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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學生團體促《大學法》修正,盼二十年等待在今年落實
文/大學法改革陣線2.0、臺灣學生自治協會、范雲國會辦公室
大學法改革陣線2.0及臺灣學生自治協會,今與范雲共同《大學法》修法座談會,全台 19 位學生會長、9 位學生議長齊聚,提出 學生版《大學法》修正草案,並呼籲教育部今年必須完成修法。
【學生:二十年等待 不能再延宕】
大學法改革陣線召集人蔡璟鴻表示:「距離上次大修法,已經 20 年。2025 的今天,我們依舊再次提出學生版大學法修正草案。每一年都是不同的學生代表在做同一件事,我們期望今年是這個世代倡議修法的最後一年。」
他強調,合校程序應由校務會議審議,以免「教職員生成為部分操盤人士利益結構下的犧牲品」。在校長遴選上,他指出:「學生不是暴民,學生恰恰才是可以跳脫校園教師權力結構的中立投票人。」並且在這次的會議中提出學生版的大學法修法草案
學生版修法草案核心內容包括:
• 第7條(合併):公立大學合校須經校務會議同意,私立須表達意見。
• 第9條(校長遴選):保障至少 2 席學生代表,並增訂教職員生「同意權」法源。
• 第15條(校務會議):人數上限 150 人,學生比例從1/10 修正至 1/3,並設代理及學分抵免制度。
• 第15-1條(監督機制):增設財務及校務監督委員會,須納入學生代表。
• 第33條(學生代表):學生自選自推,涉及學生權益之會議至少佔三分之一。
• 第33-4 至 33-9 條(學生會專章):明定學生會自治宗旨,會費由學校代收,活動空間全時段交由學生會自主管理,並將「輔導」改為「協助」。
【范雲:二十年未修 學生權益必須入法】
立委范雲也在會中指出,現行《大學法》自 2005 年修正後已 20 年未再調整,「如果我們修法要20年的時間,那我們這次的大學法修法就要適用到2045年。」指出大學法修法的急迫性。
她也支持學生版本中的幾項關鍵改革,包括提升學生代表比例、保障學生參與校長遴選,以及學生會自治專章,認為這些價值是未來校園民主很重要的元素。
【教育部:承諾三個月內公開文字版】
教育部朱俊彰次長回應,這次修法將以 「全文修正」 的方向推動《大學法》改革,而非部分條文修正,所以需要更多的時間準備,但次長也承諾三個月內提出文字版本,同時也表示「目前在不涉及大學法,但有社會共識的議題,現在就可以處理,不會等到修法後才開始做」;高教司廖高賢司長也表示,在還沒修正以前,由教育部用更彈性的方式協助學生自治組織的持續運作。
學生代表最後呼籲:「二十年的等待,不能再用虛晃的理由拖延。修法,必須在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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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年幼被害人 不應被剝奪追求正義的機會」 民間版《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4年3月20日,大法官公告受理112年度憲民字第384號,準備處理「未成年妨害性自主案件追訴權時效過短」的問題。然而,因《憲法訴訟法》修正及大法官缺額至今仍未補滿,憲法法庭已近一年無法處理案件,本案的判決自然也遙遙無期。
與此同時,在民團、立委多次呼籲修法後,法務部終於在今年8月12日,公告修正草案。本會就該議題亦研議民間版草案,於此公開修法意見並說明如下。
一、我國刑法追訴期間規定未考量「未成年性犯罪被害人」所處的特別弱勢情境,對兒少保護並不周全2018年,高雄光華國小體操隊教練梁梅宗,在十多年前長期性侵女學生一案,檢警獲報調查後,發現至少7位女學生受害,當中有4人提告;然而追訴期尚未屆至的,僅有2位。2023年,知名謝姓藝術家遭指控多次對未成年少女性侵,卻因該案追訴期已過,無從究責,而獲不起訴處分,被害人接續提起自訴,仍因追訴期間已過而經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駁回。而這些案件也只佔冰山一角。
我國現行《刑法》第80條的規範設計,並未考量到未成年被害人不同於擁有相對完整的自我保護意識以及對於性自主權遭受侵害的健全認知的成年人,而未給予未成年被害人一定期間的緩衝追訴規範,使其追訴期間規定與一般成年犯罪被害案件毫無二致,無異於苛求年幼的被害人,應與一般成年被害人相同,具備健全的性自主認知及維權意識;且若該犯罪行為人為被害人的親屬,還必須無畏心理及人際壓力、經濟上的孤立無援,在追訴期間內對於行為人提起追訴,否則,一旦追訴期間屆至,就無法制裁行為人過往的性犯罪行為(詳參本會2025年4月14日聲明)。
二、本會就提出之修法建議 (一)立法技術上,似以「時效停止」為宜我們認為,就立法技術而言,由於「未成年人因身心尚未發展成熟,未能充分行使法律上權利」的特殊情境,較類似於我國《刑法》第83條追訴時效制度上「時效停止」所列障礙事由。換個角度來看,法務部於第80條增訂的「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期間」的方向,其實也是「時效停止」的一種。既然第83條已經定有此一制度,體例上似以修正本條為宜。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涉及性交、猥褻之犯行,亦應延長追訴權時效法務部所提出修正草案中,認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案件類型有「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意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中「性侵害犯罪」定義」)。
