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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芳苑火葬場登載不實 先射箭再畫靶 立即撤案
文/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自救會
芳苑火葬場將於12/22 上午9:00彰化環保局局將召開「彰化生命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會議第二次初審會。於環評會召開前進行記者會,直指芳苑火葬場是先射箭再畫靶,要呼籲王惠美縣長不要把黑手伸入環評會干預審查。上週12/18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自救會 前往彰化地檢署按鈴申告 ,對彰化縣政府委託之「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的承辦單位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以及本案縣府承辦科員林廷憲科員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特此依法告發。
芳苑二林地區空氣品質長期超標,老舊的芳苑工業區及二林榮成紙廠還要擴建,空汙是有增無減,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免環評的生質能電廠開發案(漢博綠能公司 /雞糞沼氣發電廠、芳苑廚餘發電廠)要開發,就會增加空汙量,若是再增加芳苑火葬場,勢必影響芳苑二林地區居民健康增加癌症風險心血管疾病,以及雞蛋、牛奶、豬、雞的戴奧辛增加風險等等。
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副會⾧ 林麗美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環評委員、主席您好:
首先,謹代表全體居民,誠摯感謝您與各位環評委員的專業與英明。您們要求縣府重新提出選址評估報告,不僅是對民意的尊重,更是對程序正義的維護,有效遏止了選址決策可能存在的黑箱作業。
我們對選址過程持保留態度,懷疑這是「先射箭再畫靶」的做法。
從這些資料中可以看出,我們的疑慮並非空穴來風。根據縣長在111年12 月17 日的鹿港國小校慶媒體問起(圖一),縣府已經在評估三處火葬場預定地,選址地點包括1 北2 南。根據圖二,芳苑鄉民代表會於112 年11 月1 日的綜合質詢中,林冬戶代表曾詢問,既然已經有了納骨塔和殯儀館,是否還需要建設火葬場。鄉長回應稱,縣府確實在規劃三個選址,包括彰化市、芳苑鄉和溪湖鎮,這與縣長所提的「1北2 南」計劃相符。在此,我們附上兩屆(第18、19 屆)芳苑鄉長競選公報(圖三和圖四),以釐清相關人員的關係。現任芳苑鄉長林保玲女士在民國107年11 月24 日落選後,被當時 當選的王惠美縣長任命為縣府顧問。
此外,我們也隨信附上民國111 年12 月17 日《自由時報》對王惠美縣 長的專訪(圖一),該報導內容對於火葬場的選址有著明確的表述。相信您在閱覽此報導後,便能理解我們對選址決策背後存在「內幕」的疑慮。 回顧8 月12 日在彰化縣體育場舉行的環評會上,反火葬場代表曾三次舉手,就縣府選址程序不符行政程序提出質疑。這與《自由時報》的採訪報導內 容相互印證,加深了我們對於選址過程「黑箱作業」的強烈懷疑。懇請各位環評委員,在第二次審查會議中,能夠基於事實與專業,為我們廣大居民主持公道。再次感謝您們的付出與協助,敬祝 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發言:
總結 否決或進入第二階環評本案開發!!
✓本案依據殯葬條例不符開發,請環評委員立即否決本案!!
✓芳苑火葬場殯葬用地總面積達14.2288公頃。卻未整體規劃只針對1.9363公頃(13.6%)討論;「彰化生命園區開發計畫」
✓空汙不良日:現況9天有1天有害健康日;實測9天有2天有害健康!!
✓空汙汙染源未納入芳苑工業區、二林中科、二林精機重大汙染源及其他核發許可證之固定汙染源。空汙被嚴重低估,空汙季。
✓空汙未減、火葬場的空汙排放還是最寬鬆!!健康風險危害高!!
