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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民團體公布《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修正意見書,呼籲經濟部儘速啟動台灣企業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立法

2024, April 15 - 17:51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針對經濟部公布之《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TNC Watch)、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東亞分部臺北辦公室、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勞動者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公民團體,今天(4/15)公布民間修正意見書,呼籲經濟部應持續與社會溝通,修正目前草案的不足之處,公民團體也強調,光靠軟性指引是不夠的,強制性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立法才是國際趨勢,經濟部應該儘速啟動立法程序。

公民團體表示,首先要肯定經濟部訂定指引,為推動台灣企業落實尊重人權與環境的責任向前跨出一步。不過,目前的草案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首先,負面影響樣態過分局限,嚴重缺乏環境及氣候相關內容;再者,針對國家申訴機制之說明過於簡略,未能有效回應因影響發生地不同(海內或海外)而途徑不同之處;此外,草案缺乏本土案例,且有關利害關係人溝通、受害者救濟措施與資訊揭露等之要求與說明皆不夠具體與完善。經濟部應持續與社會溝通,並參考國際最佳的範本,充分修正草案,提出最完善的指引。

公民團體也指出,目前全球國際組織、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都已經充分認識到光靠軟性的指引,無法真正促使企業落實對人權和環境的保障,強制性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立法有其必要和急迫性,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引法案更可望於近期通過歐洲議會審查後公布實施,未來要和歐盟進行貿易,就必須落實高標準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公民團體呼籲,面對快速發展的國際立法潮流,台灣已經沒有時間再拖延,經濟部應該即刻啟動立法程序,才能跟上國際貿易新的永續全球標準,履行台灣人權與環境的國際責任。

【公民團體針對《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修正意見全文】 《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修正意見 2024/4/12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TNC Watch)、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東亞分部臺北辦公室、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勞動者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一、建議調整本指引名稱,以符合國際立法趨勢

企業與人權之國際法制近年發展快速,為使台灣企業與國內法制跟上國際趨勢,善盡人權與環境保護之國際責任,遵循符合國際標準之規範,本指引之目的不應只是鼓勵企業抽象性地「尊重人權」,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充分具體的資訊與引導,促使台灣企業儘速建立人權與環境之盡職調查機制。

目前草案之標題「台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手冊」顯有不足,建議經濟部應參考歐盟、德國等立法例,將本指引之標題更正為「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引」「台灣企業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引」

二、本指引內容應納入歐盟及歐洲各國立法例、詳列台灣企業重大爭議案例,並應儘速推動立法,以強化本土企業國際競爭力

本指引第5頁「本指引適用對象及尊重人權範圍」部分開宗明義指出,本指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作為鼓勵性質的指引,經濟部應致力於即時提供目前國際上最新、最佳的做法與立法例,惟本指引過於依賴單一來源(日本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導方針),雖有部分補充國際組織指引及國內案例,但仍幾乎完全欠缺有關歐盟、德國、法國、英國、荷蘭、挪威等國家及地區之法制度相關內容,亦欠缺國內企業重大爭議案件之案例(如: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污染事件、臺灣豐群水產供應鏈涉及強迫勞動事件),建議予以強化,擴大本指引參考之國外立法例與國內企業案例,方能達成跟進最新國際趨勢及有效落實台灣本土實踐之目標。

另一方面,綜觀國際趨勢,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已非僅是鼓勵、建議性質,德國、法國、美國及歐盟等台灣重要貿易合作夥伴,皆已完成或正在推動強制性立法,東亞鄰國日本及南韓,亦皆已有國會議員於國會中提出強制性法案或明確表態支持強制性立法,台灣不應落後於國際潮流,經濟部應於本指引中加入台灣強制性法案之立法期程及規劃,讓台灣企業在可預期的情況下穩健推動人權與永續調查機制。

此外,參照國際法制與指引,本指引亦應納入有關政府採購與海外援助採納人權與環境標準之具體規劃,以與國際法制接軌,並作為輔助企業推動供應鏈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工具。

三、本指引對供應鏈之定義應明確納入間接供應商,以與國際立法及商業趨勢同步(p.5, 本指引適用對象及尊重人權範圍)

有關本指引適用範圍,指引中之說明為:「本指引所稱『供應鏈』係指與自家公司產品與服務之原材料、資源、設備、軟體的採購與來源等相關之『上游 』,及與自家公司產品與服務之銷售、消費、廢棄、回收等相關之『下游』」。

該段文字僅以「相關」一詞說明供應鏈上下游涵蓋範圍,但未具體說明是否包含除直接契約對象外,第二層(Tier 2)以外之交易對象,恐造成只限於直接交易對象之誤解或錯誤詮釋,違背國際標準,不當限縮本指引之適用範圍,將不利企業充分認知國際供應鏈市場趨勢。

參照國際相關規範,建議經濟部應至少應明確加入:本指引所稱之「供應鏈」包含非直接商業夥伴或間接供應商,即雖沒有直接契約關係或商業合作,但其業務與自家公司之營運、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相關的商業合作對象。

四、本指引適用之「人權範圍」不足,應納入有關環境人權、健康人權及環境影響、健康影響之具體定義(p.7-10, 1.1.2.1.-1.1.2.2.)

有關本指引1.1.2.1.部分所稱「『人權』之範圍」,內文中列舉參考公約、國際指引,列舉二十項基本權利,並明文說明依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第23點,企業即便已遵守各國法令,亦不能代表其已充分履行尊重人權責任;遵守法令不一定等同於尊重人權責任。尤其當一國之法令規定或其執行未能適當保護國際公認的人權時,必須盡可能尋求最為尊重國際公認人權的方法。

惟本指引欠缺環境影響造成人權衝擊之具體說明,亦欠缺環境與健康相關國際標準,有關人權標準的部分亦應參照歐盟及其他立法例加以補充,方能達成有效引導企業真正符合國際標準之目標。

具體修正建議如下:

(一)本節標題應更正為「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範圍」

1.1.2.標題應更正為「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人權與環境DD)」,並修正內文相關描述。

(二)本節首段列舉之人權範圍應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自然憲章、里約宣言、奧爾胡斯公約」;另鑑於臺灣遠洋漁業涉及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事件頻傳,為積極有效推動遠洋漁業中的人權保障,應加入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C-188)。

(三)本節所列舉基本權利應增加「適足居住權與土地權」、「公眾環境參與及資訊權」兩項,並增加有關環境人權之具體說明:

人權面向 相關規範 適足居住權與土地權 經社文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世界人權宣言,禁止強制驅離,即禁止造成任何個人、家庭及/或社區,在違背他們意願的情況下,被永久或臨時驅逐出他們所居住、賴以為生的房屋或土地,而沒有得到、或不能援引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保護。 公眾環境參與及資訊權 世界自然憲章、里約宣言、奧爾胡斯公約,針對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必須在決策的初期階段啟動公眾參與程序,通知所有相關公眾,各階段的公眾參與程序應建立合理的時間框架,對公眾提供所有相關資訊,充分提供公眾表達意見與評論的機會,決策過程充分考慮公眾參與的結果,通知公眾決策結果並提供理由。

本節應增加以下說明:

企業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供應鏈活動環境影響造成嚴重的人權衝擊,包含因有害的土壤變化、水質污染、大氣汙染、有害噪音,過度消耗水資源及過度捕撈,而造成生產與保存食物的自然基礎顯著受損、妨害清潔安全之飲用水近用、衛生設施的近用困難、損害人體健康及遭受強迫勞動等情形。同時,企業不應為開發或基於其他使用目的,將任何人從賴以維生的土地、森林及水源強制驅離或違法佔有。

在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必須落實公眾參與及取得充分資訊權利的保障,企業應在決策的初期就啟動公眾參與程序,通知所有相關公眾,各階段的公眾參與程序應建立合理的時間框架,並對公眾提供所有相關資訊,充分提供公眾表達意見與評論的機會,決策過程應充分考慮公眾參與的結果,最後應通知公眾決策結果並提供理由。

(四)本節應增加有關企業環境盡職調查所涵蓋之範圍

本節應新增「環境健康負面影響範圍」一款,並增加以下說明:

本指引中,環境健康負面影響範圍包含以下兩點及下表列舉之國際公約所規定之禁止事項與義務事項:

(一)禁止造成任何重大環境破壞,如有害的土質變化、空氣或水污染、有害物質排放、過度消耗水資源及過度捕撈、土地退化或其他對自然資源的影響,如破壞森林,而導致:

(1)保存與生產食物之自然基礎受到顯著損害

(2)使人無法取用安全且乾淨的飲用水

(3)破壞公共衛生系統或使人難以使用

(4)傷害任何人的健康、安全、對土地及海洋的正常使用及合法財產

(5)使直接或間接貢獻人類生活福祉的生態系統服務,受到重大負面衝擊

有關以上內容之解釋應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1)款,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12條。

(二)任何個人、團體與社區使用土地與資源的權利應受到保護,任何個人、團體與社區的生計方式不應被剝奪,禁止企業以違法驅離或佔有的方式,取得、發展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土地、森林及水資源,包含對森林的破壞。如何在確保個人生存權利的方式下利用土地,應參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7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11條。

本指引所定義之環境國際公約禁止事項與義務事項包含: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水俁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鹿特丹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巴塞爾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濕地公約、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國際公約 說明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全球海洋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 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對於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影響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 禁止在未取得許可的情形下,進口、出口、復出口或自海洋引入任何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到III中列舉之任何物種 水俁公約 禁止生產、使用水俁公約內列舉之汞或含汞產品,禁止非法處理汞廢棄物 斯德哥爾摩公約 禁止生產或使用斯德哥爾摩公約列舉之有機污染物,禁止非法處理、蒐集、儲存或棄置有機污染物 鹿特丹公約 禁止進出口鹿特丹公約列舉之危險化學品和農藥 蒙特婁議定書 禁止非法生產、使用、進出口蒙特婁議定書列舉之破壞臭氧層物質 巴塞爾公約 禁止從事巴塞爾公約規定之違法廢棄物出口行為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對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所定義之自然遺產的負面影響 拉姆薩公約 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對拉姆薩公約定義之濕地的負面衝擊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避免船舶污染之義務,禁止排放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列舉之污染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企業有義務預防、減緩與控制廢棄物傾倒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

(五)本節應納入氣候盡職調查說明

氣候變遷造成之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風險,已成為國際組織與全球各國關注的關鍵問題,將氣候風險納入盡職調查範圍已是國際趨勢,然而本指引完全未提及企業有關氣候變遷之盡職調查,本指引應納入巴黎協定之國際目標及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目標,及氣候相關負面影響與風險範圍,如企業供應鏈暴露於化石燃料相關活動等,引導企業建立氣候盡職調查機制。

(六)本節負面影響範圍之案例說明應補充有關供應鏈下游之案例

本指引1.1.2.2.「負面影響範圍」部分之表1,舉例說明部分,過於欠缺有關供應鏈下游負面影響之案例,但目前國際上相關重大問題已經引起許多關注,例如網路行銷活動造成性別歧視惡化、企業產品被用於監控活動侵害人權、AI技術被用於武器等問題,建議本指引應增加有關供應鏈下游負面影響之案例。

(七)本節之「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範圍」應納入有關人權捍衛者、土地與環境權捍衛者之安全保護

國際上許多地區對於人權捍衛者、土地與環境權捍衛者的人身迫害問題越來越嚴重,台灣亦有引起國際高度關注的相關案例,即台塑集團於越南投資之河靜鋼廠造成污染後,為本案發聲的環境及人權捍衛者、記者不斷遭迫害的情形,基於相關問題在國際上及台灣都有具有極大的嚴重性與急迫性,本指引應將其納入人權與盡職調查的範圍之中。

五、本指引應定義「負面影響」為何(p.9-10, 1.1.2.2.)

本指引1.1.2.2.「負面影響」範圍僅說明特定影響與企業之關聯,未具體定義「負面影響」為何,不利企業遵循。應參考國際作法,如歐盟指令、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等,明列所有人權與環境之負面影響。

六、人權盡職調查之目的除「防免、減緩」負面影響外,應包含「終止」已發生之負面影響(p.7, 1.1.2.; p.29-35, 3.2.)

本指引1.1.2.「人權盡職調查(人權DD)」之部分稱:「人權DD是指企業辨識、防免及減緩自家公司、集團公司及供應鏈中其他業務相關對象對人權之負面影響」,惟根據歐盟等國之立法例,人權盡職調查之目的不僅包含防免及減緩負面影響,尚應及於「終止」已發生之負面影響。

此外,本指引3.2.防免與減緩負面影響之章節亦應併同修正,於所有提及防免與減緩負面影響之段落納入「終止」負面影響之面向及相應的應考量之措施類型。

七、利害關係人溝通應強調係涵蓋人權盡職調查之所有階段,且企業應建置利害關係人資訊請求之管道,並為及時有效之資訊提供(p.11, 1.2.3.)

本指引1.2.3.「與利害關係人的對話非常重要」之段落對利害關係人溝通之描述過於抽象,建議於該段落應強調:利害關係人溝通應涵蓋3.「人權盡職調查(人權DD)」之所有階段,從「潛在負面影響之必要資訊蒐集」、「負面影響之辨識與評估」、「防免、減緩或終止負面影響之因應措施」,到「申訴處理機制之建立、近用及監督」,均應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且有效之對話。

利害關係人溝通除應涵蓋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所有階段,本指引更應參照歐盟法制之要求,明定產業或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應符合一定之程序要求:

首先,企業應提供相關之必要資訊予利害關係人,使利害關係人溝通有充分之資訊基礎。

其次,企業並應建置利害關係人資訊請求之管道,使利害關係人得向企業請求相關必要之資訊,企業並應於合理期間內以一定格式提供利害關係人所需之資訊,以促成雙方溝通資訊之對等。

再者,如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資訊請求,或未於合理期間內以一定格式提供利害關係人所需之資訊者,利害關係人得有權拒絕溝通,企業即不得謂已完成「利害關係人溝通」之程序。

此外,於利害關係人溝通過程中,企業應注意利害關係人個資之保密性與匿名性,並應確保利害關係人不受報復。

八、本指引關於對原住民族及移工負面衝擊盡職調查之內容應強化(p10, 1.1.2.3.; p.25, .3.1.2.2.)

鑑於國內外企業活動造成之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案例中,原住民及移工往往是受到衝擊最嚴重、最欠缺保護的族群,前者特別在於土地開發造成生活領域被掠奪的問題,後者則是作為眾多產業的主要勞動力面臨歧視性法律及強迫勞動問題,本指引關於原住民族及移工負面衝擊之評估、預防、救濟方法之內容應強化。

首先,在1.1.2.3.「利害關係人範圍」部分,舉例說明應納入有關原住民族及移工之案例。

第二,有關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FPIC(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國際準則,不應僅列於附註(註68),應該於人權範圍、弱勢利害關係人等部分之本文明確記載。

第三,基於前述之國際準則,3.1.2.2.「弱勢利害關係人」一節之例3,不應只要求企業進行現場調查,同時必須要求企業與原住民族對等協商,並落實FPIC。

九、本指引中「企業尊重人權基本理念」一節之內容有誤導之虞,應徹底修正(p.11-12, 1.2.4.)

本指引中1.2.「企業尊重人權基本理念」之1.2.4.「考慮優先順序依序因應」部分記載:「對於許多企業來說,若考慮人力與經濟資源限制等因素,則難以立即進行所有措施。鑑此,企業應優先考量嚴重程度較高之人權負面影響,同時理解尊重人權措施之最終目標。若再考慮嚴重程度及機率後,存在多個優先順序高之負面影響時,則第一步可考慮在自家公司及直接合約關係的客戶中,就自家公司造成或助長的負面影響,予以優先因應。但在該情況下,有必要將因應範圍擴大到僅與間接客戶及自家公司營運直接關連的負面影響。」

然而,依照國際法制與指引,原則上企業應該就所有人權與環境風險提出因應措施,因人力資源限制而無法進行之情形應為例外,本指引並未強調此原則,亦未就例外狀況之具體情形加以說明,僅依據本指引之描述方式,存在「企業只要以資源限制為由,面對諸多負面影響,就可以挑少數來處理就好」之誤導或錯誤詮釋之虞,應徹底修正。

此外,本段說明中稱在考慮嚴重程度與機率後,存在多個優先順序高之負面影響時,企業可考慮優先因應自家公司及直接合約關係的客戶,此段存在嚴重混淆。

按本指引3.1.3.1.「如何決定優先順序」之記載,因應負面影響優先順序之判斷標準首要考慮的是嚴重程度,其次是機率較高者,根本不存在與自家公司之關聯遠近這個標準。

且本段內容在指出企業可考慮優先因應自家公司及直接合約關係的客戶之負面影響後,下一句卻又表示在該情況下有必要將因應範圍擴大到「僅與間接客戶及自家公司營運直接關聯的負面影響」,究竟這段描述所指的範圍包含到哪裡,相當模糊不清,應徹底修正。

十、本指引中「制定後之注意事項」一節內容應強化(p.15, 2.2.2.)