但我們認除上列案件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強制使兒童或少年與他人性交或猥褻之犯罪,亦應列延長其追訴權時效。就民間版與法務部適用範圍的差異,表列如下:
條號 罪名 民間版 法務部版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 ◯ ◯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 ◯ 刑法第223條 (已刪除) - -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 ◯ 刑法第224-1條 加重強制猥褻罪 ◯ ◯ 刑法第225條 乘機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6條 妨害性自主致加重結果罪 ◯ ◯ 刑法第226-1條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 ◯ ◯ 刑法第227條 與未滿16歲者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7-1條 與未滿18歲者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 ◯ 刑法第229條 詐術性交罪 ◯ ◯ 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 強盜罪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刑法第334條第2項第2款 海盜罪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刑法第348條第2項第1款 擄人勒贖結合犯強制性交者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2項 意圖營利強制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第2項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對價性交、猥褻而強制買賣質押兒童或少年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第2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覽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 強制使兒童或少年錄製性影像或猥褻物品罪 ◯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7條 上述五罪之結合犯及加重結果犯 ◯ ✕ 三、追訴權時效未完結者,應適用新法規定延長之最後,法務部版草案,針對過去未完成時效案件,認為應比照第8-1條第1項規定適用新舊法中,對「行為人(即被告)最有利」的規定。但我們認為,本次修法中「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案件,應適用修正後新法為時效之計算。
本次修法目的係為考量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有不知或其他難以行使權利之因素,而無法就其所受性犯罪提出法律追訴,以致其歷經長年時間後提出法律追訴時其追訴權時效已過,為貫徹修正本次修法目的,本次修正施行後追訴時效仍未完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時效規定。
四、法務部及立法院應盡速完成修法,落實兒少保障我國刑法未就兒少被害性犯罪案件為特殊時效規定,本即為嚴重立法缺失。據暖暖Sunshine協會於去年記者會發言指出:「在近19年來已共有1040位被害人,於提告後因超過時效而不起訴。」足見該立法缺失,已造成受害諸多受害人在刑事司法求助無門。
本會在此呼籲,法務部應加速完成該草案修法研議工作。立法院亦應於會期中優先排審該草案,以盡早落實保障兒少的國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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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反對放寬托嬰資格門檻,衛福部切莫短視近利
文/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
衛福部日前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修訂草案,考慮到托嬰中心的人力荒,擬允許托嬰中心可直接聘僱完全沒有相關學歷與經驗背景的人員,從事照顧0-2歲幼兒的工作,且期限最長可達兩年。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王兆慶今日表示,衛福部的法規修訂草案有60天預告期,所以托盟趁此預告期召開記者會,呼籲社會大眾要警覺問題嚴重性。一旦法規修訂通過,大量的「零資格人員」進入托嬰中心,後果將不堪設想。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組長李庭欣表示,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兒童托育服務法》明明要強化托嬰機構管理規範,結果衛福部卻做出矛盾決策,取消0-2歲托嬰專業人員的資格把關機制。當照顧者專業能力不足,等於把幼兒放上賭桌,是相當不負責任的做法。2-6歲幼兒園同樣缺人,但主管幼兒園的教育部仍有一定程序,才會開放人員資格門檻,且仍有一定程度的學歷及相關訓練時數要求。衛福部卻是完全棄守,讓托嬰中心想用甚麼人力就用甚麼人力。李庭欣呼籲,這代表立法院應該於《兒童托育服務法》明定人員資格,以免衛福部濫開後門。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楊秀彥則指出,工會發出的網路問卷得到4027筆回覆,其中48%是托育人員、45%是家長。整體來說,高達94%的填答者都反對衛福部修法。如果衛福部想改善人力短缺的問題,根本應該著力於布建公共化托育體系,因為這樣才能提升人員薪資。相比之下,準公共化政策並沒有辦法留住人才。另外,目前托嬰中心現場工時實在太長,表面上符合勞基法每天八小時,實際上中午卻可能有長達兩小時的休息時間,卻不是在真正休息,而是陪伴孩子,結果導致一天出勤長達十小時。楊秀彥呼籲,改善托嬰中心工時,且將照顧比下修為一歲以下1:3、一歲以上1:4,才是人力流失的解方。
