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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針對「台北捷運攻擊事件」聲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22 - 17:17

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針對近日台北捷運發生的攻擊事件,我們深感震驚與悲痛,並向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屬致以最深切的慰問。這樣的暴力行為不僅傷害生命,也動搖了人們對公共空間安全的信任。每個人都應享有安全、尊嚴與免於恐懼的人權,公共交通應是人們安心往返的場所,而非恐懼的來源。

在這艱難時刻,我們呼籲社會展現同理與責任:

 請尊重隱私,不要揭露傷者的醫療病史,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不要將特定族群或團體當成宣洩情緒的代罪羔羊;
不要轉傳未經查證的消息,以免錯誤資訊擴散造成恐慌。

我們也呼籲媒體與社群平台,避免反覆播放兇手行兇畫面,因為這不僅可能引發模仿效應,更會讓受害者與家屬再次受傷。

如果因新聞或網路評論與臆測感到焦慮,請給自己一段安靜的時間,關掉電視、暫時遠離社群平台,讓心情獲得喘息。

此刻,溫暖與信任比以往更加重要,讓我們攜手守護公共空間,並向受影響者傳遞最真誠的關懷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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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衛福部強推「監管雲」形同數位極權 全教總痛批:嚴重侵害幼兒隱私與人格發展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22 - 17:16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衛福部與立法院近期無視托育現場的意見,要在托育專法內,推動托嬰中心監視影像強制上傳「監管雲」政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日(22日)表達最強烈的譴責。

一、 嚴重侵害幼兒隱私權,阻礙人格正常發展

全教總指出,嬰幼兒是獨立的權利主體,並非國家的財產或被監管的物件。衛福部強制將全國嬰幼兒的每日生活影像上傳至中央伺服器,意味著嬰幼兒們最私密的生理需求處理、情緒宣洩、更衣沐浴等畫面,都將被政府無差別地永久建檔。此舉嚴重踐踏了《兒童權利公約》中對兒童隱私的保障,更對幼兒的人格發展構成潛在威脅。

請問立法的官員們,你能接受自己嬰幼兒的私密成長過程,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政府強制蒐集?更令家長擔憂的是,這些影像一旦進入政府資料庫,是否會被挪作他用?是否會因管理疏失而外流?當嬰幼兒長大後,發現自己幼時的私密影像曾被國家機器長期監控與儲存,這將對其心理造成何種不可逆的傷害?政府此舉完全無視家庭對隱私的期待,是對親權與兒童人權的粗暴侵犯。

二、 違反比例原則,將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罪犯

在民主法治國家,任何對人民權利的限制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目前托嬰中心已依法裝設監視器並在地保存影像,這已足以作為釐清爭議的證據。衛福部在毫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全面上傳」甚至要「抽查」影像畫面,這根本是採取「有罪推定」的立場,將所有托育人員視為潛在的虐童嫌疑犯,並將托育場所視為犯罪熱點進行高密度監控。

這種針對特定職業類別的歧視性監管,嚴重損害了托育人員的職業尊嚴與人格權。當政府帶頭不信任專業人員,不僅會加劇親師之間的對立,更將導致優秀人才因不堪受辱而加速流失,最終受害的仍是需要照顧的幼兒。

三、 資源嚴重錯置,數十億公帑應解決根本問題

防制兒虐的核心在於「預防」,而非「事後監控」。全教總嚴厲批評,衛福部寧願編列數十億預算建置維護高風險的雲端系統,卻不願正視托育現場「高工時、高壓力、低薪資」的結構性困境。

當前托育品質不穩定的主因,在於師生比過高與勞動條件惡劣。政府捨本逐末,將鉅額公帑投入於無助於提升照顧品質的監控設備,卻吝於投資在第一線的人力資源上。這種「重硬體、輕軟體」、「重監管、輕輔導」的政策邏輯,完全是本末倒置,更是對納稅義務人的背信。社會更不要忘了,在近期的一些兒虐案件當中,某些握有權力資源的立法與行政相關人員,都還是當時案件的督導,這種掌權者的不負責任,不僅沒有被檢討,如今卻還要犧牲全國幼兒與托育人員的隱私?

四、 資安風險轉嫁全民,政府無力承擔後果

在駭客攻擊頻傳、個資外洩事件層出不窮的今日,衛福部宣稱能確保雲端資料庫「絕對安全」,純屬欺人之談。將全國嬰幼兒的私密影像集中儲存,無異於建立一個高價值的攻擊目標。一旦發生資安破口,導致影像外流至暗網或色情網站,這將是國家級的災難。

全教總嚴正警告衛福部:私密影像一旦被外流,對嬰幼兒與家庭造成的數位烙印就是永久的毀滅,即便官員下台、廠商賠償,都無法挽回已逝去的隱私。政府根本沒有權力拿全國幼兒的隱私去進行一場註定有風險的豪賭,全教總堅決反對這項將嬰幼兒推向險境的錯誤政策。

全教總重申,安全不能建立在剝奪人權與隱私的基礎上。我們要求衛福部立即撤回「監管雲」計畫,停止對幼兒與托育人員的數位監控。政府應回歸正途,將資源挹注於降低師生比、改善勞動環境、建立完善的輔導機制,這才是保障托育安全的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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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化解立法、行政惡鬥,全民聲援憲法法庭!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21 - 21:49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原文連結

立法院於去(2024)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條文提高憲法法庭評議門檻,並一再封殺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令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將近一年,學界以及公民團體屢籲憲法法庭自主回復運作。今憲法法庭於本月19日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下稱本判決)(同時有3位大法官未參與判決評議,選擇另行投稿「不同意憲法法庭判決法律意見書」表示不同意見),宣告立法院首揭修法違憲。

本會認為本判決避免司法權遭立法權架空,回復其節制立法以及行政濫權之功能,既維護權力分立原則,也符合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

當下政治極化及對立愈加嚴重,本會呼籲社會大眾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共同支持本判決,確保憲法法庭發揮穩定憲政秩序的力量。

基此,本會提出3項聲明如下: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一、本會支持本判決的論理及結論,並肯認憲法法庭進行司法自救以維護權力分立、穩定憲政秩序的重大正向意義

大法官依《憲法》規定獨立行使違憲審查權,為了不間斷地忠實履行職務,並基於「憲法」優先於「法律」的法律優位原則,大法官理當不受位階為「法律」的《憲訴法》拘束。舉例而言,若立法院修正《憲訴法》要求所有憲法判決皆須由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始能作成,便是藉「技術性修正」之名,行「癱瘓憲法法庭」之實,其違憲性不言可喻。

故而,本會認為本判決已充分分析《憲訴法》修正條文的違憲理由,並期待憲法法庭此後重啟運作,儘快就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案件進行審理及裁判。

二、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以及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其程序並無瑕疵。縱使大法官間有不同意見,亦應透過參與案件的評議反應,始謂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本判決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位大法官作成,另見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判決評議,卻投書雜誌表明不同意之法律意見。

此一大法官內部意見分歧的核心問題,在於少數大法官認為在野聯盟通過的《憲訴法》,對於大法官有「絕對拘束力」。對此,本判決基於司法自治,認為司法權應有審判規則制定權之論理,清楚指出:正在被審查「是否違憲」的《憲訴法》,不能同時作為審查它自己的程序規則。如果讓有違憲疑義的《憲訴法》來決定審查自己的程序,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與荒謬:

  • 如果最後宣告「違憲」,便承認大法官用了一個違憲的、無效的程序,來作出判決,這在邏輯上是自我矛盾的。
  • 如果最後宣告「合憲」,這會讓人懷疑大法官是不是為了避免上述的矛盾,才作出合憲的結論,等於是「還沒審就先有答案」。

為了避免這種「自己審判自己」的循環論證和不公正,當一個程序規定「本身」成為被審查的對象時,大法官就不能再依循這個規定來進行審理。

再者,上述的意見分歧,本應經過憲法法庭評議後,以「5:3」的票數作成判決。然而,少數大法官卻以拒絕出席評議的方式表達反對。因此,憲法法庭認為少數大法官此舉已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阻止或妨礙,依據憲法意旨不計入個案審判中大法官現有總額。

況就3位採不同意見大法官所主張:「憲法訴訟法組織建構規範,乃憲法法庭合法成立、審判權發生之前提性要件,大法官受絕對拘束,無從拒斥、排除或選擇性適用」等語,亦悖於違憲審查制度之本旨,且與我國釋憲實務不符,並無可採。就此,憲法法庭於本判決理由第35段及尤伯祥大法官所提協同意見書「四、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不是法律保留事項」均闡明:「就我國憲法解釋實際情形而言,自憲法公布施行起,大法官即已直接依據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作成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於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後,立法院始著手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大法官復作成司法院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此等解釋的效力,毫不因無法律規定而受影響。即使於立法院制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法律,並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亦曾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參照),且創設該法律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司法院釋字第218號、第725號解釋參照)及暫時處分制度(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參照),益證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並非必須來自法律的規定。」由此益證3位不同意見大法官指摘本判決因「憲法法庭未合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而「當然無效」,顯然欠缺憲法理論依據,並與釋憲實務不符,實非確論。

因此,本會認為:憲法法庭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憲法法庭本於司法自治,基於維護憲法秩序之確信,透過嚴謹的憲法解釋作成本判決,雖僅由5位大法官署名作成,其程序並無瑕疵;本判決為正當、有效的憲法判決,應有拘束全國人民以及各機關之效力。

本會期許:大法官今後應持續參與憲法法庭後續案件的評議,以忠實履行其《憲法》所賦予的職責。

三、立法權和行政權都有忠實遵守《憲法》並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如有未能協商的憲政爭議,應透過憲法法庭調節;任一方皆不應恣意詮釋《憲法》,以此作為政治手段,加劇憲政衝突。此外,朝野應理性協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勿將憲法法庭作為政治競爭的犧牲品

憲法法庭不容停擺,補足大法官的缺額仍為當務之急。然而,立法院於2024年12月24日及2025年7月25日一再全數否決14名大法官被提名人的人事同意案,其中大多數的否決完全缺乏說理。再加上立法院審查人事同意案的過程毫無章法,也消磨了優秀法律人才接受被提名的意願。在立法院高度對抗的情勢下,縱使有人願意接受提名,也可能落得「被消耗」的結局。

近來,「行政院長不副署」的憲政問題致朝野對立再度升高,越來越多人意識到若無憲法法庭進行中立、客觀的裁判,則政治上劇烈衝突無從化解,將使政府機能陷入停擺,從而損害每一個人的權益。就此而論,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後,並未偏利於執政黨,在野黨亦能就「行政院長不副署」之憲政爭議聲請釋憲,其訴訟權利亦同受保障。

立法權及行政權皆應忠實遵守憲法維護憲政秩序的義務,並透過憲法法庭解決權力分立的爭議,不應自行恣意詮釋憲法,加劇憲政衝突。本會呼籲:朝野應優先就此進行對話、控制衝突,儘快處理大法官懸缺以及各項憲政爭議,避免政治衝突對憲政秩序帶來進一步的負面影響。

