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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橫山荒野4號地】專案人員
壹、需求及條件
1. 認同荒野保護協會之理念,願意付出體力和腦力一起推動棲地守護環境教育。
2. 喜愛野外環境工作,不怕蛇蟲鳥獸。
3. 有時間管理、獨立工作能力,並對臨時變動能保持彈性空間。
4. 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樂於分享與團隊合作。
5. 具駕照及交通工具並能上路。
貳、工作內容
1. 協助橫山棲地基地園區內的管理與維護例行工作。
(如硬體設備之建置、管理、維護,割草、修枝、倉庫空間整理)
2. 棲地教育活動規畫、執行與帶領,如工作假期、環境教育等活動。
3. 設備、工具採購。
4. 臨時交辦任務。
參、上班地點
新竹縣橫山鄉一處果園,位置鄰近中華科技大學新竹校區。
肆、加分條件
1. 具備生態相關科系或工作背景。
2. 具備基本動植物辨識能力並能設計相關教案、教材。
伍、工作待遇
月薪 $20,000 元(每週工作3天,每天8小時)
陸、特殊說明
本職缺由贊助計畫產生,屬約聘性質、一年一簽,本次簽約期間至115/5/31。
▍ 應徵方式
請備齊以下資料並寄至 HR@wilderness.tw
信件標題請註明:【姓名】應徵新竹橫山荒野4號地專案人員
1. 個人履歷(含自傳)
2. 求職動機與對該職位的期待(500 字以內)
3. 相關工作經歷與專案成果(如有)
4. 履歷請包含:
。可開始上班時間
。相關工作經歷
。執行專案成果(如有)
▍ 職務聯絡人
孫先生 / 03-5618255 / sowhc@wilderness.tw
我們將進行書面篩選,符合資格者將另行通知面試時間。
期待您的加入,一起為台灣的生態永續努力!
2025年6月捐款徵信
【六月工作報告】
→國際人權災難←
2025.06.20 來台難民審查卡關、生存問題不保 民團呼籲台灣政府建立難民庇護法制
2025.06.16 家事移工沒勞保是制度性歧視 移工團體要求勞動部修法強制納保
2025.06.22 聲援加薩「拉紅線」全球串連 要求以色列終止種族滅絕
→毋忘殉職工殤者←
2025.06.30 彰化喬友大火四週年 民間首創立碑紀念殉職消防員
2025.06.03 台積電工安意外6年10死 勞團、職災家屬前往股東會抗議
更多議題:
2025.06.09 艋舺公園將全面施工 無家盟憂配套不足、驅離街友成「最大社會排除」
2025.06.21 新店瑠公圳老宅將強制拆屋還地 憲法、行政訴訟仍未果
2025.06.23 重障者申請個人助理困難多、遭委員咆哮歧視 呼籲政府確保自立生活人權
《燦爛時光會客室》
第527集|「未滿五人」被制度性排除?誰來保障家事移工?
第526集|是改建還是驅離?艋舺公園改建案恐成「最大社會排除」!
第525集|原民工傷(二)生命被「外包」的底層勞工
第524集|原民工傷(一) 每一個職災都要成警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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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銀行:185,329元(含提撥基金150,000元)
中華郵政:73,913元(郵撥帳戶 42,770元、郵局31,143 元)
藍新:43,907元
零用現金:73元
2025年6月份捐款徵信
單筆捐款:黃O宜 100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600、蘇O志 200、管O祥 20000、發票獎金 1100
定期定額捐款:Yuhui Tai 250、小渝 100、公庫之友 200、公庫之友 500、公庫之友 500、孔O廉 200、方O萱 1000、王O思 500、王O荃 500、江O凡 1000、江O凡 300、何O幸 500、吳O牧 300、吳O珈 500、吳O澄 500、吳O輝 100、呂O廷 300、呂O瑩 150、李O忠 1000、李O柱 1200、李O庭 100、李O婷 300、李O勲 113、杜O瑜 1000、阮O慧 500、林O伊 300、林O伊 500、林O如 500、林O豪 500、林O儀 200、林O儀 600、邱O仕 400、邱O瑤 3000、施O君 300、柯O庸 500、唐O哲 1000、徐O榮 500、翁O思 300、翁O德 300、高O想 200、高O誠 1000、張O 555、張O芬 300、張O玲 200、張O健 500、張O智 1000、張O綸 300、許O芳 200、許O愷 300、許O綾 100、郭O竹 200、郭O佳 300、郭O齊 500、郭O燁 500、陳O之 100、陳O合 500、陳O行 1000、陳O亮 300、陳O庭 500、陳O綸 300、陳O蓉 300、陳O儀 300、陳O龍 500、曾O婷 300、曾O琳 500、曾O瑋 600、湯O鈞 200、黃O君 500、黃O展 300、黃O斌 300、黃O菁 350、黃O新 500、黃O達 200、黃O儒 500、楊O宇 50、楊O芳 500、楊O崑 500、楊O範 200、葉O君 500、葉O華 1000、管O祥 2000、趙O宇 300、趙O雯 500、劉O怡 10000、劉O倫 500、劉O書 300、劉O蕙 500、劉O龍 1000、鄧O聖 1000、鄭O柔 500、鄭O從 300、鄭O憶 700、謝O清 1000、謝O龍 1000、簡O志 300、藍O寧 300、顏O家 500、魏O 1000、羅O翔 300
捐款說明:公庫的捐款平台設定每月20日扣款,定期定額首次授權捐款者,平台會先執行10元驗證金,確認信用卡有效後即退款。也提醒各位經由台銀、郵局及劃撥的捐款者們,捐款後請記得來信至:「civilmediatw@gmail.com」告訴我們帳號、金額、地址、電話等資料,以便寄送捐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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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會在隔年2月底前上傳您的單筆或多筆捐款金額申報資料,多筆捐款將合併為一筆款項申報。捐款人於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載扣除額資料浮貼於申報書上,或網路申報使用列舉扣除自動匯入,免附紙本收據,快速完成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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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百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
109位(連署持續增加中)來自法律、社會、犯罪防治等領域學者,包括黃榮堅、李念祖、李茂生、徐偉群、謝煜偉、吳志光、蘇彥圖、錢建榮、羅秉成,以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長期關注死刑議題之民間團體,共同連署發聲。
民間團體及學者代表特地於今天召開記者會,主持人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已經將連署書提交給法務部,連署指出,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4月16日公告、4月18日施行的《執行死刑規則》,修法期間不足一個月,不僅未能回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對正當法律程序與生命權保障之要求,甚至實質上讓死刑執行更加恣意,使各界近三十年努力一夕倒退。因此,大家嚴正呼籲法務部:立即依憲判8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納入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意見;修正前,切勿依違反憲法意旨法規執行死刑。
連署發起人之一,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徐偉群指出,法務部在2010年,發布新聞稿宣示要「逐步廢除死刑」,稱「廢除死刑為人權之核心領域」,並就逐步廢除死刑「應採取積極作為」,「以符合國際廢除死刑的潮流」。但是在今年4月,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卻是反其道而行,降低原有的死刑執行障礙,剝削受死刑宣告者要求履行最嚴格程序的權利,非但不是「積極逐步廢死」,反而是「積極追求死刑執行」。
