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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年幼被害人 不應被剝奪追求正義的機會」 民間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7 - 22:40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4年3月20日,大法官公告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準備處理「未成年妨害性自主案件追訴權時效過短」的問題。然而,因《憲法訴訟法》修正及大法官缺額至今仍未補滿,憲法法庭已近一年無法處理案件,本案的判決自然也遙遙無期。

與此同時,在民團、立委多次呼籲修法後,法務部終於在今年8月12日,公告修正草案。本會就該議題亦研議民間版草案,於此公開修法意見並說明如下。

民間版草案全文

一、我國刑法追訴期間規定未考量「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所處的特別弱勢情境,對兒少保護並不周全

2018年,高雄光華國小體操隊教練梁梅宗,在十多年前長期性侵女學生一案,檢警獲報調查後,發現至少7位女學生受害,當中有4人提告;然而追訴期尚未屆至的,僅有2位。2023年,知名謝姓藝術家遭指控多次對未成年少女性侵,卻因該案追訴期已過,無從究責,而獲不起訴處分,被害人接續提起自訴,仍因追訴期間已過而經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駁回。而這些案件也只佔冰山一角。

我國現行《刑法》第80條的規範設計,並未考量到未成年被害人不同於擁有相對完整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對於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健全認知的成年人,而未給予未成年被害人一定期間的緩衝追訴規範,使其追訴期間規定與一般成年犯罪被害案件毫無二致,無異於苛求年幼的被害人,應與一般成年被害人相同,具備健全的性自主認知及維權意識;且若該犯罪行為人為被害人的親屬,還必須無畏心理及人際壓力、經濟上的孤立無援,在追訴期間內對於行為人提起追訴,否則,一旦追訴期間屆至,就無法制裁行為人過往的性犯罪行為(詳參本會2025年4月14日聲明)。

二、本會就提出之修法建議 (一)立法技術上,似以「時效停止」為宜

我們認為,就立法技術而言,由於「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發展成熟,未能充分行使法律上權利」的特殊情境,較類似於我國《刑法》第83條追訴時效制度上「時效停止」所列障礙事由。換個角度來看,法務部於第80條增訂的「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期間」的方向,其實也是「時效停止」的一種。既然第83條已經定有此一制度,體例上似以修正本條為宜。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涉及性交、猥褻之犯行,亦應延長追訴權時效

法務部所提出修正草案中,認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案件類型有「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意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中「性侵害犯罪」定義」)。

但我們認除上列案件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強制使兒童或少年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犯罪,亦應列延長其追訴權時效。就民間版與法務部適用範圍的差異,表列如下:

條號 罪名 民間版 法務部版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 ◯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 ◯ 刑法第223條 (已刪除) - -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 ◯ 刑法第224-1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 ◯ 刑法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6條 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 ◯ ◯ 刑法第226-1條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 ◯ ◯ 刑法第227條 與未滿16歲者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7-1條 與未滿18歲者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9條 詐術性交罪 ◯ ◯ 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 強盜罪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刑法第334條第2項第2款 海盜罪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刑法第348條第2項第1款 擄人勒贖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 意圖營利強制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第2項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而強制買賣質押兒童或少年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2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覽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 上述五罪之結合犯及加重結果犯 ◯ ✕ 三、追訴權時效未完結者,應適用新法規定延長之

最後,法務部版草案,針對過去未完成時效案件,認為應比照第8-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新舊法中,對「行為人(即被告)最有利」的規定。但我們認為,本次修法中「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案件,應適用修正後新法為時效之計算。

本次修法目的係為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有不知或其他難以行使權利之因素,而無法就其所受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以致其歷經長年時間後提出法律追訴時其追訴權時效已過,為貫徹修正本次修法目的,本次修正施行後追訴時效仍未完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時效規定。

四、法務部及立法院應盡速完成修法,落實兒少保障

我國刑法未就兒少被害性犯罪案件為特殊時效規定,本即為嚴重立法缺失。據暖暖Sunshine協會於去年記者會發言指出:「在近19年來已共有1040位被害人,於提告後因超過時效而不起訴。」足見該立法缺失,已造成受害諸多受害人在刑事司法求助無門。

本會在此呼籲,法務部應加速完成該草案修法研議工作。立法院亦應於會期中優先排審該草案,以盡早落實保障兒少的國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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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放寬托嬰資格門檻,衛福部切莫短視近利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6 - 21:16