更新:
芳苑火葬場有條件通過
彰化縣環境深表失望與痛心,二林地區空污未改善卻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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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空未妥善規劃和落實員工突發疾病的緊急應對措施,工會申請勞動檢查
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
【聲明稿:長榮航空未妥善規劃和落實員工突發疾病的緊急應對措施,工會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應要求長榮航空負起責任】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雇主應要預防員工因執行勤務而被他人行為侵害身體和精神,也應妥為規劃「急救」等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但針對長榮空服員抱病服勤後不幸過世一案,勞動部11月20日公布的調查報告中,明指「長榮航空對於機上發生組員突發疾病之緊急應對與處置作業規範不夠周詳且未能落實,導致當班機組人員對於孫員病況已有明顯不適之情況下,未能及時啟動機上醫療資源及諮詢機制(MedLink,多數組員普遍認為主要提供乘客使用),以獲得專業醫事指導與評估,機組人員亦未將突發疾病之異常狀況,通報機長及報到中心,使其於落地後即時獲得醫療支援介入。」、「家屬及部分組員表達孫員抵臺後處境未獲最適當之處置」,均顯示本案不只可能涉及嚴重的職場霸凌,長榮航空也沒有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
顯然長榮航空在照顧和保護孫姓空服員的層面,不僅道德責任有欠,也沒有充分負起法律責任,在事發後兩個月,仍沒有和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妥善處理後續,更拒絕孫姓空服員的家屬委託工會參與職場霸凌調查,長榮航空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極可能在明年1月20前要完成的調查報告中,繼續推諉和切割雇主責任,為了維護孫姓空服員家屬的權益,以及確保日後機組人員突發疾病時,能得到急救保護,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已公開申請勞動檢查,請桃園市政府以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第4款所規範的雇主義務,開罰長榮航空,並要求長榮航空應面對自身的過失,對孫姓空服員家屬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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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針對「台北捷運攻擊事件」聲明
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針對近日台北捷運發生的攻擊事件,我們深感震驚與悲痛,並向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屬致以最深切的慰問。這樣的暴力行為不僅傷害生命,也動搖了人們對公共空間安全的信任。每個人都應享有安全、尊嚴與免於恐懼的人權,公共交通應是人們安心往返的場所,而非恐懼的來源。
在這艱難時刻,我們呼籲社會展現同理與責任:
請尊重隱私,不要揭露傷者的醫療病史,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不要將特定族群或團體當成宣洩情緒的代罪羔羊;
不要轉傳未經查證的消息,以免錯誤資訊擴散造成恐慌。
我們也呼籲媒體與社群平台,避免反覆播放兇手行兇畫面,因為這不僅可能引發模仿效應,更會讓受害者與家屬再次受傷。
如果因新聞或網路評論與臆測感到焦慮,請給自己一段安靜的時間,關掉電視、暫時遠離社群平台,讓心情獲得喘息。
此刻,溫暖與信任比以往更加重要,讓我們攜手守護公共空間,並向受影響者傳遞最真誠的關懷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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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衛福部強推「監管雲」形同數位極權 全教總痛批:嚴重侵害幼兒隱私與人格發展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衛福部與立法院近期無視托育現場的意見,要在托育專法內,推動托嬰中心監視影像強制上傳「監管雲」政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日(22日)表達最強烈的譴責。
一、 嚴重侵害幼兒隱私權,阻礙人格正常發展
全教總指出,嬰幼兒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並非國家的財產或被監管的物件。衛福部強制將全國嬰幼兒的每日生活影像上傳至中央伺服器,意味著嬰幼兒們最私密的生理需求處理、情緒宣洩、更衣沐浴等畫面,都將被政府無差別地永久建檔。此舉嚴重踐踏了《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童隱私的保障,更對幼兒的人格發展構成潛在威脅。
請問立法的官員們,你能接受自己嬰幼兒的私密成長過程,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政府強制蒐集?更令家長擔憂的是,這些影像一旦進入政府資料庫,是否會被挪作他用?是否會因管理疏失而外流?當嬰幼兒長大後,發現自己幼時的私密影像曾被國家機器長期監控與儲存,這將對其心理造成何種不可逆的傷害?政府此舉完全無視家庭對隱私的期待,是對親權與兒童人權的粗暴侵犯。
二、 違反比例原則,將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罪犯
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對人民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目前托嬰中心已依法裝設監視器並在地保存影像,這已足以作為釐清爭議的證據。衛福部在毫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全面上傳」甚至要「抽查」影像畫面,這根本是採取「有罪推定」的立場,將所有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的虐童嫌疑犯,並將托育場所視為犯罪熱點進行高密度監控。
這種針對特定職業類別的歧視性監管,嚴重損害了托育人員的職業尊嚴與人格權。當政府帶頭不信任專業人員,不僅會加劇親師之間的對立,更將導致優秀人才因不堪受辱而加速流失,最終受害的仍是需要照顧的幼兒。
三、 資源嚴重錯置,數十億公帑應解決根本問題
防制兒虐的核心在於「預防」,而非「事後監控」。全教總嚴厲批評,衛福部寧願編列數十億預算建置維護高風險的雲端系統,卻不願正視托育現場「高工時、高壓力、低薪資」的結構性困境。
當前托育品質不穩定的主因,在於師生比過高與勞動條件惡劣。政府捨本逐末,將鉅額公帑投入於無助於提升照顧品質的監控設備,卻吝於投資在第一線的人力資源上。這種「重硬體、輕軟體」、「重監管、輕輔導」的政策邏輯,完全是本末倒置,更是對納稅義務人的背信。社會更不要忘了,在近期的一些兒虐案件當中,某些握有權力資源的立法與行政相關人員,都還是當時案件的督導,這種掌權者的不負責任,不僅沒有被檢討,如今卻還要犧牲全國幼兒與托育人員的隱私?
四、 資安風險轉嫁全民,政府無力承擔後果
在駭客攻擊頻傳、個資外洩事件層出不窮的今日,衛福部宣稱能確保雲端資料庫「絕對安全」,純屬欺人之談。將全國嬰幼兒的私密影像集中儲存,無異於建立一個高價值的攻擊目標。一旦發生資安破口,導致影像外流至暗網或色情網站,這將是國家級的災難。
全教總嚴正警告衛福部:私密影像一旦被外流,對嬰幼兒與家庭造成的數位烙印就是永久的毀滅,即便官員下台、廠商賠償,都無法挽回已逝去的隱私。政府根本沒有權力拿全國幼兒的隱私去進行一場註定有風險的豪賭,全教總堅決反對這項將嬰幼兒推向險境的錯誤政策。
