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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違法欺壓育嬰留停員工,桃市府拖延不罰,經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抗爭討回首波薪津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長榮航空自 2024 年以來,已七度遭認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其中以「將育嬰留職停薪列為不在職天數、影響調薪」的違法程度最為嚴重。經本會常務理事林昱嘉申訴性平後,近百位空服員配合工會行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終於推動長榮航空在2025 年修改調薪規範。然而,長榮航空仍拒絕返還歷年遭違法扣減的薪資,本會遂再度號召工會行動,超過六十位空服員提出性平申訴與支付命令,並於7月15日召開記者會,抗議「桃市府包庇財團、拖延開罰」,並要求長榮航空立即返還薪津。
經過空服員九個月來配合工會行動、堅定抗爭,長榮航空終於在 8 月 7 日通知,針對 2021–2023 年間因育嬰留停遭不利處分的員工,啟動返還薪資的和解協商。此次範圍不僅包含空服員,更涵蓋機師、地勤與辦公室人員,受惠人數高達數百人。這是本會推進的重要勝利,也再次證明:若沒有工會與會員的集體行動,勞工連最基本的法定權益都難以獲得保障。
本會也提醒,因每人育嬰留停的區間和受影響的薪資數額均不相同,如不同意長榮航空所提返還薪資的計算方式,而不同意和解,請務必提起性平申訴,因為你的權益並不會自動返還。
然而,本會必須再度嚴正譴責桃園市政府。超過六十位空服員在 2025 年初陸續提出性平申訴,其法律性質與本會常務理事林昱嘉一案完全相同,只要桃市府比照前案立即認定違法、依法裁罰,受害員工早已討回薪津。但桃市府屢屢拖延,先推託需等待勞動部訴願,訴願結果確認長榮航空違法後,桃市府公開承諾於七月底審理,至今仍未有結果。桃市府一再跳票,為護航長榮、包庇財團,公然失信於勞工,本會表達最深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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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完整公告土污場址——呼籲基市府設置協和土污資訊平台與專家委員會
文/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今日(28日)於基隆市市政府前舉行「完整公告土污場址——呼籲基市府設置協和土污資訊平台與專家委員會」記者會。針對協和電廠內土壤嚴重污染事件,基隆市政府的調查結果明確顯示土壤污染超標,恐嚴重影響基隆市環境與市民健康。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於記者會中呼籲基隆市政府完整公告土污場址、設置協和土壤污染資訊平台與專家委員會,並遞送陳情書及要求基隆市長謝國樑簽署「成立協和四接專案小組嚴謹把關」承諾書。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召集人王醒之表示,台電協和四接開發案爭議重重,土壤汙染嚴重超標問題宛如「房間裡的大象」,環境部與環評會不但視而不見,在今年2/26大會當天仍以17:0粗暴通過本案;而今基隆市政府六月十二日進場採樣土壤與地下水汙染九個點位的結果已於七月中旬出爐,問題顯然「從大象變成了恐龍」!其中兩點次的鎳金屬汙染分別超過管制標準8倍與1.8倍、一點次的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甚至超標42.4倍!而根據台電自己同步進行的「全廠土壤汙染細密調查」,六月份完成第一階段,與過去資料相對比,竟然還新增加了11個汙染超過管制標準的點位,足見過去多年來的汙染仍持續發生中!
