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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後#MeToo時代下的司法監督與挑戰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9 - 12:58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去年五月,臺灣的#MeToo運動在一位政治工作者的發聲下揭開序曲,後續有關#MeToo案件的報導充斥各個媒體版面,從原先的政治界到媒體、藝文、影劇、司法、體育、校園等其他領域,越來越多的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勇敢發聲揭露自己的經驗與故事。

去年七月,立法院在休會期間透過臨時會快速修法,完成性平三法的法律修正。然而,臺灣#MeToo運動催生的法律改革並未終止性侵害/性騷擾受害者的夢魘,反而有許多的受害者開始面臨加害者的司法反擊,比如透過《刑法》的妨礙名譽罪指控受害者的#MeToo發聲是一種誹謗行為;或是以民法的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受害者應賠償自己的名譽受損。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范雲立委辦公室在過去幾個月裡,一直有收到相關的個案陳情,表示自己因時效規定、證據不足並無法向加害者提告性騷擾/性侵害訴訟,但自己卻要承擔#MeToo運動發聲的法律風險,造成二度傷害。

為此,民間司改會與范雲立委辦公室召開聯合記者會,邀請#MeToo運動的當事人黃綺瑀和陳又新律師、勵馨基金會的執行長王玥好,和關心#MeToo運動的立委共同出席發言,針對後#MeToo時代下的司法課題表示意見,並呼應4月20日的性別平等教育日,能從性別平等的觀點檢視臺灣的司法環境;同時,也期待#MeToo運動者仍可以持續發聲集結行動,不要被加害人噤聲:

一、面對#MeToo後的司法騷擾,呼籲司法系統謹慎審酌「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可能帶來的寒蟬效應,並呼籲立法院重視此類案件下被害人的制度性保護
後#MeToo時代下,許多#MeToo運動者和受害者遭受行為人提告,因此被迫進入司法程序,是一種「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strategic lawsuits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亦即作為有權有勢者恐嚇新聞記者、非政府組織和一般公民的慣用方法,其最終目的不在於司法的救濟結果,而是對批評者的司法騷擾;藉著興訟使公民有所顧忌與噤聲,怯步於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形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換句話說,行為人藉由訴訟的手段報復與威嚇#MeToo運動者不敢在社群平台公開表達自己的#MeToo經驗,並試圖用司法程序的壓力逼迫當事人和解來掩蓋行為人過去的性騷擾/性暴力行為。

#MeToo運動者黃綺瑀的個案正凸顯「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的特性,行為人李懷農透過律師的權勢對被害者實行性騷擾行為,在黃綺瑀的勇敢發聲下,李懷農於臉書表示,承認自己的性騷擾行為確實屬實,並向被害者公開致歉。然而,當黃綺瑀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李懷農的律師倫理風紀申訴後,卻遭受李懷農的妨害名譽刑事提告,雖然案件還並未確定起訴,但當事人仍必須配合檢警的調查程序,並憂心自己會遭受不利的司法後果。無獨有偶,在勵馨基金會的個案救援中,與其他團體合作組織了義務律師團,共有913人次諮詢,開案服務171人,47%的當事人需要法律協助。其中,有8名反被提告的被害人,勵馨已提供轉介給義務律師協助,#MeToo運動者除了性創傷外,還須面臨刑事及民事訴訟,產生持續騷擾與多重創傷。

於此,我們呼籲司法系統謹慎看待#MeToo司法案件,審酌「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可能對#MeToo運動者的吹哨、發聲行動產生寒蟬效應。同時,我們也呼籲立法院可以透過相關措施應對報復與威嚇#MeToo運動者的「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比如國外有針對#MeToo運動受害者提供制度保護(比如美國的「保密協議無效化」、加拿大的《保障公眾參與法》等),制定相關法律防免#MeToo運動者受到報復性的司法騷擾。 於此,我們呼籲司法系統謹慎看待#MeToo司法案件,審酌「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可能對#MeToo運動者的吹哨、發聲行動產生寒蟬效應。同時,我們也呼籲立法院可以透過相關措施應對報復與威嚇#MeToo運動者的「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比如國外有針對#MeToo運動受害者提供制度保護(比如美國的「保密協議無效化」、加拿大的《保障公眾參與法》等),制定相關法律防免#MeToo運動者受到報復性的司法騷擾。

二、面對#MeToo後的司法騷擾,民間司改會將集結眾人經驗上線「自助手冊」
去年七月「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是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希望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然而,快速立法的過程中,並未留意到#MeToo運動者和受害者面臨的司法風險,有不少的受害者遭受行為人的司法訴追。因而,#MeToo發聲後仍必須應付行為人提告後的司法程序,比如警察詢問、檢察官調查、法院開庭等。在繁雜的法律程序中,有些#MeToo受害者承受巨大的壓力並缺乏相關的法律資源。

為此,民間司改會性別小組正在籌備「#MeToo運動受害者的自助手冊」並將於五月線上出版供民眾公開閱覽,自助手冊將統整最新的法律條文、司法判決、程序規定,希望給予#MeToo運動受害者簡明而實用的法律指南。我們理解,站出來#MeToo發聲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當事人會面對各種質疑與挑戰。一本自助手冊雖然無法協助當事人看見所有可能的壓力,但至少能夠提供當事人辨識自己需要思考的法律風險,以及可以尋求資源支持的管道。

三、司法首長性騷擾事件頻傳,影響人民透過司法尋求正義的信心,呼籲立法院應加強《法官法》職務監督的規範密度,使救濟環境更加友善
針對司法首長濫用其職場權力與資源優勢而有性騷擾行為,除事後究責的性平及懲戒機制外,《法官法》目前對於司法首長應具備的素養、遴任程序、考核與解任,規範密度實屬過低。去年司法院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法官涉及的性騷擾事件,尤具指標性意義。台灣民眾都在質疑負責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院,如何面對內部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除因強制猥褻罪起訴,也遭監察院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並據報載,監察委員指出蔡明宏案反映司法院、地方法院的結構性、系統性包庇問題。為此,司改會認為司法院如無法妥善處理、檢討,不只嚴重打擊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也將使全國的性騷擾/性暴力被害人,無法相信法院可以公正處理性平事件。

過去以來,每當法官的風紀問題出現,司改會總是不斷提出《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明定擔任院長、檢察長應具備、足堪全體法官、檢察官表率的標準;且增訂院長、檢察長「不適任」時,司法院及法務部得加以撤換的規定。同時,除加強對司法首長的監督外,本會更主張作為表率的司法首長應盡監督所屬法官、檢察官不當行為的責任,比如在職務監督的範圍,明確納入「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行為」。換言之,司法系統中的性騷擾問題,已不能被視作單一個案,為加強司法內部的自律,並預防重大司法風紀、性平事件的發生,司改會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職務監督規定。

綜上,去年性別三法的倉促修法,未顧及#MeToo運動者仍必須遭受加害者的司法騷擾,也忽略了司法體制本身的性別平等問題。我們希望#MeToo運動的成果不會僅止於去年七月的性別三法修正,而是在後#MeToo時代下看到臺灣的司法課題,並從中改善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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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師生痛批董事會違法退場、佔十億校產 要求教育部介入調查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8 - 20:28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位於花蓮新城的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在財務沒問題的狀況下,2月初「自行宣布退場」停招、停辦,許多師生是看新聞才得知。大漢師生在高教工會協助下從3月底開始集結抗議。

4月17日教育部長潘文忠前往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大專院校所面臨退場整併跟相關對策問題」進行專題報告,高教工會與大漢師生前往立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要求潘文忠在即將卸任之際勿草率通過大漢董事會的停辦案,應盡速調查董事會違法事項,解除大漢董事會職務,並按照《退場條例》精神,保障校產歸公及師生權益。會後大漢師生將陳情書送交各立委黨團辦公室。

經立委質詢後,潘文忠表示大漢技術學院停辦的校內程序還在進行,目前還沒提報到教育部,他承諾日後教育部會有嚴謹審查過程。

私校體質沒問題想自行退場 企圖規避《退場條例》?

高教工會執行秘書張志綸表示,潘文忠部長任內已經發生很多大學私校惡性退場事件,例如南榮科大、稻江管理學院、台灣觀光學院等案,在潘文忠即將卸任之際,又發生大漢技術學院2月初自行宣布停辦,大漢董事會在教育部尚未核可計畫就對外宣布要停招、停辦,也沒有公開停辦計畫,已經違反《私校法》72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停招、停辦,高教工會呼籲教育部的職責應儘速調查 並且解除大漢董事會職務。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大漢技術學院財務沒有問題,學生發展良好,也沒有被教育部列入專案輔導名單,位於花蓮的本部校區經過會計師查核的報告,校產、土地建物都有十億元以上,工會質疑大漢董事會突襲停辦,是為了覬覦學校資產。

大漢董事會在媒體宣稱將妥善安置師生,並發給助學金及慰助金等。工會認為大漢董事會清空師生所要花的成本大概3000萬,能夠掌控到的學校土地、建物資產至少是10億元以上,完全不合比例,而且也完全沒有辦學責任。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老師表示,在大漢董事會2月自行宣布停招停辦後,教育部竟在沒有法源依據的狀況下,3/12來文大漢技術學院,要求校方暫緩辦理113年度的各項招生。大漢董事會更在4/10召開校務會議欲報告停辦計畫,校務會議應到30人,實到僅13人,人數不到一半竟然宣布照常開會。

工會透過各黨立委監督了解到相關進程,目前大漢董事會將在4月送停辦計畫至教育部,教育部預計在5月中旬將召開諮詢委員會,恐怕6月底就要核定大漢停辦,讓師生質疑教育部依法無據,還是與大漢董事會共謀?

挪用校本部財產改辦台中私校? 工會要求徹查大漢董事會

林柏儀說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早在民國89年開始計劃在台中設立分校,由大漢本部校務基金挹注2億多元經費興建校舍,每年還要跟台糖公司支付土地租金450萬以上。後期董事會將台中分校計劃改為台中產學分部,設立以後卻閒置,再轉一手的將台中分部用每年360萬費用賤租給董事會另立的「大漢工商基金會」,用以成立「洛克威爾實驗學校」。林柏儀痛批,大漢董事會惡性的「左手賤租給右手」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甚至可能有刑法上的背信問題跟侵占問題,呼籲立法委員跟檢調要立刻徹查。

游老師則說:「大漢校地是學生家長捐的、為了辦學才捐作學校的校地,但是現在被董事會拿來經營他們賺錢的事業,怎麼可以這樣子搞呢?」

私校利用《私校法》退場 免校產歸公、免解散董事會?

跨黨派立委范雲、鄭天財、林憶君、林宜瑾都到場聲援本案並承諾將詳加檢視。「大漢董事會自己想退場,然後學校財產也持續把握在董事會手中,讓人覺得不能接受。」立委范雲提到上一屆修法的《退場條例》中,只針對在私校財務、師生權益發生問題並被動退場的私校,教育部將以專案輔導方式,在退場過程中保障其校產的公共性及師生權益。由於《私校法》對退場的管控相對較寬鬆,當時外界就擔憂有些私立大學會「主動退場」並利用《私校法》鑽漏洞,不用面臨校產歸公,也不用像專輔學校一樣重組董事會。

范雲批評,目前大漢全校還有近600位學生,之前同樣位於花蓮的台灣觀光學院停辦時 有些學生就是從觀光學院轉學到大漢,那對這些學生來講情何以堪?並非校方每學期補貼1.5萬就可以解決學生的轉學困境。

高教工會點名,大漢董事之一的陳振貴曾在實踐、靜宜及嶺東科大擔任過校長,甚至在私校協進會、私立大專協進會、教育部及私校諮詢委員會都擔任過職務,卻在大漢一案當中疑似協助大漢董事會與教育部進行遊說,讓大漢技術學院成為《退場條例》實施後第一個破口案例,改按照《私校法》停辦,卻能規避解散董事會以及校產歸公的責任,工會與師生絕對不能接受。

花東進修教育付之闕如 師生疾呼停辦是自廢武功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老師表示,大漢成立至今滿47週年,提供花蓮地區高等教育進修部的學校只有大漢技術學院及慈濟科技大學兩所學校,東華及慈濟大學沒有進修部,又教育部核准大漢113年度招生名額276名,慈濟科大56名,大漢正是擔負起花蓮高等進修教育的重責大任,如果喊停辦就停辦,以後學生要去哪裡讀書?

大漢企管系進修部許同學則表示,許多進修部同學都是白天工作、晚上進修,而大漢學生當中有2/3是弱勢身分,其中一半以上是原住民族學生,為東部地區弱勢族群提供很好的教育機會。「如果停辦停招的話,我們原住民的教育權、受教權在哪裡?董事會突襲停辦真的是抹殺到花東學生受教機會。」

大漢技術學院土木工程與環境資源系主任游老師提到,4/9停辦說明會上學生詢問校長林岳輝,若學校即將停辦,如果有被當的科目怎麼辦?校長卻回應這是學生個人的事情,要學生自己去法院提告,他覺得一位校長竟然對學生說出這種話,感到很不可思議,也很傷心。「我在想我一定要站出來,如果讓董事會這樣惡搞的話,我這一輩子會良心不安,所以要上街抗議董事會。」

陳老師質疑如果大漢停辦,花蓮地區進修部教育該如何解決?教育部的解決方案竟是由外縣市的學校到花蓮地區辦理回流教育或專班。陳老師說先前已有環球科大、義守大學到花蓮辦理專班的經驗,在師資、場地跟設備方面都出現問題,教學品質直接打折,花蓮人無法接受。

高教工會大漢分部召集人陳老師

大漢技術學院土木工程與環境資源系主任游老師

師生第一點訴求,教育部應要求大漢董事會提出2年的改善計畫,改善不成就依照《退場條例》解散並重組董事會,校產應歸公,並保障師生權益。第二點訴求現任教育部長潘文忠勿急就章,要求新任教育部長鄭英耀上任後再就本案進行決策。第三點訴求,大漢師生樂見新任教育部長鄭英耀一向主張公立或私立學校合併私校的方式整合資源,日後若學校合併不成,或至少做到學制合併,把花蓮進修教育招生名額留下來,讓學生有書讀,老師們有書交。

大漢技術學院土木工程與環境資源系主任游老師游老師感嘆地說到,宜花東三縣市只有大漢有土木工程跟環境資源系,校友們在這次403地震紛紛進行救災、重建及拆除工作,且一直有著設計更好的結構工程,讓建築物更穩定的理念。一直到去年自己都相信大漢董事會聲稱永續經營,讓許多花東弱勢學生有機會學習專業技術,翻轉人生,更不用耗費太多時間及交通成本,所以老師們都自願薪水打折,為了學生可以受教育。「我在大漢任教30年來,我覺得我是嫁給這個學校,為這個學校付出,到最後是被離婚了。」

大漢技術學院學生代表曾同學說,大漢董事會表示學校生源不足才選擇停辦停招,可是卻在台中想方設法籌設分校,這種作法非常奇怪。大地震後外界更意識到土木工程以及環境相關專業人才的培育,在花東地區已經是重中之重的議題,且大漢既有專業的師資教學設備建構、地質結構、地震工程、土木工程資源管理,以及天然災害預防管理的專業教育,對國家整體的城鄉教育平衡競爭力,乃至於經濟發展是有利而無害的,如果大漢停招停辦等於是自廢武功。學生們訴求拒絕校外安置,堅持原校原班畢業。

大漢技術學院學生代表曾同學

大漢企管系進修部許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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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告別黨國私兵:以台灣精神取代黃埔神話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8 - 19:32

文/台灣教授協會、台灣永社

本日(4/18)台灣教授協會及永社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行「告別黨國私兵:以台灣精神取代黃埔神話」記者會,邀請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前國防部長蔡明憲、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許文堂及副秘書長許進發,針對中國紀念黃埔建軍一百週年發揚黃埔精神,而台灣國防部也同時在計畫安排,聲明此舉是極不應該的。

去除黃埔迷思 堅持效忠台灣

黃埔軍校是中國國民黨聯俄容共之後設立的軍事學校,是國際共產主義的訓練所,是不折不扣的黨營武力,所謂的黃埔精神溯源其實是國民黨黨國私兵的精神。黃埔軍校真正在中國的時間只有25年,而在台灣的時間已有75年的歷史,現役的軍人皆是依中華民國兵役法所組成的軍隊,應是捍衛台灣人民的國軍,應以台灣為主體,發揚台灣精神,去除黃埔迷思,強化國家認同、落實全民國防,不應再心存黃埔神話甘受統戰。

北京於1984年6月14日成立「黃埔軍校同學會」,台北於1991年1月1日成立「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這種統戰意圖再明顯不過。近年更有大批退將前往中國交流,高唱「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甚至美化共軍擾台行動是同屬一中的合理行為。

