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投書】被霸凌為何不反抗?如果當年自殺的是我?
文/張致豪(前縣府員工)
要去拼湊糟糕的回憶既燒腦也傷情,已經6年了,本覺得可以淡忘可以算了,但這幾年下來,因為工作上的機緣接觸,還是會遇上過去在縣府共事過的某些人,畢竟事件曾鬧上各大新聞頭條,人事時地物等脈絡要去兜攏很容易,被問就只好承認:「對!我就是那個吹哨者!」。
沒想到,數月前發生的勞動部勞發署公務員輕生事件,不但受害者跟我同齡,事發點還在我過去任職的文化部樓下,也因為這件事,讓回鄉休息沉潛的我,陸續收到前同事詢問看法,甚至收到有前霸凌者親信對我不滿的轉述,以及身邊朋友對於職場上的抱怨訴苦等等,讓我不得不一一去拾起那些記憶片段,也讓我意識到「原來不只是我」、「原來我也是曾被霸凌,而且差點去自殺的人」、「所以如果當年死的是我,是不是能早一步改善職場環境?」。
新聞過了雲淡風輕,連霸凌者都可官復原職平步青雲,不正印證了所謂「不見棺材不掉淚」的社會現實?相較在我身上(邊)發生的事情,一切簡直太諷刺了,因而開始思考這些累積數十年的職場文化毒瘤,難道可以這樣就算了?我是否也該站出來喊「Me too!」?
記得初入公職的第一個單位首長,就很會對職員咆哮,到後來的處長、縣長,一直到文化部的司長,大聲咆哮下屬都是日常,皆是我從前在民間單位不管是影視、服務業、工業還是科技業都未曾遇見過的,算是幸運還是不幸運?
那年新縣長剛上任,想當然必定會帶著自己的競選幕僚入閣,從縣長秘書開始做起,當時他的發言人,在入府第一年即以他強悍的姿態先聲奪人,除了縣長大家都怕他,從第一次接到他的電話就可以感受他的無禮,傳言的「鬥雞」性格。
也許是原觀傳處長健康因素,我們處長換成了他,一開始相處算愉快,也知道我有影視專業背景,延攬我辦理縣政行銷影片製作業務,直到一次前往日本觀摩藝術祭,親眼看著他把活動周邊包裝丟在廁所洗手台,以及不識甚至輕視總策展人北川富朗、說看不懂作品然後跑去抽菸、每天晚上都要到他雜亂的房間喝酒吸二手菸,聽他抱怨長官、業務,包括他三度向縣長請辭的故事,這些私下面看下來,我心想:「你真的適任這個職位嗎?」
數個月後,肇因我採訪通知漏發一個關鍵字,他立馬打來對我飆罵,但我也不甘示弱罵回去,可能我是頭一個敢跟他嗆聲的下屬,他惱怒後決定要調我職,但在我表示能否溝通轉圜及科長替我求情下,我被叫到他的辦公室接受他半個小時的飆罵訓話:「又怎樣啦!我就是家教不好啦!那又怎樣啦……」重點大概是我身為下屬沒資格評論他私領域的一面,然後不斷強調他工作能力多強壓力多大、跟著縣長打選戰拼到這個位置等等,罵完後他的一位專員親信,竟然對我說下屬幫長官丟垃圾、倒茶是理所當然,我當場傻眼,心想,我的職場居然存在著如此迂腐的價值觀,而且憑什麼,一個月薪高出我三倍的公務機關首長,不能被批評私德?
我後來才明白,有多少掌權者,認為工作能力凌駕於私德之上,領著納稅人錢政策推動成功,貪點小錢、違反行政中立,還是能服眾、對得起選民。
某次的縣長行程,因為勞基法的一例一休開始實施,按慣例採訪縣長的所有地方新聞台都沒派員,就親眼看著處長被縣長罵了一頓,也因為這樣我所任職的新聞科被究責,處長開始實施戒嚴,所有差假都要他親簽才能准,並每週召開科務會議,大家就像議會質詢般輪流被他罵,從此就陸續看著同事一個接著一個離職、科長哭著離開處長室、新聞科被下令搬遷到處長室旁邊……原本歡樂團結的辦公室氛圍變趨肅殺分化人人自危,我的影片創作也開始越不自由越不被採納,這種壓力在越接近燈會舉辦期程就越嚴重,我也開始求助精神科開始服藥治療,種種尊嚴被踐踏後的恨意,是可忍,孰不可忍。
「屏東縣府發言人」、「飆罵」、「吹哨者」是當時新聞的關鍵字,而事件的時空背景,是戒嚴期間,某天下班時間科長打來要求臨時出機拍片,也許和預先排定的休假有衝突或是拍攝工作的必要性等意見與立場不同,在溝通協調上產生爭執,也許我的數次意見表達造成科長的業務困擾,因此科長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這些內容寫進我的考評,進而導致處長以召集新聞組開會為由對我個人進行批鬥,直接跳過個人諮商公開審理,而我錄音的動機,一則對霸凌行為取證保護自己,一則科長若有私事無法開會,會請我們代為錄音。
錄音檔的內容,扯到選舉黨派及必須幫身兼發言人的他一起扛新聞壓力,以及罵其他什麼校長上班喝酒諸如此類的事,重點就是,無論私下或公開場合說別人壞話、製造對立,官員、廠商、記者等等都曾在他的口業名單之中,我難以理解的是,為何他可以毫無防備的在我們面前,去抱怨這些跟業務無直接關係的事,也不怕有人傳出去?另外他甚至要求我們創虛擬帳號,在各大網路社團留言帶風向、幫他的爭議言論擦屁股等等(原來當時就有網軍概念),我也常想,我的業務是關於縣府的新聞行政,就只是因為處長身兼發言人,我們就必須身兼縣長的形象護衛隊嗎?
至於為何我提供錄音的對象是藍營民代,原因其實很簡單,當時適逢選舉期間,錄音內容涉及的是綠營縣長與他的發言人,而地方記者或民代,不分黨派程度上會和執政者保持某種微妙關係,所以絕對不會壓下新聞的,就必然是非地方的對立黨派人士。
事件記者會上藍營民代提到的行政不中立,倒讓我想起,當時時任文化處長因和縣長理念不合被排擠,這位觀傳處長就當我面數次拉掉文化處的資訊LINE推播申請;原排定前文化處同事演出活動宣傳片,開拍前被他知道後下令臨時換角,要求觀傳處派員加班演戲,而戲的劇本也同樣是非相關背景的同事被逼寫得來的。
他曾在公開場合說歡迎大家提供意見,然而當出現異己或意見比較多的人,就要被開會批鬥針對,那個人就是我,批鬥會議結束前一刻,他面轉向我,嗆我「你懂了嗎?」當著其他同事的面,表明著針對我!針對加上挑撥?
這樣接二連三被他個人針對……包括一次下班時間,我們剛結束四重溪溫泉季的宣傳片拍攝工作,我一個人在辦公室善後,他無視我的辛苦加班不發一語就離開;黑鮪魚季宣傳片我事先告訴他會以較深入採訪、類紀錄片的形式拍攝,卻因無法在活動尾聲交片被罵及聲明下次再犯就別幹了,剛好罵完收到新的聘雇合約後,我向他表示請辭不續約,後來離職前打算利用剩下的特休去好好休假休息,卻被他以「沒看到我在忙嗎?」為由拒批假單,一直等到晚上七點多請託科長出面才得以請假,待離職的員工還不被放過。
新聞爆發之後,我的前直屬科長及幾位前同事,公然在臉書上以幾句「去你媽的」為開頭討伐揭我黑歷史,內容包括:批評我的網路文章道聽塗說、抹黑處長,但印象中只是轉述了同事的抱怨,事後該同事不認,是我聽錯還是他說錯?因無證據已無法釐清;再來就是公審我可以照自己意願休假,以及讓我出公差去學潛水等等諸如此類,在我看來根本是情勒與排解自己心裡不平衡的事,差假誰同意?為求更棒的宣傳影像題材,完全自費准假去學潛水被認為是施捨?只因為處長毅然請辭沒找好代理人,導致大家業務出現困難,就把所有怨氣發洩在我身上獵巫嗎?
我永遠無法忘記那些在公審文底下的留言,她的臉友有前同事、有縣府各局處首長、有民代、有記者等握有權力的人,這些人僅憑這位科長的一面之詞即對我進行審判,有些人聲稱我的名字在業界已傳開要讓我無法在相關產業生存,背骨仔、背叛者……,曾經信任、同仇敵愾的隊友,竟反過來去挺我的敵人,不僅如此,陸續接到匿名電話騷擾、用假帳號公然在臉書以污辱性字眼攻擊我的同志身分,是政黨網軍?前同事們?還是地方勢力?進行報復的霸凌者本人?實體霸凌與線上霸凌,我一個事件一次體驗。
直到最近,他前親信即某單位現任科長,輾轉被我知道他仍對我不以為然,我才確認,即便過了多年回到我家鄉,他的地方勢力依然殘存在我的工作環境周圍,而這些認識我的人,從事件爆發至今,沒有一位曾主動向我釐清事情的脈絡,所以,這種和政治人物對抗付出的代價,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那般能耐去承擔的。
以上種種,經過勞動部事件之後,我才確切認知到,我才是那個直接被霸凌的人,只因為我沒去辦公室上吊,為何我當初不直接心一橫吊上去?靜下心想,為他們死也太不值,玩笑一句,要死也要拉他一起吧!我相信我絕對只是冰山一角,其他人呢?那位罹癌還被罵的同事呢?那些被強迫改新聞稿改計畫書的廠商呢?那些被菸蒂果皮垃圾傷害的土地呢?為什麼不反抗?怕麻煩?怕被報復?怕頓失經濟收入?重複一句,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那般能耐去承擔的。
另關於公務職場的馬屁文化,當年我剛到任文化部的第一週,就被要求繳大約三百塊左右的團康費,用途是支應不定時的單位內聚餐或長官生日蛋糕、賀卡,被我婉拒後長官秘書還致電試圖說服我,想當然是被我回嗆,我的理由是我厭惡這種官場馬屁文化,再者對薪水不高、背負經濟壓力的北漂族來說,憑什麼要花錢幫非親非故的長官搞慶生趴(老子也想要慶生趴啊!) ,我寧願拿去繳健身會費或私下和較好的同事出去吃飯,後來幾年陸續的不熟同事生育紅包、升官盆栽、歡送會等零零總總各項雜支,我全都拒付,最不懂是動輒千元的升遷盆栽下場是全都一一被塞在後陽台,公務職場的不合理,就是這樣長年被合理化的。
被問為何離開公職?為何不考公職?我最常回答的是,我就是個不適合在公務機關工作的人。以前在大學在社運界受到最大的影響,就是期許自己成為有社會影響力的人,擅於反思勇於批判,並守住自己的信念。
在公務職涯一路走來,墨守成規與權力鬥爭,若守不住信念成為了自己過去討厭的那種人,我必定會後悔,所以面對霸凌,我必須保護自己,我必須反抗,我不值得為那些人犧牲自己,而且自己不會是孤單的。值得慶幸的是,目前「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台」與「揭弊者保護法」等相關防線上的建立,為未來的職場健康帶來一線契機,然而可悲的是,那些幫助法案推動的可貴生命,已經得不到這些應得的正義了。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關心您:再給自己一次機會,勇敢求救並非弱者;生命線1995、張老師服務專線1980、衛福部安心專線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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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紀錄片工會聲明:反對電視台本票制度,守護影人基本權益
文/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近期,導演陳保中揭發了與大愛電視台所簽訂的不平等合約問題:由於簽定製作合約期間電視台要求製作方簽本票,導致了合約終止時電視台可以繞過合約,對製作方直接追回已支付之製作費事件,使得導演與其他影人「各背了一間房子的頭期款」(註1)。目前,大愛電視台本票事件已經引發了影視圈對電視台合約中的「本票制度」的廣泛關注。
據我們理解,大愛電視台並非唯一會在委製合約中要求製作方簽本票的電視台。我們希望藉由這份聲明,揭露廣存於電視台合約中的本票制度問題,並呼籲共同推動改變。
►►►什麼是本票?為什麼我們應該關注◄◄◄
本票是一種書面承諾,保證簽署人在約定的日期或見到此票據時,需無條件支付上面約定之金額。由於本票有「流通性」及「無因性」的特質,所以拿到本票等同於現金。
在目前,許多電視台都會要求製作方在簽定委製合約時要額外簽本票才會釋放第一期製作費。電視台表示,本票之設定是爲了在製作方違約時保障電視台的權益。然而,這種簡陋的說法實際上是掩蓋了電視台本票制度的不平等的本質。
►►►合約已有保障,本票多此一舉◄◄◄
在許多電視臺的委製合約中,其實已經有明確的保障條款,確保電視台可在終止或解除合約通知後的一段時間內,要求未履約的製作方返還已領取或溢領的製作費。也就是說,合約條款已經充分保障電視台權益,本票的功能是完全重疊。
►►►本票的無因性特質會架空合約◄◄◄
合約既然已有保障電視台的功能,爲何電視台要設置本票制度呢?這是爲了讓電視台在執行上可以無視合約,有不受限制的權力行使便利。然而,這種對電視台的便利,是建立在對製作方的不便和不公上。
第一,本票制度是對合約的無視。由於本票是「無因性」的,即只要本票的格式沒有錯誤,並且有「本票」兩字,法院要強制執行本票時僅需對本票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會探究當事人之間為什麼要簽本票、執行是否合理,或是否真的有債權等。電視台便是使用本票無因性特性設置了本票制度,讓電視台也可以繞過合約直接執行,不需要第三方就製作方是否有違反合約進行審核和仲裁。也就是說,本票制度會讓合約形同虛設。
第二,本票制度會讓製作方承擔過高的法律及財務風險及成本。就算製作方並無違約,一旦電視台要直接執行本票,製作方不但要額外支付高額的「反擔保金」以停止流程,還要負舉證責任作「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使得製作方處於法律和財務的弱勢。
►►►我們訴求專業及平等的合作◄◄◄
目前,儘管多個電視台都表示不會貿然執行本票,簽本票只是「做個流程」。然而,這些說法都掩蓋了本票的本質,一味要求製作方盲信電視台會出於善意不會架空合約直接執行本票。可是,大愛電視台的例子就讓我們看到,在商業合作中依賴人情是極度危險的。本票制度不廢除的話,都是置影人於刀口之上。
紀錄片工會認爲,本票制度是壓迫工具,會導致電視台與影人的合作模式不對等,在這個重視合約精神的年代,本票制度應該被徹底廢除。如果各個電視台真的有善意,就應回歸合約,用公平的條款,與製作規範雙方權責,締造平等和透明的合作關係——而非用本票掏空合約。
我們呼籲各個電視台立刻廢除本票、回歸合約,建立更公正、平等、透明的合作模式。影視從業人員也應共同發聲,捍衛自身權益,推動行業革新。讓我們一起努力,打造一個尊重創作者、尊重合約精神的影視產業環境!