王醒之指出,這些汙染包括了多項重金屬、多氯聯苯、總石油碳氫化合物等,不只汙染了大量的土壤,甚至可能已經污染了地下水與基隆的/外木山澳的水產動植物保護區。上述資料土壤汙染源明確,基隆市政府應直接依土汙法規定將全廠公告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而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該場址應「禁止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王醒之呼籲,為了保護基隆、控管土壤汙染風險,基隆市政府應頂住所有來自政治與行政的壓力,不應接受任何限縮、變造土壤污染管制公告範圍的關說,應根據土污法規定依法行政,「完整」公告土壤管制區,並公開所有資訊,要求台電整治好土染污染問題,先尊重土地倫理、維護國民健康是基隆市最基本的標準,台電做好這些才有資格談後續的開發行為。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桃園市政府就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案,設置「監督小組」監督污染整治狀況,RCA員工關懷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等民間團體及附近里辦公室代表參與會議共同監督;並於該府環保局網站設置「監督小組資訊公開平台」,完整公布整治相關報告及審查會議紀錄。
希望基隆市政府比照桃園市政府,就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整治案,設置「監督小組」,納入民間團體及附近里辦公處共同監督污染情形及整治進度;並於環保局網站設置「監督小組資訊公開平台」,向社會大眾充分揭露協和電廠土壤污染情形及整治進度。
此外,上次環團記者會後,據聞台電一直在找誰洩密?但協和電廠的土壤污染攸關公眾健康且無工商機密可言,台電不該隱匿不讓外界知道。希望台電主動上網公開完整的污染資料;若台電不主動公開資訊,請基隆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25條等規定,命台電提供資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7 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為下列查證工作,並得命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提供有關資料:一、調查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情形及土壤、底泥、地下水污染物來源。二、進行土壤、地下水或相關污染物採樣及地下水監測井之設置。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採集農漁產品樣本。」、第 25 條:「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污染控制計畫或適當措施之實施,應予配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場檢查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該等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常務理事陳憲政律師表示,協和電廠已經受污染的土壤,如果沒有整治就進行開發,那麼開發之後,受污染的土壤可能會被運到其他地方再利用,或是拿去填海造地,都可能造成污染擴散與二次污染。基隆市政府是土壤汙染的地方主管機關,環保局應確實調查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情形及、確認及移除污染物來源,並追查污染責任。甚至應該知會農業單位,採集農漁產品樣本、管制或銷毀農漁產品或作物。還有水利單位,確認污染區內地下水水權是否需要加以限制等等,這些都是必要的處置。基隆市政府責無旁貸。
台灣頭文化協會總幹事張雯玲表示:依協和電廠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報告,污染可能原因包含「飛灰飛散」;而飛灰飛散不只會污染土地,亦會透過空氣傳播,危害基隆市民健康!協和3、4號機分別於69年3月16日及74年8月26日商轉,迄今已超過45年及40年,相當老朽;且該二機組原定去年底除役,現已多污染8個月,應盡速除役,停止繼續排放污染,並於除役後,徹底調查包含3、4號機在內的全廠土壤污染情形,以維護基隆市民健康。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發言人陳薇仲表示,自協和電廠更新改建案暨第四天然氣接收站填海造地方案於2018年底闖關環評之初,換了一屆又一屆的環評委員,只見對協和案把關能力不斷向下探底,然而,直到賴清德執政時的這一屆環境部長彭啟明所領軍的環評委員,讓人見識到環評會可以如此不顧專業顏面、如此聽話護航錯誤政策對基隆軟土深掘。甚至,在今年二月時,為了加速台電四接案的開發,環評委員更聽令環境部、直接無視協和廠內依法應停止環評審查的嚴重土壤污染案,宛如中國人大會無異議一致通過四接荒謬案,更清楚顯示了賴清德內閣中環境部長彭啟明毫無專業與保護環境的政治風骨,彭啟明更應該為台電利益護航破壞環境之天然氣接收政策為自己的無能下台道歉。
陳薇仲再一次強調,今天來到市政府前,就是因為基隆市民已經完全無法信任傲慢的中央政府,不僅不斷打著能源轉型卻枉顧轉型正義,不斷以接收站對基隆還有全台海岸開刀,更堅持錯誤政策不願修正。在此,要求謝國樑市長履行今年二月所承諾的「組織基隆市府的『專案小組』,針對未來建使照的審核及市民對於安全上的考量,嚴格把關」。請謝國樑拿出市長的肩膀,儘速加嚴協和廠內全廠公告為污染場址,並邀集比環評會烏合之眾更專業的專家、儘速成立專案小組保護基隆市民安全與健康!
