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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2026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會後民間記者會

2026, May 18 - 22:33

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26年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落幕後,公民團體於行政院前召開會後記者會,回應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並指出台灣在人權制度、司法改革、原住民族權利、障礙者權利、勞動保障、貧窮與社會救助、居住權、語言平權、庇護與隱私權、多元性別平等等面向,仍有長期未解的制度缺口。公民團體呼籲政府將審查建議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具體修法、預算與問責機制落實兩公約承諾。 

人權承諾不分藍綠,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不能淪為文書管考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提醒,兩公約施行法從推動到通過生效,代表保障臺灣國土上每個人享有兩公約權利,是跨越黨派、不分藍綠的共同承諾。自2013年以來,臺灣已歷經四次國際審查,但部分人權問題十多年來仍未改善,政府應將其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優先處理,依專家建議採取階層式管理,鎖定重點、投注資源,避免淪為重複管考的文書作業。他也指出,大法官缺額長期未補,國際專家認為已傷害臺灣憲政民主制度根基,總統應持續提名合適人選,立法院則應進行實質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任期即將屆滿,也應落實適格提名與實質審查,並釐清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的職能分工。

別讓諮商同意淪為行政工具,原住民族自決必須落實到土地與資源分配

Yuli Ciwas(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秘書長)指出,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揭露台灣邁向多元族群平等仍有未竟之業。政府應正視諮商同意程序遭實質架空,停止以行政手段割裂族人與土地連結,並依兩公約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修正憲法、《原基法》及相關法令,與原住民族合作制定國家原住民族策略。她並呼籲政府放棄具隔離性的「平埔族群」制度性稱呼,尊重原住民族自我認同,列出立法時間表,保障土地權、自決權與資源獲取權;同時應提出蘭嶼核廢料遷出終極時間表,保障都市原住民居住權,並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以修法與預算回應專家建議。

障礙者不是福利數字,交織身分不能被制度遺忘 

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強調,國際審查委員會已明確揭示,障礙者議題不是單一福利問題,而是橫跨貧窮、居住、教育、司法、醫療、勞動、性別與社會參與的人權問題。台灣障礙者就業率不到兩成,超過七成五被排除在勞動市場外;全台120萬名障礙者中,僅1,326人能取得自立生活所需個人協助服務,平均每人每日不到一小時,迫使障礙者生活在缺乏自由與尊嚴的處境中。她呼籲政府大幅擴充個人協助服務量能,檢討以家戶而非個人為基礎的制度問題,盡速依公約精神修訂《反歧視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各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權能不足問題。

Yukih Pupuy(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自立生活主任)呼籲,政府不應以行政方式漠視交織身分者需求,而應在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中提出具體指標,真正理解並落實不同處境者所需支持。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指出,現行制度對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面臨多重與交叉形式弱勢者,仍缺乏足夠保護與支持。她指出,社會住宅不僅數量不足,現有住宅政策也未真正回應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居住需求,以及進入社區後的生活支持系統。政府對交織身分者的研究與統計仍相當缺乏,使許多需求無法被看見,形成「沒有資料、就沒有政策」。她建議,未來需求調查應建立交織身分統計與研究,回應不同處境者在居住、社區支持與生活上的實際需求。 

尊嚴勞動不能被含糊帶過,最低工資、移工保障與勞動三權都要改革 

馬明毅(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指出,本次審查中,政府面對家事移工與漁工強迫勞動風險、最低工資、團體協約及社會救助法修法等議題,多以含糊或重複答案回應,令人遺憾。國際審查委員也指出,政府應檢討現有法規及方案,保障勞工與弱勢者權益。他呼籲政府重新檢視《最低工資法》,使標準回歸勞工生活所需,並加強查核與修法;《社會救助法》也不應濫用最低工資作為工作能力判準,應建立完整評估系統,讓貧困人民脫離社會保障灰色地帶。面對移工高度強迫勞動風險,政府應完成移工零付費、家事移工與遠洋漁工保障等具約束力修法,並檢討《團體協約法》,落實勞動三權與尊嚴勞動。 

貧窮不能推給家庭,社會救助法必須真正保障適足生活 

王今暐(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政策倡議專員)說明,本次兩公約審查中,國際審查委員會已看見台灣多數貧窮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且救助不足以支持基本適足生活的問題,並要求政府改革《社會救助法》中複雜且不合理的審核規定。她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應於本會期依結論性意見修法,包括不得再以民法扶養義務推卸國家扶助貧窮的責任,低收入戶資格審查與扶助應以個人為基礎,立即廢止擬制收入制度,並破除不住戶籍地即拒絕救助的人籍合一限制。她也強調,貧窮者生活扶助應達到適足生活水準,這是兩公約下不可迴避的核心義務;政府更應在一年內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落實歷次審查建議。 

別再說台灣沒有迫遷問題,土地與住宅政策必須回到人權標準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批評,本次國際人權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再次揭示,台灣住宅與土地政策過度傾向市場與土地開發邏輯,而非以人權為核心,導致居住權侵害與迫遷風險持續存在。內政部在審查中仍稱「台灣沒有迫遷問題」,但委員會直接點名桃園航空城、社子島、新竹璞玉及自辦市地重劃等案件,顯示政府對迫遷的理解與國際人權標準存在巨大落差。她也提到,委員會再次關切樂生療養院高齡院民處境;政府近年逐步私有化原作為社區與文化空間的設施,改變院區安排,卻未與院民及民間團體充分討論。委員會已指出現行做法對院民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並要求政府恢復樂生原有公共性與社區支持功能。 

終止獨尊華語的制度慣性,語言平權才是真正多元民主 

陳豐惠(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執行長)主張,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未充分正視台灣威權時期遺留的語言歧視。她指出,相關「國語」法制雖已廢止,台灣也已通過多項國際人權公約並實施《國家語言發展法》,但政府在軍隊、司法、立法、教育、國家考試等領域,仍以華語作為唯一標準,排除其他語言,不僅缺乏法律授權,也牴觸國內法。連署團體要求政府終止無法律依據的強制華語教育,保障人民以本土語言接受義務教育的選擇權,並保障人民以自己的語言參與公共事務,在升學、國家考試、司法及擔任公職軍職等方面享有平等。她強調,政府應全面檢討威權遺留的語言歧視政策,推動語言平權與本土語言復振。 

禁止酷刑與司法保障不能再空轉,政府與立法院須補上制度破口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律師)敦促,政府應依本次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具體回應禁止酷刑、憲法法庭、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及受刑人投票權等司法改革議題。審查委員要求政府在《刑法》增訂酷刑罪、制定《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建立實質有效的防範酷刑機制,不應讓「蘇建和案」等酷刑陰影持續延續。他也提醒,憲法法庭是守護人民權利的最後防線,朝野應合作補齊大法官空缺,避免憲政體制陷入危機。立法院應盡速完成律師與當事人秘密通訊豁免權、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保障的法制化;政府也應建立在監投票、郵遞投票或其他可行配套,落實受刑人合法投票權,避免兩公約與審查機制淪為口號。 

死刑不是被害者保障,政府應提出逐步廢死與社會溝通路徑

楊雁絜(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重申,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並未對死刑制度本身作成合憲或違憲決定,台灣既已簽署兩公約,仍有義務依公約本文、一般性意見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逐步廢除死刑。她表示,廢除死刑不等於站在被害者家屬對立面,國家也應提升被害者權益保障,提供心理、經濟與支持照顧。本次結論性意見明確指出,政府不能以公政公約第6條作為持續保有死刑的理由,也不能因公約內容不受民眾歡迎而不履行義務;專家並呼籲台灣正式暫停執行死刑,持續與社會溝通,修法要求國民法官案件須經全體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致同意才可判處死刑,並將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納入第二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大型資料庫不能凌駕隱私,獨立個資監督機制必須到位

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提醒,本次兩公約審查再次凸顯台灣在隱私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面對政府持續建置、串接大型資料庫,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規模不斷擴張,若缺乏明確目的限制、必要性審查與外部監督,將使人民長期暴露於無從知悉、無法控制的資料風險之中。她指出,台灣至今仍缺乏真正獨立、具調查與裁罰權限的個資保護監督機制,難以有效制衡行政機關及公私部門對個資的濫用。政府不應只以效率、治安或行政便利作為資料治理理由,而應依兩公約保障隱私權的要求,建立透明、可問責且受獨立監督的制度,確保大型資料庫與個資運用不會侵害人民基本權利。 

同婚不是平等終點,反歧視、親權與性別承認仍待修補

廖偲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研究員)指出,本次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已明確點出台灣在多元性別群體與家庭權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雖然台灣已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在綜合性反歧視法、性別平等教育、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及同志家庭權利等面向,仍存在不平等待遇。她說明,多元性別群體在住房、醫療、服務取得等日常生活場域仍可能面臨歧視,卻缺乏完整救濟;校園中LGBTI學生也仍面臨騷擾與霸凌,全面性教育更缺乏系統性教師培訓與課程支持。她並提醒,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行政命令仍未修正,《人工生殖法》也仍排除已婚女同志配偶與單身女性,同性婚姻家庭子女親權、跨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等制度差別待遇,均應持續檢討改善。

公民團體強調,兩公約審查不應只是週期性的國際會議,更應成為推動制度改革與落實人權保障的起點。政府應正視結論性意見所揭示的結構性問題,提出明確時程、責任機關與追蹤機制,讓人權承諾不再停留於報告文字,而能真正進入政策、法律與人民日常生活之中。 

【發言稿】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政策中心主任
  1. 兩公約施行法,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開始推動,在馬英九總統任內通過生效。確保在臺灣國土上的每個人,都享有兩公約所保障的各項權利,是跨越黨派,不分藍綠的承諾。兩公約涵蓋的權利範圍非常廣泛,我們相信,當政府重視人權的時候,全體人民都得到好處。我們也請立法委員,與其不斷質疑人權的普世價值,不如努力督促行政機關提升臺灣的人權。
  2. 從2013年以來,已經經歷四次審查,但有部分被指出的問題十多年來不見改善。政府應納入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優先處理這些議題。我們理解第二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正進行諮商的程序,希望行政院加快腳步,並且按照專家建議,對各項人權工作採取階層式的管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必須鎖定重點,優先投注資源,大刀闊斧的採取行動,不可淪為重複管考的文書作業。
  3. 對於大法官的缺額長期未補,國際專家認為已經傷害了臺灣憲政民主制度的根基。獨立且公正的法院(包括憲法法庭)的持續與有效運作,在一個以法治為基礎的真正民主中是不可或缺的。對憲法法庭程序的修正及對大法官任命的提名與審查,都應維護此一核心機構的權威與正當性。請總統繼續提名合適的人選,而立法院就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實質審查。
  4.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任期即將於七月底結束,同樣要請總統提名合適的人選,而立法院就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實質審查。專家也期待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之間可以釐清體制上的職能分工,使七位專任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能夠全心投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工作。
Yuli Ciwas|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 秘書長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參與了剛結束的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 。十分感謝不斷與台灣原住民族站在一起的社團夥伴組織,也希望這16年,民間與官方針對兩公約之核心,所執行的事項,而本次我們希望提出仍希望持續調整的方向,一起朝著共同的目標前進。

針對本次國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深刻揭露了台灣在邁向多元族群平等的道路上,仍有許多未竟之業 。  

第一,是「諮商同意程序(FPIC)」的實質架空。 多年來,無數部落的土地開發案,族人往往是看著怪手開進家園,才成為「最後一個知道的人」 。誠如委員會指出,現行機制被行政機關高度干預,扭曲為以家戶為單位的投票工具,這根本無法反映原住民族真正的自決精神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修改草案,行政與立法單位,應在明確徵詢意見並修改後,修法儘速通過。

我們強烈要求政府,必須遵照專家建議,配合兩公約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修正憲法與《原基法》與相關法令。作為此進程的一部分,委員會建議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合作制定一項國家原住民族策略。