註一:陳保中導演對大愛電視台本票制度之控訴,請參考媒體報道:〈腰斬《魔法廚房》遭提告 導演墊錢「背了1間房的頭期款」〉。
** 最後,如果您也有簽過本票,請幫我們做一個很簡單的調查,讓我們更理解行業的狀況: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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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協和轉再生,對基隆工商發展更好
文/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多個基隆工商界代表召開記者會支持四接。新聞稿提出的理由包含:如果環評不能通過,老舊的燃油機組就要繼續用;AI時代是大用電時代,協和油改氣,減少空污及碳排;輝達有意將海外總部設在北部;台電已經把填海造地面積縮小等。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表示:協和燃油1、2號機已於2019年除役多年,3、4號機因空污防治設備已無改善空間,未來難以符合三級防制區加嚴標準,規劃於加嚴標準生效「前」,於今年6月30日除役。無論四接環評是否通過,老舊的燃油機組都必須除役,並無繼續用的問題。政府及台電應提供正確資訊,而非誤導工商界。
依環評資料,現況100萬瓩的協和電廠,轉型260萬瓩大型燃氣火力電廠,每年將排放623萬公噸溫室氣體及1,221公噸空污,溫室氣體將較過去多出數倍,是「增碳」而非減碳;而空污排放量,也將較轉型地熱等再生能源更高。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輝達公司的永續報告書,承諾:透過再生能源為辦公室和資料中心提供全球所有電力,預計到 2025 年 1 月 26 日財政年度結束時,範疇二(註:間接排放,指公司自用的外購電力)排放量為零。而Google、Meta、微軟等國際科技公司,也在積極尋求以地熱維持資料中心運作。北東既有豐富的地熱潛能,應要求政府將協和轉燃氣的龐大資源,投入節能、能源管理、儲能及再生能源等真正低碳排的永續四能,才是真正有助基隆工商發展的能源轉型。
國際上許多研究都指出「填海造地」會嚴重損害漁業資源,能源開發不該只有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填海造地一種選項。過去中油三接也曾多次縮減造地面積,最後在藻礁公投期間,提出「不造地」,重視基隆漁業發展,應要求台電做出「不造地」承諾,而非有縮小造地面積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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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地方制度法修法,女性參政不落下 婦女團體記者會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今天(1月1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排審《地方制度法》草案,婦女團體協同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應趁此次《地方制度法》修法,將第33條「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修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同時呼籲內政部盡快提出相應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以拓展基層女性參政機會,縮減女性參政城鄉差距,邁向政治參與50:50的性別均勢。
立法委員吳思瑤指出各級議會中,越往基層,女性民意代表比例越低,2022年大選結束後,直轄市議員女性比例為39.79%、縣(市)議員36.02%、鄉(鎮、市、區)民代表26.15%。全國681個鄉鎮市民代表選區中,仍有318個選區沒有女性當選,比例高達47%,可見女性在基層的政治參與,需要更強的法律基礎來支持,應該將四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一,現行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未來也有可能保障到男性。今天內政委員會排審《地方制度法》多項草案,呼籲徐欣瑩召委將婦女保障名額修法一並納入討論,民進黨委員也十分樂意召開多場公聽會凝聚各界修法共識,期待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可以成為全台灣女性參政的基本保障。
立法委員范雲表示,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委員會,在最新的第40號一般性建議才提到,各國30%女性參政的比例已經不夠了,委員會建議各國用法律條文設定更高的比例,希望在達到男女各半、共享決策權,實現真正的性別平等,顯見台灣目前的制度已經不足。2011年行政院就已經將《地方制度法》婦女保障名額修法納入《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過去十年間,內政部也多次召開會議,會議的共識都是要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改成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呼籲徐欣瑩召委就婦女保障名額修法召開公聽會,讓女性平等參政的法案不被忽略丟下。
立法委員黃捷說,會期即將結束,上週快到週末才突然知道要排審《地方制度法》,婦女保障名額的修法草案來不及送進委員會,非常可惜。《地方制度法》在1999年納入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條款後,已經過了26年,台灣性別平等與女性政治參與都有長足進展,該繼續前進的時候到了。例如澎湖縣6個選區中,只有1個選區有婦女保障名額,在這樣的結構下,女性要參政困難重重,期待這次《地方制度法》在討論首都副市長人數等議題之外,也將重要的平等議題納入,一直延續到下會期進入更細緻的討論。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表示,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有鼓勵政黨提名優秀女性的作用,但是已無力進一步促進女性參政,只剩保底作用,這是目前學界研究的共識。今天記者會上由台大政治系黃長玲教授提供的數據顯示,台灣「零女性選區」與「零女性選區」的現象非常頑強,而且絕大多數發生在人口數較少的小選區中,顯示女性參政城鄉差距的問題仍然難以克服。先不計入直轄市選區,縣市議員135個選區中,40個選區裡面一名女性當選人都沒有,佔比30%,平地原住民的零女性選區比例更高佔38%,山地原住民的的零女性選區比例更高達42%,期待立法院將婦女保障名額改革納入審查,也呼籲內政部盡快提出修法版本,積極破除基層女性參政城鄉差距的緊箍咒。
婦女救援基金會黃淑玲董事說,台灣民主不斷前進,但政治上仍然有一些陋習,例如喝花酒應酬,在地方政治中還是非常普遍,應酬為的就是要鞏固人脈,但這樣的場合女性政治人物是被排除的,只有大幅提升女性參政的比例,才能打破以男性為主的場域行之有年的政治陋習,所以將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提升到三分之一,也是可以深化台灣民主的重要改革。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綠紅說,1996年的時候,彭婉如女士正是為了爭取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進入民進黨內規而遇害,一直到1999年《地方制度法》納入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條款,確實發揮鼓勵各政黨培力女性參政的功能,但法律畢竟運行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已經跟不上社會進步的步調,今天的呼籲很簡單,就是希望法律跟得上時代,讓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成為擴大支持女性參政的基礎,特別要打破偏鄉地區女性難以參政的政治生態,呼籲朝野立委對婦女保障名額改革這一制度性議題多加討論,讓四分之一保障進展到三分之一,最終實現50:50的終極目標。
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陳儀軒表示,相較於男性,台灣女性參與政治有更多門檻要克服,特別是社會上對女性仍有不少刻板印象,認為女性要以照顧結婚生育、照顧家人為先,不該投注所有心力拓展職業生涯,但是對男性就不會有類似的期待。此外,女性參政比起男性,更容易面臨性騷擾、性暴力的威脅,種種因素讓女性難以踏入政治場域,卻更容易中途離開已經花費心力經營的選區與人脈,可見制度性的保障仍然十分必要,呼籲《地方制度法》盡快修法,將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改為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林沛瀅說,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這幾年致力於培力女性參選里長,親身接觸基層女性政治參與歷程,深深感受到基層女性為公共事務貢獻心力的熱情,但也發現困難重重,期待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盡快完成改革,支持更多女性投入政治領域。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袁秀慧表示,目前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只能保障到應當選人數四人以上的較大選區,三人以下的選區不在保障範圍內,若將四分之一提升到三分之一,就可以將應當選人數三人以上的選區都納入保障範圍,而且未來「保障名額」若改為「性別比例原則」,《地方制度法》的設計就會很明確地讓地方層級的參政制度往國際上50:50的性別均勢邁進。
主持人:洪惠芬(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
出席名單:
立法委員 吳思瑤
立法委員 范雲
立法委員 黃捷
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覃玉蓉
婦女救援基金會 董事 黃淑玲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副執行長 林綠紅
台灣女人連線 執行秘書 陳儀軒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常務理事 林沛瀅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理事長 袁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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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開挖祖靈地、台東下賓朗部落要求撤案 「綠野仙蹤旅館」環評初審通過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臺東縣卑南鄉綠野仙蹤渡假旅館開發案」今(10)日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最後環委結論建議通過,並請開發單位就專案小組所提相關意見在今年4月30日前補充修正環境影響說明書,再提環評大會審查。
本案開發基地與卑南族「下賓朗部落」傳統領域重疊,其舊社土地下方曾有「室內葬」習俗所安葬的祖靈,會前下賓朗部落族人在環境部門口召開記者會抗議,拒絕渡假村開發案進入部落,疾呼環委應駁回本案,業者應主動撤案。
開發渡假村緊鄰下賓郎部落 傳統文化恐不保?
「綠野仙蹤渡假旅館」基地位於台東縣卑南鄉下賓朗部落東南側,位於國家風景區,面積約2.17公頃,均屬私人土地,鄰近台9線道路。開發單位是前台東縣長吳俊立經營的創立國際開發公司,預計建造地下一層、地上四層的旅館大樓一棟、Villa別墅11棟,客房共計177間,可容納約400名旅客。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羅芳晨表示,台東旅宿房間供大於求,開發單位自己也同時在台東有至少3個大量體的飯店開發,到底本案開發有沒有必要,還是比較像是土地炒作的手段?他強調,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已經特別提到,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就是跟自然環境緊密的相連,對於下賓朗部落已經獲得文化資產身份的祭儀,當然也必須要確保它的空間完整性。然而開發單位提出的「文資監看」,根本是預設這裡沒有文資價值,只要開挖後監看並做好預防就好,唯有開發單位絕對的退讓並撤案才叫尊重。
下賓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林蕙瑛表示,數十年來部落族人非常努力的在復振傳統,分別在民國98年及101年時針對部落一系列完整傳統祭儀大獵祭Mangayaw、猴祭、除喪祭及婦女工團小米祭等文化經臺東縣政府公告登錄為無形文化資產,登錄的理由是具有傳統性、地方性,以及歷史性、文化性與典範性,而「卑南族婦女除草祭:下賓朗部落misa’ur、muhamut」更於108年6月20日獲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而今台東縣政府交通觀光發展處竟然沒有充分的了解下,在112年12月發函同意本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就在部落舉行各項祭儀傳統的重要地點,讓該農地可以申請土地使用的變更,這無疑是企圖要消滅下賓郎部落傳統文化。
台東縣政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代表表示,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書已於府內初審階段排除並釐清法規爭點,先前已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函排除相關法律適用,由於本案屬「私人土地」因此不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的限制,但仍希望開發單位能夠充分與當地族人再進行溝通,以合乎相關法規的前提下,縣府也樂見民間部門願意進來台東縣進行投資。
然而原民會代表今天出席會議表示,本案位於下賓朗部落傳統領域範圍內,開發基地緊鄰部落巴拉冠(聚會所)及天主堂,部落長期於此範圍內進行部落祭典、祭儀等傳統文化活動,且本開發案為原住民族社會關注之議題,當地部落族人多要求撤案,開發單位更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精神,於開發前與部落充分溝通。
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陳文德認為,本開發案既不尊重部落舊社實踐室內葬的純正性以及文化意義,也迴避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的規範,開發單位無視部落族人多年來在日常生活以及歲時祭儀的舉行過程中,重建部落文化主體性的種種實踐。本案環評審查如果通過,無疑是扭曲憲法增修條文及原基法等規範意旨,使原住民轉型正義落空。
本渡假村開發案需求性及合理性不足 小組審查建議通過環評
委員陳裕文說,本案癥結點在於需求性跟合理性的論述較弱。看到許多數據顯示,台東目前旅館數量有供過於求的狀況,且還有多個觀光旅館案申請中,共通點都是將農地地目變更。然而國土變更一去不復返,若是業者投入資金,但是如果未來沒有需求性及合理性,再加上可能對周遭部落居民產生衝擊,開發單位應針對本案需求核心再做加強論述說明。
主席劉小蘭提到最近觀光局公佈國內旅遊相關數據,今年年節期間國內旅遊的住房率恐怕不到4成,但是住房明顯是供過於求,也認為開發單位仍須加強論述開發必要性的部分。
劉小蘭也提問,業者提到施工過程有挖掘遺骸監測,但未說明若發現有遺骸後的處理機制為何,應說明清楚;而對於已登記為無形文化資產的部分,業者的保護策略為何?
