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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解法排除移工,台勞受害!政府及大同染整公司應協助轉業
文/大同染整(股)公司企業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原標:大解法排除移工,台勞受害!勞動部立刻承認疏失,承諾修法!
移工轉職困難,台勞中年失業,政府及大同染整公司應協助轉業!
於桃園蘆竹設立工廠的「大同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同染整公司),因為長年違反勞動法令,積欠加班費和特休未休工資,甚至在未經勞工同意下,片面實施無薪假並且扣薪,在廠內來自三個不同國家的勞工團結起來組織工會後,公司竟然在未歸還積欠工資之前,就宣布將於10月29日關廠,罔顧這些中高齡台灣勞工和移工的權益。工會會員目前共71位,先前工會向公司提出追討積欠的特休、無薪假與加班費時,公司就回應工會光是積欠的加班費就超過800萬元,需要花時間計算才能得到積欠總額。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表示,根據大同染整公司提出的大量解僱計畫書,裡面內容非常空洞,唯一的附件資料是宣布關廠的公告,而且在解僱人數中只納入本國籍勞工81人,完全沒有包含移工人數。
而這居然是大量解雇保護法在97年修法後的結果,該次修法中排除就業服務法第46條的移工,讓大量解僱的計算只以台灣勞工為單位,這種思維不但根本就是為關廠老闆減輕責任,也可以讓更多實施大量解僱的雇主,可以有門路閃避進入協商程序,甚至閃避計算積欠工資的金額,而當時的修法理由,竟然是移工可以轉換雇主與工作,保障其工作至聘僱期間屆滿。我們要求勞動部承認疏失,承諾修法。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這樣的制度漏洞,顯示政府的相關政策中,根本沒有把移工在契約中途被解雇的實際可能性,納入考量。實際狀況中,移工完全無法透過政府的協助找到工作,只能透過高額「買工費」在私人仲介壟斷的勞動力市場中被剝削、詐騙,難以有任何工作權的保障。我們要求勞動部在本案當中開出工作機會,實質協助移工找工作。
同時,大同染整老闆葉泉發在蘆竹還有另一家公司「大統新創」,領有政府補助並執行太陽能發電、售電並提供專業顧問諮詢服務,曾獲得前經濟部長王美花稱讚為「紡織業裡的台積電」。工會呼籲葉泉發負起社會責任,將勞工轉移至該公司,避免造成大量失業的問題。
大同染整長年違法!苛刻勞工!!加倍賠償!
協商別「柚」沒方案!積欠工資要團圓!
大同染整公司員工前往總公司過中秋行動
成立超過50年的大同染整公司,長年違反勞動基準法,員工只不過是成立工會,要求依法給付加班費和工資,竟然就宣布10月底要關廠,來自三個國家的勞工積欠的工資仍未拿到時,同時要面對失業處境。
大同染整工會依法申請調解,而公司同時兩度召及員工進行協商,但是很遺憾且令人憤怒的是,大同染整公司一直到昨天9月15日 (日) 下午,都表示還在計算積欠的金額,所以沒辦法回復關廠賠償方案,也不知道安置計畫在哪裡,這種說詞真的是推卸責任。最後,在勞工的壓力下,才承諾要在9月20日 (五) 回應工會訴求,並且告知董事會召開的時間,但是否會真的履行諾言,勞工朋友仍然不知道。
所以,今天大同染整工會來自三個國家,超過25名會員,要一起到總公司送柚子,請公司協商別「柚」沒方案!同時我們製作了圓形的月餅道具,希望積欠的工資要團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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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87集|只有你想不到的合作社!《哇!原來這也是合作社》
文 / 吳桂芳
接續上星期邀請《合作社不是福利社》的作者陳怡樺跟陳郁玲,分享她們走訪國內18家不同性質的合作社的經歷。本集續談《合作社不是福利社》中香港和中國廣州的案例,以及陳怡樺所著的《哇!原來這也是合作社:大不列顛COOP踏查報告》來了解合作運動起源地的英國在當地29間合作社及機構的故事,還有尚未在書中公開的德國合作社的起源和發展。
合作社的成立背景相當多元,運作方式也截然不同,像書中介紹到國外的酒吧、綠能合作社,其成立原因跟歷史背景環環相扣。究竟不同國家的合作社是如何成立?以何種方式營運?台灣合作社又能夠借鏡國外哪些經驗呢?帶你一同來了解!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社工、教授看見社會議題 成為中、港合作社的主要推手
上週提到國內的合作社起源分為兩種,其一是國民黨於南京政府時期立下《合作社法》,當時目的為扶貧救濟,後來成為共產黨階級鬥爭的工具;另一種則是日本政府作為殖民政權,用於徵集民間資源、分配物資的方式之一。
相較於台灣合作社多由政府單位協助成立,香港、廣州的合作社則是社工、大學教授創辦。與國內社工主要專注醫療和照護工作不同,香港的社工在社會改革上扮演著重要角色,香港的社會運動中也常常看到社工的身影。
陳怡樺舉例,香港婦女勞工協會(簡稱女工協會)的創辦成員多為具有社工背景、在社福機構工作。女工協會創建時,香港處於經濟轉型階段,不少工廠因此關閉、遷廠,導致原先在工廠工作的女工在中年失業。
這些被稱為「下崗」女工的女性需要照顧家中老小,因此無法跟著工廠遷移,只能在垃圾房、洗衣房或餐廳打零工維持生計。為幫助這些女工重新就業,女工協會透過合作經濟的方式協助女工們就業。
此外,陳怡樺還提到另外兩個合作社的創立背景與城鄉差距有關。香港大學和廣州中山大學的教授走進中國農村,發現當地有許多留守兒童和流動兒童,為了改善這些孩子們的處境,同時激勵年輕人返鄉,教授們開始著手成立合作社,促進社會變革與社區發展。
女工協會、師生、女工攜手創立合作社 「特更」延續社內互助精神
以香港中文大學的合作社為例,由女工協會、學校師生於2001年聯手成立,旨在協助失業婦女重新就業。當時女工協會、老師、學生各司其職,分別負責找資源、提論述,向其他師生和校方遊說,並介紹另類經濟、合作經濟,最後才促成女工合作小賣店。
除了幫助師生理解合作社運作,女工協會也希望透過課程,讓參與的女工們更加了解合作社的理念。然而,這些課程起初卻引發了一些插曲。陳怡樺笑說,女工協會總幹事胡美蓮在訪問時分享,因為女工們向家人們表示,只要她每天去上課、以後還會有工作,嚇得家人們都懷疑是詐騙,擔心會被騙走,最後發現合作社是正派經營,才放心讓阿姨們繼續上課,後來阿姨們也成為小賣部的中流砥柱。
在女工協會、學校師生和女工阿姨們的努力下,校方同意成立女工合作小賣店,卻面臨到另一個危機。校方在2013年要求合作社的休息時間從晚上11點半延後到凌晨1點半,然而學校位於半山腰、交通相當不便,若營業時間延至凌晨,阿姨們將會錯過回家的末班車。對此,不少學生提出擔任「特更」,也就是在每天晚上10點半到凌晨1點半的特殊輪班時段執勤。雖然阿姨們堅持支付這段時間的薪資,但學生們則以「希望阿姨做東西給我們吃」來婉拒,最後還是給予一些津貼給執勤學生作為感謝。
由學生擔當特更的合作方式至今已超過10年,展現了合作社中深厚的互助精神。主持人管中祥指出,香港中文大學自成立背景就有著強烈的本土左派特質。合作社內張貼著「勞動者的自主參與,經濟民主齊實踐」的標語,強調合作社的本質是挑戰資本家剝奪剩餘價值的資本主義模式,這也正是全世界合作社最初的核心精神。
合作社最初的起源與發展 反抗資本主義和黑心商家
陳郁玲表示,合作社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工業革命時期。當時,資本家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剝削工人的剩餘價值,導致貧富差距擴大、工人的生活條件惡化。另一方面,商店惡意在商品中摻假,像是在麵粉中混入石灰,或在茶葉中加入樹脂等。
為了應對這些問題,工人們開始思考如何改善自己的情況。起初他們曾想摧毀廠內的機器,也曾考慮集會結社或成立公會,以捍衛自己的工作權和薪資待遇,不過這些行動很快就被壓制。
因此英國羅斯戴爾公平先驅社在1844年成立,當時工人們認為,如果不能通過搗毀機器來開源,那就應該通過節流來解決問題。最終他們決定自己開設商店,不再購買那些不誠實商店的商品,從而開始了合作社的實驗。合作社由工人組成,他們共同出資進貨、販售所需的商品,以另類經濟的形態反抗黑心商人和勞動剝削的情況。
各國合作社的發展起源 英國、德國對抗工業革命方式大不同
陳怡樺和陳郁玲訪問過英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中國和新加坡等多國的合作社,觀察到中國的合作社透過社區支持農業,也發現城鄉之間的合作社互助。她們也看到新加坡最大的連鎖超市,由職總平價合作社「NTUC FairPrice」成立,以推動合作社為宗旨。另外也採訪德國從聯邦層級到個別單位的合作社,了解德國的組織資助情況。
陳怡樺指出,不同國家的合作社發展受到法律、政治背景的影響,像是英國和德國的合作社發展路徑截然不同。雖然英國是合作社的起源,但世界上的第一部《合作社法》是由德國普魯士王國於1889年頒布。這部法律與現在台灣的《合作社法》並無太大差異,多數國家的合作社法都以此為法律根本。
當時英國和德國同樣是受到工業革命的影響,卻發展出不一樣的合作社類型。英國工人為了對對抗資本主義,透過共同出資進貨,創立了消費合作社的原型;德國的農村地區則因為旱災、農民沒有收入來源,只能借高利貸過日子,一位精神領袖通過救濟和儲蓄,最終促成了早期的金融類型的合作社。
陳怡樺補充,台灣和德國的情況更為相似,以信用合作社為主,無論是農村常見的儲蓄互助社,還是城市曾盛極一時的信用合作社,都屬於金融類型的合作社。
德國的信用合作社曾經相當輝煌,但在納粹時期,政府不允許存有私人財產,許多合作社的資產遭到剝奪,導致消費合作社大幅衰落,這段歷史成為德國消費合作社最慘淡的一頁。而英國沒有經歷納粹時期,合作社至今已有一百多年仍蓬勃發展。反觀德國民眾對消費合作社則抱有負面的刻板印象。
酒吧、郵局、幼稚園也是合作社! 社區居民的自救與合作社模式的興起
陳郁玲表示,書名《哇!原來這也是合作社》正好反映出她們當時聽到這些合作社故事時的驚訝與好奇。舉例來說,她們在尋找合作社故事的過程中,發現有一家酒吧竟然是以合作社形式運營的,這引起了極大的興趣,於是她們決定一探究竟。
酒吧位於英國一個偏遠的小村莊,她們從都市出發,搭乘了三種不同的交通工具,才終於抵達。從村莊望去是綿延的牧場和田原,到達村莊後,只見兩排典型的英國式房屋沿著主要街道排列,村內僅有一、兩百位高齡的長者居住。
這家酒吧是社區的客廳,為居民提供當地釀造的啤酒,還設有原先沒有的圖書櫃,由酒吧老闆定期從城市的圖書館借書,供社區居民閱讀。此外,酒吧的牆上貼滿了各種倡議和聯署的通知,像是反對從澳洲進口活體小羔羊的倡議,充分展示了居民的參與感與社區關懷。
再次探訪英國的多家特別的合作社,如郵局、幼稚園、咖啡店和麵包店,陳怡樺和陳郁玲發現合作社遍地開花的背後其實隱藏著令人感傷的原因。
2016年因為金融海嘯、脫歐等因素,使得大資本撤離,迫使社區尋找自我救助的辦法。
像是剛剛提到的酒吧原先是私人經營的,但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經營者因資金周轉不靈,計劃關閉酒吧。然而,酒吧是當地居民的重要聚集地,失去它意味著社區失去了唯一的公共領域。為了保留這個寶貴的場所,社區居民為此展開討論,尋求保留酒吧的辦法。當時,英國有一項合作計劃,協助地方社區成立合作社。藉助這個計劃,居民們學習如何將酒吧轉型為合作社,最終成功讓酒吧重新運營。
借鑑英、德的經驗:合作社協會的協助模式
合作社彼此間互助,合作社協會助力創建門檻高的綠能合作社成立。陳怡樺表示,綠能合作社的的運作模式與一般合作社有所不同,多數成員都住在當地或鄰近區域。再加上綠能多仰賴水力發電或太陽能發電,意味著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因而向社會大眾募資。陳怡樺指出,參與綠能合作社的募資可以共同決策合作社走向。合作社調漲電費時,社員還能獲得些許獎勵金。
台灣目前也有數個綠能合作社,創辦目的是希望藉由節電和推動能源政策來促進社區發展、凝聚社區力量,而非以盈利為首要目標。
比較特別的是,陳怡樺和陳郁玲訪問到一個專門協助綠能合作社成立的英國二級組織、合作社協會「Energy 4 All」,提供從場地選擇、能源種類到基礎設施費用等全方位服務,並指導如何確定社員人數、募集資金、召開大會與管理財報等操作流程。
陳郁玲稱,台灣的綠能合作社多數以個別成立為主,雖然彼此之間互相支持,但缺乏像英國、德國那樣的網絡式協助模式。
她們探訪德國時,見識到合作社之間的團結和合作。由於德國的合作社法要求每個合作社必須有審計單位,這通常由合作社協會進行第三方的審計。除了負責審計工作外,還照顧每一個社員,監控財務狀況,並提供教育,包括對核心成員的運營教育和對一般社員的合作社知識教育。在台灣,這種全面的支持和教育體系較為少見。
台灣在發展合作社時,可以借鑒英國和德國的經驗,建立更為完善的二級組織支援系統,不僅加強合作社之間的協作,也能提供更多的資源和教育,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台灣合作社的未來:如何借鑒國際成功經驗
多國合作社的歷史與發展為台灣合作社提供許多寶貴的啟示。陳怡樺和陳郁玲實際走訪國際多所合作社,了解到合作社不僅能提供經濟利益,還能促進社區凝聚力和社會責任。
從英國的羅斯戴爾公平先驅社、德國的金融類型合作社到香港中文大學的女工小賣部,兩位作者觀察到不同背景下的合作社經驗和挑戰。
未來台灣能夠從這些成功經驗中汲取智慧,尤其是英國和德國的合作社協會的協助系統。陳郁玲建議,台灣應加強合作社之間的合作,建立更為完善的支持體系,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社會帶來更多福祉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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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86集|《合作社不是福利社》地方創生的全新可能!
