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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大癌醫追補工資百般刁難 人力短缺加班黑數病入膏肓
文/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台大醫院工會
▌記者會三項訴求:
台大癌醫應停止刁難五年加班費追補,與工會開展協商並延長三個月作業時間。
勞動部應精進完善現行勞動檢查制度,調查各醫院加班費計算暨回溯追補現況。
衛福部應盤點檢討臨床隱形工時違法熱點,嚴格監管醫療院所真實床位動態。
▌許銘修|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理事長
許銘修表示,我國醫療院所人力嚴重短缺,業務重擔卻只增不減,諸多臨床人員的辛勞付出,卻往往慘淪加班黑數,除了源自眾多醫院藉由設置「最小加班單位」來凹掉勞工的加班費之外,部分主管甚至會灌輸「申報加班費=能力不好=人格有缺陷」予以精神控制及情緒勒索,致使臨床人員在經濟及精神上遭受雙重打擊。
許銘修表示,工會在去年7月成功爭取「加班費計算至逐分鐘」並據民法「回溯追捕五年加班費」,自今年上路後在台大總院大抵施行順利,然在回溯加班費部分卻遭台大癌醫院方百般惡意阻撓,他直言台大癌醫長年人力短缺正是產生海量加班時數的核心原因,院方非但不深切檢討竟還有臉在加班費上賴帳,可謂荒謬至極。
▌林恆駿|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代表
林恆駿分析,同樣是據民法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的作業程序,癌醫分院的做法卻與總院截然不同,他彙整自己及身邊同事的申報經驗,列舉包含「不認打卡只認簽章」、「明確時數強行核刪」、「文件格式朝令夕改」、「恣意退件百般刁難」、「唐突公告期限縮短」等五大惡意刁難手段,再再顯示癌醫分院擺明不願認分還錢。
林恆駿痛批,癌醫院方這回竟不認打卡時間而只認電子簽章紀錄,撇除打卡時間在法律上本就推定為工時之外,舉凡交班、醫材點班、協助急救或困難放針等臨床業務,本就不會留下任何簽章紀錄,這難道代表護理師沒有加班提供勞務嗎?他估算院方藉此強行核刪,每名護理師將損失數萬至20萬餘元的鉅額加班費!
▌潘泓甫|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常務理事
潘泓甫補充,癌醫院方除了強行核刪加班費時數之外,更在作業程序上設下重重阻礙,藉由頻繁更改申報條件、步驟、格式,搭配短促作業時限,無限疊加作業繁瑣度與困難度,致使基層在臨床繁忙之餘還須來回奔波補件加重負擔,部分人員因而放棄作罷,癌醫院方如此刁難惡行,無疑將使醫療人力短缺雪上加霜。
潘泓甫直言,台大癌醫的人力短缺困境絕非一日之寒,例如內科重症床位數由16床降載至11床,降載幅度高達三成以上,人力不足導致輪班困難,大規模離職出走潮未曾緩解,更甚有護理師掛病號倒下的慘況,然而與此同時院方竟仍在加開高價病床,癌醫高層再不正視問題嚴重性,勢必擴大損及民眾就醫權利。
▌施駿沁|新光醫院工會理事長
施駿沁直言,台大癌醫的狀況絕非個案,以新光醫院的數據來看,全院床位原有800多床,如今專案保留已達200多床,實際運作僅剩500多床,如此龐大的「專案保留」床位數,實質涵義早已形同關床,這便是眼下護理人力嚴重短缺最赤裸的證明,他呼籲衛福部應有所嚴格監管措施,而非放任醫院雇主恣意妄為。
施駿沁分析,新光醫院預計要在明年8月啟用新大樓,總計300多床裡有200多床為單人病房,在此護理嚴重缺工之際,倘若為了新大樓須承接新的營利業務,醫院恐再將所剩無幾的護理師挪用至新大樓照護單人病房,那麼既有健保床的病患又要由誰照顧呢?這真的是我們想像中健全良好的醫療體系發展方向嗎?