本指引2.2.2.「制定後之注意事項」一節之說明內容過於粗略,應至少加入以下內容:

企業的人權與環境政策應該讓所有交易對象周知,並透過契約或行為守則等方式,約束交易對象落實,強化供應鏈上直接與間接交易對象的資訊交流及協助其能力建構,以在整體供應鏈實現其人權與環境政策為目標。

企業有必要建立自身的申訴機制,並善用第三方機關的監察,檢視自身是否已充分掌握人權與環境風險。企業應充分與暴露在風險中的利害關係人協商,並依據其回饋進行檢討,修改自身的對應措施。

本指引亦應特別強調企業不應僅以契約的方式,把責任全部推給供應商,並應提出實務上更佳的做法供企業參考,例如定期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評鑑供應商是否善盡人權及環境保護之責任,此注意事項應納入指引正文之中。

十一、本指引中「企業政策納入尊重人權理念的具體方式」一節之舉例內容未納入環境案例,且未經查核(p.16-18, 2.3.; p.18-19, 2.4.; p.19-21, 2.5.)

本部分所列舉之案例,皆過於片面,無法看出一間企業應如何全面落實人權與環境政策。如2.5.所列舉之環境部分案例,並未具體說明A公司實際上是如何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如何預防、減輕或終止負面影響,如何與利害關係人溝通,有無落實環境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如何建立有效救濟管道,無法作為具實質參考、學習價值之案例。

且本指引所引用之案例,均為各企業之相關報告書的直接引用,未進行進一步的具體調查與核實,如此作法恐與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不應只是作文比賽之基本價值背道而馳,經濟部應徹底修正。

有關企業如何落實人權與環境調查之案例,除洽詢企業外,經濟部亦應洽詢國內利害關係人、非政府組織與專家,應能更妥善地提出符合本指引所列原則之案例。

十二、本指引中有關「企業揭露方式」之說明應強化(p.21, 2.6.; p.38-39, 3.4.)

本指引在2.6.「企業政策的揭露方式」和3.4.「溝通與資訊揭露」中,皆提到有關於企業人權與環境政策與盡職調查相關資訊揭露方式,但皆非常粗略,僅有「定期、清晰、準確的揭露」等抽象描述,以及綜合報告、永續發展報告、人權報告、CSR報告等未具體詳列內容基準之名詞,實無助於企業參照進行合乎國際標準之資訊揭露措施。

本指引應參照國際法制與指引,大幅修正相關內容,有關資訊揭露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 企業是否知悉人權與環境相關風險,或是否存在違反人權與環境相關義務之情事,若已知悉,應詳列所有風險與情事。
  2. 企業依照本指引所訂定之人權與環境政策、盡職調查、申訴機制與救濟等措施之實施情形。
  3. 前述措施之成效及企業成效評估之方法。
  4. 基於成效評估所提出之將來改進措施。
  5. 每一年應定期公開報告。
十三、本指引應詳列高風險之產業部門(p.22-23, 3.1.1.1.)

國際立法上,關於人權與環境衝擊高風險產業部門,是否應該降低盡職調查之員工人數與淨銷售收入的門檻,以及高風險產業部門是否應該就其產業特性,採取特定盡職調查方法之討論,有許多討論,亦可能成為未來各國立法之重要趨勢。

本指引於3.1.1.1.「辨識具有重大風險之營運領域」一節,應參考歐盟立法討論,詳列高風險部門,如紡織、皮革、製鞋與相關產品業,農林漁業,採礦與礦物加工業等,並提供OECD出版之相關指引,供高風險產業部門及早、確實因應,降低未來風險。

十四、本指引中「具體程序」一節,應加入環境盡職調查相關內容(p.22, 3.1.1.)

本指引中3.「人權盡職調查(人權DD)」之3.1.1.「具體程序」一節缺乏有關環境盡職調查相關內容,經濟部應參考聯合國企業與人權小組已公開之《人權盡職調查與環境(草案)》(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and the Environment A Guide for Business)、《氣候變遷與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說明》(Information No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等指引文件,補充相關內容,並從中彙整風險辨識、負面影響評估、利害關係人對話、具體改善措施及追蹤等各流程所需之具體參考工具,供企業參照。

十五、本指引中有關「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辨識與評估之資訊蒐集方式」說明應強化(p.26, 3.1.2.3.)

本指引於3.1.「辨識與評估負面影響」之3.1.2.3.「蒐集相關資訊」一節,對於企業如何蒐集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辨識與評估所需資訊之說明為:主要方法為與利害關係人對話(例如與工會、工會代表、NGO等協商)、利用申訴處理機制、對當地客戶進行調查(如調查現場工作環境、進行與動者及僱主之訪談)及進行書面調查(如向當地客戶發送調查表、調查合約等內部資料及公開資訊)等,然而這樣的說明仍顯有不足。

為協助台灣企業達到國際標準,除了前述內容外,本指引應該進一步具體詳列企業應蒐集之資訊類型,至少包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報告書、媒體報導、國際NGO報告等。

以台塑河靜鋼廠污染案為例,若欠缺關於越南人權情況之聯合國人權報告、媒體報導、國際NGO報告等,對於相關人權與環境風險之辨識與評估將有嚴重闕漏,必須充分參照各類型國際資料,才能確認其是否完整評估與辨識風險,真正落實國際公認之人權。

本指引應至少參考聯合國企業尊重人權責任解釋性指引(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 – An Interpretive Guide)之第29問及附表二內容,詳列企業蒐集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辨識與評估所需資訊可尋求之資源。

此外,本指引亦應強調,當利害關係人或受害者與交易對象/商業夥伴之主張相對立時,即使主張負面影響存在者沒有充足證據,企業亦應該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關係,並持續進行調查。

十六、本指引中「嚴重性判斷」一節應強調有關國際犯罪的特別嚴重性(p.28, 3.1.3.2.)

本指引3.1.3.「因應負面影響優先順序之判斷標準」之3.1.3.2.「嚴重性判斷標準」一節,應明確強調若負面影響涉及戰爭犯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侵略、強迫勞動、非法殺人、拷問、性暴力、性虐待、其他針對少數族群的系統性迫害等國際犯罪,這些罪行已非程度問題,必須判斷為本質上最嚴重的人權侵害,以此為前提因應。

十七、本指引中「停止交易」一節應強調企業對於涉及國際犯罪之重大人權影響的因應義務(p.31, 3.2.1.3.)

本指引3.2.1.3.「停止交易」一節,應參照歐盟等國際法制,明確強調若企業活動涉及極為嚴重之人權侵害,即應採取停止交易的措施。

本指引應明確記載,企業活動若涉及助長、支持戰爭犯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強迫勞動等嚴重人權侵害,且在對此風險知情的情況下仍繼續交易關係,將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之風險。特別是,若企業的商業夥伴包含國家、國營事業、軍隊相關者時,相較於停止交易帶來的負面影響,繼續交易造成的負面影響顯然將更為嚴重,企業應採取停止交易措施。

本指引也應提及,若企業被指出有涉及前述重大人權侵害情形,且無法進行公正、獨立的調查,排除其助長、支持重大人權侵害之嫌的情況下,為避免繼續助長嚴重人權侵害,企業應考慮採取停止交易措施。

十八、本指引「責任退出」一節應加入有關企業活動對衝突地區居民造成之人權侵害風險內容(p.33, 3.2.2.)

本指引3.2.2.「自受衝突等影響地區責任退出」一節,固然企業應考慮退出市場對當地居民的影響,惟本指引亦應指出,企業亦必須考慮其活動是否助長當地政府以武力攻擊等方式,造成對當地居民更嚴重的生命、身體之侵害。在無法排除其活動有加劇人權侵害的風險下,企業應基於嚴重性及機率的判斷基礎,以即時退出為原則擬定因應措施。

此外,有關本節第二段之舉例:「企業也可能為了確保其員工等安全,需要暫時停業使員工避難」,此部分亦應再加以補充,除員工的安全風險外,在衝突地區更常見的情況,是其他多數居民的生命安全暴露在更危險的處境,因此,與供應鏈活動相關之多數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安全等人權風險亦應加入考量,若評估供應鏈活動造成之人權風險,具有高度嚴重性和發生的機率,即應退出該地區。

十九、本指引「解決結構性問題」一節之內容有嚴重誤導之虞,應徹底修正(p.35, 3.2.3.)

本指引3.2.3.「解決結構性問題」一節說明過於模糊,存在嚴重誤導之虞。首先,企業在進行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時,其基準應該是其供應鏈活動是否具有人權與環境的侵害風險,或是否已造成實際侵害,與該風險或侵害是否為社會的「結構性問題」無關,不管是否為結構性問題,企業都必須在其供應鏈活動範圍內採取預防、減緩、終止和救濟措施。

其次,企業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目的,亦並不在於根本性解決整體社會的結構性問題,而是避免供應鏈活動製造侵害或造成結構性問題的惡化。

本指引「結構性問題是只在特定環境中普遍存在之問題,是由於超出企業可控範圍的社會問題等造成」,恐造成只要把問題描述為結構性問題,就可以「超出可控範圍」為由推卸責任之疑慮,本指引應徹底修正相關描述,並應特別強調企業在避免再製結構性問題所應負之責任,如對於性別不平等、性騷擾等問題,企業非但不能以結構性問題推卸責任,更應積極辨認相關風險,提出因應措施,檢討成效,如此之認識才是本指引所應達成的目標。

此外,本指引在第35頁舉例處所舉之例1,根本不能算是「結構性問題」,而是台灣政府長期不願意改革造成的制度性壓迫,亦是許多企業本身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或國內法律造成的惡果,將其歸類為結構性問題,隱含超越企業可控範圍之義,實為助長推卸責任的惡劣現況,應以移除,提出其他更為合適之案例。

二十、本指引救濟章有關企業應對被害者採取之措施內容應大幅強化(p.40, 4.)

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的目的,除了建立人權與環境侵害的預防措施外,同等重要的是在侵害已經造成,受害者已經產生的情況下,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恢復受害者之權利,提供適當補償,並且致力於避免侵害再度發生。

針對何謂適當的救濟,本指引的說明為:適當的救濟措施類型或方式取決於負面影響的性質或影響所涉及的範圍,應從受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角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具體事例包括道歉、回復原狀、金錢或非金錢的補償、建立或聲明防止再次發生的程序,以及向供應商提出防止再次發生之請求等。

該段說明顯然過於粗略,完全沒有具體說明在什麼樣的侵害情況下,企業應該對受害者採取何種措施,亦未具體說明列舉之事例具體應如何實施,才能真正達成人權與環境保障之目的,經濟部應針對這些問題予以修正。

以台塑於越南河靜鋼廠造成之嚴重海洋污染為例,自2016年污染發生後,台塑僅賠償越南政府,但實際受害者卻沒有任何得到賠償,且空氣及水污染問題仍持續發生,當地居民之健康、環境與生計持續受到侵害,而為爭取正義奔走之人權及環境捍衛者,持續遭到越南政府迫害,在這樣的情況下,台塑應實行何種救濟措施才符合本指引認定之標準,本指引應該提出明確的說明供讀者判斷。

此外,本指引有關救濟部分之舉例,明顯不是最佳的實踐方案,例如第40頁的例1,僅呈現出公司違法被處以行政罰,卻完全沒有包含其他補償或防止再次發生的機制之說明,過於片面,無法達成有效引導之目的。

另一方面,舉例說明中完全沒有環境案例,且第40頁的例2、例3、例4為引用日本指引之案例,經濟部應重新檢討案例說明之目的,並應以符合台灣本土經驗之案例為主,予以修正。

二十一、本指引救濟章「國家申訴機制」一節應將台灣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強制性立法計畫納入(p.46, 4.3.)

本指引於4.3.「國家申訴機制」部分稱:「台灣已設置司法及非司法救濟管道,使被害人獲得有效救濟」,此部分有嚴重誤導性,亦完全不符合國際企業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立法趨勢。

本指引在國家司法機制及非司法申訴機制所提及之內容,姑且不論實務上台灣本土之受害者是否得到有效救濟,對於台灣企業於國外發生之人權與環境侵害的受害者,幾乎沒有任何實質有效的管道可以適用,此點從台塑河靜鋼廠案乃至於許多其他的案例中都可以明顯看出。

事實上,國際之強制性立法趨勢,其目的即是為了彌補現有國家申訴機制的不足,經濟部應於本指引中充分強調前述問題,並應於本指引救濟章「國家申訴機制」一節具體提出台灣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強制性立法計畫之計畫。

二十二、本指引「國家申訴機制」部分,有關企業環境負面影響之司法與非司法申訴機制,應詳加補充(p.46-47, 4.3.1.-4.3.2.)

本指引「國家申訴機制」部分,有關企業環境負面影響之救濟,說明過於簡略,應具體區別企業於台灣本土與台灣企業於海外造成環境負面影響之兩種類型,分別加以詳細說明。

有關企業於台灣本土造成環境負面衝擊,在司法申訴機制部分,本指引應補充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之相關程序,有關環境公民訴訟,應補充說明其程序,並應舉實際曾發生之案例具體說明。在非司法申訴機制部分,本指引應具體說明環境部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項目、申訴流程與作為,供企業與利害關係人充分了解。

有關台灣企業於海外造成污染方面,在司法申訴機制部分,本指引應就實際發生之案例,如台塑越南河靜鋼廠污染案,分析具體可行性與困難,提出未來相關司法改革計畫。在非司法申訴機制部分,經濟部應具體說明目前投資審查相關法規如何把關,以及未來強化相關程序之具體計畫。

二十三、關於本指引之落實與推動,應具體明揭經濟部權責

要促進台灣企業有效儘速建立供應鏈盡職調查機制,單靠指引本身並不足夠,經濟部應於指引內明確記載未來努力事項,至少包含設置諮詢窗口、推動對企業的案例分享與教育方案、持續蒐集並公佈國際組織與全球各國的人權與環境資訊,例如各國政策與立法例、企業重大爭議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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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印度藍領移工尚未開放,肯亞白領移工慘遭奴役! 勞動部大開後門,中央、地方,誰是強迫勞動幫兇?

2024, April 15 - 11:11

文/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肯亞籍移工A君、B君(化名)為專業表演藝人,在受僱來台後,卻長期被要求從事農業、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等工作,不但薪資遠低於基本工資,還曾有三個月期間完全未發放薪資。僱主及仲介已經涉嫌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就業服務法、刑法等法規,兩位移工已經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和各聲援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更直指勞動部長期放水、大開後門,是造成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的幫兇,應負最大責任。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對肯亞籍白領移工A君、B君的背景做了簡報,並指出: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所發出的11點「強迫勞動指標」,兩名肯亞移工有多項都中,已經顯然有嚴重強迫勞動情事。
勞動部規範白領移工薪資必須高於基本工資,目前必須高於47971元。但「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等職業卻可以不被規範,造成白領移工薪資甚至可以遠低於藍領移工,讓有心人利用這個漏洞,私下以「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的名義,聘僱外國人來台,再以遠低於基本工資的薪資,命他們從事各種許可外工作。如此,勞動部其實就是造成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幫兇與共犯與幫兇!
「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是勞動部會同文化部審核的。但審核判準大有問題。表演工作者需要高度之專業技術,勞動部此舉實為踐踏專業。
退一萬步,即使表演藝人不屬於專業性及技術性,但他們難道不受勞基法規範嗎?為什麼勞動部和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都對他們的許可外工作和遠低於基本工資的薪資視若無睹?
據聞,當初僱主報給勞動部的契約上,薪資為我國基本工資,但給兩人的契約卻只有15000元,甚至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協調上,仲介與僱主也都如此表示,這顯然已經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詐欺罪。
幾位移工在台南和桃園的居住空間均非常惡劣,甚至不符合勞動部為藍領移工規範的標準,明顯已經涉及虐待。勞動部對此明顯失職。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在收到移工申訴後,雖然有到農場,卻並未仔細檢查移工工作內容、勞動與生活條件,也並未對移工進行隔離訪談,等於縱放不法業者,顯有失職之嫌。

肯亞籍白領移工A君:我原本就是表演者,來台前第一次簽的契約只有中文版,在不明白的情況下被迫簽了,後來第二次的契約才有英文版。來台檢疫後,老闆帶我到表演的地方觀察後,卻把我帶到農場工作,期間要用機器及噴灑化學農藥,使其過敏及短暫失明,工作的地方,期間有人曾向台南的勞工局申訴,可是勞工局來了之後來電,向我表示不用再申訴了,我十分震驚。
B君:我跟A的情況很接近,我在台灣的待遇和勞動條件都跟在肯亞被承諾的有很大差異,勞動條件非常惡劣,期間更有一個月因沒有工作也沒薪水,現在被安置才稍為安心一點。