文 / 莊旻璇
「合作社」是什麼?這個既熟悉又陌生的組織,許多人印象中的合作社是校園中販賣飲食、日常用品的福利社,其正式名稱應為「員生消費合作社」,是眾多合作社裡的其中一種類型。合作社存在於你我的生活周遭,因應不同需求衍生出各式各樣的類別,同時也在社區中扮演著推進發展的重要角色。
陳怡樺跟陳郁玲走訪台灣各地,採訪18家不同性質的合作社,廣納不同地方的經驗,匯集成《合作社不是福利社:18家合作社的在地實踐與創新力量》一書,藉由這些地方故事,為合作社的可能性帶來更多想像。
合作社的定義是什麼?台灣什麼時候開始出現合作社?合作社又是如何為地方創生產生全新的可能?本集《燦爛時光會客室》邀請本書作者陳怡樺、陳郁玲,一起來聊聊合作社的創新力量。
歡迎訂閱燦爛時光會客室 podcast頻道、 Youtube頻道「合作社」的重要精神:一人一票、共同決策
「要不要去福利社買東西?」是許多人學生時期相約同儕的起手式,但其實大家口中的福利社,正式名稱應該是員生消費合作社,而消費合作社只是眾多合作社類型的其中之一,《合作社法》中明確定義合作社具有法人身分,陳怡樺指出,「一人一票,共同決策」是合作社運作的重要原則,涉及到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陳郁玲提到,合作社具有營利性質,例如童年時喝的嘉南羊乳就是一種運銷合作社,酪農們為避免將羊奶交給中盤商,而選擇組織合作社共同運銷羊奶,再依照各自的貢獻比例分享利潤,這也體現了合作社的基本精神。雖然人民團體也是透過多數人的決策來影響組織走向,但兩者最大的不同是,合作社會在年底進行結餘分配,但人民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
社會企業也是容易與合作社混淆的組織,兩者同樣從事共益性事業、具有營利性質,陳郁玲提到,目前台灣沒有社會企業相關法令,可依組織性質選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成立,因此部分人會認為社會企業包括公司與合作社兩種特性,但還是要回到合作社的基本精神來檢視,合作社注重民主參與以及成員的共同利益,而社會企業則關注社會影響力與可持續經營。
台灣合作社的起源與發展
兩位作者皆是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的社員,在參與各式教育訓練課程的過程中,開啟對合作社的理解與想像,《合作社不是福利社》並非兩人第一次撰寫以合作社為主題的書籍,多年前陳怡樺前往合作運動的起源地—英國,採訪許多當地機構的故事,回國後便以此為主軸撰寫《原來這也是合作社:大不列顛COOP踏查報告》,同時也持續走訪台灣各種類型的合作社,從前人經驗中找尋地方創生新可能。
陳郁玲提到,台灣合作社的起源分為兩種脈絡,第一種是國民黨於南京政府時期成立《合作社法》,在當時的功能為救濟、扶貧,國共內戰後國民黨撤退台灣,留下的「合作社」也成為中國共產黨用於階級鬥爭的工具;另一種台灣合作社的起源,則是日治時期殖民政府作為徵集民間資源的組織,包含分配物資、吸納農村資金等,也扶植許多農會設立,現在台灣的合作社精神與日治時期較為相似。
基於共同需求成立 多元的合作社類型
台灣的《合作社法》將合作社分為10+1種經營類別,涵蓋金融服務、生產、運銷、勞動、住宅等民生各個面向,本書一共訪問18家合作社,包含儲蓄互助社、勞動合作社社區合作社等,依照社員的共同需求及行為而創立,陳怡樺舉例,書中訪問了4個與災後重建有關的合作社,是當初政府單位評估合作社能讓居民實現自治、自立的方式,因此協助災民成立,起初被召集的社員們並未真正理解組織的意涵,只是受邀掛名,也導致投票時需大費周章找人、寫委託書,不符合合作社成立的宗旨,因此部分積極參與的成員努力將合作社真正運作起來,提供穩定的工作機會,成為社區重建的重要力量。
此外,書中也訪問到與新住民有關的合作社,陳怡樺提到,高雄的新住民清潔勞動合作社在芥菜種會的支持及帶領下成立,一開始想朝通譯、多元文化的方向創立,但多方評估後,轉而從創造就業機會的方向出發,由於新住民姊妹平時要照顧家庭,工作時間較零碎,從事居家清潔服務是相對好的選擇,合作社在「芥菜種會」的幫助下開始運作,姊妹們也參與制定薪資結構的過程,甚至在年底時前往弱勢家庭打掃、從事公益性活動,合作社的成員共同經營這番事業,也連結了彼此間的情感。
另一個特別的案例是漁權會漁業生產合作社,多年前台南將軍溪中上游受工業廢棄物汙染,造成下游漁民受到重大影響,組織抗議活動,然而漁民在參與抗議的同時難以兼顧生計,當時有位精神領袖提出以成立合作社的方式穩定收入,將漁獲製成加工品販售,由大家一同分潤,陳怡樺也提到,近年來漁民年紀漸長,組織也逐步轉型,朝著與漁民契作、生態養殖、產銷履歷等公益行動方向發展。
經營的長久之道:與地方建立深厚連結
要成立並維持合作社的運作並非易事,陳怡樺就自己的觀察總結,與當地建立密切關係是合作社長久經營的重要因素,例如綠耕城鄉互助社,雖然沒有穩定資金能提供周圍的偏鄉學校,依然透過勞力方式幫住學生縫補衣服,與社區建立起深厚連結。
節目主持人管中祥認為,台灣的地方創生政策大多採用計畫補助的方式,盈餘幾乎都回到個人身上,難以讓整個地方「共好」,或許合作社的概念能為社區營造和地方創生帶來新可能。陳郁玲表示,合作社尚未進入大眾視野,很少人會將合作社當成解決地方問題的選項,期望本書能開啟大眾對合作社的認知,為地方帶來更多可能與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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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董座加薪又記大功,面子裡子全都要,低薪員工啥都無
文/台鐵產業工會
台鐵公司董座杜微上月為己加薪40%後,近期更向交通部邀功,以『督導所屬辦理「台鐵公司化轉型改革業務」』名義申請大功一支,面子裡子全部都要,反觀在第一線辛苦輪班、搶修工作的員工依然低薪,如此行徑儼然就是國營事業肥貓的典範!
產工認為,杜微董事長及相關高層,根本不該記功更該記過!公司化轉型過程當中有以下過失:
1. 維修預算僅有部分補助,行車安全受預算影響:沒有爭取到火車維修預算全面由國家補助,使得運輸設備安全受公司財政影響。
2. 原任人員留才失敗:因留才待遇方案失敗,並未通盤檢討整體津貼薪資低落問題,導致原任人員離退高達1000多人,服務品質與運輸安全受影響。
3. 新進人員招募進度嚴重落後:原訂於113年1月報到上工,卻延宕至113年6月,人力補充速度嚴重緩慢,影響服務品質與運輸安全。
4. 新進人員待遇法制化政策錯誤、進度嚴重落後:原定於113年1月1日公司化前應完成,時至今日仍未有下文,且起薪待遇低導致招募不順,新進人員離退率高。
產工要指出,以上4點僅是列出部分攸關行車安全、安全人力的項目,是台鐵高層「督導不周」的冰山一角,但每一項都與旅客安全息息相關,因此杜微董事長究竟有何顏面認為可以記大功?
更令人感到憤怒的是,在今年0621大清水溪橋土石流列車出軌事故,杜微董事長召開記者會宣布自請處分,並連帶處分所有相關人員,包含當班輪值基層員工也受處分,如今卻偷偷為自己申請大功,讓自己功過相抵毫無汙點,只想要好處、好紀錄,卻對員工低薪、人才流失、人力招募等交通運輸營運困境毫無辦法,根本不值得記功獎勵。
產工主張,真正應該獲得嘉獎與待遇改善的,是在長期面對低薪輪班、人力缺乏困境下仍能堅持在第一線的全體員工,產工要求交通部與台鐵公司走出美好的幻想,台鐵經營不是火車會動就好,別再逃避員工待遇問題所引發的安全問題。
產工要求:
1. 交通部與台鐵公司宣布中秋獎金改為現金發放,立即展現改善員工待遇的誠意。
2. 交通部應撤回台鐵公司高層所有敘獎、調薪案,直到安全改革落實才能申請。
3. 交通部長陳世凱應公開要求台鐵公司,提出改善員工低薪待遇方案,加薪、調高津貼,別再養肥貓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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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輪班勞工看得到放不到?工會要求勞動部盡速立法有薪天災假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地方政府公告颱風假,輪班人員看得到、放不到?勞工自請天災假避難還會被公司刁難?桃園市產業總工會與長榮航空企業工會9月11日前往勞動部召開記者會,批評勞動部數十年來遲遲不立法保障勞工,消極面對天災假相關規範,即使有制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卻僅具建議而無強制力,導致仍時常發生輪班人員被公司要求出勤,自請天災假還可能被判定無薪、扣績效等情事,無從約束資方侵害勞權。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副理事長蔡勝旭說:「只要天災假一天不立法,雇主的刁難及欺壓都不會被評價成違法行為,最後被迫選擇及妥協的永遠都是勞工。」桃產總及長榮企工呼籲新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勿拖延立法,訴求勞動部應盡速針對有薪天災假立法,發生天災時勞工出勤有雙倍薪資,若勞工請天災假不能有不利待遇。
颱風天建議雇主「宜」不扣薪、「宜」給加班費 不給也不違法?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孫語謙表示,勞動部對於颱風假時勞工出勤事宜制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要點中規範若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宣布停班停課,勞工不出勤的話雇主「宜」不扣薪,如果是雇主要求勞工出勤,也只有「宜」給加班費,然而此要點非具有強制力的法規,層級不足,因此實務上時常發生輪班人員必須冒著風雨通勤上班的狀況。
桃產總理事黃文正則表示,大部分縣市政府都在晚上8點宣布隔天是否停班課,然而停班課標準是當下開始計算還是跨凌晨12點?有些輪班人員上班時間橫跨停班課時間,就曾有超商輪班人員被要求停班課時間一結束、凌晨12點馬上上班,結果該輪班人員甚至得提早在停班課時間冒著風雨出門上班,難以達到颱風假的效果。「對於天災假,政府若不立法保障,雇主就會以對他們最有利的方式解釋出勤時間。」
長榮航空一線輪班人員、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副理事長蔡勝旭表示,最近一次凱米颱風期間,工會發現正常上下班的內勤人員在公告停班停課期間直接放颱風假,不需要給付任何證明就可以在家避難並拿到完整的薪資,可是一線輪班人員不但必須要出勤才有辦法得到完整薪資,等於是一線地勤必須要在安全跟薪水之間做出選擇,長榮地勤非常不能接受如此差別待遇。
桃空職工常務理事李瀅說明,長榮地勤人員有分在南崁公司總部上班的內勤人員跟桃園機場上班的一線人員,遭遇颱風停班停課時,辦公室人員皆免附證明即可放颱風假,在機場工作的一線地勤人員則必須要出勤,根本無法放政府公告的颱風假,若想要自行請假避難,就得向公司請「天災假」。
李瀅說到,長榮員工請「天災假」跟其他請假理由無異,長榮甚至會要求一線地勤人員要在風雨中到工作地現場請假,並且事後須繳交請假證明,例如交通停駛或淹水照片等,最後請假結果還會被公司區分為有薪或無薪。「長榮航空的做法完全違反天災假要勞工退避、免除工作意外風險的本意,根本是放大風險。」
蔡勝旭提到,所謂「必要出勤人員」是公司說得算,理由是航班有營運所以一線地勤人員要上班、解決到機場乘客的需求,然而公司有在運作那內勤也有業務需求才對,怎麼會在颱風假就有差別待遇?「內勤直接放颱風假也不會扣薪,一線輪班人員被視為必要出勤,本該就有雙倍薪,但一遭遇颱風卻是『0與兩倍』的差別,不出勤就是無薪,對一線地勤更不利。」
蔡強調,不管是對於一線人員或者內勤人員,兩者面臨到的天災風險是一樣的,長榮航空卻利用要點中的灰色地帶做出有意識的差別待遇,只是要強化資方的管理權限而已。
長榮空服員請天災假被刁難?有薪、無薪假的判定標準不明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的副理事長趙婕歡表示,自己身為長榮航空的空服員經常面臨請天災假被公司刁難的處境。他說到工會未成立前,長榮航空遭遇颱風從不停駛,颱風天時台灣的天空一片「綠油油」,許多空服員都經歷過飛機衝颱風的生死交關時刻。在工會成立後,經過空服員職業工會跟長榮企業工會的爭取下終於有了天災假,長榮航空也會在颱風天取消部分航班。
「台灣每年都會遇到颱風,長榮一間30幾年的公司,但是處理員工天災假的狀況都像是第一次遇到一樣,員工詢問都一問三不知!」桃空職工常務理事李瀅提到長榮目前遭遇颱風會取消近一半航班,其他航空公司則大概取消九成,員工較不需要待命。長榮空服員雖然面臨颱風天航班取消一半,但仍會被公司改成待命上班,支援剩下要飛的航班。然而颱風天較容易遭遇住家遭招牌砸落、交通停駛或是叫不到計程車出門,公司會要求空服員提出證明才能請天災假,甚至在最後請假判定上會面臨公司有薪假及無薪假的決定,曾發生過長榮認為空服員應可請家屬載送而未出勤,視為無薪假。
趙婕歡說,除了公司審核有薪、無薪假標準不一之外,空服員如果申請天災假直接面臨接下來3個月無法自主選班及休假,更可惡的是會扣績效。「為什麼只有長榮航空空服員會因為請天災假受到額外的不利處分?」長榮企工認為公司明顯的不利待遇及公然進行職種歧視,呼籲勞動部要立法規範保障勞工天災假,否則長榮航空這麼大的一間公司,都敢走在違法邊緣,苛扣員工績效及薪水,遑論其他企業或沒工會的公司。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李科長出面接受陳情時表示,勞動部有在颱風假勞工出勤及薪資等規範訂定相關要點,但由於各行業的差異甚大,所以關於颱風假時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的事宜,建議由勞資雙方事先約定。對於勞團追問為何有薪天災假不立法,科長表示考量到影響層面廣泛,各行業需求不一,尚須凝聚社會共識。工會高喊:已經有六成的雇主願意在颱風假時給薪,哪裡沒有共識?