文/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

衛福部日前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修訂草案,考慮到托嬰中心的人力荒,擬允許托嬰中心可直接聘僱完全沒有相關學歷與經驗背景的人員,從事照顧0-2歲幼兒的工作,且期限最長可達兩年。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王兆慶今日表示,衛福部的法規修訂草案有60天預告期,所以托盟趁此預告期召開記者會,呼籲社會大眾要警覺問題嚴重性。一旦法規修訂通過,大量的「零資格人員」進入托嬰中心,後果將不堪設想。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組長李庭欣表示,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兒童托育服務法》明明要強化托嬰機構管理規範,結果衛福部卻做出矛盾決策,取消0-2歲托嬰專業人員的資格把關機制。當照顧者專業能力不足,等於把幼兒放上賭桌,是相當不負責任的做法。2-6歲幼兒園同樣缺人,但主管幼兒園的教育部仍有一定程序,才會開放人員資格門檻,且仍有一定程度的學歷及相關訓練時數要求。衛福部卻是完全棄守,讓托嬰中心想用甚麼人力就用甚麼人力。李庭欣呼籲,這代表立法院應該於《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人員資格,以免衛福部濫開後門。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楊秀彥則指出,工會發出的網路問卷得到4027筆回覆,其中48%是托育人員、45%是家長。整體來說,高達94%的填答者都反對衛福部修法。如果衛福部想改善人力短缺的問題,根本應該著力於布建公共化托育體系,因為這樣才能提升人員薪資。相比之下,準公共化政策並沒有辦法留住人才。另外,目前托嬰中心現場工時實在太長,表面上符合勞基法每天八小時,實際上中午卻可能有長達兩小時的休息時間,卻不是在真正休息,而是陪伴孩子,結果導致一天出勤長達十小時。楊秀彥呼籲,改善托嬰中心工時,且將照顧比下修為一歲以下1:3、一歲以上1:4,才是人力流失的解方。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楊廖敏芳說,如果沒有專業背景也可以照顧小孩,對家長而言是非常不安全的做法,家長一定會擔憂。就算衛福部說評鑑甲等以上才可以任意用人,這也只是空談,因為評鑑只是書面,托嬰中心資方要做出讓長官滿意的文件並不困難。而且托嬰中心現場的托育人員已經很累,還要分心照顧沒有資格的新人?這只會讓大家更不想待在這種工作環境。

婦女新知基金會李盈學主任表示,人力不足的解方不應該是濫開後門。政府應該提高薪資條件、加強違規退場機制,才能讓家長有信心。且開後門也會讓專業托育人員的勞動負擔、心理壓力更大,現場可能更混亂、更危險。這樣一來,媽媽跟阿嬤的就業都會受影響,變成只能回家自己帶小孩,嚴重衝擊女性的經濟獨立機會。請衛福部認清,托育安全不能妥協、風險不能轉嫁給孩子,千萬不要製造更多托育悲劇。

台灣勞工陣線楊書瑋秘書長則分享,他昨晚睡前跟太太聊到今天早上的記者會主題是「托嬰中心人員資格門檻刪除」,太太馬上嚇了一跳,說政府怎麼可以這樣做!足見這是家長心中普遍會有的疑慮。根據衛福部自己的「兒少生活狀況調查」,家長選擇托嬰中心的重要考慮因素,是「照顧專業度」與「環境安全」,可見品質和安全是托育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勞陣也認為,取消資格門檻明顯是對於專業尊嚴的否定,會打擊目前的從業人員,也會惡化勞動條件。希望衛福部正視大家不願意留在現場的根本原因,是薪資過低、工時過長。浮濫修法只會讓家長不敢送托,送托率進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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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籲台灣勿輕率遣返緬甸人,50餘團體跨國致函移民署與外交部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6 - 21:13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致台灣政府的聯合公開信:勿輕率遣返緬甸人民
2025年8月25日

移民署林宏恩署長與外交部林佳龍部長您好,

對於台灣移民署與外交部正在調查評估,緬甸的安全風險是否因軍政府宣布解除緊急狀態有所改善,以決定是否遣返逾期在台的緬甸人,以下連署團體對此深表關切。

我們呼應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發布的有關緬甸人民國際保護需求的指引,重申「不遣返原則」是各國應遵守的最低標準。各國應嚴格遵守該原則,直到緬甸的安全、法治與人權狀況出現實質且持久的改善,足以確保有意返國者能安全且有尊嚴的返回家園。

