期關注數位法治的團體,對於條文內容未能充分落實「以人為本」之承諾,表達高度憂慮。本法全文除了模糊而無實際拘束力的發展原則之外,缺乏實質權利保障機制,亦未能對重大危害風險之AI予以限制,並將風險分類的內容與效果皆留待業者自行訂定產業指引。整體而言,本法錯失了作為基本法應當擔任的框架性立法,讀起來倒像是充滿政策宣示的產業發展白皮書。

我們嚴正呼籲,立法者應正視 AI 技術對社會公平與個人自主權的潛在衝擊,切勿停滯於這份冠上「基本法」之名的發展政策文件,盡速啟動下一波立法工程,補足AI治理亟需完備的未竟之事

一、AI時代的人民賦權:盡速將「知情權、決策解釋權、人工審查權」法制化;確保「平等權、救濟權、政策參與權」的落實

基本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於宣示各該領域應受保障的權利清單。檢視我國立法體例,《教育基本法》賦予人民學習權等4項權利[1]、《原住民族基本法》確立原住民媒體近用權等2項權利[2],近期正在立法院審議之《青年基本法》更賦予了青年5項權利[3]。

實際上,對於人工智慧這種仍具高度不確定性的新興領域,基本法作為人民權利保障之功能尤為重要。AI 的誤用將把社會既有的結構性偏見推入自我強化的「回饋迴路(feedback loop)」,導致不正義被「自動化」,而人民在面對技術風險與權力不對等時,卻連最基本的自我防禦的工具都沒有。因此,我們主張基本法應明確納入並保障以下六項核心權利[4]:

  1. 知情權:人民有權知悉其是否正與 AI 系統互動,並獲知該系統是否符合法規標準。[5]
  2. 決策解釋權:當 AI 決策對個人權益(如信用評分、就業、保險)造成重大影響時,人民有權要求獲得可理解的解釋,以做為評估是否合理之依據。[6]
  3. 退出決策權(人工審查):在重大權利受影響時,人民有權拒絕受制於全自動化決策,並要求改由人為進行實質審查。[7]
  4. 平等權:嚴禁 AI 系統複製性別、種族、階級等偏見;特別應避免因資料庫偏差導致原住民族等弱勢群體遭受「數位殖民」或更加普遍的標籤化。[8]
  5. 救濟權:當權利受侵害時,人民應享有請求停止侵害及損害賠償(民事賠償、國家賠償)之權利。[9]
  6. 政策參與權:確保受影響社群在 AI 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諮商與參與權。[10]

很可惜的是,立法院通過的《AI基本法》,全文未見一條能夠明確賦予人民權利的條文。本會呼籲行政院及立法者開始研擬知情權、決策解釋權、人工審查權等3項屬於人工智慧情境下所特別需要確立之新型權利,並且以規範與具體作為保障人民的平等權、救濟權、政策參與權在往後AI治理實務上得以獲得充分的落實。

同時,數位時代人民權利的確立,應不限於AI情境,而應廣及全面的數位環境。司改會正推動《數位權利基本法》,全面盤點在 AI 與更廣泛的數位環境中人民應當享有的權利與國家應承擔的義務,致力於確保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和民主法治的正當程序能夠在數位時代中永續長存。

二、建立安全結界:盡速立法監管有重大危害之虞的AI濫用情境

在積極促進發展創新之同時,《AI基本法》作為框架性大法,應發揮劃出「不可跨越的底線」之功能。指出禁止範圍之方向為何,除了是對人權最基本的保障外,也有助於後續立法方向更加具體,亦有益產業於投資與開發的過程中有法可循。很遺憾的,本次通過的《AI基本法》,全文並沒有一處提及國家對於什麼樣態的AI濫用將予以禁止或限制。[11]

本會認為,一個健全的基本法,宜至少宣示我國對於AI的禁止範圍方向將與國際普世標準一致,以確保我國對禁止範圍之劃定鬆緊適中,不會過度限制發展,同時亦不疏於對人民之保護。

本會呼籲,數位發展部應當基於其作為AI風險分類之專業機關,啟動立法工程提出草案,就下述AI可能被濫用的情境,建立具體且有實際拘束力的治理框架:

  1. 利用人工智慧系統部署操縱或欺騙性技術,包含利用年齡、身心障礙或社會經濟狀況相關弱點之行為。
  2. 建立社會評分系統。
  3. 預測個人犯罪風險。
  4. 透過無差別資料刮取(scraping)來建立臉部辨識系統。
  5. 於教育、工作或刑事司法等場合進行情緒推測。
  6. 建立基於個人生物特徵來推測其敏感特徵之分類系統,敏感特徵包含種族、政治觀點、工會成員身分、宗教或哲學信念、性生活、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7. 執法機關於公共場所使用生物辨識系統。
  8. 其他對人民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虞之人工智慧應用。
三、拒絕弱肉強食的AI叢林法則:政府應即刻制定保護人民的作用法以填補業者自律的空洞

本次《AI基本法》在AI風險上仰賴缺乏法律拘束力的「產業自律」[12]並且選擇性地跳過或延後真正影響每一個個人乃至於整體社會的課題,可謂為台灣民主自由的AI社會願景上,奠定了脆弱而歪斜的基石。

AI治理的真正考驗,從來都不是技術本身,而是我們對「人」的價值選擇。AI的治理模式爭議(多大的監管力道)到頭來仍是平民百姓與資本家之間的利害關係:一方是被AI掌握資訊進而施加自動化決定的被動者;另一方是在AI系統背後選擇如此設計它的人們和選擇寧可這樣使用它的人們。

本次立法過程中,不斷出現誤導人的錯誤論述,將AI治理抉擇定義為人與機器之間的戰爭與和平,而忽略了機器背後仍是「人」的這個事實,而且這些人往往是在經濟上和權力上更佔有優勢的企業。當前《AI基本法》徒有基本法外表而無實際規範力的下場,恐怕將把台灣的AI環境推向弱肉強食叢林法則,此時,真正影響的是:在沒有人民權利與不可跨越底線的零規範環境下,是誰可以站在誰的脆弱甚至逐漸失能上,快速集中財富與影響力。

我們強烈呼籲政府, 應以《AI基本法》第19條為據,將「立法確立人民數位權利」和「設定適當的禁止應用範圍」列為兩年內「法規調適」的最優先的法案,將建設以人為本的AI法制視為此二年內的首要任務。只有越早正視這些課題,並以民主法治繁衍未來的民主法治,我們才能真正確保AI的發展是奠基於公平、人本價值和保障每一位公民權益的穩固基石之上。

註解

  1. 《教育基本法》第7、8、14、15條。
  2.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2、20條。
  3. 《青年基本法》草案第6、7、8、15、16條。
  4. 本會提出建議條文如下: 知情權: 「人民享有知悉其是否正在與人工智慧互動之權利,並有權獲得人工智慧是否符合法律、政策、技術標準之資訊。」 決策解釋權: 「人工智慧所做成之決策,如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或重大不利影響,人民享有向部屬者請求針對個人決策提供解釋之權利。」 退出決策權(人工審查權): 「僅基於人工智慧所做成之決策,如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或重大不利影響,人民有權不受拘束,並得請求人工審查。」 平等權: 「人民享有不受人工智慧決策過程與結果歧視之權利。」 救濟權: 「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侵害人民權利者,人民得要求其停止,並享有請求民事賠償或國家賠償之權利。」
  5. 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第50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19年公佈之人工智慧建議(OECD Recommendation on Artificilal Intelligence)第1.3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1)第37、38段及歐洲理事會《人工智慧、人權、民主與法治框架公約》(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第8條及第15(2)條。
  6. 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第86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1)第38段及歐洲理事會《人工智慧、人權、民主與法治框架公約》第14(2)(b)條。
  7. 參考歐盟GDPR第22條及英國GDPR第22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1)第38段 及歐洲理事會《人工智慧、人權、民主與法治框架公約》第15(1)條。
  8. 參考OECD《人工智慧建議》第1.2條、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數位時代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 A/HRC/48/31, 2021)第19、24、31、33、38、45、59(i)段、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1)第28段 及歐洲理事會《人工智慧、人權、民主與法治框架公約》第10條。
  9. 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第99條罰則,及歐盟GDPR第82條損害賠償責任之設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1)第35、36段及歐洲理事會《人工智慧、人權、民主與法治框架公約》第14(1)(c)條。
  10. 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第62(1)(d)條精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工智慧倫理建議書》(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1)第47、48段及歐洲理事會《人工智慧、人權、民主與法治框架公約》第5(2)條。
  11. 行政院版之《AI基本法》草案中,於第9條第2項後段擬訂定「有前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應以法令限制或禁止之。」,此為最基本之禁止與限制防線,明定應以法令禁止或限制「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社會秩序、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之損害,或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而構成違法之情事。」很遺憾地,此條文於2025年12月4日黨團協商會議中決議刪除。換句話說,《AI基本法》草案中唯一一道防線也被拆除了。
  12. 第18條第2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循前項風險分類框架,訂定其主管業務之風險分類規範,並應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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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臺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呼籲資方律師與平台 停止以恐嚇社會方式干擾立法