對於工會詢問長榮空服員跟地勤因為請天災假被扣一天薪及扣考績,資方是否違法?科長僅表示要點都有規範雇主不可做出不利處分,當日工資宜照給,並提供勞工交通必要協助。如果個案上真的有不利處分的話,勞動部會請縣市政府處理。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顧問周聖凱表示,在現行要點強制力及對勞工保障完全不足的情況下,勞動部沒有做過任何的強化,而天災假倡議已久,國民兩黨及民眾黨都曾在立法院提案天災假要立法,但是最應該挺勞工的勞動部從來沒有提過立法版本。他痛批勞動部如此不負責,因要點保障不足而引發的勞資爭議還要推給地方政府。桃產總及長榮企工呼籲新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勿拖延立法,訴求勞動部應盡速針對有薪天災假立法,防止職種歧視及其他不利待遇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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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平均計算是騙局!還我真實護病比!
文/臺灣護理產業工會
今日上午,臺灣護理產業工會與來自台大醫院、北市聯醫、嘉基醫院、成大醫院等各醫院的護理師,齊聚在行政院前,高喊「病人安全不能平均!護理權益不能放水!」,抗議現行「三班護病比」政策設計粗陋,將各病房護病比「平均」計算,刻意放水,無法減輕護理師的工作負擔,反而將護理師的過勞現況就地合法化。工會質疑,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發放在即,正在立法院審查預算,護理師工作爆量血汗過勞、民眾的就醫安全與照護品質令人擔憂,政府卻要將人民的納稅錢拿去獎勵醫院,是否合理?工會提出改善「三班護病比」的明確訴求,呼籲衛福部重新設計制度,從嚴訂定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發放標準!工會警告,護理人力荒與各醫院關床情形持續惡化,若政府執意放水,形同將護理師與病人權益推入更深的地獄火坑。
衛福部使出「平均計算」障眼法?掩蓋護理師仍過勞的真相!
「三班護病比」規範了白班、小夜、大夜三班護理師所能照護病患數量的上限,以保障護理師的工作負擔不會超量,也確保照護品質。臺灣護理產業工會羅運生理事長說明,醫院的運作是以「病房」為單位,每個病房都會設有護理主管、護理師團隊,共同照護多間「病室」中的病患。假設該病房有40位病患,若4位護理師上班,護病比為1:10,若有5位護理師上班,護病比則會降到1:8,對病患安全較有保障。「病房」是計算護病比的唯一合理單位。然而,衛福部現行的三班護病比政策,卻讓醫院將「整間醫院」所有病房的護病比去做「平均」計算,再將「全月份」的護病比也做平均。只要最後平均結果合乎規範,醫院就能領取「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羅運生痛訴,各病房單位狀況不同、每日病人數量變化,衛福部取得的「平均」數字嚴重失真,與護理師臨床實際照顧病患的情況有巨大的落差!
反對「放水」護病比,反對「浮濫」假獎勵!要求「每個病房」獨立計算護病比!
羅運生進一步解釋,這樣的政策規劃,有兩大疑點。首先,政府規範如車輛行駛速度、食品中添加物或危害物質,都是設定一個上限,隨時抽查,一但超標就違法。為何護病比的規範,卻是「平均」後合乎規範即可?倘若區域醫院小夜班護理師的實際護病比昨天1:7,今天1:15,平均後1:11合乎標準,難到今天護理師同時照護15位病人的過勞以及病安風險,就沒問題、不需要規範嗎?第二,在平均的過程中,醫院可能會將護理長、行政人力、沒有主責照護病患的護理師,都算進來當分母、魚目混珠。羅運生質疑,如果沒有這樣的情形,為何各醫院通報的護病比,都和各病房護理師臨床的護病比落差這麼大?此外,「平均」護病比明擺著與現實不合,為何衛福部堅持要以「放水」的數據給予醫院獎勵?
自豪人力富翁的台大醫院,大夜班護病比高達1:16-18!
台大醫院工會顧問、台大醫院護理師柴世媛表示,台大醫院向衛福部通報的護病比,是白班1:4、小夜1:9、大夜1:13,但在工會的問卷調查結果中,仍有部分病房的大夜班護病比高達1:16-18!目前三班護病比的登錄政策是由醫院管理階層自行填報,以「平均」護理人員數及病床數去計算,因此和工會調查結果呈現有感的落差,其中,以每日八點擷取之佔床率,也無法反映出入院病人流動量大的真實情形。柴世媛顧問說明,臺大醫院目前在白班及小夜班的護病比確實較符合標準,值得鼓勵,但大夜班仍有部分病房超標;連自豪人力富翁、沒有人力缺口的臺大醫院,都無法在短時間之內有所改善,政府是否該檢討護病比入法的政策,治標不治本?不僅造成白班與夜班、一般急性病房與特殊單位之間的流動與對立,更像是流於形式表面,僅是哄哄台灣民眾與在職的護理師們?
北市聯醫三班都超標,大夜班護病比明明1:18,醫院卻稱「平均」1:12
來自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護理師郭小姐指出,自己在病房上班時,護病比約為白班1:8-9 小夜1:12 大夜1:18,其他病房甚至小夜1:16,北市聯醫向衛福部填報的數據中,卻顯示護病比白班1:6.5、小夜1:10、大夜1:12,彷彿平行世界!郭小姐說明,不是護理師愛計較,而是對病房護理師來說,照顧的病人數量,每多一個病人工作量就增加很多,真的不堪負荷!醫院的「平均數據」和病房「真實情況」落差甚大,令人困惑,難道醫院員工都不知道的秘密閒置單位嗎,還是醫院把非臨床護理人力,也偷偷算進來?郭小姐說明,病房護理師會有「主護」的病人,有時因為人力不足,醫院會派「功能性支援」的護理師,來幫忙量血壓、補衛材等協助非核心業務。在衛福部目前的計算方式中,功能性支援的護理師也可以計入護病比的護理人力,但實際上,「主護」病患的多寡,仍然是護理師最大的壓力!功能性支援護理師「不應」計入護病比的分母,衛福部應明確規範,醫院更應遵守!
嘉基醫院護理人力也不足,小夜班要顧13病人,醫院卻稱「平均」1:9
嘉義基督教醫院護理師、嘉基工會蕭琇秀理事表示,自己上班時,護病比約為白班1:8-10 小夜:1:10-13 大夜:1:13-14,在衛福部的數據中,卻顯示嘉義基督教醫院護病比白班1:6、小夜1:9、大夜1:12,令人感嘆,如果實際上也這麼輕鬆就好了!蕭琇秀補充說明,除了護病比「平均後」數字失真之外,也有些醫院明明人力不足,卻要求護理師常態性排班連續工作12小時,或是禁止護理施放特休,來硬是湊成表面上的護病比達標、賺取護病比達標獎勵。衛福部也應主動了解這樣的狀況,以免護理師更加過勞,卻肥了醫院的口袋。
成大醫院護病比也如平行世界,更呼籲,急診、ICU、洗腎室也應訂定護病比!
成大醫院護理師、成大醫院工會蔡婷婷理事長則說,成大醫院工會發起護病比調查,病房護理師的護病比,明明是白班1:6-7 小夜:1:10-12 大夜:1:12-14,在衛福部的數據中,卻顯示成大醫院護病比白班1:5、小夜1:8.6、大夜1:11.4。蔡婷婷痛訴,衛福部的數據無法呈現護理師過勞的實際情況,反而是透過作假來粉飾太平,政府藉此來逃避改革護理職場的責任,令人憤怒!此外,目前的護病比規範,只針對「一般急性病房」來訂定,而洗腎室、開刀房、加護病房、急診、慢性呼吸病房等等,都還沒有護病比的保障。護理師的過勞與離職都仍在上演,「衛福部還要讓我們等多久」?
三班護病比要落實,更應立即入法、強制實施!
羅運生最後表示,目前的三班護比病仍在「獎勵實施」階段,尚未入法強制實施。三班護病比」是工會與各護理團體爭取五年才得到的結果,若只剩下「平均三班護病比」,又沒有強制力,形同「沒有三班護病比」,令人失望。澳洲、加拿大、美國加州等訂定「護病比」的國家,都是立法規範每一位護理師上班時,所照護病人的數量不能超標,一旦超標,可以立即通報、請政府來稽查,台灣自許醫療進步的國家,為何做不到?政府若要解決護理人力荒的問題,就必須正視護理師過勞的現況,以病房計算護病比,並立即入法強制實施,而非假借「平均」護病比數據來自欺欺人;傷口已經爛掉化膿,還不好好清創,直接蓋上紗布當作看不到,惡化只會更嚴重!
【訴求】
獨立計算「每一病房」三班護病比,各病房都合規,醫院才能領取三班護病比「達標」獎勵!
建置「即時護病比通報系統」,由基層護理師反映臨床實況,由政府稽查!
洗腎室、刀房、急診、加護病房等特殊單位,亦應盡速訂定護病比!
三班護病比入法,強制實施、納入罰則!