不論是傳統土地的開發使用,還是馬太鞍溪流域背水堤工程,都必須停止用行政手段,繼續割裂族人與土地的樞紐連結 。  

第二,是未識別族群的身分與權利。 我們呼籲政府,聽進國際專家的警告:不要用獨立的次等框架,去創造「被次等化」的原住民族類別 !請政府放棄「平埔族群」這種帶有隔離性質的制度性稱呼,全面尊重族人的「原住民族」自我認同,並明確列出立法時間表,保障他們完整的土地權、自決權與國家資源獲取權 。  

第三,居住權、環境權與土地正義不容剝奪。 當台灣高喊無核家園時,蘭嶼十萬桶核廢料的遷出時間表依然遙遙無期 。請政府立刻落實承諾,委託獨立機構對雅美(達悟)族人進行健康報告,並給出核廢料遷出的終極時間表 !同時,面對高雄拉瓦克部落及新北中正國宅案,政府必須停止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迫遷思維,保障都市原住民的居住權 。  

第四,文化知識體系的倒退。 我們極度遺憾看到「原住民族知識研究中心」與相關計畫資金遭到暫停 。結構性的語言與文化歧視依然存在,一週一小時的母語課根本無法救回瀕危語言 。請政府全面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不要讓好不容易建立的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因為行政程序與規劃討論上的粗糙,而無法有效的延續,再次重申各族群組織,皆不應該被突襲,要有合理的諮商與過渡期時間,逐步賦權與落實自決。

原住民族的權利不是施捨,而是人權的底線 。我們期待政府不要只在報告裡寫滿漂亮的辭藻,而是將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化為實際的修法與預算 。請政府用行動向世界證明,台灣是一個真正尊重族人、守護人權價值的民主國家 。

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 秘書長 

身心障礙不是只有這120萬這個數字而已,而是每個生命,每一個家庭,以及被影響的更多群眾,國際審查委員會所提出之結論性意見指出,障礙者議題並非單一福利問題,而是橫跨貧窮、居住、教育、司法、醫療、勞動、性別與社會參與的人權問題。且委員會明確指出台灣的障礙者就業率不到兩成,超過七成五被排除在勞動市場之外,更嚴重的是,全台120萬人當中,只有1,326人能夠取得自立生活所需的個人協助服務,平均每人每天獲得不到一小時服務,造成障礙者過著沒有自由與尊嚴的生活。現行許多制度多以家戶而非個人為基礎,把照顧責任推給家庭——這正是每年平均8.8件長照相關殺人事件發生的結構根源。障礙者常常要面臨著無障礙與支持服務建構不足,缺乏完整的反歧視法訂定保障,造成被系統性的排除,我們要求國家正面回應這份國際審查意見,具體來說有三點:

一、大幅擴充個人協助服務量能,並且檢討現行各項制度問題,還給障礙者一個自主自由生活的人生。

二、盡速依公約精神修訂《反歧視法》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三、改革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及各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權能不足,加強其獨立監督與政策改善能力。

Yukih Pupuy|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自立生活主任 

我們要呼籲政府切勿以行政方式漠視交織身分者的需求,應積極研擬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指標,而是真正理解不同的需求,並且具體落實。原因是當一個人同時具有雙重甚至多重不利處境時,國家應給予適當且實際的支持,而不是在制度當中只能擇一身分使用資源,或根本找不到適合的協助,最後讓當事人再次陷入只能獨自面對困境與自我懷疑的狀態之中。

此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也特別指出,現行制度對於面臨多重與交叉形式弱勢者,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仍缺乏足夠的保護與支持。除了社會住宅數量不足之外,更重要的是,現有住宅政策與社會住宅制度,並未真正回應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居住需求,包括住宅單元內部的無障礙環境,以及進入社區後的生活支持系統。

尤其當一個人本身就處於資源稀少、資訊斷裂與支持不足的生活壓力之下,若制度又缺乏交織身分視角,便容易讓許多人長期被排除在政策與統計之外,進而成為脆弱家庭與社會隱患的因素。

我們也要特別指出,目前政府對於交織身分者的研究與統計資料仍然非常缺乏,例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的居住、生活與支持需求,在現行制度中幾乎難以找到完整資料。當國家缺乏研究、缺乏數據,也就代表許多需求無法真正被看見,最後形成「沒有資料、就沒有政策」的狀況。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未來在需求調查當中,應建立交織身分相關統計資料與研究,不只是看見整體人口,而是真正理解不同處境者在居住、社區支持與生活上的實際需求,才能回應更根本的結構性問題,而是真正理解不同的需求,並且具體規劃改善落實。

馬明毅|台灣勞工陣線 教育推廣部主任 

本次審查中,我們發現政府在面對家事移工與漁工強迫勞動風險、最低工資是否回應勞工所需、工會簽署團體協約的困境以及社會救助法的修法議題等困境時,皆採含糊帶過,時而回答他們不清楚、時而用公民團體聽了三年一樣的答案來回覆委員,讓人感到遺憾。

在本次的結論性意見中,專家委員點出了與民間團體觀察相同的核心問題,認為政府應該要檢討現有法規及方案,讓勞工與弱勢者的權益受到保障。

我們在此呼籲,國家應正視兩公約的精神,落實讓勞工能在「尊嚴勞動」環境工作的目標。

首先,政府應重新檢視《最低工資法》規範,讓指標從喊價的現況,回歸勞工生活所需的機制建立。並進一步加強最低工資落實的查核,且應立即修法,避免雇主寧可付罰款,而不願意遵守最低工資,這種嚴重侵害勞工權益的事情持續發生。讓法規與罰則更具比例原則,提高企業法遵,讓勞工的生活安全受到保障。

與此相關的還有《社會救助法》,委員指出國家不應該再繼續濫用最低工資標準,將其作為一個人有沒有能力去工作的評判標準,應該將其廢除,回歸完整且有效的工作能力評估系統,讓人都能有尊嚴且自由的工作選擇。整體來說,政府長期用繁雜且無效的制度性障礙,讓有需要的弱勢民眾無法獲得協助,政府應該檢視將近五成的民眾為何申請失敗,對此進行檢討。再次呼籲,政府盡快將草案送進立法院,讓貧困人民離開沒有社會保障的灰色地帶。

再者,國際審查委員也點出,台灣移工正處於高度的強迫勞動風險之中,經常面臨債務束縛、過度工作時間以及身心虐待等狀況。這樣的人權破口,主因就是家事移工尚未納入勞基法、訂定專法也拖延數年,導致家事移工權益嚴重受損,薪資低於最低工資。儘管如此,政府仍持續加大開放家事移工,無疑使人權破洞越開越大。遠洋漁工的部分,目前相關監管措施都是依賴行政行動計畫與指導,並不具有約束力,而且他們更面臨沒有Wi-Fi,無法跟外界聯繫,長期被孤立的處境。 

對此,我們呼籲政府應立即正視強迫勞動風險,完成移工零付費原則、家事移工勞動權益保障、遠洋漁工保障等相關具有約束力之修法。積極啟動「臺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2.0」內的涵蓋範圍修正並通過草案,完成企業盡職調查立法,系統性消弭強迫勞動風險。

最後,工會的團結權被認為是勞工爭取權益的重要後盾,所有勞工都有組織與參與工會的權利。我們再次強調,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加入工會而遭受打壓,本次委員會更提到《團體協約法》的規定,諸多限制無疑破壞了協商的本質,反而遭受拘束。我們呼籲,政府應該全面檢討《團體協約法》,讓勞動三權得以落實。

希望政府可以確實執行兩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讓勞工可以有尊嚴的工作,安心的生活。讓勞動尊嚴,即刻實踐。

王今暐|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 政策倡議專員 

這次的兩公約審查,國際審查委員會看見了,台灣多數貧窮者無法獲得社會救助,和救助不足以支持基本適足生活的問題,而做出了關鍵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要求政府真正改革《社會救助法》中既複雜又不合理的審核規定。我們要求行政院與立法院,在這個立法會期就應該遵循國際審查委員會的建議修正《社會救助法》,並且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

第一,審查委員明確建議:

  1. 政府不能再用「民法扶養義務」的理由,來推卸國家扶助貧窮的責任。
  2. 低收入戶的資格審查和扶助,應該要先以個人為基礎,而非只能以家戶為申請單位。

也就是說,救助貧窮的公共責任不能再推卸給個別家庭承擔。

如此國家才能支持窮困的個人逐漸脫貧、邁向自立生活,也才不會繼續製造更多人倫悲劇和扶養訴訟。這也是許多身心障礙者的殷切期盼。

第二,應立即廢止《社會救助法》中的擬制收入(虛擬收入)制度,政府在認定申請人的收入時,不能再預設失業者擁有基本工資,而影響到低收入戶資格和補助的核定。

第三,政府不應以申請人不住在戶籍地為理由拒絕提供社會救助。應該破除低收入戶申請時的人籍合一規定。這是許多無家者和租屋族都需要的改革。

第四,審查委員會強調,對於貧窮者的生活扶助,應該達到保證適足生活水準。這直接回答了衛福部社會救助司司長的疑惑:保障最貧窮者的適足生活,就是兩公約締約國家不可迴避的核心義務。

(衛福部社會救助司蘇昭如司長,12日在審查會場上說,「適足生活水準,與社安網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救助,兩者之間不應該劃上等號。」)

第五,審查委員會也要求台灣應該要在一年內制定無家者權利保障法,落實2017年和2022年的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

最後,我們也呼籲法官們在審理有關低收入戶補助的行政訴訟時,參考引用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以平衡司法權過度尊重行政權的現象,才能體現台灣人權立國、權力分立的憲政精神。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余宜家表示,這次國際人權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再次清楚指出台灣目前住宅與土地政策過度傾向市場與土地開發邏輯,而不是以人權為核心,因此持續存在侵害居住權與迫遷風險。委員會再次重申過去對迫遷、土地剝奪與流離失所的關切,也代表多年過去,台灣在土地開發與居住權保障上幾乎沒有真正進展。

余宜家指出,在本次公約審查中,內政部甚至再次向國際人權專家表示「台灣沒有迫遷問題」。然而,委員會此次直接點名桃園航空城、社子島、新竹璞玉及自辦市地重劃等案件,認為現行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制度,持續造成迫遷與流離失所風險,顯示台灣政府對迫遷的理解,與國際人權標準存在巨大落差。

此外,委員會也再次對樂生療養院高齡院民的人權狀況表達關切。目前樂生仍有50多位院民居住,但政府近年卻持續將原本作為社區與文化空間使用的設施逐漸私有化,也改變院區空間安排,甚至讓家屬更難陪伴院民生活,而這些改變並未與院民及長期協助院民的民間團體充分討論。余宜家指出,早在2005年,聯合國居住權與健康權特別報告員就曾針對捷運開發與迫遷問題表達關切,但20年過去,政府仍持續破壞院民原有的生活與社群支持環境。委員會此次已明確指出,目前的做法已對院民心理健康造成不利影響,並要求政府恢復樂生原有的公共性與社區支持功能。

陳豐惠|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 執行長 

針對本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果,多個民間團體表示遺憾,認為無論國際審查委員或政府報告,皆未正視台灣威權時期遺留下來語言歧視。台灣本不通華語,但戰後「國語政策」的文化清洗,已侵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之人性尊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之平等政治參與權。

逾40個民團發起「終止違法獨尊華語 守護珍貴多語傳統」連署。他們表示,威權時期的《國語推行辦法》與《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已分別於2003年、2014年正式廢止。立法院也通過人權《兩公約》在內的五項國際人權公約。2019年總統更公布實施《國家語言發展法》。顯示台灣已朝尊重多元、保障語言平權方向前進。然而,現今政府在軍隊、司法、立法、教育、國家考試等領域,仍然將華語作為唯一標準而排除其他語言,不僅缺乏法律授權,也牴觸立法院通過的各項國內法。

連署團體主張,目前逾八成國人仍說兩種以上語言(主計處2020),顯示多語台灣才是真實現況。但長期以來,義務教育卻強迫民眾的子女只能以華語受教育,而不能以本土語言學習數學、自然、社會等科。造成「多數人民納稅,卻被用來消弱自身語言文化」的荒謬制度,導致文化斷層、祖孫不能同語。不符合公平分配教育資原則。至於公職考試及公共體系限用華語,更違反《兩公約》保障之平等參政權。