2025, December 23 - 20:03

文/臺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

近日有一篇題為《順路產生的「超額利潤」該歸誰?外送專法單單等值恐造成多輸局面》的報導,對於文中資方代表馮昌國律師之發言,聯盟必須嚴正指出,該文內容不僅謬誤百出,更充滿自相矛盾與刻意誤導,已非理性討論政策,而是赤裸裸地以恐嚇社會的方式,試圖阻擋外送專法通過。

聯盟發言人蘇柏豪直言,馮昌國律師所代表的,並非公共利益,而是長期站在平台資方立場,包裝剝削、合理化不對等制度的說帖。當律師開始用似是而非的理論來護航企業不當利益,這儼然是對社會誠信的公然踐踏。

蘇柏豪指出,外送平台資方胡扯早已不是偶發事件。從全球執行長公然説謊,陳述不存在的法條內容,再到台灣區總經理公開信自打嘴巴,如今又由資方律師一本正經胡謅一套荒誕論述,從平台與資方協會說出口的到底有什麼是可信的?

針對馮昌國律師宣稱「效率紅利來自平台科技投資,應由平台取得並分配」,蘇柏豪痛批,這完全是顛倒因果的詭辯。外送平台號稱投入上億美元的演算法,實際卻連最基本的機車導航都沒有,派單長期與實際路況嚴重不符,反向夾單、跨縣市超長距離訂單屢見不鮮,導致外送員額外耗時、增加事故風險與成本。這難稱得上是效率紅利,是系統失能後,把代價丟給外送員吞。

馮昌國律師聲稱平台會將紅利回饋外送員與消費者,聯盟直言這是與現實完全相反的空話。對外送員而言,是報酬長期下降;對消費者而言,則是不斷被巧立名目新增費用。會員免運、折扣補貼,最後都被塞進其他收費項目中回收,新竹市平台外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理事長 文萬華強烈抨擊,「這叫回饋?這叫話術好嗎!」

針對馮昌國律師渲染「單單等值」會造成消費者負擔暴漲,蘇柏豪指出,這是刻意忽略關鍵事實的恐嚇說法。在疊單制度下,平台早已同時向多名消費者、 多家餐廳收取多筆完整費用與抽成,真正被「疊掉」的只有外送員的收入。更何況,目前草案規範的時薪與基本費,甚至低於平台自己對外宣稱的水準,平台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理由對社會喊窮、喊漲價。

此外,馮昌國律師主張平台承擔取消與退款風險,因此可要求外送員在順路時接受較低報酬,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直指這是最典型的成本轉嫁。派單錯配、系統延誤、營運策略造成的風險,本就應由平台自行承擔,而不是轉嫁給外送員、餐廳與消費者共同買單。「企業不能一邊制定規則,一邊要求別人替它的失敗埋單。」

聯盟發言人蘇柏豪總結指出,當馮昌國律師與平台高談「科技紅利」、「效率回饋」時,社會看到的只有「平台紅利」!利潤私有化、風險社會化、成本全面外包。平台口中所謂的「合理報酬」,實際上只是「平台認為合理才算合理」,這種偽善包裝,正是外送專法必須存在的理由。

聯盟嚴正呼籲資方律師與平台,請停止用專業之名行誤導之實,停止用恐嚇社會的方式干擾立法。外送專法僅僅只是終結長年制度性剝削、讓產業回到基本公平的最低起點的一套基本法規,得以讓未來的外送產業回到可長可久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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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不適任校長侵害師生權益層出不窮 要求主管機關落實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

2025, December 23 - 19:55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不適任校長侵害師生權益層出不窮
全教總:要求主管機關落實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
並保護吹哨者與師生基本權益

近年來,不適任校長事件頻傳,嚴重侵害教師工作權益、破壞校園和諧,並對學生受教權造成負面影響。全教總、桃園市各級學校產業工會(桃學產)、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屏教產)今(12/23)聯合召開記者會,針對不適任校長處理機制之缺失,以及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案、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北科附工)校長等案例,強烈要求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處,應嚴肅面對不適任校長問題,完善並落實退場機制,以杜絕權力濫用,維護教育現場公義。

首先,關於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案。此案源於2021年該校代理音樂教師莊老師因長期超時工作、不堪壓力而過勞猝死,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認為「職業性過勞死亡」,揭露校內嚴重超鐘點、行政霸凌等管理失當問題。同校代理教師勇於出庭作證,陳述校內真實工作環境,卻遭校長秋後算帳:多次在主管會報、擴大導師會議及公開信中影射其「作偽證」,並強行推動召開校事會議討論其不適任,甚至影響服務成績、扣留服務證明,嚴重構成職場霸凌。

2025年10月底,屏東縣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正式認定蘇傳桔校長職場霸凌成立。日前監察院亦完成調查,屏東縣琉球國中校長蘇傳桔,涉有重大管理失當及違失,顯已不適任該校校長職務,監察院並已通過葉大華、施錦芳委員所提糾舉案。

屏教產指出,針對莊老師過勞猝死案及阿邦老師遭受職場霸凌案,積極協助教師爭取公道、維護勞動安全與校園正義。工會主張,教育不應建立在犧牲之上,更不應讓教師成為制度失靈的代價。

既然監察院已正式宣告蘇校長不適任,並認定其行為對校園治理造成嚴重威脅,屏教產再次要求屏東縣政府:

  1. 立即將蘇校長調離現職:落實監察院「急速處分」要求,確保琉球國中師生不再受不當領導之侵害。
  2. 立即啟動不適任調查:依據《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針對其霸凌與管理失職等重大情節,執行終局解聘處置。
  3. 嚴防報復行為:確保調查期間校內教職員不受任何形式的秋後算帳,重建校園基本人權。

工會呼籲縣府切勿拖延,應立即展現端正教育風氣的決心,還給琉球國中一個健康、尊嚴的教育環境。

其次,北科附工校長處理學生服儀爭議,於公開場合將著便服學生叫上台,顯已涉及霸凌與不當管教,甚或發生歧視學生自治組織運作,或是對教育法令認知不足,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或是未依校務章則主持會議等處理校務行為失當,明顯損害教職員或學生權利之情事。校長領導風格過於僵化,忽略學生個別差異與心理健康,導致校園氛圍緊張,教師亦感壓力沉重。此案凸顯部分校長管理理念落後,未能體現現代教育尊重多元與人權的精神。