【發言順序】
臺灣護理產業工會 羅運生理事長(台大癌醫 護理師)
台大醫院工會 柴世媛顧問(台大醫院 護理師)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 郭護理師(北市聯醫 護理師)
嘉基體系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關係企業工會 蕭琇秀理事(嘉基醫院 護理師)
成大醫院企業工會 蔡婷婷理事長(成大醫院 護理師)
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 郭蕢瑩副理事長(北市聯醫 護理師)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林雅惠執行長
【共同主辦團體】
臺灣護理產業工會、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臺大醫院企業工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嘉基體系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關係企業工會、成大醫院企業工會、國軍左營總醫院企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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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立院開議,青鳥再飛 抗議林沛祥,捍衛公民罷免權
文/台灣公民陣線
根據媒體報導,本屆立法院第二會期很可能在 9 月 20 日開議。延續今年夏天的青鳥行動,台灣公民陣線將繼續阻擋藍白二黨推動各項民主倒退法案,尤其是中國國民黨所提出,企圖沒收人民罷免權的選罷法修正案。台灣公民陣線將於 9 月 21 日晚上六點在台灣頭的基隆舉辦「立院開議,青鳥再飛,捍衛公民罷免權」(集會地點為基隆光一路陸橋下),向提案修改選罷法的林沛祥委員表達抗議,並邀請罷樑團隊與各界代表重返街頭,象徵青鳥運動將在新會期繼續守護台灣民主。
台灣公民陣線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 9 月 13 日召開記者會,除了說明 21 日基隆集會的行動外,並說明立法院新會期防堵民主倒退的方法。
羅宜:抗議沒收公民罷免權,公民陣線9月21日基隆街頭辦活動
台灣公民陣線新北工作隊副隊長羅宜表示,第十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開議在即,國眾二黨在上個會期提出的民主倒退法案,將在新會期持續審議。台灣公民陣線在立法院開議之際,將於 9 月 21 日在基隆舉辦集會活動,向提案修改選罷法的林沛祥委員表達抗議,並邀請罷樑團隊與各界代表重返街頭,象徵青鳥運動將在新會期繼續守護台灣民主。
中國國民黨在上個會期提出三個沒收公民罷免權的提案: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提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欲提高罷免投票過案門檻;傅崐萁、蘇清泉二人,以及許宇甄、鄭天財、高金素梅三人,分別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二案,要求罷免連署附身分證。這三個提案,因剝奪、限制公民罷免權,被台灣公民陣線列為民主倒退法案,青鳥公民運動將全力防堵這些法案通過。
羅宜指出,三個沒收公民罷免權的提案當中,林沛祥就連署兩個提案,顯見林沛祥支持提高罷免過案門檻、支持罷免連署須附身分證,亟欲剝奪、限制公民罷免權。近日,林沛祥現身街頭聲援謝國樑,更顯見中國國民黨為一己之私,剝奪、限制公民權行使,以保衛自身政治版圖。
羅宜宣布,台灣公民陣線將於 09 月 21 日晚上六點在基隆仁愛區光一路陸橋下舉辦集會活動,要向林沛祥表達最嚴重的抗議,並將邀請罷免謝國樑團隊及各界來賓至基隆街頭開講,宣示公民守護民主的決心,在新一會期繼續堅定捍衛公民罷免權。
賴中強:公民陣線四項行動,緊盯國會,防堵民主倒退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說明,新會期推出三項國會觀察企劃,分別為「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公民陣線國會頻道」,「抗議民主倒退攄(tò-thè-lu)擺爛立委憤怒加值系統」,加上關鍵必要時重返街頭,交叉運用這四項行動,串連全台民眾緊盯國會,防堵民主倒退。
賴中強進一步解釋,「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由台灣經濟民主連合與台灣公民陣線秘書處發行,每周末彙整上週立法院法案審查進度與次週委員會、院會待審法案,提供友好組織夥伴互相提醒參考之用,並期待在資訊互通交流的基礎上,必要時可以有進一步的合作行動,積極捍衛台灣的民主。電子報內容包含依法案審議進度區分的「五個燈級」,並整理「本期觀察重點」,使讀者一目瞭然地了解審議進度與急迫情形。經民連並與台灣民主防衛聯盟的「台灣放送」網站合作,將每期「NGO國會預警系統電子報」公開上網,方便民眾閱讀。
上個會期最後兩天院會,為了讓公民社會有更強大的監督與嚇阻能量,公民陣線以「公民陣線國會頻道」的另類電視台模式發聲。公民陣線相信,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國會三黨與賴政府應該高度重視公民社會經由長期關注、審慎思辨,所發出的聲音,而非只有在成千上萬的自主公民不辭暴雨及烈日集結,才能喚醒政治人物的關注。「公民陣線國會頻道」以線上直播的方式,邀請來賓和主持人對談,說明法案內容、審議進度及草案若通過將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同時回應線上觀眾提問,第二會期初步規劃每週播出一集。
另外,台灣公民陣線根據各黨立委在立法院推動「民主倒退法案」的提案、連署、表決以及其他言行紀錄,建立「抗議民主倒退攄(tò-thè-lu)擺爛立委憤怒加值系統」,向各界揭露到底是哪些立委在推動民主倒退法案,一方面讓擺爛立委知道人民的憤怒值有多高,知所警惕,一方面作為全體國人行使公民權(包括選舉、罷免權)的參考。台灣公民陣線近日將公開第一會期人民憤怒值統計結果,必要時將加入網路投票,並將不斷更新。
賴中強最後強調,台灣公民嚴陣以待,新會期將緊盯國會,必要時將重新站上街頭,集結公民的力量,防堵民主倒退。
Jerry:中國國民黨提案刁難罷免,呼籲基隆市政府勿踐踏行政中立
罷樑團隊代表Jerry 說明,中國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所提出的選罷法第76、80條修正案要求檢附身分證影本,其理由係「有心人士貪圖便宜行事,藉以往蒐集到之大量資料假冒提議連署」,今天提出兩個數字說明。首先,本次基隆罷免四萬三千多份連署書不合格率僅三千多份,約占百分之七,絕非「大量資料冒用」;其二,基隆選委會針對所謂「有高度偽造風險」的連署所提出的1,441份查詢單中,僅有五個不合格,即百分之零點三。中國國民黨所說「過往罷免及連署有許多假冒」在本次罷免案中完全不成立,直接打臉中國國民黨。
Jerry 也提出,近期在街頭進行連署,許多前來連署的民眾對於要拿出身分證確認資訊表示擔憂,即便有帶在身上,也不太願意拿出來。同時,約有三分之一民眾未隨身攜帶身分證,由於鄰里為連署書必填資訊,罷免團隊便需以鄰里系統或戶政 APP 查詢其詳細鄰里。連署民眾也常提出安全擔憂,詢問「我這個簽了會不會怎樣?」。即便只是將部分身分證資料填在連署書上,對於民眾都是高度風險,何況中國國民黨堅持要提交身分證影本?再者,一般民眾自發組成的罷免團體常有經費問題,無法廣設連署點、租用大量影印機。Jerry感嘆,如此民主倒退的法案若通過,恐怕僅剩原連署人數二成的民眾願意連署。
Jerry 最後呼籲基隆市府要保持行政中立,基隆罷樑團隊從罷免第二階段開始,連署站被抄、看板被拆、志工被肉搜,連街頭演講都被警察關切。上週六市府舉辦的萬人健行活動,固樑團體就大喇喇在帳篷區提供物資進行宣傳,市府甚至出資部分固樑看板,還有行政中立可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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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人工智慧基本法是沒有階梯的空中樓閣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自科技部2019年制定「人工智慧科研發展指引」後,國科會今年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試圖趕上國際管控人工智慧風險與保障基本人權的立法趨勢。然而,現行的草案版本,不但缺乏研發及部署人工智慧可遵循的治理路徑,甚至在第五條要求其他法規之解釋與適用「以不妨礙新技術」為原則,若通過將把本法拉抬至個資法與金融監管、醫療器材等法規之上,將剝除既有可用來確保人工智慧資料來源、應用安全性的法律工具,形同自廢武功。台權會建議,政府應盤點國內相關法規,釐清不同法律的關係,以及需要調整的範圍,如此才能有效因應人工智慧帶來的挑戰。
本次條文大部分聚焦於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發展應扮演的角色,但對於政府單位發展與應用人工智慧應遵循的程序要件卻不清不楚。台灣政府機關從事人工智慧發展應用已累積不少問題。司法院發展生成式AI用於草擬刑事案件判決已出現爭議;法務部再犯風險評估AI透明度與使用情況有待進一步資訊揭露;健保署今年宣布與Google合作研發糖尿病風險評估AI(從公開文件中,我們無法得知訓練模型之資料來源,但須注意規範健保資料利用的「衛福資料管理條例」尚未通過)。
歐盟人工智慧法依不同風險程序,採取禁止、從事基本權評估等不同程度的監管,而我國本次草案的實質內容,僅存在第十條要求數發部制定的「風險框架」,甚至沒有載明本法主管機關與跨機關之關係。面對問責單位、救濟措施、基本權評估、法律授權與規範的空缺,試問如何能期待本法能發揮保障隱私與安全、避免歧視與不平等的功能?
原則必須落實,才能發揮功用。本法羅列七項原則,卻沒有相應的執行說明,在「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原則中,甚至偷渡開放及再利用非敏感資料(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以外的個資),有牴觸個資法之疑慮。強烈建議政府先行釐清我國其他法律與本草案的關係,修正架構以確保實際落實各項安全與保障人權之措施,讓研發與應用之公私部門得以遵循。短期內,機關應盤點人工智慧、自動化演算法在公部門之研發與使用情況;長程也應定期追蹤新興技術研發與應用符合相關法規與國際原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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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警察刑求濫權頻傳,檢察官視而不見 呼籲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今年2月桃園警分局武陵派出所三名警員對黃姓少年動用私刑。近日,檢方對其中1名員警不起訴、2名員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就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謹聯合提出聲明,並提出3點呼籲如下:
一、公權力再次失控,警員刑求少年檢察官竟以「一時心急」建請法院輕判,漠視刑求傷害據報載,今年2月武陵派出所的警員對17歲黃姓少年以使用電擊槍、印台、警棍毆打等手段對少年刑求。此行為不僅侵害了少年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更嚴重損害了社會對執法人員公正執法的信賴。
檢察官經半年偵查後,於上週將其中1名警員不起訴、另2名警員起訴傷害及強制罪,但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併予緩刑。對此偵查結果,媒體報導其原因在於:「全案起因是少年烏龍報案且誤導警方,員警全是因偵辦擄人勒贖,擔憂被害人安危才心急犯錯。」、「警員偵辦擄人勒贖重大刑案,擔心被害人安危,為及早救出被害人才一時心急犯錯,經過教訓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
針對檢察官經調查後所認定的事實,外界自當予以尊重。但關於基於上述事實所為的法律評價,我們認為有以下2點待商榷之處:
- 員警偵辦重大刑案,面對擄人勒贖嚴重犯行,員警為及時拯救被害人,有時間壓力,可以理解。但執法人員的基本法治素養,便是即使於此情境下仍然堅守規範依法偵查;毆打嫌犯、擅自動用私刑是嚴重的國家暴力、也是導致冤案的主因。如僅以偵辦重大刑案此一通常情形作為從輕量刑的原因,有誤導員警為「實現正義」而可以不擇手段地對待嫌犯之疑慮,也讓恪守法治依法偵查行使的員警陷入不法正義的選擇衝突。
- 本案並非一般人民之間的傷害或妨害自由案件,而是由3名員警藉其職權,將未成年之嫌犯於派出所長時間留置並集體施暴的國家暴力事件,具有嚴重的惡性,可能涉及刑法第126條所訂凌虐人犯罪行。又被害人因處於高度受宰制、支配的封閉暴力環境下,除指述其受毆打、辱罵、恐嚇的個人經驗外,自無法提出其他證據。此一情境下,以其中1名員警的「傷害行為力道不大而未致傷」、「恐嚇行為無錄音而無法證明」為由不起訴,無疑縱放員警刑求逼供之重大惡行,偵查不公正無異再次戕害脆弱的人權法治。
綜合來看,民間團體認為員警集體對犯罪嫌疑人長時間施暴的案件,僅以普通傷害罪及強制罪追究刑責,應有法律評價上的不足;更何況,本案檢察官還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無異向警察機關傳遞錯誤訊息。本案所動搖的,是人民對於執法體系的基本信任。民眾想問的是:「我受逮捕後會不會被刑求逼供?檢警是否可信任?」、「檢警辦案時違法應如何追究?會不會官官相護?」
民間團體認為,檢察官對本案的處理結果有輕忽其嚴重性的疑慮,不足以嚇阻偵察機關於辦案時的違法行為。我們對於對檢察官不起訴的部分深感遺憾,但也將持續關注起訴部分的案件審理與被害未成年少年是否有相關社福資源持續協助。