團體並引用2017年公衛研究指出,曾遭受文化清洗政策的加拿大原住民族群,其後代在慢性疾病與憂鬱症比例上顯著偏高,顯示語言與文化壓迫造成的身心創傷是跨世代的。台灣同樣經歷語言同化但規模更大,故政府應積極修復威權遺留的跨世代人權侵害。

對此,連署團體提出兩訴求:(一)政府應依法行政,終止無法律依據的強制華語教育。將華語改為選修,保障人民有權自由選擇本土語言接受義務教育。以落實聯合國《消除教育歧視國際公約》之教育自主權;(二)保障人民有權以自己的語言參與公共事務,並在升學、國家考試、司法與擔任公職軍職等方面享有平等。落實人權《兩公約》保障之平等參政權、文化權。

團體強調,多語制度並非治理負擔,而是民主深化與社會韌性的基礎。聲明舉例指出,聯合國秘書處使用兩種工作語言、六種法律語言,同樣運作順暢。盧森堡也在教育、行政、司法文書上制度化保障三種語言,讓人民溝通無礙。故將政府運作建立於單一語言霸權,乃過時的民族國家想像。依法保障各語言的平等權利,才是法治國的根本。

最後,團體表示,維護語言多樣性已是國際趨勢。台灣現存二十多種本土語言皆已瀕危。烏克蘭經驗更顯示,過度依賴單一語言會增加外國資訊操弄與干預風險。團體呼籲政府全面檢討威權時期遺留的語言歧視政策,積極推動語言平權與本土語言復振,落實真正多元民主社會的價值。 

陳彥亘|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委員、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本次的審查中,委員們以國際人權公約的角度,對於台灣的人權現況提出相當清楚且具體的結論性意見。司改會針對我們重點關注的四大議題,包含禁止酷刑、憲法法庭、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和受刑人投票權來提出呼籲。

第一,政府應積極推動禁止酷刑,莫讓「蘇建和案」悲劇延續。

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明確要求政府應積極推動禁止酷刑,包含在《刑法》中新增「酷刑罪」、訂立《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並建立實質有效的「防範酷刑機制」。

以司改會長期救援的「蘇建和冤案」為例,至今已經整整 35 年了,當事人卻依然深陷在酷刑的陰影中!直到今天,他們還在為了「當年透過酷刑強行取得的自白,究竟能不能作為民事法庭的證據」而飽受煎熬,可見政府積極推動禁止酷刑的重要性。

第二,朝野應合作補齊大法官空缺,捍衛憲法法庭運作。

審查委員在報告中特別表達關切,指出長期的大法官空缺以及程序變更,將嚴重削弱大法官履行憲法職責的能力。

司改會認為,憲法法庭是守護人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絕不該成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因此,司改會呼籲政府與朝野各黨派,必須展現政治智慧與高度,積極合作,盡速依法補齊大法官空缺,確保憲法法庭能夠實質、有效率地運作,切勿讓台灣的憲政體制陷入危機。

第三、 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立法,立法院不應繼續空轉。

委員在報告中強調,關於「律師與當事人秘密通訊豁免權」及「律師事務所搜索扣押」的保障,必須透過立法明文規定。

然而,相關的法律案從 2024 年起就躺在立法院至今,司改會呼籲立法院立即排案審議,將相關程序保障法制化。沒有法律授權的實體保障,律師與當事人間的信任基礎將隨時面臨公權力的非法侵害。

第四,政府應落實受刑人投票權,不應再有任何延遲。

審查意見非常清晰地指出:政府應允許符合投票資格但因特殊情況,例如被剝奪自由而無法行使投票權的人,以替代方式進行投票。

司改會再次強調,受刑人在法律上是享有投票權的,因此,政府應積極建立「在監投票」、「郵遞投票」或其他可行的配套方式,保障受刑人的合法投票權。

最後,針對以上議題,司改會將與其他NGO團體,持續監督政府落實兩公約結論性意見的計畫與進度,避免讓兩公約和審查機制淪為口號與空談。

楊雁絜|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法務主任

首先,我們不斷地再次重申,雖然憲法法庭已經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宣判特定案件類型的死刑規定合憲,但憲法法庭並沒有對「死刑制度」本身做出合憲或違憲與否的決定。因此,這代表著,台灣政府既然已經簽訂兩公約,仍有義務依照兩公約本文、一般性意見書,以及國際專家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逐步廢除死刑。

再者,我們非常認同審查過程中,其他民間夥伴所提到的被害者權益推動議題,也同意國家應提升對被害者權益的保障以及提供心理、經濟、支持等照顧,讓台灣變成一個每個人都能安心生活的國家。站在廢除死刑的立場,不等於站在被害者家屬的對立面,被害者家屬的權益對我們而言,也同等重要。

針對本次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當中提到:(1)政府不能繼續以公政公約第6條作為國家持續保有死刑的理由;(2)政府也不能因為公約條文或內容不受民眾歡迎,而不履行遵守公約的義務;(3)最重要的是,在現在的背景下,死刑已經被普遍認為是公政公約第7條所稱殘酷、不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罰。

因此,在廢除死刑政策部分,專家強烈呼籲台灣正式宣佈暫停執行死刑,且政府應該要採取積極且持續的措施與社會大眾溝通。同時,也針對國民法官制度,呼籲政府應該要修法,在仍然保留死刑的狀態下,使國民法官案件之死刑判決,也要基於所有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一致決同意,才可以判處死刑。

在監所處遇部分,專家也強調,政府應該改變「報復式的刑事司法模式」,不再使用死刑、也不能試圖引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草案;而是將刑罰政策,改為以受刑人改過自新及社會復歸為主要目的。

在此,廢死聯盟也呼籲政府應正視第四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而應站出來制定具體的「逐步廢除死刑政策」,並將逐步廢除死刑政府納入第二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當中,以示簽署兩公約的義務、對人權的高度尊重,以及肩負起社會溝通的重任。

同時,在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下,也應對現在尚未被提起非常上訴的31名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讓他們的案件得以獲得救濟與重新審理,特別是多個民間團體正在救援的邱和順與王信福。

張馳|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副秘書長

在本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中,我們特別向國際專家指出,台灣在自由權利與公民空間的保障上,仍存在多項結構性問題。

首先,在庇護制度與不遣返原則方面,台灣至今仍未通過《難民法》,也缺乏完整的個案審查機制。民間陸續接觸來自緬甸世界各地的尋求庇護者,但因為台灣缺乏明確程序與法律保障,導致他們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甚至面臨遭遣返至高風險環境的可能,卻無法進用有效救濟。

第二,在人身自由與收容制度方面,目前外國人收容缺乏明確期限與充分司法審查。我們觀察到,包含尋求庇護者在內的當事人,可能被長期收容,無法有效挑戰其拘束狀態,構成事實上的任意拘留。

第三,在隱私權與跨國鎮壓方面,根據我們掌握在台香港人士被威脅的案件。這些個人因其政治立場或公共參與,遭遇跨境的網路騷擾、個資揭露(doxxing)甚至監控威脅,但目前台灣在預防、調查與救濟跨國鎮壓行為上,仍缺乏完整制度回應,更未能從當事人的人權與保護為中心,而是以國安為考量。

第四,在集會、結社與言論自由方面,現行《集會遊行法》與執法實務,仍賦予政府過大的裁量空間,可能對和平抗議與公民行動產生寒蟬效應。

最後,在公民社會參與方面,目前在法案政策上仍缺乏制度化、透明且可預測的參與機制,縱使歷經多次公約審查以及後續落實追蹤會議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但議事規則與議程的設定仍民間團體難以持續且有效地參與政策制定與人權審查後續落實。

整體而言,台灣雖展現對人權的承諾,但在確保一個開放、安全且可參與的公民空間上,仍存在明顯落差。

我們呼籲政府:

儘速建立難民與不遣返制度、

檢討外國人收容機制並強化司法保障、

建立回應跨國鎮壓的制度性保護機制、

並改革相關法制,確保集會自由與公民參與受到保障。 

周冠汝|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首先是難民部分,對於台灣政府仍在一般移民法規的框架下處理尋求庇護案件,審查委員認為不符合公政公約的保障條款,而明確要求台灣政府儘速改善。我們重申台灣政府應該儘速建置許可需要國際保護的人在台灣居留、工作、參加社會保險的制度,不應該繼續以標準與程序不明的「個案式處理」濫竽充數、混淆視聽。我們也呼應審查委員的建議,要求台灣政府允許尋求庇護人經登記可以在台灣工作,善盡台灣在經社文公約下的工作權保障義務,防免尋求庇護人系統性地遭勞動剝削。

集會遊行權部分,對於在新的一般性意見出版、說明更具體的國家保障集遊義務後,十分樂見專家直指集遊禁制區有違反公約之虞,也明確指出許可制應該修改,政府不要再一直忽視專家建議,應立刻遵守專家建議修法 。

隱私權部分,審查委員指出台灣私人與公部門違反個資法的後果存在落差,建議在應在獨立監督機構的審查下,讓違規的公務機關也可受到停止蒐用或刪除違法取得資料的命令。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盤點國家建立的大型資料庫,填補法律的缺漏,並揭露所涉的個資類別與規模、使用目的、第三方鳩收者名單、超出原始目的之法律依據、個人行使資料控制權的多重管道。對於目前仍在立法院已超過111年憲判13號判決要求的修法期限的個資保護機關組織法,委員建議應確保個資會真正的獨立性,使之能行駛重要的監督職能。有關四年前的結論性意見,委員已指出的人臉辨識法律闕漏,政府仍沒有公開調查結果,指引也尚未發布,本屆審查委員建議應迅速通過政府機關使用的指引,並應檢視相關立法,確保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的情形也能充分規範,並具備有效救濟。

言論自由部分,委員建議政府全面檢視針對有關國安、不實訊息、公共秩序等相關言論限制的現存法律,因現存不少法律與草案在相關言論定義太過模糊,委員建議應確保相關法律與國際人權標準之範圍與定義一致。我們也呼應委員對於限制仇恨言論的立法應採取拉巴特行動計畫的標準,不應像現在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草案中草率立法。

廖偲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研究員 

針對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公布之結論性意見,多個關注多元性別議題之民間團體指出,國際人權專家已明確點出台灣目前在多元性別群體與家庭權益保障上的制度缺口。雖然台灣已於2019年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在反歧視制度、性別平等教育、跨性別者法律性別變更,以及同志家庭權利等面向,仍存在諸多不平等待遇。

國際委員會此次特別指出,台灣至今仍缺乏一部完整的綜合性反歧視法。目前相關保障散見於不同法律之中,多元性別群體在住房、醫療、服務取得等日常生活場域,仍可能面臨歧視,卻缺乏完整保障與救濟機制。委員會也提醒,平等不應僅存在於特定場域,而應成為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真正感受到的基本權利。

在性別平等教育方面,國際委員會再次關注台灣校園中的性別霸凌與全面性教育問題,包括LGBTI學生在校園中面臨騷擾、霸凌,以及缺乏理解與支持的處境。委員會並指出,目前台灣針對全面性教育仍缺乏系統性的教師培訓與課程支持,使第一線教師與學校行政人員,在面對性別平等、人權與多元性別議題時,仍存在明顯落差。因此,委員會建議應以全面性教育的框架修訂課程內容,並持續發展適用於不同年齡層的教材。

此外,國際委員會再次關切跨性別者的法律處境。最高行政法院已於2023年指出「要求跨性別者必須接受性別肯認手術才能變更法律性別,高度侵害個人身體自主權、健康權、人格權」,但相關行政命令至今仍未修正。

在多元性別家庭權利方面,國際委員會則指出,現行《人工生殖法》仍將已婚女同志配偶與單身女性排除在外,並要求政府儘速推動修法及進行相關需求研究。委員會也關切,同性婚姻家庭的孩子至今仍無法如異性婚姻家庭一般,直接建立完整親子關係,而需透過繼親收養取得法律保障;部分跨國案件更可能因涉外法規與各國法制差異,而面臨收養受阻或家庭關係無法確認等問題,連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都陷入困境。此外,即使台灣已建立同性婚姻制度,中國與台灣的跨國同性伴侶至今仍須前往第三國結婚,才能回台完成登記。團體認為,這些同婚後的其他制度差別待遇,均應持續檢討與改善。