▌黃甘迪|台北榮總工會理事長
黃甘迪直言,全國醫療院所形如法外之地,醫療業界長年有持無恐,主管欺騙員工醫療業是責任制,灌輸本就不應報加班的扭曲觀念,卻從不檢討非本職業務如何拖垮醫療人員,護理師被安排做儀器保養、清點財產、打掃清潔等,公私立醫院集體違法亂紀,如今醫療人員大舉出走,就是各家醫院聯手造成的共業惡果。
黃甘迪表示,台北榮總目前的加班申請還採用紙本作業,除了流程繁瑣之外,還時常被主管無理刁難或貶損,他呼籲醫療業界應與工會合作應對臨床勞動惡況,像是台大醫院已全面施行的「加班費計算至逐分鐘」及「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即應徹底落實並擴及到全台其他醫院,切莫再以共體時艱為由吞食員工應得報酬。
▌蔡婷婷|成大醫院工會理事長
蔡婷婷表示,每當談論到醫院雇主侵害基層勞動權益時,社會總是期待勞檢制度發揮成效,然而在過往數年期間,不論是台大癌醫或成大醫院,早有因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而遭勞檢裁罰在案的紀錄,然而事實證明,個案式的小額罰鍰不僅對醫院雇主毫無震懾效果,對於督導改正醫療院所長年違法惡況亦幾無成效。
蔡婷婷直言,以公立醫院為例,基層主管普遍對於勞動法令所知甚少,而高層主管則每每置身事外,她呼籲勞動部除應鬆綁現行同時段僅能裁罰一案的限制之外,也應建立深入、持續、可檢驗的追蹤改正機制,針對違法職場做定期回訪檢核,同時要求違法醫院之權責主管參與勞動法令講習,才有發揮成效的可能性。
▌楊心慧|台大醫院工會理事長
楊心慧表示,工會長年倡導基層踴躍申報加班時數,不僅為確保勞工獲取應得勞務報酬,也因唯有採行如此方式,才得以呈現臨床最真實的繁重業務與人力短缺困境,針對本次回溯追補五年加班費事件,她呼籲台大癌醫院方別再逃避問題,應正視勞工明有出勤加班的工作事實,正視癌醫分院長年高離職率的未解沉痾。
楊心慧表示,工會始終秉持誠摯立場,期盼邀請台大癌醫高層與工會建立穩健溝通渠道,如今隨著台大醫院工會癌醫分會順利完成建置,同時眼下因應回溯加班費的爭議引發基層不滿、擴大延燒,她相信在此關鍵時刻,癌醫院方應能展現相當格局與智慧,藉由與工會開展協商方式,穩健妥善處理本次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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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團聯合聲明|增訂死刑條款無法遏止兒虐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死刑作成合憲性解釋,如同打開潘朵拉的盒子一般,令大眾認為死刑既已合憲,就不需要給予過多的限制。
隨之而來的是,死刑在執行的放寬、增訂的擴張,這包含了:法務部修惡《執行死刑規則》;以及今年(2025年)7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兒虐修正案,新增死刑規定。
對此次修法,民間團體聯合發表聲明如下:
一、違反公政公約,可謂廢除死刑大退步
台灣在2009年已經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必須遵循兩公約本文,並參照人權事務委員會作成的一般性意見,以及國際專家所提出的結論性意見以檢討我國的人權標準。
在《公政公約》第6條、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50段中,多次強調台灣雖然仍有死刑,但不應該走回頭路。這不僅包含台灣不能增加死刑的執行,也不應該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
然而,這次立法院的修法公然違反《公政公約》的精神,不僅讓台灣廢除死刑之政策大幅倒退,更令人質疑國家要如何面對2026年即將到來的兩公約第4次國際審查。
二、違反憲法法庭113憲判8意旨,立法委員自我放棄專業與尊嚴
民間團體認為,「113憲判8」存有諸多瑕疵與不足之處,但其仍對死刑制度設下最低標準。其中,「113憲判8」明確指出,死刑在台灣雖仍合憲,但應嚴格限縮在「故意殺人」的案件類型;且即使符合「故意殺人」的要件,也應檢視案件是否為「情節最嚴重」的犯罪、是否遵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並檢視個案是否有更生教化可能性、再犯可能性、再社會可能性等等,最終才能決定是否要判處死刑。
然而,此次立法院新增及修正《刑法》第272-1條、第286條,讓不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之非故意殺人的「虐童致死」案件類型,有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這樣的修法不僅公然打臉憲法法庭去年才作成的「113憲判8」,且也忽視了憲法法庭所參考《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肯認「最嚴重之犯罪」應作嚴格解釋,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也就是說,「過失致死」是否被大法官認定為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容有商榷餘地,但參酌《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與第50段之意旨,「過失致死」應被排除在最嚴重之犯罪類型外,所以不屬於死刑適用之範圍。本次刑法第286條修法,不僅具有違憲疑慮,亦違背《公政公約》保障生命權之意旨。如此的修法品質更可謂立法委員藐視立法技術的專業、摒棄對法治國家的尊重,令人唏噓。