二、酷刑零容忍,《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應儘速內國法化1987年生效的《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第2條明定:「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每一締約國應採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而武陵派出所的警員為了取供對未成年少年施以暴行的行為,顯然違背了《禁止酷刑公約》的誡命。
在過去,江國慶、蘇建和、邱和順等人因受到刑求而被迫承認並未犯下的罪行,江國慶更甚至因此枉死,蘇建和最終確定無罪,國家也做出賠償。但直至今年2月,仍有屏東縣恆春分局的警員在執法過程中毆打嫌犯致死;2022年,三重警察也曾誤認民眾為通緝犯而施暴,最終被判決有罪(本案施暴警員上訴中)。執法機關顯然未從過去的教訓,學到酷刑刑求可能造成的冤錯及人權的侵害。
雖然《禁止酷刑公約》尚未內國法化,但近3年來民間團體曾多次召開聯合記者會,同聲呼籲有關機關應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以落實公約中相關規定及國家義務、讓酷刑歸零;行政院也分別於2017年、2021年兩度向立法院提出《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2024年1月總統、立委選舉期間民間司改會也曾對各政黨提出「司改七問」,就杜絕酷刑、建立國家酷刑防範機制部分,各政黨均明確表態支持、承諾當選後1年內於立法院支持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政府、朝野民間就酷刑的「零容忍」態度已具有高度的社會共識。
民間團體謹再次提出以下三點沉痛呼籲:- 內政部警政署及有關部門應就本次桃園刑求事件高度重視,確保警察機關作為公權力執行者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切勿知法犯法、以酷刑取供;並應關心員警的日常心裡健康及教育,參考《禁止酷刑公約》第10條、第11條,確保禁止酷刑的教育,落實在警察日常勤務的教育訓練及勤務規定中。
- 司法機關應重視執法人員擅動私刑是嚴重的國家暴力也是導致冤案的主因,參考《禁止酷刑公約》第15條,在任何訴訟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為證據。
- 立法機關及朝野政黨應正視「防範酷刑機制」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的立法工作,並確保各行政機關能夠確實落實公約規定,俾真正保護每一個國民的生命安全。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這篇文章 【聲明】警察刑求濫權頻傳,檢察官視而不見 呼籲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記協譴責前立委及政論節目詆毀記者名聲及職場尊嚴
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近期檢廉調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中天新聞政論節目「盧秀芳辣晚報」邀請前立法委員蔡正元開講,談論三立新聞記者馬郁雯的報導,脫口暗示稱其「靠金流」、「陪睡」等取得獨家新聞,主持人盧秀芳也未阻止打斷;針對上述嚴重損及記者個人名譽及職業尊嚴一事,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記協)發出嚴厲斥責。
記協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應在合憲合法的情況下,任何人評論記者工作,都應秉持客觀,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恣意將報導檢調新聞的記者用污辱字眼,一句話就想抹滅當事人多年經營路線的努力,蔡正元此不當言論,不僅僅損及性別平等觀念,更是對記者挖掘真相、服務第四權工作的蔑視,對於記者職業尊嚴遭受抹黑一事,記協不能容忍。
記協呼籲,若蔡正元有記者「陪睡」證據,請提出讓社會公評,若為子虛烏有,應在同節目時段公開向當事人及社會大眾道歉,中天新聞節目部乃至盧秀芳也應對此事向大眾說明。
記協也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柯文哲遭檢廉調查一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呼籲外界靜待司法裁決,切勿以任何形式企圖影響司法公正;我們身為記者,採訪檢廉新聞各有路線分配及資料取得,自當小心查證,也必定多方思考新聞發布後的後續影響力。
台灣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有各種立場、意見及支持者,媒體本於記者工作,服務社會大眾,在面對重大爭議案件,必恪遵兢兢業業、仔細查證、勿枉勿縱等態度,而近期記者同業們辛苦熬夜、守候各處,只為傳播最新消息,盼民眾多多支持鼓勵。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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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天災假不立法,輪班人員被欺壓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長榮航空企業工會
訴求:
一、 有薪天災假應盡速立法、出勤應給雙倍薪資和提供交通協助,避免輪班人員被不利差別待遇
二、 輪班人員工作時間起迄落在天然災害停班停課期間者,均應比照適用前項規範,以免發生因通勤時間落在停班停課期間,必須冒著風雨去上班幾個小時,卻得不到加給工資和交通協助等情況。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孫語謙說明,依據目前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當颱風、洪水、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若經主管機關認定停班停課,只有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勞工工資,勞工出勤也只有建議雇主「宜」加給勞工工資和提供交通工具,而且「要點」的法律位階過低,也沒有足夠的強制力,對勞工權益保障明顯不足,更導致輪班人員天災期間出勤亂象頻傳、請假被刻意刁難欺壓。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黃文正補充,颱風來的時候,大部分的縣市都會在晚上八點宣布隔天是否停班停課。宣佈停班的當下,有時候風雨已經達到停班標準,但是停班到底是從當下開始算起,還是隔天凌晨才開始起算?政府不說清楚,雇主就會以對他最有利的方式解釋。像是超商的輪班人員,就曾經被要求在停班一結束,凌晨十二點馬上回來上班。在風雨最強的時間,我們正好在出門上班的路上、或是回家路上,這就沒有達到天災假的效果。所以我們希望政府立法保障勞工天災時通勤安全,只要上下班時間橫跨在天然災害停班停課期間,就應該讓勞工放天災假;以及當勞工被要求上班,冒著風雨出門所負擔的風險和不便,不只應該要算加班費給勞工,也應該在交通上給予協助。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副理事長蔡勝旭表示,凱米颱風期間,全臺灣都宣布停班停課,辦公室的正常班人員未出勤,長榮航空仍然給予有薪天災假,但機場地勤等輪班人員,未出勤卻被刁難要另外提供證明,否則就會變無薪或要另外請假,對輪班人員是明顯的差別待遇。勞工在天災期間選擇不出勤,理應是基本權益,雇主因為營運需求要有人力出勤,應該提供更多鼓勵措施,而不是針對輪班人員作刁難。但只要有薪天災假不立法,刻意刁難欺壓輪班人員都會被當作合法。請勞動部不要繼續拖延立法保障有薪天災假,作欺壓輪班人員的幫兇。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副理事長趙婕歡表示,長榮航空對空服員天災請假的「懲罰」更為嚴苛,空服員只要請天災假,不管是有薪還是無薪,都會另外影響選班選假的資格,更影響考績貢獻度的分數,全長榮航空就只有空服員,會因為請天災假而受到額外的不利處分,不只是明顯的不利待遇、更公然進行「職種歧視」。難道只因為職業特殊、因為我們是輪班人員,活該淪為次等勞工,不能享有和正常班人員一樣的保障嗎?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顧問周聖凱總結,勞工爭取有薪天災假已經超過一二十年,包括現任衛福部次長林靜儀、台北市長蔣萬安等跨黨派的立委,都曾經提過修法或立法版本,但歷任勞動部長都只會用審慎評估、還沒有共識,一再推拖拉,完全沒有版本,更連強化現有要點內保障的努力都沒有,結果就是每次颱風來,都會有新的爭議,請現任勞動部長何佩珊具體回應勞工團體的訴求,讓有薪天災假法制化,如雇主因為營運需求要有人力出勤,就應該加給勞工工資和提供交通工具等協助,拿出實際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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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保障罷工權,司法還公道?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美麗華工會
在2021年美麗華工會因美麗華公司惡意利用企業併購法解雇工會幹部、企圖瓦解工會,因此引發美麗華工會的第二場罷工。三年過去,當時被解僱的員工已經復職,但是公司卻控告工會罷工違法,至今尚未有判決。
美麗華工會理事長黃文正表示,在三年多前,美麗華工會受到公司用企業併購法鑽漏洞解僱勞工,坦白說,勞工求助無門只能用團結的力量對抗,罷工是工人最重要的武器,也是資方最害怕的,我們非常擔心,如果工人最重要的武器,也就是罷工權一再受到挑戰,而司法不能保障勞工,也不能保障罷工權時,那台灣勞工的權益會更加悽慘。
台灣勞工的工會組織率只有七趴,再加上大部分的工會難以團結有戰鬥力,能罷工的這十年來就是每年一件,那一件,還要被雇主控告違法罷工,還要連會員都被告要賠償損失,我們希望司法院,可以還我們公道,這裡不管是長榮還是美麗華的勞工都只是要爭取自己的權益,我們不該為了爭權益而被司法追殺,請司法院加油。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曲佳雲繼續分享,勞工合法行使罷工權,卻被資方提告威脅,很明顯就是惡意濫訴,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竟然以保障資方訴訟權為由,認為長榮航空對空服員罷工提告,並非不當勞動行為,這讓很多工會和勞工都很緊張,等於日後雇主只要用惡意提告每一個幹部和會員,就可以輕而易舉破壞罷工,讓集體勞動權斷了一隻腳。這樣子糟糕的判決,不應該再度發生,呼籲最高行政法院在美麗華工會的案件上,能夠作出保障勞動權的公正判決。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孫語謙總結,美麗華工會是透過集體團結的力量,通過層層的罷工程序,最後發動罷工,才保住了自己的工作權,甚至提高勞動權益。勞工在漫長的司法程序下不只是有擔心賠償的心理壓力,更有經濟上的壓力。今天召開這場記者會,桃市產總呼籲司法應該儘早還勞工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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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烏克蘭戰爭傷害持續不斷 救護車運送傷病者增三成
(擔架上的患者因爆炸受傷,他的肋骨骨折,導致呼吸困難,腿部和手部都燒傷,只記得被地雷炸到,但很難記得當天發生的事了。拍攝時間2024年8月7日©MSF)
文/無國界醫生
【2024年9月10日|無國界醫生新聞稿】
2024年1月到7月,無國界醫生在烏克蘭的救護車從前線附近的醫院運載了超過8,000名病人,當中超過一半遭受戰事造成的燒傷、炸傷或其他傷害,人數比之前六個月增加30%。無國界醫生警告,傷患的傷勢反映了戰事持續對人們構成令人震驚的影響。
無國界醫生應醫療機構的要求,派出17輛救護車,把病人從烏克蘭東部、南部和東北部靠近前線的地區,轉送到負荷較輕或設備較佳的醫院治療傷勢。從年初以來,超過15% 被轉送的病人病情嚴重,需要配有加護設備的救護車轉送,當中有 38 人是兒童,最小的年僅三歲。
無國界醫生副醫療統籌馬克西姆.扎里科夫(Maksym Zharikov)說:「我們需要加護型救護車來運送嚴重受傷和呼吸困難的病人,例如受頭部創傷、燒傷、多處骨折和內臟受損的病人。他們需要呼吸機和氧氣等設備。在我們運送的病人中,有六成與戰傷有關,例如頭部受傷、軀幹和四肢受傷、軟組織受傷和大量出血。」
8月6日,無國界醫生在東部的團隊運送了一名45歲的男子,他因遇上炮擊而導致身體九成燒傷,甚至傷及內臟。像他一樣的病人須接受專門的醫療照護,但這類照護通常只在遠離衝突地區的醫院提供。自2022年4月起,無國界醫生開設了救護車轉診系統,目前共有17輛救護車,當中五輛是加護型救護車,三輛能運送多名病人的車輛,後者每次最多可運送七名病人,因此可以一次載送多名傷勢和病情不同的患者。此外,在猛烈的炮火攻擊期間,一次把傷者載走而非多次運送,有助降低傷者和工作人員的風險。
當遇上猛烈的飛彈攻擊時,醫院往往接收大量傷者而不堪負荷,所以對救護車的醫療運送需求也特別多。我們難以預測一間醫院每天需要多少張加護和外科病床,炮擊也可能隨時發生,而我們團隊經常在緊急情況下工作。無國界醫生的輔助醫療人員迪米特羅.比洛斯(Dmytro Bilous)回報,當他詢問人們為何冒險繼續住在前線附近,最常得到的答案是根本沒有時間撤離。