全教總重申,安全不能建立在剝奪人權與隱私的基礎上。我們要求衛福部立即撤回「監管雲」計畫,停止對幼兒與托育人員的數位監控。政府應回歸正途,將資源挹注於降低師生比、改善勞動環境、建立完善的輔導機制,這才是保障托育安全的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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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化解立法、行政惡鬥,全民聲援憲法法庭!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立法院於去(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條文提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並一再封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令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將近一年,學界以及公民團體屢籲憲法法庭自主回復運作。今憲法法庭於本月19日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同時有3位大法官未參與判決評議,選擇另行投稿「不同意憲法法庭判決法律意見書」表示不同意見),宣告立法院首揭修法違憲。
本會認為本判決避免司法權遭立法權架空,回復其節制立法以及行政濫權之功能,既維護權力分立原則,也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
當下政治極化及對立愈加嚴重,本會呼籲社會大眾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共同支持本判決,確保憲法法庭發揮穩定憲政秩序的力量。
基此,本會提出3項聲明如下: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違憲審查權,為了不間斷地忠實履行職務,並基於「憲法」優先於「法律」的法律優位原則,大法官理當不受位階為「法律」的《憲訴法》拘束。舉例而言,若立法院修正《憲訴法》要求所有憲法判決皆須由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始能作成,便是藉「技術性修正」之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其違憲性不言可喻。
故而,本會認為本判決已充分分析《憲訴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理由,並期待憲法法庭此後重啟運作,儘快就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案件進行審理及裁判。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本判決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作成,另見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判決評議,卻投書雜誌表明不同意之法律意見。
此一大法官內部意見分歧的核心問題,在於少數大法官認為在野聯盟通過的《憲訴法》,對於大法官有「絕對拘束力」。對此,本判決基於司法自治,認為司法權應有審判規則制定權之論理,清楚指出:正在被審查「是否違憲」的《憲訴法》,不能同時作為審查它自己的程序規則。如果讓有違憲疑義的《憲訴法》來決定審查自己的程序,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與荒謬:
- 如果最後宣告「違憲」,便承認大法官用了一個違憲的、無效的程序,來作出判決,這在邏輯上是自我矛盾的。
- 如果最後宣告「合憲」,這會讓人懷疑大法官是不是為了避免上述的矛盾,才作出合憲的結論,等於是「還沒審就先有答案」。
為了避免這種「自己審判自己」的循環論證和不公正,當一個程序規定「本身」成為被審查的對象時,大法官就不能再依循這個規定來進行審理。
再者,上述的意見分歧,本應經過憲法法庭評議後,以「5:3」的票數作成判決。然而,少數大法官卻以拒絕出席評議的方式表達反對。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少數大法官此舉已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依據憲法意旨不計入個案審判中大法官現有總額。
況就3位採不同意見大法官所主張:「憲法訴訟法組織建構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之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等語,亦悖於違憲審查制度之本旨,且與我國釋憲實務不符,並無可採。就此,憲法法庭於本判決理由第35段及尤伯祥大法官所提協同意見書「四、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不是法律保留事項」均闡明:「就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且創設該法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司法院釋字第218號、第725號解釋參照)及暫時處分制度(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由此益證3位不同意見大法官指摘本判決因「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而「當然無效」,顯然欠缺憲法理論依據,並與釋憲實務不符,實非確論。
因此,本會認為: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憲法法庭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透過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雖僅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其程序並無瑕疵;本判決為正當、有效的憲法判決,應有拘束全國人民以及各機關之效力。
本會期許:大法官今後應持續參與憲法法庭後續案件的評議,以忠實履行其《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憲法法庭不容停擺,補足大法官的缺額仍為當務之急。然而,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4日及2025年7月25日一再全數否決14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同意案,其中大多數的否決完全缺乏說理。再加上立法院審查人事同意案的過程毫無章法,也消磨了優秀法律人才接受被提名的意願。在立法院高度對抗的情勢下,縱使有人願意接受提名,也可能落得「被消耗」的結局。
近來,「行政院長不副署」的憲政問題致朝野對立再度升高,越來越多人意識到若無憲法法庭進行中立、客觀的裁判,則政治上劇烈衝突無從化解,將使政府機能陷入停擺,從而損害每一個人的權益。就此而論,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後,並未偏利於執政黨,在野黨亦能就「行政院長不副署」之憲政爭議聲請釋憲,其訴訟權利亦同受保障。
立法權及行政權皆應忠實遵守憲法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並透過憲法法庭解決權力分立的爭議,不應自行恣意詮釋憲法,加劇憲政衝突。本會呼籲:朝野應優先就此進行對話、控制衝突,儘快處理大法官懸缺以及各項憲政爭議,避免政治衝突對憲政秩序帶來進一步的負面影響。
同時,本會也呼籲:賴清德總統盡速與立法院進行實質協商,納入更多元的審薦代表,儘快完成第3次提名作業。
本判決指出:「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大法官職權的順利行使,不可一時或缺,也不受到其他憲法機關不當的限制或影響,也正是在確保憲法意旨貫串落實的重要機制。」