會議最後建議通過,但開發單位仍需就環委所提主要意見補充修正環說書。環委主要意見要求業者加強補充就台東整體觀光、旅運及住宿需求提出合理之規劃,並強化本案開發對鄰近文化資產部落居民生活安全、傳統文化活動等之影響評估,持續加強部落鄉親溝通。土方開挖期間每月監看一次,業者也應補充說明倘若挖掘出考古遺址或遺骸之後的處理方式。
延伸閱讀:專案小組第1次初審會議
孫少中表示,紅色框框為開發基地面積,橘色框框為部落傳統領域與生活場域,藍色圈圈則為傳統祭祀場地。而紅色框框是部落在大正五年之前居住的地方,是部落遷徙前的舊址,文書上都有紀載,而環說書卻隻字未提。
下賓朗部落族人在環評專案小組會議中展出族人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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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淨零Team Taiwan!─ 迎向2035前瞻減量目標與產業轉型策略 論壇
文/台灣氣候行動網絡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今日舉辦「淨零Team Taiwan!迎向2035前瞻減量目標與產業轉型策略論壇」,強調只要政府、產業與民間協力採取正確的作法,2035年達成符合抑制升溫攝氏1.5度的積極減量目標仍有可能。會中邀請到行政院副院長暨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副召集人鄭麗君致詞,環境部彭啟明部長、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楊志清署長和民間團體對談,讓官方與民間得以共同對焦,臺灣的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方案及旗艦計畫應該如何規劃,才可能讓2030年、2035年的減碳目標更貼近抑制升溫1.5度C。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指出,台灣在全球氣候行動中的責任不容忽視,對此政府已經透過專家小組制定20項減碳旗艦計畫,在謹慎核實各項計畫與預期成效後,將2030年的減碳目標從原本的24±1%提升至28±2%,並制定新的電力排放係數目標0.319CO2e/度,較過去下降35%。鄭麗君也表示目前政府亦在規劃2032年、2035年的減碳目標,展示台灣減碳決心。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總監趙家緯強調,世界各國預計將於今年(2025年)向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提交最新版本「國家自主貢獻(NDC)」,這對台灣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是台灣的減量目標首次對齊國際氣候治理的加嚴週期。趙家緯警告,根據國際科學模型模擬,如果2035年減量目標不足,將直接影響2050年淨零目標的實現,並援引民間智庫與國外機構的研究,建議台灣2030年減量目標應由官方的「28±2」提高至40%,2035年需達到52%。
趙家緯表示,如果比較官方減量路淨與智庫研究,十年間的排放量差距高達1.7億噸,對台灣淨零目標將有顯著影響。氣候對策協會共同發起人黃品涵亦表示2030年是重要的檢核點,「2026⾄2030年是台灣向2035⽬關鍵的五年」,未來五年間的機制建立、預算規劃等,將影響2035年減量目標是否可更上一層樓。
該場論壇也聚焦檢視「產業轉型」在台灣淨零路徑上扮演的關鍵角色,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怡均指出台灣目前的產業減碳政策仍過於分散,未能形成整合性的產業淨零戰略,呼籲政府參酌國際上的整合性工業淨零戰略架構,明確制定整合性的「產業轉型上位政策」,明定高碳排產業的減排目標與具體路徑,且公開具體說明石化、鋼鐵、半導體業的階段性減碳目標、轉型路徑、量化檢核指標、監督機制等等。
論壇與會者也針對減碳政策工具如何促進產業低碳轉型進行深度討論,中央研究院經濟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便強調如經濟誘因、行政管制等政策工具在減碳策略中至關重要,產業轉型政策不能只仰賴補貼,而是需要強而有力的管制作為。國泰金控投資長程淑芬則則表示「碳稅費應當設計到有痛覺,但不致命」,認為碳稅費是重要的訊號,有助於企業思考資金布局,成為產業轉型投資的重要槓桿。
主辦單位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在該場論壇結束後,提出六大建議,包括:
1.提升減碳目標,制定透明方案
肯定政府提升減碳目標至28%±2%,但強調若要抑制升溫1.5度C,2030年需達40%、2035年達52%。建議政府把握NDC更新契機,制定具科學基礎與社會支持的減碳方案,同時強化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確保政策透明並增強信任。
2.健全再生能源發展之社會基礎工程
再生能源發展應在2030年提升至電力佔比30%。然而目前目標落後,且過去發展策略過度偏重快速衝刺發電量,未能兼顧地方共融與社會信任。應優先進行事前選址與社會溝通,鼓勵公民電廠及農漁村參與,確保建設效率與政策支持度。
3.聚焦再生能源,排除核電解方
核電延役與小型模組化反應爐(SMR)因安全性與經濟性問題,難以成為去碳化解方。應聚焦突破再生能源瓶頸,加強節能,並推動產業減碳轉型,確保2035及2050淨零目標的達成。
4.建立整合性產業減碳政策
政府應參考國際能源總署(IEA),針對石化、鋼鐵與半導體等高耗能產業,制定整合性減碳戰略,結合綠色金融與創新政策,促進低碳技術投資與工業去碳化,推動綠色生產與需求。
5.加強國營事業減碳透明度
中油與中鋼的減碳計畫應明確說明轉型時程、具體措施及碳排增量處理方案,並定期公布進展,與民間持續溝通,確保政策落地並凝聚共識。
6.建立長期穩定的對話機制
製造業減碳需與民間建立長期溝通機制,定期討論並調整政策方向,提升社會參與,推動更廣泛的支持,確保產業轉型與淨零目標順利實現。
會後新聞稿共同發稿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台灣環境規劃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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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集團彩券行分店林立,台彩抓違規只打假球,真正弱勢想從事彩券事業只能苦哈哈
(圖片來源:Photo by Emiliano Vittoriosi on Unsplash)
文/賴玉米(台灣彩券第五屆經銷商、運彩第三屆經銷商代理人)
我是台彩電腦經銷商,也是運彩經銷商代理人,投入這行也近二十年了,目前這兩種彩券又正好新發行屆滿一年,有些制度上的毛病跟行業裡的艱辛,真想一吐為快。但是以這種投書方式,想必兩大公司一定感到氣惱,誠摯希望能夠聽取我們這些弱勢營業者的心聲,多多包容,並不要為難我們。
我原本在市場裡,仰賴賣玉米,賺取微薄收入度日,生活那叫一個辛苦啊。後來親戚拉拔我到她的彩券行工作,並且無私分享技巧與銷售話術,我開始摸索台灣彩券、運動彩券,從新手小白,到如今總算能夠一家溫飽。
在這個行業待得越久,才逐漸知道,所謂的公益彩券,不過是一種噱頭,其實並不是看上去的那樣為了照顧弱勢者的一種行業。因為每年營利收入的絕大多數,全都被連鎖集團開設的分店投注站、分店彩券行所囊括。其實台彩、運彩兩大公司都很清楚這些情況,但為何放任不管呢?這是因為兩大公司都知道,假如將集團開設的分店全部掃除,單純交由個體戶營運,一定造成每年度的營收慘不忍睹。別忘了,台彩及運彩可是承諾政府,未來10年都將挹注高額盈餘作公益,台彩每年要回饋27億,而運彩則承諾10年回饋538億。
問題是,任由持有龐大資金的集團們,將公益彩券原本要扶持、照顧的弱勢族群,逐一剔除公益彩券的就業市場,難道台彩公司不該被冠上虛偽的罵名而被唾棄嗎?我常想,當公益彩券用來照顧、扶持弱勢族群的收入,大多拿來供給這些集團。或許,公益彩券的名稱應該正名為「供益彩券」,不但貼切,更算得上名副其實。
集團不但財力雄厚,資金上看幾個億,人脈也非常廣闊,每當台彩經銷商資格要重新抽籤,早已準備大量人頭去參加抽籤,即使抽籤結果不是自己人頭所抽中,也會祭出高額月租金,設法暫時租用牌照以營業,一旦集團們等到旗下人頭的經銷商資格候補上來,拿到牌照後,便會將這些暫時租用的踢走,可說毫無保障。而集團們開設的連鎖投注站分店、彩券行分店,一定選在都會型地區,由於分店數多,少則數十間、多則上百間,自然會橫跨數個行政區,這樣規模的營運,才真叫一個財源廣進啊。我們這些個體戶,每天就算把吃飯睡覺上廁所等瑣事,控制在八小時內,其餘時間都用來顧店銷售,能夠獲得的收益,也只是這些集團的九牛一毛。
據業界盛傳,也有某些經營者在自己店面業績經營達到極限後,資產也累積了上千萬,為了增加獲利,勢必要拓展規模,但是以上千萬資金開設分店,頂多能開設四、五間店面,而且用來進貨刮刮樂的資金也就不多。於是這類型業者(為與集團區分,以下且稱為獨資大老闆)就以遊說老客戶,或是經常到店裡玩的婆婆媽媽,得知她們存簿裡有些積蓄,就以投資名義借錢,年利率大約抓在12至13%,等到資金二、三百萬到位,再向工會,業界,試圖找牌承租。
沒錯!只要有錢,尋找經銷商證的需求,是可以委託彩券工會或業界代為尋找,只需打點相關費用即可,這早就是公開的秘密。去年比較特別,因為第五屆公益彩券於去年元月1號正式營運,在前年抽籤名單出來後,除了集團,蓄積一定資金的獨資大老闆們,便向新一屆的新手小白伸出看似溫暖友善的雙手,利誘一些資金不充裕,開店沒經驗的新手業者,以合作名義加入陣營體系。重複利用這些手法,久而久之,旗下分店也多達一、二十間。
圖片來源:Photo by dylan nolte on Unsplash
諸如此類,或許在吞併牌照的方法,開設分店的型態,外觀上有些不同,但整體來說,集團與獨資大老闆將原有資金連翻數倍的套利方法,簡而言之,就是將弱勢不善經營的台彩經銷商的資格奪取過來,再以這些經銷商的名義開設店面,輸入雄厚的資源,包裝成公益形象,讓民眾買單,賺取龐大利潤。
操作手法,說來也簡單粗暴,彩券行投注站最賺錢的品項,其實是刮刮樂,尤其當下快要過年了,集團們批貨囤貨的金額,如上所說,是以億為單位;而獨資大老闆,起碼也有上千萬。他們手中都握有數百至上千張的刮刮樂經銷商證,雖然每一間彩券行、投注站設置共同銷售的刮刮樂經銷商證上限是六張,而無法放在店內共同銷售的,就是大家常見在路邊擺攤販賣的遊走型刮刮樂。
但不論共同銷售還是遊走型的刮刮樂,由於每張刮刮樂批購的數量都有上限,比如一張刮刮樂經銷商證限制批購2000元面額刮刮樂二本,1000元的刮刮樂限制批購四本等等,依此類推。所以為了增加各式面額的刮刮樂囤貨量,集團與獨資大老都很聰明,依舊會大量收購、囤積遊走型的刮刮樂經銷商證,就是為了將手上持有的大量現金,透過這些遊走型刮刮樂的牌,買下海量的刮刮樂。
原本遊走型的刮刮樂只能在彩券行、投注站以外的地點販賣,無法在彩券行、投注站裡展示銷售,否則將違反台彩相關規定,若被查到會遭受記點處分。但集團與獨資大老經驗老道,會利用例假日,以及每天晚上六點過後,台彩業務代表或高層主管,不會再來店裡查核的默契,囑咐店員們趕快上架販售。這一類型的刮刮樂業界稱為「潛水」。
台灣號稱詐騙之島,果真名非虛傳。就連公益彩券,都不是真正的為了公益。難道,台彩對此毫不知情嗎?難道,這類問題運彩就置身事外,獨善其身?事實上,兩大公司的業務代表可是跟這些集團、獨資大老闆們熟稔的很。
真正需要公益彩券扶持而就業的弱勢者們,在抽籤到開店的這段過程,台彩的幫助可說是微乎其微,以至於集團或獨資大老闆裝好心,提議幫忙開店,以合作換取雙贏的套路,能讓許許多多新手小白落入圈套,而這件事情,成了孕育台彩經銷商租牌亂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而台彩長久以來,只針對出租牌照的牌主,祭出取消資格的手段,而對於集團、獨資大老闆們不但沒有任何攔阻、懲戒辦法,甚至可以說是展開雙手地歡迎,難怪租牌亂象如此肆無忌憚。試想,如果只處罰吸毒者,卻對販毒者置之不理,毒品還可能不氾濫嗎?