桃學產陳俊裕理事長指出,相關爭議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橫跨校務治理、師生權益與財務運作等多面向之長期失序情形,包含於升旗典禮中不當服儀管教與處罰措施、對學生施以羞辱性言語、教評會與校務會議程序違失,以及家長會運作與學生繳費流向不明等重大問題,至今仍未獲得充分釐清與妥善處置。諸多明確的事證,已嚴重侵害學生人格權與受教權,並損及教師專業自主與校園治理正當性,主管機關有責任儘速調查且依法究責,避免校園治理失靈持續擴大。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強調,吹哨者保護機制刻不容緩,教育現場絕不能容忍權力濫用壓制真相!我們嚴正要求屏東縣政府及周春米縣長,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及《公務員懲戒法》,將蘇傳桔停職並調離現職,並立即完成不適任校長調查程序,徹底調查其管理失當與報復行為。

全教總同時呼籲教育部應落實調查北科附工校長是否涉及管理失當,構成校長不適任情形,除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消極條件外,尚應就《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七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之規定覈實審議。另應依規定準用國中小校長處理機制,其情節雖未達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之情形,但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各款情形,就相關之各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處理之必要者,應落實退場機制,而非僅以懲處結案交代收場,避免類似爭議一再發生。

綜觀上述兩案,反映出台灣校園不適任校長問題的系統性缺失。現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雖已訂定,但實務上主管機關常消極以對,調查拖延、懲處輕縱,甚至允許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形同給予「兩次機會」,無法有效保障師生權益。教師工會長期觀察,校長職位權力集中,常成為濫權溫床:職場霸凌、整肅異己、僵化管理等事件層出不窮,卻鮮見嚴懲,導致教育現場人心惶惶,教師荒更趨嚴重。

教育是國家百年大計,校長素質攸關校園品質。全教總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不適任校長續掌權力,盼教育部及各縣市主管機關正視問題,嚴肅處理不適任校長,共同守護純淨校園,讓教師安心教學、學生快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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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癱瘓政府預算,趕往中國邀功?立委預算不審,赴中規避監督,國家安全大破洞!

2025, December 23 - 19:53

文/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對社會大眾而言,立法院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把關國家如何使用人民的納稅錢,確保國家能夠正常、持續運作與進步,特別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更是和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然而,距離年底僅剩不到十天,明年度攸關國防、體育、醫療、防災、社會福利與國家運作的中央政府總預算,至今仍然卡在立院,對社會各項政策造成實質衝擊;與此同時,在預算未審的情況下,卻傳出多名國民黨立委赴中國私下交流,相關行程、接觸對象與目的,引發社會高度關切,徒增境外勢力滲透風險。

公督盟理事長謝東儒表示:「這幾天,社會也注意到,有些國民黨立委在總預算仍然一元未審、國會持續延會的情況下,選擇前往中國進行交流,對外的事後說法是關心台商;但公督盟要強調的是,不論是否使用公費,是否為正當交流,立法委員身為中央民選公職,掌握國家預算監督權,涉及國防、國安與重大公共政策。在這樣的身分之下,對外接觸卻無須申報、無須揭露、無須接受任何事後檢驗,這對民主制度而言,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破口。」

公督盟理事李酉潭認為:「台灣民主體制,正面臨國會多數專制的威脅,許多西方民主理論大師,早就提醒,多數統治如果缺乏節制,就可能演變成對民主制度的壓迫;這樣的風險,已經具體呈現在立法院運作當中,國會多數聯盟選擇以程序操作卡住中央政府總預算、延宕國防與民生相關法案,不僅嚴重背離國會自律原則,更正在削弱台灣的國家安全韌性,形成不容忽視的國安風險。」

因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今(23)日將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正視制度警訊,立即補救預算審查與立委赴中資訊揭露的雙重失能,避免國會失職成為常態,全面卡住政府正常運作!

立法院別再亂「卡」!惡意癱瘓政府運作,侵蝕台灣民主韌性!

公督盟常務監事林美娜強調:「本屆立法院,從程序委員會就開始違法『卡』住各項國家政策,在野黨多次違法將不順眼的法案『暫緩列案』,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確規定程序委員會僅能『形式審查』,過去八年也幾乎沒有惡意擋案的情形,不過過去一年多,立院卻做出最壞示範,違法阻擋上百案,從立委赴中揭露法案、NCC人事案、政院版《財劃法》、中央政府總預算,以及封殺1.25兆元的國防特別預算,將程序委員會作為太上委員會,破壞民主議事程序!」

公督盟強調,民主憲政運作應該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相互合作,作為掌握議事主導權的的國、眾聯盟不應恣意濫權,卡預算、卡國安,讓國家體制陷入僵局,削弱台灣人民對於民主體制的信任!

立院無限延會,「卡」住上兆國家民生預算,讓多項新興民生計畫陷停擺危機!

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強調:「本會期是預算會期,社會也高度關注政府的預算是否合理。立法委員如果認為行政院預算浮報、有問題,最合理的做法,就是進入委員會逐項審查、凍結或刪除不合理預算,這才是對人民負責的監督。但我們現在看到的,卻是預算長期不排審,國會監督功能幾乎停擺,這是非常荒謬的狀況!同時在明年度總預算持續卡關的情況下,逾 2,000 億元的新興民生計畫,正面臨無法如期推動,甚至全面停擺的風險!」

張育萌強調,人民沒有義務為立法院怠惰失職買單,呼籲立法院朝野各黨,朝野應在兼顧民主制衡與監督下,以全體國民福祉為優先考量,盡速進行總預算審查,而不是放著一堆正事不做,安排大量考察行程進行選舉綁樁,或推動各類政治爭議性法案,刻意癱瘓政府新興民生計畫運作!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對於明年度攸關全台2300萬人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督盟多次強調,人民無法接受行政部門亂編、亂用國家預算,同樣地,人民也絕對無法接受立法院亂砍、亂凍國家預算,但是現在國、眾兩黨所主導的立法院卻選擇更糟糕的『不審預算』,將明年度的逾9兆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卡關將近三個多月,至今仍未交付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

張宏林補充:「如今,國家總預算目前一毛未審,立法院還要再度延會到一月底,形成『延會不斷、預算躺平』的荒謬現象,公督盟再三強調,『預算審查』是立法院監督行政權的核心職責,真正的監督不是透過不斷地程序性杯葛,而應依法準時嚴審,才是國會應有的專業態度!」

刻意隱匿立委赴中資訊,「卡」住國安法案,削弱民主監督機制!

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張育萌表示:「目前是立法院預算會期進行中,國民黨立委除了亂『卡』預算以外,近期更再被媒體爆出,包含:林思銘、翁曉玲、邱若華、葉元之、鄭正鈐、呂玉玲、涂權吉…等七名立委,低調前往中國廈門參與台商協會活動,甚至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葉元之委員在機場面對媒體提問,一概回答「我不曉得」,公民社會要問的是,為什麼掌握預算與國安相關權力的立法委員,對外接觸卻完全不需要接受制度性監督?」

張育萌強調,更諷刺的是,過去立法院已有多次提案,要求立委赴中應比照其他公職人員進行申報與揭露,但這些提案同樣在程序委員會被擋下。這讓人不得不質疑,程序委員會是否正在成為阻擋監督、製造黑箱的工具,鄭重呼籲不分黨派的立委赴中交流都應事前申報,讓陽光照進立法院!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在共機、共艦頻繁擾台、統戰壓力升高的政治情勢下,民意代表更應提高警覺,建立立委赴中資訊申報與揭露制度,補上長期存在的國安破口,但國民黨、民眾黨卻在程序委員會惡意擋住立委赴中揭露法案超過四百次,試圖逃避公民監督!」