在113憲判8中,大法官花了九成的篇幅想盡辦法要為死刑及死刑執行設立最嚴格的程序條件,以彌補他們無法充分說明死刑合憲的虧欠,然而,法務部卻以113憲判8之名,大幅放寬死刑執行的通行證。法務部這次做的修法決定,不是本於專業認知的決定,而是本於政治需求所做的決定。又這36位113憲判8的聲請人中,原本即有冤錯判決的存在,這次修法顯然增加了再發生「江國慶案」的可能,相信這是任何公職人員承擔不起的責任。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委員錢建榮則直言,健全的民主法治國家根本不需要死刑,死刑是威權封建國家用來統治人民的工具遺跡,相信最反威權的賴總統也不會同意此制度。很遺憾,賴總統執政後卻不是如此,大法官沒有勇氣宣告死刑違憲,113憲判8僅透過正當程序提高判決與執行死刑的門檻。
目前已經被證明的死刑冤案平反者已多達7人,這些冤案不只是戒嚴時期,也包括解嚴後的司法程序所產出,可見司法程序不可能完善。而所謂「依法執行」,其實是個似是而非的說法,執行權與審判權分立的意義在於權力制衡,《執行死刑規則》本應是行政權節制司法權,保障人民生命權的重要規範。若行政權僅「複誦」立法限制,卻未從尊重生命、防範誤判角度另定更嚴密規範,形同放棄憲法賦予保障生命權之功能。過去的《執行死刑規則》尚符合憲政要求,如今卻越修越惡,反成侵害生命權、行政權自我輕蔑之表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李明洳指出,全球已有113個國家完全廢除死刑,總計145個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中國、北韓和越南等國家仍廣泛使用死刑,這些領導人將死刑作為武器,並聲稱死刑會改善公共安全,甚至利用死刑在民眾中灌輸恐懼。民進黨政府此刻面對死刑議題,想要速審速槍決的政治意志,擺明與國際上支持人權的大多數國家唱反調,罔顧人權價值,以換取政治上利益。並質疑民進黨政府及法務部明年將如何面對兩公約國際審查,以及如何自稱有資格作為「人權大步走」兩公約事務的主管機關。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涂予尹認為,法務部負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意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之義務,且應依憲法法庭判決及《行政程序法》規定重新檢討修正。此外,《執行死刑規則》是依《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法務部應依《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及《公政公約》修正。然法務部今年4月修正發布的規則,限縮執行障礙適用範圍,顯然弱化死刑犯救濟權利,與《公政公約》第6條第4款旨在保障死刑犯完整救濟權利之意旨相違背。
憲判8雖未宣告死刑違憲,但認定死刑執行是對生命權之剝奪,一旦誤判不可回復,故應透過嚴格審查基準判斷其合憲性,且強調死刑案件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規範死刑執行的《執行死刑規則》,執行障礙規定不應恣意限縮,其訂定或修正程序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考量到死刑執行對受宣告者權利影響的嚴重性與終極性,法務部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舉行公開聽證,確保修正過程受公民檢視與審議。
這篇文章 【新聞稿】百位學者及民間團體呼籲法務部修改《執行死刑規則》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連署】嚴正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對生命權之最高保障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多個律師公會(羅列文末)
執行死刑相關規則在1948年就已經訂定,直到1999年周峋山事件後,引發民間團體及法界的不滿,促成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該要點當時即規定了「死刑案件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其程序仍在進行中。」為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2005年再次修正時則加上「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2020年為了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將上列的死刑執行障礙事由納入《執行死刑規則》當中。台灣花了將近30年的時間,讓死刑執行變得比過去稍微嚴謹,希望避免錯誤發生。
本次修法程序具有重大瑕疵
然而,法務部於2025年3月24日預告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其程序顯有瑕疵:不僅公告期間僅有10日,違反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1125021127號函所規定,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預告60日之原則;更甚者,竟於預告後不到一個月,便於4月16日公告將於4月18日施行,此舉使專家學者和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無法實質表達意見。法務部以因應《憲法訴訟法》施行為由,縮短本次修正的預告期間,然《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施行至今已有3年,這3年來卻未見法務部有任何因應《憲法訴訟法》而進行修正的舉動。若真有急迫性,也理應是針對113憲判8的意旨來進行修正,而非如此倉促草率。
本次修法提高死刑冤案風險
此外,本次修正內容不僅未回應113憲判8對程序保障與生命權保障所提出之具體要求,反倒實際上限縮了構成執行障礙之適用範圍,限縮至非常上訴需經「檢察總長提起」、再審需有「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憲法訴訟需有「暫時處分之裁定」,致使保障更加薄弱,嚴重違反憲法生命權應受最高程度保障之原則。此舉無疑是讓法律學界與實務界的多年努力一夕間倒退回20年前,令人難以接受。
尤有甚者,本次《執行死刑規則》修正不僅嚴重限縮了死刑案件的救濟權,也會提高死刑冤案的風險,這20多年來,已有7位被平反的死刑冤案,江國慶、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每位平均的救援時間都超過十年,經過許多救濟途徑,不斷的嘗試才有機會平反。目前至少還有邱和順、王信福兩位死刑冤案當事人正由民間團體救援中。如今,將執行死刑障礙事由更加限縮,勢必會提高死刑冤案被執行的風險。我們絕不能忘記,1997年的江國慶案,即是在不嚴謹的程序保障之下被執行死刑的沉痛教訓。
應依113憲判8之意旨,再次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法務部作為113憲判8之相對機關到庭參與言詞辯論,已居於該案當事人之地位,復依憲法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應受該判決之拘束,不得違反判決意旨。
誠如113憲判8的判決理由第65段,「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基此,執行死刑涉及對生命法益之直接剝奪,為確保避免冤錯案的發生,理應採取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憲法保障生命權之要求。然而,法務部本次修法不僅未能確保此一程序應有的「避免錯誤冤抑」功能,反而增加了113憲判8所無的多重限制,更加限縮死刑執行的障礙事由,顯然不符合113憲判8所要求的「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