立法委員涂權吉:勞動部立即進行白領移工勞動檢查,而並針對印度移工要簽定MOU部份,需要求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下才可引進印度移工,以免在制度有漏洞下引進,使他們最終變成無證移工。勞動部應該以抽查的方式,針對白領外移工進行勞動檢查,趕緊補破網,以保障移工權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難民移工政策專員 戴芯榆:這個案跟2022年震驚了全世界的卡達世足賽背後的血汗移工很像。國際特赦組織長期關注卡達惡名昭彰的移工政策「卡法拉制度」(Kafala System),要求修改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46條,讓所有移工都可自由轉換僱主,並修改《勞動基準法》第5條,將仲介費造成的債務拘束加入「強迫勞動」的定義,以合乎國際規定。另外,21世紀台美貿易倡議將近入第二輪談判, 台灣政府必須保障移工權利,以符合國際人權法規。

勞動人權協會 王娟萍:以往我們都以為在台灣的藍領移工才受剥削,原來白領移工也同樣受到剥削,要求勞動部檢視相關仲介手下還有多少這裡演藝人員,是否也受到合法保障,而勞動部表示這個(移工)藝人不受薪資保障就是一個破口。現在台灣的移工就是人口販運!政府必須,以保障移工權益。

台灣勞工陣線副秘書長 楊書瑋:勞動基準法第5條根本就沒有對移工的想像,主管機構在審核工作許可時沒有考慮到這些只賺到最低工資的移工如何鹿在台灣生活。

移工國際台灣分會主席Gilda Banuga:兩位肯亞移工所得到的薪資每月只有 15000元,不單是侮辱,是違反勞動人權價值。台灣政府對此需為此負責及對相關業者作出撤查,使移工的權益受保障,讓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在台灣絕跡。

汪英達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勞動部大開後門、造成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和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縱放不法業者,都請監察院專案調查。
相關政府部門對我國移工造成的嚴重人權侵害,也請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
相關業者(包括實際為仲介、目前掛名為兩人僱主的這家演藝活動經紀公司)嚴重侵害人權、違反法令,請政府和司法單位嚴厲懲罰,除了不法所得外,加害者必須還給移工精神賠償。
請勞動部對聘僱相關白領移工的業者徹查,嚴懲不法,並修改相關規定,讓白領移工都一致以同樣薪資標準規範與保障。
請勞動部對聘僱白領移工的業者同樣進行審查及勞動檢查,以保障白領移工的勞動條件。

聲援團體:
人口販運監督聯盟、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移工國際台灣分會(Migrante-Taiwan)、勞動人權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外籍工作者發展協會、亞旭電腦企業工會、華碩電腦關係企業工會、全國家戶勞動產業工會、台灣工廠工人協會(Factory Workers Association Taiwan, FWAT)

肯亞移工強迫勞動案大事紀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2024.4.15.

日期 事件 2322年6月
  • 包括A君、B君在內共六位肯亞專業表演藝人受到曾在台灣做過表演工作的令一位肯亞人K君邀請,受僱到台灣工作。
  • 當時第一份簽約只有中文,他們完全看不懂。幾天後,又簽了一份英文契約。這份契約中,約定薪資為每月250美金,但其中50美金會被扣除,交給K君當介紹費。
2022/06/18 包括A君和B君、K君在內的七位肯亞移工抵達台灣。因當時還在疫情期間,所以他們來台後需要經過隔離檢疫。 2022/07/01後
  • 完成隔離後,包括A君、B君和K君共五人一起被安排到台南市工作。他們被告知目前尚無表演工作,他們必須在農場做各種農業工作。
  • 幾天後,B君被故僱主開除,安排到台中一處馬場工作幾天後被帶回台南,又被轉到附近一間資源回收場工作。
  • A君在農場繼續工作約一年,期間肩膀脫臼和腰背疼痛,且因噴灑的化學農藥,足部皮膚過敏,眼睛也不慎被化學藥品噴灑而短暫失明。
  • A後來出言抱怨,指這不是他們原本被承諾的工作。於是,他也被轉到A君所在的資源回收廠工作。
  • 後來,資源回收場業務停止,A君、B君又被轉回農場工作。
  • 期間,他們一直睡在位於馬廄二樓的宿舍,幾人一間房間。那邊沒有空調,且因為是木板輕鋼架的簡易建築,地板有縫,馬廄的沙塵和臭氣一直會往上飄。沒有床鋪,只有床墊。該建築沒有廁所,要洗澡、如廁,都要走一段路才行。居住環境很差。
  • 這段期間,有時外地有表演演出機會,農場主人就會用搬運馬的車輛,把他們和馬匹一起送到表演地點,該車輛充其量只是大型的活動馬廄,風非常大,行駛時很冷。車輛常常上高速公路,僱主會要他們蹲下,以免被路邊的照相機拍到,讓他受罰。表演時間不規則,常是下工之後的晚上。如有演出,他們一場可得1000元。
  • 僱主完全未幫移工投保勞保,但有健保。
2023/10/25
  • 有移工因對勞動條件不滿,向1955申訴,台南市政府勞工局人員到農場,但並未對移工仔細詢問,只讓他們填寫問卷。
  • 勞工局於112年10月25日幾天後致電,告知移工:都沒問題,案子已經撤案。
2023/10/26
  • 僱主不滿移工申訴,故表示解僱全體移工,要求仲介帶他們去搭機。
  • 仲介在與僱主開會後,要他們幾人全部立即收拾行李,上他的車北上搭機。但幾位移工都需要工作養家,因此向仲介求情,要求繼續在台留下工作。
2023/10/27
  • 仲介讓幾人在他家留宿一晚後把他們帶到桃園某處農場工作。共有四人一起來,看到之前從肯亞一起來的另外兩位肯亞移工,其中一位後來轉到別的地方工作了。
  • 仲介表示:目前沒有表演工作,因此沒有薪資,但不用付食宿費,直到有正式表演為止。
  • 雖然如此,他們還是需要每天在農場工作,主要是各種清潔工作、餵食動物、清掃動物糞便和居住空間等。
  • 仲介表示,因為他們需要寄錢回家,因此可以先借錢給他們,之後有薪水後再償還。第一個月借給幾人各6000元,第二個月各10000,第三個月各6000。在薪水分文未取的同時,他們每人就欠了仲介各22000元。
  • 這段期間,偶爾週末有演出,他們就在農場內表演。但表演仍然沒有薪水,只能向觀眾收取小費,收取後幾人平分。但其實能拿到的小費都不多。
2024/02後
  • 當中一位移工找到其他工作離開,過年後,幾人一直沒拿到錢,非常急迫。
  • 因此透過一位台灣朋友向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求助。
  • 桃群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聯繫後,安置兩人。
2024/3/21 兩人被移民署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1個強迫勞動指標

 

 

Name of indicator 指標名稱 是否存在? Abuse of vulnerability 利用脆弱處境 是 Deception 欺騙 是 Restriction of movement 限制行動自由 是 Isolation 隔絕 是 Physical and sexual violence 肢體和性暴力 否 Intimidation and threats 恐嚇和威脅 是 Retention of identity documents 扣留身分證件 是 Withholding of wages 扣發薪資 是 Debt bondage 債務拘束 是 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 虐待的勞動及生活條件 是 Excessive overtime 過度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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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媒體引用「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 內容充斥扭曲偏見及謬誤

2024, April 15 - 10:59

文/反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自救會

這是違法及侵害基本人權的土地掠奪!

針對貴媒體引用「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報導「龍潭氣走台積電『現只能種茶』!地主後悔認『抗議是想多拿錢』」:怎麼真不來了?」一文,觀其內容充斥了扭曲偏見及謬誤之處,「反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案自救會」謹回應如下:

第一、本自救會成員主張土地是我們安身立命的家園,是用來生活的,不是用來投機炒作的。我們大抵都是幾世代以來就住在當地,這可以由被劃為徵收區內有多棟歷史悠久的祠堂來作為明證,我們對這塊土地有著親密的連結及依附,這是無法用補償地價的多寡來予以取代的,也就是說,這是個價值的問題,而不是價格的問題,我們希望能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我們認同的地方,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但很遺憾地,「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顯然是不理解土地對於我們的意義。

第二、土地徵收乃是憲法層次基本人權的課題,這是因為它剝奪了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將會對被徵收人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它的履行一定要符合極為嚴謹的必備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等。但是很不幸地,長久以來我國政府卻已經養成了壞習慣,往往太過於輕忽,並便宜行事,反而將土地徵收當成是最優先及唯一的手段,非常隨意的進行土地徵收,眼中根本就沒有基本人權。針對此,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至少已經兩度對我國政府提出嚴厲的批評,並從2017年就要求所有的土地徵收都必須暫停,直到我國土地徵收相關法令修正並符合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的規範之後,才可以再進行,但我國政府迄今卻是置之不理。很遺憾地,「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的思維顯然還是留存於舊時代,腦海中完全缺乏基本人權的概念。

第三、依法,土地徵收的範圍應以事業計畫為基礎。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也就是說,竹科管理局在劃定這138.95公頃私有土地為徵收範圍前,必須先有翔實的事業計畫作為基礎,確定這138.95公頃私有土地乃是其事業計畫所必須,此為必要的合法前提要件。但要問,竹科管理局迄今有提出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案的事業計畫嗎?沒有的。

去年7月26日公聽會當天,除了竹科管理局陳淑珠副局長公開承認該局並未提出事業計畫之外,若是再根據公聽會前竹科管理局所提供、非常簡略的「龍潭科學園區擴建案」文件,它也僅只是簡單的敘述,「隨科技之發展與國際間對下一代產品之需求,半導體產業需要積體電路2奈米(暨以下)先進研發與先期量產之基地,故選擇以半導體產業為發展主軸之龍潭園區東側為擴建基地,供下一代積體電路2奈米(暨以下)技術之研發與量產進駐。」而在沒有事業計畫的情況下,該文件竟然就可以得出,「估計園區平均年產值約為6,000~6,500億元」、「預計提供約5,900個就業機會」,然這樣的數據內容其實是缺乏事業計畫來予以支撐,這也就是說,竹科管理局所進行的是一個違法的徵收,而這顯然也是腦海中只有價格的「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所不願意認知的。

最後,我們要指出,竹科管理局這樣的土地徵收其實已不是土地徵收,而是政經權力強者對權力弱者所進行的違法土地掠奪了。很遺憾地,台灣雖已解嚴36年,但其實根本就還沒有回歸憲政,仍然未走出過往的威權統治,縱然如今的主政者是個宣稱愛台灣的本土政權,但政府卻還是公然的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與基本人權,它依舊是個如假包換的威權掠奪政權,而「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顯然是跟這個威權掠奪政權站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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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修法放寬核電廠延役 民團號召427「不核作」立院前靜坐

2024, April 11 - 18:18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在野最大黨國民黨認為民進黨「非核家園」是錯誤能源政策,使台灣陷入缺電危機,今年新國會上任後,即有國民黨立委宣示要提案修《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放寬核電廠延役規定,引發多個民團反彈。由民團組成的「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昨(10)天在立法院大門前召開記者會,強力反對擁核立委草率修法,疾呼歷經403強震後,顯見台灣斷層帶之多、地震之頻繁,應以人民安全為優先考量,而非讓老舊危險核電廠延役。

4月27日是「反核遊行萬人佔領忠孝西路」行動十週年之日,也是核四宣布停建十週年,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預告將發起「公民不核作」行動,號召300人在立法院前靜坐並模擬核災演習,訴求反對老舊危險核電廠延役,政府應提出核廢料處理對策。為表達民意,民間團體同時發起「反對老舊、危險核電廠延役」連署,已有96團體參與,並將連署書送進立法院,等待各立委簽署,將在427前公布立委連署情形。

2014年4月27日「反核遊行萬人佔領忠孝西路」行動

國民黨欲「返核」 民團強烈抗議、延役歹路不可行

去年總統大選前,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即主張能源政策就是核一、核二廠確認安全無虞後延役20年,核三廠準備延役,核四廠若經國際專家專業評估檢驗,確保萬無一失後可重啟。今年新國會上任後,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羅智強、邱鎮軍、蘇清泉提出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草案,明定不設定延役申請期限。

依據現行《核管法》規定,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若要延役運轉最遲應於執照屆期前5年提出申請。目前核一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核二廠已停機、核三廠今年起陸續停機,都已過了提出延役的時間點。

為因應國民黨立委為「返核」來勢洶洶,台電代理董事長曾文生曾回應,核電廠是否延役要待政府與國會做出決定後,完成《核管法》相關修法,台電才能依法提出延役計畫等。且屆時仍得面對地方政府與民意,核二廠的核廢料去處、乾貯設施問題也需要解決。

核電廠蓋在斷層上、核廢未解 談延役是強加國人風險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擁核派在強震後認為台灣核電廠正常運作,耐震度沒問題, 但並非如此。他說明核一、二廠本來就在除役及停機階段,沒在運轉,但原能會回報核一廠燃料池有3500公升核廢水溢出、核二廠爐水淨化系統的幫浦一度跳脫,廠內仍受影響。唯一還在運作的核三廠是位於地震影響相對較小的區域,然而若以2006年底發生的恆春地震來看,當時核三廠二號機發生緊急狀況需手動急停,代表震央越靠近核電廠越可能受到影響。蔡雅瀅重申,核一、二廠緊鄰山腳活動斷層、靠近大屯火山群,核三廠更是有恆春活動斷層直接通過,這些老舊又位於危險區域的核電廠若延役運轉的話將提高核災風險,呼籲擁核立委應反省,不應強加給國人這麼大的風險。

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秘書長楊順美則表示,延役不是提出核安老化管理方案或安全分析報告就可以了 ,還需花長期時間檢查核電廠所有的管線,進行設備更新或升級。核一、二廠除了位於斷層帶上, 其冷卻池塞滿燃料棒,爐心中用過的燃料棒也無法退出,所以核一、二廠根本沒有延役空間。

另外,楊說明核三廠與核一、二廠設施不同,其反應爐跟蒸汽產生器都在圍阻體裡,蒸汽產生器運作15年後就得以人工方式清理產生的污泥,否則將使熱交換效率遞減。若要在延役運轉時保有優良的熱交換效率及安全考量的話,就必須更換蒸汽產生器。2009年時核三廠員工出國考察如何更換蒸汽產生器,其相關考察報告指出,國外更換蒸汽產生器所需時間為7-8年,光是客製化訂製就要4-5年時間,技術上必須切開圍阻體才能更換巨大的蒸汽產生器機組,因此台電為延役更換設備的話,5年是做不完的。楊順美疾呼,核電廠延役需要考慮現實問題,更新設備及加強核安技術是專業問題,不可用政治力量凌駕專業,不顧老舊電廠的窘困現實,恐讓全民承擔核災風險。

長期反核的台灣綠黨、台灣基進黨及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皆連署反對放寬核電廠延役相關修法。台灣綠黨發言人王彥涵首先指出核電不符合永續原則,而且是違反社會正義的不定時炸彈,不管是福島核災、能登地震等天災或是俄烏戰爭等人禍, 都會讓人民擔心核電廠出事。「蘭嶼核廢核何時遷出?提案立委有辦法回答再來提核電廠延役或重啟」。王彥涵提到1970年代國民黨政府欺騙蘭嶼達悟族人,在島上蓋了蘭嶼核廢廠,直至2002年時政府才第一次承諾要將低階核廢料遷出蘭嶼,時至今日都還沒遷出,造成社會、族群及區域上的不正義。

台灣基進黨秘書長吳欣岱則表示,不容忽視台海情勢對核電廠的威脅,因為戰爭一直都是台灣存在的風險。他說從俄烏戰爭來看,札波羅熱核電廠曾是俄國攻擊首要目標,核災更是台灣這座小島永遠不能承受的風險。

「希望核電廠在我們這一代終止,我們的孩子未來不用因為反核走上街頭。」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說,自己10年前背著小孩參與了反核大遊行,被萬人靜坐在忠孝西路上的公民運動所震撼,5萬人上街正是因為有許多平凡家庭挺身關心。然而環境運動、反核運動是一場漫長戰役,如今小孩已經上了高中、大學,也許未來自己當了阿嬤還要站在街頭繼續抗爭,呼籲擁核立委不要再延役核電廠,讓台灣成為沒有核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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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不核作」反核佔領忠孝西路 早上近八點遭警方驅離至凱道

2014年4月27日「反核遊行萬人佔領忠孝西路」行動。公庫資料照片。

2014年4月28日「反核遊行萬人佔領忠孝西路」行動。公庫資料照片。

2014年4月28日「反核遊行萬人佔領忠孝西路」行動。公庫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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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百年蔡瑞月,讓我們繼續在此跳舞吧!七海園區可以,為什麼蔡瑞月舞蹈社不可以?