本會認為:本判決為憲法法庭為捍衛憲政秩序避免立法權以及行政權持續衝突,化解憲政僵局所做出的努力。本會誠摯期盼:社會、公眾間能共同支持本判決,讓憲法法庭化解立法權與行政權間的惡鬥,維護臺灣人民歷經百年追求、得來不易的憲政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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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 -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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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讓因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惡修憲訴法而癱瘓的憲法法庭復活,癱瘓日數計時器停止在328天。身為關心台灣憲政民主發展的一份子,我們堅定支持這份判決,因為這是我們面對台灣的憲政爭議,包括基本權保障跟權力分立的種種難題之解決,總算踏出泥淖,使憲政民主回歸正軌的第一步。
在過去一年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日益加劇,面對不少牽涉權力分立相關爭議的法案,扮演中立仲裁者的大法官卻無法進行裁決,司法權失去制衡行政與立法的功能。再者,以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訴訟權保障不足為例,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大量案件無法被審理,也使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理想被架空 。因此,我們肯定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回復憲法法庭解決爭議、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在這次的判決中,適用「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標準,指出立法院的法案制訂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時,將被宣告違憲無效。這促使立法者未來必須避免濫用多數暴力,使立法程序回到公眾充分知情、溝通與充分審議的正軌。同時,本判決也透過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所賦予的程序自主權,確立大法官僅受合憲憲訴法拘束的原則,劃出司法權與立法權間的分際,確保憲法法庭受立法院癱瘓的困境不再發生。我們肯定本判決的這些努力,使我們可期待更健全的憲政民主運作。
對於三位大法官透過審判外的期刊投書,從法學論理上對本判決提出之批評,我們尊重。但我們也想表達:作成此次判決的憲法法庭絕非「未合法組成」。過去一年,三位大法官長期缺席評議會議,並選擇透過「職務外」行為發表公開聲明的狀況,已使社會大眾對憲法法庭之信賴造成傷害。而此狀況,也應視同三位自行迴避。因此,本案大法官的現有總額應為五人,舊法2/3評議門檻應為四人,五位大法官自得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進行合法審判,因而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為合憲之有效判決。我們深信三位大法官同樣對憲政民主的發展懷抱深刻的關懷,但仍須強調:任何關於本案審判庭合法性跟判決有效性的公共討論,無法漠視三位已構成迴避的狀況,以及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應屬合法之現實。
最後,我們想提出沈重的呼籲:即使憲法法庭重新運作,但無可迴避的現況是憲法法庭已在這次憲訴法修惡的憲法裁判中,成為前所未見的分裂法庭(divided court)。同時,我們也必須嚴肅地面對,分裂法庭可能源自台灣陷入分裂社會的現況。對此,我們呼籲關心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朋友們,正視彼此觀點的分歧,持續秉持憲政理念進行溝通與辯論。同時,當政治人物或媒體藉由為大法官們貼上政治色彩的標籤,來對司法發動攻擊時,所有朋友們能夠不隨威權民粹起舞而堅持理性對話,並堅定支持透過判決依法論法的大法官們。這是關鍵的憲法時刻,我們誠摯期盼持續的公共討論,讓我們走出憲政民主的困局,共同追尋自由民主憲政的最大公約數。
【第一波連署名單】
#學界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李仁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周廷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全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林建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邵允鍾|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弘儒|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玉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舜伶|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映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黃 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劉邦揚|中原大學法學院 專任助理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劉臺強|文化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官曉薇|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吳憲|台北商業大學貿易實務法律暨談判碩士學位學程 助理教授
李崇僖|台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 院長
梁志鳴|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
林春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孫迺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張文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特聘教授
薛智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謝煜偉|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蘇慧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王世安|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 特命副教授
陳冠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專案 助理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學院 特聘講座教授