公督盟政策部主任陳利益強調,開大門走大路,立委出國交流本身並非問題,民主社會也不應禁止正當交流,但真正的問題在於,立委身為國家重要公職人員經常接觸國家預算、國安法制,與其他敏感政策資訊,在兩岸關係高度緊張的情勢下,民意代表卻享有特權,赴中、港、澳不必事前申報,甚至無須公開行程與目的,讓公民社會難以監督!公督盟呼籲國民黨立委別再惡意阻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盡速建立民意代表赴中資訊揭露機制,以免造成國安破口進一步擴大!
本次記者會,公督盟強調:
1. 延會別擺爛,立即依法將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交付委員會審查!
2. 反對以杯葛、拖延取代監督,呼籲週二程序委員會勿違法阻擋國安法案、國防預算!
3. 杜絕國安破口,呼籲立法院建立立法委員赴中、港、澳交流的制度化揭露與申報機制!
4. 全民共同關注,逾2000億新興民生計畫恐停擺,勿讓政治操作犧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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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住宅法》明日續審,內政部仍全面反對修法呼籲朝野委員補齊制度缺口,落實居住權保障

2025, December 23 - 19:51

文/OURs都市改革組織

《住宅法》自2011年立法以來,已成為我國住宅政策最重要的法制基礎。隨著近年社會住宅、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等政策快速擴展,現行法制逐漸出現與執行現況脫節之處,也累積了大量實務困境(參見附件)。

為回應這些問題,民間團體自去年開始倡議修法改革,目前已經有40部跨黨派委員提出的修法草案,且已完成公聽會、法案詢答與大體討論,並於8月14日進入逐條審查,朝野委員對多數改革方向共識十分明確。

內政部的自我矛盾,正在拖累住宅改革

但遺憾的是,內政部自去年修法倡議啟動以來,對於《住宅法》修正始終選擇一再無視目前法規問題,強烈反對所有修法內容,至今未曾正面回應這些已被反覆檢證的制度性問題。

當前社會住宅推動面臨土地不足、財政受限、興辦量能有限等現實困境。但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當修法正是為了解決土地取得、引入民間量能、降低中央興辦成本、強化制度工具時,內政部卻幾乎對所有解套方案一概反對。

若住宅政策只能在非理性的抗拒中反覆打轉,卻不允許立法部門處理結構問題,那麼所謂的「政策困難」,終將淪為行政怠惰的藉口。

明日繼續審查,給民眾一份安居的聖誕禮物,讓居住政策走得更長遠

而明日(12/24)住宅法將繼續審查,目前各修法版本裡面有許多有助於內政部既定政策方向的內容,甚至協助其取得社宅用地的法規解套。本次逐條討論,正是此跨越黨派的民生議題法案修正之關鍵階段。

OURs都市改革組織長期關注住宅制度改革,並積極參與本次修法相關討論。法律的修正,不僅是對過去執行問題的修正,更是對未來政策路徑的定錨。《住宅法》修法已歷經多次討論,相關問題亦在行政與立法體系中反覆被檢視,正是將共識轉化為可執行制度的關鍵時刻。

我們誠摯期待,即將在聖誕佳節展開的逐條審查,朝野委員能夠回到制度如何補強、政策如何落地的理性討論,讓修法順利完成審議、盡速三讀,為後續住宅政策推動提供清楚而穩定的法制基礎。

附件:呼籲五大修法方向補齊「需求、土地、量能、資訊與福利」的制度缺口

基於過去十餘年《住宅法》實施經驗,以及近年社會住宅、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政策快速擴張所累積的實務回饋,民間團體整理出目前法制中最具共識、也最迫切需要透過修法加以回應的五項制度課題。

這些修法方向,並非另起爐灶推翻既有政策,而是在既有政策架構下,補齊長期缺乏明確法源、權責不清或制度設計不足之處。使政策推動更具可預期性,也有助於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執行上取得一致依循。

𝟭.有效掌握社宅需求

現行制度中,各級社宅興辦機關掌握的申請者需求,僅侷限某一社宅個案,無法掌握整體社宅需求。因此,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社宅需求登記平台,以有效掌握整體民眾需求,作為評估社會住宅興辦戶數、供給區位、房型配比、以及公共設施提供等依據。

𝟮.都市整體開發取得社宅

基於行政院認為內政部編列「百萬租屋計畫」800億購地預算負擔過重,加上《財政收支劃分法》統籌分配稅款大幅調整後,六都在新制下將各自增加數百億元的財源。期將社會住宅列為區徵、公辦重劃地區應取得設施,並將上述取得的土地採「合建分屋」興辦社宅。以引入民間量能,加速社宅興辦。

𝟯.精進包租代管機制

「包租」不僅在比例上失衡,在照顧易受租屋歧視之社會弱勢、照顧經濟弱勢等指標上,也全面落後於「代管」,嚴重偏離照顧弱勢政策初衷。期明訂更有保障的「包租」應達一定比例,建立弱勢處遇協助機制。並提高業者與房東採取「包租」的誘因。

𝟰.強化租屋資訊透明

為擴大發放租金補貼數量績效,放寬民眾申請提供資訊要求,至此即便補貼發放,仍無法掌握該租屋物件重要資訊,無法反饋於資料彙整、分析與發佈。期優先分析並公布社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物件資訊,並明定主管機關應蒐集、分析與公布完整有效資訊(如「物件型態」、「屋齡」、「每坪租賃單價」)。

𝟱.社會住宅導入社會福利機制

目前住宅法中,就如何與《社會福利基本法》銜接、社政部門與住宅部門如何分工協作、以及福利如何導入住宅政策等,仍欠缺相關法源、權責機制與相關項目規範。期將居住福利相關事項明文入法,亦增列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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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52集|長照殺人84命 障礙者盼自立生活才能終止悲歌

2025, December 23 - 17:44

文/曾霈榆

今年12月3日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為了替84位長照殺人案被害者哀悼,也疾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失去保障權利功能,許多障團成員在行政院前舉辦「告別式」,為被害者與《障權法》寫訃聞,期盼政府能夠修正18年未大修的《障權法》 ,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人權精神真正納入其中。在這場「人權喪禮」行動中,統整過去8年發生的長照殺人案,發現大多輕判,近來台北地院甚至在判決呼籲「特赦加害者」。這類長照悲歌已經發生數十年,社會普遍同情擔負著沉重照護責任的照護者,近期甚至延伸討論到重度障礙者「安樂死合法化」、「斷食善終」等議題。本週《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三位障礙者現身說法,分別是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Yukih Pupuy及個人助理服務使用者劉哲彰,究竟他們會怎麼看待這些長照現象?既然有長照政策,為何照顧者及被照顧者仍存在沉重負擔?儘管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台灣國內法化已經11年,明年將進行第3次國際審查,為何障礙者的生活還是沒有因此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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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權法》18年未大修 寫「訃聞」抗議

今年國際身心障礙者日,障礙者團體選擇以「訃聞」抗議,訴求《障權法》的失能。林君潔指出,他們期望依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來修訂《障權法》,已長達三年,但行政部門始終抗拒,導致修法進程停滯。他強調,《障權法》已 18 年未大修,身心障礙者在交通、歧視及長照上悲劇事件頻傳,生活過得愈發艱辛,讓他們感嘆生活沒有「選擇」。

近年「長照殺人事件」頻發,社會輿論普遍對照顧者抱以同情,法院也大多輕判照顧者,甚至還被大眾呼籲特赦。另外,醫界還出現重度障礙者應該「安樂死合法化」以及「斷食善終」的討論。「這件事情看起來好像是有選擇,但老實說我們的生活根本沒有什麼選擇。」林君潔沉痛地指出,他們連擁有一個安全空間生活都十分困難,更遑論要如何選擇死亡,上述討論忽略了障礙者的生命權利。

劉哲彰分享,出門常遇到陌生人告訴他:「你要多唸佛,下輩子就不會再受到這樣子苦痛的命運。」卻讓他質疑,憑甚麼大家認為他的生命就是痛苦的,將這樣的心態套用在長照殺人事件,大眾通常會用「解脫」來看待障礙者,並同情照顧者的沉重負擔。他則認為,社會如此大聲量去同情照顧者,是對障礙者生命的漠視。