2024, April 11 - 18:10

文/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2023年是蔡瑞月舞研究社70週年,歡慶過後,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著手規劃百年大計,呼籲台北市政府停止目前公開招標短期委託經營的模式,以無償與平等的態度,規劃未來30年支持蔡瑞月舞蹈社的計畫,具體措施例如設定30年的地上權等,支持基金會能夠長期經營,傳承蔡瑞月的舞蹈文化。

蔡瑞月舞研究社指定古蹟之理由,即蔡瑞月女士為臺灣現代舞奠下基礎,且將臺灣現代舞蹈的成就推向國際舞台,並將國際水準的舞藝介紹到臺灣,可謂臺灣戰後推廣現代舞之母,在臺灣舞蹈史具重要性、開創性與獨特性。這樣的文化資產價值,如何維持與彰顯,才是其使用或再利用所應注重者。

一、蔡瑞月舞蹈社的歷史意義

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是台灣第一座現代舞蹈教室,由台灣現代舞蹈之母蔡瑞月女士於1953年創立。蔡瑞月女士將現代舞蹈引進台灣,一生致力於舞蹈教育與推廣,培育出無數優秀的舞蹈人才,對台灣舞蹈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蔡瑞月舞蹈社不僅是舞蹈教室,更是台灣舞蹈史的見證。在這裡,曾經孕育了無數經典的舞蹈作品,也曾經是台灣舞蹈界交流的重要場地。蔡瑞月舞蹈社的保存,對於傳承台灣舞蹈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台北市政府的招標計畫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預計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甄選蔡瑞月舞蹈社的營運單位。招標公告指出,委託期間為3年,可續約2次,合計不得超過9年。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認為,台北市政府的招標計畫有以下幾個問題:

1、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與該建造物或空間之相關文物之法人相互無償、平等合作辦理紀念事業。蔡瑞月文化基金會作為蔡瑞月舞蹈社的繼受、保存與推廣者,古蹟不動產外文化資產之擁有者,依法有優先與台北市政府合作的權利。

2、不利於蔡瑞月舞蹈社的長期發展

每次3年的委託期間,對於需要長期耕耘的文化藝術而言,顯然過短。短期委託的模式,也將不利於蔡瑞月文化基金會進行長遠的規劃。

3、忽略蔡瑞月舞蹈社的特殊性

蔡瑞月舞蹈社不僅是古蹟,更是台灣舞蹈史的重要場地。蔡瑞月舞蹈社的文化資產價值,不僅止於建築物本身,更在於蔡瑞月老師的舞碼以及在這個場地所創造出的台灣現代舞歷史與文化。其經營管理,應以彰顯文化資產價值為優先考量。台北市政府的招標公告,卻將營運效益列為重要評選項目,顯然忽略了蔡瑞月舞蹈社的特殊性。

三、七海園區的借鏡

台北市政府將蔣經國七海文化園區設定50年公有土地地上權給民間基金會經營。此舉顯示,台北市政府並非不能以長期的方式,將文化資產交由民間團體經營。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呼籲台北市政府,應以相同態度看待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停止招標計畫,與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共同守護台灣舞蹈史的瑰寶。

四、讓蔡瑞月舞蹈社繼續跳舞

蔡瑞月舞蹈社不僅是台灣舞蹈藝術的重要搖籃,更是文化傳承的關鍵場所。基金會深信,透過公私合作的模式,可以更好地保護並發揚蔡瑞月的舞蹈遺產,使其成為連接過去與未來的橋樑。因此,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呼籲社會各界的支持,共同努力讓「百年蔡瑞月,讓我們繼續在此跳舞吧!」的夢想成真。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在此呼籲台北市政府:

(一)立即停止目前以公開招標短期委託經營的模式。

(二)以無償與平等的態度,規劃未來30年支持蔡瑞月舞蹈社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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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終結委員遴選亂象, 還獨立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本來面目

2024, April 10 - 22:51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0年7月15日新《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施行,其中一個重點是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收容人權益,各監所皆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成立至今,將於年底邁入第3屆,但視察委員的遴選有嚴重之問題亟待解決,如法務部、矯正署繼續放任不管,外部視察只會成為行禮如儀的雞肋制度。就此,本會提出4點呼籲,並聲明如下:

一、監所得提出外部視察委員擬聘名單,有如「球員兼裁判」,亂象不斷

司改會從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成立後,就持續關注委員遴聘之情形,並發現因《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賦予監所提出委員擬聘名單之權責,而出現各種侵蝕視察小組外部性及獨立性之亂象:

  • 拒絕外界推薦,偏好機關自己推薦之委員:

針對第一屆監所外部視察委員遴選之問題,司改會於2022年1月19日即曾召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年度體檢之記者會指出:至2021年8月30日止,共有253位外部視察委員,其中有180位為「機關推薦」,51位則未納入「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非外界推薦至人才庫者擔任委員者比率高達91%。51個矯正機關中,有34個監所外部視察小組所有的委員都是監所自己找的,完全沒有任何外界推薦的委員,比率達67%。本會當時即呼籲,目前委員遴聘程序根本無法確保外部視察委員的獨立性及外部性,法務部應立即修正《辦法》中關於委員遴聘程序的規定。

因應外界之期待,法務部於2022年11月8日修正《辦法》,規定非機關推薦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參《辦法》第5條第3項)。然而本次修正未刪除監所提出委員擬聘名單之權責,致遴聘問題之根源未除,從而產生後續亂象。

  • 為規避法規要求之外部性,自行修改委員推薦來源:

於第2屆委員遴聘完成後,本會比對過去備份之公開資料,即發現大量原本屬於「機關推薦」之委員,改為「自我推薦」或由委員任職之單位推薦,明顯可見系統性規避修正《辦法》要求非機關推薦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之規定。經監察院(113年司調字第0002)調查後發現,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就「機關推薦/非機關推薦(自薦)」之填寫,幾乎都是交由各監所代為填寫,而矯正署及監所為達到「非機關推薦之委員人數須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之要求,多逕將原屬機關推薦之委員修改為非機關推薦。於監察院調查報告中,甚至可見以下疑似偽造文書之情節:

調查委員問:續任時,那個人才庫是您自己去填的嗎?OO監獄外部視察
小組委員O答:機關有給我們表格填寫後交給機關去作業。
調查委員問:看你資料上是填自薦,實際上是這樣嗎
O答:因都是他們主動連繫我的,我覺得我是機關推薦的

遴選過程之亂象,終致監察院於113年司調字第0002號調查報告中指出,《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由機關(即各監所)提出擬聘委員名單,無疑形成被視察者在最初享有「將哪些專家學者納入人才庫之篩選權」的嚴重利益衝突情況,變相使本應被視察之監所,對委員遴聘具有實質影響力,嚴重悖離《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1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更斲損社會大眾對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期待與信賴,顯見法務部違反《監獄行刑法》第7條第4項及《羈押法》第5條第4項授權立法之要求,核有違失。

二、委員利益衝突的揭露之規定疑未落實且不充份

  • 委員利益衝突的揭露之規定疑未落實:

《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然而本會透過閱讀外部視察報告並比對相關資料,發現多有在監所擔任講師者,擔任該監所外部視察委員之情形。而講者與監所間可能存在具委任性質之法律關係,而使該專家學者不得擔任該監所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本會另發現,於2023年3月底,擔任某外役監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一位「周先生」(於2024年4月後沒有繼續擔任委員)遭媒體報導涉及強制猥褻罪被判刑。而從媒體報導可知,「周先生」曾任外役監講師。本次事件突顯,監所很可能就是透過原有的人脈去找既有的合作者來擔任委員,而此種作法,本即極易導致擔任委員者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而「周先生」於擔任委員時,是否仍在明德外役監獄擔任講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現與監所不具委任關係,亦令人生疑。

  • 委員利益衝突之規定不充份:

此外,本會也發現,有於監所中看診之醫師、進監所提供服務之心社人員,擔任該監所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情形。由於法律上之委任或承攬關係,可以僅存在於監所與承作廠商間,而不涉及進監所提供服務之自然人,該自然人非必然與監所或收容人具承攬、委任關係。然而此種情形明顯存有利益衡突,相關法規卻無任何揭露或處理機制之規定,有害外部視察小組之獨立性。

監察院於113年司調字第0002號調查報告亦指出,《辦法》第8條第4項僅規定「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但實務上與機關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等業務關係者通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從而,該法人所屬之員工,若具社工、醫生等背景,並未在上開《辦法》第8條第4項禁止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列,仍存有利益衝突問題,可謂立法疏漏,亦有違失。

三、視察報告由監所代寫?委員不會寫或太混隨便寫?視察小組的運作到底出了什麼事?

本會持續閱讀監所外部視察報告時也發現,部分監所外部視察小組的視察報告與機關製作之會議紀錄幾乎雷同,部分則非常簡略難以理解視察內容。疑有視察報告由機關代寫之疑慮。本會閱讀112年度第3季某外部視察小組之視察會議紀錄時,即發現有委員提議:「目前為止由機關撰寫視察報告,應改由本小組檢視、統整。」然而於討論後,視察小組仍決議:「請機關擬定視察報告格式,本小組再作檢視。」從這份會議紀錄可以看出,可能該視察小組個別委員有意願積極投入,但整體視察小組的傾向或氛圍卻消極。

究竟此類視察報告與監所製作之會議紀錄幾乎雷同,或過於簡略之情形,是監所代寫報告?視察小組委員不知道怎麼寫報告?亦或隨便書寫交差了事?這些視察小組的運作到底出了什麼問題?依法負有遴聘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權責之法務部及矯正署,應加以正視理解,並透過重新改組運作不良之視察小組,改善此問題。另,監察院於113年司調字第0002號調查報告亦建議,法務部應本於權責,研議如何增加外部視察小組預算以提供適當人力配置及行政資源,協助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執行職務;除減輕所屬各矯正機關承辦人員之工作負擔外,更避免視察報告由監所代為撰寫之情形發生,以達成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受刑人權益之立法初衷。

本會呼籲

第三屆委員遴選之相關準備作業已經開始,為避免第1、2屆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之亂象繼續發生,淘空監所外部視察小組之外部性、獨立性,本會提出以下4點呼籲:

  1. 刪除《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賦予監所提出委員擬聘名單之權責,回歸《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母法所定,由矯正署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規定。
  2. 修正專家學者人才庫之推薦機制,避免監所先找好委員,再請委員以「自我推薦」等方式納入人才庫,以規避非機關推薦委員須過半之規定。
  3. 完善委員利益衝突之揭露及因應對策。任何疑有利益衝突可能之情形皆應揭露,特別是與監所有業務往來之情形都應揭露,而不僅限於與監所具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這樣法務部或矯正署在辦理委員遴選業務才有辦法審酌;而一旦有利益衝突之情形,因應方式也不見得是完全不能擔任委員,而是依個案狀況,可能不予遴聘或採取不同程度之迴避方式。
  4. 法務部、矯正署應充分檢視外部視察報告,並比對會議紀錄。如有外部視察小組視察報告過於簡略或與監所製作之會議紀錄幾乎雷同,應探究該小組之運作究竟出了什麼問題。透過改組淘汰無心或無力於視察業務之委員、保留及新聘有意願投入之委員;並透過提供有意願投入之委員適當之資源及協助,使其得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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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傅崐萁,不要胡鬧 花東三條例,公民對話

2024, April 10 - 22:49

文/經濟民主連合

新國會開張近兩個月,目前已有三項法案完成委員會審查,即將進入朝野協商與院會二、三讀立法程序。令人憂心的,三項法案中,就有國民黨黨團總召傅崐萁委員領銜提出的「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與「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二案,是在各界質疑聲中由國民黨籍召委陳雪生與楊瓊瓔強行主導宣布「委員會完成審查、全案保留交付朝野協商」。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前述法案,一個月協商期過後即可進入院會二、三讀表決程序,這樣的草率行事,讓委員會審查法案的功能徒具形式,實非國人所樂見的新國會文化。

前述二法案,加上同樣由傅崐萁領銜提出、國民黨正副院長連署的「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三項草案預估總經費超過數兆元,路線經過生態敏感與好發地震帶,未事先踐行政策環評程序、未謹慎評估政策必要性及可行性,企圖挾國會最大黨地位強行通過委員會審查、強行進行表決程序,實非健全民主制度該有的典範。台灣公民陣線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延續太陽花運動十周年「政黨公民,政綱對話」的訴求,於今日舉行記者會,要求中國國民黨就其所推動的花東交通建設三項特別條例草案與公民社會進行對話。我們要求立法院院會將前述條例退回委員會、補辦花東交通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並於政策環評程序中廣邀各界充分討論。

花東交通議題缺乏公共討論應退回委員會審查並辦理政策環評

經濟民主連合副秘書長許冠澤表示,3月25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4月1日交通、經濟委員會又聯審「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不料二案委員會都以朝野無共識為由將全案保留交付朝野協商,相當於委員會放棄公共論辯的機會,浪費自身的權責,對於此結果感到相當失望。許冠澤指出,本屆國會截至4月3日共完成三項法案的委員會審查,除「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各黨無爭議外,其餘皆為國民黨傅崐萁委員領銜所提出關於花東交通議題之法律草案,委員會都只作形式審查,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照議事規則,一個月後就可以送院會二、三讀表決通過,明顯缺乏公共討論。

許冠澤解釋,除「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與「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相隔一星期迅速通過委員會審查,國民黨團還同步提出「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準備比照一樣方式促成「全案保留交付朝野協商」,簡直把委員會當成過水跑程序的地方。許冠澤強調,花東交通議題值得辯論的面相涉不勝枚舉,例如:花東居民對家鄉「發展」的想像到底為何?這些硬體興建是否促進花東「發展」?具體而言涉及區域資源分配、全國大眾運輸交通設置等等議題。在技術層次更有關斷層、地質與預算、工程時間等問題有待專家學者建言,尤其地震對花蓮造成的傷害就在眼前,全國人民不可不慎。

許冠澤指出,相關法案本身涉及憲政爭議,倘若釐清爭議後認為確實可由立法院提出,那麼立法院即應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辦理政策環評,以「政策研提機關」的身分提出評估書,正面回應公民社會關心的問題。呼籲「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與「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應退回委員會,辦理政策環評、召開公聽會,除讓專家學者與會外,更應廣邀來自花東的居民、民間團體及產業人士共同出席,讓與會者充分表達意見,提案人也應於會後公開書面回應或修正提案,重複幾輪操作、盡量讓各界指出的問題有解決方案後,才進入逐條審查環節;同樣的,「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未完備政策環評程序前不可送出委員會。

許冠澤補充,委員會完成法案審查重行後召開公聽會蒐集民間意見曾有前例,2021年立法院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就是在法案送出委員會準備進入朝野協商階段,受到民間質疑缺少公民對話後「補辦」公聽會。即便最終三讀的內容難以完美無缺,但程序上至少應該與公民對話,也能藉由會議紀錄等書面資料留下是非紀錄,作為後續公共討論時參考的基礎。

傅崐萁不要胡鬧國民黨出來對話

台灣公民陣線執行委員賴中強表示,近期國會三項關於花東交通的特別條例草案中,韓國瑜與江啟臣皆為「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與「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的提案人,立法院正副院長擔任法案提案人是相當罕見之事,未來主持審查時恐怕難以保持中立角色調解紛爭。韓國瑜與江啟臣不顧形象參與提案,顯示這是國民黨的既定政策方向,那國民黨及提案領銜人傅崐萁委員便有義務向社會說明,相關法案的可行性與必要性,至少應該回應「面對地震頻繁的花東地區,相關建設施工及運營期間的安全評估」這項全國人民關切的問題。

賴中強強調,政策環評與開發環評不一樣,前者是在進入具體開發以前先針對政策評估,依法該政策只要可能「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破壞自然生態」等等,就要進行政策評估。程序上,朝野目前對花東交通相關法案是否違憲存在歧見,可先邀請憲法學者專家辯論,倘若達成可由立法院提案的共識,就必須由立法院主責辦理政策環評。

賴中強表示,民主不應只是強行表決,更可貴的是不同意見間的溝通說服與尋求共識。尤其是,今年選舉結果,國會單一政黨皆未過半,國會三黨在推動各項政策法案時,更應強化與公民社會的對話。賴中強重申呼籲國會三黨與新政府要推動的重要法案、重大政策皆應努力與公民對話,就從國民黨推動的花東交通三條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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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大漢停辦說明會毫無共識,學生拉布條抗議! 獨裁校方強行召開校務會議,違法會議毫無效力!