發揚台灣精神 敵我必須分明

現今臺灣已是民主自由的政治體制,面對嚴峻的東亞國際局勢,國家軍隊要強調保衛國家,而不是一直留戀於往昔的黃埔精神,敵我必須分明。在黨國體制時代,專業軍官得具有中國國民黨黨員身分,其餘政黨則被排除在外,黨的政策,藉由行政體系推展實施。軍官強調黃埔精神,忘卻身在臺灣。歷史有其動態過程,國家局勢今非昔比,國軍應該堅持效忠國家,捍衛國家人民。陸軍官校在台灣75年,如果軍官學校畢業生未能效忠國家,就會出現退役軍官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解放軍間諜的憾事。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認為台灣軍隊的建軍精神不應以中國廣州的黃埔精神來替代,更應以黃埔歷史為借鏡,軍隊應是國家人民的軍隊,不應再重蹈政黨私兵的歷史。台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應與同樣實行民主自由的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並肩,而不該受中共的精神統戰利用與滲透。

前國防部長蔡明憲也提出5項重點:1.支持純文人接任國防部長,結合軍民能量,重新釐定不對稱作戰的國防戰略目標,及強化後備自我防衛能量等國防政策革新。2.強化軍隊國家化、軍中轉型正義教育及國家認同。3.軍事投資以國內為優先,如需對外採購,必落實國內外廠商的(工業合作)及技轉等政策。4.與民團組織共同合作,官民結合落實(全民國防)政策。5.積極參與美日菲等多邊或雙邊聯合軍演或軍事合作,強化亞太區域安全合作,及增強共同阻嚇能量。

會中記者也另外提問關於國造潛艦召集人黃曙光請辭一事,本會出席講者一致聲援召集人黃曙光,蔡明憲前國防部長認為其為優秀的將領,有為有守,希望政府能繼續予以重任;台灣教授協會會長陳俐甫則認為最會因國造潛艦受影響而不願其促成,而給予施壓的就是中國,目的是阻饒台灣國防自主。台灣教授協會也在此聲明立場:因為現在台灣正處於中國最嚴重威脅的階段,外媒亦稱台灣是「世界上最危險的地方」,所以國造潛艦應該繼續推動,國防自主的道路是不容倒退,更不可遲緩,

台灣教授協會及台灣永社呼籲即將到來的520總統就職典禮,賴總統應向台灣人民宣誓效忠,應以三軍統帥之職使國軍確實國家化,強化台灣自我防衛,捍衛台灣自由民主的精神、台灣人民主權與直接民主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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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美資企業惡行連連,台灣政府有無法度?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8 - 19:27

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泰洛斯(股)公司企業工會

活動訴求:要求主管機關勞動部及桃園市政府,立刻介入泰洛斯公司遷廠案,協助勞資雙方對等協商,保障勞工權益!

首先,記者會主持人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表示,本廠位於中壢工業區的泰洛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半導體設備製造商Lam Research 科林研發集團在台灣的子公司,全公司員工將近800人,其中物流部員工約120人,在4月8號上週一下班前,公司突然召集全體物流員工,公告宣布中壢本廠全體物流員工,都必須在5月1日起到大園倉庫報到,不然就以曠職論處。

這個搬遷調動的公告,不但沒有先和工會協商,也沒有跟物流部的同仁溝通,公司就片面決定物流部全體搬遷過去大園,而且公司自己提出的補償方案,是每天115元,有出勤才有,不計入工資,更誇張的是,這個每天115元的補助三年後就會取消!這也讓同仁非常擔心,三年後是否又會有另一波的外包或逼退。而在公司要求全體物流部同仁搬遷去大園的同時,卻也要求原本中壢本廠負責生產線的同仁,要學習物流的業務,這更讓大家恐慌,覺得公司根本沒打算讓搬遷過去的物流同仁長久待在公司,才會有這樣的安排。

大部分的物流同仁,聽到這樣的強制搬遷和公司片面提出的調動條件,都完全無法接受,甚至覺得公司的作法,根本就是想逼員工自請離職,好節省資遣費,因此,工會要在此強調,不是所有員工都反對調動,而是希望公司提供員工合理的選擇,就算要調動,也要有公平對等的補償,而若真的無法配合,可以有相應的優離方案,但公司針對工會提出的訴求,迄今也都沒有正面回應,,讓員工既緊張焦慮,又憤怒無奈,只好一面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一面來勞動部開記者會陳情。

接著,泰洛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的理事長張倫忠表示,自己也是泰洛斯公司物流部的員工,其實泰洛斯的員工大多很善良,大部分的時候也都願意配合資方,但這次實在是因為資方在沒溝通的情況下,就強制大家要從中壢搬遷去大園,如果以上下班尖峰時間,一趟大概就要多45分鐘的交通時間,每個工作天等於得多花1.5小時在交通上。

很多同仁當初會選擇來泰洛斯工作,都是因為本身就住在中壢附近,想找一個離家比較近的工作,也方便照顧家人或接送小孩,但現在被公司強制要求要去大園上班,不去就記曠職,而且到目前為止,公司對於搬遷方案的配套,都還是非常強硬,工會早就將意見和訴求正式發函給公司,但公司至今也都還沒有回應是否願意調整搬遷的配套方案。

如果照公司方案,一天115元,有出勤才有,若以一個月工作22天計算,也就是2,530元,還不算工資,不會提撥新制6%或當作計算加班費的基礎,但是,如果是在上下班期間往來中壢和大園,一天要多1.5小時,同時以泰洛斯公司基層同仁普遍大約36,000元計算,若把增加的交通時間當成是加班來計算,22天等於就應該多給6,600元的加班費,和公司現在提出的2,530元,相差非常大。

那工會也不是一定要堅持公司多給錢,如果公司願意,同意提供中壢往返大園的交通車,同時把因為搬遷調動而多出來的交通時間,都當成是工作時間計算的話,同仁也會願意。最後,就是科林研發集團在2022年底中國大規模裁員時提出的離職方案,是比N+6,也就是比法定資遣費再多給6個月薪資的優惠離職方案,工會這次針對不願意去大園的同仁,也希望公司比照集團當年在中國的政策,有更優惠的離職方案。

最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副理事長曲佳雲表示,桃市產總身為泰洛斯工會的上級工會,針對泰洛斯公司未經與工會協商,也未先跟同仁溝通,就要強迫大家5月1日要搬遷去大園的粗暴作法,一定是會站在工會立場,堅決反對,直到資方願意提出更合理,基層員工更能夠接受的方案為止,也在此公開鄭重呼籲資方,儘速與工會對等協商,以避免爭議進一步擴大。

同時,桃市產總也要在此向勞動部和桃園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呼籲,從111年美國資本的金百利公司解雇工會幹部,最後在官司訴訟後復職的案件;112年初,美光公司在台灣區獲利的狀況下,仍然因為全球規劃而解雇多名員工;112年8月,科慕公司無預警關廠,不但後續引發工會罷工,更在工廠拆除過程中爆發環境污染問題與工安致死事件,面對這麼多美國資本的惡行,台灣政府卻好像沒有辦法有效遏止,而且似乎往往都只能要工會自立自強,透過訴訟、抗爭或罷工來取得與美資企業協商的機會。

這次,同樣是美國資本,同樣是全球知名的半導體製造業,希望無論是勞動部或桃園市政府,都能拿出比當初在處理美光公司片面解僱時更積極的作為,讓台灣勞工看到政府是真的願意站在台灣勞工這邊,而不是面對美國資本就束手無策,放任美國資本欺壓台灣勞工。因此,請勞動部和桃園市政府,務必積極介入這次泰洛斯公司強制員工搬遷調動的案件,促成勞資雙方對等協商,避免爭議進一步擴大,也避免影響目前正在進行的美台貿易協定談判,不要讓台灣勞工覺得,都還沒看到美台貿易協定勞動專章的好處,卻屢屢傳出台灣勞工被美國資本欺壓的事件。

工會訴求:

1. 每日中壢大園來回1.5小時(單趟45分鐘)之補償費用,應比照加班費計算,若以員工普遍每月經常性薪資36,000元試算,則每月應提供6,600元之工時補償費用並納入工資計算。(150元/小時 X 11/3加班費倍率 X 每日1.5小時來回時間 X 22工作天)。

2. 自中壢來回大園之交通時間應納入工作時間計算,且公司應提供上班和下班時間中壢大園來回之交通車。

3. 對於不願意搬遷之同仁,應比照科林研發集團2022年12月底在中國區裁員方案,給予N+6之優惠離職方案,並提供非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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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給許宗力院長的一封信–制度不良導致司法癱瘓、壓垮法官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7 - 18:06

文/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台灣陪審團協會

日前因為士林地院李姓法官跳樓事件,引起社會震驚,司法界更是議論紛紛,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特別寫了一封公開信給法官,除了對李姓法官及其家人表示哀悼外,也針對法官工作負擔過重問題提出許多解方,大致可歸納為二點,一為爭取增加人力,二為推動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的制度改革:包含「限縮刑事第三審上訴」、「修正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規定」、「防杜濫訴」、「推動金字塔刑事訴訟制度」等。

治病必須症下藥,例如血管阻塞,就該先清除阻塞,而不是一味的輸血。我們不禁要問,許院長開的解方有對症下藥嗎?會不會反而加重病情?

  • 台灣的法官真的不足嗎?讓我們看看其他國家的數據!

根據司法院2021年統計,台灣法官人數共2129人,相較之下,日本人口為我國5~6倍,法官人數為3800人,僅為台灣的1.8倍,韓國人口約為我國2.5倍,法官人數3126人,僅為台灣的1.5倍。顯見台灣的法官人數不但沒有不足,反而比日韓高出甚多!為何台灣法官的工作量還是超出負荷?最根本的原因為制度設計不良,例如容許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最高法院不自為裁判一再發回,國民法官審判一次要三個法官全程參與還要寫判決書;其次是勞務不均,例如商業法院及公務員懲戒法院案件較其他法院少很多,而且許多優秀法官被調到司法院做行政工作(調院辦事),這些問題沒有解決,增加再多法官也沒用。

  • 許宗力院長任內,司法院諸多改革如下,卻沒減輕法官負擔,反而還增加工作量:
  1. 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範圍,簡化裁判書:

然而許院長大力推行的國民法官,不僅要三個法官全程參與,更須引領六位國民法官一同審理、一同評議、一同判決,最後還要把所有評議意見寫成裁判書,集審判、教授、寫論文等工作於一身,法官不被壓垮才怪。

  1. 限縮刑事第三審上訴:

據瞭解,司法院早就以預審淘汰的方式,將上訴第三審的案件量控制在三分之一左右,但對於上訴有理由的案件,絕大部分均不為最終判決,反而是發回給下級法院重複審理,如此不斷徘迴、徒耗人力。此外,司法院不但未執行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廢除司法院、改採單一最高法院等決議,反而增設大法庭及憲法訴訟,使原來的三審制變為實質四審或五審制,不僅拉長案件處理時效,更增加法官負荷。

  1. 修正民事訴訟法之訴訟費用規定:

意思是以提高民事訴訟的裁判費,遏止民眾提起訴訟。但事實上,我國民事訴訟費用因原則採按訴訟標的價值百分比計算,相較於其他國家如日本、美國,高出許多,形成訴訟障礙,早受各界批評,若再提高,將使更多民眾沒有能力循訴訟程序尋求保護,而使民事訴訟淪為富人的工具。

綜上可見,許院長提出的解方,不但無法治司法之病,恐反惡化病情。

台灣司法信賴度長期低落,究其原因,效能不佳,審判品質不良,應為主因,更因制度不良,導致案件大量積累,司法人員工作環境惡劣,向有司法血汗工廠之貶,整體司法幾近癱瘓,當務之急應該先打通司法血脈,再來談其他的改革,因此我們主張:

  • 警檢分工,小案由警察負責偵查、大案由檢察官負責偵查,提昇檢察官起訴品質,減少瑕疵案件流入審判程序,以減輕司法負荷。
  • 減少訟源,先從限制檢察官對於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著手
  • 引進美式陪審制,單一法官主持,陪審團負責有罪無罪認定,法官負責量刑,並以評議表取代判決書。
  • 落實1996年第一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廢除司法院,所有法官回歸審判工作,並採單一最高法院,因而最高法院原則上應自為最終判決。

賴總統即將於520就任,我們期許賴總統就任後立即依序採取上述各項措施,解決司法癱瘓,打通司法血脈,讓人民有感,減緩司法人員壓力,為長遠司法改革立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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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爛時光會客室】第465集|台灣黑金歲月與末代礦工!猴硐礦工文史館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7 - 17:54

文 / 曾霈榆

燦爛時光會客室在448集中,曾邀請「末代礦工攝影展」策展人鄭怡雯教授,一同了解台灣礦業歷史,及封坑後「末代礦工」的生命故事;451集更邀請到老礦工周朝南先生談「末代礦工」的生命故事。本集節目團隊則前往猴硐礦工文史館,在毛振飛先生的導覽下,再次深入認識全台各地的礦業故事。

毛振飛在二十三歲時,進入大福煤礦與慶和煤礦從事礦業相關工作,卻在三十歲時遭逢重大災變送醫,因太太反對繼續擔任礦工,離開礦場。積極從事勞工運動的他,於退休後重返礦場,在猴硐礦工文史館擔任導覽志工,期望將這段台灣社會逐漸淡忘的礦業歷史,以及他在礦坑的勞動記憶讓更多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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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坑前的準備:火牌仔、搜身、隨身工具

一進入展區,就能看到掛在牆上的「火牌仔」,礦工在入坑前需將其交由充電員,交換安全電池。火牌上記載著每位入坑人員的各項資料,正面標示著他們的職務、勞保投保號碼,側面及背面則是電池號碼、合格證號碼。當礦工的火牌仔放在此處,代表他們仍未出坑,毛振飛回憶,曾經有礦工四點多牌子仍未拿走,後來才發現這位礦工因瓦斯窒息在坑內過世。他也提及火牌仔上的「合格證」是後期才發展出的制度,規範礦工需接受妥善訓練,得到合格證才能下坑。早期礦工採師徒制,他表示,當年他二十三歲進坑時,僅跟著一位老師傅就開始下坑,危險性極高。

火牌仔具有坑道內人員管控的重要功能。

交出火牌仔後,礦工還需檢查身體,確保未攜帶香菸、打火機及酒。毛振飛展示一張礦工下坑的歷史照片,發現大家臉上都沒有笑容,因為下坑代表著「苦難的開始」,須忍受四十多度的高溫,以及承擔工作的危險性。

另個展區,能看見礦工們的隨身用品,包含便當盒、防塵口罩、照明器及水壺等等,需將這些工具裝進茄芷袋帶下坑。毛振飛表示,在坑裡工作七年間,從來沒有戴過防塵口罩,因為坑道炎熱,且口罩很快就塞住,礦工們形容它「現掛現死,無掛以後才死」(台語)。在架上也展示九十幾歲老礦工捐贈的皮鞋。民國四十六年台仍接受美援,每個礦工都送了一雙皮鞋,但毛振飛表示,穿皮鞋下坑十分不方便,礦工多穿拖鞋或赤腳,可能美國人誤會台灣礦坑是露天開採,後來這位捐贈者本想留著去台北才捨得穿,可惜最後從沒穿過。

 

危機四伏 坑內多樣意外與職業病折磨

在展示照片中,能看見礦坑內的支架,可分為「三節木」、「五節木」的架構,毛振飛說,坑內支架的木材多採用相思木,韌性高,擠壓超過九十度仍不會斷裂,坑內的老師傅曾跟他說:「地層在叫就要跑,你如果不走,家裡就要哭。」意指地層在移動時,擠壓的相思木會發出聲響,具有警示功能。「我做煤礦才做七年,我有三次差點死在裡面」毛振飛說,坑道內的地層會不斷移動,或快或慢,有天晚上下坑,他聽到相思木在響,夾帶著地鳴,發覺整個地層正在斷裂,他用盡力氣連滾帶爬到主坑道,才逃過一劫,卻有許多人因此被壓死。由於坑道內危機重重,礦工老師傅常會和礦工說,第一口飯要請老鼠、蟑螂吃,因為動物比人類敏感,當牠們有騷動時,就代表要開始逃跑了。

 

礦工除了需擔心岩層崩塌的風險外,也會面臨一氧化碳中毒與粉塵爆炸等危險,礦場裡的「一氧化碳自救救命器」便是礦工們的救命必需品,這項設備是在民國七十三年煤山礦坑失火,造成百餘人死亡,政府意識到危險性才引入,可過濾一氧化碳,爭取四十分鐘的寶貴逃生時間。