緬甸軍政府雖在2025年7月31日宣布解除緊急狀態,卻同時對63個鎮區實施戒嚴,顯示該宣告形同虛設。過去四年來,軍政府已發動逾5,000次空襲,且多以公共設施與平民住屋為目標。即便在7月軍政府宣布解除緊急狀態之後,這類攻擊仍持續不斷,近期被猛烈轟炸的地區遍及實皆省、馬圭省、克耶邦、撣邦與欽邦等地。 軍政府接連犯下的大規模暴行——包括種族滅絕、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未見緩減且未受懲戒。總體而言,軍政府的暴行已導致全國現今有360萬餘人口流離失所。

有超過22,000名政治犯至今仍遭恣意拘禁。軍政府系統性地在拘禁處所中施行酷刑、性暴力、強迫勞動與挨餓,不容許被拘禁者受醫療照護,導致多人死亡。前述情況已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的緬甸獨立調查機制(Independent Investigative Mechanism for Myanmar)報告予以證實。

緬甸境內的武裝組織持續綁架平民充當人肉盾牌投入前線作戰,甚至為脅迫家長挾持兒童,此類惡行至今未見收斂。自2024年2月起,軍政府已強迫約70,000名年輕人加入其隊伍,有的年僅12歲。在遭逢重大軍事挫敗後,軍政府更將數百名剛被強制遣返、未受過軍事訓練的平民編入其隊伍,作為可隨時被犧牲的前線士兵。由此可見,強制遣返不僅使受害者面臨酷刑與死亡的高度風險,更可能間接助長軍政府的戰爭機器,延長武裝衝突的持續時間,加劇戰爭罪與其他暴行的產生。

包括許多人權組織、東協現任主席國、日本外交部部長與國際工會聯合會等各界要角,紛紛公開質疑軍政府假預備選舉、偽解除緊急狀態,指出軍政府雖試圖透過假手段為其非法攬權的行徑辯駁,卻不能掩飾其變本加厲的暴行。軍政府對2025年地震災情的反應——包括持續空襲災區、阻撓人道援助進入等對人民的報復行為——清楚展現其對人命及人道主義的徹底蔑視。

在此脈絡下,任何國家若罔顧緬甸人會面臨的危險而將其強制遣返,將牴觸國際法。我們因此敦促台灣政府,特別是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保護逃離迫害的人士。我們重申台灣有法律義務防止任何人被遣返至其可能面臨任意殺害或酷刑的國家,這些不容化約的基本人權受國際法保障,更何況台灣已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鑒於被強制遣返的緬甸人所面臨的危險:

  1. 我們呼籲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處於危險中的緬甸人不被強制遣返回緬甸。最起碼應立即停止所有遣返程序,並允許這些人留在台灣。

  2. 我們進一步呼籲台灣政府依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承諾,確保需要保護的緬甸人民能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權利保障與公共服務,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身分登記、醫療保健、受教育、家庭團聚、行動自由、安置照顧及工作權利。

發起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
Progressive Voice(緬甸)
ALTSEAN-Burma(緬甸/泰國)

連署團體:
台緬公民協會 Taiwan Myanmar Civil Association
台灣聲援緬甸聯盟 Taiwan Alliance for Myanmar
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 Taiwan Immigration Youth Alliance
南洋台灣姊妹會 TransAsia Sisters Association
香港邊城青年 Hong Kong Outlanders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Labour Front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
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亞洲公民未來協會 Asia Citizen Future Association
憫研顧問 Humanity Research Consultancy
四二四教育基金會 424 Foundation
破土 New Bloom
無國界記者台灣分會 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Taiwan Chapter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s
Asia Pacific Refugee Rights Network
Asylum Access
Burma Campaign UK
Burma Action Ireland
Blood Money Campaign
Cambodian League for the Promotion and Defense of Human Rights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COERR of Caritas Thailand
Cisarua Learning Ltd.
Congolese Commun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Doh Atu – Ensemble pour le Myanmar
Educational Initiatives Prague
Freedom House
Fortify Rights
Hagar Afghanistan
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Initiatives for International Dialogu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Myanmar-Switzerland
Info Birmanie
Integria, z.s.
Italia-Birmanie.insieme
JusticeMakers Bangladesh in France
Korean House for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Manushya Foundation
Myanmar Action Group Denmark
Migrant Working Group, Thailand
Nationality For All
Progressive Muslim Youth Association
Thailand Migration Reform
Save Myanmar San Francisco
Sitt Nyein Pann Foundation
Vietnam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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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聲援黎智英,關注香港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 街站短講行動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5 - 18:32