2024, April 10 - 17:45

文/高教工會

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在未經教育部同意,甚至是根本尚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擅自違反法令對媒體發出停辦消息,引起師生反彈。在高教工會大漢分部提除強烈質疑後,校方才亡羊補牢的舉辦說明會,試圖偽造已經過校內溝通程序的假象。

昨日(4/9)舉行的學生說明會,由校長林岳輝主持,但在會議開始時,即有學生自發拉起白布條,以「董事無情關學堂,漠視學生求學良」、「學權不保何所望,董事速滾出校門」四句話痛陳大漢董事會漠視學生權利,並訴求董事會應該立即解散,重組包含教職員生董事的公益董事會。

可惜的是,校長林岳輝似乎並未將學生的意見放在心上,僅僅表示「尊重」。並且直接跳過討論是否停辦,以及停辦是否有合理性的質疑,將最需要討論的部分硬生生地變成定局,強迫學生接受。雖然校長表示會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但是當學生提問是否可以原校畢業,林校長卻說「原校畢業只是一個策略,我無法保證」、「沒有任何規定保證你可以原校畢業」、「學生可以去打官司爭取」。關於三四年級學生能否順利畢業的擔憂,林校長表示「如果你學分不夠,或是被當掉,那是你的事」,此話等同直接剝奪學生本就應有的延修權利。

大漢董事會擬送教育部之停辦計畫書,直到說明會結束,都未曾有任何一位師生有機會閱讀,不知說明會的說辭依據為何?且在資訊隱匿的情況下,說明會淪為校方單方面的宣達。當學生提出質疑,校方在未經教育部核准,即擅自宣布停招,已違反私校法72條第2項第2款。但林岳輝校長則推諉稱他是3月11才接任校長,在這之前的事情與他無關。我們不禁要懷疑,這樣一位一上任就要停辦學校的校長,其聲稱「保障學生權利」的承諾有幾分可靠?

主任秘書邱天佑接著說,先是否認校方有提前向媒體透露停辦消息,表示「媒體要怎麼下標題,不在我的掌控之中」。但事實上,3月15日主任秘書邱天佑及林岳輝校長前往拜會更生日報社長,就主動說明停招、停辦的事項。 若這不是發布消息,什麼才是發布消息?主任秘書邱天佑的說法純屬混淆視聽,公然說謊。另外,邱天佑除了擔任行政職,也是企管系的助理教授,但其卻違背教師倫理,在正式課堂上對於參與工會的學生施壓、霸凌!若大漢的校方還有一點自覺,就應該將邱天佑停職並調查。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總召陳建宏教授指出,二月份校務會議通過恢復教職員全薪,廢除當初以永續經營為理念,教職員工的績效考核與薪資折扣掛勾的辦法,蠻橫校方公然違反行政無意履行決議。大漢黃憲裕董事,片面對媒體宣告停召停辦,枉顧奉獻一生心力於東部教育的教職員工權益。幾度失信於大漢全體教職員工生,在沒有出示停辦及安置計畫書的誠信前題之下,師生拒絕為其背書。

大漢日間部同學說,董事會尊重學生的受教權,沒有負起經營的責任,這個企業還在誇口負擔社會責任,就是說謊一派胡言。大漢進修部同學也表示,當初選擇大漢,就是因為可以半工半讀,不同意轉到其他學校,堅持原校畢業。三年級同學更表示,已做好人生規劃要攻讀研究所,甚至上學期結束時,還與已故陳均坤教授約定要再念研究所,如今一切出乎意料,學生無法接受。

學生也質疑,大漢在財務健全的情況下,真的有必要停辦嗎?若是要節省開支,為何還要耗費鉅資在台中開設分部?反而是校本部的設備及建物長期因學校聲稱經費不足而缺乏修繕。邱天佑主任秘書則是再次逃避問題,竟要學生自己去問當年時任總務長,全然不顧校長在說明會開頭表示會回答學生全部的問題。雖然邱天佑聲稱台中分部的建設並無動用到校本部的金費,但事實是現任董事長接手大漢時所承諾捐資的金額,還有一大筆款項始終沒有如約定的進入校本部,反而神鬼搬運轉而投資台中分部。這很明顯的就是在規避教育部所指示,台中分部不得動用到校本部資金的規定。而大漢董事會花費鉅資在台中的分部多年來皆未實際招生,淪為蚊子館。直到三年前又將校地轉租給一所新設立的實驗學校,而該校校長正是現任大漢的董事陳振貴! . 這豈不是妥妥的左手轉右手,利益輸送圖利自己人,而犧牲的卻是校本部的師生以及花蓮的教育資源!

而今日(4/10)大漢校方在召開校務會議,再次試圖闖關停辦計畫。但大漢自立會發起人黃宗萍副教授指出,直到會議前,董事會及校方都未釋出停辦及安置計畫書。顯見校方完全沒有向師生負責的態度,召開校務會議也是為了走流程。即便3月底的校務會議已經有超過半數的校務會代表拒絕出席表示抗議,並導致會議無法召開,但校方卻沒有因此檢討,依然我行我素的在今日再次召開校務會議。

對於校方如此顢頇的態度,大漢校內過半師生代表今次再次拒絕出席校務會議,是集體反對惡性停辦計劃闖關的具體表現。然而,主任秘書邱天佑卻擅自將應到人數扣除請假人數,強行宣布召開校務會議,並逕行「報告」停辦計畫!這種行為是明目張膽地踐踏校園民主以及師生權利,並且再次顯示大漢董事會為了惡性停辦學校,已經不擇手段,藐視程序正義。該次校務會議出席人數僅有13人,未達應到29人之半數,會議實屬無效,日後若教育部真接受此無效會議所作之非法「報告」將一併嚴厲究責!

校務會議作為大學的最高決策機構,本就應該遵循最高標準的程序規範,更何況是攸關學校興廢這種對教職員生有巨大影響的事情,這種違規召開的校務會議可以說是完全沒有效力。我們在此呼籲,教育部應該正視大漢校方的各種惡行,立即展開調查!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表示,除非大漢董事會自請辭職,或願收回停辦既定立場,採用民主開放的方式與教職員生及所有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學校未來,否則大漢教職員生將會接受廣大縣民所託,繼續抵制大漢董事會的惡性停辦到底,並要求解散違法傷害師生權益的無良董事會。

[1] https://www.ksnews.com.tw/w2024031533/

[2]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31128701478-431401

[3] 113年法登他字000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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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老舊環評當令箭,殭屍開發炒土地,寶盛財團滾出去

2024, April 10 - 17:39

(圖/基翬海岸是比西里岸(Pisirian)、芝田(Cirarokohay)、基翬(Kihau)等部落的傳統領域,是傳承文化與生態知識的重要空間。陳泰佑攝影)

文/聯合聲明團體: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台東分會

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簡稱寶盛案),於2009年取得環評許可,至今15年都沒有實質施作跡象,遭人質疑以假動工來規避《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簡稱環評法16-1條)的程序。而業者最近向環境部申請開發內容異動,刪減些微用地範圍後企圖取得許可,環境部於今(4月10日)審查該案的變更對照表。

此外,寶盛案的開發,將會破壞在地居民、文化以及生態系賴以存續的基翬海岸。該海岸不僅是部落的傳統領域,更是一級保育類—福爾摩沙偽絲珊瑚(Pseudosiderastrea formosa)的棲地。

因此,民間團體聯合發表以下聲明,呼籲環境部應先釐清環評程序是否完備,並要求開發單位補作珊瑚礁調查。同時,也呼籲寶盛案,及近年動作頻頻的滿地富遊樂區,兩個合計超過20公頃的陳年開發案的開發單位,不應再以庸俗而粗暴的開發模式,破壞部落近年來好不容易建立的經濟模式,讓當地的社會生態系統承受過量的開發,扼殺東海岸多元發展的可能性。

規避環現差,珊瑚沒調查

本案通過環評距今已有15年,期間僅有兩次因應水保要求整地,並無正式開工,早已逾越《環評法》第16-1條規範的3年時間。第16-1條規定,業者取得開發許可後超過3年未動工,應重新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境部審議,確認環境是否有變化、舊的因應對策是否仍有效。雖4/10審議的變更對照表,重點在於「是否允許變更」,但舊有問題不應被忽視,而現任的環評委員只能參考15年前的環境調查資料和因應對策,將無從依循與了解當今的環境和社會課題。

另外,基翬海岸最重要的環境課題即是珊瑚生態系統,但本案2009年通過的環評竟未進行珊瑚礁生態調查,如今變更對照表也未對該關鍵課題有所評估與因應。基翬海岸底質泥沙在近年極端氣候影響下,有逐年增加趨勢,而泥沙過度覆蓋將導致珊瑚大量死亡;此外,如果周邊大量遊樂區開發被放行,將如同墾丁萬里桐海域一樣,因為悠活度假村非法開發排放廢污水以及遊客干擾,使得珊瑚生態系毀壞,而失去珍貴的自然資源。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呼籲環境部在審議本案變更內容對照表前,有必要釐清相關程序是否完備,並要求開發單位補作珊瑚礁調查。

海岸法不審議,原基法未行使諮商同意

除了《環評法》之外,本案尚存有許多法令模糊地帶而未被妥善把關。寶盛案所在地為「三仙台風景特定區」屬於都市計畫法管轄之其中一類,在《海岸管理法》劃設重要景觀區時,卻把風景特定區的都市土地排除在外。因此,雖然寶盛案比鄰近旁邊的滿地富遊樂區開發案更靠近離海岸潮間帶更近,卻不似滿地富須需經過海岸審議會核定,讓海岸管理出現破口。

同時,寶盛案的開發區域全數位於當地各部落共同的傳統領域,其中預計作為濱海公園的土地(約5公頃)屬於公有土地,按照《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原民會應該要求開發者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的程序。但寶盛公司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跟部落好好溝通,有多次說明會不歡而散的紀錄,甚至不願承諾部落進行海下調查與承認部落的傳統領域與自然主權,而是透過現代法律攫取部落土地,用龐大資本與虛幻願景殖民世代生活在此的人、土地與環境。

殭屍開發炒土地,地方發展難受益

部落青年曾在會議上沈痛發言,「30年前,寶盛收購土地開發,那時部落青年都還未出生,為什麼我們這一代的未來要被上一代甚至上上一代不當決定所影響,這是明顯世代不正義!」。

東海岸有許多「殭屍」的開發案,莫不都是數十年前大開發思維下的產物,開發者在取得許可之後,便將計畫待價而沽,透過各種手段規避法規,維持開發許可,等待轉手。基翬海岸周邊除了寶盛案之外,尚有開價3.9億轉賣的旭塔觀光飯店,跟4.7億元法拍的滿地富遊樂區,以上個案都令人質疑,觀光可能並非這些業者真實本意(多數業者也沒有經營大型度假村、遊樂區、旅館的實績),而是透過轉賣土地與開發許可套利,讓部落賴以生存的土地成為財團獲利的途徑,但當地居民與環境卻無法因此有所獲益,而不知情的業者承接荒謬的開發計畫之後,也將面對懸而未決的地方衝突以及歷史共業。

發展觀光及在地產業的前提,是需要世代傳承的環境資源、空間場域,並依循傳統知識與科學方法保育珍貴的資源,而非透過財團將海洋文化與知識圈養在冰冷的水族館展示,我們再次呼籲,切莫讓庸俗而粗暴的開發模式破壞在地好不容易建立的經濟模式。

【閱讀秘書】

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該遊樂區的開發總面積12公頃,業者於1983年開始收購基翬海岸周邊的土地,在2009年取得環評許可,並分別在2011年與2019年零星整地後沈寂多年。由於該遊樂區會破壞在地居民、文化以及生態系賴以存續的基翬海岸,引起在地居民、族人及環保團體的反對質疑。(2019年記者會新聞稿:https://www.cet-taiwan.org/info/news/3393

基翬海岸:基翬海岸是比西里岸(Pisirian)、芝田(Cirarokohay)、基翬(Kihau)等部落的傳統領域,當地的潮間帶與近海是族人重要的採集地點,也是傳承文化與生態知識的重要空間,更是國際知名的衝浪勝地與一級保育類—福爾摩沙偽絲珊瑚(Pseudosiderastrea formosa)的棲地,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也引來了財團覬覦。

寶盛開發範圍、保護區位置及福爾摩沙偽絲珊瑚發現點位(陳昭倫博士提供、地球公民基金會製圖)

基翬海域是台灣特有種一級保育類「福爾摩沙偽絲珊瑚」的棲地(黃靖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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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老舊危險核電不延役 — 反對核電延役草率修法,安全應為優先考量

2024, April 10 - 17:32

文/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點擊加入連署)

國內三座老舊核電廠的運轉執照皆已屆期除役或即將屆期,並依法進入除役執行或準備階段。然而,本屆新任立委卻擬提出修法,要為已除役的核電開後門解套,使核電再次成為政治攻防的焦點。為此,我們表達強烈的憂心,立法院不應在尚未釐清台灣社會可承擔的風險與成本、以及社會共識前草率修法!

我們認為,核電能否延役的最大關鍵不是法律規範的申請年限,而是老舊核電機組是否會對民眾造成安全威脅?核廢料是否有辦法解決?以及,人民是否知道必須承擔延役的高風險與昂貴成本?

因此,民間組織決定共同發起連署,主張核電廠是否延役應該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而非由政治決定,必須先確保核安及核廢料的處置,才能討論延役與否。

為何反對危險老舊核電延役?老舊核電有以下風險:

風險一、現有核電廠設備已老化、有多次故障紀錄,可能導致核災事故。

風險二、核電廠址緊鄰活動斷層,若發生強震則易引發核災。

風險三、台灣人口密集,核災疏散困難,幾無應對能力。

風險四、核電廠燃料池已爆滿,高階核廢料無處可放。

風險五、無視環境責任,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至今難覓。

核電廠不是說延役就能立刻延役,首先三座核電廠各有不同的安全與核廢料儲存問題,若無法解決,現實上就不可能延役發電。其次,福島核災後,國際核安標準大幅提高,核電廠運轉的成本也不斷向上攀升。國內老舊核電廠若要延役,除了必須依法提出老化評估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外,還必須符合最新的國際安全標準,並投注資源改善老舊機組。其所需的時間與金錢成本,都需要更精準的估算與揭露,以利社會公評。

最後,核廢料未獲處理,核電就是不正義的能源,而延役將製造更多核廢料。台灣尚未找到合適的中期貯存與最終處置場所,亦缺乏高階核廢料處置的法源依據,低階核廢料雖有選址條例,但卡關無法執行,導致目前高階核廢料仍危險存放在反應爐與用過燃料池中,低階核廢料迄今仍未移出蘭嶼。核廢料是人民決定核電去留時最艱難的課題,不論朝野政黨,都應負起責任積極面對。

連署主張:

民間社會共同呼籲:朝野立委及行政機關,應跳脫意識型態的爭辯,政治口水戰無法決定核電是否安全。誠摯邀請關心核安問題的社會大眾,一起連署反對老舊核電延役、反對草率修法!

一、在老舊核電廠的核安疑慮未釐清前,在核廢料尚未有解決路徑前,老舊核電不應延役。

二、行政院、經濟部、核安會,依據國際最嚴格的標準,提出核電安全分析、地質風險評估等報告,向社會充分揭露延役的風險與成本,依循最嚴謹的核安把關程序,並提出核廢料處理對策,進行社會溝通。

三、立法院各黨派及委員放下意識形態,為人民把關核電延役的風險與成本,並啟動核廢處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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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危險老舊核電延役 427反核佔領十週年再上街頭

2024, April 10 - 17:26

文/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2014年4月27日,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為了終結核電,也為呼應林義雄先生的絕食行動,舉辦反核遊行,五萬人走上街頭,佔領台北車站前的忠孝西路,就地展開和平靜坐行動,訴求「終結核四,還權於民」。過程中,即使被暴警鎮壓、水柱強制驅離,眾人仍不撤退,經歷無比漫長的一夜,直到第二天清晨,才終於獲得當時的馬政府承諾核四停建。

今年是反核佔領忠孝西路行動的十週年,也是核四宣布停建的十週年,國內三座老舊核電廠的運轉執照皆已屆期除役或即將屆期,並依法進入除役執行或準備階段。豈料本屆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羅智強、邱鎮軍、蘇清泉於上任就提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意圖為老舊核電開後門解套,事隔十年,為了呼籲立法院不應草率修法,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宣告公民必須再上街頭,4月27日週六下午三點,將在立法院正門前舉辦集會活動,重現當年佔領道路的「公民不核作行動」,徵求300位公民行動者,當天一起到立院正門口,在中山南路上靜坐並模擬核災演習表達訴求,阻止不當修法!