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楊廖敏芳說,如果沒有專業背景也可以照顧小孩,對家長而言是非常不安全的做法,家長一定會擔憂。就算衛福部說評鑑甲等以上才可以任意用人,這也只是空談,因為評鑑只是書面,托嬰中心資方要做出讓長官滿意的文件並不困難。而且托嬰中心現場的托育人員已經很累,還要分心照顧沒有資格的新人?這只會讓大家更不想待在這種工作環境。
婦女新知基金會李盈學主任表示,人力不足的解方不應該是濫開後門。政府應該提高薪資條件、加強違規退場機制,才能讓家長有信心。且開後門也會讓專業托育人員的勞動負擔、心理壓力更大,現場可能更混亂、更危險。這樣一來,媽媽跟阿嬤的就業都會受影響,變成只能回家自己帶小孩,嚴重衝擊女性的經濟獨立機會。請衛福部認清,托育安全不能妥協、風險不能轉嫁給孩子,千萬不要製造更多托育悲劇。
台灣勞工陣線楊書瑋秘書長則分享,他昨晚睡前跟太太聊到今天早上的記者會主題是「托嬰中心人員資格門檻刪除」,太太馬上嚇了一跳,說政府怎麼可以這樣做!足見這是家長心中普遍會有的疑慮。根據衛福部自己的「兒少生活狀況調查」,家長選擇托嬰中心的重要考慮因素,是「照顧專業度」與「環境安全」,可見品質和安全是托育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勞陣也認為,取消資格門檻明顯是對於專業尊嚴的否定,會打擊目前的從業人員,也會惡化勞動條件。希望衛福部正視大家不願意留在現場的根本原因,是薪資過低、工時過長。浮濫修法只會讓家長不敢送托,送托率進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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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籲台灣勿輕率遣返緬甸人,50餘團體跨國致函移民署與外交部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致台灣政府的聯合公開信:勿輕率遣返緬甸人民
2025年8月25日
移民署林宏恩署長與外交部林佳龍部長您好,
對於台灣移民署與外交部正在調查評估,緬甸的安全風險是否因軍政府宣布解除緊急狀態有所改善,以決定是否遣返逾期在台的緬甸人,以下連署團體對此深表關切。
我們呼應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發布的有關緬甸人民國際保護需求的指引,重申「不遣返原則」是各國應遵守的最低標準。各國應嚴格遵守該原則,直到緬甸的安全、法治與人權狀況出現實質且持久的改善,足以確保有意返國者能安全且有尊嚴的返回家園。
緬甸軍政府雖在2025年7月31日宣布解除緊急狀態,卻同時對63個鎮區實施戒嚴,顯示該宣告形同虛設。過去四年來,軍政府已發動逾5,000次空襲,且多以公共設施與平民住屋為目標。即便在7月軍政府宣布解除緊急狀態之後,這類攻擊仍持續不斷,近期被猛烈轟炸的地區遍及實皆省、馬圭省、克耶邦、撣邦與欽邦等地。 軍政府接連犯下的大規模暴行——包括種族滅絕、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未見緩減且未受懲戒。總體而言,軍政府的暴行已導致全國現今有360萬餘人口流離失所。
有超過22,000名政治犯至今仍遭恣意拘禁。軍政府系統性地在拘禁處所中施行酷刑、性暴力、強迫勞動與挨餓,不容許被拘禁者受醫療照護,導致多人死亡。前述情況已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的緬甸獨立調查機制(Independent Investigative Mechanism for Myanmar)報告予以證實。
緬甸境內的武裝組織持續綁架平民充當人肉盾牌投入前線作戰,甚至為脅迫家長挾持兒童,此類惡行至今未見收斂。自2024年2月起,軍政府已強迫約70,000名年輕人加入其隊伍,有的年僅12歲。在遭逢重大軍事挫敗後,軍政府更將數百名剛被強制遣返、未受過軍事訓練的平民編入其隊伍,作為可隨時被犧牲的前線士兵。由此可見,強制遣返不僅使受害者面臨酷刑與死亡的高度風險,更可能間接助長軍政府的戰爭機器,延長武裝衝突的持續時間,加劇戰爭罪與其他暴行的產生。
包括許多人權組織、東協現任主席國、日本外交部部長與國際工會聯合會等各界要角,紛紛公開質疑軍政府假預備選舉、偽解除緊急狀態,指出軍政府雖試圖透過假手段為其非法攬權的行徑辯駁,卻不能掩飾其變本加厲的暴行。軍政府對2025年地震災情的反應——包括持續空襲災區、阻撓人道援助進入等對人民的報復行為——清楚展現其對人命及人道主義的徹底蔑視。