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聯合發起單位: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左下角工作室、看守台灣協會、社團法人野薑花公民協會、永續海洋外木山工作室、荒野保護協會、基隆市野鳥學會、基隆市海洋保育協會、基隆市教育關懷協會、基隆市教師職業工會、基隆市願景永續發展協會、基隆永續發展實踐青年行動聯盟、綠黨北北基黨部、基隆市原住民族生活互助協會、基隆市議員陳冠羽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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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首例!桃園地院裁定萬能科大應於專案教師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保障勞權!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大學專案教師遭惡意不續聘!?訴訟期間得聲請「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
首例!桃園地院裁定萬能科大應於專案教師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保障勞權!
過去數年來各大專校院頻傳濫用「專案教師」,要求超時工作,並經常發生恣意不續聘等爭議,傷害大專教師工作權益甚鉅,已引起監察院於110年進行糾正。工會每年也接獲諸多公私立大專第一線專案教師投訴,指出遭學校惡意壓榨,因缺乏合理續聘標準而「敢怒不敢言」,甚至遭「用完就丟」的處境。
然而,隨著《勞動事件法》的施行及近來法院的裁判趨勢,終於開始迎來糾正歪風的可能。
位於桃園的萬能科技大學,109年2月起聘任一位教師擔任觀光休閒系的專案講師,並要求該師112年2月起兼任教務處執行秘書工作。歷年來該師教學與工作表現良好,教師評鑑112學年度甚至取得100分滿分。然而,因萬能校方有意做其他人事安排,先是宣稱該師教學不力於113年7月起不再續聘,經該師反應評鑑達滿分並無教學不力情況,萬能再宣稱有業務減少要減少聘僱人力的情況,所以仍要不續聘;然而,萬能校方卻又同時新聘2位專案講師及1位執行秘書接任該師既有工作,引發該師認定遭惡意解僱,顯不合理。
該師在尋求高教工會協助下,與學校調解不成立後即向法扶基金會申請勞動部訴訟扶助專案,由扶助律師向萬能科大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應存在之訴,目前仍在桃園地院審理中,並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訴訟期間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
桃園地院裁定萬能訴訟期間應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師
對此,桃園地方法院114年7月29日即作出裁定(114年勞全字第10號),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要求萬能科技大學對該專案教師於訴訟審理期間,應依原聘僱契約繼續僱用並給付工資,確保專案教師訴訟期間之勞動權益。法院並以萬能科大有雄厚校務基金,且已新聘其他教師代表有人力需求為理由,認定該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並非窒礙難行,故應核准請求。
據工會了解,桃園地院此裁定為《勞動事件法》109年施行以來,我國首例大專專案教師獲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有代表性意義。該裁定能為諸多遭違法不續聘之大專專案教師指引救濟可能:若專案教師遭學校惡意解僱後提起訴訟,未必要曠日費時至訴訟定讞,就能經法院裁定「定暫時狀態」先行回到學校崗位任職並受領薪資,使為爭取應有工作權之路門檻合理降低。
大專專案教師法制上非「免洗筷」,學校無理由不續聘即可能違法!