更荒唐可笑的是,在租牌亂象問題裡,台彩、運彩除了對集團、獨資大老闆採取完全放水態度外,實際上針對經銷商的懲處手段,也只是裝腔作勢。原因很簡單,從台彩頒布的檢舉公益彩券經銷商違規獎勵方案,可以看出,必須檢附的事證是出租牌照的經銷商,與承租者之間,有租借權利契約或足以證明彩券經銷商違規轉讓權利或具經銷商身分者向其他經銷商承借(租)經銷商權利之相關具體事證。這就使得違規租牌事件被檢舉,幾乎成了不可能。
因為承租牌者與出租牌者之間,根本不可能簽立這類型的權利租借契約,最多只是口頭約定而已,畢竟雙方都怕被對方或是有第三者意外發現,遭受檢舉。因此台彩規定必須檢附這樣的事證才能檢舉成功,根本就是在打假球。運彩對於轉租營業權利的檢舉方法與必須提供的事證,與台彩一模一樣,同樣是在打假球。
試問,如果對於吸毒者的查獲,前提必須是吸毒者與販毒者之間,要有毒品購買契約之類的事證,才能查緝逮捕,吸毒者還不滿街跑嗎?而公益彩券連鎖分店,之所以能在都會型地區開滿街,正因為這樣檢舉規定的難度太高了,對集團、獨資大老闆而言,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呢?
台彩最近推出形象影片《善良的公式》,讓觀看者以為,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弱勢族群,即身心障礙、低收單親、原住民,在成為台彩電腦型經銷商後,真的可以搖身一變,成為有尊嚴、有自信,甚至是成了有穩定收入的老闆。殊不知,這些集團、獨資大老闆利用完人頭開店,等候補牌發下來,立刻把之前以合作名義騙來開店的持牌者,踢出陣營體系,因為候補下來的牌,往往不是跟自己更親近、熟識的人,就是牌租更便宜。
發行公益彩券的是政府,如果我們政府,也認為以上這些情況確實屬於不公平、不正義,祈請政府盡快下定決心,展開雙臂為這些弱勢族群主持公道,而不是明知情況卻毫無作為,置弱勢族群於社會底層而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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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批評司法應本於事實,政治人物勿做錯誤示範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近期,因台灣民眾黨前黨主席柯文哲涉及刑事犯罪遭羈押、起訴一案,有許多政治人物帶頭疾呼「司法不公」,並預計於1月11日司法節號召群眾上街「釘孤枝」、抗議「綠色司法威權」。
對於進行中的司法案件,有關人士並非不能針對案情、事實進行訴求與評論;但仍應本於事實,尤應避免與事實不符的誤導。
台灣過去的歷史中,確實有「政治力介入」的「黨國司法」。然而,隨著民主化以及基層司法人員不斷爭取司法獨立,不能忽視台灣的司法獨立已有長足的進步。
因此,我們強力譴責少數的政治人物、政黨為了一己的政治目的,無差別地汙衊司法,讓民眾誤解台灣司法體系的運作。對此,我們呼籲各政黨批評司法、評論個案應本於事實,而非無的放矢,破壞過去各方對於司法獨立的努力與信賴。
司改會秉持過去30年來對於司法改革的一貫堅持,於司法節前夕,提出6項司改人權議題,敬請各政黨予以支持、響應,一同為「司法獨立」以及「打造可信賴的司法」努力。
一、批評司法應本於事實,政治人物勿做錯誤示範
在民主化後,為了讓司法擺脫各種干預審判的不當力量,制度上推動了「裁撤司法系統的國民黨黨部組織及「人二室」』、「廢除裁判書送閱制度」、「事務分配改革運動」、「推動庭長任期制」、「通過《法官法》禁止法官參加政黨」、「改革司法官培訓制度」等諸多脫去黨國司法陋習的努力。以專業為本選考法官、檢察官的制度,也使司法人員的意識形態多元而自主,脫離單一政黨的控制。我們認為,批評法官、檢察官辦理個案受政治干擾,不能無的放矢。
然而,過去「黨國司法」的慘痛歷史,近期被政治人物頻繁引用,並嫁接上「綠色的黨國體系,重新摧毀台灣的司法獨立」、「起訴柯文哲就是白色恐怖復辟」的主張。此種具有煽動性的論述或許能夠聚集群眾,但卻可能使民眾面對司法事件失去理性,流於謾罵、對立。
對此,本會呼籲,對於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針對案情、事實進行訴求與評論應本於事實、避免與事實不符的誤導,並切勿透過挪用概念的方式無的放矢。尤其是政治人物作為引領民意的意見領袖,實不應為達政治目的誤導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認識。
就檢察官據以起訴、聲請羈押柯文哲先生之證據是否足夠,是由法院綜合事證後獨立判斷是否有罪、是否有羈押必要。同時,地方法院的判斷尚受上級法院之監督,被告、檢察官皆可提出救濟;過程中參與的司法人員亦不在少數。又本案受社會矚目,台北地檢署於起訴時便同時公布起訴書,因此案件的相關評論亦可本於其內容具體說明或質疑(如本案偵查中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或進一步研析羈押的法律見解以受公評,實無動輒以「綠色司法威權」、「綠色黨國」等民粹修辭斲傷司法公信的必要。
我們認為,不論政黨色彩,違法濫權的政治人物終將誠實面對自身的法律責任。透過口號操弄民眾、消費司法的效果不僅會越來越差,也難以達到延續政治生命的目的。我們呼籲政治人物應回到法律面、事實面進行案件的攻防;反之,切勿透過政治動員,企圖施壓司法人員、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二、盡速產生司法院院長,勿使司法改革停滯
司法改革應以人民為本,而不是用來操縱選民的口號或工具。司法院正、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已於10月31日卸任。但迄今為止,司法院正、副院長仍懸缺未決,暫由資深大法官代理,這已使司法政策的推動及改革,陷入停擺狀態,最後傷害的也是人民的權益。
對於本年度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6項。希望各政黨能夠盡速補滿大法官的缺額,讓司法改革能夠繼續向前,而非因政治鬥爭而影響人民受司法給付的品質與權利:
一、立法院重新審議《憲法訴訟法》修正案,勿癱瘓憲法法庭、侵害人民基本權。
二、全面檢討「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建立有效的監督究責機制。
三、透過「減法思維」以減輕司法負擔,並實證性、系統性地評估司法人力需求。
四、強化各級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的「職務監督」,於不涉及審判核心的事項上加強監督不適任法官、檢察官。
五、啟動強化民事事實審的改革,強化民事鑑定制度、證人詰問制度、擴大強制律師代理、落實重大案件一審合議制。
六、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設置「國家酷刑防範機制」,防免系統性的人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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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拒絕祖靈地上的飯店 守護下賓朗部落文化及生活空間 請環評委員駁回本開發案
文/台東Pinaski下賓朗部落
台東Pinaski下賓朗部落族人於114年1月10日下午第二次環評初審會前,於環境部前召開記者會,指陳「綠野仙蹤渡假旅館開發案」嚴重侵犯部落文化權與居住安寧,和聲援學者、環團一齊嚴正呼籲開發單位主動撤案、環評委員駁回本案。
下賓朗部落祭典委員孫少中指出,本開發案基地不僅與部落零距離,更直接坐落在部落舊社之上,等同在部落祖先、祖靈安息處正上方蓋飯店,部落無法容忍這種毫無尊重的土地使用方式。孫少中委員強調,開發商屢稱本開發案不會造成顯著不利影響,這是明顯避重就輕,忽視部落長年以來努力復振的各項傳統祭典、祭儀,勢必隨部落失去空間完整性而一併受創。孫少中委員呼籲,為了保障部落居住權益,維護傳統文化祭儀,鞏固祖靈息止之所,請環評委員駁回本開發案。
下賓朗部落主席曾天福表示,開發基地及周邊進入部落之道路寬度不足,尤其是台九線綠色隧道要轉進部落的出入口,本就是部落通行要道,無法負荷開發案帶來的交通影響。且開發商的基地道路規劃,實有迴轉過大、動線雙向衝突等問題,不僅極不可行,也嚴重影響族人安全。
下賓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許翰生表示,基地周邊就是部落的日常進出動線,飯店施工營運帶來的人流、車流將直接衝擊部落的生活空間,土地開發應該與社區村落的發展相互平衡,而非以建設渡假村的方式,假借開發之名,實為消滅這保有三、四百年歷史的原民聚落。
下賓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林蕙瑛表示,下賓朗部落的 mangayaw 大獵祭(含猴祭、除喪)以及婦女工團小米祭,分別在98年2月20日與101年12月26日經臺東縣政府公告登錄為無形文化資產,而「卑南族婦女除草祭:下賓朗部落misa’ur、muhamut」更於108年6月20日獲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然而,臺東縣政府相關局處皆消極面對本案對文化資產的侵害,不僅貿然同意本開發案之興辦事業計畫,無視臺東縣文資審議會之決議,於本案環評審查時更未克盡職責,適時提點本案有強烈的文資保護考量,在在顯示臺東縣政府內部的荒謬與自相矛盾。
中研院退休研究人員、深耕卑南族文化研究的人類學博士陳文德表示,開發單位既不尊重部落舊社實踐室內葬的神聖性及其文化意義,也迴避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範。開發單位無視部落族人多年來在日常生活以及歲時祭儀的舉行過程中,重建部落文化主體性的種種實踐,本案環評審查如獲通過,無異扭曲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原基法等規範意旨,使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落空。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羅芳晨表示,依原基法第21條之意旨,本案應經部落諮商同意,部落既明確拒絕本案,則已無理由續行開發。其次,從國土計畫法的角度,本案既經台東縣政府劃歸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應限於農業使用,開發飯店已亦脫合法之土地使用目的。最後,本案環說書已自承台東旅宿供過於求,可見開發大量體的飯店根本欠缺必要性,相形之下,開發所導致的部落文化侵害卻相當顯著,尤其大法官已於釋字第803號解釋闡釋,原住民族的文化權實踐與自然環境緊密相連。本案基地涉及文化權實踐最核心的空間,無法透過任何替代方案或因應對策減緩負面影響,因此建議環評委員駁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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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婦救會與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 預防人口販運聯合聲明稿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
近日有多起新聞報導,有民眾遭受誘騙前往泰國曼谷而被帶往緬甸從事詐騙工作,婦女救援基金會和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接獲民眾求助,其家屬被友人、網友、網路資訊,以到泰國演藝工作、代帶物品、工作、免費招待旅遊等為由,快速幫其辦好護照,購買機票後,便帶民眾坐飛機前往泰國曼谷。
到泰國後,誘騙者以各種理由,帶民眾長途坐車、渡船方式偷渡到緬甸園區,被販賣給各園區從事詐騙工作,同時沒收手機、護照、限制行動。緬甸詐騙園區公司眾多,不容易找到被害人,再加上緬甸詐騙園區有各地方民族武裝軍閥駐守,不容易援救,有些詐騙公司會要求高額贖金才能放人。實務發現被誘騙被害人年齡普遍偏年輕,以18-35歲最多。
婦援會與台灣國際反詐騙協會提醒民眾:
1.緬甸、柬埔寨是人口販運詐騙最多的國家,通常經由泰國曼谷入境。只要有任何人邀請民眾到泰國、緬甸、柬埔寨、寮國等地泰國演藝工作、旅遊、帶貨、辦貸款、取/借款、挖礦,而且提供免費食宿機票,都需要防範。
2.國人要到海外工作都需要有一定條件,包含年齡、語言資格、工作內容和條件的談判和簽約、事先申請相關證件等,同時需要花費較久時間辦理準備,而非短暫幾天就完成出國工作。
3.民眾被誘騙到詐騙園區從事詐騙工作,可能成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請民眾如果有發現家屬被誘騙前往,請到派出所報警,並通報外交部。同時,請盡量取得被害人所在正確位置,以方便救援。
4.請政府指派外事警察等相關政府人員,積極與緬甸等國家接觸,建立共同打擊人口販運國際合作網絡,並加強查緝起訴人口販運。
5.通常民眾被販運到海外後,手機可能會被沒收,建議可將所有資訊證據收集並放置安全之處,例如雲端或截圖告知親友。
6.請政府加強宣導,對於前往泰國、緬甸、柬埔寨的民眾,透過簡訊、單張、宣導標語提醒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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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新個資法能否戒除浮濫蒐用個資的癮?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於12月20日預告個資法修正草案,期限至1月10日止。此波修法是為了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13號(健保資料庫案)判決,試圖建立個資蒐用的「獨立監督機制」。本次修正除了明定可統籌協調跨機關個資業務的「個資會」作為主管機關外,更納入「個資保護長」的制度,方向堪予肯定。可惜的是,草案仍存在「工具不足」的現象。強化個資會的工具箱,才能讓個資會發揮保護個資與適切權衡資料利用的角色。若未有效補強,未來成立的個資會將無力面對來自公務機關浮濫的個資再利用政策、個資外洩事件。台權會提出以下建議,盼能協力完善本次修法。
個資法不罰機關,僅懲處所屬人員,責任失衡
對公務機關來說,個資保護涉及制度文化,是整個從事或推動個資蒐用單位的責任。本次修正條文第21條之4,對於違法的公務機關,僅得由個資會公布情節重大者的機關名稱,並另訂子法懲處違法的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究責機制明顯不足,堪比日劇《半澤直樹》所言:「長官的失職是下屬的責任,下屬做得好是長官的功績」。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的裁罰實際上並非特例。勞動部依據勞基法裁罰違反勞動法規的機關,皆可在系統公開查詢。預算是影響機關決策重要因素,若不將罰鍰列入最後手段,將缺少扳正違法公務機關的扳手。
個資保護長設置應避免利益與角色衝突
為確保內部監督機制的獨立性,本身在單位從事涉及資料蒐用角色的人員並不適任個資保護長(下稱個資長)。修正條文第2之1條參考資安相關措施,規劃公務機關指派副首長或其他人選從事個資長,而未釐清「資安長」與「個資長」職務對獨立性要求不同。因個資保護涉及挑戰組織如何蒐集、處理、利用資料,而非單純保管資料安全,若由同時負責資料蒐用之人員擔當個資保護業務,將造成角色混淆,無法發揮功用。歐盟2017年根據當時的資料保護指令,修訂有關個資長的指引,也大致指出具有利益衝突的職務類型,如執行長、行銷、財務、人資、IT主管等。個資長設置應排除利衝與角色衝突,或是從事或推動資料蒐用的人選。
同時台權會建議將第18條要求公部門設立「個資管理人員」的工作,由個資保護長統籌。另外就私部門,我們建議同時考量個資安全維護計畫、個資長、外部稽核,以分層分級方式,區分符合一定條件之私部門方採取計畫加上個資長,其下一級符合條件之業者僅採取計畫,最高層級之業者除了計畫與個資長,還需要加入外部稽核。
通報、通知不可混為一談
台灣過去發生過的個資外洩事件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沒有通知受害者」,讓人無法及時反應,保護自己免受更多的傷害。比如銓敘部個資外洩、戶政個資外洩。再者到私部門,更常見民眾因平台個資外洩受詐騙,方才知情。本次修正條文拉升通報與通知門檻,並將兩者綑綁為一體,不利於降低損害。台權會建議降低通報門檻,並區隔通報與個別通知條件。個資會在接收相關通報後,可以彙整公告於單一網頁,便於民眾查詢。同時,本次修正條文將通報通知條件限縮在「重大危害」,定義有欠明確,且容易產生「沒有產生金錢損失都是沒有危害」、「不含姓名等直接識別的個資流出就沒有危害」等有意誤解,可能造成不含姓名之健康資料外洩、電信位置資料若遭竊取,均難以通報個資會、通知當事人的惡果。
除此之外,修正條文第12條採取應變措施的條件,也不應侷限於公務或非公務機關「知悉」有個資侵害相關事件,才有所作為。台權會建議只要該單位所掌管之個資可能有相關侵害之虞,即應發動應變措施。再者,同條文中受理通報的受託單位,也應具備其本身及團隊成員不從事個資蒐用的資格限制,以避免利益衝突。最後,台權會必須重申,個資侵害並不只有外洩、竄改等面向,超出必要性與特定目的蒐用個資、不讓當事人踐行停止利用等權利,都是個資權利侵害。因此在私部門的風險評估與擇定上,都需要考量不同的個資法違法樣態。
獨立機關職權設計須齊全:再好的師傅,沒有工具什麼也無法修
台灣個資法年久失修,已是一幢迫切需要整修的老宅。近幾年除了提高對私部門的罰鍰外,沒有處理普遍存在的權利過分限縮、強迫同意、目的外利用氾濫、「無從識別」的定義落伍等各種問題。本次修法肩負憲法判決中要求的重要任務,身為健保資料庫案原告、戶政外洩政府資訊公開案原告的台權會,多年參與個資法修法倡議,我們期待這次修法可以樹立未來個資法修法與實踐的穩固基礎,至少在內外獨立機制具備相當的工具可使用。
為了在有限的資源內,完成個資保護艱鉅的任務,我們建議個資保護長的設置,至少在公務機關可與獨立機關充分合作。當公務機關欲推動個資蒐用相關政策或修法,能提供資訊予獨立機關,獨立機關也能參與諮詢,使相關政策或法律秉持對個資的保障。國外尚有資料保護衝擊評估等工具可供台灣借鏡,國內也有對公務機關罰鍰的制度可用以做為最後手段。獨立機關成立不易,個資法修法將影響未來獨立機關將採取花拳繡腿地拚搏,還是操作鉗子、扭動扳手修理維護隱私環境,讓台灣個資保護煥然一新,都在行政與立法機關雙方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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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南投草屯某國中教師體罰與性平事件 人本基金會建議依法終身解聘
文/人本基金會
近日接連有民眾告知本會,針對南投縣草屯鎮某國中黃姓教師長期嚴重體罰與性平事件,該案學校主管對外宣稱已與本會達成「協議」,即黃師停聘一到四年便可結案。本會嚴正駁斥該說法。本會從未與任何人或單位達成類似協議;就該案而言,本會建議懲處依法應為「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依據本會調查,過去至少兩年期間,黃姓導師的班級中,有約60%的學生從國一到國二持續遭到黃師體罰。體罰方式為用鐵棒、木棒、藤條、硬塑膠管、愛的小手尾部等打學生手部,曾在全班學生面前連續鞭打學生至其跪地求饒後仍持續鞭打;另有伏地挺身、開合跳、起立蹲下、跑操場等。體罰原因主要是未完成作業罰寫,其它多是上課講話、遲到、運動會和歌唱比賽等練習成果不佳。學生每天或每週都被體罰,包括伏地挺身、開合跳或起立蹲下每次30到 500下。本會進一步發現,該班學生國一時即曾透過生活問卷表達黃師有體罰狀況,然黃師發覺後,於導師室責罵學生並要求修改生活問卷填答內容,以致當時學生未能及時獲得援助。同時,黃師有不當碰觸學生身體之行為,相關單位已另案進行性平調查。這些行為不僅違背教師專業倫理,更對學生造成心理陰影和身體傷害。
綜上,黃師為「不適任」教師之事實明確;而且黃師曾任學務主任,理應了解教育部禁止體罰之相關規定卻仍恣意體罰學生,本會建議依《教師法》第14條懲處應為「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本會也再次強調,任何案件的調查和審議皆須依據事實、受害學生權益與法定程序進行,並依法懲處;本會自創立以來,秉持民主社會之公民權,力行監督之責,敬請案件相關人士切勿假借本會之名影響案件調查或懲處判定之結果,也呼籲社會大眾一同關心本案,讓孩子不再需要在恐懼和傷害之中成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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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經民連呼籲民進黨團於《憲法訴訟法》覆議案表決後 提出釋憲及暫時處分聲請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立法院今日(01/10)院會處理《憲法訴訟法》覆議案,根據中國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的提案,不僅拒絕聽取覆議案提出人行政院院長之說明,並且預計在一天之內完成覆議案報告事項之決定、全院委員會審查與院會表決,創下憲政史上,第一次一天之內處理完重大覆議案,且在一天之內由院會,改開全院委員會,再改開院會的荒謬案例。藍白無下限地摧毀國會合議制,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以下簡稱經民連)呼籲民進黨團表決後即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鄭重呼籲民主進步黨黨團在覆議表決後,立刻提出《憲法訴訟法》的釋憲聲請與暫時處分。只要立法院覆議維持原決議,就立刻提出,不要等到立法院再次咨請總統公布法律之時。千萬不可落入藍營「新法生效前,爭訟標的尚未成熟,憲法法庭不應受理;新法生效後,憲法法庭已受拘束,法庭癱瘓無法受理」的套套邏輯。讓大法官在覆議表決後,到總統公布法律前,這十天的黃金時間,可以做出暫時處分。
對照去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與《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覆議案之時程:
6月15日向院會報告,決定交19、20日全院會審查。
6月19日行政院長說明&全院委員會審查。
6月20日行政院長說明&全院委員會審查。
6月21日院會表決。
立法院今日(01/10)處理《憲法訴訟法》修正覆議案:不僅拒絕聽取覆議案提出人行政院院長之說明,並且預計在一天之內完成覆議案報告事項之決定、全院委員會審查與院會表決,創下憲政史上,第一次一天之內處理完重大覆議案,且在一天之內由院會,改開全院委員會,再改開院會的荒謬案例。審查時:只讓民進黨及國民黨各三人發言,民眾黨一人發言,每人五分鐘。
藍白正在無下限地摧毀國會合議制,經民連呼籲民進黨團於表決後,立刻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不要等到總統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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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503集|沒有女權的世界不好嗎? 你打算怎麼教小孩?
文 / 李玥希
日前建中46屆校友會聚餐引發社會爭議,在菜單上出現「綠白制服趴」、「香鮑佐蘿莉」等菜名,甚至在會場外擺放穿著制服的女性立牌,被認為是物化與貶抑女性。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推動近二十年,為什麼還會發生這樣的事?
近期麥當勞也爆出主管性侵女員工,導致該員工輕生的案件,不少民眾紛紛拒吃抵制麥當勞。與此同時,卻有多所第一志願男校生陸續糾團去吃麥當勞,甚至有建中學生發文表示:「考完段考就要來點麥當勞,沒有女權的世界真好。本集節目邀請「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簡稱不小盟)理事長陳儀,長期推動性別平等教育NGO對這件事情有什麼看法?