同時,本會也呼籲:賴清德總統盡速與立法院進行實質協商,納入更多元的審薦代表,儘快完成第3次提名作業。

本判決指出:「人民權利的保障不可分秒或缺,以實現保障人民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憲法機關,其運作也不可片刻中斷。…大法官職權的順利行使,不可一時或缺,也不受到其他憲法機關不當的限制或影響,也正是在確保憲法意旨貫串落實的重要機制。」

本會認為:本判決為憲法法庭為捍衛憲政秩序避免立法權以及行政權持續衝突,化解憲政僵局所做出的努力。本會誠摯期盼:社會、公眾間能共同支持本判決,讓憲法法庭化解立法權與行政權間的惡鬥,維護臺灣人民歷經百年追求、得來不易的憲政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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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主不能再倒退,憲法判決要遵守 -公民社會、學界與法界力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共同聲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21 - 21:44

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加入連署 連結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讓因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惡修憲訴法而癱瘓的憲法法庭復活,癱瘓日數計時器停止在328天。身為關心台灣憲政民主發展的一份子,我們堅定支持這份判決,因為這是我們面對台灣的憲政爭議,包括基本權保障跟權力分立的種種難題之解決,總算踏出泥淖,使憲政民主回歸正軌的第一步。

在過去一年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衝突日益加劇,面對不少牽涉權力分立相關爭議的法案,扮演中立仲裁者的大法官卻無法進行裁決,司法權失去制衡行政與立法的功能。再者,以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訴訟權保障不足為例,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大量案件無法被審理,也使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理想被架空 。因此,我們肯定五位大法官的判決,回復憲法法庭解決爭議、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在這次的判決中,適用「程序重大明顯瑕疵」的標準,指出立法院的法案制訂違反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時,將被宣告違憲無效。這促使立法者未來必須避免濫用多數暴力,使立法程序回到公眾充分知情、溝通與充分審議的正軌。同時,本判決也透過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所賦予的程序自主權,確立大法官僅受合憲憲訴法拘束的原則,劃出司法權與立法權間的分際,確保憲法法庭受立法院癱瘓的困境不再發生。我們肯定本判決的這些努力,使我們可期待更健全的憲政民主運作。

對於三位大法官透過審判外的期刊投書,從法學論理上對本判決提出之批評,我們尊重。但我們也想表達:作成此次判決的憲法法庭絕非「未合法組成」。過去一年,三位大法官長期缺席評議會議,並選擇透過「職務外」行為發表公開聲明的狀況,已使社會大眾對憲法法庭之信賴造成傷害。而此狀況,也應視同三位自行迴避。因此,本案大法官的現有總額應為五人,舊法2/3評議門檻應為四人,五位大法官自得依憲訴法第30條第1項進行合法審判,因而 114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為合憲之有效判決。我們深信三位大法官同樣對憲政民主的發展懷抱深刻的關懷,但仍須強調:任何關於本案審判庭合法性跟判決有效性的公共討論,無法漠視三位已構成迴避的狀況,以及五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應屬合法之現實。

最後,我們想提出沈重的呼籲:即使憲法法庭重新運作,但無可迴避的現況是憲法法庭已在這次憲訴法修惡的憲法裁判中,成為前所未見的分裂法庭(divided court)。同時,我們也必須嚴肅地面對,分裂法庭可能源自台灣陷入分裂社會的現況。對此,我們呼籲關心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朋友們,正視彼此觀點的分歧,持續秉持憲政理念進行溝通與辯論。同時,當政治人物或媒體藉由為大法官們貼上政治色彩的標籤,來對司法發動攻擊時,所有朋友們能夠不隨威權民粹起舞而堅持理性對話,並堅定支持透過判決依法論法的大法官們。這是關鍵的憲法時刻,我們誠摯期盼持續的公共討論,讓我們走出憲政民主的困局,共同追尋自由民主憲政的最大公約數。

【第一波連署名單】

#學界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李仁淼|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周廷翰|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全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林建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邵允鍾|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弘儒|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玉潔|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舜伶|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楊雅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林映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黃 絜|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劉邦揚|中原大學法學院 專任助理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劉臺強|文化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官曉薇|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吳憲|台北商業大學貿易實務法律暨談判碩士學位學程 助理教授
李崇僖|台北醫學大學人文暨社會科學院 院長
梁志鳴|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王泰升|國立台灣大學講座教授
林春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孫迺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張文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特聘教授
薛智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謝煜偉|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蘇慧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副教授
王世安|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 特命副教授
陳冠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專案 助理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學院 特聘講座教授
王奕婷|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劉晏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俊儒|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張鑫隆|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傲予莫那 Awi.Mona|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簡至鴻|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周伯峰|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張雁翔|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政學士學位學程 專任助理教授
許春鎮|國立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教授
林倖如|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李怡俐|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林勤富|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洪淳琦|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陳仲嶙|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賈文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副教授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林慈偉|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姚孟昌|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助理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雷化豪|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陳錫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王宏仁|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系 教授兼西灣院長
邱花妹|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陳盈雪|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助理教授
陳美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兼社科院院長
彭渰雯|國立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教授
萬毓澤|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趙恩潔|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兼主任
劉景寬|國立中山大學 講座教授
陳瑞麟|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講座教授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介民|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特聘研究員
林耿慧|中央研究院物理研究所 研究員
祝平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張谷銘|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副研究員
郭佩宜|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陳禹仲|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副研究員
陳偉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助研究員
陳嘉銘|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 研究員
彭仁郁|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彭保羅|中央研究院社會所 副研究員
黃銘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研究員
劉文|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鄭瑋寧|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顏維婷|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 助研究員
顧銓|中央研究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高崇文|中原大學物理系 教授
王國臣|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一研究所 副研究員
譚偉恩|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 教授
陳秋瑩|中國醫藥大學公共衛生系 教授
伍維婷|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
張恒豪|國立台北大學社會系 教授
何明修|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吳俊瑩|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翰|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周婉窈|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林亮瑜|國立台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 助理教授
范秀羽|國立台灣大學國發所 副教授
梁國淦|國立台灣大學物理學系 專案助理教授
梁晨|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許雅惠|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教授
陳炳煇|國立台灣大學機械系 教授
陳弱水|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講座教授
陳翠蓮|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特聘教授
葉虹靈|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研究學者
劉華真|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鄭欽仁|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名譽教授
韓承樺|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 助理教授
簡妤儒|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藍佩嘉|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系 特聘教授
林嘉男|國立台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助理教授
張秉瑩|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劉恆妏|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教授
林果葶|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 助理教授
許仁碩|北海道大學傳媒研究院 副教授
葉耀元|美國聖湯瑪斯大學 國際研究講座教授兼系主任
王金壽|國立成功大學政治系 教授
吳易叡|國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 教授
李韶曼|國立成功大學敏求智慧運算學院 助理教授
沈筱綺|東吳大學政治系 助理教授
周怡君|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洪惠芬|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陳方隅|東吳大學政治系 副教授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 教授
林子立|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張峻豪|東海大學政治系 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特聘教授
林達榮|國立東華大學國際企業學系 教授
張容嘉|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 助理教授
邱毓斌|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李衣雲|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
杜文苓|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 特聘教授
林元輝|國立政治大學名譽教授暨傳播學院 兼任特聘教授
金仕起|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 副教授
徐世榮|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兼任特聘教授
陳柏良|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 助理教授
陳儒修|國立政治大學廣電系 教授
陶儀芬|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黃兆年|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黃厚銘|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特聘教授
戴秀雄|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副教授
薛化元|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 教授、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陳叔倬|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助理研究員
吳瑟致|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助理教授
吳易澄|馬偕醫學大學醫學系 助理教授
余貞誼|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教授兼所長
胡郁盈|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副教授
涂予尹|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
詹立煒|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鄭光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助理教授
李柏毅|國立清華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 助理教授
蔡博方|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暨醫學院學士後醫學系 副教授
謝世宗|國立清華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 教授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 副教授
林秀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教授
黃嵩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政策中心主任
楊秀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教授
雷文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副教授
洪敏勝|國立嘉義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 教授
劉兆隆|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副教授
魏培軒|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王文岳|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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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若山|靜宜大學日文系 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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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 開 律師
羅凱正 律師

#團體
護憲反惡修憲訴法律師團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台灣公民陣線
台灣教授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李喬文學協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央研究院自由學社
現代學術研究基金會
楊逵文教協會
史明教育基金會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彭明敏文教基金會
辜寬敏基金會
四二四教育基金會
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蕭靜文舞蹈團
台灣青年民主協會
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
台灣原住民族青年公共參與協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公民
何康美|歐洲台灣協會
吳坤墉|出版人、譯者
李明哲|人權工作者
周奕成|專欄作家
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林開世|台灣大學人類學系退休副教授
林鶴玲|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退休)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柳婉郁
孫春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資工系教授(退休)
祝平次|清大中文系退休教師
高仁山|經民連理事
張信堂|經民連理事
張娟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理事長
張龍僑|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莊豐嘉|資深媒體人
陳彥斌|台中市新文化協會理事長
郭應哲|東海大學政治系退休副教授、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創會理事長
黃同展|退休公民教師 ​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顧問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武雄|台大數學系退休教授
黃敏紅|史明教育基金會
楊宗澧|辜寬敏基金會執行長
楊黃美幸|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劉璐娜|鄭南榕基金會執行長
蕭渥廷|財團法人台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戴興盛
鍾瀚樞|好民文化行動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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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U=U 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 = 不具傳染力 在傷痛中,我們一起看見彼此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20 - 17:30

文/台灣露德協會

【在傷痛中,我們一起看見彼此】

昨晚的隨機攻擊事件震驚社會,受害者之一是一位愛滋感染者。面對這樣令人痛心的暴力,我們為所有傷者祈福,也願逝者安息。而在輿論發酵的同時,我們也想邀請社會一起釐清關於愛滋的誤解,用科學代替恐懼、以尊重取代標籤。

1. U=U 國際共識:測不到病毒 = 不具傳染力
當感染者穩定服藥、病毒量降至偵測不到的程度時,無論是性接觸還是日常互動,都不會傳染愛滋病毒。這項共識獲得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與各大醫學期刊的認可,是當代愛滋醫學的重要里程碑。

2. 暴露後的醫療協助:黃金 72 小時內的 PEP 投藥
若有疑似接觸感染風險(如血液、體液),可在72小時內盡速就醫,由醫師評估是否使用 PEP(暴露後預防性投藥),有效降低感染機率。

3. 法律與心理的雙重保護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保障感染者的隱私與基本人權。揭露他人感染身分不但違法,也可能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請將討論焦點回歸事件本身,讓對公共安全的關注不再傷害無辜。

面對暴力事件,我們需要更多的是同理與理解,而非以偏概全的恐懼與汙名。愛滋感染者不應被二次傷害,更不應被社會以健康為名標記差異。我們相信,一個更安全的社會,來自於彼此尊重與知識的力量。

了解更多愛滋常識與權益保障

#愛滋知識
#U等於U
#去除汙名
#反恐懼用科學
#守護隱私權
#尊重每個人
#公共安全
#關懷而非標籤
#不再二次傷害
#台灣露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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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長榮航空孫姓空服員家屬聲明稿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9 - 20:24

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轉孫姓空服員家屬聲明稿

我的女兒已經走了兩個月。

我們養她長大成人,看她考上空服員,到桃園工作,我一直以為長榮航空是間體面的大公司,應該會好好照顧她吧,可是直到她躺在醫院,都還在害怕請假、害怕被罰,我才知道原來她竟然過著什麼日子。

可能誰家的小孩都是這樣子,在外面報喜不報憂,怕爸爸媽媽擔心難過。所以直到最後,我們才知道,她會冷,她需要一件毛毯,她很痛,想要救護車趕快載她到醫院,都沒有辦法。誰知道自己的女兒被這樣對待,不會不甘,不會天天想,如果再早一點請假、再早一點送到醫院,是不是不會發生這種事情。

我的女兒走了兩個月了,長榮航空不停說會積極檢討、會全力協助家屬,可是連派一個高層來家裡慰問都沒有,難道我的女兒因為你們的制度缺失、因為你們的職場霸凌,人就這樣沒了,也不值得你們高層花一點時間嗎?