工會指出,我國各大專校院校方經常誤解,認為專案教師得於一年一聘後恣意不續聘,或者聘任期間得恣意壓榨、逼迫超時工作。然而,目前教育部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5條第3款規定:「(專案教學人員)…聘期一年以上者,應辦理評鑑,作為再聘與否之參考。」,亦即續聘與否應參考評鑑結果,並不得恣意而為;且依該實施原則專案教學人員的授課時數、差假、薪酬都要比照編制內同級專任教師,不得受差別對待。對於目前各大學未確實落實專案教師權益保障的情況,教育部應予徹查。
再者,根據勞動部所發布的勞基法指定適用對象,民國103年8月1日起,私立學校編制外人員即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私立大專校院只有「僅從事教學工作」的專案教師,可以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若專案教師並非「僅從事教學工作」,而是在教學之外有額外從事行政、服務等勞務,就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學校聘任之教學若從事繼續性工作,其聘期應為「不定期契約」,學校若要解僱或資遣教師即須合乎勞動基準法的法定事由,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過去高教工會已協助並公佈過弘光科大恣意解雇專案教師,遭法院判決違法的案例(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45號),引起各界關注。如今桃園地方法院再裁定萬能科大應於訴訟期間繼續僱用專案教師,可謂再次宣示應有的法制標準。遺憾的是,這種把專案教師當「免洗筷」、未有合理標準即解僱教師的辦學歪風,迄今仍出現在部分大專校院之中。也因此,工會認為有必要繼續協助各大專校院的專案教師維護勞權,並轉發法院裁判所傳遞的訊息,以正視聽。
工會肯定法院裁定,呼籲萬能科大檢討改正,勿再濫用與壓榨專案教師
以萬能科大一案為例,雖然目前法院僅是先依勞動事件法定暫時狀態要求學校繼續僱用該教師,尚未做成最終裁判。但此一作法已協助了該教師不致於馬上陷入經濟困境而得放棄權益,因此較能有餘裕一邊繼續在學校工作,一邊透過法院持續審判該解僱是否違法,屬於對訴訟期間專案教師勞權的合理保障,本會對桃園地院該裁判予以肯定。工會也呼籲萬能科大應依照法院裁判妥適辦理,於訴訟期間以既有勞動契約(包括專案講師聘約及兼任執行秘書聘約)繼續僱用該專案教師,給予正常排課並因兼任行政聘約而減授鐘點,勿再恣意侵害勞權。若一審宣判學校敗訴,即應檢討改正而非恣意上訴。
最後,本會呼籲包含萬能科大的各大專校院,切勿再把專案教師視為無法令保障的次等教師群體對待!除非專案教師遭證明顯然教學不力,有「不適任教師」的情事,否則大學若預備聘任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外,若從事繼續性的教學工作就應有持續聘任的準備,避免任何傷害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的違法爭議。工會也呼籲廣大的專案教師群體加入工會,以群體力量維護大專校院應有的教師勞動環境與標準!
附件: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勞全字第10號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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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竟有醫院要求主治醫師上下班需打卡,這是為了什麼目的?不打卡會有懲處嗎?
文/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近期網上熱議,竟有醫院要求主治醫師上下班需打卡,這是為了什麼目的?不打卡會有懲處嗎?遲到早退要扣薪嗎?
我們綜整現有的片段資訊(歡迎持續提供給我們更多細節),認為該項政策最可能與替醫師節稅、間接節省醫院人事成本有關。現行法律即規定,勞工每個月薪資裡的加班費部分,可以在一定的程度內免稅,該項規定並未將醫師摒除在外,但除了部份住院醫師以外,目前尚無所謂工時規範,亦即主治醫師基本上不可能界定出標準/延長工時之別。
對稅務機關來說,因無法一一盤點逐家醫院主治醫師工作情形,勢必需要明確佐證以合理化其免納所得稅的申報,此時對雇主而言,由員工自行製備出勤記錄洽成為最簡單的方式,且此舉在其他職類員工身上早已行之有年,人事單位行政作業最為單純。我們認為,若醫院真要以此作為現行制度下免稅方式的依據,則應闡明立場、分析利害關係,始能令醫師願意配合。
過去從住院醫師開始,就觀察到廣大醫師群體對於打卡上下班要求的不樂意,認為繁瑣且徒具形式,延長工作時間亦不能請領加班費等,這樣的狀況其實不僅醫師,在產業形態日趨多元,甚至居家辦公普遍的今日,其他職業也頻有這樣的爭議。為此,我們對醫院有幾點提醒:
(一)應闡明要求主治醫師上下班打卡的動機