礦坑內不僅高溫又濕熱,空氣也非常地污濁,因此大部分礦工都患有矽肺病或塵肺症,隨著年紀增長愈發嚴重,老年的他們,走幾步路便喘不過氣,甚至因呼吸困難需「坐」著睡覺,但台灣政府的處理方式採用一次性救濟補貼,而非長期照顧,年老的礦工們難以得到妥善照顧。

意外頻傳 礦場組織礦工成立救護隊

由於礦坑內隨時都有發生意外的風險,大型礦場內會組織礦工,組成業餘救護隊。毛振飛說,礦工間會互助,今天去救人,明天可能會被救,他分享有位周姓礦工當時至海山煤礦救護,負責撿屍塊,形容現場狀況「抓手手掉,抓頭頭掉,抓皮膚整個掉」。不過,因為礦工救護隊沒有工資、非強制,也有礦工因擔心救災風險,而拒絕救災。毛振飛回憶,他待的礦場大概有三百多個工人,後來有一半去煤山煤礦過世,有一半的人去海山煤礦過世,十分痛心。他表示,對礦工而言轉業很困難,幸虧他三十一歲即因家人反對,轉職至機場工作而離開,但很多夥伴卻離不開那裡。

在礦工文史館內,能看到關於賴清德的父親–賴朝金先生的相關文件。毛振飛表示,賴朝金在礦坑中工作十五年,最後因一氧化碳中毒去世,當時隔壁坑道失火,煙飄到賴朝金所在坑道,由於沒有辦法把煙排掉,當場就有四人身亡,賴朝金跟監工趕緊爬到斜坑口等待救援,但當救護隊抵達後,選擇先救監工,再救賴朝金,最後因等待救援不及而中毒逝世。

賴朝金相關文件

多元背景 礦工的個人生命史

每位礦工的背景都不同,涵蓋外省人、原住民、農村人口,以及趁著農閒或無法出海捕魚來此挖礦兼職的人們。在礦工文史館內,不僅有礦坑史,還展示了這些礦工的個人生命史,照片上的礦工,不僅寫著他們的姓名、出生日期,也標示著工作證號。來自同個地方的人通常會住在同一個工寮,並以他們的故鄉命名,例如宜蘭人聚集的「宜蘭寮」、早期原住民的工寮稱「番寮」。

毛振飛表示,在深澳有個建基煤礦,是海底斜坑,最深達六百公尺,後來很多漢人沒有辦法做,就找了許多花蓮來的阿美族人擔任礦工,坑道隨時有坍塌風險,很多人不幸脊椎被壓斷。據館內資料統計,從民國元年至坑道全面關閉,礦工死亡人數共計6555人,在這樣高危險的工作環境,讓礦工擁有「甘苦錢,快活開」(台語)的價值觀,活在當下。

同工不同酬 女性礦工的工作身影

在礦場內除了男性的勞動身影外,女礦工也是台灣礦業的重要推手。在1964年以前,坑內的女性礦工約佔一成,同工不同酬,女性工資大約是男性的六成,死亡撫恤金只有男性的七成,甚至連死後的祭品都不一樣。後來,為避免夫妻同時在煤坑中出事,家庭頓失依靠,政府自1964年全面禁止女礦工入坑,轉而在坑外擔任洗煤工、充電工、清潔場地等工作。毛振飛介紹牆上一位位女礦工的生命故事,有人曾擔任推車工人,大著肚子在坑內工作,等到羊水破了才跑出坑道生產;有人擔任打鴨頭師,晚年因塵肺症嚴重,需要帶著氧氣罩過活。

毛振飛認為,台灣對女礦工十分虧欠,禁止女性下坑後,公司把全體女礦工退勞保,收入大減,因此有47位女礦工決定告公司,要求給退休金、資遣費。近期,有找到當時高等法院的判決書,皆獲得賠償,但他們需簽署保密條款,因為當時仍有一百多位女礦工不敢告公司,害怕遭秋後算帳或者影響丈夫礦場工作。

煤礦視為重要物資 礦工遭警總監控

礦業是台灣的重要戰略物資與能源,對軍方影響重大,時任台灣省主席的李登輝曾至復興坑參觀體驗,館內仍保存當年他用過的碳掘仔。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對礦場採取嚴密的管制措施,深怕煤礦工人罷工影響能源的開採,警總特別派駐一組人在保防室(之後改名為安全室、公關室)內工作,監督工人的日常。

「礦場的轉型正義真的被遺忘掉了。」毛振飛分享,其中一位夥伴曾在坑口跟大家講「今天不要工作,要去喝酒」,因為這句話,兩百多個人跟著附和不下坑,隔天這位礦工就被抓到警察局關了七天。

礦工文史館將停業! 礦業歷史應值得紀念

毛振飛提及,曾有日本早稻田老師來訪,認為台灣應該紀念這群坑內的掘徑工人。在民國73年,台灣連續發生了海山煤礦、煤山煤礦和海山一坑三大礦災後,許多礦工離開礦業,轉而從事台灣重大公共建設工程,例如雪隧、台北板南線捷運及濱海公路隧道等,實為建設台灣的無名英雄。

猴硐礦工文史館創辦人周朝南先生表示,今年六月猴硐礦工文史館將被礦主收回不續租,期望這間文史館能被政府接手,不讓歷史記憶被掩埋。毛振飛也認為,假如被地主收走,對他來講是很大的遺憾,在台灣經濟發展中,礦業是如此重要的一段故事,如今擔任導覽志工的他們,是在幫那群已經不能開口講話的礦工發聲,身負使命感,希望將礦工故事繼續傳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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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淘汰不適任教師需要專業與中立 解聘的權力不該由教師團體把持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7 - 17:36

文/人本教育基金會

教育部於今日(4/17)日公告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其中調查部分的修正,遭到全教總等教師團體大力反對,甚至用上了「仇師」、「毀校」這樣的極端字眼。

本次修正,規定校事會議的調查小組,經中央主管培訓合格並列入人才庫者,才能擔任委員;委員全員外聘;於組成調查小組時,由主管機關推舉三至五倍名單,供學校遴選。這些變革都直指目前不適任教師制度的兩大核心問題:同校教職員主導調查,在身分衝突下,使中立性不足;調查報告內容違背法令,專業性不足的問題。

此外,在保障被害學生取得資訊、後續救濟的制度上,也有進展。

記者會與會的教育團體、家長團體、兒少代表都認為,這些條文修正,對建構不適任教師處理制度來說,值得肯定,也有其必要。

目前調查小組專業性不足(詳請參附件案例)

在過往本會實際處理的案件中,有:

劉姓教師高達15項包含體罰、在學生額頭上寫白癡或罵學生「無恥」、「光頭」、「胖子」羞辱、侵害學生受教權等多項持續發生的違法行為被證實。但教評會調查小組竟錯誤使用比例原則概念,認定劉師連移送教評會審議教學不力不適任都不需要,直接移送考核會處分,輕輕放過。

章姓運動教練打三位學生巴掌,被校事會議調查小組以「受害學生未提出造成身心侵害之證明」為由,認定不需解聘。

前述調查中發現陳姓教練「捏肚子、拉耳朵、踹肚子、踢屁股」行為,調查小組竟不通報處理。等到家長通報處理後,調查小組竟然只相信陳姓教練說詞,還以家長「在申訴之前都知道(教練違法管教)」、「似有默許、不願主張權利之嫌」,並列為不成立體罰之理由。

王姓教師會罰學生不准下課、不准喝水、不准上廁所。還會連坐罰體罰,有學生甚至累積到跳繩1500下,主動向王師反映因天氣無法去操場跳繩。王師改要求甲生在教室內開合跳2000下、跑操場9圈。但校事會議調查小組竟然肯認王師利用小組榮譽競賽,拉近學生向心力;甚至認為小組連坐罰中的跳繩、開合跳等體罰,是「教育活動設計」而非體罰,最後還說老師是初犯,不需懲處。

孫姓教師「要求班上學生自打嘴巴100下,並要求部分學生打大力一點」並且「甲生於試卷寫完後將課本拿出,孫師以課本從高處往下揮擊甲生頭部」調查屬實,之後還遭社會局開罰,校事會議調查小組竟然認為無需解聘。

這些案例中,孩子都受到嚴重的侵害。從調查到結論,都可以看出目前部分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極度缺乏專業。但在修法前,這些明顯違法或重大瑕疵的調查報告,都無法可管。

目前調查小組中立性不足

調查小組中立性不足,最主要是委員以同校教職員為主,有嚴重身分衝突。目前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各項會議、不論是調查小組、校事會議、教評會,絕大多數會使同校教職員過半。以至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流程、從調查、分流到最終處置,都是由朝夕相處的同事來主導。

前述校事會議調查結果案例,之所以如此荒腔走板,除了專業不足外,最大的原因就在於:如果沒有建立專業倫理的堅持,一般人無法絣除同事情誼或同儕壓力來做出公正決定。在倫理堅持不彰的狀況下,制度設計還讓同校同事來審認是否不適任,自然就會創造師師相護的結果。

所有職業都要處理不適任人員,教師團體不應要求特權

從前述案例可知,體罰、霸凌、言語羞辱等對學生施以身心暴力的情形,因為修正前的制度缺失,很容易被包庇。

任何職業,都無法保證每一位從業人員適任,這是社會常態。所以尤其對於專業工作,都會制定明確倫理規範。嚴重違背專業倫理的人員,會因此被剔除資格。像醫師、律師都有持續,常態化的處理不適任人員,不適任人員的處理,又使得專業倫理規範更加有效堅定,形成正向循環。

在台灣,其他的工作,如果發生毆打、羞辱服務對象,是必然會被解僱的。但教師毆打羞辱學生,目前大多數卻仍會保有工作。教師團體如果要阻擋制度修正,來讓這個情況繼續,這不是在要求正當權益,而是在要求特權!

教師團體大罵「仇師毀校」來抗拒改革,是自貶身價,更是對教師的綁架

校事會議調查人才由教育部統一培訓、全員外聘、由主管機關提供3-5倍名單等措施,有機會讓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擺脫人情、人脈的不當影響。對整體教師而言,更是擺脫師師相護的泥淖的正道。這對於提升專業倫理、社會觀感以至於教師尊嚴,都可以帶來莫大的幫助。

我們相信,絕大部分教師,並不屑與對兒童施暴的不適任教師為伍,也都希望使社會看見教師群體有能力自清、堅持專業倫理。

遺憾的是,全教總面對制度往專業、中立的方向前進時,竟氣急敗壞,公然大罵新制度「仇師毀校」。

為什麼走向專業中立會仇師毀校?就算是不適任教師,我們也只是認為要請他離開校園,而不是要仇恨他呀。難道,將教師會代表從法定調查小組的位置修走,是全教總所謂的仇師?難道修法讓大多由教師會代表及教師團體培訓的人員所組成的專審會人才庫,無法當然成為調查小組的一員,這樣的修法,就要被成為仇師?假使不是這樣,難道是『淘汰不適任教師』被稱為仇師?這種情緒,難免讓人意識到,原來教師團體想要保留掌握這些成為調查小組的權力,以至於對於修法心有仇恨。寧可被人認為要跟不適任教師綁在一起,也不願意修法拿掉掌握解聘關鍵的調查小組位置,如此,才能讓全體教師跟教師團體綁在一起!

這次修法,確實是限縮了校園包庇不適任教師的空間(還不至於能說毀掉了學校的包庇空間),然而教師專業自主權仍然受到充分保障,並未有絲毫動搖。如此要說毀校,也太對不起戮力教學的廣大教師群了。

這樣的修法,就要被成為仇師?假使不是這樣,難道是『淘汰不適任教師』就要被稱為仇師?更何況,教師會代表仍是校事會議的當然成員。這種情緒,難免讓人意識到,原來教師團體想要保留掌握這些成為調查小組的權力,以至於對於修法心有仇恨。

仍應發展教師專業倫理規範

我國目前對於教師,並未真正建立有影響力的教師專業倫理規範。但教育部這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的修正,對於使未來的教師倫理規範產生實際效果,奠定了基礎。

我國終究還是需要透過制定與執行具體的教師專業倫理規範,來逐步形成教師專業工作上集體持守的底線,包含身體界線、情緒界線、權力界限;同時,也形塑教師專業工作上的各項專業標準,讓教育工作有具體的追求。

教師專業倫理的建立,關係到國家要提供給孩子什麼品質的教育,也關係國家使兒童不受一切形式身心暴力對待的承諾。既然教育是國家重要工作推行的基礎,政府自然有責任制定相關規範。

受害者知情權、救濟權有所進展,但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仍有隱憂

本次修正,讓受到不適任教師侵害的受害學生,能夠取得調查報告;也可以透過特殊的陳情程序,要求各主管機關透過審查委員會,檢視學校的調查報告是否有違法或重大瑕疵。是教育部對本會及各界長久以來指出受害者求助無門的問題,給出了正面具體的回應,值得肯定。

但是,在修正前,每當本會對地方政府指出調查報告的嚴重違法或重大瑕疵時,總是遇到地方政府只做程序檢查,對於實質違法視而不見。最常見的,就是把體罰從輕成認定為不當管教。

這次修正,不論是校事會議調查小組組成,或是陳情程序的處理,當讓地方主管機關有更大的權限及責任;同時,也讓各界對地方主管機關更能進行監督。我們對地方政府拾起責任保有期待,也需要審慎觀察。也請教育部監督並提升地方政府在實體上檢視個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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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全教總:潘部長不要在卸任前執意宣布仇師毀校的政策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7 - 17:14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原標題:綁住教師、困住學校不是學生最佳利益 全教總:潘部長不要在卸任前執意宣布仇師毀校的政策

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是學生健康成長的重要環節,家長與學校教師是孩子成長的教育夥伴,然而,這些年來因教育部嚴重向輿論傾斜缺乏教育專業的堅持,個案通則化的政策研擬,讓學校教育承擔更多非屬本業範疇業務,更甚者是對於教師專業的不重視,使得教師教學、輔導管教動輒得咎,將教師綁在「仇師」的教育法規中,學校虛耗在繁瑣程序中,這樣的教育環境,真的是我們全民的期待嗎?

過往學校處理師生管教事件,首重輔導先行、溝通理解,可迅速解決相關爭端,也能彌補親師的教養觀點落差。然而,109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 施行後,在主管機關指導下,投訴案件幾乎無分輕重大小,均被要求以「停聘解聘不續聘」調查程序處理,進行類司法查調;109年「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霸凌準則」)更為圖一時方便,錯誤的把「師對生」納入範疇,各種投訴只要冠上霸凌,就得再來一遍調查,「霸凌」成了教育熱門語詞。導致學校不敢善用親師溝通、對話機制,只能等待調查結果,調查結果常常又不是終點,個案無限輪迴,完全忽略教育過程中親師「溝通合作」、「教養對話」的重要性,幾乎已卸除學校教育基本功能。

新政府將於520上台,隨著新教育部長的宣布,任職最長潘部長即將卸任,回顧108年教師法大修後,相關頒布的「仇師政策」已讓學校教育流於空轉。據相關訊息所知「解聘辦法」、「霸凌準則」修正草案已在教育部走內部程序,該草案對教師行為之行政調查「綁得更緊」,學校處理程序「更繁瑣」,行政權對教育專業的戕害更嚴重,全教總要求教育部應再謹慎研議,多些專業對話,也呼籲潘部長不要在卸任前,再度成為「仇師毀校」的政策教育推手。

防師如防賊,學校疲於奔命

教育職場之教師都是經國家師培機構養成及經嚴苛的教甄程序,有其扎實職前訓練及對職業的認知,沒有教師會自陷「不適任教師」風險,倘能對複雜的教學活動與學生輔導管教措施,給予一完整的配套措施,讓教師進行輔導管教行為不致於進退失序,才能降低傷害學生風險及保障教師權益。

解聘辦法立法意旨應是明顯教師涉有「停解聘」程度的違法情事,才有啟動之必要,而非不分嚴重程度,有投訴就進行調查。然而我們常常看到教育行政機關的寧可錯用及無擔當,投訴事件不管多麼細瑣的事,也不管是否已澄清屬於誤解所致,即便當事學生及家長已理解老師無不當情事,但只要有指控、指陳罪名,老師就要被調查審問。只要有投訴案,沒有調查報告、懲處審議,就不解除列管,一再退學校的報告。甚至連「老師小孩有沒有就讀本校」這種明顯與教師教學完全無關的投訴,也要完成調查報告,造成為調查而調查的狀況,完全無助於解決教育問題,反而灼傷教師教育熱忱,扭曲親師生信任關係;浪費學校量能,學校光是邀請委員、開會、安排調查、作記錄、寫調查報告…,就耗去大半精力與資源,奢談學校如何好好辦學,如何精進教師知能,及如何提升學生學習。

仇師政策不會讓教育更好 親師互信、溝通合作才是

「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嚴重」!教育主管機關不應再複製仇師教育政策,不要再讓學校教育虛耗,更不要再犧牲孩子應有的教育品質,全教總提出以下呼籲:

一、政策法規修法應有整體思維,不應因個案而修法,更不要製造仇師氛圍:處理不適任教師,縱有個別學校的處理未符法規或社會期待,但多數學校均兢兢業業依規定審議,絕對多數教師克盡職責,建議個案問題就回到個案處理,而非動輒又因此祭出新規定。目前研議中的草案,疊床架屋製造更繁瑣的程序,將嚴重戕害中小學教育,引進過多非教育專業的外部人員介入校園事務,造成社會與廣大的教師產生決裂性的信任危機,更會讓學校教育繼續崩裂,犧牲的將是學生的教育品質。

二、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應展現承擔當,勇於當學校的後盾:建議全面檢視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流程,朝化繁為簡的方式調整,以減輕學校負荷並確保兒少最佳利益。目前學校有許多投訴案件是屬於投訴者主觀的情緒問題,或是家長、學生誤認為有違法不當的案件,而老師一旦被投訴,就要進入調查,要耗費心力蒐集資料、準備答辯,然而,倘查無實據或無違法不當,那誰來回復老師應有的權益?因此,教育部、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展現該有的承擔,捍衛教育專業,協助學校解決問題,讓教育人員回歸教學本務,將教師還給學生,才是學生教育之福。

三、積極促進親師合作,賦予家長管教責任與義務,給孩子完整的教育環境:學校、教育人員、家長均負有維護兒權、保障其學習權的責任,教育部應思考的是提供足夠的輔導管教配套措施,讓教師在第一時間就有學務或輔導人員可尋求協助,協助學生回到學習軌道,及要求家長克盡實施家庭教育之責,完善孩子成長照護。而非不斷設置教師種種行為規範,綁住教師、困住學校,拖垮學校量能。唯有落實親師彼此管教責任,並重建親師互信、溝通,才是維護學生受教權與提升教育品質的根本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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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揭露大漢董事會掏空校產 圖謀霸佔十億公產!解散禿鷹董事會 公私校合併、保障花蓮學生受教權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7 - 17:08

文/高教工會

今日(4/17)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請教育部長潘文忠列席,就「教改30年廣設大學及技專升格如今面臨整併退場之問題及對策」做專題報告及備詢。雖然我們不知道潘文忠部長會以什麼樣的說詞來向委員們報告,但是在他任教育部長的八年間,已經有多所大專院校惡性退場,師生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包含南榮科技大學、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臺灣觀光學院等。

如今,位於花蓮的大漢技術學院也企圖突襲停辦,在教育部尚未同意的情況下,就對外宣布停招停辦,已違反《私立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教育部應該主動調查,但至今教育部皆未有作為,讓人不禁懷疑,教育部是否有意護航大漢技術學院董事會。

大漢若是停辦,不但對於花蓮的教育資源的傷害,也會引發後續許多私校效仿。雖然《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已經於2022年上路,但是卻留下了逃逸路線,私校為了規避依照《退場條例》需要將校產歸公並重組董事會,刻意在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前,就自行停招停辦,就如大漢董事會所為。目的是為了侵佔屬於公眾的高教資源,轉為私人財團的私產,以便改辦其他事業牟利,而犧牲的卻是全體教職員生的權利。

高教工會與大漢師生今日來到立法院外招開記者會,揭露這樣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大漢董事會確實有諸多不正掏空校產的紀錄,並正圖謀霸佔十億學校公產。

大漢技術學院在民國89年即開始計劃於台中設立「分校」,民國92年獲教育部同意。民國104年改為「分部」,隨後又改為「產學分部」。興建期間發包予董事會自家營造公司,興建多年卻還屢屢重新發包、增建。投入大量資金向台糖承租土地、興建校舍,但至今該產學分部皆無任何收益。大漢董事會將本應於妥善經營花蓮校本部的經費轉而投入台中的產學分部,並且將花蓮校區的校務基金輸送至台中產學分部,加速花蓮校本部的財務惡化。

而大漢技術學院董事長廖繼誠,透過同樣由其擔任董事長的「大漢工商教育基金會」,向大漢技術學院以遠低於成本及市價之租金,承租台中產學分部的校地,成立「洛克威爾藝術實驗教育學校」,於今年開始招生。大漢技術學院台中分部每年須向台糖支付土地租金400多萬,及耗資2億多元建造地上建物,每年維持成本超過千萬元,卻竟僅以360萬元「賤租」校產予洛克威爾實驗學校,使學校每年虧空600萬以上,涉及掏空大漢校產、以圖利董事長其他事業。而該實驗學校的校長陳振貴以及協同主持人鍾瑞國,皆為大漢技術學院董事,這其中顯然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及構成不正利益輸送及酬庸關係。未來若大漢惡性停辦董事會卻毋須依退場條例全面重組,校產也不必歸政府重新規劃使用,勢必將再使大漢技術學院本部價值10億以上、19公頃之土地建物淪為原董事會之私產,用以圖利自家事業,嚴重傷害教育公共性。

陳振貴與鍾瑞國皆在民國110年受廖繼誠邀請開始擔任大漢技術學院董事,目的在於透過其在教育界的人脈打點關係、擔任「門神」,並護航大漢的惡性停辦案。而擔任洛克威爾藝術實驗教育學校校長的陳振貴,曾擔任私立技專協進會理事長、私立大學協進會監事召集人以及多所大學包括實踐、靜宜等大學校長,本應遵守教育人員本份妥善行事,但現實卻淪為「門神」,一方面藉人脈影響教育部對此案之公正處理,另方面則主動向媒體違規宣布大漢停招停辦,不惜犧牲大漢師生權益。

甚至觀察其歷來作為,可以說是已有預謀成為各私校董事會退場時之門神。陳振貴不但在擔任私校校長期間,就多次公開反對退場學校校產歸公,要求開放退場私校董事會得挪用校產改辦其他事業,還主張私校學費全面去管制,任由校方自訂收費標準,形同是無良私校學店的代言人。2017年在擔任實踐大學校長時,更夥同私校協進會的吳永乾(時任世新大學校長)、張光正(時任中原大學校長)之流,一同提起行政訴訟,強逼教育部讓其調漲學雜費。而鍾瑞國在擔任東方設計學院董事長期間,就發生哄騙教師減薪的爭議,逼迫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打三折」,迄今仍未償還。實際上,陳振貴這種禿鷹門神的角色,並非真心為台灣的高等教育付出,而是為了自身利益,服務於禿鷹財團。

即將上任的新任教育部長鄭英耀,過去在擔任中山大學校長時受訪曾表示,政府應該放寬法律限制,推動公私立大學合併。而去年八月,臺灣科技大學已經正式接管原本的華夏科技大學,成為臺灣科技大學華夏校區,成為台灣公私校合併的先例。既可以保障學生原校畢業,教師與職員也可以得以延聘,避免了師生權益受到損害。同時,原本華夏科大的校產也免於以改辦其他事業的名義,落入財團手中成為私產。希望新任的鄭英耀部長,不要忘記初衷,將公私校合併作為推動方向。同時,也要杜絕像是大漢技術學院這種惡性停辦的狀況,以維護全體教職員生的權益。

面對校方的惡行,大漢的教師挺身反抗,成立高教工會大漢分部,並提出以下聲明:

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大漢分部宣言與目標:

  1. 宣言:「追求誠信正義、善盡社會責任、教育在地人才」。

  2. 目標:「尋求大漢永續辦學及維護民眾受教權益,使命達成永續東臺灣技職教育之傳奇」。

二、背景陳述

  1. 大漢成立於民國66建校年至今滿47年,學校座落於後山花蓮,學生幾乎皆為本地生,校內弱勢族群學生近2/3,其中又以原住民學生居多,多年來為偏鄉民眾提供教育機會,大漢對東部技職教育人才培育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

  2. 花蓮縣度僅大漢技術學院及慈濟科技大學招收進修部學生,國立東華大學及慈濟大學皆無招收進修部。113學年度大漢技術學院「土環系、休旅系、企管系」招收「進修部二技104名、進修部二專62名、進修部四技74名、碩士班36名」合計276名,慈濟科技大學花蓮校區護理系招收進修部二技56名,大漢技術學院佔花蓮地區高等教育進修部教育市場83%。

  3. 大漢董事會將本應用於校本部校務基金的近2億捐資,挪移支應於台中產學分部之建設,花蓮校本部缺乏資金維護多年,台中產學分部之土地租金、人事費用及各項雜支皆由校本部支付,台中產學分部建設至今僅有支出未有任產學貢獻,加速校本部校務基金流失,學校財務持續走向惡化。

三、抗議事項

  1. 大漢董事會在未經報教育部核准,即擅自向外宣布停招,違反私校法72條第2項第2款,教育部應立即制止並調查嚴處。

  2. 教育部依法無據下,於113年3月12日函文大漢技術學院,以行政命令要求校方「暫緩辦理113學年度各項招生」。教育部枉顧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教育機會,教育機會均等之教育理念蕩然無存。

  3. 教育部於113年3月27日向民眾黨林憶君立法委員以及於113年4月1日向國民黨王鴻薇立法委員說明大漢停辦程序如下:「大漢董事會於4月將停辦計畫函送教育部,教育部於5月中之前召開私校諮詢會,6月中之前召開設立變更停辦委員會,6月底之前由教育部核定學校113學年度全面停招,並自114學年度起停辦」。在大漢董事會未曾提出「學校改善計畫」也未提出「學校轉型計畫」下,教育部僅要求大漢董事會提出「學校停辦計畫」,形同幫助大漢董事會「辦倒學校」,而停辦後大漢學校公有資產去向不明。

  4. 接續上述第4點,教育部於113年4月1日的說明中表示,教育部此刻正研擬「透過由外縣市技專院校至花蓮辦理專班」或「由當地大學相關學系支援開設專班」。過去教育部曾同意環球科大至花蓮開設專班,也同意義守大學至花蓮營區開設遠距教學專班,西部學校到東部開班,受限於師資安排及場地設備取得不易,教育品質之水準不言可喻。

  5. 大漢董事會於學校官網頁頁逕發佈4月10校務會議出席人數過半,董事會完成學校停辦報告。該日之校務會議應到數29人實到僅13人,校長擔任會議主席逕宣佈開會而非流會。大漢校務會議末訂議事規則,且未經校務委員同意下擅自引用應到人數可扣除「事病假」人數之議事規則,非但嚴重違反議事倫理,也違反校園民主,該會議完全不具正常性及合法性,教育部應主動調查並來文指正校方不當作為。

 

四、訴求:

  1. 教育部應要求校方提出兩年改善計畫,若改善不成再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作法,解散大漢董事會併重組董事會,校產歸公並保障師生權益。

  2. 行政院內閣人事改組,新任教育部長鄭英耀即將於520接任,教育部之學校退場政策,應交由新任教育部長訂定,520前教育部不應急於推動任何學校退場。

  3. 新任教育部長鄭英耀主張學校經由合併方式退場,大漢師生樂見由教育部推動「公立學校併私立學校」或「私立學校併私立學校」,例如花蓮在地的東華大學、慈濟科大。藉由推動學制合併或學校合併,以解決學校經營規模不足之問題,保留大漢進修部學制及招生名額,讓花蓮民眾有書讀,教師人才有書教,培育人才帶動地方經濟發展,讓花蓮有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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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北響應全球A15聲援巴勒斯坦行動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6 - 21:50

文/平行政府、左翼聯盟、新國際

響應全球A15同步聲援巴勒斯坦行動的台灣社運團體共約50人,今(16)日上午10時,在立法院正門前集結,譴責蔡英文昨(15)日接見以色列國會代表團時,仍不顧國際社會對以色列的憤怒,持續支持對巴勒斯坦進行種族滅絕的納塔雅胡政權;抗議團體也要求立委鍾佳濱即刻終止「台以國會聯誼」,至以色列同意長期停火為止;並呼籲韓國瑜院長,不要配合民進黨,踏著巴勒斯坦3.3萬死亡者的鮮血,進行國會外交。知名歌手沈懷一在現場演唱〈城裡的月光〉,楊祖珺演唱John Lennon為反越戰所寫的〈Give peace a chance〉;在台的加薩居民Hazem深刻的控訴了他母親被炸死,和以色列所製造的日夜恐懼和傷痛;再由台灣社會研究學會代表朗讀劇場導演鍾喬所寫的詩〈孩子〉。最後,參與團體共同將染血娃娃和加薩死亡兒童相片,掛在立法院大門,結束今日行動。

A15全球行動 (Coordinated Economic Blockade to Free Palestine),是指不同城市同步於15日發動封鎖當地經濟物流關鍵路口,喚起社會正視以色列在巴勒斯坦進行的種族滅絕。今日台北行動的時間是美國西岸時間的15日深夜,也是全球行動的最後一場。A15行動跨越美洲、歐洲和亞洲,亞洲地區除台北外,還有漢城和胡志明市參與。

今日發言者依序為平行政府副秘書長吳永毅、人民民主黨代表林依璇、勞動人權協會總幹事王武郎、反戰工作網絡郭力昕教授、民歌手楊祖珺、台灣社會研究學會代表張馨文、釣魚台教育協會祕書長卓淑惠、左翼聯盟召集人顏坤泉、加薩來台留學的Hazem、新國際的林深靖。

楊祖珺唱歌前透露了她曾經為野百合學運借用大型音響設備,簽下一千萬擔保支票,但野百合學運出身的鍾佳濱,卻在一路攀升到立法委員位置時,去擁抱劊子手以色列。自己是貓奴的張馨文,從花蓮停止拆除大樓救貓事件,談到穆斯林愛貓的文化,先知穆罕默德愛貓,曾為了不打擾靠在自己手臂的貓咪睡覺而切斷衣袖;去年12月當巴勒斯坦記者Montaser Al-Sawaf被炸死時,他的同事們畫了一張一群貓咪圍著他的墳墓的漫畫紀念他,在網路廣傳,因為他生前每天都去餵街貓;她問道:當我們更能珍惜動物生命時,是否也能讓發動戰爭越來越困難?林深靖則以去年獲得坎城影展大獎的電影《夢想集中營》比喻,電影裡面描述猶太人死亡集中營旁邊卻是過著甜蜜生活的家庭,這情境猶如現在立法院、總統府、監察院、行政院裡的高官,對加薩的死亡視而不見;民進黨和以色列政權一樣,裝扮加害者來享受權錢交易和屠殺他族鄰人。他沉痛的說,我們的抗議高官聽不見,但我們就是要繼續讓在高位者良心不安。

發起單位:
平行政府、左翼聯盟、新國際

共同合辦團體:
日日春關懷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人民民主黨、台灣反帝學生組織、勞動人權協會、勞動黨、紀念若雪巴勒斯坦資訊網、釣魚台教育協會、台灣社會研究學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反戰工作網路、桃園愛鄉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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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法官之死 司法負荷何時減輕?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6 - 16:52

文/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本月12日,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李姓法官疑似因不堪過重的工作壓力,而不幸墜樓離世。據媒體報導,事故發生前,其曾傳簡訊給妻子道別,並稱「我很累」,前一陣子也曾提及「工作壓力很大」。李法官曾以第一名的成績於司法官學院結業,並曾任「台版柬埔寨」案國民法官專庭受命法官,為人認真優秀。此消息一出,不僅使各界愕然,更點出了當今司法體系負擔過重的問題亟待解決。

我們對李姓法官之死,表示沉痛哀悼。我們悲慟,一位認真負責的法官就此殞命。

因此,我們嚴正提出以下兩點呼籲:

一、司法院及法務部應正視司法負擔過重問題,盡速提出減輕法官、檢察官工作負擔的具體措施及其短、中、長期規劃。

二、鑒於士林地方法院近期事件不斷,對於李法官離世的不幸事件,除了目前所關注司法過重的問題外,仍應詳細調查原因、切實檢討。

台灣司法負擔愈發沉重,司法官工作環境高壓、過勞的情狀,從去年已陸續傳出檢警機關被海量案件淹沒。大部分基層檢警疲於奔命,案量暴增、嚴重超時的工作,更導致有檢察官累倒送醫、法官當庭昏倒等消息,再觀諸檢察官連年的出走潮,可見一斑。

近來,有第一線法官反映,近幾年司法負擔過重情況惡化快速,案量不斷增加、程序上的要求亦愈趨繁雜。另外,因部分法院通譯人員遇缺不補的政策或人力嚴重不足,導致「法官助理」還要在開庭時身兼通譯,使原本能替法官分擔處理其他事務的時間,因開庭而遭影響,可謂是極大的人力浪費。總體而言,愈是認真的法官,面對案件暴增,愈是難以承受。

民間司改會二、三年來一直關注司法負擔過重的問題,並提出民間版「減輕司法負擔」的草案條文,以期在不減損人民權益的前提下,從制度上減輕司法負擔,希望拋磚引玉,讓大家更重視此一危機。諸如:

  1. 程序上,我們呼籲判決書類的簡化,以減輕法官程序上繁瑣的工作負荷;就無涉公益的微罪偵辦,增加檢察官的裁量空間。
  2. 人力組織與資源上,宜使每位法官至少都能配置一名法官助理,並賦予法官助理能在法官的監督下草擬判決,以實質簡化法官工作量。
  3. 制度上,司法院應定期評估組織員額的合理性,並予以適當調整,以避免超載的工作量長年壓在司法官肩上,無法卸載;同時,透過具體的作法強化事實審的第一審,以減少上訴,讓上級審的負擔下降而能充實第一審的人力,達到司法與人民雙贏的效果。

民間司改會曾於2022年拜會司法院、法務部,強調檢討、簡化現行工作,活化程序及管考的重要性與必要性,而不能僅期待透過增加人力,來減輕負擔。而今,憾事已生,法官協會亦呼籲,司法院務必從制度上進行相關改革檢討,並應於一個月內提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的具體措施。司法院長許宗力並表示,將修法突破司法人員員額上限,增補法官、書記官、法官助理等人力投入審判業務,以減輕法官工作負荷。

同時,針對面對類似困境的檢察官們,法務部也應更加重視此問題。近期增加「檢察官助理」縱能有一時的緩解,但仍非治本之道。

本會在此呼籲司法院、法務部,充足人力絕非減輕司法官工作負擔的唯一手段。如果不合理、欠缺效率的工作方法不能改善,法官、檢察官辦案壓力鉅大,又難以獲致成就感時,縱使增加人力也難以留住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就此,司法院、法務部應從「減輕不合理負擔」、「簡化程序」的角度傾聽基層的聲音後積極檢討,以改善審、檢無力負荷,民眾也無法享有高品質司法的雙輸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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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請準閣揆兌現準總統賴清德內閣女性三分之一以上承諾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6 - 16:42

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今(16)天準行政院長卓榮泰公布第三波內閣名單,記者會在準總統賴清德臉書直播,這一波新內閣成員一字排開全數男性,此情此景令人印象深刻。

目前為止,正式公佈的內閣成員,男性13名,女性2名,女性閣員佔比僅13.3%。

接下來預計還有兩波內閣成員公布記者會,但以目前為止內閣成員的性別比例,加上過去八年民進黨執政經驗,令人高度懷疑,民進黨執政下的掌權團隊,是不是在用行動證明,自己已經與台灣社會的多元性絕緣?若最後內閣成員背景仍然如此單一,到底有何創新之處?

執政黨對內對外號稱台灣是一個民主、多元的國家,照理說不論來自什麼樣的身份背景,都可以找到具備各種能力與條件的從政人才,執政黨自己的執政團隊,卻一直這麼「男」,要如何讓人相信,新政府能夠捍衛台灣的平等、自由與民主價值?

我們在此提醒,請準閣揆卓榮泰記得要兌現,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去年9月27日在台灣女董事協會論壇上提出「以內閣女性三分之一以上作為目標」的政見承諾,希望準閣揆接下來公布的兩波內閣成員名單,可以讓新政府的內閣團隊,更接近台灣社會的多元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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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給活路!為百年活古蹟建國啤酒廠請命 審議現場抗議行動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6 - 16:24

文/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

【最新訊息】(4/16,2PM更新)
今日建國啤酒廠工業區變更校地案 「沒通過」!
本案後續依法需聽取各方意見,另設專案小組討論,有共識後才交付大會審查。
在場保存團體、建啤工會、多位廠區周邊里長、支持民眾都為了台灣文化保存提出建言,期望相關單位真的可以重視這處「活的」古蹟啤酒工廠,給活古蹟一條活路,讓它的特殊性受到彰顯,進而為臺灣打造一個傲人的啤酒文化園區。
校方及王世堅委員對保存團體極盡汙衊、潑髒水言論,本會對此也要表達強烈不滿。
我們不是古蹟的所有權人。但我們願意站出來是希望能夠捍衛保存的價值。為的是公共價值,未來不會因此得利。
相反地,學校說不明白自己的規劃,目前公展計畫內容以校地擴大、興建新大樓為主要內容,與2019年核定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以「產業活保存」啤酒文化園區、博物館經營方針大相徑庭,明顯違背已核定計畫原則與內容,甚至有損及文化資產保存、破壞活保存疑慮。
懇請大家繼續連署支持

【原新聞稿】

產業文化資產建築群─建國啤酒廠,保留了日本時代自高砂麥酒到菸酒公賣局的不同時期建物、設備、儀器。並存放了49株來自不同國家的啤酒酵母在廠區內培養使用,其中又有高砂麥酒使用過的5株酵母菌株。為臺灣啤酒發源地且極具特殊性及文化觀光發展潛力。自2000年指定古蹟並保存包括生產線設備後,一直朝產業持續生產運作的啤酒文化園區方向努力。

行政院鄭文燦副院長及張景森政務委員主導下,自112年1月起疾速推行分割出1.83公頃屬於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建國啤酒廠土地、建物作為大學用地!許多民間團體已多次提出都市計畫中央逕行變更程序不正當,不符合「重大建設」啟動急迫性、必要性等法令要件。貿然執行,直接越權侵犯地方自治權限。

同時,公展計畫內容以校地擴大、興建新大樓為主要內容,與2019年核定之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以「產業活保存」啤酒文化園區、博物館經營方針大相徑庭,明顯違背已核定計畫原則與內容,甚至損及文化資產保存、破壞活保存規劃。據臺北市文化局說法,3月、4月均曾發文予內政部,請相關單位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將計畫提交臺北市審查。但行政院、內政部均未理會。

即使行政院陳建仁院長說會聽取各方意見,也邀集臺北市政府討論。實際上,公展計畫會議紀錄中,行政院協商會議卻一直沒有請文化部、臺北市政府參與,審議程序又刻意跳過地方政府。且在地居民112年12月已至行政院門前遞交陳情,請求中止計畫,但行政院、內政部仍然執意於4月16日週二上午交付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

審議會前一日記者會上,Ours都市改革組織彭揚凱秘書長提及本案根本不屬於「重大建設」,而是「重大爭議」案件,程序瑕疵且不完備,現階段根本不該送審;台灣歷史資源經理學會、建國啤酒廠工會共同發起「中止分割校地計畫、重議啤酒文化園區」連署也得到超過一千多位民眾,逾百位文化保存、環境、都市發展、啤酒生產等各方專業者、學校教授等共同聲援,包括知名的國外文化資產保存學者、國學院大學觀光社區營造學部西村幸夫教授等人支持。

4月16日上午立法委員王鴻薇及民間團體到審議會議國土署門前高聲抗議,要求內政部立即暫緩相關審議,計畫內容忽視文化資產保存,程序充滿瑕疵、同時又缺乏實質內容,根本不該現在進行審議。

立法委員王鴻薇提請現階段應中止計畫審查,舉行公聽會重新廣納民意才是最好的方向。審議結果仍待內政部正式公告,但民間團體及里長強力期盼行政院、內政部能聽進民意,公正地討論,給活古蹟一條活路,為臺灣打造一個傲人的啤酒文化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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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新政府即將上台,全教總提修法建議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6 - 16:18

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新政府即將在520上台,針對蔡政府8年執政期間出現的錯誤政策與疏失,全教總要求新政府儘快進行盤點並提出修正。以退休制度而言,就值得全面檢討導正,全教總特別提出以下三項訴求,期待朝野黨團與新政府正視。

一、社會保險保費免納所得稅

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屬於年金制度第二層之「職業年金」,包括勞退、私校退撫、公教退撫的提繳費用均免計入所得繳稅,而屬於第三層之自購商業保險每人每年也有24,000元的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相較之下,屬於第一層之「社會保險」,無論是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之國民,其所繳之保險費用反而難以免稅,實屬矛盾。

全教總認為國家稅制與立法均應與時俱進,國民職業年金保費與商業保險之保費均可免稅,攸關國民老年經濟安全且為強制提撥之社會保險保費反而必須扣稅,顯然有待檢討。全教總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繳付之保險費用,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以嘉惠全體國民,落實賦稅正義。

二、返還公教年資補償金

所謂「年資補償金」係指民國84-85年間軍公教年金改革,從恩給制改為軍公教要自行提撥35%費率的儲金制,且任職前15年的給付從本俸的5%變為4%,為彌補這1%的差距,當年立法院特將「年資補償金」入法,屬於橫跨新、舊制且舊制年資未滿15年之軍公教人員法定權利。

全教總指出,從補償金立法緣由可知,補償金性質屬於因制度改革受損而填補損失的補償制度,且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與退撫基金財務毫無關係。然而,民國105年政府啟動的年金改革,竟將與退撫基金毫無關係的「年資補償金」一併去除,尤其有失公允者,同為「補償金」,軍人繼續保留給與,但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卻被刪除,毫無公平正義。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表示,年改方案有諸多值得檢討,原本明訂於法律的公教人員補償金,無故遭到刪除就是明顯的錯誤,政府施政不應厚此薄彼,新政府應正視錯誤,返還公教補償金,回復起碼的公平正義。

三、私校退撫費率提高至15%

公校、私校教師之任用資格與權利義務均一致,去年7月1日上路的公教退撫新制已改為確定提撥制,費率為本俸二倍的15%,然而,同樣採確定提撥制的私校退撫,同樣面臨保障不足和長壽風險的問題,退撫提撥費率卻僅有12%,形同是對私校教師的不公平對待。

全教總指出,公立、私立學校教職員皆屬教育人員,工作性質及內容並無差異,考量平等原則,退撫提撥費率應採相同標準,既然公教退撫新制已於112年實施並明訂費率為「本俸二倍的15%」,私校退撫費率即應同步修正,不應讓私校教師既要面臨工作環境惡化,又要面對退休保障不足的風險。建議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提高私校教育人員退撫費率為「本俸二倍的15%」,齊一法制以保障私校教職員權益。

針對以上三案,全教總已拜會多位朝野委員,並獲賴士葆、柯志恩、洪孟楷等委員認同,後續將提案推動修法,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2024選後出現三黨不過的新國會,過往民進黨完全執政時的政策疏失應重新檢討,呼籲即將上台的新政府尊重新國會與新民意,立法院朝野黨團更應積極監督政府施政,盡快檢討修正過往錯誤政策,提出福國利民的進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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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公民團體公布《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修正意見書,呼籲經濟部儘速啟動台灣企業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立法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5 - 17:51

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針對經濟部公布之《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TNC Watch)、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東亞分部臺北辦公室、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勞動者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公民團體,今天(4/15)公布民間修正意見書,呼籲經濟部應持續與社會溝通,修正目前草案的不足之處,公民團體也強調,光靠軟性指引是不夠的,強制性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立法才是國際趨勢,經濟部應該儘速啟動立法程序。

公民團體表示,首先要肯定經濟部訂定指引,為推動台灣企業落實尊重人權與環境的責任向前跨出一步。不過,目前的草案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首先,負面影響樣態過分局限,嚴重缺乏環境及氣候相關內容;再者,針對國家申訴機制之說明過於簡略,未能有效回應因影響發生地不同(海內或海外)而途徑不同之處;此外,草案缺乏本土案例,且有關利害關係人溝通、受害者救濟措施與資訊揭露等之要求與說明皆不夠具體與完善。經濟部應持續與社會溝通,並參考國際最佳的範本,充分修正草案,提出最完善的指引。

公民團體也指出,目前全球國際組織、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都已經充分認識到光靠軟性的指引,無法真正促使企業落實對人權和環境的保障,強制性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立法有其必要和急迫性,歐盟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引法案更可望於近期通過歐洲議會審查後公布實施,未來要和歐盟進行貿易,就必須落實高標準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公民團體呼籲,面對快速發展的國際立法潮流,台灣已經沒有時間再拖延,經濟部應該即刻啟動立法程序,才能跟上國際貿易新的永續全球標準,履行台灣人權與環境的國際責任。

【公民團體針對《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修正意見全文】 《臺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草案修正意見 2024/4/12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跨國企業監察(TTNC Watch)、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和平東亞分部臺北辦公室、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台灣勞動者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一、建議調整本指引名稱,以符合國際立法趨勢

企業與人權之國際法制近年發展快速,為使台灣企業與國內法制跟上國際趨勢,善盡人權與環境保護之國際責任,遵循符合國際標準之規範,本指引之目的不應只是鼓勵企業抽象性地「尊重人權」,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充分具體的資訊與引導,促使台灣企業儘速建立人權與環境之盡職調查機制。

目前草案之標題「台灣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引手冊」顯有不足,建議經濟部應參考歐盟、德國等立法例,將本指引之標題更正為「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引」「台灣企業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引」

二、本指引內容應納入歐盟及歐洲各國立法例、詳列台灣企業重大爭議案例,並應儘速推動立法,以強化本土企業國際競爭力

本指引第5頁「本指引適用對象及尊重人權範圍」部分開宗明義指出,本指引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作為鼓勵性質的指引,經濟部應致力於即時提供目前國際上最新、最佳的做法與立法例,惟本指引過於依賴單一來源(日本供應鏈企業尊重人權指導方針),雖有部分補充國際組織指引及國內案例,但仍幾乎完全欠缺有關歐盟、德國、法國、英國、荷蘭、挪威等國家及地區之法制度相關內容,亦欠缺國內企業重大爭議案件之案例(如:台塑越南河靜鋼鐵廠污染事件、臺灣豐群水產供應鏈涉及強迫勞動事件),建議予以強化,擴大本指引參考之國外立法例與國內企業案例,方能達成跟進最新國際趨勢及有效落實台灣本土實踐之目標。

另一方面,綜觀國際趨勢,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已非僅是鼓勵、建議性質,德國、法國、美國及歐盟等台灣重要貿易合作夥伴,皆已完成或正在推動強制性立法,東亞鄰國日本及南韓,亦皆已有國會議員於國會中提出強制性法案或明確表態支持強制性立法,台灣不應落後於國際潮流,經濟部應於本指引中加入台灣強制性法案之立法期程及規劃,讓台灣企業在可預期的情況下穩健推動人權與永續調查機制。

此外,參照國際法制與指引,本指引亦應納入有關政府採購與海外援助採納人權與環境標準之具體規劃,以與國際法制接軌,並作為輔助企業推動供應鏈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工具。

三、本指引對供應鏈之定義應明確納入間接供應商,以與國際立法及商業趨勢同步(p.5, 本指引適用對象及尊重人權範圍)

有關本指引適用範圍,指引中之說明為:「本指引所稱『供應鏈』係指與自家公司產品與服務之原材料、資源、設備、軟體的採購與來源等相關之『上游 』,及與自家公司產品與服務之銷售、消費、廢棄、回收等相關之『下游』」。

該段文字僅以「相關」一詞說明供應鏈上下游涵蓋範圍,但未具體說明是否包含除直接契約對象外,第二層(Tier 2)以外之交易對象,恐造成只限於直接交易對象之誤解或錯誤詮釋,違背國際標準,不當限縮本指引之適用範圍,將不利企業充分認知國際供應鏈市場趨勢。

參照國際相關規範,建議經濟部應至少應明確加入:本指引所稱之「供應鏈」包含非直接商業夥伴或間接供應商,即雖沒有直接契約關係或商業合作,但其業務與自家公司之營運、產品生產或服務提供相關的商業合作對象。

四、本指引適用之「人權範圍」不足,應納入有關環境人權、健康人權及環境影響、健康影響之具體定義(p.7-10, 1.1.2.1.-1.1.2.2.)