因此,此次「訃聞」抗議不僅象徵障礙者的權利已消失在生活中,也悼念因法律保障不足而逝去的生命。障團希望透過這種形式,讓社會正視這個「死掉的法律」所造成的生命代價,抗議後他們還前往立法院,決心讓《障權法》獲得「滿血復活」。

交通、文化差異 原民障礙者社福資源使用不易

來自苗栗縣泰安鄉部落的Yukih Pupuy,以自己成長經驗和部落觀察為例提到,部落的醫療和照顧知識普遍缺乏,以他爸媽為例,起初不知道該如何照顧障礙者,甚至不清楚他的障礙原因是如何造成,當年非常辛苦地拉拔他長大。不僅如此,他更觀察到原住民部落內,障礙者多被「放在家裡」,剝奪了他們出門的意願。

Yukih Pupuy表示,原住民族群的障礙者「黑數」龐大,原住民障礙者僅佔障礙者全體2%,官方數據卻遠低於實際情況,能看出政府對原民障礙者的忽視。他們在長照及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資源取得,面臨許多困難。Yukih Pupuy家位於泰安鄉的邊緣部落,由於部落位置分散,交通不便,光設置據點就十分不易,最後只能設點在最中間的部落,但距離其他部落的車程仍很遙遠,面臨極大的交通挑戰。

除了地理距離,Yukih Pupuy亦點出服務與文化間的隔閡。臺灣原住民族有十六族、上千個部落,每個部落的生活習慣與文化皆不同。非原住民的居服員對部落長者傳統的飲食習慣較不熟悉,若提供不合習慣的食物,反而造成長者選擇不吃,導致營養缺乏。

資源停留在表面功夫 自立生活難!

個人助理服務使用者劉哲章以政府廣設「自立生活中心」為例,他說明,政府投入預算廣設中心、增加行政人力,但最關鍵的個人助理時數卻沒有相對應增加。他進一步表示,時數不足導致個人助理這項職業難以維持生計,流動率高,最終受影響的仍是使用者,儘管資源投入了,卻沒有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Yukih接著以一位新竹縣尖石鄉部落的原住民障礙者經驗為例,他發現,因為部落資訊推廣不足,他竟從未接觸過公費服務,直到遇見他才提出申請。當他申請個人助理或居服員,以維持就學生活時,卻面臨學校排斥外人進入宿舍的阻礙;且由於居服、個人助理、乃至教育部在學助理服務經費來自不同部門,銜接不同服務時,各部門不願主動協調資源,更導致障礙者的生活支持出現「片段化」,無法維持連貫性的自立生活。

自立生活核心價值:像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

劉哲章認為,「自立生活」的核心意義,是讓障礙者可以像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擁有居住、交通或生活安排等能力。他以自身使用居家服務洗澡為例,居家服務主要於白天進行,若他生活型態改變,希望調整到晚上洗澡,必須經過行政部門同意調動。若不同意,他又必須在晚上洗澡,只能壓縮原本就不多的個人助理時數,來達成需求。政府「居家服務優先,個人助理其次」的規定,卻又不允許他可以自由調動生活安排,讓他感嘆,自己沒辦法像「一般人」生活,仍像活在機構裡一樣,處處受限。

接著劉哲章提到,個人助理服務最大的困難是時數不足,過去有60小時的上限,雖然有漸漸放寬,但仍舊非常不足。自今年四月開始,又因個人助理轉為「聘僱制」,而引發第三責任險問題,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計算各項外出的保費額,服務項目被限制,例如個人助理不能協助洗澡,只能交給居服員。這種片段化的服務,讓日常生活變得支離破碎。

《障權法》未保障人權 對閣揆回應心寒

林君潔認為,臺灣在2007年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卻沒有「保障權利」的概念,現行制度仍抱持著「政府補助一點、家庭承擔大部分」的觀念,高昂的輔具費用(例如她 29 萬的電動輪椅僅獲五、六萬元補助)、個人助理高自費額,都讓障礙者不敢多加利用,導致他們寸步難行。因此她強調,《障權法》必須重新檢討,觀念轉換,落實人權保障。他感嘆,障礙者爭取的不是奢華生活,而是基本生存的權益保障。若社會提供足夠支持,讓障礙者能夠自立,也能促進輔具、服務、設計等相關產業發展,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與經濟循環。

12月3日抗議現場,面對行政院長卓榮泰的回應,林君潔感到失望,院長僅勸大家「天氣冷趕快回家」,卻未意識到他們在家中無人協助,加上復康巴士僅營業到下午五點,交通不便,在此重重重重困境下,他們「在家裡更冷」。由於行政院長當下沒有任何初步承諾,加上過去衛福部討論數次仍無進展,障團將持續監督政策。

林君潔強調,明年即將到來的 CRDP 第三次國際審查,他們不希望再進入無謂的循環,將採取更具體的行動,與大眾溝通,以期《障權法》能真正符合 CRDP 精神,讓障礙者轉變為有尊嚴、有選擇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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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51集| 槍決盧正25年 諸多「荒謬證據」仍待釐清

2025, December 23 - 17:39

文 / 黃苡甄

盧正案是台灣司法史上最具爭議的案件之一。1998年,盧正捲入一起擄人勒贖兇殺案,在程序疑點未被釐清、缺乏可靠科學證據的情況下被定罪,最終於2000年執行死刑。2019年,盧正的姊姊向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求助,協會介入調查後,透過科學驗證,逐步證明本案證據、調查過程的矛盾與破綻。本集邀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與副執行長柯昀青,分享他們在救援過程中的所見所感,以及為何在二十多年後仍堅持為盧正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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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的調查過程

1990年代的台灣,嫌犯的「自白」常被視為最直接的證據,警方以快速破案為目標,刑求、逼供與缺乏適當的被告權利保障,使許多案件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倉促定案,盧正案就發生在這樣的時代背景。當時盧正接到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隊(以下簡稱五分局)的電話,以關係人身份接受偵訊,一開始盧正否認犯案,但在偵訊時,出現非警方的第三人「協助調查」,31小時後,盧正承認犯案。

長時間偵訊後,盧正被要求還原現場,但在影片紀錄中,除了有影像中斷的問題,過程中更聽見有聲音指引盧正,顯示盧正不清楚犯案細節。調查過程不僅程序不合法,也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令人懷疑盧正自白是否出於己意。後續盧正開始申冤後,並沒有發現刑求痕跡,也無法解釋為何隔了一個多月的時間才又否認犯案,因此他的自白仍是判刑的重要依據。

證據的漏洞 當自白凌駕於科學證據

除了自白,警方查獲的物證上完全沒有盧正的指紋,現場更沒有任何證據指向盧正是兇手,唯一驗出DNA的菸蒂也非盧正所有,但,判決書卻未解釋其來源。羅士翔說,這是他們在研讀冤獄判決最常出現卻最難以理解的情況。

一審死刑判決後,二審法官曾發公文要求重新調查,後來卻突然不了了之。在死刑執行前,監察委員已經提出調查,但死刑執行沒有暫緩。隔年第一份監察報告出爐,對調查程序有疏失的五分局提出糾正案,可惜當時《刑事訴訟法》420條尚未修法,無法成為新的再審事宜。

2020年,第二份監察報告要求重新檢視當年的證物,法律上死刑案的證物應永久保存,但盧正案的證據卻在2010年被銷毀。2024年,監察院委託三位專家依科學角度重新審視盧正自白,首先,鞋帶是自白中關鍵的殺人工具,但鞋帶上沒有任何污跡,與被害人頸上勒痕也不相符。另外,被害人身上的膠帶並沒有盧正的指紋,當時盧正說是因為自己雙手套上襪子撕膠帶,後來專家同樣做了實驗,但結果是膠帶的撕痕與被害人身上平整的撕痕不符。此外,專家根據警方當時抵達棄屍現場的紀錄畫面,控制環境因素,透過「法醫昆蟲學」以生物死後分解者的活動,推算被害人死亡時間,以與人類腐化速度相近的豬隻實驗,結果是腐化狀況與被害人不同,證實當時認定的犯案時間不符合客觀事實,要求檢察官發動救濟。