團體最後強調,國際人權專家此次再次提醒,真正的平等不只是婚姻制度的開放,更包含國家是否願意持續面對制度中的歧視、污名與排除,並讓多元性別群體得以安心生活、自在成家,獲得完整且平等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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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氣候緊急,嚴禁漂綠:企業轉型計畫檢視」論壇

2026, May 18 - 22:26

文/台灣氣候行動網絡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今日舉辦「氣候緊急,嚴禁漂綠:氣候轉型計畫檢視」論壇,在台灣企業今年起逐步適用金管會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氣候相關揭露標準、國際間永續揭露標準和投資人要求也越趨嚴謹的關鍵時刻,探討「企業氣候轉型計畫」對於企業管理轉型風險、解鎖市場機會所能扮演的角色,以及一份完整、可信的轉型計畫所應涵蓋的要素。

會中邀請到世界基準聯盟(World Benchmarking Alliance,WBA)企業議合經理 Dara Karakolis、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曾虹文副秘書長、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卞中佩助理教授,以及濰森永續高宜凡策略總監等各界專家對談,聚焦討論台灣企業在擬定轉型計畫的現況、挑戰與契機。

WBA:淨零壓力升高 企業轉型計畫成投資與監管焦點

世界基準聯盟(WBA)企業議合經理Dara Karakolis表示,全球兩千大企業約占全球55%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但目前僅2.6%的企業具備完整且可信的「氣候轉型計畫」。此外,全球企業平均僅將7%的資本支出投入氣候與能源相關項目,低碳投資仍明顯不足。她指出,若企業願意將30%的資本支出投入低碳轉型,將有機會釋放1.3兆美元氣候投資,約可補足全球企業轉型資金缺口的四分之一。

Dara Karakolis指出,隨著地緣政治與能源安全風險升高,投資人與監管機構已不再只關注企業淨零承諾,而是要求具量化、可驗證的轉型計畫。她強調,企業轉型涉及供應鏈、採購、財務與長期競爭力重整,金融機構也必須在資本配置與投融資決策上扮演更積極角色,才能讓企業氣候轉型計畫具可信度。

WBA此次評估28家台灣企業,其排放量占台灣整體範疇一排放超過七成,其中包括台積電、台塑石化與中鋼等高排放企業。評估結果顯示,雖然多數台灣企業已提出淨零承諾與轉型規劃,但僅少數企業具備較具體的減碳執行成果。而台灣作為全球半導體與出口供應鏈重要據點,企業轉型計畫已不只是揭露文件,更攸關未來市場競爭力與投資人信心。

綠盟:高耗能產業減碳落後 金融與企業恐陷「說得比做得多」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表示,台塑石化與中鋼占台灣產業燃煤使用量超過一半,而台積電約占全台兩成用電量,自2020年至今範疇二排放增加46%,顯示高耗能產業減碳與能源轉型壓力持續升高。她指出,石化、鋼鐵業脫煤進度不足,半導體產業再生能源使用也明顯落後,若高耗能企業無法有效減碳,台灣淨零目標將面臨重大挑戰。

曾虹文表示,許多企業雖提出淨零承諾與永續報告,但真正需要檢視的是實際氣候行動成果,包括再生能源使用、能源密集度變化與減碳措施是否落實。未來除持續追蹤企業綠電使用情況,也將進一步檢視資本支出、脫煤轉型與低碳投資配置,避免企業僅停留在書面承諾。她也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機構仍存在「說得比做得多」現象,未真正發揮資金引導企業轉型功能。

TCAN台塑石化減碳目標失真 低估碳費風險恐衝擊獲利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專案研究員黃郁琳表示,台塑石化以2007年作為減碳基準年,但其設定的2030年排放目標甚至高於2024年實際排放量,顯示目標設定無法反映現況,恐淪為「無效減碳目標」。台塑石化對範疇三排放缺乏有效管理,至今未提出2030年後低碳產品轉型規劃.且以每噸100元估算碳費風險,未考量碳費費率審議會於2030年後每噸1200至1800元的推估區間。研究估算,未來碳費成本恐達每年315億至473億元,遠高於其2025年稅前獲利127億元。

TCAN:中鋼與台積電低碳投資不足 轉型進度落後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方鈺宜表示,中鋼目前出現三套不同減碳目標,包括永續報告書、旗艦計畫與自主減量計畫,基準年皆調整至2021年,減量目標卻持續下修,甚至增加4萬噸排放,引發外界質疑。她指出,中鋼仍持續投入高碳高爐修繕,低碳技術投資明顯不足,相較日韓鋼廠已投入大型電弧爐,直接還原鐵(DRI)技術,中鋼至今仍未規劃。

方鈺宜指出,台積電目前減碳目標仍未符合1.5°C路徑,自主減量計畫距離目標仍差約300萬噸。她指出,台積電目前低碳資本投資占比僅0.74%,再生能源使用距離RE60目標仍有約100億度電缺口,能源效率倍增承諾也僅達0.6倍,自主減量計劃中製程能效提升占比不到5%。

卞中佩:僅3%企業曾被金融機構要求討論氣候轉型 AI產業外部成本待解

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助理教授卞中佩表示,過去兩年調查顯示,僅3%高碳排企業曾被金融機構要求討論氣候轉型,聽過綠色優惠貸款的企業也僅約4%至5%,顯示綠色金融實際推動效果有限。他指出,過去綠色金融較偏向口號與揭露,今年碳費制度上路後,企業將面臨更明確減碳壓力,綠色金融與轉型金融有機會成為推動高碳排產業減碳的重要力量。

卞中佩表示,認同WBA提出的觀點,氣候變遷必須與地緣政治、供應鏈與產業發展放在一起討論。他指出,近期研究發現,台灣企業在碳排放、環境污染與職業災害等指標上仍持續增加,尤其AI概念股相關產業問題更加明顯。他表示,目前大量資本與資源正快速投入AI與半導體產業,但相關能源需求與外部成本仍缺乏完整評估,未來十至十五年台灣產業轉型方向,將深刻影響整體碳排結構與發展路徑。

高宜凡:永續KPI停留在報告書 尚未進入企業日常營運

濰森永續策略總監高宜凡表示,台灣企業近年在永續揭露與減碳承諾上已有明顯進步,但實際行動與轉型成效仍存在落差。他指出,許多企業相當重視評比與永續報告,也會研究國際方法學與指標,但是否真正落實到研發、生產、採購與日常營運端,仍是最大挑戰。

高宜凡表示,企業從承諾走向實踐,往往會面臨三大障礙,包括高耗能產業轉型成本高、供應鏈減碳協調困難,以及企業對公共政策參與仍相對保守。他指出,目前永續與綠色金融相關KPI,多數仍停留在永續部門與報告書層次,尚未真正進入企業放款、投資與營運決策核心。他認為,未來碳費與永續揭露要求逐步落地後,企業將必須面對碳成本成為真實經營成本的壓力,永續也將從「作文比賽」轉向實際治理與營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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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零核電滿週年!全台22 縣市代表齊聚 呼籲「拒絕重啟、面對核廢」

2026, May 17 - 21:37

文/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2025 年5 月17 日,台灣除役最後一座核電廠,正式成為亞洲首個宣示並實踐廢核的國家,這一天不僅是40年反核運動的里程碑,更是台灣能源轉型史上重要的歷史時刻。然而,在台灣成功達成零核電滿一週年的今日,重啟老舊核電的政治聲音卻再度浮現。

為此,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於2026 年5 月17日下午一點舉辦「台灣非核一週年記者會」,由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靖庭主持,邀請來自全台22縣市的縣民與各地公民團體代表一起站出來,代表家鄉向政府發聲,並提出三大嚴正訴求:反對核三重啟、審查不應草率、落實核電三原則,呼籲政府切勿輕率重啟老舊核電,並正面回答「核廢要放哪」的嚴肅命題。下午同時在張榮發基金會國際會議中心舉辦「台灣非核一週年座談會」,邀請來自學界、公民團體的研究者與行動者,共同討論台灣的能源、民主與未來。

數據破除缺電詛咒!三原則別淪為非核安慰劑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謝志誠 在發言時痛陳,今天是台灣邁入「非核家園」滿一週年的日子。去年的今天,台灣正式終結長達46 年多的核能發電歷史,成為東亞第一個實現非核家園的國家。「還記得我們滿懷感恩的把非核家園的雷射光投射到台電大樓的那一刻。」遺憾的是,隨之而來的藍白聯手修法,為老舊核電廠開啟了可申請再運轉的管道。

謝志誠指出,修法僅是提供「可申請再運轉」的管道。其是否申請再運轉的決定權仍然落在經營者身上,民眾黨隨後提出重啟核三的公決提案,雖然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但並未通過投票權人數1/4的門檻,表示「重啟核三應為不通過」。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行政及立法機關兩年內不得採取違背公投結果的行動。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今年3月21 日,賴清德總統竟然公開感謝立法院通過《核管法》修正案為核電重啟提供法源,並指示台電準備將計畫送交審議,為非核家園投出核彈級的震撼彈。台電隨後於3月27日送交核三再運轉計畫書,更有消息顯示明(2027)年初就要正式下單訂購新燃料棒。

謝志誠質疑,在AI 浪潮、算力即國力及SMR 神格化的炒作下,「返核」之路已被形塑成定見,各種猴急式的重啟時程紛紛出籠,「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仍未見具體對策,這三原則會不會因此淪為「非核家園」的安慰劑?無止境擴張電力需求下,「我那小小多山的國家」會不會淪為「我那小小多核電的國家」?唯一令人欣慰的是,過去一年台灣並沒有如核電幫所詛咒的「缺電、經濟崩盤、產業外移」。謝志誠拿出台電每日數據指出:自非核之日(2025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備轉容量率超過10%(供電充裕)的天數超過331 天,處於供電吃緊的黃燈天數沒有超過30 天,直接用具體證據戳破缺電謠言。

長年被迫與核三共存,恆春拒絕再次被迫承擔風險

來自恆春的教育文化工作者龍昶維 回憶到核三廠停機的那一天。他形容:「地方一切如常,彷彿沒有事情發生。」當天,他與朋友騎車繞遍恆春半島,只為看見「巨獸的吐息」——解聯歸零時,從核三廠排出的白色水蒸氣。與此同時,在台北,人們聚集在台電大樓前,倒數著「非核家園」到來的歷史時刻。

「為什麼同一座核電廠的停機,在台北是值得紀念的時刻,在恆春卻像什麼都沒有發生?」龍昶維提出這樣的疑問。他指出,從戒嚴時期核三廠建置過程的不透明,到長年以來核安資訊難以被地方居民理解與掌握,恆春人從來不是「主動選擇」的一方,而是被迫在第一線承擔風險的人。「恆春人的沉默,並不代表接受;是核三廠這四十年來,透過各種方式讓自己的存在變得真空,讓事實距離民眾更遠的結果。」

如今,核三廠好不容易平安停機,這座「巨大而安靜的怪獸」終於迎來安息;但恆春這座看似一切如常的美麗小鎮,卻又再次被推上國家能源政治的談判桌。核廢料最終處置場至今仍沒有答案,老舊核電廠的安全疑慮也尚未被充分面對,卻有人急著討論重啟核三。龍昶維質疑:如果核電廠再次運轉,核廢料就會繼續產生;如果連既有核廢都還沒有負責任的處理方式,憑什麼要求恆春人再次承擔風險,甚至繼續承受更多無解的核廢?