有關本指引1.1.2.1.部分所稱「『人權』之範圍」,內文中列舉參考公約、國際指引,列舉二十項基本權利,並明文說明依據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第23點,企業即便已遵守各國法令,亦不能代表其已充分履行尊重人權責任;遵守法令不一定等同於尊重人權責任。尤其當一國之法令規定或其執行未能適當保護國際公認的人權時,必須盡可能尋求最為尊重國際公認人權的方法。

惟本指引欠缺環境影響造成人權衝擊之具體說明,亦欠缺環境與健康相關國際標準,有關人權標準的部分亦應參照歐盟及其他立法例加以補充,方能達成有效引導企業真正符合國際標準之目標。

具體修正建議如下:

(一)本節標題應更正為「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範圍」

1.1.2.標題應更正為「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人權與環境DD)」,並修正內文相關描述。

(二)本節首段列舉之人權範圍應加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世界自然憲章、里約宣言、奧爾胡斯公約」;另鑑於臺灣遠洋漁業涉及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事件頻傳,為積極有效推動遠洋漁業中的人權保障,應加入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C-188)。

(三)本節所列舉基本權利應增加「適足居住權與土地權」、「公眾環境參與及資訊權」兩項,並增加有關環境人權之具體說明:

人權面向 相關規範 適足居住權與土地權 經社文公約、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世界人權宣言,禁止強制驅離,即禁止造成任何個人、家庭及/或社區,在違背他們意願的情況下,被永久或臨時驅逐出他們所居住、賴以為生的房屋或土地,而沒有得到、或不能援引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保護。 公眾環境參與及資訊權 世界自然憲章、里約宣言、奧爾胡斯公約,針對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必須在決策的初期階段啟動公眾參與程序,通知所有相關公眾,各階段的公眾參與程序應建立合理的時間框架,對公眾提供所有相關資訊,充分提供公眾表達意見與評論的機會,決策過程充分考慮公眾參與的結果,通知公眾決策結果並提供理由。

本節應增加以下說明:

企業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供應鏈活動環境影響造成嚴重的人權衝擊,包含因有害的土壤變化、水質污染、大氣汙染、有害噪音,過度消耗水資源及過度捕撈,而造成生產與保存食物的自然基礎顯著受損、妨害清潔安全之飲用水近用、衛生設施的近用困難、損害人體健康及遭受強迫勞動等情形。同時,企業不應為開發或基於其他使用目的,將任何人從賴以維生的土地、森林及水源強制驅離或違法佔有。

在企業活動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情況下,必須落實公眾參與及取得充分資訊權利的保障,企業應在決策的初期就啟動公眾參與程序,通知所有相關公眾,各階段的公眾參與程序應建立合理的時間框架,並對公眾提供所有相關資訊,充分提供公眾表達意見與評論的機會,決策過程應充分考慮公眾參與的結果,最後應通知公眾決策結果並提供理由。

(四)本節應增加有關企業環境盡職調查所涵蓋之範圍

本節應新增「環境健康負面影響範圍」一款,並增加以下說明:

本指引中,環境健康負面影響範圍包含以下兩點及下表列舉之國際公約所規定之禁止事項與義務事項:

(一)禁止造成任何重大環境破壞,如有害的土質變化、空氣或水污染、有害物質排放、過度消耗水資源及過度捕撈、土地退化或其他對自然資源的影響,如破壞森林,而導致:

(1)保存與生產食物之自然基礎受到顯著損害

(2)使人無法取用安全且乾淨的飲用水

(3)破壞公共衛生系統或使人難以使用

(4)傷害任何人的健康、安全、對土地及海洋的正常使用及合法財產

(5)使直接或間接貢獻人類生活福祉的生態系統服務,受到重大負面衝擊

有關以上內容之解釋應參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1)款,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12條。

(二)任何個人、團體與社區使用土地與資源的權利應受到保護,任何個人、團體與社區的生計方式不應被剝奪,禁止企業以違法驅離或佔有的方式,取得、發展或以任何形式利用土地、森林及水資源,包含對森林的破壞。如何在確保個人生存權利的方式下利用土地,應參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7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11條。

本指引所定義之環境國際公約禁止事項與義務事項包含: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水俁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鹿特丹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巴塞爾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濕地公約、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國際公約 說明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全球海洋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 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對於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影響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 禁止在未取得許可的情形下,進口、出口、復出口或自海洋引入任何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到III中列舉之任何物種 水俁公約 禁止生產、使用水俁公約內列舉之汞或含汞產品,禁止非法處理汞廢棄物 斯德哥爾摩公約 禁止生產或使用斯德哥爾摩公約列舉之有機污染物,禁止非法處理、蒐集、儲存或棄置有機污染物 鹿特丹公約 禁止進出口鹿特丹公約列舉之危險化學品和農藥 蒙特婁議定書 禁止非法生產、使用、進出口蒙特婁議定書列舉之破壞臭氧層物質 巴塞爾公約 禁止從事巴塞爾公約規定之違法廢棄物出口行為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對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所定義之自然遺產的負面影響 拉姆薩公約 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對拉姆薩公約定義之濕地的負面衝擊 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 避免船舶污染之義務,禁止排放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列舉之污染物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企業有義務預防、減緩與控制廢棄物傾倒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

(五)本節應納入氣候盡職調查說明

氣候變遷造成之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風險,已成為國際組織與全球各國關注的關鍵問題,將氣候風險納入盡職調查範圍已是國際趨勢,然而本指引完全未提及企業有關氣候變遷之盡職調查,本指引應納入巴黎協定之國際目標及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目標,及氣候相關負面影響與風險範圍,如企業供應鏈暴露於化石燃料相關活動等,引導企業建立氣候盡職調查機制。

(六)本節負面影響範圍之案例說明應補充有關供應鏈下游之案例

本指引1.1.2.2.「負面影響範圍」部分之表1,舉例說明部分,過於欠缺有關供應鏈下游負面影響之案例,但目前國際上相關重大問題已經引起許多關注,例如網路行銷活動造成性別歧視惡化、企業產品被用於監控活動侵害人權、AI技術被用於武器等問題,建議本指引應增加有關供應鏈下游負面影響之案例。

(七)本節之「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範圍」應納入有關人權捍衛者、土地與環境權捍衛者之安全保護

國際上許多地區對於人權捍衛者、土地與環境權捍衛者的人身迫害問題越來越嚴重,台灣亦有引起國際高度關注的相關案例,即台塑集團於越南投資之河靜鋼廠造成污染後,為本案發聲的環境及人權捍衛者、記者不斷遭迫害的情形,基於相關問題在國際上及台灣都有具有極大的嚴重性與急迫性,本指引應將其納入人權與盡職調查的範圍之中。

五、本指引應定義「負面影響」為何(p.9-10, 1.1.2.2.)

本指引1.1.2.2.「負面影響」範圍僅說明特定影響與企業之關聯,未具體定義「負面影響」為何,不利企業遵循。應參考國際作法,如歐盟指令、德國供應鏈盡職調查法等,明列所有人權與環境之負面影響。

六、人權盡職調查之目的除「防免、減緩」負面影響外,應包含「終止」已發生之負面影響(p.7, 1.1.2.; p.29-35, 3.2.)

本指引1.1.2.「人權盡職調查(人權DD)」之部分稱:「人權DD是指企業辨識、防免及減緩自家公司、集團公司及供應鏈中其他業務相關對象對人權之負面影響」,惟根據歐盟等國之立法例,人權盡職調查之目的不僅包含防免及減緩負面影響,尚應及於「終止」已發生之負面影響。

此外,本指引3.2.防免與減緩負面影響之章節亦應併同修正,於所有提及防免與減緩負面影響之段落納入「終止」負面影響之面向及相應的應考量之措施類型。

七、利害關係人溝通應強調係涵蓋人權盡職調查之所有階段,且企業應建置利害關係人資訊請求之管道,並為及時有效之資訊提供(p.11, 1.2.3.)

本指引1.2.3.「與利害關係人的對話非常重要」之段落對利害關係人溝通之描述過於抽象,建議於該段落應強調:利害關係人溝通應涵蓋3.「人權盡職調查(人權DD)」之所有階段,從「潛在負面影響之必要資訊蒐集」、「負面影響之辨識與評估」、「防免、減緩或終止負面影響之因應措施」,到「申訴處理機制之建立、近用及監督」,均應與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且有效之對話。

利害關係人溝通除應涵蓋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所有階段,本指引更應參照歐盟法制之要求,明定產業或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溝通應符合一定之程序要求:

首先,企業應提供相關之必要資訊予利害關係人,使利害關係人溝通有充分之資訊基礎。

其次,企業並應建置利害關係人資訊請求之管道,使利害關係人得向企業請求相關必要之資訊,企業並應於合理期間內以一定格式提供利害關係人所需之資訊,以促成雙方溝通資訊之對等。

再者,如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利害關係人之資訊請求,或未於合理期間內以一定格式提供利害關係人所需之資訊者,利害關係人得有權拒絕溝通,企業即不得謂已完成「利害關係人溝通」之程序。

此外,於利害關係人溝通過程中,企業應注意利害關係人個資之保密性與匿名性,並應確保利害關係人不受報復。

八、本指引關於對原住民族及移工負面衝擊盡職調查之內容應強化(p10, 1.1.2.3.; p.25, .3.1.2.2.)

鑑於國內外企業活動造成之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案例中,原住民及移工往往是受到衝擊最嚴重、最欠缺保護的族群,前者特別在於土地開發造成生活領域被掠奪的問題,後者則是作為眾多產業的主要勞動力面臨歧視性法律及強迫勞動問題,本指引關於原住民族及移工負面衝擊之評估、預防、救濟方法之內容應強化。

首先,在1.1.2.3.「利害關係人範圍」部分,舉例說明應納入有關原住民族及移工之案例。

第二,有關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FPIC(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國際準則,不應僅列於附註(註68),應該於人權範圍、弱勢利害關係人等部分之本文明確記載。

第三,基於前述之國際準則,3.1.2.2.「弱勢利害關係人」一節之例3,不應只要求企業進行現場調查,同時必須要求企業與原住民族對等協商,並落實FPIC。

九、本指引中「企業尊重人權基本理念」一節之內容有誤導之虞,應徹底修正(p.11-12, 1.2.4.)

本指引中1.2.「企業尊重人權基本理念」之1.2.4.「考慮優先順序依序因應」部分記載:「對於許多企業來說,若考慮人力與經濟資源限制等因素,則難以立即進行所有措施。鑑此,企業應優先考量嚴重程度較高之人權負面影響,同時理解尊重人權措施之最終目標。若再考慮嚴重程度及機率後,存在多個優先順序高之負面影響時,則第一步可考慮在自家公司及直接合約關係的客戶中,就自家公司造成或助長的負面影響,予以優先因應。但在該情況下,有必要將因應範圍擴大到僅與間接客戶及自家公司營運直接關連的負面影響。」

然而,依照國際法制與指引,原則上企業應該就所有人權與環境風險提出因應措施,因人力資源限制而無法進行之情形應為例外,本指引並未強調此原則,亦未就例外狀況之具體情形加以說明,僅依據本指引之描述方式,存在「企業只要以資源限制為由,面對諸多負面影響,就可以挑少數來處理就好」之誤導或錯誤詮釋之虞,應徹底修正。

此外,本段說明中稱在考慮嚴重程度與機率後,存在多個優先順序高之負面影響時,企業可考慮優先因應自家公司及直接合約關係的客戶,此段存在嚴重混淆。

按本指引3.1.3.1.「如何決定優先順序」之記載,因應負面影響優先順序之判斷標準首要考慮的是嚴重程度,其次是機率較高者,根本不存在與自家公司之關聯遠近這個標準。

且本段內容在指出企業可考慮優先因應自家公司及直接合約關係的客戶之負面影響後,下一句卻又表示在該情況下有必要將因應範圍擴大到「僅與間接客戶及自家公司營運直接關聯的負面影響」,究竟這段描述所指的範圍包含到哪裡,相當模糊不清,應徹底修正。

十、本指引中「制定後之注意事項」一節內容應強化(p.15, 2.2.2.)

本指引2.2.2.「制定後之注意事項」一節之說明內容過於粗略,應至少加入以下內容:

企業的人權與環境政策應該讓所有交易對象周知,並透過契約或行為守則等方式,約束交易對象落實,強化供應鏈上直接與間接交易對象的資訊交流及協助其能力建構,以在整體供應鏈實現其人權與環境政策為目標。

企業有必要建立自身的申訴機制,並善用第三方機關的監察,檢視自身是否已充分掌握人權與環境風險。企業應充分與暴露在風險中的利害關係人協商,並依據其回饋進行檢討,修改自身的對應措施。

本指引亦應特別強調企業不應僅以契約的方式,把責任全部推給供應商,並應提出實務上更佳的做法供企業參考,例如定期與第三方機構合作,評鑑供應商是否善盡人權及環境保護之責任,此注意事項應納入指引正文之中。

十一、本指引中「企業政策納入尊重人權理念的具體方式」一節之舉例內容未納入環境案例,且未經查核(p.16-18, 2.3.; p.18-19, 2.4.; p.19-21, 2.5.)

本部分所列舉之案例,皆過於片面,無法看出一間企業應如何全面落實人權與環境政策。如2.5.所列舉之環境部分案例,並未具體說明A公司實際上是如何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如何預防、減輕或終止負面影響,如何與利害關係人溝通,有無落實環境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如何建立有效救濟管道,無法作為具實質參考、學習價值之案例。

且本指引所引用之案例,均為各企業之相關報告書的直接引用,未進行進一步的具體調查與核實,如此作法恐與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不應只是作文比賽之基本價值背道而馳,經濟部應徹底修正。

有關企業如何落實人權與環境調查之案例,除洽詢企業外,經濟部亦應洽詢國內利害關係人、非政府組織與專家,應能更妥善地提出符合本指引所列原則之案例。

十二、本指引中有關「企業揭露方式」之說明應強化(p.21, 2.6.; p.38-39, 3.4.)

本指引在2.6.「企業政策的揭露方式」和3.4.「溝通與資訊揭露」中,皆提到有關於企業人權與環境政策與盡職調查相關資訊揭露方式,但皆非常粗略,僅有「定期、清晰、準確的揭露」等抽象描述,以及綜合報告、永續發展報告、人權報告、CSR報告等未具體詳列內容基準之名詞,實無助於企業參照進行合乎國際標準之資訊揭露措施。

本指引應參照國際法制與指引,大幅修正相關內容,有關資訊揭露內容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 企業是否知悉人權與環境相關風險,或是否存在違反人權與環境相關義務之情事,若已知悉,應詳列所有風險與情事。
  2. 企業依照本指引所訂定之人權與環境政策、盡職調查、申訴機制與救濟等措施之實施情形。
  3. 前述措施之成效及企業成效評估之方法。
  4. 基於成效評估所提出之將來改進措施。
  5. 每一年應定期公開報告。
十三、本指引應詳列高風險之產業部門(p.22-23, 3.1.1.1.)

國際立法上,關於人權與環境衝擊高風險產業部門,是否應該降低盡職調查之員工人數與淨銷售收入的門檻,以及高風險產業部門是否應該就其產業特性,採取特定盡職調查方法之討論,有許多討論,亦可能成為未來各國立法之重要趨勢。

本指引於3.1.1.1.「辨識具有重大風險之營運領域」一節,應參考歐盟立法討論,詳列高風險部門,如紡織、皮革、製鞋與相關產品業,農林漁業,採礦與礦物加工業等,並提供OECD出版之相關指引,供高風險產業部門及早、確實因應,降低未來風險。

十四、本指引中「具體程序」一節,應加入環境盡職調查相關內容(p.22, 3.1.1.)

本指引中3.「人權盡職調查(人權DD)」之3.1.1.「具體程序」一節缺乏有關環境盡職調查相關內容,經濟部應參考聯合國企業與人權小組已公開之《人權盡職調查與環境(草案)》(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 and the Environment A Guide for Business)、《氣候變遷與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說明》(Information No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等指引文件,補充相關內容,並從中彙整風險辨識、負面影響評估、利害關係人對話、具體改善措施及追蹤等各流程所需之具體參考工具,供企業參照。

十五、本指引中有關「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辨識與評估之資訊蒐集方式」說明應強化(p.26, 3.1.2.3.)

本指引於3.1.「辨識與評估負面影響」之3.1.2.3.「蒐集相關資訊」一節,對於企業如何蒐集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辨識與評估所需資訊之說明為:主要方法為與利害關係人對話(例如與工會、工會代表、NGO等協商)、利用申訴處理機制、對當地客戶進行調查(如調查現場工作環境、進行與動者及僱主之訪談)及進行書面調查(如向當地客戶發送調查表、調查合約等內部資料及公開資訊)等,然而這樣的說明仍顯有不足。

為協助台灣企業達到國際標準,除了前述內容外,本指引應該進一步具體詳列企業應蒐集之資訊類型,至少包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報告書、媒體報導、國際NGO報告等。

以台塑河靜鋼廠污染案為例,若欠缺關於越南人權情況之聯合國人權報告、媒體報導、國際NGO報告等,對於相關人權與環境風險之辨識與評估將有嚴重闕漏,必須充分參照各類型國際資料,才能確認其是否完整評估與辨識風險,真正落實國際公認之人權。

本指引應至少參考聯合國企業尊重人權責任解釋性指引(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 – An Interpretive Guide)之第29問及附表二內容,詳列企業蒐集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辨識與評估所需資訊可尋求之資源。

此外,本指引亦應強調,當利害關係人或受害者與交易對象/商業夥伴之主張相對立時,即使主張負面影響存在者沒有充足證據,企業亦應該持續與利害關係人建立關係,並持續進行調查。

十六、本指引中「嚴重性判斷」一節應強調有關國際犯罪的特別嚴重性(p.28, 3.1.3.2.)