憤怒、悲傷與期待 以盧正案反思台灣司法

柯昀青說,最讓人難過與生氣的是,2024年的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大家才看見盧正直到死前還在替自己申冤。二十多年來台灣的司法制度確實有所進步,但對盧正家屬而言,人死無法復生,再多改革也無法彌補一條生命的消逝。因此,持續救援盧正案的意義不僅在於釐清真相,更要修正錯誤的判決,讓盧正在歷史上被正確記住。她強調,盧正案並非單一辦案人員的疏失,而是多重問題所造成的錯誤累積。然而在法律上,盧正仍被視為罪犯,國家從未正式承認錯誤,她感到憤怒,也看見國家暴力真實發生,而這股憤怒成為她的動力,這也是為何平反行動至今仍要繼續、為何繼續的原因。

羅士翔在救援盧正案的過程中,再次深刻體會死刑一旦執行便無法挽回。他說,2019 年是平冤行動的新起點,他們運用法醫昆蟲學、司法心理學與現場重建等多項科學方法,逐步驗證盧正自白與客觀事實並不相符,推翻了當年定罪的核心依據。他認為,司法體系終有一天必須回應盧正與他的家屬,正視國家當年犯下的錯誤。除了憤怒與悲傷,越來越多人願意以現在的視角重新檢視90年代的冤案,在這些改變中,他期待著盧正案有一天能夠獲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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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芳苑火葬場登載不實 先射箭再畫靶 立即撤案

2025, December 22 - 20:42

文/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自救會

芳苑火葬場將於12/22 上午9:00彰化環保局局將召開「彰化生命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會議第二次初審會。於環評會召開前進行記者會,直指芳苑火葬場是先射箭再畫靶,要呼籲王惠美縣長不要把黑手伸入環評會干預審查。上週12/18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自救會 前往彰化地檢署按鈴申告 ,對彰化縣政府委託之「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的承辦單位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以及本案縣府承辦科員林廷憲科員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特此依法告發。

芳苑二林地區空氣品質長期超標,老舊的芳苑工業區及二林榮成紙廠還要擴建,空汙是有增無減,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免環評的生質能電廠開發案(漢博綠能公司 /雞糞沼氣發電廠、芳苑廚餘發電廠)要開發,就會增加空汙量,若是再增加芳苑火葬場,勢必影響芳苑二林地區居民健康增加癌症風險心血管疾病,以及雞蛋、牛奶、豬、雞的戴奧辛增加風險等等。

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副會⾧ 林麗美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環評委員、主席您好:
首先,謹代表全體居民,誠摯感謝您與各位環評委員的專業與英明。您們要求縣府重新提出選址評估報告,不僅是對民意的尊重,更是對程序正義的維護,有效遏止了選址決策可能存在的黑箱作業。
我們對選址過程持保留態度,懷疑這是「先射箭再畫靶」的做法。

從這些資料中可以看出,我們的疑慮並非空穴來風。根據縣長在111年12 月17 日的鹿港國小校慶媒體問起(圖一),縣府已經在評估三處火葬場預定地,選址地點包括1 北2 南。根據圖二,芳苑鄉民代表會於112 年11 月1 日的綜合質詢中,林冬戶代表曾詢問,既然已經有了納骨塔和殯儀館,是否還需要建設火葬場。鄉長回應稱,縣府確實在規劃三個選址,包括彰化市、芳苑鄉和溪湖鎮,這與縣長所提的「1北2 南」計劃相符。在此,我們附上兩屆(第18、19 屆)芳苑鄉長競選公報(圖三和圖四),以釐清相關人員的關係。現任芳苑鄉長林保玲女士在民國107年11 月24 日落選後,被當時 當選的王惠美縣長任命為縣府顧問。

此外,我們也隨信附上民國111 年12 月17 日《自由時報》對王惠美縣 長的專訪(圖一),該報導內容對於火葬場的選址有著明確的表述。相信您在閱覽此報導後,便能理解我們對選址決策背後存在「內幕」的疑慮。 回顧8 月12 日在彰化縣體育場舉行的環評會上,反火葬場代表曾三次舉手,就縣府選址程序不符行政程序提出質疑。這與《自由時報》的採訪報導內 容相互印證,加深了我們對於選址過程「黑箱作業」的強烈懷疑。懇請各位環評委員,在第二次審查會議中,能夠基於事實與專業,為我們廣大居民主持公道。再次感謝您們的付出與協助,敬祝 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發言:
總結 否決或進入第二階環評本案開發!!
✓本案依據殯葬條例不符開發,請環評委員立即否決本案!!
✓芳苑火葬場殯葬用地總面積達14.2288公頃。卻未整體規劃只針對1.9363公頃(13.6%)討論;「彰化生命園區開發計畫」
✓空汙不良日:現況9天有1天有害健康日;實測9天有2天有害健康!!
✓空汙汙染源未納入芳苑工業區、二林中科、二林精機重大汙染源及其他核發許可證之固定汙染源。空汙被嚴重低估,空汙季。
✓空汙未減、火葬場的空汙排放還是最寬鬆!!健康風險危害高!!

更新:

芳苑火葬場有條件通過
彰化縣環境深表失望與痛心,二林地區空污未改善卻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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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空未妥善規劃和落實員工突發疾病的緊急應對措施,工會申請勞動檢查

2025, December 22 - 20:30

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

【聲明稿:長榮航空未妥善規劃和落實員工突發疾病的緊急應對措施,工會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應要求長榮航空負起責任】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雇主應要預防員工因執行勤務而被他人行為侵害身體和精神,也應妥為規劃「急救」等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但針對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過世一案,勞動部11月20日公布的調查報告中,明指「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MedLink,多數組員普遍認為主要提供乘客使用),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家屬及部分組員表達孫員抵臺後處境未獲最適當之處置」,均顯示本案不只可能涉及嚴重的職場霸凌,長榮航空也沒有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

顯然長榮航空在照顧和保護孫姓空服員的層面,不僅道德責任有欠,也沒有充分負起法律責任,在事發後兩個月,仍沒有和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妥善處理後續,更拒絕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委託工會參與職場霸凌調查,長榮航空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極可能在明年1月20前要完成的調查報告中,繼續推諉和切割雇主責任,為了維護孫姓空服員家屬的權益,以及確保日後機組人員突發疾病時,能得到急救保護,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已公開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以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開罰長榮航空,並要求長榮航空應面對自身的過失,對孫姓空服員家屬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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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針對「台北捷運攻擊事件」聲明

2025, December 22 - 17:17

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針對近日台北捷運發生的攻擊事件,我們深感震驚與悲痛,並向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屬致以最深切的慰問。這樣的暴力行為不僅傷害生命,也動搖了人們對公共空間安全的信任。每個人都應享有安全、尊嚴與免於恐懼的人權,公共交通應是人們安心往返的場所,而非恐懼的來源。

在這艱難時刻,我們呼籲社會展現同理與責任:

 請尊重隱私,不要揭露傷者的醫療病史,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不要將特定族群或團體當成宣洩情緒的代罪羔羊;
不要轉傳未經查證的消息,以免錯誤資訊擴散造成恐慌。

我們也呼籲媒體與社群平台,避免反覆播放兇手行兇畫面,因為這不僅可能引發模仿效應,更會讓受害者與家屬再次受傷。

如果因新聞或網路評論與臆測感到焦慮,請給自己一段安靜的時間,關掉電視、暫時遠離社群平台,讓心情獲得喘息。

此刻,溫暖與信任比以往更加重要,讓我們攜手守護公共空間,並向受影響者傳遞最真誠的關懷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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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衛福部強推「監管雲」形同數位極權 全教總痛批:嚴重侵害幼兒隱私與人格發展

