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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守護台灣安全 重啟核三不同意 核三公投反方辦事處 民間推派代表參加電視發表會
文/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由民眾黨提案、國民黨支持在立院匆促強行通過的「核三重啟」公投案,即將在8/23舉辦全國公投,歷年來全國性公投,大多經過提案及連署程序,有較長的社會溝通期,但本次「核三重啟」公投既未經過公民連署,也沒有社會溝通,甚至大多數民眾不知道八月有一場全國性公投,民間團體緊急募集了2000份連署書成立反方辦事處,推派代表參與八月上旬即將登場的公投電視發表會,為守護台灣的永續與安全,表達反對核三重啟的立場。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與台灣綠黨共同收集反方意見連署書,在民間團體與小黨的共同努力下,短短的時間內,就募集了2000份連署書,並於7月14日上午送交中選會審查通過,公投反方辦事處代表人李春祥表示,第21號核三重啟公投案並未經過公民連署,是少數人抄近路成立的公投,主文含有假設性的前提,邏輯錯亂。
台灣綠黨負責統籌民間連署的行政工作,短短10天就取得超過門檻2倍的公民連署,成立反方辦事處是要讓民間反核的聲音也可以被聽到。核能發電雖然較少空汙,但歷史證明,核能災變意外無法完全排除,一旦發生事故,對國土、對人民都是巨大的衝擊,地狹人稠的台灣將難以承受。更何況科學驗證核三廠的廠址地震風險明顯存在,核三廠好不容易安全下莊,豈能繼續拿屏東人的安全幸福做賭注?源源不絕產生的核廢料也是區域、世代及族群三方面的不正義。儘管如此,擁核方誇大用電的成長預估,並不惜以不實語言污名化再生能源的建設,使台灣朝再生能源轉型,建構永續環境的努力蒙上陰影。
公投反方辦事處於7月16日提交反方代表人選,民間推出小市民代言人、新世代首投族、南部居民聲音的三位代表,第一位是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代表的是小市民的聲音,是兩個孩子的爸爸,也是一位工程師。長期關注環境、土地與動物的處境,用科學的角度理解世界,也堅持以人性的關懷面對世界。
他認為,在能源議題上,考量到核分裂發電所伴隨的核災風險,以及核廢料長達十萬年的處置問題,核電並不適合地狹人稠、地震頻繁的台灣。尤其在再生能源技術持續進步、儲能技術日益提升的今天,應該選擇更低風險、更低碳的再生能源,而不是重啟已運轉超過四十年的核三廠。他表示「我選擇站出來,反對重啟核三的公投。因為我相信,安全、永續的能源轉型,才是真正負責任的選擇。」
第二位是今年剛滿20歲、首投族的代表吳亞昕,是親子共學暖暖蛇共學團自學畢業生,代表的是新世代的聲音,這次公投是她第一次行使公民投票權,從小學二年級開始自學至高中畢業,期間加入親子共學暖暖蛇,長期一同關注並參與社會議題,重視環境與能源、性別平權與國家主權的議題。
吳亞昕表示。從小學開始接觸環境與能源的議題,當時常跟著爸媽上街、投入反核運動,對核電最深刻的印象,便是福島核災帶來的毀滅性影響,以及處理高階核廢料所需花費的長時間、高風險成本。沒想到十幾年過去,台灣社會對於核電的討論仍舊停留在表層,憑著過去核電廠安檢的預算、發電成本紀錄,直接套用到幾年後的今天、甚至未來幾十年,便向社會大眾掛保證核電的價格低廉,吳亞昕認為「這是完全不具備科學素養,也十分不負責任的行為。」
第三位代表則是屏東出生的立委莊瑞雄,代表的是來自南部居民的聲音,他表示屏東與台東已經為核電與核廢料承受了數十年的風險與代價,如今還以重啟核電為名要求地方再度承擔,這不僅是對地方的不尊重,更是對居民安全與尊嚴的嚴重漠視。他強調,在核廢料問題尚無解方前,強行討論重啟核電,不僅是推卸責任,更是極度不負責任的作法。因此,他決定親自參與本次辯論,為地方與居民發聲。
民間三位代表與行政院兩位代表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曾文生、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將出席8月7日、8月9日、8月11日、8月13日及8月15日,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的5場發表會,面對民眾黨提出的代表黃國昌、童子賢,以及國民黨提出的葉宗洸、翁曉玲、黃士修。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表示,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其實在國民黨、民眾黨主導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法中已有明文,法律規定內容跟公投主文幾乎一樣,公投已無實質意義,未來即便公投過關,也還是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安全審查,不是說重啟就可以隨便重啟,耗費11億舉辦公投只為政治鬥爭?公投無法決定安全與風險,政治也不能凌駕專業,安全第一才應該是最優先的考量,為了守護台灣的永續與安全,民間選擇站出來表達反對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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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恐怖情人因復合不成而預謀殺人,婦援會呼籲應嚴懲加害人,積極協助被害人家屬
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據新聞報導,7月30日晚上一位女性上班前,在停車場遭到前男友殺害,而其才獲得家庭暴力保護令,如今卻不幸遭到報復殺害,婦女救援基金會感到難過、遺憾與不捨。呼籲司法單位對於該男子因復合不成而預謀殺人的行為,應該嚴懲重罰,也呼籲政府對於被害人家人應該提供後續協助。
報導中提到被害人在5月遭到前男友嚴重施暴,之後對其或其公司、同事不斷跟蹤騷擾,被害人到警局報警,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被害人才剛獲得保護令,加害人拒收保護令之際,就發生此憾事。婦援會多年服務親密關係被害人實務經驗,對於類似恐怖情人案件提供以下建議:
一、許多恐怖情人案件,分手後求復合不成,容易有預謀性傷害行為,被害人需要小心因應與求助防治網絡或周遭親友協助。
不管是媒體報導或實務經驗發現,許多被害人因為分手而後遭跟蹤騷擾、傷害甚至被殺害。尤其有暴力傾向加害人提出分手談判時,通常會有預謀復合不成的報復行為,可能帶水果刀等器械前往分手談判。當任何親密關係面臨結束時,被分手一方情感可能無法接受而出現高張情緒、衝動、無法控制行為。
婦援會建議面對有恐怖情人談分手,被害人要小心因應,採取緩合、漸進式方式談分手,最好有分手計畫,包含方式、可能發生反應、分手後的注意事項與發生危險的預防因應方式等。需要時,可以求助家暴/親密防治網絡專業人員討論分手計畫,或與周遭親友討論並請他們協助。
二、保護令不是萬靈丹,暴力預防需要詳細危險評估,並以被害人為中心提供人身安全計畫、約制加害人預防計畫。
實務上,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是想要透過法院告誡加害人,不要再對其跟蹤騷擾、暴力、等行為,有時聲請加害人處遇計畫,透過個人或團體輔導治療協助加害人。保護令核發後,警方會進行執行,告誡施暴者停止暴力方式,如果有需要也有社工人員輔導協助施暴者。保護令八成以上是有效果,可以停止或降低暴力行為。但對於一些加害人,可能無法有效發生預防效果。
因此,要預防暴力,網絡人員及被害人都要進行人身安全危險評估,包含加害人暴力史、有無內外控的系統、過往犯罪紀錄、個人特質性格進行綜合性評估,如果是評估分數具有高危險,網絡人員提報高危機會議,透過會議中討論,以被害人為中心,討論因應策略以保護被害人,約制加害人。反之,不是屬於高危險分數,社工人員也會與被害人進行人身安全計畫討論,並提醒可能風險。被害人與周遭親友也需要留意與共同協助預防暴力。
三、評估人身安全風險高時,未能進行羈押或預防性羈押,除了警方告誡約制外,被害人需要進行人身安全計畫,出入行動留意安全,必要時可申請居住庇護所。