王奕婷|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劉晏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俊儒|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張鑫隆|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傲予莫那 Awi.Mona|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簡至鴻|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周伯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張雁翔|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 專任助理教授
許春鎮|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教授
林倖如|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李怡俐|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林勤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洪淳琦|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陳仲嶙|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賈文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慈偉|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姚孟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雷化豪|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陳錫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王宏仁|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 教授兼西灣院長
邱花妹|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陳盈雪|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助理教授
陳美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兼社科院院長
彭渰雯|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教授
萬毓澤|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趙恩潔|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兼主任
劉景寬|國立中山大學 講座教授
陳瑞麟|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講座教授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介民|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特聘研究員
林耿慧|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研究員
祝平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張谷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副研究員
郭佩宜|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副研究員
陳偉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嘉銘|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 研究員
彭仁郁|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彭保羅|中央研究院社會所 副研究員
黃銘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劉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鄭瑋寧|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顏維婷|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顧銓|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高崇文|中原大學物理系 教授
王國臣|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 副研究員
譚偉恩|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教授
陳秋瑩|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系 教授
伍維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
張恒豪|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系 教授
何明修|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吳俊瑩|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翰|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周婉窈|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林亮瑜|國立台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 助理教授
范秀羽|國立台灣大學國發所 副教授
梁國淦|國立台灣大學物理學系 專案助理教授
梁晨|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許雅惠|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教授
陳炳煇|國立台灣大學機械系 教授
陳弱水|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講座教授
陳翠蓮|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特聘教授
葉虹靈|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研究學者
劉華真|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鄭欽仁|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韓承樺|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簡妤儒|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藍佩嘉|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 特聘教授
林嘉男|國立台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助理教授
張秉瑩|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劉恆妏|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教授
林果葶|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 助理教授