龍昶維重申,希望「非核家園」不只是台灣一度達成的能源里程碑,處於下一代孩子能夠真正享有的普世價值,如同民主與自由一般。非核不只是停止一座核電廠運轉,也是拒絕讓少數地方、少數居民,繼續替整個國家承擔看不見盡頭的代價。拒絕環境不正義!勿忽視離島土地的聲音

來自澎湖的社區大學講師潘翰聲則分享了離島能源實踐的經驗,他形容這就像是硬幣的正反面。潘翰聲呼籲賴清德總統:「別想吃核電回頭草,不妨看看離島正在邁向RE100 全綠能島。別忘了台灣也是個島,他要帶領國家走向哪種未來?」

潘翰聲痛批,核電的反面成本是,核廢料總被丟到離島和原住民地區,這樣「犧牲的體系」的環境不正義,是難以承受的道義責任。反觀金門,從2020年採用智慧電網的智慧電表加儲能,再生能源逐步增加,比以前只靠大型機組更乾淨、穩定不跳電,台電建置韌性電網費用也很快回本;而澎湖用海底電纜連結本島,在夏天中午有些時候,已經可以做到RE100。正在發電的南寮公民電廠,不但用具體證據破除綠能謠言,更讓綠電收益分配到社區民眾帳戶裡,他強調「綠能我也能」才是社會溝通的唯一解方。

除了環境團體,學界也從日常生活的角度提出警訊。金門大學建築學系副教授黃信穎 發言時坦言:「我是台南人,在金門大學教建築。大家一定很納悶學建築的有什麼資格呢?我想,首先,核能核廢的影響是全面的,輻射鋼筋事件確實在台灣發生過,鋼筋與砂石受輻射汙染若用在建築物中,便會直接影響人們的日常健康。」黃信穎指出,輻射鋼筋事件確實曾在台灣1980 年代(民國70 年間)發生過。

黃信穎進一步分析,當健康生活以及永續發展成為共識的此時,替代能源如風力、太陽能、乃至更有效率的燃氣發電,已在台灣共同組成韌性電網。在當前已經穩定的電網基礎上,若因重啟核電而對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影響,他認為絕對不是個明智的選擇。最後他也提醒,2013年金門就曾舉行過反核廢遊行,他嚴正呼籲:「請在場的各位,不要忽視了我們每一片土地上的聲音。」

a06.蘭嶼椰油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希婻.瑪飛洑 (Sinan Mavivo)

船航向國際、核廢留蘭嶼?原民正義等不到

「核廢遷出蘭嶼,拒絕核電重啟!」蘭嶼椰油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希婻.瑪飛洑(Sinan Mavivo)代表達悟族人發出嚴正吶喊。她強調,在核廢料未獲妥善處理前,任何重啟核電政策都是對蘭嶼的再次傷害。

希婻.瑪飛洑指出,蘭嶼核廢料場自威權時期設置至今從未真正解決,且當年是在未充分告知、未取得族人同意下興建,嚴重侵害原住民族權利。數十年来,族人透過請願、提案與和平抗議,要求推動《蘭嶼核廢料遷場暨補償條例》,卻長期遭立法院擱置,形成「核電法案推得快,原民正義等不到」的荒謬現象。對於政府曾提出25億元補償方案,族人強調,核廢料仍留在蘭嶼,風險與不正義並未消失,金錢無法取代土地、海洋與族人的健康權。

她更揭露國家政策的巨大矛盾:當台灣政府高舉「南島文化交流」旗幟,推動蘭嶼達悟族大船於今年六月航向巴丹群島,對外展現台灣尊重原住民族、多元文化與海洋精神時,許多蘭嶼族人心中卻有一種深沉的矛盾與荒謬感。因為同一個國家,一方面把達悟族文化當成外交資產向國際展示,另一方面,卻讓蘭嶼承受數十年的核廢料存放風險。

「當大船成為國家海洋外交的象徵時,蘭嶼的土地與海岸,卻仍堆放著威權時代遺留下來的核廢料。政府口口聲聲談文化平權、轉型正義與原民尊重,但最核心的不正義——核廢遷場,至今仍沒有真正解決。」希婻.瑪飛洑沉痛表示,這種反差正是蘭嶼長期的現實:文化被需要時,達悟族是台灣與世界連結的南島民族;核廢無處可去時,蘭嶼卻又被當成可以犧牲的邊陲島嶼。國家一邊利用達悟族文化拓展外交形象,一邊卻無視族人長年對土地、生存與健康的吶喊,這不是真正的尊重,而是把原住民族文化包裝成外交語言,卻讓族人繼續承擔國家發展背後最沉重的代價。

達悟族人要求政府在談核電重啟前,必須先清楚回答「新的核廢料要放在哪裡?」並正視蘭嶼長期承受的環境不正義,「蘭嶼不是核廢暫存場,達悟族不是國家發展的代價!」

強震島嶼的核電豪賭!核三重啟毫無社會共識 拒絕花東淪為核廢犧牲品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議題研究員、克尼布部落太魯閣族青年楊純宜 則從環境安全與原鄉角度提出批判。她指出,賴總統提出「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3原則,但現實是核三廠有活動斷層通過,且歷史上多次起火、輻射外洩,紀錄不良,根本無法做到「核安無虞」;在核廢料方面,低階核廢找不到最終處置場址,移出蘭嶼的承諾持續跳票,甚至長期在核二、三廠內焚燒,增加居民健康風險,高階核廢迄今更仍無選址法源,核廢顯然未有解。此外,民間仍有許多人強烈反核,重啟核電顯無社會共識。

同樣來自東台灣、面臨環境壓迫的 花蓮在地青年簡子涵 則表示,核電有一項難解的問題是核廢料的貯存,花東地區因土地面積、人口數量、經濟發展等考量,經常會成為被選定的位置。他直言,核電在台灣往往是威權體制強加於土地的產物。對於偏鄉居民與蘭嶼的原住民族來說,這不僅是能源選擇,更是長期的環境壓迫。「身為在花蓮長大的青年,地震是我們的日常。」簡子涵沉重地提到,2年前的0403地震更是帶給花蓮重創,至今都仍在重建的路上,這對蘊含豐富自然資源及高度依賴觀光的花蓮,是相當沈重的打擊。

簡子涵警告,將核電與核廢料置於地質脆弱、強震頻繁的島嶼上,是對土地與生命最不負責任的豪賭。過去,享受核電便利的是上個世代,但承擔萬年核廢料風險與龐大處置成本的,卻是我們與未來的子孫。他強調,唯有真正「核電歸零」,我們才能精準評估代價,並以科學、民主的方式,務實面對核廢料的最終處置。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三大訴求

面對執政黨與台電急就章的重啟程序,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在記者會最後共同高喊口號,並向賴清德總統與行政院提出三點嚴正訴求:

訴求一、反對核三重啟:2025年核三公投未過關,重大公共政策變更應具備民主程序、風險檢證與資訊公開,至今重啟核電的討論依舊缺乏社會共識。上述問題未解,核三不應重啟,且政府兩年內不得採取違背公投結果的行動。

訴求二、重啟審查不應草率:目前的重啟審查流於技術決策,缺乏明確資訊公開與社會信任,使在地居民處在無法參與決策的位置。核安會應確保重啟審查程序的資訊透明與轉譯,並應有完整的公共參與規劃,尊重地方居民的自決權。

訴求三、落實核電三原則與強化防災:核三廠面臨核安未明、核廢無解、社會溝通不足的問題,執政黨有責任向社會說明「核電三原則」如何被具體落實,提出清楚的程序及門檻,供社會大眾檢驗。政府應明確回答「核廢要放哪」;同時,立法院應儘速修改核安三法,將核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至30公里,增加核災賠償,強化核災應變能力。

出席團體與發言代表名單

出席發言: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靖庭、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謝志誠、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議題研究員楊純宜(克尼布部落太魯閣族青年)、金門大學建築學系副教授黃信穎、澎湖縣民潘翰聲、恆春在地青年龍昶維、蘭嶼椰油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希婻.瑪飛洑 Sinan Mavivo、花蓮在地青年簡子涵。

出席團體: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野薑花公民協會、台南新芽協會、綠色和平、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人民作主志工團、好民文化行動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台灣綠黨、環境法律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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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73集|《抖音帝國》的理想與屈服 中國與各國勢力如何使其臣服?

2026, May 17 - 19:34

「抖音一響,父母白養」反映出許多人對短影音平台的負面印象,但你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嗎?本集節目邀請衛城出版社總編洪仕翰分享《抖音帝國:TikTok夾在中國與美國之間的商戰野心》,從TikTok的崛起談起,深入分析這款短影音平台如何從娛樂工具,逐漸成為美中角力下的政治與國安議題。

字節跳動 抖音?TikTok?

許多人會將「抖音」與「TikTok」混為一談,兩者雖皆由中國科技公司「字節跳動」所開發,但分屬不同市場。「抖音」主要服務中國市場,而「TikTok」則面向國際用戶,目前台灣可以使用的就是國際版「TikTok」。雖然TikTok強調是獨立營運的國際平台,但外界始終質疑,是會受到中國政府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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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帝國:TikTok夾在中國與美國之間的商戰野心》作者是《富比士》(Forbes)雜誌科技線記者艾蜜莉.貝克懷特(Emily Baker-White),調查記者出身,曾為執業律師,書中除了梳理TikTok的商業發展歷程,也透過大量事實查證、內部員工訪問資料與法律觀點分析字節跳動為何快速崛起,又為何逐漸成為各國政府警戒的對象。

創辦人張一鳴最初曾抱持「火星人思維」的理念,期許員工暫時忘記自己是中國人,跳脫國族與政治框架,以演算法與使用者需求作為核心,讓使用者逃離現實苦悶,打造一個超越國界的資訊平台。然而,隨著字節跳動快速崛起,中國政府對科技企業的監管也逐漸加強,這種「科技中立」的理想開始面臨挑戰。

洪仕翰說,因為對抖音的快速崛起感到好奇,所以開始閱讀《抖音帝國》是。過去他對TikTok的印象也和多數人相同,認為它只是容易讓人沉迷的娛樂平台,甚至對中國科技公司充滿疑慮。然而,在閱讀過程中,他開始理解字節跳動所面臨的處境與壓力。他說,書中並未將TikTok簡化成單純的「中國威脅」,而是以實務證據呈現一家科技公司夾在中國政府監管、美國政治壓力與全球市場之間的矛盾處境。

中國情報法查水表

中國政府近年對大型科技平台展開一系列「整改」行動,從資料管理、內容審查到企業治理,皆受到高度監管,其中,201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更成為關注焦點,規定任何組織與公民皆有義務協助、配合國家情報工作,這也讓各國開始擔憂,中國科技公司是否會在政府要求下提供使用者資料?