無國界醫生在烏克蘭的緊急統籌克里斯多夫.斯托克斯(Christopher Stokes)說:「對於平民區等地方多次受襲,造成嚴重破壞和影響,我們深感震驚。我們每天都目睹襲擊的破壞。8月9日,頓內次克(Donetsk)地區的康斯坦丁尼夫卡(Kostiantynivka)遇襲,造成14人死亡,超過40人受傷。無國界醫生協助應對,兩名傷勢嚴重的病人已獲轉送到聶伯(Dnipro)。」
托克斯繼續說:「隨著需要轉介的創傷病人不斷湧入,無國界醫生的救護車隊會確保病人能轉送往醫院,以接受所需的專科照護。然而,越來越多的醫療設施遭摧毀、破壞和被迫關閉,加上持續發生類似的襲擊,僅存運作的醫院所承受的壓力只會越大,導致更多人無法得到所需的醫療照護。」
【無國界醫生在烏克蘭的任務】
- 烏克蘭危機:無國界醫生的救援行動
https://www.msf.org.tw/campaign/UkraineCrisis/
- 烏克蘭衝突升級逾兩年:無界醫生發布2023年專案報告
https://www.msf.org.tw/news/msf-ukraine-2-years-escalation-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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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回家不該這麼難——嘉義鹿草分監吳姓受刑人死亡案
文/監所關注小組
監所關注小組與嘉義鹿草分監吳姓受刑人家屬今日(9/10)上午,於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舉辦「回家不該這麼難——嘉義鹿草分監吳姓受刑人死亡案」記者會。
吳先生右眼失明及左眼視力0.1,曾動過頭部手術、髖骨手術,有服過治療癲癇藥物,定期服用安眠藥與痛風藥,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第2類:視覺障礙;第7類:肢體障礙)。2022年06月21日入監(刑期10月,預計2023年04月09日出監)刑期10個月,此次入監為第二次入監,兩次入監均為酒駕騎乘機車遭警察攔下臨檢)。
監所關注小組 陳惠敏說明吳先生在監經歷的各種「被漏接」情形,以及 監察院調查報告意見要旨。從入監檢查開始,鹿草分監就知道吳先生的視力狀況,領有多重障礙手冊,卻仍配業從事折紙蓮花。且因吳先生入監時所配戴的是金屬框眼鏡,不符規定,吳先生請家屬再寄入另外一副仍被鹿草分監退回,理由是塑膠框裡的兩根螺絲。在此狀況下,吳先生拒絕作業,而被送懲戒進違規房14天。之後身體每況愈下,多次就醫並在12月16日遭同房舍友凌虐,頭部有撕裂傷外醫縫合。到緊急送醫的112年1月1日四時許前,長時間躺臥在地板上無法起身,亦有12月底的低溫下,全身赤裸超過8小時,無人聞問。凡此種種,家屬在收到病危通知前,均一無所悉不曾被通知,而是透過偵查起訴的過程裡,才慢慢發現吳先生在離世前幾個月在鹿草分監內到底遭遇了什麼事情。
陳惠敏指出,這就是監所系統性的缺失,漏接了受刑人。監察院報告指出四大點,包括:入監調查淪為形式,看似縝密卻未發揮實際效果、監所管理未臻完善,已超乎常人感受能力卻未給予適當協助、矯正機關對收容人醫療處遇量能不足,亟待強化策進,提升醫療照護品質、違反禁止酷刑公約,政府應儘速完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陳惠敏強調,家屬並非是要對單一個人或單位追究責任,而是希望能夠釐清真相,並希望促進整體制度的改善,防止下一次悲劇的發生。
吳太太 說明,112年的元旦接到監所方電話到達急診室第一眼看到先生時非常震驚,因為才進看守所六個月,先生骨瘦如柴兩邊臉頰凹陷、體溫非常低,叫他、抓著他的手搖他都已經完全沒有反應。醫師亦和家屬說送院時已經OHCA,並檢驗出鉀離子過低、肺部浸潤嚴重、腦出血現象,隔天即被宣告死亡。
吳太太並表示,在整理吳先生遺物時才發現2022年12月16號吳先生頭部撕裂傷5公分的診斷書,以及四張因不配合工作被懲罰的懲罰書。吳先生在20多年前因為工安事件造成右眼全盲,左眼視力只剩下0.1,難道看守所不知道他的視力情形嗎?為何沒有就相關事件通知家屬?直到檢察官提起公訴,家屬請律師代為去調資料及影片,才知道頭部撕裂傷並非獄方原本表示的打架受傷而是受凌虐傷害。從影片中看到,12月天吳先生全身一絲不掛超過8個小時,並看到獄友把吳先生的餐點吃完,也發現吳先生是摸著牆壁走路,是用摸索的方式在尋找吃的東西。
吳太太質問:「為什麼一個好好的人,在還沒有進去看守所前,都還有辦法騎著機車到遠在15公里外的地方工作。進看守所後短短6個月的時間,讓他健康變成這樣,而且在他的解剖說明中有這樣的一段說明:若能在12月26日以前送醫,他還不至於死亡 ,所以分明就是看守所延誤送醫,如果人力不足為什麼不通知家屬保外就醫呢?我希望藉由我先生的死亡能夠喚起有關單位去注意看守所是不是有需要在監禁他們的過程裡也要保護他們的生命安全。」
吳先生兒子吳先生 表示,父親為多重重度殘障者,監所本可以協助父親申請和緩處遇,或為他安排不太依賴視力的工作,監所卻選擇懲罰他,這種粗暴的對待讓他感到非常不安。當父親被另一名收容人欺負毆打時,施暴者不僅吃掉父親的食物,還持續傷害他長達三個小時才被制止,無法想像父親當時有多麼無助與絕望。而當受刑人在獄中遭受他人施虐攻擊,導致頭部撕裂傷並需要進行縫合手術時,監所卻未通知家屬。若監所有相關規定認為不需通知家屬,相關作業辦法應重新檢討。
吳先生表示,對於身心狀況不佳的受刑人,監所不僅沒有給予和緩處遇,反而施以懲罰,讓一些立意良善的措施流於形式,對此,監所應該採取具體的改進措施。吳先生並強調,矯正機關的主要目的是達到教化的效果,應該讓犯錯的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父親入監服刑期間在書信往來中表達了悔悟之情,並可以看出父親對自由的嚮往,以及對於自身行為深感後悔,但如今他已經與世長辭,父親所說的「時間會證明一切」,已沒有機會見證。因此,監所也應該針對各種疏失進行檢討和改進。
吳先生表示,當得知父親遭遇時,感到極度的震驚和心痛,並感到悲傷、無奈與失望。對於父親在監所中遭遇的事情感到不滿,也對於他最終無法獲得改過自新、證明自己的機會感到深深的遺憾與痛苦。畢竟,生命一旦失去,就再也沒有任何機會了。
吳先生強調,家屬的訴求是為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並強烈呼籲監所立即進行制度性的改進。希望監所能針對受刑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當達到和緩處遇的申請條件時,應提醒本人或家屬,或由監所主動進行申請。此外,針對受刑人遭到攻擊或虐待而未能及時制止的管理疏失,以及事後未通知家屬的部分,監所應進行檢討並修正相關執行辦法,以避免下一個受害者出現。對於監所內已存在的良好作業流程與辦法,應正確落實,並針對現有的疏失進行檢討和改善。真誠希望監所能從這些事件中汲取教訓,做出必要的改進,讓每一位受刑人都能在一個公正與尊重的環境中接受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案國賠訴訟代理人江凱芫律師 表示,從監察院調查結果可以知道,鹿草分監在管理上的心態,仍對於受刑人有裝病、偷懶的刻板印象,但實際上並非每個受刑人均是如此,此種刻板印象造成真正有需求的受刑人無法受到幫助。
江律師認為吳先生的悲劇其實是一連串的冷漠輕率所造成的。從111年12月16日吳先生遭陳姓受刑人毆打時,就可以看出監所便宜行事的心態,111年12月16日,上午11時38分所方已經發現倒臥在地,雖沒有明顯外傷,研判是不慎跌倒,但從12點開始,陳姓受刑人持續攻擊吳先生10幾分鐘,管理人員在監視器畫面前卻沒有察覺異狀,更離譜的是,該名管理人員在12時20分後就去巡視其他舍房,無人查看監視器畫面,直到下午1點多所方人員才發現吳先生被攻擊,中間長達約兩個小時,都沒人察覺異狀,非常令人匪夷所思。我們不敢臆測監所是否對於吳先生有什麼「特殊待遇」,但顯然至少是嚴重失職,如果在第一次研判跌倒時能多注意後續狀況,或可避免吳先生遭攻擊的情況。
從以上一連串的情況可以得知,鹿草分監在獄政管理上顯然是流於形式,至於實際工作成效如何、受刑人權益是否受損,對於所方來說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一切如常,受刑人只要乖乖的,就算在寒流來襲下,赤裸倒地也沒有關係,只要不出人命即可。也正由於這種心態,導致吳先生必需在看不到、沒有眼鏡的情況下工場,在拒絕作業後,被認定是蓄意拒絕作業而遭懲罰,吳先生若因此產生「反映也沒用」、「一定是要刁難我」的想法,進而在後續遇到困難時不再向所方反應,並非不可想像。
江律師總結吳先生於服刑時遇到的種種狀況,其實都可及早發現、及早挽救,甚至可以完全避免,而這些不幸,並不是單一管理人員的問題,是整個監所管理制度與消極心態所導致,家屬之所以提起國賠,也是因為悲劇是整個機關的怠惰所造成,必需讓監所負起應負責任,以督促、改善、精進所方的管理,也釐清哪個環節出了差錯,讓憾事不再發生。江律師強調,受刑人固然是因為犯錯而入監服刑,但這並不表示,受刑人失去基本生存的權利,無論是基本的吃喝拉撒睡,或是生病時就醫、服藥,乃至於人身安危不受侵害,都應該予以保障,而這一切,都有賴監所的管理,這也是監獄行刑法中有維護受刑人健康的規範意旨所在。
期望透過本次訴訟,不僅能讓家屬為吳先生討回公道,也能讓監所體認到自身職責包含維護受刑人基本權利,從根本上改變管理心態與作為,在保障受刑人權利這方面,落實憲法與監獄行刑法之規範目的。
吳先生在監死亡案件歷程 ● 111年06月21日:入監(刑期10月,預計112年04月09日出監) ● 111年07月07日:家屬寄送眼鏡(因攜帶入監之眼鏡為金屬眼鏡,不符規定),惟因有兩顆金屬螺絲而遭退回 ● 111年09月12日:家人寫信給吳先生,詢問是否需要眼鏡 ● 111年10月14日:吳先生向工場主管表示拒絕作業遭懲戒(因視力問題,於10月25日開立懲戒書)(未通知家屬) ● 111年10月25日~111年11月07日:移入違規房14天,結束後轉入療養舍 ● 111年11月28日:因無法排尿,外醫裝尿管 ● 111年11月29日:吳先生寄給家人的最後一封信,稱外醫錢卡無錢,需要匯錢(「今天又在催錢了」,字跡明顯潦草) ● 111年12月08日:移除尿管,但因身體狀況欠佳有尿失禁問題 ● 111年12月11日:移入單人舍房(因同房受不了尿失禁問題) ● 111年12月13日:身心科就診(癲癇,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及生理狀況所致之精神疾患,醫師表示需加強觀察) ● 111年12月15日:監方認為吳先生情況已趨於穩定,安排陳姓受刑人(個人調查表有標註為思覺失調列管個案)同住 ● 111年12月16日:吳先生於舍房內被同舍收容人陳姓受刑人毆打致後腦勺撕裂傷(集中於9時52分至13時20分) ● 111年12月16日:外醫縫針後,當日返回鹿草分監,醫囑:「病人因上述原因急診就診,經醫師診治併手術縫合後於同日離院,若有不適應立即回診追蹤」 ● 111年12月19日:家人寫信給當事人,並再次詢問是否需要眼鏡,未得到回信 ● 111年12月27日:疑似確診疥瘡送隔離房 ● 112年01月01日:下午4時40分同房收容人向舍房主管反映吳先生昏迷,呼叫無反應,緊急外醫嘉義長庚急診,於救護車上測量體溫僅攝氏32度(14時36分至16時42分吳先生全身赤裸逾80分鐘,且送醫前已躺在地上2日,刷牙、洗臉、鋪床等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 112年01月01日:下午約5時家人接到當事人住院電話,前往探病發現當事人臉頰凹陷、體溫低至32度、昏迷 ● 112年01月02日:上午09時20分死亡(多器官衰竭、敗血性休克、雙側大葉性肺炎),家人進行筆錄 ● 112年01月03日:家人提交聲明書,檢察官勘驗,需解剖 ● 112年01月06日:家人收到可火化通知這篇文章 【新聞稿】回家不該這麼難——嘉義鹿草分監吳姓受刑人死亡案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聲明】沈冤多年由檢察官提起再審 盼王隆昌早日清白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今日,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發函,認為王隆昌所涉冤案應提起再審。就此,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發表聲明如下:
一、以合作取代對抗,盼能為王隆昌平反冤抑!
2017年,法務部參採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的精神,正式公布〈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讓檢察體系再次審查有罪的判決是否有冤。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的成立,標誌著檢察官面對冤案的零容忍態度,以及檢辯「以合作取代對抗」的冤案救援模式。
王隆昌於2003年任職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時,受聘為南港展覽館工程案的17名評審委員之一,17名評委決議由力拓公司得標。2008年特偵組調查時認定,力拓公司於得標前即取得評委名單,並向王隆昌等8名評委行賄。2009年台北地院判決王隆昌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8個月,2012年最高法院駁回王隆昌上訴,有罪定讞。
然而,本案存在諸多疑點。除了沒有任何物證可以證明王隆昌收賄外,唯一的汙點證人,也就是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助黃維安,雖證稱是由他向王隆昌行賄,但他的證詞前後矛盾、說詞不一,ㄧ再經王隆昌所提出的具體事證推翻。2013年監察院調查意見點出本案疑點,2015年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無奈,最高法院仍駁回非常上訴。
2019年,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向高檢署提出促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並於今日接獲高檢署函文,表示其已就本案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王隆昌本人與律師團均甚感欣慰與感謝,也期盼此制度的精神能夠持續發揮,讓受冤的人們有平反的機會。
二、律師團亦將提出再審,為司法正義繼續努力!