當評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風險高,但暫時無法進行羈押或預防性羈押時,除了警方告誡約制加害人外,被害人和親友要留意人身安全,包含出入路線/動線是否安全、上下班時間調整、工作地點有無多處出口,外出有人陪伴,如果對方要求要談談,要選擇白天、有錄影公共場所等場域較佳。如果對方持續跟蹤騷擾、暴力威脅,被害人可以向社工、家防中心申請庇護所暫時居住。透過時間延長和空間轉換可以讓對方情緒冷靜下來,漸少衝動性暴力行為出現。
四、恐怖情人面對分手時,周遭親友可協助提供安撫支持陪伴,以協助其度過分手的低潮期。
恐怖情人面對分手事實,心理、情緒都需要時間適應,請周遭親友可以提供安安撫、支持、陪伴,例如一起唱歌發洩情緒。請不要出現有訕笑、諷刺話語或是協助跟蹤騷擾被害人行為,以協助度過分手的低潮期。
婦援會呼籲民眾,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暴力是破壞情感、關係的原因,透過跟騷、傷害、殺人報復,不僅無法解決問題或挽回關係外,也會讓自己因為一時衝動而後悔自責、失去自由、陷入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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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得款使得情形報告】多元環境教育支持棲地守護計畫–多元守護・珍愛生物多樣性
【募得款使得情形報告】多元環境教育支持棲地守護計畫–多元守護・珍愛生物多樣性
活動編號
111000587
團體名稱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
活動名稱
多元環境教育支持棲地守護計畫-多元守護‧珍愛生物多樣性
許可文號
衛部救字第1111364441號
勸募活動期間
准予勸募活動期間112/01/01至112/12/31
財物使用期間
勸募活動財物使用期間112/01/01至114/06/30
勸募活動期間收入(A)
勸募活動所得
87,990,972元
利息
438,721元
合計
88,429,693元
勸募活動期間支出
項目
募得款支應(B)
自籌支應
合計
必要支出- 活動及媒體宣傳費用
538,037元
0元
538,037元
必要支出- 人事費
3,526,968元
0元
3,526,968元
必要支出- 辦公費用、雜支
304,363元
14,759元
319,122元
一、環境教育
51,903,261元
687,885元
52,591,146元
二、棲地守護
24,739,859元
0元
24,739,859元
三、社會關懷
7,180,000元
2,484,423元
9,664,423元
合計
88,429,693元
3,187,067元
91,616,760元
勸募活動期間收支報告
勸募活動期間收入(A)
88,429,693元
勸募活動期間支出
募得款支應(B)
88,429,693元
自籌支應
3,187,067元
賸餘財物金額(A-B)
0元
荒野打開環境教育麥克風! 串聯食力媒體與志工,全國食育調查展現成果
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長李騏廷出席擔任頒獎嘉賓頒發五星城市獎項給予台北市副市長張溫德(《食力》編輯部提供)
「食育力城市大調查」頒獎典禮,於7月18日(五)在華山舉行。荒野保護協會理事長代表出席,頒發獎項給獲獎縣市之一的台北市受獎人,副市長張溫德,表彰北市在推動環境教育上的貢獻。 荒野參與調查指標設計,評比縣市食育成效 荒野保護協會行銷推廣部規劃參與由《食力》媒體主辦的第五屆「食育力城市大調查」。這項調查橫跨全台22個縣市,聚焦「農業與環境、教育與文化、健康與營養、食安與衛生」四大面向,評比各地政府在食育政策上的推動成果與實際影響。 今年的調查不僅擴增至 81 項客觀指標,更首次納入縣市居民、家長、營養師與教師等利害關係人的主觀回饋,透過「60% 客觀數據 + 40% 問卷回饋」的綜合評比方式,更加完整地呈現政策落實的真實樣貌。 因應本會長期推廣兒童環境教育及「餐桌零廢棄」等食農教育相關推廣,故協助規劃於《食力》第五屆「食育力城市大調查」五星城市中,於「教育與文化」項目新增「荒野保護協會兒童環境教育推廣之學校數」。由本會兒童環境教育組志工協助提供各縣市資訊,以利評選。 《食力》副總編輯林玉婷說明本次評選的指標項目 跨界合作展現環境教育影響力 此次大調查由荒野保護協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國教行動聯盟、灃食公益飲食文化教育基金會等單位共同合作,協助蒐集農業與環境面向的相關資料與實務經驗。這樣的跨界合作與異業結盟,不僅彰顯荒野在環境教育的專業角色,也展現異業資源整合的宣傳力量,讓理念能透過媒體擴散,進一步影響政策與社會關注。 根據調查的結果顯示,共有六個縣市勇奪五星評價,包括宜蘭縣、新北市、嘉義縣、桃園市、台北市、花蓮縣。《食力》指出,本屆為歷年來首次有三個六都城市同時擠入五星級距之中,代表「系統治理」與「市民有感」之間正逐漸搭起橋樑。 農業部肯定地方推動力 農業部主任秘書林家榮代表中央主管機關出席頒獎典禮給予獲獎縣市勉勵,林家榮表示,食農教育是農業政策的根基,而在推動食農教育上,地方政府的執行力與創新力是關鍵點,林家榮強調,未來農業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食農教育,讓每座城市都能發展出屬於自己的食農步調。 荒野志工共創食育影響力 能夠參與這項全國性的食農教育指標調查,是對荒野多年投入環境教育工作的肯定。也要由衷感謝一路參與協助的志工夥伴,正因為有志工的投入與支持,讓荒野的聲音能夠被更多人聽見與看見,並在公共平台上發揮影響力,推動正向改變。 「2025食育力五星城市頒獎典禮」圓滿落幕,獲獎縣市也盼持續推動食農教育。濕地文化✕藝術實境秀《大水新娘》重現利澤簡的百年記憶
又到燕子來訪的季節 7/26五股濕地夏日賞燕季開跑
荒野保護協會推動棲地守護 - 2號地 正式揭牌
光明抽蓄水力電廠評估不足 恐衍生災害與生態危機
- 在面臨氣候變遷下,應加強土石堆置區防護工程的穩定性評估。
- 評估土石堆置區防護工程失效時,對下游生態、居住安全及災害潛勢分析。
- 提出具體調適策略及應變對策,並說明其在未來極端氣候下的有效性與限制。
- 評估是否有更具安全性與永續性的替代堆置方案,以因應未來極端氣候。
荒野保護協會能源立場聲明
- 非核:既有核一、二、三廠應依期除役,核四封存,不啟用、不重啟。
- 節能:提高能源效率、落實節能行動,推動電價合理化,避免用電浪費。
- 減碳:降低對化石燃料依賴,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與2050淨零政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 增綠:守護自然棲地、審慎選址前提,推動多元再生能源,提升乾淨能源自給率。
聚陽實業攜手PaGamO五年共築環教百萬人次里程碑
【新竹橫山荒野4號地】專案人員
壹、需求及條件
1. 認同荒野保護協會之理念,願意付出體力和腦力一起推動棲地守護環境教育。
2. 喜愛野外環境工作,不怕蛇蟲鳥獸。
3. 有時間管理、獨立工作能力,並對臨時變動能保持彈性空間。
4. 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樂於分享與團隊合作。
5. 具駕照及交通工具並能上路。
貳、工作內容
1. 協助橫山棲地基地園區內的管理與維護例行工作。
(如硬體設備之建置、管理、維護,割草、修枝、倉庫空間整理)
2. 棲地教育活動規畫、執行與帶領,如工作假期、環境教育等活動。
3. 設備、工具採購。
4. 臨時交辦任務。
參、上班地點
新竹縣橫山鄉一處果園,位置鄰近中華科技大學新竹校區。
肆、加分條件
1. 具備生態相關科系或工作背景。
2. 具備基本動植物辨識能力並能設計相關教案、教材。
伍、工作待遇
月薪 $20,000 元(每週工作3天,每天8小時)
陸、特殊說明
本職缺由贊助計畫產生,屬約聘性質、一年一簽,本次簽約期間至115/5/31。
▍ 應徵方式
請備齊以下資料並寄至 HR@wilderness.tw
信件標題請註明:【姓名】應徵新竹橫山荒野4號地專案人員
1. 個人履歷(含自傳)
2. 求職動機與對該職位的期待(500 字以內)
3. 相關工作經歷與專案成果(如有)
4. 履歷請包含:
。可開始上班時間
。相關工作經歷
。執行專案成果(如有)
▍ 職務聯絡人
孫先生 / 03-5618255 / sowhc@wilderness.tw
我們將進行書面篩選,符合資格者將另行通知面試時間。
期待您的加入,一起為台灣的生態永續努力!