在此脈絡下,任何國家若罔顧緬甸人會面臨的危險而將其強制遣返,將牴觸國際法。我們因此敦促台灣政府,特別是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保護逃離迫害的人士。我們重申台灣有法律義務防止任何人被遣返至其可能面臨任意殺害或酷刑的國家,這些不容化約的基本人權受國際法保障,更何況台灣已將《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鑒於被強制遣返的緬甸人所面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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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呼籲內政部移民署及外交部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處於危險中的緬甸人不被強制遣返回緬甸。最起碼應立即停止所有遣返程序,並允許這些人留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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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進一步呼籲台灣政府依據《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承諾,確保需要保護的緬甸人民能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權利保障與公共服務,這些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身分登記、醫療保健、受教育、家庭團聚、行動自由、安置照顧及工作權利。
發起團體:
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
Progressive Voice(緬甸)
ALTSEAN-Burma(緬甸/泰國)
連署團體:
台緬公民協會 Taiwan Myanmar Civil Association
台灣聲援緬甸聯盟 Taiwan Alliance for Myanmar
台灣移民青年倡議陣線 Taiwan Immigration Youth Alliance
南洋台灣姊妹會 TransAsia Sisters Association
香港邊城青年 Hong Kong Outlanders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 Human Rights Network for Tibet and Taiwan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Labour Front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
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 Prison Watch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亞洲公民未來協會 Asia Citizen Future Association
憫研顧問 Humanity Research Consultancy
四二四教育基金會 424 Foundation
破土 New Bloom
無國界記者台灣分會 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Taiwan Chapter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s
Asia Pacific Refugee Rights Network
Asylum Access
Burma Campaign UK
Burma Action Ireland
Blood Money Campaign
Cambodian League for the Promotion and Defense of Human Rights
CIVICUS: World Allianc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
COERR of Caritas Thailand
Cisarua Learning Ltd.
Congolese Community of Western Australia
Doh Atu – Ensemble pour le Myanmar
Educational Initiatives Prague
Freedom House
Fortify Rights
Hagar Afghanistan
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Human Rights (FIDH)
Initiatives for International Dialogu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Myanmar-Switzerland
Info Birmanie
Integria, z.s.
Italia-Birmanie.insieme
JusticeMakers Bangladesh in France
Korean House for International Solidarity
Manushya Foundation
Myanmar Action Group Denmark
Migrant Working Group, Thailand
Nationality For All
Progressive Muslim Youth Association
Thailand Migration Reform
Save Myanmar San Francisco
Sitt Nyein Pann Foundation
Vietnam 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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