文/在台流亡港人赴湯與香港邊城青年

2025年8月24日(日),在台流亡港人赴湯與香港邊城青年,於台北西門「六色彩虹」地標舉行「 聲援黎智英,關注香港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行動,現場四周共約50名民眾與九個團體聲援行動。行動其間,聲援者高舉「立即釋放黎智英,保障在囚人士權利」的標語,並多次高喊「Release Jimmy Lai(釋放黎智英)」的口號,譴責香港政府以非人道的形式對黎智英羈押逾1600天,並持續侵犯其健康等基本人權。主辦方重申,黎智英的案例,反映了香港以及中國政權對言論與新聞自由的打壓,並要求香港政府釋放黎智英以及停止對政治囚犯施加各種人權侵害。

行動由香港邊城青年秘書長馮詔天(Sky)、在台流亡港人赴湯,以及流亡藝術家黃國才以華語、粵語與英語三語主持。他們雙手戴著手銬,高舉聲援黎智英的標語牌,象徵雖然黎智英身陷囹圄,海外港人仍未忘記香港的在囚人士,並與他們心心相繫。黃國才並在現場展示了《蘋果日報》停刊前的最後一期,表達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為香港言論自由奮鬥超過三十年的歷程,而港府對黎智英的監禁,正如同對全香港言論自由的掩埋。

行動開始時,三位主持人簡述了香港國安單位對黎智英的拘捕與審判背景,並指出其羈押期間所遭受的各種人權侵害。他們強調,根據聯合國《曼德拉規則》,連續超過十五日的單獨監禁即構成酷刑或殘忍、不人道的待遇;而七十七歲高齡的黎智英已經面對近一千七百日的長期單獨監禁,這不僅是對其健康的嚴重威脅,更是對精神的極大折磨。他們呼籲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香港在囚人士的人道待遇。

首先發言的 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 桑普 形容黎智英是自己的恩人。香港蘋果日報自2007年起接受自己的投稿,是桑普評論政經時事的開始。在2020年臨別前,黎智英親口跟桑普強調:黎智英決定留守香港,因為他自己是香港《蘋果日報》的船長,也要感激香港這個孕育他畢生成就的地方。在香港已經失去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今天,國安惡法,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目前黎智英身體狀況不佳:糖尿、心悸、暴瘦,長期處於單獨囚禁的孤獨狀態,夏熱冬寒,但在精神和靈性上有很大的躍進,堅毅卓絕,寧死不屈。黎智英熱愛自由民主的台灣,讓身處台灣的桑普,更珍惜台灣的民主自由生活方式。桑普呼籲:台灣人應珍惜台灣的民主自由,警惕中共,莫忘香港,聲援黎智英及香港所有政治犯,爭取他們早日獲釋。

經民連新北工作隊隊長 羅宜 提及曾經在香港有一個《蘋果日報》,它雖然充滿爭議,但是它也創造了非常巨大的言論自由的空間。他再以台灣現況與昔日香港作對比,提醒注意中國不恐不入的滲透。最後用台灣民主化過程勉勵港人及提醒台灣大眾,聲援黎智英最好的做法就是要保有台灣現在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 黃嵩立 強調香港政府常以「依法」逮捕、羈押、審判作為回應,但「依法」並不代表合理。法律本身必須符合法治原則,必須尊重民主程序、足以保障人權。一個隨意以國家安全之名來剝奪人民言論自由的法律,就是惡法。所謂依法羈押,不表示合於國際法,包括不當、不公、缺乏可預見性和正當法律程序等要素,都已是恣意,違反法治國原則。

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 張育萌 指出從《國安法》到23條,至今,香港被威權的中共、港府壓迫,是現在進行式。黎智英代表的是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堅持,這是民主社會的自然權利,也是極權社會當權者的忌憚。台灣青年持續站出來,持續記憶、持續行動,正是在告訴香港社會,台灣仍然站在一起;也是在告訴中共與港府,台灣不會因為文攻武嚇而退卻。

人權工作者 李明哲 表示黎智英先生遭單獨囚禁近1700日,而香港政府竟然舔不知恥的對外宣稱:黎智英先生單獨囚禁,是出於黎智英先生個人要求。單獨囚禁對人的磨難,是讓人長期陷入「孤絕」的處境,孤單與絕望。用孤絕讓人覺得自己被世界遺忘,從而自我否定而屈服於強權。

台灣自由學會常務理事 劉玉皙 則指出黎智英是一個非常有原則的媒體人,他堅持這些基本的新聞價值。所謂的這些羶色腥的新聞,沒有逾越法律的界線,當初為什麼會有那麼大的政策影響力,基本上就是民眾想要消費的內容。就如同台灣自由學會的理念:支持自由市場與法治。過去台灣蘋果論壇就扮演了這樣的角色,有非常多重要的政策,都是在這個自由的論壇上面讓公眾進行討論。