王隆昌因本案的關係,離開了擔任39年教職的台北科大,過去對於國家公共建設的政策研究也全部中斷,不僅對於個人的名譽和清白嚴重受損,對整個國家社會的建設發展也造成極大的損失。即使王隆昌如今已服刑完畢、回到北科大任教,甚至於2020年獲頒卓越貢獻獎,逐漸恢復社會生活,即便逝去的時光已無法回復。王隆昌最深的期盼,仍是錯判的司法,能夠認錯、還給他清白。
律師團也將提出再審聲請,並於再審法院審理程序中,為了司法正義及王隆昌的清白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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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民眾黨政策會舉辦外送平台合併工作坊 工會強調「相關市場」定義是成敗關鍵
民眾黨政策會舉辦外送平台合併案工作坊,工會代表強調「相關市場」界定是公平會審查外送平台合併案的重點。圖:台灣民眾黨政策會提供。
文/世衛菸草減害專家王郁揚
台灣民眾黨政策會(9/6)下午在立法院舉辦「公平交易法如何處理兩大外送平台合併」工作坊,針對Uber Eats收購foodpanda一事,探討可能產生的市場壟斷問題及其對消費者、店家和外送員權益的影響。
工作坊由台灣民眾黨前立法委員賴香伶主持,邀請學者專家和相關產業代表共同討論。與會者包括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顏廷棟、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授江雅綺,以及桃園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理事長石家穎、南台灣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楊培群和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監事長王郁揚出席。
在今年5月14日,Uber宣布收購台灣foodpanda,此舉引發市場廣泛討論。雖然企業合併可能帶來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等正面效果,但也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削弱店家、外送員和消費者的議價能力。
工作坊重點討論了兩個核心問題:首先,探討在企業併購流程中,在野黨和民間團體如何有效監督政府的審核過程。其次,深入分析本次合併案是否會形成壟斷並影響公平競爭,以及除了否決合併案外,是否存在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或配套措施,以降低對市場的衝擊,同時保障各方權益。
前公平會委員顏廷棟教授以「日本食物外送服務協會」為例,日本政府前官員與13家外送平台業者共同制定了產業準則,由於市占率過半的外送平台是日本本土企業,由日本前官員擔任理事長居中協調,促成了產業標準的產生,台灣可以借鏡日本經驗,研議能否扶持本土外送平台發展。
顏教授強調,自己尊重公平會的所有決定,而合併案的審查不外乎四種結果:一、無條件通過,二、附條件通過,三、禁止結合,四、撤回結合申請,公平會可留意外送平台是否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桃園、高雄以及全國外送工會代表皆提問公平會是如何界定外送產業市場規模?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授江雅綺指出,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一款第一項獨佔定義為「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公平會針對「相關市場」的定義是依照《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處理。
顏廷棟教授也表示相關市場定義越寬,合併案就越有機會通過,反之相關市場定義越窄,合併機會相對就變小,先前公平會在審查錢櫃與好樂迪合併案時,有委員支持「有麥克風的場所」皆為相關市場,如果相關市場界定按照此寬鬆的解釋,那麼錢櫃跟好樂迪合併案就有可能通過,此次外送平台合併案應該也會有支持定義較寬的委員與支持定義較窄的委員。
這次工作坊的舉辦凸顯了台灣民眾黨政策會對於市場公平競爭和各方權益的重視。隨著科技創新不斷改變商業模式,如何在鼓勵創新與維護市場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將是政府和社會各界需要持續關注和討論的課題。
延伸閱讀:
民眾黨政策智庫研究通訊19期-外送人員勞權
https://www.tpp.org.tw/file/3e7c546c944e17554370b0537fac4d2e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フードデリバリーサービス協会(Japan Food Delivery Service Association)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25
公平交易法第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8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45&docid=13926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問答集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345&docid=13940&mid=6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教授教授 顏廷棟
https://lawschool.mcu.edu.tw/fulltime/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授 江雅綺
https://gpop.ntou.edu.tw/p/404-1070-76113.php?Lang=zh-tw
這篇文章 【新聞稿】民眾黨政策會舉辦外送平台合併工作坊 工會強調「相關市場」定義是成敗關鍵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甲爐碴案尚有二千多噸未清、環保局卻稱已完成 民間要求檢調監察調查
文/監督施政聯盟
原標題:甲爐碴案迄今只清三分之一 國有地尚有二千多噸未清 環保局卻稱已完成 涉嫌偽造文書&瀆職圖利 要求檢調監察調查
前立委陳椒華在2020年接獲台南學甲李新進里長陳情,舉發慈福里內被郭再欽等人不法掩埋爐碴,後經檢察官重啟調查,於2022年12月起訴郭再欽等人,要求清除不法掩埋爐碴,然而經深入調查,發現半數以上爐碴迄今尚未清除。
故此,監督施政聯盟偕同立法委員陳昭姿今(9/6)召開記者會,揭露郭在欽等人於台南學甲不法掩埋的爐碴,逾三分之二尚未清除。其中位於學甲興業段804-2地號的國有地,國產署和台南市環保局聲稱已經清除完畢,但檢閱相關資料發現,環保局清除量與起訴書掩埋量落差二千多噸,現場也有未完全清除之實證,質疑相關單位涉嫌偽造文書及瀆職圖利,籲請檢調機關再進行調查,亦不排除向監察院陳情要求調查相關公務員。
陳昭姿委員表示,感謝陳椒華前立委在卸任後仍持續關心學甲爐碴案的清理進度。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在2022年遭台南地檢署起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他開設的明祥馨公司明知爐碴是事業廢棄物,不得埋在農地或工業土地內,卻在台南學甲等地大量購買土地填埋爐碴。其中還占用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地掩埋爐碴。依起訴書記載,檢察官估算埋在該地號國有地的爐碴量約8424.26公噸。但從台南市環保局7月31日「學甲區爐碴專案」的統計表上,卻看到預估數量只寫「0.6萬公噸」、「已清除完畢」,非常離譜。
陳昭姿强調,違法掩埋爐碴這種事業廢棄物,不僅造成地下水污染、土地污染、稻米污染等環境危害,更衝擊糧食安全。國有財產署對於被占用填埋「爐碴」的土地,除了應追究竊佔國土的刑責外,未清理乾淨應該要繼續追究責任。敬告國有財產署別放水,認真維護自己管理國有土地的責任。此外,環境部對於台南市環保局疑似放水的問題,也應該進行嚴格監督,移除爐碴之後的土地、地下水污染的整治也要嚴格把關。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八月底與李新進里長實地勘查郭再欽等人於學甲工業區不法掩埋爐碴的多筆地號,發現興業段380號還在清除,而國有地興業段804-2號地號,雖然國產署及台南市環保局表示爐碴已清除完畢,但現場依然有臭味,且積水呈現蒂芙尼藍,跟高雄旗山爐碴案一樣,顯見爐碴沒有清除乾淨(請見圖及影片)。
陳椒華進一步表示,根據台南地檢署起訴書,郭再欽等人於學甲不法掩埋爐碴共計58多萬噸,台南市環保局公布的資料估計掩埋量為42萬9千多噸。然截至今年7月,只清除了14萬噸,不到掩埋量的三分之一。再根據起訴書資料,位於興業段804-2地號的國有地,不法掩埋的爐碴為8424.26公噸,另依台南市政府資料顯示,該土地清除的爐碴量為0.6萬噸(6000噸),即有二千多噸未清除,除了要求國產署、台南市政府查察清除,也請檢調再次啟動調查,為何郭再欽等人不法掩埋爐碴58多萬噸,至今可以只清除14萬噸。
學甲慈福里里長李新進表示,2023年底及今年初,看到被告郭再欽僱工清除國有地興業段804-2地號掩埋爐碴,但確實看到並沒有清除完畢就草草結束,所以下雨後出現含不正常顏色的積水,國有地興業段804-2土地及旁邊的804號土地都還掩埋有爐碴,應該儘速清除。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根據環保局檢測數據,爐碴pH值超過12,國有地的爐碴及鄰近興業段804號土地掩埋超過20萬噸的爐碴也未清除,將可能污染鄰近地下水,要求郭再欽等人不法掩埋的爐碴應該全部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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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柵路老樹群不保?北市文化局通過建商樹保計畫、保護範圍僅64公分
圖:當地居民、筑樹小丘工作室王小姐標示保護受保樹範圍僅64公分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台北市木柵路一段238巷間坡地有11棵受保護樹木,祜益建設公司選中此處將開發12層樓的集合住宅新建案,8/23時台北市文化局樹保幹事會議決議祜益建設的樹保計畫「修正後通過」,許可建商在受保樹樹冠外推64公分處動工開發,並須完成辦理說明會。祜益建設預計9/12在當地召開說明會後申請建照。
當地居民、筑樹小丘工作室王小姐表示,祜益建設提出的樹保計畫根本是「毀樹計畫」,《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作業業點規定,受保護樹木保護範圍為樹冠外推3公尺處,抗議樹保委員居然讓建商以受保樹樹冠外推64公分處方案縱放過關,質疑根本是包庇建商。
王提到本案曾3次遭北市文化局樹保會議退回不予通過,樹保委員多提出建商應公開建設資料並與居民協調溝通。關於北市文化局對受保樹的消極作為,護樹民眾已在7/15將本案送交監察院陳情,將待調查結果。
建商如何在有老樹的基地上開發?做好保護VS砍樹毀樹?
木柵路一段238巷與246巷間坡地原有孕育50年以上的群樹綠帶、跳島生態,更有保留台北市第一棵受保老樟樹。老樟樹是2003年時由屋主陳老師與時任台北市文化局局長龍應台保留,因此催生出《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去(2023)年祜益建設公司在此基地收購當地老屋,預計興建地下3層、地上12層鋼骨建築,目前正在申請建照,依據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6條第1款「申請建築執照者,應由建設開發者備齊樹籍資料及保護計畫或移植計畫與復育計畫等相關資料,提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由都市發展局核發。」
本案基地坡道上的2棵受保護芒果樹(編號4273、4274)左右兩側皆有建案。王小姐表示兩邊建案是差距極大的對照。根據《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及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第3項第2點:「受保護樹木保護範圍:樹冠水平投影面積外圍三米至樹幹間之範圍內。」目前木柵路一段246巷正在動工的國皇開發建案「敘文山」是13層樓建案,在原地保留受保樹的狀況下,不但在受保芒果樹外架好分隔圍籬,並在樹冠外推3公尺、樹根外推7公尺處施工打樁。
王小姐說另一邊祜益建設卻計畫在同一棵芒果樹樹冠外推僅64公分處施工,工務所也將設在坡道旁市有地上。他批評建商2月砍樹時,就在同一條路上因駕駛機具刮傷芒果樹而受罰,如今卻要利用同一條路運建材,其施工的貨櫃車、拖板車迴轉半徑寬度不足,大型鋼梁及打樁機恐怕會在傷及受保樹的狀況下進出工地。
王表示7/15樹保會議審查時,有委員反對建商在樹木受保範圍內開工,由於本建案距離受保樹不到一公尺距離,要完全不傷到樹木很難,並舉例去年2月就曾發生台北市北投區泉源路21巷口的列管受保護樹木,因建商施工不當導致破壞樹木根部而倒下,樹保委員要求祜益建設公司應詳細說明受保護樹之相關原地保護措施及樹木與開發建物的詳細立面與動線規劃等。
王也批評,在前後兩次樹保幹事會中,建商所送計畫在開發點距樹過近及工務所位置毫無改動,最後8/23卻能被樹保會議放行,草率通過該樹保計畫,使建商迅速取得建照;祜益建設在人口密集巷內明明沒動線卻要開發,日後與「敘文山」兩邊建案同時施工,居民與老樹群將承受雙倍的污染、噪音及震動,生態將歸零,居民也有人身安全問題。
護樹民眾保樹困難重重?樹保會議也不保?