看到副總在記者會說,取得家屬諒解,我們真的不懂,你們有時間做公關,就沒有時間好好跟我們談、還我們一個公道嗎?

我們不知道怎麼處理這種事情,所以委託工會幫忙,結果長榮航空的回應竟然是繼續說謊,説全力協助家屬的需要,但只是寄信給我們,說可以來申請喪葬補助,這不是做人的義理。

我的女兒走了,你們還可以繼續說謊,但她不能為自己發聲了。

我們家屬的需要很簡單,請公司讓工會參與調查,更請公司派高層來家裡跟我們談,我們要的全力協助就是這樣子,請長榮航空給我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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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針對 Uber Eats 台灣區總經理李佳穎「給全體用戶的一封信」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9 - 20:22

文/臺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

針對 Uber Eats 台灣區總經理李佳穎近日發出「給全體用戶的一封信」,臺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發言人蘇柏豪指出,這封公開信已清楚證實一項關鍵事實:外送專法從未禁止疊單。這也直接推翻了上週 Uber 全球執行長訪台時,對外宣稱「外送專法將禁止疊單」的說法,相關說法並不存在。

蘇柏豪表示,當平台高層對外散布與事實不符的說法,試圖製造社會恐慌、影響立法進程,卻又在公開文件中自行否定,完全是刻意以謊言影響台灣輿論。「外送專法並沒有禁止疊單,平台卻一再操作錯誤訊息,這樣的作為,社會必須看清。」

針對疊單制度,蘇柏豪直言,平台向餐廳收取完整抽成,向消費者收取完整外送費與平台費用,卻在外送端,以疊單為理由壓低外送員實際可得報酬,導致外送員、餐廳與消費者之間衝突頻傳。

完全不順路的疊單與異常等待時間拉長,也大幅拖延消費者收到餐點的時間,嚴重影響消費者體驗。「平台拿走最大利益,卻把風險與責任丟給第一線外送員,這才是問題核心。」

台北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表示,從第一線外送員的實際處境來看,疊單制度早已變成壓低報酬與轉嫁風險的工具。「外送員不是反對效率,而是反對在完全沒有保障的情況下,被迫承擔延誤、客訴與交通風險。」

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長陳昱安指出,外送專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最低保障與合理的市場邊界,而非干預平台創新。「平台業者不應該繼續用謊言試圖影響輿論,剝削與Bullshit平台都做到了」

新竹市平台外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文萬華則強調,第一線外送員長期承受趕單壓力與安全風險,卻未獲得對等回報。「外送專法不是阻礙產業,而是讓外送產業不再建立在犧牲勞動者的基礎上。」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建明則強調,工會早在五、六年前就不斷提醒平台,應積極加入外送專法的研擬與討論。「平台擁有完整法務團隊,全力捍衛自身不當利益,卻多年來缺乏任何誠意,與勞工、政府共同商討制度方向,這正是外送產業長期累積問題的根源。」

聯名工會:
全國外送產業工會
台北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
新北市機車貨物運送職業工會
桃園市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
新竹市平台外送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
彰化縣網路平台外送員職業工會
花蓮外送人員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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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工會嚴正駁斥 Uber Eats 總經理公開信:話術包裝不了剝削,謊言無法掩蓋事實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9 - 20:21

文/全國外送產業工會

【信件中直接承認Uber CEO稱「禁止疊單」是公開說謊】
【「Bull Shit」與「剝削」平台都做到了,又再度出招恐嚇】

工會嚴正駁斥 Uber Eats 總經理公開信:話術包裝不了剝削,謊言無法掩蓋事實

針對 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最近發給外送員的公開信,外送工會在此嚴正駁斥:該信非誠懇溝通,而是以「科技」、「內部數據」與「效率」為遮羞布,持續為平台的既得利益辯護;更令人憤慨的是,平台已一而再、再而三以威脅店家、司機與消費者來阻擋合理監管與勞動保障,這種做法絕不容忍。

我們提出以下嚴厲指控與回應:

一、以「效率」為名的說法,實質是公然承認隱瞞成本與轉嫁責任,完全是行「剝削」之實。
直接承認Uber全球執行長公然對外說謊,也承認專法並沒有禁止疊單一事,過往平台業者說謊成性,在專法訂定時刻還是改不了陋習繼續說謊欺騙大眾,毫無誠信可言。

二、「內部數據」成為萬用遮羞布,平台拒絕任何可檢驗的透明性
整封信大量引用「內部統計」與「內部分析」,但從未公開方法、樣本或實際運算。如此一言堂的數據陳述,是典型的資訊壟斷。若平台自信其主張正當,應當公開數據並接受獨立檢驗;拒絕透明,唯有一個解釋:數據無法自我證明,平台心虛。

三、嘴上說「沒有司機就不可能成功」,手段卻是片面砍薪與停權
平台一面喊話感謝,一面實施片面降價、無透明申訴的停權機制與其他懲罰性措施。這不是「夥伴關係」,而是權力極度不對等的管理模式:當外送員提出合理訴求,平台以停權、變更條款或流言施壓,企圖以恐嚇手段壓制聲音,這點尤其令人髮指。

四、所謂「每單省20元」只是內部算術,消費者、店家與外送員都沒有實質受益
平台宣稱疊單替消費者「每單省20元」,但消費者下單時的外送費仍照收,對店家也抽取多份完整抽成,外送員則承擔更多等待與風險。20元在哪裡省?省給誰?若不是公開可檢驗的折扣或退費,只是平台「內部數字遊戲」,我們絕不接受這種以消費者名義掩護剝削的說法。

五、對《外送專法》表面「樂見」,實際上不斷用成本恐嚇反對合理分配
平台聲稱支持討論,但不斷放話「成本會浮現」、「效率會受損」,將監管描繪成市場災難。這不是理性討論,而是以恐嚇策略阻止立法,其真意只有一條:平台不願意把利潤合理分配給真正出力的外送員。

六、「最大公約數」的真相就是平台利益優先
當「最大公約數」成為藉口,實務上,每次衝突的結局都證明:被犧牲的永遠是勞動者而非平台。工會要求的是:若真有最大公約數,必須以透明與公平為前提,而非事後包裝的平台優先決策。

七、平台自己揭露:疊單是制度化的剝削與拖延
平台在信中直接承認疊單能省成本,但若法規阻止,平台便可能取消此項做法。這等於明確揭露:疊單的目的不是為了提升勞動者福利或消費者體驗,而是以系統化方式剝削外送員、犧牲服務品質。這種「慣性惡招」已多次證明對外送員、店家與消費者造成傷害。

附件:

以下附上平台發布的信件全文及截圖

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給全體用户

您好,我是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李佳穎,感謝您這些年來與我們並晨前行。
這是我第一次寫信給大家,我想藕由這個機會,和大家聊聊平常我不太有機會對外說明的一些想法。
Uber Eats 從 2016年開始始在台灣提供外送服務,明年即將邁入第十個年頭。走過產業草創期與疫情,台灣的外送市場已日漸成熟·在UberEats全球市場中估有重要的一席之地。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外送產業仰赖平台上的外送合作夥伴、商家合作夥伴及消費者對平台的信任及付出,才有蓬勃發展的可能
沒有你們,Uber Eats 不可能持續為各位在平台上創造佳績。
在Uber,我們相信透過科技能創造跳脫框架的解決方案,為所有平台上的使用者創造價值。舉例來說,消費者希望透過平台以便宜的價格、方便又迅速取得外送:商家合作夥伴希望能透過平台擴大營業範圍,吸引更多原本接觸不到的消费者,同時維持足够的利潤空間;對外送合作夥伴來說,則希望在彈性自由的前提下,儘可能赚取更多的報酬。我和團隊的工作,便是要透過科技和營運的創新,讓這些其實相互衝突又矛盾的
期待,能夠在平台上找到最大公約數舉例來說,「疊單」便是一個結合科技創新與市場經驗累積的創意解方,也是一個因應台灣不同城市形態所產生的彈性運作機制。過去在台灣營運的經驗告
訴我們,若能讓外送合作夥伴在順路的方向上,增加取餐及送餐點,不但能夠增加外送合作夥伴的送單效率,在同樣的時間内完成更多訂單、更容易赚取费勵,也可透過效率的增加·讓平台有機
會推出「附近店家加購免運優惠」的功能,降低消費者付出的成本,提高點餐誘因,進而幫商家合作夥伴創造更多訂·「疊單」所產生的額外效益,在訂單密集、外送人力相對吃緊的情境下,能有效平衡供需並提升整體外送效率,更容易媒合到外送合作夥伴送餐、進而縮短消費者等餐時間。依據內部統計,「疊單」實際上幫台灣的消費者節省了每單至少20元的外送費用,每個月也幫外送合作夥伴減少了總計3000萬公里
的行駛里程,减少不必要的油電支出、機車損耗,更對節能滅破有所
贡献·
最近在立法院推動的《外送專法》是外送社群推動「提高行程費用、保障報酬樓地板」訴求的結果·如同執行長Dara Khosrowshahi 月初來台受訪時提及,Uber 樂見相關討論的展開,也希望能積極參與政策制定的過程。但專法草案中的某些内容,儘管我認為立意良善,但在缺乏廣泛的討論以及對實際營運的理解下,很可能產生預期外的效果。
以「疊單」來說,儘管專法並未禁止平台採行此翠·卻因為定美的落差,會導致疊單可以帶來的效率與效益消失,平台自然没有繼續量單的誘因,原本因疊單而被「節省」掉、看不見的成本,因而浮現出來,進而得讓平台、消費者、外送合作夥伴與商家合作夥伴在新的制度下,共同承擔。而這只是從第一次正式公聽會到通過委員會審查僅僅花費不到一個月的《外送專法》所可能带來的潜在衝撃之一。
《外送專法》在立法院已經完成委員會的審議,作為平台的經營管理者,我們有責任提早針對專法通過後的新外送時代儘早作出准備,並找出對各方衝擊最小的方式來因應。
為了能夠適切、快速地遵守相關法規我和營運團隊已經放動了一系列的分析和準備工作,在未來幾個星期內,我們將進行相關的意見調查、營運測試,以搜集足夠的資訊,找出對各方來說衝擊最小、最可能接受的新營運模式。希望您能諒解並協助相關準備工作的進行,您可能會收到:對於專法施行後,營運可能調整方式的調查:瞭解您較能接受或較不能接受的營運方式。
ㆍ在疊單效益消失后,平台因應新變化的测試:為瞭解若平台取消規行
疊單作法,實際上可能會對消費者、商家與外送合作夥伴產生什么樣的效應、其嚴重程度為何。
·其他可能營運調整的意見微詢。面對即將來臨的新外送時代,我承諾會以平台所有參與者的最大利益為最重要的考量,確保未来因應新法案所需要做出的調整,也都能够在「最大公約数」做出改變從來都不是一個容易的選擇,
謝謝你願意和我們一起,打造下一個十年。Uber Eats 台灣總經理 李佳穎下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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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守護橋頭糖廠百頃森林公聽會 38團體連署疾呼留下糖廠防洪森林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9 - 20:13