「不小盟」2022年成立,組織成員多為性別教育工作者,專門從事兒少性教育,成立目的除了檢視現有的性別教育,也試圖建構更完整的性別教育體系。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雖然有人認為這是一個私人聚會,不應該管這麼多,但陳儀並不認同這樣的說法。她表示,就像演唱會,也是只有買到票的人可以進去,但你會說演唱會是私人場域嗎?其次,關起門的私人聚會,出現這樣的行為就可以被接受嗎?陳儀用種族做譬喻,假如是白人的聚會,菜單上出現歧視黑人的菜名,擺放黑人的人形立牌,即使沒有外人參與,這樣做就沒關係嗎?陳儀也指出,回味青春的方式有很多種,像是北一女校友會把國父遺相的相片拿下,換上Q版蒙娜麗莎,表達北一女校友反抗過去的威權象徵。陳儀認為,這也是回味青春的方式,當時沒辦法反抗的,如今用不同表現方式呈現,也說明了幾十年過之後,校友們是如何面對過往的回憶。
在麥當勞性侵事件發生後,有些人拒吃麥當勞抵制,但也有多個第一志願男校特地到麥當勞點餐,出現反對女權的聲浪,讓人疑惑台灣的性別教育怎麼了?陳儀表示,第一志願男校一直以來都有反抗主流價值的傳統,過去反抗八股、傳統、威權,思想比主流社會更進步;然而,隨著台灣社會改變,自由、民主、多元及平等已是主流價值,如今反抗主流,難道是反對這些進步的價值?陳儀認為學生為創新而反抗值得鼓勵的,但在反抗前應該想清楚自己為什麼反抗。
現在的教育重視性別平等,為什麼歧視性言論仍不斷發生?陳儀表示,雖然目前教育告訴大家性別平等、不要重男輕女,但只談了表面,並沒有討論背後不平等結構的問題,而許多人也未能感受到不平等的存在。例如,教育中雖提到性別不平等,但男同學在現實上並沒感受到性別紅利,陳儀認為,一出生就在性別平權社會的男孩們,應該從不同面向去體會「弱勢」的處境,她舉例,少有人會質疑政府要照顧低收入戶,因為人們較容易「體會」到低收入戶的困境;相對的,性平教育要告訴學生現實中女性的薪資仍只有男性的85%,受性侵害、性暴力的仍以女性居多,透過種種現實告訴同學,女性仍處弱勢地位,較能感受到性別不平等的問題,也才有進步的可能。
陳儀解釋,當我們了解整個學校文化,了解學生從小到大的生活與教育環境,才能理解這些現象為什麼會重複出現,性平教育出了哪些問題。大家雖然有性別平權的觀念,但融入式教育導致性別教育不夠系統化,老師可能舉辦一場小型的演講就將性別議題帶過了,使得性別教育不夠完整,表面上看起來平等,但換個角度思考,卻會發現有些性別平權的樣態並無法被普遍接受,陳儀舉例,女生穿褲裝,大家就認為性別平等了,但當男孩說想穿裙子,卻會受到阻撓,我們看不到更深層的不平等,社會並沒有真正解放。
該如何解決現有性平教育的問題?陳儀認為現在老師要學的領域太廣泛了,包括人工智慧、媒體素養等,要將性平融入在生活當中,還有一大步要跨越。陳儀表示「不小盟」正在推動讓性平專家到教學現場,以專業分析時事,透過真實生活的案例,讓學生更能理解及體會社會不平等。陳儀說,問題的關鍵不單是在「性別」,而是能否真正認識不同群體面臨到的不平等,學會如何「尊重多元」,體會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少數,才有機會改善不平等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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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保存戰後威權時期國家暴力的不義空間 台灣民團對《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的訴求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保存戰後威權時期國家暴力的不義空間 永續記憶 鞏固人權民主敎育
台灣公民團體對《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的訴求
在2025年初、立法院會期結束前,推動轉型正義工作重要的《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以下簡稱《保存條例》),終於在今日(1/9)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繼續進行審議。除了行政院文化部的版本,委員會中也將審議11案來自民進黨與國民黨各立委的不同草案版本。
在去年10月30日委員會的討論中,最具爭議的版本,是兩位具有原住民族身份的國民黨立委高金素梅、鄭天財所提出的版本,其試圖將原本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所定義的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擴大到清代以降的人權事件都可以適用,此舉試圖淡化與模糊基於「轉型正義工程」對這些戰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不義空間的保存、記憶、標示、推廣人權民主教育的重要工作,弱化台灣民主鞏固。長期關注、實際推動轉型正義工作的各民間團體,面對《保存條例》推遲多年深感不安,我們今日共同站出來表達對於目前各版本的具體建議,以及該法案對於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工作的重要意義。
今天立法院教文委員會審議《保存條例》的重點在於,確立我國持續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保存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事件發生地之空間,並積極活化以推廣深化民主人權教育工作。條例亦界定所謂威權時期「不義遺址」的期間範圍與定義,並規範相關主管機關之任務工作,為了進行相關不義遺址的審議工作,亦規範了審議的程序、組成審議委員會,並區分公有與私有不義遺址的不同處理方式,最後規定了若損毀不義遺址的處罰。
潛在不義遺址日漸傾頹,以專法啟動保存活化有迫切性
台灣永社副主任黃慧瑜以遭拆遷的「華山貨運站櫛型月台」為例說明專法的迫切性,這個曾被用來轉運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的交通節點,雖然櫛型月台本身並不具備文資身分,但若《保存條例》早一點通過,或許櫛型月台就可根據行政院版草案第10條之意旨「…其有原建物或遺構者,應優先評估適度實體修復或重建。」有機會被指定為不義遺址而被以完整全貌活化保存,逃過解構拆遷的命運。
慧瑜副主任進一步指出:「從國家人權博物館的不義遺址網站公告42處審定遺址與64處潛在遺址來看,多數遺址所在地已改變地形或失去遺構,只有少數遺址還保有原建物,且其建物都因年代久遠失修而亟需修繕。然而在沒有專法的情況下,這些不義遺址只能改由政府以列冊、登錄文化資產來處理,或者就任其腐朽。」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戴瑋姍董事亦同聲表示:「以現有文資法強調建物完整保存的前提下,幾乎無法適用於不義遺址的保存,勢必要建立一套獨立法規,來實現轉型正義歷史保存。 目前許多不義遺址建物及空間面臨無人管理、老舊傾頹的情況,二二八事件發生至今已近八十年,若不加速通過此法,將錯過場址保存的最佳時機。」因此,就如同慧瑜副主任對專法迫切必要性之呼籲:「《保存條例》的院版草案早在前年2023年底就已擬定,至今已延宕一年,如今更已近立法院下半會期的尾聲。為了落實轉型正義與人權教育,我們呼籲朝野均不應阻擋不義遺址保存條例通過立法,並應盡速為之。」
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定義與範圍,不宜任意擴張
台灣共生青年協會秘書長潘美明確反對部份國民黨立委試圖擴張威權統治時期的「不義遺址」定義,並表示「之所以會需要《保存條例》,就是因為《促轉條例》第2條明確提及「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不義遺址的保存,是公民社會認識威權歷史、體現自由價值的現實教材。若有想要擴張定義,我們唯一支持的是把「政治受難者廣義抵抗國家暴力的場所」也納入,但最基本的前提是,要扣合《促轉條例》對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也就是1945年起至1992年止。」潘美秘書長進一步質問國民黨,「請問國民黨有打算好好的、認真的面對轉型正義嗎?還是要繼續拿廣義的歷史正義來打模糊仗? 請過去威權統治時期的執政黨,拿出面對轉型正義的誠意。」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秘書葉旖旎也直指國民黨立委高金素梅與鄭天財的版本:「不僅無助於當前歷史記憶保存的核心工作,作為威權政黨,更企圖透過模糊定義的方式,使得反省、檢討威權歷史的轉型正義工作被相對化,模糊焦點。《促轉條例》內已清楚界定威權統治時期為1945年至1992年,不應不義遺址的保存之名,淡化過去的國家暴力行為。」旖旎代表真促會呼籲,面對刻不容緩的轉型正義工程,朝野政黨應儘速推動《促轉條例》的立法,這不僅是對過去歷史的回應,更是對台灣未來民主發展與深化的承諾。
彭明敏文教基金會常務董事羅浚晅醫師也表示:「尊重立意良善的各種修法版本,但若是刻意模糊、扭曲『轉型正義』核心價值的提案,包括高金素梅、鄭天財所提出的版本,公民社會就必須堅定排拒。這兩個版本提到清帝國以降的歷史抗爭事件,但因無涉『國家暴力、民主轉型』等核心意涵,實在不應該耗用國會珍貴資源,混淆社會大眾視聽。』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戴瑋姍董事認為:「國民黨仍是台灣目前主要政黨,有責任面對過去威權統治造成的傷害,才有可能弭平歷史傷痛、促進和解共生。日本或荷蘭現已無統治台灣,過去的爭議要用國際法面對,而非以不義遺址保存方式為之。國民黨企圖擴大解釋時代適用範圍,很明顯就是為了淡化過去國家暴力行為的事實,拒絕承認錯誤。」
深化轉型正義的討論與對話,讓憲政體制更自由民主人權
鄭南榕基金會執行長劉璐娜表示:「透過討論促進轉型正義和《保存條例》,我們再度看到中國國民黨黨國加害體制的成員和追隨者欠缺反省,這是台灣民主和國安的危機。黨國沒有反省,以私利造成台灣社會對立和分歧,讓台灣人心惶惶和不安。台灣人必須正視這個危機,捍衛我們的國家,深化民主人權和憲政主權,讓台灣永續發展。」因此,璐娜執行長呼籲高金素梅和鄭天財兩位委員:「台灣為多元族群國家,原住民族過往傷痕歷史與傷痛,是台灣人的記憶和學習,也被正視。在去年七月底,賴清德總統宣示,後續將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在原轉會8年累積的成果基礎上,持續深化、推動原住民希望工程。這是來自總統和對行政院的承諾,呼籲和期許高金素梅委員和鄭天財委員,必須同理正視在黨國時期戒嚴時期下,其他族群受害受難的傷痛和歷史。」
讓不義遺址成為人權教育場域,培育守護民主人權的公民
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潘威佑表示:「威權時期的不義遺址,記錄了國家暴力的傷痛,同時也是人權價值與民主教育的重要教材。在轉型正義的進度中,儲存與標示這些空間,能讓下一代了解民主得來不易,並學習尊重多元與捍衛自由的重要性。不義遺址的儲存更是避免歷史重演的關鍵,提醒社會權力濫用所可能帶來的深重傷害,讓每個人牢記,民主需要世代接力守護。我們希望透過立法,為教育注入歷史的深度與反思的力量,讓《保存條例》聚焦於威權統治時期的不義空間,堅定台灣的歷史立場,彰顯推動轉型正義的決心。這不僅是對過去的回應,更是對台灣未來的承諾。讓我們攜手努力,確保每一個不義遺址都能成為人權教育的場域,幫助年輕世代從歷史中汲取力量,成為守護民主的公民。」
台中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副理事長林芳如,也以台中經驗呼籲不義遺址空間對於人權教育的重要性,並呼籲要求地方政府跟中央盡快不義遺址專法的設立,再者,芳如副理事長也要求:「《保存條例》修法內容要明確規範相關權責機關「應當」擔負起推動大眾認知該場所空間的轉型正義教育的責任,讓中台灣的民眾了解,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的樣貌,以凸顯民主轉型後,台灣民主的反省。我們希望,在民主轉型之路與正義追求的過程中,相關單位不要漠視中台灣曾經在台灣民主自由之路上的腳印。」
不義空間保留存在,威權國家暴力傷痕就不會消失
魏廷朝人權文教協會莊秉璋執行長表示,1997年4月魏廷朝先生完成出版的《台灣人權報告書 1949-1996》,涵蓋了戰後五十年血淚交織的歷史,將許多幾被遺忘的不義事蹟,曝現於台灣人民之前,重新讓台灣人民省思與檢視。而《保存條例》就是一部讓所有人能深刻理解台灣過往發生的歷史才誕生的法案,是轉型正義真正落實到台灣人民生活裡重要的一步。不義遺址保存的最大意義,在於保存記憶的空間,只要空間存在,那記憶就不會消失。藉由空間的保存維護及歷史事件的記錄,我們可以了解歷史真相。空間作為省察歷史記憶之空間,可以讓民眾共同反省威權統治時期政府侵害人權事件,進而以同理心包容歷史傷痕。這是轉型正義的真意。
最後,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的秘書葉旖旎說明:「不義遺址的存在即代表著威權歷史,是最直接對威權時期人權侵害行為的再現,同時,也是對於歷史上的暴政的警醒。現行許多事件場域因為缺乏完整的法律規範面臨被改建、拆除的處境,儘速推動《保存條例》的通過與落實,才能保留在城市的歷史記憶。」
發稿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台灣永社、台灣共生青年協會、魏廷朝人權文教協會、鄭南榕基金會、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台灣教師聯盟、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這篇文章 【新聞稿】保存戰後威權時期國家暴力的不義空間 台灣民團對《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的訴求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反對憲法訴訟法修惡,守護違憲審查制度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
文/張嘉尹、蘇彥圖、吳明孝、范耕維等 90 位法律學術工作者連署聲明
立法院院會於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力改變了憲法法庭的出席與裁判門檻。儘管先前翁曉玲等委員的類似提案,已經備受台灣公民社會譴責,甚至有超過三百位的律師為此走上街頭,抗議「憲訴法修惡」,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的立法院黨團,卻無所忌憚地複製、重現了2024年5月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粗暴修法過程,強勢闖關通過了一部影響深遠卻根本未經任何民主審議的法案。本次修法不僅明顯侵害司法權固有的審理規則權限而違反權力分立 ,其中「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的門檻規定,更與民主化至今憲法訴訟規範的修正方向背道而馳,不利於人民基本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可說是毫無疑問的「修惡之舉」。
我們是一群法律學術工作者,長年從事法律專業的教學與學術研究。我們決定站出來,堅決反對此次憲訴法修惡。
首先,《憲法訴訟法》最初便是為了修正過去《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三分之二同意門檻不利於人民救濟基本權利侵害的弊端,在歷經多年討論後於2019年制定,並於2022年開始施行。從過去三年的適用經驗來看,現行門檻的運作至今未產生任何問題,讓我們認為本次修法必要性有待商榷。
其次,目前修法後的規定使違憲與合憲決定門檻不相對稱,其理由與必要性何在,我們亦深感不解。最令我們憂慮的,仍舊是新修訂的違憲宣告可決門檻,所形成的超級多數決規則。這不僅會使少數大法官對違憲宣告握有不成比例的否決權,超越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的超高門檻,更可能使憲法法院決策過程受阻,導致其無法有效運作,並造成其無法履行確保法律符合憲法的關鍵任務。這不只是讓過去數十年的討論與改革付諸流水,更將實質地影響基本權利受侵害的人民權益。
最終,以上令人充滿疑慮與憂心的修法,我們難以想像竟然是未經多數討論,於表決前才被草率提出,這個亂象違反憲法對國會民主審議的嚴肅期盼,更令我們對台灣憲政民主的未來萬分憂慮。
作為講求客觀事證與理性推論的學術工作者,我們不願臆測此一修法是否因國眾兩黨個別憲法訴訟案件敗訴而挾怨報復。但是,我們確實目睹現實上草率的修法歷程,也能合理地預見此修法將帶來的嚴重負面後果ーー許多因基本權利受侵害,正在或準備提起憲法訴訟尋求救濟的一般人民,他們的救濟機會將受到波及。無論憲法法院無法運作或者是難以進行違憲宣告,都可能讓一般人民最後的救濟希望落空,無法在憲法法院中覓得正義,而這是希望法律制度為人們帶來公平、正義的我們所絕對不能接受的。
行政院於1月2日已經就新修憲法訴訟法向立法院提起覆議,這是憲法機制賦予立法院彌補錯誤的最後機會。我們誠摯呼籲,立法院應該通過此項覆議,讓憲法訴訟法回復原狀;這麼做不只是捍衛了憲政民主,還可以避免台灣社會陷入更激烈的對立與虛耗更多的社會成本。我們衷心期盼立法院各黨團從善如流,踏出使台灣社會團結並重塑對民主與法治信任的關鍵一步。
正因這個國家的人民渴望自由與民主,憲法法院格外重要且深具意義,故若立法院否決覆議時,我們也呼籲目前在任的司法院大法官,應本於釋字第371號與第601號解釋之先例,捍衛司法權的獨立與自主,並基於憲法對於意圖癱瘓憲法法庭的行為加以糾正,承擔守護憲政民主秩序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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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者
王泰升 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
王毓正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曉丹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王韻茹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古承宗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石忠山 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特聘教授
何彥陞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
何賴傑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吳全峰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吳明孝 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吳姿慧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
吳秦雯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吳憲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貿易實務法律暨談判碩士學位學程
呂秉翰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教授
呂彥彬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怡俐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李怡修 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暨誤判救濟研究中心研究員
李明芝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助理教授
李姿儀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助理教授
李柏翰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李崇僖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教授
李聖傑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李韶曼 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助理教授
辛年豐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周兆昱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周廷翰 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周欣怡 東海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林木興 中央研究院環境變遷研究中心博士後研究學者、台灣環境法學會理事
林志潔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法所特聘教授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建志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林政佑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映均 中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林春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倖如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恩瑋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書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琬珊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勤富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林鈺雄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邱子宇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羽凡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邵允鍾 中研院歐美所助研究員