台灣綠黨發言人王彥涵表示,台灣綠黨跟全球數百個綠黨已經堅定反核數十年了,社會必須清楚的知道核能發電是不符合永續原則,而且違反社會正義的不定時炸彈。過去幾年來不管是福島核災以及能登半島地震等天災,或是發生俄烏戰爭這樣的人禍,大家一個感到緊張的是核電廠會不會出事,是不是有核輻射外洩。從社會正義的角度來看,在台灣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找到核廢料終極的處置方法,因此導致對於原住民族,以及宜蘭、花蓮、台東、屏東甚至蘭嶼等東部地區居民的社會上、區域上及族群上的不正義。1970年代國民黨政府,當時它們偷偷欺騙達悟族人民把核廢料偷偷運到蘭嶼上,2002年政府第一次承諾要把低階核廢料遷出蘭嶼,到現在二十多年還沒有遷出去。所以我們想要詢問在核電廠選區的這些立委,請問他們要如何處理核廢料?請問他們蘭嶼的核廢料甚麼時候才要遷出?如果沒辦法回答這些問題,怎麼還敢來提案核電廠的延役。

台灣基進秘書長吳欣岱提醒,地緣政治的風險我們也不得不考慮到。烏俄戰爭仍在進行中,烏克蘭境內最大、也是歐洲最大的札波羅結核電廠就曾成為俄國攻擊的目標。而基進過去揭露的中國攻台計畫中,也有核二和核四的相關攻擊佔領內容。而回過頭來,台灣南電北送、區域不平衡和電網的脆弱才是多次停電的主因,而非去延役不穩定的核電廠。
最後,吳欣岱強調,能源議題在台灣一向被拿來作為政治攻防的內容,引用的資訊和論述常常充滿誤導。但核災是小島不能承受之重。台灣基進一向主張以非核、減煤、永續三大方向為首的能源政策,搭配國家戰略考量,是台灣唯一的出路。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說明,十多年前,我只是一個平凡媽媽。那時候會上街頭一起去反核電,是因為在現場有很多的公民團體,他們不斷不斷再說核電的危險。作為一個母親,其實要的非常簡單,就是希望我的小孩,還有小孩長大以後,他所在的環境能夠跟我一樣可以享有自由跟綠樹。但是這十多年來,我從場外一起參與反核電的人,再到2013年的反核大遊行在全台灣有25萬人上街,我們立刻被公民運動給震撼了。我相信一個運動不是少數幾個團體就能造成的,還要更多平凡的家庭一起站起來關心。

只是我們從來沒有想過環境運動跟反核運動是一場非常漫長的戰役,2013年我還是背著我的小孩一起走過那場遊行,現在我的小孩已經高中、大學,再過幾年我就要當阿嬤了,我還要繼續站在街頭,繼續抗爭讓核電不要再延役,希望台灣成為沒有核電的國家。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在我們這個世代就終結,希望我的孩子不用世代上街,為了核電辛苦的上街,我也希望現在立法院的三大政黨,可以一起拿出良心守護孩童,還有世代的環境正義,不要讓危險的老舊核電繼續延役。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指出:有些擁核者以此次花蓮地震,核電廠正常運作,主張核電廠「耐震」。然核一二廠均已在停機除役階段,此次地震,核一廠有3,500公升核廢水溢出用過燃料池,核二廠爐水淨化系統幫浦也一度跳脫 ;唯一運轉中的核三廠,此次地震位於震度相對較小的區域;回顧2006年12月26日晚間的恆春地震,核三廠2號機曾由運轉員手動急停。核一二廠緊鄰山腳活動斷層與大屯火山群、核三廠更有恆春活動斷層通過,意圖延役高風險區位的老舊核電廠,是對國民強加核子事故風險,希望主張延役的立委,早日收手;也希望重視核安的立委站出來反對延役。

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祕書長楊順美強調,「延役」不是紙上作業提出申請,寫寫書面「核安老化管理方案」、「安全分析報告」就可以,核能電廠延役需要時間檢查所有管線設備,更新或升級,除了三廠都有長斷層經過附近,核一廠與核二廠用過燃料棒已塞滿冷卻池,停機的反應爐心內用過燃料棒無法退出,根本沒有絲毫延役空間。核三廠的反應爐和蒸氣產生器都在圍阻體內,如果延役想要享有優良的熱交換效率與運轉安全,就必須更換蒸氣產生器。

只有切開圍阻體才能取出並更換蒸氣產生器,更換後再復原圍阻體。核電設施如蒸氣產生器並沒有現貨,客製化設備至少需要四五年時間製作,更換還必須有能切開再回封圍阻體的工程技術團隊。實際延役作業,五年遠遠不夠。核電延役必須處理的機組老化檢查、設備更新的專業問題,不能因政治立場輕鬆帶過。

沒有辦法處理無處可退、無處可放的用過核燃料棒,沒有辦法避開活動斷層,是台灣核電廠無法延役的現實。所以不要用政治凌駕專業、不顧核電廠的窘困現實,而讓全民承擔因老舊核電廠延役產生的核災風險。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目前「老舊危險核電不延役」的連署已有96個團體共同參與連署,並已寄連署書邀請各政黨的立委加入,勿忘日本曾因大地震與海嘯,導致福島核災的歷史教訓,立委應以人民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在尚未釐清臺灣社會可承擔的風險與成本,也未得社會共識前,立法院絕對不應草率修法,擅改核安專業審查機制與審查年限,讓危險老舊核電延役,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將在4月27日之前公布立委連署名單。

「老舊危險核電不延役」連署主張:

一、在老舊核電廠的核安疑慮未釐清前,在核廢料尚未有解決路徑前,老舊核電不應延役。

二、行政院、經濟部、核安會,依據國際最嚴格的標準,提出核電安全分析、地質風險評估等報告,向社會充分揭露延役的風險與成本,依循最嚴謹的核安把關程序,並提出核廢料處理對策,進行社會溝通。

三、立法院各黨派及委員放下意識形態,為人民把關核電延役的風險與成本,並啟動核廢處置立法。

記者會出席團體代表:台灣綠黨發言人王彥涵、台灣基進秘書長吳欣岱、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祕書長楊順美、野薑花公民協會理事黃坤松、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青年綠人協會

【427反核電延役 佔領行動】時間地點公佈

時間:2024/04/27(六)15:00~17:00   地點:立法院正門前(中山南路一號)

為了反對核電延役,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已在今年三月份舉辦三次記者會反對,並展開連署,但至今提案立委仍未放棄此案。因此,我們將在4月27日再上街頭,在立法院前集結抗議,展開「佔領道路行動」。號召反核的你一起加入我們,阻止不當修法!

–想要加入我們,一起反對核電延役嗎?
成為不核作公民行動者:https://reurl.cc/mrEYNA
成為當日行動的志工:https://reurl.cc/54YRE6 

主辦單位: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2013年309全國廢核大遊行,北中南東共有超過22萬人上街要求終結核四、核電歸零。遊行結束後,數百個民間團體為串起台灣自主的公民社會力量,共同組成了「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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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校園暴力增多、家長參與不足:全教總倡議親職教育假,鼓勵企業試行

2024, April 10 - 17:24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根據教育部最新數據,2023年校園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共計2萬7511件,較前一年成長6成,其中國小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增加94%,國中則增加了58%,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提出親師合作是維護校安的重要途徑,並建議政府修法強制家長參加親職教育講習,同時支持有給薪的親職假。

為了保障家長的教育參與權利,《教育基本法》明定家長有責任輔導子女,並享有依法選擇受教育方式的權利(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國民教育法》也規定,家長應參與家長會,維護學生的學習權益。全教總表示,今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政府正視家庭教育與家長管教責任,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學校難以管教的學生,課予家長管教義務,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罰方式強制家長須參與親職教育講習或課予罰鍰。短短幾天就已獲得3700多人附議,可見社會共識非常高,且建議朝野立委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增訂「親職教育假」,保障受僱者參與子女學校事務的基本權益。

根據全教總提出的「親職教育假」修法草案,明訂受僱者出席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及幼兒園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等,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以一日為限;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且薪資照給。

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一學期一次的學校日作為學校年度重要活動,鼓勵全體家長參與,但即使學校體諒家長工作,將其辦在假日、晚上,仍有家長無法參與。現實中許多因素造成家長無法參加學校日,例如工作時間壓力的衝突無法參加,家庭結構上,例如單親家庭或獨自撫養孩子的家庭可能更難以參加學校活動,將年幼的孩子帶到學校也有托育及影響開會的窘境。隔代教養、新住民家庭,通常參與上較為被動、僅能接受訊息,較無法與老師正面討論對孩子的期待等。還有家長個人因素及教育背景,可能對學校活動感到不自在或不重視,或者平時在學校況狀比較多的孩子,家長可能因與學校教養觀念不同,平時雙方溝通較無效能也就不願意參加學校日活動了。這些困難影響了親師合作以及孩子教育參與權的實現。也會影響學生自信心、甚至是管教及校安問題,校園衝突可能影響任何一個親師生,沒有人是局外人,建構「親師協力」模式,共同改善學生偏差行為,也才能有效減少校安事件。

除了法制面的立法保障外,全教總及許多企業也實施十餘年,給予每年一天,上下學期各半天親職教育假,保障勞工能「帶職帶薪」參與孩子的成長過程,畢竟員工的幸福感直接影響職場情緒及工作效率。政府也應主動照顧國民在拚經濟之餘也能顧孩子,不用被迫在麵包與教養之間做選擇。全教總主張落實家長管教義務,絕非製造親師對立,而是希望家長有能力成爲神隊友,一起守護校園安全,並感謝相關公會、企業界雇主、朝野委員的支持,也期待政府及更多的企業主一同善盡社會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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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410教改大遊行30週年,全教總提建言

2024, April 9 - 15:49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994年的「410教改大遊行」今年屆滿三十年,當年提出的四大訴求:「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推動教育現代化」及「制定教育基本法」,深刻影響三十年來教育發展。有鑒於此,全教總將檢視當年訴求與目前教育環境,評析當年的目標與理想是否落實。

有關「落實小班小校」,當年提出的願景是達到每班少於30人,然而30年後的今天,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公校每班仍高達35人,私校更是在45人之譜,除了少子女化所形成的學校班級被迫減少外,全然不見政府從精緻化教學的角度來推動,要落實108課綱的理想,這樣的班級人數全然不符效益與期待。

至於在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部分,更是長年處於師生比過高的狀況,以特殊教育而言,在民國98年版特教法附帶決議便提出的師生比1:8,直到去年特教法大修時再次跳票,而幼兒教育則更是直到去年才勉強降低到1:12,政府如此牛步化的作為,著實令人失望。

而在「廣設高中大學」的訴求方面,當年訴求的願景是讓孩子能為了想學而學,擺脫為了升學而學的升學壓力,朝向教育公共化的理想邁進。然而檢視三十年後的今天,儘管高中大學的數量都大幅度增加,看似不愁沒學校可念,但升學壓力卻並未真正減少。

此外,高中數量大幅增加,卻未能兼顧普高與技職的均衡發展,後續造成技職體系弱化的困境;而在高教階段,則是為求數量上的速效提升,大量開放私校設置與升格,又背離出生率大幅降低的趨勢,埋下日後高教退場的隱患。

技職教育體系在過往改革過程中,技專校院數增加,進用師資與辦學方向,向一般大學傾斜,重研究輕實務,致使技職教育學術化;技術型高中(高職)在升學導向趨勢下重升學輕實務,辦學方向著眼於技專校院招生技術與升學績效,使現行群科歸屬難脫以統一入學測驗考科為框架之組合;此外,技專校院與技高課程系統性與銜接性不足,不利人才培育之目的,技職教育原有的特色與優勢相對流失,2012監察院亦曾糾正行政院,因政策不當導致技職學術化。雖然教育部從2013年開始以第2期技職再造計畫,挹注資源強調實務增能,但在少子女化衝擊及重普教輕技職的社會取向下,整體技職教育的競爭力弱化仍持續中。

最後,在「推動教育現代化」的訴求上,當年訴求為師資多元化、特殊族群主體性教育、充實幼兒教育、重視個體發展等。政府雖推動師資培育多元化,但未能在培育制度與資源上提供充足支持,在師資員額管控、儲備師資數量、教師待遇等問題也未能有長遠考量,從而造成教育現場師資人力不均的問題。在特殊教育、幼兒教育方面,相關政策也流於衝量,一味追求統計數字上的服務量、普及率,卻未能務實面對服務品質才是教學的核心。

全教總呼籲新政府與新國會能務實面對教育問題,正視技職弱化、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以務實的態度與作法,深化教育公共化,以改善教育環境、提升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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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終止獵具對動物傷害 野保法修法勿玩半套

2024, April 9 - 15:48

文/動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針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於後天(4月11日)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法中「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等」,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台灣動物共生聯盟、台灣愛狗人協會、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台灣浪愛不流浪關懷動物協會、台灣樹人會、中華動物福祉國際交流協會、台灣動物方舟協會、新北市流浪貓狗再生保護協會、台灣劉剛武動物愛護促進會、台灣牛關懷協會、浪愛不流浪關懷動物協會、屏東縣生命奇蹟護生協會、橋烽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關懷生命協會、台中市希望愛生命關懷協會、台灣鳥類救援協會、台灣愛鼠協會…等19個動保團體(9日)發表聲明呼籲,朝野修法勿玩半套,傷害野生動物不只獸鋏,也應包含更具殺傷力俗稱山豬吊的金屬套索陷阱等獵具。

動保團體新聞稿指出,2月15日出行政院版本第十九條並未禁用山豬吊,而部分委員版本除禁用之外,並沒有禁售、製造,也未包含電商販售平台,另現況相關罰責還是只限於罰保育動物,動保團體呼籲應涵蓋一般野生動物。不然修法後又開一個大漏洞,動物的生存權還是受到極大威脅。

動保團體推估僅剩約500隻珍貴的保育動物台灣黑熊為例,據統計近四年來共16隻遇難、其中5隻死亡,光去年數量更攀升高達9隻!監察院也因此主動啟動調查。

而自109年10月林業署消極的推行交換精準改良獵具,主要在仿造日本縮小踏板直徑預防黑熊誤踩,但其他線徑、壓力調整、限位器等改良機構實際上也無法證實能防止誤捕其他野生動物!且獵具再怎麼改良,如果沒有可落實執行管理的控管機制,勢必如同過去一樣造成動物傷亡慘況完全失控。

動保團體表示,禁止使用捕獸鋏及金屬套索陷阱山豬吊等非人道、無差別捕捉陷阱器具已是全民共識,但應全面禁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才能杜絕利用漏洞傷害野生動物之不法行為。而販售禁止之陷阱管道應包含廣告、網際網路等電商平台。

依本法例外使用捕捉野生動物方式,不管農損或原民祭儀等,皆不得利用捕獲之野生動物進行宰殺、加工、販售及其他營利行為,以杜絕利用漏洞造成野生動物傷害之不法行為,並行商業營利之實。

動保團體表示:第五十二條罰則應包含保育類及一般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為全民共有之資源,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而得沒入之範圍,除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包含一般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依依野保法第三十六條制定之「營利性野生動 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 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其適用範圍包含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

另違規行為人使用之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機具,亦應納入沒入範疇,以避免違規行為人心存僥倖。

這次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除了院版之外,並同時審查鄭天財委員、賴瑞隆委員、黃捷委員、伍麗華委員、郭昱晴委員、呂玉玲委員,以及張雅琳委員提案。動保團體長期關注補獸鋏及金屬套索陷阱山豬吊等非人道、無差別捕捉陷阱器具對動物造成傷害,高度關注此一修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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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菜與眷村的記憶》持續把思念揉進 — 顏奶奶的珍珠丸子

2024, April 9 - 14:58

文/林家豪(承辦:基隆市中山區和平社區發展協會)

菜與眷村記憶-引言
位於基隆西岸的高遠新村,匯集了臺灣早年在碼頭做港務、或買賣討生活的眷屬。
這些媽媽們在人生的歷練下磨出一番好手藝,無論揉餅、捏丸、燒菜,每個人都各擁自己的拿手菜,同時也雜揉了台灣各式族群的口味。
本系列投書將細究每一道手路菜的製法,從灶爐裡的炊煙中一窺媽媽們的人生故事。

【顏奶奶】
本名顏月娥,民國29年次出生於瑞芳,19歲嫁給在港務局工作的先生。為賺外快養家,也曾養雞、賣過北京犬,也多年潛心於花藝,是名符其實的協槓專家。


「我的料理都是我老公教的。」顏奶奶說到這句話時,眼角笑起來瞇成了一條線,像是思念一個人會露出的神情,嘴裡滔滔地講著自己和先生曾經的故事,像是要把屋裡牆上的照片重新拂去蒙灰,一一梳理,為旁人,其實也為自己,整理成可以繼續被人記憶的模樣。

十七歲,隨著媽媽在14號碼頭當公家機關的使仔(臺語,為人洗衣泡茶的雜工。)機緣認識了也在碼頭當管理員的先生。「我先生很可憐,從小就是個孤兒⋯⋯他是中國湖北圻縣縣長的兒子,但九歲時遭逢土匪闖家打劫,全家人都不幸遇難,只有他靜聲閉氣躲在暗處,才得以倖存下來。」人生的輾轉與顛沛,讓顏奶奶的先生機緣來到臺灣安身,而過早的獨立,也讓他學會如何餵飽自己料理生活。