2025年6月捐款徵信
【六月工作報告】
→國際人權災難←
2025.06.20 來台難民審查卡關、生存問題不保 民團呼籲台灣政府建立難民庇護法制
2025.06.16 家事移工沒勞保是制度性歧視 移工團體要求勞動部修法強制納保
2025.06.22 聲援加薩「拉紅線」全球串連 要求以色列終止種族滅絕
→毋忘殉職工殤者←
2025.06.30 彰化喬友大火四週年 民間首創立碑紀念殉職消防員
2025.06.03 台積電工安意外6年10死 勞團、職災家屬前往股東會抗議
更多議題:
2025.06.09 艋舺公園將全面施工 無家盟憂配套不足、驅離街友成「最大社會排除」
2025.06.21 新店瑠公圳老宅將強制拆屋還地 憲法、行政訴訟仍未果
2025.06.23 重障者申請個人助理困難多、遭委員咆哮歧視 呼籲政府確保自立生活人權
《燦爛時光會客室》
第527集|「未滿五人」被制度性排除?誰來保障家事移工?
第526集|是改建還是驅離?艋舺公園改建案恐成「最大社會排除」!
第525集|原民工傷(二)生命被「外包」的底層勞工
第524集|原民工傷(一) 每一個職災都要成警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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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說明:公庫的捐款平台設定每月20日扣款,定期定額首次授權捐款者,平台會先執行10元驗證金,確認信用卡有效後即退款。也提醒各位經由台銀、郵局及劃撥的捐款者們,捐款後請記得來信至:「civilmediatw@gmail.com」告訴我們帳號、金額、地址、電話等資料,以便寄送捐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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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在隔年2月底前上傳您的單筆或多筆捐款金額申報資料,多筆捐款將合併為一筆款項申報。捐款人於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載扣除額資料浮貼於申報書上,或網路申報使用列舉扣除自動匯入,免附紙本收據,快速完成報稅。
以上捐款名單如有疏漏,還請來信告知,確認後立即補上,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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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百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
109位(連署持續增加中)來自法律、社會、犯罪防治等領域學者,包括黃榮堅、李念祖、李茂生、徐偉群、謝煜偉、吳志光、蘇彥圖、錢建榮、羅秉成,以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長期關注死刑議題之民間團體,共同連署發聲。
民間團體及學者代表特地於今天召開記者會,主持人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已經將連署書提交給法務部,連署指出,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4月16日公告、4月18日施行的《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期間不足一個月,不僅未能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保障之要求,甚至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三十年努力一夕倒退。因此,大家嚴正呼籲法務部:立即依憲判8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法規執行死刑。
連署發起人之一,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指出,法務部在2010年,發布新聞稿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稱「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並就逐步廢除死刑「應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在今年4月,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執行」。
在113憲判8中,大法官花了九成的篇幅想盡辦法要為死刑及死刑執行設立最嚴格的程序條件,以彌補他們無法充分說明死刑合憲的虧欠,然而,法務部卻以113憲判8之名,大幅放寬死刑執行的通行證。法務部這次做的修法決定,不是本於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本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又這36位113憲判8的聲請人中,原本即有冤錯判決的存在,這次修法顯然增加了再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承擔不起的責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錢建榮則直言,健全的民主法治國家根本不需要死刑,死刑是威權封建國家用來統治人民的工具遺跡,相信最反威權的賴總統也不會同意此制度。很遺憾,賴總統執政後卻不是如此,大法官沒有勇氣宣告死刑違憲,113憲判8僅透過正當程序提高判決與執行死刑的門檻。
目前已經被證明的死刑冤案平反者已多達7人,這些冤案不只是戒嚴時期,也包括解嚴後的司法程序所產出,可見司法程序不可能完善。而所謂「依法執行」,其實是個似是而非的說法,執行權與審判權分立的意義在於權力制衡,《執行死刑規則》本應是行政權節制司法權,保障人民生命權的重要規範。若行政權僅「複誦」立法限制,卻未從尊重生命、防範誤判角度另定更嚴密規範,形同放棄憲法賦予保障生命權之功能。過去的《執行死刑規則》尚符合憲政要求,如今卻越修越惡,反成侵害生命權、行政權自我輕蔑之表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洳指出,全球已有113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總計145個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中國、北韓和越南等國家仍廣泛使用死刑,這些領導人將死刑作為武器,並聲稱死刑會改善公共安全,甚至利用死刑在民眾中灌輸恐懼。民進黨政府此刻面對死刑議題,想要速審速槍決的政治意志,擺明與國際上支持人權的大多數國家唱反調,罔顧人權價值,以換取政治上利益。並質疑民進黨政府及法務部明年將如何面對兩公約國際審查,以及如何自稱有資格作為「人權大步走」兩公約事務的主管機關。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認為,法務部負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意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之義務,且應依憲法法庭判決及《行政程序法》規定重新檢討修正。此外,《執行死刑規則》是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法務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及《公政公約》修正。然法務部今年4月修正發布的規則,限縮執行障礙適用範圍,顯然弱化死刑犯救濟權利,與《公政公約》第6條第4款旨在保障死刑犯完整救濟權利之意旨相違背。
憲判8雖未宣告死刑違憲,但認定死刑執行是對生命權之剝奪,一旦誤判不可回復,故應透過嚴格審查基準判斷其合憲性,且強調死刑案件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規範死刑執行的《執行死刑規則》,執行障礙規定不應恣意限縮,其訂定或修正程序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考量到死刑執行對受宣告者權利影響的嚴重性與終極性,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舉行公開聽證,確保修正過程受公民檢視與審議。
這篇文章 【新聞稿】百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連署】嚴正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對生命權之最高保障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多個律師公會(羅列文末)
執行死刑相關規則在1948年就已經訂定,直到1999年周峋山事件後,引發民間團體及法界的不滿,促成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該要點當時即規定了「死刑案件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其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2005年再次修正時則加上「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2020年為了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將上列的死刑執行障礙事由納入《執行死刑規則》當中。台灣花了將近30年的時間,讓死刑執行變得比過去稍微嚴謹,希望避免錯誤發生。
本次修法程序具有重大瑕疵
然而,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其程序顯有瑕疵:不僅公告期間僅有10日,違反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1125021127號函所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日之原則;更甚者,竟於預告後不到一個月,便於4月16日公告將於4月18日施行,此舉使專家學者和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無法實質表達意見。法務部以因應《憲法訴訟法》施行為由,縮短本次修正的預告期間,然《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施行至今已有3年,這3年來卻未見法務部有任何因應《憲法訴訟法》而進行修正的舉動。若真有急迫性,也理應是針對113憲判8的意旨來進行修正,而非如此倉促草率。
本次修法提高死刑冤案風險
此外,本次修正內容不僅未回應113憲判8對程序保障與生命權保障所提出之具體要求,反倒實際上限縮了構成執行障礙之適用範圍,限縮至非常上訴需經「檢察總長提起」、再審需有「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憲法訴訟需有「暫時處分之裁定」,致使保障更加薄弱,嚴重違反憲法生命權應受最高程度保障之原則。此舉無疑是讓法律學界與實務界的多年努力一夕間倒退回20年前,令人難以接受。
尤有甚者,本次《執行死刑規則》修正不僅嚴重限縮了死刑案件的救濟權,也會提高死刑冤案的風險,這20多年來,已有7位被平反的死刑冤案,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每位平均的救援時間都超過十年,經過許多救濟途徑,不斷的嘗試才有機會平反。目前至少還有邱和順、王信福兩位死刑冤案當事人正由民間團體救援中。如今,將執行死刑障礙事由更加限縮,勢必會提高死刑冤案被執行的風險。我們絕不能忘記,1997年的江國慶案,即是在不嚴謹的程序保障之下被執行死刑的沉痛教訓。
應依113憲判8之意旨,再次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法務部作為113憲判8之相對機關到庭參與言詞辯論,已居於該案當事人之地位,復依憲法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應受該判決之拘束,不得違反判決意旨。
誠如113憲判8的判決理由第65段,「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基此,執行死刑涉及對生命法益之直接剝奪,為確保避免冤錯案的發生,理應採取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憲法保障生命權之要求。然而,法務部本次修法不僅未能確保此一程序應有的「避免錯誤冤抑」功能,反而增加了113憲判8所無的多重限制,更加限縮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顯然不符合113憲判8所要求的「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再者,113憲判8於主文十、十二、十三特別對釋憲案各聲請人就各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事實是否屬於情節最嚴重,是否於第三審經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以及評議是否為一致決等,賦予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旨在確保各聲請人所受法院終局判決必須符合憲法判決之要求,始堪稱為「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據此,審查各終局判決之權限絕不應由檢察總長僭越代行。
因此,學界嚴正呼籲法務部:
應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立刻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法庭判決要旨。
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以納入專家學者與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的意見。
在修正前,切勿依據違反憲法意旨的法規執行死刑,落實對人民生命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執行死刑規則》已實施多年,對外已產生善意信賴保護利益,故現行更不利之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已判決確定之死刑個案。
2025年6月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國際法委員會
共同連署人(依姓氏及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1 王金壽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2 王鼎棫 (東吳、靜宜、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3 王增勇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教授)
4 王寶蒞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臺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5 成令方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退休教授)
6 江守寰 (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專班 兼任教授)