侯英泠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洪淳琦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胡心蘭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范秀羽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范耕維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范揚弦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助理教授
孫迺翊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揮彥 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翁燕菁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兼創國院副教授
張之萍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張桐銳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雁翔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助理教授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張嘉尹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特聘教授
許春鎮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許家源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許絲捷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助理教授
許菁芳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郭家孝 靜宜大學犯罪防治所兼任助理教授
郭書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陳文葳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陳弘儒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
陳玉潔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仲嶙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陳志輝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汶津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怡凱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陳明楷 輔仁大學學法系副教授
陳秉訓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陳信安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冠瑋 日本一橋大學客座研究員
陳思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柏良 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助理教授
陳禹仲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陳舜伶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陳錫平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陳韻如 台大法律學院 副教授
惲純良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黃志堅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忠正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松茂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絜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黃舒芃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院Schlegel特聘講座教授
黃源浩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黃鼎軒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楊雅雯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葉婉如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廖福特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
劉如慧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副教授
劉宏恩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劉恆妏 國立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
劉晏齊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臺強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蔡岳勳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教授
蔡維音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蔡鎰仲 警察大學公共安全系助理教授
戴秀雄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副教授
薛智仁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薛熙平 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謝庭晃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謝煜偉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謝碩駿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鍾芳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簡玉聰 國立高雄大學財法系助理教授
簡至鴻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系 助理教授
顏榕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魏培軒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蘇彥圖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蘇慧婕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Awi Mona 傲予 莫那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非法律學者
王敏容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吳致頤 執業律師
李家蓁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
林宏陽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姜之楷 雙連醫藥協會員工
祝平一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陳品佑 臺大臨時約聘人員
陳韋樵 陳韋樵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劉健生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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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2025白色恐怖歷史工作坊分享人權研究成果 聚焦受難者經歷及口述歷史
文/國家人權博物館
為深化社會大眾對於臺灣白色恐怖歷史的認識與理解,國家人權博物館與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合作執行「臺灣白色恐怖歷史概覽編纂計畫」,並於今(9)、明(10)兩日在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館會議室舉行「2025白色恐怖歷史工作坊」,邀請政治受難者、家屬及學者專家對談,分享親身經歷與研究心得,呈現計畫階段性成果,吸引研究人員、人權工作者、一般民眾等逾百人與會。
人權館副館長陳淑滿致詞時表示,釐清白色恐怖時期歷史真相,並藉由展示、教育來推廣普及,是人權館的職責,也是落實轉型正義的重要環節。人權館自2017年起與中研院臺史所合作,在臺史所前所長許雪姬和助研究員林正慧的主持下,邀請歷史、法律、社會、文學等跨領域的專家學者與政治受難者前輩及家屬組成團隊,將大量的白色恐怖相關資料,編纂成精簡易懂且正確的辭條,依照人物、事件與案件、機構及組織、法律與制度、專有名詞等分為五大類,人權館並將相關成果匯入「國家人權記憶庫」,作為社會各界檢索、認識白恐歷史的基礎。
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所長鍾淑敏致詞時表示,本次白色恐怖歷史工作坊為期兩天,今(9)日為主題座談,邀請政治案件受難者及家屬講述心路歷程,以及分享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遭監控的經歷和田野調查經驗,呈現傷痛、苦難與勇敢的故事;10日將發表十篇研究論文,呈現本期(第六期)計畫的研究成果。鍾所長指出,臺史所與人權館將合作出版《究明原委: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的多元探索》論文集,收錄第五期計畫所發表的十篇論文,呈現過去研究的成果,厚實轉型正義的基礎。
9日座談活動,上午邀請政治案件受難者許晴富分享自己被捲入美麗島事件「藏匿施明德案」的經歷,馬撒歐.尼卡爾(Masao Nikar,漢名:林銀福)講述自己因為「獨臺會案」而被捕的故事,以及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受難者蔡德本的子女蔡式貞和蔡式良、戴龍等案受難者顧樸先的女兒顧珮箴,訴說身為受難者家屬的心路歷程,期能在檔案資料以外,透過事件相關人的補白,豐富歷史敘事。
根據促轉會所委託「威權統治時期校園與社會監控之研究」資料指出,威權時代針對宗教團體的部分,有大量監控紀錄。下午的座談將邀請親歷這些監控情況的陳南州牧師、黃哲彥牧師、林美瑢女士,分享自己的經歷,以及如何看待關於自己的監控檔案。此外,特別邀請長年從事白色恐怖口述歷史及田野調查的文化工作者,包含人權記者陳銘城、臺中新文化協會理事長陳彥斌及南臺科大講師葉瓊霞,分享當中的經驗與心得。
人權館指出,透過「白色恐怖歷史工作坊」與社會各界分享相關研究內容,有助於推動轉型正義「追求真相」的重要工程,為社會正義的實踐奠定深厚基礎。工作坊明(10)日將發表10項子計畫的研究論文,邀集中研院、國史館等專家學者分享研究成果,議題涉及政治案件偵辦歷程、管訓制度及原住民、農村、軍人等案件,詳情請鎖定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官方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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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終止對兒少身心暴力是所有兒少權益的基礎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今(1/9)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訂如何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與原則」公聽會。
人本教育基金會對於修正之核心方向,以及兒少權法應納入之重要政策,提出三大主張:
- 兒少權法修正應明確禁止對兒少身心暴力。
- 應於兒少權法中明定建立與兒童工作證(WWCC)制度
- 應於兒少權法中增訂對7-18歲兒少自殺事件回顧調查之機制。
本次修法是台灣推動兒少權益保障的重要進展機會,應明確政府義務,以兒童是權利主體的觀點,保障兒少安全及各項權益。
終止身心暴力:守護兒少安全、主體性與尊嚴
我們欣見衛福部所提出的書面說明中,「納入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等暴力侵害態樣,通盤修正兒少不當對待行為。」更進一步保障兒少身心安全。
但除上述新增的項目,兒少權法仍然應明文規定禁止一切形式對兒童的身心暴力,尤其是時常被忽略精神暴力。如此,兒少權法的修正,就可以與民法將父母懲戒權修改為保護及教養的修正互相搭配,而能更完整保障兒少的安全及主體性。
本會的主張並不是所有程度的身心暴力都要被處罰,尤其是針對家內較輕微的暴力,提供教育、諮詢、商談、實際操作方法等相關資源,也都是可行的介入。「禁止一切形式對兒童身心暴力」的要求並不是在懲罰或壓制家長,而是要敦促在個案中更積極的提供協助與資源。
現行法規對兒少身心暴力的規範仍存在諸多不足,僅針對程度嚴重的「身心虐待」進行處理,對於體罰、精神暴力等輕度但具有持續傷害性的行為未能全面禁止。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與第13號一般性意見,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應在法律中存在合法化的空間。無論是家庭中的情緒羞辱,還是學校裡的貶抑威脅,這些行為都可能對兒少的心理健康造成長期損害,應予以明確規範。
此外,精神暴力也是目前最常被忽視的一環,卻能對兒少造成極為深遠的不利影響。精神暴力包括對兒少的羞辱、威脅、孤立或長期否定等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可能導致兒少的自信心與心理韌性受損,還可能成為後續人際問題與精神疾病的成因。因此,兒少權法修正中應明確將「禁止身心暴力」納入法律條文,並輔以對親職的支援以及對教育場域的監督。
強化親職支援系統:協助家長掙脫暴力的世代複製
本會於2022年5月進行「家長育兒教養需求」問卷調查顯示,有高達77.7% 的家長,在有配套措施支援下,贊成家內零體罰。這反映出家庭教育的巨大需求:家長並非抗拒修法,而是希望有窗份的支持及增能,幫助自己在與孩子的相處上,能不使用或複製身心暴力。
在上述調查中,家長有進一步表達需要的具體支持有:
- 強化親職教育: 提供家長具體可用的指引,幫助家長理解如何在日常中區分管教與暴力行為,並掌握具體的正向教養技巧,減少因無助而採取身心暴力的情形。
- 增加親子友善空間,並進一步增進所有場所的親子友善: 公共場所中對兒童的排斥與壓力經常加劇家長的困境。本會建議政府強化現有所有公共空間的親子友善,藉由公領域的示範效果,讓所有場所的親子友善也逐漸提升。這不僅讓家庭舒緩育兒壓力,也能提升社會對兒童的包容與理解。
- 完善托育系統:幼兒園、托育機構虐童、不當對待頻傳,以及名額不足或學費高昂。都增加育兒的壓力與恐懼與恐懼。政府應加強提供安全、有品質且可負擔的托育服務,為育兒家庭減壓。
- 提供育兒喘息服務: 單親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處於脆弱處境的家長,更容易在高壓下陷入不當管教的循環。政府應建立公費育兒喘息機制,讓家長能獲得必要的休息與支持。
建立「與兒童工作證制度」:讓所有兒少場域的工作者都經過基本安全查核
目前已經發生多起,曾涉及暴力或性侵害的人員,透過工作再度接近或傷害兒少。例如:
- 桃園30年前曾性侵兒童的張姓教師,2017年又開了招收兒童的畫室。
- 某踢拳道協會教練證的林教練,曾兩度性侵,受刑,2020年協會就接獲投訴知情,但一直到2024年1月,林姓教練的教練證都沒有被撤銷,直到本會函文體育署、開記者會強烈要求處理,才讓他教練證被撤銷,但即使沒有教練證,他還是能開班教小孩。
- 戲曲專業的某國立學校,調查證實李師至少對5位學生性侵、王師至少對兩位學生性騷擾。但李師和王師,目前依然可以在劇團或音樂團體中接觸到打工、實習或訓練、參訪的小孩。
- 2024年4月,長年辦理寒暑假兒童營隊的新竹「怡然自得人文生態工作室」被發現負責人曾於營隊中犯對兒童性侵案。
- 台中某國小棒球隊教練,曾有對兒少性侵之犯罪前例,仍取得棒球練證照,又至學校服務,在學校期間另造成至少31人受害,最小的受害者僅2年級。
兒少安全保障,除了家庭、學校外,還一個重要面向是活動場域的安全。本會提出「與兒童工作證」的倡議,建議針對與兒童密切接觸的工作者進行安全審查與兒童權利基礎知能培訓。這個制度的建立,可透過基礎安全查核,有效阻止對兒童有風險的人員進入兒少工作場域,讓兒少在參與運動、才藝班、兒童營隊等活動時,不至於接觸到高風險的人員。
兒少自殺防治:建立兒少自殺事件回溯分析機制
我國近年兒少自殺事件層出不窮,教育部112年「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指出,學生學生自殺、自傷事件,112年計14944件、15196人次,明顯較110年計 11670 件要顯著提高。
其中,以國中通報件數最高,計5845件,5936人次,其次為高級中等學校計 4061件,4108人次;由此可知我國青少年學生自殺、自傷問題仍相當嚴重。
自殺率上升不能只歸因於兒少個人議題,而是進一步了解導致心理不健康的結構性因素,包括學業壓力、體罰、不當對待、霸凌等。
舉例而言:監察院曾經調查的2015年崇明女中事件、2018年板橋國中事件、2017年民權國中案、2022年發生的豐原高中案,都可以看出環境因素的重要影響。但諸如校園威權、濫用輔導管教權力欺負貶抑等,幾經監察院糾正,媒體追蹤,但卻仍未受重視,政府也未提出全面改善文化、體制的政策方案,只是一再重複既有政策,定期提醒重申。
現行自殺防治機制以安全網方式建構,希望夠接住身心受傷疲憊的孩子。相關制度圍繞在自殺、殺傷通報、後續輔導諮商介入,避免孩子接觸自殺高危險方法(如高樓)。
但對於孩子身心狀況的成因,尤其是對於環境危險因子、校園文化危險因子等因素,欠缺個案回朔調查機制,一般性的研究也不足。
本會認為,有必要以法律明定持續性的自殺事件回顧調查之機制,並逐年出具報告,以確保掌握整體兒少環境中造成兒少自殺的風險因素,來做為自殺防治政策擬定、執行之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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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勞動部認證!東方設計大學未誠信協商,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限期與工會恢復協商、回應補償減薪訴求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東方設計大學誘騙教職員減薪,且提前停辦導致教職員工全失業。教職員組成工會後,校方依然打壓工會活動,無視工會依法提出的團體協約協商,違反誠信協商義務。勞動部已裁決確認校方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令限期提出對應方案並恢復協商。高教工會呼籲東方設計大學及其承接單位高雄科技大學正視爭議,追究相關責任,並妥善解決教職員的權益問題。
誘騙教師簽署減薪同意書,卻違反承諾惡性退場
位於高雄東方設計大學多年來由全校教職員努力經營,但在2021年時,時任董事長鍾瑞國卻在會議中公然誘騙教職員,聲稱為了讓學校可以「永續辦學」,將募資1.5億元,由財團入主學校,但條件是要求教職員同意由原本的「借薪」[1]改為「減薪」。鍾瑞國董事長還承諾,若財團最後無入主,就不會減薪,同時也表示同意書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將在大家面前全部撕毀,以公然承諾來誘騙教職員簽立「學術研究費調低同意書」以配合財團入主。多數教職員因為一時誤信董事長,被騙簽下同意書。
然而校方接下來的做法猶如詐騙集團。首先,並非所有的教職員都簽署了同意書,但鍾董事長也沒有如先前所說的將已交的同意書撕毀,爾後還擅自延長同意書的時效,苛扣教職員薪資。另外,當初承諾的集團入主及1.5億元的資金也跳票,變成個人捐資僅6千萬元。當初教職員同意減薪的前提條件已經跳票,但校方卻依然持續片面減薪。教職員無不感到錯愕,自己辛苦奉獻多年的學校,竟變成最可惡的詐騙集團,公然說謊還侵佔教職員薪資!