(二)工時紀錄早已由勞動主管機關闡明並非僅限於以打卡方式呈現,任何形式諸如識別證刷門禁紀錄、工作文件上的時間戳記皆可作為佐證,亦即若醫院有心蒐集工時狀況,除了打卡的動作以外應有更簡單的方式
(三)未配合上下班時間紀錄者不應逕行懲罰,且工時紀錄除可能作為免稅加班費申報用途外,不應外推至對於員工的考評與獎懲。
其實工時紀錄並非洪水猛獸,若是有一機制能夠動態紀錄醫師的工作態樣,作為資源劃分與政策制定的參考也非壞事,但由過去經驗來看,沒有完整法規授權、配合懲罰一併推行且手續繁瑣的作業要求,通常只會帶來反效果,諸如事後補登記錄等,只會造成員工反感且無法實現其他預期效果。若加班費免稅的風潮蔚起,諒必更多醫院可能效法之,其經營管理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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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有毒的安慰劑
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
2025年8月27日
近來,立委倉促推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相關刑罰的修法,不僅無法回應人民對治安的擔憂,更無法從源頭降低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改善監所管理與矯治教化的不足,反而陷基層監所管理人員於困境。所有的修法草案,也無適當的科學實證及評估,反而充滿錯誤資訊,讓修法成為不僅是無用,更是有毒的安慰劑。
民間團體反對此次修法草案,聯合聲明如下:
#勿置矯正人員之人身安全於不顧
假釋制度的存在可以讓長期刑的受刑人保有改悔向上的希望,也讓受刑人有配合規定好好服刑的動機與意願。如若剝奪其假釋機會、使其人生失去希望,將使監所的基層工作者難以管理這群沒有明天的人,也等同置這些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於不顧。2007年法務部委託中研院包括陳新民、黃富源及吳志光等學者進行「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當時研究團隊即在期末報告中指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對監獄管理的危害。而且,此舉更將使長期處於高流動率的矯正現場情況更加惡化,各機關的戒護比恐將越攀越高,加劇矯正機關管理困境的惡性循環。
#終身無望的刑罰是酷刑
終身監禁表面上雖然保留了生命,實則剝奪了希望與尊嚴,使人活著卻感覺等同於逐日死亡。若無假釋可能,監禁就不只是限制自由,而是徹底否認一個人存在的價值,每天活在絕望裡,沒有目標、沒有未來,也沒有活下去的理由,因此可能導致嚴重的身心疾病,甚至使受刑人嘗試自殺。
在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認為終身監禁屬於酷刑而禁止,如歐洲人權法院於2013年的Vinter v. United Kingdom 判決中,認定終身監禁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規定;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於2022年所作成的R. v. Bissonnette判決中,也認定沒有假釋機會的終身刑「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不具正當性」,而違反《加拿大人權憲章》第12條關於保障人民不受殘酷而非常態刑罰的規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第7條也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而且,我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由尤伯祥大法官提出、陳忠五大法官加入的協同意見書中,肯認終身監禁實際上是藉由監獄之隔離功能將受刑人永久逐出社會之措施,這樣的刑罰具永久否定其社會成員身分之作用,是侵犯人性尊嚴的;且至少會構成殘忍、不人道之處遇或懲罰,因而違憲。台灣2015年的大寮監獄事件,更殘酷地揭示了在絕望中失去希望的受刑人,最終可能以自我毀滅作為唯一的「出路」,我們必須正視這個教訓,避免重蹈覆徹。
#修法評估要基於事實基礎
部分立委持續錯誤引用法務部2023年所公布之數據,聲稱無期徒刑罪犯平均關押17.9年就得假釋出獄,致無期徒刑流於形式。然而,台灣在2007年才將申請假釋門檻年限從15年提高到25年,代表台灣至少要到2032年才會有首批適用「無期徒刑25年報假釋門檻」新制的受刑人得以申請假釋。在假釋年限是15年的狀況下,要將近20年才得以假釋;當假釋年限提高到25年時,不管平均幾年得以假釋,肯定是超過25年。縱使該批受刑人報假釋,也仍需要經過層層評估和審理,才有可能被核准假釋。因此目前的重點應該在於假釋制度的合理化,而非喊價式的重刑化修法。