7 何明修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8 余明助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9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10 吳宗昇 (輔仁大學社會系學系 副教授)
11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2 吳鯤魯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 副教授)
13 李佳玟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4 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教授)
15 李怡俐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16 李怡修 (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誤判救濟研究中心 囑託研究員)
17 李柏翰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18 李茂生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19 李崇菱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 李韶芬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助理教授)
21 沈秀華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副教授)
22 周兆昱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3 周怡君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24 周欣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5 官曉薇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6 林士欽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7 林沛君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 副教授)
28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29 林政佑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0 林春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1 林昭志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2 林恩瑋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33 林書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4 林琬珊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5 林道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6 林慈偉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7 林瓊珠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38 法思齊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9 邱子宇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40 邱花妹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41 邱毓斌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42 邱靖凱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43 邵允鍾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44 金孟華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教授)
45 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46 范耕維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47 范揚弦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助理教授)
48 倪周華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 副教授)
49 夏傳位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50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51 徐揮彥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52 涂予尹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
53 翁瑞宏 (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教授)
54 翁燕菁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創新國際學院 副教授)
55 馬躍中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教授)
56 張之萍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57 張君玫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58 張明偉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59 張育銓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教授)
60 張恒豪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61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62 張嘉尹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特聘教授)
63 張鑫隆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64 梁志鳴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65 梁莉芳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66 許恒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67 許春鎮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教授)
68 陳弘儒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69 陳志輝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70 陳柏良 (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 助理教授)
71 陳韋樵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72 陳逸淳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73 陳運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74 陳耀祥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助理教授)
75 傅寶玉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助理教授)
76 彭保羅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77 黃兆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78 黃克先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79 黃志堅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80 黃若翔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81 黃嵩立 (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82 黃鼎軒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83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84 黃默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文理講座教授)
85 溫祖德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教授)
86 葉一璋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87 廖宜寧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助理教授)
88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89 廖緯民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90 廖蕙芳 (銘傳大學法律系 兼任講師)
91 劉邦揚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92 劉青峰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93 蔡侑霖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4 蔡聖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95 鄭祖邦 (佛光大學社會學曁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96 鄭斐文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7 鄭皓駿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98 盧映潔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教授)
99 錢建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伊達快樂腳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0 戴志傑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1 薛智仁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2 謝如媛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教授)
103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4 鍾芳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5 顏榕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6 魏培軒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107 羅秉成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講師/多羅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8 蘇彥圖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109 蘇慶軒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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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反對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司法定案前,公布陳社工倫理審查結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14年5月發函向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臺北社工師公會),申訴兒盟陳社工疑似違反《社工師倫理守則》一案。依據該公會《社會工作倫理委員會組織簡則》,調查小組應於小組成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近期,臺北社工師公會將面對公布倫理審查結果的時限。
對此,本會(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嚴正反對在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及判決未確定前公布相關倫理調查結果,理由如下:
一、行政權與專業調查權不應該影響司法結果
本會認為,不論調查結果好壞,都不應該在司法判決出爐前對外公布報告結果,或搶在司法真相出爐之前進行倫理審查,否則恐對司法程序及涉訟當事人產生社會及心理上的實質干預及輿論壓力。此先例一開恐怕會以專業團體自律之名妨礙司法公正。
更何況,目前司法正在進入審前準備程序中,正針對相關證據進行證據力確認。臺北社工師公會並未能夠掌握完整資料,請問臺北社工師公會,究竟是依據何種資料與證據,在正式進入司法攻防之前完成調查?故本會堅決反對在此階段進行調查,或公布倫理調查結果。
二、臺北社工師公會不應該淪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政治機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原本應扮演維護社工勞動權益、主責服務系統的角色。為何不是選擇等司法釐清後再作申訴?本會大膽挑戰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部門的角色是在政策性的系統改善,不是憾事發生後竟然找基層社工成為替罪羔羊,撇清自身責任。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利用社工師倫理審查機制,切割公部門應有的責任,面對人民的不滿與追究,有倫理責任的是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社工師公會不應該淪為臺北政府社會局的政治機器,在審判前針對基層社工閉門公審,反而應該大膽指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到底那裡有缺失。與本會並肩成為基層社工最強的後盾。
三、臺北社工師公會倫理委員是否能真的堅守倫理專業?