雖然TikTok多次強調,美國與國際用戶資料儲存在海外伺服器,並與中國境內資料分離,但外界質疑始終沒有消失。《抖音帝國》的調查結果也顯示TikTok與母公司字節跳動之間的界線,並非完全如官方所說般清楚。

演算法與言論審查

除了個資安全問題外,演算法本身也成為各國政府關注的重點。洪仕翰指出,演算法並非完全中立的技術工具。平台可以決定哪些內容被看見、哪些議題被放大,甚至哪些聲音被降低曝光。當演算法開始影響使用者接收資訊的方式時,它便不只是娛樂平台的功能問題,更可能牽涉到輿論操作、資訊控制與民主社會中的言論自由。

從短影音平台的流行,到各國對資料安全與言論控制的擔憂,TikTok爭議所反映的,或許已不只是單一平台問題,而是數位時代下,科技、國家與使用者之間越來越難以切割的權力關係。

洪仕翰認為,在民主社會中,對科技平台的監督需要透過公開透明的制度、事實證據與持續討論進行檢視。《抖音帝國》所關注的,也不只是TikTok是否安全,而是當演算法逐漸影響人們的生活、資訊接收與公共討論時,社會該如何建立有效監督機制,重新思考科技、權力與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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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司改會針對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之建議:以第59條年齡驗證及限制接取為核心

2026, May 15 - 22:18

文/民間司改會

言論自由、資訊取得自由與隱私權,為民主社會之根基;同時,我們也須考量到兒童與少年在網路世界成長的過程身心發展之健全。依《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國家於政策與法律之制定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第13條更進一步保障兒童資訊權(包含接收與傳達各種資訊與思想之自由)、第16條保障兒童隱私權。在此理解下,本會認為,衛福部預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第59條(草案全文請參文末),其第一項、第二項所擬建立之「年齡識別機制」,以及第三項所授權之「限制接取處置」,均存在重大疑慮如下:

壹、第59條第1、2項:全民被年齡驗證之系統性風險,衛福部應於草案明定隱私預設、目的外利用之禁止、最小蒐集原則 一、強制年齡驗證將不再僅規範平台業者,而是影響所有使用者的基本權

依IETF網路工程任務組於2026年發布之⁠《Age Verification Architecture》⁠技術草案[1],強制性年齡驗證將「不再僅規範平台業者,而是規範所有使用者,使所有使用者均須通過驗證始得使用應用服務」;此種設計「對全體網路使用者(不僅是兒童,且尤其包括兒童本身)之隱私與言論自由造成損害」

二、年齡識別機制容易導向網路實名制與資料之過度蒐集與外洩風險

台灣常見之年齡識別機制,包含自我宣告、AI臉部估齡(涉生物特徵資料之蒐集及對特定人種、性別年齡邊界群體存在系統性誤判風險[2])、政府身分證件上傳、信用卡驗證、手機門號實名綁定。後三者於我國尤為敏感⁠——手機門號依法須實名登記,實質導向網路實名制並排除無門號族群之數位近用。各機制路徑雖異,共同特徵在於均要求使用者揭露身分;即便是零知識證明(ZKP)方案,實際運作上能否完整保障身分不外洩,仍有疑義[3]。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已明揭,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屬資訊隱私權之核心,受憲法第22條保障;反觀常見的年齡驗證方法,上傳身分證件或人臉影像進行年齡驗證,所蒐集者不僅是出生年月日,更涵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臉部生物特徵等高度敏感資料;若草案未於法律層次明定資料最小化、目的外利用禁止與保存期限,難謂符合上開憲法標準。

三、國際施行經驗:澳洲首日即潰堤,英國反彈聲浪未息

澳洲《線上安全修正法(社群媒體最低年齡)》於2025年12月生效,惟施行首日即出現大量規避情形⁠——兒童借用家人臉部、使用VPN,甚至有11歲兒童被誤判為18歲、12歲少女僅靠化妝即通過驗證[4]。其後民間團體Digital Freedom Project偕兩名青少年於同年11月向澳洲高等法院提起憲法訴訟,主張該法違反澳洲憲法默示之政治溝通自由;Reddit亦於12月跟進[5],兩案併由高等法院審理中。而英國《線上安全法》之「保護兒童法典」亦引發強烈反對,廢除請願於數日內突破55萬份簽署[6]。EFF與EDRi等數位權利組織明確指出,此類措施反為所有人(包括兒童本身)之言論與隱私帶來監控風險[7]。

四、本會呼籲:衛福部應將「隱私預設、目的外利用之禁止、最小蒐集原則」明定於修正條文

政府應正視從兒童保護到過度資料蒐集、甚至實質網路實名制之結構性滑坡。依法律保留原則,國家對人民權利之限制或重要事項之規範,須有法律依據;進一步依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架構,事項之重要性愈高,法律本身之規範密度要求愈嚴,不得以概括授權替代。重要性理論亦明確指出,即便立法者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準則,凡屬重要之實質內容,仍須於母法中明文規定,授權條款不得空洞無據、架空法律保留之意旨。

然衛福部所公布之草案第59條第2項後段,將年齡識別之標準、方式、例外、實務準則與技術要求悉數委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定之,卻未於母法中明確揭示任何實質規範內容;而年齡驗證機制涉及兒少保護、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及表現自由等多項基本權面向,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本會呼籲,衛福部之草案應於法律層次明定,將隱私預設(privacy by design)落實於驗證資料之全生命週期,並就目的外利用之禁止、最小蒐集原則等核心事項為嚴格規範,方符層級化法律保留之要求,否則恐有空白授權之虞。

貳、第59條第3項:衛福部應刪除授權主管機關得直接封阻網站之條款 一、網站封阻不應從最後手段躍升為言論管制的最前線

修正草案第59條第3項後段規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限制接取之處置。」此一條文揭示者,不僅是個別法規之技術細節,更是我國當前網路內容治理之結構性困境:在欠缺完整平台責任法規之前提下,政府選擇以封阻接取作為替代性之內容管理工具,使網站封阻從理論上之最終懲處手段,直接躍升為處置疑似違法內容之第一線工具。在合理之治理架構中,網站封阻(我國常見手段為DNS RPZ)本應為窮盡一切常態法律管道後始得動用之最後手段;然本草案之設計邏輯適得其反——自行創設無須經第三方事前或事後審查、即可封阻整個平台之法源依據,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直接自行認定有「及時處置必要」而封阻整個網站或平台。

二、政府愛用的網站封阻程序竟缺乏監督與救濟之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之缺席,凸顯此立法模式之危險。「必要時」作為啟動門檻,欠缺具體化判斷標準,實質賦予行政機關幾乎無邊界之裁量空間。現行規範既不要求通知當事人、未提供利害關係人異議程序、無獨立第三方之事前或事後審查,亦未要求主管機關公布所封阻網站清單供大眾檢視——種種制度缺漏,皆使本草案恐成我國網路自由之嚴重破口。

三、倒數2年!封網合法化運動正在展開

依數位發展部2025年訂定之⁠《運用 DNS RPZ 自律機制停止解析違法網站處理參考程序》⁠第7點說明(四):「主管機關應於第12點第4款期限內(即2年內)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規定,於各該法律中訂明,主管機關得令IASP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違法網站,以利實務執行。」[8]

該《參考程序》之法律效力於法律保留檢驗下恐難站立;然基於行政一體之實務運作,兩年期限已開始倒數,一波大規模立法運動於焉展開:2025年12月,行政院已就《國家安全法》增訂第4條之1、《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64條之1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9],明定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內政部得逕令網路接取服務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本草案第59條第3項,正是此一立法浪潮下之具體實例。

退一步言,即便撇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本身於正當程序上之諸多瑕疵不論——該條已使政府於2025年逕行封阻49,211筆網站、佔全年RPZ封阻紀錄(76,930筆)約64%[10]——本草案竟以此本身即不合理之模式為樣板,複製至兒少保護領域,更顯立法上之輕率。

四、本會呼籲:網站封阻應嚴格限制為最後手段,並應於正當程序建立完備後始得實施

衛生福利部應刪除本草案第59條第3項後段「必要時,得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限制接取之處置。」之規定。在我國尚未建立以人民權利為核心、兼具平台問責、正當程序保障與有效救濟機制之平台責任法規前,任何賦予行政機關得逕行封阻整個網站平台之授權,均將使言論自由暴露於不受節制之行政裁量之下。網站封阻應回歸最後手段之角色,而非繞過平台責任機制之捷徑。

參、結論

本會肯定衛福部開始正視網路環境對兒少身心發展之影響,此一關注本身值得珍視。然而,減少網路對兒少之傷害,本質上係漸進、多方協力之工程,斷非年齡驗證或封網機制所能竟其功。較具韌性之治理,應於網路架構之不同層級部署多元、各有界限且符合隱私預設原則之機制,使任一行為者均無從集中持有全體使用者資訊。更重要的是,兒少最佳利益不應以犧牲全民基本權為代價:缺乏資料最小化保障之年齡驗證將導致大規模監控;欠缺正當程序之限制接取制度,亦將繞過司法審查、侵蝕全民言論自由——兩者所建構者,皆非保護兒少之防護網,而係侵蝕民主自由之失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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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止跌回升?彩虹平權大平台同婚七週年民調 同婚、收養、性平教育支持度全面成長

2026, May 15 - 22:09

文/彩虹平權大平台

同婚通過即將屆滿七週年,長期關注台灣社會對同性婚姻與同志權益態度變化的彩虹平權大平台,日前委託趨勢民調公司於2026年4月以電話(含手機)訪問全國18歲以上民眾,完成共1,077份樣本,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2.98%。透過本次調查民意呈現,台灣社會對同志權益的支持並未止於同性婚姻,而是逐步延伸至生養權利、職場友善以及政治參與等面向,凸顯政府應在穩定民意基礎上,持續推進相關權益保障與政策修法。彩虹平權大平台將於5月19日週二舉行同婚七週年民調結果分析,分析同性婚姻議題及同志權益的社會態度民調結果。

數據增幅面臨瓶頸:政府應主導政策突破,將「接納」轉為「變革動力」

相較於去年(2025年)的數據,今年的調查結果大部分支持度上升,在國際保守及反性別浪潮下,顯示台灣社會具備強大韌性。在今年新增的題目中,詢問民眾是否「台灣在推動性別平等的速度太快」,有五成的民眾不同意這個說法,凸顯民眾對於性平政策的推動有共識。就同婚通過已近七週年的現在,倡議資源應持續投入,政府的制度改革,也可以在穩定的民意基礎下,大力推進。 並針對不同年齡層、學經歷的族群設定不同的溝通策略,提升整體社會接受度。

本次同婚7週年調查中,民眾對於同性婚姻的支持度為54.3%,7年以來成長12個百分點;跨國同婚的支持度為63%,7年以來成長9個百分點,共同收養的支持度為67.2%,7年以來成長10個百分點;此外,大眾對於「性平教育」的支持度更是來到歷史新高的75%,也是所有調查中幅度變化最大的,七年之間成長了21個百分點。同時,表明身邊有同志親友的比例提升至45.8%,7年來也增加了9個百分點,過去的調查中,有認識同志的受訪者通常會對政策也會表達高度支持,更多同志更勇於現身、性平教育打了穩固基石,這些都會與社會友善度呈現交互影響。

人工生殖法無需等待!實現性別平等與生育自主

在同婚未竟之事中「同性配偶生養子女」的議題,是否贊成「兩位女性透過人工生殖生育下一代」支持度達59.7%,近年來都維持在六成左右的支持度,其中20-39歲的年齡區間皆有超過73%的支持度,在民意已有高度共識、台灣人工生殖技術成熟、許多同志家庭等待立法的狀況下,呼籲立法院儘速討論人工生殖法草案,讓生養權利不再受身分限制!

職場友善度與參政接受度:多元代表性成為民主進步新動能

此次調查中,亦設計了針對職場環境、工作意向的問題,結果顯示年輕女性對職場友善度與吸引力的評價較高,有18-29歲的女性中有55%的人表示「標明同志友善的職場」會增加求職的意願。

選民對於民意代表與行政首長為同志的接受度,2020年到今年有顯著提升:民意代表為同志的接受度從六成增加到近七成,反對則自35.5%降至26.8%;行政首長是同志的接受度提高幅度較小,增加了6.1%、來到63.3%,反對則降低至32.%,顯示同志參政已達社會普遍接受度,尤其年輕世代不論黨派都有高度支持,顯示支持同志候選人已是爭取年輕選票與首投族的「戰略亮點」。

我們認為年輕世代雖然在民調中表示支持性別平等與友善措施,但分析過去經驗,年輕世代往往在面臨「共同敵人」或「需要守護某價值」時才會有強烈的動員能量,甚至在參與罷免案後,更願意進一步投入政治圈擔任幕僚。降低人民有效監測民意代表與政府單位的門檻、改善年輕政治幕僚的工作環境、增加社會參與政治並開啟更有效率、更真誠的對話,是審視同婚七年軌跡後,我們認為可以努力的方向。

更深化的研究數據,將會在 5/19(二)晚間於線上發佈,並邀請同志諮詢熱線副秘書長彭治鏐,提供更多的觀察及其他同志社群研究的交叉分析。邀請所有關心性別與人權的人,一起來交流對話!