雖然立法院修法流程未如同行政單位修法流程,明確訂有「人權影響評估機制」,然終身監禁草案涉及對人權重大衝擊,且根本性地改變台灣刑罰體制,草案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顯有疑義。因此,立法院也應該要秉持立法委員的專業,審慎進行修法評估。
目前已經看到國民黨立委提出草案,據報載法務部也已經提出類似的草案,由行政院審議中。適用2007年修正「無期徒刑25年報假釋門檻」新制之受刑人假釋狀況尚未有任何資料,究竟矯正和預防犯罪之效果如何,立法院和法務部都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修法,完全缺乏正當性。民間團體呼籲立法院不應倉促通過修法,無論個別立法委員或者法務部都應該於提案前經過審慎的人權影響評估,特別是徵詢監所基層人員、有關機關與民間團體的意見,以更妥適的修法回應民意的期待。
#聯合聲明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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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跨世代參訪團啟程:台灣青年赴北歐學習民主與公共對話
文/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暖暖蛇青少年共學團與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暖暖蛇青少年共學團與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歷時一年半籌組「新世代台灣:北歐視角,對話平等與民主的未來」參訪團,將於8月29日啟程,展開為期35天的北歐行程。此行聚焦教育、社會、政治、經濟、民防與環境六大領域,盼為台灣民主與世代共學注入新能量。
旅日學者也是參訪團員之一的王貞月,觀察到北歐地方議員僅領交通與出席費,政治被視為公共服務而非職業;其比例代表制也降低了政治門檻,讓包括年輕人在內的多元群體能進入議會,促進世代對話。她強調北歐這樣的制度設計是鼓勵青年參政的重要關鍵。
來自暖暖蛇青少年共學團的高二生張瑞捷指出,台灣網路討論氛圍常忽視甚至歧視青少年聲音,不利於公共議題的理性交流。他期待透過此行參訪挪威高中,親自與同齡的挪威青年黨員們交流,讓台灣公共討論能更尊重青少年參與。
曾在核三重啟公投意見發表會上擔任反方代表的吳亞昕,則聚焦能源轉型。此行將參訪芬蘭「安克羅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她期待能深入了解芬蘭政府如何和地方溝通,讓居民接受處置場蓋在住家附近?我們能不能從中學到一些不一樣的溝通方式?要怎麼處理核廢,才能對下一代負起責任?我們會帶著這些疑問,在參訪中進行辯證。吳亞昕認為不同能源皆有其代價,應以開放態度面對風險與挑戰,尋找多元對策,而非單一「標準答案」。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發言人沈佩玲則以「期待、學會、想望」三個層次闡述此行核心意義。期待:學習成熟民主國家的政黨合作模式;學會:理解重大公共政策必須建立在充分溝通與信任基礎上;想望:透過青少年主導籌備與參與,為台灣民主帶來新的希望。她強調青少年是民主韌性的關鍵力量。
本次參訪團亦展現跨世代協作,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的常務監事鄭清華便指出,此行議題篩選與路線設計顯現親子協作的創意而涵蓋六大領域:
教育:參訪自主學習的民眾學校、結合研究課程的大學,以及強調教育公平的語言高中。
社會:拜訪家庭教育中心與馬爾默社區,觀察從工業衰退到永續發展的轉型。
政治:觀摩挪威高中模擬投票,與青年黨員交流,並拜會瑞典政黨。
經濟:了解有130年歷史的農業經濟組織,實踐公平市場與農村正義。
民防:學習結合歷史、女性參與與社會韌性的百年民防組織。
環境:參觀全球第一座高階核廢料永久處置設施。
這趟跨越教育、能源、民主實踐的北歐之旅,集結青年與民間團體的實踐與努力,共同呼籲社會大眾不要羞辱想參與公共議題的青少年,更不該歧視他們的年齡。期待能打造一個「鼓勵青少年積極參與公共討論」的社會,為台灣社會開啟世代共學與公共討論的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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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學生團體促《大學法》修正,盼二十年等待在今年落實
文/大學法改革陣線2.0、臺灣學生自治協會、范雲國會辦公室
大學法改革陣線2.0及臺灣學生自治協會,今與范雲共同《大學法》修法座談會,全台 19 位學生會長、9 位學生議長齊聚,提出 學生版《大學法》修正草案,並呼籲教育部今年必須完成修法。
【學生:二十年等待 不能再延宕】