在此重大事件所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過程中,本會理解臺北社工師公會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委員們,勢必承受來自各方的龐大壓力。然而,在這樣的壓力下,倫理委員是否仍能堅守專業立場、恪守程序正義,如何避免淪為輿論的附庸或行政機關的執行工具。
若最終調查報告被司法機關採用為審判依據,勢必將擴大倫理委員會對司法案件的關鍵影響力,使委員會擁有左右社工命運的「輿論審判權」。屆時,第一線社工或許會開始質疑,委員們的決議,可以決定基層社工上天堂還是墜地獄。這種權力膨脹的現象,極可能讓倫理審查從「專業自律」變質為「基層社工手足無措的刑場」,最終與當時成立社工師公會的目的背道而馳。本會不願見到一個應該保護社工專業與尊嚴的單位,變成為壓迫基層社工的工具。
請大家跟我們一起連署,反對臺北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在司法定案前,公布陳社工倫理審查報告結果。連署除了維護司法公正程序,也是審視跟監督倫理委員會是否能夠邁向「真.專業自主」及業界權力平衡重要的里程碑,我們社工團結起來發聲,也不要讓臺北社工師公會因為面臨到巨大政治壓力而需要走在司法真相之前公布調查結果。
此連署我們會保護大家的個資,僅作這次工會活動使用。將聲音傳達給臺北社工師公會,期望應該原本應該保護社工專業與尊嚴的單位,不要變成壓迫基層社工的工具。
如果你認同這份聲明的價值與立場,請和我們一起行動。
【臺北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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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評比報告公布座談會
(圖:淨零自治條例條例評比指標)
文/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隨著全球淨零排放進程加速,臺灣各地方政府也陸續訂定2050淨零目標,自2021年以來已有超過一半的縣市宣布相關承諾,目前依序有臺北市、高雄市、桃園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新北市與宜蘭縣共八個縣市,自發性制定淨零自治條例,展現出高度的前瞻性、政策引導力與積極作為。
為促進制度深化與經驗交流,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及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縣市淨零自治條例評比報告公布座談會」於今日(2025年7月30日)舉行,邀集地方政府代表與公民團體、專家學者,共同聚焦探討縣市在氣候法制設計與整體淨零治理的進展與挑戰。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表示,本此針對八個縣市之淨零自治條例進行條文內容與社會溝通品質的雙重評比,涵蓋政策目標與治理機制、再生能源推動、淨零建築、低碳運輸、公民參與等面向,共計16項指標,期盼透過評比,能強化對後續子法訂定與落實的監督,也呼籲其他尚未訂定的縣市能夠迎頭趕上。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資深研究員陳詩婷分析評比結果指出,宜蘭縣、新北市及臺中市整體表現最為亮眼,具備明確減碳目標、多元部門權責分工、再生能源義務與建築能效規範等制度設計。宜蘭縣結合地熱、漁業等在地特性,展現地方治理的積極性與因地制宜的策略思考。新北市與台中市則在建築、交通、工業部門皆有較為具體的管制目標,因此也取得亮眼成績。
陳詩婷指出,在條例訂定過程的社會溝通部分,則為宜蘭與台南表現最佳,宜蘭在溝通策略展現多樣性與創新性,除舉辦公聽會與專家會議外,更導入互動性較高的公眾工作坊,邀請社區組織、居民與NGO參與,並針對觀光與農業等在地議題進行溝通,且實際回應會議意見,調整條文內容如氣候調適、能源弱勢與綠建築規範,展現出凝聚共識與提升參與實質性的努力。臺南市則在溝通對象的多元性與資訊透明度上表現出高度執行力。其活動涵蓋各類群體,並在活動前後公開資訊與紀錄,有助於強化政策討論的延續性與增進社會信任。
陳詩婷強調,多數縣市在既有建築能耗改善、再生能源目標設定、用電大戶綠能責任規範、社會溝通與公民參與等面向仍有待加強,顯示地方法規制定雖已啟動,仍須持續強化策略完整性與管制強度等,以回應淨零轉型的多層次挑戰。
活動也邀請到宜蘭縣與新北市環保局代表,分享第一線推動經驗,期盼透過縣市間交流,推動更具前瞻性的地方氣候治理。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科長林修毅表示,宜蘭推動淨零自治條例的協作歷程,過程與青年、學界、民間團體等進行多方溝通,各局處之間也跟對縣內農業、觀光業、住商等部門的轉型議題進行深度討論,強調「條例不是終點,而是對話的起點」。
新北市環保局低碳社區發展中心股長許佳鳳說明,新北市在制定條例時,相當重視推廣及教育,並透過查核機制確保政策能落實。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管理師黃莉婷則分享實務執行的結構性困境,以及可能的解決辦法,從體制面到執行面的困境與挑戰。
陳詩婷最後並提出政策建議,呼籲未來欲訂定淨零自治條例的縣市,可先檢視與中央法規之銜接關係發揮互補效果,避免疊床架屋,根根據在地排放現況與難減排熱點,強化具體管制策略,避免流於政策宣示。此外,陳詩婷也強調,自治條例不只是一套法制工具,應視條例訂定為建立社會共識與公眾參與的過程,才能為地方的淨零轉型奠定社會正當性與支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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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稿】台灣民主選舉的奇蹟及重要省思議題建議
(圖說:沉默的螺旋重出論壇)
文/程宗明(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士學程兼任副教授)
2025年7月26日這一天的選舉結果,是台灣民主發展的重要里程,不會被遺忘且會持續深入地討論。
沉默螺旋的重出
這次台灣罷免選舉失敗後,許多論述重新提出「沉默的螺旋」(the spiral of silence) 這個理論來解釋後來的選舉結果。自1986年德國回台學者翁秀琪提出這個理論的依據,特別奠基在民主國家長期的民意調查經驗之看見,從此,台灣的傳播理論與選舉行為解釋,多了這一個專業的觀察用語與深厚意涵。
然這個說法,當時也應驗了解嚴前後大選的結果與情勢,在「萬惡的國民黨」的各方管道壓抑下,雖自詡多數,但仍年年選舉輸下去,沒有回頭,證實沉默的多數 (民意調查上那一群沒有意見者),長期投票反制專制的國民黨。
如果今日這個理論復出,執政民進黨難道不需要徹頭徹尾檢討自己嗎。而且,這次有支持罷團者,動輒搬出蔣中正與蔣經國的反共大旗,也有引述早期國民黨科技官僚有國家發展卻沒有民主的經驗,來支持大罷免,這種精神錯亂,可以等閒視之嗎,更令人憎惡。
公民不是公民團體一部分嗎
這次罷選後,民進黨相當肯定公民團體的發起,但不感謝有大量公民參與 (59%) 民主政治的罷免過程嗎?台灣沒有公民,只有公民團體嗎?這是一個相當有盲點的政治認識。
民主國家的形成,我們盡皆先研究公民的社會身分:沒有厚實的公民權授予與保障,或者沒有明確的民族國家認同,以及黨與國之分立思考混淆,過去這些缺憾形成路徑上的障礙,我們盡皆走過,經解嚴後驚天動地的社會運動與遊行示威,之後才進入近三十年的推動公民運動時期,但也分階段達成。
首先,市民社會是一種自外於政治權勢與經貿交易的社會型態,也就是不以政權的獲取及利潤的累積為目標之社會活動,而且為民眾自發性的活動,學者蕭全政指出:「市民社會並不直接涉及公權力的控制或取得,而是期待透過社團活動、社會運動或對公共領域議題開放性討論以發揮影響力」。而台灣於2000年許多民間活動,如慈濟功德會、民俗活動、救災的捐助,都展現出一股民間的活力,然而這是民間傳統道德社會表徵,對於市民、或進一步到所謂公民社會而言,可能仍有一段距離。
下一步正如陳忠信指出,公民社會就是一種不在國家權力監督下的自主結社,而且是一種訴求於建立公共性格、不迴避與政治勢力互動的社會活動,具體成形於基金會、聯盟、組織、法人機構等形式。