文/森林城市協會

38團體連署疾呼留下糖廠防洪森林,道路改道避免切割破壞

1902年成立的橋頭糖廠,是北高雄最重要的文化觀光景點之一,有上百公頃的森林,同時也是台灣國寶級的保育類環頸雉、黃鸝、草鴞的棲地,有歷史悠久的五分車,有林蔭自行車道與馬術中心,但近期國土署橋頭新市鎮第三期的規劃,卻會導致上述豐富的觀光、文化、生態資產消失,1-1六十米巨大馬路也將破壞糖廠員工宿舍區與老樹群,將糖廠一分為二,也破壞興糖國小校門口老樹群,可能破壞國小森林教學環境。我們希望科技產業發展的同時,也能兼顧生態、人文、觀光,後代子孫除了都市鋼筋水泥外,還保有森林綠地。

典寶溪畔的低地森林在大雨時是河水洪氾區,經民間粗估,有175萬噸以上的滯洪量,也將因開發被剷平,並填土1.6公尺以上,典寶溪的支流三塊厝水溝也將被建地與道路填平,典寶溪洪氾區被縮小,將導致典寶溪沿線-楠梓清豐里、橋頭、岡山、梓官的淹水問題更加嚴重。上述問題該如何改善,需要更多的公共討論。

民間也發起【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運動,希望藉此保留防洪森林-製作步道、自行車道帶動觀光,幫市民做好防災減災,並仿效溪頭、東京市中心明治神宮的森林觀光,與糖廠的文化觀光結合,目標打造每年150萬遊客的橋頭糖廠觀光區。周邊社區將因大型森林公園,可複製美術館、澄清湖(含果嶺公園)、新加坡花園城市的發展模式,成為高品質社區。私人地主如有意願,也會協調做為建地集中捷運站旁,以確保私人地主權益。

民間團體為了達成上述的願景,1-1道路需改道走經武路-清豐六路-芎林路接橋科,1-3道路銜接省道一號,並確保典寶溪在土庫可以多一座橋,可直通經武路與橋科。捷運紫線也應往南微調,改行經楠梓清豐里(清豐六路或新創路),在保護森林的同時,也讓捷運站1000公尺服務圈,能服務更多民眾。都市計畫也應擴大整合楠梓土庫與新市鎮末期、一期、二期。故邀請各界參與討論,找出具體可行的多贏方案。

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臉書社團人超過1900人,本案已38個團體連署支持,希望保留森林與糖廠的完整性,團體名單如下:

森林城市協會、搶救橋頭糖廠百頃森林、橋仔頭文史協會、打狗文史再興會社、台灣濕地保護聯盟、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綠色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河溪網協會、台灣樹人會、社團法人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高雄暖暖蛇共學團、Beyond Playmaking 超越遊戲、社團法人台灣永續家園協會、台灣綠黨、社團法人台北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台南市野鳥學會、守護茄萣濕地青年聯盟、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徐凱西FFI 高雄國際友誼團會長、好蟾蜍工作室、塵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城南老樹巡守隊、台南社區大學-人權志工社、守護港墘農場、大地心環境關懷協會、淡水公七自然公園自救會、幸町老樹保護行動、桃園護樹聯盟、新北看守土城愛綠協會、土城護樹者聯盟、青潭麵包樹守護小隊、雙和護樹聯盟、江翠護樹志工隊、萬芳9號公園自救會、金華國中校友護樹團、筑樹小丘工作室、迷和樂影像製作社

連署訴求:
1. 保留新市鎮三期-鐵路以東約180公頃森林與糖廠文史區域。
2. 保護環頸雉、黃鸝棲地,保留5分車軌道/自行車綠廊。
3.保留典寶溪與三塊厝水溝洪氾區,打造自然防洪溪流。
4.道路1-1、捷運紫線改道,避開糖廠與森林規劃,改走民間版替代方案。(以都計專案變更速件完成)
5.新市鎮三期撤案,擴大整合新市鎮四期與周邊重劃區重新整體規劃。(有利綠地集中與容積轉移)

註:也可三期先保留百頃森林做公園,配合替代道路專案變更,後再擴大整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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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芳苑「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登載不實 自救會前往彰化地檢署按鈴申告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8 - 19:24

文/社團法人彰化縣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社團法人彰化縣二林芳苑反火葬場行動協會
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
受理機關:彰化地方檢察署

一、告發意旨

告發人懷疑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於承辦彰化縣政府委託之「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時,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並未表達同意設置火化場於該鄉境內,仍於報告中虛構、捏造鄉長林保玲同意配合設置之內容,致使彰化縣政府依據該虛偽報告內容向彰化縣議會提出「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並正式登載於議會公文書及紀錄中。此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特此依法告發。

二、犯罪事實
  1. 彰化縣政府委託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彰化縣火化場選址評估」委辦計畫。
  2. 被告於該評估報告中,明知芳苑鄉鄉長林保玲從未同意於該鄉設置火化場,仍虛構記載「鄉長林保玲表示配合火化場設置」等不實內容。
  3. 該不實記載被納入以境建築師事務所所編製之「選址評估報告」綜合評分與結論中,使得芳苑鄉地點獲得較高評價,進而被縣府列為優先開發地點。
  4. 彰化縣政府後續即依該報告內容,於對議會所提出的「彰化縣火化場開發計畫專案報告」中,將該虛偽事項正式登載,並經議會文件紀錄留存於「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4次定期會專案報告紀錄」內。
  5. 上開情節,足證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之行為具備「明知不實」與「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犯意,而縣府及議會之公文書均屬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正式文書,符合刑法第214條構成要件。
三、相關法條
  1. 刑法第214條:意圖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使登載不實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216條:前二條之罪,雖未遂亦罰。
  3. 若涉及其他公務人員之共同行為,應併依刑法第30條以下之共犯規定論處。
四、證據資料
  1. 以境建築師事務所 所提交之「彰化縣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影本。
  2. 報告中涉及「芳苑鄉長林保玲同意」或「配合設置」之具體文字頁面。
五、法律見解摘要(供檢方參考)

本案中,被告以境建築師事務所並非單純提供意見或技術評估,而是於官方委辦報告中虛構具體事實(鄉長林保玲同意),該虛構內容影響縣府重大行政決策,並經公務員登載於正式議會公文。行為符合:「明知虛偽事實」、「意圖使公務員登載」、「因果導致登載不實」,三者齊備,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2台上3585、92台上3153、104台上1595判決),已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犯罪。

六、結語

本案涉及公文真實性及公共決策正當性,攸關政府誠信與人民信賴,告發人懇請貴署依法受理調查,以釐清被告是否違反刑法第214條及相關法令,並維護公務文書之真實與公務運作之廉潔。

這篇文章 【新聞稿】芳苑「火化場選址評估報告」登載不實 自救會前往彰化地檢署按鈴申告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新聞稿】職業平等,持續撥補 勞保比照公教,2049不破產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8 - 19:20

文/經濟民主連合

今日(12/18)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將審議行政院提出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將政府撥補明列為勞保基金財源,並明定中央政府負勞保最後支付責任。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天拜訪民進黨黨團,表達對此提案的支持,並呼籲執政黨在職業平等的理念下,繼續由政府編列預算大力撥補勞保基金,並比照公教保險,優先確保勞保基金於2049年不破產,以健全社會安全體制。經民連並呼籲賴清德總統召開財政國是會議,以解決財劃法惡修弱化中央政府財政能力,恐將使政府勞健保撥補政策無以為繼的難題。

黃亭偉:持續撥補,優先讓勞保2049不破產

勞保潛藏負債係對基金進行估算後,得出未來需給付年金總金額與現有基金間之短差。主計總處統計,我國勞保潛藏負債於2025年6月底已高達13.5兆元。為健全勞保財務,並確保勞工老年經濟安全,蔡英文政府任內編列預算,由政府對勞保基金撥補總共2570億元(2020年200億、2021年220億、2022年300億、2023年550億、2024年1300億)。賴清德總統接任後,於2025年撥補1300億元(總預算1200億、疫後條例100億),2026年並於總預算案編列撥補1200億元、韌性條例100億,共1300億元。

勞保潛藏負債問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2020年以來,雖經兩任民進黨政府史無前例的大力撥補,其成效為讓勞保基金用罄的破產時點,從2028年延後到2031年,勞工朋友仍然不免擔心。是以,行政院於11月28日提出此勞保條例修正草案,明列撥補為勞保基金財源,並明定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經民連對此表達全力支持。

我國社會安全體制,因為歷史發展因素,過去遭批評偏厚軍公教人員。2017年公教年改已達成公務員退撫基金2049年不破產之目標,而勞工保險作為全國近半人口經濟安全保障之重要支柱,不應讓退休與在職勞工惶惶憂慮2028年或2031年勞保基金可能破產。經民連強力要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與賴政府,在推動本項立法之同時,應規劃國家財政健全方案,並提出大力撥補勞保基金之分年分期計畫,優先確保勞保基金於2049年不破產,使全國勞工受保障之程度不劣於退休公務員。

賴中強:藍白三修財劃法,勞健保撥補無以為繼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立法院去年底以來三度惡修《財政收支劃分法》,惡化中央政府財政能力,政府未來每年大力撥補勞保與健保財務很可能無以為繼,經民連深感擔憂,並再次呼籲賴清德總統應召開財政國是會議,凝聚跨黨派全體國人共識,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改革方案。

賴中強表示,在財劃法修法前,2024年全國賦稅實徵3.76兆,中央政府稅課收入佔2兆6898億元,扣除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與計劃性補助款4329億元(11.5%)後,中央政府實際能用於施政的經費為2兆2569億元(占全國賦稅60%)。經民連推估,財劃法一修後,因統籌分配稅款擴大,中央政府税課收入降為2兆4807億,推估占全國賦稅總收入3.9兆元的63.6%,扣除中央對地方補助款2809億(7.2%)後,中央政府實際能用於施政的經費為2兆1998億元(占全國賦稅56.4%)。財劃法二修後,強制規定中央對地方的補助款不能減少,中央政府税課收入仍為2兆4807億(占全國賦稅63.6%),扣除中央對地方補助款5455億(14%),中央政府實際能用於施政的經費為1兆9352億元(占全國賦稅49.6%)。

賴中強警告,在財劃法大砍中央財源的背景下,我們擔心2020年以來蔡政府與賴政府每年撥補勞保200億至1300億的政策,非常可能無以為繼。財劃法惡修的後果,將牽連全體勞工老年經濟安全,經民連再次呼籲賴清德總統應召開財政國是會議,凝聚跨黨派全體國人共識,推動各項財政健全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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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沒有資遣費!?高教工會發起全國連署求保障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8 - 19:15

文/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高教工會發起全國連署,要求立法保障私校教職員法定資遣費、提高退撫金!