大學法改革陣線召集人蔡璟鴻表示:「距離上次大修法,已經 20 年。2025 的今天,我們依舊再次提出學生版大學法修正草案。每一年都是不同的學生代表在做同一件事,我們期望今年是這個世代倡議修法的最後一年。」
他強調,合校程序應由校務會議審議,以免「教職員生成為部分操盤人士利益結構下的犧牲品」。在校長遴選上,他指出:「學生不是暴民,學生恰恰才是可以跳脫校園教師權力結構的中立投票人。」並且在這次的會議中提出學生版的大學法修法草案
學生版修法草案核心內容包括:
• 第7條(合併):公立大學合校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私立須表達意見。
• 第9條(校長遴選):保障至少 2 席學生代表,並增訂教職員生「同意權」法源。
• 第15條(校務會議):人數上限 150 人,學生比例從1/10 修正至 1/3,並設代理及學分抵免制度。
• 第15-1條(監督機制):增設財務及校務監督委員會,須納入學生代表。
• 第33條(學生代表):學生自選自推,涉及學生權益之會議至少佔三分之一。
• 第33-4 至 33-9 條(學生會專章):明定學生會自治宗旨,會費由學校代收,活動空間全時段交由學生會自主管理,並將「輔導」改為「協助」。
【范雲:二十年未修 學生權益必須入法】
立委范雲也在會中指出,現行《大學法》自 2005 年修正後已 20 年未再調整,「如果我們修法要20年的時間,那我們這次的大學法修法就要適用到2045年。」指出大學法修法的急迫性。
她也支持學生版本中的幾項關鍵改革,包括提升學生代表比例、保障學生參與校長遴選,以及學生會自治專章,認為這些價值是未來校園民主很重要的元素。
【教育部:承諾三個月內公開文字版】
教育部朱俊彰次長回應,這次修法將以 「全文修正」 的方向推動《大學法》改革,而非部分條文修正,所以需要更多的時間準備,但次長也承諾三個月內提出文字版本,同時也表示「目前在不涉及大學法,但有社會共識的議題,現在就可以處理,不會等到修法後才開始做」;高教司廖高賢司長也表示,在還沒修正以前,由教育部用更彈性的方式協助學生自治組織的持續運作。
學生代表最後呼籲:「二十年的等待,不能再用虛晃的理由拖延。修法,必須在今年完成。」
這篇文章 【新聞稿】學生團體促《大學法》修正,盼二十年等待在今年落實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年幼被害人 不應被剝奪追求正義的機會」 民間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4年3月20日,大法官公告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準備處理「未成年妨害性自主案件追訴權時效過短」的問題。然而,因《憲法訴訟法》修正及大法官缺額至今仍未補滿,憲法法庭已近一年無法處理案件,本案的判決自然也遙遙無期。
與此同時,在民團、立委多次呼籲修法後,法務部終於在今年8月12日,公告修正草案。本會就該議題亦研議民間版草案,於此公開修法意見並說明如下。
一、我國刑法追訴期間規定未考量「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所處的特別弱勢情境,對兒少保護並不周全2018年,高雄光華國小體操隊教練梁梅宗,在十多年前長期性侵女學生一案,檢警獲報調查後,發現至少7位女學生受害,當中有4人提告;然而追訴期尚未屆至的,僅有2位。2023年,知名謝姓藝術家遭指控多次對未成年少女性侵,卻因該案追訴期已過,無從究責,而獲不起訴處分,被害人接續提起自訴,仍因追訴期間已過而經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駁回。而這些案件也只佔冰山一角。
我國現行《刑法》第80條的規範設計,並未考量到未成年被害人不同於擁有相對完整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對於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健全認知的成年人,而未給予未成年被害人一定期間的緩衝追訴規範,使其追訴期間規定與一般成年犯罪被害案件毫無二致,無異於苛求年幼的被害人,應與一般成年被害人相同,具備健全的性自主認知及維權意識;且若該犯罪行為人為被害人的親屬,還必須無畏心理及人際壓力、經濟上的孤立無援,在追訴期間內對於行為人提起追訴,否則,一旦追訴期間屆至,就無法制裁行為人過往的性犯罪行為(詳參本會2025年4月14日聲明)。
二、本會就提出之修法建議 (一)立法技術上,似以「時效停止」為宜我們認為,就立法技術而言,由於「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發展成熟,未能充分行使法律上權利」的特殊情境,較類似於我國《刑法》第83條追訴時效制度上「時效停止」所列障礙事由。換個角度來看,法務部於第80條增訂的「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期間」的方向,其實也是「時效停止」的一種。既然第83條已經定有此一制度,體例上似以修正本條為宜。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涉及性交、猥褻之犯行,亦應延長追訴權時效法務部所提出修正草案中,認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案件類型有「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意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中「性侵害犯罪」定義」)。