止跌回升?台灣性別平等民意調查的七年軌跡 彩虹平權大平台 同婚7週年民調結果分享會

主持人|彩虹平權大平台副執行長 翁鈺清
與談人|同志諮詢熱線副秘書長 彭治鏐
時間|05/19(二) 19:30-20:30
地點|Google Meet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05/18(一)23:59,參與連結將於 05/19(二)10:00 前寄出
報名費用|免費
報名連結

合作單位|弗里德里希諾曼自由基金會(Friedrich Naumann Foundation for Freedom, F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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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逾八成社工認為需有應對戰爭創傷的訓練 婦女救援基金會公布「戰爭前的社工韌性與需求線上調查」結果

2026, May 15 - 22:04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2026年5月15日】
隨著近年台海局勢升溫、全球戰爭與重大災難頻傳,第一線助人工作者在極端情境下的角色與安全議題逐漸受到關注。婦女救援基金會今(15)日公布「戰爭前的社工韌性與需求線上調查」結果,調查顯示,多數社工人員認為台灣未來發生戰爭具有一定可能性,並對空襲、暴力、物資缺乏與心理創傷感到高度擔憂。同時,高達八成以上社工認為,有必要接受戰時心理急救與戰時社工角色功能等相關訓練。

婦援會指出,本次調查於2026年3月11日至5月4日以網路問卷方式進行,共回收1070份問卷,扣除無效樣本後,共取得1051份有效問卷,調查對象包含現職社工與準社工人員。受訪者以女性為主,占79.35%;年齡則以31至40歲最多,占33.68%,其次為41至50歲,占26.26%。

調查發現,受訪社工對於「台灣未來會發生戰爭」的評估平均分數達5.65分(滿分10分),顯示社工群體普遍認為戰爭風險不可忽視。進一步詢問「若發生戰爭最擔心的問題」,前五項依序為:「空襲、槍戰隨時發生」(83.63%)、「物資搶奪與肢體暴力」(82.59%)、「物資缺乏」(77.35%)、「醫療與藥物缺乏」(72.40%)以及「恐懼、恐慌與創傷壓力症候群」(69.84%)。

調查亦顯示,即使在戰爭環境下,仍有78.12%的社工表示「在有條件下仍願意從事社會工作」,另有10.47%認為「完全可以」。然而,多數受訪者強調,前提必須包括「工作地點具備基本人身安全維護」(88.79%)、「家人安全獲得保障」(79.66%)以及「接受戰前專業訓練」(67.24%)。

婦援會表示,戰爭中的社工並非置身事外,而是處於「共同創傷空間」之中,社工本身同樣可能遭受創傷與失落,卻仍需持續提供服務與支持。調查中,有高達71.46%的社工認為,即使自身遭受戰爭創傷,仍有能力持續救助他人。此外,也有31.62%的受訪者坦言,過去曾因重大創傷而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經驗。

在社工韌性部分,受訪者整體平均分數介於3至4分之間,其中最高為「社會支持程度」(3.78分),其次為「認知與理性程度」(3.68分)以及「信念與價值觀程度」(3.64分)。婦援會認為,顯示社工人員在面對高度壓力時,仍具備一定心理調適與支持互助能力,但身體調理與自我照顧能力的準備相對較弱,值得進一步強化。

調查也反映出台灣目前社工體系對因應戰爭可能會發生的訓練準備仍不足。高達67.17%的受訪者從未接受過任何與戰爭相關的教育訓練;而社工最期待的課程包括:「戰時心理急救方式」(81.26%)、「戰時社工角色與功能」(80.30%)、「戰時暴力處理與醫療因應」(75.64%)以及「創傷知情與替代性創傷處理」(72.98%)。

婦援會表示,面對可能的戰爭風險與大型災難,社工不只是災後重建的重要角色,更是可能在第一線提供救援、安置、心理支持輔導、生活關懷與資源等,不可或缺的專業人力。政府目前雖推動全社會防衛韌性政策,但對於社工專業體系的戰時準備與韌性建構仍明顯不足。

婦援會呼籲政府應儘速將社工、心理等助人者和機構納入全社會防衛韌性政策架構,建立進行戰爭前、發生戰爭和戰爭後重建的社工角色定位、專業訓練制度與安全支持機制,以及”平時轉戰時”、”戰時轉平時”社會工作各服務領域的指引。同時,從國外文獻發現,戰時女性、兒少容易遭到或目睹各種性別暴力對待,例如性侵害、性暴力、親密關係暴力,而上述服務大多委託民間專業社工團體,政府應盡快擬定戰時委託辦法,才能投入救援、輔導治療行列,以穩定社會安全和重建生活。

婦援會也表示,未來將規劃辦理具有性別敏感度之戰前準備的社工韌性相關課程,並以此次調查結果作為後續課程設計與政策倡議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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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樹團、人本交通路權團體,聯合訴求「綠蔭人行道」應為人本交通標配

2026, May 15 - 22:01

文/台灣樹人會

肯定賴總統「綠蔭加倍」「都市林國家調適計畫」國政方針,呼籲先求「綠蔭零損失」!
樹團、人本交通路權團體,聯合訴求「綠蔭人行道」應為人本交通標配
要求國土署「人行道改善計畫」先納入「都市林國家調適計畫」滾動檢討精進

5月15日,近三十個主辦及連署聲援的護樹、環保、路權團體、各聲援政黨,聚集於國土署前,高喊「綠蔭零損失」、「綠蔭人行道」應為人本交通標配、「十年綠蔭想加倍,現有綠蔭要先保」… 等口號,聯合向向內政部國土署提出三大訴求::

 一、為「綠蔭零損失」目標,實踐「綠蔭人行道」、落實「人本綠色交通」

(一)應促成中央與地方政府「綠蔭零損失」之具體KPI管考機制

(二)目前之檢核表應納入樹保檢核:於實體人行道改善工程設計階段,應將既有行道樹保護與人本交通、無障礙環境,一併考量。

二、擴大民間專業團體參與補助審議委員會:內政部預算補助審議委員會、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應有樹保、路權之民間專業團體代表及領域專家學者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於設計過程中,應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之「公開透明」

應藉由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之透明程序,促進「參與式設計」、「公民工作坊」等,於設計階段,即廣納社會多元意見

為賴總統於2026年3月12日植樹節、4月20日、及4月30日主持氣候變遷委員會時,接連作出重大宣示,未來將研擬「都市林國家調適計畫」國政藍圖,要求由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進行跨部會整合,研擬專法,並責成環境部推動「綠蔭加倍」等方向。環境部長彭啟明並說明「綠蔭加倍」政策:包含「一個社區一綠蔭」、「一公里一個綠帶」,讓都市民眾可在6-8分鐘到達綠帶,降低體感溫度2-8度;希望孩子們通學「從上學到回家都有樹蔭」,人人通勤「從車站出來到上班地點都有樹蔭」,正是「綠蔭人行道」最佳的體現,但現實卻是「綠蔭大幅損失」。

民團肯定賴總府宣示的「綠蔭加倍」及「都市林國家調適計畫」國政方針,但也希望在植樹行動十年後的「綠蔭加倍」兌現前,能先求「綠蔭零損失」,守護既成現有之「都市林」。尤其是內政部國土署現行推動之113-116年「永續提升人行安全計畫」實施至今,應優先評估既有綠蔭損失的現況,應滾動式檢討精進。民間團體肯定政府善意回應民間人本路權之呼聲,編列預算改善人行安全,只可惜在實務執行狀況,有所不夠周延完善,若能於預算補助前的設計階段,擴大民間參與,應能於程序面大幅改善,達成人本交通安全、既有行道樹保護、無障礙環境之多贏共好

近年來此一人行道改善預算,由於補助計畫及設計審議上,缺乏護樹團體與人本交通路權團體等民團參與,又缺乏樹保檢核表,在永續發展上有所不足,更出現許多為了實體人行道施作,卻未採取為既有行道樹做減輕、迴避、圍牆退縮、路幅退縮…等設計替代方案。造成推動人本交通,卻大量砍除或粗暴移植路樹,反而落入炎夏酷暑、卻苦無老樹庇蔭;為消除「行人地獄」反造成「行人炎熱地獄」。

延續多民團於4月30日於總統府前陳情,訴求「都市林」國家級調適計畫也應納入配套,滾動檢討內政部「永續提昇人行安全計畫」預算之審議過程,及檢核表應納入樹保檢核

民間團體並以大圖輸出說明:

一、目前進行式,正申請補助階段中,應確保綠蔭人行道:二大指標護樹個案,桃園觀音國中案的人行道改善與兩列珍貴老龍柏保護、花蓮商校街人行道改善與黃花風鈴木保護。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理事長吳宜蒨感社會各界及花蓮民代關切發聲,護樹成功!期盼未來人行施作,要打掉「削足適履」限縮生長空間的花台,作連續綠帶;另一側多種一列樹木,讓兩側皆有綠蔭人行道。

二、目前進行式,中央已補助/新北市府已發包,待砍之土城中央路一段路樹,新北樹團疾呼搶救!

三、過去為改善人行道,大量砍樹移樹案例:如基隆建德國小、基隆中央路二段三段、板一運動場、蘆洲仁愛國小、中和社會住宅莒光路砍樹 、台中市進化北路崇德路口、高雄市中正高工、福康國小、愛群國小、登發國小、華山國小、屏東信義國小…等各地,大量砍除或粗暴移植路樹,層出不窮。說明過去內政部「永續提昇人行安全計畫」補助計畫,地方政府為圖施工方便、欠缺樹保共好思維之缺失,需要「改弦易張」大輻滾動檢討精進不可。

尤其,現行中央作法補助人行道土木工程、只是不補助相對較低地方移樹砍樹費用,造成地方便宜行事,根本是國土署放任地方砍樹的的掩耳盜鈴、「國土署不殺伯仁,但伯仁(路樹)因你而死」

民團也希望2025年新北市新店青潭國小通學巷改善工程,達到護樹與人行道共好,正如2023年屏東大學退縮校園圍牆護百年雨豆樹…等典範美談,不該是少數個案,應更發揮影響力,產生更多人行道改善的示範效果。

一、為「綠蔭零損失」目標,實踐「綠蔭人行道」、落實「人本綠色交通」:

(一) 應有促進「綠蔭零損失」之具體KPI管考機制:中央與地方政府應盤點都市林現有綠蔭現況,建立現有人均綠地比、綠覆率、透水率等KPI,列管考核,以達成包含人行道改善的公共工程,市區道路樹冠綠覆率等,應促進「綠蔭零損失」之目標。各市區道路行道樹,應有對於存活率、傷病率、植穴與土壤等棲地改善、日常養護之具體改善對策。就內政部國土署權管範圍,應檢討訂定有助「綠蔭零損失」之實施要點辦法、技術規範或行政指導。

(二) 「綠蔭人行道」是人行道改善的標配,沒有綠蔭的實體人行道是不及格的:

目前之檢核表應納入樹保生態檢核:於人行道改善工程設計階段,應將樹木保護與人本交通、無障礙設施等一併考量,在確保人行道通行淨寬足夠時,也要考慮樹保,於檢核表中納入既有行道樹的減輕、迴避、緊鄰建物圍牆退縮、一併整體評估取消過度型的路邊停車空間…等設計優化與替代方案。

對於行道樹植穴,優先將既有樹穴改為至少1.5米寬的連續性植栽帶為原則、個別植穴至少擴大至1.5-2米寬,並增加可誘蝶誘鳥之灌木花草等複層植栽,豐富生物多樣性。而改善擴大行道樹棲地,有效減輕人行地磚之竄根隆起問題,改善地磚平整度,達成無障礙環境,在綠蔭下涼意下舒適安全的行走。

二、擴大民間專業團體參與補助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預算補助審議委員會、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
1. 皆應至少有一席樹保或環境生態團體、一席人本交通路權團體等專業民團代表。
2. 專家委員名單,也應有民團推薦的樹保領域、人本交通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於設計過程中,應落實資訊公開、公民參與之「公開透明」

有鑑於人行道改善之利害關係人眾多,不只有護樹、環保、路權等民團關切,也有各級學校之教師會、家長會、校友會,路邊商家、住家、地方居民、不特定及常態性的轉乘需求之通勤通學用路人。不應只通知當地村里辦公室,而無法讓社會各種多元意見,有「公開透明」程序可以參與意見表達,得以於設計階段集思廣益。

 (一)資訊公開:中央審議委員會召開及地方政府舉辦人行道改善工程之相關會議議程、會議記錄、相關設計圖面、簡報檔案,均應比照內政部國土署都市計畫相關會議之資訊公開。

 (二)應參考「審議式民主」、「參與式設計」作公民參與之改善:

1.地方向內政部提出人行道改善補助計畫前,至少要有公開展覽與蒐集人陳意見之程序。
2.尤其在設計階段,應有社會多元意見表達的「參與式設計」「公民工作坊」,以讓所有社會廣大的利害關係人的各種需求,納入設計之規劃階段。

(三)建請國土署可於檢核表,增列地方政府公開透明之評比加分項目

(四)建請國土署,應至少函知護樹團體、環保團體、路權團體相關民團列入出席名單

正如一般的室內設計師,一定會在設計過程,詢問委託者生活狀況,如家庭成員之生活作息、生活動線、是否有身心障礙或特殊需求者,以在室內設計過程貼近滿足使用者之需求。

人行道改善需考量之要素極多,如用路人型態區別之路權,至少有大型客貨車、公車、汽機車、自行車、行人等用路人、於交通動線之交會,行進與停等不同型態。為行人優先之人本交通,更需更動調整所有用路之行進動線、標誌標線,對路邊停車格、公車候車亭、變電箱、及各種街道設施都需要調整。尤其於增設行人庇護島、防撞桿…等安全設施,行道樹植穴擴大等,於台灣地稠人多的都市中,由寬廣路輻至狹小巷弄之先天條件有別,皆需考慮社會多元需求,於設計階段通盤考量。

我們衷心期盼,為達成行人零死亡之願景,不只為了下一代人本交通基本權利,我們也希望還路於民、還地於樹,「永續提昇人行安全計畫」不只是在人本交通路權上「要求有」,更「要求好」,更要有綠蔭覆蓋人行道的涼爽舒適體感。

尤以現今臺灣總人口超過8成居住在都市計畫地區,六都更甚,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之嚴峻情勢,為降低都市過多水泥硬舖面所產生的熱島效應,我們迫切需要「綠蔭人行道」滿足日常通勤與通學時的舒適需求,也能促進城市風廊之通風性。正如賴總統所宣示,都市林所具有「遮陰降溫、減少空調耗能、淨化空氣、強化防洪韌性、提升生物多樣性」重大效益。我們也希望藉由綠蔭人行道,形成如昆蟲、鳥類等動物棲地之生態廊道,去串聯校園、公園綠地、自然溼地,豐富都市裡的生物多樣性,增加「生態調適韌性」。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理事長 王晉謙表示:今天我們站在內政部國土署前,是因為一個本來不該對立的問題,正在台灣各地反覆上演的人行道整建,與既有樹木保留,被當成二選一的選擇題。

這幾年,內政部補助款執行的人行道工程,到了地方政府落地後,伴隨大量行道樹被移除。我們要強調的是,人本交通團體相當支持人行道改善,但理想的人行空間,從來不是「鋪面平整、淨空無物」這麼狹隘的想像。

樹木為行人遮蔭、降溫、淨化空氣,也是城市生物的棲地。一條沒有綠蔭的人行道,無論鋪面多新,都稱不上是好的人行環境。

我們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現行補助與設計審查制度,沒有把「樹木」視為設計的前提,而是當成施工障礙。

主辦團體:台灣樹人會、森林城市協會、大地心環境關懷協會、新北市看守土城愛綠協會、桃園護樹聯盟、青潭通學巷老樹守護隊、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還路於民行人路權促進會、行人零死亡推動聯盟、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桃園市人本交通推動協會

聲援團體: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青年護藻礁、桃園在地聯盟、門必斯基金會、公民幫推、臺北市大員水文化復興協會、雙和護樹聯盟、江翠護樹志工隊、筑樹小丘護樹工作室、金華國中校友護樹團、城南護樹巡守隊、撫遠公園護樹聯盟、土城護樹者聯盟、淡水公七公園自救會、幸町老樹保護行動

這篇文章 【新聞稿】樹團、人本交通路權團體,聯合訴求「綠蔭人行道」應為人本交通標配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聖約翰校方被認證打壓工會 高教工會呼籲校方誠信協商、停止惡性資遣

2026, May 15 - 20:27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聖約翰科大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兩度認定校方妨礙工會活動及不誠信協商,高教工會控訴與校方今年的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也被敷衍了事,並持續針對工會成員進行資遣程序,對此高教工會與聖約翰教師5月14日召開記者會,控訴校方為了報復工會成員,除了不誠信協商以外,並以刻意不排課、製造老師無課可上的假象,藉此進行資遣程序。

高教工會訴求,校方應立即停止教師安置及資遣程序,公開 115學年度課程安排以及排課依據,以證明列於資遣名單的教師是否真的無課可上,同時要求聖約翰校方盡速與工會誠信協商。另外工會呼籲主管機關教育部應介入調查聖約翰校方的教師安置程序是否虛假、資遣程序是否違法。

聖約翰校方被認證打壓工會 工會與教師勢不妥協

聖約翰科大校方資遣專任教師爭議持續延燒。高教工會表示去年(2025) 4月與校方團協續約協商期間,校方就以少子女化、生源數減少試圖違法強制資遣6位專任教師,公然違反《教師法》與團體協約,去年7月也曾前往教育部抗議。然而就在工會開記者會前後,聖約翰校方就持續發函要求工會不得召開記者會,否則將停止團協協商會議,工會因此前往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第一次裁決(114年勞裁字第31號裁決)結果,聖約翰校方2025年7/16發函告知工會「若貴會未能體諒而蓄意進行有損學校聲譽之行徑,本校將停止一切協商」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第二次裁決(114年勞裁字第34號裁決)結果,聖約翰校方2025年7/22發函告知工會「倘貴會執意於7月23日召開記者會,對本校有不實之指控,本校將嚴正捍衛學生聲譽,第3次團體協商會議將另擇期召開」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校方在2025年7/24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該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聖約翰科大教師會會長、高教工會聖約翰分部召集人蔡麗慧表示,聖約翰校方管理階層欺壓加入工會的教師們不是第一次了,早在2020年校方曾要求老師違法減薪,當時工會三度前往教育部前靜坐抗議,成功保住全薪,然而自此之後校方就開始對教師們秋後算帳。雖然工會在2023年-2024年成功與校方簽訂兩次團體協約,但是在2024年底就面臨校方違反團體協約,在協商未達成共識時逕行修惡《教師輔導安置暨退休資遣辦法》,校方在該系所停招最後一年可對老師進行安置,安置未完成即可進行資遣。

蔡麗惠表示,所謂安置教師程序應是校方主動將老師轉系、轉移到適合單位或是安排共同科目給老師上課,但是去年校方以各種理由故意不排課給預計資遣的老師,呈現出老師無課可教的處境,例如他自己所在的應用英語系雖已停招,但是華語中心仍有英語課需求,教學量龐大,但是他的課程從4月拖延到7月才排出來。

在聖約翰教書將滿33年的資深教師吳順誌表示,他專長工程領域,並轉發展多媒體及進修電機等技能,他向校方積極表達有意願且有能力在電機系、多媒體系繼續授課,但是校方無視,並表示沒有他適合的科系與課程可供他上課,因此去年已完成安置程序,今年繼續走資遣流程。

吳順治澄清,他查詢電機系及多媒體系可任教的科目裡,校方聘請超過5位專案老師及 15位的兼任老師,總學分數一整年接近 300個學分,但是連1學分都不安排讓他上課,與安置意義相去甚遠。

蔡麗惠強調,目前聖約翰校務運作良好,為了讓老師跟學生安心上課,校方應安排合理的教學環境,盡到正常辦學的精神,工會呼籲校長應親自出席下次的團體協商,與工會一同解決問題,勿以《教師輔導安置暨退休資遣辦法》對付工會成員。

曾是大專院校團協典範 聖約翰一改立場打壓工會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張鑫隆表示,三年前他參與聖約翰校方與高教工會簽訂第一次團體協約,聖約翰董事會也認為勞資關係是互信的,但經營者思維一轉變就造成團協失敗。他認為聖約翰科大並不因為停招幾個系所而發生危機,已因引進外國學生、與企業需求結合等面向,經營狀況大獲改善,但是聖約翰校長唐彥博身為「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理事長,寧願排除有《教師法》保障的專任教師,也要雇傭大量專案老師,就是因為專案老師一年一聘又無法律保障,好用又聽話。

張鑫隆談到,高教工會針對聖約翰校方提出第一次勞動不當行為裁決,勞動部雖認定校方構成違反誠信協商,所以命令校方要繼續跟工會協商,然而事實上在他親自參與團協的過程中看到,過往校長、副校長與行政人員皆在場,今年團協校方只請律師代理出席,並在很短的時間內拒絕既有團協議題,卻在最後逕行表示已達成勞資雙方共識。他批評校方顯然是假借法律代理人敷衍團體協約流程,自行認定完成協商義務,並同時進行資遣專任教師程序。

張鑫隆建議,勞動部裁決委員在認定校方有不當勞動行為後,應做出團體協商的目標或者協商具體內容方向,若未依照指示進行將連續開罰,否則僅是要求當事人回到談判桌上,便造成像聖約翰校方這樣一邊敷衍團體協商、一邊同步資遣老師的兩面手法。「連一個大學校長都不甩勞動部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把裁決結果丟給律師進行敷衍的團協程序,那還有什麼意義呢?」

高教工會組訓部主任張志綸痛批,高教工會從來沒有遇過一個學校在跟工會談團體協約時,居然只派一名律師出席,不知道唐彥博校長跟何東浩副校長是心虛不敢面對還是瞧不起團體協約協商制度?他強調,針對聖約翰科大這次片面宣佈團體協商完畢,工會將在近日前往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到時候唐彥博校長可能會成為涉及不當勞動行為最多的一位校長。」

面對高教工會指控,聖約翰科大發布聲明指出,4月9日已完成第4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會中工會提出諸多侵犯校園自治的議題跟法規修正,絕不接受任何以協商為名,實侵犯校園自治及非屬勞動條件討論範圍無理要求。校方表示,基於裁決書對安置教師之合法性並無疑義,將依法繼續進行後續輔導安置流程,以維護校務穩健運作。

聖約翰科大歷年勞資爭議

2020年 聖約翰校方發生欠薪事件,強迫教師簽署「減薪同意書」,並以「不同意就停課、停發薪資」進行威脅,導致教師長達三個月未領薪水。聖約翰科大教師們三度前往教育部靜坐抗議。(相關報導) 2023年 第一次簽訂團協,國內工會與大專院校達成協議朝向永續經營的典範案例。(新聞稿) 2024年 第二次簽訂團協(新聞稿),團協內容:

一、團體協約有效期間內不會對專任教師辦理強制資遣。

二、排課以專業專任為優先原則,保障全校教師授課權利。排課以符合教學品保原則為優先,維護排課公正與公平。

三、維持現行基本授課時數與授課不足時數之計算方式。

四、於教師輔導安置及資遣委員會增加一名教師代表。

五、增設或修正校內規章若涉及變動教師重大權益時,應先與教師會代表協商,落實校園民主精神。

 

2024年底,聖約翰校方疑違反團體協約,在協商未達成共識時即逕行修惡〈教師輔導安置暨退休資遣辦法〉 2025年 4月團協續約協商期間,工會控校方試圖違法強制資遣6位專任教師,違反《教師法》與團體協約。

7/16、7/22校方發函給高教工會要求停止召開記者會壞學校聲譽,否則停止一切協商行為。

7/23高教工會前往教育部抗議。(相關報導) 2026年 2/2第一次裁決(114年勞裁字第31號裁決)結果,聖約翰校方2025年7/16發函告知工會「若貴會未能體諒而蓄意進行有損學校聲譽之行徑,本校將停止一切協商」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3/27第二次裁決(114年勞裁字第34號裁決)結果,聖約翰校方2025年7/22發函告知工會「倘貴會執意於7月23日召開記者會,對本校有不實之指控,本校將嚴正捍衛學生聲譽,第3次團體協商會議將另擇期召開」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校方在2025年7/24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該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這篇文章 聖約翰校方被認證打壓工會 高教工會呼籲校方誠信協商、停止惡性資遣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