2025, December 22 - 17:16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衛福部與立法院近期無視托育現場的意見,要在托育專法內,推動托嬰中心監視影像強制上傳「監管雲」政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日(22日)表達最強烈的譴責。

一、 嚴重侵害幼兒隱私權,阻礙人格正常發展

全教總指出,嬰幼兒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並非國家的財產或被監管的物件。衛福部強制將全國嬰幼兒的每日生活影像上傳至中央伺服器,意味著嬰幼兒們最私密的生理需求處理、情緒宣洩、更衣沐浴等畫面,都將被政府無差別地永久建檔。此舉嚴重踐踏了《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童隱私的保障,更對幼兒的人格發展構成潛在威脅。

請問立法的官員們,你能接受自己嬰幼兒的私密成長過程,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政府強制蒐集?更令家長擔憂的是,這些影像一旦進入政府資料庫,是否會被挪作他用?是否會因管理疏失而外流?當嬰幼兒長大後,發現自己幼時的私密影像曾被國家機器長期監控與儲存,這將對其心理造成何種不可逆的傷害?政府此舉完全無視家庭對隱私的期待,是對親權與兒童人權的粗暴侵犯。

二、 違反比例原則,將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罪犯

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對人民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目前托嬰中心已依法裝設監視器並在地保存影像,這已足以作為釐清爭議的證據。衛福部在毫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全面上傳」甚至要「抽查」影像畫面,這根本是採取「有罪推定」的立場,將所有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的虐童嫌疑犯,並將托育場所視為犯罪熱點進行高密度監控。

這種針對特定職業類別的歧視性監管,嚴重損害了托育人員的職業尊嚴與人格權。當政府帶頭不信任專業人員,不僅會加劇親師之間的對立,更將導致優秀人才因不堪受辱而加速流失,最終受害的仍是需要照顧的幼兒。

三、 資源嚴重錯置,數十億公帑應解決根本問題

防制兒虐的核心在於「預防」,而非「事後監控」。全教總嚴厲批評,衛福部寧願編列數十億預算建置維護高風險的雲端系統,卻不願正視托育現場「高工時、高壓力、低薪資」的結構性困境。

當前托育品質不穩定的主因,在於師生比過高與勞動條件惡劣。政府捨本逐末,將鉅額公帑投入於無助於提升照顧品質的監控設備,卻吝於投資在第一線的人力資源上。這種「重硬體、輕軟體」、「重監管、輕輔導」的政策邏輯,完全是本末倒置,更是對納稅義務人的背信。社會更不要忘了,在近期的一些兒虐案件當中,某些握有權力資源的立法與行政相關人員,都還是當時案件的督導,這種掌權者的不負責任,不僅沒有被檢討,如今卻還要犧牲全國幼兒與托育人員的隱私?

四、 資安風險轉嫁全民,政府無力承擔後果

在駭客攻擊頻傳、個資外洩事件層出不窮的今日,衛福部宣稱能確保雲端資料庫「絕對安全」,純屬欺人之談。將全國嬰幼兒的私密影像集中儲存,無異於建立一個高價值的攻擊目標。一旦發生資安破口,導致影像外流至暗網或色情網站,這將是國家級的災難。

全教總嚴正警告衛福部:私密影像一旦被外流,對嬰幼兒與家庭造成的數位烙印就是永久的毀滅,即便官員下台、廠商賠償,都無法挽回已逝去的隱私。政府根本沒有權力拿全國幼兒的隱私去進行一場註定有風險的豪賭,全教總堅決反對這項將嬰幼兒推向險境的錯誤政策。

全教總重申,安全不能建立在剝奪人權與隱私的基礎上。我們要求衛福部立即撤回「監管雲」計畫,停止對幼兒與托育人員的數位監控。政府應回歸正途,將資源挹注於降低師生比、改善勞動環境、建立完善的輔導機制,這才是保障托育安全的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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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化解立法、行政惡鬥,全民聲援憲法法庭!

2025, December 21 - 21:49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原文連結

立法院於去(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條文提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並一再封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令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將近一年,學界以及公民團體屢籲憲法法庭自主回復運作。今憲法法庭於本月19日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同時有3位大法官未參與判決評議,選擇另行投稿「不同意憲法法庭判決法律意見書」表示不同意見),宣告立法院首揭修法違憲。

本會認為本判決避免司法權遭立法權架空,回復其節制立法以及行政濫權之功能,既維護權力分立原則,也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

當下政治極化及對立愈加嚴重,本會呼籲社會大眾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共同支持本判決,確保憲法法庭發揮穩定憲政秩序的力量。

基此,本會提出3項聲明如下: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違憲審查權,為了不間斷地忠實履行職務,並基於「憲法」優先於「法律」的法律優位原則,大法官理當不受位階為「法律」的《憲訴法》拘束。舉例而言,若立法院修正《憲訴法》要求所有憲法判決皆須由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始能作成,便是藉「技術性修正」之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其違憲性不言可喻。

故而,本會認為本判決已充分分析《憲訴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理由,並期待憲法法庭此後重啟運作,儘快就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案件進行審理及裁判。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本判決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作成,另見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判決評議,卻投書雜誌表明不同意之法律意見。

此一大法官內部意見分歧的核心問題,在於少數大法官認為在野聯盟通過的《憲訴法》,對於大法官有「絕對拘束力」。對此,本判決基於司法自治,認為司法權應有審判規則制定權之論理,清楚指出:正在被審查「是否違憲」的《憲訴法》,不能同時作為審查它自己的程序規則。如果讓有違憲疑義的《憲訴法》來決定審查自己的程序,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與荒謬:

  • 如果最後宣告「違憲」,便承認大法官用了一個違憲的、無效的程序,來作出判決,這在邏輯上是自我矛盾的。
  • 如果最後宣告「合憲」,這會讓人懷疑大法官是不是為了避免上述的矛盾,才作出合憲的結論,等於是「還沒審就先有答案」。

為了避免這種「自己審判自己」的循環論證和不公正,當一個程序規定「本身」成為被審查的對象時,大法官就不能再依循這個規定來進行審理。

再者,上述的意見分歧,本應經過憲法法庭評議後,以「5:3」的票數作成判決。然而,少數大法官卻以拒絕出席評議的方式表達反對。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少數大法官此舉已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依據憲法意旨不計入個案審判中大法官現有總額。

況就3位採不同意見大法官所主張:「憲法訴訟法組織建構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之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等語,亦悖於違憲審查制度之本旨,且與我國釋憲實務不符,並無可採。就此,憲法法庭於本判決理由第35段及尤伯祥大法官所提協同意見書「四、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不是法律保留事項」均闡明:「就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且創設該法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司法院釋字第218號、第725號解釋參照)及暫時處分制度(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由此益證3位不同意見大法官指摘本判決因「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而「當然無效」,顯然欠缺憲法理論依據,並與釋憲實務不符,實非確論。

因此,本會認為: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憲法法庭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透過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雖僅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其程序並無瑕疵;本判決為正當、有效的憲法判決,應有拘束全國人民以及各機關之效力。

本會期許:大法官今後應持續參與憲法法庭後續案件的評議,以忠實履行其《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憲法法庭不容停擺,補足大法官的缺額仍為當務之急。然而,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4日及2025年7月25日一再全數否決14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同意案,其中大多數的否決完全缺乏說理。再加上立法院審查人事同意案的過程毫無章法,也消磨了優秀法律人才接受被提名的意願。在立法院高度對抗的情勢下,縱使有人願意接受提名,也可能落得「被消耗」的結局。

近來,「行政院長不副署」的憲政問題致朝野對立再度升高,越來越多人意識到若無憲法法庭進行中立、客觀的裁判,則政治上劇烈衝突無從化解,將使政府機能陷入停擺,從而損害每一個人的權益。就此而論,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後,並未偏利於執政黨,在野黨亦能就「行政院長不副署」之憲政爭議聲請釋憲,其訴訟權利亦同受保障。