這樣的社會性格,應該奠基於人民學習自我管理公眾事務,自我決定利益分配的方式與承接分配之後果等經驗;且不待聖賢之士處分,自行可對活動目的與社會潛力予以最佳之管理運用。在形式上,本次大罷免的公民團體是有此等的外在形式,但已經不是台灣第一次的成就;民進黨認為有史以來第一次的意義,應該是說:認同政黨政治運動的訴求下,第一次自發性的結社。這樣來說,我們不應該說這是自發性的公民組織與運動第一次,而是如同政黨運動的代理人(proxy),第一次由公民運動模式來承接此參政任務。
這樣,就有兩件事不意外地發生。一是公民運動的公民與中間選民,產生了差距。也就是公民團體應該是公民中,更為有政治性認同的單一價值擁護者,可為具體排他性的價值犧牲個人利益而投入者,而且不會迴避與政黨之間的權力交換與合作。但是,這與廣大公民社會中的基本成員,在生活價值與行動優先性產生差距。
比較弔詭的問題二接續發生,如果不正視普遍公民的選擇價值,只說發起罷免的公民團體對台灣現今的重大價值,這種認知,好像一個無須認同公民而先去鼓勵公民團體,此團當下反而比較像革命團體 (早於常態性民主社會生成之預備活動),也可說民進黨與罷團之間共體一個中國共產黨代理人將淪亡台灣的危機,所以要用各種手段來反制顛覆政權的邪惡勢力。這樣台灣好像要返回前現代化的社會,直像「萬惡的國民黨」,為了避免共產中國的血洗台灣,用特別手段(戒嚴),不顧各種公民反對聲音,也要來保證國家民族命運 (復興中華文化與孔孟儒家道統))之純淨不被玷汙。
人民用古典方式投票表達意見終局 (德國ZDF當時完成新成立電視中心,可供現場論壇轉播,這是民主政治在1980年透過電視可以表達多元意見的典範機制)
國家安全用民間審斷
於是,在大罷免過程中,出現了民主社會應該不會有的反常現象。也就是在程序正義的法制過程中,由官方公辦的政見發表轉播記錄下,罷團的緣由之一居然不是公民內政的討論,而是上綱到與敵國串通的叛國 (Treason)之國安與外交爭議層次。這反而出現了國家失能的質疑,如果罪證明確到可以合理懷疑,而且還受到一定民主體系支持,動用國家資源來罷免叛國的嫌疑,那國安機制在做什麼 ? 完全無作為?這等同一個政權治理上的矛盾。
如此叛國通敵已經到達了國會層級,顯然就是明確而立即的國安危機(clear and danger),這種程度豈由民間團體發起,進而只在罷免程序中究責。如此,司法與國安體系居然可以毫無作為?所以這明顯是一齣演戲有餘的指控,能在台灣民主政治中上映,恐怕也是一項奇蹟。唯一可比擬的,比較像美國戰後麥卡錫議員在國會聽證上的演出吧,而無法發揮具體的刑事或國安的追訴定罪效應。
外媒看待台灣維持現狀保台不變(其實反對是一黨獨大)
系統性罷免到系統性失敗
本次發動無差別且系統性對同一政黨的罷免,也應當是源於以上這個中國共產黨的內應組織的指控,來正當化的提出,但是戲劇效果已經盡出,只是一種意識型態宣示,因為罷免結果無法定罪(convict criminalized)。但真正效果,反而出現在系統化對國民黨無差別行動的歇後語,就是罷免大成功,造就民進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執政事實。
所以反罷免的系統性結果出現,所謂訴求全面被否決,也是一個歇後語的意義,就是反對民進黨在國會形成第一大黨;反而不是台灣中間選民被共產黨滲透的合理懷疑,也非台灣民眾對於國家安全與中國威脅的冷感於不自覺的愚昧。因為罷免結果,不會將假設與中共串通的國會議員定罪,無法產生法律懲治作用。所以這怎麼解釋都不通,豈會如某些罷免團體領袖所言的荒謬性。
對Echo chamber 的反擊與止戰
回應所謂沉默的螺旋效應,也可推論出目前社群媒體上的強烈同黨回聲討伐現象(Echo Chamber)。但更應該說,台灣Echo Chamber現象,並不止於兩方政治主張激進的團體內部取暖而壯大,反而是從戒嚴後興起的社會反對勢力一方在社群媒體上獨大現象,這從國民黨勢力向來疏於做各種社會性動員的惰性可知。
在社群媒體上擁護罷團的力量,相對來說,本來就是善於解析,論理與演藝於一身的活絡體,而且搭配上有線電視上不均等大量支持民進黨的頻道,就可型塑一種優勢的言論力量。但是也很明確地,從各種民意調查結果來論,都看到反對罷免的民意一直高於罷免的民意,那他們為何不在社群媒體與大眾媒體上現身主動發言形成戰況的意義,反只出現在消極的個別意見調查的數據中。
所以這更顯示出,沉默的意義正反射在社群與有線電視的大眾平台上,但是反差的是,在物理世界的行動選項上,這股沉默的反對力量居然可以突破商業與自由媒體的高壓下,反擊出列投票,做出終局的決定性意義。這顯示出,對於echo chamber效應的反感與拒絕參與 (拒絕在社群上的對戰),而選擇政治行動上的古典動員來完現結果。這種現象如果真如此說,我們可以進行幾個重要觀察如下:
1. 德國哲學家Habermas在近期論說中,提出與echo chamber相關的論述,以「半公共領域」(Halboffentlichkeit)來形容 (引述自楊尚儒,2024)。
2. 這半公共領域是指一個開放社群,雖然可以自由加入,但是對於不同意不具包容性;活動特色在於強調自身視野,而非經過專業比較過濾後才出意見;而且對於有人超越自身視野而提出更普遍性關照的主張,給予攻擊並壓制,然後不斷發文持續擴張自我視野,以維持一致意見的聲勢
3. 這次在一般社群交友網絡中,與親族或者同事群組中,支持罷免的意見都時常強勢張貼正如前述,反觀反對大罷免的分析與主張,相較溫和與低調,甚至怯於發言,但更重要發現在下面
4. 以上「勿戰」這種網路上文化現象成形,成為一種厭惡撕裂族群與迴避網友親朋瞬間翻臉的行動抉擇,將力量化諸在能「容許個別理性判斷」與「作終局選擇」的行動與空間上。如果這是一個社會新趨勢,那這真得值得台灣民主深化發展上,當重視的深化反擊。
5. 支持良善治理的大眾,可能是這個時代需要新支持與關注的領域;這不是「萬惡的國民黨」當年宣稱的「小市民的呼聲」或者是「善良沉默的大眾」那一種類型,是想要來對比「國會亂象與群眾運動激情」的偽善意圖。這是經過民主化與多次政黨輪替淬鍊後,形塑出的新的中堅公民素質與行動選擇現象,也值得本次「大罷免」所引發的政治意義作嚴肅的考察。
6. 終究,沒有人能否定透過支持罷免訴求,所集結的新公民團體運動的行為外貌;但對峙於此的新沉默的螺旋意義與行動選擇,也是一樣重要的台灣民主新意,要珍惜與促興下去。
外媒對於選局不斷看為是一種惡性循環,如目前泰國
過去德國人對於選舉的觀察,其實有許多荒謬在其中,而過多選戰就是增加更多荒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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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大癌醫追補工資百般刁難 人力短缺加班黑數病入膏肓
文/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台大醫院工會
▌記者會三項訴求:
台大癌醫應停止刁難五年加班費追補,與工會開展協商並延長三個月作業時間。
勞動部應精進完善現行勞動檢查制度,調查各醫院加班費計算暨回溯追補現況。
衛福部應盤點檢討臨床隱形工時違法熱點,嚴格監管醫療院所真實床位動態。
▌許銘修|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理事長
許銘修表示,我國醫療院所人力嚴重短缺,業務重擔卻只增不減,諸多臨床人員的辛勞付出,卻往往慘淪加班黑數,除了源自眾多醫院藉由設置「最小加班單位」來凹掉勞工的加班費之外,部分主管甚至會灌輸「申報加班費=能力不好=人格有缺陷」予以精神控制及情緒勒索,致使臨床人員在經濟及精神上遭受雙重打擊。
許銘修表示,工會在去年7月成功爭取「加班費計算至逐分鐘」並據民法「回溯追捕五年加班費」,自今年上路後在台大總院大抵施行順利,然在回溯加班費部分卻遭台大癌醫院方百般惡意阻撓,他直言台大癌醫長年人力短缺正是產生海量加班時數的核心原因,院方非但不深切檢討竟還有臉在加班費上賴帳,可謂荒謬至極。
▌林恆駿|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代表
林恆駿分析,同樣是據民法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的作業程序,癌醫分院的做法卻與總院截然不同,他彙整自己及身邊同事的申報經驗,列舉包含「不認打卡只認簽章」、「明確時數強行核刪」、「文件格式朝令夕改」、「恣意退件百般刁難」、「唐突公告期限縮短」等五大惡意刁難手段,再再顯示癌醫分院擺明不願認分還錢。
林恆駿痛批,癌醫院方這回竟不認打卡時間而只認電子簽章紀錄,撇除打卡時間在法律上本就推定為工時之外,舉凡交班、醫材點班、協助急救或困難放針等臨床業務,本就不會留下任何簽章紀錄,這難道代表護理師沒有加班提供勞務嗎?他估算院方藉此強行核刪,每名護理師將損失數萬至20萬餘元的鉅額加班費!