在少子化浪潮下,當前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遭資遣或逼退,時有所聞;然而,私校教職員遭資遣,竟然至今還沒比照勞工有法定「資遣費」!?而到了退休年齡要領取退休金,又因為現行提撥率偏低,以致所得替代率平均僅有三成!?

高教工會今日召開記者會,串聯30位大專校院學者發起「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連署,呼籲立法院及教育部正視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資遣與退撫權益上的弱勢處境,要求立法保障私校教職員法定資遣費、提高退撫金!

高教工會指出,我國任職於私立學校的編制內教職員114年10月最新統計有41504人(教師30571人、職員10933人),其中私立大專校院有27162人(教師18875人、職員8287人),佔全體大專校院教職員近六成。但面臨少子女化、招生困難的衝擊,各私立大專校院往往將壓力轉嫁要教職員承擔,除了刪減福利、獎金、薪給外,甚至強制資遣與逼退教職員也頻頻發生。

資遣沒有資遣費!?學者連署,促修法保障私校教職員!

然而,依現行法令,私校教職員若被資遣,竟然法令沒有保障有資遣費!目前僅有私校若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列入「專輔學校」,才有保障資遣費;但大量私校在被專輔退場前,就已經在逼退與資遣教職員,因法律沒有規範,這些私校教職員就可能一毛資遣費都沒有。教育部固然有補助私校「鼓勵發放資遣費」,但性質只是「鼓勵」,卻無「強制」;結果導致大量私校教職員被強制資遣依舊沒有資遣費,距離退休年齡又還有一段距離,加上私校教職員加入公保並無失業給付可領取,生活立刻陷入困境。

在缺乏強制規範下,另外也導致亂象:有私校一手拿教育部的資遣補助,一手資遣教職員時要求其接受各種不合理的條件才給資遣費。例如高教工會就有任職於聖母醫護專科學校的會員投書指出,聖母醫護以系所精簡等理由強制資遣她,但竟要求老師若要領資遣費,就要簽署同意書接受「提前離退」,老師若不願意簽同意書,就不發資遣費!?去年惡性退場、曾不當減薪的大漢技術學院,通知教師領取資遣費時要其簽署同意書「學校已結清所有應得薪資,雙方無其他未結款項」,藉機把發資遣費不當連結要教職員同意並無不當減欠薪。

種種亂象都反映,當發資遣費淪為學校的「恩惠」而非「義務」,教職員的權利根本未受保障!是故,工會與學者們發起連署主張,《私校退撫條例》應當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若遭資遣,應立法保障其資遣費,至少比照一般勞工每1年資發給0.5個月的薪給。

私校退撫提撥率偏低,私校提撥負擔竟比一般勞工雇主負擔還少!?

另外,高教工會也強烈批評,現行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

因私校退撫提撥率偏低,且私立大專教職員提前遭資遣離退,根據推估,目前在大專校院工作的編制內教師年資僅約為25年,其退休後退撫給付加上公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亦僅約3成,遠低於公教25年年資者光退撫給付的所得替代率修正後可達54%。這不但造成「公、私校不平等」,也影響公私校人才流動。

是故工會與學者同時連署主張,應「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以改善私校教職員退撫處境,並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而具體估算,一年僅需增加政府與學校共約增加提撥9億3579萬元(每位教職員一年增加提撥2.16萬元),如此之數額實為政府與學校年度教育經費預算之極小部分,且與公教人員退撫每年獲政府撥補之數百億元相較亦微不足道,甚至也比當前政府補助一位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之學雜費3.5萬元還少!顯然並無窒礙難行。

相關主張其實在2016年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就有委員正式提案要求改正,且歷經教育團體一再倡議,2023年也有立委提議修正,但近來行政院預定提案修正《私校退撫條例》,卻仍無意處理改正!?甚至政府還曾混淆視聽回應稱教職員可以自行以薪資「增額提撥」來解決,無視私校作為雇主其法定提撥負擔僅3.9%遠低於一般民營事業雇主提撥負擔6%,顯然不公!

為了終結私校教職員被資遣沒資遣費,退撫金又偏低的情況,高教工會在記者會上喊話,廣邀全國大專校院公私校教職員生與社會大眾加入「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連署,強調在立法院與行政院忙著爭執公教年改是否應修正的同時,不該將佔六成的私立大專校院教職員權益視而不見。

工會將已正式向教育部提出修法草案,訴求「私校教職員遭資遣,應立法保障資遣費,每1年資發給0.5個月的薪給」、「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若有關當局再置之不理,放任顯然的社會和教育不公繼續延續,工會將與連署人們採取進一步的行動,爭取應有的社會正義!

請您共同連署—— 私校教職員不該是勞權孤兒,要求修法保障資遣慰助金、提高私校退撫

臺灣高等教育的普及,孕育了優質公民與人才資源。為拓寬當年高等教育的窄門,私立大專校院發揮了關鍵作用——如今全臺約七成的大專為私校,僅三成為公立。然而,承擔重任的私校教職員,卻在制度上成了「勞權孤兒」。

當私校教職員遭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時,並無明確法律保障可獲得資遣慰助金。現行僅有教育部自110年起推動的「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非強制;僅依《私校退場條例》被專輔的學校,才須強制給付。如今在少子化衝擊下,許多私校為縮編或退場,甚至以資遣費作為談判籌碼,迫使教師簽下不合理協議,放棄應有權益。

相比之下,《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明確保障勞工在65歲前遭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資遣費,至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並且於60歲起也仍可請領專戶之勞工退休金。

此外,私校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率為12%,非但低於公教人員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延續「公、私校不平等」;而且此12%的分擔比率為「教職員35%,學校32.5%,政府32.5%」,也就是私立學校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提撥負擔僅3.9%(12%×32.5%),還遠低於一般民間雇主對勞工的退休金法定提撥率6%。這造成私校教職員不易累積充足的退休金,難以因應離開職場後的晚年生活風險,不公平也不合理。

我們主張:

一、修法明定:私校教職員只要非自願離職、資遣或退休,皆應獲得資遣慰助金,其標準應至少達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給(含本俸與加給)。

二、修法提高私校教職員退撫提撥率,比照公教退撫新制的提撥率15%,終結公私校教職員權益不平等。

不論您是公私校教職員生或公民大眾,請您一同連署,支持這項修法訴求,共同守護私校教職員的勞動權益!

連署發起單位: 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發起人名單:按姓名筆劃排序
王乃雯(國科會人社中心博士級研究人員)
王嘉琪(中國文化大學大氣與地質科學系教授)
江正發(東華大學體育中心專案講師)
何東洪(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李亞橋(成功大學全校不分系學士學位學程博士後研究員)
李威宜(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學士班暨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周平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周玠 (中華科技大學航空服務管理系副教授)
林福添(東方設計大學室內設計系副教授)
林慧雯(前聖母醫護專科學校健康與休閒管理科講師)
邱毓斌(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邱榮舉(前台灣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胡嘉智(世新大學傳播管理學系副教授)
夏傳位(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副教授)
連子彬(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兼任助理、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布倫環境科學與管理學院博士生)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政亮(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兼任副教授)
陳書毅 (金門大學建築學系編制外專任助理教授)
彭鏡禧(台灣大學外文系、戲劇系名譽教授)
黃品堯(開南大學電影與創意媒體系副教授)
黃國超(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黃涵榆(台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教授)
葉晉彰(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助理教授)
翟敬宜(中國文化大學推廣部國際語文中心行銷組長)
劉黃麗娟(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蔡麗惠(聖約翰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助理教授)
鄭亘良(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鄭斐文(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鄭執翰(逢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駱武昌(中國文化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謝雨潔(中國文化大學地理學系副教授)
謝青龍(南華大學通識中心、生死學系教授)
顏亮一(輔仁大學景觀設計系教授)

連署人: 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

任職單位與職務:__________  連署是否願公開:□願意 □不願意

想公開說的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連署書可自行轉傳列印,簽署後交予高教工會幹部協助登記連署,或寄至2012theunion@theunion.org.tw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意見

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就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意見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理由 第8條第4項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第8條第4項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一、          現行私校退撫儲金之「私立學校負擔」僅以教師薪給(以本薪加一倍推算)的12%之費率,負擔其中的32.5%(私立學校於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26%,私立學校另撥繳6.5%),核算私立學校負擔之私校退撫儲金約為教師薪給之3.9%(12%*32.5%),相較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現行私立學校之負擔責任竟更為低落,顯然有提升的合理性。

二、          再者,依現行適用於112年7月後入職公教人員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應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五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提撥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提繳百分之三十五,共同撥繳至個人專戶。」故提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之費率比照公校新制標準,使公校私校教職員退撫待遇齊一化,應屬合理之方向。而藉由提撥費率之提高,亦同時合理提高私立學校之對教職員之退撫責任。

三、          綜合而言,若將費率自12%提高為15%,私立學校同樣負擔其中的32.5%,則其負擔率約為教職員薪給之4.8%,僅勉強接近一般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6%之標準,甚至還有提升空間,始足以合理改善私校教職員退撫待遇。 第23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新增23條第2項)

教職員如非出於自願受私立學校予以資遣或退休時,私立學校應加發資遣退休慰助金,其標準如下:

(一)以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合計數額(每月薪資)為基數。於資遣或退休生效時,由私校按資遣對象服務於同一雇主之工作年資為限,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基數;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如已提供3 個月以上帶職帶薪參加校外轉職輔導措施者,得併入前項加發基數計算。 第23條

教職員資遣給與,按一次給付標準計算。 一、     現行私立學校教職員若非出於自願遭遇私立學校依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規定資遣或辦理退休,法制尚未保障私立學校應發給教職員資遣或退休慰助金;教職員僅得領回自身的私校退撫儲金,但學校不被強制要另外給付資遣費。相對而言,一般勞工若遭雇主資遣,則有勞動基準法第17條保障應發給資遣費,且若合乎勞工退休金之請領退休金資格時,亦得領取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金額。故私校教職員尚無資遣費或資遣、退休慰助金之規範,相較於勞工之資遣退休保障基準更為低劣,明顯有待改正。