無國界記者倡議經理、無國界記者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 白奧蘭 提及這2025年RSF世界新聞自由指數中,香港在 180 個國家中排名 第 140 名,代表新聞自由情況非常惡劣。相較二十年前排名的第18名,香港目前新聞自由嚴重倒退其中原因包括獨立媒體遭到關閉、自我審查普遍存在。黎智英的遭遇,就是這一切的真實寫照。《國安法》 成為打壓獨立媒體、剝奪言論自由的工具,讓每一個敢於說真話的人都可能受到懲罰。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王曦 以黎智英創辦蘋果日報進入台灣為例,新聞報導可能會涉及媒體倫理規範違反,但這樣對媒體自律或他律的規範完全不是像現在中國、香港政府對黎智英,與所有香港被迫結束營運的獨立媒體所應該面對的規範機制,而是摧毀言論自由的迫害。在此時回顧台灣自己的歷史,也是在民主化過程中證明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自我修正的重要機制,我們有必要對我們隔壁的香港社會表達關心,因為誠如前面發言也提到中國獨裁政府習慣使用孤立的手段,是在心理上使人被孤立、剝奪感官之後屈服於獨裁者的手段,對付這樣的手法,我們唯有與香港建立支持聲援的關係才能打破這樣的壓迫手段。

政治評論員、旅居台灣的香港人 鄭司律 表示聚集在這裡,因為自由正受到北京政府和香港政府的攻擊。黎智英代表的是所有在香港坐牢的政治犯——學生、記者、運動者、普通市民,他們僅僅因為信念與敢言而被囚禁。中國政府長期將監禁作為武器,不僅用於中國人民,也用來對付全世界。我們看過澳洲記者、加拿大前官員、甚至台灣的社會運動者李明哲,都被當作外交籌碼。如今,作為英國公民的黎智英,也同樣被當作談判籌碼。港人的訊息非常簡單也非常清楚:我們不會沉默、不會放棄香港,也不會停下,直到所有政治犯都被釋放。

行動的尾聲,在台流亡港人赴湯與香港流亡藝術家黃國才將手銬掙破,期待香港與台灣的民主能夠擺脫中國的束縛,在香港邊城青年秘書長馮詔天 (Sky) 帶領下一同叫喊「Free Jimmy Lai」等口號,期望黎智英以及其他在囚人士能早日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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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名單|
桑普(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
羅宜(經民連新北工作隊隊長)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
張育萌(世代共好協會理事長)
李明哲(人權工作者)
劉玉皙(台灣自由學會常務理事)
白奧蘭(無國界記者倡議經理、無國界記者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
王曦(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主持人|
馮詔天Sky(香港邊城青年秘書長)、赴湯(在台流亡港人)、黃國才(香港流亡藝術家)
|主辦|
香港邊城青年、赴湯
|參與團體|
人權公約監督聯盟、經民連新北工作隊、世代共好協會、台灣香港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無國界記者組織台灣分會、台灣自由學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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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仍未完: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案聲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5 - 18:27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就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及其家人之損害賠償案,最高法院於2025年8月21日於司法院主文公告查詢系統公告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這是最高法院第二次廢棄發回本案,義務律師團對於司法未能及早止損因本案冤錯所重重受影響的冤案受害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及其家人的人生,表達深切的遺憾,並發表聲明如下:

一、蘇案仍未完,普通人能有幾個35年?

本案是臺灣最著名的死刑冤錯案之一。1991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因台北縣汐止鎮吳氏夫婦命案,在未有客觀證據證明蘇建和等三人涉嫌命案、依據刑求取得的自白,法院於1995年錯判蘇建和等三人有罪確定,各處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幸於2000年5月18日,在義務律師團鍥而不捨的努力下,高等法院裁定開啟本件再審,歷經最高法院三度將再審案件發回高院更審後,最終於2012年8月31日更三審判決認定蘇建和等三人沒有參與本件犯罪,無罪定讞。

自蘇建和等三人被指訴犯罪的那一刻起,從18歲到39歲,他們用長達21年的歲月,證明自己的清白。然而,將近35年過去的今日,刑事早已無罪確定後近13年的今日,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5年後的今日,蘇建和等三人仍在面對被害人家屬的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仍在向司法系統證明渠等三人才是司法的被害人。