三、嚴刑峻法恐增加兒虐黑數
若從文化、社會、民情和台灣相近的日本和韓國借鑑,亦可以觀察到,日本和韓國面對兒虐案件而選擇嚴刑峻法的路線,所帶來的結果並不是社會大眾所期盼的兒虐數量降低,或是兒虐案件被有效介入。反之,儘管兒虐相關的法條多次修重,每年的兒虐數仍持續升高,甚至出現加害者因害怕政府介入,而選擇讓孩童不就學、不就醫,或是避開通報系統,導致政府或民間單位更難及時發現並介入的現象發生。
此外,若以重罰取代對兒虐案件成因的理解以及事前有效預防,更無法避免未來再度發生兒虐案件。這樣的結果,應該不是關心兒虐議題的我們所願意看到的;而如何設置多層次、多角度的防護網,讓孩子平安成長,才是我們更關心的。
四、呼籲:
針對立法院倉促通過的兒虐修法,民間團體呼籲:
(一)行政院應對違反《公政公約》與「113憲判8」的法律條文提起覆議。
(二)即便兒虐修法生效,亦違反《公政公約》以及「113憲判8」意旨,而有違憲疑慮。有鑑於此,我們呼籲法官、檢察官應基於對憲法之忠誠義務,拒絕適用有違憲疑慮之條文或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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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檢方洩密成加害幫兇?柬埔寨詐騙受害人再陷深淵|「跨國求職詐騙國賠案」一審宣判聯合聲明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2022年8月9日,高雄地檢署破獲一件跨國求職詐騙案件,並自行發布新聞稿,標題為「國人遭誘騙赴杜拜高薪打工,慘被控制行動自由 檢調破獲杜拜電信詐欺及人口販運案 台籍主嫌2人經聲請羈押禁見獲准」,高雄地檢署亦提供新聞媒體相關的影像資訊。然而,高雄地檢署提供的影片並非是杜拜打工民眾遭到電擊的毆打畫面,而是本案當事人小P在柬埔寨被其他詐騙集團虐打的影像。
小P被民間團體救援返台後,曾向高雄地檢署控訴,因為該地檢署並沒有完整的去識別化,其曝光影片可以特定到小P身分,導致詐騙集團對小P施以更嚴重的囚禁、虐待。甚至,回台後還得了複雜性創傷壓力症候群(CPTSD)。對此,高雄地檢署竟稱,被害人之所以遭受更嚴重的虐打,並無法證明是因為影片所致,認為即便高雄地檢署沒有盡查證義務而錯誤發布影片,小P所承受的傷害跟高雄地檢署亦無具備因果關係,所以毋庸對小P負責。
民間團體主張高雄地檢署不僅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導致小P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遂向高雄地檢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後續,經歷3次開庭的審理程序,於今日(7月28日)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宣判小P敗訴(判決字號: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國簡字第9號判決)。
就此,民間司改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4團體針對「跨國求職詐騙國賠案」一審宣判發佈聯合聲明: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高檢署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雄地檢署應負起賠償責任
二、因果關係的嚴格認定,將會導致國家賠償的求助無門
一、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高雄地檢署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雄地檢署應負起賠償責任
首先,監察院112年8月25日調查報告認定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指出由於高雄地檢署僅憑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說詞,並未積極查證影片的真實性,也未落實去識別化作業,因此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之偵查不公開規定。此外,監察院亦於調查報告中指出高雄地檢署的新聞稿不但誤植影片地點,也忽視影片中之被害人小P仍在柬埔寨受詐騙集團拘禁控制,導致新聞發布後小P遭中國籍詐團首謀加重囚禁與虐待。