但我們認除上列案件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強制使兒童或少年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犯罪,亦應列延長其追訴權時效。就民間版與法務部適用範圍的差異,表列如下:
條號 罪名 民間版 法務部版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 ◯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 ◯ 刑法第223條 (已刪除) - -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 ◯ 刑法第224-1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 ◯ 刑法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6條 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 ◯ ◯ 刑法第226-1條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 ◯ ◯ 刑法第227條 與未滿16歲者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7-1條 與未滿18歲者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9條 詐術性交罪 ◯ ◯ 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 強盜罪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刑法第334條第2項第2款 海盜罪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刑法第348條第2項第1款 擄人勒贖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 意圖營利強制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第2項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而強制買賣質押兒童或少年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2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覽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 上述五罪之結合犯及加重結果犯 ◯ ✕ 三、追訴權時效未完結者,應適用新法規定延長之最後,法務部版草案,針對過去未完成時效案件,認為應比照第8-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新舊法中,對「行為人(即被告)最有利」的規定。但我們認為,本次修法中「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案件,應適用修正後新法為時效之計算。
本次修法目的係為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有不知或其他難以行使權利之因素,而無法就其所受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以致其歷經長年時間後提出法律追訴時其追訴權時效已過,為貫徹修正本次修法目的,本次修正施行後追訴時效仍未完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時效規定。
四、法務部及立法院應盡速完成修法,落實兒少保障我國刑法未就兒少被害性犯罪案件為特殊時效規定,本即為嚴重立法缺失。據暖暖Sunshine協會於去年記者會發言指出:「在近19年來已共有1040位被害人,於提告後因超過時效而不起訴。」足見該立法缺失,已造成受害諸多受害人在刑事司法求助無門。
本會在此呼籲,法務部應加速完成該草案修法研議工作。立法院亦應於會期中優先排審該草案,以盡早落實保障兒少的國家義務。
這篇文章 【聲明】「年幼被害人 不應被剝奪追求正義的機會」 民間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