本案刑事案件確定後民事法庭接續審理,一、二審法院均認定蘇建和等三人及其家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2020年8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庭首次將本案廢棄發回高等法院,發回理由中「原審以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程序中對於無刑求一事並未盡舉證責任為由,認不足以認定蘇建和未遭刑求,尤屬混淆刑事當事人與民事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一段,嚴重凸顯司法系統對國家防治酷刑責任欠缺充分認知。

本次發回理由尚無從得知,但蘇建和等人仍持續在司法體系中流浪。

二、速審原則不容忽視:司法延宕形同二度傷害

《刑事妥速審判法》明訂,案件自一審繫屬超過8年未確定,即可能侵害被告迅速受審的權利。儘管民事訴訟無相同規定,但本案民事訴訟延宕長達13年,已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形同對他們的二度傷害。

國家有義務提供「妥速」的司法救濟程序,不論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皆然。這場長達35年的司法折磨,不僅讓當事人苦不堪言,也嚴重浪費了龐大的司法資源。義務律師團將在收到判決後,審慎研議發回理由,繼續為蘇建和等人及台灣司法的公平正義奮戰。

三、正視酷刑的傷害,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蘇建和等三人之所以成為冤案,關件在警方為了取得本案的犯罪自白,多次刑求蘇建和等人。就此,監察院曾糾正法務部、警政署,在最後認定蘇建和等無罪的判決中,法院也綜合「看守所同舍房證人證詞」、「入所身體檢查結果」、「領用止痛藥紀錄」等,認定蘇建和等確實曾遭刑求而有酷刑行為的存在。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CAT)要求各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行為出現,並禁止訴訟程序使用因酷刑取得的證據。

將公約原則國內法化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2018年和2020年均曾送立法院審查,2022年5月行政院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政府也再次承諾應將《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列為優先法案儘速通過。

甚至,2024年全國不分區立委選舉期間民間司改會曾提出司改七問,各大政黨均回應杜絕酷刑、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為朝野共識,承諾當選後於立法院支持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

但時至今日,《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仍只是草案。

義務律師團在此呼籲,朝野政黨、行政機關,應儘速兌現選前對人民、對人權的承諾,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的通過,賦予公約原則國內法的效力,建立防免酷刑發生、修復因酷刑所生損害的系統性機制,確保台灣司法不再重蹈蘇建和案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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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關於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理由 台灣陪審團協會聲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5 - 18:23

文/台灣陪審團協會

近期關於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事由,陪審團協會支持刪除此項事由,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捍衛司法正義與人權。歡迎大家參酌以下聲明內容: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將「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列為羈押理由,長期以來備受批評。此一事由過於抽象、主觀,往往僅憑檢方推測即可成立,辯護人幾乎無從抗辯,形同「莫須有」,嚴重違反無罪推定、法律明確性與人身自由保障。

審前羈押,就是在被告未經審判判決有罪之前,就預先懲罰的危害人權制度,是一種嚴重侵害人權的方式,法制上必須嚴格限制。但是,台灣現狀卻是把嚴格例外不得已的制度,于以常態化,尤其是政治性被告更形嚴重。實不可取。

國際上,多數民主國家並未將「串證之虞」直接作為羈押理由。
美、英各國,審前羈押並未以「串證」為羈押理由。

審前羈押通常只有在「危害社區」之情形,例如:繼續再犯、或恐嚇告訴人或證人,或煙滅證據。
另外一個理由,就是逃亡。

歐洲國家也只有像德國這種法制不發達國家容許「串證」例外情形,但必須有具體明確的事實基礎,且審查極為嚴格,比例上也只有5%左右,也非常態。
台灣現行規定相較之下過於寬鬆,極易造成濫用。

過去民進黨曾分別在2008年與2012年提過有關「以防止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羈押理由修法草案,修法理由皆是以串證為由羈押被告有倒果為因,「未審先判、押人取供」之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故應刪除本款羈押事由。

我們強調,推動改革應不分黨派,也非為特定個案護航,而是為保障所有國民免於不當羈押。政黨也不應昨是今非,因人而異,雙重標準。

今既然有立法院提案修法,即應把握改革契機,使台灣人權保障之路更進一步,並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確保台灣的民主自由。

因此,我們呼籲,應儘速刪除「串證之虞」的羈押理由,真正落實無罪推定,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捍衛司法正義與人權。將台灣的司法審判制度,走向更進一步。

台灣陪審團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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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辦再多的部長與教師座談 比不上一件具體行動 全教總:國教問題解方早已攤在眼前,只缺政府動手實踐!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5 - 18:18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教育部今日辦理「教育部長與國民中小學教學現場教師座談會議」,設定四大議題擬與現場教師代表進行意見交流。辦理教師座談固然是好事,然而,選在各國中小最繁忙的開學準備週舉辦座談活動,還排除高中職教師的參與,不禁讓人質疑:教育部是否真的理解或在乎前線學校或現場教師的工作實況?