二、     現行教育部設有「教育部鼓勵私立學校加發教職員資遣慰助金推動原則」,以提供補助之方式補助私校加發資遣慰助金。然而,實務上,一方面並非所有學校皆配合辦理,仍有諸多私立學校拒絕配合鼓勵加發,故導致諸多私立學校教師遭遇非自願資遣或退休也無法領取加發慰助金;另一方面,現行諸多私立學校藉由現行發給慰助金並非學校法定義務,故於發給慰助金時另設定核准條件,例如要求欲領取慰助金之教師應配合放棄與學校爭訟、接受於聘期結束前提前離退、或簽署自願資遣同意書等文件,導致教師為取得慰助金而有其他權益受損,顯不合理。

三、     現行「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專案輔導學校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使「受專案輔導」之私立學校教職員有基本之慰助金保障。然而,諸多「尚未被專案輔導」、未預備退場之私立學校,實際上也已開始大量資遣教師、要求教師提前退休,故法制衡平上有必要比照退場條例標準,要求私立學校對於非自願資遣或退休之教職員,以提供合理之慰助金標準。而基於其中「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之限制並無合理依據,且教職員應獲資遣慰助之工作年資與退撫制度何時採新制儲金制並無關聯,故予以刪除。

二、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就教育部對私校退撫條例修正草案(教育部114.9.8.草案)之意見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修正理由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現職工作有客觀事實確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私立學校依前項規定對私立學校教職員予以資遣,其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予以資遣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有

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私

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

定程序予以資遣。但校長係由學校法人予以資遣,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命其為之: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組織變更、解散時,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 教育部如欲新增「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為私立學校教職員受資遣之事由,應考慮現行僅有私立學校教師受「教師法」規範不續聘及資遣之程序及實體要件,且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而相對而言私立學校「職員」目前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也無其他相關法令具體規範其資遣或解雇之程序及實體要件。是故,若欲新增針對職員不適任而得資遣或解雇之規範,則有必要強化相關之程序與實體要件,以避免遭私立學校濫用。

二、 故程序上有必要規範私立學校職員之資遣應比照現行私立學校教師資遣規定「其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相關規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可參),及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教師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可參),透過規範私校教職員資遣審議程序應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調閱卷宗等規範,及資遣決議應經教育主管機關之核准程序進行審查,以強化私校教職員因不適任受資遣審查之正當法律程序;而實體要件上應強化確認審查該資遣是否已屬「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故增加「有客觀事實確不適任」,強化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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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行政院修法獨漏公務系統無障礙 全教總籲立法院友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權,速修《身權法》補破網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8 - 19:09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行政院今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要求各級政府、公營事業等網站及APP應通過無障礙檢測,全教總肯定政府強化公共數位服務無障礙之方向。然而,該修正草案竟獨漏與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日常工作最息息相關的「內部公務系統」,此一重大疏漏,無異於讓無障礙政策「只做半套」,嚴重背離《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使為數眾多的身心障礙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持續被困在充滿障礙的數位工作環境中。

全教總已連續兩屆在立法院提案,強烈主張應於《身權法》中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明文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本於平等精神,至少提供其執行業務基本所需之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此修法之迫切性,在於解決現行法令的巨大漏洞。

現行《身權法》僅規範「公共資訊」無障礙,對於身心障礙員工執行職務所必需的內部作業系統、人事差勤系統、公文管理系統等「就業環境資訊無障礙」完全無法可管,導致機關即使依法進用了身心障礙者,卻可能因內部系統充滿障礙,使其難以發揮專業能力,甚至舉步維艱。這對仰賴螢幕報讀軟體等輔具的視覺障礙同仁而言,衝擊尤為巨大。

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雖訂有「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但因其不具法律強制力,各機關遵循狀況參差不齊,導致身心障礙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仰賴機關首長的「恩給」,而非制度的保障。此種狀況,已使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的「定額進用」制度美意大打折扣,更與CRPD所揭示的平等、尊嚴、充分融入社會之核心價值相去甚遠。

全教總嚴正呼籲,立法院於審議本次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時,必須正視此一關鍵缺失,採納本會及許多身心障礙團體長期之主張,將「公務機關內部友善職場系統」之義務明確入法。政府部門理應成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模範,不應帶頭成為數位工作障礙的製造者。懇請朝野立委支持增訂《身權法》第四十條之一,讓無障礙環境從公共服務真正延伸至工作場所,兌現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CRPD之承諾,為所有身心障礙工作者打造一個真正平等、尊嚴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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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民間版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體檢報告發表會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8 - 19:07

文/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

本聯盟於 12 月 18 日(四)上午辦理「民間版社會福利政策白皮書體檢報告發表會」,會中此次體檢報告書是對蔣萬安市長所領導的市府團隊,回應民間社會福利白皮書中各項議題進度及實際成效進行第三次的檢視。今年毫無進步的題項已有減少的趨勢,顯示各局處重視民間反映的意見,本聯盟予以極大的肯定。但是仍有少許遺憾,目前有 5 各局處共 13 項的議題經過 3 年仍然毫無進步。

本次發表會共有感謝臺北市政府社會菊葉怡君科長、家防中心鄧湘安組長、教育局楊淑妃專門委員及陳美玲研究員、民政局林峯裕科長、交通局彭志文專門委員及林淑琴專員、衛生局江玉珍技正及產發局代表蒞臨發表會並給予回應。更感謝陳賢蔚議員助理陳若華參與會議。現場共有 70 多位盟友參與,這一年第一線工作者細心體會福利服務供需之間存在的問題。從提供服務者的角度給市政府各個相關業務局處提供改進的建議。希望能在台北市的社會福利創造三贏,讓每位台北市民得到合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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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托盟民調:賴總統外籍幫傭政策,非台灣女性優先選項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8 - 19:03

文/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

「開放外傭不是解方,友善職場才是王道!」針對賴清德總統日前提出「1孩家庭皆可聘僱外籍幫傭」的政策,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托盟)於18日召開記者會,發布最新民調結果。

數據顯示,僅15.2%的女性和賴清德總統一樣,支持「無差別開放」外傭,其他八成女性都認為應設立優先資格,開放外傭更是在育兒政策優先順序中敬陪末座。獲得最高支持度的是「52.7% 落實企業彈性工時及友善職場」,其次「落實兒童托育安全」、「擴大公共托育資源」也都有四成多的支持度。另外一項保母民調,則顯示高達9成保母堅決反對該政策。

托盟召集人王兆慶呼籲,育兒困境的解方在於「友善職場」與「公共托育」,濫開外傭並非解方。他了解賴總統希望能解放女性勞動力,但是民調顯示,這樣的方向可能錯了。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表示,婦女新知從1992年討論是否開放外傭至今,一直持反對立場,認爲不應該剝削他國女性來促進本國女性就業,甚至開放外傭也不會是促進女性就業的解方,而是最糟糕的選項。民調顯示女性渴望友善彈性的職場、降低工時,台灣勞工對工時沒有決定權,有需求的照顧者在職場被邊緣化。她呼籲,切勿用開放外傭當作逼迫台灣勞工承受高壓職場的遮羞布。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楊廖敏芳站在保母、家長的立場反對本政策,認為放寬外籍幫傭會剝奪保母的工作,外籍移工語言文化的不同,可能也會影響孩子的發展學習。她呼籲,政府要傾聽人民需要什麼,而不是來扯後腿。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直言,外籍家庭幫傭曝露在封閉、權力不對等、工時邊界模糊的環境中,加上居留與工作權依附雇主、語言資訊不對等,難以在遭遇不當對待時發聲求助,若在監督保障機制到位之前擴大開放,形同將職安、健康風險集中在最弱勢的一群勞工身上。她指出,政策未處理女性就業的核心障礙,包括:長工時、公共托育不足、職場對照顧者不友善、男性照顧責任缺席,政府應優先擴充公共托育與照顧服務量能,從性別平等出發,推動照顧責任的社會化。

行政院性平會委員鄧筑媛表示,在賴總統提出放寬外傭的政策後,她就曾在性平會提案,要求政策開放前要做就業市場、性別、人權的影響評估,當時院長裁示要依評估規劃後續進度,但是至今毫無結果,只說會參酌委員意見,意思就是「還是要做」。現在托盟民調發現,社會對此政策沒有取得共識,而且會衝擊既有的照顧勞動市場及托育體系。鄧筑媛呼籲,沒有經過影響評估的開放都不會是改革,而是把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下週性平會大會,她會將此民調提交給院長,盼其正視民間聲音。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梁美詩認為,開放外傭是在摧毀政府十年來努力建置的公共托育體制,先前提升的托育品質及托育人員專業地位都會被影響。她質問,這樣的政策到底是減輕什麼階層的家庭負擔?放寬外傭會衝擊以女性為主的就業市場,對就業者家庭影響重大,不但無助趨緩少子化,也弱化公共托育,更造成不平等,損害本國就業機會,剝削外籍移工。

台灣勞工陣線主任馬明毅指出,外籍家庭幫傭缺乏勞動法規保障,移工月薪僅有2萬元,比本國家庭幫傭合理勞動條件的月薪少了1萬3千元。他提醒,托育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需要持續專業訓練,是一項需要專業及經驗的工作,而外傭缺乏相關規範,讓民間相當擔憂。而外籍幫傭的費用也並非一般家庭所能承擔,無條件開放外籍幫傭的政策,不是解決育兒困境的良方,而是加深不平等的毒藥。

托盟執行兩份民調,第一份為委托皮爾森數據,以台灣20至70歲女性為母體,共1138份問卷樣本,具95%信心水準,抽樣誤差為±2.86%。第二份為委託彭婉如基金會執行,發放給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的在職保母共3438位,最後回傳問卷有8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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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港府立即釋放黎智英 停止打壓香港新聞與言論自由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8 - 19:01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在歷經長達五年的羈押、以及多次延宕的庭審後,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國安法案件,在本週一(12/15)裁決。 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及「煽動罪」全部成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判詞指他意圖尋求中共倒台,利用《蘋果日報》鼓勵民眾上街集會,削弱中共和香港政府的合法性和權威。

台權會認為,黎智英案件清楚顯示港版國安法已成為打壓新聞自由、剝奪言論自由與戕害人身自由的工具;黎智英在未定罪前即遭長期不人道關押,更嚴重違反多項國際人權標準。我們要求香港政府立即釋放黎智英,並廢除港版國安法;同時呼籲台灣政府確保「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能持續援助港人,並在全球民主倒退之際,儘速建立完善的難民庇護法制。

黎智英被以言入罪 港版國安法系統性打壓自由

長達八百多頁的判詞,充分顯示港版國安法如何將言論與新聞工作入罪。判詞指黎智英在2019年反送中運動後,串聯海外網絡,呼籲國際社會制裁香港政府,並透過《蘋果日報》161篇文章,「煽動」公眾對政府不信任與憎恨。然而,新聞報導、評論撰寫、集會遊行、與國際社會串聯,本來就是港人爭取民主與社會正義的正當方式,並明確受到香港《基本法》及已納入香港法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