立法權及行政權皆應忠實遵守憲法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並透過憲法法庭解決權力分立的爭議,不應自行恣意詮釋憲法,加劇憲政衝突。本會呼籲:朝野應優先就此進行對話、控制衝突,儘快處理大法官懸缺以及各項憲政爭議,避免政治衝突對憲政秩序帶來進一步的負面影響。

同時,本會也呼籲:賴清德總統盡速與立法院進行實質協商,納入更多元的審薦代表,儘快完成第3次提名作業。

本判決指出:「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大法官職權的順利行使,不可一時或缺,也不受到其他憲法機關不當的限制或影響,也正是在確保憲法意旨貫串落實的重要機制。」

本會認為:本判決為憲法法庭為捍衛憲政秩序避免立法權以及行政權持續衝突,化解憲政僵局所做出的努力。本會誠摯期盼:社會、公眾間能共同支持本判決,讓憲法法庭化解立法權與行政權間的惡鬥,維護臺灣人民歷經百年追求、得來不易的憲政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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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 -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2025, December 21 - 21:44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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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讓因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惡修憲訴法而癱瘓的憲法法庭復活,癱瘓日數計時器停止在328天。身為關心台灣憲政民主發展的一份子,我們堅定支持這份判決,因為這是我們面對台灣的憲政爭議,包括基本權保障跟權力分立的種種難題之解決,總算踏出泥淖,使憲政民主回歸正軌的第一步。

在過去一年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日益加劇,面對不少牽涉權力分立相關爭議的法案,扮演中立仲裁者的大法官卻無法進行裁決,司法權失去制衡行政與立法的功能。再者,以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訴訟權保障不足為例,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大量案件無法被審理,也使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理想被架空 。因此,我們肯定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回復憲法法庭解決爭議、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在這次的判決中,適用「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標準,指出立法院的法案制訂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時,將被宣告違憲無效。這促使立法者未來必須避免濫用多數暴力,使立法程序回到公眾充分知情、溝通與充分審議的正軌。同時,本判決也透過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所賦予的程序自主權,確立大法官僅受合憲憲訴法拘束的原則,劃出司法權與立法權間的分際,確保憲法法庭受立法院癱瘓的困境不再發生。我們肯定本判決的這些努力,使我們可期待更健全的憲政民主運作。

對於三位大法官透過審判外的期刊投書,從法學論理上對本判決提出之批評,我們尊重。但我們也想表達:作成此次判決的憲法法庭絕非「未合法組成」。過去一年,三位大法官長期缺席評議會議,並選擇透過「職務外」行為發表公開聲明的狀況,已使社會大眾對憲法法庭之信賴造成傷害。而此狀況,也應視同三位自行迴避。因此,本案大法官的現有總額應為五人,舊法2/3評議門檻應為四人,五位大法官自得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進行合法審判,因而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為合憲之有效判決。我們深信三位大法官同樣對憲政民主的發展懷抱深刻的關懷,但仍須強調:任何關於本案審判庭合法性跟判決有效性的公共討論,無法漠視三位已構成迴避的狀況,以及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應屬合法之現實。

最後,我們想提出沈重的呼籲:即使憲法法庭重新運作,但無可迴避的現況是憲法法庭已在這次憲訴法修惡的憲法裁判中,成為前所未見的分裂法庭(divided court)。同時,我們也必須嚴肅地面對,分裂法庭可能源自台灣陷入分裂社會的現況。對此,我們呼籲關心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朋友們,正視彼此觀點的分歧,持續秉持憲政理念進行溝通與辯論。同時,當政治人物或媒體藉由為大法官們貼上政治色彩的標籤,來對司法發動攻擊時,所有朋友們能夠不隨威權民粹起舞而堅持理性對話,並堅定支持透過判決依法論法的大法官們。這是關鍵的憲法時刻,我們誠摯期盼持續的公共討論,讓我們走出憲政民主的困局,共同追尋自由民主憲政的最大公約數。

【第一波連署名單】

#學界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李仁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周廷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全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林建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邵允鍾|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弘儒|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玉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舜伶|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映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黃 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劉邦揚|中原大學法學院 專任助理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劉臺強|文化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官曉薇|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吳憲|台北商業大學貿易實務法律暨談判碩士學位學程 助理教授
李崇僖|台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 院長
梁志鳴|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
林春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孫迺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張文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特聘教授
薛智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謝煜偉|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蘇慧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王世安|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 特命副教授
陳冠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專案 助理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學院 特聘講座教授
王奕婷|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劉晏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俊儒|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張鑫隆|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傲予莫那 Awi.Mona|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簡至鴻|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周伯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張雁翔|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 專任助理教授
許春鎮|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教授
林倖如|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李怡俐|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林勤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洪淳琦|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陳仲嶙|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賈文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慈偉|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姚孟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雷化豪|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陳錫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王宏仁|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 教授兼西灣院長
邱花妹|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陳盈雪|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助理教授
陳美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兼社科院院長
彭渰雯|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教授
萬毓澤|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趙恩潔|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兼主任
劉景寬|國立中山大學 講座教授
陳瑞麟|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講座教授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介民|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特聘研究員
林耿慧|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研究員
祝平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張谷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副研究員
郭佩宜|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副研究員
陳偉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嘉銘|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 研究員
彭仁郁|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彭保羅|中央研究院社會所 副研究員
黃銘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劉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鄭瑋寧|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顏維婷|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顧銓|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高崇文|中原大學物理系 教授
王國臣|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 副研究員
譚偉恩|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教授
陳秋瑩|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系 教授
伍維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
張恒豪|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系 教授
何明修|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吳俊瑩|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翰|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周婉窈|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林亮瑜|國立台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 助理教授
范秀羽|國立台灣大學國發所 副教授
梁國淦|國立台灣大學物理學系 專案助理教授
梁晨|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許雅惠|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教授
陳炳煇|國立台灣大學機械系 教授
陳弱水|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講座教授
陳翠蓮|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特聘教授
葉虹靈|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研究學者
劉華真|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鄭欽仁|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韓承樺|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簡妤儒|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藍佩嘉|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 特聘教授
林嘉男|國立台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助理教授
張秉瑩|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劉恆妏|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教授
林果葶|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 助理教授
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傳媒研究院 副教授
葉耀元|美國聖湯瑪斯大學 國際研究講座教授兼系主任
王金壽|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易叡|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 教授
李韶曼|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 助理教授
沈筱綺|東吳大學政治系 助理教授
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陳方隅|東吳大學政治系 副教授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 教授
林子立|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張峻豪|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特聘教授
林達榮|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教授
張容嘉|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 助理教授
邱毓斌|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李衣雲|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
杜文苓|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 特聘教授
林元輝|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暨傳播學院 兼任特聘教授
金仕起|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 副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兼任特聘教授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 助理教授
陳儒修|國立政治大學廣電系 教授
陶儀芬|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黃兆年|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黃厚銘|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副教授
薛化元|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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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瑟致|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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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胡郁盈|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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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光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毅|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助理教授
蔡博方|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暨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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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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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培軒|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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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奕成|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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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鶴玲|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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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婉郁
孫春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資工系教授(退休)
祝平次|清大中文系退休教師
高仁山|經民連理事
張信堂|經民連理事
張娟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理事長
張龍僑|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莊豐嘉|資深媒體人
陳彥斌|台中市新文化協會理事長
郭應哲|東海大學政治系退休副教授、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創會理事長
黃同展|退休公民教師 ​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顧問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武雄|台大數學系退休教授
黃敏紅|史明教育基金會
楊宗澧|辜寬敏基金會執行長
楊黃美幸|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劉璐娜|鄭南榕基金會執行長
蕭渥廷|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戴興盛
鍾瀚樞|好民文化行動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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