其次,對於今日四大座談議題,全教總早已有具體論述與主張;但教育部過往只聽不做,相關問題始終原地踏步、無法有效解決。舉例來說,要實現真正的行政減量,關鍵在於政府機關必須改變「便宜行事、號令天下」的官僚心態,教育部更應從源頭把關,主動杜絕將與教學本質無直接關聯的額外工作轉嫁給學校。換言之,行政減量的根本是來自教育部內部的徹底檢討,而不是再透過與現場教師的溝通座談來尋求答案。

再者,這場座談活動議程完全見樹不見林,刻意避談當前教育現場最為致命的核心問題——教學人力嚴重短缺。全教總認為,從教師工作量過大、行政事務繁重,到校園濫訴頻傳,種種困境都源於這個關鍵病灶。它不僅讓教師職業的吸引力迅速流失,更導致教學現場日益惡化。如果政府無法正視並解決這個根本問題,任何座談都將淪為空談,毫無實質意義。因此,全教總強烈呼籲,政府應立即集中資源投入改善教師工作環境,並採取行動扭轉當前的不利局面。我們的具體主張如下:

制度化調整教師薪資與福利 且職務加給應一致調升

世界各國面對教師短缺問題,提供有競爭力的薪資與福利是吸引和留住優秀教師人才的關鍵所在。全教總長期主張教師待遇不應是「喊價式」的調整,要考量國民平均所得、經濟發展成長及物價指數、偏鄉及都會區生活水準等因素,建立長效、具制度性保障的教師薪資調整機制。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立法設計,職務加給發放對象包含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及擔任特殊教育者,三者屬性相同。然而,歷次調薪經常遺漏同步調整導師費與特教加給,且將其排除在年終獎金與加班費計支內涵之外。尤其,行政院已決定明年2月調整特教加給,但停滯13年的導師費依舊未見調升,有違教師待遇法制規定。

再究「教師待遇條例」第14條,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加給應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兼任職責程度」訂定,但目前卻是依照班級數或服務年資加以區分,同樣不符教師待遇條例法制精神,並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全教總主張,各級學校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加給應朝單一化處理。

降低班級人數與調整教學節數 打造精緻教育的雙引擎

要實現落實精緻化教學,降低班級人數與調整教師基本授課節數是缺一不可的雙重策略。前者讓教師能更細膩地關照每個學生,深化教學與輔導的品質;後者則能給予教師足夠的時間備課、批改作業、設計多元教學活動,以及進行專業進修。這有助於提升教學品質,讓學生獲得更精緻的學習內容。

因此,全教總建議教育部調降國中小每班學生人數至每班25人或20人,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朝向降至每班30人、40人,並將現行國中小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從16-20節調降至14-18節。

推動行政人員專職化 盡速補充學務、校安人力

當前現場教師需要耗費精力處理與教學無直接關聯的事務,不僅壓縮了備課與教學時間,更是導致教師過勞、專業不受尊重的關鍵因素。全教總認為,要從根本解決此問題,政府必須推動行政專職化。透過編制專責的行政人員,不僅能提升行政效率,更能有效分擔教師的非教學負擔,使教師能心無旁騖地專注於教學本業,真正落實專業化。

同時,面對層出不窮的校園安全事件,現有學務人力已明顯不足。全教總呼籲政府應務實看待此問題,積極提出學務人力改善計畫,並增設專職專責的校安人力,建立明確的應變流程,以確保校園安全,保護師生權益。

修法杜絕校園濫訴 保障教師專業自主

「校事會議」原意是處理不適任教師,但經全教總的調查顯示,這項機制已完全變調;真正達到解聘標準的案件不多,過多的無理濫訴,讓學校疲於奔命、資源耗盡。更深遠的,「校事會議」迫使教師採取消極保守的管教方式,多數教師坦言因此降低自身對教職的職業認同,甚至不會鼓勵子女從教,恐將加速優秀教師流失,對教育人力永續發展造成深遠負面影響。