「有買房客看到這裡建案有「樹海」的廣告來場勘,還問工人『樹海在哪裡?』」王小姐說,去年8月自己為了保留老樹群,清點20棵老樹申請保護,最後北市文化局只列保其中11棵,後續再為其餘9棵樹木申保,最後被文化局駁回。王認為這是同一範圍的老樹群生態系,樹齡同為50-60年,對於為何北市文化局不保護其餘9棵老樹,已在7月中送交監察院立案調查。
「我們是眼睜睜看著兩棵受保青楓樹枯死的,去年到現在居民不斷向文化局陳情,青楓樹卻不被醫治,根本是故意放任建商害死老樹!」王小姐提到,去年居民成功列保11棵老樹後,建商拒絕養護該開發基地上的2棵受保青楓樹,且今年2月陸續砍除6棵申保中及未受保樹,最後2棵受保青楓樹在5月死亡並被文化局解編,目前當地剩下9棵列保樹、約3棵未列保老樹。
台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則表示,若開發單位願意退縮開發範圍以保護受保樹,應有容積獎勵相關的鼓勵措施,可減少建商惡意害死樹木後、寧願繳罰金最高10萬了事。潘建議主管機關應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容積獎勵的鼓勵措施,達到公共與私人利益的雙贏。
「都更可以雙贏,老樹不留下來怎麼減碳?」與高齡80幾歲母親住在當地半甲子的居民劉先生表示,為了保護住家綠帶,自己多次參加祜益建設樹保審議會議並發表意見,他認為老樹群是生態及文化資產,這片鳥類、昆蟲的棲息地比建商還早來到這裡,怎麼可以讓意圖賺到滿的建商毀壞生態?劉先生認為樹保委員沒有盡到保護樹木的立場,建商不願意符合3公尺保護範圍,委員就放寬通過,他呼籲建商退縮開發範圍、少賺一點也能蓋,為生態換減碳。
木柵路一段238巷老樹群動向。
2023年8月木柵路一段238巷居民申請20棵樹受保 列保 暫未列保,居民持續申請列保 共11棵
- 12號住家院內:5棵
- 坡道基地範圍:2棵芒果、1棵桂花、1棵大葉桉、
- 原8號住家院內:2棵青楓
包含申保中樹木2棵,未列保樹2-3棵,未清查樹木2棵。 2024/5/22 2棵受保青楓樹(編號4275、 4276 )
死亡,遭文化局解編。 2024/7/15 護樹民眾將本案送監察院調查 2024/8/23 台北市文化局通過祜益建設公司樹保計畫 2024年9月 剩9棵 剩3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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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低薪問題不容逃避 最低工資法邁出第一步,持續推動薪資透明爭取平等
文/台灣勞工陣線
勞工團體多年推動的《最低工資法》在去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於2024年開始實施。台灣勞工陣線認為,該法的落實能夠更制度化、更預期性提升基層勞工薪資,有助於扭轉台灣長期普遍存在的低薪困境。
今年是最低工資法實施的元年,審議委員會在參考研究小組的評估後,採用了CPI和GDP作為調整參考指標,最終決議自2025年起,最低工資將從現行的2萬7470元調升至2萬8590元,漲幅約為4.08%;時薪部分則由現行的183元調高至190元,漲幅約為3.83%。台灣長期面臨低薪問題,明年度就約有257萬名勞工,其中220萬名本國勞工將直接受益於此次最低工資的調升。
回顧過去數年來的最低工資調整,在失業率與勞動參與率的變化上,並未出現「勞工未謀其利先受其害」的失業問題。至於調整最低工資可能導致物價上漲的批評,從過去幾年CPI的波動情況觀察,也無顯著的因果關係。甚至有年份出現最低工資調漲幅度較大,但當年度的CPI卻較前一年更低的情形。這顯示對物價的影響,國際能源、原物料價格及國內租賃等成本的影響都可能遠高於最低工資的調整。
表 1歷年最低工資調整與失業率、勞動參與率及CPI的變化
年度 月薪 調幅 時薪 調幅 失業率 勞動參與率 CPI 2017 21,009元 4.76% 133元 5.56% 3.76% 58.83% 0.62% 2018 22,000元 4.72% 140元 5.26% 3.71% 58.99% 1.36% 2019 23,100元 5.00% 150元 7.14% 3.73% 59.17% 0.55% 2020 23,800元 3.03% 158元 5.33% 3.85% 59.14% -0.23% 2021 24,000元 0.84% 160元 1.27% 3.95% 59.02% 1.97% 2022 25,250元 5.21% 168元 5.00% 3.67% 59.18% 2.95% 2023 26,400元 4.55% 176元 4.76% 3.48% 59.22% 2.5% 2024 27,470元 4.05% 183元 3.98% — — — 2025 28,590元 4.08% 190元 3.83% — — —製表:台灣勞工陣線
勞陣再次強調,解決低薪問題已經是台灣社會的普遍共識,迫切需要制度化解決途徑。然而,《最低工資法》僅是邁出的重要第一步,面對全球供應鏈轉移帶來的產業發展契機與挑戰,只有通過持續提高薪資和改善勞動條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低薪問題。因此,在去年提出「尊嚴勞動、社會韌性、平等永續」的政策願景後,勞陣即展開積極推動建立具體且可操作的薪資透明化機制,以促進不論是求職或在職階段,勞動條件實質平等,並將此視為解決低薪問題的核心策略。勞陣認為,這一制度的落實,不僅更能為勞工提供公平的勞動條件,進而推動全社會的薪資結構更為公正透明。
無獨有偶的,在缺乏勞工代表的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第一次顧問會議後,針對國內低薪問題,共同召集人龔明鑫表示會議中討論了薪資透明專法,並將於社會對話後,在下次顧問會議上深入探討。勞陣認為,薪資透明制度應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及一定規模的企業,應定期公佈去個人化的類型化性別薪資差距資訊;加強《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薪資透明條款,應取消目前公開揭示薪資範圍的4萬元門檻,縮減現行函釋的5000元薪資範圍區間。此外,應制定薪資透明專法的立法時間表,藉由更積極的政策手段,使勞工更能掌握自身的薪資狀況,消弭職場歧視,並強化工會在薪資談判中的角色。
這篇文章 【新聞稿】低薪問題不容逃避 最低工資法邁出第一步,持續推動薪資透明爭取平等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環團反對為再生能源設備開免環評後門 應刪除環評豁免條款
文/監督施政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淨竹文教基金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森林城市協會
原標題:「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缺生態保育抱負 籲實施政策環評 守護潛在環境敏感區 反對為再生能源設備開免環評後門 應刪除環評豁免條款
環境部六月底公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設置於環境敏感區位的光電設施,及在山坡地達一定規模的光電案場納入應環評範圍,但環團質疑規模認定過於寬鬆,嚴重撤守生態保育。因此監督施政聯盟與多個加盟團體在研商會前召開記者會,針對條文細節提出多項建議,要求取消部分環評豁免條款,強調應以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福址為主要考量,而加嚴應環評標準,以防範開發漏洞的產生。並要求環境部在民眾方便參與的平日晚上或假日辦公聽會,且至少在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廣納民意與凝聚共識。
環評豁免條款 引發環境隱憂
監督施政聯盟召集人陳椒華表示,此次草案第29條針對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2000kW以下免環評,複循環機組加裝先進潔淨化石能源系統裝置容量擴大至二倍免環評。陳椒華質疑這些規模以下的開發難道對環境不會有害?要求一律應實施環評。陳椒華指出,屋內型變電所的興建與擴建需要進行地下水監測、地質探勘,可能造成鄰損與影響交通動線,並有排放廢氣等空污問題,建議維持需要環評。
陳椒華又表示,草案中山坡地光電案累積設置面積達15公頃才需環評,而附表六也未規範開發單位不能用不同公司名義申請開發,這些都是容易以切割方式送件以規避環評,如高雄義大世界案、現今埔里中友集團開發案,都是明顯以切割或不同公司名義申請的開發案,環境部的限制沒有用,業者自有對策。
廣植紅樹林增加碳匯 應納入政策環評
監督施政聯盟副召集人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陳憲政律師表示,最近廣植紅樹林來增加碳匯的議題,可說是討論的沸沸揚揚,因為種植紅樹林的計畫不一定會被認定是開發行為,因而也不會有所謂的環境影響評估,然而學者指出,成熟的紅樹林可能嚴重影響生物多樣性,這樣的結果並不亞於開發行為所帶來對於環境的破壞。廣植紅樹林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更可能因此導致重要濕地消失殆盡。
陳憲政強調,增加碳匯與減碳目標,不應混為一談,減碳應要從排放源進行實質減少,用增加碳匯來減碳,其實是捨本逐末。面對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未來增加自然碳匯的計畫樣態,只會越來越多。為敦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研擬或決策過程中,納入環境生態、生物多樣性因素考量,並賦予政策研擬及決策機關主動檢視政策是否有影響環境或生態,呼籲政府應盡速就此展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地下水管制區抽地下水皆須環評
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表示,地下水管制區是歷史共業的嚴重問題,不能再拖延,政府必須重新評估產業政策,明確限制地下水管制區的地下水只能供給公共用水及民生用水,不能再抽地下水給工業使用,並修訂相關補救條文。凡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抽取地下水都須進行環評,建議刪除「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關於抽取地下水免環評的認定。
林聖崇認為,全國再生能源設施的設置應進行政策環評,並召開專案會議,建立上位政策指導,防止環境敏感區和潛在環境敏感區被納入開發範疇,從而避免衍生環境生態災難。要求檢討環評審查機制,以應對接踵而至的太陽光電申請案,確保快速擴張的光電不會損害現有的生態環境。
遏止毀林種電 補強草案標準
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指出,過去設置光電案場不須環評,導致光電業者輕易毀林種電,造成諸多爭議。例如,2020年屏東萬巒200公頃林地種電案、2021年的石頭營山坡地光電案、2022年苗栗石虎棲地7.6公頃山坡地光電案、2023年的嘉義東港77公頃林地光電案、花蓮鳳林超過30件的光電申請案(面積達1701公頃)以及高雄馬頭山55公頃光電案,都引發當地民眾的強烈反彈和抗爭。
莊傑任認為,如今環境部雖主動提案修正環評缺失,但針對光電毀山、破壞森林的亂象,修正條文依然漏洞百出。其中涉及光電毀林的環評修正條文,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 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上的政府補助、獎勵造林的土地,只要經能源主管機關同意,就免環評。但能源主管機關,本身就是光電毀林的發起者,上述眾多毀林種電的慘案,未來依然可以跳過環評把關。故應以面積2公頃以上無條件環評,2公頃以下開發需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而非能源主管機關,才能遏止國家造林地不當開發的亂象。
莊傑任表示,位於山坡地的開發,牧場、運動公園、露營區都是1公頃以上就要環評,但破壞更嚴重的光電,卻需要15公頃以上的開發才需環評,非常不合理,故建議比照露營區標準修正,開闢若達1公頃山坡地即應環評,以免產生水土保持與景觀破壞的問題。而目前特農用地與造林用地以外的平地光電案場,開發不論面積多大都可以免環評,而開發強度遠低於光電場的高爾夫球場、博覽會、牧場,其土地開發超過10公頃就要強制環評,甚不合理,故光電場興建應比照,10公頃以上強制環評。
刪除主管機關同意免環評但書 勿留生態守護漏洞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吳麗慧表示,條文修正草案存在許多由主管機關同意的免環評但書,可能成生態守護的漏洞,應取消環評豁免條款,如設置地熱發電機組應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標準對齊,只要位於國家公園就應無條件進行環評,而不是只要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同意即可免環評。吳麗慧指出,針對林地或森林開發利用的修正條文有眾多缺失,讓砍伐林木時可跳過環評機制,建議進行相關條文的補強,明確定義永續經營人工林,並限制永續經營人工林不能砍除另作造林經營以外之用途。
非都土地及一般農業區設置光電也應有環評標準
台灣石虎保育協會棲地保育專員陳祺忠表示,石虎保育協會比較關注的部分是在太陽能光電納入環評認定標準的處理,參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有三點建議,一是應該不只山坡地一定面積要環評,其他非都土地、一般農業區等也應有標準;還有這版本的15公頃以上是否太寬,如可能開發行為也會刨除大量既有植被和樹木的高爾夫球場,也是只要累積開發面積達十公頃就需要環評,建議可以比照辦理;此次修法也有些避免分割案場規避環評的規定,同一開發業者利用註冊不同的公司來分割案場是存在許久規避環評的陋習,這部份沒看到有所限制,但這是避免分割案場規避環評必須要制定的重要法條。
台灣土地狹小且在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上有太多私人土地,導致保護區這項政策工具不適合在台灣推行,假設光電超過10公頃以上就要環評後,那10公頃以下的非公告敏感地區以及有爭議議題的光電案場,就有沒被處理引發爭議的風險,建議能源主管機關能源署,應該也要制定出類似生態檢核這樣的10公頃以下光電案場處理機制,避免不需要環評的光電案場持續帶來爭議。
開發行為應迴避特定保護區及環境敏感區
高雄市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會長黃惠敏提出四點書面意見:
- 應迴避特定保護區、環境敏感區,嚴格禁止任何形式與面積的開發行為,以確保這些區域完整保護。
- 在縣市國土計畫未完善之前,不應擅自提出牴觸《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的條文修正草案,避免導致《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因而被迫檢討。
- 農業部規定2公頃以下農地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但環境部修法規範15公頃以上的光電案場需進行環評。是否代表介於2至14公頃屬農業部管轄的土地,農業部可以自行讓業者通過,完全無需環評,是否意味著周邊居民不需被告知,且無法可管?
- 根據草案條文,15公頃以上的光電案場需進行環評,並且間隔距離在20公尺內才算比鄰,這樣的距離標準過小,有定等於沒定,反映的是都市觀念,對於鄉村地區來說,50至500、1000公尺甚至對面的山都可能被視為鄰居。不該被都市比鄰而居的概念固化,這種都市化的距離標準並不適合用於鄉村地區,應重新考量距離標準的適用性。
潮間帶光電開發不論規模納入應環評條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主任吳慧君表示,陸域風力發電環評條件應列入台灣重要野鳥棲地(IBA)。彰化沿海濕地有廣大潮間帶,每年吸引數十萬野鳥利用,彰化漢寶濕地及沿岸魚塭,屬於台灣野鳥重要棲息地,因未符合風力發電應環評條件,2019年起有大量風機在漢寶沿岸魚塭進行開發,完全不用經過環評,2.5公里內就插滿14支風機,平均2-300公尺就有一支風機,密度全台最高。根據彰化縣野鳥學會長期調查,明顯發現風機施工及營運後,鳥類數量大幅下滑(請參考)。
而關切鳥種(包含野保法的保育鳥類、國際間瀕危的鳥種)更從漢寶風機設置前2015-2019年調查到23種,風機設置後2020-2021年只剩下12種,關切鳥種減少將近一半,已顯現風機蓋在鳥類重要棲息地上對鳥類有重大影響,風力發電的環評條件應列入台灣重要野鳥棲地。
風力發電機有低頻噪音、眩影等問題,對人體有潛在健康危害,彰化縣芳苑鄉已有居民因居住鄰近風機,無法入睡甚至影響日常生活工作,需長期服藥。呼籲應盡速規範風機與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明訂至少五百公尺內有建築物禁止設置,而非環評條件。
潮間帶生態資源豐富,也是沿海居民賴以維生的土地,彰化沿海潮間帶因政治因素遲未列入重要濕地,導致未符合應環評條件,再生能源業者虎視眈眈,我們堅決反對在潮間帶設置風光電,但等待中央提出再生能源禁設範圍及條件是遙遙無期,要求將潮間帶不論規模納入光電開發應環評條件。
這次光電設置環評條件雖納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但是根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原則禁止變更,設施光電也不納入環評條件,會進到環評審查的特農光電還會有什麼型態?(可能只是寫好看?),環評條件應納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這篇文章 【新聞稿】環團反對為再生能源設備開免環評後門 應刪除環評豁免條款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