更可惡的是,在背叛了教職員的信任,以及違法減薪後,校方卻在改善其尚未結束的情況下,突然向教育部申請提前停辦。這下教職員不但薪資被莫名苛扣,還得面臨失業的危機。
[1] 在「減薪」之前,教師早已被要求「無息借薪」給學校,等同於是拖欠薪資且不付利息。工會要求合理補償,校方卻虛偽協商,毫無誠信
受騙上當的教職員於2023年10月組成高教工會東方設計大學分部,並向東方設計大學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求校方適處理110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期間遭不當刪減的薪資(學術研究費及專業加給)。高教工會主張,校方應合理補償教職員被苛扣的薪資。校方雖然缺乏現金,但其不動產經鑑價有高達24億元的市值,完全有能力在停辦並解散清算後給予多年來為學校奉獻的教職員合理補償。
高教工會於2023年11月1日向東方設計大學提出團體協約協商要約,但校方卻未依法於60日內向工會回覆對應方案,甚至直到今日依然沒有提出,違反《團體協約法》及《工會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明顯是藐視工會、打壓工會活動。
工會在協商會議前,已經明確告知校方,協商事項涉及董事會權責,希望董事會指派獲授權的代表出席。校方也回應將於董事會議中「凝聚共識」並推派代表。然而校方再次展現詐騙集團的手法,不但在董事會議中完全沒有對工會提出的團體協約進行實質討論,更沒有達成共識。對於教職員依法提出的團體協約置之不理。
到了2024年1月3日,雙方終於進行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這時校方依然沒有提出對應方案,也沒有董事會授權的代表出席。校方的協商代表蔡匡忠校長以及林小燕律師更是不斷地迴避團體協約合理入球,只會跳針般的重複「減薪一切合法」、「要有法院判決才能請求」等語。
事實上,團體協約本就是為了爭取優於法令及改善未來勞動條件,與減薪是否合法並無直接關係。工會主張的是在學校停辦時,給予教師合理的「補償」。但校方卻不願正視團體協約的正當性,聲稱一切合法,造成協商破裂。但若要爭論減薪合法性問題,現在也已經有法院判決確認學校的減薪行為違法,但至今學校依然不知悔改,繼續浪費政府挹注的資金提起上訴。
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獲勝,學校限期恢復協商
對於校方蠻橫無理、藐視工會的行為,工會在2024年3月29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經過多次審理,裁決委員會於12月10日作出裁決,認定校方未於60日內回覆團體協約的對應方案,構成《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及《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因此,東方設計大學除了要將裁決主文公告於學校網站上,還必須在文到30日內向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對應方案,並繼續與工會進行協商。
時任校長蔡匡忠「護財有功」,歸建高科大即榮升副校長
時任校長蔡匡忠本任職於高雄科技大學,借調至東方設計大學擔任校長,擔任東方校長僅8個月,就提前申請停辦,剝奪師生原有的改善期。在任期間蔡校長不但拒絕妥善處理不當減薪爭議,其對待團體協約協商的做法,也經勞動部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顯然是個公然違法的校長,有重大失職且敗壞教育界風氣。如裁決決定書所述:
「相對人(校方)先前請求教師協商自動降薪時,應未有提出任何法令依據;反之,教師請求相對人協商於學校清算財產時補償其薪資損失,相對人卻要求須提出法令依據,顯見相對人之主張已然自相矛盾。」
在2024年1月3日的協商會議中,工會已經提醒蔡匡忠校長,雙方可以藉由團體協約妥善解決爭議,希望不要造成雙方對簿公堂。況且,訴訟曠日廢時,等到判決確定,學校早已解散,就不可能再來談團體協約。不料,蔡校長竟回答:「那不是也很好嗎?」完全是在藐視勞工的協商權,寧願濫用政府墊付的基金與教師打官司,也不願意妥善面對勞資爭議。
東方設計大學已經於2024年7月31日停辦,解散清算後校地及不動產將由高雄科技大學承接。由於蔡匡忠先生在擔任東方設計大學校長期間,打壓工會的合理協商,拒絕妥適處理教職員的權益及訴求,導致教職員蒙受巨大損失。但是對於承接的高科大來說,蔡校長可以說是「護財有功」,守住了本應給予教職員的補償,將教職員的權益「獻祭」給高科大。這樣的「功績」也讓蔡匡忠先生在歸建高科大之後,直接高升副校長。
如今勞動部的裁決結果已經認證蔡匡忠先生在擔任東方設計大學校長期間,顯然有違法事實。身為校長,也未妥適處理退場過程中的爭議,導致現在爭議依然無法解決,但蔡匡忠先生卻拍拍屁股走人,顯然已構成重大違失。高教工會認為高科大應該立刻檢討蔡匡忠副校長的適任性,文明社會的大學副校長不應該由打壓教職員、違法違規的人擔任,蔡匡忠先生應該立即下台,並且公開道歉!
學校尚未解散,應儘速與工會協商
雖然東方設計大學已經停辦,但學校及學校法人依然存在,且勞動部也認為必須繼續與工會協商,令學校在1月10日前回覆工會對應方案。
高教工會在此呼籲,東方設計大學的現任代理校長施清添先生以及承接東方校產的高雄科技大學應儘速且妥適的回應此爭議。勇於面對學校過去不當減薪,藉由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方式,給予教職員合理的補償。
圖一:勞動部113年勞裁字第11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全文下載: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_113勞裁第11號)
圖二:東方設計大學列入專輔至停辦記事。(高教工會東方設計大學分部製圖)
圖三:東方設計大學網站。(https://www.tf.edu.tw/)
依照勞動部裁決,東方設計大學應自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裁決決定主文公告於網站首頁10日以上。但校方對於雙方爭議一再拖延,導致本裁決決定時,學校網頁僅剩「留守業務處」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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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電別為強推四接 降格為謠言製造中心
文/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共同聲明稿
日前多個環團至環境部前召開「四能換四接 還我好空氣」許願記者會,許下:1、永續四能換四接;2、停止燃氣漂綠;3、協和燃油除役;4、汰火電轉再生;5、告別酸雨海洋永續等五個願望。
並揭發協和四接環說書明明記載「硫氧化物排放量242.7公噸/年」,台電卻拍攝「漂綠」廣告詐稱「沒有硫氧化物」;同時竟採用現行空污管制值數倍的舊許可值(即目前已不能合法排放的污染量),作為改建前後空污減量比較基礎,有誤導民眾之嫌;實際上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所公布台電的內部文件已經顯示,協和3、4號機因無法符合「三級防制區加嚴標準」,台電內部評估應於「加嚴標準生效前除役」!
詎料,台電公司未反省自身在四接議題上多次使用欺騙、誤導手段,竟發布新聞稿抹黑、影射環團:採「不發電、不供電、不換油、不換煤」的「四不立場」反對北部用電。並稱台電以所購買天然氣合約之規定含硫量最大值每標準立方公尺含硫量35毫克,估算硫氧化物年排放總量為242.7噸,此為最大排放量,僅作為環評管制依據,實際排放的量測值近乎為零[*1]。
[*1] 2025.01.07台電公司「呼籲特定人士勿採四不立場反北部用電 支持四接可減煤、去油、少空污」新聞稿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質疑:台電購氣合約既允許「含硫量最大值每標準立方公尺含硫量35毫克」,並據以估算改建2部燃氣機組的硫氧化物年排放量242.7公噸/年,顯無法保證未來不會排放硫氧化物。自不該拍「漂綠」廣告謊稱:「燒天然氣發電沒有硫氧化物」。
台電既拍廣告宣稱「燒天然氣發電沒有硫氧化物」,就該修改購氣合約,並在環評會中承諾,使購買的燃料完全符合廣告內容。而非玩兩面手法:一方面透過漂綠廣告,哄騙民眾支持協和四接,另方面又要求環評容許每年可排放242.7公噸硫氧化物。
前年3月,中佳公司為開發有空污的燃氣火力電廠,曾向台電公司購買中火的「空氣污染排放權」。既然台電宣稱:「燒天然氣發電沒有硫氧化物」,環評就不該允許協和四接排放硫氧化物,以免協和四接製造空污,竟還取得可高價轉賣的「空氣污染排放權」!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則表示,環團許願內容,要求「永續四能換四接」、「汰火電轉再生」,顯係支持以更乾淨的再生能源,取代高污染的燃氣火電,何來「不發電、不供電」?要求「協和燃油除役」,何來「不換油」?協和電廠係燃油電廠,而非燃煤電廠,要求「永續四能換四接」,與「不換煤」何干?況落實節能、能源管理、儲能及再生能源等永續四能,也可以達到早日「脫煤」的效果。協和3、4號燃油機組因無法符合「三級防制區加嚴標準」,台電內部評估應於今年7月1日加嚴標準生效「前」除役,台電執意改建高污染、高碳排的燃氣火電,將拖累我國減污與減碳的腳步。
另外,針對協和四接環評即將於1/17召開乙事,王醒之指出,前年環保署針對協和四接案的「黑箱環評事件」創下台灣環評史三十年來首度的惡例,至今讓人餘悸猶存;當時不論是要演出輾壓通過的劇本、還是最後臨時喊卡的橋段,在場的人都可以感覺得到環評後面的那隻操控的手。而今雖然已經「升格」為環境部,但卻又看到中火二期或是高雄七接的環評會議,無論反對聲浪、社會疑慮有多大,到最後閉門會議完仍是建議通過。
王醒之說,面對行政權的巨大,宛如眼睜睜的看著自己被送進絞肉機的無奈。他呼籲關心此案的所有人,當天一起到環境部表達心聲,除了期許環評的專業性與獨立性得以恢復外,更希望能看到環評機制能朝向監察院念茲在茲的《奧爾胡斯國際公約》,讓「氣候民主」在台灣生根。
這篇文章 【聲明】台電別為強推四接 降格為謠言製造中心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