黎智英案所反映的,並非「危害國安」,而是中國與香港政府長年拒絕民主改革,並在2019年反送中運動濫用暴力與訴訟打壓抗爭,最終在2020年以港版國安法全面封殺反對聲音,所引發的制度性人權危機。本案凸顯中國與香港政府早已背棄「一國兩制」,原本應受保障的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如今反而成為入罪工具。

港版國安法摧毀公平審判 以模糊條文擴張打壓

港版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須由「國家安全指定法官」審理,使司法程序嚴重偏離香港司法本來遵守的公平審判原則。即使國安法聲稱其「不具追溯力」,黎智英案中卻大量採納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作為證據。

此外,國安法條文故意使用定義不清的名詞,恣意擴張對人民在地理範圍外所發生、原應受國際人權法所保障行為的追訴。判詞充斥著黎智英接觸國際組織的指控,又將他接受外媒採訪、在海外與政治人物見面,通通當成犯罪證據,意圖切斷香港人與國際的正當連結。

黎智英遭單獨囚禁五年 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現年78歲,患有糖尿病和高血壓的黎智英,在未被定罪前,已被羈押接近五年。他長期遭單獨囚禁於無窗、無空調的牢房中,夏季室溫高達44度,濕度可達100%,身心承受極大折磨。其家人指出,黎的健康急速惡化,出現指甲變色脫落、牙齒腐爛等情況。

這樣不人道的關押狀況,已明顯違反聯合國《曼德拉規則》(The Nelson Mandela Rules),其中明訂單獨囚禁超過15天即構成不人道待遇,黎智英卻被單獨囚禁超過1800天,且未因應他的健康狀況採取合適醫療照護。此外,長達五年的羈押待審與歷時156日的審訊,也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在合理時間內受審」的原則。

針對黎智英案,我們嚴正要求香港政府:

  1. 立即釋放黎智英,停止政治審判

  2. 廢除港版國安法,撤銷所有依該法被起訴者的控罪

  3. 停止打壓香港新聞自由、言論自由

同時,面對香港日益嚴峻的政治打壓,我們呼籲台灣政府:

  1. 確保「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能持續有效運作,讓來台尋求庇護的港人獲得實質支持

  2. 正視全球民主倒退與流亡潮,儘速通過難民法,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庇護制度,讓台灣成為實踐人權承諾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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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二林榮成紙廠臭氣沖天健康危害大 自救會怒喊要健康 反對空汙危害反對擴建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7 - 21:46

文/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

出席:反榮成紙廠自救會(二林鎮里長和大城鄉村長、居民)、反芳苑火化場自救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健康空氣聯盟、監督施政聯盟、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約50人左右。

發言: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主持人),依據環境部網站公告於12月17日下午兩點半到三點半之間,榮成紙廠將於圖書館三樓,依據環評書的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召開「榮成紙業二林廠毗連擴展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健康風險評估規劃及範疇說明會」。二林榮成紙廠於1953年成立,至今72年,坐落二林廣興里鄉村農業區,近鄰3000公尺內還包括大城鄉、竹塘鄉、 芳苑鄉,根據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最小範圍10X10公里還包括埤頭、二崙、崙背等鄉鎮,但未邀請這些公部門。除此之外,說明會只辦二林這場是不足的,需要在範圍內的每個鄉鎮都應該舉辦說明會。廢水放流水從魚寮溪流經大城潮間帶,這些廢水還經過多處農業灌溉取水口,這些引灌的農地等等,這些土壤、生物、農作物等應該進行健康風險範圍,但都被業者嚴重忽略。

當地居民長期飽受榮成紙廠汙染迫害,空汙中瀰漫酸臭味與汙染物質,廢水從透明清澈染成橘紅色,還抽取大量地下水使周邊農地下水井月抽越深,甚至還有染紅的地下水;還大面積佔用農地堆放紙類貨櫃,甚至擴建廠區早在近二十年就大量燒煤發電,現在還要擴建焚燒量近四倍,引進燒垃圾SRF、汙泥發電、燃煤發電賣電,大賺黑心錢,民眾怒!!大怒!!反對擴建要健康拒絕空汙!!

施月英表示,台塑六輕是台灣最大石化專區緊鄰榮成紙廠,還有更近芳苑工業區,但榮成紙廠完全故意不納入這些固定污染源,這種評估結果肯定對健康無虞。

會議要求業者要到大城鄉竹塘鄉及芳苑鄉舉辦健康風險說明會,業者並未同意,這樣的企業根本就不符社會企業責任

監督施政聯盟許心欣執行長指出,榮成紙廠是上市公司,二林廠卻蓋在農地上,長年違反區域計畫法,又違法擴建,但彰化縣政府卻惰於執法,不依法處理違建、不勒令恢復原狀、不勒令榮成歇業搬遷,仍將榮成廠址劃設為農二,縣府嚴重錯亂!榮成所在土地是農地,理應農地農用,但縣府卻放任榮成一直處於違法狀態卻不裁罰執法,還讓違法存在農地上的榮成還能送擴建興辦事業及走環評程序擴建,這是彰化縣政府縱容放任榮成持續違法!是彰化之恥!今天的說明會根本不該召開,因為榮成是違法蓋在農地上的工廠,理應拆廠讓農地恢復原狀,沒有資格擴廠,如何進行環評?但彰化縣環保局已審查過好幾次,是要幫違法榮成行就地合法程序嗎?榮成使用農地且功能分區是農二的現況,已於昨天向內政部國審會陳情,主席要求縣府針對榮成存在農地上違反土地法規的問題進行說明,希望中央介入處理縣府怠惰失職。
南彰化是地下水一級管制區,理應不能再抽取地下水,但榮成紙廠持續在地下水管制區抽地下水,加劇彰化地層下陷,縣府應立即停止榮成抽取地下水,上市紙廠的獲利不該建築在抽取地下水及造成二林地層下陷上!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鍾瀚樞主任表示,榮成補作的健康風險評估範圍,依據《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第四章第二點,應以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認定,但最低不得小於10公里×10公里區域,並延伸至放流水下游流域,完整涵蓋彰化縣二林鎮、芳苑鄉、大城鄉及竹塘鄉西部地區,也就是二林生活圈的核心影響區。

對象及範圍應針對兒童、孕婦及慢性呼吸道患者等敏感族群,量化戴奧辛、重金屬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長期暴露風險,並整合既有廠區超抽地下水導致的土壤滲透與惡臭健康效應。

數據來源與方法不應採用模擬預估,應改採實測數據,並進行跨鄉居民健康基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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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助理費絕非立委薪資!韓國瑜院長署名公文回函惡意混淆,形同為貪汙護航!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7 - 21:40

文/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助理費絕非立委薪資!韓國瑜院長署名公文回函惡意混淆,形同為貪汙護航!公督盟重申:任何形式不當詐領助理費,都是貪污!

針對臺灣高等法院近日就前立法委員高虹安涉助理費案件所作判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高度關切的,並非單一法院的法律見解,而是立法院在本案中,函覆高等法院、將助理費直接定性為「立法委員補助費」的立場本身,將會對台灣廉政與公帑監督制度造成嚴重衝擊!公督盟嚴正強調,「助理費」的本質,係由國家公帑支應公費助理之人事薪資,目的在於支撐民意代表問政與公共服務品質,絕非立法委員的實質補貼、個人薪資,亦非可自由支配之私人款項。若將助理費錯置為立委個人補助,不僅動搖專款專用與公款監督的基本原則,更可能為未來制度性濫用與除責開啟危險先例!

助理費不是民代自肥薪資!立法院不應淪為貪污除罪幫兇!

公督盟強調,若立法院自行主張「助理費本來就是立委的錢」,那整個公費助理制度的監督基礎,將被徹底動搖。立法院此一函覆,不僅模糊了助理費的法律性質,更在制度層次否定了「專款專用」、「公款監督」與「職務關聯性」等民主財政的基本原則。讓原本應受到嚴格審核的人事經費,即可被視為民意代表的私人補助款;更嚴重的是,這樣的立場,正與近期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等人所積極推動的「助理費免檢據、統籌運用、貪汙除罪化」修法方向高度一致,形同由立法院親自為惡質修法背書。

而在今日(17),立法院所舉辦有關「健全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制度」公聽會,多數的專家學者、機關代表都指出,目前中央、地方議會每年近40億的「助理費」資金,是來自於全國老百姓的納稅錢,既然是國家公帑,就應要參考先進民主國家法制,落實公開透明、接受核銷與審計,公督盟嚴正呼籲,立法院長韓國瑜應正視其制度責任,切勿讓立院淪為破壞廉政制度、犧牲助理的幕後推手。

別再用話術包裝貪污、犧牲助理勞權!九十個民團齊聲要求陳玉珍委員撤案!
公督盟進一步指出,政治人物不應以話術包裝貪污、扭曲制度本質,將「公費助理薪資」混淆為「民意代表個人問政補助」,企圖為制度性濫權開脫。正因如此,超過 90 個公民團體已經串聯發起「反對民代助理費貪污除罪化」立委承諾書行動,要求立法院正視社會高度疑慮,立即停止任何弱化公帑監督、傷害助理勞權的修法方向。公督盟強調,真正的改革從來不是拆掉監督,而是補強制度,應全面啟動「助理制度改革三支箭」──落實助理聘用資訊透明化、建立任用專業化標準、並且透過設立專法保障助理待遇與勞動權益,讓公費回歸公用、權責真正相符,避免貪污亂象一再重演!

*「反對民代助理費貪污除罪化」立委承諾書共同發起團體 (已累積超過90個公民團體)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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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灣工人鬥陣總工會針對勞保條例審查聲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7 - 21:37

文/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

【勞保政府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入法外,也應明文承諾不降給付、打開投保薪資上限、合理改善財源】_台灣工人鬥陣總工會針對勞保條例審查聲明

有關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預計於12月18日(四)逐條審查勞保條例,處理政府撥補勞保財務與最終支付責任入法乙案,台灣工人鬥陣總工會三點聲明如下:

一、勞保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入法外,亦應明文承諾不降給付

針對本次修法要處理的政府撥補勞保財務與最終支付責任入法,一直是勞保財務改善方案中,社會共識最高的方案,本會一向支持。同時,針對行政院終於願意依據工會長年呼籲,提出政府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入法的修法草案,本會也予以肯定。

然而,本會早在2024年何佩珊前部長公開表示「撥補就是改革」時,就曾到行政院召開記者會,呼籲不降給付也應有更明確承諾。

雖然從何佩珊到洪申翰部長,都曾公開承諾目前勞保政策不會降低給付,然而,勞保不降給付的承諾層級,卻只有到部長,不曾有行政院或總統層級的承諾,也讓基層勞工擔心,即便政府持續撥補,也會負最終支付責任,但若未來勞保財務負擔持續增加,屆時政府是否會以砍年金降低給付的方式來處理,仍讓全台勞工憂心。