本指引3.1.3.「因應負面影響優先順序之判斷標準」之3.1.3.2.「嚴重性判斷標準」一節,應明確強調若負面影響涉及戰爭犯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侵略、強迫勞動、非法殺人、拷問、性暴力、性虐待、其他針對少數族群的系統性迫害等國際犯罪,這些罪行已非程度問題,必須判斷為本質上最嚴重的人權侵害,以此為前提因應。

十七、本指引中「停止交易」一節應強調企業對於涉及國際犯罪之重大人權影響的因應義務(p.31, 3.2.1.3.)

本指引3.2.1.3.「停止交易」一節,應參照歐盟等國際法制,明確強調若企業活動涉及極為嚴重之人權侵害,即應採取停止交易的措施。

本指引應明確記載,企業活動若涉及助長、支持戰爭犯罪、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強迫勞動等嚴重人權侵害,且在對此風險知情的情況下仍繼續交易關係,將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之風險。特別是,若企業的商業夥伴包含國家、國營事業、軍隊相關者時,相較於停止交易帶來的負面影響,繼續交易造成的負面影響顯然將更為嚴重,企業應採取停止交易措施。

本指引也應提及,若企業被指出有涉及前述重大人權侵害情形,且無法進行公正、獨立的調查,排除其助長、支持重大人權侵害之嫌的情況下,為避免繼續助長嚴重人權侵害,企業應考慮採取停止交易措施。

十八、本指引「責任退出」一節應加入有關企業活動對衝突地區居民造成之人權侵害風險內容(p.33, 3.2.2.)

本指引3.2.2.「自受衝突等影響地區責任退出」一節,固然企業應考慮退出市場對當地居民的影響,惟本指引亦應指出,企業亦必須考慮其活動是否助長當地政府以武力攻擊等方式,造成對當地居民更嚴重的生命、身體之侵害。在無法排除其活動有加劇人權侵害的風險下,企業應基於嚴重性及機率的判斷基礎,以即時退出為原則擬定因應措施。

此外,有關本節第二段之舉例:「企業也可能為了確保其員工等安全,需要暫時停業使員工避難」,此部分亦應再加以補充,除員工的安全風險外,在衝突地區更常見的情況,是其他多數居民的生命安全暴露在更危險的處境,因此,與供應鏈活動相關之多數當地居民的生命、身體安全等人權風險亦應加入考量,若評估供應鏈活動造成之人權風險,具有高度嚴重性和發生的機率,即應退出該地區。

十九、本指引「解決結構性問題」一節之內容有嚴重誤導之虞,應徹底修正(p.35, 3.2.3.)

本指引3.2.3.「解決結構性問題」一節說明過於模糊,存在嚴重誤導之虞。首先,企業在進行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時,其基準應該是其供應鏈活動是否具有人權與環境的侵害風險,或是否已造成實際侵害,與該風險或侵害是否為社會的「結構性問題」無關,不管是否為結構性問題,企業都必須在其供應鏈活動範圍內採取預防、減緩、終止和救濟措施。

其次,企業的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目的,亦並不在於根本性解決整體社會的結構性問題,而是避免供應鏈活動製造侵害或造成結構性問題的惡化。

本指引「結構性問題是只在特定環境中普遍存在之問題,是由於超出企業可控範圍的社會問題等造成」,恐造成只要把問題描述為結構性問題,就可以「超出可控範圍」為由推卸責任之疑慮,本指引應徹底修正相關描述,並應特別強調企業在避免再製結構性問題所應負之責任,如對於性別不平等、性騷擾等問題,企業非但不能以結構性問題推卸責任,更應積極辨認相關風險,提出因應措施,檢討成效,如此之認識才是本指引所應達成的目標。

此外,本指引在第35頁舉例處所舉之例1,根本不能算是「結構性問題」,而是台灣政府長期不願意改革造成的制度性壓迫,亦是許多企業本身違反國際人權標準或國內法律造成的惡果,將其歸類為結構性問題,隱含超越企業可控範圍之義,實為助長推卸責任的惡劣現況,應以移除,提出其他更為合適之案例。

二十、本指引救濟章有關企業應對被害者採取之措施內容應大幅強化(p.40, 4.)

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的目的,除了建立人權與環境侵害的預防措施外,同等重要的是在侵害已經造成,受害者已經產生的情況下,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恢復受害者之權利,提供適當補償,並且致力於避免侵害再度發生。

針對何謂適當的救濟,本指引的說明為:適當的救濟措施類型或方式取決於負面影響的性質或影響所涉及的範圍,應從受人權與環境負面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角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具體事例包括道歉、回復原狀、金錢或非金錢的補償、建立或聲明防止再次發生的程序,以及向供應商提出防止再次發生之請求等。

該段說明顯然過於粗略,完全沒有具體說明在什麼樣的侵害情況下,企業應該對受害者採取何種措施,亦未具體說明列舉之事例具體應如何實施,才能真正達成人權與環境保障之目的,經濟部應針對這些問題予以修正。

以台塑於越南河靜鋼廠造成之嚴重海洋污染為例,自2016年污染發生後,台塑僅賠償越南政府,但實際受害者卻沒有任何得到賠償,且空氣及水污染問題仍持續發生,當地居民之健康、環境與生計持續受到侵害,而為爭取正義奔走之人權及環境捍衛者,持續遭到越南政府迫害,在這樣的情況下,台塑應實行何種救濟措施才符合本指引認定之標準,本指引應該提出明確的說明供讀者判斷。

此外,本指引有關救濟部分之舉例,明顯不是最佳的實踐方案,例如第40頁的例1,僅呈現出公司違法被處以行政罰,卻完全沒有包含其他補償或防止再次發生的機制之說明,過於片面,無法達成有效引導之目的。

另一方面,舉例說明中完全沒有環境案例,且第40頁的例2、例3、例4為引用日本指引之案例,經濟部應重新檢討案例說明之目的,並應以符合台灣本土經驗之案例為主,予以修正。

二十一、本指引救濟章「國家申訴機制」一節應將台灣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強制性立法計畫納入(p.46, 4.3.)

本指引於4.3.「國家申訴機制」部分稱:「台灣已設置司法及非司法救濟管道,使被害人獲得有效救濟」,此部分有嚴重誤導性,亦完全不符合國際企業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之立法趨勢。

本指引在國家司法機制及非司法申訴機制所提及之內容,姑且不論實務上台灣本土之受害者是否得到有效救濟,對於台灣企業於國外發生之人權與環境侵害的受害者,幾乎沒有任何實質有效的管道可以適用,此點從台塑河靜鋼廠案乃至於許多其他的案例中都可以明顯看出。

事實上,國際之強制性立法趨勢,其目的即是為了彌補現有國家申訴機制的不足,經濟部應於本指引中充分強調前述問題,並應於本指引救濟章「國家申訴機制」一節具體提出台灣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強制性立法計畫之計畫。

二十二、本指引「國家申訴機制」部分,有關企業環境負面影響之司法與非司法申訴機制,應詳加補充(p.46-47, 4.3.1.-4.3.2.)

本指引「國家申訴機制」部分,有關企業環境負面影響之救濟,說明過於簡略,應具體區別企業於台灣本土與台灣企業於海外造成環境負面影響之兩種類型,分別加以詳細說明。

有關企業於台灣本土造成環境負面衝擊,在司法申訴機制部分,本指引應補充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之相關程序,有關環境公民訴訟,應補充說明其程序,並應舉實際曾發生之案例具體說明。在非司法申訴機制部分,本指引應具體說明環境部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項目、申訴流程與作為,供企業與利害關係人充分了解。

有關台灣企業於海外造成污染方面,在司法申訴機制部分,本指引應就實際發生之案例,如台塑越南河靜鋼廠污染案,分析具體可行性與困難,提出未來相關司法改革計畫。在非司法申訴機制部分,經濟部應具體說明目前投資審查相關法規如何把關,以及未來強化相關程序之具體計畫。

二十三、關於本指引之落實與推動,應具體明揭經濟部權責

要促進台灣企業有效儘速建立供應鏈盡職調查機制,單靠指引本身並不足夠,經濟部應於指引內明確記載未來努力事項,至少包含設置諮詢窗口、推動對企業的案例分享與教育方案、持續蒐集並公佈國際組織與全球各國的人權與環境資訊,例如各國政策與立法例、企業重大爭議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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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印度藍領移工尚未開放,肯亞白領移工慘遭奴役! 勞動部大開後門,中央、地方,誰是強迫勞動幫兇?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5 - 11:11

文/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肯亞籍移工A君、B君(化名)為專業表演藝人,在受僱來台後,卻長期被要求從事農業、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等工作,不但薪資遠低於基本工資,還曾有三個月期間完全未發放薪資。僱主及仲介已經涉嫌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就業服務法、刑法等法規,兩位移工已經被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和各聲援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更直指勞動部長期放水、大開後門,是造成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的幫兇,應負最大責任。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政策處主任汪英達對肯亞籍白領移工A君、B君的背景做了簡報,並指出: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所發出的11點「強迫勞動指標」,兩名肯亞移工有多項都中,已經顯然有嚴重強迫勞動情事。
勞動部規範白領移工薪資必須高於基本工資,目前必須高於47971元。但「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等職業卻可以不被規範,造成白領移工薪資甚至可以遠低於藍領移工,讓有心人利用這個漏洞,私下以「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的名義,聘僱外國人來台,再以遠低於基本工資的薪資,命他們從事各種許可外工作。如此,勞動部其實就是造成強迫勞動與人口販運的幫兇與共犯與幫兇!
「運動、藝術及演藝工作」是勞動部會同文化部審核的。但審核判準大有問題。表演工作者需要高度之專業技術,勞動部此舉實為踐踏專業。
退一萬步,即使表演藝人不屬於專業性及技術性,但他們難道不受勞基法規範嗎?為什麼勞動部和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都對他們的許可外工作和遠低於基本工資的薪資視若無睹?
據聞,當初僱主報給勞動部的契約上,薪資為我國基本工資,但給兩人的契約卻只有15000元,甚至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的協調上,仲介與僱主也都如此表示,這顯然已經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的詐欺罪。
幾位移工在台南和桃園的居住空間均非常惡劣,甚至不符合勞動部為藍領移工規範的標準,明顯已經涉及虐待。勞動部對此明顯失職。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在收到移工申訴後,雖然有到農場,卻並未仔細檢查移工工作內容、勞動與生活條件,也並未對移工進行隔離訪談,等於縱放不法業者,顯有失職之嫌。

肯亞籍白領移工A君:我原本就是表演者,來台前第一次簽的契約只有中文版,在不明白的情況下被迫簽了,後來第二次的契約才有英文版。來台檢疫後,老闆帶我到表演的地方觀察後,卻把我帶到農場工作,期間要用機器及噴灑化學農藥,使其過敏及短暫失明,工作的地方,期間有人曾向台南的勞工局申訴,可是勞工局來了之後來電,向我表示不用再申訴了,我十分震驚。
B君:我跟A的情況很接近,我在台灣的待遇和勞動條件都跟在肯亞被承諾的有很大差異,勞動條件非常惡劣,期間更有一個月因沒有工作也沒薪水,現在被安置才稍為安心一點。

立法委員涂權吉:勞動部立即進行白領移工勞動檢查,而並針對印度移工要簽定MOU部份,需要求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下才可引進印度移工,以免在制度有漏洞下引進,使他們最終變成無證移工。勞動部應該以抽查的方式,針對白領外移工進行勞動檢查,趕緊補破網,以保障移工權益。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難民移工政策專員 戴芯榆:這個案跟2022年震驚了全世界的卡達世足賽背後的血汗移工很像。國際特赦組織長期關注卡達惡名昭彰的移工政策「卡法拉制度」(Kafala System),要求修改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46條,讓所有移工都可自由轉換僱主,並修改《勞動基準法》第5條,將仲介費造成的債務拘束加入「強迫勞動」的定義,以合乎國際規定。另外,21世紀台美貿易倡議將近入第二輪談判, 台灣政府必須保障移工權利,以符合國際人權法規。

勞動人權協會 王娟萍:以往我們都以為在台灣的藍領移工才受剥削,原來白領移工也同樣受到剥削,要求勞動部檢視相關仲介手下還有多少這裡演藝人員,是否也受到合法保障,而勞動部表示這個(移工)藝人不受薪資保障就是一個破口。現在台灣的移工就是人口販運!政府必須,以保障移工權益。

台灣勞工陣線副秘書長 楊書瑋:勞動基準法第5條根本就沒有對移工的想像,主管機構在審核工作許可時沒有考慮到這些只賺到最低工資的移工如何鹿在台灣生活。

移工國際台灣分會主席Gilda Banuga:兩位肯亞移工所得到的薪資每月只有 15000元,不單是侮辱,是違反勞動人權價值。台灣政府對此需為此負責及對相關業者作出撤查,使移工的權益受保障,讓人口販運及強迫勞動在台灣絕跡。

汪英達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勞動部大開後門、造成強迫勞動和人口販運,和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縱放不法業者,都請監察院專案調查。
相關政府部門對我國移工造成的嚴重人權侵害,也請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
相關業者(包括實際為仲介、目前掛名為兩人僱主的這家演藝活動經紀公司)嚴重侵害人權、違反法令,請政府和司法單位嚴厲懲罰,除了不法所得外,加害者必須還給移工精神賠償。
請勞動部對聘僱相關白領移工的業者徹查,嚴懲不法,並修改相關規定,讓白領移工都一致以同樣薪資標準規範與保障。
請勞動部對聘僱白領移工的業者同樣進行審查及勞動檢查,以保障白領移工的勞動條件。

聲援團體:
人口販運監督聯盟、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移工國際台灣分會(Migrante-Taiwan)、勞動人權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外籍工作者發展協會、亞旭電腦企業工會、華碩電腦關係企業工會、全國家戶勞動產業工會、台灣工廠工人協會(Factory Workers Association Taiwan, FWAT)

肯亞移工強迫勞動案大事紀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2024.4.15.

日期 事件 2322年6月
  • 包括A君、B君在內共六位肯亞專業表演藝人受到曾在台灣做過表演工作的令一位肯亞人K君邀請,受僱到台灣工作。
  • 當時第一份簽約只有中文,他們完全看不懂。幾天後,又簽了一份英文契約。這份契約中,約定薪資為每月250美金,但其中50美金會被扣除,交給K君當介紹費。
2022/06/18 包括A君和B君、K君在內的七位肯亞移工抵達台灣。因當時還在疫情期間,所以他們來台後需要經過隔離檢疫。 2022/07/01後
  • 完成隔離後,包括A君、B君和K君共五人一起被安排到台南市工作。他們被告知目前尚無表演工作,他們必須在農場做各種農業工作。
  • 幾天後,B君被故僱主開除,安排到台中一處馬場工作幾天後被帶回台南,又被轉到附近一間資源回收場工作。
  • A君在農場繼續工作約一年,期間肩膀脫臼和腰背疼痛,且因噴灑的化學農藥,足部皮膚過敏,眼睛也不慎被化學藥品噴灑而短暫失明。
  • A後來出言抱怨,指這不是他們原本被承諾的工作。於是,他也被轉到A君所在的資源回收廠工作。
  • 後來,資源回收場業務停止,A君、B君又被轉回農場工作。
  • 期間,他們一直睡在位於馬廄二樓的宿舍,幾人一間房間。那邊沒有空調,且因為是木板輕鋼架的簡易建築,地板有縫,馬廄的沙塵和臭氣一直會往上飄。沒有床鋪,只有床墊。該建築沒有廁所,要洗澡、如廁,都要走一段路才行。居住環境很差。
  • 這段期間,有時外地有表演演出機會,農場主人就會用搬運馬的車輛,把他們和馬匹一起送到表演地點,該車輛充其量只是大型的活動馬廄,風非常大,行駛時很冷。車輛常常上高速公路,僱主會要他們蹲下,以免被路邊的照相機拍到,讓他受罰。表演時間不規則,常是下工之後的晚上。如有演出,他們一場可得1000元。
  • 僱主完全未幫移工投保勞保,但有健保。
2023/10/25
  • 有移工因對勞動條件不滿,向1955申訴,台南市政府勞工局人員到農場,但並未對移工仔細詢問,只讓他們填寫問卷。
  • 勞工局於112年10月25日幾天後致電,告知移工:都沒問題,案子已經撤案。
2023/10/26
  • 僱主不滿移工申訴,故表示解僱全體移工,要求仲介帶他們去搭機。
  • 仲介在與僱主開會後,要他們幾人全部立即收拾行李,上他的車北上搭機。但幾位移工都需要工作養家,因此向仲介求情,要求繼續在台留下工作。
2023/10/27
  • 仲介讓幾人在他家留宿一晚後把他們帶到桃園某處農場工作。共有四人一起來,看到之前從肯亞一起來的另外兩位肯亞移工,其中一位後來轉到別的地方工作了。
  • 仲介表示:目前沒有表演工作,因此沒有薪資,但不用付食宿費,直到有正式表演為止。
  • 雖然如此,他們還是需要每天在農場工作,主要是各種清潔工作、餵食動物、清掃動物糞便和居住空間等。
  • 仲介表示,因為他們需要寄錢回家,因此可以先借錢給他們,之後有薪水後再償還。第一個月借給幾人各6000元,第二個月各10000,第三個月各6000。在薪水分文未取的同時,他們每人就欠了仲介各22000元。
  • 這段期間,偶爾週末有演出,他們就在農場內表演。但表演仍然沒有薪水,只能向觀眾收取小費,收取後幾人平分。但其實能拿到的小費都不多。
2024/02後
  • 當中一位移工找到其他工作離開,過年後,幾人一直沒拿到錢,非常急迫。
  • 因此透過一位台灣朋友向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求助。
  • 桃群與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聯繫後,安置兩人。
2024/3/21 兩人被移民署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國際勞工組織(ILO)的11個強迫勞動指標

 

 

Name of indicator 指標名稱 是否存在? Abuse of vulnerability 利用脆弱處境 是 Deception 欺騙 是 Restriction of movement 限制行動自由 是 Isolation 隔絕 是 Physical and sexual violence 肢體和性暴力 否 Intimidation and threats 恐嚇和威脅 是 Retention of identity documents 扣留身分證件 是 Withholding of wages 扣發薪資 是 Debt bondage 債務拘束 是 Abusive working and living conditions 虐待的勞動及生活條件 是 Excessive overtime 過度加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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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針對媒體引用「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 內容充斥扭曲偏見及謬誤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5 - 10:59

文/反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自救會

這是違法及侵害基本人權的土地掠奪!