▌潘泓甫|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常務理事
潘泓甫補充,癌醫院方除了強行核刪加班費時數之外,更在作業程序上設下重重阻礙,藉由頻繁更改申報條件、步驟、格式,搭配短促作業時限,無限疊加作業繁瑣度與困難度,致使基層在臨床繁忙之餘還須來回奔波補件加重負擔,部分人員因而放棄作罷,癌醫院方如此刁難惡行,無疑將使醫療人力短缺雪上加霜。
潘泓甫直言,台大癌醫的人力短缺困境絕非一日之寒,例如內科重症床位數由16床降載至11床,降載幅度高達三成以上,人力不足導致輪班困難,大規模離職出走潮未曾緩解,更甚有護理師掛病號倒下的慘況,然而與此同時院方竟仍在加開高價病床,癌醫高層再不正視問題嚴重性,勢必擴大損及民眾就醫權利。
▌施駿沁|新光醫院工會理事長
施駿沁直言,台大癌醫的狀況絕非個案,以新光醫院的數據來看,全院床位原有800多床,如今專案保留已達200多床,實際運作僅剩500多床,如此龐大的「專案保留」床位數,實質涵義早已形同關床,這便是眼下護理人力嚴重短缺最赤裸的證明,他呼籲衛福部應有所嚴格監管措施,而非放任醫院雇主恣意妄為。
施駿沁分析,新光醫院預計要在明年8月啟用新大樓,總計300多床裡有200多床為單人病房,在此護理嚴重缺工之際,倘若為了新大樓須承接新的營利業務,醫院恐再將所剩無幾的護理師挪用至新大樓照護單人病房,那麼既有健保床的病患又要由誰照顧呢?這真的是我們想像中健全良好的醫療體系發展方向嗎?
▌黃甘迪|台北榮總工會理事長
黃甘迪直言,全國醫療院所形如法外之地,醫療業界長年有持無恐,主管欺騙員工醫療業是責任制,灌輸本就不應報加班的扭曲觀念,卻從不檢討非本職業務如何拖垮醫療人員,護理師被安排做儀器保養、清點財產、打掃清潔等,公私立醫院集體違法亂紀,如今醫療人員大舉出走,就是各家醫院聯手造成的共業惡果。
黃甘迪表示,台北榮總目前的加班申請還採用紙本作業,除了流程繁瑣之外,還時常被主管無理刁難或貶損,他呼籲醫療業界應與工會合作應對臨床勞動惡況,像是台大醫院已全面施行的「加班費計算至逐分鐘」及「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即應徹底落實並擴及到全台其他醫院,切莫再以共體時艱為由吞食員工應得報酬。
▌蔡婷婷|成大醫院工會理事長
蔡婷婷表示,每當談論到醫院雇主侵害基層勞動權益時,社會總是期待勞檢制度發揮成效,然而在過往數年期間,不論是台大癌醫或成大醫院,早有因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而遭勞檢裁罰在案的紀錄,然而事實證明,個案式的小額罰鍰不僅對醫院雇主毫無震懾效果,對於督導改正醫療院所長年違法惡況亦幾無成效。
蔡婷婷直言,以公立醫院為例,基層主管普遍對於勞動法令所知甚少,而高層主管則每每置身事外,她呼籲勞動部除應鬆綁現行同時段僅能裁罰一案的限制之外,也應建立深入、持續、可檢驗的追蹤改正機制,針對違法職場做定期回訪檢核,同時要求違法醫院之權責主管參與勞動法令講習,才有發揮成效的可能性。
▌楊心慧|台大醫院工會理事長
楊心慧表示,工會長年倡導基層踴躍申報加班時數,不僅為確保勞工獲取應得勞務報酬,也因唯有採行如此方式,才得以呈現臨床最真實的繁重業務與人力短缺困境,針對本次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事件,她呼籲台大癌醫院方別再逃避問題,應正視勞工明有出勤加班的工作事實,正視癌醫分院長年高離職率的未解沉痾。
楊心慧表示,工會始終秉持誠摯立場,期盼邀請台大癌醫高層與工會建立穩健溝通渠道,如今隨著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順利完成建置,同時眼下因應回溯加班費的爭議引發基層不滿、擴大延燒,她相信在此關鍵時刻,癌醫院方應能展現相當格局與智慧,藉由與工會開展協商方式,穩健妥善處理本次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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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團聯合聲明|增訂死刑條款無法遏止兒虐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死刑作成合憲性解釋,如同打開潘朵拉的盒子一般,令大眾認為死刑既已合憲,就不需要給予過多的限制。
隨之而來的是,死刑在執行的放寬、增訂的擴張,這包含了:法務部修惡《執行死刑規則》;以及今年(2025年)7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兒虐修正案,新增死刑規定。
對此次修法,民間團體聯合發表聲明如下:
一、違反公政公約,可謂廢除死刑大退步
台灣在2009年已經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必須遵循兩公約本文,並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作成的一般性意見,以及國際專家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以檢討我國的人權標準。
在《公政公約》第6條、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50段中,多次強調台灣雖然仍有死刑,但不應該走回頭路。這不僅包含台灣不能增加死刑的執行,也不應該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
然而,這次立法院的修法公然違反《公政公約》的精神,不僅讓台灣廢除死刑之政策大幅倒退,更令人質疑國家要如何面對2026年即將到來的兩公約第4次國際審查。
二、違反憲法法庭113憲判8意旨,立法委員自我放棄專業與尊嚴
民間團體認為,「113憲判8」存有諸多瑕疵與不足之處,但其仍對死刑制度設下最低標準。其中,「113憲判8」明確指出,死刑在台灣雖仍合憲,但應嚴格限縮在「故意殺人」的案件類型;且即使符合「故意殺人」的要件,也應檢視案件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的犯罪、是否遵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並檢視個案是否有更生教化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再社會可能性等等,最終才能決定是否要判處死刑。
然而,此次立法院新增及修正《刑法》第272-1條、第286條,讓不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非故意殺人的「虐童致死」案件類型,有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這樣的修法不僅公然打臉憲法法庭去年才作成的「113憲判8」,且也忽視了憲法法庭所參考《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肯認「最嚴重之犯罪」應作嚴格解釋,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也就是說,「過失致死」是否被大法官認定為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容有商榷餘地,但參酌《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與第50段之意旨,「過失致死」應被排除在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外,所以不屬於死刑適用之範圍。本次刑法第286條修法,不僅具有違憲疑慮,亦違背《公政公約》保障生命權之意旨。如此的修法品質更可謂立法委員藐視立法技術的專業、摒棄對法治國家的尊重,令人唏噓。
三、嚴刑峻法恐增加兒虐黑數
若從文化、社會、民情和台灣相近的日本和韓國借鑑,亦可以觀察到,日本和韓國面對兒虐案件而選擇嚴刑峻法的路線,所帶來的結果並不是社會大眾所期盼的兒虐數量降低,或是兒虐案件被有效介入。反之,儘管兒虐相關的法條多次修重,每年的兒虐數仍持續升高,甚至出現加害者因害怕政府介入,而選擇讓孩童不就學、不就醫,或是避開通報系統,導致政府或民間單位更難及時發現並介入的現象發生。
此外,若以重罰取代對兒虐案件成因的理解以及事前有效預防,更無法避免未來再度發生兒虐案件。這樣的結果,應該不是關心兒虐議題的我們所願意看到的;而如何設置多層次、多角度的防護網,讓孩子平安成長,才是我們更關心的。
四、呼籲:
針對立法院倉促通過的兒虐修法,民間團體呼籲:
(一)行政院應對違反《公政公約》與「113憲判8」的法律條文提起覆議。