全教總呼籲政府必須採取具體行動,將學校教育導回正軌。第一,應建立防堵濫訴的守門機制,對於明顯屬於主觀情緒或缺乏事實基礎的匿名投訴,明定學校駁回機制,避免啟動無謂的行政調查程序。第二,與其不斷增加針對教師行為的規範,不如強化校內的輔導與管教資源。政府應增設足夠的學務與輔導人力,讓教師在面對學生行為問題時,有專業的團隊可以協助,而非孤軍奮戰。第三,借鏡國外經驗,保障教師專業自主。請參考日、韓等國的法案經驗,立法保障教師的教學專業空間,減少來自外部不當的干涉與騷擾,讓教師能安心教學、專心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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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核三重啟公投未通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August 24 - 04:03

文/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立法院自5月20日通過核三重啟公投案,至今僅短短95天,全國性公投匆促上路,這是第一個並非經由公民連署成案,而是因民眾黨與國民黨在立院提案通過、由立院直接提出的公投案,8月23日公投結果出爐,同意票未超過500萬票公投門檻,投票率未超過30%,此案已被否決未能通過。

公投門檻放寬後,投票率史上最低的公投,結果不具代表性

2017年公投法修法後,台灣進入「大公投時代」,兩次大型公投各有51%、41%的投票率,但本次公投不超過30%,是公投法門檻放寬後,15案中的最低投票率;甚至比過往「鳥籠公投」時代的四案投票率還低,名列史上第三低的投票率。

過往縱使公投與大選脫鉤,也都有超過四成的投票率。本次公投是修法後第一次由立法院提案的公投,沒有經過公民連署的廣大民意,只有政黨惡鬥的刻意操作,也難怪民眾看透了這樣的政黨操作,不願出門投票。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在這次的核三重啟公投仍然積極參與,傳遞正確的能源、核能資訊,但一來由於立法院匆促發起的公投,成案時間短,社會該有的討論與資訊不足,更重要的是,有非常多反核的支持者表示,無法接受這樣程序不正義、實質不正義甚至毫無正當性的公投,因此以拒絕投票表達不滿,不願隨政治起舞,也是導致投票率低的原因之一。

不正義的公投,不應由外地決定屏東人的命運

本次公投非決定核能政策是否持續,而是全國投票決定位於屏東的核三是否重啟,對於屏東縣民並不公平,也違反正義,雖然本次投票率不高,且都是支持核三重啟方的大力動員,但我們仍然可以看見,核三廠當地的社區、居民乃至於縣市,都與全國趨勢不同。首先,屏東縣投票率是全國第四高,更是所有沒罷免併案的縣市中,投票率最高的(甚至贏過有罷免案的新北市),顯示屏東鄉親對於此案有較高的表態意願。

除此之外,屏東也是全台灣不同意票比例最高的地方,而在擁核方的強力動員下,全台灣仍有少數地區不同意高於同意,分別是高樹、九如、新園、崁頂、南州、林邊、萬巒等七鄉鎮,全部位於屏東,由此可見屏東鄉親對於這次公投的高度不認同。

投票前,擁核方大力散佈毫無根據的民調,表示恆春有超過75%的人同意核三重啟,這次恆春的不同意票約40%,比全國平均高超過10%,都再再顯示,當地人不願被決定命運的心聲。

立院勿再操弄核電議題 應先面對核安三法及核廢選址立法

這次由立法院提出的公投,被批評語意不清,文字模糊,跟核管法文字重疊,除了浪費11億的民脂民膏外,不知到底有何效用?更是立法院對核能議題怠惰的展現。本屆立法院諸公們除了下修延役門檻外,從來沒有認真面對核安,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提出民間版「核安三法」與「核廢選址法」,呼籲應先將台灣的核電安全標準與先進國家對齊,以及認真面對核廢料問題,才有資格談是否繼續使用核電。

我們要呼籲三黨,這次公投結果已經清楚呈現,公民不喜歡政治惡鬥造成低投票率,也否決了核三重啟,此刻的立法院,應該認真面對核安、核廢料議題,而非一再迴避關鍵問題。台灣的能源與減碳政策不應淪為政治課鬥的戰場,是朝野各政黨都必須放下私心、齊心面對的重大課題。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為2025年核三重啟公投反對方民間辦事處。2013年309全國廢核大遊行,北中南東共有超過22萬人上街要求終結核四、核電歸零。遊行結束後,數百個民間團體為串起台灣自主的公民社會力量,共同組成了「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廣招環保、人權、工運、教育、性別、社福等各領域的公民團體,以「團體」作為成員單位,但不包含政黨組織,現已有超過兩百個公民團體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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