針對貴媒體引用「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報導「龍潭氣走台積電『現只能種茶』!地主後悔認『抗議是想多拿錢』」:怎麼真不來了?」一文,觀其內容充斥了扭曲偏見及謬誤之處,「反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案自救會」謹回應如下:

第一、本自救會成員主張土地是我們安身立命的家園,是用來生活的,不是用來投機炒作的。我們大抵都是幾世代以來就住在當地,這可以由被劃為徵收區內有多棟歷史悠久的祠堂來作為明證,我們對這塊土地有著親密的連結及依附,這是無法用補償地價的多寡來予以取代的,也就是說,這是個價值的問題,而不是價格的問題,我們希望能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我們認同的地方,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但很遺憾地,「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顯然是不理解土地對於我們的意義。

第二、土地徵收乃是憲法層次基本人權的課題,這是因為它剝奪了人民在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將會對被徵收人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因此,它的履行一定要符合極為嚴謹的必備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等。但是很不幸地,長久以來我國政府卻已經養成了壞習慣,往往太過於輕忽,並便宜行事,反而將土地徵收當成是最優先及唯一的手段,非常隨意的進行土地徵收,眼中根本就沒有基本人權。針對此,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至少已經兩度對我國政府提出嚴厲的批評,並從2017年就要求所有的土地徵收都必須暫停,直到我國土地徵收相關法令修正並符合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的規範之後,才可以再進行,但我國政府迄今卻是置之不理。很遺憾地,「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的思維顯然還是留存於舊時代,腦海中完全缺乏基本人權的概念。

第三、依法,土地徵收的範圍應以事業計畫為基礎。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這也就是說,竹科管理局在劃定這138.95公頃私有土地為徵收範圍前,必須先有翔實的事業計畫作為基礎,確定這138.95公頃私有土地乃是其事業計畫所必須,此為必要的合法前提要件。但要問,竹科管理局迄今有提出龍潭科學園區第三期擴建案的事業計畫嗎?沒有的。

去年7月26日公聽會當天,除了竹科管理局陳淑珠副局長公開承認該局並未提出事業計畫之外,若是再根據公聽會前竹科管理局所提供、非常簡略的「龍潭科學園區擴建案」文件,它也僅只是簡單的敘述,「隨科技之發展與國際間對下一代產品之需求,半導體產業需要積體電路2奈米(暨以下)先進研發與先期量產之基地,故選擇以半導體產業為發展主軸之龍潭園區東側為擴建基地,供下一代積體電路2奈米(暨以下)技術之研發與量產進駐。」而在沒有事業計畫的情況下,該文件竟然就可以得出,「估計園區平均年產值約為6,000~6,500億元」、「預計提供約5,900個就業機會」,然這樣的數據內容其實是缺乏事業計畫來予以支撐,這也就是說,竹科管理局所進行的是一個違法的徵收,而這顯然也是腦海中只有價格的「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所不願意認知的。

最後,我們要指出,竹科管理局這樣的土地徵收其實已不是土地徵收,而是政經權力強者對權力弱者所進行的違法土地掠奪了。很遺憾地,台灣雖已解嚴36年,但其實根本就還沒有回歸憲政,仍然未走出過往的威權統治,縱然如今的主政者是個宣稱愛台灣的本土政權,但政府卻還是公然的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生存權與基本人權,它依舊是個如假包換的威權掠奪政權,而「我是中壢人」臉書社團顯然是跟這個威權掠奪政權站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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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自由的傳承:鄭竹梅談鄭南榕逝世35週年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4 - 20:30

文/台中市好民文化行動協會

今日(4月14日)台中市好民文化行動協會舉辦自由路上藝術節閉幕講座,邀請鄭南榕基金會董事長亦是鄭南榕女兒的鄭竹梅進行演講。好民文化行動協會理事林芳如表示:「好民的成立受到鄭南榕的啟發,希望在台中進行民主文化的深耕,讓台中市民不只是市民,也是好公民。」鄭竹梅也指出:「談論過去從來不是為了仇恨,是要從未來看過去,為了讓下一代過著更美好的生活。」

今年是鄭南榕自焚殉道35周年,會中播放《自由時代-鄭南榕1947-1989與他的時代》紀錄片,紀錄鄭南榕在1988年12月,因為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被處以『叛亂罪』,行使抵抗權拒絕出庭,一直到隔年1989年4月7日以肉身抵抗,自焚殉道的過程。鄭竹梅表示其實一直以來,她都在練習適應單親家庭的生或、如何跟離去的人相處,以及理解台灣的過去。

鄭竹梅也說直到前幾年促轉會成立後,她才透過「監控檔案當事人閱覽計畫」申請鄭南榕及葉菊蘭的相關檔案,她發現檔案其實是扭曲的鏡子,裡面都是黨國的壓迫以及社會壓抑。這些年她透過閱讀以及訪問家人,試圖理解與尋找記憶,也以此呼籲現場的民眾:「我們可能是最後一個有能力理解並跟上個世代共場的世代」,如果現在不記錄下來,「再一個35年後將無從問起」。

現場聽眾提問鄭竹梅,針對過去的受難者經歷要怎麼做到有意義的傳承與理解?鄭竹梅首先表示,她們一直認為鄭南榕是主動選擇自焚的「抵抗者」、「抗爭者」,但希望透過更多面對面溝通,讓參加者有所連結,讓任何有感情或具備普世價值的人,聽到故事會有所感動。

林芳如也接續表示,期望自由路上藝術節在鄭南榕自焚殉道35週年的時刻,讓新世代的台灣人清楚怎麼過去的主張與行動,及台灣的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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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修法放寬核電廠延役 民團號召427「不核作」立院前靜坐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1 - 18:18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在野最大黨國民黨認為民進黨「非核家園」是錯誤能源政策,使台灣陷入缺電危機,今年新國會上任後,即有國民黨立委宣示要提案修《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放寬核電廠延役規定,引發多個民團反彈。由民團組成的「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昨(10)天在立法院大門前召開記者會,強力反對擁核立委草率修法,疾呼歷經403強震後,顯見台灣斷層帶之多、地震之頻繁,應以人民安全為優先考量,而非讓老舊危險核電廠延役。

4月27日是「反核遊行萬人佔領忠孝西路」行動十週年之日,也是核四宣布停建十週年,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預告將發起「公民不核作」行動,號召300人在立法院前靜坐並模擬核災演習,訴求反對老舊危險核電廠延役,政府應提出核廢料處理對策。為表達民意,民間團體同時發起「反對老舊、危險核電廠延役」連署,已有96團體參與,並將連署書送進立法院,等待各立委簽署,將在427前公布立委連署情形。

2014年4月27日「反核遊行萬人佔領忠孝西路」行動

國民黨欲「返核」 民團強烈抗議、延役歹路不可行

去年總統大選前,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即主張能源政策就是核一、核二廠確認安全無虞後延役20年,核三廠準備延役,核四廠若經國際專家專業評估檢驗,確保萬無一失後可重啟。今年新國會上任後,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羅智強、邱鎮軍、蘇清泉提出修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草案,明定不設定延役申請期限。

依據現行《核管法》規定,核電廠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若要延役運轉最遲應於執照屆期前5年提出申請。目前核一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核二廠已停機、核三廠今年起陸續停機,都已過了提出延役的時間點。

為因應國民黨立委為「返核」來勢洶洶,台電代理董事長曾文生曾回應,核電廠是否延役要待政府與國會做出決定後,完成《核管法》相關修法,台電才能依法提出延役計畫等。且屆時仍得面對地方政府與民意,核二廠的核廢料去處、乾貯設施問題也需要解決。

核電廠蓋在斷層上、核廢未解 談延役是強加國人風險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擁核派在強震後認為台灣核電廠正常運作,耐震度沒問題, 但並非如此。他說明核一、二廠本來就在除役及停機階段,沒在運轉,但原能會回報核一廠燃料池有3500公升核廢水溢出、核二廠爐水淨化系統的幫浦一度跳脫,廠內仍受影響。唯一還在運作的核三廠是位於地震影響相對較小的區域,然而若以2006年底發生的恆春地震來看,當時核三廠二號機發生緊急狀況需手動急停,代表震央越靠近核電廠越可能受到影響。蔡雅瀅重申,核一、二廠緊鄰山腳活動斷層、靠近大屯火山群,核三廠更是有恆春活動斷層直接通過,這些老舊又位於危險區域的核電廠若延役運轉的話將提高核災風險,呼籲擁核立委應反省,不應強加給國人這麼大的風險。

媽媽氣候行動聯盟秘書長楊順美則表示,延役不是提出核安老化管理方案或安全分析報告就可以了 ,還需花長期時間檢查核電廠所有的管線,進行設備更新或升級。核一、二廠除了位於斷層帶上, 其冷卻池塞滿燃料棒,爐心中用過的燃料棒也無法退出,所以核一、二廠根本沒有延役空間。

另外,楊說明核三廠與核一、二廠設施不同,其反應爐跟蒸汽產生器都在圍阻體裡,蒸汽產生器運作15年後就得以人工方式清理產生的污泥,否則將使熱交換效率遞減。若要在延役運轉時保有優良的熱交換效率及安全考量的話,就必須更換蒸汽產生器。2009年時核三廠員工出國考察如何更換蒸汽產生器,其相關考察報告指出,國外更換蒸汽產生器所需時間為7-8年,光是客製化訂製就要4-5年時間,技術上必須切開圍阻體才能更換巨大的蒸汽產生器機組,因此台電為延役更換設備的話,5年是做不完的。楊順美疾呼,核電廠延役需要考慮現實問題,更新設備及加強核安技術是專業問題,不可用政治力量凌駕專業,不顧老舊電廠的窘困現實,恐讓全民承擔核災風險。

長期反核的台灣綠黨、台灣基進黨及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皆連署反對放寬核電廠延役相關修法。台灣綠黨發言人王彥涵首先指出核電不符合永續原則,而且是違反社會正義的不定時炸彈,不管是福島核災、能登地震等天災或是俄烏戰爭等人禍, 都會讓人民擔心核電廠出事。「蘭嶼核廢核何時遷出?提案立委有辦法回答再來提核電廠延役或重啟」。王彥涵提到1970年代國民黨政府欺騙蘭嶼達悟族人,在島上蓋了蘭嶼核廢廠,直至2002年時政府才第一次承諾要將低階核廢料遷出蘭嶼,時至今日都還沒遷出,造成社會、族群及區域上的不正義。

台灣基進黨秘書長吳欣岱則表示,不容忽視台海情勢對核電廠的威脅,因為戰爭一直都是台灣存在的風險。他說從俄烏戰爭來看,札波羅熱核電廠曾是俄國攻擊首要目標,核災更是台灣這座小島永遠不能承受的風險。

「希望核電廠在我們這一代終止,我們的孩子未來不用因為反核走上街頭。」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說,自己10年前背著小孩參與了反核大遊行,被萬人靜坐在忠孝西路上的公民運動所震撼,5萬人上街正是因為有許多平凡家庭挺身關心。然而環境運動、反核運動是一場漫長戰役,如今小孩已經上了高中、大學,也許未來自己當了阿嬤還要站在街頭繼續抗爭,呼籲擁核立委不要再延役核電廠,讓台灣成為沒有核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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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百年蔡瑞月,讓我們繼續在此跳舞吧!七海園區可以,為什麼蔡瑞月舞蹈社不可以?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 - 2024, April 11 - 18:10

文/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2023年是蔡瑞月舞研究社70週年,歡慶過後,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著手規劃百年大計,呼籲台北市政府停止目前公開招標短期委託經營的模式,以無償與平等的態度,規劃未來30年支持蔡瑞月舞蹈社的計畫,具體措施例如設定30年的地上權等,支持基金會能夠長期經營,傳承蔡瑞月的舞蹈文化。

蔡瑞月舞研究社指定古蹟之理由,即蔡瑞月女士為臺灣現代舞奠下基礎,且將臺灣現代舞蹈的成就推向國際舞台,並將國際水準的舞藝介紹到臺灣,可謂臺灣戰後推廣現代舞之母,在臺灣舞蹈史具重要性、開創性與獨特性。這樣的文化資產價值,如何維持與彰顯,才是其使用或再利用所應注重者。

一、蔡瑞月舞蹈社的歷史意義

蔡瑞月舞蹈研究社是台灣第一座現代舞蹈教室,由台灣現代舞蹈之母蔡瑞月女士於1953年創立。蔡瑞月女士將現代舞蹈引進台灣,一生致力於舞蹈教育與推廣,培育出無數優秀的舞蹈人才,對台灣舞蹈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蔡瑞月舞蹈社不僅是舞蹈教室,更是台灣舞蹈史的見證。在這裡,曾經孕育了無數經典的舞蹈作品,也曾經是台灣舞蹈界交流的重要場地。蔡瑞月舞蹈社的保存,對於傳承台灣舞蹈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台北市政府的招標計畫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預計以公開招標的方式,甄選蔡瑞月舞蹈社的營運單位。招標公告指出,委託期間為3年,可續約2次,合計不得超過9年。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認為,台北市政府的招標計畫有以下幾個問題:

1、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優先與擁有與該建造物或空間之相關文物之法人相互無償、平等合作辦理紀念事業。蔡瑞月文化基金會作為蔡瑞月舞蹈社的繼受、保存與推廣者,古蹟不動產外文化資產之擁有者,依法有優先與台北市政府合作的權利。

2、不利於蔡瑞月舞蹈社的長期發展

每次3年的委託期間,對於需要長期耕耘的文化藝術而言,顯然過短。短期委託的模式,也將不利於蔡瑞月文化基金會進行長遠的規劃。

3、忽略蔡瑞月舞蹈社的特殊性

蔡瑞月舞蹈社不僅是古蹟,更是台灣舞蹈史的重要場地。蔡瑞月舞蹈社的文化資產價值,不僅止於建築物本身,更在於蔡瑞月老師的舞碼以及在這個場地所創造出的台灣現代舞歷史與文化。其經營管理,應以彰顯文化資產價值為優先考量。台北市政府的招標公告,卻將營運效益列為重要評選項目,顯然忽略了蔡瑞月舞蹈社的特殊性。

三、七海園區的借鏡

台北市政府將蔣經國七海文化園區設定50年公有土地地上權給民間基金會經營。此舉顯示,台北市政府並非不能以長期的方式,將文化資產交由民間團體經營。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呼籲台北市政府,應以相同態度看待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停止招標計畫,與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相互無償、平等簽約合作,共同守護台灣舞蹈史的瑰寶。

四、讓蔡瑞月舞蹈社繼續跳舞

蔡瑞月舞蹈社不僅是台灣舞蹈藝術的重要搖籃,更是文化傳承的關鍵場所。基金會深信,透過公私合作的模式,可以更好地保護並發揚蔡瑞月的舞蹈遺產,使其成為連接過去與未來的橋樑。因此,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呼籲社會各界的支持,共同努力讓「百年蔡瑞月,讓我們繼續在此跳舞吧!」的夢想成真。

蔡瑞月文化基金會在此呼籲台北市政府:

(一)立即停止目前以公開招標短期委託經營的模式。

(二)以無償與平等的態度,規劃未來30年支持蔡瑞月舞蹈社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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