直至2022年9月25日,民間團體成功救援小P返台。經警方鑑定後,小P為人口販運被害人,醫師亦診斷出小P患有嚴重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時至今日小P仍無法穩定工作。監察院於調查報告中譴責高雄地檢署未積極提供被害人相關輔導協助及補償措施,也未究責相關違失人員,認為高雄地檢署有違失。
民間團體認為檢察機關於偵查案件時,應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規定,針對絕對禁止公開類型案件應嚴格審查且不論任何理由均不能公開。然而,高雄地檢署就小P尚遭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之情形,應絕對不得公開,卻因疏於審查而公開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規定。又高雄地檢署針對公開之影像雖有進行馬賽克遮隱工作,但影像內容並未進行變音,亦未模糊其他房間影像畫面(房間擺設、施虐者之聲音),因此得以特定被害人小P身分,導致其因此更受虐待,造成二次傷害。
植基於此,我們認為從被害人陳述、監察院調查報告中,都可以看到高雄地檢署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而偵查不公開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在於保護關係人憲法權益,亦即關鍵證人或被害人身分如遭揭露,極可能造成其人身安全上的危害,此亦即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明定於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係絕對不得公開之案件類型。
因此,鑒於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致使小P遭受人身安全上的侵害,該署應就此違失行為負起相應責任。
二、因果關係的嚴格認定,將會導致國家賠償的求助無門
本案審理過程不成比例地聚焦於「被害人損害成立的因果關係」上,法院未予充分審酌高雄地檢署偵查不公開違反一事,也並未考量跨國求職詐騙案的地理限制因素,以及當時被害者的身心受虐狀況,現實上無法於受虐地點蒐集相關事證,甚至大部分施虐證據亦集中掌握於詐騙集團手中,而檢調卻無法逮捕詐騙集團主要成員,導致舉證困難。因此,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民間團體主張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顯失公平」之衡平法理轉換舉證責任。換言之,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由高雄地檢署就損害成立的因果關係是否欠缺的認定上負舉證責任。
民間團體亦主張依現行國家賠償法的學理解釋,就公務員違反職務之舉證,一般而言,可經由被害人對於公務員可歸責的違反職務之推論而予達成。例如,高雄地檢署違反偵查不公開之違法作為,在經驗上已足以構成必要注意義務之違反。因此,公務員違反職務後隨即致生被害人損害,通常可推定為職務違反與損害結果之間具備因果關係,除非被告進一步提出「合法替代行為之抗辯」,才得以推翻損害成立之因果關係。
然而,民間團體觀察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開庭的審理過程中,法官不僅漠視了對原告小P有利的證據聲請,也頻頻質問本案的委任律師「原告如何證明當時有被虐待?」、「請原告證明柬埔寨的人是看到哪一篇新聞才施暴的?」、「原告如何證明因為相關新聞,而被打得更嚴重?」換言之,法院並未審酌本案的地理空間限制,也昧於機房詐騙人員尚未逮捕歸案的現實,要求隨時有生命危險的小P對詐騙集團進行詳盡的蒐證,並逕自駁回當事人提出有利的證據調查聲請。甚至,亦未依顯失公平之訴訟法理轉換原被告之舉證責任,反而讓當事人承擔訴訟上之不利益,導致國家賠償責任認定過於嚴格,陷入求助無門的窘境。
綜上,我們呼籲司法體系應更加公允地看待被害人的案件特殊性,使因果關係證明和舉證責任分配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安排,並審酌高雄地檢署並未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審查案件,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且導致被害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等重大法益之侵害。對於一審宣判結果,民間團體也會持續協助當事人提起上訴,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結果。同時,我們也籲請各界繼續關注本案,要求高雄地檢署應就此違失行為擔負相應責任。
這篇文章 【聲明】檢方洩密成加害幫兇?柬埔寨詐騙受害人再陷深淵|「跨國求職詐騙國賠案」一審宣判聯合聲明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