「珍珠丸子也是從他身上學來的。」廚房裡晾著前一天晚上就事先泡過水,米芯已然浸飽的糯米,顏奶奶強調,選用長糯米來做丸子是她的偏好,與圓糯米相比,長米蒸熟後較為硬挺,可以依然吃得到米的Q度,黏度也較低,容易塑型。肉餡選用豬胛心,請攤販至少先絞兩次,減少顆粒感,再來像打魚漿一樣,倒入點蛋汁和蔥薑水,順著同個方向打出筋,最後些許鹽、胡椒粉調味,就可以拿去滾上糯米粒。

顏奶奶手巧也心細,丸子弄得各個乾乾淨淨,白粉粉地像是兔子的尾巴,舖在蒸籠上可愛極了。水滾後入鍋蒸15至20分鐘,直到肉餡熟透、米粒晶瑩即可出鍋。剛蒸熟的丸子散發著大米的香氣誘人食慾,一口剛好一顆,肉餡咬來扎實飽滿,搭上外圈的米粒在嘴中有著Q彈嚼勁,食譜也無過份調味,吃來質樸素雅,相當耐吃。當天吃不完的可以放冰箱冷凍,等想吃的時候再拿來解凍復熱著吃很方便,過年時,她說她孫子可以一次吃個十顆八顆,有人愛吃,有人想吃,那是給料理者心底莫大的鼓勵,也是願意一做再做的原因。

她也笑自己龜毛,前些年還會做基隆的特色小吃「蛋腸」。從備豬腸開始,剪去肥油、拿麵粉和蔥薑來回搓洗,洗得潔亮無腥才算完工。灌進配好的蛋液,不能注滿,得要留點空間才不會在加熱後爆餡。蛋腸切一段一段地拿去煮大鍋菜、煮火鍋都好,黃滾滾像漢堡似的多麼討喜。「但現在我少煮了,兒子說我年紀大,別這麼辛苦。」但要好吃就得不怕繁瑣,寧可不做,也不願隨意應付,這是顏奶奶對食物的堅持。

她笑著問人有沒有吃到今天里長煮的茶葉蛋,「好不好吃?我家有兩個冰箱一個是專門冰中藥材的,滷湯的配方是我自己抓的(多放20顆酸梅是撇步。)還有煮好的蛋要先敲出裂痕並讓它跑冷水,留半個到一個小時讓水透浸蛋黃裡,等完全冷透再放到滷汁裡滾。」還有鮮奶杏仁豆腐、酸梅湯、米茶、豆漿⋯⋯她喜孜孜繁數曾經做過的食物,說哪家的小孩愛吃,講得眼角又瞇成一條線,記憶裡的眷村彷彿在發著光。

顏奶奶頂著一頭蓬鬆的捲髮,為了採訪還特意穿上一身紅黑秀麗的旗袍,揮著扇子,年逾八十的她依然能優雅地坐在椅上,姿態裡帶著和藹的氣質。電視牆上、壁櫃上,她的家裡貼滿了各式過去的照片,有曾經代表插花協會去美國紐約參訪的獨照、也有她和先生小孩的家族照⋯⋯數量多到不可思議地彷彿深怕有一天自己都會遺忘。回到廚房裡,她做著記憶裡先生曾教會她的料理,持續地做,持續地將思念揉進丸子裡。

【食譜】

珍珠丸子
長糯米 半杯
豬絞肉 300公克
蔥薑水 40m毫升
醬油 1大匙
鹽 1/4茶匙
香油 1/2大匙
全蛋 1/4顆
太白粉 1/2大匙

作法=
1. 圓糯米提前洗淨,泡水一個晚上後瀝乾備用。
2. 豬絞肉用菜刀再稍微剁細一些,加入蔥薑水,此步驟稱作打水,可以讓肉質更滑順,口感更好。
3.加入所有調味料,放在攪拌鋼攪拌均勻後,冷藏30分鐘讓食材入味、容易定型。
4.用手拿取肉餡在盆中摔打,增加黏性後,沾上泡過的白米粒,先墊上蒸籠布,放到蒸鍋中20-25分鐘即可出鍋!

更多好菜:




顏奶奶頂著一頭蓬鬆的捲髮,為了採訪還特意穿上一身紅黑秀麗的旗袍,揮著扇子,年逾八十的她依然能優雅地坐在椅上,姿態裡帶著和藹的氣質。(圖片提供:基隆市中山區和平社區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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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菜與眷村的記憶》質樸地宛如時代的食譜 — 阿許姨的瓜仔肉碼頭飯

2024, April 9 - 14:57

文/林家豪(承辦:基隆市中山區和平社區發展協會)

菜與眷村記憶-引言
位於基隆西岸的高遠新村,匯集了臺灣早年在碼頭做港務、或買賣討生活的眷屬。
這些媽媽們在人生的歷練下磨出一番好手藝,無論揉餅、捏丸、燒菜,每個人都各擁自己的拿手菜,同時也雜揉了台灣各式族群的口味。
本系列投書將細究每一道手路菜的製法,從灶爐裡的炊煙中一窺媽媽們的人生故事。

【阿許姨】
本名林吳福妹。現年已八十餘歲。十三歲時從苗栗搬遷至基隆討生活,一住就是八十年。中間做過剉冰,亦隨夫家做起碼頭自助餐的生意、後期也曾在家中製作織品代工賺取生活費。如今在社區擔任志工、參加誦經團,在看得到海的屋子裡靜靜過活。


「現在已經找不到以前的那種瓜仔了——」廚房裡,阿許姨拿起盤裡買來代打的葫蘆醃瓜,慢慢一刀一丁地切成她記憶裡的形狀,儘管八十餘歲,刀起刀落裡依然帶有手勁,連一旁豐腴的五花肉也能俐落地切成片片。看阿許姨切完就逕直地向爐台走去,才發現碼頭飯的備料其實比想像中簡單,不需辛香料,也無青蔬,唯有肉瓜兩樣足矣。就連品項也沒什麼選擇,豬肉不是炒瓜仔就是搭筍子,二種口味輪替,阿許姨笑說是呷粗飽的,一桶飯、一桶肉,頂多再配上一鍋冬瓜湯,春夏秋冬,餵養咕喱(碼頭工人的稱呼)三餐溫飽,繼續上工。

看阿許姨先將五花肉入鍋煎出油香,再下瓜仔讓豬油包覆炒出光澤,此時從鍋中蒸騰出的熱氣浮著醃漬物的鹹香。淋上一圈米酒嗆香後,阿許姨在倒入醬油前動作卻顯得有些遲疑。畢竟瓜仔不一樣了,隨著年紀口味也吃得淡了了,沒有工人的碼頭飯,像是失去校準的料理,滋味的寡淡難抓。

待醬色沒進汁裡,在滾沸中等待豬肉吃進瓜仔的甘鹹,不需等到肉身熬到軟爛即可出鍋,此時碗裡還留有大量的汁水反而是這份食譜的特色。「那個肉汁最下飯了,咕喱們澆湯可以一連吃上好幾碗飯,好幾大袋、幾百斤的米一下就吃完了。」在物資不充裕的年代,不僅控制了成本,也能餵飽眾人,是阿許姨那一輩的人做菜時的智慧與體貼。

剛炒好的瓜仔肉,因為並未經過久煮,肉質還留有點韌性,咬下去可以吃到很紮實的肉味,配上一旁脆口的醃瓜,交替著口感與味覺較為爽口。用湯匙舀出碗裡的肉汁,其顏色帶濁,看得出是肉脂、醬油與水相乳化後的狀態,舀口飯,讓白米浸在熱燙肉汁裡一會吸附湯汁,略帶重鹹口的醬油調味,的確很下飯。阿許姨的瓜仔肉調味簡單,甚至沒有太多裝飾性的味道,卻能數十年如一日地餵養那個年代,在基隆港邊奮鬥的人們,質樸地宛如那段歲月,成為時代的食譜。

13歲時離開苗栗老家,一路乘著火車來到基隆與母親一同討生活阿許姨,起初是在基隆西岸碼頭賣剉冰,頗受碼頭工人與駐紮士兵的喜愛,沿著碼頭岸,還有好幾家酒吧在夜間提供給美軍放鬆休憩的空間。「那時做孩子的時候真好玩,從煮飯的地方溜過去旁邊的酒吧前,對著路過的美國船員說『Hello Hello 』,他們就也會識趣地拿口香糖、糖果給我們小孩子吃。」在碼頭邊度過青春歲月的阿許姨,機緣輾轉,也認識了在碼頭做自助餐生意的(未來)夫家,成婚後,也自然地協助賣起自助餐(碼頭飯)。

碼頭工人是輪班制,幾乎是日夜三餐外加消夜都有飯點的需求。有時要隨著夫家凌晨一大早起床備餐。而碼頭飯是預訂制的,每日會由船員那邊派人來報飯,告知店家今天有幾個人要吃,要吃幾餐,再由店家去自主張羅。早餐會是簡單的白粥配肉脯;午晚正餐菜色就會是肉炒瓜或肉炒筍,有時還會有芹菜炒鯊魚或魟魚。等到飯點時,會再有船員過來拎著一桶桶的飯菜回到自己的崗位去吃,吃完再提著空桶回來。阿許姨隨著夫家做自助餐,用料理見證了基隆碼頭的繁榮與風光,卻也同時隨著海港產業的沒落,在她人生三十幾歲的階段告別了碼頭飯。

年輕時期住在16號碼頭前房子的阿許姨,直到政府蓋路拆遷才移至高遠新村旁的國宅定居。從她的陽台窗外望去,便是整片的基隆港。阿許姨笑說這幾天到附近的廟裡幫忙做飯,走著站著身體都酸了,她坐在可以抬起腳的沙發上,小小的身子整個陷進去沙發裡看起來舒服極了,她從旁撈出她還在織的毛線團,笑著說這是她持續以來的興趣,此時遠方碼頭起重機器的聲響,傳進了安靜的室內,這是她人生大半輩子再也熟悉不過的聲音,大海、船員、無數頓的碼頭飯——或許還有那已想不起名字的瓜仔,如今想來都是安心。

【食譜】

瓜仔肉
醃瓜 – 2條
豬肉 – 350g
醬油 – 3大匙
砂糖 – 1大匙
米酒 – 1大匙

步驟=
1.鍋內入油,將豬肉煎炒至表面金黃,下入醃瓜,一樣讓熱油透進瓜內,去除澀味。
2. 加入醬油米酒砂糖,翻拌均勻上色後加入清水沒過表面。
3. 蓋鍋蓋小火煮10-15分鐘,讓鹹味有進入到肉中即可出鍋。

更多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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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菜與眷村的記憶》將家常菜烹得講究 — 美君姐的熏魚

2024, April 9 - 14:57

文/林家豪(承辦:基隆市中山區和平社區發展協會)

菜與眷村記憶-引言
位於基隆西岸的高遠新村,匯集了臺灣早年在碼頭做港務、或買賣討生活的眷屬。
這些媽媽們在人生的歷練下磨出一番好手藝,無論揉餅、捏丸、燒菜,每個人都各擁自己的拿手菜,同時也雜揉了台灣各式族群的口味。
本系列投書將細究每一道手路菜的製法,從灶爐裡的炊煙中一窺媽媽們的人生故事。

【盧美君】
民國38年於中國海南島出生。年輕時報考基隆港務局的話務員,一做就是四十餘年。擁有一身好手藝,也曾被親友推崇鼓勵去美國開餐廳,家傳的滷牛腱、自學的川味豆瓣魚,都是拿手菜。


三條銀白亮閃的鯧魚擺在桌板上,美君姐手裡拽著餐巾紙,伸進魚口將魚身最為羶臭的血塊與黏液一一拿除。再用指腹沾上高度白酒抹在魚身內外,仔仔細細地讓腥味被酒精給揮散。「我這是上海式的作法,食譜是我和鄰居學來的,有一次在他家吃到驚為天人,怎麼魚能這麼酥香美味。」美君姐以磁碗底磨刀,得要鋒利才切得平整,她說這魚得用刀切出最大斜面才好,便以斜四十五度角從魚頭處依序片到魚尾。

熏魚起源於中國江南一帶,雖名為熏(以煙燒烤食物取其香氣。)卻是油炸而成。因著重冷吃,味道講求乾淨,熏魚不適合使用油脂豐厚的魚種,鯧魚、鮸魚、鯰魚皆合適。熱起油鍋,美君姐先拿木筷伸進測溫,等到筷旁起了小油泡就將方才片好的鯧魚片放下。表皮不需抹粉,直接素炸,也不能求快,家庭火力唯忌同時大量下鍋,以免油溫降低過快。用高溫把水氣逼出,魚得要炸得透、骨肉炸得焦酥,用瀝網撈起時可以聽到魚塊乾酥脆爽的聲音正是最佳時機。

魚塊得趁熱沒入到醋汁裡,讓表面因遇熱而張出間隙的孔洞迅速吸附醬料。美君姐的醋汁調得簡單,唯醬油、糖、白醋三項,滋味不過鹹,也不酸嗆,反而些許的甜口讓熏魚冷吃時顯得更迷人,像是吃不膩的小零食。泡醋汁時只須注意是否魚塊各處是否都有浸到,三十秒就可以馬上撈起,放到盤上放涼等待享用。

「我四十歲那幾年曾經跟傅培梅學過作菜。一開始是因為先生的妹妹從美國回來,連連稱讚我的手藝,鼓勵我到美國開餐廳做廚師,當時內心當然還是有起些漣漪,我才想到要再去廚藝教室多學幾個菜。珍珠丸子、蔥燒鯽魚、魚香茄子……我還有一道拿手菜是川味豆瓣魚,第一次在外面餐廳吃到就試著回來自己做做看,魚肉先煎後蒸,再另起鍋以熱油炒香豆瓣醬,最後淋到魚上,就變成最好吃的豆瓣魚了。」

民國59年美君姐到基隆港務局以擔任話務人員(接線生)受訓,笑說那時得要記好多電話號碼,得要以雙手並用來應付眾多來電。話務的工作一路做了40多年,如今早已每人人手一支行動電話,曾經五六人的總機團隊,都在時代的進程裡轉調職,最後也只剩美君姐一人繼續做到退休。

或許是工作的經歷,美君姐很能說菜,每一道菜的步驟、技巧與吃法她都熟稔再三能夠滔滔地說出她的理解;同時她也自信,那是長年來從旁人的讚賞中所累積起的底蘊,看她做菜宛如真的在看傅培梅做菜一般,能把大菜烹得家常,在家常裡卻也有細究。

放冷後的熏魚醬汁吃得更進去了。比起剛炸好時的狀態,魚肉冷過顯得更加緊實,肉絲裡更帶著醋甜香,而邊緣酥化的部分更是在嘴中一嚼就化掉,留下濃郁的韻味。因為是淺漬,所以不重口反而耐吃,配上酒類更是在正餐前極佳的開胃小點。美君姐笑說大家有口福,今天用鯧魚下了重本,恰好進來廚房的媽媽們人手一片,連聲稱讚,還呼朋引伴叫還沒吃到的人快來吃吃看。

最後因為要拍照,美君姐拿著一整盤熏魚在鏡頭前,她人站的直挺,眼神熠熠:「我是盧美君,這是我做的熏魚,真的又香又好吃!」她的聲音裡帶著對自己食物的自信,和著熏魚的香,被記在每個吃過她料理的人心裡。

【食譜】

熏魚
食材
白鯧 -1隻
醬油 -5湯匙
糖 -2湯匙
白醋-2湯匙

步驟
1.魚肉洗淨,去除內臟血塊等腥臭部位後,全身抹上米酒或高度白酒去腥,並以斜刀切片備用。
2.將醬油糖白醋放進盆中混和。
3.起油鍋,等到油溫約180度左右,將魚片一片一片依序下鍋,等到魚肉金黃酥脆後撈起,迅速浸到醋汁中翻拌吸收約三十秒。
4.將魚片放涼後即可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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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菜與眷村的記憶》甘苦的命裡能夠自己掌握的事情 — 阿好姨的高麗菜飯

2024, April 9 - 14:55

文/林家豪(承辦:基隆市中山區和平社區發展協會)

菜與眷村記憶-引言
位於基隆西岸的高遠新村,匯集了臺灣早年在碼頭做港務、或買賣討生活的眷屬。
這些媽媽們在人生的歷練下磨出一番好手藝,無論揉餅、捏丸、燒菜,每個人都各擁自己的拿手菜,同時也雜揉了台灣各式族群的口味。
本系列投書將細究每一道手路菜的製法,從灶爐裡的炊煙中一窺媽媽們的人生故事。

【阿好姨】
本名陳來好,30年次,宜蘭礁溪人。曾做過叫賣、麵攤等工作。退休後搬來高遠新村,每日清晨會依照一套規律的運動模式,來讓身體保持健康,連年輕人都自嘆不如。