再者,113憲判8於主文十、十二、十三特別對釋憲案各聲請人就各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事實是否屬於情節最嚴重,是否於第三審經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以及評議是否為一致決等,賦予非常上訴之救濟途徑,旨在確保各聲請人所受法院終局判決必須符合憲法判決之要求,始堪稱為「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據此,審查各終局判決之權限絕不應由檢察總長僭越代行。
因此,學界嚴正呼籲法務部:
應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立刻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法庭判決要旨。
應召開公開透明之諮詢會議,以納入專家學者與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的意見。
在修正前,切勿依據違反憲法意旨的法規執行死刑,落實對人民生命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執行死刑規則》已實施多年,對外已產生善意信賴保護利益,故現行更不利之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已判決確定之死刑個案。
2025年6月
共同發起團體: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刑事法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全國律師聯合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台北律師公會國際法委員會
共同連署人(依姓氏及姓名筆畫順序排列):
1 王金壽 (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 教授)
2 王鼎棫 (東吳、靜宜、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3 王增勇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 教授)
4 王寶蒞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臺洋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5 成令方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 退休教授)
6 江守寰 (靜宜大學犯罪防治碩士專班 兼任教授)
7 何明修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8 余明助 (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9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特聘教授)
10 吳宗昇 (輔仁大學社會系學系 副教授)
11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2 吳鯤魯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 副教授)
13 李佳玟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4 李念祖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教授)
15 李怡俐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16 李怡修 (日本龍谷大學刑事司法誤判救濟研究中心 囑託研究員)
17 李柏翰 (國立臺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18 李茂生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19 李崇菱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 李韶芬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 助理教授)
21 沈秀華 (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副教授)
22 周兆昱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3 周怡君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24 周欣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5 官曉薇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26 林士欽 (銘傳大學財金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27 林沛君 (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位學程 副教授)
28 林佳和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29 林政佑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0 林春元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1 林昭志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2 林恩瑋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33 林書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4 林琬珊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5 林道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6 林慈偉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37 林瓊珠 (國立中正大學政治學系 副教授)
38 法思齊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39 邱子宇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40 邱花妹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41 邱毓斌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42 邱靖凱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43 邵允鍾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44 金孟華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 教授)
45 胡博硯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46 范耕維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47 范揚弦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進修學士班 助理教授)
48 倪周華 (國立金門大學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 副教授)
49 夏傳位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50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副教授)