因此,如果不砍勞保,不降給付確實是未來將持續落實的國家政策方向,是否也應趁本次修法時機,將不降勞保給付的承諾明文入法,或至少明文落於文字,以避免未來爭議。

同時,工鬥總工會也要強調,依據勞保局統計,截至2024年,187萬領取勞保年金的退休勞工,每人平均給付是19,344元,但其中有超過100萬人(1,004,526人)每月給付在2萬元以下,佔全體領勞保年金勞工的53.6%,而如果是女性勞工,月領2萬以下更是高達60萬人(601,156人),佔全體領勞保年金女性勞工的59.3%。在目前基本生活物價和照護成本持續增加的情況下,平均不到2萬的年金給付,實在難以維持勞工老年生活,若未來還要降低給付,絕對會造成嚴重社會動盪。

因此,為強化全國不分世代的勞工對於勞保制度的社會信任,避免現行年輕勞工承擔較高勞保給付金額,未來卻可能被砍給付的世代不公現象,工鬥總工會特別趁本次勞保修法時機呼籲,除政府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入法外,也應將不降勞保給付的承諾明文入法或明確有白紙黑字決議,以保障勞工長期權益。

二、打開勞保投保薪資45,800元上限,建立投保最高上限調整機制

依據現行勞保年金給付的計算公式,勞工每月勞保年金的金額,是以【最高投保薪資60個月平均 X 1.55% X 勞保投保年資】作為公式,然而勞保最高投保薪資長年來是由勞動部政策制定,從2016年調升到45,800元以來,已有10年未再調整,也因此,大幅限制了勞保年金給付可以請領到的金額。

然而,勞保最高投保薪資上限在2006年調高到43,900元時,當時投保最高投保級距的勞工只有160萬人,佔全體投保人數的18%,而當年受僱員工平均每人每月總薪資是40,352元,基本工資則只有15,840元;而到了2016年提升到45,800元時,投保最高投保級距的人數已經來到255萬人,佔全體投保勞工的25%,平均總薪資則是44,221元,基本工資已經漲到20,008元。

但現在,依據勞保局最新統計,截至2025年10月,投保最高級距的勞工已經來到370萬人(3,703076人),佔全體勞保投保人數的35.1%,而且受僱員工總薪資平均已經達到57,223元,經常性薪資平均也已經來到48,252元,最低工資也已經高達28,590元。等於是在基本最低工資和平均薪資持續提高,但勞保最高投保薪資上限卻持續鎖在45,800元的情況下,已經有35%以上的投保勞工,全部都塞在最高級距,這已是勞保制度除了財務財源外,必須要面對和處理的問題。

同時,歷年來勞保最高投保薪資上限都是透過勞動部行政命令變更,是否應該要建立制度性的調整機制,甚至是明文入法,也應該是本次難得地勞保修法機會時,可以考慮的方向。

三、勞保財源仍應持續檢討合理調整

最後,針對勞保財務改革,工鬥總工會也長年主張,應該應該透過增收富人稅或財富稅等方式,來讓勞保財務更加穩定,同時也加強社會重分配機制,縮減我國貧富差距。

而在勞保政府撥補及最終支付責任入法即將審查,甚至非常可能修正通過的現在,工鬥總工會針對勞保財務改革,仍有四項建議:增收富人稅或財富稅、合理調整保費費率、通盤檢討5人以下事業單位不用強制納保制度,以及提高基金投資收益績效。

首先,如果政府撥補和最終支付責任入法,目前政府針對勞保財務的主要改善方案,就會是透過政府預算持續撥補,然而,政府若要持續撥補勞保財務,必然需要政府財政長期穩健,而我國租稅負擔率相較先進國家長期偏低,財政部公告資料顯示,我國2024年租稅負擔率僅14.7%,遠低於美國19.1%、英國28.6%、韓國20.4%或德國23.4%,顯見仍有調整空間。

因此,無論是透過增加營所稅,或者是增加多棟房屋持有者的囤房稅,還有提高財富繼承成本的遺產稅,以及針對高額資本利得或鉅額資產持有課徵更高的資本利得或持有稅等方向,都應該是有助於我國社會與財富重分配,讓社會整體更加團結的可能改革方向。

同時,針對勞保保費費率的合理調整,特別是目前勞保保費已經即將來到法定上限12%,但仍距離平衡費率有距離,若在維持現行資方70%:勞工20%:政府補助10%的受僱勞工勞保保費分配比例的前提下,提高勞保保費也仍有提高整體僱主對勞工退休保障負擔的重分配意義,我們也希望政府能在保障勞工權益和社會資源合理重分配的角度下,思考合理調整勞保保費費率的可能性。

另外,政府長期以來主導勞動基金各項投資操作,而在目前政府宣稱,股票投資市場狀況良好,且假設如勞動部所稱,政府每年撥補後勞保基金水位將穩定提升的情況下,勞工群體亦期待政府能夠確保勞保基金投資績效能夠提高,讓經濟成長的紅利,能夠回饋給基層勞工。

最後,工鬥總工會也強烈呼籲,應該要通盤檢討我國現行5人以下事業單位不用強制納保的規定,這與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設計有明顯的落差,我國除了特別開放5人以下事業單位,不需強制成立投保單位,幫受僱勞工投保勞保,這與我國其他勞工制度,如勞退新制,或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如全民健康保險等,都有明顯落差,明顯讓5人以下事業單位可以降低成本。

工鬥總工會仍主張,勞保投保制度應該要回歸事業單位只要有聘僱勞工,就應該強制成立投保單位幫受僱勞工投保的方向,這樣才更合理,也對於勞保財務和制度公平性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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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反對未經評估即將性別不安者與雙性人納入替代役之體位修正草案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5, December 17 - 17:21

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針對國防部與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體位區分標準》,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表達高度關切與反對。此次修正案不僅將原本列為免役體位的「性別不安者」改列為替代役,僅保留「已變更法律性別者」為免役;同時亦將原本屬於免役體位的雙性人,一併改列為替代役。

必須指出的是,許多雙性人(intersex)在出生登記時即被迫被指定為男或女之法律性別,若其被指定為男性,卻具有女性性別認同,實際上將與跨性別女性面臨完全相同的制度困境:在性別不友善、以二分性別為核心運作的軍事與替代役體系中,其身體、性別認同與生活需求皆難以被妥善對待。

在我國軍中整體性別環境與制度仍高度不友善,尚未具備性別敏感度與納入女性替代役的友善措施下,貿然要求跨性別者與部分雙性人進入現行兵役體系,對當事人而言,可預期將產生極大傷害性。

伴盟具體建議如下:

一、修正草案公告前,應先完成性別影響評估

伴盟認為,任何攸關跨性別者與雙性人服役義務的制度修正,均不應在未經審慎評估的情況下倉促推動。國防部與內政部在草案實施以前,至少應完成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該制度是否加劇性別不平等,以及是否對跨性別者與雙性人造成結構性的不利影響。

二、涉及跨性別者與雙性人之修正,必須諮詢當事人主體意見

本次修正直接影響跨性別者與雙性人是否、以及如何服役,卻未見預告前有任何系統性諮詢當事人及相關團體的過程。伴盟強調,凡涉及性別少數群體之制度調整,不能僅以行政管理或形式平等為出發點,而必須納入實際受影響者的生活經驗與制度風險評估。

三、現行替代役制度對跨性別女性與部分雙性人可能造成風險

即便是替代役,實務上仍承襲軍事化管理模式,對跨性別者與部分雙性人而言,至少將面臨以下制度性風險:

1. 髮禁與性別外觀管制
依據《替代役役男服裝儀容檢查規範》中頭髮蓄留標準,仍以男性短髮為原則,對性別認同為女性的跨性別與雙性人,已是最直接、也最具傷害性的壓力來源(之一)。

2. 成功嶺替代役基礎訓練
替代役初期仍須接受為期約 2 至 3 週的成功嶺集中訓練,將遭遇與一般軍營高度相似的制度問題,包括:
(1)入營首日進行集體、裸身的身體檢查與換裝程序;
(2)廁所與浴室僅以男性使用者為預設,在時間不足人數眾多的情況下,會有共浴的情形發生;
(3)住宿以大通鋪、集中式空間為主,缺乏隱私與安全保障;
(4)基層人員性別知能不足,性騷擾時有所聞。

3. 分發單位後,仍可能面臨準軍事化管理
即使分發至替代役單位,若屬消防、警察等體系,管理方式仍可能高度軍事化,相關風險將持續存在。

4. 醫療可近性問題
分發地點無法自主決定,在醫療資源高度集中於台北、高雄、台中等大城市,且跨性別友善醫師非常稀缺的情況下,正在接受荷爾蒙補充者,恐面臨醫療銜接困難甚至中斷。

5. 體能標準與身體狀況的落差
現行之體能要求未考量接受荷爾蒙補充之情形及個別身體差異,相關制度設計顯失合理,需要配套。

四、若仍要求服替代役,性別友善配套不可或缺

若國防部及內政部仍堅持推動本次修正方向,伴盟強調,至少必須建立明確、可執行且具強制力的性別友善配套。其中,對具有女性性別認同的服役者(包含跨性別女性與部分雙性人)而言,制度應明確以女性對待為原則,至少包括:
1. 髮禁與服裝規定比照軍中女性;
2. 廁所與浴室具備男/女區分,或提供可上鎖、具隱私的獨立空間(當事人有權依據其認同使用空間及設施);
3. 提供可近、保密且具專業性的心理諮商管道;
4. 系統性提升直屬幹部的性別與跨性別、雙性人知能,並設置性別友善聯繫窗口。

五、結語:達成政策目標應對症下藥,讓跨性別及雙性人服替代役並非合理措施

本次修正草案之總說明指出,相較於亞洲其他徵兵國家(如新加坡及南韓)之低免役率,內政部役政司統計顯示,我國役男免役率高達百分之十六;另考量醫療科技進步,部分疾病已可有效治癒或獲得良好控制,爰通盤檢討相關標準,以符應國家政策目標及兵役公平原則。

然而,若本次草案修正之核心目的在於降低免役率,政策討論的重點理應放在如何有效防杜弊端。更何況,「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之公開聲明已明確指出,全國因性別認同不一致而免服兵役者,平均每年僅約七十五至八十人,若以每年約二十萬名役男估算,僅占役男人數約百分之○‧○四。再者,伴盟觀察近年來有關逃避兵役的相關新聞報導中,亦未曾出現以性別不安作為規避兵役之案例。是以,將性別不安者由免役改列為服替代役,無論在數量或實際效益上,難認是一合理、有效降低整體免役率之措施。

而若國家政策目標在於確保充足兵源並實現兵役公平,我們認為,政府更應正面且全面地討論,如何建立並營造一個對所有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與性別氣質皆具包容性的軍事體系,使任何國民無論基於義務或自願進入軍旅生活,其人格尊嚴均能獲得充分的理解與尊重,並同步積極強化國防體系之性別意識與多元性別敏感度建構。

較諸現實情況,在性別友善環境亟待建立、軍中仍普遍存在性別二分與陽剛崇拜文化的情況下,貿然要求跨性別女性及性別處境相近之雙性人承擔義務役責任,不僅無助於兵役公平,反而可能衍生更多的性別霸凌與歧視。

這篇文章 【聲明】反對未經評估即將性別不安者與雙性人納入替代役之體位修正草案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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