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傳媒研究院 副教授
葉耀元|美國聖湯瑪斯大學 國際研究講座教授兼系主任
王金壽|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易叡|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 教授
李韶曼|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 助理教授
沈筱綺|東吳大學政治系 助理教授
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陳方隅|東吳大學政治系 副教授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 教授
林子立|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張峻豪|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特聘教授
林達榮|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教授
張容嘉|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 助理教授
邱毓斌|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李衣雲|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
杜文苓|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 特聘教授
林元輝|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暨傳播學院 兼任特聘教授
金仕起|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 副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兼任特聘教授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 助理教授
陳儒修|國立政治大學廣電系 教授
陶儀芬|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黃兆年|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黃厚銘|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副教授
薛化元|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陳叔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助理研究員
吳瑟致|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吳易澄|馬偕醫學大學醫學系 助理教授
余貞誼|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胡郁盈|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涂予尹|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
詹立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鄭光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毅|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助理教授
蔡博方|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暨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 副教授
謝世宗|國立清華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 教授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 副教授
林秀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教授
黃嵩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政策中心主任
楊秀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教授
雷文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副教授
洪敏勝|國立嘉義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 教授
劉兆隆|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副教授
魏培軒|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王文岳|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系 副教授
張春炎|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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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 【聲明】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 -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U=U 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 = 不具傳染力 在傷痛中,我們一起看見彼此
文/台灣露德協會
【在傷痛中,我們一起看見彼此】
昨晚的隨機攻擊事件震驚社會,受害者之一是一位愛滋感染者。面對這樣令人痛心的暴力,我們為所有傷者祈福,也願逝者安息。而在輿論發酵的同時,我們也想邀請社會一起釐清關於愛滋的誤解,用科學代替恐懼、以尊重取代標籤。
1. U=U 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 = 不具傳染力
當感染者穩定服藥、病毒量降至偵測不到的程度時,無論是性接觸還是日常互動,都不會傳染愛滋病毒。這項共識獲得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與各大醫學期刊的認可,是當代愛滋醫學的重要里程碑。
2. 暴露後的醫療協助:黃金 72 小時內的 PEP 投藥
若有疑似接觸感染風險(如血液、體液),可在72小時內盡速就醫,由醫師評估是否使用 PEP(暴露後預防性投藥),有效降低感染機率。
3. 法律與心理的雙重保護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保障感染者的隱私與基本人權。揭露他人感染身分不但違法,也可能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請將討論焦點回歸事件本身,讓對公共安全的關注不再傷害無辜。
面對暴力事件,我們需要更多的是同理與理解,而非以偏概全的恐懼與汙名。愛滋感染者不應被二次傷害,更不應被社會以健康為名標記差異。我們相信,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來自於彼此尊重與知識的力量。
#愛滋知識
#U等於U
#去除汙名
#反恐懼用科學
#守護隱私權
#尊重每個人
#公共安全
#關懷而非標籤
#不再二次傷害
#台灣露德協會
這篇文章 【聲明】U=U 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 = 不具傳染力 在傷痛中,我們一起看見彼此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