(二)即便兒虐修法生效,亦違反《公政公約》以及「113憲判8」意旨,而有違憲疑慮。有鑑於此,我們呼籲法官、檢察官應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拒絕適用有違憲疑慮之條文或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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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檢方洩密成加害幫兇?柬埔寨詐騙受害人再陷深淵|「跨國求職詐騙國賠案」一審宣判聯合聲明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2022年8月9日,高雄地檢署破獲一件跨國求職詐騙案件,並自行發布新聞稿,標題為「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慘被控制行動自由 檢調破獲杜拜電信詐欺及人口販運案 台籍主嫌2人經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雄地檢署亦提供新聞媒體相關的影像資訊。然而,高雄地檢署提供的影片並非是杜拜打工民眾遭到電擊的毆打畫面,而是本案當事人小P在柬埔寨被其他詐騙集團虐打的影像。
小P被民間團體救援返台後,曾向高雄地檢署控訴,因為該地檢署並沒有完整的去識別化,其曝光影片可以特定到小P身分,導致詐騙集團對小P施以更嚴重的囚禁、虐待。甚至,回台後還得了複雜性創傷壓力症候群(CPTSD)。對此,高雄地檢署竟稱,被害人之所以遭受更嚴重的虐打,並無法證明是因為影片所致,認為即便高雄地檢署沒有盡查證義務而錯誤發布影片,小P所承受的傷害跟高雄地檢署亦無具備因果關係,所以毋庸對小P負責。
民間團體主張高雄地檢署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導致小P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遂向高雄地檢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後續,經歷3次開庭的審理程序,於今日(7月28日)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宣判小P敗訴(判決字號: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國簡字第9號判決)。
就此,民間司改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4團體針對「跨國求職詐騙國賠案」一審宣判發佈聯合聲明: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高檢署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雄地檢署應負起賠償責任
二、因果關係的嚴格認定,將會導致國家賠償的求助無門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地檢署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雄地檢署應負起賠償責任
首先,監察院112年8月25日調查報告認定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指出由於高雄地檢署僅憑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說詞,並未積極查證影片的真實性,也未落實去識別化作業,因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之偵查不公開規定。此外,監察院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地檢署的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也忽視影片中之被害人小P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導致新聞發布後小P遭中國籍詐團首謀加重囚禁與虐待。
直至2022年9月25日,民間團體成功救援小P返台。經警方鑑定後,小P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醫師亦診斷出小P患有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時至今日小P仍無法穩定工作。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譴責高雄地檢署未積極提供被害人相關輔導協助及補償措施,也未究責相關違失人員,認為高雄地檢署有違失。
民間團體認為檢察機關於偵查案件時,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針對絕對禁止公開類型案件應嚴格審查且不論任何理由均不能公開。然而,高雄地檢署就小P尚遭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之情形,應絕對不得公開,卻因疏於審查而公開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又高雄地檢署針對公開之影像雖有進行馬賽克遮隱工作,但影像內容並未進行變音,亦未模糊其他房間影像畫面(房間擺設、施虐者之聲音),因此得以特定被害人小P身分,導致其因此更受虐待,造成二次傷害。
植基於此,我們認為從被害人陳述、監察院調查報告中,都可以看到高雄地檢署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而偵查不公開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在於保護關係人憲法權益,亦即關鍵證人或被害人身分如遭揭露,極可能造成其人身安全上的危害,此亦即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明定於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係絕對不得公開之案件類型。
因此,鑒於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致使小P遭受人身安全上的侵害,該署應就此違失行為負起相應責任。
二、因果關係的嚴格認定,將會導致國家賠償的求助無門
本案審理過程不成比例地聚焦於「被害人損害成立的因果關係」上,法院未予充分審酌高雄地檢署偵查不公開違反一事,也並未考量跨國求職詐騙案的地理限制因素,以及當時被害者的身心受虐狀況,現實上無法於受虐地點蒐集相關事證,甚至大部分施虐證據亦集中掌握於詐騙集團手中,而檢調卻無法逮捕詐騙集團主要成員,導致舉證困難。因此,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民間團體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顯失公平」之衡平法理轉換舉證責任。換言之,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由高雄地檢署就損害成立的因果關係是否欠缺的認定上負舉證責任。
民間團體亦主張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的學理解釋,就公務員違反職務之舉證,一般而言,可經由被害人對於公務員可歸責的違反職務之推論而予達成。例如,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違法作為,在經驗上已足以構成必要注意義務之違反。因此,公務員違反職務後隨即致生被害人損害,通常可推定為職務違反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除非被告進一步提出「合法替代行為之抗辯」,才得以推翻損害成立之因果關係。
然而,民間團體觀察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開庭的審理過程中,法官不僅漠視了對原告小P有利的證據聲請,也頻頻質問本案的委任律師「原告如何證明當時有被虐待?」、「請原告證明柬埔寨的人是看到哪一篇新聞才施暴的?」、「原告如何證明因為相關新聞,而被打得更嚴重?」換言之,法院並未審酌本案的地理空間限制,也昧於機房詐騙人員尚未逮捕歸案的現實,要求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小P對詐騙集團進行詳盡的蒐證,並逕自駁回當事人提出有利的證據調查聲請。甚至,亦未依顯失公平之訴訟法理轉換原被告之舉證責任,反而讓當事人承擔訴訟上之不利益,導致國家賠償責任認定過於嚴格,陷入求助無門的窘境。
綜上,我們呼籲司法體系應更加公允地看待被害人的案件特殊性,使因果關係證明和舉證責任分配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安排,並審酌高雄地檢署並未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審查案件,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且導致被害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等重大法益之侵害。對於一審宣判結果,民間團體也會持續協助當事人提起上訴,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同時,我們也籲請各界繼續關注本案,要求高雄地檢署應就此違失行為擔負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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