51 徐揮彥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52 涂予尹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副教授)
53 翁瑞宏 (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系 教授)
54 翁燕菁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兼創新國際學院 副教授)
55 馬躍中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 教授)
56 張之萍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57 張君玫 (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58 張明偉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教授)
59 張育銓 (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教授)
60 張恒豪 (國立臺北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61 張義德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62 張嘉尹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特聘教授)
63 張鑫隆 (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副教授)
64 梁志鳴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65 梁莉芳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66 許恒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67 許春鎮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專任教授)
68 陳弘儒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 助研究員)
69 陳志輝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副教授)
70 陳柏良 (國立政治大學創新國際學院暨法學院 助理教授)
71 陳韋樵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
72 陳逸淳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73 陳運財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74 陳耀祥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助理教授)
75 傅寶玉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助理教授)
76 彭保羅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77 黃兆年 (國立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副教授)
78 黃克先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 教授)
79 黃志堅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80 黃若翔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助理教授)
81 黃嵩立 (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 兼任教授)
82 黃鼎軒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83 黃榮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名譽教授)
84 黃默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文理講座教授)
85 溫祖德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教授)
86 葉一璋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系 教授)
87 廖宜寧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助理教授)
88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89 廖緯民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90 廖蕙芳 (銘傳大學法律系 兼任講師)
91 劉邦揚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92 劉青峰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93 蔡侑霖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4 蔡聖偉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95 鄭祖邦 (佛光大學社會學曁社會工作學系 教授)
96 鄭斐文 (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副教授)
97 鄭皓駿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學系 助理教授)
98 盧映潔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教授)
99 錢建榮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兼任講師/伊達快樂腳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0 戴志傑 (靜宜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1 薛智仁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2 謝如媛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教授)
103 謝煜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104 鍾芳樺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5 顏榕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106 魏培軒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助理教授)
107 羅秉成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專任講師/多羅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108 蘇彥圖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研究員)
109 蘇慶軒 (國立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 副教授)
這篇文章 【連署】嚴正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檢討並通盤修正《執行死刑規則》 以確保死刑執行程序符合憲法對生命權之最高保障 最早出現於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