呼拉圈左右各搖兩三百下,接續著仰臥起坐、頂牆撞背、抬腳拉筋,凌晨三點頂著月光,沿路撿著空罐下山,一路走到基隆車站搭火車到八堵為兒女煮飯菜,再回到高遠新村,這是阿好姨的日常,身形瘦小已逾八十餘歲的她,卻能精神奕奕地在廚房裡穿梭,像一陣風般在爐灶間迅速完成一道道料理。

將脆甜雪白的高麗菜排整切小片,得保留適度的大小才能在蒸煮後吃得到口感;紅蘿蔔、乾香菇切絲,再備芹菜珠、紅蔥頭還有蝦皮來添香;豬肉絲先抓醬油放一旁入鹹味;最後將提前兩小時浸泡好的蓬萊米瀝乾,充分吸飽水的米芯看起來白白糯糯的,是阿好姨講究細節下的理想狀態。

「高麗菜飯,會煮的人就會覺得很簡單,但沒有掌握到訣竅的,炒起來一定就是欠一味,沒那麼好吃。」阿好姨將一筐高麗菜絲倒進用豬油熱起的鍋子,涮—涮—水氣遇油熱發出爆炒的聲響,聽來清脆,再來將方才備好的小料一一下鍋拌炒,頓時廚房滿是鮮香、肉香、還有蔬菜清香,最後再把泡好的蓬萊米擱進,翻拌均勻後,看阿好姨俐落地彷彿是早已操練過無數次的架式,一匙一匙地把一旁隨著沸滾的豬大骨高湯倒進大鍋,還用筷子在米堆間轉出一個個小空洞,好讓待會米飯悶蒸時的水氣能夠從底部透出避免濕底。

「啊—還要擱冰糖。」阿好姨從旁拿出一罐冰糖出來,趁著蓋上鍋蓋,用指尖挾了幾顆撒了進去,說是她做菜飯的撇步,吃起來會更鮮甜。追問她放冰糖的訣竅從何學來,她只淡淡地說是年輕時學做油湯(臺語,賣麵。)時從其他師傅身上學來的。「那時候太苦了,為了還債,幾乎全年無休賣到除夕當晚,唉,我們不要聊這個。」短短一句話戛然而止,阿好姨的目光靜靜地看著蒸氣,低低的聲音像是被抽油煙機給吸走一般消失得無影無蹤。

出身宜蘭礁溪的阿好姨,從18歲就外出來台北工作。曾在大龍峒煮飯,也到過軍營福利社賣冰賣小吃,20歲婚後,又開始在臺北車站等地挑扁擔賣水果,但挑重的工作實在太辛苦,漸漸積累成了肝病,但為了生計、為了還債,還是得繼續在外拚搏,轉而到艋舺搭起麵攤,賣起油水。賣麵的日子一去就是二十幾年,等到四十幾歲終於存夠了錢,還完了先生欠下的債,便收手不再做油水生意。

蓋鍋轉最小火炊二十分鐘,等到溢出的水氣不再蒸騰便可開蓋,待霧氣散去,可以看到吸飽湯水的米粒與菜葉泛著鮮亮的油光,用鍋鏟將菜飯翻動,再撒入芹菜珠,一瞬間奔放的清香帶出了新鮮的氣息。菜飯吃來軟糯分明,又連同帶著高麗菜的脆,肉絲的甜,以及香菇蝦米與高湯帶來的甘,但重點是味道乾淨不混濁——阿好姨掌握著每一步驟,每個環節都有自己對食物細節的講究,那是多年來在爐火前耕耘下對料理的見地,也是一生的坎坷裡最有把握的事情。

卸下了圍裙,阿好姨在客廳裡像個停不下的孩子,從包包裡秀出年輕時的相片,泛黃裡的阿好姨也曾穿過高衩,辣得充滿魅力。翻到下一張,是夫妻兩人慶生時的合照,阿好姨的老公斜著身看著她臉上有笑:「他其實從來不吃蛋糕的,有一年我幫他買蛋糕要慶生,那時他很開心一直看著我,(我其實心裡都知道的)這是我們最後一年過生日了。」

「——都過去了,女兒很孝順,跟晚輩相處也好,沒有多有錢,但需要用錢也有得用就夠了,在這裡自由自在,現在的我可以好好休息就夠了。」一說完,阿好姨便踏著不像八十來歲輕盈的步伐,像一陣自由的風往屋外散步去了。

【食譜】

高麗菜飯(4人份):

白米 – 2杯
豬肉絲 – 120克
豬高湯 – 2杯
高麗菜 – 1/4顆
紅蘿蔔 – 半條
芹菜 – 5根
香菇 – 3朵
蝦米 – 少許
紅蔥頭酥 – 1大匙

作法-
1.將洗淨的白米泡水15-20分鐘後濾乾。
2.使用豬油煸炒乾香菇絲、三層肉絲、蝦米,顏色呈現略金黃色後,再加入紅蘿蔔絲、米酒、高麗菜絲拌炒,續下加入豬肉高湯。
3.待高麗菜軟後加入白米、紅蔥、芹菜珠拌勻,用筷子在米飯間挖出幾個小洞讓蒸煮時排水更順暢。以小火蓋上鍋蓋燜煮時間約25-30分鐘左右。
4.開蓋翻拌後完成。

更多好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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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國立臺北大學校方惡意打壓與不實回應

2024, April 8 - 18:00

文/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會

國立臺北大學兩校區學生會、邀請立法委員范雲委員、立法委員陳培瑜委員、社團法人臺灣學生聯合會舉行記者會。針對近期北大停止整修宿舍、會議上校長歧視言論、限制學生代表發言、會議程序重大瑕疵進行說明及討論。

一、學生代表發言逐字稿

(一)臺北校區學生會陳庭楚會長:
在北大上次的校務基金委員會,通過了一筆6200萬的預算來整修現有的男一舍、女一舍。到了兩個禮拜前,學校突然通知宿生要搬到隔一條街的合江宿舍,而完全沒有給宿生討論的空間,僅是告知。

在3/29的校務基金委員會,我們看到了學校在「前次決議執行情形」寫到決定停止執行原先規劃的6200萬預算,原因為現有男一女一舍過度老舊,屋齡已達50年以上,要全數搬遷至較為新穎,屋齡「43年」的合江宿舍。而現在要求宿生搬到坪數較小,設備也沒有較新的合江宿舍,我們想問,「50年和43年」差七年真的有比較安全嗎?

而學校早在之前通過的9000萬裝修女二女四舍預算也是如此,兩案加起來總共有1.5億預算,僅以校長簽核一紙公文的方式就消失。

我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會議上提出疑問和討論,校長甚至說出「進修部繳的錢比較少我們還是給宿舍住」、「宿舍不是大學一定要給的」、諸多謬論,我請求發言反駁時,坐我隔壁校友總會理事長,林錫埼先生,竟然直接關掉了我的麥克風,而我當下詢問作為主席的李承嘉校長,他卻回答我「這不是我你麥克風,是學校的麥克風」,這是小學生嗎?打壓學生代表,蠻橫的通過完全沒跟學生代表討論的提案,甚至採取違法的手段,這是大學民主該有的現象嗎?學校現在是要踐踏言論自由,禁止學生發聲權嗎?

學校絲毫沒有與學生代表溝通的意思,甚至在唯一能反應的校級會議上,關閉了我的麥克風,幾乎已霸凌的方式進行會議,嚴重傷害校園民主。李承嘉,你現在是要教導學生,只要聽到不合你意的聲音,直接禁言就好嗎?我們要求學校立即重啟溝通,尊重學生代表的發言權,善盡溝通職責,並把消失的1.5億重新提出來與學生公開討論。

(二)三峽校區學生代表徐鉉捷:
不只是這次事件,學生代表在各級會議上本來應該要受到公平、平等的對待。大家明明一樣都是代表,但是校長常常會在各種會議上面來打壓學生的聲音、指責學生沒禮貌、說學生曲解法規等等。

那這一次在曲解法規的究竟是誰呢?我們可以看到在教育部的法規(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興建或購置宿舍管理原則)裡面是說,各校針對自籌收入「興建或購置」宿舍的部分是100%自籌的,只有「興建或購置」!

但在近日校方對於新聞稿的回應當中我們可以看到:「校方解釋住宿率分別為40%和60 %逐年減少導致宿舍支出大於收入,且宿舍為100%自償已無其他財源,不準備調漲住宿費才規劃搬遷」,完完全全就是在曲解法規。本次的案件從頭到尾都在討論修繕,而不是新建或購置,對於長期說學生代表曲解法規的校方來說,這一次究竟是誰在曲解法規呢?

不但如此,台北大學長期的忽視學生聲音已經不是第一次。在去年我們就已經有請立法委員來協助處理購置學術資料庫的問題,那個時候校方也是忽視學生意見,擅自縮減財源。

同樣的例子還有很多,例如最重大的校務會議連提案截止的通知都不發給學生代表,試圖用這種方式來剝奪學生表意的權利。除了學生發聲的權益之外,學校對於學生的住宿權益其實也長期以來沒有重視。

像是本案應該要是將財源挹注在讓學生的宿舍生活更好,而非在未經與學生討論的狀況下就將60,000,000以及90,000,000的經費收回挪作他用,甚至要求學生要搬遷到其他的宿舍居住。

除了這個案子之外之前在三峽校區的三期宿舍預定地,甚至被校方拿去新建了射箭場。我就想要請問學校難道學生的住宿權益比學生的射箭權益還要不足、還要卑微嗎?校方的態度其實在會議上就可以看得出來,校長說宿舍不是學生必須享有的權利,難道宿舍是學校給學生的恩賜嗎?是施捨嗎?

長期以來就沒有在關注學生的聲音,不管透過任何方式,在會議前也好、會議中也好、會議後也好,要馬不給提案截止通知、要馬說你發言沒禮貌關你麥克風、要麼做成的決議還不找學生代表討論就把決議撤回。對於這樣的黑箱作業實在是令人非常失望,希望學校不要再這樣漠視學生權益,並且尊重學生主體性,進而重啟討論。

(三)三峽校區學生會法務顧問黃聖恩:
學校這次宿舍改善整修工程,兩個計畫自籌部分高達幾千萬甚至加起來上億的預算,當初是經過非常嚴謹縝密的規劃和討論,在校務基金委員會通過,但終止計畫不但完全沒有找學生討論,甚至也沒有提經會議決議來終止,而是以一紙公文就推翻上次校務基金委員會的決議並且要學生搬走。

這個事件不只在實體決議上有很大的問題,在程序面上也違反大學法第33條第1項要求要讓學生代表參與和在校生活有關的事務,同時也悖離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求學校要內部控制和大學自治管理的精神。

在學生會發表聲明譴責後,學校不是懸崖勒馬趕快補程序,而是繞過有民意基礎的學生代表,對外表示已經和「宿生」進行說明,校長甚至說「宿生都覺得搬走比較好,只有學生會覺得不好」,結果在學生會做的調查中卻有超過半數的同學不想搬走。學校故意繞過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已經讓他的決議失去正當性,且演變成違法的結果。

這樣的情況已經完全該當大學法的學生申訴要件,因此,我們會整理相關事證。就這些荒謬違法的程序爭議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教育部提起必要的行政救濟。另外,教育部新宿舍運動計畫在監察院報告就已經發現執行狀況很糟糕,其他學校也有發生類似情況,教育部高教司應該出來調查各校的執行情況。

最後,我們要要求學校應該正視學生意見針對兩校區宿舍興建、修繕問題出來公開和學生討論,同時也要呼籲教育部高教司出面了解究竟是臺北大學便宜行事要省略行政成本,還是新宿舍運動的條件過度嚴格,讓各校想動也動不了。

(四)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翁歆媃:
范雲委員、培瑜委員、陳會長、現場的學生代表夥伴,以及所有的媒體先進,大家好,我是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翁歆媃。

首先,針對北大今日的宿舍事件,臺學聯在第一時間就聯繫學生會了解情況,並協助後續的曝光處理,學聯對於會議中途,主席李承嘉校長講出「宿舍不是學校必須給同學的」,明顯顯示北大校方將提供宿舍當作對學生的恩賜;李承嘉校長甚至進一步揚言「進修部繳的錢比較少,我們還是給宿舍」,將進修部視為二等學生。如此傲慢、歧視學生的發言,臺學聯請問這就是國立臺北大學對待學生的態度?這樣的發言無疑是令所有臺北校區進修部的學生心寒,請問,李承嘉校長不用公開道歉嗎?

臺學聯反對李校長「行政事務不用找學生討論」的觀點。事實上,行政會議中討論之議案,多數與學生有直接關聯,是共同形塑校務方針的一部份。時至今日,作為校園內的絕對多數,受影響最深的族群,大學校長與部份會議代表仍將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發言作為施捨,而不是權利!

現行《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教師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但並未排除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擔任教師代表,造成行政主管「混充」教師代表之情形屢見不鮮。一級行政主管的派任權,高程度掌握於校長,使得「教授治校」變為校長專政;學生代表只有十分之一的比例,難以撼動校方強硬推行的任何政策,「師生共治」成為遙不可及的理想。

臺學聯呼籲,應儘速啟動修正《大學法》終結高教亂象,校長濫權早已時有所聞,面對高教環境的崩壞,我們仍然主張將一級主管由出席改為列席,明定校務會議非兼任行政職之教師代表至少佔二分之一,使其權責相符,還給校園正常的民主治理模式。

最後,再次檢視北大校方荒誕不經的行徑,臺學聯再次沉痛的呼籲,教育部與各界人士關注國立臺北大學的現況,並期望校方能正視學生的訴求,重啟宿舍搬遷的討論,此外,李承嘉校長應對於自身發表歧視言論向學生公開致歉。學生作為校園的絕對多數,絕非被支配的客體,而民主的校園更不該專權。我們必須嚴厲遏止國立臺北大學如此粗暴蠻橫的言論作為。

二、訴求與口號
口號:「退回獨裁決議,重啟學生溝通」、「大學擺爛不執行,宿舍運動推不動」

手板:「退回獨裁決議,重啟學生溝通」、「大學擺爛不執行,宿舍運動推不動」、「決議違法救濟、我們不會放棄」、「一紙公文不整修,1.5億變成空」、「都是校長你的人,我連發言都不能」、「校友捐很多錢,也不能侵害學生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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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北市環保局工會與環保局續簽團體協約再創佳績

2024, April 8 - 17:19

文/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工會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工會與環保局於今日(113年4月8日)正式續簽團體協約,歷經近半年多協商,終於取得成果。今天由工會理事長游欽雄與環保局長徐世勲代表勞資雙方正式簽約,團體協約除保有現有優於法令的福利外,額外新增清明節出勤給予加班費並補休一日,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臺北市蔣市長萬安也親自到場見證致詞,肯定勞資攜手打造台北市勞動權益的新紀元。

蔣市長萬安表示,首先恭喜工會和環保局續簽團體協約,經歷四次協商不僅維持原有優於法令的福利,還新增了清明節出勤的加一補一。這個一加一絕對是大於二的意義,未來很多正在積極協商中的團體協約都能仿效。另外包含休息日出勤做一給八,延長工時兩倍等等,這些優於勞基法的部分對勞工朋友是很重要的一步,我們希望能夠落實團體協約規範,也能和工會長期維持良好和諧關係。再次謝謝辛苦付出的同仁和工會積極的溝通,大家樹立了一個很重要的榜樣。

環保局工會理事長游欽雄致詞表示,首先感謝蔣市長在百忙中前來見證今天的團協續簽,以及協商過程中林副市長奕華的居中協調。同時,感謝盧副座不辭辛勞,主持協商會議,徐局長的促成,以及各位協商代表辛勞。這次團協裡新增清明節加一補一,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包含我們1030訴求市長承諾,逐步達陣。災後復舊獎勵金,市府局裡也已上簽環境部,感謝市府局裡體恤基層。我們看得出來,蔣市長是一位接地氣的市長,說到做到。我們徐局長也是,在上任來勤走基層,了解基層作業,傾聽基層心聲,都要給他們一個讚。簽訂團體協約,最重要是,展現勞資和諧,共創雙贏,共創未來。未來工會會秉持勞資的和諧,一起為市容打拼。

本次達成共識之團體協約共計33條,新增1項維持6項優於現有勞動法令之待遇:
1. 新增清明節出勤會員除發給1日加班費外,每日再增給補休1天。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2. 春節4日、端午節、中秋節出勤會員除發給1日加班費外,每日再增給補休1天。
3. 市府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公布停止辦公期間出勤會員,不論其輪休情況,除發給加班費外,並補休1天。
4. 休假日(特休/國定假日)出勤會員延長工時部分,薪資乘以2。
5. 休息日出勤會員加班時數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
6. 資遣會員須經工會同意,旨在保障會員工作權。
7. 僅本會會員(含附屬機關三焚化廠稽查大隊及公廁臨時工)適用團體協約中新增優於現有勞動法令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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